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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化妆品处罚标准2021

2023-10-08 07: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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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销售过期化妆品处罚标准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应当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罚款的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特别规定》的规定,对美容机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执法人员应当依据该法的规定,责令美容机构停止销售并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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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 产品质量责任 、 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 。 二、关于 行政强制措施 的实施 1.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2.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三、关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的监督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对在施工现场发现的 产品质量问题 ,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施工现场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扣押,防止该类产品用于建设工程或者流入市场;并及时通过建设单位(业主)或者建设施工单位等追踪该类产品的来源。 2.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如实提供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3.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该产品。对建设施工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法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对建设单位购进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或者该产品已使用到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并以此为线索,追究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四、关于对产品标识的监督问题 1.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具有中文标注产品的名称,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企业的厂名、厂址,以及其他有关标识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改正。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对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含量、警示说明等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而未用中文标注的产品,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改正。 3.为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有关标识的规定,国家局于1997年发布实施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目的在于引导企业正确标注标识。有关标识的具体标注方法,应当按照该规定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区分标识标注不规范和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防止对标识标注不规范问题的处罚随意性。 五、关于销售者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法律适用问题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不能说明或者不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应当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应当根据以上情况对应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具体适用。 六、关于《产品质量法》与现行质量法规、标准化法规的关系 1.《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药品管理法》、《种子法》等特殊法对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法没有规定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行。 2.《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目前仍是有效的行政法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法的效力等级原则。对同一问题上述行政法规与法律均有规定但相抵触的,应当以《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准;《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而上述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有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处罚,与《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不一致。根据后法优先原则,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施处罚,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七、关于对食品、烟草、化妆品、农药、兽药等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1.关于对食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食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食品质量包括理化、感观、卫生、标签等项质量要求。对食品质量违法行为、食品质量和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予以查处。 2.关于对烟草的监督检查问题: 烟草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烟草专卖部门以外的法定部门,有权查处烟草专卖品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烟草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关于对化妆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化妆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产品标准,失效、变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化妆品冒充合格化妆品,无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以及化妆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当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4.关于对农药的监督检查问题: 农药是工业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5.关于对兽药的监督检查问题: 兽药是工业产品,对兽药如何进行管理,国务院制定的《兽药管理条例》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涉及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问题以及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1999年以国法秘函〔1999〕41号文明确了《兽药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问题。即《兽药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农牧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案件,应当移送农牧部门、工商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6.其他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对医疗器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制定了专门行政法规的,对这些产品的监督检查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 八、关于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产品 行为的认定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的行为: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疗效不确、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产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2.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 产品质量认证 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等。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是,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6.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7.以次充好的行为。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九、关于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是指在美容美发、餐饮、维修、娱乐等经营服务活动中,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在上述活动中经营者使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以及失效、变质的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有关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给予处罚。发现经营者使用的产品存在标识标注的不规范、不准确,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十、关于办案证据的确认问题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经过查证,可以将被假冒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结论和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认定该产品真伪的依据。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若通过检验对产品的内在质量进行判断,应当以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指 违反法律规定 从事运输、仓储、保管,提供制假技术,向社会推荐产品以及进行产品的监制、监销等违法活动所获取的全部收入。 十二、关于建立产品质量举报制度的问题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配合当地政府制定有关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处理程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和上述规定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登记并及时处理举报,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推诿。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1年03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03月15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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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01:40:03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第八十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八十一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八十三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八十五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第八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八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第九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九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九十二条 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九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九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第九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的;(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第九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二)、(三)、(四)、(五)、(六)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九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九十八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九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要立即暂扣其生产许可证。暂扣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时间除外)。对经依法调查决定不吊销的,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发还企业。第一百条 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一条 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第一百零二条 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第一百零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在决定吊销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按规定程序报总局核准。决定吊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程序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职权范围决定。第一百零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行政机关依据本细则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023-09-13 01:40:141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是否现行有效

在新的《实施细则》出台前,旧的细则目前仍然有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中明确了“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具体条文如下:  (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
2023-09-13 01:40:322

如果一个企业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产品,并且销售了

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假定你生产的是危险物品的条件下)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论:相关政府职能监管部门均能对你企业进行处罚!
2023-09-13 01:41:222

淘宝交易默认结束后,签收后15天后买家维权说东西不能用要求退货退款,请问淘宝会怎么处理呢

2023-09-13 01:41:318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罚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标记或者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按无证论处,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取证条件,但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第三十二条 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审查部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资格。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吊销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审;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申请终局复审。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09-13 01:41:481

钟表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实施细则 钟表三包条例是哪个部门颁发的

《钟表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实施细则》(钟表三包条例)的出处不详,搜索到较为“权威”的发布机关是某县委县政府门户网中“修水县县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网址为:网页链接。这一细则的法律效力较低(规范性文件),不得与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第二次修订)、《产品质量法》(2009年第二次修订),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其配套释义(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发布至今有效,注:现更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抵触,如果该细则的相关条款与上述法律、政策性法规相抵触即为无效,不得作为销售者、经营者对抗消费者维权的不利依据。
2023-09-13 01:42:032

眼镜店如何向技术监督局申请《眼镜生产许可证》?

1.去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就可以了,申请费大概不到3K。 2.找咨询公司去做,需要配合他们即可拿到证书,费用是大概1.5W。不过应该可以砍价。 你可以先开业,开业之后会有人找到你办理许可证的。你看看以下的流程是否可以帮助到你,需要什么里面都有: 一、项目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条件 1)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8)符合各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 四、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均可颁发证书。 五、实施机关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六、许可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发出书面通知。 3.对于由质检总局委托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3.审查组应依据产品《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审查。 4.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企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对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抽样并封样。 2.企业应自封样之日起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3.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4.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四)审定和发证 1.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汇总企业取证材料,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汇总材料,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自完成生产条件审查之日起30日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3.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 4.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 七、许可期限 1.对于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后,可在135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 2.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后,可在135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 八、审批结果公开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九、收费 1.收费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4]5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707号); 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 2.收费范围 1)审查费和公告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2)产品检验费:产品检验费由检验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有关机构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3.计费单位 1)审查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20%;公告费本着节约原则据实收取,实际执行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不知道是否可以帮助你,其他可以参考 www.yanjing520.com 查看
2023-09-13 01:42:151

知名唇膏检出违禁成分该怎么处理?

