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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护理病历质量的措施和效果比较分析

提高护理病历质量的措施和效果比较分析   护理病历是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是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资料之一,下文是提高护理病历质量的措施和效果比较论文   摘 要 :目的:对照新出台的《护理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找出护理文书书写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提高护理病历书写甲级率。方法:2009年5月起采用对病历护士进行护理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的培训、制定护理文书缺陷本、组成科室护理文书质控体系、制定相应奖罚措施等改变原来护理病历质控形式。结果:2009年1月~2009年4月出院护理病历甲级率为75.1%,2009年5月~2009年8月出院护理病历甲级率为96.29%。1~4月与5~8月相比,甲级率提高了21.19%。结论:要提高护理病历书写质量,就从每一个护士做起,加强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及专科业务知识学习;责任护士质控运行期病历,质控护士质控终末期病历及相应的奖罚措施等。   关键词:护理病历;质量;措施;效果   护理病历是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是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资料之一;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护理文件,是衡量医院护理质量的重要依据[1];不仅反映了护士的业务素质,也是维护护患双方在护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法律性文件。针对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护理文书中存在的一些缺陷,护理部依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对护理病历文书的书写格式、记录原则、内容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制定了《护理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本科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改进措施,使2009年5月~2009年8月出院护理病历甲级率为96.29%,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2009年1月~2009年4月对本科出院护理文书进行质控,发现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护理记录方面,存在涂改,时间位点与医嘱不一致,缺乏个性化护理记录,个性化健康教育指导及连贯性等。护理文书涂改,皮试和输血无双签字,代签名,无证护士无有证护士签名,漏页等单项否决项目。根据评判标准,发生单项否决项目的即为丙级病历,90分以上的即为甲级病历。2009年5月后采取改进措施对2009年5月~8月护理文书进行质控管理,发现单项否决项目明显减少,护理记录质量也较前提高。   1.2 方法   1.2.1 进行护理病历书写培训:对科室护士进行护理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的培训,组织全科护士认真学习《护理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的有关内容,逐字逐句理解和记忆、熟练掌握和运用护理程序,提高各级护理人员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全科护士掌握护理病历书写质量标准,并要求按标准来进行护理病历的书写;对护理病历文书的书写格式、记录原则、内容要求按《评估标准》做详细的规定要求。   1.2.2 制定护理文书缺陷登记本:制定护理文书缺陷登记本,采取护士自查自纠,通过平时工作中人人来发现问题,起到互相督促、互相纠正、与此提高护理文书质量为目的。平时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在缺陷本上,并给以高护理文书质量为目的。平时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在缺陷本上,并给以评,对非共性的针对个人具体实例进行导督[2]。   1.2.3 护理文书质控体系的建立:建立多重护理质控组织,实行从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到终末质量的`三层四重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按个人自查——责任护士分床质控——终末病历质控护士进行质控,同时护理部文书质控组采取每月抽查运行期病历的方式进行。个人严格按照书写规范进行文书书写和自查,从个人环节杜绝文书缺陷。按床位将病历分配到个人,每人分管3~4个患者,并负责相应病床的护理病历及健康教育的落实情况;责任护士定期对护理文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登录到护理文书缺陷本上,以备相关护士进行修改及完善;出院病历由主班护士对病历终末质量进行检查,完善,最后由护理文书质控护士具体负责护理文书终末质量并督导工作,对督导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点评、指导、限期整改、已达到质量的持续控制[3]。护士长随时检查指导,督导护士在实践中不断提高书写水平。   1.2.4 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同时加强科内护士的业务学习,提高专业知识。坚持每周一次业务学习,每月一次护理查房与护理讲课,定期进行“三基”和专科知识的考试。鼓励护理人员参加各种成人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项目的学习,使护士在专科理论及应用上有所提高,为提高护理记录的质量打下扎实的基础。护士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保证护理病历文书质量的关键,护理病历书写质量反映了护士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护士缺乏护理病历书写的基本功,会影响对患者信息采集和治疗护理措施描述的准确性。根据科室特征制定专科护理病历模板,为科室护士提供较为直观的参照借鉴范本。   1.2.5 采取奖罚并进措施:为有效督导护士正确,及时完善护理文书,责任护士按时质控病历及健康宣教,科内制定了相应的奖罚措施,细化到每一项每一条给予评判及奖罚。护士相互检查登记于护理文书缺陷登记本上的问题,做到及时整改,及相应的奖罚。对发生单项否决(含有易导致医疗纠纷的病历缺陷内容)的护理文书的书写责任人及责任护士,除经济处罚外还应加强《评估标准》再学习,知其错误所在。对评选为优秀护理文书的给予奖励并作为范本让科室人员学习交流。   2 结果   通过对护理文书质控实时新的改进措施后,自2009年5月以来,按照本院《护理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对本病区存档病历进行检查,2009年5~8月出院护理文书甲级率为96.29%。统计结果见表1。   表1 2009年1月~4月与2009年5月~8月存档病历甲级率比较   比较项目   病历总数   甲级病历数   甲级率(%)   2009年1月~4月   366   275   75.1   2009年5月~8月   405   390   96.29   从表1可以看出,通过对护理文书质控实施改进措施后,2009年5月以来,护理文书甲级率明显提高。   3 讨论   3.1 护理文书是医院住院患者医疗文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护士记录患者生命体征、病情观察、医嘱及护理措施的客观资料;它记载了患者治疗护理的全过程,反映了病情演变的过程,护理记录起着重要的举证作用,是重要的法律依据[4]。实施当班护士认真书写,责任护士负责运行期病历质控,可有效发现护理文书中的一些缺陷,做到及时整改、及时完善、确保运行期病历符合要求,减少错误率,提高了护理病历的甲级率,同时也规避了护理风险,减少护理纠纷。由于运行期病历质量得到保证,质控护士对终末病历的质控负担也得到了大大的降低。   3.2 通过护理文书缺陷登记本的建立,让广大护士,尤其是低年资护士,起到共同学习护理文书书写要求与规范,提醒 广大护士应该注意的问题,使护士们较为直观的了解自己所写的护理病历存在哪些问题和缺陷,同时也为护士长进行护理质量管理提供了依据。   3.3 通过加强护理队伍的学习,提高了护士的整体专科理论知识水平,护士整体素质的提高既是保证护理记录质量的关键,也是职业素质的再提升;做到护理文书的正确、及时、客观、真实的记录,并为打造护理的精英团队奠定基础。   4 参考文献   [1] 陈彩芳,林庚声,陈惠英,等.护理病历书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病案,2005,6(11):12.   [2] 李月琴.护理文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护理研究,2006,20(6):1678.   [3] 叶丽娟.环节质控管理中设置首席护理质控尝试[J].护理学杂志,2008,23(7):50.   [4] 高 玲,柳文清.实施护理文书全面质量控制有效规避护理风险[J].国际护理学杂志,2007,26(8):865. ;

病历真实性应由谁认定

法律分析: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人为法院,当事人对病历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向法院提出,而不是向鉴定机构提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之规定,法院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亦最新作出了规定,即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私自打印别人病历

您要问的是私自打印别人病历会怎么样吗?解答如下:1、违反隐私法:私自打印别人的病历会违反隐私法和数据保护法,违反隐私法和数据保护法保护个人的隐私和个人健康信息,被发现侵犯了别人的隐私,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刑事处罚。2、侵犯个人权益:私自打印别人病历会侵犯别人的个人权益,包括个人隐私权和医疗信息的保密性。

小孩想休学一年,怎么开医院的病历证明?

