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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如何构建环保政策体系?

2023-10-08 08: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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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加强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基本国策,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普遍提高。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中国组织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中国的能源政策也把减少和有效治理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引起的环境破坏、环境污染作为其主要内容。过去的大部分时期,采取的是“先发展,后治理”的战略。毫无疑问,这一战略在带来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的同时,也造成了对环境的破坏。因此,中国政府对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思路做了重大调整,提出要实现环保工作的“三个历史性转变”,即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中国政府注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将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作为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努力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经济发展方式。

2008年年初,中国环保总局公开表示要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环境政策,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手段。它以内化环境行为的外部性为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从而建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资源环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与传统行政手段的“外部约束”相比,环境经济政策是一种“内在约束”力量,具有促进环保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降低环境治理成本与行政监控成本等优点。

据了解,中国准备构建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包括环境税、环境收费、绿色资本市场、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绿色贸易、绿色保险等7个方面内容。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会长潘岳说,这7项政策,在国内外学术界、各相关部门都已经反复探讨过,不是什么新东西,但是在我国政策实践中却迟迟没有推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它涉及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和各个地区之间的权能和利益调整。他表示,现在是我们超越部门利益、地区利益和行业利益的时候了,任何一个宏观经济部门和拥有环保权能的专业部门愿意来主导推行环境经济政策,环保总局都会大力配合,甘做配角。

潘岳认为,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对我国来说,是一种制度创新,为了保障这一创新能够落实,需要相关措施扎实跟进。在征收环境税方面,将涉及专项环境税、与环境相关的资源能源税和税收优惠,以及消除不利于环保的补贴政策和收费政策。环保总局已向财政部门提供了第一批“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化工产品的黑名单。

环保总局正研究独立型的环境税方案。目前已建议税务部门对生产重污染的产品征收环境污染税,未来将进一步研究开征污染排放税与一般环境税,条件成熟时还可设计不同的纳税政策。

国家环保总局还将联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进行环保核查,评价其环境绩效;联合保监会,在环境事故高发的企业和区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联合商务部,加强对出口企业环境管理,限制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产品出口。

国家环保总局最近几年来掀起几轮“环保风暴”,采用区域限批、流域限批等方式来干预对环境的破坏,收到较好的效果。然而,这些全是行政手段,是现有法规制度框架内的最大创新,虽然在短时间内立竿见影,但长期效果却十分有限。

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除了环境指标的考核问责制度未到位外,从经济上讲,还缺乏一套激励各级政府和企业长期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机制。

潘岳说,我国目前环境经济手段很少,更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独立的政策体系。原因之一是没算好两笔账。一笔是照目前高能耗、高污染的模式发展下去,也就是不实行环境经济新政策,我们重化工业的发展空间还有多大,还将付出多少环境资源代价?第二笔是实行了环境经济新政策后,我们的GDP增长速度要下降多少?政策实施和增长模式转型成本到底有多大?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能否承受得起?“算不清这两笔账,决策起来就少了些科学依据。双赢的道路变成了两难的选择。”潘岳说,形势不允许在“万事俱备”下再去实施那些理想的环境经济政策,只能边算账、边研究、边试点、边总结,联合各方力量推动建立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框架。

“环境经济政策”即将全面进入中国的政策体系之中。中国的环境保护,正从“秋后算账”向“全程监控”转变。潘岳认为,环境经济政策一旦推行,对中国环保事业将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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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02:49:281

排污权交易会计问题研究 排污权交易相关会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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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02:49:361

环保排污总量不够每年都买吗

环保排污总量不够每年都需要购买,称作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旨在通过环保部门审核后,企业可以把可交易的排污配额拿到市场上去公开买卖,企业可以在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这样可以促进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
2023-09-13 02:49:442

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法律分析: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2023-09-13 02:49:531

买卖排污权是一种低成本治理污染的方法吗

是。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排污权交易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生产效率高的合理经济格局,降低成本,使环境质量伴随着经济增长而改善。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另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2023-09-13 02:50:001

排污权交易文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试点地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规范交易行为。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试点初期,可参照排污权定额出让标准等确定交易指导价格
2023-09-13 02:50:091

目前一些地区实施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开征环境保护税后,是否继续收取排污权使用费?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明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鉴于排污权使用费是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权交易之前,为获得排污权而缴纳的费用,体现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与对企业排污征税性质有所不同。环境保护费改税不涉及排污权使用费,不影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
2023-09-13 02:50:161

碳排放权交易是每年收入还是一次性

每年收入。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一些排放单位需要在生态环境部的规定时限内向相关的环境主管部门上缴上一年度的费用,所以是通过每年缴费的。碳排放权交易,源于上世纪90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
2023-09-13 02:50:241

排污权交易中心单位好吗

好。1、排污权交易中心单位月薪3500元以上,有年终奖、五险一金、加班补贴等。2、排污权交易中心单位实行双休制,工作轻松,上班时间自由,定期进行体检。
2023-09-13 02:50:321

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1997年以来,美国环保协会在中国开展了以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为代表的一系列项目,提倡在环境管理中引入市场化的经济手段,探索既有利于环保又能促进经济发展的新方法。美国环保协会与国内政府和研究部门合作,开展了排污权交易在中国政策和立法方面的研究。1999年4月,中国总理朱镕基访问美国期间,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和美国环保署署长卡罗·布朗共同签署了《在中国利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的合作意向书。1999年9月,美国环保协会与国家环保总局签署协议,在中美合作框架下开展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的研究与试点工作,本溪和南通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城市。2001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成功实现了我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2002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发环办函[2002]51号文,决定与美国环保协会一起,在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简称“4+3+1”项目)。1999年11月和2004年5月,美国环保协会先后出版了《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中国酸雨控制战略——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示范》书籍和光盘;与国家环保总局宣传教育中心共同制作了《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电视片,并于2004年10月在中央电视台成功播出。2008年11月,由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主办,美国环保协会主要协办的“排污交易国际研讨会:政策创新与商机”在南京大学召开。各省、市政府官员,国内外专家学者,各地排放权交易所等150余家单位的250余位代表围绕“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市场经济政策”、“大气排污交易”、“水环境管理与排污交易”、“碳市场与环境金融产品”四个主题,以主题报告和互动讨论的形式,进行了积极的交流。
2023-09-13 02:50:421

排污权的排污权交易的内涵与特

在正式了解排污权交易之前,有必要对排污权的内涵进行充分认识。 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排污权概念,其内涵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向股票一样出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向拥有污染权的污染者购买,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或者转让污染权。 排污权交易的内涵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内涵,国内学者经过研究产生了很多有益的见解,主要有以下几类的观点:其一,排污权交易是指在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下,各个排污主体将持有的排污指标在符合交易法规的条件下进行有偿转让,且权利主体通过转让排污权获取利益的行为。其二,排污权交易是指管理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买卖。该手段的实质是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进行控制、管理。它把环境保护问题、排污权交易同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其三,排污权交易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或转让污染权。通过污染权交易,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生产效率高的合理经济格局,同时也避免了在征收排污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排污费超过减少排放的极限成本,最终促使环境质量随经济增长而不断改善。其四,排污权交易是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以此来控制污染排放,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的方法。以上观点从不同侧面阐述了排污权的内涵,但都比较片面,有的没有突出总量控制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重要性;有的没有揭示出排污权是作为一种经济手段进行环境管理的性质;有的忽略了排污权是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本质。本文认为,排污权交易是在一个有额外排污削减份额的公司和需要从其他公司获得排污削减份额以降低其污染控制成本的公司之间的自愿交易。它以一定地区在一定期限内污染物总量的控制为前提和目标,充分有效使用当地的环境容量资源,以经济政策和市场调节手段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减少污染,进而进行企业间的排污权买卖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治理污染的成本,提高治理污染效率的一种控制污染的环境保护手段。排污权交易同传统的管理政策相比,能够更多、更快地实现污染物排放的削减。排污权交易计划的灵活性使得商人们能够评价他们的最佳控制方案,如选择内部控制或通过市场与其他人合作取得排污削减,同时,也向公众保证了他们履行排污削减的责任。它是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 与强制性环境制度相比,排污交易制度是控制环境污染更为合理有效的经济手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有利于降低污染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率 因为每个企业的污染治理水平不一样,对于有的企业来说治理污染所花费的成本太高,在国家允许实行排污权交易的情况下,控制污染成本较低的排污者将发现自己控制污染比在市场上购买排污权更便宜,而控制污染成本较高的排污者则发现在市场上购买排污权比自己控制污染更合算,于是排污权就可以在污染控制成本不同的排污者之间进行交易,从而实现双赢的局面,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污染控制成本达到最低,同时保证了企业的利益,促使市场经济的高效发展。2、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实行排污权交易,使得控制污染成本较高的排污者能够通过购买排污权继续生存下去而不必花费巨额去实现法律或政府规定的排污权指标,集中财力和精力进行生产经营,而控制污染成本较低的排污者则通过自身的有效污染治理产生更多的排污权,并通过市场将多余的排污权通过买卖获取利益。这个措施使得在环境容量饱和的情况下,新建或扩建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排污许可证自由进入某一个地区,老企业可以将富余的排污指标有偿地转让给新企业,使之在环境容量内获得一定的排污权,这样既促进了区域经济持续发展,又调整了产业结构,既能充分发挥富余排污指标的经济社会效益又保存了新生企业的生存条件。3、有利于技术水平的提高 排污权交易允许企业间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自由转让排污权,赋予企业自由选择权,既可以自身努力实现环境排污治理,也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来实现污染治理指标,改变了以往企业消极、被动地接受政府管理的方式。如果因改进治理污染技术而节省的费用大于购买许可证的话,企业就会因技术革新而提高竞争力,同时那些采用低污染生产工艺的企业还可以将剩余的排污权用来出售以获利,这样就会对污染企业提供连续的反刺激,鼓励企业采取更有效的技术工艺来减少污染。面对潜在的更大的需求市场,新技术供应商也会更加乐意投资开发新技术,因为供求双方的积极性都很高,因此,这将会加速新技术的发展。4、排污权交易更有利于政府环境管理职能的实现,通过制定排污权交易,政府制定税率或收费标准时,不必去了解企业的污染控制技术和成本,也不需要进行税率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只要企业达到排污指标就可以。这不仅减少了政府环境管理的费用,而且还有助于赋予企业更多的自主经营权,减少对生产的干预和经济的波动,提高市场经济效率,有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主动配合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活动[4],所以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发展的一大进步的表现。5、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存在有利于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扩大环保的群众基础。环境保护组织或个人希望改善环境状况,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当然,政府必须保证排污权总量是受到控制且不断降低的。美国的一些环保组织曾向社会募集捐款用于购买排污权,并且得到了热烈的响应。如果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可以预见还会出现以买卖排污权来谋利的经纪人,甚至出现排污权股票和期货市场。这对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是大有裨益的。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依托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刺激手段。它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排污权交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排污权交易的行为体系包括行政行为、中介行为和买卖行为。其中买卖行为是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法律行为,决定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民事行为,也是排污权交易与其他环境保护手段的重要区别之一。排污权交易应遵循所有民事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即自愿、协商、公平、有偿原则。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产物,排污权交易中介机构能为交易提供排污指标的供需信息,为交易创造和提供便利条件,是交易成功的有力助手。由于排污权的特殊性,其交易离不开政府的参与。政府的行政行为表现为保证交易的目的而进行的行政指导、交易过程中的行政审核、交易后的监测监督,这些均是排污权交易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排污权交易是一种经济政策和经济刺激手段。联合国经济组织与发展自治理事会于1991年1月提出的《关于在环境政策中使用经济手段的建议》中建议成员国更加广泛、坚定地采用经济手段,以作为其他政策手段的补充或替代。该建议提出了四类经济手段供成员国参考:第一是收费和收税;第二是可交易的许可证;第三是押金制度;第四是财政补贴。从该建议可以看出排污权交易是一种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的原则16指出:“考虑到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费用的观点,国家当局应该努力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和利用经济手段,并且适当的照顾到公众利益,而不歪曲国际贸易和投资。”这次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第8章强调:“需要做出适当努力,更有效和更广泛的使用经济手段”;“各国政府应考虑逐步积累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经验……以建立经济手段、直接管制手段和自愿手段的有效组合”。这标志着像排污权交易这样的环境经济政策与其他环境政策是完全不同的。第三,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污染控制模式。美国联邦成文法规定了一种利用市场机制达到预防污染和废物减量化目标的“市场控制”模式。污染成本的外部化往往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和经济效率低下,“市场控制”模式就是通过污染成本分配的改变来提高公平和效率,其出发点是把污染成本作为产品的一项成本,而不是任其转嫁给社会。《清洁空气法》1990年修正案中提出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一种典型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污染控制模式。如今这种模式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也越来越多地被各国政府所采用。第四,排污权交易是以提供途径和手段的方式提高治理污染费用的效率,应用经济杠杆的形式调动排污企业的积极性,以实现污染物总量削减为目的。它是一种具体的、操作型的政策,并不直接体现在要实现的环境目标上,而是为实现目标提供方式和手段的。排污权交易可以借助总量控制造就的政策实施条件,充分发挥灵活的经济刺激功能,弥补和纠正总量控制本身因为“命令—控制”而带来的低效率问题。理论研究和实践都表明,与浓度控制相比,总量控制,尤其是容量总量控制,是行之有效的环境容量资源保护措施。第五,在规定排污总量上,排污权交易有别于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虽然都是基于市场的经济管理手段,但排污收费制度是先确定一个价格,然后由市场确定排污总量,即使所有企业都达标排放,排污量仍没有得到最有效的控制。而排污权交易则不同。它首先确定排污总量后再让市场确定价格,市场确定价格的过程也就是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排污需求增加时,只是导致排污权价格的上涨,而环境状况不会继续恶化。
2023-09-13 02:51:011

