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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营改增税务政策有什么变化

2023-10-07 22: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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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4个附件,规定自2014年1月起,邮政业和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还新增对多项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届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将同时废止。

  

  营改增试点再扩围“1+7”进化至“2+7”模式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从营业税“邮电通信业”中的分列为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具体包括:函件(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包裹(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邮政特殊服务和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其他邮政服务。

  

  邮政业增值税税率为11%;上述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2015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

  

  对邮政储蓄业务仍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从营改增试点以来,交通运输业的铁路运输一直仍按营业税征税,这次财税〔2013〕106号文件明确,将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铁路运输业务纳入营改增试点,从属于陆路运输税目,增值税税率11%,从而使交通运输业完整的实现了营改增。

  

  至此,营改增试点范围由“1+7”模式进化为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7项现代服务业的“2+7模式”。

  

  除上述两项大变化外,财税〔2013〕106号文件还对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进行了部分新增和整合调整,统一体现在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

  

  将原营业税邮政通信业中的快递业务分解为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业的收派业务。函件和包裹在异地之间的传递属于运输业;在物流辅助服务税目下增设收派服务: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分拣(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派送(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服务。收派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的6%税率执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将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航天运输服务增列进航空运输服务,并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优惠;在其他陆路运输服务中增列了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在技术咨询服务中增加了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两项;把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审计管理、税务管理、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作为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新增到信息技术服务税目中;将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列入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对翻译服务按咨询服务征税。

  

  调整并增加了多项可按差额征税的业务

  

  2013年8月全国营改增试点后,允许差额征税的仅保留了融资租赁业务这一项。本次财税〔2013〕106号文件对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办法进行了完善和调整,在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了7项(调整1项新增6项)差额征税业务: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除外),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扣除项目增加了车辆购置税,但剔减了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解决了财税〔2013〕37号文件原规定中,将本属于进口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作为费用扣除的问题。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购进有形动产时其进项税额已抵扣,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承租方出售有形动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如果出租方对租金中包含的本金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势必造成承租方重复抵扣税款。再者,由于出租方向承租方购买租赁标的物支付价款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时虽然收取了租赁标的物的价款本金但又在销售额中扣除,自然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3.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仅限于凭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凭证计算)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6.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在列举的有效凭证中增列了两项: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增加了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抵扣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率的变化

  

  财税〔2013〕37号文件关于“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废止,从2014年1月1日起,接受铁路运输服务,应按取得的增值税货运专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

  

  购进初级农业产品,符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按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减免税优惠、即征即退的过渡政策变化

  

  财税〔2013〕37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除继续执行或在2013年底截止的以外,有下列变化:

  

  1.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享受免税的期限延续到2018年12月31日。

  

  2.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再延续,从2014年起,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所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5.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7.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8.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9.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0.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1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12.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有微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500万元)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对象中,“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修改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这是由于财税〔2013〕106号文件一开始就已将企业纳入“单位”,没必要再分列。但需注意的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仍是有区别的。

  

  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而财税〔2013〕106号文件将该规定修改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而看似修改不大,只是将“小规模纳税人”改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实则意义深远,意味着只要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其他营改增政策的细微变化

  

  同一省级辖区内的总分支机构可汇总缴税:自2014年1月1日起,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不征税代收费用增设条件:对不计入价外费用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增设了必须同时符合的三个条件,从而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保存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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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18:15:181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无论是范围还是力度,整个行业都随着政策的实施而产生不同的影响。中达咨询就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和大家说明一下。“营改増”定义:营业税改增值税。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一、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政策主要变化(一)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变化“营改增”之后,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均为3%,且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虽然政策变化对税率的大小未发生改变,但由于计税依据的变化(原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按照运输收入折算为不含税价格后作为计税依据)而对小规模纳税人造成了影响。案例分析:2016年1-6月期间,某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业企业取得运输收入200万元,按照原营业税3%税率计算,该企业应缴纳营业税6万元,而按照“营改增”政策计算,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5.82万元,计算过程为200÷(1+3%)×3%=5.82万元,较原营业税政策少缴纳0.18万元税款,实际税负由原来3%降为2.91%。由此可见,“营改增”政策降低了小规模运输企业实际税负,为中小运输企业扩大再生产提供了有力支持。(二)一般纳税人政策变化按照“营改增”政策规定,交通运输行业适用税率从原营业税3%提高到现行增值税11%,为弥补税率较大幅度提高给交通运输企业造成的税负增加影响,政策规定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可将取得的购置交通工具、燃油消耗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营改增”政策对交通运输行业主要影响(一)通过案例说明“营改增”政策对交通运输业税负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为例,在不考虑进项税抵扣假设条件下,该企业2016年上半年运输收入实现200万元,从缴税绝对额方面看,按以往政策该企业应缴纳营业税6万元,而按照“营改增”政策计算,应缴纳增值税22万元(200×11%=22万元),较改革前增加16万元,增幅266%。从税率上涨方面看,新政策名义税负为11%,考虑折算为不含税价格实际利率为=1/(1+11%)×11%=9.91%,较原政策税负提高6.91%,增幅达到233%。由此可见,“营改增”政策在不考虑进项税抵扣情况下,大大增加了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税负。同时,由于多数运输企业无资金进行运输设备更新、未能取得正规的路桥费、燃油费发票,导致运输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低,无法弥补税率提高给运输企业造成的税负影响。(二)抵扣销项税促使运输行业不断更新设备购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可以在计算销项税前抵扣是“营改增”政策对于缓解税率上涨给运输企业带来税负压力的最要手段之一,因此,大多数运输企业为了享受增值税抵扣优惠政策,纷纷集中对运输车辆进行更新,同时,由于运输设备更新换代,也大大提高了运输效率及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并降低了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保养等成本开支,提升了运输行业综合竞争力。(三)纳税申报需要网上认证一是纳税申报方面。改革后,交通运输企业应将当月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通过IC卡报送给当地国税部门,以便税务部门将IC卡信息与申报数据进行详细核对。同时,交通运输企业除填写、报送申报表主表外,另增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等报表。二是较改革前,交通运输企业财务人员还需将当月取得的专用发票、运输费用单据等拟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发票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且应于该发票开具起6个月内认证完毕,对于未认证或起超过6个月期限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四)会计处理更加细致执行原政策前,交通运输企业只需每月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发生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出当期应交营业税额(假设企业对于每期运输服务均向承运人开具发票),而改革后,运输企业需将运输收入还原为不含税价格,以该价格再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最后,运输企业还应考虑当期购置资产、办公用品及汽油燃料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而进行相应的进项抵扣,在综合计算后得出当期应缴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且应在“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销项)、应交增值税(进项)、已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等二级会计科目,增加了财务人员核算工作量。三、交通运输行业面对“营改增”政策变化应采取的对主要措施(一)加强财务人员税收政策培训,科学对接会计处理一是新政策执行后,交通运输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收法律要求设置相应会计科目,并对增值税发票申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备查登记,同时,建立、完善运输企业财务核算、发票领用、税收申报等管理制度,积极实现会计核算与纳税工作衔接。二是交通运输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组织本单位财务人员参加当地税务部门组织的“营改增”专题培训会,以便本单位财务人员尽快适应新政策对税收法律、相关专业技术的要求,以所学知识为企业管理层进行税收筹划出谋划策,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二)完善企业业务流程,改变服务定价策略及营销方式“营改增”政策的出台,不但在避免重复征税、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而且对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结构优化、加快发展速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应抓住“营改增”政策出台的机遇,通过设备更新提升企业承载能力;通过降低过路费、交警罚款重新对运输线路进行合理规划;通过提高驾驶人员技术水平及安全行车意识,降低运输企业人力成本,提升运输企业核心竞争力。(三)积极适应税收政策变化,及时关注国家财政扶持政策除上海、广州等首批试点省份外,全国其他省份均于2016年5月,将交通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从政策执行过程看,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降低税负起到了扶持作用,而对于一搬纳税人运输业企业而言,由于税率大幅度提高,尽管税法规定运输企业可以在购置运输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但对于一些资金压力大,无能力重新购置运输设备的运输企业仍无法弥补税率提高而造成税负增加的影响。因此,交通运输企业应及时关注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出台的过渡性政策,积极申请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以顺利渡过税收转型期。同时,交通运输企业也应通过自身努力,适应、改变税率变化对企业的各种影响,争取将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12 18:15:281

税务总局明确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条条重要!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的,不再调整,未缴纳营业税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7月25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近期我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为统一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目前的营改增政策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近接部分学校反映,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境外教育机构自境内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现行规定不明确。本次《公告》中明确,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可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二、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差额计税政策(一)境内机票代理服务的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二)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可分为两种情形的扣除凭证。1.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扣除凭证包括下列两项之一:(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2)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2.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发票的种类及金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关于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增值税政策目前,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减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土地资源分布不均衡,不同市县对耕地占用的需求也各不相同。为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各省陆续出台管理办法,实现了补充耕地指标的跨市县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实质上是一种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开发的权益,纳税人发生的转让补充耕地指标行为,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为统一表述,《公告》采用了“补充耕地指标”这一名称,各省出台的管理办法中采用的其他名称,只要与“补充耕地指标”实质相同,均可适用本条政策规定。四、关于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问题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中,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分别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其中,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近接地方反映,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处于非正常上市状态,比如因业绩未达标等原因已被交易所暂停上市,因此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实施停牌。针对上述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五、关于拍卖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问题1999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对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结合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停止执行国税发〔1999〕40号文件,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六、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另外,本次《公告》中还明确,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七、关于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问题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2017年4月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政策到期后,基层税务机关及部分纳税人反映,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发票。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次《公告》中明确,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免责声明: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参考。涉及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3、本文章内容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2023-09-12 18:15:521

营改增最新消息介绍?