休的时间长短和病情严重程度相关的,病情重的休假就长,通常是建休一周到两周。诊断病假单,。。我,。这有开。,,。要就在线交流,。建休病历本什么的。。。,

电子病历通常用几号字

浙江省电子病历规范里面规定浙江省电子病历的书写内容为五号字,16K纸张;其他省份就不一定,我看见XX军医院为五号字,A4纸张;

大病历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的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二者应当标注页码。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

病历书写不规范的病历叫

瑕疵病历。根据查询找法网显示。1、病历资料是最主要、最重要的鉴定材料之一。当事人对病历资料提出异议的,法院应首先审查是否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病历构成瑕疵病历。2、在此基础上,法院应区分系形式上的瑕疵,还是实质上的瑕疵,由此确定不同的法律后果。病历资料造成鉴定无法客观进行的,则应终止鉴定。

病历修改允许几处修改

病历是不允许修改的。围绕修改病历情况的讨论在医院从未间断过,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几乎没有医院不修改病历。特别是在医院评审、评优活动前,为了达到理想的甲级病案率,个别医院病历的返修率达到100%。无章无序的修改不能保证病历质量。在规定时效内真实的修改病历是允许的。近年来,因发现病历书写内容与诊治实际情况不符而引发诉讼的案例大量增加。患者可能说不清医疗技术问题的是与非,但是由于他们亲身接受诊治和明白基本过程。所以当患者对医疗服务工作有疑义而通过复印和检查病历发现记录内容与事实不符时,患者及家属就会将承受治疗损害后果的痛苦转化为发现医师失实记录的愤怒,医疗纠纷多数会升级为诉讼。HONGYI住院病历允许合理修改住院病历允许合理修改。允许修改病历有行业文件支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是第一个由卫生部颁发的关于病历书写的指令性工作文件,其中第7条和第8条分别规定:“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文件还规定修改错字应当用双线画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可见,修改病历是被允许的。但是,文件允许的正确修改是针对文字错误进行的,如果在病历书写过程中发生了与书写水平有关的文字错误。如错字、别字、漏字、语句不通,标点符号、部分内容如页码缺失等,比如将王姓写成网,患者本身不姓网,应该改回正确的王。记录错误有时还会发生在男、女性别,左、右、上、下部位等多种情况上。比如左侧卵巢病变。手术切除的是左侧病变,记录错写成右侧,因为治疗时并没有将右侧病变当成左侧病变错治,就可以对错误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HONGYI违背规范病历修改处罚!违背规范的病历修改时有发生,对于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应如何处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我们在对病历质量检查中发现,很多修改不仅超出了文字错误的范围,还远离了临床实际诊疗情况,包括入院时因忽略而没有发现的体征直接在入院记录中补写。没有为患者测血压却有血压数据,治疗中发生损害不给予诊断、不记入病历;主任在外地出差,却写有该主任的查房记录等等。对已经实施的治疗患者出现问题再进行修改才算篡改。病历对于整个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至关重要性。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干扰和影响到医疗事故鉴定,产生不良后果。为了掩饰医疗行为错误而进行的病历修改,无疑属违法行为。医院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伪造提供出具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病历出现矛盾或明显错误,由保存或控制病历一方举证或作出合理解释;如不能确认真实性作出不利于保存或控制病历一方的认定。病历确有涂改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的实质内容。应对不影响病历的实质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修改病历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要判决因推定过错而要承担的责任。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病历可以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和要求包括。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有纪录清楚、可辨。《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不属于上述修改情况的。应该认定为篡改。如果医方对病历的“修改”被法院认定为“篡改”,就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医方将因为篡改病历而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可直接判决医方败诉。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并且电子病历在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须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实践中还应保存好医务部门批准的手续,避免在诉讼中因无法举证而将己方陷于不利的地位。HONGYI病历修改的基本要求病历修改的原则和方式必须进行管理和控制,而明确修改方法是规范管理病历修改问题的前提。修改病历必须有内容和时间的限制,必须在一定的条件和原则控制基础上进行。具体细节建议在业内讨论,以下几点是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第一,医务人员对患者检查、治疗、护理等全部医疗服务工作即工作行为必须客观记录,包括诊断思维,治疗方案的实施,效果观察,诊治方案和患者知情同意的交流,患者病情的变化和转归等。这部分内容发生错误。既不允许直接修改,也不允许用画双横线的方式修改,要让人能看出错误是什么时间和如何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上级医师有无把关,问题发现、处置和补救是否及时有效,主管部门有无失职等。第二,允许修改但严禁篡改和伪造。特别强调要按照临床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医务人员所有的临床行为,包括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如何做的就如何记录。第三,修改病历必须有最终时间限制。无论有什么原因,无论病历质量如何,在患者出院和病历送入病案库存档后,住院病历即成为病案资料,都要原样保留,不允许再修改。

出院病历排列顺序

出院病历排列顺序如下:一、我院暂实行病历72小时归档制度。即病历在病人出院后72小时之内归入病案室。二、病历归档的时限性评价方式是根据病案室每月的《病历归档情况月报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包括:24小时档率、48小时归档率、72小时归档率等。三、归档日计算公式:(以72小时归档时间为例)1、工作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计算:病案首页的出院日期+72小时。2、节假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计算:出院日期+出院日期后的节假日天数+72小时。四、病案归档采取收、送结合的方式。1、病案室专人定期到病区收取出院病案,并双方签字。病案室专人收回病案后,当天在电脑中录入住院号进行签收登记。2、病区送归病案,由科室住院总或住院总安排本科室医生送至病案室进行电子签收归档。签收后,病案室打印交接单,接收人和送交人签字,交接单交由住院总保存。3、病案室负责定期催收病历。科室医师接到催收病历电话后在3日内将未及时归档的病历送至病案室。4、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接收归档病案时若发现有缺页、缺项、填写不全、严重玷污和破损等问题病历,有权拒收,由科室完善后当日送交病案室。五、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管理由治疗组负责,重点控制以下几个环节:1、 完整性及排列顺序。应首先检查并保证病案首页、出院小结、病例讨论记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告知同意书、手术文书、会诊单、护理文书、特殊 报告 粘贴单、 影像学检查报告、实验室检验报告、医嘱单、体温单、感染表等15个病历基本大项的完整,不得缺失,并按照本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进行排列。2、检查医患沟通及各类告知同意书的完整。病历归档前,科室医师根据本科特点及本次诊治的内容,检查各类告知同意书是否齐全,缺失的应及时补齐。3、保证检查及化验报告单的完整。病历归档前,医师应对各类检查化验报告单与医嘱逐一核对。未归入病历的报告单科室应该设置固定的地点分类存放。4、保证护理记录文书的完整。病历归档前,护理部应对护理评估、告知书、护理记录单、监测单、体温单等文书进行完整性质控,并按照记录时间排序。六、病历已到归档时间,但有检查化验没有出报告单的,先将病历归档,并在病历封面的右上角用铅笔注明所缺报告单的名称。待报告单出来后,当日送到病案室。七、科室迟归档的检查化验报告单补送到病案室时,如病历没有装订,直接由送交人放(贴)入病历。如病历已经装订,原则上不拆病历;科室必须写报告说明迟归原因,由科主任签字后交医务处审批;医务处批准后,再交病案室补入病历。补交到病案室的检查化验报告单要进行交接登记。八、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整理病历过程中发现有缺项,应及时通知科室住院总。住院总在接电话后当日对缺陷病案及时进行完善。病案室对缺项进行登记。九、病案归档前,病人如需复印病历,必须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否则病案室不予以复印:1、复印人证件齐全;2、病历资料符合归档病历质量要求。对于满足复印条件的,由本科医生携病历陪同病人到病案室复印后再带回科室。科室不得将病历交给病人,更不得将病历私自带至院外复印;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科室承担。十、病历归档前,因医疗纠纷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先完善病历内容,再进行封存,封存件交病案室保存。病历启封后,科室应整理病历再进行归档。

