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

阅读 / 问答 / 标签

2017拍卖法实施细则

2017拍卖法实施细则   拍卖是指以委托寄售为业的商行当众出卖寄售的货物,由许多顾客出价争购,到没有人再出更高价时,就拍板,表示成交。 另称减价抛售;甩卖:大拍卖。 我国拍卖法中已确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拍卖法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2017拍卖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X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八条 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检察院、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追回的赃物、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   (四)铁路、民航、邮政、海关、交通及公X、财政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个人收受的需要拍卖的贵重礼品及内部查处的不够成刑事犯罪的贪X、受X等无法返回的赃物;   (六)各司法、执法部门需要处理的及需要变卖的物品。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九条 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设立拍卖企业由组办单位提交申请报告书,经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批准,到公X机关、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除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从事拍卖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应有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有公X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拍卖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第十四条 拍卖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查验拍卖委托人、竞买人有关资格证明;   (二)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查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三)委托法定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检验、鉴定、评估;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拍卖标的;   (五)对拍卖标的保留价保密;   (六)向竞买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资料,接待竞买人查看拍卖标的;   (七)应委托人、竞买人的要求,对其身份保密;   (八)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成交的拍卖标的,向委托人交付成交的收入;   (九)拍卖成交后,出具凭证,并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证照变更以及运输手续。   第十五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十六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七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向拍卖人提出拍卖委托申请,提供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和身份及所有权等有关证明资料;   (二)向拍卖人提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对保留价保密;   (三)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四)按约定交付拍卖标的、拍卖费用、支付拍卖佣金,取得拍卖收入;   (五)依法办理或协助办理成交拍卖标的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等手续;   (六)可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代理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并可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标的,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九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   (二)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二十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取得拍卖标的;   (二)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物再行拍卖,并承担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三)未能按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未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支付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四章 拍卖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拍卖物品,应当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示范文本,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模、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公物拍卖涉及专营专卖物品的,应首先定向拍卖给有该类物品经营权的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 拍卖公告应于拍卖7日前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同时到市商业管理委员会备案。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二十五条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对需要拍卖的涉案物品在拍卖前,应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六条 公物拍卖由市商业管理委员会和资产主管部门共同指定的拍卖行实施,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公物拍卖机构或从事公物拍卖活动。   第二十七条 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和有无保留价。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表,领取竞投号牌参加竞投。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委托竞买应办理书面形式的`《委托竞买书》。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十条 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买受人需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凭拍卖企业出具的有效成交凭证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物拍卖,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佣金的比例为:   (一)成交额100万元以下的,收取5%;   (二)成交额101万元至500万元的,收取4%;   (三)成交额501万元至1000万元的,收取3%;   (四)成交额1001万元以上的,收取2%以下。   第三十六条 拍卖罚没物品的财务处理按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经行业主管部门登记而从事拍卖活动的,由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拍卖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拍卖文物的,拍卖活动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拍卖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检查部门依法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处理公物的;   (二)营私舞弊、侵占公物的;   (三)截留拍卖公物收入未足额上缴财政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全部拍卖所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人处以拍卖成交价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并依法承担其赔偿责任。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以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以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拍卖法中成反比如何理解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拍卖标的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一节 拍卖人第二节 委托人第三节 竞买人第四节 买受人第四章拍卖程序第一节 拍卖委托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第四节 佣金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1] 第二章 拍卖标的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1]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一节 拍卖人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第二节 委托人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第三节 竞买人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第四节 买受人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1] 第四章 拍卖程序第一节 拍卖委托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四)拍卖的时间、地点;(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第四节 佣金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1]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 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对竞买人到底有没有要缴纳保证金的规定?