一说到营改增最新消息,相关建筑人士还是比较陌生的,现阶段营改增最新消息有哪些?对建筑行业有什么影响?以下是中达咨询为建筑人士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基本内容:中达咨询通过本网站建筑知识专栏的知识整理,营改增最新消息基本概况如下:建筑、房地产行业性质较为特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建筑营改增将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转变:自国务院明确提出,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营改增”便大步向前。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4大行业营改增涉及面广,硬骨头多,对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还有可能引起税负的较大变化。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消息:建筑、房地产行业性质较为特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建筑业主要是为房地产业提供服务,两者上下联通,相辅相成。是否利好不应只看税负增减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对建筑企业而言,这句话意味着悬在心里5年的那只靴子终于掉了下来,并无太多意外。相比较而言,李克强总理的后半句话更引人注意,“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在此两周之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这个数字对很多一直带着猜测和期待的企业而言,带来更多的是失望和忧虑。目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对建筑企业营改增采用11%的税率后的税负变化,不少机构和专家早在几年前就进行过调研和测算,结果大多显示企业税负会增加。更多最新建筑行业政策分析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6-2021年建筑行业深度分析及“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导报告》。对建筑企业而言,是否真的大局已定、危势难挽?也有专家对此持更乐观的态度。安永间接税合伙人周澔宇指出,营改增对建筑业是否利好,绝不能只盯着税负的增减,而是要看最终企业利润率的变化。从长远看,营改增将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主任梁舰认为,税负是否增加,还要看具体情况。对于存量资产已经很大或者比较大的企业来说,营改增以后出现大量投资性采购的机会较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可能会增加。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等合法手段降低税收负担。抵扣链条不完整成税负增加主因营改增的目的是减轻企业负担,但为何此前很多业内人士测算,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可能不降反增?这样巨大反差的背后,暴露出的是行业现实经营环境下进项税无法抵扣的难题。北京财税研究院研究员、管理学博士李志远表示,建筑业企业大量的沙石料、土石方等材料往往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这将导致进项税额减少,成本相应增加。同时,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外部劳务费用在施工成本中所占比重为20%—30%,该部分成本以及自有人工成本在目前设定的税收改革方案下,很难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依法征税打通营改增“最后一公里”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2016年5月1日要全面落实“营改增”。如何确保“营改增”的顺利落地?3月13日,国税总局局长王军在人民大会堂北大厅“部长通道”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税务部门已经制定了任务书、路线图、责任状,倒排工期,彻底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尤其是对接好纳税人的“最后一公分”。实行“营改增”之后,纳税人最担心税负负担增加怎么办?对此,王军回应称,税务部分已经在方案制定中,就考虑到原则上要延续过去的优惠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情况,新制定了一些过渡措施,“我们会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此外,王军还提到,为了帮助企业适应营改增,国税总局将在全国各地的纳税服务厅开办“营改增”的绿色通道,并将6月份的纳税申报期截止日由原定的6月15日延长到6月25日。通过合法手段降低税收负担具体方案已在制订中,建筑企业自身该如何适应政策的变化?李志远认为,营改增对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要求比较高,尤其是票据的管理。现阶段,企业应该围绕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作为建筑业企业应当注意政策变化,改变管理思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通过税收筹划等合法手段降低税收负担。”梁舰表示。梁舰建议,其一、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流程,降低增值税事项操作的涉税风险;其二,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对混业经营事项完善机构设计和会计核算,防范误操作导致多缴增值税或者涉税风险;其三,通过交易手段进行“税负转嫁”,降低自身增值税的税收负担。李志远还指出,即便营改增政策的目标是为企业减税,但对于特定的企业主体来说,如果没有积极的应对,可能出现税负增加、利润下降的问题。尤其是在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竞相压低预算报价的情况下,更要重视营改增的影响。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9-12 18:16:041

营改增是什么意思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并且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是:简易征收方式,税负下降,企业经营成本是否上升还有待观察;一般计税方式,税负是否下降取决于进项税的多少,可能涉及的进项税额主要包含材料费、设备采购费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一)现行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三)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四)增值税的税率。目前有17%, 13%、11%、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部分特殊情况下货物或者服务适用0税率。(五)营业税的税率。 根据不同的经营项目,适用以下税目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 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1 、征收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 ( 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 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交纳增值税。2 、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2023-09-12 18:16:421

营改增政策是怎样的?2017最新营改增政策

2017年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已经确定从5月1日开始推行,税率定在11%,这也让营改增再度成为热门话题。那么营改增政策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将为大家带来2017最新营改增政策,准备买房的朋友们不妨来了解一下。营改增政策是怎样的?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2016年1月,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决定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前期试点已取得积极成效,2016年要全面推开,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增值税分享比例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要做合理适度调整,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并加大部分税目进项税抵扣力度,将带来大规模减税。据统计:全面推开营改增预计减税规模将达9000亿元。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据不完全数据统计,从2012年试点到2015年底,“营改增”已经累计减税5000多亿元。2016年,已纳入“营改增”的行业减税规模估计有2000亿元,金融业、房地产和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减税规模或接近4000亿元,2016年“营改增”减税总规模接近6000亿元。“营改增”会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营改增政策是怎样的?2017最新营改增政策的全部内容。
2023-09-12 18:17:161

不动产经营租赁适用税率

法律主观:城镇化的过程,大量人口离开农村来到城市工作,这些留在城市的人口大部分依靠租房在城市落脚。所以城市里出租房屋行业还是比较发达的,关于出租房租,税率肯定是要了解的。一、个人所得税(10%)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定额减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减除后的费用再乘以20%的税率就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我国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有税收优惠政策,即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印花税(应纳但免征)订立经济合同要征收印花税,经济合同包活财产租赁合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要缴纳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的税率为1‰,按照合同上记载的金额为计税金额。但是,我国对于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有免税政策,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房产税(4%)房产税是房屋产权人持有房屋所要交的税款。即使房屋产权人将房屋出租,交给他人占有使用,但是因为房屋产权人依然是房屋的所有者,仍然要缴纳房产税。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出租房屋的实际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幅度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向土地使用权人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出租人在购买获得房屋时一并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故不论房屋是否出租都应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具体如下:大城市1.5元-3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1.2元-24元/平方米;小城市0.9元-18元/平方米;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平方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法定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五、增值税(1.5%)曾经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的调整范畴,“营改增”之后就统一成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局2016年发布的《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出租的是非住房性质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这三种税统称为附加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附加征收的一种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金额。在住房出租中,因为不涉及消费税,所以附加税的计税金额是出租人因出租房屋缴纳的增值税的金额。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市区为7%;县城、建制镇为5%;其他地方为1%。教育费附加为比例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比例税率2%。上述税率各自乘以增值税的纳税金额就是出租人因此要交的三种附加税的金额了。法律客观:对于买房的人来说“要不要交房产税”是十分重要,要交哪些税也是购房者不可疏忽的一个大问题的,今天就结合营改增政策,针对不动产的税收与租赁问题简单的介绍一下。一、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二、征税范围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2.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税率和征收率(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4.计税方法(1).基本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5.销售额的确定(1)基本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2)具体方法(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试点前发生的业务(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5)视同销售的处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6.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增值税抵扣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7.纳税地点基本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销售租赁不动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2023-09-12 18:17:241

2022年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2023-09-12 18:17:351

2019年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生活服务业也纳入了缴纳增值税的范畴。生活服务业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我们在这里简要介绍下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包括了什么内容?   答:按照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生活服务是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生活服务业包括了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这次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生活服务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1)文化体育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①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②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①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②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①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②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①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②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营改增后税率有什么变化?   答: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当然销售额没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有什么不同: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价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大家最关心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营改增后税负能否明显下降?   答:生活服务业是这次营改增当中户数最多的行业,大量的生活服务业都是中小企业,过去营业税税率是5%,现在生活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大部分纳税人税率从5%下降到3%,税负下降了40%。举个例子,一家餐饮企业年销售额309万元,按照营业税规定,要交的营业税为15.45万元(309×5%)。营改增后,由于这家餐饮企业销售额不到500万元,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那么这家餐饮企业要交的增值税为:309/(1+3%)*3%=9万元,由此可以看到,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会明显下降。   现在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旅游成为一种大众消费,旅行社在营改增后销售额怎么确定?   答: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后计算销售额比较特殊。旅行社有大量的支付宾馆住宿费、景点门票,交通费,旅游目的地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等,因此在营改增后,政策上沿用营业税的做法,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简单来说,就是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允许差额扣除,确保了税负不上升。   生活服务业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营改增后有什么免税的优惠政策?   答:生活服务业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优惠政策相对于其他试点行业来说更多,尤其在教育、医疗等方面。享受免税的有: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8、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0、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1、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4、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5、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023-09-12 18:17:431

营改增后,鉴定咨询服务属于哪一类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扩展资料:营改增政策的意义:从媒体评价方面来看,营改增政策自2012年试点到2015年底,已累计减税达5000多亿元,后续还将持续体现产业链减税效果。此政策虽然作为一个减税措施,却会冲击财政收入。两种税加总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40%以上。实施了营改增政策之后,会呈现出“一税独大”的局面。地方税已经没有主体税种,现在实行的中央和地方的分税格局又难以继续维持,整体的税制结构严重依赖着单一税种,这其中的风险是不能忽视的。从社会评价方面来看,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头戏”。其不仅是简单的税制转换,还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这一现象,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对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有促进作用,起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增值税
2023-09-12 18:17:561

网上公司注册:营改增后,是否选择一般纳税人有讲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政策终于落地。但是,面对新政策需要一个消化吸收的过程,特别是对于新纳入的四大行业更是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也依然在困惑着一些纳税人。有人问:我们是一家以建筑业为主的小型公司,并开设有一间零售建材配件的小门店。现在以缴纳营业税为主,零售部分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起,实行营改增后,我们是选择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好呢,还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好呢?这个问题包含的内容比较庞大,涉及具体情况的可能性比较多,很难有一个比较清晰地回答,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进行测算和规划。虽然现在营改增的具体实施方案已经出台,但由于市场对营改增的适应有一个过渡期,对于后续的影响还比较难以把握,所以需要有具体的经营数据和企业面对的实际市场的情况,才能进行精准的预测。但有几个点是可以明确的:一、达到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当登记而未登记、按照规定时限内未及时纠正的,则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符合规定情形的,达到标准的也不是一定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一般纳税人纳税,也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但都需要将选择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指连续12个月销售总额超过规定标准。具体标准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销售收入50万元,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经营销售收入80万元,应税服务收入500万元。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选择纳税人类型的参考依据1、税负率的参考依据在考虑选择是否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时,主要需要考虑的是取得进项税额的比重有多大,也就是说增值税税负率的高低。这可以通过模拟税负率与征收率进行比较:如果税负率大于征收率,自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划算;反之,如果税负率小于征收率,自然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划算。税负率=(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销售额×100%当然,如果需要更细致的测算,要同时考虑征收率和税负率对价税分离的不同影响,但相对来说这个影响比较小。2、需要考虑自己的行业特点如果属于餐饮娱乐等生活性服务行业,从增值税的安全性和属于终端性消费的角度看,许多经营项目即使消费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可能也不允许抵扣,也就是你开具的是否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消费者来说没有什么区别,那么只需要考虑税负率的比较就可以了。3、需要考虑自己的客户对象如果你的经营项目是属于增值税可以抵扣的范围,就需要考虑自己的经营市场的定位:如果你不准备做大,不想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你想要做大,做销售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意,那么就需要选择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对象基本上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属于可以抵扣的项目,营改增后客户势必要求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除非进行价格折让。总之,营改增后,有部分企业达到标准、并且不符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就需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且及时按照规定尽可能地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对于有选择权的企业,就需要进行认真的测算和市场定位的综合考虑,来决定是否选择一般纳税人。扫下方二维码,轻松关注曼德企服
2023-09-12 18:18:261