为什么排污权能进行交易?

因为没有超过排放量的数目,并且也是通过货币交换的方法,这样就可以美化环境,可以保护我们城市的建设。
2023-09-13 02:51:165

《环境经济学》中实行排污权交易的条件?

1、合理分配排污权合理分配排污权,既能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又不会由于获取成本过高而影响交易市场的形成,这是实行排污权交易的重要条件。2、完善的市场条件排污权的价格应该由市场决定,但排污权市场的交易秩序需要良好的交易环境。因此,完善的市场是排污权顺利交易的重要条件。3、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如果政府无法确定目前排污许可证的分布状况,或者虽然能够确定,但无法制止无证排污(无法制止的原因,可能是限于人力物力,管不过来;也可能是污染者有法不依),那么,排污权交易就根本开展不起来。因此,政府对污染者排污的有效管理,成为排污权交易存在的第三个条件。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还特别体现在维持和管理排污权市场竞争交易秩序的能力上。
2023-09-13 02:52:231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介绍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2023-09-13 02:52:311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制度完善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美、德等国家已比较完善,值得我国借鉴。针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规范管理。1 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地位。应对排污权的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建立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体系。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手段,只有在被纳入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才能发挥作用。有关法规要阐明环境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确立合法的排污权,明确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纳入企业产权范围,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以保证排污权及其交易的合法化,保障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买卖自由、信息共享,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排污权实际上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这种权利的总量是有限的,以某种形式初始分配给企业后,新加入的企业只能从市场上购买必要的排污权。所以要把排污权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管制,进而改变目前国家环保主管部门通过颁发排污许可证确认排污权这一行政性权利,赋予该权利可自由交易的市场性权利。2 依法科学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各企业的容许排出量。必须在法律上制定准确的排污总量及各设施的容许排出量,以确保政府削减污染物排出总量目标的实现。此外,要在法律上对排污总量控制的目标、总量设计、调查和检测、总量分布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规范初始排污权的分配,加强监管,杜绝“寻租”行为。通过立法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规定排污企业可直接参加排污权交易,使剩余容许排出量的保有者通过交易使减排获利成为可能,并以此激励企业自觉减排。3 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控,建立科学、准确的信息系统。排污权交易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能否准确计量污染的排放量。目前我国对污染物的监控还做不到及时、准确、到位。只有确保每个排污企业拥有的合法的排污权数量和实际排放量的对应关系,排污权才能具有交易的性质。因此完善监控系统是保障排污权交易公平、公正进行和控制环境质量的关键。同时应该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的排放跟踪系统、审核调整系统等,使有关人员及时掌控企业的排污状况和排污权交易情况。应在每个排污权交易中心设立信息发布栏,及时公示信息,以确保公民知情权,使环保工作纳入社会监督范围,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4 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政府应有的作用。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确立及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政府要由排污权额度的直接发放者转变为排污权市场交易的监督、保护、服务者。政府职能可以限定为:区域排放总量的确定、环境容量的准确评价、排污权的审核、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建立排污权交易系统、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以及制订相应的规则等。5 进行技术与制度创新,降低排污权交易成本。排污权交易中存在信息收集、谈判费用等各种交易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抵消企业参与交易获得的节约污染治理成本的收益,使交易变得无利可图。所以应采用新技术,设立排污权交易中介机构,提供交易信息、办理排污权储存和借贷服务等。同时进行制度创新,政府应提供免费信息服务,适当减免监督与执行的费用;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减排、积极出售排污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排污权作为企业资产进入破产或兼并程序等。6 逐步扩大排污权交易市场和主体范围。排污权交易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和经济条件。只有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法制和公共管理较为健全、环境监测力量较为强大的地区,才能实现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目的。然而,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不是任何地区都有条件组建排污权交易市场。当前较适宜的地方是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或东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部分大城市,因此要逐步扩大排污权交易市场,力争建立全国性的交易市场。对于排污权交易主体的确立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分为一级和二级市场交易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及政府。同时,注意选择适宜的交易方式。在初始阶段,排污权转让可以采取分散交易方式,企业富余的排污权可以公开竟价拍卖,也可以和买方分别谈判。应确保主体的经济活动平等性,无论是作为排污者的企业,还是政府、各类组织以至于个人排污者,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到排污权交易中,通过收购排污权许可证等方式限制排污,保护自己的生活和生存环境。7 实行排污权初次分配有偿化。在我国,环境对污染容纳能力的有限性、总量控制任务的艰巨性和污染源的复杂多样性,使得排污指标十分紧缺。所以,在排污权交易伊始就要实行污染控制总量指标初次分配的有偿化,以充分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政府应对长期无偿占用排污指标的单位进行改制,对新建单位采取拍卖和奖励等有偿方式分配排污权,全面实现排污指标的有偿初次分配。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市场实现污染源之间排污权的再分配。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手段的排污权交易,可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有利于污染物排放的宏观调控。有了排污权交易,政府机构可以发放和购买排污权来实施污染物总量的控制,影响排污权价格,从而控制环境标准。政府组织如果希望降低污染水平,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把排污权控制在自己的手上,不再卖出,这样污染水平就会降低。如果修建了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环境容量增大,政府就可以发放更多的排污许可证,以降低企业的成本,有利于经济的增长。这样的制度也有利于公众的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等团体如果要降低污染水平,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并不卖出,从而降低污染水平。这种解决办法是有效率的,因为它通过支付意愿反映了人们的选择,强化公众参与意识,使社会公众能够积极有效地配合政府的行动。
2023-09-13 02:52:461

排污权交易费作什么科目

排污权交易费缴纳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随同排污权计入“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管理费用排污权交易费收取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扩展阅读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2023-09-13 02:53:021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以下哪个国家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家环保局就开始将排污权交易政策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并逐步建立起以气泡、补偿、银行和容量节余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在实践中取得了经济和环境效益。
2023-09-13 02:53:121

资源环境经济学问题+排污权交易的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优缺点(一)实行制度上的问题排污权交易要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根据当地环境容量也就是自净能力确定。但环境容量受多种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很难准确得出。因而实际确定的污染物总量只是一个目标总量,更多时候它表现为最优污染排放量(由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外部成本共同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排污权交易建立在最优污染排放量基础上,污染物排放总量极大可能超出环境容量,毫无疑问会构成对环境的破坏。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的进一步准确化是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环境标准从形式上看,似乎体现了各污染源之间的公平,但实际对于不同的排污企业,可能因为背景水平、治理难度等的差异并未公平地分摊削减污染的负荷。现行排放标准对于新兴污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产生一种限制。排污权交易原则上禁止各功能区之间排污许可证的转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这就是当环境围绕压力大的地区向污染压力小的地区转让排污权时,适用两地环保部门协商制定的“兑换率”。然而由于兑换率直接涉及两地的经济利益,可以想见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又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非排污者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从理论上来说违反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实际上将一部分责任转嫁给无辜的非排污者,由于非污染者的原因减少了污染,意味着在环境自净能力许可范围内又可以多排放,极不公平,长此以往,后患无穷。从实践看,中国不会有那么多的环保组织和个人有能力参与到市场中来,就算有,也不可能长期负担这本不应该由他们支付的排污权。此外,未能适当地考虑排污时间问题。效果良好地满足短期环境标准意味着除控制污染外还要控制时间。污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环境自净能力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条件下有所不同。如果节省的排污权在同一时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净能力差的时期,就等同于超标排放。(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问题从政府角度看,按照政治学理论,政府存在一个自我扩张的倾向,总是希望多管事。同时,政府总是希望手中的钱越多越好,通过环境税、排污收费等手段,在保证环境效果之外还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收入。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只能得到环境污染产权出售的收益。并且,实现许可证市场的均衡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因此,政府会偏好政府干预的手段,也就不会对排污权交易这样的靠市场机制解决问题的方法太感兴趣。作为一种市场手段,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如何合理地将初始排污权分配给数个污染源。初始分配权一般有两种方法可以来获得:它可以在现有的排污者中分配;或者可以通过拍卖或抽签的方法在范围更广的申请者中分配。对于局部的污染物而言,其中一些许可证可以免费发放;而对于全局性的污染物来说,许可证应该进行拍卖。但是,如何合理确定分配方式呢?如果采用免费发放的方式,政府管理部门就不能取得经济利益。而如果对初始排污权都进行拍卖,则有可能增加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阻力。因为排污企业提供了就业机会,交纳了税收,生产了社会需要的产品,却需要以较高的竞标价格购得初始排污权,也可能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投标人越少,拍卖者所能得到的价格就越低。怎样确定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方式,对政府管理部门也可能成为难题。在实施总量控制基础上的排污权交易中,合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必不可少,否则,政策就会偏离目标。由于排污权交易中容量资源转变为有价值的财产,企业的牟利动机将表现的更加强烈。如果监管不严,违规可能获得利益,比如出售非减排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规则就会被破坏,也就不可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怎样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怎样分配好初始排污权,既要完善的监督机制,又要监督人员本身的素质高,更高的要求在目前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下还有一定难度。(三)立法上的困难排污权交易中有可能出现两类很不相同的市场势力。第一种是定价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试图操纵许可价格。第二种是掠夺性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试图把许可市场作为手段,减弱他们在生产和销售市场上遇到的竞争。也就是说,由于许可证数量的有限,持有者会产生囤积、投机的行为,许可证还可能成为行业或地区生产垄断一种方式。在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立法加以规制时,很难对这些行为加以界定。标准过严,可能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反之,不仅破坏环境,还会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在惩处这类囤积、投机行为,确定其法律责任时,只能处以经济和行政处罚,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惩罚力度也会影响交易者对市场规则的遵守,不能减少执法中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2023-09-13 02:53:231

