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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前所建的农村宅基地是否也要缴纳垦耕地占用税?

2023-10-09 12: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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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G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所称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今年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仍按原适用税额标准征税;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今年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按照新的税额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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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是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制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4月18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征询期为2019年4月18日-2019年5月17日。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塌改吵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歼侍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团侍《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第四条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第五条 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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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解读

法律主观:1、 耕地占用税 的前提为是否占用耕地从事建房或其他 非农业建设 ,跟是否缴纳 土地使用税 没关系,属于两个税种。2、延伸学习如下:A: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而耕地占用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B: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C: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联的一点可能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 缴纳土地使用税 。法律客观:《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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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定额税率征收的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等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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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

法律主观: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耕地时,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耕地占用税,在批准占用期限内恢复耕地原状的耕地占用税全额退还。耕地占用税的缴纳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等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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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五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第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第十七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23-09-14 04:23: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五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第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第十七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2023-09-14 04:23:431

占用养殖水面建设城市公园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占用养殖水面建设城市公园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申报耕地占用税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1、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的文件;2、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3、发改委批准的立项文书;4、征、占用耕地协议书;5、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综上所述,实质上有没有占用耕地 耕地占用税是指只要占用耕地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不论“集体建设用地”,还是建设用地,均应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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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率

法律主观:在我国城市的土地是寸土寸金,城市化水平越高的城市,其土地资源的利用就越是紧张,对此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就会比较高,而中小型城市就会低些。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1、大城市1.5至30元;2、中等城市1.2至24元;3、小城市0.9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耕地占用税: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二、城镇土地税的减免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城市等级而有所不同,大城市1.5至30元、中等城市1.2至24元、小城市0.9至18元等。法律客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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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占税税法 实施细则

耕地占用税不是每年都交,耕地占用税在纳税人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征收,除对获准占用耕地后超过两年未使用者须加征耕地占用税外,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因而,耕地占用税具有一次性征收的特点。耕地占用税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一、耕地占用税一次性还是每年都交:1、首先告诉大家的是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征收,而不是每年都交。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2、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3、其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二、不签字房屋可以强拆吗:1、不签字房屋一般不可以强拆,强拆必须遵守法定拆迁程序。2、如果没有签字,同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则不能强拆,否则属于违法强拆。3、如果只是不签字,而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法律程序,又拒不搬出的。征收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023-09-14 04:24:151

耕地占用税是如何计算的

法律分析:耕地占用税计算方式: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023-09-14 04:24:371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 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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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4、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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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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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占用耕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么?

请问养殖算不算农业,养殖建设是不是农业建设,为什么说非农业建设属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如果包括农业建设,还要强调非农业建设吗?
2023-09-14 04:25:445

