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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25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切实保障采购人主体地位,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履约验收作用,推动实现优质优价采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第二章 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五条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第六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确认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第七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协助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发现采购人存在违约失信行为的,应当提醒采购人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第九条 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同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履约验收监管体系,督导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 履约验收程序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格式见附件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以及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具体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也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按照验收方案实施验收,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一)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根据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规定要求、供应商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等制定。(二)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根据履约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三)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及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报告采购人。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的(以下统称“分段验收”),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意见。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的,其意见作为验收参考。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当是完整具体的实质性验收。(一)项目验收范围应当完整,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不得省略、遗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二)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货物类项目应当包括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应当包括施工内容、施工用料、施工进程、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服务类项目应当包括服务对象覆盖面、服务事项满意度、服务承诺实现程度和稳定性等。(三)项目验收方式应当符合项目特点,对一次性整体验收不能反映履约情况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科学设置分段节点,分别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四)项目验收标准应当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五)项目验收意见应当客观真实。重大民生、金额较大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评估机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等参与,出具专业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明确的评估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验收意见附件。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验收意见。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六)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或者由验收小组记录确认相关意见。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且未增加合同金额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并在验收报告中注明。第十六条采购人应当对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并形成项目验收书(格式见附件2)。确认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中存在验收小组成员其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供应商对验收意见存在异议拒不签字盖章的,视同未通过验收,采购人应当更换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重新组织验收。第十七条 对网上商城以及其他金额较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前述验收流程,由采购人指定本单位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工作人员,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并由采购人确认。第十八条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在验收意见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对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还应当在相关服务平台上公开验收结果。第十九条项目验收过程中,供应商拒不认可验收意见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可参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执行;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第二十一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履约评价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集中审查或随机抽查。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终止资金支付,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起法律追偿。涉及分段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的阶段性验收报告。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开展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履约风险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诚信管理。对拒不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采购人、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权益受到损害的采购人、供应商均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经核查后,财政部门将按照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将违约采购人、供应商纳入失信惩戒范围。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强化采购人的履约验收监管,将以下内容纳入监督检查:是否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开展履约风险审查,是否履行了项目验收责任,项目验收工作是否规范,验收方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等。财政部门应当督导集中采购机构加快提升集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评估能力,将集中采购项目验收评价情况纳入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范围。第二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当全面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履约评价。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供应商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严格保守项目验收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第五章 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第三十条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五)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六)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七)与采购人工作人员或者验收小组成员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八)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一)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项目验收的;(三)与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四)履约验收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落实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的;(五)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第三十二条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一)验收小组成员接受供应商贿赂及其他利益输送,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二)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项目验收工作,影响验收结论的;(三)第三方机构与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评估意见等相关证明,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四)其他影响项目验收结果客观公正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合同履约及项目验收中发现违约线索,采购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确认后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失信责任,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第三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成员、供应商在合同履约及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影响公共利益或者采购人权益,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予以约谈,责令改正,并根据诚信管理规定予以记录、公告。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合同履约验收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7日。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隶属陕西省财政厅直管的县市有哪些

