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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有哪些?

2023-10-06 10: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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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有: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二、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盗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不制造、不使用、不销售、不传播假冒产品;不盗用和仿造他人的商标、产品标识和外观设计。三、坚决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遏制、查处和打击工作。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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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网络技术的区别

1、知识产权和网络技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范畴和涉及领域上存在区别。2、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创造、发明或创作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律保护。它包括各种形式的创作或发明,如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鼓励创造与创新,并为原创者提供合法的权益保护。3、网络技术(InternetTechnology):网络技术是指用于连接计算机系统和设备以实现数据传输、通信和协作的技术。网络技术可以包括计算机网络架构、协议、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信息的快速传播和多样化的互动方式。
2023-09-12 12:53:451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有哪些侵权行为

法律主观: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进行发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进行网络信息传播、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其他侵权行为。法律客观:《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2023-09-12 12:53:531

网络知识产权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网络知识产权是指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023-09-12 12:54:031

网络知识产权具有无国界的特点所以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受地

题主是否想询问“网络知识产权具有无国界的特点所以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受地域限制对吗”?对。题目“网络知识产权具有无国界的特点所以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受地域限制”出自《知识产权知识问答》中的判断题,根据所学知识答案为正确。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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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背后的知识产权

人们通常认为知识产权是个高大上的概念,其实它广泛存在于生活中,网购也不例外。北京西城法院今天召开涉网络购物平台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解答网购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网购产品侵权商家、网站成共同被告据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吴献雅介绍,近年来网络购物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增长势头迅猛,以西城法院为例,今年以来受理的644件知识产权案件中,仅涉及京东网购平台的案件就有146件,占到了22%。“这些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借热门影视作品、搭便车牟利的,冒充知名品牌销售假冒商品的,非法传播电子图书侵权的,还有把他人创作的花纹、图案等美术作品印在生活日用品上销售的,这些情形都涉及对权利人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侵犯,一般权利人会将网络卖家和所在的网络平台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新丽电视文化公司作为电视剧《虎妈猫爸》的出品单位,认为京东商城上销售服装的商家在宣传服装商品时,使用了《虎妈猫爸》剧名进行宣传,并且使用了剧照、海报和电视剧截图达47幅,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故新丽公司以商家和京东商城为被告向西城法院提起了一系列著作权诉讼。无独有偶,在捉妖记“胡巴”毛绒玩具侵权案中,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作为电影《捉妖记》中“胡巴-WUBA”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认为京东商城的41家注册商户未经许可销售“胡巴-WUBA”形象的毛绒玩具,侵犯了其著作权。安乐公司认为京东商城作为网购平台没有履行审查监管义务,且为商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将京东商城及涉案商户一并起诉到西城法院。经法院调解,绝大部分商户均承认侵权事实,并积极向原告进行了赔偿。商品附赠电子书可能涉及隐蔽性侵权除了上面所举的日用商品例子外,在互联网高度普及化的今天,电子图书也成为网购的产品之一,并且同样面临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据吴法官介绍,通常大家理解的电子图书非法传播,主要表现为未经许可,直接放在网络平台进行出售牟利的行为。例如2015年知名作家周国平发现,四川文轩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多部作品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网站,通过读者在线阅读谋取利润。周国平认为这些公司侵害了自己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纠纷得到解决。而另一种侵权方式则更为隐蔽,吴法官介绍,有的商家以赠送侵权图书电子版或视频资料的形式,吸引消费者关注并促进其他商品销售额增长。在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诉武汉泰和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被告公司在销售烤箱时,未经原告许可向消费者赠送原告正式出版的图书《跟着君之学烘焙》的电子版。消费者购买烤箱后,通过加入被告建立的“某烘焙交流站”QQ群,可以自行在群共享中下载。“这是一种隐性的著作权侵权模式,这种经营模式有可能侵犯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及录音录像制品的邻接权。”吴法官介绍,最终法院判决武汉泰和公司对QQ群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加强防范积极参与,法官发出“三方倡议”而在当前网络购物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的情况下,相关案件的办理却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原告基于方便诉讼的考虑,常在网购平台住所地提起诉讼,而被诉的经营者往往分散在全国各地,登记地址与实际住址不符,送达十分困难,商家逃避诉讼情况突出。而网购平台因为受国际通行的“避风港”原则保护,只有明知侵权事实或接到侵权通知后仍不删除相关商品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部分商家存在不积极应诉、不配合法院工作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吴法官分别向网购平台、网络商家和消费者三类主体发出“法官倡议”。对于网购平台服务商,法官建议平台要充分肩负起服务电子商务良性发展的社会责任,加强商户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管,尽到注意和审查义务。同时畅通投诉渠道,在侵权诉讼中积极应诉,配合司法机关提供商家联系方式及地址,而不能置身事外。对于网络商家,法官建议应当严把进货关,确保渠道来源合法,获悉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后,要加强补救,积极应诉。对于消费者,法官指出,侵权商品往往是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拒绝购买高仿商品,同时注意检查商品包装及防伪标识,如遭遇侵权,及时保留证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依法向法院起诉。“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不断增强中,我们希望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从每个案件做起,为打造一个和谐、有序、守法的网络购物环境而不懈努力”吴献雅说。
2023-09-12 12:54:521

在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原则是保证什么

在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的原则是保证。这是产权不被侵权。加强网络环境的安全。保护好每一个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的正常运作。 在同等条件下的竞争。
2023-09-12 12:55:021

远程教育的知识产权保护_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远程教育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认识误区:不少人认为在制作印刷教材以及其他多种媒体教材时,可以无偿使用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因为这是用于教学。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但是,远程教育并不属于学校课堂教学,因此使用人也就不能行使该项规定的权利,而必须依法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方可使用他人作品,这是远程教学与学校课堂教学在法律地位上的重大区别。同时,不少权利人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也没有足够认识,侵权行为经常发生。   进入信息化社会,人类生活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依赖于社会的整体,通过Internet获取信息已经表现在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而作为传递人类文明、为未来社会培养人才的教师,必须掌握社会最前沿、最先进的研究成果,并且通过交流、对话提高自己的教学与科研水平。因此,如何看待Internet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教育界的广泛关注。虽然对于解决网络时代网上信息传播所要求的版权保护问题,还没有像《世界版权公约》一样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1998年12月,在瑞士首都日内瓦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建立全球信息网络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利管理系统讨论会议”的第一次会议上,对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的建立提出了一系列提议,这些提议不仅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Internet信息管理的重要性、迫切性,而且可以使我们在使用Internet信息时,采取更谨慎、更尊重知识产权的态度。   网络课程具有教材性质,从目前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教育教学领域合理使用的范畴通常只适用于现实空间的课堂教学中,而未推及到远程教育。1999年美国版权局的报告指出,要将对现实空间教室的免责条款推演到虚拟学校中。远程教育课程开发的创作模式根据原始资源状况的不同,大致可分为改造、新建和更新三种类型。改造模式是选择吸收现有课程资源中合用的特定课程材料,并对其进行加工和转化;新建模式是从头创作设计课程材料,更新模式是在利用院校自身原有的课程材料基础上进行的课程开发。这三种模式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学校提供的远程学习课程事先应经过教师的检查和同意,教师应该保持学术上的控制。目前主要是教师自己设计课程和课程材料,那么课程材料即使经过多次变化,教师依然能有效地控制其质量。学校可能会认为自己拥有课程及所有相关材料的知识产权,这样学校就会年复一年地重复制作这些课程,让不同的教师来教授同样的材料,或者未经设计教师的同意进行修改。教师丧失了控制权,就不能保证学生所学的课程质量与先前的保持一致,也无法反映学科的新变化。教师在网络课程开发的改造和新建模式中,应占据重要地位,以保证网络课程的学术质量。同时,为了反映学科专业知识的最新进展,淘汰陈旧教学内容,在对原有课程进行维持和再创造时,该教师依然要处于主导地位。唯有如此,才能保证课程质量和学科变化。   本文认为,应该承认教师在网络课程的开发、尤其是后期革新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学科和课程的发展应该是一脉相承、循序渐进的,应该由一组或一个团队来进行课程革新,而不仅仅限制于某一任课教师。因为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远程教育的教师队伍是流动的。就如同传统课堂,经典的教科书可以随着时代的变化加以修订,代代相传。如果说只有最初的设计开发人员才能控制课程的改造的话,那么也不可行。从国内情况来看,在网络教师聘用的过程中,一般学校都将与被聘的网络教师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合同明确:学校拥有网络课程的知识产权,网络教师有署名权。但网络课件只能在学校范围内使用,不得出售或转让,否则,教师有权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网络教师对于网络软件同样不得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赔偿全部损失。从网络课程组织模式可以看出,网络课程主要涉及到以下著作权主体:课程开发的组织者(网络学院)、网络课程开发人员、原始作品作者、课程使用者(学生)。网络课程要最终能为实现教育目的所使用,最后必须要由课程开发的组织者统一风格、整体制作。因此,我们认为,课程开发的组织者应当对课程开发人员所提交的网络课程享有改编权和使用权,同时对编辑后的网络课程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网络课程的著作权;特别是原课程开发人员的署名权。   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使用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加强使用管理,使之符合新的法律规则已是当务之急。著作权人和传播者的许可使用制度是法律所要求的,因此,远程教育教学过程中各个协作者之间,对复制权、播放权、出租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必须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合法使用教学资源。远程教育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在制作印刷教材、视听教材、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网络课程及在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教学信息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文字教材建设中,应通过合同明确远程教育机构的著作权人地位。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建立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制度,未经使用许可的作品,不得在教学中使用,以确保作者和教师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在教材建设中,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行为规范化。   提高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当务之急。作为远程教育机构,其行为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不仅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更要重视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创建自己的品牌。远程教育机构要充分利用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宣传自身的知识产权,提高品牌的价值,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自身的权利人地位。只有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使我国的远程教育获得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杨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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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哪些

网络侵犯知识产权一般具有如下行为: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侵权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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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什么是根本