“耕地占用税”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导语:耕地占用税的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欢迎阅读。   一、关于预算编列   “耕地占用税”收入纳入国家预算。其中百分之五十列入中央预算,上交中央财政,由国家统一安排使用;百分之二十列入市预算,上交市财政,由市统一安排使用;百分之三十列入区、县预算,上交区、县财政,留给区、县作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安排内容,另行规定。   二、关于预算科目   1987年国家预算科目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三、农牧业税类”改为“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类”。“类”下增设两个“款”级科目:即第48款“耕地占用税(中央)”,划给中央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部分,列入本科目;第50款“耕地占用税(市级和区、县)”,留给市级的百分之二十部分,留给区、县的百分之三十部分,作为市级和区、县级预算固定收入(即专项收入,区、县与市、市与中央均不参与总额分成),列入本科目。   (二)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七、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增设第111款“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一个“款”级科目。用“耕地占用税”安排的开垦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专项支出,列入本科目。   三、关于预算缴款   “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由区、县财政负责,缴款单位(或个人)缴款时可在开户银行交款,经收处必须将款划到占用耕地的区、县支库入库。“耕地占用税”的预算缴款凭证,统一使用《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市财政局已印制,由于原用“预算收入缴款书”、企业用“缴款书”存数不多,用完后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国营企业调节税类、国营企业利润类、专项收入类、其他收入类和往来款项等,一式五联,第二联代缴款单位支付凭证)。办理向国库缴款时,将税款按中央预算50%,市级预算20%,区、县预算30%,由区、县、乡财政部门同时填开三份国库一般缴款书,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区、县财政。中央预算收入缴款书,“收款单位”各栏的填列方法是,“财政机关”栏填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所在区县支库;预算科目填“耕地占用税(中央级)”;市、区、县级预算收入缴款书,“收款单位”各栏的填列方法是,“财政机关”栏市级填北京市财政局、区、县级填某区、县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市财政局填市级、区、县级填某区、县级;“收款国库”栏填某区、县支库;预算科目填“耕地占用税(市级或区、县级)”。   为便于国库监督缴款,上述三份国库缴款书必须同时填开,并在缴款书的“备注”栏注明“耕地占用税”的.全额缴款数。凡是填写不正确、不完整的缴款书各经收处应请其补正后再予收纳。   四、各支库日报、月报的编制方法   1.中央级“耕地占用税”在中央级日报、月报表的收入合计线上增列第48款“耕地占用税”科目。   2.市级“耕地占用税”日报表,在市级收入日报表的“收入合计”线上空栏内增列“耕地占用税”科目;月报(旬报)表,在市级收入月报表的“收入合计”线上空栏内增列第50款“耕地占用税”科目。   3.区、县级“耕地占用税”日报表,在区、县级收入日报的“专项收入”线下,“收入合计”线上增列“耕地占用税”科目;月报表,在区、县级收入月报表的“收入合计”线上空栏内增列第50款“耕地占用税”科目。   五、征收机关如乡财政直接征收现金的应当即开给纳税人纳税收据,并将税款用一般缴款书(填制方法详见第三条)及时解缴国库经收处,乡财政在信用社开户的每日可将款存入信用社开立的“耕地占用税”存款专户不得保存现金,乡财政每十五天(年终扫数上缴)将“耕地占用税”专户存款用一般缴款书汇总解缴国库经收处(填制方法见第三条)。同时由信用社签开信用社在银行的存款支票,一并到银行经收处缴纳,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作为附件。   六、区、县财政局在收入月报中,增设“耕地占用税”一个类级科目。排列在编号24填列“耕地占用税”,旬报不单独反映,合并在“农牧业税”科目中。支出月报中增设“耕地占用税”安排的专项支出在月报中不单独反映,请并入支农科目中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科目中。
2023-09-14 04:26:151

专家进来啊,耕地占用税迷惑!!!

你从那儿找到的?耕地税条例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023-09-14 04:26:241

耕地占用税可以减免的情况有哪些?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情形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四)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五)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2023-09-14 04:26:352

