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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多少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程序:1、申请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2、审查发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某公司是一家生产烟花爆竹企业。根据《烟化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该公司安全生产做法中,正确是( )。

【答案】:C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初步审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45 日内审查完毕);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必须经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监理工程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开展哪些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展的安全监理工作如下:1、对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的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并记录检查结果。2、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3、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监督,协助施工单位制定和实施安全施工方案。4、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和巡视,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5、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要求。6、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并提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建议。7、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记录和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做好施工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1、安全监理员是项目安全生产日常监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行使项目安全生产监理的职责。2、安全监理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理工作。3、安全监理员有权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安全监理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应及时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5、安全监理员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对整改通知回复单内容有权进行核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有权要求继续整改,并将核查情况向总监汇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制度。

法律主观: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有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两种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介绍。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答案】:B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实施

《安全生产法》将建筑业列为仅次于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的高风险行业,因此,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同时规定:“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条例》第6条还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十三项安全生产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实际,就如何贯彻实施《条例》谈几点看法: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定期考核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为了更进一步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企业应将制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层层分解,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制订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同时,企业还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规定建立十三项安全生产制度。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制订各工种操作规程时,应与企业工艺标准紧密结合起来,提出各工种在操作过程中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做到“三不伤害”,从“要我安全”的被动管理提升为“我要安全”的主动行为,从而建立一个完整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网络。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安全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2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用”。根据统计,安全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故整改效果的经验测算比例是1:5的关系。很显然,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是预防事故的必要条件。因此,企业必须制订安全生产投入的规章制度,将制订的文字性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落到实处,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安全生产条件是企业安全生产最基本的要求,为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不断改进和提高,应严格做到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特别是在当前拖欠工程款普遍严重的情况下,不得挪作他用,以防事故发生。 三、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19条首次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条例》第23条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作了强制性规定。结合建筑企业特点,首先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机构包括领导机构及管理机构,应规定相应职责,赋予适当的权限。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根据建设部要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必须设置2至3名专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项目,应按照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施工企业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细化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四、 三类人员的考核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安全条例》第36条对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三类人员提出了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关键措施。同时,还要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能由其他教育培训取代。违章是安全管理的一大难题,“违章作业等于自杀”,“违章指挥等于杀人”。由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本项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因此,三类人员在施工安全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必须经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方针、政策的熟悉了解情况,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施工所必须的安全管理知识的熟知情况。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在第一线施工的作业人员多数来自全国各地农村的农民工,此类人员文化层次偏低,安全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御能力较差。因此,对这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企业而言就显得十分重要。这类培训属企业内部培训,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培训的主要内容应侧重安全生产意识教育、与本单位生产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本岗位、本工种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培训结束,对考核合格人员,企业可发放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合格卡。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培训情况应录入个人工作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放合格卡片,并禁止上岗。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3条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条例》第38条也规定了施工企业应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目的是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预防、控制事故的能力。因此,企业从业人员在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仍有义务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明确规定了保险是强制性的。因此,工程开工前,首先必须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及时为现场施工操作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办理相关手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建筑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危险源进行辨识,按其活动分类建立危险源清单,并充分考虑危险源的“三种时态”和“三种状态”。为了使重大危险源评价更具科学性,危险源评价一般可采用定量的LEC法(作业条件法),用D表示作业条件的风险值,D值越大,危险性越大。根据经验,当风险值D320时,为极度危险,应立即停止作业,彻底整改。施工企业可根据D值的大小确定风险控制的策划。一般来讲,建筑施工企业因重大危险源导致事故基本归纳为火灾、坍塌、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中毒等六大类。对已经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其风险控制的策划一般包括管理方案、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及有关危险源运行控制程序,管理方案的实施也应明确主管及相关的责任部门、完成期限及经费预算等方面的内容。 由于建筑企业属高风险行业,施工活动具有复杂性及多变性等特点,因此,施工企业应定期对本企业辨识的危险源根据实际及时更新并重新评价,避免出现管理死角。 《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并编制应急预案”;《安全条例》第48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为了在事故发生后企业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事故损失,企业对本单位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编制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为了保证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能够适应救援工作的需要,应急救援组织应当对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及必要的演练,使其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救护规程,熟悉组织的任务及职责,掌握救援行动的方法、技能及注意事项,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掌握救援器材、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常见故障的处理及维护保养的要求。 根据《安全条例》第49条规定,负责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统一编制应急预案,工程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各自建立应急预案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管理。因此,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配备的救援器械、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以达到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并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响应处理的目的。 七、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部第188号公告发布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行业推荐性标准,于2003年12月1日实施。这一标准是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和评价的重要支持性标准,也是执行《条例》的基础标准。该标准是依据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要求制定的,其主要目的是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科学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业绩及能力,实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评价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一是安全生产条件,二是安全生产业绩,三是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能力是一个综合评价指标,是在对安全生产条件、业绩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经考核评价后列为后两类的企业将受到经营约束及处罚。因此,企业在贯彻实施标准时,要从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业绩方面着手,并将此项工作列入目前重点工作来抓,建立相应组织,做到系统策划。企业可由安全管理部门牵头收集相关的信息,先期按要求组织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业绩和能力的自我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企业应立即采取“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工作。在此基础上,接受第三方评价,最终达到取证的目的。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D选项A错误,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选项B错误,第十条规定,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选项C错误,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项D正确,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主要内容如下: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2、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3、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4、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依据我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以申请延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多少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100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相关实施细则来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为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并且因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其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聘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包括安全总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总监的条件如下:1、从业人员数在300人以上的生产企业和从业人员数在10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存储单位等应当设置安全总监。2、具有安全生产高级职称并具有从业经历的人员可以担任安全总监。3、应当由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聘任,与主要负责人平行履行职责。4、安全总监应当参加企业的决策、安排、生产经营等管理活动,拥有独立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权力。应负责编制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领导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从业人员多少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的问题,关键在于单位是否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数量是否符合设立安全总监的门槛要求。如果单位满足条件,设立安全总监将有助于提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有效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风险和隐患,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安全。作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应该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能够对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有效且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他还应该配合企业主要领导制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推广和实施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和方法,培训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执行。安全总监作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管理职位,其职责与权利非常重大,决定了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企业在聘任安全总监时应该慎重选择,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总监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提供有力的保障。安全总监的工作职责:1、确立自然和人为灾害的防范预防工作,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规划和安排,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2、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加强日常安全防护意识和行为培养。3、掌握和熟悉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安全隐患和风险,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和消除,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和可靠。4、组织和实施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控制程序和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措施,整改到位,并对检查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5、协调和配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安全技术交流与合作,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和方法,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6、组织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漏洞,并及时提出改进方案和完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7、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总和分析事故数据和风险信息,为企业制定长期的安全规划和战略提供参考。

岳阳市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湖南省岳阳市政府官网查询,2023年7月24日湖南省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全省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一规定”执法检查电视电话动员部署会。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和目标、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统计和信息管理、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下是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安全生产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

安全管理条例包括安全管理规定和什么

法律主观:1、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 2、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3、施工项目应通过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并得到认可。4、施工项目经理部负责施工生产中物的状态审验与认可,承担物的状态漏验、失控的管理责任,接受由此而出现的经济损失。 5、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均需与施工项目经理部签定安全协议,向施工项目经理部做出安全保证。 6、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的记录,做为分配、补偿的原始资料之一。最后,进行安全教育与训练,能增强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有效的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失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什么

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通过查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得知,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是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又称“承建单位”,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简称,指承担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具有独立组织机构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建立哪几项安全生产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5)意外伤害保险制度;(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什么安全生产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属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的有什么

法律主观: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1)如实提供有关施工资料;(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5)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爆破作业进行报批。法律客观:《建筑法》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

法律主观:我们都知道建筑工程施工的时候由于环境、工作内容的关系,所以极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在此过程中就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才能够保障施工员工的安全。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哪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有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建筑安全管理应该怎么做(一)组织机构以项目经理为首,由项目副经理、专业安全工程师,各施工队及各施工班组等各方面的管理人员组成本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等,保证施工现场安全。2、项目副经理:直接对安全生产负责,督促、安排各项安全工作,并按规定组织检查、做好记录。3、项目总工:制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分部工程安全方案,督促安全措施落实解决施工过程中不安全的技术问题。4、安全员:监督检查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纠正违章,排除施工不安全因素,安排项目部安全活动及安全教育的开展,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和使用。5、机电负责人:保证所使用的各类机械的安全使用,监督机械操作人员保证遵章操作,并对用电机械进行安全检查。6、施工工长(专业工程师):负责上级安排的安全工作的实施,制定分项工程安全方案,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监督并参与班组的安全学习。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法律客观:由于建筑施工中人员流动大、露天和高处作业多,像抹灰工、瓦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等仍以手工操作为主,劳动繁重,体力消耗大,再加上光线、雨雪、风霜、雷电等作业环境恶劣,导致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或由于心情烦躁违章操作的现象十分普遍,不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的变化而改变,每个月、每天、甚至每小时都在变化,给安全防护带来诸多困难。为避免建筑施工5大主要伤害的发生,施工人员要从经济、技术、质量、安全的全局出发,在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指导下,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从而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事故的发生。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具体安排和指导工程安全施工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文件,它是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的指令性文件,在施工现场管理中具有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施工现场是建筑行业生产产品的场所,为了保证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应注意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安全操作知识以及安全措施这三个方面。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1.1悬挂标牌与安全标志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一图五牌”,即: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规定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以接受群众监督。在场区有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等危险部分应悬挂安全标志牌。1.2施工现场四周用硬质材料进行围挡封闭在市区内其高度不得低于1.8m,场内的地坪应当做硬化处理,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1.3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挡、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包括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按照标准进行设计,采取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临时用电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随意拉线接电。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卫生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做到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的分离。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攀登与独立悬空作业配挂安全带。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知识施工现场的施工队伍中有二类人员参加施工,一类是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另一类是操作人员,包括瓦工、木工、钢筋工等各工种。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为了抢进度,而忽视安全规定,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操作人员应通过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每日的班前活动,掌握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知识和技能,杜绝冒险蛮干,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各类人员除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以外,还应熟悉以下建筑施工安全的特点。2.1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随着建筑物从基础到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隐患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增加,这就需要及时地针对变化了的情况和新出现的隐患采取措施进行防护,以确保安全生产。2.2在有限的空间交叉作业危险因素多在施工现场的有限空间里集中了大量的机械、设施、材料和人。随着在建工程形象进度的不断变化,机械与人、人与人之间的交叉作业就会越来越频繁,因此,受到伤害的机会是很多的,这就需要建筑工人加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知识,杜绝违章施工、冒险作业。3施工现场安全措施3.1安全目标管理3.1.1控制伤亡事故指标。3.1.2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施工期间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要求。3.1.3文明施工,制定施工现场全工期内总体和分阶段的目标,并要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制定考评办法,奖优罚劣。3.2文明施工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都能做到地坪硬化、场区绿化、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卫生化、材料堆放标准化等文明施工的标准。3.3安全技术交底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之前,工程技术人员都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写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由施工员对班组工人进行交底。接受交底的工人,听过交底后,应在交底书上签字。3.4安全标志在危险处,如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都必须按规定悬挂醒目的安全标志牌。3.5季节性施工建筑施工是露天作业,受到天气变化的影响很大,因此,在施工中要针对季节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主要包括雨季施工和冬季施工。高温天气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3.6尘毒防治建筑施工中主要有水泥粉尘、电焊锰尘及油漆涂料等有毒气体的危害,随着工艺的改革,有些尘毒危害已经消除。如实施混凝土以后,水泥污染正在消除。其他的尘毒应采取措施治理.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除以上进入现场的安全规定外,还有地面及深坑作业的防护;高处及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施工用电安全;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预防因自然灾害促成事故的措施;防火防爆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安全管理制度有:(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五)“三同时” 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八)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十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增长安全生产知识,认真做好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Pouch安全座椅怎么样?网友评价