内科护理病历的书写规范?

具有合法的执业护士资格的护理人员根据医嘱和病情,对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进行的客观记录: 1、逐条理解医嘱意义和要求,并与各条医嘱对应,回答执行情况和结果,不恰当、不明白、不清楚的医嘱要及时询问,避免承担错误的直接责任。 2、以病情、医嘱为记录主体,同时体现各专科业务护理常规内容,并与医生及时沟通,保持与医嘱的一致性,不仅有阳性表现,还应有重要的阴性表现。 3、根据病情、医嘱和护理常规,采用“问题——处理——效果”三段式的方法记录;针对问题,保持动态连续,不得中断。 4、记录内容描述要客观、具体、真实、及时,不随便写主观推断性语言、定论性的语言和笼统语言,不用护理诊断及分析相关因素。使用医学术语。 5、不使用描述忌语:如:通知医生未处理、病情稳定(尤其危重病人)大量饮水、效果待观、留观、继观、一般、尚可、再观、晨护、心内按摩、正肾、神清、输液顺毕、纠酸、(无原因)病人不在病房等。 6、“八重视”:重视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提高(医学知识、 护理常规、操作规范等);重视病人主诉、要求、病情变化及发生时间;重视医嘱的尊严,严格记录医嘱时间、内容、执行时间、效果;重视事件汇报时间、对象、事件和结果的及时妥当记录(必要时在记事本上记录);重视可能的危险、纠纷及事件,进行及时、妥当记录(必要时另备记事本);重视尊重病人“知情同意权”,处理前、中、后解释到位,并记录;重视签字的严肃性;重视各处记录和医疗病历在时间和内容上的一致性。 7、不涂改,错字划两道,一页上错字少于2处,黑蓝墨水,正确使用简写和外文,过敏用红笔记录于体温记录单相应处。 8、病情变化时,按问题重要性调整书……

求心外科住院病历书写格式,越详细越好 高分

当医生怎么不会的 ,病史采集、个人、既往、查体等

儿科病历书写内容

呵呵,要。

病历修改必须错字划双线后注明

病历修改必须错字划双线后注明的原因:病历是医生记录患者病情和治疗过程的重要文件,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患者诊断、治疗和预后评估至关重要。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医生的笔误、输入错误等,病历中可能会出现错字、误写等情况。这些错误可能会对医生的诊断和治疗产生误导,甚至可能对患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为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医生在发现病历有错误时必须进行修改,并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具体来说,医生应该用双线划掉错误的地方,并在其下方或旁边注明正确的文字。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标注出修改的位置,以便其他医生或护理人员阅读时能够准确理解正确的信息。同时,在修改处旁边签字并标明修改日期也是非常重要的步骤。这不仅可以避免出现混淆或误导的情况,还可以确保修改的可追溯性,以便在需要时进行查阅和验证。医生在修改病历时需要注意:1、医生应该使用标准的病历格式和医学术语使用标准的病历格式可以确保病历的统一性,使其易于阅读和理解。而使用标准的医学术语则有助于确保病历的准确性,避免因语言歧义而导致误诊或误解。医生应该遵循相关的病历书写规范和标准,以确保病历信息的规范性和一致性。2、医生应该在修改处详细记录修改的过程修改病历时,医生应该记录修改的原因、修改的时间和修改的人员等信息。这有助于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为后续的医疗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在修改处详细记录修改过程也有助于避免误解和争议,确保医生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决策的一致性和连续性。3、医生应该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病历中包含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医生应该谨慎处理这些信息,并遵守相关的隐私保护法规和规定。在修改病历时,医生应该确保不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避免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或损害。医生应该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为其提供安全的医疗环境和信任的医疗关系。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