保险营改增最新政策

营改增新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1日对外发布通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是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需要按照百分之五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出租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两部门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两部门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中还明确了有关再保险和非学历教育等“补丁”政策,并指出这些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再保险服务方面,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两部门明确,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所谓原保险服务,专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非学历教育方面,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营改增对房地产业有哪些影响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转让销售及持有自营阶段,均涉及营业税纳税问题,主要体现在:1、开发建设阶段: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额包括应税劳务及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不含甲方供材),按照营业税率3%计征。2、转让及销售阶段: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与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均按照转让及销售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受让或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5%税率计征营业税。3、持有自营阶段:出租房地产,按租赁服务业以5%税率计征营业税结合税制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可以看出,如果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那么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是系统性的首先税率的直接变化(由3%∕5%营业税税率变为11%∕17%增值税税率),税率均大幅上升,虽然增值税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额,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特殊性与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项目往往难以抵扣。并且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直接上游企业,其受“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影响必然会波及甚至转嫁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而造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一系列影响。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12 18:18:351

营改增对航运保险免税政策影响

被弱化。原来的营业税适用于保险业务,包括航运保险,航运保险在航运业中属于重要的保险类别,营改增将营业税转为增值税,导致航运保险也受到增值税的征收。
2023-09-12 18:18:431

全面营改增后国税总局 财政部出台了哪些政策

请参考《财税[2016]36号》
2023-09-12 18:18:552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支柱性产业之一,其所涉及的上下游产业链众多,自身行业经营关系复杂;其中,上游产业包括钢铁、建材、机械、化工、工程承包等行业;下游产业包括家电、装修、物业、家居等行业。房地产业作为典型的周期长、投资大、资金密集型产业,对各类税收及金融政策变化有着极强的敏感性,尤其是税收政策变化将直接影响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负和利润水平,最终影响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所涉税费体系相当复杂,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诸多税种,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费负担和投资的积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大环境的变化,房地产业也逐步进入新常态,政府针对房地产市场不断出台调整政策,但收效甚微,房地产企业运营成本仍居高不下。2015年,我国房地产业面临高库存压力,企业资金回流放缓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房地产企业投资意愿减弱以及开发投资速度迅速下降。尽管中央和地方不断出台促进房地产复苏新政,积极调整银行信贷和投融资政策,鼓励楼市消费和投资,但房地产企业投资积极性未见好转,新楼盘开工建设仍持续下行。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占据我国营业税总额67%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并将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税额范围,至此全国将全面推行营改增,彻底打通税收抵扣链条,确保企业税负只减不增。为此,借助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财税改革之东风,减轻房地产投资企业税负,提高房地产企业投资积极性,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相关文献研究视角回顾纵观“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相关文献,国内学者主要围绕税负影响程度展开研究。郑岩和冼彬璋[1]采用天津房地产行业相关数据,假设房地产业、建筑业均适应11%的增值税税率并且属于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得到全部抵扣,最终测算得出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负较营改增前减轻0.82%。宗式华和周松德认为,在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的情形下,营改增前后税负保持均衡的临界点是物料成本占据企业总收入比例的65.5%;当房地产企业物料成本占企业总收入比例小于65.5%时,房地产企业税负水平将上升;反之,则税负水平下降。彭晓洁和肖强假设房地产业上下游产业全部推行营改增的前提下,构建不同税率下的税负预测模型,测算结果显示,房地产企业税负发生变化主要受制于增值税税率和可抵扣进项税额两个主要因素。在相同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越大,营改增后企业税负的降低程度就越大。在上述诸多国内文献研究中,大多数学者在研究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方面,基本上从营改增前后所缴税额的简单比较维度,得出房地产企业税负上升还是下降;但是,大多数文献在考察和房地产企业相关的税负时,忽视了企业所得税在征缴营业税前可以获得扣除的情况。另外,在计算房地产税负变化时,未考虑房地产实务中成本核算的特点,仅将物料成本作为增值税可抵扣项目来源。为此,本文在考察房地产企业税负变化时,将征缴企业所得税予以扣除的抵税效应以及房地产企业对施工企业的“甲供原料”和“包工包料”两种模式的实务要求考虑在内,构建“甲供原料”和“包工包料”模式下的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负前后变化模型。房地产投资企业在营改增中的税负变化分析在现实的征缴纳税实践中,房地产投资企业销售基本采用预售方式,当期收到的预售房款不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而是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对房地产投资企业预收房款所对应的营业税金,应结转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依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的“已销开发产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准予在当期按规定扣除”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投资企业已缴纳并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营业税应在当期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与营业税征缴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相比,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是针对增值部分征税,其不在房地产企业利润表项目中反映,无法作为费用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对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比较时,应将营业税中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抵扣效应考虑在内。房地产投资企业开发成本极其复杂,涉及到不同领域和环节的费用支出,其大体包括土地成本、建筑安装、财务成本等项目支出。在具体的房地产投资和运作实践情形下,房地产投资企业的运作和经营模式基本以“甲供材料”和“包工包料”两种方式为主,在“甲供材料”运作和经营模式中,物料成本仅作为可抵扣增值税来源,但大部分房地产投资企业对建筑施工单位要求采用“包工包料”模式进行运作和经营,取得建筑施工单位统一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从而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部分。(一)模型构建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4];其中,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实行增值税税率为11%。可见,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营改增之前,假设某房地产投资企业应税收入为R,企业所征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R,由于营业税中具有所得税税前抵扣效应功能,其应缴纳营业税为5%R×(1-25%)=3.75%R。营改增之后,假设房地产投资企业的营业成本为C,企业所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取得进项税额可抵扣金额约占总成本比例为β;在“甲供材料”投资和运营模式下,房地产投资企业物料成本约占营业成本比例为β1,其中,当物料成本占营业成本比例为β1=0时,房地产投资企业采取“包工包料”的投资和运营模式;当物料成本占营业成本比例β1>0时,房地产投资企业采取“甲供材料”的投资和运营模式。由于房地产投资企业在“甲供材料”投资和运营模式中的物流成本在进项税额可抵扣部分的增值税税率为17%,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为11%,那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投资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即R/(1+11%)×11%-[C×β×17%+C×(β-β1)×11%]。(二)模型分析考虑到实践中房地产业物料来源途径的不同,将房地产投资企业的投资和运营模式分为“甲供原料”和“包工包料”两种,其对应不同的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另外,还考虑到营业税征缴中房地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效应,因此构建两种不同的投资和运营模式来观察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为了简便说明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前后税负水平的变化情况,本文假设房地产投资企业所有用于成本支出部分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即房地产投资企业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应成本比例β为100%。只有当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前后税负水平保持不变,才能确保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不加重,即房地产营改增营业税额=营改增后增值税税额。(1)当房地产投资企业选择“包工包料”投资和运营方式时,β1=0,C/R=56%;当C/R>56%时,房地产投资企业税负在营改增后出现减税效应;反之,营改增后,房地产投资企业出现税负上升现象。(2)当房地产投资企业选择“甲供材料”投资和运营方式时,β1∈(0,1),通过计算公式(1)得到,C/R=6.16%/(β1×6%+11%)且C/R∈(36%,56%)。如果C/R>6.16%/(β1×6%+11%),营改增之后,房地产投资企业出现减税效应,并随着β1比例的逐步增大,其营改增后的减税效果更为明显;反之,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负出现不降反增的现象。(三)结果分析通过上述建模分析可知,营改增后房地产投资企业选择采用“甲供材料”投资和运营模式比“包工包料”模式取得更多的增值税可抵扣税额,减税效果更为明显。在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为11%和均能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后无论选择采用“甲供材料”还是“包工包料”方式,房地产投资企业均能实现减税效果。营改增后房地产投资企业的应对之策营改增后,房地产投资企业取得明显的减税效果,需要满足进项税额抵扣能够取得全部增值税发票的条件。在房地产投资企业成本支出中,主要包括土地成本、建筑安装和材料供应成本、财务成本;但在实践中,这些成本项目支出并非能够全部取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所抵扣增值税发票占营业成本比例越高,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后的减税效果越好。另外,房地产投资企业还面临营改增过渡时期政策以及税收征缴方式的改变等问题,为此提出具体的应对建议。1.解决主要成本支出项目可抵扣问题。房地产投资企业的土地成本支出是企业最主要成本之一,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成为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后取得明显减税效果核心环节。无论是通过政府划拨或市场转让等手段,都应将取得土地成本支出予以扣除后的余额作为房地产投资企业的销售额,并将财政专用土地收付款凭据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依据,彻底减轻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负。在建筑安装和材料供应成本方面,房地产投资企业应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建筑安装和材料供应商企业作为上下游合作伙伴企业,增加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减轻房地产投资企业税负。在财务成本方面,房地产投资企业应加强财务控制和管理,增强增值税纳税各环节减税意识,严格管理和监督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降低增值税缴纳风险,减轻企业税负。2.解决好营改增试点时期政策执行问题。一般而言,房地产投资企业项目开发和销售周期都较长,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面临“营业税”和“增值税”选择使用问题。依据国务院划定的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的最后期限,将5月1日作为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执行的临界点,将5月1日之前的房地产合同开工期的开发项目作为营业税征缴对象,5月1日之后的房地产合同开工期的开发项目作为增值税征缴对象,但是考虑到房地产合同签署时间和开工期处于跨期的特殊情况,给予跨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定时间(比如2或3年)的政策缓解执行期。3.加强房地产试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切实减轻税收负担。面对此次营改增重大结构性税制措施和供给侧改革,房地产企业在实际缴纳税收实践过程中,可能面临不可预知的税负变化,企业应积极从内部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着手,完善税收发票制度管理,建立专人发票财务管理人员制度,扩大进项税额范围,切实减轻房地产试点企业在税改后的税负。房地产试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加强与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合作过程中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提高发票抵扣合格率,保证房地产试点企业税收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减轻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4.贯彻落实企业财政补贴制度,扶持企业平稳过渡。面临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巨大不确定性,不仅要从房地产试点企业自身内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而且要从外部财政补贴制度出发,对因营改增而出现税负增加的房地产试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以助平稳度过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期。另外,贯彻落实企业财政补贴制度,有利于提高房地产试点企业参与的积极性,顺利推进我国营改增税收制度领域供给侧改革。同时,在执行试点企业财政补贴制度实践过程中,税务部门应简化相关手续,提高执行税收财政补贴制度效率,加快推进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12 18:19:041

营改增是什么意思?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对企业来讲,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每个个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是什么意思?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营改增三流合一是什么意思?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营改增简易计税方法是什么意思?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023-09-12 18:19:531

营改增是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2012年开始实行的。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第三阶段: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主要特征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对企业来讲,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每个个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增值税
2023-09-12 18:20:041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目的是什么

  营改增目的是解决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链条。  第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我国优化经济结构。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即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需征收营业税。在目前形势下,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第二,可以进一步充分发挥增值税的重要作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中性”作用(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的影响,因而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的发挥。现行的税制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这种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第三,可以促进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调整产业发展结构。目前的税制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为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不利于服务企业的发展,进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  第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化解税收征管中的矛盾。现行的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商品的服务化,商品和服务的界定逐渐模糊,那么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成为一个难题。因此,这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化解这些难题。  总之,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的国情,还将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是十分必要性的。
2023-09-12 18:20:322