很多新手妈妈没有购买过Pouch安全座椅,希望了解到Pouch安全座椅的一些口碑点评,下面我就汇总了一些关于Pouch安全座椅的评价,让新手妈妈作为参考。1、挺好的,宝贝坐上很听话,宝宝三个月,体重6千克,身高66厘米。 2、安全座椅很高档,质量很好,可以360度旋转,宝宝还能躺。 3、颜值高,布料柔软,过几天再坐试试。 4、不错 挺好的 宝宝4个月了可以坐一会。 5、很结实、防震效果也很好。 6、给小侄女买的,看着还挺喜欢,应该还不错。 7、送人的,感觉实物看起来还不错,看重360旋转的功能,上车下车时,宝宝抱起放下会很方便。 8、还不错,大品牌质量就是好。 9、实物颜色相符 还没安装 不过相信品牌。 10、质量不错,宝宝也肯乖乖坐着。红色也好看,就是看中360度旋转,可以随时让宝宝转向自己~ 方便安全~。 11、餐椅就是买的他们家的,觉得质量很好,款式也好看。 12、目前用着不错 两个多月的宝宝坐着还是不太舒服 还是要等大一些才能更好的使用 我家大宝用着就没有问题 4岁半 颜色很好看 就是易脏。 13、宝宝喜欢坐,不错。 14、还不错。就是感觉正面角度能再躺一点就好了。 15、用了一次,感觉还不错,就是角度只有3档,宝宝太小,都担心角度有点大,宝宝受不了。 16、挺好的 明天开始安装用起来。 17、不错,颜值高,好用。 18、挺好的,就是安全带的两个扣有点难合并,比较难塞进槽里,手比较笨

pouch安全座椅怎么样、怎么安装图解

有了解过儿童安全座椅品牌的家长们应该都听过pouch这个德国的品牌,pouch安全座椅品牌是比较专业的儿童座椅品牌,在质量和性能上都是有保证的。产品的设计一直坚持天然、安全、科学的婴儿护理方式,所以在优秀的设计理念下,pouch安全座椅一直受到很多人的认可和关注。那大致了解了pouch安全座椅怎么样,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看看pouch安全座椅怎么安装吧。pouch安全座椅的安装首先需要弄清楚安全座椅接口的问题,现在国际上通用的儿童座椅安装接口有LATCH和ISOFIX这两种接口,其中LATCH接口兼容ISOFIX接口的安装方式,因为LATCH系统仅仅只是比ISOFIX系统多出了一个固定点。 下面我以LATCH系统为例,简要的介绍一下pouch安全座椅这个安装接口的安装方法: 首先,要把儿童安全座椅放倒后座上,找到固定的点,把儿童座椅的安装导槽插入固定点上。 其次,把紧固带穿过头枕的支柱,紧固带上的钩应该勾住上固定点,需要注意的是头枕需要升到最高的位置,紧固带不能够发生扭曲。 最后,把紧固带绷紧,然后左右摇晃一下安装好的儿童安全座椅,确保安装牢固。

pouch安全座椅怎么样

儿童安全座椅做为维护儿童乘车安全的关键副件机器设备,它可以在汽车产生快速撞击或是忽然降速的情形下,尽量的缓解、降低对儿童的撞击力,并合理限定儿童的人体挪动进而确保它们的安全性,以防受伤。不难看出,针对家里有宝宝的车友朋友们而言,在车上安_一个儿童安全座椅是不可或缺的。那_在儿童安全座椅行业中,POUCH这一牌子如何呢?POUCH安全座椅如何安装?POUCH安全座椅如何?POUCH知名品牌是一家专业性的婴儿推车知名品牌,其商品核心理念一直保持以纯天然、安全性、科学研究的新生儿护理方式,用娴熟的设计方案给小朋友们形象化舒服的母亲的爱体会。归功于POUCH在婴儿推车行业内的持续探究自主创新,其也将出色的设备核心理念带进了儿童安全座椅领域。POUCH安全座椅安_现阶段全球常用的儿童安全座椅插口有ISOFIX和LATCH二种方式。因为ISOFIX系统和LATCH系统的儿童安全座椅安装方法十分相仿,LATCH系统只比ISOFIX系统多了一个上固定点,二种系统的下固定点通用性,因而如果可以安_LATCH系统儿童安全座椅,也就能安_ISOFIX系统儿童安全座椅。那_接下来咱们便以LATCH系统简略的介绍一下儿童安全座椅的安装方法:一、将儿童安全座椅放进坐椅上,寻找下固定点,并将儿童安全座椅下安_导槽插进坐垫间隙内的下固定点上,直至听见齿合声才行。二、汽车头枕升到较高部位,随后将紧固带越过汽车头枕支撑,并将紧固带钩钩住上固定点,保证紧固带未歪曲。三、紧绷紧固带。上下左右摇晃儿童安全座椅保证其紧紧固定不动。四、保证儿童能碰触的全部未采用的保险带均已锁住。百万购车补贴