11个地市,27个省管县。具体名称不便在此公开,怕被屏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一、创新资金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上相衔接,资金上予以配套。二、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各级政府、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三、创新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四、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五、创新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按闽委发〔1999〕10号决定安排的科技专项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六、创新资金面向在福建省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及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  (二)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1.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产品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2.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样品或样机,并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  3.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创新资金重点项目指南参照科技部每年年初发布的创新基金年度重点项目指南并结合我省实际发展需要组织发布。七、承担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福建省内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权需占51%以上),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  (三)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四)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对特种行业申请的项目,如医药等,申请时需要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测试报告。八、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一)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二)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特别是对我国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项目。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带动性、渗透性强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方向性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  (四)能够出口创汇,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五)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特别是国家863计划、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的商品化、产业化项目。  (六)科研院所整体转制科技型企业产业化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及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  (七)利用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的项目。九、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十、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重点资助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重点资助初创期企业。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而且企业必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凡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创新资金视项目的创新水平、市场前景及执行情况,也可给予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额度的30%--80%的配套,个别重大项目配套比例可达100%。贴息不超过3年,无偿资助不超过2年。

财政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表怎么打印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软件下载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编报工作,根据省财政厅赣财办【2011】76号《关于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数据的整理、编制工作,应以2010年度决算报表为基础,确保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完整。  二、市直各单位应于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资产统计报表数据上报工作,经单位盖章确认后,将纸质报表和电子上报文件报送至市财政局清产核资办。  三、各单位请到市财政局网站中的下载专区下载软件升级包及相关资料后再录入数据。  四、各单位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清产核资办联系。联系电话:XXXXXXXX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解答(一)

各市州财政局:   为顺利贯彻实施《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现将《办法》中有关事项的办理解答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分以下几种情况:   1、全科合格人员申请   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三科考试合格的人员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须向财政部门提供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考试成绩由各地财政部门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信息库中核对。   2、符合免试条件的中专以上(不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人员申请   符合免试条件的中专以上(不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考生应提供毕业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由当地财政部门留档备查。   各地财政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毕业学历证书真伪,审验合格后通过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提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3、符合免试条件的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人员申请   各地财政部门应将符合免试条件的中专(不包括职业高中)会计类专业学历证书原件和其名单送省财政厅审核。   4、考试前已取得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电算会计资格证且未注册的人员申请   考试前已取得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电算会计资格证且未注册的人员,应参考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此类人员应考科目考试合格后,不需重新申请而仍用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只是在上岗注册时提供有关证明。   5、取得我省电算会计资格证但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申请   取得我省电算会计资格证但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提供我省电算会计资格证原件、应考科目成绩合格单,并由财政部门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信息库中   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要是在我省报考的均可以向我省任何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时填写《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及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考试成绩由各地财政部门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信息库中核对。各地财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核,将符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有关信息录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已取得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重新发证而仍用原证书。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地对各地发证情况及质量进行检查。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   符合注册条件的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同时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有效证明:   (一)有电算会计资格证人员的注册   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取得我省电算会计资格证的,提供电算会计资格证原件。   (二)无电算会计资格证人员的注册   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无电算会计资格证的人员,不论其是参考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或按免试条件参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还是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三科考试人员,在注册时应提供相应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单并由财政部门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信息库中核对相符。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财政部门备案。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0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分层培训、考培分离。针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划分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培训。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学习培训形式,学习培训与考核认定应当分离,考核认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加强管理,创新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形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督导、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社会单位积极参与、会计人员主动学习的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保障和便利。 