转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缴纳问题

法律主观: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在我国税收是我国很多重要基本国策。因此如果有需要纳税要积极配合,在我们纳税之前做好了解,也能保障在更加顺利的进行下去。一、不动产经营租赁如何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二)小规模纳税人(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除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二、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的几种情形1、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2、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三、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4、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希望上文的不动产经营租赁如何缴纳增值税、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的几种情形以及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的内容会有所帮助。法律客观:对于买房的人来说“要不要交房产税”是十分重要,要交哪些税也是购房者不可疏忽的一个大问题的,今天就结合营改增政策,针对不动产的税收与租赁问题简单的介绍一下。一、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二、征税范围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2.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税率和征收率(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4.计税方法(1).基本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5.销售额的确定(1)基本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2)具体方法(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试点前发生的业务(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5)视同销售的处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6.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增值税抵扣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7.纳税地点基本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销售租赁不动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2023-09-12 18:21:151

营改增什么是认证服务,什么是咨询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扩展资料:营改增政策的意义:从媒体评价方面来看,营改增政策自2012年试点到2015年底,已累计减税达5000多亿元,后续还将持续体现产业链减税效果。此政策虽然作为一个减税措施,却会冲击财政收入。两种税加总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40%以上。实施了营改增政策之后,会呈现出“一税独大”的局面。地方税已经没有主体税种,现在实行的中央和地方的分税格局又难以继续维持,整体的税制结构严重依赖着单一税种,这其中的风险是不能忽视的。从社会评价方面来看,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头戏”。其不仅是简单的税制转换,还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这一现象,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对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有促进作用,起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增值税
2023-09-12 18:21:221

营改增的好处和缺点

一、企业营改增之后的利:1、推动服务业企业发展。对服务行业企业来说,进行全额的营业税征税,税负过重,还有重复征税的情况,通过税制改革措施,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力度,也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空间;而第三产业又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一部分,第三产业的好与坏直接与国民经济相关。2、营改增后企业减少了重复纳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受益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是可以递减进项税额的,仅是对其增值部分纳税,也就是说你获利大就交税多,如果获利小就缴纳的少。只要是有合理的进项税,纳税人也还是受益者。3、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让企业减轻了负担,企业在采购生产设备,研发新技术的进项税额能够刺激企业的投资积极性,让企业公司的设施更新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继而提升企业生产的效率,推动企业的转型升级,拉动内需,让我国的经济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4、提升企业竞争水平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企业的财务以及会计报表有一定的影响,如果企业公司生产经营的条件一样,该税制的实施可以让企业减低上缴税收的额度,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减少债务偿还的负担,继而提升企业的利润率,让行业从整体上提升了其竞争水平。5、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目前我国正在努力推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其主要任务是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重点是现代服务业,这对于加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非常重要。当今社会的产品都在不断提升其服务化程度,在我们的经济生活当中,货物与劳务的区别愈来愈小。所以,要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经济转型就必须把服务业归类到增值税征收的行列里,这样才能积极推进产业融合,推动市场经济结构的转型,让我国的税收制度和国际化标准相符合。二、企业营改增之后的弊:从征管角度看,目前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征收,实行的是中央与地方共享,而营业税是由地税机关征收,全归地方。在实行营改增时,企业需要同时接受中央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监查,有关费用会大大增加,这提高了征税成本,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从行政效率上分析,营改增似乎不利于国家的发展。1、企业缴税负担减轻效果不明显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政策目前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因此我国目前在这一方面实施的政策可以说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共同实施,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不能连接起来,导致减轻企业缴税负担这一目的未得到明显的降低,比较典型的企业如建筑企业等,这些企业对于进行税额全额抵扣基本上没有获得有效成果。一般情况下,建筑项目施工的周期比较长,同时原材料的来源也非常广,涉及到的采购地点非常多,并且还需要使用到许多的零星材料。因为建筑材料的采购市场非常复杂多变,因此我们在采购部分材料的时候都较难得到比较正规的能够用来抵扣的发票。此外,建设部门、施工单位也大量存在工程款的抵扣难题。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制度实施之后,一些材料或物资支出的时候就会出现因为没有提供正规的抵扣凭证致使抵扣无效的情况。也就是说在建筑行业,实际上能够用来抵扣的进项金额并不多,营改增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并不明显,非常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发展。2、容易引发偷税漏税的违法情况营业税改增值税目前只在我国的部分试点地区实施,这很容易引发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比如一些全国连锁的超市,他们有一部分门店设在了试点区,但大多数的门面则不处于试点区域内,纳税很难分离,知识需要缴纳营业税的连锁店就把许多进项税转到了营改增试点区域内的分店,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这无疑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3、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率增加营改增制度推行之后,企业和个体户等对于增值税发票的需求量会愈来愈高,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自身利益会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也使得我国打击伪造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的难度增加。4、短时间内加重国家财政负担营业税改增值税在我国一些试点地区实施之后,全国的税收收入减少了将近亿元,这也意味着我国的财政收入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继而影响了国家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财政支出,在加重国家经济负担的同时还有可能会因此带来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三、营改增制度的应对措施1、企业要大力度推行税收筹划国家推行营改增政策的同时,企业公司应该根据能够抵扣进项税支出所占的具体比例做出合理调整,让企业于进项税支出上也许会出现的许多不能够抵扣的问题不再发生,确保营改增制度的实施不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缴税负担。其次,企业公司尤其是采购部门应该尽最大努力得到合法且能够用来抵扣的凭证,这也要求企业公司在寻求供应商的时候一定要找资质合格且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总的来说,企业要积极通过营改增税制能够降低缴税负担这一有利因素,对自身的业务流程做出合理优化调整,寻求正规的供应商并获得合法的进项发票,继而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2、构建预警机制企业公司所面临的税务风险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构建相关的预警机制来规避税务风险的发生。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缴税负担,但部分企业公司却出现了税收增加的情况。为此,企业公司一定要做好相应的措施。我们在评估企业的纳税情况上通常是分析企业的税收负担率指标来达成目的的。工作人员通过企业所提供的数据做计算从而得到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量。因此,企业公司应该根据每一个需要提交的税负变化表来实现对企业本身缴纳税收情况的监督,认真分析税负率,在此基础上确定预警指标,从而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一旦税务风险和预警线接近时,企业就要认真分析影响因素继而研究出应对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3、投资要科学谨慎这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合理科学的规划付现成本与固定资产两者间的投资结构,尽可能的减低不能用来抵扣的项目所占的比例;其次,认真分析企业要投资的项目,把职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上,在合法的基础上尽量获取相应的增值税专用票;第三,合理规划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速度,为了规避年度内出现抵扣失衡情况的发生,企业应该在一定时间内获取到一定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很容易出现税金提早流出的情形。4、建立健全税收体制和管理制度推行增值税政策就必须要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通过在试点区域实施营改增政策所积累的经验,结合国外先进合理的税收政策,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增值税征收的方法,完善税收制度和增值税管理制度;为避免偷税漏税等违法经济行为的发生,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严格,同时税收监管以及征收力度都必须加强。最后,我们还需要对财税人员进项定期的专业培训,让财税工作人员的财税等专业知识都达标,并努力培养其职业道德素质,在做好增值税抵扣凭据的审核工作,熟悉其他比较特殊的业务的会计核算方面的处理方式,同时避免贿赂等行为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2023-09-12 18:21:491

曲靖公司注册:营改增后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仍延续执行?

“营改增”试点自今年5月1日全面推行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营业税种原有的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平移模式”,基本上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其中包括若干涉及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业创新:特殊群体仍免税如今,受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鼓励,越来越多的部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以及随军家属选择了自主创业。作为一名军嫂,王女士去年随军到了部队,带着几位老乡开了家军嫂餐饮店。听到“营改增”的消息,王女士有些担心之前的营业税减免政策是不是没法享受了。税务人员了解到王女士的情况后,向她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税务人员告诉王女士:“营改增”后,不仅是随军家属,国家政策对于特殊群体,比如就业失业登记人员、退役士兵、转业干部、高校毕业生等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都延续了,纳税人只要符合政策,都可以到国税局申请备案,继续享受优惠。像王女士这种情形,餐饮店改为缴纳增值税后,依旧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到3年期满。规范家政服务:员工制公司能免税随着家政行业的职业化、多层次发展,家政服务行业逐渐走向行业化、规范化。与此同时,国家对于员工制家政行业也给予了大力扶持,出台了免征营业税的相关优惠政策。那么“营改增”后,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延续呢?最近,一家员工制家政公司的负责人周先生来到税务局咨询。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过渡政策的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目前员工制家政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然保留,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免征增值税。税务人员提醒周先生,规定中所指的员工制家政服务员,需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些条件都需要家政服务企业进行规范化运作。同时,税务人员还提醒周先生,如果纳税人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改增”之日前抵减不完的,可办理退税。扶持教育培训:符合规定继续免税近日,某高级中学许会计致电税务机关,询问“营改增”后各类学校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税务人员告诉许会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另外,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此外,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也免征增值税。“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如果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则不予免征增值税。“小微”优惠平移:特别事项需注意近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逐渐加大,“营改增”之后,对“小微”企业基本上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但仍有与先前不同的注意事项,需要广大纳税人关注。一是原享受营业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果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2017年12月31日能够继续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优惠政策;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二是对于同时存在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按目前政策可以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个人转让住房:满2年的免征增值税住房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关心的头等大事。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自然人二手房交易“营改增”也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热点涉税问题。税务人员介绍,根据过渡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由于其价格中剔除了含税部分,因而较原来营业税的计算方法税负有所降低。如有其它财税相关问题,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私信我们,我们将及时回复解答您的疑问
2023-09-12 18:21:571