车间安全用电常识

1.化工厂安全用电的常识 化工厂安全用电常识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1 化工厂触电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有三 : 一是电气安全的组 织措施不健全;二是电气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三是电气安全教育不 落实。 因此, 为了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就必须做好这三方面的工作, 不可偏废。 2 健全电器安全组织 电工是化工厂的特殊工种,也是容易发生事故的]种之一,所以, 电工必须有丰富的电气安全知识。 电工必须经过正规的学习和培训, 考试合格、取得电工作业证后,才能上岗操作。化工厂安全技术部门 和电气部门都应配备要有经验丰富的电工担任或兼任车间安全员。 电气安全员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贯彻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落实各项安 全技术措施, 并负责与安全技术部门和电气部门联系解决重大的电气 安全问题。 3 电器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是否完好, 必要时还应测量其绝缘 电阻值是否合格; (2)各类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是否可靠,保护装置是 否符合要求; (3)检查各项移动电器(如手电钻、低压行灯、移动式风机等)的 触电保安器和使用电压是否合格,是否符合要求; (4)新安装的电器设备,其安装位置是否合理,是否安全可靠(5)绝缘手套、绝缘 靴、绝缘垫等安全用具是否齐全,必要时应进行耐压检查;(6)电气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7)检查各班组的电气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得到落实 4 完善电器安全防护设施 电气安全防护设施包括电气设备的安全屏蔽、安全防护,以及设 计和安装时对电气的选型等等, 都应符合电气安全技术的要求。因此, 如在电气安全专业检查中发现存在不安垒因素时,应及时整改,消除 隐患。 5 落实职工的用电安全教育 除了电工的专门培训外,全厂的职工都要定期进行用 电安全教育。 用电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广大职工都懂得用电的基 本知识,能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安全用电的 重要性。 6 对化工工人的用电安全教育,除对电的基本知识、车问常用庖 气的安全操作、以及触电事故的严重性进行教育外,还要求做到用电 安全“十不准” , (1)任何人不准玩弄电气设备和开关; (2)非电工不准拆装、修理电气设备和用具,发现破损的电线、开关、灯头及插座应及时与电工联系修理; (3)不准私拉乱接电气设备,更不准将电器电源线直接插入插 座内。 (4)不准使用绝缘损坏的电气设备; (5)不准私用电气设备和灯泡取暖;(6)不准用水冲洗电气设备,也不要用湿手和金属物扳带电的电 气开关; (7)熔丝熔断,不准调换容量不符的熔丝; 8)不准擅自移动电气安全标志、围栏等安全设施; (9)不准使用检修中机器的电气设备; (10)不准在带电导线、带电设备附近使用火炉或喷灯, :也不要 靠近暖气设备或蒸汽管等。 在带电设备周围不能使用钢卷尺、皮卷尺 进行测量工作。 7 触电事故的规律1.触电事故的季节性 一般夏季发生的触电事故明显多于其他季节发生的, 事故。 据统计,在 6~9 月份发生的触电事故中,低压 触电事故约占全年低压触电事故的 80%;高压触电占 全年高压触电事故的 40%。在高、低压触电事故争, 均以八月份为全年的最高月。 之所以有季节性,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1)夏季气温高,工 作人品所穿的衣服单薄, 人体皮肤外露的面积大, 有衣服遮护的部分, 由于人体出汗潮湿,或空气湿度大使衣服潮湿,都会使触电的机会增 大,后果也较严重。 (2)因夏季晚间休息不好,造成工作中思想不集 中或操作失误导致触电,(3)夏季也是电气设备故障率较高的季节。 往往因高温、潮湿、大雨、雷电、冰雹等因素的影响,使设备及线路 等出现故障的机率增高;因此维修工作量加大,也使触电机会增加; (4)大多数化工厂的停车大检修都是选在 6~l0 月之间进行,因此触 电的机会增多。 2.低压触电事故高于高压触电事故 (1)由于对低压设备的使用与维修的机会多于高压,故触电机 会增加; (2)使用或操作低压电器设备的人员,大多是非电工,而且人 数众多, 因此触电机会增加; 而高压设备的操作人员大多是专业电工, 人数也少,事故率也低; (3)使用低压设备的人往往对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因此触 电机会也增加。 3.非电工触电事故多余电工(1)直接操作电设备的大多是非电工,因其人数众多触电机会 也较多; (2)非电工人员的电气知识、安全意识相对不足,使触电的后 果更趋严重。 3.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及移动电气设备时发生的触电故障率多 于使用固定式电气设备 (1)手持式电动工具在使用时,往住震动较大,易造成绝缘的 损坏或结构上的损坏而引起触电事故, (2)手持式电动工具其电源线在引出部位易磨损,一旦芯线导 体外露或碰到金属外壳会引起触电事故; (3)许多手持式电动工具其金属外壳接地(接零)保护未能真正起作用。如插头部位有保护接线,在插座部位没有接保护线,或保护 线本身断线或从接线端脱开,都易引起触电事故; (4)工具停用未切断电源或移动式电气设备在移动时未切断电 源,该电源线被拉断或碾伤后引起触电事故; (5)这些工具或设备在使用时往往握持很紧,一旦。 2.工厂常用的安全用电措施有哪些 主要采用两方面措施:一是管理措施,二是技术措施,具体做法有: (l)工厂安全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安全用电情况,并对职工进行安全用电的教育。 (2)在高电压电源及高电压设备处,挂上高压危险的警告牌,并使用金属网隔离屏。 (3)采用保护接地措施,即将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和大地相连接。 (4)采用保护接零措施,即将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和三相四线制中的中线(零线)相连。为了更安全可靠起保护作用,采用三相五线制输电系统,即将工作零线和保护线分开,使保护线上无电流通过。 (5)采用1:1变压器 可起到隔离电源的作用,以保安全使用电气设备。 (6)采用保护切断措施,目前工厂采用较多的有两种切断装置,一是当人体接近高压禁区或工作禁区时,保护切断装置立即切断电源,并发出信号(如铃响或灯亮);二是采用漏电保护器,当用电设备外壳有电,立即切断电源。 3.车间的安全知识有哪些 1、生产车间易发的安全事故 生产车间易发生的安全事故有触电、坠落、被夹卷、受物体打击和火灾等,为了防止事故发生,我们应具备必要的安全常识和技能。 2、电气安全 触电事故是指人体接触到机械设备的“带电”部分,从而产生对人体的伤害事故,且其后果一般都相关严重。生产车间里用电设备很多,每位作业人员接触电气的机会较多,故需具备和执行各项用电安全知识。 2.1 所有设备的电气安装、检查与维修必须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操作。 2.2 车间内的电气设备不得随意启动等操作,只可依本人从事的岗位所涉及的机械设备并依其操作指引进行正确操作,不可超越规定的操作权限。 严禁私自操作自己目前岗位以外的电气设备。 2.3 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的电气部分出了故障,不得私自维修,也不得带故障运行;需及时汇报自己的上级联络专业人员处理。 2.4 自己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将破损或带电部分 *** 出来。 2.5 在操作闸刀开关和磁力开关时,必须将盖盖好以防止万一短路时发生电弧或保险丝熔断飞溅伤人。 2.6 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其外壳按有关安全规程,必须进行防护性接地或接零;并对于接地或接零的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一定要确保连接牢固、接地或接零的导线不得有任何断开之处,否则接地或接零就不起任何作用了。 2.7 需移动某些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并收好电导线并不得在地面上拖来拉去以防磨损;若导线被硬物卡住,切忌硬拉以防拉断导线。 2.8 对于电源连接必须使用符合电气安全要求的插座和插头配合使用,并确保其接触良好和插脚无裸落,严禁不用插头直接将导线插入插座供电。 2.9 对于确需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如吸尘器、手动电钻等,必须安设漏电保护器,同时工具的金属外壳应进行防护性接地或接零,并减少导线的扭曲和他物的重压或穿刺, 以防漏电的发生。 2.10 在放置液体状物品时,应置于不易碰翻及即使碰翻而液体也不会渗入机器设备内而引发安全事故的位置。 2.11 在擦拭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湿抹布擦拭电气设施,以防止短路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2.12 当插头长期(一般为一年以上)插入插座,则至少每年一次拨出清扫插头处的积尘,以防止积尘引致短路和电击事故。 3、坠落事故的防止 坠落系指人在高处处于不安全行为和物处于不安全状态下而坠落,坠落可能导致人员重伤乃至死亡。 法规规定:高度在2米以上的作业场所均为“高处”,但并不是说只有 2米以上才危险。即使从1米高处摔下来,若身体要害部位碰到利物或硬物也可能导致重伤或死亡。 故在登高作业时需注意相关的安全事项。 3.1 作业人员不可站于多个小物体重叠或可以滚动的物体上从事作业,如更换日光灯不可将转椅置于工作台上作业,因挪动脚时转椅旋转致身体失去平衡而摔下来。 3.2 原则上规定使用人字梯从事临时性的高处作业,必须确保人字梯中间有连接(避免其跨开)和四脚有防滑耐磨塑胶套,且选用高度适中的人字梯,尽量避免直接站于顶部作业。 3.3 在高处需用大力的作业,必须控制用力不可过猛,必要时于腰间配安全带固定于固 定物体上。 如在高处拆卸螺钉等用力过猛,扳手拧空致身体失衡而摔下来。 3.4 在爬梯子时必须用一手扶着梯子,并观察梯层逐级而上;杜绝发生脚踏空而从梯上摔下。 3.5 在高处搬运物件时,必须保证行走路线畅通无异物和不打滑并用眼观看路面,防止因物拌倒而失去平衡从高处摔下去。 3.6 搬运大件物品上楼梯时,须逐级稳步拾级而上,杜绝因物遮挡看不见梯面而掉倒滚下楼梯。 3.7 在拾级而下楼梯时,需眼观梯面逐级而下,杜绝因急步不看梯面或多级而下致脚踩空或滑落而从高处摔下。 3.8 在开口处调运物品时,尽量使用护栏、保证地面不打滑、作业鞋不打滑和稳站立后方可拉动物品。 杜绝物品摇摆而将人拽向开口处而致坠落。 4、被夹卷事故的防止 生产车间发生的被夹卷事故常发生在作业人员麻痹大意,忽视了工作中的潜在的危险。 故在作业中需注意如下事项以防止被夹卷事故的发生。 4.1 更换贴片机内物料或处理异常时,必须打开机顶盖,杜绝异常致被夹。 4.2 在保养、维修机器和进入机器护栏内时,必须停机并设警告标示牌注明机器正处于“保养中”或“禁止开机”。 4.3 在多人从事同一工作中,需以自问自答形式检查危险,并执行手示呼叫确认安全。 4.4 作业人员须依公司规定戴好工帽、收拢头发于工帽内和将工衣袖口扎好等,防止运动部件夹卷头发和衣服以对人体的伤害事故。 4.5 在搬运和堆放四角规整的物品时,需小心轻放,逐端抬起或放下后,将手逐渐伸入底部或移出边缘再抬起或放下;防止手指被夹伤。 4.车间用电安全有哪些措施 仅供参考: 1, 电气操作属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电工)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 车间内的电气设备,不得随便乱动。如电气设备出了故障,应请电工修理,不得擅自修理,更不得带故障运行。 3, 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损或带电部分 *** 。 4, 在操作闸刀开关、磁力开关时,必须将盖盖好。 5, 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按有关安全规程进行防护性接地或接零。 6, 使用手电钻、电砂轮等手用电动工具时,必须安设漏电保护器,同时工具的金属外壳应防护性接地或接零;操作时应戴好绝缘手套和站在绝缘板上;不得将重物压在导线上,以防止轧破导线发生触电。 7, 使用的行灯应用安全电压,要有良好的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 8, 在进行电气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遇到不清楚或不懂的事情,切不可不懂装懂,盲目乱动。 9, 一般来说应禁止使用临时线。必须使用时,应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按规定时间拆除。 10, 进行容易产生静电火灾、爆炸事故的操作时(如使用汽油洗涤零件、擦拭金属板材等)必须有 良好的接地装置,及时消除聚集的静电。 11, 移动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如电风扇、照明灯、电焊机、测试设备等,必须先切断电源。 12, 在雷雨天,不可走进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的接地导线20米以内,以免发生跨步电压触电。 13,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黄砂、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材灭火。切不可用水或 泡沫灭火器灭火,因为它们有导电的危险。 5.临时安全用电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临时安全用电的注意事项:①由于生产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要有_套严格的管理制度,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定允许 使用期限(一般应不超过3个月),并有专人负责,定期巡视检查,期满后立即拆除。 如继续使用,需严格检修。② 临时线路要使用合格的设备与器材,导线应使用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路布置整齐牢固。 ③ 架设临时线路要考虑电力负载平衡、开关保护整定值是否满足要求。④ 临时线路应有开关控制,不得从线路上直接引出,也不能以插销代替开关来分合电路,有关设备应 加遮栏、标示牌等。 ⑤ 临时线路不可任意拖拉、马虎架设,可沿建筑物构架敷设。其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m,离地 面高度不应低于4m;沿地面敷设应采取穿管保护措施。 临时架空线长度不得超过500m,离地面高 度不应小于4 ~5m,与建筑物、树木或其他导线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2m。⑥ 事实证明,在电力线路上发生安全事故者,大多是在临时明敷线路上作业。 因此,对明敷临时线路 导线接头漏电、破皮、断线落地、破皮导线碰接金属构架等隐患,要经常检查,及时处理。

车间安全培训内容

生产车间安全培训内容如下:一、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新工人须牢记的第一件事是要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规程,各种安全规程很多是从我们前辈的事故、伤害等经历中总结出来的,我们应该严格遵守。任何操作都应有正确的程序,它是能够使操作“顺利”“安全”“容易”进行的方法。因此,不按程序操作,就可能造成事故、伤害。有人认为“按自己的方式做就行”,按程序“太麻烦”,但“欲速则不达”。只有忠实的遵守操作程序,安全才能有保障。二、岗前安全早预知:上岗前,要搞清楚工作中的注意事项,有不清楚的地方要积极提问,直到弄清楚。要检查自己作业的范围有无安全问题?有无打滑、摔到的危险?使用的工具、用具有无损坏?使用的材料、机械有无异常?在工作中要随时想一想“下一步要进行的作业存在什么危险”“如何才能避免这种危险”。严禁随意进入危险区域和乱动阀门、电气开关等。三、安全常规知识:1、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堆放,应该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要及时清除。3、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整齐。4、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应该严禁烟火。对于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和使用化纤防护服及用品。

