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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的法规

2023-10-08 02:29:15
TAG: 拍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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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皮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四章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节 佣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拍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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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第二章 拍卖标的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一节 拍卖人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第二节 委托人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2023-09-12 21:39: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于1996年7月5日审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023-09-12 21:39:201

拍卖法司法解释全文

法律分析:一、概况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内容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第二条规定,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规定,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第六条规定,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4)其他有关情形。第九条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十条规定,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023-09-12 21:39:361

拍卖法上限

法律分析: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统称拍卖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买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五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可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而最高司法解释则直接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该司法解释中未提及拍卖人是否可以向委托拍卖人收取佣金、收取多少。
2023-09-12 21:39:441

拍卖法拍卖公告期限

法律分析:不少于七天。拍卖公告是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的一段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告知拍卖举行的时间、地点、规则与拍卖物品,召集竞买人前来竞拍的法定文件。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拍卖法律都规定,拍实行在拍卖物品时都要提前发布拍卖公告,以便人们能及时了解和选择所要拍卖的物品。拍卖公告的提前时间一般为一周左右,也有的只有两天,时间的长短取决于一个国家拍卖业的发达程度等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2023-09-12 21:39:531

拍卖法司法解释全文是什么

法律主观:在我国所谓的拍卖就是公开竞价的形式,价高者得,但是进行拍卖程序必须要遵守拍卖法的规定,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拍卖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21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4)其他有关情形。第九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二、拍卖的技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仔细看样,定好心理价位。看样是竞买活动顺利进行的第一个步骤,顾客在观看拍卖样品过程中,应对物品的真伪、成色、规格等细细观察。如果发现与拍品目录不符或有未注明的瑕疵,可即时向拍卖行提出询问,然后决定是否参与竞买。拍品上标有参考价,顾客如果不懂行,可到相关商店或市场去了解一下同类档次的价格,将几个价格相比较后,确定自己竞买的最高出价、即“心理价格”。心理价格是根据顾客对某件物品的喜好程度、该物品的市场价格和增值潜力等几方面组成的,这些因素和心理价格成正比关系。2、熟悉拍卖规则。拍卖有许多基本规则,不同的拍卖会又有一些特殊的规定,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应仔细阅读拍卖的规则规定。竞价时,应按照拍卖师宣布的竞价方式出价;每次加价不得低于加价幅度,否则叫价无效;每件拍品成交后,买主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限定的时间内付清价款和取回拍品等待。3、运用竞价技巧。拍卖场上,竞买者应冷静观察场上的竞价情况,稳定自己的竞价心态,守住心理价格。竞价时,一般可按加价幅度轮番出价,但价格接近心理价位时应谨慎,避免受拍卖场上竞价气氛的影响,盲目超出心理价位的界限。如果拍卖场上气氛平淡,竞买人可不急于出价,稍后,可出其不意地跳过加价幅度,一下子提高出价,摆出一幅志在必得的架势。几轮出价后,常会吓退一些经验不足的竞买人,使竞价获得成功。还有一种比较省力的竞价方式是,在竞价低潮时,竞买人直接报出心理价格数,使他人一下子被出价气势所迷惑,在犹豫不决时成交。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我国没有关于拍卖法的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23-09-12 21:40:041

拍卖法关于国有资产出售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第三十条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第三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有关部门的,由国资委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望采纳谢谢
2023-09-12 21:40:152

拍卖法关于佣金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起拍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佣金基价为1万元,超过起拍价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5万元;起拍价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佣金基价为5000元,超过起拍价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3万元;起拍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佣金基价为2000元,超过起拍价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1万元。这是其他地方的,可以参考。法律客观:《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2023-09-12 21:40:311