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营改增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深入了解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影响,将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改革意图落实到位,国家金库牡丹江市中心支库对27家房地产企业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营改增”后,房地产业整体税负下降明显,符合改革的预期目标,有助于房地产去库存,倒逼行业实行精细化管理,但同时带来了经营、财务、发票等管理难度上升的新挑战,部分房地产企业实际税负上升。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影响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主要影响(一)经营管理难度上升。调查问卷显示,认为“营改增”对经营管理影响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占44.4%,影响较小的占33.3%,没有影响的占22.2%。缴纳营业税时,税收元素相对固定,经营管理工作比较单一,“营改增”后税收元素因人员素质不一样存在可变可控的特点,经营管理难度上升。一是产品定价难度上升。“营改增”后颠覆了以前的产品定价模式,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价税分离导致营业收入下降,产品的价格构成需要重新调整,执行新的定价标准,对房地产企业的定价能力、定价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营销策略选择难度上升。“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受视同销售范围有所扩大、混合销售税率不同等影响,营销方案需随之变化。如同为家具、家电类商品,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类商品,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进项税可按17%抵扣,销项税按11%计算,而房地产企业促销活动时赠送的家具、家电类商品,则按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进项和销项税额都适用17%的税率,可见营销策略不同,最终的纳税金额就不同,这里面是有账可算的,高水准的营销策略能使企业更多获利,因此需要提高营销水平。(二)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双降。调查问卷显示,55.6%的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下降,主要是“营改增”前房地产业征收营业税以应税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营改增”后税金由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以不含税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9.9%,仅为原来的90.1%,导致营业收入下降。如某房地产企业,6月份营业收入实现6994万元,“营改增”后不含税营业收入为6301万元,下降693万元。房地产业的成本主要是土地成本、建筑安装成本、财务成本及其他各类供应成本,“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土地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抵扣,加之营业成本需要价税分离,有部分可以抵扣的税务成本,剔除后总体成本下降。如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成本占到全部成本的30%-40%,是开发成本中最大的一块,“营改增”后这部分可以扣除对房地产企业是重大利好;再如某房地产一般纳税人企业,5-7月份营业成本715万元,“营改增”后不含税营业成本644万元,再扣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万元,成本为642万元,下降73万元。(三)纳税人计税方法不同税赋增减不一。从被调查房地产企业情况看,总体税赋下降。被调查房地产企业5-7月缴纳增值税929万元,如未“营改增”应缴纳营业税1060万元,“营改增”后少缴税131万元,总体税赋为6.8%,比1-4月税负下降0.7个百分点。小规模纳税人与简易征收方式缴税的一般纳税人多数税负下降;一般计税方式缴税的一般纳税人五成税赋增加。(四)财务核算难度加大。调查问卷显示,51.9%的房地产企业认为财务核算难度上升,包括会计核算更加复杂、财务报表发生变化、税务筹划难度提升等。(五)发票管理难度加大。调查问卷显示,63%的房地产企业认为“营改增”后发票管理难度上升。表现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程序复杂,领取、填开、作废、遗失等的处理方法均与普通发票有很大区别,办理不正确,可能导致核算错误,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如某企业反映,发票遗失需要到税务机构进行现场备案和处理,比较麻烦。另外,“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进行真伪认证,认证方式有网上认证和到办税服务厅现场认证两种,由于网上认证对办税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以及年龄较大的办税人员不愿意使用网上认证,目前办税人员多选择到办税服务厅认证的方式,办理效率较低。对策建议(一)调整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主动适应“营改增”。一是对产品和服务实施精细化管理。具体地说,就是对产品和服务的管理进行细分,特别是将兼营的产品和服务分门别类细分出来,使其能按照对应的税率征税,避免因管理粗放而从高征税的情况发生。二是科学制定营销策略。营销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更加注重“营改增”后新税制和实际税赋量化关系的分析,特别是要研究透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全面衡量税务成本和纳税效果,根据不同产品和服务的适用税率、减免税规则和可抵扣范围,确定最优的营销方案。三是提高产品定价水平。在不违法不违规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要以自身纳税最小化为目标,科学组合各类产品进行定价,以达到最佳的减税效果,满足企业收益最大化的需求。房地产业无论是购进还是售出,涉及的产品门类都很多,不同产品适用税率不同,抵扣要求也各不相同,对不同纳税人将产生不同的成本,因此在产品定价时,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不同属性合理定价,满足客户收益最大化的需求。(二)完善财务管理,科学开展税务筹划。一是充分评估“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尽快调整完善财务核算模式及操作流程,做好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的调整工作,重点加强收入、成本、税费管理和财务风险管理,准确记录核算日常经济行为,尽快与“营改增”政策接轨,防止出现漏税和违规避税的情形,有效控制财务风险。二是完善供应商和服务商的税务信息,尽量选择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服务商合作,最大限度地增加进项税额抵扣。如开发项目众多的大型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集中采购尽量避免材料供应商或材料来源散杂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问题。三是将税务筹划工作摆上日程,树立向税务筹划要效益的理念,尽快培养税务筹划人才,积极创造机会对税务筹划人员进行税务筹划理论和实务以及最新税制培训,促进形成最佳税务筹划方案,科学合法地将企业税负降到最低。(三)严格增值税发票管理,有效防范发票风险。一是高度重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完善增值税发票全流程管控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从取得、保管、开具、申报等各个环节加强管控,定期、不定期开展增值税发票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对随意放置、非法买卖或借出、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从严追究责任,降低增值税发票财务风险。二是税务机关应加大增值税发票网上真伪认证宣传力度,引导培训更多的企业办税人员进行网上认证,减少办税人员往返办税服务厅现场认证,提高发票认证效率。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12 18:22:231

营改增的不动产租赁服务计税方法

法律主观:我们都知道,不动产增值税主要是在不动产交易时予以征收的。一、营改增后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是多少营改增后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为11%。(自2018年5月1日起改为10%)和5%的征收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2016年5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税率: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二、不动产登记费减免的情形一是减半收取登记费。包括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等4种情形。二是免收登记费。包括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等8种情形。三是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包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等4种情形。三、不动产登记费由谁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法律客观:对于买房的人来说“要不要交房产税”是十分重要,要交哪些税也是购房者不可疏忽的一个大问题的,今天就结合营改增政策,针对不动产的税收与租赁问题简单的介绍一下。一、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二、征税范围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2.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税率和征收率(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4.计税方法(1).基本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5.销售额的确定(1)基本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2)具体方法(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试点前发生的业务(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5)视同销售的处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6.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增值税抵扣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7.纳税地点基本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销售租赁不动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2023-09-12 18:22:311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是什么

法律主观:实行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产生的影响是:经营成本上升;短期内面临税负上升风险;财务管理与会计处理的影响;土地成本可能无法抵扣进项税;可能引起房地产企业资金短缺;政策过渡阶段房地产企业可能遭遇重大损失。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023-09-12 18:22:401

营改增纳税人提供收费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3、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2023-09-12 18:22:512

全面“营改增”后差额征税政策知多少

全面“营改增”后差额征税政策知多少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5月1日纳入营改增范围,实现了增值税全覆盖,营业税完成历史使命,毅然离去,但新的营改增政策几乎全部平移了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和减免税政策,可以说营业税已去,差额征税的立法精神仍存。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改增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进行征税的方法。目前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9号文规定了以下差额征税行为,今后还有可能增加,如物业管理、劳务服务等。1.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1)、(2)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4.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6.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7.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8.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9.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10.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资金项目;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12.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3.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4.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1)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15.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16.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财税[2016]39号附件1) 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09-12 18:23:121

财税2016 36号是营改增最新政策吗

不是。不仅有部分条款失效,还有许多补丁文件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已有部分条款失效。附录:税屋提示 ——依据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2017年7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七条同时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补丁文件 ——财税[2016]25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6]43号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关于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税总发[2017]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2023-09-12 18:23:221

2019年营改增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营改增

  原则是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012年,营改增率先在上海试点,已经覆盖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按照安排,今年5月1日,建筑业等剩余四大行业将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已经积累了试点经验并释放出了改革红利。   “营改增”改的到底是什么?   在知名会计审计学家张连起看来,营改增的减税效应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补贴”,也不是定向返还的“芝麻盐、胡椒面”。它意味着,这部分资金活水更有效率、更有效果地成为实体经济“润滑剂”、创新驱动的“信号源”。   李克强总理格外看重营改增的意义,因而也格外关注此项改革的执行效果。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及营改增时,强调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3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重申,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执行当中,务必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承诺,和既往的结构性减税中可能出现的有减有增的情况大不相同。有专家指出,每个企业作为行业一分子,行业税负不增加,具体企业的税负增减值得探讨。进项税额多和少与企业所处的特定发展阶段有关。当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多时,可抵的进项税额就多,反之就少。如何保证税负整体不上升,涉及抵扣政策的规定。   此次营改增的一个关注焦点就是把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不仅量大、面宽、比重高,预计占抵扣总额的60%,而且被业内人士解读为释放鼓励投资的明确信号。   关键在“最后一公里”   营改增已势在必行。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两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出通知。财税部门表示,将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尽快安排国税、地税部门早日对接,切实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结,交接过程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据悉,2012年到的营改增,从地税到国税移交纳税户共计约150万户,但每次都有100天的准备时间。而此次不足两个月的准备时间,一次性移交接近千万户的纳税人,这对于国地税来说也是一个挑战。   具体来看,剩余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困难。比如进项税额抵扣如果还是依据发票,那么建筑业、房地产行业、生活服务业,都可能会因为发票获取困难,而使得一些本来应该抵扣的进项税额缺乏依据。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认为,营改增工作越往后越复杂,怎么推进需要考虑周全。   除此之外,改革后的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享比例,同样需要妥当调整,从而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让减税效果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发挥最大效能。营改增既是一项税制改革,又会倒逼财政体制改革,同时更关乎增强经济活力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大程度减少改革阻力,让所有行业共享减税红利,这是营改增必须啃掉的最大一块“硬骨头”。如何打通改革“最后一公里”将成改革关键。   营改增政策系列问答: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5月1日起我国实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营改增政策、用好营改增政策,从今天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将连续推出营改增政策解读和问答。也欢迎广大读者登录安徽国税官方网站或加入“安徽国税”官方微信,直接了解营改增政策,咨询业务问题。   一、为什么说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中的小企业税负一定会下降?   答:营改增后,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筑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都能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虽然增值税的征收率也是3%,和营业税时3%的税率一致,但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按不含税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税,实际税负仅为2.91%,比原营业税的3%要低。   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如果承接一个造价100万元的建筑工程,营改增之前按3%税率要缴纳营业税3万元;营改增试点后,其取得的建筑劳务收入要先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00÷1.03=97.09万元),再乘以3%征收率,实际只需缴纳增值税2.91万元,因此,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必然下降。   二、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要不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应该在企业所在地缴税还是在工程所在地缴税?   答:建筑企业如果持有效的外管证,只要向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手续,不需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建筑企业此前已经在地税部门进行报验且5月1日后没有超出规定期限的,其报验手续继续有效,不需要再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再办理报验手续。   建筑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其申报的应纳税额,当期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由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在营改增后应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向建筑服务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服务购买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制度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纳税人自行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四、对劳务派遣行业,营改增后国家给予哪些扶持政策确保该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   答: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劳务派遣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派遣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五、5月1日营改增后,高速公路以及其他收费道路、桥、闸的通行费能不能抵扣增值税?如果能,是不是必须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答:根据现行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六、对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4月30日前开工的路、桥、闸通行费,国家有没有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
2023-09-12 18:23:301

2016年5月1日实行的营改增是什么意思,谁能简单解释一下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一)现行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三)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四)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 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  1 、征收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 ( 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 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交纳增值税。  2 、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五)2016年1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决定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前期试点已取得积极成效,2016年要全面推开,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增值税分享比例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要做合理适度调整,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并加大部分税目进项税抵扣力度,将带来大规模减税。(六)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并且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
2023-09-12 18:24:101

营改增大致有什么变化?