进入车间安全注意事项

问题一:学生到工厂一线参观应注意安全事项 1、参观者请着正装或商务休闲装进入厂区,严禁着无袖装、露肩、露背装束及短裤、短裙、凉鞋等。 2、请勿在室内及厂区内吸烟。 3、厂区内机动车较多,请走人行便道,过马路请走人行横道。 4、迎宾馆内展台玻璃光滑易碎,请勿踩踏及触摸展车。 5、请勿在展车或展板上涂抹乱画。 6、因车间内常有备件物流车经过,来宾进入车间后,要服从带团工作人员的指挥,走安全参观通道。 7、参观人员不能进入绿色生产作业区域,不得与现场工作人员交谈。 8、请勿触摸车间内存放的零部件及器具。 9、进入车间内禁止拍照、摄像。 问题二:生产车间注意的安全 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公司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公司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生产人员、生产管理员和与生产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负责实施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签署后,自公布之日生效。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尽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火警电话119)。   第三条 消防设施要完备。消防器材不准随意作为它用,不准擅自移动和损坏。消防器材应固定在取用方便地点,由保卫科负责管理更换和补充。每季度检验一次,干粉三年换一次,其它随用随灌,保持完整好用。及时做好消防器材降温,保暖工作,不放置于潮湿地方。   第四条 凡是专用消防龙头周围,不得堆放异物,防止通道阻塞,以保证随时可用。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环境保护培训,使员工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使用后处理方案。新工人上岗前要进行三级消防教育,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六条 各部门利用班前会、例会加强对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生产安全管理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制 度   一.安全教育的规定   1.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   2.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持证上岗操作。   3.建立班前班后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并且注意结合职工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   二.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1.三级教育:在工业企业所有伤亡事故中,由于新工人缺乏安全知识而产生的事故发生率一般为50%左右,所以对新工来厂实习人员和调动工作的工人,要实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A.厂级安全教育:①工厂的性质及其主要工艺流程;②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体制;③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④工厂内特别危险的地点和设备及其安全防护注意事;⑤新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内容。   B.车间安全教育:①本车间的生产性质和主要的工艺流程;②本车间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③本车间的危险部位及其应注意事项;④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的一般情况及其注意事项;⑤本车间的典型事故案例;⑥新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和遵章守纪的重要性。   C.班组安全教育:①工段或班组的工作性质、工艺流程、安全生产的概况和安全生产职责范围;②新工人将要从事的生产性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其它有关安全知识和各种安全防护、保险装置的作用③;工作地点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具体要求;④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作地点、操作步骤和典型事故案例介绍;⑤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管;⑥发生事故以后的紧急救护和自救常......>> 问题三:进入化工厂车间在安全方面应该注意的事项 禁止烟火,易燃易爆,防辅射 问题四:车间工人安全都需要注意什么? 1、需要努力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提高安全保护意识,避免事故发生; 2、需要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3、需要熟知本车间的不安全因素,会使用相关的安全防范设备和设施; 4、需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活动和签署安全责任书; 5、需要对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巡检查找安全隐患,及时反映和排除; 6、需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冒险作业; 7、需要遵守生产车间禁令; 8、需要遵守生产车间各项安全制度; 9、需要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和义务; 10、需要配合各级领导,完成各项安全任务。 问题五:车间生产安全注意事项 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去考虑: 1、员工安全方面,主要体现在安全操作方面;2、设备安全方面,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安全标识与设备作业指导书,3、消防方面,动火作业等,4、易燃易爆品方面,5、车间环境安全方面;每一方面都涉及很多的问题,具体视情况而定,你要详细的话肯怕就比较难了。 问题六:进入生产区域应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1、工厂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是:火灾、爆炸、化学灼伤。 2、工厂区域内除指定吸烟室外禁止吸烟。 3、生产装置、储存区禁止使用手机、照相机等产生火花的电器设备。 4、进入生产装置、储存区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穿带铁钉的鞋。 5、禁止动用工厂任何设备、设施。 6、在危险区域如吊装区域、动火区域禁止逗留。 7、工厂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驶入区域未经批准严禁通行。 8、生产工艺不正常时严禁参观。 9、请严格听从工厂陪同人员的指挥、安排。 问题七:企业生产中,员工应该要注意什么安全生产事项 员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制度不成组织”,车间是生产场地,为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特作如下规定: 1、组长,带班均为公司安排的各级管理人员,各员工必须按照其安排就位工作,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2、上班时间应专注工作,不得借工作之便闲聊,打电话玩手机,或做其它与生产无关的事。 3、夜班员工按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轮班休息或吃夜餐,不能在车间进食或睡觉。 4、注意个人卫生仪容,上班期间工衣,头套及鞋子,指套配备,指甲要求等均要严格按照规定着装及整理。 5、工作环境要整齐清洁,摆放划一。 以上补充各点,希望大家切实执行,互相监督。 安全生产十须知 一个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条守则:岗位职责;安全规程。 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人伤害。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五个须知:知道本单位安全工作重点部位;知道本单位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网络;知道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知道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防范措施;知道并掌握事故抢险预案。 六个不变: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变;企业法人代表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变;行之有效的安全规章制度不变;从严强化安全生产力度不变;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原则不变;充分依靠职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不变。 七个检查:查认识;查机构;查制度;查台账;查设备;查隐患;查措施。 八个结合:建立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兼顾全面结合;职能部门管理与齐抓共管相结合;防微杜渐与突出保障体系相结合;弘扬安全文化与常抓不懈相结合;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相结合;落实责任制度与完善责任追究制相结合;强化安全管理与推行安全生产确认制相结合。 九个到位:领导责任到位;教育培训到位;安管人员到位;规章执行到位;技术技能到位;防范措施到位;检查力度到位;整改处罚到位;全员意识到位。 十大不安全心理因素:侥幸;偷懒;逞能;莽撞;心急;烦躁;赌气;自满;好奇。 问题八: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有哪些? 1、认真利用好班前班后会时间,班前班后会上,要根据当天的生产任务提出安全生产注意事项,要求工人认真做好安全防范保护措施。分析在企业或车间曾发生过安全事故,分析车间各工序存在的危险因素,让每个人的心中对自己的岗位都有数。 2、新员工进行厂级教育后,到车间要认真做“两级教育”(车间级、班组级),让新员工一开始就有安全生产观念,提高警惕性。 3、在车间认真做好安全宣传教育,通过派发安全教育资料、组织学习这些资料和办黑板报等形式来对员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图文并用,双管齐下。 4、车间应认真做好安全日记,记下当天车间安全隐患、应该注意的事项、工人对待安全生产的心态等一切有关安全的事宜,并及时的改进和教育,以防止同样的错误发生。 5、监督好工人要严格按照工艺和设备使用规程操作,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某些违规操作并教育不听的员工,应给予严厉的处罚甚至辞退。 6、监督和教育工人认真佩带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劳保用品是为避免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公司给每个车间都配备了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但是在工作中,许多工人因为带着劳保用品工作嫌麻烦和不方便,影响记件工资而不带。这样的观念是不对的,正所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进行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现场基础知识教育 1、据车间的具体情况,对一些重点工序和存在着较危险因素的重点工序进行针对性的现场基础知识的教育和监督。 2、进行基本技能培训,让工人对本工序的工作达到最熟练的程度。要确保时刻都安全生产,单是有安全知识是不够,还必须要有精湛的技能,熟练的动作。在工作的过程中,把握好一种“度”,充分了解设备的性能、环境的变化,从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小问题,大注意。对车间里发生的每一件安全事故或存在的危险因素,例如车间板材边毛刺刮伤手、地板上铁钉子钉伤脚、 *** 的电线,看似是小问题,但是会给许多工人带来不经意的伤害,给车间带来潜在的危险。车间应引起注意,及时给工人现场教育,彻底的排除车间的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4、做好车间现场安全消防安全工作。教育员工如何使用灭火工具,如灭火器、消防栓,以防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现场慌忙,导致更多的损失。加强考核,奖惩分明,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订并逐渐完善车间的安全考核制度,对于违规操作、违章行为,要给以严厉的处罚,对于屡次出现安全事故的工人,应开除处理或换换工作环境察看。坚持层层考核原则,公司对车间主任考核,车间主任对班组长考核,班组长对员工考核。考核达标给予奖励,否则应扣罚。这样,制度明确职责,安全与利益挂钩,使每个人都能高度重视安全,提高警惕。 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应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安全 健康的设备,是安全文明生产的基础。首先,车间要根据本车间的设备情况,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对出现故障的设备,应立即找设备部人员来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工作时处于良好的状态。第二,车间必须天天要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减少设备的耗损,降低设备的维修频率,提高设备的寿命。第三,认真按照设备的规定、要求操作,保证设备和操作者的安全。 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是每个人共同的责任。作为车间的管理者,必须把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丝毫不能松懈和麻痹,车间的安全要保持警钟长鸣的状态。只要每个人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规范自己平时工作的行为,养成良好的习惯,共同营造文明生产的企业文化氛围,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定会逐渐得到改善。 问题九:进入工厂实习时,应该怎样保证自身安全 首先学习和了解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其次不要随意乱走动或触碰开关、线路等;不要逞能,最好在师傅的带领下开展工作! 求采纳 问题十:求工厂里,行为规范、制度、或安全注意事项。 1.0目的 通过建立、完善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预防库存货物遭受损失。 2.0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保税仓库和普货仓库。 3.0 职责 4.0 定义 4.1 仓库安全:是指库存货物安全,无因规定的不完善或人为的失误导致货物被盗、丢失或受损; 4.2 仓库储存区:指仓库除办公区及办公区通道以外的区域; 4.3 外部人员:指由于业务需要,必须进入库区的非仓库管理人员,包括物业管理人员、送货及提货人员、客户、消防检查人员、清洁人员等。 5.0程序 5.1 库房内部管理要求 5.1.1 仓库实行封闭式管理,库房入口处要有“库房重地,未经海关人员批准,不得 入内”字样的警示标识,并在入口醒目处张贴《进入库房管理规定》(内容见第5.3条),仓库各区域用标识牌标示清楚。 5.1.2 仓库区域分为货物待验区、货物储存区、备货暂放区、叉车停放区、包材存放 区以及杂物存放区等。 5.1.3 货物待验区,用于与海关人员以及送货、提货人员进行货物的交接、清点, 5.1.4 备货暂放区,用于出库货物转车前临时周转。 5.1.5 废弃包装材料的处理。 5.1.5.1 作业完成后,必须马上清理现场,做到人走无垃圾。 5.1.5.2包装纸箱暂时不使用或丢弃时,如果里面有泡沫等填充材料,需要区分开,对各种纸箱,不论大小,一律要拆开、压平,能再次利用的,放入杂物区,不能利用的,放进垃圾箱。 5.1.5.3 丢弃包材前时,必须检查是否有货物残留。 5.1.7消防栓周围1米内不准放置任何物品,消防通道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持1米的宽度。 5.1.8 放在托盘上储存的货物在符合外包装标示叠放要求的基础上控制高度,摆放要符合消防要求。 5.2 设立仓库安全员值班制度 5.2.1 仓库安全员主要负责库房上下班、加班时的开门、关门,照明、叉车设备等电源的开关等工作。 5.2.2 仓库安全员由各仓库管理人员担任,如遇请假,需交由其他库房人员代执行,值班期间由值班人员负责,指定的值班人员履行安全员一切职责,临时安全员需要报主管审批。 5.2.3 仓库安全员每天早上8:30对逃生门、防火卷帘门、装卸台升降门等设施完好性的例行检查作好记录,对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5.2.4 检查消防通道是否通畅,货物的摆放是否合理,发现不合格项要马上处理。 5.2.5 下班时,检查逃生门、防火卷帘门、装卸台升降门是否关闭、上锁,叉车设备、照明等电源是否关闭。 5.2.6 《仓库安全自检表》要求每天早晚各登记一次,要放在仓库进门处附近位置,库房主管填写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3 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区域的管理规定 5.3.1 非仓库管理人员严禁进入仓库储存区域。 5.3.2 送货与提货人员在货物待验或备货暂放区域内与仓库人员进行货物交接。 5.3.4 对必须进入仓库储存区的人员(如客户、消防检查人员、物业维修人员等),须经海关人员同意后、在《外来人员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由仓库人员陪同后方可进入,严禁携带与货物无关的物品进入,离开时在登记表中登记“离开时间”,如有携带物品,须接受仓库人员的检查。 5.3.6 清洁人员只能在正常工作时间进入仓库区域。 5.3.7 进入仓库区域的外来人员有义务接受仓库员工的监督与检查。 5.3.8 《外来人员登记表》需放在库房门口处位置。 5.4 安全管理检查 5.4.1 仓库经理、主管是库区安全检查的负责人,......>>