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治理是根本。针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各有关机关和有关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在制度建设方面,电子商务法已经施行,专利法、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工作积极推进。在多元共治方面,先后设立3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和3家互联网法院,积极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环境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方式;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全面强化;相关企业积极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在技术保护方面,互联网法院建成电子证据平台,相关企业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探索解决涉网知识产权案件存证、固证、线上质证难等问题,取得积极成效,正在走出一条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现代信息技术优势有机结合的新路。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有其复杂性与特殊性,使其保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同时,我国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互联网用户规模庞大,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丰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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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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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人们对网络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但是,由于人们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模糊认识,网络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那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一、法律手段美国在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又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网上知识的保护是通过版权法来进行的。在原有体系中,从技术角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单纯地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解除一般并不违法。即只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能够进入网络中那些绝密数据库并进行浏览是不违法的。除司法保护,美国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二、技术手段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我们接触较多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网络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与一般的知识产权有一些不同,它还具有以下特性:1、开放性一般的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而网络知识产权是没有国界的,由于互联网的特性,网络上的信息可以被全世界的人共享。2、共享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而网络信息资源由于其数字化、网络化、分散开放性特征,所以其信息是公开、公知、公共的。3、瞬间性知识产权是有时间性的,一般的知识产权跟网络知识产权相比,其周期相对来说要长很多,网络上的信息基本上每天都在更新,而且其信息量也是相当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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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安全灵鲲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已经在监管部门得到深度应用对于网络假冒伪劣产品、影视音乐文学作品等重点对象的著作权侵权等行为打击现已与知识产权、版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地部门形成了合作,帮助各级部门发现侵权违规活动,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推动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2023-09-12 12:57:443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

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现阶段存在哪些问题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丰富着电子商务等大量的活动,满足了人们的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隐形化”。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谈判、签合同、订购商品,乃至最终取得商品的这种商务活动,已经使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新的问题。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问题等方面。在网络传输的电子商务中,已涉及版权产品的无形销售,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新问题。特别是已经产生了,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商业标识保护、商誉保护、商品化形象保护等与传统保护根本不同的新问题。电子商务在网络环境下,已对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与传统的商务活动一样,电子商务活动中也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然而,我国现有的关于电子信息方面的法规和商务贸易方面的法规都未涉及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部。立法的不完备对商务贸易造成了障碍,人们既无法准确地把握以非传统的书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也无法完全相信电子商务的安全性。3.1.1因特网上版权保护问题版权保护的核心内容是保障版权人拥有控制作品传播和使用的权利。在传统的传播技术条件下,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等权利上基本保证了版权人对版权作品的控制。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人面临作品“失控”的严重威胁。网络上的版权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者其他版权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此外,关于因特网服务提供者由于其服务者的侵权行为,和其计算机系统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自动复制而被牵涉的侵权责任问题,尚属于争论的范畴,还需要在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确。(2)间接侵权,主要指因特网服务提供者(ISP)和网主因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在网络上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上,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也在研究当中。3.1.2因特网上专利保护问题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1)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很多国家的法律在用版权法对计算机程序进行保护时都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做法,吸收了专利保护的一些内容。但是,能否直接对计算机程序申请专利,不同国家在此问题上所持的态度不一样。依据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附录中对授予专利的事物这样描述:“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无论是产品还是程序,无论在任何技术领域,只要它们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的和具有工业实用性的,都可以被授予专利。”可见,专利制度成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法律手段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目前,在知识产权理论界不少人都认为要把专利和版权两种法结合起来,实现对软件真正的保护。(2)Intemet对专利法的影响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act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广泛的、开放的Intemet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3)专利的电子申请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日本专利局已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韩国已经着手进行通过Internet申请专利的实验。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Internet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3.1.3因特网上的域名域名是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然而,因其易记便用,已经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志符号了。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为此,商家尽量使用商标、商号和其他公司标志性词语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域名虽然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但是它与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因此,最紧迫的议题当是建立域名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但是,更根本的解决方法还在于给域名“正名”,如果域名真的具有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就应当考虑给予它知识产权的地位和法律保护。这样不仅解决了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冲突,而且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容。3.2这些问题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交易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尽管我国的电子商务贸易额迄今不足美国的万分之一,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是相当快的。在这虚拟的世界之中,和现实的世界一样,也存在着违法犯罪和投机取巧行为,这些行为同时也成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影响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3.2.1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域名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互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然而,因其易记方便,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示符号。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手段的巨大潜力,尽量使用商标、商号和其他公司标志性词语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商业组织的域名也被普遍用在广告宣传中,作为该商业组织已经在网上占有一席之地的标志。因此,单个厂商参与全球电子商务的前提是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域名系统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域名的惟一性,因此,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就想出了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志注册为域名,在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其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的坏主意。而在有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人并不存在抢注之故意,而是出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一域名,偶然与他人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注册商标或使用商标相同或相似,即域名与同刑事犯罪者一样,对网络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有害。这种行为已经在美国、英国等国受到了法律制裁,那些注册了几十、上百个他人的知名商标或企业名称的抢注者都被迫将抢注的域名还给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而后者纯属域名引发的权利冲突,对其纠纷的解决,首先必须给予域名应有的知识产权地位和相应的法律保护,然后就域名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制定法律规则。这样,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就不难解决。现在还没有明确的国内或国际的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域名。这种“无法”状态会妨碍全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3.2.2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这种状况,使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变化,而信息网络作品、多媒体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是作品的分类带来苦难。这就影响了电子商务活动中主体资格的认定。第二,个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线很难界定。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经济利益获取与作品形式的分离,使营利与非营利的界线很难划清。第三,用户合法权利的保护受到影响。在网络环境下,存在着用户对作品被动获取的条件和环境,极可能使用户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所以,为了保护各方著作权利人的利益,同时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和重点应当有所调整并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应用的进展,不断增加调整力度。3.2.3电子商务中技术成果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技术成果是创新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电子商务中的技术成果不仅包括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易的商品本身,还包括交易过程中的创新性贸易技巧。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中的商品品种增多,贸易技巧层出不穷,仅靠版权法难以有效地保护这些技术成果的所有方面。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寻找新的保护途径。(1)专利权保护。创新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公布其技术成果,得到专利法的保护,这是创新者享有专利垄断权,提高技术信息价值的有效途径。因为创新者一旦取得了技术成果专有权,使用它的时间越长,范围越广,其价值就越高(在出现新的替代性技术之前,其价值能无限期积累),而且权利人除了自己使用,还可以通过权利转让和使用许可赚得极为丰厚的利润。(2)商业秘密保护。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时才成为商业秘密”。在电子商务中,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如计算机软件、客户订单、成本核算表、会计方法、市场研究报告、营销策略及物流配送流程等。商业秘密具有很高价值,这表现在它现在或将来的使用会为权利人赢得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因此,企业往往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其商业秘密,而一些企业为节省开支或了解对手的情况,可能会不择手段地窃取对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许多国家规定了商业秘密权,来救济技术成果创新者的权利。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我国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出现利益受损现象。5.1开展政府电子商务示范工程,提高国民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5.2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信息服务系统是以因特网技术为网络连接平台的。这种开放性的网络平台使得电子商务的安全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保护必然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我国必须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开发出类似于IBM公司的“密钥容器”这类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以及具有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软件技术产品来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5.3与国际知识产权界密切合作,探寻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国际标准的域名制度我们只有立足国情,修订和完善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才能对域名权加以有效的保护。目前各国均没有颁布有关域名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对策可以借鉴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经验以及国际上的某些通行作法,对与域名权有关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作出相关规定,从而为域名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5.4修订中国版权法,充分兼顾电子商务下版权国际保护的新要求现行的中国版权法普遍存在内容陈旧的现象,即使是有关网络信息版权保护的阐述也很模糊,易造成侵权纠纷和审理结果的随意性,更无法适应电子商务中版权保护的需要。现有的中国版权法中关于“复制”、“合理使用”、“版权保护期限”等规定亟需依据中国实际情况充分兼顾电子商务中版权国际保护的新要求加以修订或增加新内容。我也是写这个题目的,目前是这些,先看看你能不能用上,呵呵。展开
2023-09-12 12:57:551

佛山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是骗子

佛山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确有欺骗行为。佛山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周边风险和自身风险都较高,使用需谨慎。佛山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公司经营的一般项目: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商标代理。版权代理。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运行。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
2023-09-12 12:58:161