会计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发布之日)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国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二)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要点,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开发或推荐适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五)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含领军人才)继续教育培训; (七)监督、检查、考核认定省直属会计人员 (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八)建设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继续教育考核题库; (九)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第七条 各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制定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考核认定本辖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组织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指导所辖县区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五)规范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第八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并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内容及学分由省财政发布,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会计人员自学; (五)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七)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九)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讲座等;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分行业科目。会计人员应首先完成公共科目学习,取得学分不足24学分时,可在分行业科目中选择学习。会计人员重复选择学习同一科目,只计算一次学分。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经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脱产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 (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 (四)通过自学、参加远程网络培训等形式完成省财政厅公布的每年度继续教育课目,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 (五)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学分; (六)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学分; (七)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学分;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录取通知为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刊物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未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刊物上发表会计类论文,每篇论文折算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书籍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学分标准及学分所属年度按财政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执行; (八)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讲座的,折算学分标准及学分所属年度按财政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执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也不得抵补以前年度未取得的学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从业资格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第五章 机构和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第十九条 申请自行组织继续教育的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含下属单位)会计人员达到一定规模; (二)取得财政部门的备案; (三)具备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 (四)师资适应培训工作要求; (五)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 (六)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七)有稳定的继续教育经费来源并保障学习时间。 第二十条 满足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登陆“陕西会计”网提交申请,经审核备案后,可自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制定培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开展培训。培训完成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当年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二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教材开发,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同时,应加强对教材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应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有水平、有能力、有经验的会计专家、学者和高级会计实务工作者参与教材编写、开发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会计人员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教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单位或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信息化管理,培训学习、考核认定、取得学分等情况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会计人员可登陆“陕西会计”网实时查询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继续教育情况不在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一) 会计人员参加并完成财政部门认可的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将考核通过的科目及相应的学分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将考核通过的科目及相应的学分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三) 会计人员通过自学完成财政部门公布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科目,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将考核通过的科目及相应的学分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四) 会计人员年内已完成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或参加由市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财会业务专题培训、会计类知识竞赛、会计类专题讲座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受理组织单位提供的合格人员名单,按组织单位通知的学分核算标准折算为继续教育学分后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五) 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由省财政厅按照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统一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六) 会计人员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并通过一科考试的,应在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登陆“陕西会计”网进行申报,并持准考证和合格成绩单或合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七)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类专科以上的学位学历教育的,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每年第四季度登陆“陕西会计”网申报学习科目和考试成绩;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应及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进行学历变更,变更完成后,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对会计人员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申报的学习科目予以确认,按每科目24学分记入申报年度继续教育。 (八)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类学术研究(含课题、论文论著等)的,应在当年第四季度,登陆“陕西会计”网进行申报,并持课题结项书、论文论著等原件,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办理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补发、定期换发等事项及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高端会计人才培训、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高级会计师等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促进提高培训效果。 第三十一条 组织继续教育培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 以会计人员继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 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自行组织继续教育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能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可予以通报,并给予暂停培训直至撤销备案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及会计基础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内安排和上级补助的支援农牧业、农村牧区生产支出,包括农牧业、林业、水利、气象和扶贫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内的资金运行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设立和管理,保证重点,优化结构,适当集中,公开公正,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设立  第六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目标、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起止时间。  第七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要全面推行“零基预算”管理、打破基数限制,依据自治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分项预算规模,确定支持顺序,优先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和同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农牧业发展项目。  