拍卖法属于文化管理法吗为什么

不属于。拍卖法是指关于拍卖行为的法律规定。拍卖是一种市场交易方式,是指将财产以竞价的形式出售给出价最高者的行为。拍卖法旨在规范拍卖活动,保护参与拍卖的各方的合法权益。拍卖法属于商法,是关于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商法是指法律对商业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包括商标法、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文化管理法是指法律对文化产业的管理和规范,包括文化遗产保护法、新闻出版法、广播电视法、文化市场秩序维护法等。因此,拍卖法拍卖法不属于文化管理法。拍卖法是关于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主要规范拍卖行为,保护参与拍卖的各方的合法权益。文化管理法是关于文化产业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文化遗产、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虽然拍卖法和文化管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有交叉和联系。例如,如果某件艺术品是一件文化遗产,那么在出售这件艺术品的时候,可能会同时受到拍卖法和文化管理法的管理和规范。
2023-09-12 21:40:391

怎样发布拍卖公告

法律主观:拍卖公告与展示:一、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二、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三、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法律客观:《拍卖法》第四十五至四十八条对于拍卖公告的发布作了具体规定,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拍卖公告的发布时间。拍卖公告是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的一段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告知拍卖召开时间、地点与拍卖物品,召集竞买人前来竞拍的法律文件。大多数国家的拍卖法律都规定,拍实行在拍卖物品时都要提前发布拍卖公告,以便人们能及时了解和选择所要拍卖的物品。至于公告的提前时间一般为一周左右,也有的只有两天,时间的长短取决于一个国家拍卖业的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国《拍卖法》规定的提前时间为7天,即“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二、关于拍卖公告应载明的事项。《拍卖法》第四十六条作了如下规定:“拍实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拍卖的时间、地点;②拍卖标的;③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④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⑤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其中拍卖的时间、地点要使人们知道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拍卖某种物品,以引起人们的注意,确定是否参与竞卖;拍卖标的要说明委托人与拍卖物品的关系及相关权利;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和地点要使竞买者能及参观拍卖物品,以使其最后决定是否参与竞买和拟出的价格;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提示参与竞买者应提交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等,以便其合法地参与竞拍,避免因手续不全丧失竞拍的机会或拍定后拖延成交时间;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包括拍卖人认为需要竞买人知道的其他各种内容。三、关于拍卖公告的发布渠道。《拍卖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这就是说,拍卖公告应当在新闻媒介发布,以使更多的人知道拍卖信息,如果拍卖公告不通过新闻媒介公布,人们不知道公告信息,无人或很少人参加竞拍,就不能收到好的效果。对于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的要求,在西方国家表现的更为充分,由于这些国家实行办报及新闻“自由”制度,拍卖公告可以在任何一个报纸和电台、电视台发布消息。我国的拍卖公告主要限在国家批准出版的报纸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发布,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拍卖公告的真实性和权威性,避免出现虚假公告。发布拍卖公告的同时,拍卖行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系的其他人在拍卖时到现场,以使有关人行使竞买的优先权,这也是拍卖公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四、关于拍卖标的的展示。《拍卖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这一规定要求,拍卖人必须在拍卖公告中对拍卖标的的展示作出说明,并且提供查看展示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而且展示拍卖标的的时间不得少于两日,特别是不动产标的物的拍卖展示时间需要更长的时间。
2023-09-12 21:41:231

怎么才能司法拍卖

法律主观:参与司法拍卖如下: 1、竞买者通过报纸和网站的公告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 2、有意参与竞拍的将保证金打到法院的指定账户中; 3、凭借保证金收据和本人身份有效证明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4、凭账户和密码登录电子竞价系统或到竞买现场参与竞拍; 5、竞拍成功凭《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文件过户,未能夺标的拍卖结束三天后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2023-09-12 21:41:321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委托人、竞买人、拍卖人、买受人的关系如下:( )D.竞买人就是买受人

【答案】:C【考点】拍卖法律关系【解析】委托人和拍卖人是拍卖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人和买受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2023-09-12 21:41:401

网络拍卖法

法律分析:网络拍卖是通过因特网进行的在线交易的一种模式。网络拍卖指网络服务商利用互联网通信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023-09-12 21:41:501

