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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2023-10-09 1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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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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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法(草案)

法律主观:一、民法典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我国对耕地采取的是特殊保护,严格遵守耕地红线原则。若发生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匿名提供线索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二、耕地怎么数量保护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三、什么是耕地责任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该国策贯彻落实的制度。自1990年以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设在全国范围由点到面、由部门到政府得到逐步推进。除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外,还有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等形式。全国近2/3的省份建立了地方政府耕地目标责任制,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后,根据各地区情况,分解耕地保护指标,由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上级国土部门与下级国土部门分两条线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指标。由上级政府及国土部门定期考核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并在考核的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奖惩制度,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今后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领导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部将在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反映各地工作实际效果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考核结果,使目标责任制切实对耕地保护起到促进和保证作用。近些年不断强调保护耕地是基于全球粮食紧张的背景之下,为了保护我们的粮食安全所提出的。
2023-09-14 04:08:061

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耕地保护做了相关规定与基本政策。主要分为四大类: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及其他。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3、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4、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已闲置、荒芜的耕地采取严厉的措施;鼓励合理地开发未利用土地;鼓励土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复垦,优先用于农业。6、鼓励公民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规定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7、对于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者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相应的行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023-09-14 04:09:051

国家对耕地的特殊保护政策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并且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同时国家还要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对各项建设用地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占用土地(包括占用耕地)。农用地转用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这些措施,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总量降到最低限度。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023-09-14 04:09:341

《土地管理法》对保护耕地是如何规定的?如何开垦耕地?应该怎么办

《土地管理法》对保护耕地是如何规定的?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化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国家对哪些耕地实行严格管理?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有哪些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工艺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于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ba gb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你的回答,替我解决了问题,太感谢了
2023-09-14 04:11:111

耕地保护政策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一、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一)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随着我国人口增长、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趋紧,粮食产需仍将维持紧平衡态势。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国际农产品市场供给不确定性增加,必须以稳定国内粮食生产来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绷紧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坚持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切实把握国家粮食安全主动权。(二)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我国耕地总量少,质量总体不高,后备资源不足,水热资源空间分布不匹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必须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三)坚持共同扛起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举全国之力解决14亿人口的吃饭大事。各地区都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粮食主产区要努力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为全国作贡献;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保持应有的自给率,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共同维护好国家粮食安全。
2023-09-14 04:11:211

土地管理与法规: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

(三)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掌握) 我国耕地保护工作包括耕地数量保护和耕地质量保护两个方面。耕地的数量保护是对耕地面积的保护。耕地的质量保护是对耕地的地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目的是保持耕地地力的相对稳定,并不断培育耕地肥力,保持和维护耕地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耕地污染、盐渍化、水土流失、掠夺性经营耕地等。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定加强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要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2.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目的是为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而设置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措施。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要求,就要大力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 大力推进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先补后占;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有效保护耕地。 3.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严格耕地保护执法,首先要加强耕地保护制度的建设,以制度保障执法。要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执法和监督查处制度,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制度。其次,要严格耕地执法。要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效保护耕地。 4.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服从城乡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化,才能更有效保护耕地资源。 5.全面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就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费用标准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规定标准缴足到位,从而抑制建设用地扩张,保护耕地。 6.引入耕地保护社会监督机制 坚持公开土地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内容,让群众了解土地规划用途,促使土地使用者自觉按规划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同时,还要广泛引入耕地保护社会监督机制,切实加强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建立定期联系和监督网络建设,接受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例题: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有()。 A.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B.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C.土地整理复垦管理 D.耕地保护执法 E.土地统计 答案:ABCD 解析: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有: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土地整理复垦管理、耕地保护执法。 (四)基本农田保护(熟悉) 1.基本农田概念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又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例题:关于我国基本农田的界定,下列说法最准确的是()。(2007年试题) A.一定时期内,必须确保的最低耕地数量 B.必须永久确保的最低耕地数量 C.符合最基本条件的耕地 D.产值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耕地 答案:A 解析:基础考核点。基本农田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所以,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 2.基本农田保护概念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采取行政、法律、技术或经济方法,对基本农田实施的一项政策保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第一、基本农田的数量管理 《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要求。 (1) 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2) 征收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3)基本农田占用实行占补平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按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开垦补充耕地,如没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同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基本农田的使用管理 (1)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料等作物的耕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3)基本农田耕作应提高复种指数。 注:复种制度(或叫做耕作制度)是指一年内,在同一耕地上,种植作物一次、二次还是三次,即重复种植作物的面积。复种指数是反映耕地利用程度的指标。 指某一地区,全年总播种面积和总耕地面积之比,它是衡量耕地利用程度的重要指标,常用百分数表示。某农场有耕地1000亩,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为1500亩,则复种指数为150%(即复种制度为一年二熟),复种面积为500亩。复种指数愈大,说明耕地利用程度愈高。 (4)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2023-09-14 04:11:411

保护耕地的措施

法律分析: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3、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4、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已闲置、荒芜的耕地采取严厉的措施励合理地开发未利用土地励土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因挖损、塌陷、压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复垦,优先用于农业。6、鼓励公民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规定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2023-09-14 04:12: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渔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023-09-14 04:12:41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023-09-14 04:12:551

国家有哪些具体的耕地保护政策

严格耕地保护政策,坚决制止耕地抛荒。对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该基本农田弃耕前三年平均产值一至二倍收取荒芜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同原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重新发包。★ 对耕地抛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连片抛荒5亩以上的,追究所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责任;对连片抛荒10亩以上的,追究所在地方乡镇长的责任;对连片抛荒20亩以上的,追究主管副县市区长的责任;对连片抛荒30亩以上的,追究县市区长的责任。
2023-09-14 04:13:182

保护耕地的措施

法律分析:一、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三、严格耕地保护执法。四、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变,才能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
2023-09-14 04:13:271

国家保护耕地有哪些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http://baike.baidu.com/view/277453.htm#8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023-09-14 04:13:511