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网站侵权多为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向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为大多数网站都是盈利性质的经济组织,利用别人的劳动成果为自己牟利而又不支付报酬,其非法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情况大量存在着,很多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图片、音乐、动画拿过来放在自己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者吸引广告主的资金投入。当然,侵权人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并不影响侵权的构成。网站的被动侵权主要是指在网站所不能控制的领域内本网站的用户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经著作权人向网站提出警告后网站仍不将侵权作品移除的情况。由于网站信息的海量和自由度较大的特征,决定了网站不可能审查所有上传信息的合法性,当网络用户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时,网站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此时,权利人不能追究网站的侵权责任。但网站负有配合著作权人查明侵权人信息(一般的网站都实行注册用户管理)的义务,并在著作权人提出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发生并向网站提出警告后及时将该作品移除,否则即构成共同侵权。网民的侵权多为被动性侵权,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论坛或者博客等网民可以自由发表言论(文章)的领域,大多数网民并不知道自己使用别人的作品(图片、文章、音乐、动画等)还要注明出处和作者,甚至还要向作者支付报酬,虽然大多数网民主观上是没有恶意的,但确实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当然,如果是复制了别人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那就是主动的和恶意的侵权了,我们通常把这种情况叫做抄袭。中国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况,比如为了个人学习和欣赏而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了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既不需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这些情况都不看做是侵权。但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权利人明确声明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转载、复制)的,须事先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二是权利人未明确声明的情况下可以不用征求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作品的出处和作者,否则一样构成侵权。 1、作品的表现形式多样化,数字形式成为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多以手稿、印刷品、音像作品为主要表现方式,各作品之间的界限可以说泾渭分明。而在网络环境下,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几乎所有的作品均可通过计算机自由地实现数字化,于是信息便可自由地实现多媒体化。所谓多媒体化,是指利用数字技术,依靠对文字、声音、图像等多种表现手段进行统一处理,表现信息效果的一种手段。通过该手段,可以实现智能化的操作环境。在这一背景下,作品发生了三个显著的变化:一是各类作品之间的分界线日益模糊。例如,人们在进行新闻报道时逐步放弃了原有的单一的文字写作方式,取而代之以超文本结构。所谓“超文本结构”是指人们利用多媒体技术来进行作品创作,形成的文本不仅有文字文本,而且有声音文本、图画文本、动画文本甚至影视文本,由此创作的作品可谓声情并茂、栩栩如生。在二十一世纪,新闻报道将从以线性文本为主逐步转变到以超文本结构为主。这种新型作品创作方式的出现,将使文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科学作品等作品之间的界限模糊化,一件最终作品可能涵盖了若干基本的作品类型。就此而言,在二十一世纪的著作权法中,严格区分各类作品的意义将会日益淡化,在保护时可能会采取一种普遍适用的标准。二是作品与载体之间的联系逐渐淡化。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在传播和利用过程中必须固化在有形的载体之上,而数字技术的运用,直接导致了作品信息的数字化,无论是语言作品还是音乐等其他作品均可用“0”和“1”等二进制数码来记述,在传播的时候往往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将信息传播到大千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因此,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自由流通,作品与载体之间的关系开始淡化,“数字技术正在逐步的切断以往传统的著作物商业交易中所见到的无体物对有体物的寄生关系……著作物不再借用有体物的外衣而独立存在,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全新的局面。”尽管如此,我们也不可在此问题上过于绝对化而否定载体在信息时代的作用,因为很多信息的传播还是需要借助光盘、软盘等媒体来进行。三是作品受保护的标准模糊化。就传统意义上的作品而言,独创性是作品受保护的唯一条件,这是因为传统作品较易分清个人的创作成果,而且能对其艺术高度进行主观上的评价。而在信息时代的作品,尤其是用多媒体创作的作品中,含有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信息有的有独创性,有的则无独创性,在这一情况下,很难对上述作品的独创性加以界定,也很难对各部分的著作权加以区分,因为人们很难分清哪一部分由谁创作。一些发达国家如丹麦、芬兰、挪威、美国、欧共体等对于数据库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独创性不再是数据库受保护的必要条件,保护的内容也延及构成数据库的数据或材料本身。[31]显然,对数据库给予特别的保护,对于作为数据的主要输出国的发达国家而言,自然较为有利,而对于利用数据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当然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1997年日内瓦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数据库保护的会议上,多数代表认为建立国际数据库保护体系的条件并不成熟。在二十一世纪的著作权法中,是依旧采取传统的独创性标准,还是降低独创性标准的高度,依然是值得法律学者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2、作品的归属复杂化。就传统意义上的作品而言,作品中的每一个组成部分的创作人较易区分,作品的归属比较明确。而在网络环境下,大量的利用计算机创作的作品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尤其是利用多媒体技术创作的作品,多数是对前人作品的变形、改编完成的,新的作品又不断地被分解、被改编,重新形成新的作品,甚至是普通的网络爱好者,也可轻松地利用计算机软件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再传播。在这样一个高度信息化的社会,“改编文化”已经抬头,要具体分清哪一部分由某人所创作的已变得越来越困难,著作权“向个人还原是不可能的,同时也是不合理的,因此著作权制度本身,就孕育着变革的可能。”在这样的背景下,要确定各部分的著作权归属将十分困难。不过,我们认为,即使在这样的背景下,区分著作权的归属也并非已成为昨日黄花,因为大量的音乐作品、文学作品、美术作品等单个作品还会出现,法律依然应当对创作者的利益进行充分的保护,而且,传统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在网络时代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未经许可任意改编、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明确遭到法律的禁止。3、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信息化。在传统著作权制度中,著作权的财产权利以复制权为核心展开,广泛涉及发行权、录制权、广播权、改编权等权利,尽管上述这些权利与传播技术的联系十分密切,但在网络时代,它们之间的联系得到了强化,著作权的行使与技术措施的运用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在这一时代,大量的信息通过信息高速公路进行传递。所谓“信息高速公路”,是以最新的数字化纤传输、智能或计算机处理和多媒体终端服务技术装备的,形成地区、国家或国际规模的多用户、大容量和高速度的交互式综合信息网系统,信息传输的高通量化、网络的普及化、服务的综合化、系统的智能化是其显著特征。信息高速公路的建成,极大地促进了信息的传递。据有关资料统计,全权上网的人数1999年底已达2.6亿,中国上网人数也已达890万之众。对此,美国前副总统戈尔评论说:“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是一场将促进改变人们生活和工作方式的信息革命性的社会变革。”这种变革也带来了作品复制与发行方式的显著变化。美国“知识产权工作组”于1995年9月5日公布了一份最终报告,题为《知识产权与全国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简称《报告》),对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建议。众所周知,在通常情况下,计算机网络通讯的使用者可以方便地在自己的计算机屏幕上济览和阅读作品,但其前提是将作品暂存于其内存中,关机后作品自动消失。该《报告》认为,作品在内存中的暂存构成了复制,因为该行为能使作品显示在屏幕上,与通常的复制在性质上一致,而且美国已有判例对此予以确认。因此,将作品从一部计算机传送到另一部计算机时,可构成一次复制。如将作品从一个电脑网络系统的使用者传送到另一个电脑网络系统的使用者将构成多次复制,为了阅读而远距离调取他人作品也将构成复制。其次,依上述理论,将作品通过扫描或影像显示而输入档案的方式构成复制;当经过数字化后的档案上载(uploading)到电子报告栏(BBS:Bulletin Board System)或其他服务器中时,同样构成复制;当信息从BBS内或服务器内下载(down loading)时也构成复制。在美国审理的一个案件(Sega v. Maphza)中,法院认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在电子报告栏上使用所发生的复制和散布构成了“拷贝”,而这种拷贝具有营利性且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因而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如果象该《报告》所认为的那样,将作品在计算机中的暂存视为一种复制,则作品的传输、上载、下载的行为也构成复制。比较而言,传统意义上的“复制”如印刷,是通过将作品内容固定于载体上从而使信息“再现”。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权利、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2023-09-12 12:58:282

网络教学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于自由/开源运动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过去Linux创始人Linus Torvalds 曾说,“开源的成功显然也带来了很多新问题,我最担心的是一些非技术性障碍,比如司法方面的挑战、软件专利权等等。软件专利权是一个非常糟糕的东西,不过好在技术行业的大多数人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一弊病了”。自由/开源软件的版权采用“左版(Copy Left)”的概念,在版权保护方面取得较为宽松的环境,但自由/开源软件躲不开专利的旋涡。在这次峰会上,北京大学张平教授认为,开源领域所有的东西都是开放式的授权,不论是Copy Left 或Copy Right, 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授权,不是one by one的授权。MySQL创始人David Axemark说,软件专利对自由软件构成了威胁,它阻碍了信息共享;我们非常反对软件的专利权,它是维护大公司利益的。 Gartner副总裁James M. Popkin说:开源运动确实有点法律风险。所以,在合作创新愈来愈重要的今天,如何调整知识产权适合当今社会创新的状况,减少开源软件遭受专利侵扰的风险,尤为重要。OSDL的专家认为,国际上众多软件公司把自己的专利贡献给OSDL,放在其“专利池(pool)”中,用以遏制开源软件遭遇“专利侵权”的法律风险。IBM专家还介绍了“公开发明网络(open invention network)”这个组织(由IBM、Novell、Philips、Red Hat、Sony、NEC出资共建不谋盈利的企业型组织),出资购买有关专利,建立专利组合,放在专利公域(commons)中,用以保护Linux生态系统减少其受专利指控的风险;凡是申请加入该组织者,不但可以享受有关专利保护,也要做出承诺,不能利用其专利去诉讼其他Linux开发者、分发商与Linux用户。 2006年1月16日,自由软件基金会(FSF)首席法律顾问Eben Moglen在讨论由他起草的GPL3时说:GPL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并不是技术细节而是维护用户的自由。我们强调了软件专利对整个软件产业(特别是自由软件)所构成的严重威胁,我们采取的对应策略是:“假若某人利用专利侵权指控某人有关该项专利程序的行为,那么,起诉原告方使用和修改遵守新版GPL规则的自由软件的一切权利立即被终止”。即:“你若控告某个自由软件的用户,你就不得再使用任何自由软件。”试想,在当今互联网时代,谁心里都明白,只要你使用互联网,你就必须使用某些自由软件,完全避开使用自由软件是不可能的。那么,以专利侵权起诉自由软件(使用者)就不是一件简单事情了。 O"Reilly媒体集团编辑Andy Oram对此评论道:“此举把对抗最大法律风险的途径转化为世界所有GPL支持者的团结一致。”对此,也有专家认为,Eben Moglen的上述说法似乎过于空洞。SUN公司首席开源技术官Simon Phipps在会上说,专利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契约,各国政府在本国实施专利问题上有主导权,中国政府、中国企业对此应有明确认识,希望学习欧盟做法,才能在贯彻世贸规则、保护知识产权、扶持开源运动方面,排除别人滥用“专利权”。 “北京峰会”在8月24-25日召开前早已获知Linus Torvalds本人反对GPL3的提案,他坚持还不如执行GPL2为好。“北京峰会”的组织者会前曾征询GPL3提案起草者、自由软件基金会(FSF)首席法律顾问Eben Morglen对“反对意见”的看法,Eben Morglen先生在回信中未表示具体的看法,只是告之即将公布GPL3草案第二版,可供“北京峰会”研究。 北京的专家认为,新版GPL如果不能获得妥善处理,可能导致开源运动的分裂。
2023-09-12 12:58:522

知识产权有哪些?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防止不正当竞争、来源标志、原产地名称、商业秘密、商标权、厂商名称、其他智力成果、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法律分析]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包括多个范围。所谓专利权,就是授予发明的发明人或者单位独占、使用和处分该发明的权利。专利权的主体是拥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并需要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主要享有实施权、实施许可权、转让权、放弃权和标记权。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实施专利的义务和缴纳年费的相关义务。所谓商标,就是有人专门为帮助人们区分不同商品而设计的,有意识地放置在商品或其包装表面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对依法使用的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权的主体是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商标权的客体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所谓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众所周知的著作权,又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依法对自己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2023-09-12 12:59:042

互联网著作权享有哪些行政保护办法?

