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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的危化品还能经营吗?如果经营了,有何风险?

2023-10-09 07: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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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Cloud

  您好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你是“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经营现象。(依据:第十七条 要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

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经营地点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豆豆staR

违则是第17条,罚则33条是对14和16条处罚,没有对第17条进行说明

慧慧

如果被发现,按《安全生产法》第84条处理,包括责令停业和罚款。

LuckySXyd

绝对不能经营了,并且会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处罚,另外本地区的现行条例也会做出相应处罚,并责令生产企业停产

可乐

  超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的危化品不能经营了,如果经营了就超出经营范围,如果经营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u20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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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23:16:53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其他常见问题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1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并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来登记工作的实践,需要对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条件,登记变更、复核换证程序等内容进一步进行明确,并对登记企业的职责进行规定。同时,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首轮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也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和监管需求,对登记机构、登记企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5号)进行修订势在必行。二、《办法》的修订过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10年5月开始组织进行《办法》的修订工作。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后,修订进度明显加快,于2011年9月起草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办法(征求意见稿)》逐步成熟完善,前后历经近2年时间,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办法》在原登记办法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从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明确了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的原则和登记工作的具体程序。重点说明如下:《办法》分7章,共34条。包括总则、登记机构、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登记企业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总体看,《办法》在《安全生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要求下,针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特点,规范了登记机构的条件,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并且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登记企业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机构、登记企业等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这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规定,《办法》第二条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不再进行登记。《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原则,即“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两级审核是指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需要经过当地登记办公室初审和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统一发证是指经登记中心终审合格后,由登记中心统一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级管理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细化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办法》第十二条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调整为——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六个方面,并根据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需要,对各项内容进行了适当细化。分类和标签信息,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等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熔点、沸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性质;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储存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等;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三)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程序根据工作实践,《办法》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一是对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部分内容进行细化。二是调整了申请危险化学品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种类,增加了进口企业需要提交材料的规定,删除了提交危险性鉴别报告要求。三是增加了登记变更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四是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程序。《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程序。首先,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经登记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填写并上报登记材料;其次,登记办公室和登记中心依次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化学品登记中心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危险化学品登记表,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证明证书,“一书一签”,有关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有关产品标准编号。《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登记内容变更手续。首先,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上报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其次,登记办公室和登记中心依次对企业上报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变更书面证明文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的程序。首先,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并上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登记机构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四)规范了登记企业的应急咨询服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登记企业自行设立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具备的条件,一是要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主要是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联系到企业;二是该电话必须是国内的服务电话,主要是确保如果需要企业赴现场协助救援,企业可以快速响应;三是服务电话必须是固定电话,若是移动电话,如果一旦发生事故,则不能保证接听电话人员能够及时响应,并向事故现场提供准确、有价值的应急信息,会贻误处置时机;四是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能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能提供《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登记企业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登记机构的应急咨询服务,应当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等。(五)增加了监督管理要求为督促企业及时如实登记危险化学品,更好地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办法》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一是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二是规定登记办公室要及时向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和有关情况。三是规定化学品登记中心要定期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向社会公告。四、实施《办法》的意义《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可以逐步掌握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信息及其化学品信息,完善全国危险化学品动态数据库,更好地为化学品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支持,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登记机构要正确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贯彻好、执行好《办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登记工作程序,强调职责,突出重点,认真开展新一轮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591号令)相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号令)做了如下变动: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增10项制度或内容: 新增了对危险化学品的限制制度(使用、运输和数量等); 危化品的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危化品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 增加了易制爆危化品管理制度; 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 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 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重点环境管理危化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 对铺设管道的管理内容 二、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做了9项重大调整: 危险化学品的重新定义(基于GHS); 下放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层级(下放到县级安监部门); 增加了剧毒化学品的购买的管理; 完善了剧毒化学品的运输; 调整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登记(生产和进口企业); 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 安评年次的调整:将每2年1次或每年1次的安全评价统一调整为每3年1次; 调整和完善了生产许可制度(两个证:安全生产许可和工业许可); 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 三、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取消3项制度 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 取消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环节的管理条款; 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制度。 四、其他 新条例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调整和充实; 对农药的安全管理给出了更为科学的限定,即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安全;管理同样适用本《条例》,从《条例》第三条的内容来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将由农业部门确认; 大量充实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事项。
2023-09-13 23:17:05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现在还在用吗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现在没有在用。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3-09-13 23:17:321