耕地保护三条红线指的是什么

耕地保护三条是指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这三条控制线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10年来,通过坚持并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我国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陆域国土面积比例超过30%。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庄少勤说,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设立了首批国家公园,我国自然资源禀赋多样性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江河湖泊生态系统质量明显改善,森林覆盖率增长到24.02%,沙化土地重点治理区实现由“沙进人退”到“绿进沙退”转变。五个“严”来概括耕地保护工作:严密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修订实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黑土地保护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编制和“三区三线”划定中,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足额带位置分解下达,优先划定、应划尽划、应保尽保。严控耕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加强改进占补平衡。全面实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强调做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严格补充耕地核实认定,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严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实行“进出平衡”。针对国土“三调”反映出的问题,明确要求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必须在年度内补足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严肃耕地保护督察执法。强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对省级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持续督促整改;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执法,及时发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公开通报典型案例。
2023-09-14 04:14:081

国家关于耕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09-14 04:14:272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14 04:14:351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5)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6)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7)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该法第41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42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8)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37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47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55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9)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023-09-14 04:14:481

我国政府采取了哪些保护耕地的措施?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税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023-09-14 04:14:582

耕地保护政策最新规定?

耕地保护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条例》明确,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023-09-14 04:15:301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2023-09-14 04:15:412

耕地保护法

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投诉他们破坏耕地,因为《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如果你确定他们的耕地是基本农田,那就更有利,因为国家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措施更加严厉。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处罚措施:违反本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耕地上挖砂取土,涉及到土地复垦,如果他们承诺抽沙后恢复原状,必须缴纳相应的土地复垦保证金(这由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根据本人经验,在河道上挖沙造成耕地破坏的,一律责令停止并限期恢复耕地原状,可并处罚款。对照来年,应适用。《农业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或有相关规定,本人未确定。
2023-09-14 04:15:511

我国法律对保护耕地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法的突出内容,也是这部法律的核心所在,所以专列一章,确立了一系列的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的法律规范,其中主要的有:   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和在这部法律的总则中所确立的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将保护耕地提高到了中华民族生存和整个社会稳定的高度来对待。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一是占用耕地的要“占多少,垦多少”,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就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二是以省为单位,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为了保证主要农产品基本需求而划定并严加保护的耕作区域,土地管理法对基本农田的划定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是有重要作用的,可以使应该保护的农田划入进来,防止该划入的不划入,不该划入的而形式上划入充当其数。为了能准确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同时。为了从数量上有必要的控制和基本的保证,还规定以省为单位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也就是不能少于百分之八十,但可多于。   4.保护耕地的必要措施。或者说是为了严格地保护耕地,土地管理法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若干特别规定,包括:应当采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力;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禁止破坏耕地,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盐渍化、污染土地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已闲置、荒芜的耕地采取严厉的措施;鼓励合理地开发未利用土地;鼓励土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复垦,优先用于农业。这些规定是将实践中证明了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以更有力地保护耕地,对一些破坏、浪费土地的行为列为法律禁止的事项,加大了保护耕地的力度。
2023-09-14 04:16:031

耕地红线是多少

一、耕地红线是多少1、耕地红线是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性有以下:(1)保护耕地红线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根基和命脉,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2)耕地保护红线是根据我国一定时期内耕地保有量、人口数量、城乡建设用地数量、耕地后备资源数量、粮食需求等因素;(3)严格划定,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是增强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4)是强化城市发展边界约束,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有效之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二、如何保护耕地红线1、强化宣传引导,深入宣传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积极解答群众关心的耕地保护问题;2、加强执法监管,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耕地的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做好及时制止、逐级报告、动员自拆、组织帮拆等工作;3、开展专项监督,重点督察田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土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耕地找回工作进展情况和卫片执法发现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整改情况。
2023-09-14 04:16:221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原实施条例均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点,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对此,实施条例指出,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实施条例强调,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14亿多人的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刘锐表示,实施条例既是细化完善土地管理法,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改进占补平衡、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等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严格保护耕地是贯穿于实施条例修订的一条亮丽主线。修订后的实施条例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一道,共同织密筑牢了耕地保护的法律网。刘锐表示,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相关的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进一步完善了占补平衡制度,明确了占补平衡责任。规定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占补平衡的基本要求是数量和质量相当。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这有利于激励土地整理。
2023-09-14 04:16:321

对耕地的保护措施

法律分析: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023-09-14 04:16:401

简答:如何保护耕地?

做好防护排涝措施呗 还有土壤培肥工程!
2023-09-14 04:18:372

耕地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数量保护: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2023-09-14 04:18:47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为了什么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制定本条例。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法律条例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 第二章 划 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 第三章 保 护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1]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2023-09-14 04:18:551

耕地保护是什么意思?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023-09-14 04:19:051

我国保护耕地的措施

中国采取了多项措施来保护耕地,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措施:1. 粮食安全战略:中国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将粮食生产和耕地保护放在优先位置。通过实施农田水利建设、科技创新、农业机械化等措施,提高粮食产量,减少对耕地的过度开发。2.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国实施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将一部分农用地作为基本农田,加强对其的保护和管理,严禁非农建设等活动侵占基本农田。3. 耕地红线:为了保护耕地,中国制定了耕地保护红线,明确划定耕地的保护范围和限制开发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超越耕地红线进行非法开发和转为其他用途。4. 再利用和节约用地:中国提倡土地的再利用和节约用地。通过城市更新、工业用地的有效利用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耕地的占用。5. 科学耕作和农业保护技术:采用科学的耕作方式,如合理施肥、轮作休耕、有机农业等,有效改善土地质量和保护耕地生态环境。6. 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以及相关的耕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文件,加强对耕地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坚持以粮食安全为核心,确保耕地的持续利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从而保障国家粮食供应和农民的生计。
2023-09-14 04:19:132

如何保护耕地?