车间安全常识内容

1. 车间安全常识 车间安全常识 1.车间的安全知识有哪些 1、生产车间易发的安全事故 生产车间易发生的安全事故有触电、坠落、被夹卷、受物体打击和火灾等,为了防止事故发生,我们应具备必要的安全常识和技能。 2、电气安全 触电事故是指人体接触到机械设备的“带电”部分,从而产生对人体的伤害事故,且其后果一般都相关严重。生产车间里用电设备很多,每位作业人员接触电气的机会较多,故需具备和执行各项用电安全知识。 2.1 所有设备的电气安装、检查与维修必须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操作。 2.2 车间内的电气设备不得随意启动等操作,只可依本人从事的岗位所涉及的机械设备并依其操作指引进行正确操作,不可超越规定的操作权限。严禁私自操作自己目前岗位以外的电气设备。 2.3 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的电气部分出了故障,不得私自维修,也不得带故障运行;需及时汇报自己的上级联络专业人员处理。 2.4 自己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将破损或带电部分 *** 出来。 2.5 在操作闸刀开关和磁力开关时,必须将盖盖好以防止万一短路时发生电弧或保险丝熔断飞溅伤人。 2.6 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其外壳按有关安全规程,必须进行防护性接地或接零;并对于接地或接零的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一定要确保连接牢固、接地或接零的导线不得有任何断开之处,否则接地或接零就不起任何作用了。 2.7 需移动某些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并收好电导线并不得在地面上拖来拉去以防磨损;若导线被硬物卡住,切忌硬拉以防拉断导线。 2.8 对于电源连接必须使用符合电气安全要求的插座和插头配合使用,并确保其接触良好和插脚无裸落,严禁不用插头直接将导线插入插座供电。 2.9 对于确需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如吸尘器、手动电钻等,必须安设漏电保护器,同时工具的金属外壳应进行防护性接地或接零,并减少导线的扭曲和他物的重压或穿刺, 以防漏电的发生。 2.10 在放置液体状物品时,应置于不易碰翻及即使碰翻而液体也不会渗入机器设备内而引发安全事故的位置。 2.11 在擦拭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湿抹布擦拭电气设施,以防止短路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2.12 当插头长期(一般为一年以上)插入插座,则至少每年一次拨出清扫插头处的积尘,以防止积尘引致短路和电击事故。 3、坠落事故的防止 坠落系指人在高处处于不安全行为和物处于不安全状态下而坠落,坠落可能导致人员重伤乃至死亡。 法规规定:高度在2米以上的作业场所均为“高处”,但并不是说只有 2米以上才危险。即使从1米高处摔下来,若身体要害部位碰到利物或硬物也可能导致重伤或死亡。 故在登高作业时需注意相关的安全事项。 3.1 作业人员不可站于多个小物体重叠或可以滚动的物体上从事作业,如更换日光灯不可将转椅置于工作台上作业,因挪动脚时转椅旋转致身体失去平衡而摔下来。 3.2 原则上规定使用人字梯从事临时性的高处作业,必须确保人字梯中间有连接(避免其跨开)和四脚有防滑耐磨塑胶套,且选用高度适中的人字梯,尽量避免直接站于顶部作业。 3.3 在高处需用大力的作业,必须控制用力不可过猛,必要时于腰间配安全带固定于固 定物体上。 如在高处拆卸螺钉等用力过猛,扳手拧空致身体失衡而摔下来。 3.4 在爬梯子时必须用一手扶着梯子,并观察梯层逐级而上;杜绝发生脚踏空而从梯上摔下。 3.5 在高处搬运物件时,必须保证行走路线畅通无异物和不打滑并用眼观看路面,防止因物拌倒而失去平衡从高处摔下去。 3.6 搬运大件物品上楼梯时,须逐级稳步拾级而上,杜绝因物遮挡看不见梯面而掉倒滚下楼梯。 3.7 在拾级而下楼梯时,需眼观梯面逐级而下,杜绝因急步不看梯面或多级而下致脚踩空或滑落而从高处摔下。 3.8 在开口处调运物品时,尽量使用护栏、保证地面不打滑、作业鞋不打滑和稳站立后方可拉动物品。 杜绝物品摇摆而将人拽向开口处而致坠落。 4、被夹卷事故的防止 生产车间发生的被夹卷事故常发生在作业人员麻痹大意,忽视了工作中的潜在的危险。 故在作业中需注意如下事项以防止被夹卷事故的发生。 4.1 更换贴片机内物料或处理异常时,必须打开机顶盖,杜绝异常致被夹。 4.2 在保养、维修机器和进入机器护栏内时,必须停机并设警告标示牌注明机器正处于“保养中”或“禁止开机”。 4.3 在多人从事同一工作中,需以自问自答形式检查危险,并执行手示呼叫确认安全。 4.4 作业人员须依公司规定戴好工帽、收拢头发于工帽内和将工衣袖口扎好等,防止运动部件夹卷头发和衣服以对人体的伤害事故。 4.5 在搬运和堆放四角规整的物品时,需小心轻放,逐端抬起或放下后,将手逐渐伸入底部或移出边缘再抬起或放下;防止手指被夹伤。 2.车间的安全知识有哪些 1、生产车间易发的安全事故 生产车间易发生的安全事故有触电、坠落、被夹卷、受物体打击和火灾等,为了防止事故发生,我们应具备必要的安全常识和技能。 2、电气安全 触电事故是指人体接触到机械设备的“带电”部分,从而产生对人体的伤害事故,且其后果一般都相关严重。生产车间里用电设备很多,每位作业人员接触电气的机会较多,故需具备和执行各项用电安全知识。 2.1 所有设备的电气安装、检查与维修必须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操作。 2.2 车间内的电气设备不得随意启动等操作,只可依本人从事的岗位所涉及的机械设备并依其操作指引进行正确操作,不可超越规定的操作权限。 严禁私自操作自己目前岗位以外的电气设备。 2.3 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的电气部分出了故障,不得私自维修,也不得带故障运行;需及时汇报自己的上级联络专业人员处理。 2.4 自己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将破损或带电部分 *** 出来。 2.5 在操作闸刀开关和磁力开关时,必须将盖盖好以防止万一短路时发生电弧或保险丝熔断飞溅伤人。 2.6 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其外壳按有关安全规程,必须进行防护性接地或接零;并对于接地或接零的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一定要确保连接牢固、接地或接零的导线不得有任何断开之处,否则接地或接零就不起任何作用了。 2.7 需移动某些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并收好电导线并不得在地面上拖来拉去以防磨损;若导线被硬物卡住,切忌硬拉以防拉断导线。 2.8 对于电源连接必须使用符合电气安全要求的插座和插头配合使用,并确保其接触良好和插脚无裸落,严禁不用插头直接将导线插入插座供电。 2.9 对于确需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如吸尘器、手动电钻等,必须安设漏电保护器,同时工具的金属外壳应进行防护性接地或接零,并减少导线的扭曲和他物的重压或穿刺, 以防漏电的发生。 2.10 在放置液体状物品时,应置于不易碰翻及即使碰翻而液体也不会渗入机器设备内而引发安全事故的位置。 2.11 在擦拭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湿抹布擦拭电气设施,以防止短路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2.12 当插头长期(一般为一年以上)插入插座,则至少每年一次拨出清扫插头处的积尘,以防止积尘引致短路和电击事故。 3、坠落事故的防止 坠落系指人在高处处于不安全行为和物处于不安全状态下而坠落,坠落可能导致人员重伤乃至死亡。 法规规定:高度在2米以上的作业场所均为“高处”,但并不是说只有 2米以上才危险。即使从1米高处摔下来,若身体要害部位碰到利物或硬物也可能导致重伤或死亡。 故在登高作业时需注意相关的安全事项。 3.1 作业人员不可站于多个小物体重叠或可以滚动的物体上从事作业,如更换日光灯不可将转椅置于工作台上作业,因挪动脚时转椅旋转致身体失去平衡而摔下来。 3.2 原则上规定使用人字梯从事临时性的高处作业,必须确保人字梯中间有连接(避免其跨开)和四脚有防滑耐磨塑胶套,且选用高度适中的人字梯,尽量避免直接站于顶部作业。 3.3 在高处需用大力的作业,必须控制用力不可过猛,必要时于腰间配安全带固定于固 定物体上。 如在高处拆卸螺钉等用力过猛,扳手拧空致身体失衡而摔下来。 3.4 在爬梯子时必须用一手扶着梯子,并观察梯层逐级而上;杜绝发生脚踏空而从梯上摔下。 3.5 在高处搬运物件时,必须保证行走路线畅通无异物和不打滑并用眼观看路面,防止因物拌倒而失去平衡从高处摔下去。 3.6 搬运大件物品上楼梯时,须逐级稳步拾级而上,杜绝因物遮挡看不见梯面而掉倒滚下楼梯。 3.7 在拾级而下楼梯时,需眼观梯面逐级而下,杜绝因急步不看梯面或多级而下致脚踩空或滑落而从高处摔下。 3.8 在开口处调运物品时,尽量使用护栏、保证地面不打滑、作业鞋不打滑和稳站立后方可拉动物品。 杜绝物品摇摆而将人拽向开口处而致坠落。 4、被夹卷事故的防止 生产车间发生的被夹卷事故常发生在作业人员麻痹大意,忽视了工作中的潜在的危险。 故在作业中需注意如下事项以防止被夹卷事故的发生。 4.1 更换贴片机内物料或处理异常时,必须打开机顶盖,杜绝异常致被夹。 4.2 在保养、维修机器和进入机器护栏内时,必须停机并设警告标示牌注明机器正处于“保养中”或“禁止开机”。 4.3 在多人从事同一工作中,需以自问自答形式检查危险,并执行手示呼叫确认安全。 4.4 作业人员须依公司规定戴好工帽、收拢头发于工帽内和将工衣袖口扎好等,防止运动部件夹卷头发和衣服以对人体的伤害事故。 4.5 在搬运和堆放四角规整的物品时,需小心轻放,逐端抬起或放下后,将手逐渐伸入底部或移出边缘再抬起或放下;防止手指被夹伤。 3.车间安全生产知识 标准化企业考评程序为: (一)企业组织自评小组,按照本办法自评本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形成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自评报告(简称企业自评报告)。 (二)企业按照自评等级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申请表(简称企业申请表,见附表一),同时报送企业自评报告。 (三)收到企业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四)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将评审意见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意见、企业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核准,形成核准意见,并将核准结果备案。核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备案表,见附表二)。 (六)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由核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证书(简称企业等级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4.车间安全教育的形式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车间安全教育是新职工分配到车间后,在尚未进入岗位 前进行的安全教育,一般由车间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实施,形 式有上课学习、组织座谈、由安全专职干部带领参观生产现场、解答问题等。 主要内容有:(1)车间的组织结构,即介绍车间由哪些生产单位、辅助 单位、附属单位、管理机构组成,职工人数,安全管理组织形式。(2)车间生产规模及任务、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及技术 装备。 (3)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常见事故 及预防措施。 (5)车间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如机电安全知识,安全设备 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卫生知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等。(6)有关事故案例等。 5.进入车间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项呢 1、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好劳保鞋、安全帽、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否则不允许进车间。 2、混砂机操作者必须熟悉所用设备的结构和使用性能。 3、混砂机的新砂需经筛选、烘干;旧砂需经砂再生处理后,方可使用。 4、在加入树脂和固化剂时,必须戴好手套、眼镜,小心操作,以免溅到身上。要求配比准确。 5、开动混砂机前,检查导轨两侧,是否有障碍物,行驶过程中,注意过往行人。 6、工作时,应有专人负责,不得交其它人员操作,避免非法操作。 7、对混砂机进行检修时,除了要切断电源,还要设专人监护。 8、在清理混砂槽时,要停机清理,将螺旋叶片清理干净,为下次混砂作准备。 9、及时清除工作场地上撒落的砂和物件,保持工作场地及人行通道整洁畅通,以利安全。 6.车间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车 间 级 安 全 教 育 由 车 间 主 任 负 责 组 织 ,车 间 安 全 技 术 人 员 负 责 实 施 , 时 间 不 少 于 2 4 学时 ( 实 习 生 不 少 于 8 学 时 )。 新 员 工 经 车 间 级 安 全 教 育 并 考 试 合 格 后 方 可 分 配 到 班 组 。 其 教育 内 容 为 :① 本 车 间 的 生 产 概 况 、职 业 卫 生 状 况 。 ② 本 车 间 主 要 危 险 因 素 及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和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③ 安 全 设 施 、工 作 器 具 、个 人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急 救 器 材 、消 防 器 材 的 性 能 和 使 用 方 法及 火 警 和 急 救 联 系 方 法 , 预 防 事 故 和 职 业 危 害 的 主 要 措 施 。 ④ 典 型 事 故 案 例 及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等 。 7.工作岗位上的安全知识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事故发生,维护职工安全与健康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分厂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人人关注安全,事事保障安全”,促进公司安全、健康、快速发展。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企业安全生产最高领导机构。 全面领导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制度,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公司安全科是企业安全生产专职机构,在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经理(厂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并向总经理(厂长)负责。 安环科的负责人由公司任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三、各分厂、车间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厂、车间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分厂、车间配备专职(或 *** )安全员,协助本单位领导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四、各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副班(组)长为本班组( *** )安全员,负责本班组安全管理具体工作。 五、公司各部门对职现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职责划分: 办公室安全职责: 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指示,承办公司安委会会议的组织、会议记录、督办事项反馈工作,协助公司领导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并做好工伤事故处理的协调服务等工作。 生产部职责 1、安环科向总经理负责,并在生产副经理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负责督促、检查、汇总和报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等制度,并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坚持逐日巡检制度。安监员对公司安全工作实行逐日巡回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违章行为有权下达行政指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实施。 在生产中遇到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上报。 4、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5、参加各种生产调度会议,提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建议和要求,参加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修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6、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年、季、月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实行月总结报告制度,每月底前要将本月(季、年)安全工作向公司安全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市安监局报告。 7、组织参加事故应急救护和调查处理工作。 建立事故台帐,对轻伤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伤以上事故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车间管理,包括哪些方面?班组建设、现场管理、生产指标、安全、设备。