法律主观: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环境下的 著作权法 律主要有4个渊源:一是《著作权法》。修正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等 著作权 人的权利;二是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②;四是wto规则涉及 知识产权 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及两个“因特网条约”《wct》和《wppt》。网络著作权由于其自身的特点,被侵犯的可能性较之传统的著作权要大很多,在信息时代,越来越多的作品通过网络的途径为大众知悉,如何对网络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防止其遭受 侵权行为 的侵害成为重要的课题。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手段同样适用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如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 ,在完善法律的同时还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利用行政手段及 诉讼 、仲裁手段保护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还可以通过有关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加强对网络的日常管理,减少侵权行为活动的空间;加强个人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在发表、上传、复制、摘抄作品时注意保存 证据 等等。
2023-09-12 12:59:241

网络转载是否侵犯版权

问题一:在网上转载别人的文章或作品会造成侵权吗 是否违法关键是看拷贝他人的作品的用途,如果是为自己学习欣赏而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只要你不是以盈鼎为目的,或恶意篡改使用别人的文章就不会有问题. 自己收藏当然没关系,但建议你不要公开他的文章,因为涉及到他的知识产权,他可能会不高兴. 问题二:关于网络转载的法律问题 转载他人作品涉及到版权问题,一般来讲,作者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利对自己作品的复制、发行、转让等行为做出决定并可以禁止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因此你在转载网站文章的时候,首先要明确文章的作者是谁,或者更准确的说要明确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然后要经得其同意,才能够转载,如找不到作者也应该在转载后著名出处,并在联系到作者后主动取得作者同意。 问题三:转载报纸或者网站上的报道属于侵犯著作权吗?? 你可到这里去看看:mfd.uueasy/thread.php?fid=4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 问题四:网站转载资讯文章是否侵权? 50分 作品都享有著作权,而著作权的所有人为该作品的作者。那么,何谓作品?网站转载的文章属于作品吗?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所以,结论很清楚,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 二、网站是否可以转载已在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或者其他网站上发表的文章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院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换句话说,在网站上转载别人作品,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是合法的: 1、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 2、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否则,就是是侵权行为。 另外,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现在的问题是:又有几个网站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网站转载的目的总是为了借助其他网站的文章来丰富自己网站的内容,从而吸引更多人访问,或多或少带有商业目的。 三、网站转载文章的稿费标准及发放问题 关于稿费标准问题,可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至于稿费发放的问题,一般应由网站与著作权人联系以汇寄稿费;无法联系上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可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四、网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网站转载自己网站上发表的作品 见到很多网站在首页上标注版权声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这种声明有效吗?网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网站转载自己网站上发表的作品?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网站间相互有转载、摘编的权利,对于网站内各篇文章的转载权,仍归原作者,只要转载、摘编的网站注明文章出处、支付作者稿费,就合法获得转载权。 禁止网站转载自己作品的权利在著作权人,因此,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的告示一般来说是无效的,除非网站得到了作者的授权委托。...>> 问题五:国家对网络上转载行为的版权问题有何规定 不侵犯版权,属于国家公文。 问题六:网络转载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请提供具体的问题,主要的相关内容以国家规定为准,见下文,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国版办发【2015】3号 为贯彻落实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六、报刊单位可以与其职工通过合同就职工为完成报刊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报刊单位享有的,报刊单位可以通过发布版权声明的方式,明确报刊单位刊登作品的权属关系,互联网媒体转载此类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七、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库,载明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八、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九、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支持行业组织在推动版权保护、版权交易、自律 *** 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问题七:引用网络视频算不算侵权 你这个属于间接侵权,楼上举例不恰当,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你说你只是引用了土豆、优酷的视频,如果未经视频制作人同意,而擅自发布,那么他们的确是侵权的,但是你引用了这些侵权的作品,却是扩大了侵权的后果导致了常接侵权。所以著作权人还是可以诉你的。 问题八:网络转载新闻的版权问题 你从第三方转载来的作品,只能转载作品网址不能转载内容!如果你想转载内容要在公正处不上班的那几天转载,然后马上删除内容,还要删日志!适当做一电可别玩过火了! 问题九: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有哪几种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种类 1、网页网站抄袭复制侵权 就一个网页来说,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以及其内任何一部分作品,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具体内容构成作品。则对其抄袭、复制等行为就涉嫌侵权行为。 2、网络上传和下载侵权 网络上传,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传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就得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视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传到网上,就构成侵权。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与网络上传相对应,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时,就涉嫌构成侵权。因为网络创作受著作权保护,所以出版社、图书音像公司如未经授权将该作品下载并出版发行,就构成侵权。 3、网络转载侵权 报刊,出版社无权擅自在数字化媒体上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单个作品。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网络链接侵权 网络链接价值和技术的优越性受到重视。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设链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务器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并不侵权。即使侵权也属于间接(帮助)侵权,即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帮助侵权。 5、P2P软件侵权 P2P软件 是早期个人对传技术的新发展。P2P可以说是继万维网之后互联网的最伟大的革命,今天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用此种方式,自由从网上下载数字音乐和电影。使用P2P下载文件时,实际侵权人是用户。如果用户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上传或下载作品的行为,就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其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P2P服务者明知用户侵权仍然提供服务,或者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则要承担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或帮助)侵权责任。如此一来,P2P服务提供者往往成为成千上万的侵权用户的替罪羊,因为追究单个的网络用户既不合算,也没有治本。 不过,上述原则也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制度。即自动提供上传、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服务者,并没有义务审查上传、存储、链接或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权,而仅承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移出相关内容的义务。这就为Google、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营造了生存之机,因为它们并无义务审查所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 6、域名抢注侵权 最典型的体现在驰名商标的抢注上。一般指行为人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目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基本特征表现为: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而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以牟利。也有的是为了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声誉,误导公众。这都是恶意抢注域名的不正当行为。 涉及图标等著作权侵权问题。 7、网络游戏侵权 ......>> 问题十:关于网络图片的版权问题 认定是否侵权其中一点比较关键,是否侵犯到著作权人利益,经济名誉等。 图片使用者是否使用原著者的产品用作商业用途获利。 网络是开放共享平台,你所说的情况其实都不太能认为是侵权。一些特别的文字图片原出处都会有说明请勿转载,转载请与原著者联系等等。没有特别注明的,个人认为可以理解为免费的共享资料。 关于著作权侵权的问题,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个人非盈利用途的使用一般很难构成侵权,即使侵权也很难追究责任,因为几乎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2023-09-12 12:59:311

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有哪些,快

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这源于他从去年8月开始,销售进来的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牌羊毛衫。此事后来被传上网后,天价罚金引发争议。  李清进的假冒羊毛衫上的吊牌价,显示为968、1680、2180元不等。而这也是法院作出天价判决的依据。他在淘宝网的买卖记录显示,法院最终认定的吊牌价是这批服装实际售价的10多倍。  售卖假货被跨省抓捕  近日,网友“李根”在博客披露了此案。2010年8月,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在亲友帮助下开始做服装生意,他在郴州市富民市场租赁了一个店铺经营羊毛衫。“李根”称,当年12月15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派人来店铺将李清等人抓走,并扣押店内全部服装和销售用电脑,理由是“涉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李清后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鄂尔多斯中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判决结果出来后,天价罚金引发争议。李清的姐夫肖军告诉南都记者,李清从去年8月开始,凑了一笔钱租用商铺做羊毛衫生意。其间通过进货渠道,李清在浙江省桐乡市的小作坊订了一批羊毛衫。  根据肖军的说法,目前在当地市场上销售的这批贴有“鄂尔多斯”、“恒源祥”等商标的假冒羊毛衫很多,在浙江桐乡进货有一套完整流程。李清只去过一次,羊毛衫在黄芦英、黄秋英等人的小作坊生产,然后由缝制商标的人从周金柱处买到商标缝制,最终走物流运往郴州火车站,李清负责给这些人打款。  4个月后,鄂尔多斯警方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对李清等人进行了抓捕。此案发生地是郴州,对于为何跨省抓捕,南都记者昨日致电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电话未接通。鄂尔多斯中院认为,警方的依据是公安部经侦局的一份通知。这份2010年2月21日下发的通知认为,在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不持异议的前提下,由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侦办涉嫌假冒鄂尔多斯集团注册的“鄂尔多斯”商标的犯罪案件。  法院按吊牌价处罚金  鄂尔多斯中院认定的事实是,警方在李清店内扣押吊牌价每件为21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共计4351件,吊牌价每件为16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价每件为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共计26187件,吊牌标价共计43013364元。这个4300多万的吊牌标价,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最终,李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李清的辩护人,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福奎说,这个吊牌价比市场平均售价多出十倍之多。其向法院提交了李清的销售光盘,光盘记载了李清销售的鄂尔多斯羊毛衫价格分别为100元、120元和150元,李清在网上销售的平均价是147.54元。王福奎的辩护意见,鄂尔多斯中院没有采纳。法院认为,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因此适用“吊牌标价”。  天价罚金还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王福奎说,“所有的制假程序在桐乡就已完成”,李清只是销售,因此不应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而应按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而且,因为一些商品没有销售,就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应从轻处罚。王福奎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4个月来,李清只卖出400多件,销售额总共才6万余元,获利1万元左右,被罚2151万元并不合适。目前,此案已上诉至内蒙古高院
2023-09-12 12:59:433

《网络知识产权争议通知函》怎么处理?