危险化学品登记问题。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里貌似没说公司所有产品都必须登记

应该是要登记的
2023-09-13 23:17:434

如何管理危险化学品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目的建立易制毒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规定。2.范围适用于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采购部、使用单位。4.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4.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4.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联络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4.3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联络员携带东阳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4.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4.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4.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4.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4.8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4.9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联络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库后由联络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4.10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4.1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4.12制定易制毒化学品操作规程。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为严格加强化学危险品在仓库寄存中的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和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院《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办法(试行)》和《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规定》制定以下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一.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化学危险品保管证》。二.严格化学危险品存、出库手续,做到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三.爆炸品、剧毒品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四.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夏季应采取洒水降温措施,务使库内温度不超过30οC。五.经常巡视化学危险品仓库以及周围环境,严禁明火,电气设备防爆、消除事故隐患。六.对寄存的化学危险品,应定期检查,旋紧瓶盖,该加水的加水,加煤油的加煤油,以防挥发、变质、自燃或爆炸。七.各种压缩气体钢瓶,应按规定每年检查一次,危险品按类分仓,按部门分格。八.严格遵守作息时间,遇有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职责 意外情况,及时向资产管理处领导汇报。九.每一周,书面汇报工作,包括危险品存、出情况,安全情况和废液、废渣情况,并做好检查的准备工作。
2023-09-13 23:17:57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内容

不是很清楚的
2023-09-13 23:18:092

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要求

你好,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1103
2023-09-13 23:18:411

危化品一办法两指南指的是什么?

危化品一办法两指南指的是一个具体办法两个指南整个指南具体是一些方案
2023-09-13 23:19:167

依据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哪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根据《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开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使用企业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疑问请追问,满意请采纳,谢谢。
2023-09-13 23:20:111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什么制度

法律分析: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2023-09-13 23:20:481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规划)、工商、卫生、铁路、民航、邮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所采取的防范或者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和保护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社会监督。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第八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必须在批准的区域或者场所内进行。第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在专家审查后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申请设立生产、储存企业的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经安全评价人员签字后,由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署。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对安全评价报告负责。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第十五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定点后,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制造压力容器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的许可,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执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设施,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场所和专用仓库设立固定监测点,并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的品名、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制度,登记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建立相应保管制度,采用必要的设施和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依法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众上交以及收缴的剧毒化学品的贮存与处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组织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处置设施。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运输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经营单位名称及其住所;(二)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三)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五)证书编号。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一)改建、扩建经营、储存场所的;(二)迁移经营、储存场所的;(三)扩大经营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企业厂区内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企业厂区外设立销售网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撤销等情况告知同级公安、环境保护部门。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采购剧毒化学品的来源、品名、数量。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第三十条 个人购买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灭鼠药、灭虫药的,应当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禁止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指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其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禁止托运人委托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三条 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国家标准,技术状况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等级指标,所配载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用于水上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船舶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四条 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车站、仓库、充装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并根据车辆核定的吨位进行装载;剧毒化学品的发货方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驻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外省车辆必须凭车籍地的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有效证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托运人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承运人应当如实告知负责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以及承运车辆车牌号。前述事项如果发生变更,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托运人,由托运人提前1天向目的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托运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办理情况和变更登记情况告知同级交通部门。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危险化学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备案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备案资料。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对肇事车辆依法实施扣留,直至事故处理完毕。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信息。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上提供应急服务电话,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协助。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急救援、安全评价以及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五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部门应当对移送材料或者案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部门。第四十六条 对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抽查监督,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安全评价报告的抽查率不得低于当年安全评价报告总数的20%。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的;(二)指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三)未按照规定告知其他行政机关相关执法情况的;(四)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材料,以及接受机关不依法作出处理的。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记录保存2年以上的;(三)危险化学品装卸和发货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装载的。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车辆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而从事公路运输的;(二)托运人委托没有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三)在本省驻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持有效证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备案的。第五十一条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托运人以及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伪造、变造或者通过非法转让、租借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条例》有关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情形予以处罚。第五十三条 从事水上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 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危险化学品报备案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应的资质、资格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05年02月01日
2023-09-13 23:21:091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据统计,建国50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实施),与此同时,国家还制订和颁布了数百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2安全技术法规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法规。1.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中明确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报告”;“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2023-09-13 23:22:272