排污权交易的意义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排污权是指相关排污企业经过有权部门核定和许可,允许排污单位在一定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2023-09-13 02:53:331

排污指标为什么可以买卖

灰色区域,小白不懂
2023-09-13 02:53:493

碳排放指标

碳排放指标贸易是指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则,各个国家都要承担一定的碳减排指标。由于一些国家一时无法达到碳减排的要求,因此就出现了这些国家向其它国家购买碳减排指标的情况。这些国家通过支付资金、技术协助等手段,帮助其它国家实现减排,而其中的一部分减排指标可以算作这些资金和技术输出国完成的减排。正是这一情况催生出了碳指标贸易。扩展资料: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也相继实施了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措施。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 国际上认为,虽然年荷兰和世界银行就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但是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的时间应为年。其交易方式是: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协议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目前,在推动排放权交易方面,欧盟走在世界前列。欧盟已经制定了在欧盟地区适用的欧盟气体排放交易方案,通过对特定领域的万套装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认定,允许减排补贴进入市场,从而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欧盟碳排放市场开始交易以来,交易量和成交金额稳步上升。
2023-09-13 02:54:081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国务院最新排污权交易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意在发挥市场机制推进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指导意见》指出,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的建设。本次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是两点,即“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和“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是指相关排污企业经过有权部门核定和许可,允许排污单位在一定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污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首要问题是此种权利如何取得。《指导意见》指出“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也就是说,在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必须是有偿取得。有偿取得又分为两类,一种是缴纳使用费后取得,一种是通过购买取得。通常情况下,“缴费取得排污权”比“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成本较低,排污企业更多的关注于如何能够更大限度的通过缴纳排污费而取得排污量和排污许可证。其核心问题在于现有排污企业和新增排污量企业的初始排污量的取得和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排污总量作为基数予以统筹安排,即:根据国家环保部门的污染普查数据作为现有企业取得排污量的直接依据。单独地区排污量与国家节能减排大环境存在紧密联系,这就更加要求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地区排污总量要严格依据污染普查数据,各排污企业应依据国家环保部门污染普查的现有排污量作为取得初始排污量的法律依据。新增排污量部分要符合地区总量控制要求,由地方政府对企业新增部分统一安排。(2)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因此,各地政府应搭建排污权交易平台,鼓励排污权交易,不得以行政命令干预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排污企业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基础上,可以将富余排放指标出售或储备。上述排污企业通过技改实施减排行为的,不影响企业依据其污染普查基数而拥有的排放量的购买权。企业在不高于其污染普查基数的历史排放量范围内可自主选择排放指标的购买量,但购买的初次排放量不应高于其污染普查基数的历史排放量。新增排放量应由地方政府在地方排放总量范围内批准并有偿取得。(3)参考排污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的资金投入和效果。节能减排的主力是生产企业。因此,政府应当将环境治理的精力和资金更加倾向于投入企业。对于企业的节能减排存在两种手段,即制约和奖励。通过排污量的设置以及排污许可证的颁发限制和制约企业排污,而更重要的是要鼓励企业自发减排。对于大力提高环保标准、投入资金进行污染物减排的生产企业,政府可以适当提高企业排放权的购买指标作为奖励。以使得企业有多余的污染物排放量用以出售,换取发展资金,进一步投入现金技术和节能投入,使节能减排成为企业的主动行为。 根据指导意见,各地要“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因此,如果市场上没有出现排污权的买家,政府应当以原价或者溢价回购企业掌握的富余排污权。排污企业采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等措施,使外排主要污染物减少,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量的,其排污权指标可以出售或储备,同时排污企业因转产、破产或其他原因自行关闭,其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也可以出售或储备。在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地区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购买方所在地环境质量、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出售储备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在上述过程中,要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制度。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是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核心,允许排污权像商品那样被买进和卖出,企业进入市场自由交易排污权,排污权的价格由市场决定,必须坚持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禁止非法交易或幕后操纵。政府环境管理机构进行排污权交易操纵时,按照透明化原则公开有关的政策信息,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反应。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仅需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本身的完善,而且,也许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在指导意见的原则框架下,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可操作的排污权市场的规制,以保障排污权交易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2023-09-13 02:54:161

排污权的排污交易权的作用与意义

排污权交易自20世纪60年代提出以来,尤其是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领域以来,已经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目前对于排污权交易的作用和意义即使是在实践最为成功的美国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美国,如新墨西哥州参议员米尼西将其称之为“80年代出现的最有希望的设想”。我国的很多学者也认为,相比传统的环境管理模式,这种市场理念的广泛应用,必定会更有效的减少污染排放。而有的学者却认为这种环境管理的手段没有想象中的完美。如美国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的律师、联邦环保局空气污染处前处长在1986年的一次谈话中把“泡泡”政策称作允许公司增加污染的一个“骗局”。同样排污权交易在中国也受到很多学者的非议,他们认为实施此政策是对西方法律的照搬照抄,在我国完全没有成功的可能性。充分合理设置和建设排污权交易市场制度,是推动我国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今后我国大气和水的环境保护能否取得更大的成效取决于是否形成真正意义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更具有很大的环保价值。概括起来,排污权交易的主要作用和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实现排污权交易的途径是建立可转让的排污许可(TDP)市场,通过可转让的排污许可市场可以提高分配治理费用的效益。不同企业的污染治理水平有差异,传统的强制控制模式要求所有的同类的排污企业按照相同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这必然导致治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弱化自己的排污治理,因为少排放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只会增加成本;而治理水平较低的企业除了缴纳超标排污费或提高排污水平外也别无他法,如此就会导致社会治理成本和效率低下,排污权交易的实质就是污染源获得了环境物品的产权,在利益最大化行为的导向作用下,污染源在购买排污权和污染治理之间做出了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当治理成本高于排污权市场价格时,污染源会少治理一些污染而通过购买排污权加以补偿;反之,如果治理成本低于排污权市场价格时,污染源则会倾向于通过治理污染而将富余的排污权在排污权交易市场出售。这使得治理任务在各个污染源企业之间实行再分配,而治理成本低的污染源企业将承担较多的治理任务,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排污权交易市场将导致治理成本与排污权交易价格的平衡,但是技术的改变会不断降低治理成本,那些具有先进技术的排污源企业因而会获得通过治理得到的机会,这一动力是在行政调控机制下不可能出现的。因此,只要排污源之间存在着污染治理成本的差异,排污权交易就可以使交易双方都获益,即治理成本低于交易价格的企业会把削减剩余的排污权用于出售,而治理成本高于交易价格的企业会通过购买排污权实现少削减、多排放。由于市场交易使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污染者流向治理成本高的污染者,这样社会以最低成本实现了污染物的削减,环境容量资源实现了高效率的配置。美国环保局自实行排污权交易后己经取得了较好的减少排污量的效果。例如在实施排污权交易之前预测,要达到规定的排放目标,不实施交易政策时每年用于达到控制目标约需要投资50亿美元,实施交易政策后每年只需40亿美元;但结果是,实施排污权交易后实际上只需要20亿美元。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政策不仅有效地保证了环境控制目标的实现,而且节省了社会总体减排费用。 排污权交易有可能加快污染源达标的速度,污染者对于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应对表现完全不同。排污权的可转让性不但刺激污染者尽早采用现有的污染治理技术,还促进其不断开发新的更有效的技术。在命令控制系统下,污染源有两种选择:一是接受治理技术方案,二是反对制定的排污标准。对于治理成本较高的污染源,提高治理水平意味着付出高额的费用,最经济的解决办法就是违反制定的标准进行“超标排放”,这样做虽然也要支付一定的超标排污费,但与改进技术相比还是更经济的,因此污染源出于节省资金的目的通常选择支付排污费的方案。在排污权交易的条件下,选择技术的自由留给了排污厂商,一方面,排污厂商在企图回避法律责任时无法以技术不可行性作辩解,因此付出的费用还不如去开发新的治理技术,或购买排污。另一方面,提高新技术节省下来的排污权份额可以通过市场出售给需要排污权的污染源。这样说来,面对潜在更大的需求市场,新技术供应商就会更加积极的投资开发新技术,由于供求双方的积极性很高,有理由期望新技术的采用可以更加迅速。 采用行政命令方式规定排放浓度标准,企业治理污染、削减排污量,或硬性规定不准新建、扩建、改建企业以防止增加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有的还对新产品和新工艺施加了比较重的惩罚,新工厂和新产品必须通过冗长的法律和行政程序才得以获准通过,结果的不确定和延误阻碍了新的投资,这样极大的束缚了地区经济的良好发展。而排污权交易的灵活性使得新污染源可以通过购买排污许可从而自由进入某一地区,有助于该地区的经济增长,同时不使空气质量下降,由于这种出售的买卖交易行为,现有的污染源在经济刺激的作用下乐意自觉地增加对污染的治理,最终达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由于将具体的治理决策权交给了排污单位,政府部门将集中精力确定合适的环境保护目标,并能够集中精力执法,以保证目标的实现。总量控制将鼓励更广泛的公众参与。例如,公众参与总量控制目标的确定,企业积极寻找低成本污染控制方案等。排污权交易将纠正现有系统最严重的缺点之一就是环境管理部门在实施政策和有效执法方面质量低下的问题。部分原因由于现有污染者利用排放标准这些复杂的经济技术条件来拖延守法。管理部门对于检测投资较少也是原因之一。由于检测不足,管理部门必须依靠污染者提供关于排放的大量信息,由于排污者往往不愿意申报超标情况,环保局很自然的会对执法产生过分乐观的观点。排污权交易将为有效监测和执法提供更强的刺激。如果污染者不希望严格执法,这可以反映在交易市场的低价竞标。当非法排放不存在较大被发现的风险时,污染者必定不会投资购买排放许可了。而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下,监测和执法将是管理机构的头等大事。此外,许可的所有者也都将支持严格的执法,以保证自身持有的许可不会因为其他污染者的欺诈行为而贬值。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真正的法人实体,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完全应由企业自己负担,治理污染应当是企业最正常的经济行为之一。
2023-09-13 02:54:321