这是一种典型的营销手段。虽然,很多人声称中文域名对于消费者来说有易记的作用,但实际上,至少我自已从来不用中文域名去访问别人的网站。公司名称的保护具有地域性,除了涉及驰名商标外,通常,只要不是在同一地级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公司名称中的字号部分可以相同。因此,同样名字的公司在全国可能非常多。在进行网络域名注册时,不可能也不必要去查询是否与现有的公司名称相同。某些网络公司为了获得业务,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与各家公司联络,是一种不正当的营销手段。如果贵司没有注册中文域名进行宣传的打算,可以不予理会。如果贵司有注册中文域名的计划,建议另找一家正规的域名服务提供商进行注册。
2023-09-12 12:59:533

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遭遇哪些阻力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何其难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课题,比如基于云存储的新技术为广大用户快速便捷地提供大量内容,但也由此引发诸多视频内容版权纠纷;新技术新应用在创新过程中引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讨论。本文从版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对热点案件进行分析,特别对不正当竞争案件,从技术、法律适用等多个角度探索解决路径,希望能为互联网环境下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一些思路。搜狐视频、优酷土豆与百度、快播因聚合平台纷争再起,腾讯、金山与360公司互诉对方不正当竞争……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影响产业界探索发展新模式的拦路虎,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疑难问题。近日,在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共同举办的“第五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产业界代表与北京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从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制聚合平台问题”“有关法律的适用将向完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减轻和减少对权利人的利益分流、促进各方利益分享模式的创新方向发展”等设想。规制聚合平台问题多所谓聚合平台,其核心是第三方应用平台通过链接汇聚整合多种资源,以实现快速、准确地服务用户的目标。最常见的聚合平台是对视频网站的聚合,有些网络电视客户用户端或者播放器向用户提供播放下载的功能,大部分内容都是通过嵌套链接等方式,将第三方拥有版权的内容通过播放器提供给用户,在业内也被称为聚合类视频网站。此前搜狐视频、优酷土豆与百度、快播之间的争议也就在此。据介绍,嵌套链接是随着云存储发展而来的新技术,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学术界和司法界还在探讨中。关于聚合平台与用户、链接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巫霁认为,对于普通用户而言,通过聚合平台可以快速、准确、简便地找到自己想要的内容,对于平台而言,用户的点击量意味着其经济利益,所以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对于权利人来说,两者之间的关系分为不同情况。有的聚合平台链接的网站上存储的信息本身就是侵权的,聚合平台设置的链接也是未经许可的链接。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起诉聚合平台,也可以起诉被链接的网站。因为聚合平台的侵权事实与被链网站的侵权事实不是同一事实。有的聚合平台链接网站上存储的信息是获得授权的,被链网站与聚合平台之间也签署了合作协议,但该合作范围超出了被链网站从权利人处所获得的授权范围,聚合平台的链接行为致使网络用户直接从平台上获得信息,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链网站来说,其与聚合平台的关系也分为两种情况:在许可链接的情况下,如果聚合平台的链接未超出许可范围,可能不涉及侵权问题,如果链接超出了被链网站的许可范围,被链网站可以基于合同或者侵权来起诉聚合平台;在未经许可链接的情况下,被链网站获得了相关版权内容的权利,而聚合平台未经许可链接就直接获得了相关信息,被链网站可以直接起诉聚合平台。据介绍,目前权利人起诉聚合平台时,大部分是用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有观点认为,从本质上分析,聚合平台的基础是链接。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链接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以过错为前提的间接侵权责任。如果链接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没有过错的,适用“避风港原则”,不能认定其构成侵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聚合类视频网站打开之后直接播放内容,并不显示链接的实际地址,也没有跳转页面,没有非常明显的来源显示,其链接的特质并不是非常明显。如果在不能证明它是链接的情况下,能不能就此认定其属于直接侵权?另外,聚合平台可能对被链对象进行分类、整理,以达到使用户更便捷地获得信息的目的。聚合平台对作品进行选择、编辑、推荐,能否就此认定它构成“应知”情况下的间接侵权?这些问题都还有待深入探讨。虽然现有案例多是在著作权法的框架内讨论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但也有学者提出,能否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聚合平台的行为?他们认为,聚合平台事实上利用了其他网站可能投入巨资引入的内容资源,汇聚整合到自己的网站上,吸引用户的点击量,同时也吸引广告的投入,而用户的点击量和广告的投入,正是现在大部分视频网站的盈利来源。聚合平台和视频网站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前者的行为侵占了其他网站的资源,是不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些问题的答案还需要明确。聚合平台一方面不断革新技术,汇聚整合其他网站的内容,满足了用户更便捷获取信息的需求,获得了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聚合平台利用了其他网站的资源,挤占了其他网站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导致这些网站降低技术投入,更愿意趋向链接,而不愿意趋向内容本身。长此以往,互联网将失去创造更多更新内容的动力和机制。法律专家认为,在有巨大潜力的市场和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技术面前,利益和技术应成为推动双方彼此促进、妥协的动力,以实现各方的合作共赢。对于聚合平台,是进行收费,形成有价值的产业链,还是通过向权利人一次性收费,获得一揽子的授权,或者使用其他模式,有待业界共同探索。反不正当竞争难度大近年来,网络著作权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且呈现明显增长的态势。同样出现明显增长的还有涉及网络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来看,虽然这类案件的绝对数量目前还不是很大,但是增长很快,争议比较大,审判难度高,调解难度大。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曹丽萍介绍,目前不正当竞争主要有四大类型:第一类是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纠纷,这类案件占网络不正当竞争数量的一半以上。第二类是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有关的纠纷,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互联网是一个传播高效的媒体平台,因此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问题在互联网领域也非常突出。第三类是互联网企业同类产品兼容性问题引发纠纷。第四类是围绕商业模式引发的纠纷,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这类纠纷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技术措施破坏他人的商业模式,二是因为复制他人的商业模式引发的诉讼。法律专家分析,目前这些案件审理难度比较大主要有3个层面的原因:对技术的认识、市场的把握以及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问题。从对技术的认识层面来看,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但法院审判人员的知识结构往往缺乏相应的技术背景,对新技术的认识和理解不足,使得法院在审理涉及浏览器过滤广告、竞价排名等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时,通常非常谨慎。从对市场发展的把握来看,大多数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之所以告到法院,是因为经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区分竞争手段的高低优劣,需要通过司法裁判对此做出规则的引领。可见,司法规则对市场发展方向、竞争规则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法官来说,要凭借自身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评价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市场,是非常困难的。从法律适用来看,目前法律适用单一。因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远远超出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时预设的情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但目前一半以上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还是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即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然而,在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时,往往不是特别清晰。此外,赔偿数额也是不正当竞争相关案件中非常突出的问题。争议双方往往无法通过提交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最后只能由法官进行酌定。法官介绍,目前法院在审判不正当竞争案件时,首先会审查原告是否有受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商业模式本身不具有法律的可保护性,如家乐福与沃尔玛,肯德基和麦当劳,他们采用基本相同的商业模式各自经营,这种同业竞争有利于向用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但商业模式所带来的正当利益属于法律可保护的范畴,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主张。其次,法院会审查原被告双方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互联网环境下的市场竞争已经不限于同业竞争关系,应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考虑两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此外,法院会审查行为正当性,并注重考虑被诉不正当竞争一方是否具有主观上的错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纳入民事侵权的范畴。实践中,主观过错一般体现为故意做出夸大虚伪的宣传,行为对原告具有针对性、歧视性,或者为迎合部分用户短期需求做出破坏他人商业模式的开发设计等。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雪松认为,加强司法机关与互联网企业的交流互动,有利于人民法院立足网络环境、企业实际,共同探讨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秘书长王斌表示,作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执行机构,在日常纠纷调解工作中力求通过各种形式提供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并愿与产业内各环节企业进行交流,以特色服务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与突破网络知识产权载体的无纸化、无形性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可复制性增强、专有性削弱,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1我国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网络知识产权指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就其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独占权。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被削弱。伴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出现了新类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也变得复杂化。例如2014年6月14日,搜狐起诉“今日头条”,索赔金额1100万元;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在2014年第10次“剑网”行动中公布了如黑龙江“第一教育网”侵犯影视作品着作权案等30余起案件。可见,近年来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虽然我国先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10多个国际条约,但这些条约都缺乏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规定。国内在立法方面已有相应规定,2005年信息产业部与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虽然只是着作权方面的立法,但作为全国首部网络知识产权法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商、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起了一定协调作用;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作了专门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意见》,出台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认定标准。我们可喜地看到,最高院2012年11月26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16条,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作出了界定,更加细致地划分了网络侵权方式和侵权责任,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较为清晰地界定,但该规定只是司法解释。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不够完善,体现为分散式立法,即分散到不同的法律部门,多体现为多部门联合发布或司法解释,而缺失专项立法。2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2.1公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薄弱基于历史和文化等种种原因,大多数公民已经习惯免费使用网络资源,如QQ、微信、各种影视视频软件等,导致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淡漠,在使用免费网络资源时根本不注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媒体往往更倾向于对侵权人侵权技术的赞赏,这无疑对网络侵权的泛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那些侵权者也只洋洋得意于自己的技术成就,沉迷于植入他人程序产生的快感中,根本不知或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而且网络侵权和犯罪不够直观,使人们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认知不到位,即使知道自己被侵权,能真正扞权的却是少数。[1]“让侵权人以为在网上找到了为所欲为的自由天堂。”[2]网络在不断更新发展,目前我国仅有的些许立法,公众无法理解也无从得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不够,起步也晚,再加上公众的法律意识淡漠,使得网络侵权行为日益猖獗。2.2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方式新型化网络知识产权载体的无纸化、无形性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可复制性增强、专有性削弱[3],使得网络侵权形式日益多样化,网络侵权行为新型化,涉及领域愈加广泛,从原先着作权侵权发展到涉及网络域名权纠纷等。网络侵权案同时涉及技术和法律等多层次因素,不断挑战着网络知识产权司法实践[4],中国互联网发展有史以来最为激烈的2010年“3Q大战事件”很能说明这一点。我国目前虽已制定了相关法规,但由于法律本身的保守性和稳定性,立法较网络技术的发展还有相当的滞后性。传统三部法对网络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认定并没有作出规定,立法的严重滞后容易导致执法力度不够,也会阻碍权利人正当权益在网络侵权中得到保护。2.3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认定难度加强网络侵权行为的无国界性、隐蔽性强等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被发现难、法律关系认定难、证据留存难、最终责任落实难、法律赔偿难上难。利用网络工具实施犯罪的衍生与泛滥,给相关司法认定带来种种难题。[5]无纸化、新型化、多样化等特征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标准模糊。证据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经常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所在,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需对侵权行为、索赔数额出具有力证据,但证明侵权的证据一旦被删除,便不会留下任何蛛丝马迹。网络技术更新使得信息传播的时间和空间距离缩短,也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复杂化。“3Q大战”使得网络消费者感到不安,从360和QQ两公司的口水大战中,我们明显的感觉到了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权利受到侵犯,却无法界定网络侵权行为,也无法进行取证,只待两大公司和解后,才又同时享有使用二者的权利。3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困境的突破路径3.1提升网络使用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及网络的普及,使得网络犯罪比现实犯罪显得更容易和轻松,这成为网络知识产权被侵频发的一大原因。人们对网络侵权行为表现得有些不知所措,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故亟需普及全民网络知识产权知识和提升法律保护意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及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宣传。通过多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积极倡导和鼓励全民自觉维护网络秩序,提升全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意识。法只是一种外在约束,自觉遵守法律需内心意识的提高及自律,能够做到发现侵权时自觉维护、抵制和打击。全民自我防范意识提升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才会减少。3.2设立专项立法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目前,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较分散,缺少专项立法,且立法级别低,均体现出现有立法调节力度不够,因而,尽快出台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法》是必要和必须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应包括总则、分则两部分,总则部分包括立法宗旨和原则,通过分则确定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对界定网络知识产权的内涵、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定义、明晰责任主体、确定侵权类型、规定侵权范畴、厘清侵权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如果出台专门立法时机还不够成熟,目前也可以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完善相关规定,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专门立法,在北上广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专业化,也使认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专业程度提高。具体完善措施如在电子证据方面,可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电子证据收集主体;在证明责任上,可在一定情况下要求网络经营商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如知识产权权利人证明“违法所得”和“实际损失”的难度较大时,还可立足本国国情,汲取国际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先进经验,寻求与国际接轨的保护体系。3.3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和行业自律同我国现阶段很多问题一样,中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需执法监督机制。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执法监管力度加大,同样能起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作用。国家版权局已开展了多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使我们看到了政府打击网络侵权案件的态度和做法。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新型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断涌现,在严厉打击这些行为的同时[9],还需要注重规范互联网企业和相关网站对作品的使用行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大监管力度,探索建立长效网络知识产权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探索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3Q大战”使得上亿网络用户受损,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些企业就会丧失起码的商业公德。企业必须自律,在作家维权联盟状告百度文库案件中,百度清空了一些非授权作品。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业内充分合作,只有行业自律,才能取得网络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胜利。参考文献[1]许子薇.网络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D].长春:吉林大学,2008.[2]崔立红.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研究及对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3]王迁.论着作权意义上的“发行”[J].知识产权,2008(1):25-27.[4]蔺巍.由3Q大战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3):69-72.[5]苏江丽.挑战与应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创新-从“谷歌事件”说起[J].新闻界,2010(1):13-15.[6]刘丹丹.论网络着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7]郭素竹.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4):234-235.[8]周植明.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与保护[D].长沙:湖南大学,2012.[9]雷山漫.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刑法保护研究[J].法学评论,2010(6):12-14.
2023-09-12 13:00:041

