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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五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2023-10-06 08: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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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yi

一、济南市体育局

  1.救生员资格认证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61号令《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2.游泳场所举办游泳培训班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61号令《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二、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申办劳动预备制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57号令《济南市实施劳动预备制管理办法》

  2.参保人转外地就医治疗审核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201号令《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3.农民合同制职工户口农转非审批

  设定依据:济劳计字〔1994〕70号《关于农业户口职工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通知》

  4.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设定依据:济政办发〔1995〕4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三、济南市市容环卫局

  1.散体物料运输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97号令《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四、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1.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63号令《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五、济南市民政局

  1.市区内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52号令《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2.殡仪服务许可证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52号令《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六、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迁济人员条件审核设定依据:济政发〔2001〕3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七、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1.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

  设定依据:济房改字〔1996〕2号《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2.职工集资建房审批

  设定依据:济房委字〔1999〕1号《济南市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意见》八、济南市园林管理局

  1.市区山岭占用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27号令《济南市市区山岭管理办法》九、济南市公安局

  1.济南市华侨、港澳台同胞暂住证、延期、变更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32号令《济南市外商、华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常设代表机构中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管理办法》十、济南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

  1.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项目审批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88号令《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十一、济南市科技局

  1.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批

  设定依据:济科计〔2003〕8号《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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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业主将城市公共供水的生活饮用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最终用水户的供水形式。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一般包括:低位蓄水池(或水箱)、高位蓄水池(或水箱、水塔)、加压水泵及其附属设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等。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三、鼓励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新技术、新设备。四、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CJJ140-201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5),确保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2023-09-12 10:49:561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工程部主管管每月5日之前检查小区内每个水池,将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自己的工作日志上。  (2)二次供水管理由水泵房机电维修人员专职负责。水泵房机电维修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3)每个水池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视窗应加盖上锁,水池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4)水池应每隔4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员必须持有经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5)清洗消毒水池时应提前两天通知公共事务部,由公务部通知有关用不着水部门和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2.水池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池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开关可靠。  (3)水池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池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池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池时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3.水池清洗消毒前的准备工作  (1)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市卫生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液。  (2)潜水泵、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3)扫把、尼龙刷、尼龙绳、胶桶、眼镜、口罩、胶手套。  4.水池清洗消毒程序  (1)排放水  排放水应提前关闭水池进水阀,让水池水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费;为确保用户正常用水,排放干水池的时间应控制在1.5小时以内。  (2)清洗消毒  清洗:铲出水池内泥沙及各种沉淀物;  用扫把或尼龙刷从水池顶部、四周墙壁、底部依次反复刷洗;  如果仍未洗干净应再进行刷洗直至干净为止。  消毒:用扫把或尼龙刷蘸取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水溶液,依次反复刷洗消毒;之后将水池盖好封闭半小时;  用清水冲洗一遍整个水池,排出消毒水溶液;  重复用清水冲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液  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开闸阀向水池内注水,达到调定的水位后加盖上锁。  5.取样送检  (1)用干净的矿泉水瓶从水也中部提取500ml水并在瓶子中部贴上标签,标签上应写明送栓单位及送样日期。  (2)水样当天由机电处主管安排人员送至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测。  (3)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为止。  6.记录存档  水池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完整、规范、清晰地把情史记录在《水池清洗消毒记录表》内,并于每次小区全部水池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三天内由水泵房组长把记录整理成册交机电处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2023-09-12 10:50:071

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和供水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当城市公共供水水压的要求超过市政供水管网供水能力时,通过再度储存、加压、消毒等方法处理后,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第三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水质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二次供水纳入城市建设规划,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加强水质安全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与卫生监督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不能满足用户用水需要的,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中,由建设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现有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的,应当予以改造。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城市供水企业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部门单位参加。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设计标准、供水方式、设备配置、节能措施、智能化控制等进行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二次供水设施方案时,应当有城市供水企业对该项目的技术审核意见,采用叠压无负压给水设备的项目应有该项目对市政供水安全影响的评估报告;未按要求办理的项目,不得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备案手续。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  (二)供水设施独立设置,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具体要求;  (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加锁,防冻保暖、防潮防涝等要求,与消防储水设施相分离;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鼓励由供水企业依法组织实施,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组织实施的,在交付使用前,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合格。不符合标准的不予验收,而且应当重新改造,所需费用由该企业自行承担。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的设备、材料、器具和仪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监管,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参加。验收合格并颁发《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和《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二条 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对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设施委托给供水企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委托给供水企业。第十三条 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后经验收合格的,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办法。  由城市供水企业统建统管及已向城市供水企业移交管理的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2023-09-12 10:50:331

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和供水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当城市公共供水水压的要求超过市政供水管网供水能力时,通过再度储存、加压、消毒等方法处理后,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第三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水质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二次供水纳入城市建设规划,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加强水质安全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与卫生监督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不能满足用户用水需要的,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中,由建设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现有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的,应当予以改造。第六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  (二)供水设施独立设置,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具体要求;  (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加锁,防冻保暖、防潮防涝等要求,与消防储水设施相分离;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的设备、材料、器具和仪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监管,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条 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对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设施委托给供水企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委托给供水企业。第十一条 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后经验收合格的,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办法。  由城市供水企业统建统管及已向城市供水企业移交管理的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实行不间断供水,并在小区公布服务电话。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2023-09-12 10:50:411

二次供水岗位责任制度的内容

单位不同,岗位职能不同,还是自己来编写比较好,我们这个关于二供的岗位有运营维护岗、技术等...
2023-09-12 10:50:532

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2020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等设施。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建设、资源规划、消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  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二次供水选用节能环保设备和材料的引导及二次供水行业宣传和培训工作。第二章 设施管理第六条 建筑物高度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自行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和本省、市的相关标准。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积及水管管径应满足用水要求;  (二)蓄水池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蓄水池顶部须设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三)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盖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二次供水泵房应当单独设置,不得与消防等泵房混用,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储水池应与消防水池分建,以便清洗与检修;  (五)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并配备防止水污染的装置;  (六)住宅和非住宅在同一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分别设置;  (七)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并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八)储水、配水、输水、溢水等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  (九)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十)应当配套建设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置防盗门窗、带锁板盖、防护网等防范恶意破坏的物防设施,推行封闭式管理;  (十一)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政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第三章 保洁管理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运转、维护、清洗和消毒工作,制定和实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保洁通知单制度,并由二次供水单位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专业清洗单位承担。专业清洗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保洁合同,并做好保洁前的相关信息公示。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单位每半年至少应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将水质检测结果予以公示。
2023-09-12 10:51:011

城市二次供水

执法依据是建设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些地方也有地方法规.
2023-09-12 10:51:122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2012)

一、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二、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三、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规划、消防、工商、价格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监督工作。”四、第五条修改为:“建筑物高度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自行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五、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报送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六、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储水池应与消防水池分建,以便清洗与检修;”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条第九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七、第九条修改为:“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八、第十一条修改为:“二次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运转、维护、清洗和消毒工作,制定和实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九、第十三条修改为:“二次供水单位每半年应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十、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办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制度,并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以及保洁所需的工具设备。”十一、删除第十五条。十二、第十六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十三、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每次清洗消毒完毕,须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十四、第十八条修改为:“二次供水水质检验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收费。”十五、第二十条修改为:“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的工作。”十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投入使用的,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经营性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十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十八、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使用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工作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
2023-09-12 10:51:201

高层住宅从几层开始二次供水?高层二次供水注意事项?

高层住宅因为楼层高水压达不到,高层都会以二次供水大方是,二次供水就是将城市的公共供水经过储存,加压,管道在供给给用户后者是自用二次供水的好处就是保障高层生活的居住用水方便,高层住宅从几层开始二次供水?高层二次供水注意事项? 高层住宅 因为楼层高水压达不到,高层都会以二次供水大方是,二次供水就是将城市的公共供水经过储存,加压,管道在供给给用户后者是自用二次供水的好处就是保障高层生活的居住用水方便,但是很容易造成水质污染,所以很多人不知道从几层开始是二次供水。那么我就来介绍一下高层住宅从几层开始二次供水?高层二次供水注意事项? 高层住宅从几层开始二次供水 二次加压 供水一般是4层或者是7层开始,由于是额外的供水投入,所以水费会比较贵,而市政供水只负责到1-6层,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国家规定六层楼的需满足28m服务水头,另一个是根据建设部的规定,三层楼是14m水头,当地水厂供水不到28m水头就按不低于14m水头。 高层二次供水注意事项 1、高层供水的水箱材质要符合饮用水的标准要求,应采用食品级的不锈钢材质,并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消毒措施,避免二次污染,高层二次供水设计、施工以及 竣工验收 中要加强,监督预防卫生工作,减少安全隐患存在。 2、二次供水单位应加强或者建立一个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水质并消毒,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市卫生监督局必须加强二次供水单位的 小区物业 或单位卫生许可的申请和审查。 3、卫生监督部门应对二次供水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对供水水质定期检测,提出建议,并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对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给予供水单位高额的罚款。 4、做好居民饮水的知识宣传,增强他们的卫生防护意识,防止不卫生用水导致疾病的传播,建立和公开我市饮用水安全监督举报电话,让居民发现水质问题之后及时向市卫生防预监督部门报告,杜绝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城市供水平安。 以上是我介绍的高层住宅从几层开始二次供水?高层二次供水注意事项?我们如果担心二次供水水质会被污染,我们可以选择在小区内买纯净水,但是资金比较高,日常使用的话,可以安装 前置过滤器 ,或者是室内安装 净水器 ,都是可以净除水内的污染物质。
2023-09-12 10:51:421

楼顶上的水箱(二次供水)是怎么供水的?

二次供水的形式有两种:上分(自流)式或下分式;上分:顶层做蓄水池,水经管道自上而下供整栋楼使用;下分:地下做蓄水池,通过给水加压(即无塔供水),水经管道自下而上供整栋楼使用。但都要定期(六个月或一年)对蓄水池进行清扫和消毒,防止对饮用水造成二次污染。
2023-09-12 10:51:533

物业公司上墙制度包括哪些?