河南省2008年以前占用的耕地应纳耕地占用税如何执行

  一、涉及《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依据  1、《耕地占用税条例》(2007-12-01新修订)国务院令第511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注:全国仍有18个省仍由财政机关征收,目前我省市级以下仍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  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  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3、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1987年6月25日[87]财农字第206号) :第二条:征税范围: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具体列入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耕地有:  (1)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包括粮田、棉田、麻田、烟田、蔗田等。  (2)菜地。即用于种植各类蔬菜的土地;  (3)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4)鱼塘;  (5)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林地等。  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1987年7月24日陕政发[1987]98号):  一、关于征税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以外,占用林地、打粮厂场地和人工种植的草地、改良草地与耕地视同。  5、有关占用“林地”的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8号令发布,自2000年1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郁闭度就是指林冠覆盖面积与地表面积的比例)  (2)、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  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6、有关占地建猪场涉税依据:  1988年9月1日财政部《关于猪场建房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1988]财农税字第44号):  最近,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地区猪场建房占用耕地的情况十分严重。这些地区不仅占用的多是粮田,而且对此类占用耕地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为由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有的地区还自行规定免交耕地占用税,这种作法是违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部[19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关于征税范围中明确指出:"占  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因此,猪场建房(包括鸡、牛、羊场建房)占用耕地,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7、有关公路铁路建设占地涉税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文号 财农[1987]472号发文日期 1987-12-21 辽宁、湖北省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对公路用地免征缓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批交我部研办。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公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规定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  三、有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投资概算方面的原因,交税暂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批准,可缓至1988年 2季度缴纳,不交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  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3]15号发文日期 1993-4-8  有效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税字〔1993〕第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耕地占用税“谁征地、谁纳税”的规定,同意你厅意见,京九铁路占用耕地,应由办理征地手续的各铁路工程局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应按其实际占用面积征税。请做好征收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文号 财农税字[1995]5号发文日期 1995-6-16  有效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鄂财农税发〔1995〕 406号《关于京九铁路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问题,我部已在〔93〕财农税字第15号《复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中作了明确规定:京九铁路用地由办理征地手续的各铁路工程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征税范围问题,我部〔91〕财农税字第 3号文已有明确规定: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的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除此之外的生产、生活用地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请按我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执行,计征税额标准按照你省目前实际执行平均税额确定。  三、京九铁路联络线、京九铁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请你厅组织力量,做好该项目税款的征收工作。如经屡催不交,按我部〔88〕财农税字第 8号《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的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五款规定: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此条2008年1月1日起新条例已废止免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28号规定:对青藏铁路线路占用的耕地以及青藏铁路在建设过程中因施工、生产临时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生活区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8、纳税人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第一条:  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二、关于计税面积的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四、关于减免税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关于未经批准占地行为的征税问题。发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立即要求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举报案件的接报管理办法,明确接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立案查处程序。接报占地面积在30亩(含30亩)以上的案件,应于初步核实后7日内向省级征收机关报告;接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案件,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六、关于举报奖励办法。各级征收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结合耕地主要集中于农村的特点,制定本地区检举占地未缴耕地占用税的具体奖励办法,细化奖励标准和奖金领取程序等事项;要广泛宣传举报奖励办法,特别是向农村居民宣传,鼓励举报行为。  七、关于追缴欠税问题。各级征收机关要组织力量,调查了解2007年以前耕地占用情况及耕地占用税征管情况。对于拖欠税款,应及时征收入库。要利用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手段,通知占地的纳税人限期申报。  9、目前耕地占用税征收税额标准: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08年1月28日(陕财办税[2008]1号)《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收办法的函》([1989]财农税字第114号)精神,各地适用税额正式确定之前,对发生的占用耕地行为,按原税额的五倍进行预征耕地占用税,待省政府确定各县级使用税额后,按规定税额汇算清缴后再行调整。(注我县原征收税额标准:耕地4.50元/平方米,水田、水浇地及县级政府所在地乡镇5.80元/平方米。林地、鱼塘、草地等比照执行。)现行执行标准:城关镇境内非农田保护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按每平米29.00元,其他乡镇22.50元,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及水田、水浇地、菜地另加征50%标准征收。  10、有关先税后证办理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8〕14号文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下发以后,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为了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财税部门要定期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并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对于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土地清查的技术、数据、资料等支持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清查方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土地清查和地籍调查工作,并根据本地条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科技手段。清查结果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应用到土地登记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中。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财税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以贯彻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和清查。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财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二、继续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基础之上,细化信息交换的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工作。  (一)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发税收征管和地籍管理系统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数据口径,确保数据共享工作在信息化的基础上有效实施。在采集有关数据指标时,要尽可能根据双方的工作需要,一并采集相关内容。要因地制宜地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真正实现准确及时的信息共享。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财税部门,根据土地税收征管的具体需求,将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目的,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涉密的除外)及时抄送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级财税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级财税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更新基准地价,保证当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并定期将更新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提供给财税部门,以满足土地税收征管的需要。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数据充分应用到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中。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涉税土地评估的管理。  (三)各级财税部门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情况等信息提供给相关的国土资源部门。  (四)对通过部门配合获取的信息资料,各地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比对利用等后续管理工作。财税部门要把信息交换、清查工作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土地涉税信息资料综合管理办法,建立土地税源档案,将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纳税人应税土地信息进行整合并开展比对分析,做好税源数据库的建设和动态维护工作。  三、认真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要求,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共同做好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  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没有财税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为了方便纳税人,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使纳税环节前移,从源头控制税源。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不予发放。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联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国土资源部门在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涉及未提供相关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完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财税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各地要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予以落实。  各级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要求,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共同研究制定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的办法和工作措施,做好部门配合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并建立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各省(区、市)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取得联系,确定部门配合的具体负责单位和联系人,承担部门配合的落实工作;各地要在2008年3月31日前制定下发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2023-09-14 04:26:461

临时占用耕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第二十条纳税人临时占用应税土地,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应税土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应税土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应税土地的,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土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第五十六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14 04:26:561

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情形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四)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五)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2023-09-14 04:27:181

农民占用耕地建住宅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023-09-14 04:27:291

士地通过招拍挂获得需交纳哪几项税款?分别交多少?