第八条 农牧、水利、林业、扶贫、气象、森警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分项目支出预算、支出内容和相关政策依据。本年度预算应在上年度8月底以前预编完成,以体现预算早编制、项目早落实、资金早下达的原则。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核后,对确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执行到规定期满后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管理形式  第十条 支农资金按预算级次和职能实行公开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支农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下达和监督管理。  (二)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草案编制、生产和事业计划的拟定并组织实施。  (三)自治区级补助下级的预算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用途、补助标准、管理方式和申报要求及时以立项指南的形式作出公告,指导下级申报。  (四)盟市财政补助下级的支农专项资金,也应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对补助标准、用途和申报要求,在相关范围内通过适当形式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用途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对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工程性支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扑火、农牧业税灾歉减免、农作物和森林病虫害、草原虫(鼠)害、动物防疫、抗灾保畜等非工程性资金,实行非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依据立项指南的要求,实行分级评审。自治区对下安排的支农项目资金,单项申请补助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估和审定;单项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盟市财政部门比照上述办法组织项目评估和论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也可根据申请,委托同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的评估和论证,但评估和论证的过程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评审的结果须得到财政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拟定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实行因素法、清算法或其它标准化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十五条 立项申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管理体制和申请单位财务隶属关系,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申报,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越级上报和独家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条件。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实施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促进农牧民增收、农牧业增效及以前实施农牧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同时兼顾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申报形式。  (一)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科学和完整,凡是申请资金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性项目,申报单位必须认真编制并上报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以及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水利项目要附工程设计方案。  (二)按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所需资金规模、本地投入情况、本级财力状况、申报依据、申请补助额等。  第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的评审。  (一)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主管部门)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支农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无专门评审机构的,可组织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论证内容,包括项目的真实性、技术可行性、组织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生态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等。  (三)项目评估小组或评审机构对项目文件和文本进行认真的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后,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经评估和择优选择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对支农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储备的数据系统。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支农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计算机应用软件。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可滚动转入以后年度备选,滚动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报告所提意见,修改项目方案,形成最终可行性标准文本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立项单位;财政和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择优确定支持对象、支持顺序和支持额度,并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立项批复文件,正式确立项目。项目批复文件应明确财政支农资金补助额、到位期限、支持环节、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单位。  第五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二十一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坚持择优选项、追求效益的原则。按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严格按立项程序落实项目;按非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要有科学合理的测算分配方案。在符合增加农牧民收入、农业结构调整、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和增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支农项目安排应区分轻重缓急,本着效率优先的原则相对集中资金,缩短项目建设时间,扶持重点项目尽快产生效益。  第二十二条 资金安排。  (一)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附项目立项批复、相关依据及情况说明;部门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需提供项目详细支出预算和政策依据。  (二)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下级的资金申请报告,依据相关的分配办法,拟定资金测算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资金分配方案正式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资金下达。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其他资金分配方案,依法审核后,按款分批独立下达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和调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或以其他方式和名义干预应由下级政府财政部门自主进行的资金分配。  第二十四条 上级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行文逐级提出申请报告,经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复的变更方案实施。  第二十五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要与农牧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应尽早下达、尽快见效。  (一)对上级下达的救灾应急资金,自收文之日起,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拨到下级管理部门。  (二)对上级下达的其他项目专项资金,自收文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下级部门。  (三)各级财政本级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上半年一般应下达年初预算的70%以上,9月底应达到90%以上。  (四)未按上述时间拿出分配方案,主管部门又不能提供充分理由的,财政部门可根据年初预算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自主拟定分配并下达资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应严格按项目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迟滞占压支农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支农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定建设合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组织和落实工作,要选择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避免肢解项目和分散资金。  第二十八条 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范围的财政支农资金支出,应全部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 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对国家和自治区立项支持的财政支农重点项目资金,必须实行报账制管理,并按项目和事业进度拨款,也可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全额拨付。  扶贫资金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全面实行专户和报账制管理。  第三十条 支农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项目所在地财政和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和绩效等情况进行审计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 为了便于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凡是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支持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实施地的显著位置设立项目标识。标识的式样、规格等由自治区统一设计,各地自行安装设立。  