1、物业服务标准2、财务制度3、岗位责任制4、值班管理制度5、安全管理制度6、车辆管理制度7、消防管理制度8、证件管理制度9、钥匙管理制度10、消防及监控值班制度11、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12、工程维修管理制度13、工程值班管理制度14、高压配电室管理制度15、高压配电室人员及操作证件公示16、高压配电倒闸操作制度17、污水泵房管理制度18、高压水泵房管理制度19、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0、二次供水人员及卫生许可证件公示21、弱电管理制度22、绿化养护标准及管理制度23、清洁卫生标准及管理制度24、病虫害预防管理制度25、突发情况预制案27、紧急疏散示意图 28、库房管理制度29、出入库制度30、档案管理制度31、培训管理制度
2023-09-12 10:52:031

小区二次供水物业具体要做什么?

前提,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在水泵房里悬挂《卫生许可证》、供水操作人员《健康证》、供水系统图、管理制度等。每日例行对泵房内设备进行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填写《水泵系统巡查记录》;定期(周、月、季、半年)分别开展不同项目的设备定期维护、检修、保养工作,填写各项记录;每年至少对有水箱的进行水箱清洗和二次供水检测化验工作(水源水、消毒器后水、住户终端水),无负压供水系统定期化验就行。特别注意:有水箱的保证水箱上盖平时加锁封闭,水箱要有2个通气孔,后有紫外线消毒设备,如果水源不是自来水,应在水源水后端加过滤和净化设备。其实总之就是一句话:随时保持小区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设备正常运行,遇计划性停水提前通告住户,非计划性故障停水有应急方案,水泵房严控进出。
2023-09-12 10:52:142

物业公司规章制度包括哪些

物业公司规章制度一般包括两大类: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其中作业指导书一般包括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综合类的)管理办法;一般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的物业公司大多施行质量管理体系,公司规章制度大多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挂钩。
2023-09-12 10:52:262

物业公司上墙制度有哪些

法律分析:1、物业服务标准2、财务制度3、岗位责任制4、值班管理制度5、安全管理制度6、车辆管理制度7、消防管理制度8、证件管理制度9、钥匙管理制度10、消防及监控值班制度11、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12、工程维修管理制度13、工程值班管理制度14、高压配电室管理制度15、高压配电室人员及操作证件公示16、高压配电倒闸操作制度17、污水泵房管理制度18、高压水泵房管理制度19、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0、二次供水人员及卫生许可证件公示21、弱电管理制度22、绿化养护标准及管理制度23、清洁卫生标准及管理制度24、病虫害预防管理制度25、突发情况预制案27、紧急疏散示意图28、库房管理制度29、出入库制度30、档案管理制度31、培训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2023-09-12 10:52:361

[试论如何加强自来水水质处理]自来水水质检测标准

  摘 要:水质处理是供水系统的一个重要环节,自来水水质安全是居民安全用水的保证,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本文试着从造成自来水水质污染原因分析上,提出了加强自来水水源管理;净水厂严格水质把关;供水管网维护和管理;宣传安全饮水、自来水知识宣传教育几个方面,建立从原水、制水、输水,配水到用户的全过程管理以保证城镇和居民用水的安全,从而树立良好的自来水公司的形象,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自来水 水质处理   中图分类号:TV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5(a)-0146-0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自来水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了人们不可或缺的基本物质之一。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自来水的水质得不到保证,也成为人们群众关心的话题。自来水的水质直接关系关系到居民饮用水的清洁状况,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1 自来水水质污染的主要原因   (1)受外界污染,水源水质恶化。随着工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国力得到加强。但国家强大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多问题。据统计,我国80%以上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城市水域中近80%的河段不符合饮用水源的安全标准。工业废水违规排放、农药中的有毒物质的残留,水体的污染越来越严重,水源水质不断恶化。   (2)出厂水质是决定自来水水质的主要因素。自来水厂普遍采用沉淀过滤、加氯消毒的传统处理工艺来处理自来水。处理的过程中,监控不严或处理不当会造成出厂水浊度偏高,出水浊度高代表水中有机物含量高,同时微生物指标也随之高,消毒过程中氯同有机物、腐殖物相结合会生成三卤甲烷,卤乙酸等有机致癌物。水厂的工艺处理和水质监控直接影响出水水质。为保证居民用水安全,自来水厂要严格把好出水水质关。   (3)二次污染严重。出厂水尽管符合卫生保准,但很多因素导致自来水的二次污染。自来水水质二次污染的影响因素有以下几点。   ①输水管道腐蚀、结垢。管道材质差、无内衬或内衬涂料不可靠,长期受到水的腐蚀会形成以氧化铁为主的结垢,同时有机物、微生物粘附滋生,出现铁、浑浊度、细菌等超标情况。   ②附属设施和管道的施工等因素影响。接口漏水或闸门渗漏,一旦失压会造成外部污水会通过漏点进入管内造成污染。排水阀门设置不合理,当没及时关闭或关闭不严,附近污水会渗漏进管道。甚至一些野蛮施工,重车辗压都会造成管线破裂,维修过后若不注意管道冲洗会带入大量泥沙。   ③管道是枝状管网,在管道末端用户用水量少,水在管道中滞留的时间过长,余氯耗尽,细菌滋生和沉积物积累,形成死水,导致污染。   ④二次供水污染。二次供水设备材料、设计不合理,配套不完善,管理不到位。   2 加强自来水水质处理的措施   (1)加强自来水水源管理。水源的质量与自来水的质量关系密切,原水受上游来水水质的影响较大,因此加强流域管理是必要的,同时应该设置水源保护区,减少水体源头污染。如我厂投资近千万元将源水泵迁移到水厂上游3km处。由镇人大发文规定在取水头部的上、下游2km范围内不许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工厂,并设有水源保护标志;严格控制内河涌开闸排放,取水头部100m内设置明显警示牌严禁船只停靠和一切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活动。源水水质由区卫生防疫部门每两个月定期检查,以保障我厂的水源安全。   (2)自来水厂严格把关。自来水厂实行源水和制水过程的水质监测,设有出厂水和源水的生物鱼池,制定突发污染的应急处理预案,在充分发挥现有常规净化工艺处理同时学习和改进新技术、新工艺,应对水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如在特殊的时期增加一些预处理工艺(投加高锰酸钾),改造和优化制水构筑物以提高水的净化质量。加强制水、净水过程的全面质量控制,合理的加药,控制好浊度、酸碱度和余氯值,在根本上降低水中有机物的含量,稳定水质的生物性和化学性。厂内水质化验严格把关,及时指导制水,在符合国家标准下,尽量优化水质指标,减小副产物。同时发现水质问题立即上报、立即处理,及时的采取措施,尽快解决问题,以提高供水质量,保证用水安全。   (3)加快输水管道改造,加强管网维护和管理。   ①推广应用新型管材,加快对陈旧的管网进行有规划和更新改造。管道的选择,要保证管网水水质安全,内壁要能抗腐蚀又不析出有害物质。在对旧管道更新或者铺设新管道时可以用钢筋混凝土管、钢管、给水塑料管、球墨铸铁管等,逐步减少镀锌钢管的使用。旧城区管道因使用材质和使用年久,腐蚀严重易造成水质污染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划改造。新增和设计管网时尽量形成环状管网,因为环状管网比树状管线水质条件要好。   ②规范管道施工维修。在设计施工上,要严格的遵守给水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重视管道的基础设施,采用不停水开口技术,取消预留口。管道抢修完毕或者安装后要进行彻底的冲洗消毒。   ③在维护管理方面,定期冲洗管道,尤其是小口径管道和管网末端的冲洗要保证一年不少于一次。同时定期排放消防栓水,避免管内与消防栓间的死水存在。还要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更新或处理,以保证居民的正常用水。   ④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对设备材料要严格选择,合理设计水箱的大小和位置,定期对水箱进行消毒、冲洗。制定城市二次供水管理的制度,会同卫生防疫部门,加强水质监测,督促小区物业管理和业主对水箱、水池清洗、消毒。   (4)自来水知识宣传教育,让居民自我科学用水。居民在使用自来水用于食用前可先放水一段时间以冲刷管道,去除管道产生的物质。附近有其它工程动过水管时,应对“黄水”、“奶白水”有充分认识。自来水用于养鱼时要除氯再养等。水质问题是直接关系到居民健康的大问题,居民要切实了解自来水才能保障用水安全。同时居民用户对水质进行终端监控,发现水质异常可向自来水公司反映投诉。   3 结语   综上所述,要对加强自来水的水质处理,首先要对构成自来水水质污染的原因进行分析,再根据不同原因造成的污染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更好地解决自来水的水质问题。   参考文献   [1] 赵炳臣.对自来水水质处理的几点思考[J].民营科技,2011(6).   [2] 耿允恭,李兆磊,刘长利.浅谈如何加强自来水水质处理[J].科技与生活,2011(15).   [3] 屈延娟.关于对自来水水质处理的探讨[J].科技信息,2010(28).   [4] 李兆磊,张凯,戴秀纯.关于对自来水水质处理的探讨[J].科技传播,2011(13).   [5] 高亚萍.管网水质污染的影响因素及防治措施[J].中国科技信息,2006(22).
2023-09-12 10:52:551

怎么写公司饮用水管理制度

公司饮用水的管理制度3.3.1 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3.3.2为员工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版)。3.3.3有自建集中式供水或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做到: (1)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2)水源的选址、供水设施包括二次供水蓄水池(箱)排污管、溢水管设计和所用材料,必须符合《生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3)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涉水产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4)严格按照《生活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有关规定,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完善水源及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卫生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5)二次供水蓄水池、水箱必须专用、专人管理,观察孔必须加盖加锁。(6)如自建集中式供水同时还有市政供水,应严格按照《生活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有关规定,其供水管道不得与市政供水直接连接。 (7)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并坚持对水质进行消毒。(8)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如果不具备检验条件,必须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照《生活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版)要求进行水质检验。建立水质卫生检验档案。(9)定期对蓄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验合格方可重新供水。3.3.4采取分散式供水,必须做到:(1)应参照《生活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水源防护有关规定,根据本校水源类型和地理位置因地制宜的设置井房、蓄水池、围墙、警示牌等水源防护设施,制订切实可行的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做到:①水井及水源取水点30米防护范围内不得有旱厕、污水坑、垃圾堆等污染源。②井房必需设置有门,加锁,指定专人管理。③井房内不得放置杂物,严禁放置有毒化学物品。(2)以泉水、河水等作为生活饮用水源的,应在取水点设置封闭式蓄水设施。设计要求参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有关规定。 (3)定期对水源水质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参照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第四部分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疫区生活饮用水的消毒方法”)。(4)定期对水质进行检验,夏秋季节及传染病流行时期应根据情况增加水质检验次数(检验机构及执行标准符合上述自建集中式供水要求)。 (5)使用的水处理剂和消毒剂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证)。不得使用过期或无检验合格证明的消毒剂。(6)采用分散式供水的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充足的开水,并教育员工不喝生水。
2023-09-12 10:53:061

我们是二次供水,现在是水箱给水管抖动很厉害,怎么处理抖动现家象?