生产设备档案的建立:设备维修周期,设备配件与易损件,设备检修记录。(车间一定要做好 平稳运行,做好设备档案,这样才会心中有数)安全生产和人员职责的制订

翻译成英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安全越来越重要。现在越来越多的踩踏事件发生。那么发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public safety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Now more and more of the stampede occurred. So we have to prevent the stampede occurred, what can we do? What should be done

车间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问题一:生产车间注意的安全 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公司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公司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生产人员、生产管理员和与生产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负责实施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签署后,自公布之日生效。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尽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火警电话119)。   第三条 消防设施要完备。消防器材不准随意作为它用,不准擅自移动和损坏。消防器材应固定在取用方便地点,由保卫科负责管理更换和补充。每季度检验一次,干粉三年换一次,其它随用随灌,保持完整好用。及时做好消防器材降温,保暖工作,不放置于潮湿地方。   第四条 凡是专用消防龙头周围,不得堆放异物,防止通道阻塞,以保证随时可用。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环境保护培训,使员工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使用后处理方案。新工人上岗前要进行三级消防教育,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六条 各部门利用班前会、例会加强对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生产安全管理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制 度   一.安全教育的规定   1.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   2.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持证上岗操作。   3.建立班前班后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并且注意结合职工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   二.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1.三级教育:在工业企业所有伤亡事故中,由于新工人缺乏安全知识而产生的事故发生率一般为50%左右,所以对新工来厂实习人员和调动工作的工人,要实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A.厂级安全教育:①工厂的性质及其主要工艺流程;②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体制;③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④工厂内特别危险的地点和设备及其安全防护注意事;⑤新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内容。   B.车间安全教育:①本车间的生产性质和主要的工艺流程;②本车间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③本车间的危险部位及其应注意事项;④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的一般情况及其注意事项;⑤本车间的典型事故案例;⑥新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和遵章守纪的重要性。   C.班组安全教育:①工段或班组的工作性质、工艺流程、安全生产的概况和安全生产职责范围;②新工人将要从事的生产性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其它有关安全知识和各种安全防护、保险装置的作用③;工作地点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具体要求;④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作地点、操作步骤和典型事故案例介绍;⑤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管;⑥发生事故以后的紧急救护和自救常......>> 问题二: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有哪些? 1、认真利用好班前班后会时间,班前班后会上,要根据当天的生产任务提出安全生产注意事项,要求工人认真做好安全防范保护措施。分析在企业或车间曾发生过安全事故,分析车间各工序存在的危险因素,让每个人的心中对自己的岗位都有数。 2、新员工进行厂级教育后,到车间要认真做“两级教育”(车间级、班组级),让新员工一开始就有安全生产观念,提高警惕性。 3、在车间认真做好安全宣传教育,通过派发安全教育资料、组织学习这些资料和办黑板报等形式来对员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图文并用,双管齐下。 4、车间应认真做好安全日记,记下当天车间安全隐患、应该注意的事项、工人对待安全生产的心态等一切有关安全的事宜,并及时的改进和教育,以防止同样的错误发生。 5、监督好工人要严格按照工艺和设备使用规程操作,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某些违规操作并教育不听的员工,应给予严厉的处罚甚至辞退。 6、监督和教育工人认真佩带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劳保用品是为避免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公司给每个车间都配备了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但是在工作中,许多工人因为带着劳保用品工作嫌麻烦和不方便,影响记件工资而不带。这样的观念是不对的,正所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进行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现场基础知识教育 1、据车间的具体情况,对一些重点工序和存在着较危险因素的重点工序进行针对性的现场基础知识的教育和监督。 2、进行基本技能培训,让工人对本工序的工作达到最熟练的程度。要确保时刻都安全生产,单是有安全知识是不够,还必须要有精湛的技能,熟练的动作。在工作的过程中,把握好一种“度”,充分了解设备的性能、环境的变化,从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小问题,大注意。对车间里发生的每一件安全事故或存在的危险因素,例如车间板材边毛刺刮伤手、地板上铁钉子钉伤脚、 *** 的电线,看似是小问题,但是会给许多工人带来不经意的伤害,给车间带来潜在的危险。车间应引起注意,及时给工人现场教育,彻底的排除车间的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4、做好车间现场安全消防安全工作。教育员工如何使用灭火工具,如灭火器、消防栓,以防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现场慌忙,导致更多的损失。加强考核,奖惩分明,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订并逐渐完善车间的安全考核制度,对于违规操作、违章行为,要给以严厉的处罚,对于屡次出现安全事故的工人,应开除处理或换换工作环境察看。坚持层层考核原则,公司对车间主任考核,车间主任对班组长考核,班组长对员工考核。考核达标给予奖励,否则应扣罚。这样,制度明确职责,安全与利益挂钩,使每个人都能高度重视安全,提高警惕。 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应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安全 健康的设备,是安全文明生产的基础。首先,车间要根据本车间的设备情况,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对出现故障的设备,应立即找设备部人员来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工作时处于良好的状态。第二,车间必须天天要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减少设备的耗损,降低设备的维修频率,提高设备的寿命。第三,认真按照设备的规定、要求操作,保证设备和操作者的安全。 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是每个人共同的责任。作为车间的管理者,必须把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丝毫不能松懈和麻痹,车间的安全要保持警钟长鸣的状态。只要每个人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规范自己平时工作的行为,养成良好的习惯,共同营造文明生产的企业文化......>> 问题三:企业生产中,员工应该要注意什么安全生产事项 员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制度不成组织”,车间是生产场地,为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特作如下规定: 1、组长,带班均为公司安排的各级管理人员,各员工必须按照其安排就位工作,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2、上班时间应专注工作,不得借工作之便闲聊,打电话玩手机,或做其它与生产无关的事。 3、夜班员工按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轮班休息或吃夜餐,不能在车间进食或睡觉。 4、注意个人卫生仪容,上班期间工衣,头套及鞋子,指套配备,指甲要求等均要严格按照规定着装及整理。 5、工作环境要整齐清洁,摆放划一。 以上补充各点,希望大家切实执行,互相监督。 安全生产十须知 一个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条守则:岗位职责;安全规程。 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人伤害。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五个须知:知道本单位安全工作重点部位;知道本单位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网络;知道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知道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防范措施;知道并掌握事故抢险预案。 六个不变: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变;企业法人代表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变;行之有效的安全规章制度不变;从严强化安全生产力度不变;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原则不变;充分依靠职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不变。 七个检查:查认识;查机构;查制度;查台账;查设备;查隐患;查措施。 八个结合:建立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兼顾全面结合;职能部门管理与齐抓共管相结合;防微杜渐与突出保障体系相结合;弘扬安全文化与常抓不懈相结合;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相结合;落实责任制度与完善责任追究制相结合;强化安全管理与推行安全生产确认制相结合。 九个到位:领导责任到位;教育培训到位;安管人员到位;规章执行到位;技术技能到位;防范措施到位;检查力度到位;整改处罚到位;全员意识到位。 十大不安全心理因素:侥幸;偷懒;逞能;莽撞;心急;烦躁;赌气;自满;好奇。 问题四:车间工人安全都需要注意什么? 1、需要努力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提高安全保护意识,避免事故发生; 2、需要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3、需要熟知本车间的不安全因素,会使用相关的安全防范设备和设施; 4、需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活动和签署安全责任书; 5、需要对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巡检查找安全隐患,及时反映和排除; 6、需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冒险作业; 7、需要遵守生产车间禁令; 8、需要遵守生产车间各项安全制度; 9、需要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和义务; 10、需要配合各级领导,完成各项安全任务。 问题五: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应注意什么 (一)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二)活动的主题。紧紧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携手共筑奥运平安”的主题,可以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在全市统一主题的基础上增加本企业的主题。 (三)活动的组织阶段。明确活动组织的重点阶段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活动的组织一般可以划分为宣传动员阶段、活动开展阶段和总结表彰阶段。 (四)重点活动安排。精心设计具有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活动,明确活动时间、活动地点、组织承办单位、负责人等。 (五)对所辖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具体要求。主要指对所属的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提出明确要求。 (六)安全生产月期间环境布置要求。 (七)保证方案落实的具体措施。 (八)对活动文字、照片、影音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问题六:车间安全生产主要是有哪些问题? 网友:你好! 1、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工厂、不同的车间,有不同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2、生产车间通用安全生产制度: 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 车间安全生产经费保障制度 车间安全生产设备维修制度 车间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车间安全生产工伤保险制度 车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车间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车间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车间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车间消防安全制度 车间安全操作制度 车间安全用电制度 车间用水安全制度 车间安全培训制度 车间职工职业病防治制度 车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希望我的答复对你有帮助! 问题七:电焊车间安全生产注意什么? 注意焊接工作环境,焊接设备是否有漏电,负荷是否安全,可燃于易燃物品的码放是否安全,远离用火区域等等 问题八:学生到工厂一线参观应注意安全事项 1、参观者请着正装或商务休闲装进入厂区,严禁着无袖装、露肩、露背装束及短裤、短裙、凉鞋等。 2、请勿在室内及厂区内吸烟。 3、厂区内机动车较多,请走人行便道,过马路请走人行横道。 4、迎宾馆内展台玻璃光滑易碎,请勿踩踏及触摸展车。 5、请勿在展车或展板上涂抹乱画。 6、因车间内常有备件物流车经过,来宾进入车间后,要服从带团工作人员的指挥,走安全参观通道。 7、参观人员不能进入绿色生产作业区域,不得与现场工作人员交谈。 8、请勿触摸车间内存放的零部件及器具。 9、进入车间内禁止拍照、摄像。 问题九:车间生产安全注意事项 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去考虑: 1、员工安全方面,主要体现在安全操作方面;2、设备安全方面,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安全标识与设备作业指导书,3、消防方面,动火作业等,4、易燃易爆品方面,5、车间环境安全方面;每一方面都涉及很多的问题,具体视情况而定,你要详细的话肯怕就比较难了。 问题十:企业需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企业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必须做好如下九个方面的工作。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不同的岗位,要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岗位。 2、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对新进厂的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对转岗复岗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3、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部门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车间、班组要进行周检或日巡检,操作人员开前必须做好设备检查,在确保设备、电器完好的情况下方可开机生产。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4、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不同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不同,企业必须根据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职工工作时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 5、对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外来施工单位承接本单位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三证齐全(法人、资质、营业执照),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责任。 7、厂区交通须设立限速标志牌,防火重点区域应明确标志,并有专人管理。 8、建立健全各岗位操作规程。 9、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数据安全法是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等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等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中所称数据特指以电子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对吗