  病历是重要的医学文献,它是病人疾病发生、发展、转归、以及整个治疗过程的原始记录。下文是病历归档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一   一、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篇   (一)所有病历随病人出院即送至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   (二)部分病历病理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归档时仍未能回报者,亦应先将病历归档,待结果回报后送病案室将病历补充完整。   (三)死亡患者病历也按上述要求归档。进行死亡病例讨论需由科室重新将病历自病案室借出,借阅执行《病历借阅制度》中相关规定。   (四)病案室工作人员随时至住院处进行病历回收工作,并做好登记签字手续。   (五)各病区在患者办理出院前将病历整理完毕,并由病区人员送至住院处填写交接记录双方签字认可。   (六)所有归档病历均要求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及质控医师签字在归档前完成。不能完成者按未及时归档病历处理。   (七)未能按时归档的病历纳入病历质量总评、通报全院并进行相应奖金、工资处罚。   (八)病历丢失一份扣相关责任人1000元,病历遗失出现医疗纠纷的除经济处罚外责任人承担由病历遗失造成的其他责任。   二、病历借阅规定   (一)病历属于医院的特殊档案资料,实行封闭式管理模式。   (二)患者无权借阅及携带本人病历。   (三)其他医疗机构无权借阅医院病历。   (四)所有借出病历3日内必须归还,如需再次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其中医务、质控、医保、农合办等调阅的病历应在检查完毕后当日归还。   (六)病历实行封闭式管理,根据特殊要求对以下4种情况实施有限借阅,原则为只能借阅归档后的病历,对于未归档的病历一律不得借出。   1、医院经治医师调阅再次入院患者病历时,借阅者必须为经治医师,如为非经治医师或实习(进修)医师,则须持有经治医师签字的借条,双方签字后方可借阅。   2、进行临床教学或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时,借阅者必须为死亡(危重、疑难)患者所在科室医师,如为实习医师或进修医师则执行双签字制后方可借阅。   3、特殊情况需借阅病历的,需持有医务处盖章的借阅申请方可借阅。   4.病历借回完善,须3日内归还,否则按未归档病历对待,纳入未归档范围予以通报及相应奖金、工资处罚(超过7天,每天扣罚当事人100元至归还止。   七、除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外所有病历不得借出病案室,包括以下情况:   1、护理部及各病区护士(长)对护理记录进行质控检查。   2、药药剂科查阅相关资料。   3、医保、农合、医务、质控等检查(尽可能在病案室进行)。   4、所有病历复印工作。   5、研究生课题研究需持有带教医师(医院正式职工)签   字的查阅申请,仅允许在病案室内查阅,且查阅人必须为参加课题者,每次查阅不得超过20份。   6、本院医师从事科研课题研究需查阅病历时,仅允许在病案室内进行,且只能查阅本人经治患者的病历。   8、除此之外未说明的其他情况。   (八)对借阅的病历应妥善保管,严令禁止涂改、拆散、丢失、转借他人、带离院外、复印或者复制,如出现此类情况,经核实后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历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师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并签名。   第三条 住院医师负责病历书写,主治医师负责病历的审核。特殊情况由科室主治以上医师书写。实习医师不能代替住院医师书写入院记录,其书写的病程记录及进修医师、研究生书写的病历内容须本院上级医师审核签字。科主任是病历管理的责任人。医务处负责病历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病历检查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按时填写“北京医院出科病历检查表”。各科科主任每季度应至少抽查10份本科室病历,了解病历书写情况,加强病历书写管理。   第五条 医务处组织专家对每份出院病历进行检查,并建立专业人员的技术档案,将病历书写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评选先进、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六条 病历检查的重点   (一)病历书写是否真实、清晰,表达是否准确。   (二)各项记录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1各项记录完成时间   入院记录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出院记录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死亡记录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手术记录由术者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抢救记录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2病程记录时间   病危患者随时记录病情变化,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   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   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   术前及出院前一天需有病程记录。   手术患者的病程记录中要反映术前术者看患者的情况。   有手术前、后麻醉医师查看患者的记录。   术后前三天每天至少记录一次病程。   患者住院时间超过一个月,每月须做一次病情小结。   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须写交、接班记录。   3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患者入院48小时内必须有主治以上医师查房及初步诊断治疗意见。   患者入院72小时必须有副主任(含)以上医师查房及初步诊断治疗意见。   疑难患者必须有副主任以上医师查房及病例讨论记录。   病危患者每天要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病重患者至少3天有一次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病情稳定患者5天内必须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4需要手术、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有知情同意书。   第七条 各临床科室、科主任、医务处要认真做好环节病历检查和终末病历质量检查,科主任应加强对环节病历抽查工作。病历回病案室前,科病案委员或主治医师负责病历全面检查并填写检查表,检查表随出院病历一起完成,由病案室收回。医务处组织专家对病历作出质量评估。   第八条 医务处每季度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科病历管理情况。   第三章 病历检查结果的奖罚   第九条 每出现一份乙级病历扣奖金200元;每出现一份丙级病历扣奖金800元。科主任根据当事医师病历缺陷中的责任大小处罚至个人。   第十条 年度内出现一份丙级病历或三份乙级病历者还将受到以下处理   (一)主治医师或以上:医院延缓聘用新晋升的技术职称一年。   (二)住院医师:延迟一年进入下一阶段培训。   (三)研究生:取消留院资格。   (四)进修生:取消进修生资格,改为参观学习,不发结业证。   (五)对当事人所在科室主任予以全院通报。   第十一条 对病历其他缺陷纳入千份制管理扣分。   第十二条 对终未病历质量检查评分   积分前3名者,对该治疗组医生奖励2000元,奖励科室1000元。对积分后3名者,每科扣除奖金2000元。   第十三条 有丙级病历或全年共发生3%乙级病历的科室不能参加先进科室、先进党支部的评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乙级病历定义   存在以下重大质量缺陷之一者为乙级病历   (一)首页医疗信息未填写。   (二)传染病漏报。   (三)缺首次病程记录或首次病程记录中缺主要诊断的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及诊疗计划。   (四)缺由主治及以上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的诊疗方案(或手术方案)。   (五)危重患者住院期间缺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查房记录。   (六)缺手术记录。   (七)死亡病例缺死亡前的抢救记录。   (八)缺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九)开展的新手术(技术)与大型手术缺由科主任或授权的上级医师的签名确认。   (十)缺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同意书或缺患者(委托人)签字。   (十一)缺对诊断、治疗起决定性作用的辅助检查报告单。   (十二)有证据证明病历记录系拷贝行为导致的原则性错误。   (十三)缺整页病历记录造成病历不完整。   (十四)有明显涂改。   (十五)在病历中模仿他人或代替他人签名。   第十五条 丙级病历定义。在终末病历中缺入院记录(实习医师代写视为缺入院记录)或存在三项以上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缺陷。   第十六条 环节病历检查为患者仍在住院中,对病历重点环节的检查。   第十七条 终末病历质量检查是指病历回病案室存档前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8日修订通过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医务处负责解释。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三   一、我院暂实行病历72小时归档制度。即病历在病人出院后72小时之内归入病案室。   二、病历归档的时限性评价方式是根据病案室每月的《病历归档情况月报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包括:24小时档率、48小时归档率、72小时归档率等。   三、归档日计算公式:(以72小时归档时间为例)   1、工作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计算:病案首页的出院日期+72小时。   2、节假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计算:出院日期+出院日期后的节假日天数+72小时。   四、病案归档采取收、送结合的方式。   1、病案室专人定期到病区收取出院病案,并双方签字。病案室专人收回病案后,当天在电脑中录入住院号进行签收登记。   2、病区送归病案,由科室住院总或住院总安排本科室医生送至病案室进行电子签收归档。签收后,病案室打印交接单,接收人和送交人签字,交接单交由住院总保存。   3、病案室负责定期催收病历。科室医师接到催收病历电话后在3日内将未及时归档的病历送至病案室。   4、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接收归档病案时若发现有缺页、缺项、填写不全、严重玷污和破损等问题病历,有权拒收,由科室完善后当日送交病案室。   五、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管理由治疗组负责,重点控制以下几个环节:   1、 完整性及排列顺序。应首先检查并保证病案首页、出院小结、病例讨论记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告知同意书、手术文书、会诊单、护理文书、特殊报告粘贴单、 影像学检查报告、实验室检验报告、医嘱单、体温单、感染表等15个病历基本大项的完整,不得缺失,并按照本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进行排列。   2、检查医患沟通及各类告知同意书的完整。病历归档前,科室医师根据本科特点及本次诊治的内容,检查各类告知同意书是否齐全,缺失的应及时补齐。   3、保证检查及化验报告单的完整。病历归档前,医师应对各类检查化验报告单与医嘱逐一核对。未归入病历的报告单科室应该设置固定的地点分类存放。   4、保证护理记录文书的完整。病历归档前,护理部应对护理评估、告知书、护理记录单、监测单、体温单等文书进行完整性质控,并按照记录时间排序。   六、病历已到归档时间,但有检查化验没有出报告单的,先将病历归档,并在病历封面的右上角用铅笔注明所缺报告单的名称。待报告单出来后,当日送到病案室。   七、科室迟归档的检查化验报告单补送到病案室时,如病历没有装订,直接由送交人放(贴)入病历。如病历已经装订,原则上不拆病历;科室必须写报告说明迟归原因,由科主任签字后交医务处审批;   医务处批准后,再交病案室补入病历。补交到病案室的检查化验报告单要进行交接登记。   八、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整理病历过程中发现有缺项,应及时通知科室住院总。住院总在接电话后当日对缺陷病案及时进行完善。病案室对缺项进行登记。   九、病案归档前,病人如需复印病历,必须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否则病案室不予以复印:1、复印人证件齐全;2、病历资料符合归档病历质量要求。   对于满足复印条件的,由本科医生携病历陪同病人到病案室复印后再带回科室。科室不得将病历交给病人,更不得将病历私自带至院外复印;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科室承担。   十、病历归档前,因医疗纠纷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先完善病历内容,再进行封存,封存件交病案室保存。病历启封后,科室应整理病历再进行归档。猜您感兴趣: 1.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 2. 病历档案管理规定 3. 病历管理制度 4. 病历管理规定 5. 病历管理规定