由有关部门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化妆品检出化妆品禁用物质,依据的检验标准是《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作为我国化妆品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之一,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因此,可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对化妆品检出禁用物质(原料)如何处理,建议在新修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应明确以下几点:1、明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为化妆品法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之一,是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及检验机构进行化妆品许可、监督、处罚、检验工作的法定技术标准。2、订立关于化妆品中检出禁用物质(原料)的处罚条款,建议其处罚标准与企业使用禁用物质(原料)的处罚标准相同,避免或减少使用法律推定进行定性处罚的情形。3、明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不清楚的情形,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或其他法律依法处理。
2023-09-13 01:42:341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这要看企业是什么行业,做的是什么产品,收集只针对自己本行业或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 不用做合规性评价.
2023-09-13 01:42:526

电动自行车新规正式实施

最新!福州公布政府令,修改《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11月24日市十六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市长:吴贤德2022年12月13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的决定现决定对《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五城区电动自行车赋码数字化管理、黄色号牌附加标识使用管理;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管理。”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公安交通、大数据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应急管理、城乡建设、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健全共治机制,定期公布城区电动自行车违法情况,倡导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骑行、停放、维修、回收等环节实行全生命周期‘三码三芯片"(车架、电池和车牌均赋上‘二维码+芯片")数字化追溯链全闭环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实行教育引导式动态管理。依据五城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道路停放和消防安全违法情况,附加使用绿色和红色两种颜色标识。绿色标识、红色标识免费更换。“绿色标识,适用于一年以上无交通安全、道路停放和消防安全违法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红色标识,适用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一)一个季度内累计两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二)一年内累计三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取消标识:“(一)绿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中存在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的;“(二)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满一年以上未存在交通安全、道路停放和消防安全违法的。”六、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数量年度累计两起及以上的”;增加两项,作为第五项、第六项:“(五)故意破坏或拆除电动自行车‘三码三芯片"的;“(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补领、申领黄色号牌的。”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绿色、红色标识使用规则、更新车辆、限制通行等奖惩管理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机构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或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况,规定限制、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时段、路段、区域。”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五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情况,施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及禁停区域。“电动自行车应当于指定地点有序停放。”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集中或者相对集中设置,设置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删除第一款。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每辆车处以五千元罚款。”十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停放,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搬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处罚。”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措施。”本决定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陈暖摄《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2022年8月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13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五城区电动自行车赋码数字化管理、黄色号牌附加标识使用管理;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管理。本办法所称五城区是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第三条公安交通、大数据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应急管理、城乡建设、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健全共治机制,定期公布城区电动自行车违法情况,倡导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骑行、停放、维修、回收等环节实行全生命周期“三码三芯片”(车架、电池和车牌均赋上“二维码+芯片”)数字化追溯链全闭环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实行教育引导式动态管理。依据五城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道路停放和消防安全违法情况,附加使用绿色和红色两种颜色标识。绿色标识、红色标识免费更换。绿色标识,适用于一年以上无交通安全、道路停放和消防安全违法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红色标识,适用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一)一个季度内累计两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二)一年内累计三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取消标识:(一)绿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中存在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的;(二)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满一年以上未存在交通安全、道路停放和消防安全违法的。第七条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号牌延期:(一)所有人户籍迁出福州超过六个月的;(二)所有人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六个月的;(三)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限行规定,经警告一次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四)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数量年度累计两起及以上的;(五)故意破坏或拆除电动自行车“三码三芯片”的;(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补领、申领黄色号牌的。第八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及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附加红色标识。第九条绿色、红色标识使用规则、更新车辆、限制通行等奖惩管理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机构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或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多地实行电动车新规:一.山东根据山东省发布的通知来看,白色临牌电动车的过渡期将于2022年12月31日截止,在此之后,就不能再使用它上路了,否则就是违规行驶,这一通知让许多电动车车主非常头疼,也找不到更好解决办法。不过好在现在,山东对该政策进行了调整,电动自行车的临时牌号的过渡期到期后,还可以继续行驶,也不会对车主实行扣车罚款的处罚。这样的处理方式还是非常人性化的,能够给到车主们更多的时间去做调整,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该政策只针对白色临牌电动车来说的,从事外卖、快递等配送行业的车主,还需要在12月31日之前,更换成新国标车型,不然将被禁止上路,若交警发现了,也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二.浙江浙江作为我国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的大省,该省的超标电动车在备案的就达到了上千万辆,而自二_二_年七月份起,当地对于非标电动车实行了新的规定,要求非标电动车从它备案当天算起,使用期限为七年,到期后就不被允许上路行驶了。如今,这一标准又作出了新的调整,对白色临牌电动车、已备案的非标电动车,就是算为满七年使用年限的,其过渡期也只能到2022年12月31日,在此之后也被禁止上路。在这之后,若车主被交管部门查到存在违规行为,需要缴纳300元到500元之间的罚款并进行整改,若是拒绝整改的,就会直接被扣收车辆,不允退还。三.辽宁大连大连对于非标电动车实行的有效期也是于2022年12月31日截止,在当地,超标电动车是需要在有关部门完成登记备案的手续之后才能上路的,也是有一段过渡期,但从明年开始,按照新规,非标电动车也不得上路了。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各地区下发的相关政策都是针对超标电动车来执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车主们尽早换掉非标电动车,使用新国标车型,所以目前还没有淘汰旧的,置换新的计划,大家可要注意了,在12月底之后,就不能骑行上路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2023-09-13 01:43:191

食品卫生法是否属于商品质量有关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食品质量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2023-09-13 01:43:301

关于零售业的法律法规

一些基础性的法律法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略)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略)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略)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略)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略)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略)1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略)14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略)15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16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略)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一些专用的法律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建议你买我国零售业法律法规大全,那种书讲的很全。最基本的法律也就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实施意见》《合同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还有一些行业规定、技术标准什么的。
2023-09-13 01:43:412

省质检院是什么单位

省质检院是全国轻质与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木塑复合材料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省质检院主要职责有: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国家质量基础公共技术服务平合,建设现代检验检测产业体系,推动检验检测高新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为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2.开展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前沿动态、科技理论、应用技术、技术法规、技术性贸易措施、战略发展规划等研究;开展科技创新、科技普及、学术交流、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工作。3.承担技术规范和标准制(修)订、标准验证等工作;参与有关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4.开展工业产品、消费品、建筑材料、食品、农产品、农药、饲料、粮食等相关产(商)品的发证检验、注册(备案)检验、型式试验、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委托检验、应急检验、质量检验、审批检验、风险监测、安全评估(评价)等检验检测工作;开展能效测试、环境质量检验检测工作。5.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评审、认证、鉴定、评价、监测、考核、质量抽查、能力验证、司法鉴定、事故调查、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等技术支撑工作。6.承担相关领域从(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及技能鉴定等工作,并开展相应的培训、咨询和服务工作。7.承担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计量标准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省质检院现有科技人才421人,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7人,高级工程师51人,工程师117人;博士研究生6人,硕士研究生109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1人,省学术技术带头人1人。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7人。现有实验室面积 50000 平方米,检验检测设备6000余台套,原值3.3亿元。检测能力覆盖食品、石油化工、电工电气、轻工、橡塑、机械、建材、珠宝玉石、石陶、涂料、环境、消防等76个大类近3000种产品、4000个参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履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涉及条款如下: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惊人整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办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023-09-13 01:43:561