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基本法律
2023-09-12 21:41:593

拍卖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第六条 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七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第八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第九条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第十条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第三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第十六条 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本办法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务部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2023-09-12 21:42: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拍卖标的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一节 拍卖人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第二节 委托人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2023-09-12 21:42:281

拍卖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第六条 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七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第八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第九条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第十条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2023-09-12 21:42:381

单位集资房法院拍卖流程

法律主观:法院拍卖房产过户流程:买受人支付成交价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定金,签订拍卖房产转让合同;支付全部价款,提交转让合同、房产转移登记申请表、拍卖成交确认书、生效的判决书等至房产登记机关;当事人自愿履行的由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不愿履行的由银行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2023-09-12 21:42:461

只有一个竞买人的拍卖合法吗

法律主观:司法拍卖对竞买人的要求有:竞买人是拍卖法认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2023-09-12 21:42:541

什么是变卖拍卖

法律主观:司法变卖与拍卖的区别:1、程序不同,法院拍卖必须先出公告,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变卖则无此规定。2、期限不同,法院拍卖从对物品的公告和拍卖的时间,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而变卖则不受时间的限制。3、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不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2023-09-12 21:43:021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该法律已被废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竞买人须于拍卖前凭身份证或护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有效证件,办理竞买手续并签署竞投登记表,交付保证金,并领取竞价号牌以取得竞买权,否则不具有竞买资格。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规定付款日期内结清全款(包括成交价和佣金),交付的保证金纳入成交总额一并核算。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成交价款。如未按约定日期付全款者,保证金不予退还,归拍卖人所有,拍卖视为不成交,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将拍卖标的另行拍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023-09-12 21:43:131

私人拍卖合法吗

法律分析:不违法,但是前提是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23-09-12 21:43:221

拍卖佣金收费比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对委托人、买受人对收取的佣金比例、收取方式和期限制定如下标准:一、 委托人佣金支付方式及期限1、佣金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① 委托人与拍卖人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② 委托人与拍卖人未做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③ 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比例一般为10%(国际惯例)
2023-09-12 21:43:331

拍卖公司违规行为谁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3-09-12 21:43:421

拍卖公司佣金收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和本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的约定,本公司对委托人、买受人对收取的佣金比例、收取方式和期限制定如下标准:一、 委托人佣金支付方式及期限1、佣金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① 委托人与拍卖人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② 委托人与拍卖人未做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③ 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比例一般为10%(国际惯例)2、佣金支付方式① 前期支付法: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② 扣除法:委托人在拍卖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在向委托人支付成交价款时扣除。3、佣金支付的期限① 前期支付法:委托人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支付。② 扣除法: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成交价款中扣除。二、 买受人佣金支付比例和方式1、 佣金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款5%的佣金。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国际惯例一般为10%。2、 佣金的支付方式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买受人缴付的拍卖保证金中扣收。拍卖和公证收费标准 拍卖佣金实行累进收费办法。资产拍卖底价在100万元以内的,按成交价的1%交纳拍卖佣金拍卖底价在100-200万元的,按成交价的0.5%交纳拍卖佣金拍卖底价超过200万元的,按0.2%交纳拍卖佣金。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和本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的约定,本公司对委托人、买受人对收取的佣金比例、收取方式和期限制定如下标准:一、 委托人佣金支付方式及期限1、佣金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① 委托人与拍卖人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② 委托人与拍卖人未做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③ 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比例一般为10%(国际惯例)2、佣金支付方式① 前期支付法: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② 扣除法:委托人在拍卖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在向委托人支付成交价款时扣除。3、佣金支付的期限① 前期支付法:委托人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支付。② 扣除法: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成交价款中扣除。二、 买受人佣金支付比例和方式1、 佣金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款5%的佣金。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国际惯例一般为10%。2、 佣金的支付方式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买受人缴付的拍卖保证金中扣收。拍卖和公证收费标准 拍卖佣金实行累进收费办法。资产拍卖底价在100万元以内的,按成交价的1%交纳拍卖佣金拍卖底价在100-200万元的,按成交价的0.5%交纳拍卖佣金拍卖底价超过200万元的,按0.2%交纳拍卖佣金。
2023-09-12 21:44:031