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作品目录

西医部分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基本概念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原则及基本要求第三节 新规范的改动第二章 常用医疗文书第一节 住院病案首页书写规范及要求第二节 人院病历书写格式及要求第三节 人院记录书写规范及要求第四节 病程记录书写规范及要求第五节 手术同意书第六节 麻醉同意书第七节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第八节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第九节 病危(重)通知书第十节 医嘱第十一节 辅助检查报告单第十二节 出院记录第三章 常用医疗文书的范例第四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一节 病历首页(手册封面)的内容、式样及初(复)诊病历书写要求第二节 初(复)诊书写内容及示例第三节 急诊病历书写要求与示例第四节 急诊留观记录书写要求与示例第五章 各科室入院记录书写的专科特点及示例_第一节 消化内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节 内分泌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三节 呼吸内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四节 神经内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五节 肾脏病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六节 风湿性疾病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七节 心内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八节 血液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九节 精神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节 传染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一节 结核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二节 肿瘤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三节 老年病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四节 皮肤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五节 儿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六节 普通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七节 胸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八节 泌尿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九节 骨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节 神经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一节 心血管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二节 肝胆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三节 烧伤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四节 肛肠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五节 肾移植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六节 微创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七节 整形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八节 美容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九节 妇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三十节 产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三十一节 眼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三十二节 耳鼻喉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三十三节 口腔颌面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三十四节 高压氧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六章 病历内容及排列顺序第一节 运行病历排列顺序第二节 出院病案排列顺序护理部分第七章 总则第一节 基本概念第二节 护理文书书写的基本要求第八章 各种记录单书写的基本要求第一节 体温单第二节 医嘱单第三节 病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第四节 手术清点记录单附录一 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试行)附录二 卫生部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附录三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附录四 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附录五 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附录六 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

住院病历的书写顺序是什么样的啊

要先写首程的呀,但是如果你们医院没有要求,就无所谓了,不扣钱都OK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不包括中文和外文并重。病历书写的要求有,1、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2、书写时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3、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4、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病历规范书写,一方面可以保护患者权益,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医患双方发生误解、争执。(一)客观患者病情是实际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改变.按病人描述、实际检查结果客观书写病历,不掺杂主观的臆测.(二)真实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病历,能够真实地反映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归转.(三)准确医务人员书写用词力求准确,准确描述、分析患者病情,准确地诊断疾病.

病历内容包括哪些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病例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明确规定: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综合整理,病历的定义可归纳为:①是关于患者疾病发生、 发展、诊断、 治疗情况的系统记录;②是医疗活动过程中经过归纳、分析、整理,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档案及资料总和;③并不是过程中的所资料都是病历,比如一些临时性的文件;④病历在经病案管理人员整理后归档到病案室,病历将转变为病案;⑤具备法律效应。

病历的规范范文是什么?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范文住院病历姓名:性别:男年龄:5岁民族:出生地:婚况:未婚职业:单位:邮政编码:常住地址:入院时间:2002年4月13日10时病史采集时间:2002年4月13日10时病史陈述者:患儿母亲可靠程度:基本可靠发病节气:清明后主诉:反复发热、咳嗽5天现病史:缘患儿5天前无明显诱因下开始出现发热,咳嗽,有痰,鼻塞,呕吐胃内容物一次,曾多次到我院门诊求治,予中药及静滴先锋VI、鱼腥草治疗,症状未见改善。于今天再次来我院门诊求治,为求进一步系统治疗,遂由门诊收入院。入院时症见:患儿精神疲倦,发热,咳嗽,有痰,无气促,呕吐胃内容物一次,耳痛,无耳鸣,纳呆,睡眠差,大便烂,日三次,小便调。既往史:既往健康,否认水痘,麻疹,结核,肝炎病史。个人史:母孕期健康,足月顺产,第一胎,出生时体重、身高不详。出生时无窒息、缺氧史,无病理性黄疸,混合喂养,按时添加辅食,生长发育正常,智力正常,按时预防接种。过敏史:自诉清开灵过敏史,否认其他食物及药物过敏史。月经婚育史:家族史:父母健康。否认家族遗传病史。体格检查T37℃P92次/分R20次/分bp整体状况:望神:神志清楚,精神疲倦,表情正常。望色:正常面容,色泽偏白。【法律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入院不足8小时的病历怎么写

病人入院时间不足8小时,病历的书写应遵循以下几点:1、在病历的开头部分注明病人的入院时间和实际入院时长,明确指出不足8小时的情况。2、描述病人入院前的主要症状、疾病史、就诊原因、体格检查和初步诊断等信息。尽量详细记录病人的症状和体征,以便于后续的诊断和治疗。3、记录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计划。根据病人的情况,可以提出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建议。如果有必要,可以提前安排下一次的随访或复查。4、在病历的结尾部分,总结病人的入院情况和治疗计划。简要描述病人的主要问题和入院后的处理措施,以及后续的治疗建议或转归。

病人的病历法律规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规定了有关的病历资料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如入院志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情记录在8小时内完成,主治医生查房在48小时内完成,手术记录在24小时内完成,抢救记录在6小时内补记,出院记录在24小时内完成等,日常病情记录的次数也视病情的轻重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病历资料的书写。因为事后补记,很难保证病历资料的准确性。如果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历被封存,该完成的记录未完成,该项内容空缺,医疗机构就不能为已实施的医疗活动作证,更不能证明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用过错,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中将处于十分不利的位置或要承担过错责任。法律依据:《规定》吧明确要求医院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另外,患者及其近亲属、代理人都有权申请复印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院方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由院方保管,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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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规范

病历书写规范如下: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4、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5、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病历书写包括内容病例书写一般指入院病例的书写,包括一般情况、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查体、辅助检查、诊断等等内容。1、一般情况包括患者姓名、性别、种族、年龄、地址等情况。2、主诉现病史,需要描述患者住院主要原因为主诉,细化发病住院原因、时间、经过及现行病情,还需介绍入院途径等。3、既往史需要描述患者既往是否患有慢性病、传染病、手术情况、用药情况、过敏情况及输血等情况。4、个人史需要描述患者接种情况,冶游、吸烟饮酒等情况。5、家族史则需要描述患者家族中是否有家族聚集病或遗传疾病;如女性还需描述月经情况。6、系统查体包括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等人体八大系统简单情况。7、专科查体需要就本次住院疾病症状有针对性、专业性进一步性体格检查。8、辅助检查需要记录患者是否就本次住院疾病完善过相关检查,其结果怎样。

决策支持系统和电子病历的关系和区别

关系是密不可分,区别是服务对象不同。根据查询首都医科大学官网显示。1、通过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促进临床决策系统更加完善,决策支持系统能够根据电子病历使患者诊疗过程更加规范、有序、治疗效果更好,费用更低。因此,两者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2、区别是服务对象不同。决策支持系统的服务对象是医护人员。电子病历的服务对象是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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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不许复制的哦~很简单的~主诉就是用很简单的话描述~比如主因心前区疼痛3天加重一天 现病史 该患主因入院前三天,无明显诱因出现心前去疼痛,无偏瘫无呕吐等症,今日加重来我院收入我科。 加油哦~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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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来干嘛的?