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得看你做广告的内容还有就是,得看,这个后台是嘛部门
2023-09-13 01:44:086

我和我老公想开个饭馆,老公想在营业执照上写我一个人的名字,说大学生有免税政策,什么后果吗

没后果 挺好 哈哈 你和你老公离婚 完了就是你的了
2023-09-13 01:44:325

个体工商户对经营情况负什么责任

个体工商户作为从事经营的主体,违反了与工商业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是由于个体经营身份而引起的,是以个体经营者为责任主体的特别责任。   (1)在《民法通则》及其《解释》中,对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作了总括性的规定。对于以个人财产投资、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来说,该公民个人是个体经营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他应该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如果公民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并且其收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是由家庭成员共同进行的,那么他们应当视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这种个体经营户的责任承担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如其子女已婚或者未婚但是有经济收入,那么以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2、如果子女未婚且没有经济收入,则以家庭的全部责任承担民事责任。3、夫妻一方与已婚或未婚但有经济收入的子女共同经营,则由共同经营的双方承担民事责任,未参加经营的一方不承担责任。4、已婚的兄弟姐妹之间或未婚但有经济收入的兄弟姐妹之间共同经营的,由参加经营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5、父母不对子女的债务负责。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首先以投资经营的全部财产抵债,如果资不抵债,就以家庭共有财产中他们的应有份额继续清偿。  (2)目前我国规范个体工商户的专门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局制订《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根据条例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作出如下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名称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基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3)《合同法》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  (4)《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经营者对于以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023-09-13 01:45:001

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返仿租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第十四条大知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漏兆,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第十八条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第十九条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9-13 01:45:081

化妆品过期怎么处罚?

欢迎大家阅读小编的文章,小编每天为大家分享一些生活的小常识,有句俗话说得好,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特别是现在的女性朋友,化妆品是必不可少的。以前的时候没有这个经济条件,但是现在经济水平提高了,每个女性的化妆台上都会有大大小小瓶瓶罐罐的化妆品,甚至有的满桌子都是,每次去美容院的时候都会大包大揽买上一些化妆品,而且现在不单单是化妆品,还有很多彩妆。当然化妆品市面上也是琳琅满目,品牌也非常的多,虽然说满足了更多人的需求,但是我们要知道自己适合什么样的护肤品,贵的不一定是好的,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因为每个人的皮肤都是不一样的,很多女性都喜欢在平时有活动,或者是促销的时候,多囤一些化妆品,但是囤多了,有些化妆品难免会出现一些过期的情况,这个时候大家基本上就会扔掉了,毕竟过期的化妆品是不能够用的。今天准备跟大家分享几个小妙招,能够帮大家省不少钱,过期的化妆品该怎么办呢?对于乳液每个女性都是必不可少的,一套护肤品里面也是都有乳液这款产品,就可以对我们的皮肤起到一定的保湿作用,但是,正是因为乳液的量比较大,因此很多时候大家囤多了,就会有一部分出现过期。其实这个时候大家也可以用过期的乳液来涂抹脚底,因为有时候我们女性很多脚部皮肤特别的干燥,而且很多会出现一些干裂的现象,在泡完脚之后,可以把乳液抹在脚上,然后可以裹上一层保鲜膜,等上十几分钟之后再拿下来,你会感到你的脚部皮肤非常的滋润和保湿。这就是对于很多头发比较干枯的女性朋友来说,大家也可以将乳液涂在头发上,也可以防止头发的分叉,洗澡的时候大家都会用到沐浴露,在洗澡的时候涂一些沐浴露,能够为我们带来一些香气,但是一般沐浴露都是那种比较大瓶的,虽然使用起来非常的方便和实惠,但是有时候也会出现一些过期的沐浴露,而这个时候也可以将剩下的沐浴露用来做清洁。比如说可以将它们擦拭一些浴缸,或者是厕所,也能够起到一定的除菌清洁也可以自带香气,化妆水里面多多少少都会含有酒精的成分,过去之后大家也是不敢用在脸上害怕会出现一些过敏的现象,而这个时候可以拿这种化妆水来擦拭梳妆镜,或者是桌子,擦完之后,你会感到非常的干净。或者是洗完澡之后,可以把过期的乳液当身体乳来擦,也是非常好的因为一般夏天或者是春天的时候,皮肤都比较干燥,洗完澡之后会带走身体上的一些水分,这个时候就可以抹这些过期的乳液或者是水之类的让皮肤保湿滋润。小编总结:这些化妆品都是自己花钱买来的,过期了全部扔掉,真的是有些可惜,用这几个小妙招能够省不少钱,而且不会浪费,大家学会了吗?今天的内容小编跟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如果大家有更好的妙用,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化妆品过期了怎么办?如果直接扔掉真的是很可惜,原来可以这么做!
2023-09-13 01:45:277

法律上的“以上”“以下”的确切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023-09-13 01:45:465

进口化妆品有贴中文标签,但标签上没有“国妆备进字XXXXXXXX”字样,到底是不是真的进口产品啊?

正规进口商品都有中文标签,备案过的,上面各种资料信息齐全。
2023-09-13 01:46:132

人们所说的3包政策指的是什么?5包政策指的又是什么?

3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三包产品范围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l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申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定和调整。国家将根据消费水平的提高,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产品适用范围。   3.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4.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三包责任范围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三包责任时间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l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2023-09-13 01:47:031

请问消协规定产品有3包,是哪三包?