沈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定。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七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第八条 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检察院、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追回的赃物、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  (四)铁路、民航、邮政、海关、交通及公安、财政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个人收受的需要拍卖的贵重礼品及内部查处的不够成刑事犯罪的贪污、受贿等无法返回的脏物;  (六)各司法、执法部门需要处理的及需要变卖的物品。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九条 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 设立拍卖企业由组办单位提交申请报告书,经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批准,到公安机关、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除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从事拍卖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应有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拍卖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拍卖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第十四条 拍卖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查验拍卖委托人、竞买人有关资格证明;  (二)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查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三)委托法定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检验、鉴定、评估;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拍卖标的;  (五)对拍卖标的保留价保密;  (六)向竞买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资料,接待竞买人查看拍卖标的;  (七)应委托人、竞买人的要求,对其身份保密;  (八)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成交的拍卖标的,向委托人交付成交的收入;  (九)拍卖成交后,出具凭证,并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证照变更以及运输手续。第十五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第十六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十七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向拍卖人提出拍卖委托申请,提供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和身份及所有权等有关证明资料;  (二)向拍卖人提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对保留价保密;  (三)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四)按约定交付拍卖标的、拍卖费用、支付拍卖佣金,取得拍卖收入;  (五)依法办理或协助办理成交拍卖标的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等手续;  (六)可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代理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并可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2023-09-12 21:44:111

拍卖规则及竞买须知

拍卖,广义上的拍卖规则是指拍卖活动应当遵守的从国家法律到拍卖机制等一切规则。狭义上的拍卖规则仅指各拍卖企业制定的规范本企业拍卖活动的业务规则。竞买竞买者是单位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以及授权委托书,个人竞买者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 竞买者若未经本行于拍卖前确认其是代他人竞买的,一律视其为自己直接参加竞买。一、拍卖活动的主要程序包括:1、委托拍卖。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规范双方责任、利益和义务;2、发出拍卖公告。向公众发出拍卖相关事宜的公告,扩大拍卖活动的宣传影响;3、拍卖交易。通过竞买,采取竞价的方式寻找竞得人;4、拍卖成交。拍卖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向拍卖人交付价款,委托人与拍卖人结算拍卖费用及价款。二、拍卖公告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1、拍卖的委托人(除委托人要求保密外);2、拍卖的性质;3、拍卖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品质;4、拍卖标的物展示的时间、地点;5、拍卖咨询的时间、地点;6、拍卖的时间、地点;7、联系人及联系方式;8、竞买人的资格和条件及拍卖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9、其它应告知竞买人的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023-09-12 21:44:221

法院拍卖费用怎么收费标准

根据的规定,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款5%的佣金。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国际惯例一般为10%.拍卖人可以按拍卖成交价的一定比例向委托人及买受人收取服务费,那么拍卖收费标准是什么呢?一般来说,拍卖收费范围包括,拍卖佣金收费和其他收费,如鉴定费、保管费等。(一)委托人佣金佣金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1)委托人与拍卖人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2)委托人与拍卖人未做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3)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比例一般为10%(国际惯例)。(二)买受人佣金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款5%的佣金。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国际惯例一般为10%.(三)拍卖鉴定评估费委托人对拍卖物的底价鉴定评估发生困难而委托拍卖行进行评估的,应当缴纳鉴定评估费。(四)拍卖保管费拍卖物在正式开拍前已移交拍卖行保管,委托人应缴纳保管费。此外,公告、通知当事人、公证等费用,均应计人拍卖活动的必要开支,由委托人支付拍卖许可证办理流程1.申请受理。受理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无误,网上公示受理;材料有误,网上提出修改意见2.审查与决定。决定9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要求材料无误,审核通过;材料有误,告知申请人修改3.颁证与送达。制证2个工作日拍卖经营批准证书4.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3-09-12 21:44:311