指出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特点:1、数字化、网络化,这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2、信息量大,种类繁多,每天的浏览量堪称天文数字;3、信息新周期短,网络信息节省了印刷、运输等环节,数据可以及时上传;4、资源庞大,开放性强,信息资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上传和下载信息;5、组织分散,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机构。二、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然人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3-09-12 13:00:321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进行发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进行网络信息传播、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其他侵权行为。【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2023-09-12 13:00:411

现在法律有关于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吗?

2023-09-12 13:01:105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有哪几种

网络最常见也最不被重视的是版权侵权,其次就是商标侵权了,这两种乱象是现在普遍可以看到的,不过通过整顿,以后可能会好点!
2023-09-12 13:01:325

互联网时代下,如何对专利权进行保护?

首先要去申请专利,拿到相应的证件,做备案。
2023-09-12 13:01:572

网上侵犯知识产权具有哪些特点

阁下莫非也是CQU的苦逼学子?
2023-09-12 13:02:286

我国互联网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啊
2023-09-12 13:02:527

网上立案是否知识产权什么意思

网上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通过网络司法程序予以追诉的情形。在网上立案是会弹出显示网上立案是否知识产权指的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或者是别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涉嫌犯罪。
2023-09-12 13:03:181

中国网络知识产权推进中心 威逼营销 大家注意啊

这种问题时有发生,不理会。
2023-09-12 13:03:294

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

在互联网时代,各种信息技术的出现为著作人提供了的新的平台,网络著作权就是著作人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保护的权利。常见的有,网络写手的著作权。那么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下面是小编为您提供的与网络著作权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一、网络著作权概念简述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二、网络著作权的特征(一)、法定性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二)、地域性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三)、专有性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四)、表现性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2023-09-12 13:03:411

公司收到一份“网络知识产权争议通知函”,说是有人要注册我们公司的一个产品名称。谁知道这是怎么回事

正文贴出来好不好?我觉得你们误会该函的意思了。把公司名字,产品名称什么的都隐去。
2023-09-12 13:03:574

网络纠纷如何起诉

"网络纠纷分为几类1、网络侵权纠纷:网络侵权纠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的法院起诉,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如果满足条件的法院有多个,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应当向上述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待法院立案受理后参加诉讼。2、网络借贷纠纷:网络贷款产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要写起诉书,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网络知识产权纠纷:(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023-09-12 13:04:261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

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现阶段存在哪些问题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丰富着电子商务等大量的活动,满足了人们的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隐形化”。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谈判、签合同、订购商品,乃至最终取得商品的这种商务活动,已经使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新的问题。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问题等方面。在网络传输的电子商务中,已涉及版权产品的无形销售,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新问题。特别是已经产生了,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商业标识保护、商誉保护、商品化形象保护等与传统保护根本不同的新问题。电子商务在网络环境下,已对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与传统的商务活动一样,电子商务活动中也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然而,我国现有的关于电子信息方面的法规和商务贸易方面的法规都未涉及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部。立法的不完备对商务贸易造成了障碍,人们既无法准确地把握以非传统的书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也无法完全相信电子商务的安全性。3.1.1因特网上版权保护问题版权保护的核心内容是保障版权人拥有控制作品传播和使用的权利。在传统的传播技术条件下,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等权利上基本保证了版权人对版权作品的控制。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人面临作品“失控”的严重威胁。网络上的版权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者其他版权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此外,关于因特网服务提供者由于其服务者的侵权行为,和其计算机系统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自动复制而被牵涉的侵权责任问题,尚属于争论的范畴,还需要在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确。(2)间接侵权,主要指因特网服务提供者(ISP)和网主因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在网络上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上,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也在研究当中。3.1.2因特网上专利保护问题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1)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很多国家的法律在用版权法对计算机程序进行保护时都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做法,吸收了专利保护的一些内容。但是,能否直接对计算机程序申请专利,不同国家在此问题上所持的态度不一样。依据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附录中对授予专利的事物这样描述:“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无论是产品还是程序,无论在任何技术领域,只要它们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的和具有工业实用性的,都可以被授予专利。”可见,专利制度成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法律手段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目前,在知识产权理论界不少人都认为要把专利和版权两种法结合起来,实现对软件真正的保护。(2)Intemet对专利法的影响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act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广泛的、开放的Intemet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3)专利的电子申请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日本专利局已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韩国已经着手进行通过Internet申请专利的实验。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Internet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3.1.3因特网上的域名域名是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然而,因其易记便用,已经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志符号了。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为此,商家尽量使用商标、商号和其他公司标志性词语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域名虽然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但是它与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因此,最紧迫的议题当是建立域名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但是,更根本的解决方法还在于给域名“正名”,如果域名真的具有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就应当考虑给予它知识产权的地位和法律保护。这样不仅解决了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冲突,而且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容。3.2这些问题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交易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尽管我国的电子商务贸易额迄今不足美国的万分之一,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是相当快的。在这虚拟的世界之中,和现实的世界一样,也存在着违法犯罪和投机取巧行为,这些行为同时也成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影响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3.2.1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域名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互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然而,因其易记方便,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示符号。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手段的巨大潜力,尽量使用商标、商号和其他公司标志性词语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商业组织的域名也被普遍用在广告宣传中,作为该商业组织已经在网上占有一席之地的标志。因此,单个厂商参与全球电子商务的前提是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域名系统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域名的惟一性,因此,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就想出了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志注册为域名,在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其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的坏主意。而在有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人并不存在抢注之故意,而是出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一域名,偶然与他人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注册商标或使用商标相同或相似,即域名与同刑事犯罪者一样,对网络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有害。这种行为已经在美国、英国等国受到了法律制裁,那些注册了几十、上百个他人的知名商标或企业名称的抢注者都被迫将抢注的域名还给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而后者纯属域名引发的权利冲突,对其纠纷的解决,首先必须给予域名应有的知识产权地位和相应的法律保护,然后就域名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制定法律规则。这样,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就不难解决。现在还没有明确的国内或国际的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域名。这种“无法”状态会妨碍全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3.2.2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这种状况,使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变化,而信息网络作品、多媒体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是作品的分类带来苦难。这就影响了电子商务活动中主体资格的认定。第二,个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线很难界定。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经济利益获取与作品形式的分离,使营利与非营利的界线很难划清。第三,用户合法权利的保护受到影响。在网络环境下,存在着用户对作品被动获取的条件和环境,极可能使用户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所以,为了保护各方著作权利人的利益,同时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和重点应当有所调整并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应用的进展,不断增加调整力度。3.2.3电子商务中技术成果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技术成果是创新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电子商务中的技术成果不仅包括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易的商品本身,还包括交易过程中的创新性贸易技巧。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中的商品品种增多,贸易技巧层出不穷,仅靠版权法难以有效地保护这些技术成果的所有方面。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寻找新的保护途径。(1)专利权保护。创新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公布其技术成果,得到专利法的保护,这是创新者享有专利垄断权,提高技术信息价值的有效途径。因为创新者一旦取得了技术成果专有权,使用它的时间越长,范围越广,其价值就越高(在出现新的替代性技术之前,其价值能无限期积累),而且权利人除了自己使用,还可以通过权利转让和使用许可赚得极为丰厚的利润。(2)商业秘密保护。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时才成为商业秘密”。在电子商务中,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如计算机软件、客户订单、成本核算表、会计方法、市场研究报告、营销策略及物流配送流程等。商业秘密具有很高价值,这表现在它现在或将来的使用会为权利人赢得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因此,企业往往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其商业秘密,而一些企业为节省开支或了解对手的情况,可能会不择手段地窃取对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许多国家规定了商业秘密权,来救济技术成果创新者的权利。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我国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出现利益受损现象。5.1开展政府电子商务示范工程,提高国民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5.2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信息服务系统是以因特网技术为网络连接平台的。这种开放性的网络平台使得电子商务的安全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保护必然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我国必须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开发出类似于IBM公司的“密钥容器”这类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以及具有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软件技术产品来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5.3与国际知识产权界密切合作,探寻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国际标准的域名制度我们只有立足国情,修订和完善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才能对域名权加以有效的保护。目前各国均没有颁布有关域名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对策可以借鉴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经验以及国际上的某些通行作法,对与域名权有关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作出相关规定,从而为域名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5.4修订中国版权法,充分兼顾电子商务下版权国际保护的新要求现行的中国版权法普遍存在内容陈旧的现象,即使是有关网络信息版权保护的阐述也很模糊,易造成侵权纠纷和审理结果的随意性,更无法适应电子商务中版权保护的需要。现有的中国版权法中关于“复制”、“合理使用”、“版权保护期限”等规定亟需依据中国实际情况充分兼顾电子商务中版权国际保护的新要求加以修订或增加新内容。我也是写这个题目的,目前是这些,先看看你能不能用上,呵呵。展开
2023-09-12 13:04:361