传统的二次供水方式是需要安装水箱的,现在比较普及的是无负压供水设备,是不需要安装水箱的,直接与市政管网相连接,但是不会产生负压。经济又节能,不会产生二次污染。长沙中崛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2023-09-12 10:53:174

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规定。  乡村、集镇供水用水,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安全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根据规划适时推进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城市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卫生、水利(水务)、城乡规划、工商、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两湖一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与开发建设同步实施,与所依附的道路、桥涵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第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城市供水经营、安全、服务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考核,并且将考核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八条 鼓励各类投资者按照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产业政策,投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经营服务。  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卫生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供城市供水用水双方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采用格式条款与用户订立合同的,应当依法将该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城市供水服务制度,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  (二)建立枯水期、连续枯水期、汛期及突发重大污染水质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并且报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具备完善的、符合水源水质条件、满足出水水质要求的水处理工艺设施,配备水质检验设施和专业人员,确保城市供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建立水压监测制度,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有效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六)设立专门电话,开展昼夜24小时报修受理业务。管径100毫米(含100毫米)以下的输水管损坏,24小时内修复;100毫米以上的,及时修复;  (七)按照用水性质装表计量收费,定期抄表,按时送达缴费通知单。变更抄表和收费周期的,提前30日通知用户;  (八)对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检修;  (九)建立供水管网信息系统,改造陈旧管网,降低漏损率。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城市供水企业抄验表,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的更换和维修;  (二)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三)更名过户的,由双方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四)改变用水性质的,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手续。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压力时,应当按照规范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设计方案、供水企业对该设计方案的意见、有关供水卫生许可资料报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制度,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定期开展清洗、消毒、检测、检修等工作,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023-09-12 10:53:391

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规定。  乡村、集镇供水用水,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安全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根据规划适时推进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城市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与开发建设同步实施,与所依附的道路、桥涵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第七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的电话、地址、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城市供水经营、安全、服务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考核,并且将考核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八条 鼓励各类投资者按照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产业政策,投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经营服务。  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卫生许可证,经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制定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供城市供水用水双方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采用格式条款与用户订立合同的,应当依法将该格式条款报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城市供水服务制度,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  (二)建立枯水期、连续枯水期、汛期及突发重大污染水质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并且报同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具备完善的、符合水源水质条件、满足出水水质要求的水处理工艺设施,配备水质检验设施和专业人员,确保城市供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建立水压监测制度,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有效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六)设立专门电话,开展昼夜24小时报修受理业务。管径100毫米(含100毫米)以下的输水管损坏,24小时内修复;100毫米以上的,及时修复;  (七)按照用水性质装表计量收费,定期抄表,按时送达缴费通知单;变更抄表和收费周期的,提前30日通知用户;  (八)对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检修;  (九)建立供水管网信息系统,改造陈旧管网,降低漏损率。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城市供水企业抄验表,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的更换和维修;  (二)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三)更名过户的,由双方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四)改变用水性质的,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手续。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压力时,应当按照规范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设计方案、供水企业对该设计方案的意见报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制度,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定期开展清洗、消毒、检测、检修等工作,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023-09-12 10:53:521

物业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第一部分 岗位职责公司总经理岗位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2、带领全体员工对物业辖区实行全方位管理,保证物业完好状态,提高使用效益。3、注意经济效益,精心理财,开源节流,满足业主需求。4、抓好精神文明建设,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5、制订和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6、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督促所属部门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年终考核。7、重视人才,合理使用干部,按照德、勤、能、绩定期进行考核。8、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共同管好物业。定期向总公司汇报工作及经营收支情况,以各种方式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答复,认真解决。9、关心员工生活,努力提高员工工资福利,改善工作条件。10经常与上级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理顺关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公司副总经理岗位职责1、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经理抓好全面工作。2、主要抓好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计划的制订和落实工作。带领全体员工对物业辖区实行全方位管理,保证物业完好状态,提高使用效益。3、制订和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4、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督促所属部门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年终考核。5、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共同管好物业。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分管理工作情况,以各种方式听取业主和使用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答复、认真解决。6、关心员工生活,努力提高员工工资福利,改善工作条件。7、经济与上级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顺关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职能部门经理岗位职责1、在公司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全面实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各项工作的开展。3、负责配合办公室进行本部门员工的招聘。4、负责制定本部门员工的业务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员工培训。5、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部门各项工作,定期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考核。管理处主任岗位职责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公司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负责负责管理处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奖惩制度;2、安排和调整本部门人员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编写管理报告和各种通知、公函;3、负责传达公司文件、通知及会议精神;4、检查监督本辖区工程维修、保安清卫人员以及管理员工作情况并进行考核,按《员工手册》的要求抓好管理;5、熟悉国家有关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掌握各业主情况,检查督促各责任区管理的实际操作;6、随时掌握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交纳情况,及时做好物业管理费催交的组织工作,并组织解决好有关投诉,不断改进服务质量;7、抓好本部门的组织工作和思想工作,主持日常和定期工作会议,研究拟定下一步工作计划;8、加强各班的团结合作,树立整体思想,密切与其他部门的联系,互相沟通、协调;9、认真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任务。内勤员岗位职责内勤员在管理处主任统一安排下,负责文档资料的保存和管理,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1、按照物业服务的需要,编制采购计划,并实施采购;2、对仓库物资和其他物资进行管理,建立物资台帐;3、协助主任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服务;4、做好本部门员工的考勤、考核管理;5、负责管理辖区内业主档案和物业档案,做好保密工作,防止遗失、损坏;6、负责本部门各类通知、公函、报告的收发;7、负责接听服务电话,属于业主投诉及报修的要做好记录,并及时转交处理,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汇报;8、熟悉各种收费程序,负责接待上门的交费的业主,并做好收费记录;9、热情接待来访的业主及其他人士,对他们的咨询事项给予热情、周到的答复和解释;10、完成本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管理员岗位职责在管理处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日常管理服务工作。1、熟悉掌握物业辖区业主和物业的基本情况;2、建立收费台帐,掌握收费动态,及时收取、催交各项应收费用;3、负责办理业主入住、迁出手续,监督管理装修事务;4、负责巡视物业使用情况,以及保安、清洁、维修人员的工作情况;5、负责对外包服务过程进行监督管理;6、负责与业主沟通、回访,有效处理业主的投诉。文员岗位职责1、负责部门的文件撰写、整理工作;2、负责员工考勤、收发传达文件等日常工作,妥善保管管理处的各类来文;3、负责办理各类外来人员的出入证件;4、协助主任组织由管理处发起的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5、接待来访的业主,对其提出的问题及意见,予以解释解答,并将详细内容记录在案;6、负责做好文件、记录、卡的管理工作,并保证档案完整、齐全、保密;7、向各业主发出书面缴交各项费用的通知书;8、通过各种媒介做好宣传工作;9、负责组织业主意见征询活动和社区文化活动;出纳岗位职责1、清点汇总部门交来的款项;2、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完整;3、发放工资、奖金,支付符合手续的费用;4、处理银行存款收入和支出业务;5、填制记帐凭证,交会计记帐;6、正确使用发票,保证现金和银行支票使用安全。保安人员岗位职责(一)、总则1、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和上级部门制订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努力维护好物业辖区内的治安安全;2、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服从领导,完成公司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3、负责做好对辖区内的巡逻、值班工作,做好大宗物品出物业辖区的登记工作;4、负责做好机动车辆的管理和收费工作;5、负责做好综合管理费收取工作;6、熟悉楼宇情况、以动态、巡查等方式预防、发现、制止各类事故如:打架斗殴、盗窃等事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7、按规定着装,文明值勤,严格交接班手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8、讲究文明、礼貌待人,耐心说服、教育住户遵守物业辖区各项管理规定。 (二)、保安队队长岗位职责保安队长在管理处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保安队的各项管理工作。1、了解和掌握保安队的情况,根据管理处领导的要求和意图,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各项工作细则的奖惩条例,抓好实施组织和监督工作,对物业辖区的治安、消防、车辆交通工作全面实施管理;2、主持保安业务工作会议,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重点是《员工手册》及保安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组织队员学习业务知识和形体仪表训练,认真做好培养和业务训练,提高全体队员的整体素质。;3、经常定期不定期检查保安队员的工作情况,做好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奖惩条例;4、掌握队员的思想动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抓好保安队伍的思想建设,关心队员的生活状况和业务水平,做好全体队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精神教育,帮助下属正确处理好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为下属解决实际问题;5、教育培养所属班长,不断培养他们的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水平;6、处理有关保安方面的事务,重大治安问题和事故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7、完成公司交办的收费等其它工作任务。(三)、保安班长岗位职责保安班长在保安队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保安队日常事务的实施工作。1、负责组织当班的保安工作,监督和指导认真做好执勤工作,及时纠正和登记违纪违章现象;2、检查本班人员的着装仪容、内务卫生,保管好配备的通讯器材、保安设施、自卫武器等物品;3、负责填写《值班记录》,登记本班奖罚情况,检查各巡逻点情况;4、按照保安部(队)制定的培训计划搞好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召开班务会,经常对队员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和岗位培训,提高本人和全班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能及时解决当班时间内的各种突发事件。5、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和请示汇报工作,与辖区业主搞好关系;6、熟悉在紧急情况下本班的组织指挥,处理好一般性的治安事件和业主的投诉,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工作中有处理不当的事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7、团结本班人员,坚持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熟悉和掌握队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8、完成公司下达的其他任务。(四)保安员岗位职责1、门岗①熟悉物业辖区的概况、平面布局及楼幢分布情况;②保持威严可敬的仪表仪容,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③负责做好大宗物品出物业辖区的管理工作,对住户装修人员及装修物品的出入进行管理,制止闲杂人员随意进入物业辖区;④负责做好对机动车辆的出入管理和收费工作。⑤熟悉保安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报警设施的使用方法;⑥做好本岗位的清洁卫生和交接班工作。⑦负责回答解决住户及来访人员提出属于本岗职责内的问题;⑧对任何有损物业辖区物业管理的行为,及时进行规劝和制止。2、巡逻岗①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实行24巡视巡逻制度,严格执行队列行走标准,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和个人道德风范;②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全面做好物业辖区的治安、消防、车辆、收费、以及住户求援、报警等工作,确保物业辖区治安安全,秩序井然;③熟知本人责任区域内住户情况,了解物业辖区内其它区域房屋的地形以及各条通道的布局,做到勤巡逻、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④熟悉物业辖区消防设施的配置,并能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掌握防火自救知识;⑤巡查公共设备设施使用和公共卫生保洁情况,发现设施受损及时上报,对任何有损物业辖区物业管理的行为,及时进行规劝和制止;⑥加强对物业辖区的机动车辆管理,维持车辆停放秩序;⑦积极参加职业道德和业务、消防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消防员(保安员兼)岗位职责1、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认真学习有关消防知识,掌握各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2、积极做好防火宣传和教育,建立消防值班和消防设施台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火警即可投入使用;3、物业辖区一旦发生火警,全体员工必须全力投入抢险工作,履行义务消防员的职责,不得临阵借故逃避;4、发生火警事故时,迅速报告有关领导,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警,组织人员抢救险情,组织住户撤离危险地带,并做好妥善安排,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严防趁火打劫捞取不义之财,协助有关部门查清起火原因;5、加强辖区内动用明火的控制和管理。监控值班员岗位职责1、严密监视保安对象的各种情况,发现可疑或不安全迹象,及时通知值班保安处理,并及时通过对讲机或电话向队长报告,且随时汇报变动情况直到问题处理完毕。2、熟悉所管理设备的性能、操作程序,能独立进行操作,并能进行简单的维修;3、出现异常情况时,坚持、确认、汇报,并做好情况记录;4、负责设备的日常巡视、情况记录;5、保持机房干净、整洁;做好交接班工作。维修人员岗位职责1、执行公司决定,服从管理、遵守纪律,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2、熟悉物业辖区内楼宇的楼幢号、单元、户数和房屋结构、水施、电施等管线走向;3、严格遵守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及时受理业主提出的各种报修;4、积极为业主提供多项便民服务,并做到服务周到、热情、规范,无投诉;5、工作时间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确保安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6、工作完毕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杂物,服务过程须请业主签字认可; 7、爱护工具,杜绝浪费,按规定领用工具和维修材料。8、负责对共用部位设施的巡视和保养。9、按月做好报修、维修记录的汇总和材料采购的计划编制。清卫工岗位职责1、遵守公司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2、尊重领导,服从分配,及时完成工作任务;3、上岗佩戴好工作证,穿戴好服装,并保持整洁;4、文明服务,作风廉洁,拾金不昧;5、按照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对物业辖区进行清洁卫生打扫,维护物业辖区的良好的卫生环境秩序;6、及时清洗公共部位的乱涂、乱画、乱张贴的广告、标语等;7、对保洁范围内物业的异常情况及时行保安员或管理员汇报;8、对乱扔废弃物的现象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清除;9、妥善使用并保管好清扫、保洁的工具,做到勤俭节约、以旧换新,对无故损坏的酌情赔偿。绿化工岗位职责1、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2、服从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工作时佩戴好上岗证;3、绿化养护操作场地及道路两旁整洁有序,无危及车辆、行人的现象;4、对住户说话和劝阻有损绿化的行为要温和有礼;5、正确并熟练操作使用园林器械,妥善保管好绿化工具设施、农药、化肥及其他用品,严格使用化肥和农药;6、花草树木及时浇水,防止过旱和过涝;7、对花草树木定期培土、施肥、除杂草和除病虫害,对新栽的花草树木要及时修剪、补苗、浇水,保证成活率达90%以上;8、熟悉物业辖区内的绿化概况,充分利用绿地面积,合理布局、种植花草、树木;9、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物业辖区的异常情况及时向保安或管理员汇报。第二部分 公共制度全体员工均为公司物业辖区的管理人员,无论其工作岗位、分工,需共同遵循以下制度。接待来信来访来电投诉制度为了实现“管理无盲点,服务无挑剔,业主无怨言”的管理目标,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提高员工素质,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严格认真对待业主(住户)反馈的每一信息,特制定本制度:1、实行“首问责任制”,公司每一位员工,无论其部门分工,均有义务接受业主的任何来访来电、投诉,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能够给予解决的,应当场予以解决;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或不能予以解决的,不得任何理由推托、回避,应将业主(住户)反应的问题当场予以接待,而后转告相应部门。2、每一位员工都有责任收集来自业主(住户)关于小区管理的看法、建议、意见等。3、公司员工接听所有来电时,第一句必须为:“您好,某某物业”。4、受理投诉时,必须热情接待,主动询问,面带微笑,不得推诿、无理拒绝,并做到一视同仁。5、当被投诉者受理投诉时,受理者必须如实记录,不得提出回避。6、对投诉内容要认真记录,及时派人处理或向主管汇报并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或答复,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7、凡由市政设施如水、电、气、道路、邮电、通讯等所引起的住户投诉,应努力做好解释工作,积极同市政有关部门办理交涉,尽早为业主排忧解难,决不允许推托了事.8、员工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业主提供满意管理服务,减小投诉,把矛盾消灭在投诉之前。9、对业主的投诉应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对反复出现的问题,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深入探讨并找出解决办法,防止重复发生。10、对投诉要记录,投诉资料要存档。
2023-09-12 10:54:032