第七章 信息反馈  第三十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年初预算经批准后,下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分款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反馈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按项目管理的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工程进度向项目所在地财政和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对上级安排的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并于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报告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  (二)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资金分配、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检查的专题情况,涉及上级支农专项资金的,应反馈上级相关部门。  第八章 管理权责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年初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按项目管理的支农资金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申报、储备、审计、检查验收,以及对优良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项目管理费在本级财政同类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管。下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从上级财政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未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以工作经费、项目管理费、奖励经费等名目列支属机构经费性质的费用。  农牧业救灾性资金,严禁用于非救灾项目支出。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财政支农资金实施管理,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评估、分配、使用、资金下达和监督检查。对同级预算安排和上级财政补助的支农专项资金的执行进度、资金安全、资金按项目、按期到位负责;有权对未经评估论证项目、不合规项目、重复投入项目、不合理留用等资金不予安排和下达;对违法、违规分配和使用支农资金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财政支农项目和事业计划实施管理,负责组织项目计划和事业计划的拟定、申报、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计划、事业计划和相关数据的真实、公平、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项目工程质量、项目完成期限、使用效益负责。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通过系统档案资料的建立,逐步形成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立项档案库和项目储备库。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上报的,经评估论证符合扶持条件的农牧业项目要纳入项目库管理,并分类建立项目储备档案,为向上申报项目和加快本级支农资金的分配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档案和储备数据要落实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积极配合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对支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申报中的违规操作行为,从严处理。  (一)对在项目申报的标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其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体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  (二)对在项目申报的标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向有关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三)对报送虚假标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支农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支农专项资金的,  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加强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挪用和违规使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一经查实,除限期纠正外,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挤占、挪用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可通过扣减其它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补助等收回,同时取消该盟市、旗县同类专项资金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章 考核评价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分项建立支农专项资金考核评价制度,量化指标体系,以评分制分项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  第四十七条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到位及时、专款专用,项目如期竣工、效益显著的项目,主管和财政部门可对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实施奖励。奖励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按谁立项、谁考评、谁奖励的原则实施。自治区对被奖励的盟市、旗县在下年度同类项目中给予优先立项和支持。  第四十八条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和主管部门,可对有关盟市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该盟市下年度同类项目是否立项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支农资金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自治区财政对在支农资金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资金到位率低、资金结转数额大、资金使用效益差等情况的盟市,将酌情扣减一定比例的支农投入;同时将扣减的资金增加到资金管理较好、到位率较高、资金使用效益较好的盟市。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需要申报请找呼和浩特科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桂财采〔2022〕31号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政策执行主体责任(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主体责任。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财库〔2022〕19号文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70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好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以及阶段性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要求,切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二)制定预留份额方案。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的统筹落实和指导督查,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三)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预算单位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项目面对中小企业采购或者小微企业给予价格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二、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一)充足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采购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二)阶段性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预留份额。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三)加强政府采购工程政策落实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相关措施。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要在2022年6月30日前清理所监管机构或本领域工程招投标标准文本和评标制度,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标准文本或评标制度等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三、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一)对小微企业予以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二)阶段性顶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幅度,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12月31日由财库〔2020〕46号文件和桂财采〔2021〕70号文件规定的6%-10%阶段性提高到20%。(三)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幅度。除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12月31日外,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由6%-10%提高到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四)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四、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公开采购意向(一)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主管预算单位在组织编制或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严格落实预留采购份额要求,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年度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要统筹考虑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保证调整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比例符合本通知要求。从2022年起,自治区财政厅将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中增加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内容,请各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具体采购项目中严格执行预留份额。(二)加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在公开采购意向时,应体现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的计划安排。各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意向原则上应与部门预算同步公开。五、规范编制政府采购文本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明确体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内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微型企业采购。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须在上传表格中详细说明理由:(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加强政策贯彻落实结果公开和分析(一)加强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公开。