危险化学品储存办法_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有哪些

化验室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办法 一:存放管理原则: 化验室所需的化学药品及试剂溶液很多,化学药品大多数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危险性,对其加强管理不仅是保证分析数据质量的需要,也是确保安全的需要。化验室只宜存放少量短期内需用的药品。化学药品存放时要分类,无机物可按酸、碱、盐分类,盐类中可按周期表金属元素顺序排列。也可以按应用分类如基准物、指示剂、色谱固定液等。属于危险品化学药品(1)易爆和不稳定物质:过氧化氢、有机过氧化物、等。(2)氧化性物质:氧化性酸、过氧化氢等。(3)可燃性物质:除易燃的气体、液体、固体、还包括在潮气中会生成可燃气体的物质。 二:存放条件: 化学危险药品应有专门的储存库(房间),房间应选择朝北向,避免阳光直射,室内设有温度计和湿度计,并有较好的防潮、通风措施(有条件的并应设有通风机和温控装置,有自动安全报警装置),并有防盗门窗,根据不同药品的化学性质应配备相应的储存柜和相应的储存器皿。药品库的电源和照明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配有防火器材。室内卫生应清洁,定期打扫擦拭。 三:存放办法: (1 )对易燃液体应储存在专门器皿或指定容器内并应保持其阴凉、通风,应与氧气、压缩空气、卤素(氟 氯、溴)、氧化剂等分开存放,相互混合或接触后可以产生剧烈反应、燃烧、爆炸、放出有毒气体的不能混放。切不宜大量或久存,此外灌装存放时要适量,应留有5%的空容积。 (2)对易燃固体根据其易燃级别分开存放,密封保存,严格控制储存温度。 (3)腐蚀性物品宜放在耐腐蚀的塑料桶中或专用玻璃瓶中,密封保存,切不宜堆放过高, 应便于取放,易燃腐蚀性物品严格控制其储存温度,酸性、碱性腐蚀品分开存放。 (4)遇水易燃物品应控制其温度,保持密封干燥,放置于位置较高储藏柜。 (5)自燃品严格控制其储存温度,保持密封干燥,与其他物品隔离存放。 (6)氧化剂严格控制其储存温度,保持密封干燥,与易燃、可燃物、酸类分开存放,有机氧化剂、无机氧化剂分开,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分开,过氧化剂单独存放。 (7)有**,包装要有明显标识,要密封,保持其阴凉干燥,与酸类隔离并应专柜加锁。 (8)要随时检查化学药品的存放期限,一些试剂在存放过程中会逐渐变质,甚至形成危害物。醚类、烯烃、等在见光条件下若接触空气可形成过氧化物,放置愈久愈危险。乙醚、异丙醚、丁醚、等若未加阻化剂(对苯二酚、苯三酚、硫酸亚铁等)存放期不得超过一年。 (9)化学药品库药品柜和试剂溶液均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要求避光的试剂应装于棕色瓶中或用黑纸或黑布包好存于柜中。 (10)对发现试剂瓶上的标签掉落或将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好标签。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辨认的试剂都要当成危险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可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11)危险化学品及备用药品应锁在药品库中,建立双人登记签字领用制度。 四:火灾扑救注意事项: 1. 禁用二氧化碳灭火物品:铝、铝粉、镁、镁粉、钾、镍合金氢化催化剂等应用沙土扑救。 2. 禁用水扑救物品:遇水易燃物品;过氧化物;硫酸硝酸等酸类腐蚀物品;遇水产生有毒气体的磷化锌、磷化铝、氯化硫等;比重小于1,切不容于水的易燃液体及液体有机氧化剂;易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 3. 着火后易爆物品禁用沙土扑救。
2023-09-13 23:23:031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快到期了怎么办?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网上申报:你先登录这个网址: http://register.nrcc.com.cn/ 然后输入你的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因你是换证,你单位以前应该在登记中心注册了用户名),进入下一页面,根据提示完成申报表表格填写、申报,再把你所填报的表格打印输出,加盖你单位公章后,到你单位所在省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进行申报(你单位所在省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地址、电话请你到你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查询)。 关于标签可以在网上查询,选择合适的进行修改,确定为自己产品的标签。但一定按照编制规范进行。
2023-09-13 23:23:231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到期如何换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到期换证方法如下:1. 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 行政审批局受理审核。3. 审查通过的,行政审批局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审查,并将专家出具审查意见反馈申请人。4. 申请人根据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整改后,将专家复核签字的整改情况送至投资立项审批科。5. 等待换证。具体需要携带哪些材料,请以当地相关部门要求为准。
2023-09-13 23:23:362