拍卖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两年。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而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年,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则不再予以追究。
2023-09-12 21:44:381

拍卖法是怎么规定古玩拍卖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拍卖的规范管理,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以下列物品为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规定:  1、1949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2、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3、1949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4、1949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  5、1949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文物拍卖活动的(以下称文物拍卖企业),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四条 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拍卖企业设立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3、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4、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六条 从事文物拍卖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  1、熟知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和鉴定能力;  3、具备一定的文物拍卖运作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 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认定。经认定合格的,发给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  第九条 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送年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从业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年审结论,并发布公告。  第十条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拍卖标的时应当征求有关文物专业机构或专家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审核。  文物行政部门不负责对文物拍卖标的出具真伪鉴别证明或价格评估证明。  参加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的专家,不得在文物拍卖企业任职。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日15日前将拍卖标的资料及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下列文物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  1、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  2、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3、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5、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收存的珍贵文物;  6、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7、物主处分权有争议的文物;  8、其它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第十三条 文物拍卖企业为使竞买人了解文物拍卖标的是否准许携运出境,可事先征求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意见。买受人如将文物携运出境,须依法另行办理文物出境审核手续。  第十四条 文物拍卖企业在境外征集的文物拍卖标的,携运入境时,应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将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办理临时进境手续。  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的滞留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有特殊需要,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来自境外的文物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需要出境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有关私人携带文物出境的规定办理手续:  1、 买受人为境内公民或法人的;  2、 在境内滞留时间超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的。  第十六条 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  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拍卖企业对拍卖标的中具有特别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定向拍卖,竞买人范围限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第十七条 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30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将该次文物拍卖记录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优先购买的文物的拍卖纪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文物拍卖企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利用互联网举行文物拍卖活动。经批准可以利用互联网举行文物拍卖活动的文物拍卖企业,在开展文物拍卖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2023-09-12 21:44:491

“拍卖法”有相关文件规定,标的物多大或者什么情况下必须联合拍卖吗? 重金求助!

拍卖法及拍卖相关法律中都没有联合拍卖这个概念。无论多大标的都可由一家拍卖公司独立实施拍卖。目前所谓的联合拍卖,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一、委托人在面对众多拍卖企业争取标的,而这些拍卖企业又个个都有背景的情况下,与委托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妥协,将一个标的交由几家拍卖企业联合拍卖;第二、同一标的有两个以上委托人(如一处房产由于涉及多个案件分别被两家以上法院查封并执行拍卖),而各委托人分别指定了不同的拍卖企业。因而由各委托人分别指定的各家拍卖企业联合拍卖;第三、一家拍卖企业接受了标的委托,但招商未成功,没有竞买客户,但其它拍卖企业有该标的的竞买客户,在这种情况下,取得标的的拍卖企业与拥有竞买客户的拍卖企业联合拍卖。
2023-09-12 21:45:001

拍卖公司必须要(卖家)交保证金吗?多少呢。符合拍卖法吗?