高层楼房二次供水从几楼开始?你知道吗

一般来说是4-6层以下采用市政直接供水,以上部分就得采用全自动二次供水设备了。但也有从一层开始就直接采用增压设备的,具体要看当地的市政压力是多少,自来水公司供水压力按照相关规定最高只能达到6楼左右,远远不能满足高层的需要。市政水压不能送达的地方,就必须二次加压,也就是所说的二次供水。市政水压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国家规定满足28m服务水头(六层楼);另一个按照建设部字第277号文规定,是14m水头(三层楼)。因每个地方地形的高低等情况不同,当地水厂供水最不利水压达不到28m水头,就按不低于14m水头。一般的市政供水负责供水至1-6层,二次加压供水从4层或者7层开始。扩展资料:通常人们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因此,全自动供水设备是高层供水的唯一选择方式。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规定建设、设计及建设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与人民群众正常稳定的生活密切相关。参考资料:搜狐-二次供水的三个问题
2023-09-12 10:54:155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第六条 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从事产水、化验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确保无传染疾病。第十五条 用户用水应当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具水表的,按最高类别计收水费,或由供水企业按不同性质用水量确定比例收取水费。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用户必须按规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故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第十七条 新装、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变更户名、改变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交纳相应费用。凡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自来水增容费。对停用水超过6个月未办理停用水手续的,供水企业可拆除其公共供水设施,用户需要恢复用水时,应重新办理安装手续。第十八条 用户有义务节约用水和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跑、漏水,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恢复。第十九条 非消防部门因特殊需要使用消火栓,应当向供水企业和消防部门申请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并向供水企业交纳取水设施保证金、消火栓维修费和水费。停止使用消火栓时,应及时退还《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
2023-09-12 10:55:301