招拍挂土地税费需要缴纳哪些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费附加。印花税和契税(双方):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土地税(出让方):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额,缴纳土地税。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3、税率的确定四档: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土地税税额=额乘税率-扣除项目金额乘速算扣除系数根据环节区分有四点:新征耕地环节1、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2、契税。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3、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土地出让环节1、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2、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出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土地转让环节1、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城建税、费附加、地方附加。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附加征收标准为2%。3、土地税。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额。税率为: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4、所得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差价的20%。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5、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转让金额0.5‰缴纳。6、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出售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使用权赠与、交换按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核定金额的3%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023-09-14 04:27:381

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需要到税务局去找专管员备案,交税时要找专管员签字盖章,才能去税务大厅扣款。 延期缴纳税款情况说明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式样) ×××地方税务局: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和财务及资金运用情况; 第二部分: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一是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企业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法定劳动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并列出具体金额。 第三部分: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延期缴纳税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a.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b.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c.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耕地占用税款,可否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困难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什么是税款缴纳的方式和怎么延期缴纳税收? 一、税款缴纳的方式就是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一)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三)申报查定缴纳。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四) 定额申报缴纳。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者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但是对定额的调整规定不适用实行起点定额或保本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二、延期纳税是指延缓一定时期后再缴纳税收。狭义的延期纳税专门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延期纳税规定进行的延期纳税;广义的延期纳税还包括纳税人按照国家其他规定可以达到延期纳税目的的财务安排和纳税计划,比如,按照折旧政策、存货计价政策等规定来达到延期纳税的财务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异地离婚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没结婚证怎么可能办理离婚?就算有结婚证 都是外地户口的话也得回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去办理 房产证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主要是以下程序: (1)登记收件。产权登记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记收件。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2)勘丈绘图。它是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丘平面图,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3)产权审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经过认真细致的实地勘察和丈量制图,掌握了房屋全部实况资料以后,即可转入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以产权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产权证件、证明,逐户、逐栋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等整个复杂细致的工作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产权审查是全面的、更为细致的产权审查,是经过了登记收件勘丈绘图后的产权审查。 (4)绘制权证。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经过审查确认可以颁发产权证后,应及时转入制权证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5)收费发证。它是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最后程序,要求把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把应发出的权证发放到所有权人手中。 发放产权证前,必须全面检查应发放的权证有无差错,是否已交纳契税。 更详细的信息你可以到搜屋网上去看看,那上面有很多相关资料。 A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协议离婚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写好离婚协议,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双方户籍地的任意一方民政局即可办理,一般当天就可以拿到。 离婚协议建议要规避好你的风险,保障好自己的权益,不能有漏洞,如果不会写的话,可以百度文库看看,或者找找例如律 达上的,找找律师来代写也可以的。 工伤保险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工伤保险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单位要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工伤保险办理程序应该是怎样的呢? 解答: 工伤保险办理程序大概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知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1)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23-09-14 04:27:491

征地补偿新标准湖南省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我国有三十二个省份,每个省份还有很多个城市,城市还有很多的地区,城市下面还有非常多的村镇,这些地区,村镇对于土地的征收补偿等都是有一定的差异的,不可能都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土地进行补偿。那么关于 征地补偿 新标准湖南省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 一、征地补偿新标准湖南省 2018年5月,湖南省新的 征地补偿标准 出炉啦。《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显示,补偿标准分为I区、II区、III区三类, 长沙 市区I区补偿标准为9.9万元/亩,II区补偿标准为8.4万元/亩,III区补偿标准为7.8万元/亩。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湘政发〔2018〕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 征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北农田征地补偿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 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征地补偿新标准湖南省 ,今年的五月份,湖南省关于征地补偿又出了新的规定,关于湖南,分区进行补偿,一般分一二三等级,一区的补偿标准在每亩九点九万元,第二区8.4万元每亩,第三区7.8万元每亩。依照土地所在的区不同,所得的补偿金额也不同
2023-09-14 04:28:001

临时占用耕地多长时间要交纳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从批准占用或实际占用起就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在两年内恢复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具体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2023-09-14 04:28:112

占用耕地建设城市轻轨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要。根据我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城区内轻轨属城区内专用机动车道,不属于免税范围,对其占用耕地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023-09-14 04:28:211

我想问耕地占用税是不是有些人可以不交?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023-09-14 04:28:313

他们这样征收耕地占用税合法吗?