排污交易权的存在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对我国环境保护的意义以及目前排污权交易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一)与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相比,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有效措施,是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的一条重要途径。与“排污收费”的污染控制办法相比,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现的是一种“总量控制”的污染控制策略。即无论排污权在排污者之间如何交易,区域内排污总量是不会增加的,区域内环境质量不会有恶化的危险。 目前,由于我国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超标排污处罚标准严重偏低,环保部门其他手段缺乏,而且力度微弱,客观上造成“付费即可排污”的不合理状况,污染物排放总量难以得到有效控制。我国主要的排污管理制度包括“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等。对排污收费而言,尽管2003年出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但是,现行排污费标准仍然偏低,与污染治理成本相比是杯水车薪,而且不能随着污染治理成本的变化而变化,即不能及时准确反映污染治理的真实成本。就超标排污处罚而言,我国仅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最高10万元的处罚。根据有关规定,还不能对其进行二次处罚。按照这种办法,只要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罚款,就获得事实上的排污权。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实践中已差不多变成注册制度,对企业来说是零成本或低成本。这样,企业超标排污就缺乏制约,污染物总量也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这种低成本取得的排污权,客观上造成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排污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一些排污大户甚至在资金预算中,就专门列支了排污费和超标排污罚款支出;二是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演变成排污费征收机构,对企业造成的污染只要缴纳排污费或罚款就不再过问;三是一些财政困难的地方,仍然存在默许甚至鼓励企业排污的现象。实行排污费“收支两条线”之前,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此后虽采取“收支两条线”,但由于90%的排污费仍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所以一些地方依然存在默许排污的现象。排污权交易制度不仅能体现“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策略,而且能依靠市场手段使企业主动实现“总量控制”目标。政府核定区域内污染物总量后,排污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减少排污节约的排污权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获利。这样,排污者就有减少排污的积极性。可以设想,如果区域内排污总量一旦确定,排污权就获得了类似垄断资源的身份,有限的排污权必然带来价格不斐的交易,企业在利益驱动下,自然会珍惜有限的排污权,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比较而言,目前“付费即排污”的污染控制办法,更多是依靠政府行为来推动环境保护。排污费由政府强制征收,排污许可证由政府授予,超标排污由政府处罚,大部分污水处理设施也是由政府投资兴建,企业是否执行环保政策过多地依靠行政手段的被动监督。这样,一方面企业缺乏珍惜环境的内在压力和动力。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和排污企业之间相互博弈,最后形成“协议”收费,丧失了排污费应有的政策功能,“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难以落实。另一方面,这种污染控制办法还容易导致政府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尽管经费投入逐年加大,但是环境质量并未得到根本改善。此外,这种政府主导型的污染控制,还存在诸多“寻租”或风险,比如,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借机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随意减免排污费,违规使用排污费等。这些现象反过来又增加了政府监管的难度。(二)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天津、江苏、浙江、上海、山西、河南、广西等省区市先后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交易对象主要是二氧化硫排污权。其中: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和南京下关发电厂之间、天津大港发电厂和天津石化公司热电厂之间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较为成功。此外,江苏、上海还开展了污水排污权交易试点,也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规模和程度还远远落后于环境保护的形势。阻碍排污权交易进一步推开的因素主要有:一是“总量控制”的环境保护目标尚未成为环境保护的核心思想。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除了个别针对特种污染物的规定中体现有“总量控制”意图外,主要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总量控制”的规定。在“排污付费”的污染控制策略下,只要付费就可以排污,这样,企业显然不会再去市场上购买排污权,也不会有企业卖出排污权。也就是说,没有对排放量的总量限制,就没有市场。二是排污权一级、二级市场十分脆弱。从一级市场看,相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有偿使用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据调查了解,现在要成立经营排污权出让和交易的企业,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都碰到难题。另外,目前存在着新建污染企业和已建污染企业之间,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方面有偿和无偿取得“双轨并存”的不公平局面,挫伤了企业有偿取得排污权的积极性。即使是有偿取得,是通过拍卖方式还是政府定价也值得研究,前者可能会导致大企业进行市场操纵,囤积居奇;后者存在着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之弊。排污企业和掌握着排污许可证发放权的环保监管部门之间还可能存在“寻租”行为,一旦有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排污权,就会打击别的企业珍惜排污权、减少污染物的积极性,最终会出现排污权“有价无市”的局面。 此外,我国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亟待规范。我国各类企业数量多、规模不等、分布零散,这种状况直接决定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信息寻求费用过高,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与执行费用也会过高,导致整个排污交易市场信息不充分。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为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拥有富余排污指标的企业则可能不愿意出售自己的剩余排污权,造成排污权的浪费,或者漫天要价,扰乱了排污交易秩序。 三是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滞后。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基层环保部门和企业都希望能及时出台有关排污权交易的具体规章制度,部分省市如山西、江苏等还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地立法,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四是环保的“总量控制”和追求经济增长之间的矛盾难以平衡。实施排污权交易必须首先科学核定区域内排污总量,而且一旦核定,一个时期(通常为一年)内不宜调整,否则将失去总量控制的目标。我国排污权的核定尚处于初始阶段,由于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发展的速度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所以导致经济增长与环保总量控制之间出现矛盾,使得排污总量的确定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难点,个别地区总量控制的底线不断被突破,使得整个排污权交易体系非常脆弱。五是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眼中,限制排污就等于限制生产,出于对本地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默许企业暗中增加排污量。此外,在一些跨市、跨省的排污权交易中,计划卖出方的行政部门常常介入交易过程,禁止把排污权指标转让给其他地区,要求只能在本地区内进行排污指标交易。这种地方保护主义也使得排污权交易受到限制,排污权交易市场难以有效运作。
2023-09-13 02:54:481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本文网址:http://www.cq.gov.cn/zwgk/zcjd/246762.htm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排污单位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开展排污权交易,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作用,将过去的污染控制过程转变为资源配置过程,从而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逐步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加快技术革新步伐,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实现全社会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和生产最大化。  近年来,我市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出台了《重庆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为开展排污权交易奠定了基础。同时,我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环境保护试点区,国家环保部出台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82号),对开展排污权交易给予了支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9〕33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渝环委发[2009]1号)中都要求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  2009 年 8月10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市政府发出了《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9〕82号);2009年12月25日,市政府举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启动仪式并开展了首批交易。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活动,根据市政府《通知》关于“按照边试点边规范的原则,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试点情况加快拟订《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报市政府审批后印发执行” 的要求,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拟订了《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该《办法》对排污权交易范围、主体、条件、方式、程序、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全市排污权交易。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办法》规定,目前我市开展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在现阶段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将达不到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确定为该区域、流域的主要污染物。  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业建设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指标。  三、排污权交易的主体  排污权交易的主体为转让方和需求方。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排污权的单位。需求方是指因实施工业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  转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转让排污指标:  (一)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包括迁建、调整产品结构)、清洁生产、循环利用、污染治理等措施,腾出排污指标余量的;  (二)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因转产、破产或其他原因自行关闭腾出排污指标的;  (三)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从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依法取缔、关闭污染企业中取得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  (四)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取得排污权未使用的。  四、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  开展排污权交易,必须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污指标进行公开买卖。  交易主体进行排污权交易,须分别向市和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排污权交易的禁止情形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排污权交易:  (一)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的;  (二)被实施环保挂牌督办的;  (三)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间的;  (四)被区域限批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交易的。  在水环境质量化学需氧量不达标的流域或大气环境质量二氧化硫指标不达标的区域内,需求方只能在本流域或本区域内购买化学需氧量或二氧化硫排污指标。  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范围内,一律不得购入 二氧化硫排污指标;拥有二氧化硫排污指标的转让方,只能向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以外的二氧化硫达标地区转让。  六、怎样进行排污权交易,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排污权交易必须在政府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交易程序主要包括申报、审核、交易、变更。交易主体需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委托申请,由交易机构按照相应程序和规范组织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交易主体根据交易机构出具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转让方拟转让排污指标,应在完成相关环保验收或转产、破产、关闭后进行排污权交易申报,并提交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状况、排污许可证以及能够证明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相关资料。  需求方拟购买排污指标,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过程中进行排污权交易申报,并提交企业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他有关总量指标需求分析的材料。  七、其他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  交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调节机制,交易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排污权交易基准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污染物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兼顾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交易市场活跃程度等影响因素定期组织测算并公布。  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转让排污指标所得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可专项用于企业污染治理或自行关闭企业处理遗留问题;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转让排污指标所得收益,按照转让方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交易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交易服务费由交易机构按照市物价、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据实收取。  http://www.cq.gov.cn/zwgk/zcjd/246762.htm
2023-09-13 02:55:041

政府经济学 什么是排污权交易?它与科斯定理有何内在关联

这是公共经济学【=政府经济学】的著名命题,国内外经常讨论,且讨论几十年了。1986年,布坎南对此问题的研究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科斯定理提供了一种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美国和一些国家先后实现了污染物排放权或排放指标的交易;你可参考科斯定理百度词条。词条读一读就明白二者关系了。公共治理问题是科斯提倡的新制度经济学中的重要命题。是经济学根据新时代的发展而出现的研究热门问题。污染是有成本的,可以用来交易。交易费用的大小,限制了污染者的效益,借助于排污权交易,政府努力实现企业效益,企业社区居民对污染的容忍度,社会效益的统一。
2023-09-13 02:55:111

排污交易权的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

1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实施。美国最初有关限制污染排放量的法律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要求企业用最佳实用技术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而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的特点专门制定,结果是执行成本过高,从而使法律难以贯彻。经过实践探索,美国又制定了在总量控制下对个别排污企业灵活调整、变通的政策。这一政策最初只限于同一企业内不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容许的。后来,随着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又制定了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的政策。经过政府多年的努力。成效一直不尽如人意。到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环保局局长威廉·K·赖利指出“到了考虑运用市场激励来防止污染的时候了”。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并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加以实施。美国1977年通过并于1990年修改的《清洁空气法》中鼓励公司参与市场买卖污染权。为了贯彻这一法律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并首先在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方面实施排污权交易,取得了成功。 美国根据《清洁空气法》的要求规定:排污权交易的对象是交易者所排放的问题污染物。由于企业依法进行排放的污染物多种多样,所以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也多种多样,所以,规定适用于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质的范围十分必要。最初,美国规定纳入排污权交易的只是二氧化硫。这是由当时美国消减污染物排放费用决定的。当时美国削减1吨二氧化硫排放的费用是600美元,而削减1吨氮氧化物需要的费用则是2000~3000美元,远远高于前者的费用。为有效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仅将二氧化硫作为排污权交易的对象,对氮氧化物排出量的控制采取由各州依法自行灵活处理的办法。之后又规定了一定时期内二氧化硫消减的总量控制指标:2000年开始全美国发电厂的二氧化硫容许排出总量每年为890万吨,与1980年相比应削减1000万吨。这样二氧化硫的排放每年在递减。同时又对削减对象二氧化硫排出的设施和“容许排出量”做了具体规定。所谓容许排出量就是政府规定的享有排污权的设施,一年间所排出的二氧化硫的总量。政府依法规定各有关企业的容许排出量,对超出容许排出量的企业,强制其支付罚金,并于次年填补其超额排出的数量,以有效控制全国的排放总量,达到降低环境负荷的目标。对由于技术、设施落后不得已超过容许排出量的,可以与其他容许排出量保有者进行交易,并规定了具体交易时间。美国就是通过这种容许排出量系统的设置和不断完善,使各企业在最大范围内有效控制二氧化硫的排出量。为了将二氧化硫的排出量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各企业要么采取措施控制排污量,要么改进技术、更换设施削减排污量,要么购买容许排出量的权利。由于容许排出量的取得是昂贵的,而不得已购买容许排出量就是对其造成的负的外部性的代价。在美国这样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市场是按生产过程由私人支配的原则来运行的,而私人对市场力量做出反应时只考虑利润的最大化。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会设法改进技术和设施,最大限度地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所以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有利于企业自觉减排。 2 德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实施。德国作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能源开发和环保一直走在世界前列。目前环保已成为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保护气候、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指标也列入了可持续发展的总指标体系中;环保方面的法律制度也非常完善。为有效进行环保,2002年初德国法律规定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当时德国环保局组建专门管理机构,对企业机器设备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建立与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法律事宜。目前已形成了较全面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这些法规包括排污权取得、交易许可、收费标准等。同时还建立了管理排放权交易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发放排放许可证、核实企业报送的排放申请报告、以账户形式对每个企业进行登记、与欧盟和联合国进行合作等事宜。这些奠定了排放权交易在德国的法律地位。根据《京都议定书》和相关法规要求,在参与企业的选择上,德国对国内所有二氧化碳排放的机器设备进行调查,对于排放量达到一定数量以上的设备,企业要在与联邦环保局达成自愿协议的基础上,经审核方可取得一定的污染排放权并可进行交易。在2002—2003年期间,德国共调查了3909家企业,其中1849家企业经审查参与了2005—2007年排放权交易。同时严格规范排放权交易的申报程序,在申报过程中。生产企业要按其归属逐级申报。联邦政府环保部门是唯一受理并分配排放权的部门。权利的高度集中有利于排污权的管理。3 全球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国际碳排污权交易市场有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德国的欧洲能源交易所、法国的未来电力交易所,此外日本、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也有自己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其中芝加哥气候变化交易所是全球首家国内气候交易所。2006年交易所经手的碳交易量达到5.53亿吨。在所有通过交易所结算交割的碳交易量中,欧洲气候交易所占82%,其全部碳融资合同都在伦敦跨洲期货交易市场进行电子交易,2006年,全球排放贸易额已达到280亿美元。目前,国际排污权交易价格行情上涨,其中欧洲气候交易所2006年中旬创下每吨30欧元的记录。
2023-09-13 02:55:191