2018年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市鼓励研发和采用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条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配件因老化等原因致使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为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更换。所需费用由设施所有权人承担。 第八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消防规范配置消火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应当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维护和管理所需费用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公共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服从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并按城市建设计划实施。 第十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供水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一条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所有权人应当事先向供水企业提出连接申请。 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水企业不得拒绝连接申请。 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约定相关施工方案、排水设施接驳、费用、损害赔偿、连接后管理权的归属等事项。连接协议的示 范文 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供水企业应当自签订连接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的要求进行,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相连设施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第三章设施维护 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公共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注册水表由供水企业购置、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注册水表安装在户内的,用户应当予以保护,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用户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注册水表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公共供水设施运行时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事故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等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单位或者本住宅小区区域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不提前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或者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测、设施维护需要进入用户住所时,应当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说明目的、所需时间等情况,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可以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已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未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外,由用户负责设施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用户户内用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第二十条供水企业应当负责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作业应当符合相关保洁规范的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相关的档案,记录作业人员、日期、水样送检等情况,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管,并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抽检。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办法和保洁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提供下列资料,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申请表; (二)相关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网图纸; (三)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共同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在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供水企业可以对施工作业实施监控。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 (二)堆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动用消火栓;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公共供水设施上; (五)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六)损坏、覆盖公共供水设施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质、水压的标准和规范向用户供水。 禁止以临时供水等方式将建筑施工用水作为居民生活用水。本条例实施前居民用户使用临时供水,其用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直接取水;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直接取水; (三)不经过注册水表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注册水表、设施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封印取水; (五)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供水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水质行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做好水压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压不低于本市的城市供水水压标准。 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压检测资料。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并每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 供水企业应当每年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供水营业收入、支出和利润等经营情况。 第二十九条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或者需要供水企业暂停、终止供水或者恢复供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用户需要供水企业供水、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类别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第三十条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新建住宅应当按户安装户外注册水表。 原有住宅未按户安装户外注册水表的,除因建筑结构限制等原因无法改装的外,供水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改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注册水表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未依法进行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注册水表,并按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第三十三条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 用户申请多类别用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收费。 用户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后计价收费。 第三十四条用户应当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水费结算和缴交的时间、方式等约定缴纳水费。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向用户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 供水企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的,应当将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委托事项向用户公告。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 供水企业应当将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用户对供水企业受理用水申请、供水水质、水压、注册水表准确度、收取水费以及处理投诉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五章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节约用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切实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节约用水规划、年度用水计划、用户用水定额、城市供水状况、用户用水情况,按月核定并下达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应当在上一年12月31日前下达。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确定用户用水定额。 第四十条非居民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已制定节水计划; (二)已实施节水管理及技术措施; (三)用水量未达到水表额定流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非居民用户对抄录的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 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十二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节水型用水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提倡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市容卫生、洗车等行业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和其他非传统水资源。 宾馆、饭店、公共浴室、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洗车行等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安装循环用水设施。 第四十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统计制度,加强节水统计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六章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应急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八条供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时,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源水质监测数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四十九条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或者跨区、县级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区、县级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五十条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实行临时接管时,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财产进行保护,并建立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经过处置,危及公共安全的状态消除时,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解除临时接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按时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压检测资料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未按时公布服务目标、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或者经营情况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未按时答复用户投诉,或者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未依法办理连接申请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立即通知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未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未进行相关公示,或者拒绝、拖延办理用水申请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未依法计量用水量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管制的。 前款第(六)项所列情形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供水企业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不符合相关保洁规范要求,或者未定期将相关档案资料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依法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供水企业实施监控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拆除、改建、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按违法所得三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约定缴纳水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日处以应交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对于阻挠、妨碍维护、管理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城市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投诉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疏于监管,未进行定期抽检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和公布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的; (五)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时,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国有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情节严重的,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城市供水和保障城市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供水设施是指有关单位自行建设的,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取(制)水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于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的自建供水设施除外。 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是指同一规划红线范围内二户以上用户共同使用的用水设施,包括各类供水加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阀门等; 注册水表是指由供水企业拥有、登记注册、监督保养,用作量度用水量的器具。 第六十一条本市农村地区的生活等非农业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12 10:55:38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现制现售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卫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管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和二次供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做好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第七条 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供水卫生要求第八条 供水单位依法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供水活动。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项目和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卫生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水质净化处理设施、消毒设施和其他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项目和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项目,在组织实施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卫生安全距离;  (二)供水设施应当便于清洗、消毒,有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禁止与非饮用水设施设备相连接;  (三)净化处理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工艺要求,配备符合规定的消毒设施设备及消毒产品,并保证正常运转;  (四)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严格清洗、消毒;贮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五)国家和自治区对集中式供水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三)建立水质检测月报、年报制度,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四)建立并执行卫生自查制度,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集中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日供水千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测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设备。其他集中式供水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测。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建设技术规程和卫生规范,配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和电子监控设备,无负压设备安装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保证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季度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并向用户公示水质检测结果;  (三)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前,向用户公告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清洗、消毒后由具备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四)发现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报告卫生健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五)建立供水设施保养维护、清洗、消毒以及水质检测档案,档案信息至少保存两年。  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水质检测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检查核实,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公示。
2023-09-12 10:55:58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 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水、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十一条 热源、水源、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 热源、水源、气源提供方,应当保证稳定、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第二节 供热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候情况,规定并公布公共管网和区域供热敷设范围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第三十五条 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未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终止单用户供热可能影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第三十六条 实行热电联产的供热项目,电力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热负荷的需要,制定热电厂电力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对外供热。第三十七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三十八条 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非居住用房的室内温度要求和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用户与经营者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测。第三十九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处理;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因经营者原因未改正的,按温度差折算标准热价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设计、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经营者有权向责任方追偿。第四十条 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二)在非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三)擅自改变热用途;(四)其他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或者因下列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经营者减少、停止供热的;(二)用户或者相邻用户擅自改变房屋围护结构、采暖方式的;(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自行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的;(四)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的。第三节 供水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净化处理,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卫生标准。各类净水剂及与制水、供水相关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定期检验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第四十四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质、水压标准进行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经营者通知用户应当采取公告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第四十六条 因经营者原因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最低供给。第四十七条 禁止用户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拆卸、改装、迁移或者损坏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二)盗用水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改变用水用途;(三)未经许可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第四节 供气第四十八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经营。瓶装燃气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设置供应站点经营。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 管道燃气气源提供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经营者和用户提供燃气。第五十条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报废、改装的气瓶,以及超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二)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三)充装瓶装燃气,瓶内残液存量和充气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装后气瓶角阀应当进行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四)存放气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五)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五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因突发事故停止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发布停气公告应当明确恢复供气时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应当避开夜间睡眠时间。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编印并向用户免费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解答用户咨询。非居民用户应当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五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安装家用燃气锅炉、改动户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经营者提出申请,由经营者对安全使用条件等进行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安装、改动。从事前款规定的安装、改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四 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燃气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五)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设施,改换气瓶检验标识;(六)不得加热、倒灌瓶装燃气或者自行倾倒瓶内残液。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识。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燃气事故,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抢险抢修作业的其他设施,经营者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产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023-09-12 10:56:061

请问关于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意见书怎么写?

1、完善机构与组织:由专人或兼职人负责对二次供水的管理;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水箱定期限清洗制度、水箱消毒制度,并做好记录;3、水质必须进行定期检验;4、涉水产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并索证;5、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6、水箱清洗必须由具备水箱清洗资质的单位负责清洗。
2023-09-12 10:56:201

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中科院中科检测可以做;5、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7、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需要的资料如下: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饮用水企业基本情况申报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代表、负责人资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合同或者用地证明)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2023-09-12 10:56:301

2019年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市鼓励研发和采用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条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配件因老化等原因致使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为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更换。所需费用由设施所有权人承担。   第八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消防规范配置消火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应当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维护和管理所需费用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公共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服从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并按城市建设计划实施。   第十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供水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一条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所有权人应当事先向供水企业提出连接申请。   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水企业不得拒绝连接申请。   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约定相关施工方案、排水设施接驳、费用、损害赔偿、连接后管理权的归属等事项。连接协议的示 范文 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供水企业应当自签订连接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的要求进行,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相连设施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第三章设施维护   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公共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注册水表由供水企业购置、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注册水表安装在户内的,用户应当予以保护,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用户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注册水表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公共供水设施运行时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事故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等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单位或者本住宅小区区域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不提前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或者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测、设施维护需要进入用户住所时,应当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说明目的、所需时间等情况,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可以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已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未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外,由用户负责设施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用户户内用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第二十条供水企业应当负责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作业应当符合相关保洁规范的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相关的档案,记录作业人员、日期、水样送检等情况,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管,并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抽检。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办法和保洁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提供下列资料,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申请表;   (二)相关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网图纸;   (三)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共同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在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供水企业可以对施工作业实施监控。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   (二)堆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动用消火栓;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公共供水设施上;   (五)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六)损坏、覆盖公共供水设施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质、水压的标准和规范向用户供水。   禁止以临时供水等方式将建筑施工用水作为居民生活用水。本条例实施前居民用户使用临时供水,其用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直接取水;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直接取水;   (三)不经过注册水表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注册水表、设施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封印取水;   (五)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供水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水质行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做好水压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压不低于本市的城市供水水压标准。   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压检测资料。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并每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   供水企业应当每年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供水营业收入、支出和利润等经营情况。   第二十九条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或者需要供水企业暂停、终止供水或者恢复供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用户需要供水企业供水、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类别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第三十条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新建住宅应当按户安装户外注册水表。   原有住宅未按户安装户外注册水表的,除因建筑结构限制等原因无法改装的外,供水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改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注册水表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未依法进行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注册水表,并按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第三十三条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   用户申请多类别用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收费。   用户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后计价收费。   第三十四条用户应当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水费结算和缴交的时间、方式等约定缴纳水费。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向用户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   供水企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的,应当将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委托事项向用户公告。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   供水企业应当将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用户对供水企业受理用水申请、供水水质、水压、注册水表准确度、收取水费以及处理投诉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五章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节约用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切实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节约用水规划、年度用水计划、用户用水定额、城市供水状况、用户用水情况,按月核定并下达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应当在上一年12月31日前下达。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确定用户用水定额。   第四十条非居民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已制定节水计划;   (二)已实施节水管理及技术措施;   (三)用水量未达到水表额定流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非居民用户对抄录的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   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十二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节水型用水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提倡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市容卫生、洗车等行业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和其他非传统水资源。   宾馆、饭店、公共浴室、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洗车行等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安装循环用水设施。   第四十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统计制度,加强节水统计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六章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应急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八条供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时,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源水质监测数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四十九条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或者跨区、县级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区、县级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五十条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实行临时接管时,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财产进行保护,并建立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经过处置,危及公共安全的状态消除时,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解除临时接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按时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压检测资料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未按时公布服务目标、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或者经营情况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未按时答复用户投诉,或者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未依法办理连接申请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立即通知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未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未进行相关公示,或者拒绝、拖延办理用水申请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未依法计量用水量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管制的。   前款第(六)项所列情形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供水企业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不符合相关保洁规范要求,或者未定期将相关档案资料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依法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供水企业实施监控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拆除、改建、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按违法所得三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约定缴纳水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日处以应交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对于阻挠、妨碍维护、管理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城市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投诉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疏于监管,未进行定期抽检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和公布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的;   (五)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时,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国有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情节严重的,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城市供水和保障城市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供水设施是指有关单位自行建设的,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取(制)水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于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的自建供水设施除外。   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是指同一规划红线范围内二户以上用户共同使用的用水设施,包括各类供水加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阀门等;   注册水表是指由供水企业拥有、登记注册、监督保养,用作量度用水量的器具。   第六十一条本市农村地区的生活等非农业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12 10:56:551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村镇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村镇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供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村镇范围内的供水、用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供水,是指利用村镇供水工程向村镇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村镇供水工程,包括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第四条 村镇供水坚持城乡供水一体化方向,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行相结合、生活用水优先与兼顾生产用水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发展目标,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所需资金。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规划,指导和监督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村镇供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村镇供水有关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村镇供水相关工作。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供水管理制度。第七条 鼓励研究、推广应用村镇供水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村镇供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村镇供水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与水源保护建设相结合,以城市供水和规模化供水管网延伸、更新改造和巩固提升供水工程为重点,完善供水管网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村镇供水规划应当与村镇规划、城市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投资、捐资、投劳建设村镇供水工程。第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村镇供水规划。  村镇供水工程应当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第十一条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护。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者以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第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第十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第十四条 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压力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水单位同意的技术方案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会同供水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保证项目用地。  村镇供水工程可以采用征收、划拨或者集体土地内部调剂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第十六条 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禁止新建经营性供水工程,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  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的原有供水工程(含企业事业单位自备水厂)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整合。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村镇供水工程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进行产权登记。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所有的村镇供水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2023-09-12 10:57:071