所谓的营改增简单的来说就是由原来的地税的营业税改成国税的增值税,税率会发生变化,其他的变化不大。
2023-09-12 18:24:193

残疾人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人优惠政策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2023-09-12 18:24:337

2019年营改增最新政策对金融及保险业有什么影响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对建筑业而言,因为劳动力成本/折旧不能抵扣增值税,或会在较短时期内对建筑类行业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长期内对营改增政策的修改将可能抵消不利影响。对房地产而言,如果土地成本不可抵扣,最终行业利润下降幅度可能会更大,反之则对企业经营业绩有利。对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而言,属于利好信息,将会显著减轻企业的负担。”“地价、利息目前没有明确是否能抵扣,如果地价、利息能进来抵扣的话,会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金融业由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税负率是5.66%,再考虑到进项可抵扣,租金、购买设备这块能抵扣的话,基本上影响就不大。生活服务业如餐饮服务行业,这块的主要成本就是人工、租金、采购。如果租金和采购能抵扣,有可能税负会降。”建筑行业分析师认为,短期来看,考虑到材料、人工无法足额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甲方供应材料情况下发票难以进行抵扣等,大部分企业税负将有所增加,但营改增可能仅适用于新签项目,预计负面影响不大。长期来看,随着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力度加大,引进高科技设备并减少人力投入等,减负效果将逐步体现。更多相关建筑行业分析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建筑行业发展分析及投资潜力研究报告》。对于地产业,证券地产业分析师认为,如果营改增后能按6%计税并抵扣土地成本,将会极大改善企业的税费负担。如果仅以6%税率征收,对建安成本、财务成本等较高的企业利好也十分明显。从政策的基调来看,房地产企业的税费减免将逐步进入实质阶段。证券研报指出,证券业方面,券商如果可抵扣比例超过40%,营改增或有增厚业绩效果,其中人力成本能否抵扣至关重要。保险业方面,免税和进项抵扣确定至关重要,预期寿险免税设计或在营改增后能得以延续,而产险受益幅度或依然较高。信托业方面,考虑营业成本中管理费用/资产减值占比60%/40%,其中人力成本占比超过70%,人力及减值如何抵扣将非常重要。
2023-09-12 18:24:531

2019年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新增营改增试点行业适用11%和6%两档税率

新增营改增试点行业适用11%和6%两档税率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   答: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营改增试点已经实施4年多,请介绍一下试点运行情况?   答:为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至此,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试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正常有序进行,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税收征管、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征纳双方已经基本适应了新税制的各项要求,营改增前期试点行业已经从税制转换阶段过渡到常态运行阶段。针对试点过程中部分企业税负暂时上升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加强政策解读、出台过渡政策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总的看,前期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反映良好,基本实现了规范税制、减轻税负、促进发展、带动改革的预期目标。据统计,截至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缓解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了企业活力,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是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四、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请问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总理提出的要求?   答: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这充分证明营改增的制度框架体现了总体减税的要求。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着力点。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作出妥善安排。一是一次性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二是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范围。同时,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五、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对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有何影响?   答: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六、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立法有何考虑?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实现向比较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转型。我们将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同时,按照中央要求和全国人大部署,抓紧启动增值税立法程序,尽快将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七、目前距离5月1日已不足2个月时间,请问财税部门对下一步工作有何打算?如何帮助企业尽快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答:目前,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不足2个月时间,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试点准备的时间紧、任务重。为了确保试点的如期顺利推进,帮助纳税人尽快做好试点准备、平稳实现税制转换,财税部门已作部署安排,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紧准备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尽快公布。   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媒介,做好包括政策解读、操作实务、服务措施和热点难点等在内的宣讲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是国税、地税部门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切实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结,交接过程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四是税务部门分批次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   五是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科学布局办税服务大厅,充分考虑试点纳税人各种诉求和工作量,增设服务窗口,开设绿色通道,给纳税人提供更便利高效的办税服务。
2023-09-12 18:25:021

2016年4月30日是营改增吗?

是的。一、增值税税率新规定营改增新政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1、非北上广深地区增值税税率: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2、北上广深增值税税率:北上广深四城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注: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其税率分别为7%、3%、2%,这些费用在营改增实施后也是可以减少一笔资金的(因为计税依据变成了增值税,增值税减少,这些附加税也就减少)。二、增值税计算方法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税率)】x税率。三、营改增税费计算器:1、非北上广深地区:百万房产省2400元。2、北上广深地区:420万元出售二手房营改增后少交税1.12万元,平均到百万房产,能省2666.7元。我们以一套个人将未满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出售住房收入420万元为例算这笔账。(1)按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营业税额=420×5%=21万元;三种附加税总额=21×7%+21×3%+21×2%=2.52万元。(2)按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420÷(1+5%)×5%=20万元;三种附加税总额=20×7%+20×3%+20×2%=2.4万元总共算下来,我们可以看出这套420万的二手房在营改增后,增值税、附加比营业税、附加少了1.12万元,平均一下,百万房产省了2666.7元。新政实施后,买卖双方在交易二手房、办理二手房产权证的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收问题以及办税的流程、场所,都保持不变,唯一变化的就是卖方可以少缴纳不少税费。所以,这次营改增政策调整确实是减税政策,个人卖二手房真的是省了。
2023-09-12 18:25:101

营改增试点时间介绍?

一说到建筑营改增,相关建筑人士还是比较陌生的,我国营改增试点时间如何规定的?基本情况怎么样?以下是中达咨询为建筑人士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基本内容:中达咨询通过本网站建筑知识专栏的知识整理,通过相关营改增政策人士解读营改增试点时间,基本概况如下: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会议进行了部署。从今年5月1日起,一是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二是在之前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预计今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此外,据介绍,随着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统一的增值税制度将逐步建立起来,今后将会通过进一步简并税制、公平税负,走向立法程序。在自上而下的强力推动下,营改增简单“改”起来也许并不难,重要的是,要打通改革“最后一公里”,真正把企业税负有效降下来,进而把税负减轻的减法,做成经济增长的加法。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从今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预计今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启动试点算起,营改增的试点之路已经走过四年。根据“十二五”规划,营改增本应在2015年完成。然而自去年中旬起,就有媒体陆续报道营改增步调放缓。坊间猜测,一方面可能是受经济下行、财政压力大等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可能涉及中央和地方各自的利益分享,因为营业税为地方主体税种,而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可喜的是,虽略有推迟,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很快打消了舆论的疑虑;两会结束这才没几天,国务院已经在部署落实,足见改革的决心和实干的速度。这也意味着,营改增改革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从此退出历史舞台。所谓营改增,通俗讲,其实就是将“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允许进项抵扣,仅对增值部分纳税。营改增因此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降低企业成本和税收成本,进而可望对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重要作用。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减少税收,促进生产,鼓励企业加大生产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是通过供给侧改革给经济增加活力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营改增今年预计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在经济下行压力下,这意味着公共财政将面临更大赤字压力;而对企业而言,则是减轻负担的实实在在的政策性红包。当然,有些企业可能难有进项抵扣,拿不到可供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比如交通运输业改革后就曾税负不降反升。既要保证营改增如期落地,又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其实是个不小的考验。为此,营改增设置了很多的优惠条款:购进机器设备可以抵扣,新增不动产也可抵扣,原有营业税优惠可以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最大程度减少改革阻力,让所有行业共享减税红利,这是营改增啃掉“硬骨头”的关键所在。除此之外,改革后的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享比例,恐怕同样需要调整,否则地方财政会面临压力,甚至转而成为改革阻力,让减税效果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名不副实。所以,营改增既是一项税制改革,又会倒逼财政体制改革,同时更关乎增强经济活力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9-12 18:25:181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期是指什么时候

过渡期什么时间结束?
2023-09-12 18:25:302

2018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免税规定

2018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免税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免税规定?   【答案】   营改增后免税项目如下: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单等财产清偿债务。   2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9、随军家属就业。   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2023-09-12 18:25:521

营改增后营业税征收范围?

营改增后营业税征收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1、全部纳入了营改增范围。 2、水路运输中的打捞,航空运输中的通用航空业务和航空地面服务业务,装缷搬运子目,是按物流辅助服务而不是按交通运输服务营改增的。 3、营改增将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纳入了营改增征税范围。现行营业税政策,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或承包费,属于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不认定该部分收入为内部分配行为了 4、程租期租的前面都有个远洋运输的定语,湿租仅限于航空运输,非远洋运输、非航空运输的程租期租湿租不营改增 二、建筑业本税目没有营改增业务。不过,目前有些业务,比如装饰性广告、网络布线、监控系统安装等,应该按服务业、广告业还是按建筑业征税政策界定不是很清晰,界定不清的业务是否营改增也不是太清楚。 三、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按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 四、邮电通信业没有营改增。 六、娱乐业没有营改增。 七、服务业 1、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纳入了营改增,其他代理业务,如代购代销、介绍服务、其他代理业务一概没有营改增。 2、旅店业、餐饮业。虽然没有营改增,但总局2011年62号公告,2013年17号公告,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等于将营业税挖走了一大块。 3、仓储业。全部营改增。 4、租赁业。有形动产租赁营改增。 5、广告业。全部营改增。 6、其他服务业。设计、制图、测绘、勘探、审计会计鉴证、咨询服务等全部营改增。技术培训应属于文化体育业,没有营改增。 7、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中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确实是传统服务业中原本少有的。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中的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等全部营改增。转让土地使用权虽然没有营改增,但总局2011年47号公告明确: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以前是全部征收营业税。 九、销售不动产没有营改增。 收单的营业税属营改增的范围吗收单维修维修的营业税收营改增的范围吗 收单的营业税属营改增的范围,收单维修维修的营业税收营改增的范围。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 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 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具体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3%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 3% 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5%四、邮电通信业 3%五、文化体育业 3%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 5%-20%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 高尔夫球、保龄球、 游艺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 5% 业、旅游业、仓储业、 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 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 5%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 5% 土地附着物 . 《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以赠与的名义,偷逃营业税的行为。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应税劳务是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从事上述业务就应该缴纳营业税,不同的税目税率会有差异,税率在3%到20%不等。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5年5月,营改增的最后三个行业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推出,不排除分行业实施的可能性。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这意味着,进入2015年下半年后,中国或将全面告别营业税。 营业税免征收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人于取消“单位和个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此项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的确定方法为: ①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②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③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免税的程序如下: ①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②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营改增后营业税发票重开 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编码选已缴营业税,补开发票代码. 房产营业税征收范围是多少 房地产营业税是指针对企业出售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 自2009年1月1日起,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当于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所以,此种情形不是预缴,而是实际发生的营业税。 营改增后,二手房营业税将如何征收? 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由于政策还没有最终出来,到底哪些项目可以抵扣并不明确,甚至是否涉及二手房交易税费的变动也尚未明晰。
2023-09-12 18:26:131