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用户名是填写什么

企业名称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新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53号)于2012年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并实施。新《办法》要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在从事生产或进口活动前需为其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并取得登记证。对于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 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和经危险性鉴定后具有危险性的化学品。此外,企业还需要为危险化学品制作符合国标要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及为危险化学品提供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登记对象不仅仅是化学物质,同时也包括具有危险性的化学产品如混合物。对于混合物,即使其中的每个组分都已分别登记,但是对于危险性不确定的整个混合物依然可能需要进行登记。这就使得企业必须对其涉及到的所有化学品进行排查,以确定危化品的登记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其指南文件以及《化学品物理危险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发布,根据法规要求,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危险性不明确的化学品,需要进行危险性鉴定并依照鉴定结果依法登记。面对庞大的登记压力,如何甄别危险化学品范围,利用已有信息制定最优的鉴定和登记策略,对企业践行法规至关重要。
2023-09-13 23:23:471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如何规定

法律分析: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该版数量标准共列出氯、氨、液化石油气、硫化氢等75个纳入使用许可的危化品的名称、别名、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及其CAS号(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 一登记号)。其中,企业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的危化品的使用量,由企业使用危化品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确定。75个纳入使用许可的危化品中,最低年设计使用量最大的为原油、氯苯和丙烯酸,其最低年设计使用量18万吨/年,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小的为光气,其最低年设计使用量11吨/年。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023-09-13 23:24:001

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_第二章_登记机构_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2023-09-13 23:24:311

危化证要怎么办理

危化证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人书面向县安监局申请;2、申请受理的,县安监局对申请材料审初核,实地核查,签署初核和核查意见;3、县安监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危化证办理要求如下:1、注册地址必须为商用地址,相关的消防、安全设施合格;2、参加考试考核取得证书;3、完善安全管理条例及事故预防与处理措施。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2、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2023-09-13 23:24:551

如何办理危险品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扩展资料: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3-09-13 23:25:071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2023-09-13 23:25:312

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核中心要求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他们打电话会问什么问题?该如何回答?

如果是化学品出口(或海外运输), 还是要去CHEMTREC 注册一下, 以避免海外不合规。
2023-09-13 23:26:016

应当向什么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

应当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登记。根据危险化学品的不同分类和用途,登记机构会有所不同。工业和商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登记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分支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质和风险的化学物质。这些化学品在储存、运输、处理、使用等环节中,对人体健康、环境甚至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2023-09-13 23:26:181

如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提交材料目录清单: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材料;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7、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安全评价报告。资料准备好了我们来看一下我们自身的条件是否达标吧,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条件和办理材料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2、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操作证书;4、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带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7、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8、进行安全评价;
2023-09-13 23:26:318

合肥市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剧毒化学品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收录的剧毒化学品。第四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和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公安、环保、质监、卫生、工商、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剧毒化学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 剧毒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剧毒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批准书。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工生产。第八条 已建剧毒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  (一)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对剧毒化学品数量、流向、使用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动态跟踪、瞬时监控登记与备案制度;  (四)生产、储存装置检修维护及年度安全评价与备案制度;  (五)安全巡查、隐患整改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六)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七)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证件查验与登记制度;  (八)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管理和作业场所安全警示制度;  (九)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十)从业人员职业性健康监护制度。第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中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应当由专业安全评价人员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应急救护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剧毒化学品;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剧毒化学品。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地点、数量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出租储存场所的,必须对储存环节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需要租赁储存场所存放剧毒化学品的,必须与出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第十五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市公安部门申领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关证明。  公安部门每年应当对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2023-09-13 23:27:041

工厂内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程序有什么要求?