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维护用户和城市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供水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并保证供水安全。第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务、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第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及老旧小区供水管网建设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城市供水用水相关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严格限制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的原则,对城市供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备水源井。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拆除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方式筹集资金,建设和改造城市供水设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当根据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供水设施。  鼓励城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统建统管。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加强智能化建设。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征求城市供水企业意见;工程竣工后,应当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参加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质量标准组织工程施工,使用的涉水产品应当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用户用水计量器具,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  (二)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未移交供水企业的,由二次供水设施出资建设人、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三)用水计量器具或者分支立管分户处(未安装用水计量器具的)至用户侧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老旧小区分支立管在用户室内的,分支立管起端至用户侧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  (四)非居民用户总阀门后(含总阀门)的专用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五)自建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新建及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第十五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核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当同步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在用水定额基础上,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计入城市供水价格。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企业应当将运行维护费用支付给实际维护管理单位。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并承担抢修费用,赔付水费。
2023-09-12 10:57:161

二次供水人员可以随意进入小区吗

二次供水人员,根据情况随时进入小区。设备维护部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的巡视。 3.1.2水泵房内的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设备责任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设备责任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2水池(箱)管理制度: 3.2.1由持有《健康证》的人员在具有清洗二次供水设施上岗证的责任人带领下负责水池(箱)的清洗工作。 3.2.2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3.2.3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第 3 页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人孔必须加盖加锁,水池(箱)溢流口、通气孔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并定期检查。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3.2.4水池(箱)每半年至少由专业机构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3.3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3.3.1二次供水设施责任人员由设备维护部指定,指定人员需取得市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证》和水务局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上岗证。 3.3.2设备责任人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第 5 页、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二次供水人员根据情况可以进入小区吗。
2023-09-12 10:57:291

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3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管理、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以及用水户,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排好生产、经营、建设用水。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配置生活饮用水源,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鼓励对城市供水的科学研究,推广节水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的城市供水实施监督管理;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的城市供水,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的城镇供水,由本级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城市供水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规划与水源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等行政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同时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二)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事业用水;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限制和减少自建设施供水。 水源开发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水源开发利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抽取地下水。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户用水的实际情况,对生产和经营单位下达年度用水计划,规定居民用水定额。第十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供水水源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因流域调水和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用水的,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调整水源和用水计划。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避免对水资源进行疏干开采,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严禁设置排污口和堆置填埋工业废渣、城市垃圾以及其他有妨碍取水、影响水质的各种活动。第十二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通报制度,共同制定水源污染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节水、用水合理性评估。节水、用水合理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审批权限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道施工按照道路成本交付破路费,免交占道费。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产权划分。 用水户以总水表为界,总水表以外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总水表以内(含总水表)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新建住宅区内的供水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将产权和有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产权移交后,以住宅楼单元供水进户闸井为界,进户闸井以外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进户闸井(合闸井)以内的供水设施由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 已建的住宅区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原有产权归属划分,或者产权单位通过供水管网改造,将产权及有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后,按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2023-09-12 10:58:291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经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独立封闭循环管道直接供用户饮用的管道分质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的涉水产品,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件)、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材料)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第四条 (政府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部门是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管执法、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与水务、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二章一般卫生管理要求第七条 (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一)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改进工艺、材料、设备,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不得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五)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及其周围环境整洁,对供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六)对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毁坏的供水设备、设施,及时更换或者维修;  (七)在对供水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改造等作业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对生活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卫生管理要求。第八条 (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工作。  前两款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净水、取样、化验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第九条 (卫生培训与考核)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第十条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管理要求)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并根据产品特点,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进行自检。
2023-09-12 10:58:431

国家规定几层才收取二次加压费

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均明确规定供水收费应向最终用户收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营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加压费用由自来水公司制定。一、高层住宅的二次供水有什么方法1、水箱+水泵的供水方式。这种方法比较落后,多用于一些早期建成的老小区。它的缺点是需要专业人员定期对池内进行消毒,时间长,容易出现水质安全问题。2、利用一种无负压增压装置供水,近年来被广泛采用,也就是所谓的“叠压供水时代”。本发明具有高效、节能、环保、无二次污染、易维护等优点,但对靠近高层的市政管网有一定要求。无负压增压设备要求接入管网口径小,水压低,否则会影响周边地区的供水。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施工方案二、高层二次供水注意事项1、对于高层二次供水来说,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水箱材质方面,必须要达到饮用水的相关标准要求,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我们用水安全。所以,水箱的材质需使用食品级的,同时还需做好消毒工作,以免出现二次污染的现象。另外,对于高层二次供水还需注意设计以及施工等方面,竣工以后也需做好相关的监督预防工作,这样才能降低饮水的安全隐患。2、作为高层二次供水的单位,必须对此方面的管理制度更加严格。例如对于水质方面,除了定期检查,还必须定期进行消毒。对于管理的人员方面,必须持有健康证明等。若供水期间出现问题,那么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不符合卫生规定的二次供水,国家间给与相关单位高额的罚款。3、作为供水单位来说,对用户饮水的知识也必须宣传到位,有效的将他们卫生防护意识给提高。若在供水期间出现水质问题,那么用户则需及时向卫生监督反应,确保供水安全。三、二次供水的优缺点1.二次供水的优点:2.二次供水是通过增压的方式,让居住在楼层高的用户能够正常的使用到自来水。而且二次供水设备是通过了变频调节进行控制的,3.二次供水设备是属于安全高效的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并不需要进行蓄水4.二次供水的缺点:5.二次供水的设备需要的造价是比较高的,日常清理卫生和保养过程是比较麻烦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2023-09-12 10:59:171

设计规范有无高层供水远传水表要求

没有,只要能控制就可以。
2023-09-12 10:59:293

高层自来水二次供水有污染吗

二次供水或多或少会有污染,干净与否需要看使用单位采用的二次供水设备的类型以及管理制度。总体上来说,按照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条例,二次供水设备都要定期清洗和消毒,如果是严格执行了条例的,高层二次供水还是干净的,可以达到饮用水标准。二次供水的污染主要来源于二次供水设备本身、阀门、输水管道、蓄水环节和后期管理。几楼以上是二次供水依照供水的有关规定,7楼和其以上都是要纳入二次供水的,由于市政配水网的压力只能够确保6层和下面的供水需求,高层的住户只能够通过二次供水的途径才能够解决用水问题,确保每个楼层都可以正常用水。直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区别1、两者之前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无负压供水设备,是供水行业常用的一种供水方式,它连接自来水管网,通过二次加压的形式来满足用水需求,是目前给排水行业力推的一种供水方式,因为有了一次供水的压力,才促使此种设备比水箱水池蓄水更节能。2、二次供水是在一次供水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加压,可从根本上提高供水性能,两者之间相互依托才得以更好地发展。3、供水,是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趋势,供水行业的压力越来越大,与此同时,也有了解决供水问题的具体方法,那就是二次供水设备的出现弥补了一次供水的不足,逐渐提高了供水品质,解决了高层及行业的给水难题。
2023-09-12 10:59:381

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及其他供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供水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利用公共供水设施,从事公共供水生产经营,承担供水的法人。  政府对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第四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供水、用水、节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节水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市供水、用水、节水管理工作。第五条 供水、用水应当以统一规划、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优质服务,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节约用水遵循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供水设施建设的投入,使公共供水设施建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优质供水。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的意识。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九条 公共供水设施由政府或者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二次供水是指通过水箱、水池、加压设备等二次设施向用户供水的行为。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供水设施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并按规定报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水库等重要水源设施的建设,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第十二条 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划分:  (一)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含结算水表及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  (二)结算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第十三条 除供水企业因更新改造而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  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市规划部门批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城建档案馆或者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工程建设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经供水企业同意后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用户不得擅自自建供水设施,不得擅自将自建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第十六条 水表应当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机构检定。对擅自安装未经检定合格水表的供水设施,供水企业不予办理用水手续。第十七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动、改移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阻碍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水表定期更换制度,保证水表的正常运作。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企业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供水企业应定期将水表更换情况汇总,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2023-09-12 10:59:461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大力推行节水措施,鼓励和支持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第五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节水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水利、环保、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市供水主管部门、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 城市供水经营项目依法实施特许经营制度。  市人民政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将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  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和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第十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获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范围和期限内,应当依据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工程。  在公共自来水管道无法供水的偏远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专门的供水设施保障居民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规定的公共供水水压标准时,应当建设二次供水工程。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城市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蓄水设施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的清洗消毒,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由管理单位向业主公示检验结果。  二次供水的其他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的;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批,并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方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用户自建的自贸易结算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口的供水设施(含贸易结算水表),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和更新费用由供水企业负担。
2023-09-12 10:59:551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防止饮用水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中式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和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二次供水的饮用水,供水的设备及用品,也适用于供水的场所、设施和环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饮用水卫生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政管理、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对饮用水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饮用水的卫生第六条 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供给饮用:  (一)混有异物,出现异色、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三)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的;  (四)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直接接触的;  (五)未经卫生检验的;  (六)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的。第七条 饮用水的供水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  (二)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三)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  (四)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  (五)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六)供水设备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七)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  (八)集中式供水必须有水质消毒设备;  (九)凡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十)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有碍水质卫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十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他卫生要求。第三章 卫生管理第八条 供水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工程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九条 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是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或者从事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复验。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第十二条 农村简易自来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水源的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定期消毒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制度,按时将水质检验结果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健康检查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注:本条中关于“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上岗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2023-09-12 11:00:061

公共消毒的企业有那些方法产品有那些

经常性消毒措施1.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应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2.对地面、墙壁等表面定期消毒。消毒时应按照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方法,依次进行喷雾消毒。3.对经常使用或接触的物品、餐饮具定期消毒。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煮沸消毒、远红外线消毒碗柜等4.公用(个人)物品如毛巾、被褥、衣服勤洗、勤晒等,亦可用除菌消毒洗衣粉和洗涤剂清被褥等。5.卫生间、厨房和居住的房间要经常打扫,卫生洁具可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擦拭
2023-09-12 11:00:263

人力资源规划实施需要什么保障?