高血压病病历实例

现代临床医学生物工程学杂志JOURNAL OF MODERN CLINICAL MEDICAL BIOENGINEERING2000 Vol.6 No.2 P.73-76高血压 (冠心病) 糖尿病 急性脑血管病(上接本刊第6卷第1期P64)【关键词】 高血压 糖尿病 脑梗死〔中图号〕 R 544.1 R 587.1 R743.3 〔〔文章编号〕 1008-634X(2000)02-0073-05病例及有关流行病学资料病例资料 我们收集了同时诊断为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和脑血管病(脑卒中)24例,均为广医一院住院病人,男12例,女12例,年龄50~77岁,平均59.63岁.先出现高血压病18例,先出现糖尿病6例.高血压按WHO1998年制定高血压诊断标准;2型糖尿病根据WHO标准诊断;脑梗死按全国第四届脑血管病会议制定诊断标准.脑卒中均在诊断为高血压和糖尿病后出现.14例有高血压和/或糖尿病、高脂血症家族史;10例有不同类型急性脑血管病家族史.24例中脑梗死8例,其中再发2例;腔隙性脑梗死13例,其中再发6例;脑血管血栓形成4例,其中再发2例;脑出血1例;高脂血症18例,糖尿病视网膜病变4例,典型心绞痛伴心电图改变或急性、陈旧性心肌梗塞6例.所有病例高血压及糖尿病均间歇治疗,未能理想控制.流行病学资料 少年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等――少儿成人病 小儿成人病指在儿童时期已开始发生、发展.到了成年时才出现症状的一些疾病,这些疾病有高血压,糖尿病和高血脂等.2型糖尿病在儿童和青少年中有增加的趋势.日本有一项研究资料表明:98%的儿童大动脉壁上已有脂肪沉积的病理变化.原发性高血压在小儿中少见,约占20~30%,近年来有增加的趋势.盐控制基因的发现可作为对家族中有高血压的儿童高血压发生的一种解释:当盐控制因素发生变化时,肾脏就会保留过多的盐,从而导致高血压、心脏病.即儿童患高血压的一个原因可能是盐基因变化的遗传机制.所以防治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等疾病应从儿童期做起,找出在儿童预防这些疾病的有效方法. 超重、肥胖是糖尿病与高血压等心血管病发病的危险因素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体重指数的正常范围是18.4~24.9.最新的亚太地区肥胖标准是体重指数

居民健康档案与病历的区别

按一般的介绍,健康档案是居民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健康保护、健康促进等)过程的规范、科学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实现多渠道信息动态收集,满足居民自我保健和健康管理、健康决策需要的信息资源。电子病历是医疗机构对门诊、住院患者(或保健对象)临床诊疗和指导干预的、数字化的医疗服务工作记录。是居民个人在医疗机构历次就诊过程中产生和被记录的完整、详细的临床信息资源。另一个从两个词的英文,电子病历(EMR,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电子健康档案(EHR,electronic health records)也可以看出,数据库所载内容是有差别的,一个针对患病,一个针对大健康范畴

门诊病历跟临床诊断的意思

病历(case history)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采集到的资料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临床诊断是指医生给病人检查疾病. 并对病人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作出分类鉴别,以此作为制定治疗方案的方法和途径。

二级病历质量监控由谁负责

病案室。第一,组建督查团队。43位质控专员(外科21位、内科22位)负责对本科室被抽查到的病历进行自查及院内优秀病历评议工作,同时对职能部门病历复核结果反馈进行签收、科室传达、督促整改等。医疗质控办作为职能部门,对科室自查病历进行复核。院级质控专家负责对临床提出争议的病历进行再次评定。第二,确定督查范围与抽样规则。终末病历质量督查覆盖全院43个临床科室,病历类型包括出院病历及死亡病历。病历抽取通过医疗质量督查系统,采取随机抽样方式从科室上月终末病历中抽取。第三,明确督查依据与标准。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上海地区病历质控标准2015版》对病历相关项目要求,针对手术科室、非手术科室进行结构化督查表单设计,包括《病历督查表》《优秀病历评议表》。第四,配套奖惩机制。针对科级质控专员及院级质控专员,依据其科室病历自查工作量及病历评议工作参与情况,给予相应绩效奖励。针对优秀病历,在给予病历相关三级医师奖励基础上,给予科级质控专员额外绩效奖励。针对乙级及丙级病历,要求科室进行整改,同时给予相关三级医师相应绩效扣罚,并减少质控专员常规绩效奖励(乙级病历无自查奖励)。第一,督查闭环流程设计。基于信息化督查系统,病历督查实现了以下闭环:督查方案下发、科室自查、质控复核、病历评议、反馈确认/整改。第二,辅助功能设计。在闭环流程设计基础上,系统新增微信消息提示、自评-复核结果分析、优秀/甲级病历经验共享等功能。基于院科两级质控管理体系构建的终末病历质量督查模式弥补了传统病历质量督查在人员、督查手段、工作负担等方面的不足,使病历质控工作稳定、高效推进。自2018年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病历督查份数稳步增长。

电子病历算证据吗?

算得,只要有电子签章就算

医疗机构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受损害的患者该如何维权?

现实问题柴某去年在甲医院做了一个阑尾切除手术,休养了半个月才出院,但出院后不久,柴某又开始觉得阑尾部位有隐隐的疼痛,到乙医院一检查,才知道原来手术没有做干净,还有一段阑尾没有切除。柴某找到甲医院要求赔偿,甲医院认为自身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但当柴某提出要求查阅病历时,甲医院却以这是医院内部文件为由拒绝提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柴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律师解答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难以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因此,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在这则案例中,医院拒绝提供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应推定医院有过错,由医院对柴某承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纠纷,一定是医疗事故吗?病历书写的小瑕疵也是一个很大的坑……