以国内保利嘉德为主,一般保证金1500--2000,主要涉及拍卖成本费。藏品收藏交易参考资料:藏品想成交,一定估价要合适,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在哪里都有机会交易。大前门集团拍卖:关于藏品估价:通俗点说,你家有个漂亮闺女,嫁个普通人老百姓比较随便,嫁个村长,一个村里就一个村长,这个可以有机会,嫁给县长、也是可以奢望的,,,哪嫁给市长、你觉得好嫁吗?-------很多大脑不清楚的藏家,在藏品的估价要求上,理想根本不是把闺女嫁给省长那么简单,把一件低端藏品要求拍卖百万、千万、无疑是把闺女必须要嫁给国家主席。因为很多知识匮乏、家庭困难的农民朋友在巨额估价的诱惑下,估价2000万的藏品,先交20万的服务费,他们想着只要我凑够20万,等于2000万就到手了,所以有抵押房产的,变卖生产工具牲畜牛羊的,东凑西借的,把20万交给拍卖公司后,然后把工作辞了,田地也荒了,忙着去预定宝马名车,算计准备去买别墅,朝三暮四等钱换媳妇的都有。盲目参与导致家破人亡的事迹时有发生。正规单位【像正规的保利嘉德,都是近千平米的办公室,藏品放在办公室与艺术大厅买家随到随看】除此之外,行业内90%的小拍卖单位,租个实际使用面积60平米的小办公室,藏品签订委托合同后,把近千件藏品堆放在潮湿的地下室里,不见天日存放大半年,然后等到拍卖的几天才拿出藏品,在宾馆花五六千元租个场地,着急上火的预展一两天走个形式等于完成拍卖活动,这种方式几乎没有卖东西的任何希望。新华锦拍卖:拍卖公司是一个服务行业,要做的优秀首先做好服务,满足各类藏家的需求,第一:对于高端藏家:我们做高端星级服务第二:对于经济困难摆地摊层次的低端藏家,【我们提供不成交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中档次服务】让藏家轻松愉快参与,让艺术走进生活。
2023-09-12 21:45:091

法院拍卖股权流程时间

法律主观:可以,司法委托拍卖是我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执行措施。在人民法院涉讼资产执行中,法院通过委托拍卖机构强制拍卖被执行资产,并以拍卖价款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依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这个定义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公开竞价,二是价高者得。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2023-09-12 21:45:171

拍卖法关于佣金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起拍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佣金基价为1万元,超过起拍价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5万元;起拍价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佣金基价为5000元,超过起拍价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3万元;起拍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佣金基价为2000元,超过起拍价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1万元。这是其他地方的,可以参考。法律客观:《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2023-09-12 21:45:481

拍卖法佣金收费比例

法律分析:佣金比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 委托人与拍卖人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 委托人与拍卖人未做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 拍卖成交 价5%的佣金。. 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比例一般为10%(国际惯例)。2、佣金支付方式. 前期支付法: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 扣除法:委托人在拍卖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在向委托人支付成交价款时扣除。 3、佣金支付的期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023-09-12 21:46:111

拍卖法关于佣金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起拍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佣金基价为1万元,超过起拍价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5万元;起拍价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佣金基价为5000元,超过起拍价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3万元;起拍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佣金基价为2000元,超过起拍价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1万元。这是其他地方的,可以参考。法律客观:《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2023-09-12 21:46:211

拍卖佣金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一、委托人佣金支付方式及期限1、佣金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华律网委托人与拍卖人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委托人与拍卖人未做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比例一般为10%(国际惯例)。2、佣金支付方式前期支付法: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扣除法:委托人在拍卖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在向委托人支付成交价款时扣除。3、佣金支付的期限前期支付法:委托人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支付。扣除法: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成交价款中扣除。二、买受人佣金支付比例和方式1、佣金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款5%的佣金。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国际惯例一般为10%。2、佣金的支付方式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买受人缴付的拍卖保证金中扣收。拍卖佣金实行累进收费办法。资产拍卖底价在100万元以内的,按成交价的1%交纳拍卖佣金拍卖底价在100—200万元的,按成交价的0.5%交纳拍卖佣金拍卖底价超过200万元的,按0.2%交纳拍卖佣金。法律依据:《拍卖法》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2023-09-12 21:46:301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第六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七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第八条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第九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十条 拍卖人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3-09-12 21:46:391

只有一个竞买人的拍卖合法吗

法律主观:司法拍卖对竞买人的要求有:竞买人是拍卖法认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2023-09-12 21:46:471

法院拍卖公告一般会登在哪些报纸上?