1.组织保障。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执行部门和人力资源规划的主要制定部门,人员素质上要适应灵活组织的要求,必须具备科学先进的入力资源管理理念。完成由入力资源的管理者向服务者角色的转变,成为备部门人力资源工作的服务者、员工职业生涯规划的设计和促进者;更要提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团队的协作。其次,企业的其它各个部门更要重视人力资源规划工作,尤其是部门的领导者,因为他们会不时地涉及到员工的招募、选择、学习、开发、考核、团队建设等入力资源管理职能[4]。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员工之间建立良好顺畅的信息沟通渠道,从而形成战略相连的人力资源规划。只有如此,才能建成灵活型组织,保证人力资源规划对企业发展战略的动态支持。2.制度保障。人力资源规划方案的具体落实,必须有与之适应的入力资源配置与培训开发、激励机制、绩效评价、薪酬福利等一系列入力资源管理制度,并且相互配合予以保证。3.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保障。在知识和信息经济中,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变得十分重要。信息技术已深入到组织的基本活动中,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必要条件[9]。对人力资源规划来讲,一方面,充足、广泛的信息对正确判断企业人力资源问题、合理制定企业入力资源规划方案,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外部环境在不断的变化,企业的内部环境也随之不断变化,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必须根据环境变化进行修正。人力资源规划方案要适应环境变化,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调整做出快速反应,更需要不断地跟踪、获取及时的、充足的信息,迅速地筛选、分析、整理。因此,要制定出好的人力资源规划方案,在其实施过程中及时、芷确的进行调整,需要一套功能强大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支持和保证。如果想得到更好的指导,建议找中大咨询,有这方面的业务。
2023-09-12 11:00:151

军事工程详细资料大全

军事工程(Military Engineering)是用于军事目的的各种工程建筑和保障军队作战行动所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的统称。是军事技术的一部分。工程建筑既指军事工程建设的对象,也指建设全过程的工程侦察、勘测、设计、施工、维护等技术活动和对工程材料、设备的选用。保障军队作战行动的工程技术措施包括布雷、破坏作业、克服障碍物、漕渡,以及工程伪装和野战给水中的非建筑性工程技术措施等。 基本介绍 中文名 :军事工程 外文名 :Military Engineering 作用 :军事上的综合运用 套用 :各项军事工程设施的修建 套用,发展,分类,工程兵,融合建设,工程施工文化, 套用 军事工程是土木工程及其他许多工程技术在军事上的综合运用。 各项军事工程设施的修建、抢修和维护,作战保障中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都需要运用许多学科或专业的知识与技术,如运用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工程力学、土力学、工程控制论、工程设计、建筑材料、建筑设备、铁路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 隧道及地下工程、 飞机场工 程、港口工程、水利工程、特种工程结构、给水和排水工程、渡河工程、爆破工程、伪装工程、军事系统工程、工程机械等学科或专业的理论、技术、组织实施方法以及电子计算机、力学测试、雷射、遥感、遥控、遥测等技术。因而军事工程从涉及的科学技术知识范围的广泛性来讲,具有知识的综合性。另外,随着战争特别是武器装备的发展,需要综合运用多种军事工程才能有效地保障军队的作战行动。因而现代军事工程常常是为了一个目的而将多种工程有机地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综合体,而且这种综合体有进一步发展扩大的趋势。 发展 军事工程是伴随着战争的出现而出现,又随着战争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古代军事工程,依靠人力和简单的手工作业来完成,通过总结战争中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在工艺技术和方法上不断改革创新,日益发展进步。17世纪以后,随着近代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流体力学、岩体力学等)与土木工程实践的结合和土木工程从经验发展为科学,使军事工程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也逐步走向科学化和理论化。军事工程的长期发展过程表明,工程实践经验通常先行于理论,是理论的源泉和先导;工程事故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常显示出未能预见的新因素,从而触发人们对新的工程理论的探索和研究,导致新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尤其战争条件下,许多变化莫测的敌我情况和战场上十分复杂的地理、地形、天候以及器材等条件,对军事工程的构筑和各种工程技术活动影响极大,许多工程问题的决策和处理,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实践经验去随机应变,果断处置。军事工程的这一特性,曾普遍出现在以往一切战争中,今后仍将如此。另外,军事工程以满足战争需要,达到战术要求为目的。因此对时效性、隐蔽性和工程质量、工程施工提出了一些与民用工程不尽相同的原则和要求。如平时国防建设施工主要强调工程质量和隐蔽伪装;战时应急的工程构筑和抢修,则强调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快速作业,保质按时完成任务,以保证战斗需要。 和平时期在国土上进行军事工程准备,是一切主权国家的国防战略措施和战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战时,军事工程准备的成果,能为军队创造良好的战场环境和作战条件,对争取战争中的主动权具有重要意义;在战役、战斗中,综合运用各种军事工程设施和工程技术措施,能提高军队的战场生存能力和机动速度,发挥武器装备的战斗效能,保障指挥机构、通信设施和军用物资的安全及交通运输的顺畅,破坏和限制敌人的机动,对战役、战斗的进程与结局,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在现代化战争中,军事工程已成为合成军队整体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类 按用途分类 军事工程按用途可分为阵地工程、战略和战区指挥所及通信枢纽工程、军事交通工程、军队渡河保障工程、军事爆破工程、军队伪装工程、军队给水工程、 军港工程、军用机场工程、 武器试验场工程、军事训练基地工程、后勤基地和基地仓库工程、军用输油管线工程、营房工程以及大多从属于以上各工程的障碍物工程等。 阵地工程 包括在边防、海防前线和纵深战略要地构筑的以永备筑城(见筑城)为主的既设防御阵地工程(图1);与人民防空工程相结合的城市防卫工程;战略飞弹阵地工程;战时在作战地区临时构筑的野战阵地工程等。 战略和战区指挥所及通信枢纽工程,包括统帅部、战区(或大军区、方面军)的下列工程:地下永备指挥所工程;军用雷达站、气象站及用于保障电子对抗装备的工程设施;通信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及其他通信台站的建筑工程等。 军事交通工程 包括平时修建的国防公路、军事专用公路和战时军队在作战地区构筑的军用道路网;军用铁路工程(见铁路工程保障)、军用桥梁工程;内河航运工程等。 军队渡河保障工程 包括平时在对江河实施工程侦察的基础上预先选定和构筑的基本渡场、 预备渡 场;战时为保障军队渡江河作战而组织构筑与维护的各种渡场和进行的漕渡作业等。 军事爆破工程 包括为修建军事工程设施而进行的爆破作业;在障碍物中用爆破法开辟通路和用爆破法实施的破坏作业。 军队伪装工程 包括平时和战时对已建和在建的各种军事设施、军队的部署和行动所采取的工程伪装措施。 军队给水工程 包括野战给水和坚固阵地防御给水,主要内容有:对防区和军队作战活动地域实施的水源侦察;开辟和扩大水源的工程作业;构筑的永备和野战给水站、配水站、输水管道、地面和地下贮水设施等。 军港工程 主要包括供舰艇停泊、 驻屯用的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和码头设施;供气垫船、水上飞机下水和上岸用的硬面滑坡;护岸和防波建筑物;舰艇洞库以及保障指挥、通信和车辆、人员安全的防护工程;舰艇维修及其他技术勤务保障工程设施;港区道路交通工程及后勤保障工程设施;军港防御工程等。 军用机场工程 主要包括供飞机起飞、着陆、停放用的飞行场地工程设施;保障飞机、车辆、人员安全和指挥、通信的机场防护工程;用于实施航空工程保障的设施; 机场道路交通工程和后勤保障工程设 施;机场防御工程等。 武器试验场工程 包括常规武器、技术装备、战略飞弹、核武器和其他新式武器装备的试验场。其工程设施主要包括:试验场地的设施;观察、指挥、测试和测量控制系统的工程设施;运输、修理及其他技术勤务保障的工程设施等。 军事训练基地工程 主要包括各种训练场、作业场和靶场的工程设施及教室、营舍等。 基地仓库工程 主要指战区以上的后勤基地工程和各军兵种的基地仓库工程。包括各种地面库房、 地下洞库和医疗、 修理系统专用的工程设 施;基地道路交通和运输系统的工程设施;指挥、控制、监测系统的工程设施。 军用输油管线工程 军队构筑的独立的、专用的燃油输送管道工程。包括从国家油库向部队(或军事基地、防区、阵地)敷设的输油管道,以及油泵站、军用油库和加油站等。 营房工程 包括保障军队教学、训练、工作和生活用的各种房舍及附属工程设施。 障碍物工程 指为妨碍敌人攻击、占领和破坏目标而构成的障碍物配系。包括设定在阵地工程和其他工程及目标周围、腹地的地面、水中和空中的各种爆炸性和非爆炸性的障碍物。 军用道路工程 在中国古代兵书、史料中有许多记载。早在战国时期军队就利用午道作军用道路。秦始皇为出巡构筑的驰道,后来也主要供军用。秦代为对匈奴作战,还构筑了一条从云阳至九原长“千八百里”的军用道路(见秦直道)。另外,中国古代的军用道路还包括甬道和栈道等(见军用道路)。在古代的欧洲,一些国家的军队也构筑过许多军用道路,如罗马军队在征服地区建立规模庞大的军用道路网,共修筑军用道路75600余千米。这个交通系统在当时不仅有助于加强罗马帝国的国防,而且对于向西欧未开化地区传播文化和科学知识,也起了重要作用。 军用桥梁和渡河保障 在中国古代战争中即受到重视。西周至战国时期出现了堤梁式军用桥梁、活动吊桥和机桥等。渡河器材,有渡大水用的飞江、天潢、天浮、环利通索,以及越沟堑用的飞桥、转关、辘轳、窜摧等。至战国末期在黄河上出现了早期的军用浮桥。封建社会中期中国军用浮桥的架设技术又有很大进步,最著名的是北宋军队在采石矶的长江上架设的浮桥。在西亚和欧洲的古代战争中,军队也架设过许多军用桥梁。其中较早而著名的有波斯军队在博斯普鲁斯海峡、赫勒斯滂海峡(今达达尼尔海峡)先后架设的3座浮桥,以及罗马军队在莱茵河上架设的木质架柱桥。 工程兵 军队行军需要修路架桥,军队作战需要挖掘工事,军队宿营要安营扎寨,这些工作都属于土木工程技术方面的问题,由陆军的专业兵种----工程兵去完成。军事工程自古就有,中国古代的长城就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防御工程;此外,还有建城堡、修水寨、挖壕沟、设栅栏等。随着时代的发展,兵器改进了,作战方式也有改变,军事工程的内容也随之扩大了。有阵地工程,如边防、海防永久性工事;城市地下的防空工程;指挥和通信工程,如指挥所、雷达站、卫星通信地面站;军事交通工程,如国防公路、军用道路网、桥梁、渡场、浮桥、输油管线、输水管线等;此外,还有军港、机场、武器试验场、训练基地、后勤仓库、营房、靶场工程等。以上都是建设性的工作,另外军事工程还包括两项特殊的任务;一是爆破,二是伪装。修建军事工程时可能需要爆破,作战时在障碍物中用爆破法开辟通路和用爆破法炸毁敌人的工事、桥梁、水坝等。埋地雷和排除地雷都是工程兵的任务。伪装是一种保护措施。平时和战时对各种军事设施、军队的行动采取工程伪装措施,用以迷惑敌人,使敌人的侦察不能发现;有时还要制作、布置一些假目标,甚至建筑假渡口、假机场、假建筑物,使敌人真假难辨,误导敌人攻击假目标从而保护真目标和部队的真实行动。由于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许多新技术、新材料都运用到军事工程领域。工程部队的任务随之越来越多,例如平时遇有自然灾害,像水灾、地震、风灾等等,往往也要出动工程兵去抢险救灾。 融合建设 全军建筑业专家指导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近日在广州召开,来自总部和各军兵种建筑行业的专家和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由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副秘书长苏敬斌主持,专家指导组组长林茂光就做好专家指导组工作进行了发言。 会上,与会代表还围绕如何加强专家指导组建设、工程建设领域新技术运用、推动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深入进行座谈谈论,达成了广泛共识,会议听取广空工程局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实践做法。与会专家对广空工程局依靠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工程部队战斗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给予充分肯定。 军队建筑业专家指导组是全军工程施工委员会通过聘请军内工程院士、知名专家学者,形成一个既有学术和政策高端引领、顶层整体规划论证,又有院校科研单位支持并与施工一线专家相结合的智囊团队,涵盖了军队工程建设各个领域。 建立专家指导组,为全军各军兵种高层次专家与施工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搭建了一个技术交流平台,为军队工程建设的科研创新、研究规划、技术发展、人才建设和质量管理等提供政策咨询和科学决策依据。对于提高军事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增强工程部队科技创新能力,加快转变工程部队战斗力生成模式,进一步提高体系作战后勤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施工文化 军事工程施工文化的定义是: 在军事工程施工中客观存在着的、并“润物细无声”地发挥着导向、推动、凝聚等作用的价值观念、制度、习惯、作风、形象等的总和。军事工程施工文化是以工程部队为主的,以军事工程建设项目为工程部队文化建设的延伸点、载体、阵地,而建设、呈现、沉淀的一种文化;是工程部队的文化延伸、落地到军事工程项目上的具体表现,是工程部队文化的重要支撑和组成部分。 军事工程是我国执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的基础和载体,在军事工程施工中形成和体现出的军事工程施工文化,是军事文化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基础和保障。而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持续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大力发展先进军事文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因此,重视、加强和提升军事工程施工文化的建设,是新时代赋予工程部队的一项新的责任和使命。 我军工程部队在长期的战斗、建设实践中,在承建大量的军事工程项目上,有形或无形地形成了军事工程施工文化,积淀了丰厚的军事工程施工文化底蕴,为我军先进军事文化的建设和发展,产生了相应的积极作用。在新的时代下,还有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军事工程施工文化建设的空间,还有必要进一步发挥军事工程施工文化对军事工程项目建设的引领、推动作用,还有必要进一步发挥军事工程施工文化对工程部队科学发展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2023-09-12 11:00:151