【法律分析】数据安全法中所称数据不是特指以电子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我们可以知道,数据不仅仅指的以电子方式对信息的记录,还包括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是信息的表现形式和载体,可以是符号、文字、数字、语音、图像、视频等。数据和信息是不可分离的,数据是信息的表达,信息是数据的内涵。数据本身没有意义,数据只有对实体行为产生影响时才成为信息。数据可以是连续的值,比如声音、图像,称为模拟数据。也可以是离散的,如符号、文字,称为数字数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数据安全法生效是哪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也是国家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共7章55条。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随着《数据安全法》的正式出台,我国网络法律法规体系实现进一步完善,为后续立法、执法、司法相关实践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为数字经济的安全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向世界展示了数据安全治理的“中国方案”。数据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数据安全的上位法律,首次将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写进法律,并带动各行各业陆续出台标准细则。数据安全法立法目的及意义1、数据的监管实现了有法可依随着近些年数据安全热点事件的出现,如数据泄露、勒索病毒、个人信息滥用等,都表明对数据保护的需求越发迫切,因此有必要单独出台一部针对数据安全保障领域的法律来加强对数据的监管。2、提升了国家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数据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随着“大物云智移”等新技术的使用、全场景、大规模的数据应用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为有效提升数据安全的保障能力,需要一部法律来有效维护数据安全。3、促进了数字经济发展创新数据作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其自身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该法律的发布,标志着国家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4、扩大了数据保护范围《数据安全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包括电子数据和非电子形式的数据,这就对数据安全保障的范围提出了更广泛的要求,同时对数据的保护也更加完善。5、以数据开发利用促进数据安全《数据安全法》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增进人民福祉。6、深化数据安全体制建设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政务、社会、城市数字化转型快速发展。依据本法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明确数据责任主体,从统一化及可落地性出发,结合现有数据业务建设需求和建设情况全面优化管理体制,从而为我国数字化转型的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构建智慧城市、数字政务、数字社会提供法律依据。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什么制度

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数据安全法明确了6项数据安全制度:1、数据分类分级与核心数据保护制度。确立了依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分级的原则,要求国家网信部门协调编制重要数据目录,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地方、领域的目录编制和数据保护,特别强调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2、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工作协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3、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要求对于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4、数据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5、数据出口管制制度。要求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6、歧视反制制度。规定对我国采取相关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可以对其采取对等措施。综上所述,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第二十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数据安全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数据安全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的法律。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数据安全法实施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的法律。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根据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使用什么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第十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实施什么战略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而制定的。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中的创新应用受到国家的鼓励和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数据安全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数据数据保护制度“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数据保护制度。该部法律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立法目标,聚焦数据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数据安全审查等基本制度,并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这是我国首部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立法。《数据安全法》共有七章五十五条。 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目的为出发点,以数据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安全问题作为切入点,抓住了数据安全的主要矛盾和平衡点,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什么保护制度数据数据保护制度“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数据保护制度。该部法律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立法目标,聚焦数据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数据安全审查等基本制度,并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这是我国首部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立法。《数据安全法》共有七章五十五条。 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目的为出发点,以数据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安全问题作为切入点,抓住了数据安全的主要矛盾和平衡点,

数据安全法是什么?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数据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什么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第十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是我国第几部关于数据安全的律法

法律主观:《数据安全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的法律。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什么保护机制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分类分级的依据是: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实行分类分级。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按照数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和重要程度,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不同级别的数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数据处理者开展以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汇聚掌握大量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的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实施合并、重组、分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赴国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设立总部或者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数据处理者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数据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涉及重要数据和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报告;数据处理者发生解散、被宣告破产等情况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报告,按照相关要求移交或删除数据,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报告。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数据安全法规定哪些部门要制定相关标准。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数据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为了规范什么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数据安全保护法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在境外管辖上实现了突破1、《数据安全法》对“数据”概念进行补充和延伸。已生效的《网络安全法》并没有对“数据”进行定义,而采用“网络数据”(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和“个人信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两个概念,两个概念事实上已涵盖了公民参与网络活动中使用各类电子数据和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线下数据。由于立法角度差异,《数据安全法》直接简明扼要地将“数据”定义为“任何以电子或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其保护范围较《网络安全法》大大扩展,这一改变将电子化记录与其他方式记录的信息统一纳入数据范畴,既符合数字化时代的信息安全要求,又适应了数字经济时代整体信息保护和整体信息安全的新要求。2、《数据安全法》已具备一定“域外效力”,为反制国外相关法律的“长臂管辖”提供了法理依据。与《网络安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相比,《数据安全法》更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开展数据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今,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数据的收集和存储早已突破了国界的限制,如欧盟的GDPR已极大扩展了其域外数据安全管辖权范围。GDPR更注重效果原则,只要在客观效果上构成对本国或本地区自然人个人数据的处理,就受GDPR管辖。《数据安全法》引入“域外效力”对保护我国国家主权和公民个人权利意义十分重大。3、两部法律均提到了“重要数据”这一概念,但受限于实践中掌握尺度问题,均未明确界定其范围。《网络安全法》对重要数据的分类保护以及出境做了规定。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对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设立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也做出了规定。虽然两部法律均未对重要数据范围进行界定,但可通过相关其他法律及规则定义进行识别和借鉴,比如:2019年5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化办公室公布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对“重要数据”明确界定为:“重要数据,是指一旦泄露可能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如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面积人口、基因健康、地理、矿产资源等。重要数据一般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信息、个人信息等”。4、《数据安全法》确立了全新的“数据安全评估制度”,评估范围更广。在《网络安全法》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均规定了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制度,但上述制度仅限于数据或重要数据出境过程中的评估。如《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而《数据安全法》所规定的数据安全评估,范围更广,针对重要数据处理者的全部数据活动。《数据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本组织掌握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数据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从执法案例分析纵观《网络安全法》2018年1年的执法案例,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合规风险主要集中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内容审核、网络产品和服务等五个方面。由于《数据安全法》尚未正式执行,我们也可以参考网络安全法执法重点和处罚措施,对于企业合规具有借鉴意义,对于网络安全从业者,有助于避开企业网络、信息安全雷区,完善企业自身网络安全防御体系。1、《网络安全法》主要责任主体为网络运营者。对于企业而言,根据《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3款的规定,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结合执法案例具体而言,责任主体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具有信息发布功能的网站及平台(比如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百度、今日头条)的运营者;网络科技/技术公司;学校、学院及其他事业单位。《数据安全法》的主要责任主体是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在“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二十七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有说明。2、《网络安全法》主要执法机构: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尽管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或指引告知各个执法部门的主要执法范围,但根据2018网络执法案例来看,各部门大致执法点如下图所示。《数据安全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规定了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具体各部门的执法关注点要等一年后的执法案例分析。

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什么制度

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数据安全法明确了6项数据安全制度:1、数据分类分级与核心数据保护制度。确立了依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分级的原则,要求国家网信部门协调编制重要数据目录,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地方、领域的目录编制和数据保护,特别强调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2、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工作协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3、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要求对于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4、数据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5、数据出口管制制度。要求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6、歧视反制制度。规定对我国采取相关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可以对其采取对等措施。综上所述,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第二十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数据安全法是哪一年通过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等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等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几月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也是国家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共7章55条。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随着《数据安全法》的正式出台,我国网络法律法规体系实现进一步完善,为后续立法、执法、司法相关实践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为数字经济的安全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向世界展示了数据安全治理的“中国方案”。数据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数据安全的上位法律,首次将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写进法律,并带动各行各业陆续出台标准细则。数据安全法立法目的及意义1、数据的监管实现了有法可依随着近些年数据安全热点事件的出现,如数据泄露、勒索病毒、个人信息滥用等,都表明对数据保护的需求越发迫切,因此有必要单独出台一部针对数据安全保障领域的法律来加强对数据的监管。2、提升了国家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数据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随着“大物云智移”等新技术的使用、全场景、大规模的数据应用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为有效提升数据安全的保障能力,需要一部法律来有效维护数据安全。3、促进了数字经济发展创新数据作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其自身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该法律的发布,标志着国家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4、扩大了数据保护范围《数据安全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包括电子数据和非电子形式的数据,这就对数据安全保障的范围提出了更广泛的要求,同时对数据的保护也更加完善。5、以数据开发利用促进数据安全《数据安全法》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增进人民福祉。6、深化数据安全体制建设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政务、社会、城市数字化转型快速发展。依据本法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明确数据责任主体,从统一化及可落地性出发,结合现有数据业务建设需求和建设情况全面优化管理体制,从而为我国数字化转型的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构建智慧城市、数字政务、数字社会提供法律依据。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规定了什么内容?

数据数据保护制度“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数据保护制度。该部法律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立法目标,聚焦数据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数据安全审查等基本制度,并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这是我国首部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立法。《数据安全法》共有七章五十五条。 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目的为出发点,以数据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安全问题作为切入点,抓住了数据安全的主要矛盾和平衡点,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什么保护制度数据数据保护制度“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数据保护制度。该部法律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立法目标,聚焦数据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数据安全审查等基本制度,并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这是我国首部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立法。《数据安全法》共有七章五十五条。 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目的为出发点,以数据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安全问题作为切入点,抓住了数据安全的主要矛盾和平衡点,

数据安全法是什么?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什么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第十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哪年实施

数据安全法开始实施的时间2021年9月1日起。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的法律。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是中国实施数据安全监督和管理的一部基础法律,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提升国家数据安全的保障能力和数字经济的治理能力。《数据安全法》与已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密码法》及同时实施的《个人信息法》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中国数据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成为推动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坚实“防火墙”。近年来,中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到39.2万亿元人民币,占GDP的38.6%,居世界第二位,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因此,防范数据安全风险、构建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完善数据安全治理机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数据安全法》的实施,将改变长期以来对数据的“重搜集、轻保护”现象,树立全民数据安全保护理念,为企业数据安全“保驾护航”,全面提升政府数据安全保护和数字经济治理能力,推动数字经济的国际合作和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一章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什么保护制度

数据安全法建立健全什么管理制度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我国《数据安全法》规定,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法律依据《数据安全法》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数据安全法》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法里的数据指什么

法律主观:《数据安全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2021年的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的法律。法律客观:《数据安全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什么以及

1、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分类分级的依据是: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实行分类分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安全什么机制

数据数据保护制度“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数据保护制度。该部法律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立法目标,聚焦数据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数据安全审查等基本制度,并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这是我国首部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立法。《数据安全法》共有七章五十五条。 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目的为出发点,以数据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安全问题作为切入点,抓住了数据安全的主要矛盾和平衡点,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什么保护制度数据数据保护制度“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数据保护制度。该部法律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立法目标,聚焦数据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数据安全审查等基本制度,并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这是我国首部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立法。《数据安全法》共有七章五十五条。 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目的为出发点,以数据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安全问题作为切入点,抓住了数据安全的主要矛盾和平衡点,

数据安全法所指的数据不包括

数据安全法中所称数据不是特指以电子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我们可以知道,数据不仅仅指的以电子方式对信息的记录,还包括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是信息的表现形式和载体,可以是符号、文字、数字、语音、图像、视频等。数据和信息是不可分离的,数据是信息的表达,信息是数据的内涵。数据本身没有意义,数据只有对实体行为产生影响时才成为信息。数据可以是连续的值,比如声音、图像,称为模拟数据。也可以是离散的,如符号、文字,称为数字数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数据安全法是如何规定的?