排污权交易的仍存三大难题

目前,湘鄂两省正以排污权交易为契机,进一步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企业参与”的环境保护新机制。但相关专家认为,当前全面推广铺开排污权交易,尚需解决三个难点问题。 一、受让主体范围较小,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新修订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将排污权交易受让方扩到市州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改、扩”建项目,但县(市)审批的项目仍不在此列。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张杲说,很多项目在同一个工业园区,审批权层次的不同直接影响排污权交易,有些企业感觉自己很“委屈”。 二、现行单价竞价模式易造成不公平。目前拍卖采用的英式拍卖仅考虑竞拍人的出价,而不考虑竞拍人所需排污权数量,这造成需求量小的买家往往不在乎价格,导致价格异常上涨。建议随着排污权交易活跃,可考虑采取符合标的物特点的多种拍卖方式。 三、由环保部门出让排污权易引发社会质疑。试点初期,排污权交易出让的排放削减信用是由政府以奖励形式回购的、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产生的减排量,由环保部门代表政府出让。但长期由环保厅扮演出让方,易引起社会对政府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目的的质疑,影响政府公信力。
2023-09-13 02:55:341

碳交易和排污权交易是一个概念么

你好,碳交易和排污权交易不是一个概念,但本质类似。碳交易是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由于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所以叫碳交易。卖的是减排量。排放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就是排污量的交易。二者都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而产生的机制。具体解释见百度百科:碳交易 http://baike.baidu.com/view/831144.htm排污权交易 http://baike.baidu.com/view/1349033.htm
2023-09-13 02:56:141

现在我国哪些省份开通了排污权交易中心?

从2007年开始,财政部、原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复了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和陕西11个省市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2014年12月,又将青岛市纳入试点范围。除了这12个政府批复的试点外,另有16个省份自行开展了交易工作。
2023-09-13 02:56:221

排污交易权的一般做法

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上世纪70年代,经济学家提出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后,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也相继实施了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措施。 从国外实践看,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成若干规定的排放份额,每份排放份额为一份排污权。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一定方式,如招标、拍卖等,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根据使用情况,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具体操作中包含以下几 个主要环节: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排污权交易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2023-09-13 02:57:521

排污权交易的做法

(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2023-09-13 02:58:081

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是在哪个国家进行实践的

法律分析: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3-09-13 02:58:301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搬到哪里了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100号国际能源中心15层。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100号国际能源中心15层。
2023-09-13 02:58:381

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是在哪个国家进行实践的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3-09-13 02:58:471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以下哪个国家?()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以下哪个国家?() A.日本 B.德国 C.美国 D.法国 正确答案:C
2023-09-13 02:58:541

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在哪个国家进行实践的

  美国。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  1990年,国际碳交易之父Richard Sandor大力推动美国国会通过了“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开始了二氧化硫的cap and trade (覆盖交易,衡量交易)。
2023-09-13 02:59:051

排污权交易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要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根据当地环境容量也就是自净能力确定。但环境容量受多种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很难准确得出。因而实际确定的污染物总量只是一个目标总量,更多时候它表现为最优污染排放量(由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外部成本共同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排污权交易建立在最优污染排放量基础上,污染物排放总量极大可能超出环境容量,毫无疑问会构成对环境的破坏。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的进一步准确化是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环境标准从形式上看,似乎体现了各污染源之间的公平,但实际对于不同的排污企业,可能因为背景水平、治理难度等的差异并未公平地分摊削减污染的负荷。现行排放标准对于新兴污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产生一种限制。排污权交易原则上禁止各功能区之间排污许可证的转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这就是当环境围绕压力大的地区向污染压力小的地区转让排污权时,适用两地环保部门协商制定的“兑换率”。然而由于兑换率直接涉及两地的经济利益,可以想见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又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非排污者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从理论上来说违反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实际上将一部分责任转嫁给无辜的非排污者,由于非污染者的原因减少了污染,意味着在环境自净能力许可范围内又可以多排放,极不公平,长此以往,后患无穷。从实践看,中国不会有那么多的环保组织和个人有能力参与到市场中来,就算有,也不可能长期负担这本不应该由他们支付的排污权。此外,未能适当地考虑排污时间问题。效果良好地满足短期环境标准意味着除控制污染外还要控制时间。污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环境自净能力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条件下有所不同。如果节省的排污权在同一时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净能力差的时期,就等同于超标排放。 从政府角度看,按照政治学理论,政府存在一个自我扩张的倾向,总是希望多管事。同时,政府总是希望手中的钱越多越好,通过环境税、排污收费等手段,在保证环境效果之外还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收入。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只能得到环境污染产权出售的收益。并且,实现许可证市场的均衡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因此,政府会偏好政府干预的手段,也就不会对排污权交易这样的靠市场机制解决问题的方法太感兴趣。作为一种市场手段,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如何合理地将初始排污权分配给数个污染源。初始分配权一般有两种方法可以来获得:它可以在现有的排污者中分配;或者可以通过拍卖或抽签的方法在范围更广的申请者中分配。对于局部的污染物而言,其中一些许可证可以免费发放;而对于全局性的污染物来说,许可证应该进行拍卖。但是,如何合理确定分配方式呢?如果采用免费发放的方式,政府管理部门就不能取得经济利益。而如果对初始排污权都进行拍卖,则有可能增加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阻力。因为排污企业提供了就业机会,交纳了税收,生产了社会需要的产品,却需要以较高的竞标价格购得初始排污权,也可能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投标人越少,拍卖者所能得到的价格就越低。怎样确定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方式,对政府管理部门也可能成为难题。在实施总量控制基础上的排污权交易中,合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必不可少,否则,政策就会偏离目标。由于排污权交易中容量资源转变为有价值的财产,企业的牟利动机将表现的更加强烈。如果监管不严,违规可能获得利益,比如出售非减排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规则就会被破坏,也就不可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怎样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怎样分配好初始排污权,既要完善的监督机制,又要监督人员本身的素质高,更高的要求在目前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下还有一定难度。 1960年,英裔美国经济学家科斯[Coase, Ronald (Harry)]提出排污权交易理论概论。1968年,美国人戴尔斯(J.H.Dales)在《污染、财富和价格》(Pollution, Property and Prices,1968年发表)中对排污权交易进行了详细阐述。随后美国在《空气清洁法案》对此作出立法性规定,并将其应用于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70年代后期,美国环保保护局(EPA)开始制定排污权交易程序。80年代,汽油铅排放交易程序实现。90年代早期,联邦政府开始了关于移动源的ABT(mobile source averaging,banking,and trading programs)计划。90年代中期,电力行业控制酸雨计划实施SO2排放交易,洛杉矶烟雾控制计划实施NOx同SO2的排放交易。90年代后期,美国在东北部实施NOx排污交易预算计划。 90年代,我国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最初为了控制酸雨。2001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签订《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合作项目,随后开展了 “4+3+1 项目”。2001年9月,在多方努力下,江苏省南通市顺利实施中国首例排污权交易。交易双方为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双方在2001—2007年期间交易SO2排污权1800吨。2003年,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下关发电厂达成SO2排污权异地交易。开创了中国跨区域交易的先例。2007年11月10日,国内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国际化。
2023-09-13 02:59:151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

C 试题分析:1符合题意,为了节约成本,企业就会设法减少污染。2不符合题意,材料中属于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制度。3符合题意,“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属于计划,“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属于市场调节,为了节约成本,企业就会设法减少污染,调整生产方式,使得全国的经济结构也随之调整。4不符合题意,使从政府强制的行为转变为企业自觉的行为。因此保留13,选择C。点评:此类试题要求学生掌握资源配置的方式。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主要通过价格、供求、竞争等来进行。其实质是价值规律在发生作用。市场配置资源的优点:①在经济生活中,市场能够及时、灵活的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传递市场供求的信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②市场利用利益杠杆、市场竞争,调动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积极性,推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的进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本题难度较高,考查学生根据书本知识结合材料进行分析的能力。
2023-09-13 02:59:401

排污指标转让怎么开票?

排污指标转让怎么开票?具体怎么开票?去政府部门问一下他们怎么弄就怎么弄,他们说的话比较可靠。
2023-09-13 02:59:513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

C 试题分析: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通过利益杠杆调节资源配置,引导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②④说法正确;开展排污权交易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对污染物总量进行控制,①说法错误;排污权交易的主体不是政府,③与题意不符。该题选C。
2023-09-13 03:00:011

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 什么单位制定

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也就是说,在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必须是有偿取得。有偿取得又分为两类,一种是缴纳使用费后取得,一种是通过购买取得。通常情况下,“缴费取得排污权”比“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成本较低,排污企业更多的关注于如何能够更大限度的通过缴纳排污费而取得排污量和排污许可证。其核心问题在于现有排污企业和新增排污量企业的初始排污量的取得和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排污总量作为基数予以统筹安排,即:根据国家环保部门的污染普查数据作为现有企业取得排污量的直接依据。单独地区排污量与国家节能减排大环境存在紧密联系,这就更加要求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地区排污总量要严格依据污染普查数据,各排污企业应依据国家环保部门污染普查的现有排污量作为取得初始排污量的法律依据。新增排污量部分要符合地区总量控制要求,由地方政府对企业新增部分统一安排。(2)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因此,各地政府应搭建排污权交易平台,鼓励排污权交易,不得以行政命令干预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排污企业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基础上,可以将富余排放指标出售或储备。上述排污企业通过技改实施减排行为的,不影响企业依据其污染普查基数而拥有的排放量的购买权。企业在不高于其污染普查基数的历史排放量范围内可自主选择排放指标的购买量,但购买的初次排放量不应高于其污染普查基数的历史排放量。新增排放量应由地方政府在地方排放总量范围内批准并有偿取得。
2023-09-13 03:00:131