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网广西分网公开预算项目执行情况,对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就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向同级财政作出书面说明。主管预算单位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中的《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格式填写,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分网(广西政府采购网)“扶持中小微企业”栏目公开,具体操作方法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公开操作指南》(可从广西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栏目下载)。(二)加强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情况监管。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要加强所监管机构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工程的政策落实情况,于每年的1月31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本系统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对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应于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七、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一)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监督检查。采购人未按照要求预留采购份额、公开预留执行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二)加强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要加强所监管机构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工程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报告抄送自治区财政厅。(三)加强2022年度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将对设区市和部分区直部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请各设区市财政局要在每个季度结束的20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等具体情况;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要在每个季度结束的20日内报送所监管机构或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程政策落实情况;区直各预算单位要于每个季度结束的20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等具体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6月29日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保障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财务监督实行外部财务监督与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办法。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由企业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内部财务约束由企业财务部门直接负责,重大财务决策必须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三条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会同监事会中的其他监事开展监督工作,履行监事职责,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行向企业委派财会人员试点。第四条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对本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企业负责人的解聘和奖惩建议,并作为企业经营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包括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内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责任制。第六条 企业应自觉接受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帐目、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对本实施办法和企业财务制度中要求企业备案或审批的重要财务事项,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或报批。第二章 消费性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七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工资总额,列入成本费用。工效挂钩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计提;非工效挂钩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提取。工效挂钩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按工资挂钩方案提取的工资总额和企业以前年度工资结余;非工效挂钩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  企业经营者工资应按照《福建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工资收入报告制度,不得自行决定或提高收入水平。第八条 企业购建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应编制项目概算,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第九条 企业购建职工住宅,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用公款为职工超标装修住房。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的总额。第十条 企业购置小轿车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亏损企业以及欠交税费、欠发职工工资和职工医药费的企业,不得购置小轿车。第十一条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于年初编制费用计划,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超支。凡业务招待费超支的企业,其超过部分从企业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工资结余的从下年度业务招待费中抵扣。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第十二条 企业对外投资要做好有财务部门参与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和审批制度,投资项目经企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占净资产10%以上的须报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0%。技术改造任务重或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编制投资损益明细表,详细反映企业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连续三年没有达到预期效益或低于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的,主要决策者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及主管财政机关做出书面汇报。第十五条 企业以前年度安排的对外投资要进行清理,并建立跟踪反馈制度,对重大对外投资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企业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对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控制权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报主管财政机关。第四章 成本费用的监督第十七条 企业“递延资产”应按财务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否则,不得列入递延资产。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对企业递延资产的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计入递延资产的不合理的费用开支项目以及未按批准计划摊销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企业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必须严格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的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包括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政府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省级人民政府”不包含省级下属政府部门,因此问题所述情形不适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应由单位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某学校计划建设图书馆,经费缺口较大,请你向财政厅起草一份请示

   xxxxxxx大学文件  xxxx字[2012]01号 签发人:xxxxxx   xxxxxx大学关于修建图书馆的请示  省财政厅:  我校由xxx大学、xxx学院等xx个教学、科研单位合并组建而成。但只有原西北农业大学有一个能同时容纳2000人的图书馆,而我校现在师生人数将近4万人,远远满足不了师生的借阅需求。为满足师生的借阅需求,我校正规划在实验楼前的空地上重新修建一座10万平方米的图书馆。经统计每平方米需用资1000元。所以,共需资金1亿元人民币。并将旧图书馆另作他用。  现就我校关于修建图书馆提出以下意见:  一、图书馆主要由藏书楼、阅览室、借阅厅、办公室等部分组成。  二、根据有关规定,为满足众师生的借阅需求,图书馆的藏书量要确保人均不少于60册,经统计共需图书240万册。  三、为保证师生有良好的阅读环境,有明文规定阅览室要确保在校师生人均1平方米的阅读空间,共需4万平方米,阅览室分为电子阅览室和常规阅览室。  四、图书馆进行智能化管理,大门设置IC卡管理人员的出入,图书使用条形码管理,通过图书管理系统查询可以知道书本的去向及动态。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15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0月12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除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第三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名录注销、从业管理、行为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外进行工商注册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代理机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监管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项目预算级次,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鼓励代理机构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或参加第三方提供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能力水平。