修.换.退
2023-09-13 01:47:144

服饰三包法细则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 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 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 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 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 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 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 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 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 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 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 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 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 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 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 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 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 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 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 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 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 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 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 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 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 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 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 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 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 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 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 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3-09-13 01:47:355

手工制作香薰蜡烛卖犯法吗

不犯法,但是必需办理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只要在中国生产的商品必须办生产许可证。必须经过安监部门合适你的产品有无安全隐患,产品对身体有无伤害,如果都通过了才发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办理的流程:一、申请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3)环保、卫生证明等。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二、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三、现场审查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四、样品检验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五、汇总、审定、发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六、后处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3-09-13 01:48:311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修正)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1年2月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22年1月2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释放经济发展活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承接落实2020年省政府2号令383项行政权力,其中,取消104项,承接省下放和委托下放14项、属地化管理265项;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法律法规的修改立废,对742项行政权力进行调整,其中,取消141项、下放567项、暂停实施4项、转变27项、合并2项、省上收1项。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一是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认真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是对承接省下放和委托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依法需要委托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的要求,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是对属地化管理的执法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市级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上级交办、重大、跨区域、挂牌督办及影响面大的案件查处。  四是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对接,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各县(市)区能够有效承接。  五是对暂停实施、转变、合并等调整的权力事项,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配套措施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落实省政府2号令取消行政权力事项表(104项)  2.承接省政府2号令下放及委托行政权力事项表(14项)  3.承接落实省政府2号令属地化管理执法权力事项表(265项)  4.齐齐哈尔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742项)  附件1   落实省政府2号令取消行政权力事项表(104项)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行使主体省调整意见我市落实意见备注1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记者站违规设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报刊出版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取消取消 2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取消取消 3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备案其他《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取消取消 4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市公安局取消取消 5会计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补发、定期换证、等级确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行政确认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三、《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黑财会〔2009〕20号) 市财政局取消取消 6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财务通则》 市财政局取消取消 7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财务通则》 市财政局取消取消 8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单位人员退休确认行政确认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
2023-09-13 01:48:401

有那些法律和政策与装饰装修行业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 建设部关于印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的通知》 《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的通知》 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关于发布《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涂料涂层试板的制备》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玻璃饰面工程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 金属饰面工程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
2023-09-13 01:48:534

你好,我想问我的戴尔笔记本在15天包换期内坏了,他答应帮我换台新的。但换新机后,包换期应该从何时算起

戴尔公司服务电话 咨询一下 花不了几个钱 什么都明白了
2023-09-13 01:49:145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的要求是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的要求是如下: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规定,每个学校的招生范围肯定会公布,但这个招生范围的确定是以小区或者街道整体划分,居住地与学校虽然仅一墙之隔,确实不一定能被划进家长想要选择的学校。就近入学的政策目标就是为每一个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教育的公平原则。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就近入学的就近指的是相对就近,不是指绝对地理位置的远近,不是指某个学生的家庭住址距离某一所中学最近就能就近入学,也不是指某一所小学距离某一所中学近就是就近入学。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09-13 01:49:331

许可证编号是什么

许可证编号就是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 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 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 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生产许可证号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生产许可证适用范围:1、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2、生产许可证产品类别是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3、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是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4、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是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5、生产许可证联系电话是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6、生产许可证联系人是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7、生地址是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023-09-13 01:50:151

摩托车动力齿轮打了属于厂家保修范围吗

摩托车是属于机动车之一,摩托车是有三包期限,在三包期限内,三包的责任一般是由经销商承担的,三包期有不同的期限,那么摩托车三包期限是多长时间? 一、摩托车三包期限是多久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摩托车“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6 000千米,超过其中一项,则“三包”失效。 《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第三条 摩托车“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6 000千米,超过其中一项,则“三包”失效。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误时间。“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行驶里程以摩托车里程表显示的数字为依据。如发现购买者自行调整里程表上显示的里程数字,则按满6000千米计算。 第四条 摩托车“三包”宗旨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热情服务,认真负责。摩托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二、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023-09-13 01:50:321

如何取得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资格?

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从事认证工作的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质量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认证实验室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实行国家注册管理制度。  第三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China National Registration Board forAuditors)〔简称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负责审核员、评审员的考核、评定注册资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注册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及团体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评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审核员、评审员国家注册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对审核员、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负责实施对审核员、评审员的资格评定;  (四)负责对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负责处理与国家注册工作有关的申诉。  第五条 审核员、评审员国家注册的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申请国家注册审核员的,有两名相应资格的国家注册审核员介绍;申请国家注册评审员的,有两名相应资格的国家注册评审员介绍;并由认证机构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国家注册委员会考核、评定注册资格;  (三)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发注册证书。  第六条 申请国家注册的审核员、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正确执行有关认证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相应的质量管理或者实验室评审的标准、指南和有关规定;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接受过国家批准的认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并且取得合格证书;  (四)从事三年以上认证、质量监督、质量管理或者产品检验管理工作,并且有质量体系审核或者实验室评审的工作实践;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能力,能够解决审核或者评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六)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第七条 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的权利:  (一)受认证机构、评审机构的聘用,可以承担注册范围内的审核、评审任务;  (二)受国家批准的认证培训机构的聘用,可以承担有关业务培训授课任务;  (三)受认证咨询机构聘用,可以承担有关认证咨询业务。  第八条 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认证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核、评审工作;  (二)尊重客观事实,保证审核、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在审核、评审工作中,如实记录被审核、被评审方的现状,不得提示其改变现状;  (三)严格按照注册范围从事审核、评审工作,对出具的审核、评审报告负责;  (四)保守被审核方、被评审方的技术秘密;  (五)不得对被审核方、被评审方既提供咨询又进行审核、评审工作;  (六)接受国家注册委员会和聘用机构的监督;  (七)按规定向注册委员会交纳注册费用。  第九条 聘用机构有权对其聘用的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进行监督,对违反职业道德、有失公正、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及处理情况应当在十日内向国家注册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国家注册委员会对注册的审核员、评审员实施监督管理。对不能履行第八条所述的各项义务,或者证实不适合承担审核、评审工作的,经国家注册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暂停或者撤销注册资格、收回注册证书。  第十一条 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国家注册审核员应当至少进行五次有效的质量体系审核活动;国家注册评审员应当至少进行二次有效的实验室评审活动。  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当向国家注册委员会申请办理重新确认和换证手续。  第十二条 外籍人员可以向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三条 对特殊行业的审核员、评审员的国家注册管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家注册委员会的相应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注册委员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3-09-13 01:50:431