平常所说的医疗纠纷,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医疗事故。医疗本身行为的差错所引起的纠纷,虽然是医疗纠纷的主要内容,但是,看完以下案例,你也许从今以后不再马虎病历书写。 案例: 原告于2009年9月15日因高处坠落伤就诊北京某医院,入院诊断:左胫骨平台骨折、左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入院当日行“左小腿切开减压VSD负压吸引,外固定架外固定术”。2009年10月5日,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取髂骨植骨术。2009年10月10日清创、VSD负压吸引术。 原告出院后因为手术感染等原因,再次入住原来北京某医院。因为对医疗救治结果不满意,最后和医院对簿公堂。然而,医院败诉的原因让人大跌眼镜——病历书写瑕疵。 因为被告书写病历有17处明显问题,不能作为医疗过错鉴定材料,被法院终止鉴定。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病历鉴定,鉴定意见为: 原告在被告的住院病历记录存在书写不规范等瑕疵。 如: (1)入院首页中手术操作项中未记录完整住院期间所有手术操作。 (2)有部分手术操作缺少麻醉记录及手术记录。 (3)术前讨论左右胫骨混淆。 (4)术前讨论和术前小结矛盾。 (5)手术内固定物标签贴错顺序。 (6)医嘱配血次数和病程记录次数不符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摔伤后在被告处住院治疗,但是经过治疗后非但不能痊愈出院反而被转往其他医院继续治疗。虽然未能就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但是导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原因系被告提供的病历的真实性无法予以确认,同时该病历的完整性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丧失了依照该病历对被告的诊疗竹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基础和条件。而导致这一后果的发并非原告的过错所致,故在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存有疑义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下,被告就原告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费等请求,法院给予支持。 被告北京某医院赔偿原告患者医疗费等合理损失费917177.63元人民币。 (案例摘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98页) 案例的总结概括:患者状告医院,即使手术操作无过错,但是,病历书写如果有过错,造成医疗过错无法鉴定,则医院 赔偿患者各种合理损失。 因此,作为一名临床医生,除了苦练医疗基本功之外,客观、规范的书写病历一样显得尤其重要。

门诊病历需要盖章吗

门诊病历需要盖章。盖章证明:如果申请人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制门诊病历,在医疗机构受理后,指定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应当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将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在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的证明印记。医保异地报销规定如下:1、一般不能跨地区使用。2、特殊情况下,出差、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紧急住院医疗费用,应按照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办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费用报销。一般在急诊的情况下,允许就近诊治。治疗后,凭治疗医院出具的有效凭证回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3、另外如果已经退休的,身边子女在北京定居的,回参保地的医保中心申请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办好后就可以在××选择一到两家定点医院就医,费用先自己垫付,然后回参保地医保中心报销。4、对于长期驻外职工,也可申请医保异地安置,由单位申请,办好后就可以在当地选择一到两家定点医院就医,费用先自己垫付,然后回参保地医保中心报销。门诊病历是患者自己保存可以。 住院病历需要出院后病案室复印。 检查的影像片子也是患者自己保存的。 其他报告单是和病历一起存档出院后才能复印,或者住院期间可以找管床大夫借去复印也行。医务科或医教科。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住院出院后打印病历收复印费是否合理?

我们医院两毛钱一张

病历本去哪里领取

法律分析:可以在各区的医保中心领取,也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领取。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病历卡填的与实际不符

病历和事实不符的,当事人及家属可以与医院协商,要求医院进行修改果是医院故意篡改病历,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及家属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与一定的处罚。 病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常见具体情形有: 1、重要病历记载与事实不符的,与记载内容互相矛盾的; 2、病历不完整,可能存在隐匿或销毁可能的; 3、病历涂改过,可能存在伪造,篡改可能的; 4、非经主治医生或护士书写或无签名的; 5、病理切片和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 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住院病历的管理有法律规定,应当在医院保管,并提供查阅服务 病历和事实不符的,我们可以对所有病历(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患者病历是由院方保存。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谁知道住院病历应该保存多少年

住院病历应该保存不少于30年。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扩展资料:医疗机构变更后的病历保管要求1、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2、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3、需要注意的是,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修订)

外地住院,报销用,病历复印件都需要复印什么

到住院的医院病历科复印,并说明是报销使用,他们会给你复印完整的报销复印件的。同时还有带好出院小结和发票。

取病历本需要什么手续

“取病历需要携带身份证,其他方面一般不需要,主要是复印件,原件医院保存。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例如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等。一、病历有什么作用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此,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严谨、一丝不苟。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1、医疗:病历既是确定诊断、进行治疗、落实预防措施的资料,又是医务人员诊治疾病水平评估的依据,也是患者再次患病时诊断与治疗的重要参考资料。通过临床病历回顾,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医疗质量。2、教学:病历是教学的宝贵资料,是最生动的教材。通过病历的书写与阅读,可以使所学的医学理论和医疗实践密切结合起来,巩固所学知识,开阔视野,培养医务人员和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及严谨的医疗作风。3、科研:病历是临床研究的主要素材。通过临床病历总结分析,寻求疾病发生、发展、治疗转归的客观规律及内在联系,研究临床治疗、预防措施与疾病、康复的关系,发现筛选新的医疗技术和药物,推动医学不断发展。4、医院管理:大量的病历资料分析可以客观地反映出医院工作状况、技术素质、医疗质量、管理措施、医德医风等医院管理水平。病历中的许多素材是国家卫生统计的重要指标。因此,检查病历、分析病历,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了解医院工作状态、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5、防病:通过对病历的分类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临床医务人员贯彻三级预防原则,防病防残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与发展情况,为控制和落实预防措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提供依据。6、法律:病历是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病历是有效地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保存的最低年限是

【答案】:C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1小题选C。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故2小题选E,3小题选C。

病历医院保留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要根据病历的具体情况来看,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因此门诊病历一般保存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为30年。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出院后几天可以复印病历?到哪个部门复印

出院有出院小结,有医院盖章,不需要复印病历。

病人要求出院,医院不保留病历,合法吗?

一、国家规定医院不给病历吗  国家没有此类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各种资料的总和。病历的种类包括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客观病历是指记录患者症状、生命体征、病史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主观病历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对病史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的综合分析所做的记录,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国家规定医院不给病历吗  二、病人的病历医院会保存多久  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三十年,丢失或毁坏均为院方责任;在医院创建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存放时限不可小于十五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三、病人如何获得自己的病病历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住院病历的保管期限

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三十年,丢失或毁坏均为院方责任。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门诊病历可以修改吗

一、门诊病历可以修改吗1、门诊病历一般不可以修改的。门诊病例是不能随意书写的,要求必须真实反映病人情况的。如果确实因为医生笔误等造成,而需要进行修改过程比较繁琐,会经过很多部门的审核和同意。2、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二、报工伤用门诊病历复印件行吗报工伤可以用门诊病历复印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老人去世后病历是否保留

老人去世后病历是要保留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向医院调取病历吗?有何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病历会进入个人档案吗

不入。这属于个人隐私权,不会记录档案住院经历只会记录在病历里,方便医生查询,跟个人无关的。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因个人生病原因而急辞职的员工,辞职申请和辞职审批是要存本人档案的,病历证明不会存本人档案。一、国家规定病历要多久归档?1、国家规定一般病历在病人出院后72小时之内归入病案室。在医疗机构建有门诊病历档案的,其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诊病历档案的,其门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二、病历保存年限最长是多久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门诊病历报销需要盖章吗

法律主观:门诊病历需要盖章。如果申请人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制门诊病历,在医疗机构受理后,指定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应当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将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在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的证明印记。法律客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保险公司如何查病历