危化品管理制度1.总则1.1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贮存、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2.范围和分类2.1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或伤害事故,并使财产受到毁坏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2.2有些物品虽不属于危险物品,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也应加强管理。2.3化学危险物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为:2.3.1爆炸品2.3.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2.3.3易燃液体2.3.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2.3.5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感染性物品2.4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3.生产和使用3.1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等安全设施。3.2生产车间存放的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以免因成分不符标准或发生事故。3.3剧毒物品生产和使用场所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酸、碱作业岗位要戴眼镜、处理问题时必须戴面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甘草含剂等)以备应急抢救之用,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3.4包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的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性质(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贮运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3.5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国家颁发的《爆炸危险物品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规定,分别采用防爆或隔离措施。3.6输送液体物品,应采取防止泄露、消除静电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3.7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热,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若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或照明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离措施。3.8凡用于生产的煤气、有毒、有害气体蒸汽、水等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3.9化学危险品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处理。3.10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洗刷机器设备、车辆部件和工作服等。3.11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检修,要求严格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检修制度》规定执行。4.贮存和保管4.1贮存量较大的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4.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危险物品,不同品种要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4.3对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的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贮存在同一库内。4.3.1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4.3.2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4.4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爆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及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4.5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与生产、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4.6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发给安全作业证方能上岗操作。4.7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要选配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4.8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出入库发放制度:4.8.1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均应按合同或入库单、请检单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a. 商品数量;b. 包装;c. 危险标志;d. 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4.8.2 化学危险品出库前均应按合同或领料单进行检查核对,核对内容包括:a. 商品数量;b. 包装;c. 危险标志;4.8.3 进入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4.8.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4.8.5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4.8.6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4.8.7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4.8.8 为防止发料差错,对剧毒物品、易制毒品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四双”制度。4.8.10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4.8.11 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需经使用人员提出,部门主管批准,仓管人员同意后方可出库。4.8.12 化学危险品的出入库须有台帐记录,每月必须进行盘帐,做到帐、卡、物相付。5.装卸运输5.1化学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品一般性质和安全防范知识的人员承担。5.2化学危险物品装卸运输人员,应持有安全合格证,按运输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翻滚、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注意标志,堆放稳妥。5.3化学危险品装卸前后,对车厢、库房应进行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装过剧毒物品的车辆,卸后必须洗刷干净。5.4相互碰撞、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害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而在同一车上混装运输。5.5化学危险品装运时不得人货混装。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5.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严格防止外来明火,尽可能选择路面平坦的道路,不得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行车中要保持车速、车距,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5.7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辆排气筒上必须装有阻火器,并配备灭火器材。车头应悬挂“危险品”标记,罐车要挂静电接地导链。5.8装运爆炸、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5.8.1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和脚踏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氯化钾、氯化钠等氧化剂和铁桶包装的低闪点的易燃液体时,不得用铁板车及汽车挂车。5.8.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5.8.3高温季节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要有防晒设施。5.8.4装运电石等忌水物品时,应要有防雨设施。5.9公司销售部对来公司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检查运载工具外观是否合乎安全要求,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6.报废处理6.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处理。6.1.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6.1.2包装容器必须在生产部指派专人监护下销毁。6.2剧毒物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先提出申请,制定安全措施,经生产部批准后方可处理。6.3凡公司报废的金属容器、设备、管道等含有化学危险物质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按规定要求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交给废品处理部门。6.4公司生产中的各类有害废渣、污物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熟悉本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2.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关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5.定期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6.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7.对危险化学品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8.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9.定期对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进行清扫;10.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023-09-13 23:27:281

1 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2023-09-13 23:27:36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什么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协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日期】2002.01.26 【实施日期】2002.03.15 【颁布单位】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第四十六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2023-09-13 23:27:491