资源勘查工程到底是干什么的?这个专业到底好不好?

我想你说的是“资源勘察工程专业”吧~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地质学的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地质调查与勘探的室内、外工作方法,具有对矿床地质、矿床分布规律等综合分析和研究的初步能力,能在资源勘查、开发(开采)与管理等领域从事固体、液体、气体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在学习数学、物理、化学、外语、计算机等基础课程的基础上,主要学习基础地质、应用地质和现代资源勘查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到资源地质调查和找矿勘查室内外王作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综合分析研究区域地质与矿产地质特征、矿产分布规律及工业价值,进行资源评价与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能力。本专业在培养方向上可以在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评价与管理等方面...
2023-09-12 11:00:192

一天比一天更像公主 是哪首歌的歌词啊

会长大的幸福。
2023-09-12 11:00:216

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失实报道,如何防患于未然?舆情监控有效吗?

不明白
2023-09-12 11:00:236

英译汉翻译!!

大部分同意楼上观点,个别处改动。Thankyoualotforyourlovelyletter!Anddonotbotheraboutgrammaticalmistakes!Imakethemmyself,becausemynaturallanguageisnotEnglishaswell!Inmycountry,IspeakGerman.ButIthinkisgreatyoutakeEnglishlessons!非常感谢你的来信。不要为语法错误而烦恼!我自己也会犯。因为我的母语也不是英语。在我们国家我说德语。不过我认为你上英语课这很好。Andyes,Ithinkwehavealotincommon,manyhobbies,soIhopewecanbuildgoodfriendshipfirst!是的,在兴趣方面我们有许多共同之处。我希望我们先建立良好的友谊。Let抯beginwithmusic.Ithinkitfantasticyoudonotlikejazz,becauseIdonotlikeitmyself!Ilikealotofstyles,likerock,blues,country,pop,(IalsohaveoneCDwithbeautifulChinesepopsongs,butIcannotreadwhosings!;o))让我们从音乐开始。您不喜欢爵士乐真是太好了,因为我自己也不喜欢它!我喜欢很多音乐风格,象摇滚音乐,布鲁斯音乐,乡村音乐,流行音乐,(我并且有一张非常好听的中国流行音乐歌曲CD,但我不懂汉语,读不出来是谁唱的!;o))Whenachild,Ialsoplayclassicguitar,nowIplaybluesandrock.Ihavealsorecordedsomesongs(Iwritemyself)oncomputer,withcomputerdrums,computerbass,realguitarandmyselfsinging!!!当我还是个小孩子,我也弹古典吉他曲,我现在演奏布鲁斯音乐和摇滚音乐。我也会在计算机上录一些歌曲(我自己写的),用计算机鼓、计算机低音,真正的吉他和我自己唱歌!!!呵呵!Hehehe!Thesingingisawful,Ithink!Maybe,onedaywelistentoeachotherssingingandwewilllaughalot!Doyouwriteyoursongsyourself,ortakesongsfrompopstarts?Butlikeyousaid,yes,Imadeitmyself!Soeverything,butnotjazz!呵呵!我想,我唱的肯定很难听!也许有一天,我们互相倾听对方唱歌并且我们会大笑起来!您是自己写曲,还是模仿流行歌手的歌曲?但象您说过的,是的,我是自己写的!所有的曲子,都是这样的,但不包括爵士乐!Ilikeyoubecauseyoulikedogs!Mybigolddog(now14,5yearsold)issolongalreadyfamilyforme,Icannotimagineonedaynotsolongtocomewhenshewillbenomore!AnimalsALWAYSlikeyouforwhatyouare!Theydonotcarewhoyouare,whorichyouareandsoon.Theyjustlikeyoubecauseyouarethereforthem!Doyouhavedogyourself?我喜欢您因为您喜欢狗!我有一只又大又老的狗(现在已经十四、五岁了)。我们在一起这么长时间,它已经成为我家庭的一员了。我无法想象有一天当她不在的时候会怎么样!动物总喜欢您是因为为你是你!他们不关心您是谁,您是否富有等等。他们喜欢您仅仅是因为您在那里陪着他们!您自己有狗吗?Andthetravelling,haveyoutravelledalreadyinChina,orothercountries?IhavebeentomanyEuropeancountries(becauseEuropeissosmall,buthavemanycountries,languages,etc),andtoMalaysia,Thailand,andoncetoChinasomeyearsago.IwenttoYunnan,toLijiang,whichvery,veryfascinatingtome!I,too,think,wehavealotcommontotalkabout!SoIwaityournextletterverymuchandhopetoreceivesoon!说到旅行,您在中国或其它国家旅行过吗?我已经去过许多欧洲国家(因为欧洲很小,但有许多国家、不同语言,等),还去过马来西亚,泰国,而且多年前去过一次中国。我去的是云南,丽江,对我来说,那真的是非常非常引人入胜!我也认为我们有很多可以共同谈论的话题!因此我非常期待您的下封来信。盼复!
2023-09-12 11:00:104

哪首歌歌词里面有“会长大的幸福”男生唱的

Tank - 会长大的幸福 在夜市里逛地摊 送你一副耳环你很喜欢 一整晚笑声不断陪你看电影哭完 戏里相爱好难 迷昏感慨 现实会害人离散你说浪漫 和贫富无关是心让爱灿烂在捷运车站 不在乎围观感动亲吻起来要你拥有会长大的幸福一天比一天像公主 梦都被满足为你种下会长大的幸福让今天担心你的朋友 明天笑闹着嫉妒要你有幸福 一天一天比一天像公主梦都被满足为你种下幸福 让今天担心你的那些好朋友笑闹着嫉妒为你 生日的夜晚 亲手料理晚餐你真可爱 很捧场吃两碗饭你电话有点摔坏 一直想帮你换努力加班 你心疼得泪打转你说浪漫 和贫富无关是心让爱灿烂在捷运车站 不在乎围观感动亲吻起来要你拥有会长大的幸福一天比一天像公主 梦都被满足为你种下会长大的幸福让今天担心你的朋友 明天笑闹着嫉妒爱是送你会长大的幸福用生命为你变魔术 永远被保护牵手围住会长大的幸福任它开花结果变大树我们唱着歌 欢呼爱是送你幸福每天每天每天为你变魔术永远被保护本站歌词来自互联网
2023-09-12 11:00:091

什么是脚本?

脚本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含义,如果是在文学艺术方面,脚本通常指公牍或书稿的底本,也可以指代戏剧表演、拍摄电影等所依据的底本。在计算机行业,脚本又被称为扩建的语言,是一种特定的描述性的编程语言,需要依照一定的格式进行编写。
2023-09-12 11:00:0615

求歌词:相信我们会创造奇迹歌词

班歌诶
2023-09-12 11:00:06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卡有什么用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卡有什么用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卡有如下功能:(1)业务办理功能。通过识别持卡人的合法身份,持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等;(2)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信息和社会保险缴费信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等;(3)金融功能。作为银行卡使用,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借记卡金融功能;(4)查询功能。通过自助查询一体机查询个人就业和参保缴费等相关信息。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二、社保卡怎么激活1、参保人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明原件到对应银行营业网点激活社会保障卡;2、参保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使用社保卡直接启用社保功能;3、参保人在医保定点药店使用社保卡直接启用社保功能。
2023-09-12 11:0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