可以直接到医疗机构查询。1、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 )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 )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 ) 保险机构。2、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扩展资料: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老人去世后病历是否保留

老人去世后病历是要保留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门诊病历报销需要盖章吗

法律主观:门诊病历需要盖章。如果申请人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制门诊病历,在医疗机构受理后,指定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应当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将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在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的证明印记。法律客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原卫生部于2002年组织制定发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31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汇总修改意见后形成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修订原则  修订对2002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同时在新版的规定中体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体现了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共23条,未划分章。2013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  (二)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完善。  修订后的《规定》完善了以下内容:增加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增加了病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要求,规定了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增加了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修订了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  (三)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体现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特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原卫生部先后在2010、2011年发布了关于电子病历系统的规范和通知文件,电子病历在医疗机构中普遍应用。因此,2013版《规定》明确“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了相关管理要求。  (四)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衔接。  近年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对病历的建立、修改、保存、封存等提出新的要求。本次修订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衔接,体现新要求。  为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2013版《规定》中病历内容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同时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的病历内容也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  (五)符合临床工作实际,更加注重医患双方权益维护。  2002版规定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封存病历原件。2013版明确规定签封病历的复制件,并规定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既保证病历资料封存,又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

医院关于患者复印病历的规定

法律分析: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正常工作时间内,门诊办公室负责受理门诊病历复印申请,医务部负责受理住院病历复印申请,社工办负责受理涉及纠纷的病历复印申请。受理病历复印申请时,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审核复印病历申请人及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材料。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第五条 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在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中不允许病人及家属查阅复印的资料为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一、病历复印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 ,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四种人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1、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检法部门。二、住院病历复印时间:分为两类:1、归档病历:患者要报销(出院记录须盖公章)及其他资料,请出院2周后到病案科复印。2、住院病历:住院期间只提供检查化验结果,病案资料由科室指派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科复印。三、住院病历必须到病案科复印,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印病历。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委托书;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规定病历多久归档

一、国家规定病历要多久归档1、国家规定一般病历在病人出院后72小时之内归入病案室。在医疗机构建有门诊病历档案的,其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诊病历档案的,其门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2、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二、病历保存年限最长是多久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老人去世后病历是否保留

老人去世后病历是要保留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门诊病历保存年限

西京医院门诊检肝病查结果保存多长时间

住院病历在医院能存多长时间

医院是都不给病案原件的,只能复印.盖章后和原件一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医师是不会对病历做手脚的,如果有问题可以要求封存病历原件,一般是医务处管这个.也可以要求法院对病历进行鉴定看看有无修改.修改的往往有破绽的(如果你是要打官司的话).摘自:MDSIN麦森中国区产品服务中心(mdsin#com)。门诊病案保存15年以上,住院病案30年以上。

病历会进入个人档案吗

不入。这属于个人隐私权,不会记录档案住院经历只会记录在病历里,方便医生查询,跟个人无关的。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因个人生病原因而急辞职的员工,辞职申请和辞职审批是要存本人档案的,病历证明不会存本人档案。一、国家规定病历要多久归档?1、国家规定一般病历在病人出院后72小时之内归入病案室。在医疗机构建有门诊病历档案的,其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诊病历档案的,其门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二、病历保存年限最长是多久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保存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

【答案】:D《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结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病历医院会保存多少年?

法律主观: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 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法律客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医院的病历可以造假吗?

不可以申请假证明的,其属于违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扩展资料:病历证明的相关要求规定:1、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

患方可以复印全部病历资料吗

法律主观:患者有权利要求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性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患者有权在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性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也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法律客观:患方向医院要求复印病历时需注意的事项一、需向医院医务科递交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卫生部[2002]193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②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③保险机构。卫生部[2002]193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医院受理病历资料复印或复制申请的机关一般是医务科,患方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向医院医务科提出相应申请。二、患方向医院提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卫生部[2002]193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患方有权对于复印病历资料的内容进行核对,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卫生部[2002]193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根据上述法规规定,申请人有权对于医院给予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内容进行核对。对于应当复印而医疗机构未给予复印或拒绝给予复印的病历资料内容,申请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给予复印。四、患方如何确定在住院过程中作了哪些化验室检查及影像学检查患者出院时与医院结算费用后都有费用清单,收费清单上能清楚地显示患者在住院或就医期间具体时间所作的具体检查项目,患方即可据此向医院要求复印具体病历资料。另建议:患方向医院要求复印病历资料时,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费用清单制作一个复印具体病历资料的清单,复印后可依此清单审核医院是否如实按照法律规定复印了病历资料。

门诊病历原则由谁负责保管

原则上是由患者自己负责保管。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一、病历真实性怎么认定病历等医疗文书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首先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庭质证,通过质证来确定病历的真实性。质证的具体要求如下。1、应当对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病历书写应当符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包括病历的完整性、书写错误的修正方法、上级医师的审批方法、医师签字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6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2、应当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注意病历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3、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印证。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固然重要,当不是惟一证据,在诉讼中可能还存在其他证据,因此,法庭质证和法官审核认定时,一定要注意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二、病历书写规范是怎样的1、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2、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3、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4、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5、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6、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7、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8、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9、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保存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答案】:C参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

法律主观: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 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法律客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住院病历保存多少年,门诊病历保多少年?

住院病历保存时间:一、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二、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 年;三、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第二十七条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2.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3.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都有什么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病历管理,不准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总结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总结由于科研、教学要查阅病历的,要经同意后才能查阅。阅后需要马上归还。不可以泄露患者隐私。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病历档案管理的办法包括哪些?

医疗病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第二十一条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的门诊与住院病历保存年限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版是哪里发的

卫健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修订)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日期2022-11-0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国家规定病历多久归档

法律分析:3日归档。病历归档的时限性评价方式是根据病案室每月的《病历归档情况月报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包括:24小时档率、48小时归档率、72小时归档率等。1、工作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计算:病案首页的出院日期+72小时。2、节假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计算:出院日期+出院日期后的节假日天数+72小时。法律依据: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医院会保留患者病历多久?

医院是都不给bai病案原du件的,只能复印.盖章后zhi和原件一样有法dao律效力.一般情况下专医师是不会对病属历做手脚的,如果有问题可以要求封存病历原件,一般是医务处管这个.也可以要求法院对病历进行鉴定看看有无修改.修改的往往有破绽的(如果你是要打官司的话).门诊病案保存15年以上,住院病案30年以上下面是我以前回答的,补充一下,懒得打了,复制了:病历是所有人是病人,但由医院代为保存.病人如果需要用自已的病历,可以在医院复印,但原件不能拿走.医院的门诊病历要保存15以上,住院病历要保存30年以上,如果他们把病历给丢了,你可以去起诉,因为卫生法规定"举证倒置",所以必赢,这也是为什么医院不会把病案交给病人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保险公司怎么查投保者的病历

可以直接到医疗机构查询。1、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2、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扩展资料: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第十六条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门诊病历需要医院盖章吗

法律主观:门诊病历需要盖章。如果申请人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制门诊病历,在医疗机构受理后,指定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应当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将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在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的证明印记。法律客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病历一般在医院保存多少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诊所之病历,应指定适当之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至少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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