我的一个网络活动创意文案,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吗?如可,应如何操作?谢谢~

创意不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
2023-09-12 13:05:033

怎样理解企业知识产权与网络工作道德规范?

企业知识产权和网络工作道德规范都是现代商业环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品牌形象非常关键。企业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资源之一,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企业可以确保自身的技术、品牌和产品得到适当的保护,提高市场竞争力。网络工作道德规范是网络环境下企业员工的伦理和行为标准,包括保护企业的网络信息资产、不泄漏企业信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等内容。通过遵守网络工作道德规范,企业员工可以为企业节约和保护重要的信息,防范信息泄露、网络攻击等风险,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形象。理解企业知识产权和网络工作道德规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 保护企业利益:企业知识产权和网络工作道德规范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和长期发展。尊重知识产权和遵守网络工作道德规范可以帮助企业确保经验和技术的安全,并为管理和决策过程提供更加准确和可靠的信息。2. 提高管理水平:遵守知识产权和网络工作道德规范可以帮助企业建立有序的管理程序,规范员工的行为和言论,保证企业内部的合法权益和信誉。3. 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知识产权和网络工作道德规范的保护可以帮助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品牌影响力。企业如果能够获得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他们的产品和服务就会在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综上所述,企业知识产权和网络工作道德规范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品牌形象都非常关键。企业应该注重实践中的应用,以保证不仅自身的权益受到保护,并且员工尽职尽责,共同为企业的成功做出努力。
2023-09-12 13:05:121

网上发表的文章有知识产权吗?如果有人抄袭发表在报刊杂志上怎么办?

这样的事,在现实生活中太多了.针对这件事来说.只要你把自己所写的原稿内容、时间和你的笔名发表在互联网上,我相信大多数的读者会为你不平的。抄袭他人之作的这种行为真是个不道德的人。说得不好听就是个强盗。
2023-09-12 13:05:232

百度文库算不算侵权

对普通人来说是个好事
2023-09-12 13:05:444

中国传媒大学法学(网络与知识产权法方向)辅修/双学位专业面向校内外招生?