工程质量管理依据是什么

建筑工程不仅整体的周期特别的长,而且普遍都具备投资金额都是比较大的这些特点,所以后期出来的质量标准必须是高效的才能够保证工程能够正常地投入生产和使用。而建筑单位要保证并且不断的提高工程质量是立足的根本所在,并且我国关于 工程质量管理依据 其实最主要的就是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了。 工程质量管理依据是什么? 我国的人能够对工程质量进行统一的管理,特制定了非常详细的《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 、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 招标 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 代理 。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2]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第十条 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专业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抽查。建设工程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对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该企业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使用单位经检验发现认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投诉。 对尚没有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设计、施工单位查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保护用户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用户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处理,支持用户对因建设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格(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 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一个住宅单体工程应有一个施工企业负责总包。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供应的设备等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除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开发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售的房屋,应符合使用要求,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和维护的说明; (三)对出售的房屋,因其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负责组织保修。 第四章 工程勘寨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二)工程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整; (四)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第二十八条 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设、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应在合同中规定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实行总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 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 第三十三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第三十四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实行保修,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 第六章 材料构配件设备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的供需双方均应签订 购销合同 ,并按合同条款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十七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定货、储存、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 第三十八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九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 商标 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七章 返修和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工程负责维修的,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四)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五)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起的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不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维修的具体期限。 第四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 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 民事纠纷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法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 (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负责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不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要求; (四)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 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发经营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的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擅自承接任务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五)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五十一条 生产和供应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其 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所收检验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 营业执照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五条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 受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阻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经济处罚的具体办法,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可见对于建筑领域内的相关工作人员来说,自己在参加工作之前全面的了解一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就是我国的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共通过以上九个章节要求当地的行政单位以及建筑和施工单位等共同配合来完成项目工程的建筑,对于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有着专门的章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的。
2023-09-13 01:50:521