什么是碳排放交易

问题一:什么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基本定义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为一种配额交易机制,首先 *** 通过总量控制,向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规定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上限额度,要求企业对其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管理和减排,并对超出配额的排放设立罚则。主要特征多样化的减排路径在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促进下,企业可根据自身成本,选择通过调整战略、改善经营模式、低碳技术改造,优化产品开发等各种方式自主减排,或直接从市场购买配额抵消超额排放量,达到减排成本最低化。主要特征引导转变发展方式碳排放权交易使 *** 及企业形成强烈的“减碳”意识,体现碳排放空间的量化价值,引导投资趋于低碳领域,推动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低碳产业的发展和向低碳经济的转型。 问题二:碳排放交易的定义 碳排放交易(简称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 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 *** 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 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问题三:碳排放交易是怎么一回事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也相继实施了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措施。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 *** 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 *** 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 国际上认为,虽然年荷兰和世界银行就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但是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的时间应为年。其交易方式是: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协议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目前,在推动排放权交易方面,欧盟走在世界前列。欧盟已经制定了在欧盟地区适用的欧盟气体排放交易方案,通过对特定领域的万套装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认定,允许减排补贴进入市场,从而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欧盟碳排放市场开始交易以来,交易量和成交金额稳步上升。 中国工厂和国际碳排放交易商也正在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中获取巨额利润。化工厂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性的氢氟烃气体,可获得碳排放信用。这种信用在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上可售得美元至美元。据业内估计,用于减少氢氟烃气体排放的洗涤塔装置安装费用很低廉,一般工厂的安装费用介于万至万美元之间。安装此类装置,可产生数以百万计的碳排放信用,因为作为一种温室气体,效力比二氧化碳大许多倍。气候变化资本公司从中国氢氟烃气体项目获得了约万核证减排量即碳排放信用,价值高达亿美元。碳排放信用额度的最终买家是发达国家 *** ,它们目前已同意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 问题四:什么是碳交易? 就是发达国家减少碳排放的成本很高,但是又必须完成减排(现在发达国家减排指标很严格)指标,于是到相对成本比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花一些钱帮助你减排(完成的指标算他的),而发展中国家得到人家花钱,自己实际减排的好处。 问题五:碳排放交易的本质是什么 就是抑制碳的排放量。虽然说这是一个强权行为,但是却被广泛接受。尽管我国在这方面没有在有些地区达成协议,却也没有反对。不过,不是我国对世界所有的有关这方面的协议都没有响应,有的地区会用一些手段来强制“交易”,但不是单独针对某个国家。例如欧盟要求所有的飞机经过或降落到这个地区的都要收取碳排放费。 问题六: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是指什么意思 碳排放管理:用于建立组织碳排放方针、碳排放目标、过程和程序以实现组织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的持续改进的一系列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要素的 *** 。碳排放管理体系总要求 组织应: a)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补充编制和完善必要的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具体工作的实施;体系建立后应确保日常工作按照文件要求持续有效运行,并不断完善与体系相关的文件; b)界定碳排放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并在有关文件中明确; c)策划并确定可行的方法,以满足本文件的各项要求,持续改进碳排放绩效和碳排放管理体系。 问题七:碳排放权交易概念股最新一览,碳排放权交易概念股有哪些 A股市场中,可能受益股票有中电远达(公司拥有国内运营规模最大的烟气CO2捕捉装Z,同时去年收购先融期货32%股权,布局碳环保指标交易和期货交易市场);凯美特气(以化工尾气为原料,年产能最大的食品级液体CO2生产企业);迪森股份和长青集团(生物质能行业发展龙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2014-2020年)》鼓励的重要方向);永安林业(林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森林碳汇的潜在标的)。另外,据资料显示,华银电力(600744)、深圳能源(000027)等参股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问题八:什么是碳交易?碳交易是怎么交易的?具体如何操作?? 其实我也不懂,看到你的这个标题挺新奇,在百度搜了一下,我理解碳交易通俗讲就是把多余的排放配额拿出来出售,下面有一篇相关报道碳交易:要参与更要“话语” 2009-6-30 10:17:58 中国经济导报   无 暇 因为有人愿买,有人愿卖,而且差价“诱人”,因此“碳交易”也就成了另类“金矿”。1997年签订的《京都协议书》中规定发达国家有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在这种情况下,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额度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从而催生了碳交易市场。尤其是2005年《京都协议书》正式生效后,碳交易市场在全球呈现了快速增长的势头。 6月18日,北京环境交易所首批碳交易挂牌,吸引了百余国际买家中国买“碳”。同一天,北京环交所与纽约-泛欧证券交易集团BlueNext交易所在北京签署协议。根据协议,在环交所挂牌的CDM项目将同时在BlueNext的渠道上发布,国内CDM项目信息服务的国际平台有望因此建立。 北京环境交易所的成立,意在打造本土交易平台,也是中国谋求国际碳交易市场定价权所迈出的重要一步。虽然中国已成为巨大的卖方市场,不过在这个市场上,中方却没有定价权,国内的卖出价格远远低于国际通行价格。碳交易价格一直是由发达国家的中间商和购买减排份额的企业所主导。据介绍,在行情最红火的时候,每吨二氧化碳减排当量在中国和欧洲的价差达到20欧元。这就是说,如果某公司在中国开发了一个年减排20万吨的项目,到欧洲一倒手,就能净赚400万欧元。价差的存在,使众多国际炒家竞相到中国来“炒碳”。 在近期召开的“第二届中国清洁技术产业投融资峰会”上,芝加哥气候交易所黄杰夫预计,如果美国通过了气侯变化碳交易的法案,碳市场会从2008年的1100亿美元上升到2012年的5000亿美元。到了2020年,碳市场、碳交易的市场会达到3万亿美元。“这么一个市场,恐怕比原油市场以及目前最大的商品市场都要大很多。”黄杰夫说。 根据统计数据,截止到2008年4月,国际碳排放交易卖出总量是2亿吨左右,其中中国近1亿吨,市场份额占到50%左右。而据此前联合国的统计数据,我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居全球第二,仅次于印度。到2012年,我国将占联合国发放的全部碳排放交易的41%,成为全球第一大供应国。也有其他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2月,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获得联合国“核证减排量”达3600多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居世界第一位。 尽管不同时期、不同口径的统计数据有所差别,但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巨大容量和广阔前景则是不争的事实。也正因此,承担排放义务的发达国家企业和碳基金、中间商纷纷把触角伸向了中国,加快在中国的抢滩登陆。据了解,在中国的碳国际买家最多时有二三百家之多,去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大批投机性的买家撤离,目前还剩大约60家左右。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数据,我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居全球第二,预计到2012年,我国将占联合国发放的全部碳排放交易的41%,成为全球第一大供应国,碳交易市场潜力巨大。 拥有碳交易巨大市场的中国,如果长期缺失话语权,肯定不利于中国未来的发展。而建立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平台,整合各种资源与信息,形成合理价格,则被认为是一个更有利参与国际市场的途径。北京环境交易所的成立,对于拥有丰富“碳资源”的中国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同时,已经意识到自身利益受损的中国企业也已开始采取应对措施。据了解,目前,大唐集团、华电、中电投等碳减排项目出产大户分别成立了大唐CDM办公室、华电龙源碳资......>> 问题九:碳排放交易的交易所 目前,中国已有7家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所。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的情况下,这些碳排放交易所希望推动自愿减排。其中深圳排放权交易在2013年6月18日率先启动了交易,并产生了1300多万的交易量,同时设立了个人会员和公益会员。为方便全国各地关注碳排放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各交易所均开设了“足不出户,异地开户”的服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更是借助世博会召开之机,推出“世博自愿减排”活动。万科集团董事局主席王石在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和世界资源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启动与能力建设研讨会”场外边会(side event)上介绍,万科是“世博自愿减排”活动的首位买单者。上海世博会万科馆在建造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正在接受独立核查,然后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平台,购买相应数量标的物。不过,这三家交易所的自愿减排交易生意比较清淡,且大多具有“演示”性质。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处长王庶在此间另一个关于碳市场的边会上说,自愿减排以企业社会责任和个人觉悟作为交易前提,技术条件虽已基本具备,但在缺乏总量限制激励的情况下,需求十分有限。
2023-09-13 03:00:221

种树换碳指标如何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也相继实施了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措施。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 国际上认为,虽然年荷兰和世界银行就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但是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的时间应为年。其交易方式是: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协议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目前,在推动排放权交易方面,欧盟走在世界前列。欧盟已经制定了在欧盟地区适用的欧盟气体排放交易方案,通过对特定领域的万套装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认定,允许减排补贴进入市场,从而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欧盟碳排放市场开始交易以来,交易量和成交金额稳步上升。 中国工厂和国际碳排放交易商也正在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中获取巨额利润。化工厂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性的氢氟烃气体,可获得碳排放信用。这种信用在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上可售得美元至美元。据业内估计,用于减少氢氟烃气体排放的洗涤塔装置安装费用很低廉,一般工厂的安装费用介于万至万美元之间。安装此类装置,可产生数以百万计的碳排放信用,因为作为一种温室气体,效力比二氧化碳大许多倍。气候变化资本公司从中国氢氟烃气体项目获得了约万核证减排量即碳排放信用,价值高达亿美元。碳排放信用额度的最终买家是发达国家政府,它们目前已同意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
2023-09-13 03:00:581

中国排污收费的应用现状和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应用现状? 中国湖泊污染治理手段的应用现状?