拍卖法中没有交纳保证金的规定

拍卖法钱币拍卖是否要实物

乱讲 藏品个体过大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为什么不能收购藏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公司对藏品进行拍卖不会收费的,也就是说拍卖是免费的,但目前国内大多数拍卖公司都会在藏品拍卖前收取部分的宣传投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和本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的约定,对委托人、买受人对收取的佣金比例、收取方式和期限制定如下标准:一、委托人佣金支付方式及期限1、佣金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①委托人与拍卖人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②委托人与拍卖人未做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③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比例一般为10%(国际惯例)2、佣金支付方式①前期支付法: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②扣除法:委托人在拍卖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在向委托人支付成交价款时扣除。3、佣金支付的期限①前期支付法:委托人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支付。②扣除法: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成交价款中扣除。二、买受人佣金支付比例和方式1、佣金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款5%的佣金。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国际惯例一般为10%。2、佣金的支付方式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买受人缴付的拍卖保证金中扣收。拍卖和公证收费标准拍卖佣金实行累进收费法。资产拍卖底价在100万元以内的,按成交价的1%交纳拍卖佣金拍卖底价在100—200万元的,按成交价的0.5%交纳拍卖佣金拍卖底价超过200万元的,按0.2%交纳拍卖佣金

第二价格拍卖法适用于所有拍品吗

不适用。因为第二价格拍卖法采取获胜者支付的是所有投标价格中的第二高价也就是次高价,而次高价一般适用于具有稀缺性,还受价格控制的拍品。第二价格密封拍卖就是维克里拍卖,在这种拍卖中,竞买者以密封的形式独立出价,商品出售给出价最高的投标者。但获胜者支付的投标价格中的第二高价,所以它被称为第二价格密封拍卖法。

关于《拍卖法》第61条的问题

是的,古玩行业就是这样的,通过自己眼睛看,为什么拍卖时会有展示时间就是因为这个道理

违反拍卖法的需要负哪些责任?

  一、委托人的责任  (一)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委托人参与竟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竟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30%以下的罚款。  二、拍卖人的责任  (一)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但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四)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竟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六)违反本法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以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罚款。  三、竞买人的责任  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竟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拍卖法有规定拍卖参与人数吗

拍卖法没有对参与拍卖人数要求的规定。拍卖业的交易习惯是一场拍卖至少两个人以上竞买人参与,但是有时一个拍卖会会有多个拍卖标的。但至少形式上现场有两人以上。最高院司法解释对司法强制拍卖规定,一人竞买也是有效的。

新文物拍卖法十四条不能明确的出土文物可以上拍吗?