I DOESN"T KOWN
2023-09-14 04:20:154

耕地保护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了耕地保护的目标,即实现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 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
2023-09-14 04:20:23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 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划 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 蔬菜生产基地;(四)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 (镇) 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保 护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 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 保护措施;(四)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 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 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同时废止。
2023-09-14 04:20:401

耕地保护制度名词解释,请问怎么解啊??

据新华社信息北京6月28日电(记者谢登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 ?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023-09-14 04:20:481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生态高产标准农田,是指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的生态良好、土地平整、集中连片、土壤肥沃、基础设施完善、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并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第四条耕地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用养兼顾、建管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耕地保护巡查,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的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保护、建设、利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以及耕地的整理、复垦、开发等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部门会商机制,编制规划内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并做好项目安排衔接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调查、治理以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财政、环境保护、林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保护、建设、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应当包括耕地数量和质量状况、耕地地类、耕地保护措施、奖励与惩处等内容。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作为耕地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耕地使用者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督促耕地使用者采取保护性耕作措施,制止损害耕地和耕地基础设施的行为。第九条耕地承包方和耕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科学合理使用耕地,自觉履行耕地保护义务,对他人损害耕地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赔偿。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的科研支持和资金投入;对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的,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对破坏耕地的行为有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相应规划,并公布实施。第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保护。第十四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二)高产、稳产和基础设施良好的耕地;(三)正在实施改造和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中、低产田;(四)蔬菜生产基地;(五)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需要退耕还林、还草和还湿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八十;市(地)、县(市、区)基本农田面积,应当符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2023-09-14 04:21:121

保护耕地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法律分析: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023-09-14 04:21:221

耕地范围包括六类

耕地范围只有三类,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具体如下: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2、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3、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家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耕地保护政策具体如下: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023-09-14 04:21:331

耕地保护是哪一年开始

法律主观:一、耕地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明确提出了耕地保护的目标,即实现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1)数量保护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2)质量保护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二、耕地保护的责任制是怎样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该国策贯彻落实的制度。自1990年以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设在全国范围由点到面、由部门到政府得到逐步推进。除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外,还有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等形式。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综上所述,我国对耕地进行的保护措施体现在质量保护以及数量保护上,总体上是维护当地的生态平衡以及供给需求,耕地是我们的粮食生产地,理应受到我们的关注和保护。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2023-09-14 04:21:41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什么?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那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什么? 1、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2、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3、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4、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6、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7、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什么内容的介绍就到这了。
2023-09-14 04:21:491

农村朋友要注意,今年耕地保护新规定!将实施“八不准、六严禁”

今年的上半年已经过去,在接下来的半年国家对农村将要实行“八不准,六严禁”,就是针对农村耕地保护会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泱泱大国,粮食安全是首要问题。国家将要实施的新政策更明确了耕地的用途与不可触碰的规定,各地区必需落实新政策,让农民们都了解现在新政策的各项规定,这也是关系到农民重要利益的新规,所以了解清楚各个政策,才会心中有数,明明白白,碰到相关事项时,就会小心对待,不会碰到国家规定的红线以内。一、对于这“八不准、六严禁”是那些内容呢?我们来看看吧其实“八不准”规定在农村已经开始实行,很多地区的农民都知道现在不能随意破坏耕地在其上面另做别的用途,这“八不准”是对农村耕地的保护也是对农村环境的保护,是有利于农民的,所以大家要对此以支持与配合。这“八不准“包括以下这些内容:1、农村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建房国家新的《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中对我国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不允许用于别的非种植用途,更不允许被非法占用,其中更是把不准在耕田上乱搭乱建放在“八不准”排头,可以看出国家对这一事项的重视程度如何了。2、农村不得强行占用耕地建房农村建房在批准的范围内可以建筑房屋,但是超过了批准范围,将会被以非法占用耕地处罚。3、在农村,不允许买卖、转让耕地和非法建造房屋国家对耕地进行保护与管制。就不允许耕地被侵占或转卖、改变土地性质等非法用途。4、农村地区不允许在承包农田上非法建造房屋农村耕地如果被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不允许将所承包的耕地用于种植以外的用途。5、在农村,不允许非法占用耕地盖房子我国最近几年有打着“新农村建设”或其它名目的招牌,占用耕地搞农村旅游经济、休闲农庄等非农业用途。新“八禁”里明确规定了必须要依照法规规定办理非农业用途的手续。6、农民不得违反“一户一房”的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得违反新得《土地管理法》里的一户一房的规定,农村每家每户只能在一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如果将自己的一处宅基地用于别处,比如出租、转卖,不会再与批准新的宅基地。7、农村不得非法出售用于建房的耕地不能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筑房屋,如果违法建筑,那么所建房屋不受法律保护办不了相关房屋手续的。8、农村不允许非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耕地被占用用于非法建造房屋,以单位或个人名义批准的,是无效二、“六禁令”1、严禁在农村地区非法占用耕地进行植树造林对于农村耕地是用于种植粮食的,所以新的《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不准占用耕地种植粮食以外的植物,对违规者或瞒报造林面积的,国家不会拨助补助资金。2、严禁在农村地区超标准修建绿色通道“六禁令”里规定了在铁路、公路及河渠、水库两侧或周围不得超过要求得标准延伸绿化带面积,不允许以绿化名义非法占用永久基础耕地。3、严禁在农村违规占用耕地和挖湖造景不准在永久耕地以各种名义建造湖泊、河流等。在城市里不允许在耕地上修建人造湿公园等。4、严禁占用农村永久性基本农田和扩大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与集中连片农田部得划入自然生态保护区域,应当各自的边界清晰。5、农村严禁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对耕地要加强监管,不得占用耕地做非农业的建设对‘大棚房“的问题要及早发现制止。6、农村严禁非法使用土地不得非法使用土地,不得利用调整县乡国土空间得机会占用基本农天。对不合规定的在耕地上建设的项目等,将会依法处罚。总结:从以上新的“八不准,六禁令“,可以看出我们国家非常重视耕地,所以才发布了新《关于农村土地建房“八条禁令”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农村耕地的正确用途与不允许在耕地上建房、开湖等的各个规定。现在农村在准备建新房前,一定要向村委会报备批准,才可以建造,这样也防止以后被强拆处罚。对于农民来说,农田是根本,对国家来说,是众多人口的粮袋子,农民不会舍得让自己的耕地空置,在耕种季节,会种植上各种粮食作物。国家更是会保护好这个粮袋子,不允许任何的占用耕地作为非农业用途。这次的政策是长久的,会将保护耕地的措施长久坚持下去,所以各个地区农村朋友们要早知道,早了解,不违规,配合国家一起保护好我们的耕地,保护好我们农村环境。
2023-09-14 04:21:571