  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演变  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或者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而征收费用。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调整排污者、治污者及污染受害者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排污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加强经营管理,治理污染,从而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排污收费制度最早产生于德国,1904年德国在鲁尔流域实施了废水排放收费。1972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提出了PPP原则(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即排污者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源、消除环境污染、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费用(姜鑫,2OO6)。根据该原则的要求,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2O多年来该制度大体经历了提出试行、建立实施、改革发展和逐步完善四个阶段。  ??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和试行阶段(1978~1981年)。1978年2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环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和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全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正确认识我国环境形势和排污收费奠定了思想基础。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交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提出“必须把控制污染源工作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建立排污收费制度的设想。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为建立排污收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开始进行排污收费试点,至1981年底,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开展了排污收费的试点工作,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促进了污染的防治。  ??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阶段(1982~1987年)。在总结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排污收费工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对象、标准、管理、使用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和普遍实施。1983年12月,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明确提出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发展阶段。同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交纳排污费。”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征收超标排污费的同时,开征了污水排污费,原有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得到调整。到1987年我国年排污收费额已达14.3亿元,比排污收费制度试行初期增长近10倍。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和实施,使“谁污染谁治理”政策付诸行动,排污者不能再把责任推给国家和社会,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保护环境成为大势所趋。  ??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阶段(1988?2000年)。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在全国实施排污费的有偿使用,由此拉开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序幕。198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1991年6月24日,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对污水超标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噪声超标收费标准。1993年部分省市开始对排放二氧化硫进行收费试点。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交纳排污费措施的单位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以上一系列法规、规章与条例,推动了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排污收费制度逐步完善的阶段(2001年至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修改,特别是2003 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收费和排污费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核心内容,确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同年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相继出台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使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完善(罗佳,2007)。主要表现为:(1)实现了由超标收费向排污即收费、超标就加倍收费的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收费的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的转变。如污水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未超标的污水收费标准为O.7元,超标排放污水的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废气排污费收费标准为0.6元;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排污费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2)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污染治理;环保执法资金由财政予以保障,从制度上堵住挤占、挪用排污费等问题的发生。(3)排污费的征收对象由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拓宽到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任何排污者都必须承担缴纳排污费的义务。(4)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只有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性事件,造成直接重大经济损失,企事业单位才可申请减免,而且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二、当前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排污收费制度既是使环境问题外部成本内在化的一种有效方法,也是世界各国在环境保护中最为常用的一种经济手段,它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使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促使排污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加强污染防治、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排污收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征收面不广、程序不规范和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  ??排污收费征收标准偏低。从经济学角度看,对排污者征收的排污费应该等于他给社会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失,从而使其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消除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异。如果排污者治理污染成本低于或等于收费标准,且其行为符合费用最小化或利润最大化原则,他就会设法减少污染物排放以节省费用,从而增加利润。排污者在排放标准之内,是选择排放污染物还是缴纳排污费,很大程度取决于收费标准的高低。虽然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使排污费收费由低收费标准向略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标准转变,调整后的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收费标准提高幅度较大、污水收费标准略有提高,但由于难以准确衡量污染物的社会成本,再加上地方保护,排污收费一般偏低。据测算,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仅为实际污染治理费用的一半,使排污收费制度对促进污染治理的作用有限。由于排污费标准偏低造成私人成本远小于社会成本,实际形成“谁污染,谁受益”的制度安排,排污者宁可支付排污费也不愿进行污染治理(张颖、王勇,2004),环境恶化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2001~2006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分别为433亿吨、439亿吨、459亿吨、482亿吨、525亿吨和537亿吨,七大水系近一半河段严重污染,五类劣质水占26%,75%的湖泊出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2001~2005年工业废气排队放量分别为160863亿立方米、175257亿立方米、198906亿立方米、237696亿立方米、268988亿立方米,大量的废气排放导致城市空气污染普遍较重,一些大城市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浓度已经超过世界卫生组织及国家标准的2~5倍;同期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分别为88840万吨、94509万吨、100428万吨、120030万吨、134449万吨,目前固体废弃物堆存量已近60亿吨,不仅占地5万多平方公里,还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12272.2 万元、4640.9万元、3374.9万元、36365.7万元、10515万元。同时,我国多数地区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着眼于对单个排污者的污染控制,缺乏对本地区环境容量的总体考虑,即使能够确保每个排污者都达标排放,但只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增加且超过环境容量,环境质量仍会继续恶化。  ??排污收费的开征面不广。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分为两类:一类是排污费,即排污就收费;另一类是超标排污费,即只有当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时才征收的排污费。目前我国排污费开征范围并没有覆盖所有的污染环境行为,《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实际上只是对超标排污者征收排污费,并不是对所有排污者征收排污费。排污者只要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无偿使用环境纳污(自净)能力资源。如对排放废气、噪声等不超标的单位和个人还未作出收费的规定;对迅速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向环境排污也未全面作出收费的规定;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尚未征收废气排污费;对与环境密切相关的产品(如农药、化肥、氟里昂等)使用引起的污染尚没有建立收费制度。同时,我国现在只有对大气、海洋、水体、固体废物、噪声这5种环境的污染因素征收排污费的规定,而近年来由于热污染、光污染而导致的环境损害案件时有发生,但由于法律对这些污染因素的规定很少,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规定,从而造成了受害方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地环保部门一方面普遍重视排污单位废水、废气排污费的征收,而忽视了噪声和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征收;另一方面,把精力集中于工业企业,而放松了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污费的征收。事实上,只要排放了污染物,就会给环境造成污染,就需要治理污染的费用。对这些污染环境行为不征收排污费,违背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可见,目前我国征收排污费的范围过窄,收费项目不健全,有很多排污行为排污收费尚未触及。  ??排污收费的程序不规范。排污收费合法化的前提条件是程序的规范化,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实施,才能实现收费的依法、全面、足额,并逐步走上法制化道路。排污收费程序包括申报、审核、核定、征收、使用等步骤,它在实践中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不到位,大多数排污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故意瞒报或谎报其实际排污量和排污种类,从而达到排污费能少则少,能不缴则不缴的目的;有的以发展经济为借口,向政府申请少缴或缓缴,从而造成排污费源的流失。个别地方把排污申报混淆为环境统计,实行一年一度的年审,忽视老污染源的变更申报,从而直接造成排污数据呆板而失去动态(朱聪斌,2006)。二是排污审核难度大,环境监察机构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以此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然而,目前大多数排污者并未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如果采取物料衡算或其他有关数据作为依据,必须由企业提供有关资料,由于经济利益关系,采取这种方式难度大。三是对排污收费的核定还未能引起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的重视,部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承受能力甚至人情关系搞协商收费,从而很难做到依法、足额核定收费额,造成排污费征收金额失实。四是不能足额征收排污费,在自前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效益好的企业尽显给你“磨”着少缴费,效益差的企业索性就不缴费,于是互相攀比,都想“多排污少缴费或不缴费”。五是排污收费使用效益差,部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排污费的使用制度控制不严,甚至违反规定把它作为机构自身运转费用,使真正实际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很有限,难以起到改善环境的作用。  ??排污收费法律责任不清。在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相关法律中,对于法律责任的内容有待补充和完善。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应处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也规定,“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责令补缴并应缴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践中,违反排污收费行为的罚款数量是各不相同的,小到几百元,多至上万元,如果一概以罚款1~3倍而论,有时罚款数额差别则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太大,容易造成不公正现象。我国法律中只有对排污费数额应当予以公告,对排污者排污量、排污种类的申报登记情况,相关排污费的测算、核定结果理应予以公示,对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的内容予以公告的规定,但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对于公告或公示不作为的相应罚则,缺乏公告制的罚则。征收工作随意性强,征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完善排污收费制度的对策建议  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最终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控制污染物排放,应针对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适度调整排污收费标准、扩大排污收费征收范围、健全排污收费管理机制、加大排污收费稽查力度。  ??适度调整排污收费标准。排污费具有调控排污者排污行为的功能,为使排污收费切实起到预防和控制污染的作用,应该尽可能地把收费标准提高到实现预期排放目标的水平,通过合理的排污收费,既鼓励污染处理成本低的排污者更多地削减污染物,又令处理成本高的排污者因削减污染物少而多交排污费。为此,应对各类主要污染物的治理进行成本调查,根据排污收费标准应该高于或者至少等于为治理污染成本的原则,对排污收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并兼顾社会、企业的承受能力逐步实施到位。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区域不仅存在着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而且存在着污染物转输(如同一流域,上游污染下游)、环境容量及功能差别等因素。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排放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损害(或单位污染所需要边际消减费用)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环境容量大、功能要求低的地区,排放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损害小,而环境容量小、功能要求高的地区,其单位污染排放造成的边际损害则相对较大。因此,适度调整排污收费标准应充分区域环境条件差异,由地方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物价局充分充分根据环境管理的效果以及当地的经济状况、物价指数、污染治理运行费用等来确定,实现排污收费从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的转变(李学辉、李兆华、宁常郁,2006),引导产业结构合理布局,使企业在选取厂址时,避开环境敏感区,向环境资源条件丰厚、功能要求低的地区发展。在法国,水污染收费标准并不是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而是由流域水管局来制定,其收费标准确定体现了不同流域之间的水环境容量、功能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法国水污染收费标准中,同种污染物在不同流域的收费标准不相同;同种污染物在同一流域的不同水体功能的收费标准也不相同;水体功能要求越高、环境容量越低,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越高。由此可见,收费标准根据区域差异进行适当调整是可行的,它能够使社会以较小的污染控制代价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扩大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排污收费是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是运用经济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把外部不经济内在化,以促进排污者积极治理污染。应依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不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向环境排放了污染物,都应缴纳排污费。当前特别应把握排污收费的全面性,将排污收费对象由企、事业单位扩大到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排污者,除征收废水、废气排污费外,应加大噪声超标排污费和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征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一些地区的污染源有不断扩大的倾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受到污染,城市空气污染较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许多原来没有显现的污染因素逐渐突出,对环境的危害越来越大。对于新产生的各种污染源,都应规定为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以扩大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控制污染(罗佳,2007),有效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要真正实现“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必须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污染者付费”的意识,把污染和治理的责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排污者认识到“污染者付费”并不意味着缴了钱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排污,对于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排污者,要征收罚款性质的超标排污费,特别严重的应强制关闭。  ??健全排污收费管理机制。在整体上保证法律规定的规范性、完整性的同时,应简化、优化排污收费管理,以体现管理行为的灵活性与合理性,提高管理效率。在管理制度、措施、手段、程序等方面,不仅要体现依法收费,更要注重信息化、现代化等在排污费管理中的作用。排污申报的基础性、先导性,决定了其在排污收费管理中的重要性,要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全面掌握辖区内所有排污者的现状,为排污收费的测算、核定提供依据。为此,要扩大申报面,在抓住重污染源的同时,加大对一般污染源、第三产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登记;扩大申报种类,既要抓好废水、废气的定量申报,还要开展噪声、固废和电磁波污染的申报,力争实现全面申报;强化申报核定,通过采用物料衡算、典型抽样及财务审核等办法,把好申报质量关,减少谎报、瞒报现象的发生。要全面、足额、依法征收排污费,收费额应以实测数据为主要依据进行核定,杜绝协商收费或无条件免征或减征排污费。要提高排污费使用效益,坚持点源治理与区域环境结合整治相结合,选准项目,推广适用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在治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环保、财政、银行等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严禁挪作他用。提高排污费征管人员业务素质、精简机构,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加强排污费征管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依法缴纳排污费成为排污单位的自觉行动,从而达到减少经费开支,降低排污收费操作成本的目的。  ??加大排污收费稽查力度。开展排污收费稽查是实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根本保证。一是开展对广大排污单位现场稽查,及时纠正排污申报中不实现象;二是开展上级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稽查,极大多数重污染源往往是当地的“经济支撑”,时常打着发展经济的借口向政府申请少缴或免缴排污费,要通过稽查减少地方保护主义;三是开展环境监察内部稽查,纠正监察人员在收费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通过排污收费稽查工作,促进排污收费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与此同时,加强基层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基础装备建设,形成快速、高效、准确、有力的执法力量,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保证排污收费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要强化排污收费的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排污收费公告或公示制度,让公众享有排污收费知情权,对杜绝协商、人情收费和减少政府干预。  四、结束语  我国正在进行从污染物排放深度控制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转变,正在进行从以污染物末端治理为主到以污染预防为主的转变。这种转变适应了当代环境管理的发展趋势,适应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排污收费是促进这种转变的重要经济杠杆,解决排污问题要通过各种政策手段的成本与收益的权衡比较才能确定,综合运用排污收费制度,应该是有效的选择。
2023-09-13 03:01:101

二氧化硫浓度18000

二氧化硫18000元每吨。《通知》核定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分类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仍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二氧化硫18000元/吨。二氧化硫浓度是指不能满足接触法自热生产硫酸(二氧化硫的含量在4%以下)时的烟气浓度。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一是转变发展方式,推进产业升级。二是实施清洁生产,减少二氧化硫烟气的产生。三是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二氧化硫治理方案,推动有色冶炼行业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烟气的持续减排工作。
2023-09-13 03:01:201