《数据安全法》规定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数据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数据安全法开始实施的时间是

数据安全法开始实施的时间2021年9月1日起。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的法律。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是中国实施数据安全监督和管理的一部基础法律,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提升国家数据安全的保障能力和数字经济的治理能力。《数据安全法》与已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密码法》及同时实施的《个人信息法》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中国数据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成为推动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坚实“防火墙”。近年来,中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到39.2万亿元人民币,占GDP的38.6%,居世界第二位,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因此,防范数据安全风险、构建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完善数据安全治理机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数据安全法》的实施,将改变长期以来对数据的“重搜集、轻保护”现象,树立全民数据安全保护理念,为企业数据安全“保驾护航”,全面提升政府数据安全保护和数字经济治理能力,推动数字经济的国际合作和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一章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的域外效力有哪些?

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在境外管辖上实现了突破1、《数据安全法》对“数据”概念进行补充和延伸。已生效的《网络安全法》并没有对“数据”进行定义,而采用“网络数据”(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和“个人信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两个概念,两个概念事实上已涵盖了公民参与网络活动中使用各类电子数据和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线下数据。由于立法角度差异,《数据安全法》直接简明扼要地将“数据”定义为“任何以电子或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其保护范围较《网络安全法》大大扩展,这一改变将电子化记录与其他方式记录的信息统一纳入数据范畴,既符合数字化时代的信息安全要求,又适应了数字经济时代整体信息保护和整体信息安全的新要求。2、《数据安全法》已具备一定“域外效力”,为反制国外相关法律的“长臂管辖”提供了法理依据。与《网络安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相比,《数据安全法》更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开展数据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今,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数据的收集和存储早已突破了国界的限制,如欧盟的GDPR已极大扩展了其域外数据安全管辖权范围。GDPR更注重效果原则,只要在客观效果上构成对本国或本地区自然人个人数据的处理,就受GDPR管辖。《数据安全法》引入“域外效力”对保护我国国家主权和公民个人权利意义十分重大。3、两部法律均提到了“重要数据”这一概念,但受限于实践中掌握尺度问题,均未明确界定其范围。《网络安全法》对重要数据的分类保护以及出境做了规定。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对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设立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也做出了规定。虽然两部法律均未对重要数据范围进行界定,但可通过相关其他法律及规则定义进行识别和借鉴,比如:2019年5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化办公室公布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对“重要数据”明确界定为:“重要数据,是指一旦泄露可能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如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面积人口、基因健康、地理、矿产资源等。重要数据一般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信息、个人信息等”。4、《数据安全法》确立了全新的“数据安全评估制度”,评估范围更广。在《网络安全法》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均规定了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制度,但上述制度仅限于数据或重要数据出境过程中的评估。如《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而《数据安全法》所规定的数据安全评估,范围更广,针对重要数据处理者的全部数据活动。《数据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本组织掌握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数据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从执法案例分析纵观《网络安全法》2018年1年的执法案例,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合规风险主要集中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内容审核、网络产品和服务等五个方面。由于《数据安全法》尚未正式执行,我们也可以参考网络安全法执法重点和处罚措施,对于企业合规具有借鉴意义,对于网络安全从业者,有助于避开企业网络、信息安全雷区,完善企业自身网络安全防御体系。1、《网络安全法》主要责任主体为网络运营者。对于企业而言,根据《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3款的规定,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结合执法案例具体而言,责任主体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具有信息发布功能的网站及平台(比如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百度、今日头条)的运营者;网络科技/技术公司;学校、学院及其他事业单位。《数据安全法》的主要责任主体是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在“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二十七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有说明。2、《网络安全法》主要执法机构: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尽管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或指引告知各个执法部门的主要执法范围,但根据2018网络执法案例来看,各部门大致执法点如下图所示。《数据安全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规定了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具体各部门的执法关注点要等一年后的执法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在什么管辖上实现了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在境外管辖上实现了突破关于境内外数据安全风险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解读:表明我国数据安全法属于长臂管辖,境外组织触犯本法同样要追责。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解读:明确了数据、数据处理、数据安全的定义,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处理者都要按照本法的要求进行数据安全的建设。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解读:在数据跨境传输方面,我国鼓励数据处理者进行国与国之间的数据流通,在数据安全标准制定方面我国后来居上,参与到众多国际化标准制定当中。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解读:如果要向境外传输数据,数据不能被转发到国外司法或者执法机构的平台中。境内外关联公司,如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进行的数据传输,客户要同时遵守我国与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将境内法律的适用范围通过合同扩大到境外主体上。

数据安全法在什么等法律的基础上规定了有关数据歧视的对等措施

《数据安全法》参考国际投资与贸易中的对等原则,规定了数据歧视对等原则。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而此次《数据安全法》也充分考虑了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面对智能化公共服务时可能存在一些障碍,要求在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在提升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的基础上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务院什么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修订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数据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什么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第十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什么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等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等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什么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

1、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分类分级的依据是: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实行分类分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品安全英语作文_700字

Dear editor, I"m writing to tell you something about the problem of food safety。 A couple of days ago,one of my clas *** ates bought a bag of food from a supermarket。 Some roommates were invited to enjoy the food。 Unfortunately,after finishing it,all of them got poisoned and had stomachaches with their faces pale。 They were quickly sent to a nearby hospital。 A doctor examined them and gave them some medicine。 They were out of danger soon after taking the medicine。 A couple of days ago,one of my clas *** ates bought a bag of food from a supermarket。 Some roommates were invited to enjoy the food。 Unfortunately,after finishing it,all of them got poisoned and had stomachaches with their faces pale。 They were quickly sent to a nearby hospital。 A doctor examined them and gave them some medicine。 They were out of danger soon after taking the medicine。 This accident made me realize the seriousness of the food safety problem。 I sincerely hope that the whole society pay much more attention to food safety。 This accident made me realize the seriousness of the food safety problem。 I sincerely hope that the whole society pay much more attention to food safety。 Yours, Yours, Li Hua 十大垃圾食品: Top 10 junk food: 1。 油炸类食品 fried foods 1. Fried foods 2。 腌制类食品 Pickled foods 2. Pickled foods 3。加工类肉食品 Processing of meat products 3. Processing of meat products 4。饼干类食品(不含低温烘烤和全麦饼干) Biscuit categories of food (excluding low-temperature baking and whole wheat biscuits) 4. Biscuit categories of food (excluding low temperature baking and whole wheat biscuits) 5。汽水可乐类食品 Soft drinks Coke products 5. Soft drinks coke products 6。方便类食品(主要指方便面和膨化食品) Convenience foods (mainly referring to instant noodles and expanded food) 6. Convenience foods (mainly referring to instant noodles and expanded food) 7。罐头类食品(包括鱼肉类和水果类) Canned foods (including meat and fish and fruit) 7. Canned foods (including meat, fish and fruit) 8。 话梅蜜饯类食品(果脯) Hua Mei preserves the categories of food (Preserves) 8. Hua Mei preserves the categories of food (preserves) 9。冷冻甜品类食品(冰淇淋、冰棒和各种雪糕) Frozen dessert products (ice cream, popsicles and all kinds of ice cream) 9. Frozen sweet products (ice cream, popsicles and all kinds of ice cream) 10。烧烤类食品 Barbecue food 10. Barbecue food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数据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数据安全法的定义

法律主观:《数据安全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2021年的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的法律。法律客观:《数据安全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数据安全法于什么时候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也是国家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共7章55条。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随着《数据安全法》的正式出台,我国网络法律法规体系实现进一步完善,为后续立法、执法、司法相关实践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为数字经济的安全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向世界展示了数据安全治理的“中国方案”。数据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数据安全的上位法律,首次将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写进法律,并带动各行各业陆续出台标准细则。数据安全法立法目的及意义1、数据的监管实现了有法可依随着近些年数据安全热点事件的出现,如数据泄露、勒索病毒、个人信息滥用等,都表明对数据保护的需求越发迫切,因此有必要单独出台一部针对数据安全保障领域的法律来加强对数据的监管。2、提升了国家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数据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随着“大物云智移”等新技术的使用、全场景、大规模的数据应用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为有效提升数据安全的保障能力,需要一部法律来有效维护数据安全。3、促进了数字经济发展创新数据作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其自身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该法律的发布,标志着国家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4、扩大了数据保护范围《数据安全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包括电子数据和非电子形式的数据,这就对数据安全保障的范围提出了更广泛的要求,同时对数据的保护也更加完善。5、以数据开发利用促进数据安全《数据安全法》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增进人民福祉。6、深化数据安全体制建设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政务、社会、城市数字化转型快速发展。依据本法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明确数据责任主体,从统一化及可落地性出发,结合现有数据业务建设需求和建设情况全面优化管理体制,从而为我国数字化转型的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构建智慧城市、数字政务、数字社会提供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什么建设

《数据安全法》规定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数据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数据安全法包含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数据安全法中所称数据不是特指以电子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我们可以知道,数据不仅仅指的以电子方式对信息的记录,还包括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是信息的表现形式和载体,可以是符号、文字、数字、语音、图像、视频等。数据和信息是不可分离的,数据是信息的表达,信息是数据的内涵。数据本身没有意义,数据只有对实体行为产生影响时才成为信息。数据可以是连续的值,比如声音、图像,称为模拟数据。也可以是离散的,如符号、文字,称为数字数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什么保护制度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数据保护制度。该部法律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立法目标,聚焦数据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数据安全审查等基本制度,并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这是我国首部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立法。《数据安全法》共有七章五十五条。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目的为出发点,以数据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安全问题作为切入点,抓住了数据安全的主要矛盾和平衡点,是我国数据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基础性法律。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什么制度

数据安全法建立健全什么管理制度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我国《数据安全法》规定,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法律依据《数据安全法》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数据安全法》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数据安全是什么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等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等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内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于何时实施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一部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2020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内容共7章51条,提出国家将对数据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开展数据活动必须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正式落地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我国首部针对数据安全的法律是什么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数据保护制度。该部法律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立法目标,聚焦数据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数据安全审查等基本制度,并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这是我国首部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立法。《数据安全法》共有七章五十五条。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目的为出发点,以数据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安全问题作为切入点,抓住了数据安全的主要矛盾和平衡点,是我国数据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基础性法律。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数据安全法的规定是什么?

《数据安全法》规定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数据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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