济南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  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第五条 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 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第二章 耕地日常保护第七条 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新增耕地面积;  (四)其他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其他内容。第八条 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  有条件复垦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第十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耕地排放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第三章 耕地占补平衡第十五条 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  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法定倍数的最高值收缴;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按照指标交易价格收缴。  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第十六条 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占补平衡指标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第十八条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章 农村土地整治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包括: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建设;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四)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五)未利用土地的开发;  (六)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
2023-09-14 04:22:051

什么叫综合期交的保费

社保和综保都属于法定基本社会保险范畴。前者为本地有劳动合同和居住证的人员(不分户籍),都可以办理。特点是保险待遇好,公司和个人的保费都比较重,分别为30%和10%左右。后者综保是社保的一种简化,是各地在实施社会保险过程中针对在建筑、私企中工作的外地农民工,设立的一种基础保险,保险待遇比社保低,胜在保费比较便宜,均由公司负担。劳动法第九章中讲的是社会保险,不过只要符合当地的社保条例,买综合保险也是合法的。上海外来城镇人口只要有居住证就可以买社保。公司不给买,估计是考虑费用负担。建议你到上海市社保办事咨询窗口问下,有无符合买社保条件不能买综保的规定。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14 04:08:021

租车协议怎么写?

汽车租赁合同范本经 营 方(甲方):承 租 方(乙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租车期限自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租还车地点均为淮安市解放西路77号。2、甲方按每天 元,将车辆租给乙方使用。乙方现预付租金元,押金元,用车辆期满凭押金收据结算。二、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为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2、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缴纳养路费。3、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4、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5、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6、甲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有权以乙方的押金和其它抵押物抵缴租金和车辆损坏缺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赔偿,押金仍抵压不足的,有继续索赔的权利。三、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2、乙方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驶离。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向甲方赔偿。3、乙方租用的甲方车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4、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乙方租用车辆除缴纳租金外,另须缴纳押金,(押金为现金,支票需三天扣提车)乙方不可以押金视作租金使用。6、乙方要求延长汽车租赁合同,必须提前到本公司办理延期手续。还车时应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否则将收取20元清理费。7、乙方合同到期不按规定还车,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按延时实际小时收取每小时超时费20-40元,租车以每天24小时为一租车日计算,平均每天使用不超过200公里,根据不同车辆每超过一公里加收租费1-3元。8、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车辆修理由甲方安排修理地点,乙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一旦车辆损坏,禁止继续使用,乙方应全力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将按照交通管理条例处理。9、车辆发生事故,修理费由乙方预先支付,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费由乙方承担,同时还应赔偿本车辆加速折旧费,折旧金额按修车实际发生额的50%计算。若发现乙方发生事故不报告,擅自修理将按正规修理费的3倍罚款。10、乙方在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为止。11、乙方在用车期满,应完好无缺损将车辆交给甲方。不得卸下里程表和故意损坏里程表,如有发生按日里程1000公里收费,不得更换车辆零部件。12、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当教练车、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浊物品。13、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乙方须承担保险限额以外的所有费用,甲方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甲方允许的驾驶人员。14、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租赁费由乙方承担。15、赔偿时,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16、乙方在车辆租用期间,汽油、润滑油、路桥费、停车费自行负责。四、担保方的权利、义务1、担保方同意作为本合同乙方的保证人,保证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担保期限直至乙方完全履行义务为止。2、如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违约时,则由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可以直接向担保方提出要求。3、本担保与乙方实际租赁期间产生的债权。本担保系不可撤销的担保,并独立于本合同其它条款,不以合同无效而无效。五、其它1、以上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其它有违约行为的,违约一方负有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2、本合同一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3、本合同的纠纷诉讼归清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六、租赁车辆交接单发车:年月日时分 还车:年月日时分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颜色 超时(分)汽车名称及型号 起始公里 终止公里 超公里租出归还 租出归还 租出归还证件行驶证 牌照(前后) 附加费证保险卡(证) 养路费 车船使用税使用维修说明书车况左前大灯 右前大灯 左前小灯右前小灯 左前转向灯 右前转向灯左反光镜 右反光镜 左后转向灯右后转向灯 牌照灯 防雾灯仪表盘 室内反光镜 雨刮器天线 前后保险杠 收放机座套 脚 垫 点烟器烟灰缸 发动机工况 空调工况底盘 外观清洁度 磁带油盖引擎盖路码铅封完好 底盘完好 没有更换部件前保险框完好 没有撞击修理 面罩商标完好工具千斤顶一只 轮胎扳手 灭火器一只螺丝刀一把 备胎一只 呆板手一把钥匙一把 故障警告牌签字承租人 还车人出租方经办人 出租方经办人注:有、工况好打,无、工况差打。(租赁经营方)甲方:电话:开户行(帐号):身份证号码:签约日期:(承租方)乙方:电话:开户行(帐号):身份证号码:签约日期:担保方:电话:开户行(帐号):身份证号码:签约日期:
2023-09-14 04:08:026