哪些商品不允许在淘宝上销售

不允许在淘宝上销售的商品类目:1、 禁限售军警用品。如中国大陆军队现役用的商品;中国大陆警察(包括武警,消防)现役用的商品;标志与中国大陆军警标志相仿的服饰配件及带有这类配件的制服商品;中国行政执法部门用的服饰及指定配件商品(工商局,检察院,法院,海关,税务局,海事局,消防局,城管、安监、药监、食药监、环境监察、林政、水政、渔政等);涉及美军、美国警察使用的指定商品;涉及美国、国际上特殊执法部门(FBI,CIA,NSA,UN等)使用的指定商品。需要注意的是,演出服、儿童服若带有军队或警察标志,也是不可以出售,如果有故意遮挡或者涂抹掉军警标志的情形也是不被允许的。有的卖家提出自己店铺出售保安制服也被处罚了,这是因为这些商品很可能与军警标志相似而被处理,因为“售卖与军警标志相似的配件商品或者售卖的制服商品带有与军警标志配件的,由于这些商品按法规不适合出售,都会被删除处理。”2、 禁限售烟草类商品。如任何烟草专卖品,如烟草制品,如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等。另外,任何时期、地域的烟标、烟卡、无论用途何种(比如收藏用也不行的),均禁止出售。3、 禁限售不当教育服务商品。如发布代写论文,代考试,代作业服务;发布成绩单,考试答案信息;发布教育类违规代办服务;发布教育类违禁品恶意情形;发布考试作弊类相关商品;发布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信息等但代写文章未禁止在该规定中未被禁止。4、 禁限售药品。如国产药品,境外药品,计生药品,有毒中药材,地方药品,三无自制药品,精神、麻醉、毒性、放射性、兴奋剂类药品,药品敏感词,催情药品等。需要注意的是,空心胶囊属于境内药品,不允许出售。5、 禁限售医疗器械。如第三类医疗器械、问题医疗器械、特殊试纸等。其中,美瞳、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产品,也属于第3类医疗器械,淘宝集市不允许出售。6、禁限售涉个人隐私类商品。如信息采集,群发或提供相关设备服务,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信息,盗号软件及产物信息,个人隐私信息类敏感词,窃取他人隐私的软件类信息,窃听窃照设备信息,身份证件类及身份证件验证设备信息,身份证件配件类信息,骚扰等非法用途的软件类信息,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信息等。其中,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信息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电话号码以及这种资料的代查服务。1.车辆信息:出售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以及查询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车主的服务都要处理。2.婚恋信息:婚恋信息,开房记录,侦探服务,资料与服务以及软件都禁售。3.客户资料,企业信息:涉及售卖或者查找企业信息,客户信息的都处理。(正规出版的黄页不处理)。详细链接: https://www.taobao.com/market/110/grys.php?spm=a2z02.7735631.1998564095.6.KvYOSZ》》》7、 禁限售违规虚拟商品、服务。如网络删帖服务、网络水军服务,未经国家备案游戏,淘宝虚假交易、淘宝虚假人气等。微博僵尸粉也属于网络水军服务,因此也是一并被禁止出售的。8、禁限售--色情、低俗、暴力商品。如含有AV影片的信息,成人网站论坛相关商品,含有国内情色影片的信息,发布含有国外情色电影、暴力电影、色情低俗教程信息,发布含有非正规人体艺术及写真,低俗图片的信息,色情低俗信息或图片,色情电影种子及种子搜索工具等信息,色情陪聊服务信息,含有色情、暴力内容游戏,发布含有色情内容的小说、动漫、杂志等读物的信息,含有色情信息的图片商品,网络低俗的信息,网络门事件等相关信息,原味、二手内衣物等低俗信息,儿童色情信息需要卖家引起重视的是,发布网盘账号等相关信息等行为已被禁止。如百度、360、115等网络云存储网盘账号出售、出租、转借、转存、升级等网盘相关服务是不被允许的。9、 禁限售管制器具。如管制刀具、危险武器类(非刀剑)、管制器具敏感商品。其中,对刀剑类商品的发布规范也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10、 禁限售--保护动植物。如重点保护动物类违禁品,捕鸟器、猫狗肉及猫狗皮毛制品的商品、老鼠夹、野猪夹等工具,对人畜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捕猎工具及法规禁用的渔具,红珊瑚违禁词,人体器官、遗体信息等。11、禁限售封建迷信类商品。如封建迷信信息等。但是不违反公序良俗的符咒、已开光物品、摆件、算命道具、算命书籍、画像等允许出售。12、 禁限售财会类商品。如刻章类违禁商品,发布刻章类敏感词商品,发票类恶意情形,会计服务类商品信息,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类商品信息,刻章类恶意情形等。发布刻章类商品时需要遵循的发布规范如下。(1)写明章的材质、说明章的尺寸,能够明确判断不是刻公章材料及形态类商品;(2)标注章的尺寸:直径、长宽等,不提供可以刻公章的材料及尺寸;(3)定制章请完整展示章的图案,且不允许写明来样定制图案字眼;(4)出售印章壳的,请完整展示章的底部;(5)商品标题不允许出现“gongzhang”拼音;(6)出售印章盒的,不允许出现刻章、印章疑似出售章的字眼,否则按照变相违规处理。
2023-09-13 01:51:061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什么样的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要求,为切实实施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一、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领导全国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制定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及使用办法,统一印制《食品生产许可证》;  3.负责受理并审查有特殊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4.审核批准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5.负责统一制定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制定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取得资格的程序及管理规定,并审定省级以上(含省级)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7.统一公告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和撤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等有关信息;  8.负责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9.统一编制管理软件,建立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1.组织开展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等的宣传贯彻工作;  2.审定本辖区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市(地)级、县级检验机构,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3.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培训工作;  4.组织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组织审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  5.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的审核、汇总,统一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6.组织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7.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8.组织实施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9.受理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三)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检验机构申请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2.指导、监督经批准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开展工作;  3.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审查组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负责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5.负责实施对食品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6.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7.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四)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具体安排下,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专项调查;  2.在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下,参加申请取证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  3.本地经济比较发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较多、食品质量检验能力较完备的县级检验机构,可以提出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的申请,经市(地)局推荐、省局审批后,在批准范围内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4.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制定和公布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制定《目录》,分期分批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1.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2.对人身安全、健康可能构成的危害程度较高;  3.存在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  4.有必要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定期公布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目录》。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于每年年底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纳入《目录》食品的建议。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调查登记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登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调查登记工作。填写统一的《食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专项调查表》(附一),并按照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汇总调查情况,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  四、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必备条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  (三)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四)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五)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六)必须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传染病和其他疾病。  (八)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质量否决权。  (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和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十一)食品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2.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必须符合本项规定。  3.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可以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也可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证申请。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凡具有营业执照的,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隶属于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并有营业执照和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必须独立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  (三)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二),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企业厂区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各1份,企业产品标准1份,企业质量管理文件1份。  (五)企业可以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每个企业每个申证单元分别填写申请书一式两份。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及审查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统一组织实施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审核审查结论等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省与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和审查企业的工作分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及审查工作必须按照本规定及《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  (三)省、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组,并对审查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组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取得审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成员一般由3人组成。  审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与企业利益有关者应当回避。  (四)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完成书面材料审核工作并通知企业。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附三)。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五)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审查组和产品检验机构,在7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和对企业生产食品的抽样检验。  审查组对每个企业每个申证单元进行现场审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审查组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当尽快将审查情况报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六)以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其所有生产厂点都应当进行审查,并且每个生产厂点全部达到要求后,方可给予审查合格的结论。  (七)对于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评审的企业,审查组在进行现场审查时,应当按照补缺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于工厂生产必备条件审查。  (八)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  (九)审查组做出不符合必备条件结论,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且企业没有提出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附四)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同时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十)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生产场非同省份的,由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致函企业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申证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并将审查结论反馈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及管理  (一)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批复。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在15个工作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给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生产场所非同省份的,由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给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五)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不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实施细则》中规定。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QS为“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附六)。       QS  **** **** ****     |  |  |     |  |  -----获证企业序号     |  |     |  ----------产品类别编号     |     ---------------受理机关编号  (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六)拥有分公司、生产厂点的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如果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厂点都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其产品的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还是标注分公可、生产厂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集团公司自行决定;统一标注集团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集团公司应当向其所在地和分公司、生产厂点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八)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公布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八、食品强制检验的实施  (一)食品强制检验包括食品发证检验、出厂检验、监督检验等检验方式,并实行检验项目强制管理。具体检验项目由《实施细则》规定。  (二)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必须经过全项目检验合格,方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由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每隔6个月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梦见进行产品定期检验。  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应当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并与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附七)。委托出厂检验中强制管理的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和次数由《实施细则》规定。  九、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管理  (一)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出厂必须加印或者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二)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自行出厂检验或者委托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未经出厂检验或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加印或者加贴市场准入标志。  (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属于质量标志,由“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组成。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附八)。  (四)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应当加印或者加贴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使用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资格条件及批准程序  (一)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具有能够承担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可以优先考虑承担相关的检验工作。  (二)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必须满足《实施细则》中对各类产品检验能力的具体要求。  (三)市(地)级、部分县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式样见附九),经省局审核批准后,可以承担相关的食品检验工作。省局应当将承担食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四)国家级和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申请表式样见附九),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可以承担相关的食品检验工作。  (五)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单及其检验能力范围。  十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食品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对承担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审查的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对食品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一)从事审查工作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审查人员必须掌握与食品生产加工有关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相关技术法规;检验人员必须掌握与食品生产加工有关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食品检验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  (二)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审查人员、检验人员的考核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审查人员、检验人员的培训。  (三)需取得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资格的人员,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附十)。  (四)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考核以笔试为主,检验人员须经过适当形式的实际操作考试。  (五)经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  (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省审查人员、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审查人员、检验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  十二、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情况等。  (一)已出售的食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存在危害食品的收回行动。  (二)已经获得国家免检和获得中国名牌的食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9号)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三)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方式包括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年度审查和换证审查。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过2次。  1.日常监督。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在接到质量投诉或举报时,应当视具体情况,对企业进行相应的检查。  2.定期监督检查。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书面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在一定时期内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加严检验的具体要求由《实施细则》规定。  3、年度审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的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附十一)。年度审查主要审查企业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是否在一年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及食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等,并可对企业产品实施监督检验。年审合格的,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年审申请表加盖印章,确认年审合格;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  4.期满换证审查。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换证。  (四)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并提供更改证书的申请、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和原《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更换证书。  (五)企业因迁址、进行生产工艺或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或者开发生产新资源食品时,或者企业生产与生产许可证核准的产品不同并且生产必备条件差异较大时,应当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附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针对发生变化的项目,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必要的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有关专家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补充审查。  (六)对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和其产品标识标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的规定执行。  (七)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计划组织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自行从事食品出厂检验的企业的检验能力进行比对试验。对达不到能力要求和不能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数据的检验机构,取消其检验资格;不能保证自行检验要求的,责令企业进行出厂委托检验。  (八)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负责对无证食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无证查处的范围和起始时间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九)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时,要及时建立食品企业质量档案。质量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编号、卫生许可证编号、企业代码、产品种类、企业经济类型、企业人数、企业规模、生产能力、实际产量、执行标准、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原材料把关、出厂检验、抽查检查情况、投诉情况等信息。  (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编制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软件,利用计算机管理企业质量信息,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网络)接收、存储和传递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的管理数据。  (十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更新企业有关信息,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并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有关情况及数据。  十三、收费问题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缴纳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应当上缴中央国库,实行预算管理。  (二)食品检验收费:食品检验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字496号)执行。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及本省情况,重新核定了检验收费标准的,可以按照省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实行委托检验的,可以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执行。  附:一、食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专项调查表(示意表)(略)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略)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略)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略)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式样(略)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略)  七、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协议(范本)(略)  八、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式样(略)  九、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申请表(略)  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及食品检验人员资格申请表(略)  十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申请表(略)  十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略)
2023-09-13 01:51:231

小区监控埋的地网属于哪个单位?