中国传媒大学辅修/双学位专业2018年秋季招生简章法学(网络与知识产权法方向)1培养目标本辅修/双学位专业是适应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及文化传媒娱乐产业大发展对相关法律人才的紧迫需求而设置的,能与中国传媒大学各类本科专业已有教学内容有机衔接,旨在培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熟悉网络法、知识产权法、传媒法、娱乐法等特色法律知识和技能,能在互联网、知识产权、文化、传媒、娱乐等行业及相关部门从事需要法律背景的传媒采编和管理、法务、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政策制定、运营等工作的高级复合型人才。2招生对象校内:本校2017级及以上年级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校外:在校学生,须是2017级及以上年级在校本科生(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已获得教育部承认的本科学士学位);社会人员,须已获得教育部承认的本科学士学位。德智体全面发展,能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全部必修课程及格(重修重考及格课程视为及格),学有余力(本科生补考最多一门)。校外同学将进行面试。3修业年限两年(本科校外同学的辅修/双学位学制统一为两年,不再予以申请一年辅修毕业)4免修公共选修课本校学生所学辅修/双学位学分可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5授予证书学习完毕,成绩合格,在主修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时,授予中国传媒大学辅修/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6开设课程7授课时间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每周六、日授课或者晚上授课(寒暑假除外),国家法定假日放假,英语四、六级考试及计算机等级考试时间不上课(详见开学后发的课表)。8辅修/双学位学费:参照我校本科专业收费标准,按学分收取费用。课程模块与实践模块每学分227元,毕业论文每学分227元,辅修一年22个学分合计4994元,双学位两年44个学分合计9988元。每学期缴纳的学费根据实际开课学分确定。9本方向结业方式:本专业的毕业论文由两个部分组成,学生可以任选其一完成。1.可以撰写辅修5000字以上、双学位1万字以上的专业科研论文,参加由专业老师团队组织的毕业答辩;2.由学生在专业教师指导下,以小组为单位(每组4-5人,鼓励学生跨学院建组)撰写案例研究或实证研究报告(辅修5000字以上、双学位1万字以上),并参加答辩。要求该报告能够反映本专业课程所学,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成绩将由答辩组老师共同确定。10招生时间安排/咨询方式/报名邮箱:法学辅修/双学位专业(网络与知识产权法方向)介绍培培养特色及优势培养网络与知识产权法特色复合型人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媒介融合的不断升级、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文化传媒娱乐产业的繁荣发展,社会对于该领域复合型、应用型的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加大。我国网络与知识产权法的纠纷层出不穷,法律事务较为复杂,因此精通行业规律,熟悉法律规则的专业人才供不应求,培养网络与知识产权法特色复合型人才契合社会需求。以此为特色的我校法律硕士专业自2015年开设时就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报名人数屡创新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很高。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明确要求各法学院校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中宣部、教育部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也提出更加新闻传播人才培养应当注重学科交叉融合,也为该领域人才的培养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保障。享有丰富的国内外实践资源我校法律系设有网络法与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是北京法院保护知识产权实践基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设立),拥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十余个法律实践基地,提供了非常丰富的实践资源和国际交流机会,每年聘请数十位国内外顶尖法律实务专家授课或讲座,组织学生参加美国俄勒冈大学传媒、娱乐、体育法暑期项目、牛津大学国际传媒法模拟法庭比赛、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比赛、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定期组织学生到法院、律所、互联网、文化传媒娱乐机构法务部门参访和实习,组织学生参加法律诊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谈判、模拟法庭,增强就业竞争力。毕业生就业前景广阔根据麦可思发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统计,法学专业是2010届和2012届毕业生毕业三年后就业满意度最高的本科专业。本专业毕业生既能在互联网、知识产权、文化、传媒、娱乐行业及相关部门从事需要法律背景的采编和管理、法务、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政策制定、运营等工作,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也可以考取法律研究生深造,或者申请国外名校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在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还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专专业介绍我校法学专业最早开设于1999年,法律系目前设有法学本科、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传媒政策与法规硕士及传媒政策与法规博士(设于传播学之下),在网络法、知识产权法、传媒法、娱乐法等教学科研中具有突出优势。我校毕业生就业率高,就业质量好,历年来培养的毕业生活跃在各级各类法院、律所、互联网及传媒文化娱乐机构的法务部门,其中很多人已经居于领导岗位,相当比例的毕业生保送或考取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国内知名院校,或在哥伦比亚大学、杜克大学、牛津大学、伦敦政经学院、纽约大学、乔治城大学、西北大学等世界名校深造。我校法学专业有一支学缘背景多元、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高水平、国际化的教师队伍,绝大多数教师都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和海外留学访学经历,经常参与立法论证和专家咨询会,代理诉讼和非诉案件。本专业还聘有校外来自著名高校、国家机关、法院、媒体、律所、仲裁机构、企业的十余位客座教授及二十余位客座研究员,22位硕士业界导师。法学专业拥有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2项,二等奖1项,校级精品课程1门,校级示范课程1门,校级国际课程1项,校级双语课程2项,获校级优秀教学奖1项,校级教改项目3个。法学专业重视学生的课程体验,不断提升课堂教学质量,采取了丰富多彩的教学方式,如模拟立法听证会、案例讨论、小组辩论、情景剧扮演、亲自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和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是法学专业的科研平台,每年定期举办“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及传媒法影响力人物”评选活动,发布中国年度传媒法治发展报告,举办各类高端学术研讨会,承接国家级、部委级及各类组织的委托课题。我校法学专业开设了大量实践性课程,如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法律谈判等,每年组织学生参加牛津大学国际传媒法模拟法庭比赛、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比赛、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建立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十余个实习基地,并成为北京法院保护知识产权实践基地,实习和就业机会众多。我校法学专业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牛津大学国际传媒法模拟法庭比赛、美国俄勒冈大学传媒、娱乐、体育法暑期学校、牛津大学传媒法暑期学校、尼泊尔加德满都法学院法律培训项目、瑞士中欧传播法项目等,组织学生与波多黎各中美洲大学法学院学生、美国特拉华大学学生进行学术对话,为学生提供国际化的平台。法学辅修/双学位专业(网络与知识产权法方向)课程基法律基础课程法学辅修/双学位专业的课程精选自我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与网络与知识产权法特色课程,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授课教师主要来自文法学部法律系,富于教学经验,长期授课获得学生好评;同时,亦有来自法院、律所、互联网企业、媒体机构、仲裁机构的知名实务专家,所开设的课程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此外,我们每个学期还会邀请业界专家来给学生做专业讲座,并且组织学生到业界参观、实习,参加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把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法学辅修/双学位课程适合我校各专业学生学习,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同时,还强化了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并提供更多的实践学习机会,增加学生就业竞争力。刑法刑法是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本门课程以刑法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以及我国刑法规范为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刑法的概念,我国的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有关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刑罚论的基本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及其构成和法定刑等。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刑法学知识和原理,全面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内容,能够通过自己所学知识对具体犯罪问题做出分析和判断。民法民法属于法学专业主干课之一。民法是以民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其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公法性质的法律部门相比,民法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法规范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民法的功能在于私权保障,内容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行政法行政法对于规制行政权力运作、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功效。本课程旨在使学生掌握和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行政权力的运作规律和国内外行政法学理论和实务的最新动向,培养独立分析典型行政法律现象的能力,树立行政法治的理念。内容包括:行政法基本概念及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与救济法。诉讼法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主要介绍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价值、结构、阶段、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诉讼行为等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问题,以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同时介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以及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民事诉讼法课程主要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基本制度,包括诉权理论、主管和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民事证据制度、诉讼保障制度,民事审判的各类基本程序,民事执行程序,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商法本课程主要介绍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历史发展、商事主体、商事法律行为、商事登记、商业名称、商业帐簿等商法制度,同时重点学习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这些商法体系的主要内容。国际经济法本课程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具体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争议及其解决法律制度等。在介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力图反映国际经济贸易的最新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使学生能具备运用基本的理论分析、解决国际经济案件的能力。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承担着调整劳动关系、保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成为一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该课程主要学习劳动法的基本概述、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工资制度、劳动纪律、劳动争议的处理、社会保险概述、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内容。网络法在信息网络时代,学习网络法基本理论知识,对于从事网络产业法律实务具有重要价值。网络法包括:互联网管理制度、互联网内容管理、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开放、国际互联网治理、电子商务法律、网络版权、网络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法在创新驱动时代,新闻传媒、影视娱乐、信息技术、文化产业等诸多领域都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本课程主要介绍知识产权的概念、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的关系,国内外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基本内容,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国际公约。传媒法本课程属于法学和新闻传播学的交叉学科,在讲授传媒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主要讲授我国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中与大众传播活动和各类传媒相关的法律规范,使学生基本了解和掌握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大众传播活动的保障和监管的基本内容,为从事传媒行业奠定基础。影视娱乐法在泛娱乐时代,影视娱乐产业中法律问题日益突出,本课程包括影视领域的版权保护、影视投资法律问题、艺人经纪纠纷、艺人人格权纠纷、影视制作与发行中的争议解决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为影视司法审判者、国家影视行政管理者、娱乐法研究者、影视投资人、演艺经纪人、制片人、导演、演员、影视律师、影视公司法务等人员提供从业的重要知识。践实践课程与讲座模块法学辅修/双学位课程除了要求教师在课堂讲授中大量使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谈判等实务之外,还邀请业界专家来给学生讲座,组织学生到业界参观调研,到律所、法院、企业等单位实习,让学生得到更多实践机会。法学专业的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还包括:参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一中院、北京朝阳法院、中伦律师事务所、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腾迅公司法务部、今日头条法务部、优酷土豆集团法务部、中视瑞德传媒公司、知产力、iCourt等。法学专业兼职教师名单:法律硕士业界合作导师(2015-2018)谢甄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潘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江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邹明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庭副庭长)白小莉(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团队高级法律顾问)张雪松(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军(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团队高级合伙人)葛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赵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长)潘柏宇(优酷土豆集团总法律顾问)蔡雄山(腾讯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吕长军(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副总裁)法律硕士业界合作导师(2016-2019)陶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苏志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姜庶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何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一庭法官)陈昶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李自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阚敬侠(中国记协国内部维权处处长)张峥(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晓磊(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旗(中视瑞德公司总经理)法律硕士业界合作导师(2017-2020)丁宇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臧德胜(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许超(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桂佳(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克峰(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亚伟(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硕士业界合作导师(2018-2021)李亘(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处长)杨德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王宝卿(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副制片人)李琳(阿里巴巴影业集团法务总监)李振武(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薛政(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厚哲(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雷东(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冬(南海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法学辅修/双学位专业(网络与知识产权法方向)招生时间安排表1辅修招生咨询以及网络预报名时间:2018年7月25日–9月5日方式:法学(网络与知识产权法方向)请将《2018年秋季辅修报名数据表》按照示例填写完毕后于2018年9月5日之前以附件形式发送至所报专业报名邮箱,邮件主题及附件标题请以姓名+本科所在院校名称+手机号命名。报名邮箱:cucdm2018@126.com。2提交纸质申请表进行报名确认及资格审核时间:2018年9月10日–9月11日方式:请将《2018年秋季辅修/双学位专业报名表》完整填写、贴照片,并签完相关意见后,于工作日时间交至各专业审核,具体地点见届时通知。非本校本科在读同学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必须:1、 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 提交一寸彩色证件照1张(制作听课证所用,并在照片背后用铅笔或圆珠笔标明姓名、本科学校)未毕业同学请提交由在读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盖章的在读证明一份(如学校无固定要求模板,请使用附件11模板;已毕业同学请提交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3校外学生面试时间:2018年9月15日至9月16日之间(具体请见届时通知)方式:届时将通过网站公告面试时间地点,请在该时间段内关注教务处网站主页公告通知。4确定录取名单时间:2018年9月19日方式:将在学校教务处主页公布确定录取名单(包括校内外同学)。5缴纳学费时间:2018年9月20日—9月30日期间(具体安排请见届时通知)。方式:本学期辅修/双学位交费将采取网络缴费形式,已确定录取的同学可按届时通知登录相应交费系统进行网络交费,注意:费用一旦缴纳无法退还,故请一定慎重确定交费及学习意向。6正式上课时间:2018年10月初 领听课证及开课(具体时间请关注届时网站通知)方式:请已缴纳学费的同学按时领取听课证,并持听课证根据课表按时上课。课表将在领听课证时发放。温馨提示:具体招生简章和后续通告请持续关注中国传媒大学教务处网站。教务处:65779703(9月10日以后)邹老师 18614053949请点击阅读原文下载《2018年秋季辅修报名数据表》《2018年秋季辅修/双学位专业报名表》◎编辑 | 葛伟超中传法学自我驱动 追求卓越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9-12 13:06:111

我司接到一张中国网络知识产权推进中心产权争议通知函,意思是他好心提醒告知你有人使用你的公司名字注册

你们可以查看下有没有人抢注你们的商标,专利等 有的话如果对你们有影响可以提出异议。不用搭理那个通知函的。
2023-09-12 13:06:221

怎样理解企业知识产权与网络工作道德规范?

这种情况理解如下:企业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拥有的或与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等。这些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资产之一,也是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保障。而网络工作道德规范则是指在互联网上工作时,应遵循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包括保护他人隐私、遵循法律法规、尊重版权等。企业知识产权与网络工作道德规范之间存在密切关系。首先,企业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同时也需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其次,在网络工作中,企业必须遵循网络工作道德规范,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窃取他人知识产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09-12 13:06:321

网络安全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查的关系

知识产权犯罪产生安全隐患、案件调查需要技术手段和技能。1、知识产权犯罪产生安全隐患:知识产权犯罪包括盗用、篡改、复制、制造高仿、假冒等行为,这些行为会导致信息安全隐患的产生。2、案件调查需要技术手段和技能:侦查领域会加大对于技术专业人员的招募力度,确保该领域的人员具备足够的技术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掌握现代网络科技手段,将调查工作进行下去。
2023-09-12 13:06:391

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有哪些?

国际社会目前对信息开发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我们接触较多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版权法来提供知识保护的。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坚不可摧的。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使得诸如美国白宫及五角大楼等等一些机构的绝密数据库,频繁地成为电脑高手们一试身手的对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们的法律这种电脑入侵事件却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而是如果没有造成其它的侵权行为,则并不违法。传统的知识保护体系中,违法与不违法的界限是进入行为或由此获取的资料是否是“个人使用”。但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诸如“黑客”这样的人物,是有可能通过网络接触到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数据的,此时哪怕仅仅是“个人使用”恐怕也并不是件有益的事。“个人使用”概念的区别变得更为困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技术保护不足以根本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还更需要法律保护的帮助。在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又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网上知识的保护是通过版权法来进行的。在原有体系中,从技术角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单纯地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解除一般并不违法。即只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能够进入网络中那些绝密数据库并进行浏览是不违法的。除司法保护,美国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日本在网络只是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网络侵权行为严格打击和取缔,同时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有力的打击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欧洲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源地,20世纪70年代起,伴随着欧洲国际商品贸易不断扩大和知识产权国际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欧洲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今天,在欧盟若干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已经形成一个统一的“欧洲”权利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协调和统一已经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世界各国都在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都面临着修改、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地区和有关组织也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版权条约》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欧盟颁布了《信息社会版权指令》。我国也在把握时机,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权法》。2005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2023-09-12 13:07:021

按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分类网络信息资源可分为什么免费资源和

可分为开放资源、免费资源和收费资源。根据实际需要获取网络资源,会区分网络开放资源、免费资源和收费认证资源,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能合法使用网络信息资源。
2023-09-12 13:07:591

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法律主观: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是:1、知识产权的各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例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等,2、还可以由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3、构成犯罪的,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等。
2023-09-12 13:08:151

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一般有哪些?

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一般有哪些?构成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一般有哪些?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1. 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2. 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3. 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富有设计人创新与思想,其他的网络作品亦是如此,诸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等。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4. 网络链接隐形侵权。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网站和网页之间进行切换,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遨游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中,它被誉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与路标。因此,链接被称为网络最基础和革命性的特征、互联网最伟大的革命。前面我们已经就链接侵权的隐蔽性进行了分析,在商业网站上,这种链接往往能够引起侵权。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一般有哪些?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版权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2023-09-12 13:08: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