找律师告政府!同时找媒体把事件爆光!!!
2023-09-14 04:29:085

黑龙江省林用地(开荒地)的收费标准是多少。新开荒的土地应该 被 罚款金额是多少!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三)本办法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  (四)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五)本办法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六)本办法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江、河、湖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七)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八)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九)本办法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本办法所称园地,包括花圃、果园、场院、城镇草坪绿地、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超出规定宅基地面积范围的园田地。  第四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五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六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七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本办法所称实际用地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农用地转用方案,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供地后,确定的具体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本办法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可实地勘察。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第九条 市(地)及县(市、区)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黑龙江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附后)执行。  第十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十一条 对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80%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含复员退伍军人光荣院)、医院占用耕地。  (三)农村因灾倒塌房屋,异地恢复重建占用耕地。  (四)经各级政府批准建设的灾民避难场所占用耕地。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1.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7.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本办法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 在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未划转到地税部门之前,我省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鳏寡孤独(凭五保供养证)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仅限鄂伦春、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鄂温克、蒙古族等7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予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八条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本办法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十九条 对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者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管理,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提供耕地占用信息等方面,协助财政征收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领导,稳定财政部门征管队伍。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加大对以前年度拖欠税款的追缴力度,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十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制定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举报案件的接报管理办法,明确接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立案查处程序。接报占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案件,应于初步核实后7日内向省级征收机关报告;接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案件,应逐级上报国家。具体举报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2008纳税年度起,耕地占用税依照本办法计算缴纳。1987年10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黑政发1987〕119号)同时废止。  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今年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仍按原适用税额标准征税;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今年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按照新的适用税额标准征税。
2023-09-14 04:29:291

增减挂钩占用的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49号)第四条的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因此,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您企业若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或用地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2023-09-14 04:29:591

补交耕地占用税 2007年前后新旧税率的问题

这个就很麻烦了啊,,,当时没有区分清楚办好,,很难办了有没有相关合同,协议.建议向法律顾问咨询
2023-09-14 04:30:092

请问一级土地开发需要交些什么税,税率是多少,怎么核算应缴税费!谢谢

我把你的土地开发,用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种来讲吧;房地产企业一般涉及的税种有:契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建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率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契税:3-5%土地使用税:按平方算(0.6-30不等)土地增值税:一般平时预缴1-3%左右,最后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清算,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企业所得税:25%,也可能是核定税率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印花税:购房合同的万分之五城建税:营业税的1-7%房产税:租12%房价值1.2%耕地占用税:当地规定的多少一平方;想具体了解,还需要查相关税种的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并给合当地税务部门来确定;仅供参考;
2023-09-14 04:30:172

如何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二、审批权限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1、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2、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3、 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5、 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四、审批程序(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 (原件);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5、用地勘测定界图(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原件);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9、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原件);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2023-09-14 04:30:285

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2021年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是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制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4月18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征询期为2019年4月18日-2019年5月17日。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塌改吵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歼侍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团侍《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第四条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9-14 04:31:091

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是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制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4月18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征询期为2019年4月18日-2019年5月17日。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第四条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第五条 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2023-09-14 04:31:381

甘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法律主观:在我国城市的土地是寸土寸金,城市化水平越高的城市,其土地资源的利用就越是紧张,对此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就会比较高,而中小型城市就会低些。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1、大城市1.5至30元;2、中等城市1.2至24元;3、小城市0.9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耕地占用税: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二、城镇土地税的减免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城市等级而有所不同,大城市1.5至30元、中等城市1.2至24元、小城市0.9至18元等。法律客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2023-09-14 04:31: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五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第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第十七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第二十九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附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2023-09-14 04:31:541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