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资产。
2023-09-13 01:51:4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有哪些法律

部门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 当代中国法律部门包括: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 4.商法:对比一下商标法论文。糖尿病食疗与按摩。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5.经济法: (1)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 (2)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3)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 (4)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想知道趣味心理测试:你个性有多叛逆。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1)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2)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8.刑法:刑法,你看新商标法。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9.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
2023-09-13 01:51:561

诚信承诺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承诺书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承诺书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写起承诺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诚信承诺书9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诚信承诺书 篇1   为全面加强商品质量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要求,现向社会公承诺如下:   1、自觉履行商品经营者的义务,保证所经销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证所经销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并自觉承担“三包”责任。   2、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3、不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4、不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不销售有毒有害、失效、腐烂变质的商品和不合格的商品。   6、不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   7、不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8、不销售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或淘汰的商品。   9、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商品,不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0、本单位(个人)若违背以上承诺,除接受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外,此时还要依法承担对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失。   11、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12、自觉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承诺人:   日期:X年X月X日 诚信承诺书 篇2   为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安,我们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措施,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郑重承诺:   一、不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火灾事故,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职业病案例。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企业安委会主任必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其他领导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企业内部必须配齐配强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和专业人员,改善安全工作条件,提高安管人员待遇。   三、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四、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五、制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率100%;“三项岗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六、深化 “诚信承诺”、“员工无违章、现场无隐患、管理无缺陷”和班组安全建设等活动,积极组织、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竞赛活动。   七、继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回头看”工作,抓好 “对标运行、依规操作、持续改进、巩固提高”,依规提交年度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八、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场所年内至少开展一次职业危害检测。   九、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两化”(标准化、数字化)体系建设,完成企业清单编制报备。事故隐患治理率100%,重大危险源监控率100%。   十、完善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高危行业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按规定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真实、及时公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和行政处罚信息,建立档案。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诚信承诺书 篇3 尊敬的领导:   我本人作为磐石市*******的法人做出以下承诺,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严格遵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守法执业,不超范围执业,不雇佣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服务。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认真、详实、准确的填写各项记录,保障各项法律文书真实有效。请上级领导监督指导。   磐石市**门诊部   法人:***   20xx年11月12日 诚信承诺书 篇4   本企业近2年未因发生以下12种行为而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诚信承诺书 篇5   为进一步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成果,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实现自我净化和自我提高,按照长纪发8号《关于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本人特作出以下承诺,并愿意接受上级组织和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   一、不断强化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牢记纪检监察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个人廉政修养,始终做到自爱、自重、自警、自省、自律、自励。   二、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树立“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三、自觉抵御各种诱惑,以实际行动深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不持有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会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   承诺人:   年 月 日 诚信承诺书 篇6   必须对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负全面责任,本企业保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努力塑造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主动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六、强化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安全隐患。按上级有关要求,主动上报安全生产信息,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和整改。   七、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八、尊重、引导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义务,加强职业危害治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绝不弄虚作假。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诚信承诺书 篇7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诺如下:   一、保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有效的相关法定证照。保持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人员健康。   三、严格索证索票制度,检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严格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二年。   五、绝不经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超过保质期的腐败变质食品。   六、严格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发现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七、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如销售出去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我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诚信承诺书 篇8   为弘扬诚信工作的价值观,树立诚信的良好工作形象,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作为广东XXXX移动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本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证明材料、证件,真实准确,若因上述信息、材料、证件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本人确保身体状况适应工作要求,不隐瞒有碍工作的病情,若因身体原因不适应工作向人事处提供医院证明和书面说明。   三、本人遵守公司员工手册所有的规定及公司的员工解雇条例,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若因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本人愿承担相应后果。   四、本人自愿与本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自觉维护自身及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本人确保提供的联系方式、住址信息真实准确,若联系方式、住址发生变更将在变更后3日内告知人事处。   六、本人承诺对单位负责,不做损害单位名誉、利益的事情,诚信工作,不隐瞒影响工作的事情,若有变动须按规定告知人事处并履行相应手续。   七、本人确保在工作中不做弄虚作假的事、对工作岗位负责,确保工作中对公司财物不做盗窃的行为或以占为已有为目的等行为,如果公司一旦发现本人有此行为,本人愿意以贪一倍十的计算方法赔偿给公司.当要赔偿金额太大本人没能力赔偿时,本人愿意向公司以写欠条的形式完成。(计算方式:贪1元*10=10元,构成刑事责任的,公司有权移交相关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八、本人以诚信作为工作的第一准则,自愿接受同事及主管部门的监督。   承诺人:   年月日 诚信承诺书 篇9   为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给患者提供文明、优质的医疗服务,县镇中心卫生院特公开实施诚信服务承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承诺项目   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医务人员挂牌服务,禁用文明忌语,不推诿患者。   药品、器械、试剂、材料等医用物品合格率达100%。   杜绝自定、分解项目及超标准收费等违规收费现象。   严禁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患者的“红包”,或将患者介绍到院外就诊、检查、取药、治疗、从中牟取好处费。   对患者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根据病情和患者经济能力,尽可能减轻患者负担。   药品100%集中配送,明码实价,保证用药安全。凡在医院药房发现假冒伪劣药品,医院将给予十倍的赔偿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让患者吃明白药、放心药。   建立院长接待日和行政值班制,负责解答患者咨询,节假日期间不停诊。   对7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残疾军人、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实行惠民优惠服务政策。   实行患者选择医生、护士,让患者充分行使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   建立医患沟通制度,让患者充分享有知情权。   实行患者一次投诉待岗制,如有患者投诉,当事医护人员立即离职待岗,待查清事实后,再行处理,医护人员因此受到委屈,给予“委屈奖”。   实行住院、门诊患者费用每日清单制。   发放患者满意度调查表,建立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核档案。   坚决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急救、扶贫、防病任务。    二、违诺责任   在实施以上承诺中,如有违诺,医院将承担违诺查处责任。做到有问必答,违诺必纠。   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中,给患者造成困难和麻烦,增加额外精神、经济负担者,除向患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外,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依据医院相关制度给予处理。    三、接受监督   为保障病员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在实施诚信服务的同时聘请社会监督员,建立和实施社会监督制度。   自诚信服务承诺公布之日起,接到投诉或举报电话后,于一周内做出答复,举报属实,给举报人一次性相应的经济奖励。   设立信访接待室(暂设在院办公室)及监督电话,接待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2023-09-13 01:52: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包括什么内容

我国没有姓名法。
2023-09-13 01:52:343

请问昆明 眼镜店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正常流程是怎么样的?