不可以。不能明确的出土文物也属于出土文物,出土文物是《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物品,无法上拍。出土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什么是瑕疵担保 [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研究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以及拍卖行业的发展,我国《拍卖法》中规定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自实行以来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文章主要从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立法目的出发,分析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冲突,提出关于修改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建议。   关键词 瑕疵担保免责 拍卖法 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基地项目(2015JD43)和2015年浙江省文化厅课题“浙江文化艺术品交易金融创新法治化研究“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骈沙沙,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294   一、我国《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概述   (一)瑕疵担保责任的含义   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是我国《拍卖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其61条第2款做了规定 和《拍卖管理办法》第53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或者委托人当保证拍品无瑕疵,如果出现瑕疵,则应当向买受人承担责任。   (二)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立法目的   在颁布《拍卖法》之前调整拍卖活动的法律法规只有两个法律性规范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和《拍卖管理办法》。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拍卖法》,并在第61条第2款规定了瑕疵担保免责条款。虽然在《拍卖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但此条款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定免责条款。而一般意义上的免责条款只能根据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据了解,在新中国成立后的20多年间,我国拍卖市场几乎没有发展,反而是一步步走向消亡。我国拍卖市场的兴起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拍卖市场面临着重新建立并逐步恢复的情境,因而引进了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对于很多拍卖标的而言,有时就算尽到了最大限度的努力也不一定能辨别其真伪或者品质。 对于艺术品的鉴定通常依赖地是鉴定专家的经验和直觉,并没有一个科学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全面禁止这些拍卖标的的流通,会抑制其发展,显然是与当时的背景环境所背离的;其次,如果对它们的流通完全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标准来严格控制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对于拍卖人、委托人来说,在没有科学的判断标准的情况下,他们就要承担过多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拍卖业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二、 《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实务中,法院经常会遇到拍卖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拍卖人经常被其提出的免责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对此,应当先考虑的是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是否同样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处理拍卖纠纷案件中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已经成为了审判实践中比较重要的问题。   (一)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的冲突   根据《拍卖法》第61条第2款关于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规定,再反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两者是否存在冲突是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前两款的规定, 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我们应该先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进行分析,才可以继续分析这两部法律之间冲突的问题是否有意义。我们知道《拍卖法》是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一部用来规范拍卖活动的专门性法律,其适用问题自不必言说,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于规范拍卖活动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 明确界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象和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消费者由于购买商品而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2.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3.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具体就包括这些情况,例如,消费者受到了**、**等情况,或者购买到的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等等。就此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可以调整拍卖活动的,因为拍卖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就属于第一类,即消费者由于购买商品而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那么,上述争议显然也是有意义的,在调整拍卖活动过程中,《拍卖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不同规定,虽然《拍卖法》是一部专门为调整拍卖活动而制定的法律,但是拍卖当事人一方同时又作为消费者而存在,故也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两部法律关于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规定存在冲突,那么在处理实践中出现的纠纷时给了法官一个难题。首先,要考虑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在学术界,张永彬、赵祖武两位学者的态度认为,应当优先适用《拍卖法》,并从三个角度进行了论述,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交易习惯的契约性”、“要约与承诺的反置与格式条款的法定化”和“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别性是适用免责条款的实体依据”。 他们认为:如果买受人遭受到的损失拍卖人有意造成的,则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除此以外,即使买受人拍到了赝品,拍卖人已经做出了不保真的声明,也不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这一点上,张永福和宋文芝等学者也持相同观点。 而在实务中,通过对有代表性的“苏敏罗诉萧富元和北京瀚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符某某与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以及“吴铁生诉上海德康拍卖公司案”三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法院认为,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仅凭拍卖人的细小过失,就主张拍卖人或者委托人在拍卖行为开始前就知道是赝品的主张基本不会被采纳,也就是说还是倾向于适用《拍卖法》的相关规定。   (二)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与《合同法》相关条款的冲突   《拍卖法》中第61条第2款的规定,瑕疵担保责任是作为一种法定责任出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一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对瑕疵担保责任进行加重、限制或者免除的,不过这种约定也不是不受限制的,根据《拍卖法》第18条第二款和第27条的规定, 和《合同法》第6条也有相关规定, 如果出现问题,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标准进行确定,但是前提条件是要明确拍卖活动中买受人、拍卖人以及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拍卖活动中,三者之间是以拍卖合同的形式来界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而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是作为拍卖合同的格式条款存在的。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拍卖活动过程中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调整。   既然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那么根据《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做出对拍卖人不利的解释。关于这两者之间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例如,学者姜世波就认为,《合同法》第173条规定拍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按照体系解释的原则,该条款已经对《合同法》与《拍卖法》的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拍卖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在《拍卖法》的规定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拍卖法》的规定。 但是汤婕学者则认为,《合同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是国家强制性意志的体现,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加以变更或排除。而且随着文化艺术品拍卖的普遍程度越来越高,已经没有必要将其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进行规范了。   对于上述学者观点,笔者认为,都有各自的道理,姜世波学者的观点,一方面认为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选择《拍卖法》,一方面又适用《合同法》第173条的规定,说服力不是很大。而笔者更倾向于汤婕学者的观点,毕竟随着文化艺术品拍卖活动的广泛开展,不应当再将其作为一个特殊领域特殊对待,而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立法初衷也是为了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鼓励其发展,那么到一定阶段之后,还继续实施该条款与否,也是立法者应当考虑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拍卖法》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建议   就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现实情况,直接修改《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还需要慎重考量和做好调研工作。在这个背景下,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在原有基础上M行细化和完善是目前比较适当的选择。根据上述分析,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就该条款的适用问题。鉴于免责声明在实务中经常被滥用,应当对该条款进行限制使用,具体要求如:免责声明应当与拍卖的价格相挂钩,即若拍品作出了免责的声明,这无疑增加了竞买人买到赝品的风险,则拍卖价格不宜过高;相反,若拍卖行并未作出该声明,则价格上限制减小。该项规定是基于瑕疵担保免责声明本身具有的风险提示功能提出的,拍卖行做出免责的声明就意味着对拍品的真伪无法做出判断,这时竞拍人就要考虑风险的问题。如果在已经作出该提示的基础上,竞拍人依然做出高价竞拍的行为,则需要自担风险,毕竟拍卖行业本身就属于一个风险相对较大的行业,而且每件拍品对于竞拍人的收藏价值和意义也不能一概而论。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引进了赝品退货机制,认为对于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情形下,最终被认定为赝品的拍品,由买受人向拍卖人要求其承担退货的责任。根据这种国际惯例,我国考虑引入这种机制,为解决目前出现的瑕疵担保免责乱象寻找一个正确的解决途径。   注释:   《拍卖法》第62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管理办法》第53条第2款:“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下简称免责声明)。但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   刘宁元.中国拍卖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前两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张永彬、赵祖武.论《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的适用及其法理解释.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2).13.   张永福、宋文芝.论拍卖标的之瑕疵担保.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16.   《拍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合同法》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姜世波.从一起拍卖案例拍卖人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学.2008(6).12.   汤婕.我国《拍卖法》瑕疵担保条款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年优秀硕士论文.15.