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流程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大致可分为:”网上填写资料申请“ → “现场资料到窗口审核(6-8个工作日)” → “技术审查特别程序、专家评审与现场验收(25个工作日以上)” → “审批通过并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在窗口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前,须先在网上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录入资料后在线打印申请表。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所需资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我司可帮忙列举)3.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需单位负责人与管理人员到场)4.经营场地消防安全验收文件与租赁证明文件(出具房屋租赁凭证)5.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取得相应专业培训的合格证书6.相关经营品种的购销、仓储、运输合同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证明7.属于监控化学品或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根据危险品的种类不同,经营场地要求也有所不同,一般经营种类可分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其他危险化学品四大类。1)经营场所或设施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根据危险品种类不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2023-09-13 23:27:581

生产企业有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还需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吗

生产企业肯定需要危险品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书的但是生产企业生产危险品是为了销售的话,那自然需要危险品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是除了以下几种(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1、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是可以不需要危险品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别的都需要2、生产企业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在经营销售自家的产品(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时,无须再办理经营许可手续。但有一种情况须办理经营许可手续:企业购买危险化学品然后转卖或分装销售,此部分经营活动与生产许可的内容不相关,需另外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4、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2023-09-13 23:28:102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23-09-13 23:28:212

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预防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引发的安全事件,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环境污染事故。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电大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规定和程序3.1 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志》(GB13690)、《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1号)、《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等法规和标准,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进行识别。禁止存在未经识别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3.2 制定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台帐》(见附录3),内容包括名称、危险特性、贮存/使用地点、方式、数量等。3.3 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GB/T16483),针对识别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编制安全说明书,并张贴于贮存/使用场所。3.4 任何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或包装物上必须贴有安全标签。安全标签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等标准要求。3.5 从事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取得国家/行业认可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3.6 开展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管理。3.7 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执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3.8 危险物品的采购3.8.1 根据生产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审批后,提交综合部购置。采购量应根据实际贮存场所、使用工艺设备、消耗量等综合考虑,禁止大量采购和贮存消耗量较低的危险物品。3.8.2 综合部依据国家有关危险物品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定点采购,并对采购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国家规定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采购的危险物品,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3.8.3 危险物品供应商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3.8.4 要求供应商提供危险物品安全说明书或有关性能说明,按照《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志》(GB136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等标准要求,在危险物品容器和包装物上张贴安全标志和安全标签。3.9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的运输、装卸、贮存3.9.1 危险物品运输原则上委托供应商,危险废物运输原则上委托处置承包商,或者由供应商/承包商委托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公司应与供应商/承包商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特别明确进入厂区后危险物品或危险废物运输、装卸的接口管理职责。3.9.2 自行运输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必须有相应的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和专职驾驶人员。3.9.3 危险物品或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前,应由物资、生技、安监、保卫等有关管理人员检查确认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方可办理入厂手续。3.9.4 危险物品或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厂区道路上按照限定速度行驶,并采取专人带路监控、其他车辆及人员限行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3.9.5 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贮存、装卸应严格执行《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2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等规定要求。3.9.6 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藏室内,并根据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泄压、防晒、防腐、防护围堤、灭火等安全措施。设专人管理,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3.10 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入库、出库3.10.1 贮存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的专用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出库管理制度。3.10.2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入库、出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内容包括:名称、数量、包装、安全说明书、安全标签、安全警示标志等,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出库,填写《危险物品/危险废物验收表》(见附录4)、《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入库、出库登记表》(见附录5)。3.10.3 制定危险物品的领用审批制度,使用危险物品时,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办理领用手续。3.10.4 严格控制危险物品的领用量。使用部门领用危险物品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领用记录,包括名称、数量、领用人、领用日期等,填写《危险物品领用记录表》(见附录6)。3.11 危险物品使用3.11.1 使用部门应将危险物品的有害性、危险性、异常处理方法明确告诉作业人员,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使用前培训。作业人员应配备和正确使用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3.11.2 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作业场所应设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发生有毒有害物品泄露和急性中毒事件。3.11.3 严格遵守危险物品使用方法,禁止随意倾倒和丢弃危险物品及盛装容器,避免危险物品的洒落、喷溅、泄漏造成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3.11.4 对有毒、易燃、易爆、易挥发的危险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全说明书要求,保持良好的通风,防止撞击和受热,做好安全措施并使用专用的工具。3.11.5 氮气、液氨、二氧化碳等压缩气体在使用时,应避免受热、撞击、日光照射、热源烘烤等。3.11.6 输送及贮存危险物品的设备、设施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接地良好。3.12 废弃的危险物品以及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处理前,必须制定周密、安全的保障措施,向地方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3.13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引发事故的应急处置3.13.1 制定危险物品、危险废物泄漏、中毒伤亡等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3.13.2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在运输、装卸、贮存、使用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紧急情况,应严格按照安全说明书进行处置。3.14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监督检查3.14.1 对贮存和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贮存的危险废物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3.14.2 对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贮存、领用、使用和处理情况以及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4 职责4.1 制度负责人:安环部安全主管岗。4.4.1 修订和完善本制度,并确保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符合性。4.4.2 监督检查各单位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4.2 制度执行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4.2.1 执行本制度,定期反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4.2.2 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4.3 安环部:监督检查本单位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4.4 工程建设部:检查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4.5 生产部:负责危险物品采购、验收、贮存和保管以及危险废物处理。5 持续改善5.1 检查与评价遵照中电新能源《制度体系管理规则》(ZDXNY-16-04)规定,记录、检查、评价、反馈本制度执行情况,并及时修订本制度。5.2 反馈制度负责人应做到制度的反馈闭环,及时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反馈信息。5.3 修正制度负责人根据反馈的意见,适时对制度修订、升版。6 定义和缩略语6.1 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装卸、运输、贮存、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危险物品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属铀、硝石酸钍等。6.2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6.3 安全说明书:危险物品生产商和经销商按法律要求必须提供的危险物品理化特性(如PH值,闪点,易燃度,反应活性等)、毒性、环境危害、以及对使用者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一份综合性文件。包括危险物品的燃、爆性能,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救护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6.4 行政副职:各单位参与领导、决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以上是中达咨询整理的内容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13 23:28:351