法律主观: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定额税率征收的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等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2023-09-14 04:32:081

临时占用耕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第二十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应税土地,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应税土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应税土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应税土地的,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土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14 04:32:181

哪种情况免征耕地占用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情况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200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提高耕地质量”,严格保护耕地;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努力培肥地力。 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实施新一轮沃土工程,科学施用化肥,引导增施有机肥,全面提升地力。增加测土配方施肥补贴,继续实施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试点。” 2007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强化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切实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切实防止破坏耕作层的农业生产行为。加大土地复垦、整理力度。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加快实施沃土工程,积极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200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壤改良。”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切实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和林地。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的投入,要重点支持基本农田整理、灾毁复垦和耕地质量建设。继续增加投入,加大力度改造中低产田。
2023-09-14 04:32:272

企业办的学校所占用的教学用地,需要交纳耕地占用税吗?

企业办的学校,如果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所占用的教学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否则,要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023-09-14 04:32:371

地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问题

1、这两种税都属于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楼上的别误导人2、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你所需要的具体税率,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3、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4、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5、你应该属于第一种类型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税率为3%
2023-09-14 04:32:471

土地出让金包不包括耕地占用税

出让金一般不会包括耕地占用税。因为出让金是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的,而耕地占用税原则上应由税务局代为征收,征收部门不一样。
2023-09-14 04:32:572

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子,到底要不要交钱,要交多少钱?

在农村建房,从宅基地申请到房屋落成,要花不少钱,除了房屋建设方面的费用,还要交哪些费用呢?1、占用耕地等应税土地建房,要交耕地占用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但很多地区宅基地资源比较紧张,很多朋友会选择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上建房。根据《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草地、苇田等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都要交耕地占用税。特别说明:虽然占用耕地等应税土地建房要交耕地占用税,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除外。《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也指出了几种占用应税土地建房不需交税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用交耕地占用税。2、通过择位竞价方式竞得宅基地的,要交择位费宅基地择位竞价针对地段好坏、按照村民自愿,以出资额的多少来具体落实建房位置,价高者得。目前很多地区出台了农村建房用地择位竞价实施方案。3、部分地区规定,农村建房要交保证金(押金)众所周知,农村建房要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必须按批准的面积来建房,私自占地建房是违法的。而且除了面积要求,部分地区对建房有更高的要求,比如,有的地区规定,农村建房要统一外观、高度等。为了规范农民的建房行为,故部分地区要求农民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具体金额依据当地政策规定。像汤沟镇就规定,为监管农民自建户按统一式样、统一外观建造房屋和建新宅拆旧宅,严格控制不按放线施工,超面积建房等行为,每户收取5000元保证金,违反相关规定,就会扣除保证金。当然,如果按要求建房,那在房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会全额退还保障金。4、办理不动产权证,要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权证是确认不动产归属的证明书,要想房子真正属于你,在房屋建成后,有一件特别重要的事情要做,那就是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每本证书需收取10元工本费。很多朋友问,农村不动产权证在哪个部门办理?怎么办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另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有详细说明。
2023-09-14 04:33:19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UeSWS-bERuB7VL42PQroAKO0e1CPfXC99SNmULd1zkgsk-xa0AvViaWxsyFbXNusNl6LocO5qhmzeAcHbV7spvsPQksmwCzTmhSke_ISU8_里面有文档可看惠州协程科技
2023-09-14 04:33:587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有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有:1、缴交营业税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4、资源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6、房产税,7、车船税,8、印花税,9、屠宰税,10、农牧业税,11、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12、耕地占用税,13、契税,14、筵席税,(已失效)15、土地增值税,16、地方教育附加税,17、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2023-09-14 04:34:301