学生作业批改的原则

1、要求学生作业要规范,使用统一的作业本,保持整洁美观,字迹要端正、清楚、整齐,严禁用草体和不规范的简化字,使学生养成认真学习、独立思考、按时完成、书写认真的良好习惯。2、教师每堂作业的布置要有一定的质和量,作业深度要适量,作业分量要适宜,题型要有代表性、典型性,训练目的明确。根据因材施教原则,可采用多层次布置作业的办法,对少数英才,可适当增加份量,加大难度,使他们“吃饱”,并在能力上得到较大提高,对于差生可降低要求以树立他们的学习信心。3、要按时收作业,及时批改和发还作业,作业批改要规范化。评语必须写规范字!⑴、作文的批改要求有圈点、眉批、尾批、病句、错别字的标识,要有批改时间、评语、得分。⑵、其他科书面课外作业,按规定要求逐题批改,标明错对。批改符号要清楚明白(提倡面批,尽量不用半对半错符号)。(3)、每次作业必须使用统一作业章,作业章上内容应填写完整,成绩要求用百分制表示(小学用等第表示),清洁分用等第表示,每次作业要求注明日期。(4)、提倡作业前辅导,作业批改后要认真组织讲评,对错误集中的作业要集中订正,凡学生作业错误处都要求其及时订正,订正的作业也要认真批改。(5)、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以改进教与学的工作。每一单元(章)学习完毕,应有必要的测试(包括随堂测验)。4、学生作业布置要做到经常化。新授课和单元复习课都应留下作业。5、搞好课外辅导。课外辅导要有明确的目的性、针对性,要与课堂教学、实习教学紧密结合,着重进行学习方法、练习方法和实践应用的指导。辅导学生要有重点,侧重于差生辅导,对缺课的学生要格外关心,帮助其补上功课。要提倡、表扬不计报酬个别辅导学生的敬业精神。二、各学科布置作业基本标准一、要求学生及时改正作业中的错误,并进行检查。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尽可能做到面批面改。二、批改作业要求⑴、作业及时批改、及时反馈,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⑵、作业批改认真细致,准确无误,无漏批、批错现象。⑶、作业批改一律用红笔,对的打“√”号,错的打“_”加“?”;并指明作业的正、误处,做一定的点评。提倡给学生指导性,鼓励性评语。⑷、教导处每学期进行全面的作业检查,平时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和抽查的结果一并计入教师考核。
2023-09-14 04:08:031

获奖感言简短精辟的句子

获奖感言简短精辟的句子 获奖感言简短精辟的句子,主语和谓语组成一个完整的句子,每读一本书就像一次穿越时空的对话,记录生活可以跟好友分享自己对某些事件的看法,学习写句子能够提高我们的文化水平和文化修养。现在分享获奖感言简短精辟的句子。 获奖感言简短精辟的句子1 1、 成绩属于过去,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仍将以一名“十佳学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修身养性,用优异的学习成绩、优良的思想道德品质、健康的体魄回报给父母、回报给老师! 2、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海纳百川,地生万物: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让过去华丽的谢幕。把握好现在,怀着满满的期待,向着收获的明天出发。 3、此时此刻我捧着手中的奖状,心里感慨万千,虽然并不是很繁华、贵重,但我想这每一张奖状的背后都是各位同学日夜苦战,用自己的勤奋努力和老师家长们的付出换来的。 4、渠道需要培育,想起当年在渠道奋战,感慨万千。能获得这个奖项非常高兴,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会更加努力的学习,争取做强作大。 5、站在这里的虽然是我,但功劳属于大家,荣誉属于集体,感谢支持和厚爱,提前祝福大家新春吉祥快乐。 6、很荣幸被评为2015年度的优秀员工,这既是公司对我个人工作能力的.肯定,也是对我做好今后工作的一种鼓励,虽然这一年里我没有什么可炫耀的业绩,但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始终兢兢业业,认真对待每一件事,多思考,多关注,为把好产品的质量关尽自己的一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出色的完成各项工作,不辜负公司对我期望。 7、谢谢一直支持我的FANS,谢谢所有给过我帮助和温暖的人! 8、当然现在在管理方面还有很多不足,在以后工作的日子里,我会一如既往的努力。 9、作家不应该是鹦鹉,不应该是人皮喇叭,更不应该是一群只会汪汪叫的宠物,他们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必要的时候,还应该是清醒而正直的声音。当他拿起笔,他就不再是任何人的奴隶,他有权利不向任何人效忠,只忠于真相和自己的良知。 10、我认为一名优秀员工应该起到表率作用,应该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默默地奉献着光和热;应该抱着务实认真的工作态度,埋头苦干,敬业爱岗,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现在我们公司的全员活动在轰轰烈烈地进行着,我做为钻房一名优秀员工,将积极参与改善活动中去,不断地展现自己的热情和智慧,为公司和自己创造一个更加优美的工作环境。展望未来,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不会被现在一点成绩冲昏头脑,我将继续发扬成绩,不断创新,不求做得最好,但求做得更好。在以后工作中,以无缺勤、高效率,少报废为目标,为CCTC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做出更大贡献。 11、荣誉至上,它集合了一个人的辛劳、智慧以及公众的认可和尊崇,肩负荣誉,我甚感荣幸与欣慰。我虽渺小,但也知道自己的重要。尽管人在工作中总会遇到一些坑洼,但我会让自己保持着一颗平静的心去面对。世上是没有解决不了的困难,只要有信心。所以,我要自信、也自信——我能把事情做好! 12、李雪健演《焦裕禄》拿了百花奖,他的得奖感言是:苦和累都让一个好人焦裕禄受了,名和利都让一个傻小子李雪健得了。 13、首先,我想感谢CCTV、感谢MTV、感谢Channel、感谢SMG,能给我这个机会让我在自己的blog里记录这些东西。谢谢主办方新浪,以及推广公司百事可乐、可口可乐、非常可乐、雪碧、芬达、七喜公司、还有我的经济人。 14、自从参加工作以来,“追求突出,无论何时何争做最好”,一直是我的座右铭,入厂以来历届优秀员工都是我学习的榜样,沿着这个目标,我不断努力前进,我想优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一颗奉献的心,敢于行动,愿意付出,才有收获。获得优秀员工这个荣誉后,“优秀”这个词会鼓励我更加努力地去开展5S活动、TPM活动,用积极向上的态度去营造一个更加有战斗力的团体,更好地为公司服务。 15、有幸获奖,我将化为企业的动力,更加把企业做大做强,同时多承担一些社会责任。 获奖感言简短精辟的句子2 1、当你被失败拥抱时,成功可能正在一边等着吻你。 2、拥有梦想只是一种智力,实现梦想才是一种能力。 3、如果你无法忘掉昨天,就不会有一个更好的明天。 4、心缺自尊,言行必卑贱;心缺敬畏,言行必随便。 5、王者的路必定坎坷 请踏平荆棘走向王者的宝座。 6、眉毛上的汗水和眉毛下的泪水,你必须选择一样! 7、人生如同故事,重要的并不是有多长,而是有多好。 8、命运不是放弃,而是努力。命运不是运气,而是选择。 9、决定我们一生的,不是我们的能力,而是我们的选择。 10、我的财富并不是因为我拥有很多,而是我要求的很少。 11、因为有悔,所以披星戴月;因为有梦,所以奋不顾身。 12、今天做的一切挣扎都是在为明天积蓄力量,所以别放弃。 13、不活在别人嘴里,不活在别人眼里,只活在自己这里。 14、如果你不努力 一年后的你还是原来的你只是老了一岁。 15、关于生活中的每一件事都可以用三个字总结:会过去。 16、如果放不下那个错的人,你永远也遇不上那个对的人。 17、路灯经过一夜的努力,才无愧地领受第一缕晨光的抚慰。 18、没有伞的孩子必须努力奔跑! 你不勇敢,没人替你坚强。 19、不要惋惜以前的努力需要重来、有些路,注定不能省略。 20、人生就像愤怒的小鸟,每次你失败的时候,总有几只猪在笑。
2023-09-14 04:08:041