人民法院报
2023-09-12 21:47:088

拍卖违约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拍卖成功后买家违约,按照拍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根据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09-12 21:47:561

房产二次流拍后变卖程序

法律主观:法拍房二次流拍后,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 债权人 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2023-09-12 21:48:041

拍卖法司法解释全文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于1996年7月5日审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023-09-12 21:48:121

法院拍卖资产流程

法律主观:法院拍卖房产 程序: 一、拍卖行接受客户委托 房产的所有人作为委托人与拍卖行签署 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以拍卖行的名义主持拍卖。 二、拍卖的鉴定与估价 对拍卖房产进行鉴定和估价是拍卖前的第一项准备工作,核定房产评估必须由 房地产评估 师进行,并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三、确定拍卖房产底价 指拍卖成交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底价过高会导致拍卖失败,过低又会使委托人受经济损失。底价确定后,当事各方应保守秘密。 四、确定拍卖日期 日期拟订和拍卖房产的产别、用途、数量都有关。从刊登广告到公开拍卖,间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样时间不得少于2天。 五、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活动,必然发拍卖公告,主要反映拍卖房产的内容、拍卖时期、拍卖地点及其它必要事项。 六、审查竞买人资格 参加房产拍卖的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权利与相应 民事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或法人,拍卖主持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七、竞买人缴付保证金 在拍卖程序中,缴付保证金是成为竞买人的必要条件之一。竞买人竞价成功,其保证金可转为价金,竞买未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八、组织拍卖会实施 拍卖会由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负责记录的记录员、监督拍卖实施的监拍员及协助实施拍卖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 九、拍卖品的权属移交 房产一旦成交,拍定人当即付款,即完成了拍卖房产的权属转移。买受人从拍卖行或执行法院领取房产权利转移证明后,就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2023-09-12 21:48:201

民事诉讼法对采矿权拍卖有何规定

司法拍卖,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操作方法司法拍卖的部分信息在网上已经公开,如北京法院网、重庆市产权交易所网站司法拍卖版块、淘资产网等。司法拍卖也是新兴的投资渠道,特别是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有较好的获利空间。种类具体而言司法拍卖包括法院强制拍卖,和法院委托清算管理人再进行程序上的破产企业拍卖两种。法院强制拍卖指的是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债务人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后将价款交付债权人。而破产企业拍卖是企业资不抵债或其他经营方式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企业撤销、倒闭的,由法院制定清算管理人成立专门的破产企业清算组织来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企业或其他机构拍卖该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拍卖标的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一节 拍卖人第二节 委托人第三节 竞买人第四节 买受人第四章 拍卖程序第一节 拍卖委托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第四节 佣金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拍卖标的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一节 拍卖人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第二节 委托人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第三节 竞买人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第四节 买受人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第四章 拍卖程序第一节 拍卖委托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四)拍卖的时间、地点;(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第四节 佣金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来源佛山律师网页链接第六十八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12 21:48:341

正规拍卖公司收费标准

买受人佣金支付比例和方式:1、佣金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款5%的佣金。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国际惯例一般为10%.2、佣金的支付方式: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买受人缴付的拍卖保证金中扣收。拍卖和公证收费标准拍卖佣金实行累进收费办法。资产拍卖底价在100万元以内的,按成交价的1%交纳拍卖佣金拍卖底价在100—200万元的,按成交价的0.5%交纳拍卖佣金拍卖底价超过200万元的,按0.2%交纳拍卖佣金。委托人佣金支付方式及期限:1、佣金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1)委托人与拍卖人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2)委托人与拍卖人未做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3)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比例一般为10%(国际惯例)。2、佣金支付方式:(1)前期支付法: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2)扣除法:委托人在拍卖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在向委托人支付成交价款时扣除。3、佣金支付的期限:(1)前期支付法:委托人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支付。(2)扣除法: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成交价款中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3-09-12 21:48:4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2023-09-12 21:48: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法律修订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如下:一、删去第五条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本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二)将第十二条中的“设立拍卖企业”修改为“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三)将第六十条中的“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修改为“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四)删去第六十八条。
2023-09-12 21:49:1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竞买人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竞买人的权利有: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2023-09-12 21:49:281

按照《拍卖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哪些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禁止拍卖?

出土文物。枪 支 弹 药等。
2023-09-12 21:49: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