市场调节机制

在水资源管理中,市场主要发挥配置水资源的作用,所以水资源市场需要各种管理模式及机制的运行,以保障水资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图5.3城市水务管理运行框架图,说明了城市水务管理运行机制及模式。流域及城市水权水务管理模式及机制框架分三个层次:水资源产权管理机制、水务管理模式、水资源循环经济机制。第一个层次为水资源的产权管理制度,分别是:①国家即政府为代表在取水阶段加强对水资源产权的控制,提高水资源使用税及使用税费,建立并完善水资源一级市场的初始产权分配制度,如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用征收制度等;②用水及排水阶段水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水权,污水权)。利用价格机制,充分反映市场规律和自然规律的结合。水资源产权制度是城市水务和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前提。图5.3 区域及城市水权水资源循环经济机制第二个层次是流域及城市水务管理模式。运行模式是:区域城市一体化水资源管理的方式既要符合自然规律也要符合市场规律。运行目标是:保证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持城乡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防洪、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用、农业水利、生态用水等。①水资源循环利用目标是:工业、农业和生活及全社会水资源循环。②运行机制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③行政管理机制主要是市场准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服务(信息、标准、法律)监管。④经济机制:主要是运作企业化、投资多元化、市场特许经营以及水价格市场化。第三个层次为水资源的循环经济机制,具体为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方面。政府行政统一规划,进行服务监督(信息、标准、评价、立法、产业政策)。政府主要是宏观调控,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间接引导企业个人的行为,保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和安全。市场机制即经济机制,主要是直接对主体(个人、企业等)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激励,使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实行正确的经济行为。经济机制就是约束和激励的手段,包括财政税收机制、金融机制、折旧机制、价格机制、交易机制、准入机制;通过经济机制使企业、个人及团体努力实施水资源的循环,这是一个基础性的机制。社会机制主要是从文化、教育、道德、科技、组织角度促进全社会实施水资源的循环经济机制,包括绿色生活方式的文化观、伦理观的传播、节水消费习惯的宣传,水资源循环利用知识和技术的教育(学校、社区、节日),水资源循环科技创新(工艺、设备、过程等),以及水务协会制度,水中介服务等辅助部门的建立与发展(图5.4)。5.3.1 制定合理的水价,强化价格机制许多城市通过制定水价政策来促进水资源合理使用以及水资源循环利用。较为流行的方式有累进制水价和峰水价,居民生活用水费实行基数用水低价甚至免费,超过基量则加价收费,从而增强了居民节水意识。如我国香港居民每户用水免费基数为12m3/每月;日本家庭每月用水量10m3、20m3、30m3的水价比分别为1∶216∶412,水费中还包含了排污费,有利于废水的处理;法国通过提高排污费控制水污染。例如美国水价增加一倍,家庭用水可降低25%,通过计量和安装节水器,家庭用水量还可降低11%。因此,我国的水价中应加大水资源费,即保障水资源的补偿费;水价中应保障供水及污水处理运行成本回收。在京津冀都市圈的各城市尤其是北京、天津率先实行此种类型的水价。5.3.2 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循环的市场运作机制5.3.2.1 水资源循环的市场运作机制首先是建立与水资源相关的各类水务市场,水资源市场包括一级市场——水权出让、取水许可证交易市场;二级市场——水权的转让市场,中水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还可分为水务建设市场和水务经营市场,通过市场中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有效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实现水资源循环经济及水资源优化配置、改善水环境。通过调整水的价格,将生产和消费对区域社会造成的环境污染等社会成本融入价格之中,不但强化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循环经济意识,重要的是将外部效应内部化。5.3.2.2 水资源产权制度是建立水资源市场的前提,也是水权的一级市场①制定水资源配置方案。如天津市根据多水源供水格局,结合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全市水资源配置方案,将外调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常规水资源和非常规水资源统一进行优化配置,分配到各区县以及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各个部门。各区县根据此方案,在区县内部作进一步分配。图5.4 市场水务管理运行框架图②推进地表水总量控制管理。以天津为例,结合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河道内水资源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管理力度,以潮白新河总量控制管理为典型示范,编制潮白新河水权管理实施方案,沿河各区县潮白新河的初始水权,建设必要的控制工程,对宝坻、宁河、塘沽三区县使用潮白新河水源进行总量控制管理,为天津市在灾害和流水量统一调度的基础上实施地表水总量控制管理探索经验。③加强地下水总量控制管理。根据相关的地下水限采压采规划,确定全市各区县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各区县将市确定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实施地下水总量控制管理;加大地下水开采计量管理力度,为地下水总量控制管理提高技术支持。④实施以用水定额为基础的城市水权管理模式。制定高等院校综合用水定额,实施高校水权管理;建立高校系统用水者协会,以用水定额为基础重点进行行业计划用水指标的明细与分解、公共用水的科学管理与有效节约、行业用水的公共参与方式管理,为城市各行业用水管理提供示范。5.3.3 建立水资源循环经济多元化投资机制水资源循环是个系统工程,工程大,时效长,不能单纯依靠政府投资,应引导国内民间资本或外资进入到源循环经济工程中。即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模式,如服务外包模式,经营及维护的外包或租赁模式、LBO(租赁—建设—经营)模式、BTO(建设—转让—经营)模式、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外围建设模式、BBO(购买—建设—经营)模式、BOO(建设—拥有—经营)模式。①服务外包模式。城市公用事业可以以合同的形式承包给民营企业去完成。②经营及维护的外包或租赁模式。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与民营部门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基础设施的经营和维护工作交由民营部门去完成。经营和维护实行承包的目的在于提升基础设施服务的效率和效果。③LBO(租赁—建设—经营)模式。民营企业被授予一个长期的合同,利用自己的资金扩展并经营现有的基础设施。它根据合同条款拥有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利,同时必须向政府部门缴纳租金。④BTO(建设—转让—经营)模式。民营企业的开发商为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一旦建设完毕,该民营部门就将基础设施的所有权转移给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然后,该政府部门再以长期合约的形式将其外包给开发商。⑤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在政府授予的特权下,民营部门可以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并建设,拥有和经营这些基础设施。在特定的经营期限内,它有权向其他用户收取费用。等期限结束,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就要转让给有关部门。⑥外围建设模式。民营部门可以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一些附属设施,然后在一定的期限内经营整个基础设施。这种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保证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扩展基础设施服务。⑦BBO(购买—建设—经营)模式。现有的基础设施被出售给有能力改造和扩建这些基础设施的民营部门。民营部门在特许下,永久地经营这些城市基础设施。在出售前的谈判中,公共部门可以通过特许协议对基础设施服务的定价、进入、噪音、安全、质量和将来的发展做出规定,实施政策控制。⑧BOO(建设—拥有—经营)模式。民营部门的开发商依据特许权投资兴建基础设施,拥有这些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特许权的获得不是无条件的,它必须接受政府在定价和运营方面的种种管制。长期所有权为民间资本注入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激励。民营化不是市场化的终极目标,充分竞争才是市场化的实质,即公用事业如果是充分竞争的,那么我们可以承认它的效率会产生作用,如果是垄断的,那么,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提供,同样会通过“坐地收租”,获得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的特权收益。5.3.4 排污权交易机制5.3.4.1 排污费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强制排污单位对已经或者仍在继续发生的环境污染损失或危害承担的经济责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费用。它包括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征收排污费是国家管理环境的重要经济手段和措施。缴纳排污费是排污单位对国家和社会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5.3.4.2 排污权①污染物排放指标。在国外称“排污权”或“排污许可”。排污权转让最早是由加拿大的Dales提出,其基本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前提下,建立合法的污染排放权,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力像商品一样被买进和卖出。②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是在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利用市场规律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各个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在有关政策、法规的约束下进行排污指标(排污权)的有偿转让或变更的活动。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美国1979年提出将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新的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经过多年的运行,排污权交易在美国已经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③排污权交易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政府和排污者之间的交易。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成若干规定的排放份额,每份排放份额为一分排污权。政府就某种污染物排放权每年定期与排污者之间进行交易,交易形式主要有招标、拍卖、以固定价格出售等。一般来说,对社会公共事业、排污量小且不超过一定排污标准的排污者,可以采取灵活的办法;而对于经营性单位、排污量大的排污者,多采取拍卖或其他市场方式出售。二级市场是排污者之间的交易场所,是实现排污权优化配置的关键环节。排污者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排污权后,如果排污需求大,购买的排污权不够用,就必须在二级市场上花钱买入;相反如果企业减少排污,购买的排污权得到节省,则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售出获利。环境纳污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这就是部分学者所说的“安全阀”。在市场经济下,环境是一种资源,一种公共性很强的资源,它对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代表公众的国家,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由政府出面通过发放可交易的许可证,将一定量的排污指标卖给污染者,并将收入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环境保护投入。美国排污交易包括三种模式,分别是:排污削减信用模式,是美国排污权交易最初采用的模式;总量——分配模式,从1990开始成为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方式;非连续排放削减模式,近几年刚刚用于实践,它实质上是对ERC模式在增加灵活性上的改进。总量——分配模式:是指政府用某种程序将有限的污染权发给污染者。在实际操作中,环境管理部门将观察某一部门的污染情况,并设定总的排污水平,然后向各个污染源分配总量的一部分,分配的排污权并不一定要进行交易,可以允许储存也可以不允许储存。5.3.4.3 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形成①通过法律来进一步明确排污权有偿取得。首先要确立有关污染“总量控制”策略具体实施的统一法规,在现行环境法律中对排污总量控制的目标、总量设计、调查和监测、总量分布、适用程序等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然后通过立法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规范初期排污权的分配,确定初期分配方法,加强监管,杜绝企业寻租行为。对排污权二级市场的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建立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体系。在一级市场上,除了通过立法明确排污权有偿取得外,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排污权一级市场交易形式,改变无偿分配或行政授予的做法,采用招标、拍卖或其他市场化方式将排污权卖给企业。②排污权初始化分配的关键在于用统一的分配方法。以往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的分配是以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逐级等比例下达,造成了原来排放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或者企业“占便宜”,形成了总量分配的不公平。③排污权市场的建立。排污权市场的建立应该基于三个方面,一是公正的分配方法,确保每一个污染企业都取得合理的总量配额。二是严格的环境执法,应该使得企业严格按照核定的总量排放污染,对于超过总量排污的企业,必须实施严格的处罚手段,让其不得不按照总量进行排污,否则企业成本将大大增加。三是有“量”可以交易。目前我们设计的绩效分配是公开公正公平的,企业在治理污染后(对于电厂而言就是脱硫),应该会有富余的指标进行交易。④立法手段。要通过立法手段,有效制止滥用和非法转让排污权,杜绝蓄意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对超标排污企业进行严厉处罚,通过这些措施确保排污权在二级市场上能够正常交易。⑤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的政策调控体系。政府还应利用税收、信贷等手段对排污权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对排污权交易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为排污权交易创造必要的宏观环境。
2023-09-13 03:01:431

排污权交易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2023-09-13 03:02:372

城市环境管理的市场手段

城市环境管理的市场手段具体做法包括征收排污费、排污权交易、征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税、奖励和鼓励综合利用废弃物等。城市环境管理是城市政府运用各种手段,组织和监督城市各单位和市民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使城市的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协调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与城市环境的关系以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生态平衡的措施。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仍处在加速进行之中,城市人口的迅速膨胀,消耗着大量的自然资源和能源,相应地产生大量污染物,超过了城市环境自身及周围环境的净化能力,从而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从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生态等多角度对影响环境的各种产业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全面规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有利于区域环境综合防治,有利于充分发挥自然环境自净能力,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2023-09-13 03:02:591

碳排放权交易的由来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由来: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的“排放权交易”概念,即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的权利,将其通过排放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令环境资源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当时,戴尔斯给出了在水污染控制方面应用的方案。随后,在解决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减排问题中,也应用了排放权交易手段。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也相继实施了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措施。1997年,全球100多个国家因全球变暖签订碳排放权交易了<京都议定书>,该条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同时提出了三个灵活的减排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是其中之一。2005年,伴随着《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碳排放权成为国际商品,越来越多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基于碳交易的远期产品、期货产品、掉期产品及期权产品不断涌现,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据世界银行2009年公布的报告,2008年全球碳排放市场规模扩张至1263亿美元。作为一个金融市场,碳市场正在吸引更多投资目光。
2023-09-13 03:03: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