在长春如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一、在长春市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2.一般情况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5 份;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申请人印章,申请材料需携带原件,审核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提交纸质版材料5份,电子版材料1份(须扫描原件)。)3.一般情况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5 份;详实准确。)4.一般情况需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位置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不得在以下场所经营危险化学品:1、党政机关院内;2、学校院内;3、居民楼、小区内。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位置不得在以下场所经营危险化学品:1、党政机关院内;2、学校院内;3、居民楼、小区内。)5.一般情况需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6.一般情况需提供:涉及到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7.一般情况需提供:涉及到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8.一般情况需提供:涉及到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需要提交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9.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填表要求进行填写,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10.一般情况需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企业应急救援预案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88号)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要求进行备案。)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司法局 网点地址: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 网点电话:0431-85805827 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2023-09-13 23:29:341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取得哪些证明文件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1)分类和标签信息;(2)物理、化学性质;(3)主要用途;(4)危险特性;(5)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6)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023-09-13 23:29:421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7版多少类

你个人编造的“危化2017版”,就不要在网上发布。泛滥的互联网
2023-09-13 23:29:553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第七条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第十一条 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第十三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二)单位名称改变;(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属于本条第(一)、(三)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申请本条第(一)项的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六)项或第八条第(四)项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本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本条第(三)项的变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提供主要流向改变说明、第八条第(三)项要求的有关资料;申请本条第(四)项的变更,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八)项或第八条第(二)、(三)、(六)项要求的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对已经受理的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变更申请,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原有技术或者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变动的,变动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第十六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第二十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第二十一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主管部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第二十二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三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四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汇总情况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备案档案并加强信息管理。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及吊销许可情况,向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发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三)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年度报告表及许可、备案、变更申请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式样。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2023-09-13 23:30:09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可以参考一下办理流程南宁市办理危化证所需材料:①企业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②主要负责人上岗证;③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个人简历及身份证明;④公司章程、公章;⑤应急预案、管理制度;⑥注册场地产权证明等。
2023-09-13 23:30:263

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条件:(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经营场所符合工商部门关于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要求。(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办理危化品许可证的流程:1、注册危化品公司,并顺利拿到营业执照。2、准备和整理申请所需资料,并向安监局提出申请,等待受理和审核。3、审批部门会先核查企业的纸质资料,符合标准后,初审就通过。4、接着会安排人员进行上门核查,重点是检查经营场地是否满足要求。5、上述审核都通过后,就会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2.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1份(查看正、副本原件);3.经营场所、设施产权,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1份(查看原件);4.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制件1份,需有年度复训记录(证书信息可网络查询);(1)如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法人委托的,提供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书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和任命文件复印件各1份;(2)申请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1份。以上就是危化品许可证怎么办理,今天智硕小编的分享就到这里啦,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关于危化品许可证怎么办理的,欢迎您随时联系上海智硕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3-09-13 23:30:372

求: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的有关法律规定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2023-09-13 23:31:102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中规定各站库负责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什么?