证件很难弄要有工商执照 ;税务登记;到质量监督局办理生产许可证(需要中级双证) ;如卖隐形眼镜需到药监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还有专业的验光师资格证;配镜师资格证这些都很重要。据说以后国家对这块要求更严格,需要有眼视光专业医师资格证,也就是医生驻店。资金要看规模大小,要买很多仪器如电脑验光机,测光机、超声波洗眼机、综合验眼仪、裂隙灯、验眼盘、自动磨片机等等小规模最少10~20多万左右。如果要开规模大上档次的,还得配备综合验光仪。最主要还是选好合适的店铺附近人流量学校学生等和同行竞争还有货源和品牌代理拿到手。开眼镜店利润大风险更大,在昆明已经有天明视光、同协、精益眼镜、大全、眼镜直通车等几家大型连锁店,再加上几家眼科医院自己的眼镜店,竞争还是挺强烈的,在开店前你得自己考虑清楚。
2023-09-13 01:52:451

工商局有哪些执法权

工商局行政执法的内容比较多。法律方面的有《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等。法规条例方面的有《商标法实施细则》、《广告管理条例》、《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名册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关于交纳商标注册费的通知》等。国际条约方面有《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023-09-13 01:52:531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作用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法律法规,是我们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文件的法律依据。二是规范性文件。为了解决国内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存在的严重的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以上述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国务院赋予的管理职能,制定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确立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目的、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和主要工作程序。三是技术法规。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准入标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行为,国家质检总局还针对具体食品生产证许可实施细则。这次印发的《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酱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食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属于技术性很强的技术规范,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技术法规,用以指导企业完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指导各地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和食品强制检验工作。上述3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我国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工作依据。
2023-09-13 01:53:051

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摘要:我国于1984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关键环节,也是一个难点问题。以下就请大家一起来看看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把握几个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关键环节,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在认定中,需要依法和依职权认定。所谓依法认定,是指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认定;所谓依职权认定,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认定。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在职权范围内认定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逐级请示,并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报上级机关认定。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遵循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後,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子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按照《商标法宝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在撤销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溯及力。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後,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宽展期内,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被驳回後,他人在此期间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栗: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二、合理判定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是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比较,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判定近似商标,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从商标的音、形、义三方面,结合构图、颜色及整体结构等因素,进行对比,采取隔离观察、整体观察、要部观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定。在判定中,应当以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为基本条件,但不以造成实际误认为必要条件。判定商标近似,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而不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因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有时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并不完全一致。值得指出的是,在商标近似的判定上,注册和管理的标准是一致的,但就个案处理而言,有时略有差别,原因在於注册是静态的判定,管理是动态的判定。例如:“00l”是一家企业使用在电视接收大线上的注册商标,另一家企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CCT”商标,并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中请。从注册角度看,“CCT”与“001”不近似,但从管理角度看,实际使用的“CCT”的字形、排列方式,整体外观与“001”近似。三、正确判断类似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况下,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品。判断类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商品和商标之间的关系。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的,一般认定为类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产企业等因素,能够明显表明商品的来源,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如果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联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与服务应认定为类似。为便於注册和管理;我国采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和服务划分为42类,每类别下又分为若干组;与此同时,商标局对类似商品的区分也有内部掌握标准。虽然上述两种标准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从实际情况看,商品和服务有千万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求的变化,有的商品和服务未体现在分类表和区分表中。而且,过去类似的现在可不类似,过去不类似的现在可能类似,并不是同类同组的均类似,也不是不同类不同组的就不类似。这就需要在管理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与注册所掌握的标准保持一致。判断类似商品,应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而不应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四、不以商品质量优劣为取舍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有表明商品质量的功能,但不是主要功能;《商标法》的规定中,有监督商品质量的内容,但主要内容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具体到侵权案件中,商品质量优劣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其商品质量优於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也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至於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其商品质量低劣、粗制滥造或以次充好,构成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及《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处理,与商标侵权认定没有直接的关联。五、不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违法使用为取舍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注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如果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有违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情形,可以适用相关条款处理,要求注册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违法使用主要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不标明注册字样或标记。由於商标专用权属民事权利,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有上述违法使用的情形,即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并由此导致他人侵权,则侵权人可以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六、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并不是均构成商侵标权:如果这种使用属正常方式的使用,则不构成商标侵权。例如,“三株”商标是一家企业使用在药品上的注册商标,另一家企业在口服液商品包装上使用了“三株菌+中草药”文字,以表示口服液商品的成份(经查证属实),即不是商标,又不是商品名称,而是对商品的正常说明,即使含有“三株”字样,也不构成对“三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又如,一家鞋厂在鞋类商品上注册了“三五四四”商标,另两家鞋厂在其生产的胶鞋底部分别使用了“35:44”和“35-44”字样,由於“35:44”和“35-44”不属於正常标注胶鞋尺码、型号或规格的方式,因此不属合理使用,构成对“三五四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七、综合衡量其他因素在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过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和具体使用方式,商品的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争议商标所有入的主观过错程度等。由於个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会不一致。例如商标的知名度问题。一般来说,商标知名度越高,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宽,他人擅自使用时认定商标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大。“北极星”是使用在钟表等商品厂的注册商标,由“北极星”中文文字、“POLARIS”英文和星图形三部分组成,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他人在钟表商品上使用了“北斗星”、“时星”商标,且钟表表盘装璜与“北极星”钟表表盘装璜相同或者近似。从商标看,“北斗星”、“时星”的文字、图形与“北极星”的文字、图形有一定的区别,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认定近似,但考虑到“北极星”商标系驰名商标,因而认定“北斗星”、“时星”的整体结构与“北极星”近似,应按照商标侵权处理。再如,关於商品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该零部件是商品整体的主要部分,且商品整体使用零部件的方式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整体的来源产生误认,则商品整体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
2023-09-13 01:53:201

工商局有哪些执法的内容?

工商局行政执法的内容比较多。法律方面的有《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等。法规条例方面的有《商标法实施细则》、《广告管理条例》、《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名册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关于交纳商标注册费的通知》等。国际条约方面有《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023-09-13 01:5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