混凝土行业营改增税率是怎么规定的

混疑土行业营改增税率是百分之三。
2023-09-12 18:26:234

营改增四大行业是什么

问题一:营改增四大行业包括哪些细分行业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问题二:营改增的推出对我国的哪些四大行业有影响 营改增的推出对我国的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有影响。根据第一财经发布的《营改增攻坚,对四大行业的影响》可以看出: 一、金融业: 1、“对金融业全面征收增值税,在国际上尚不多见。一些银行客户在细则出来后做过测算,按照最后公布的细则测算下来对利润的影响会比之前预想的要大。总体而言,此次营改增虽然金融业6%的税率与原营业税政策下5%税率相比上升不大,但企业若不能足额取得进项税额,仍存在自身税负上升的风险。” (1)“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政策动向与内部假设测算,‘营改增"后税负总体上基本持平。”旗下有众多金融业务的中国平安对本报表示。但另一家中小型保险公司财务人员却表示根据内部测算税负会略有上升,同时利润可能略有下降。 (2)例如,之前业内广泛关注的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抵扣。此次细则中明确,企业向银行的贷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那就意味着对于大客户,银行很难进行增值税的转嫁,因此会减少自己的收入,而对于相对弱势的中小企业,如果银行通过提高利率的方式转嫁部分增值税成本,则企业融资成本将有所上升。” (3)同时,在营业税下可以免税的同业往来业务在此次细则中也并非全部免税。细则中规定,只有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线上”短期拆借行为才可以免征增值税,但“线下”的短期拆借就并未在免税范围。 (4)“原本行业预测同业业务即使不免税,如果利息费用进项可抵得话也可以在同业间相互转嫁,影响不会太大。但‘线下"的短期拆借可以被视为贷款的性质,而此次细则中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不能抵,那就意味着拆出银行,即可以被视为将资金‘贷出去"的银行,这6%的增值税可能无法转嫁。除了对于税负影响的考虑,许多金融企业在营改增准备过程中也充满挑战。 (5)我国和大多数增值税税制国家都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即金融企业如何计算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问题的出现是由于金融服务企业通常有应税服务、免税服务以及零税率服务,而且很难划分各项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不过,由于金融行业的复杂性,细则对于准备时间给予了一定的“隐藏优惠”。对于大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默认的申报期为每月申报。但新的增值税法规对银行、财务公司与信托公司(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包含保险公司)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即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申报纳税。这使得这一类企业有额外的几个月来改造他们的系统以顺利完成增值税申报。 二、房地产业: 除了复杂的金融业之外,房地产业是另一个在此次营改增之中备受关注的行业。 (1)“我们的房地产业客户目前也正在根据细则内容进行测算,整体来看对企业的影响应该是偏正面的。” 尽管房地产业的税率从之前的5%上升到11%,但此次细则对房地产企业的最大利好就是销售收入可以在扣减土地出让金之后差额征收增值税。 (2)“从之前的营改增政策来看, *** 对使用差额征税的方式是非常慎重的。所以之前房地产企业会担心土地出让金会不会采用差额征税的形式来进行。如果用进项税抵扣的方式企业在交土地出让金的时候需要先交增值税才能拿到专用发票,对企业的现金流和利润都有影响,对于征管上也会产生很多复杂的问题。现在差额征税的方式对于企业来说相当于‘一块石头落地了"。” (3)当然,最终的应纳税额情况视土地占整个项目的比例价值以及建筑劳务和材料占项目开发总价值的比例。“如果建筑劳务和材料占项目开发总价值越高,则可抵扣进项税额越高,因为材料的进项税率为17%,而建筑成本会带来11%进项税。” (4)“供应商可以按照不同的项目选择适用不同的税率进行缴纳增值税。因此,某家房地产公司就住宅希望按照5%征收率采取简易征收方式......>> 问题三:营改增政策对四大行业有何影响 1、建筑业:层层分包模式难以为继 过去,一些建筑企业只接项目不做项目,层层分包坐地分成。营改增会倒逼企业索取进项的专项增值税发票,层层分包的模式将难以为继。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由3%营业税上升到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增值税),单看税率在四大行业中涨幅最大,虽然税基由营业额转变为增值额(即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产生大量抵扣,但仍对于企业控制税务成本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过去,一些有关系的建筑企业只接项目不做项目,通过层层分包坐地分成,很明显这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实施营改增后,倒逼企业索取进项的专项增值税发票,使得这种层层分包的模式将难以为继。”湖北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王泽民介绍说。 “营改增将给我公司带来根本性变革。据初步测算,营改增后抵扣的进项税额要达到72.67%,才能保持税负持平。但是,按照目前的管理水平,进项税额最多只能达到60%,税负短期来看会增加。”武汉市新八建设集团财务部蔡诗发坦言。 在建筑行业,沙石料、土石方等材料往往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这将导致进项税额减少。此外,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外部劳务费用在施工成本中占比约20%~30%,按规定这些成本也不能抵扣。 对此,专家建议,建筑企业在以后的工程建设中,要注意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和分包商,规范运作流程,才能尽可能增加抵扣,降低实际税负。 2、房地产业:精装修住房供给或增加 由于建安、设计等成本纳入抵扣,会激励开发商增加精装修房屋供给,转型成功的企业将率先享受到减税优惠。 按照新税制,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由5%营业税改为11%增值税,不动产可纳入增值税抵扣。 在二手房增值税方面,新税制根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城市设计了两套税率: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当前房地产暴利时代已经结束,营改增迫使企业改变经营模式,适应这个过程。”通过发展多元化产业经营房地产业务的华夏幸福基业有限公司副总裁吴中兵说,对入园的企业来说,营改增有利于 *** 低端制造业向高端转化,促进研发类、更具创新性的产业发展,有利于增加企业投资。 此外,方案的焦点之一,是明确房地产项目中的土地出让金可以作为抵扣项目。据了解,目前土地出让金约占房地产成本的30%到40%,一线城市甚至更高。如果再减去可抵扣的建安、咨询、设计等成本,企业的实际税率变化不大,转型成功的企业将率先享受到减税优惠。 例如,一家房地产企业月销售额100亿元,按照营业税税率5%计算应纳税5亿元;营改增之后,该企业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建安、咨询、设计等合计20%的进项税额,按照11%的增值税率需纳税约3.96亿元,比之前减税1.04亿元。 专家表示,营改增将助推规模化、专业化租赁经营和“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新模式。在内部管理上,开发商会将建安、咨询和设计等业务外包,促进行业细分、专业化经营。此外,由于建安、设计等成本纳入抵扣,会激励开发商增加精装修房屋供给。 3、金融业:优化分工鼓励创新 由于对集团企业多元业务实施不同税率,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创新性业务单元能够享受较低税率,这将鼓励企业改善业务结构,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全面营改增是优化流转税税制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保险机构来说,寿险类业务......>> 问题四:营改增后,四大行业怎么报税 政策说的是四个行业整体税负减少,又没说你家企业肯定税负减少,所以...... 问题五:目前营改增7+3模式涉及的行业有哪些 10分 “营改增”“3+7”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问题六:营改增4大行业对应的26个小行业是按什么分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些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有19大类:A 农、林、牧、渔业 B 采掘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问题七:四大行业营改增之后,赋税到底是增还是减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全面试行以来,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3月两会在北京召开,两会的召开,四大行业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现代服务业也将在5月份纳入营改增范围。企业所关心的是四大行业营改增之后税赋是增还是减呢? 今年的两会上,中央财政部长楼继伟告诉记者一次性将四大行业都纳入营改增范围最大的难点是行业所占人数多,其中楼部长鼓励多做高质量的投资,投资的部分可以作为抵扣。并且还增加了很多抵扣项目,例如不动产,企业所租房产和投资形成的不动产。虽然此次营改增无法保证每一个企业在实行营改增最后一个环节不增负,但可以做到行业不增负。 四大行业营改增之后,某些行业以前的重复征税会被减少或者取消,从这一点来说,对于行业来说,税负较以前有所减轻。 待四大行业全面营改增之后,重庆黔江正阳工业园热情欢迎各个企业入驻园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于增值税可以享受30%-50%的财政扶持奖励,对于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30%。而且个人独资企业还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营改增之后,更多的机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八:“营改增”开始报税了,四大行业税负减了吗 政策说的是四个行业整体税负减少,又没说你家企业肯定税负减少,所以...... 问题九:如何加强营改增四大行业税收管理 去四大行办理业务,有时排一两小时队还裁啥员呢该裁管理人员 问题十:纳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四大行业是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和什么 还有一个是房地产业
2023-09-12 18:26:541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是哪个公告

最早的文件应该是财税(2013)第106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请参考
2023-09-12 18:27:041