危险化学品管理是有严格的规章制度,需要在电脑上下载管理软件。进库出库的每一个化学品都是需要在网上记录的。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也是需要备案的。
2023-09-13 23:31:191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哪儿办?

在你所处的行政区域安监局进行申请。
2023-09-13 23:31:597

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有哪些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大型危险物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消防队,并配有消防车。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对于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学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设有安全保卫组织。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警卫队伍。无论专职还是义务消防、警卫队伍都应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2023-09-13 23:32:201

销售氧气、乙炔气的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工商部门说先得安检部门审批,才能出手续,安监部门不出安检手续,该怎么办?
2023-09-13 23:32:559

危险化学品买卖需要哪些手续

危险化学品买卖需要哪些手续, 办理危险化学品存储需要什么手续? 1、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如果非法人采购,需要法人委托证明。 6、运输车辆标准罐车。车辆资质和司机证件必须齐全、有效。 包括以下证件: 1,车辆运输证, 2,车辆行驶证, 3,罐体检验报告 4,司机驾驶证 5,司机从业资格证, 6,押运员证件。 新建危险化学品厂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先去发改委立项,再去选地址,作环评,安评,工商,税务。 危险化学品包括哪些物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按照我国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分为八大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有的按照危险货物品名录还有第九类其它. 非危险化学品需要编制MSDS吗 对于危险品品及一些有危害性的化工品,在出口或销售的时候,无疑都需要符合标准的MSDS。 那么对于像塑料类,纸张类,金属制品类这些很普通的产品,是否需要MSDS呢? 随着进出口的日益规范化及消费者对于产品安全性的更高要求,目前,凡是出口的产品,国外客户都会要求厂家提供相应的MSDS报告。 需要MSDS LX我 危险化学品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摘录: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摘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哪些化学品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你可以去百一下。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建一个危险化学品仓需要符合哪些标准?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5》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2010》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还有很多。 危险化学品储罐需要hazop分析么 HAZOP分析法是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对工程项目或生产装置中潜在的危险进行预先的识别、分析和评价,识别出生产装置设计及操作和维修程序,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提高装置工艺过程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为制定基本防灾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HAZOP的主要目的是对装置的安全性和操作性进行设计审查.HAZOP分析由生产管理、工艺、安全、设备、电气、仪表、环保、经济等工种的专家进行共同研究;这种分析方法包括辨识潜在的偏离设计目的的偏差、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并评估相应的后果。它采用标准引导词,结合相关工艺参数等,按流程进行系统分析。并分析正常/非正常时可能出现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这个是理论上的东西,做大型项目要进行这个,针对整个工程实施整个阶段进行分析; 不是对一个罐子进行分析!
2023-09-13 23:33:281

什么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五天备案?

什么是危化品?危化品即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保护的化学物品。因为危化品的危害十分之大,所以我国在对危化品的管控是比较严格的。对使用人员及使用场地,储存方式等都有要求。在购买使用危化品时都需要进行危化品备案。那么什么是危化品备案,什么企业需要做危化品备案呢?危化品备案是购买使用单位需想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审批方可购买使用危化品。对盐酸和硫酸实施严格管理,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属于危化品,有较强的腐蚀作用,一旦出现意外可能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这两种试剂也是制毒的材料之一。 所以在使用时需先进行危化品备案。在购买硫酸与盐酸时,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与《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购买单位应该向当地各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提交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1份;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与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公安机关审批核发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进行危化品备案方才能够购买。
2023-09-13 23:33:404

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怎么打不开了呢

从您提问到现在已经一年半了,这个狗屁网站仍然是打不开的时间多?为什么?都是垄断惹的祸,企业急啊!有时间规定的啊。。。怎么办?
2023-09-13 23:34: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