拍卖法关于保证金的规定

法律分析:拍卖保证金是由拍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由于拍卖属于隐名交易,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招商、发布公告、进行展示、实施拍卖的,并且以自己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因此,拍卖保证金是竞买人或买受人向拍卖人所做的一种担保形式。由于拍卖活动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彼此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拍卖活动中是否收取保证金,可由拍卖人和竞买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保证金不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围,而是一种民间的约定,法律通常承认这种约定的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拍卖法属于的法律部门

拍卖法属于经济法。属于国家宏观调整经济的法律。

拍卖法规定的公告时间期限,是从公告当天计算还是从次日计算时间

《拍卖法》将拍卖活动的公告期规定为七天,则七天内任意时间社会公众获知该 信息。不了解支付这块的 法律 规定 ,登陆 “法律咨询贴吧”访问 问与 法律 专家 律 ·师 啊!

最新拍卖法是现在拍卖是两拍两降吗

是的。上世纪就开始这样的规定了。可拍卖三次,降价两次,每次降价幅度最高不能超过上次拍卖保留价的20%。

按照《拍卖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哪些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禁止拍卖?

出土文物。枪 支 弹 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竞买人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竞买人的权利有: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法律修订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如下:一、删去第五条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本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二)将第十二条中的“设立拍卖企业”修改为“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三)将第六十条中的“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修改为“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四)删去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拍卖法司法解释全文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于1996年7月5日审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拍卖法关于佣金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起拍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佣金基价为1万元,超过起拍价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5万元;起拍价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佣金基价为5000元,超过起拍价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3万元;起拍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佣金基价为2000元,超过起拍价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1万元。这是其他地方的,可以参考。法律客观:《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拍卖法佣金收费比例

法律分析:佣金比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 委托人与拍卖人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 委托人与拍卖人未做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 拍卖成交 价5%的佣金。. 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比例一般为10%(国际惯例)。2、佣金支付方式. 前期支付法: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 扣除法:委托人在拍卖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在向委托人支付成交价款时扣除。 3、佣金支付的期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拍卖法的法规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拍卖标的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一节 拍卖人第二节 委托人第三节 竞买人第四节 买受人第四章拍卖程序第一节 拍卖委托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第四节 佣金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节 拍卖人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第二节 委托人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第三节 竞买人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第四节 买受人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一节 拍卖委托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四)拍卖的时间、地点;(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第四节 佣金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拍卖法关于佣金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起拍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佣金基价为1万元,超过起拍价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5万元;起拍价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佣金基价为5000元,超过起拍价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3万元;起拍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佣金基价为2000元,超过起拍价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1万元。这是其他地方的,可以参考。法律客观:《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拍卖公司必须要(卖家)交保证金吗?多少呢。符合拍卖法吗?