实行营改增为什么可以促进生产专业化

一、“营改增”对企业有利影响的分析   “营改增”试点改革实施至今已将近两年。当前,我国正处于调整经济结构,以及完善税制的关键时刻,“营改增”改革对企业的影响无疑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1.“营改增”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受“营改增”影响,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主辅分离、专业化协作的方式,重新寻找产业链的定位。武汉工贸有限公司是湖北省地方家电连锁企业,“营改增”之后,该公司于2013年9月底成立独立的物流子公司,通过主辅业分离进一步扩展市场。通过对外提供服务后,该公司增值税抵扣范围更大,营利前景更广阔。   除了企业自身的转型升级,“营改增”对于整个行业的细化、升级也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以往业务环节越多税负越重,“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企业从以前不得不外包,到主动寻求外包。以IT行业为例,“营改增”后IT行业更加集群化,从市场测算情况来看,“营改增”后不少IT软件企业的外包比例达到20%以上。这样既能提高收益水平,也给小公司发展壮大的空间,有利于整个行业集群化发展。   “营改增”后,由于企业外购的设备和服务都可以允许抵扣,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更是吸引企业加大设备的更新与改造力度。网易公司财务总监刘正俊介绍说,从2012年底实施“营改增”以后,网易公司加大对增值税抵扣链条上相关固定资产和服务的采购。从8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情况来看,该公司固定资产进项所抵扣的税额就达到了218万元,这说明公司在8月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500万元。此外,2013年上半年,浙江有代表性的试点企业普遍加大了对固定资产设备的投入,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分别达到6980万元、3402万元、3390万元。   “营改增”从制度上促进了试点纳税人加速设备的更新与改造,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有利于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2.“营改增”有利于部分企业减轻税负   无论是试点行业和企业、还是购买服务的制造业,其税负都由此而减轻。以上海市为例,通过一年“营改增”的试点,2012年,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累计减轻有关企业税负高达170余亿元,且服务业减税效果最为明显,实现10%以上的增长。同样,“营改增”后,青岛市一些交通运输企业、电视广告企业税负有较为明显的减轻。经测算,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将减税2000万元,青岛广播电视台预计年税负降低14.3%,对当地服务业和制造业形成互动良性循环起到积极作用,也为促进青岛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了机遇。   具体就统计数据而言,2013年9月-10月两个月时间里,青岛市增值税纳税人整体减税已达2.45亿元。其中,“营改增”效果明显,试点纳税人减税1.29亿元,减税幅度为22.2%;非试点一般纳税人则增加抵扣1.16亿元。此外,多数试点纳税人税负均有所下降。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4037户税负减轻,占一般纳税人的37.7%,减少税额2.25亿元;不过,有1131户税负增加,占10.5%,增加税额1.2亿元。增减相抵后,共减少税收1.05亿元。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则因税率降低而全面下降,共减少税收0.24亿元,减税幅度为36%。   从行业来看,在11个试点子行业中除物流辅助、管道运输业外,其它行业税负均呈现下降态势。其中,交通运输业整体税负减少7850万元,减税幅度为41.12%,主要是航空运输服务采取预征率征收拉低了整体税负;现代服务业中,减税数额较大的为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   3.“营改增”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总体来说,随着税收制度的改革发展,为了能更好的适应这个税收制度,企业不仅单单只在财务制度上进行改革,还需在经营模式、市场营销、对外服务、对内管理和生产组织方式等多方面的进行改革。如很多企业从商业链的构建开始,对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合作伙伴的选择上等等都有明确的标准和企业机制,使得企业管理水平大幅度上升,再鼓励企业的科技创新,加速企业资产更新,降低税收,最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4.“营改增”有利于同业整合,鼓励其他参与国际竞争   “营改增”还有诸多好处,如企业可以将财务、人事等职能部门服务外包,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同时取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等;引导企业同业整合,如这次“营改增”交通运输行业中的不少陆路运输企业税负增加,主要原因是企业本身管理分散、财务核算基础差,企业的车辆多为个人经营挂靠模式,可以通过合作、契约、股份等形式组成经营联合体,进行同业整合,便于取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服务外包实行零税率,为服务类企业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扫除了税收障碍。 以青岛市为例,在实施“营改增”的8月-9月两个月内,该市已有3户应税服务企业实现出口服务,享受抵退税额127万元,有利于激励企业对外参与全球竞争的积极性。   二、“营改增”对企业不利影响的分析   尽管“营改增”试点的步伐在稳步推进,此次税改的积极意义也在企业运行过程中不断显现,但是,由于制度执行的衔接缺少具体的参考范例,“营改增”和增值税税收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地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需要在以后的改革中进一步完善。   1.“营改增”对抵扣不足企业会造成税负增加的不利影响   这一特点典型的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其可抵扣税额少,较大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并未减轻,反而有所上升。这是由于这部分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是经营初期所购进的固定资产。但是这类企业的固定资产,比如运输工具,其经营周期大概是5年~10年,这样可以预计,企业在5年~10年内仅仅可以抵扣一次固定资产进项税。此外,一些有形动产租赁企业,也比较容易出现税负上升的情况。因此,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采取对应措施,以降低税负。   与此同时,由于可进项少的服务业中从事金融服务业及信息服务业的企业的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较高,而该些成本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则进一步导致税基过高,变相增加了税负。   在上海等地“营改增”试点地区,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就存在税负不降反升的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车辆等大型固定资产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购置,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但是在“营改增”实施后,其形成的销项税会远远高于进项税抵扣。同时,由于税改政策实施之初,一些相应的措施还没有全部推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比如,路桥费是运输企业的主要成本,但是,由于路桥费还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交通运输企业的路桥支出不能抵扣,相应增加税负。   2.“营改增”对企业财务核算带来调整的挑战   由于增值税,其计算相对比营业税要复杂一些,收入入账的方法也有了很大的变化。举个实例说明,企业收入要按一定税率进行扣除销项税额,成本也要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以一种全新的应交税金方式审核,应交的税金是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所以一旦企业实行“营改增”,那么必须要对企业的会计审核做出调整。因为增值税在我国分为试点和非试点,所以对于跨试点和非试点的企业将会使得在企业内有两种税收制度,税收的衔接和调整很是麻烦,加大会计核算的难度,这对该类企业是一种挑战。   3.“营改增”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   比如不熟悉政策,不能很好地运用现有政策和资源,对相关经营状况不能充分预测和应对。因此,笔者建议,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对企业未来发展做好科学地合理规划,并就有关涉税事项进行分析,根据“营改增”实施政策并结合企业内部管理流程,对各个纳税环节进行税务风险控制,这样,可以帮助企业节约成本,真正意义上享受到“营改增”政策所带来的优惠。   总之,“营改增”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尤其是从财务角度,分析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视和改变现有内部控制流程,最大程度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023-09-12 18:27:141

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还存在哪些问题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在正席卷全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热潮中,会计师事务所不仅扮演着辅助政府推动、帮助企业实施的助力者角色,同时也是营改增的实施对象,自身税负也因其而变化。  总体来看,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型事务所享受3%低税率,税负明显降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大型事务所税负有所上浮,目前约在1%左右。  营改增效应显然不能因这简单的数字而下判断。事务所负责人和行业管理者们普遍认为,营改增一方面使小型事务所有了更多活力,也促使大型事务所规范内部管理练好“内功”。另一方面也引起不少企业为降低税负而进行内部重组、梳理资产关系,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营改增蛋糕”。  事务所减负受益群体加大  “我们去年的业务收入是480万元,刚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我们享受了3%的税率,同比下降了约1%,得到了税费改革的实惠。”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李敏告诉《中国会计报》记者,这还是在试点省市较少,事务所在试点外省市的业务能够抵扣进项税的发票不多,抵扣额度有限的情况下的统计。  李敏还参与了上海市财政局对营改增实施情况的课题研究。  他表示,目前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税负变化情况基本上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务所税负降低1%左右,大型事务所税负有所增加,也在1%的幅度上下。  稍晚迎来营改增的浙江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也与此类似。2012年业务收入排名全国前列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属于一般纳税人,负责涉税业务的高级经理龚健说:“原缴纳营业税时,我们的营业税税率为5%,改征增值税后,适用税率为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我们事务所本身以人力成本为主,故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常少,且由于我们本身业务收入规模较大,估计营改增以后实际税负将增加0.5%-0.7%。”北京自7月1日起实行相关试点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也在试点范围之内。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抽取了10家不同规模执业机构进行了税负变化测算。北京注协副秘书长张文丽告诉记者,据测算,属于一般纳税人的6家机构缴纳增值税额比原缴纳营业税额增加13.2%,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增加13.2%,企业所得税降低0.77%,总体税负约提高1.9%;理想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总体税负比原税负平均下降30%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占试点地区行业的八成以上,但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大中型事务所业务收入在本地区行业的占比同样如此,即:全行业税负绝对值增加,但受益者群体庞大。  税改促进练“内功”  营改增大潮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并不单纯是纳税额的增减,还带来了新的业务蓝海,也对执业机构内部管理提出了更多要求。  为了更好帮助本地执业机构应对营改增并从中获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今年10月下旬专门召开了研讨会。  他们研究发现,已经有部分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在进行重组,对企业的资产关系等进行重新的梳理,以求在改革实施后,不会导致其整体税负增加。  随着改革的推进,企业的类似重组案例或将越来越多。“这将是一块很大的蛋糕。”浙江注协有关负责人表示。  实际上,能不能吃好这块“蛋糕”,更多还在执业机构自身,而他们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自己应当如何应对营改增。  据浙江注协调研发现,营改增后,如果事务所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在开具发票时候,财务人员需要详细询问接受劳务单位资格,了解业务类别,然后根据纳税资格开具发票,稍有不慎就会开错发票。此外,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它同时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因此增值税发票的获得、真伪鉴别、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都区别于普通发票。这些都对事务所内部管理提出了很高要求。  “税改之后,对我们的客户管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客户管理方面,我们与客户洽谈服务收费时,可能要考虑改征增值税后对客户的影响,并在业务约定书上也要有所列示;在内部管理方面,我们对一些成本费用的开支以及供应商选择方面,会尽可能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对一些费用开支进行集中采购。”龚健说,税负的变化一方面是一种压力,另一方面也是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的契机,对事务所下一步的发展还是有推动作用的。  行业期待税改“内涵完善,外延扩展”  每一项改革新政都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营改增也不例外。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较直观的问题在于目前试点范围尚未覆盖全国,而很多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跨省业务很多,客观上造成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事务所之间的税负差异,对其客户开发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都带来了一些困难。  同时,营改增也给事务所带来了税务风险。据了解,目前大中型事务所普遍存在多种资格、多业经营的情况,在法律层面上各个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务操作中,人员、收费有时很难划分。特别是有的试点地区尚未出台具体的营改增实施细则,没有对类似招标代理业务、财务外包业务等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进行界定,不同地方的执行标准也不统一,如果事务所划分不当,就会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  另一方面,一些大型事务所担心营改增后,在一些不同规模事务所共同竞争的领域,大型事务所与小型事务所的议价劣势更加明显,发生低价竞争的概率增加,不利于优质服务的提供。  “希望税改的范围无论在地域还是行业方面能够进一步延伸,同时尽快对营改增的政策进行梳理,摒弃原来营业税中的一些不符合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的政策,使政策更加明了,也可以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和税务机关征管成本。”龚健说。  据了解,为帮助注册会计师行业尽快适应税改并享受税改实惠,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浙江等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已经在研究制定相关措施,一些行业协会也在进行税改知识培训、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等工作,有的已经计划统一行业收费标准或报价方式。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高顿网校是网络财经教育领导品牌,更多财会问题欢迎向高顿企业知道提问。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2023-09-12 18:27:251

营改增是什么意思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2023-09-12 18:28:084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是什么

2016年5月开始实行营改增,此政策发布之后,很多房地产行业的状况受到很多人的关注。那么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是什么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是什么1.税负方面的影响:税负主要取决的是房地产企业的进项抵扣状况,如房地产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那么税负方面就会受到影响;2.利润方面的影响:会客观造成部分房地产行业的经营状况3.经营方面的影响:发票管理难度增大,产品定价难度较大,营销策略选择的难度也增大。二、房地产企业应对营改增有什么策略建议1. 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对进项税额的增大降低税负方法,因为很多房产地产的原料都是一些小规模商提供的,这些商贩取得增值税发票比较难,其次很多原料增值税都是采取最简单的方法来征收,所以在抵扣时比较难。此外一般建房都是雇佣建筑工人进行,人工费也很难取得增值税,所以房地产企业在购原材料时都会考虑到纳税人。2. 注重成本控制房地行业所要付的主要成本是土地的选购和建筑安装等,而每个城市的土地成本是不一样的,差距比较大。比如一线城市的住宅用地成本一般在几万元每平米,二线城市也在上万左右,所以要想提高利润应注重成本的控制。3. 健全财产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从营改增实行之后,增值税发票可以相互抵扣。所以房地产在实际经营中,要对原料供应商和劳务者进行选择,要保证能取得增值税的发票。其次要对增值税发票妥善保管,如遗失的话会给企业带来非常的损失。编辑总结:以上就是关于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是什么的相关阐述,希望能给广大的朋友们带来帮助。
2023-09-12 18:28: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