古诗朝天子咏喇叭

  《朝天子·咏喇叭》是明代散曲作家王磐的代表作品。以下是我整理的关于古诗朝天子咏喇叭,欢迎阅读。   朝天子·咏喇叭   明代:王磐    原文   喇叭,唢呐,曲儿小腔儿大。官船来往乱如麻,全仗你抬声价。(唢呐 一作:锁呐; 声价 一作:身价)   军听了军愁,民听了民怕。哪里去辨甚么真共假?   眼见的吹翻了这家,吹伤了那家,只吹的水尽鹅飞罢!    译文   喇叭和唢呐,吹的曲子虽短,声音却很响亮。官船来往频繁如乱糟糟的麻,全凭借你抬高名誉地位。   听了发愁,百姓听了百姓害怕。哪里会去辨别什么真和假?   眼看着使有的人家倾家荡产,使有的人家元气大伤,直吹得水流干鹅飞跑,家破人亡啊!    主旨   表面上引用喇叭和唢呐,实际上借物抒怀,讽刺和揭露了明代宦官狐假虎威,残害百姓的罪恶行径,表达了人民的.痛恨情绪。    创作背景   这支曲作于明武宗正德年间(1506—1521),当时宦官当权,在交通要道运河上,他们往来频繁,每到一处就耀武扬威,鱼肉百姓。诗人王磐家住运河边的高邮县,目睹宦官的种种恶行,写了这支《朝天子》,借咏喇叭,揭露宦官的罪行。
2023-09-14 04:08:111

请问综合保险包括哪些产品?怎么买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您好,综合保险有很多,包括意外险,健康险,养老险,分红险,万能险等等。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择合适的产品。在此给您推荐,目前提供多达15家保险公司产品,您可以对产品进行对比选择适合您的保险。另外您也可以致电4006788618,我们会为您推荐适合的保险。以下推荐一些综合保险给您参考:“太平福寿”意外伤害保险太平人寿是一款保障全面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额度均衡,非常适合作为社保补充进行购买。1、普通意外保险金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2、飞机意外保险金50万元,火车轮船保险金20万元,客运汽车保险金15万元;了解更多意外险产品请访问>>综合意外险大全
2023-09-14 04:07:541

什么是柏拉图式爱情?

柏拉图式爱情,是以西方哲学家柏拉图命名的一种爱情观,追求心灵沟通和理性的精神上的纯洁爱情。柏拉图式爱情最早由Marsilio Ficino于15世纪提出,与苏格拉底式爱情是同义词。柏拉图式爱情根植于古希腊的理性主义传统和同性恋爱风尚。希腊学者认为同性之间的爱情才是真正属天的爱情,异性的婚姻制度不过是为了社会的建构。而现今柏拉图式爱情已经扭曲成精神爱情,基本上是断章取义用来形容男女之间的爱恋,这正是因为现代社会对于同性恋的排斥。柏拉图式恋爱,也称为柏拉图式爱情,以西方哲学家柏拉图命名的一种异性间的精神恋爱,追求心灵沟通,排斥肉欲。最早由Marsilio Ficino于15世纪提出,作为苏格拉底式爱情的同义词,用来指代苏格拉底和他学生之间的爱慕关系。柏拉图认为:当心灵摒绝肉体而向往着真理的时候,这时的思想才是最好的。而当灵魂被肉体的罪恶所感染时,人们追求真理的愿望就不会得到满足。当人类没有对肉欲的强烈需求时,心境是平和的,肉欲是人性中兽性的表现,是每个生物体的本性,人之所以是所谓的高等动物,是因为人的本性中,人性强于兽性,精神交流是美好的、是道德的。
2023-09-14 04:07:544