以国内保利嘉德为主,一般保证金1500--2000,主要涉及拍卖成本费。藏品收藏交易参考资料:藏品想成交,一定估价要合适,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在哪里都有机会交易。大前门集团拍卖:关于藏品估价:通俗点说,你家有个漂亮闺女,嫁个普通人老百姓比较随便,嫁个村长,一个村里就一个村长,这个可以有机会,嫁给县长、也是可以奢望的,,,哪嫁给市长、你觉得好嫁吗?-------很多大脑不清楚的藏家,在藏品的估价要求上,理想根本不是把闺女嫁给省长那么简单,把一件低端藏品要求拍卖百万、千万、无疑是把闺女必须要嫁给国家主席。因为很多知识匮乏、家庭困难的农民朋友在巨额估价的诱惑下,估价2000万的藏品,先交20万的服务费,他们想着只要我凑够20万,等于2000万就到手了,所以有抵押房产的,变卖生产工具牲畜牛羊的,东凑西借的,把20万交给拍卖公司后,然后把工作辞了,田地也荒了,忙着去预定宝马名车,算计准备去买别墅,朝三暮四等钱换媳妇的都有。盲目参与导致家破人亡的事迹时有发生。正规单位【像正规的保利嘉德,都是近千平米的办公室,藏品放在办公室与艺术大厅买家随到随看】除此之外,行业内90%的小拍卖单位,租个实际使用面积60平米的小办公室,藏品签订委托合同后,把近千件藏品堆放在潮湿的地下室里,不见天日存放大半年,然后等到拍卖的几天才拿出藏品,在宾馆花五六千元租个场地,着急上火的预展一两天走个形式等于完成拍卖活动,这种方式几乎没有卖东西的任何希望。新华锦拍卖:拍卖公司是一个服务行业,要做的优秀首先做好服务,满足各类藏家的需求,第一:对于高端藏家:我们做高端星级服务第二:对于经济困难摆地摊层次的低端藏家,【我们提供不成交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中档次服务】让藏家轻松愉快参与,让艺术走进生活。

“拍卖法”有相关文件规定,标的物多大或者什么情况下必须联合拍卖吗? 重金求助!

拍卖法及拍卖相关法律中都没有联合拍卖这个概念。无论多大标的都可由一家拍卖公司独立实施拍卖。目前所谓的联合拍卖,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一、委托人在面对众多拍卖企业争取标的,而这些拍卖企业又个个都有背景的情况下,与委托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妥协,将一个标的交由几家拍卖企业联合拍卖;第二、同一标的有两个以上委托人(如一处房产由于涉及多个案件分别被两家以上法院查封并执行拍卖),而各委托人分别指定了不同的拍卖企业。因而由各委托人分别指定的各家拍卖企业联合拍卖;第三、一家拍卖企业接受了标的委托,但招商未成功,没有竞买客户,但其它拍卖企业有该标的的竞买客户,在这种情况下,取得标的的拍卖企业与拥有竞买客户的拍卖企业联合拍卖。