搞农业哪些专案是不用交税的

搞农业哪些专案是不用交税的 一、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专案;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Ⅰ、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专案; 8、远洋捕捞。 Ⅱ、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一)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专案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三)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免征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 (九)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业种植业中哪些专案是不交税的 在考虑经营范围怎么写 找点不交税的科目 农业种植业,现在没什么税费要交的。听说对种植大户,国家还有补贴款和农机具。 哪些人是不用交税的? 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 *** 、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 *** 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提出减免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行政法规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操作: (1)适用中外籍纳税人的暂免征税所得: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2)仅适用于外籍纳税人的暂免征税所得(略)。 印花税 1、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2、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 *** 、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5、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6、外国 *** 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 *** 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房产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车船使用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城镇土地使用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土地增值税 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遍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专案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用的房地产。 2、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3、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在其房地产转让时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土地增值税。 工资中哪些专案该交税 你所列的这些专案都应交个人所得税。 (3630-2000)*10%-25=138元 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500元的, 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工资哪些专案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海航会计教育为您解答: 工资中免交个人所得税的专案包括: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三、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阶专家从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 四、个人福利费 五、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六、差旅费津贴 七、误餐补助 八、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九、五险一金 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 十一、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十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十三、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 十四、附加减除费用 国税的有哪些专案,哪些专案是属于地税的 国税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新办企业、银行、铁路、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商)、资源税等。 地方征收:营业税(不含国税的)、企业所得税(不含国税的)、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契税等。 以上税种贵公司不可能都涉及到,按贵公司经营性质和行业分类,国地税会给你核定的。 增值税免征专案是不用交增值税咯? 要看具体专案,如果是流通企业,一般来讲是都不需要的, 如果是生产企业,要看你的进项对应的产品是什么?销项对应的产品是什么?具体规定是针对进项还是销项,还是针对某个生产加工阶段的。 大部分的免税专案即使不计算,也需要先去主管税务机关去备案。而且要注意发票的使用和开具情况 想搞农业种植,哪些专案合适些 在农业结构调整中,有些农民朋友苦于找不到经济效益好的种植专案而迷惘。下面几类专案就很不错,可供参考。 异地种植专案 当地引种种植异地的农产品,可省去长途运输的费用和时间,上市快而早、鲜活质优,备受消费者喜爱,如南蔗北种、南菜北栽等。 反季节栽培种植专案 即利用大棚、温室等农业高新技术,错开以往传统的种植季节,换季栽培农作物,包括提前和推迟两种反季栽培方式。反季节种植作物因错开了该产品按传统种植方法上市的季节,避免了大量同类产品集中上市的矛盾,从而获得比传统方法种植的产品更多的效益。 黑色作物种植专案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消费水平的迅速提高,黑色食品因其集营养、保健、观赏等多种功能于一身,而备受人们的青睐,市场前景不断看好。这类作物有黑玉米、 黑小麦、黑大米、黑芝麻等。但此类作物需求量较小,且种价昂贵,不可盲目发展,否则容易造成入不敷出或入出互抵白搭工夫。 更多的农业种植方面的讯息可到新农联盟官网上了解下 哪些店不用交税 应税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店不用交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公告中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11月1日起上调。 增值税起征点上调: 销售货物的由原来为月销售额的2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由月销售额1500-3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调整为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上调: 按期纳税的,由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由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调整为300-500元。 以下是公告全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援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工资收入里哪些专案可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工资中免交个人所得税的专案包括: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三、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阶专家从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 四、个人福利费 五、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六、差旅费津贴 七、误餐补助 八、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九、五险一金 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 十一、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十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十三、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 十四、附加减除费用
2023-09-14 04:34:381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有哪几种形式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按期纳税、按次纳税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等均采取按次纳税的办法;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1)按期纳税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期纳税.按期纳税间隔期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1个月共6种.纳税人的具体纳税间隔期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或15日内申报纳税;以其他间隔期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2)按次纳税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如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是对按年度计算税款的税种,为了及时平衡地取得税收收入而采取的一种纳税期限.分期预缴一般是按月或按季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2023-09-14 04:34:481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的(一般的预征率在2%-4%,具体每个地方不一样的):1、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2、计算收入,3、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4、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5、按税率计算税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023-09-14 04:35:031

房地产销售公司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销售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按以下步骤进行:1、首先计算销售收入,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2、计算商品房的扣除项目金额。(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约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 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3、计算增值额 等于销售收入-可扣除的项目总额,对于房地产企业,印花税计入到管理费用,不能再重复扣除。4、根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依据土地增值税汇率表计算土地增值税5、需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然后去税务局申报。
2023-09-14 04:3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