关于作文到底该不该批改

  长期以来,对作文批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那么,作文到底要不要批改?采用何种方式批改?我认为,作文教师不批不行,但也无须全改全批。教师主导,师生共改,才是作文批改的有效方法。   中学生的作文,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他们自己又缺乏修改经验,因而教师的指导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所有作文都由教师全批全改,不仅耗时耗力,对学生来说也没有多大实际效果,正如叶老感叹的“劳而少功”。所以,就每次作文来说,教师可以选批一部分,其他可以引导学生自改或互改。   先说说教师批改。教师批改作文得法,应该说对学生是有很大帮助的。魏书生老师尽管十几年未批改过学生作文,但他也承认教师的批改是有作用的,他说:倘若批一点,“学生作文水平一定会提高得更快。”那么,教师应如何进行批改呢?首先,教师应本着对全体学生负责的态度,进行全面浏览,看哪些学生写得好一些,有特色;哪些学生不符合要求,存在什么共性问题,做一些记录,作为组织学生自改或互改的要求,同时也能为作文讲评积累素材。其次,应有选择地批改几篇,批,主要是提出修改建议,给学生的“改”以启发;改,则应改在关键之处,能让学生感到老师“改”的必要、高明。做到象张志公先生所说的“要有启发性,能收到举一反三的功效的批改。” 另外,对一些特殊作文,如思想感情、写作态度方面有问题的,或者是特别优秀,可以推荐发表的,还可以采取面批的办法。这样不仅可以共同修改作文中的问题,还可以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引导。我想,一学期中,教师最好能够给每个同学都认真地批改一两篇,作为示范,让学生从中获得修改文章的能力和技巧。   除了教师直接批改之外,引导学生自改互改,应是作文批改的重要形式。刘国正先生说过:“在作文中,一向是学生作文,老师批改。这种方式好似必要的,但不是唯一的。于此同时,还可以提倡学生自改。” 《语文课程标准》也提出,要“重视引导学生在自我修改和相互修改的过程中提高写作能力。”那么,如何引导学生自改互改呢?叶老认为,修改文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引导学生修改思想,二是修改语言,三是修改文字。这为我们解决了改什么的问题。至于怎么改,一般是先让学生对照题目,看内容是否切题;接下来看文章的条理是否清楚,详略是否得当;最后再改出文中的语病、错别字和用错的标点符号。无论是好作文还是差作文,都应要求学生尽量指出好在哪里,差在什么地方,并在作文本上一一作好批注。学生自改互改作文,最关键的是教师要参与其中,并发挥主导作用。教师一是要提出具体要求,即本次作文批改的重点是什么,一般说,每次作文批改不宜面面俱到,应着重解决一两个方面问题。二是要制定有效的组织措施,尤其互改,是同桌互改,还是分小组进行,包括写作水平差和写作水平低的搭配问题,都必须精心安排。三是要对批改有困难的同学进行及时指导,对批改中有争议的问题予以裁决。否则,自改互改就会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想的效果。   总之,作文批改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教师的主导作用都不可忽视。只有在教师的正确引导下,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因文而异,灵活处理,作文批改才能发挥它在作文教学中的重要作用。更多有关作文批改请点击: 小学生作文评语大全 引用 精彩的作文评语 作文评语 作文评语荟萃
2023-09-14 04:07:541

在楼道什么停放电动车或堆放其他杂物?