拍卖法是怎么规定古玩拍卖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拍卖的规范管理,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以下列物品为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规定:  1、1949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2、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3、1949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4、1949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  5、1949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文物拍卖活动的(以下称文物拍卖企业),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四条 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拍卖企业设立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3、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4、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六条 从事文物拍卖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  1、熟知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和鉴定能力;  3、具备一定的文物拍卖运作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 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认定。经认定合格的,发给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  第九条 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送年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从业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年审结论,并发布公告。  第十条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拍卖标的时应当征求有关文物专业机构或专家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审核。  文物行政部门不负责对文物拍卖标的出具真伪鉴别证明或价格评估证明。  参加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的专家,不得在文物拍卖企业任职。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日15日前将拍卖标的资料及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下列文物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  1、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  2、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3、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5、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收存的珍贵文物;  6、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7、物主处分权有争议的文物;  8、其它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第十三条 文物拍卖企业为使竞买人了解文物拍卖标的是否准许携运出境,可事先征求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意见。买受人如将文物携运出境,须依法另行办理文物出境审核手续。  第十四条 文物拍卖企业在境外征集的文物拍卖标的,携运入境时,应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将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办理临时进境手续。  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的滞留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有特殊需要,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来自境外的文物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需要出境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有关私人携带文物出境的规定办理手续:  1、 买受人为境内公民或法人的;  2、 在境内滞留时间超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的。  第十六条 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  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拍卖企业对拍卖标的中具有特别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定向拍卖,竞买人范围限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第十七条 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30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将该次文物拍卖记录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优先购买的文物的拍卖纪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文物拍卖企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利用互联网举行文物拍卖活动。经批准可以利用互联网举行文物拍卖活动的文物拍卖企业,在开展文物拍卖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拍卖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两年。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而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年,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则不再予以追究。

沈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定。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七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第八条 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检察院、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追回的赃物、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  (四)铁路、民航、邮政、海关、交通及公安、财政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个人收受的需要拍卖的贵重礼品及内部查处的不够成刑事犯罪的贪污、受贿等无法返回的脏物;  (六)各司法、执法部门需要处理的及需要变卖的物品。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九条 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 设立拍卖企业由组办单位提交申请报告书,经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批准,到公安机关、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除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从事拍卖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应有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拍卖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拍卖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第十四条 拍卖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查验拍卖委托人、竞买人有关资格证明;  (二)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查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三)委托法定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检验、鉴定、评估;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拍卖标的;  (五)对拍卖标的保留价保密;  (六)向竞买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资料,接待竞买人查看拍卖标的;  (七)应委托人、竞买人的要求,对其身份保密;  (八)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成交的拍卖标的,向委托人交付成交的收入;  (九)拍卖成交后,出具凭证,并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证照变更以及运输手续。第十五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第十六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十七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向拍卖人提出拍卖委托申请,提供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和身份及所有权等有关证明资料;  (二)向拍卖人提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对保留价保密;  (三)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四)按约定交付拍卖标的、拍卖费用、支付拍卖佣金,取得拍卖收入;  (五)依法办理或协助办理成交拍卖标的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等手续;  (六)可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代理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并可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该法律已被废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竞买人须于拍卖前凭身份证或护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有效证件,办理竞买手续并签署竞投登记表,交付保证金,并领取竞价号牌以取得竞买权,否则不具有竞买资格。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规定付款日期内结清全款(包括成交价和佣金),交付的保证金纳入成交总额一并核算。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成交价款。如未按约定日期付全款者,保证金不予退还,归拍卖人所有,拍卖视为不成交,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将拍卖标的另行拍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拍卖标的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一节 拍卖人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第二节 委托人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基本法律

网络拍卖法

法律分析:网络拍卖是通过因特网进行的在线交易的一种模式。网络拍卖指网络服务商利用互联网通信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委托人、竞买人、拍卖人、买受人的关系如下:( )D.竞买人就是买受人

【答案】:C【考点】拍卖法律关系【解析】委托人和拍卖人是拍卖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人和买受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拍卖法属于文化管理法吗为什么

不属于。拍卖法是指关于拍卖行为的法律规定。拍卖是一种市场交易方式,是指将财产以竞价的形式出售给出价最高者的行为。拍卖法旨在规范拍卖活动,保护参与拍卖的各方的合法权益。拍卖法属于商法,是关于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商法是指法律对商业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包括商标法、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文化管理法是指法律对文化产业的管理和规范,包括文化遗产保护法、新闻出版法、广播电视法、文化市场秩序维护法等。因此,拍卖法拍卖法不属于文化管理法。拍卖法是关于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主要规范拍卖行为,保护参与拍卖的各方的合法权益。文化管理法是关于文化产业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文化遗产、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虽然拍卖法和文化管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有交叉和联系。例如,如果某件艺术品是一件文化遗产,那么在出售这件艺术品的时候,可能会同时受到拍卖法和文化管理法的管理和规范。

拍卖法关于佣金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起拍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佣金基价为1万元,超过起拍价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5万元;起拍价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佣金基价为5000元,超过起拍价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3万元;起拍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佣金基价为2000元,超过起拍价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1万元。这是其他地方的,可以参考。法律客观:《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拍卖法关于国有资产出售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第三十条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第三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有关部门的,由国资委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望采纳谢谢

拍卖法司法解释全文是什么

法律主观:在我国所谓的拍卖就是公开竞价的形式,价高者得,但是进行拍卖程序必须要遵守拍卖法的规定,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拍卖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21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4)其他有关情形。第九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二、拍卖的技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仔细看样,定好心理价位。看样是竞买活动顺利进行的第一个步骤,顾客在观看拍卖样品过程中,应对物品的真伪、成色、规格等细细观察。如果发现与拍品目录不符或有未注明的瑕疵,可即时向拍卖行提出询问,然后决定是否参与竞买。拍品上标有参考价,顾客如果不懂行,可到相关商店或市场去了解一下同类档次的价格,将几个价格相比较后,确定自己竞买的最高出价、即“心理价格”。心理价格是根据顾客对某件物品的喜好程度、该物品的市场价格和增值潜力等几方面组成的,这些因素和心理价格成正比关系。2、熟悉拍卖规则。拍卖有许多基本规则,不同的拍卖会又有一些特殊的规定,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应仔细阅读拍卖的规则规定。竞价时,应按照拍卖师宣布的竞价方式出价;每次加价不得低于加价幅度,否则叫价无效;每件拍品成交后,买主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限定的时间内付清价款和取回拍品等待。3、运用竞价技巧。拍卖场上,竞买者应冷静观察场上的竞价情况,稳定自己的竞价心态,守住心理价格。竞价时,一般可按加价幅度轮番出价,但价格接近心理价位时应谨慎,避免受拍卖场上竞价气氛的影响,盲目超出心理价位的界限。如果拍卖场上气氛平淡,竞买人可不急于出价,稍后,可出其不意地跳过加价幅度,一下子提高出价,摆出一幅志在必得的架势。几轮出价后,常会吓退一些经验不足的竞买人,使竞价获得成功。还有一种比较省力的竞价方式是,在竞价低潮时,竞买人直接报出心理价格数,使他人一下子被出价气势所迷惑,在犹豫不决时成交。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我国没有关于拍卖法的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拍卖法拍卖公告期限

法律分析:不少于七天。拍卖公告是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的一段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告知拍卖举行的时间、地点、规则与拍卖物品,召集竞买人前来竞拍的法定文件。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拍卖法律都规定,拍实行在拍卖物品时都要提前发布拍卖公告,以便人们能及时了解和选择所要拍卖的物品。拍卖公告的提前时间一般为一周左右,也有的只有两天,时间的长短取决于一个国家拍卖业的发达程度等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法上限

法律分析: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统称拍卖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买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五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可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而最高司法解释则直接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该司法解释中未提及拍卖人是否可以向委托拍卖人收取佣金、收取多少。

拍卖法司法解释全文

法律分析:一、概况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内容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第二条规定,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规定,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第六条规定,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4)其他有关情形。第九条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十条规定,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于1996年7月5日审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第二章 拍卖标的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一节 拍卖人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第二节 委托人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拍卖法司法解释全文是什么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拍卖法司法解释全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第七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八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第九条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第十一条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第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第十三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一)拍卖公告;(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第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第十八条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第二十条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第二十一条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第二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第二十七条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第二十八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第二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拍卖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第三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第三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一)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五)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