楼道里禁止对方杂物或者停放电动车。
2023-09-14 04:07:527

车辆安全责任协议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协议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协议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那么协议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我整理的车辆安全责任协议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车辆安全责任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乙方在甲方专用线商品车卸车存储安全监督管理,明确乙方安全责任,确保安全,根据《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商品车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生产法》、《天津国储物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协议书。   一、乙方进入库区卸车,须指卸车作业安全负责人,并对作业现场设立安全监督员,便于作业过程中的协调、联系。   二、乙方负责人是本协议的安全责任人,对作业安全全面负责,对参与作业人员负有安全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须以书面形式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名单报甲方。   三、乙方应在作业区域设置围挡或明显标志,应当设置作业安全通道,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如果在作业中发生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四、乙方必须对所属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措施交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准非作业人员进入场地。使用的机械、移动电器等设备设施,须采取妥善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乙方作业人员和设备不得随意进入甲方的作业区域,严禁启动甲方的机械、电器等设备。因上述情况引起的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六、车场管理设专人负责,车辆进出按规定路线行驶,并按车型将车摆放到指定地点,车场内时速限制10公里/小时之内。车辆摆放整齐有序,须遵循以下原则:车前后距离不应小于100mm,左右距离不应小于500mm,拉紧手刹车,将变速杆置入空档,关好车窗及车门。车辆存放期间车辆自行管理,车内不得存放物品。凡入库的车辆不得私自动用。应经常检查所保管的车辆玻璃是否完好,各部件是否齐全。管理员对车场内商品车要加强管理,车场内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管理员要随时注意车场四周是否有对汽车产生危害的隐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并设法排除。   七、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不得影响我公司的正常作业。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安全管理。违反甲方管理,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作业。   八、乙方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对于没有履行安全协议书造成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的责任。   九、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同时生效。   十一、双方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安全。未尽事宜协商解决,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安全责任人签字:安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车辆安全责任协议书2   甲方:学校   乙方:某某 (车型: 车牌号: 驾驶员:)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建立优良的运营秩序,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责任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甲方职责:   一、落实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   校(园)长是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负总责,亲自抓,把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列入学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常抓不懈。分管领导要靠上去抓,管理人员要专人专车,确保不出现管理死角,不发生安全事故。并将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二、建立接送学生及车辆台帐   1、学校对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信息、接送方案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2、学校负责统计参加接送的学生数及居住分布情况,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制定行车路线,并代收接送车费与承运人统一结算。   3、严格检查接送学生车运营资格。接送学校学生的车辆,无论其权属如何,学校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切实加强对学生的乘车安全管理   学校要成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接送学生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学生接送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排专人组织学生乘车,维持秩序,承运车辆必须服从学校的指挥调度。   2、对非法车辆接送学生以及超载等违规运营行为,学校要及时制止学生乘坐,并向学生家长做好解释工作,在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要向公安交警部门和当地政府进行汇报,并落实整改措施。   3、如遇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车辆出行前,主动联系车辆驾驶员强化安全措施后,方可出行,若车辆不能出行,由学校负责通知乘车学生。   4、实行专人跟车护导。学校要指派专人全程跟车,了解路况及车辆安全行驶情况。维持运行途中的学生乘车秩序,监督乘车学生保持车内卫生。   5、监督接送学生车辆时速限制在安全系数(40公里)以内。如出现超速,及时阻止,驾驶员必须服从,否则后果自负。   6、监督检查驾驶员有无饮酒现象、是否换用驾驶员等,出现上述情况,要停止组织学生乘车,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7、发现接送学生车辆有顺路载客、参与客运市场经营、包租给单位或个人作客运用车等违规现象,要及时教育制止。对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车辆,由学校上报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处理,直至取消其接送学生车资格。 车辆安全责任协议书3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系号车辆实际所有人,因业务需要登记所有人为)   现双方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对号车辆的安全生产及其他相关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遵守并履行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并保证对该车辆的所有相关操作人员的资质和安全负责: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对甲方因该事故所受到的损失也一并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遵守甲方的生产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工作派遣(具体工作量以甲方出具的内部派工单为准);若甲方发现该车辆及乙方相关操作人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可停止派工,待排除安全隐患,并待甲方验收合格后恢复派工;乙方对施工质量负责,并对因该车辆导致的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派工以该车辆配备的仪器设备作业能力为限;超出该车辆作业能力范围的,乙方可不接受派工;   四、与该车辆相关的生产运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该车辆相关作业人员的有关费用(包括工资、住宿、生活费、资料解释等相关费用);   五、双方同意按照该车辆创造产值的40%为乙方支付劳务费用,结算后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此费用。(具体结算金额以双方留存的内部派工单为准核算,若无派工单确认或双方未共同签字认可的不予核算);   六、乙方同意甲方不定期对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甲方要求对相关安全问题及时整改,若整改不到位甲方可以停止派工;   七、乙方承诺对该车辆所属相关员工严格管理,同时遵守甲方相关规定,杜绝酗酒、斗殴、私拿别人仪器工具等行为的发生,若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接受甲方的处理;   八、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该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月日 车辆安全责任协议书4    一、总则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安全责任,甲方对乙方的车辆运输、服务及安全责任实施承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签定并共同遵守本协议。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甲方的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安全规定,不得违章指挥乙方违反安全规定,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协调解决。   3、不论发生何种事故,甲方应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二)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并对乙方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具有3年以上驾龄的驾驶员及有效的各类证件,车辆必须经过保险、检验,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各种装臵齐全、灵敏、有效。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遵守乙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乙方应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教育培训,模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为甲方服务。   3、在配合甲方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三违”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甲方安全部门反映。   4、乙方应对因违章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负全责。   5、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故障排除,按规定巡回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6、乙方车辆和驾驶员因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扣、被盗或驾驶员违章行车被交警扣照、扣车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7、因乙方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给甲方人员造成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   8、由于乙方人员将车辆交给甲方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和赔偿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   1、有权制止、纠正他人的不安全行为,对甲方提出的超载、超重、违章行驶,乙方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上报。   2、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工作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四、其他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将乙方车辆清退。   1、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规定,违章蛮干,酒后上岗,且不听劝阻和制止的。   2、私自将车辆交给甲方人员驾驶的。   3、不服从用车单位安排,并串岗、脱岗,且不听从劝阻的。   4、车辆未经交管部门检验合格及未投保(车辆座位险)。   (二)甲方安全部门对甲方用车单位人员违章指挥,强令驾驶员冒险作业,一经查实,须严肃处理。    五、争议解决办法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提交克拉玛依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其它   (一)本协议作为《车辆使用协议》的补充文本。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车号: 车型: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从 年 月 日起开始生效,终止日期至甲方终止租赁为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委托人: 乙方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车辆安全责任协议书5   协议编号:   为保障公司车辆的正常使用,加强我司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车辆的有效使用率,保障公司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公司特与驾驶员或车辆驾驶使用责任人签订以下安全责任状,各驾驶车辆的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及各类行政条款,文明开车,不得危险驾车(包括超速、追尾、争道、赛车、开赌气车等)。行车途中如有发生交通事故,能适用快速处理程序的,应采用快速处理方式解决;如必须现场处理的,应立即报警等待解决,不逃离现场或采用其它过激行为。   2、驾驶员应该爱惜车辆,严禁恶意急停或猛烈加速,平时注意车辆保养,起步时应注意预热车辆,保持车辆内外的清洁,出车前要例行的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3、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该经常检查,出车前一定要确保证件齐全。驾驶员因违章或证件不齐全被罚款的,应该由当事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公司不予报销。   4、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停放在指定安全的地点和位置,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严禁任何时候将车辆停放在娱乐、不文明及危险场所附近,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5、驾驶员未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其他人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驾车,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当事驾驶员承担,如果一经有人举报查实后给予500元/次的处罚,并且6个月时间内停止驾驶、使用公司车辆。   6、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或送公司指定维修店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车辆所停放的具体位置、故障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维修费用等)。未经申请批准的,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其它地方维修,并且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7、车辆原则上不能私用或外借。车辆外借或单位职工遇特殊情况需耍用车时,必须报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同意,并且私用车辆发生上述的一切违章行为及产生的所有费用均有当事驾驶员负责承担责任,公司不予负责。   8、所有驾驶公司车辆人员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所产生一切费用在追诉保险公司赔付后一切差额均有当事驾驶责任人承担,公司不予负责报销。   9、所有驾驶公司车辆人员必须具备2年以上驾龄并且驾驶技术熟练,其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等)、驾驶证需在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留档,不具备2年以上驾龄或公司领导认为其驾驶技术不够专业熟练时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10、所有驾驶公司车辆人员必须在出入公司厂门时进行登记。   11、所有驾驶公司车辆人员不论在市内或长途,违章造成事故的由当事驾驶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若长途因时间关系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人特批的,在遇红灯或超速时产生的费用可以由公司负责报销,其它的无一例外)。   12、其它特殊情况由董事长总经理特批的另外执行。   13、本协议未约定的其它事项依相关的法律法规协商执行,协商不成的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签章)   地址:   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   地址:   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
2023-09-14 04:07: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