第二章 名录登记与注销第六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省财政厅依托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建立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名录库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以下信息,并承诺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二)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四)在自有场所组织开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开标、评审场所地址、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情况;(五)缴纳税收开户行、开户账号等税务信息;(六)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第八条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省财政厅负责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且满足从业条件的,省财政厅应及时为其开通政府采购系统用户权限。第九条 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进入名录库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第十条 已登记进入名录库的代理机构确定停业、拟注销名录登记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向省财政厅提送《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注销名录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省财政厅据此注销其名录登记信息。第十一条 对于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省财政厅将予集中清理并定期通报,收回系统操作权限;对经查证已注销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经公告后注销其名录登记信息,并收回系统操作权限。第三章 从业管理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从业人员(指由本代理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四)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档案存储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五)在自有场所组织开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开标、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六)从业人员未在其他代理机构登记从业。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行为评价结果,在名录库中自主择优选择与项目特点相适应的代理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履约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设置业务审核、质量把关岗位,围绕委托代理协议、需求调查、编制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履约验收、代理服务绩效等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从业场所显著位置以适当形式公示业务办理指南、相关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名单及监管部门有关要求;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时要挂牌服务、亮明身份。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编制采购需求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按照弥补印刷、制作、邮寄等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以电子化(线上)方式实施的采购活动,不得收取采购文件费用。第二十二条 鼓励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如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金额的2%,并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自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未成交(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成交(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采购活动现场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现场监控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录音录像应清晰可辩,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自有场地不能满足开标、评审要求的,可充分利用集中采购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现有交易场所;积极推进电子化采购,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对于招标采购项目,原则上要通过集中采购机构的电子交易系统实施。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委托协议等有关规定,规范履行采购项目执行程序,严格评标(审)现场管理,除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审)现场。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二)宣布评审纪律;(三)公布供应商名单;(四)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五)组织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组长;(六)采取必要的通讯工具管理措施;(七)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采购文件;(八)监督评审委员会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九)核对评审结果;(十)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十一)对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予以保密;(十二)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记录并及时向采购人和监管部门报告等。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健全内部审核机制,落实信息审核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得出现错字、漏字、别字、重字等错误。发布中标(成交)变更公告时,应当列明变更原因。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进行项目履约验收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第二十九条 代理机构不得以供应商身份参加本单位代理的采购项目,不得为参加本单位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采购文件公开信息以外的投标(报价)咨询。第三十条 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询问或质疑后,应当按照委托授权在法定时间内予以答复。除法定情形外,不得违规重新评审并改变评审结果。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十五年。采用电子档案方式的,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第三十二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及标准,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的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付费人、金额等。第四章 行为评价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托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立代理机构行为评价机制;按照采购项目预算级次,根据代理机构规模、业绩、内部管理、组织培训及失信与被处理处罚等情况定期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行为进行评价。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供应商及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或者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代理行为进行评价。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定期公开对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评价结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完成业绩及增长率、电子化采购完成率、专业化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情况(参训人员占比)、被有效投诉率、失信及被处理处罚情况、信息发布质量(错误信息数量及占比)。第三十六条 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可在代理机构行为评价系统中查询被评价结果,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第三十七条 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代理机构予以重点监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建立健全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制度,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或代理机构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四)代理费等相关费用收取情况,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受托协助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情况;(六)协助采购人或受采购人委托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七)档案管理情况;(八)政府采购其他代理业务开展情况。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的结果,应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及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一条 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第四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档案或注销时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华为中标湖北财政厅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项目

对 社会 经济运作来说,财政预算是最重要的准备工作之一——其不仅规范和安排着财政活动,还直接体现着政府的政策意向,直接关系到 社会 经济运作的好坏。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ICT技术的日益成熟与广泛应用,为各地更好地推进财政预算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湖北省财政厅决定从2020年启动建设湖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并于11月发起项目招标工作。 就在近日,该项目的招标结果正式出炉:华为以技术总集模式全份额中标湖北省财政厅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项目。这是继陕西财政云项目后,华为中标的第一个省财政厅财政一体化云项目,是第一个按照财政部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的项目,也是第一个基于国产化架构的财政一体化项目。 据了解,湖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为基础、集中化部署为手段、大数据应用为途径、财政云平台为支撑,实现财政资金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动态监控,显著提升财政管理规范化、资金监管精准化、辅助决策科学化、财政信息集约化发展水平,满足财政治理现代化需要。其主要建设内容为:一套系统(一体化应用系统)、两个平台(大数据平台、财政云平台)、三类体系(标准规范体系、信息安全体系、IT运维服务体系),实施范围包括省、市、县、乡各级财政系统。 对湖北财政来说,该系统不仅承载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管理等财政核心业务,同时还要与财政内外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贯通和数据共享,是实现财政管理改革落地的重要保障。因此,需要站在财政全域业务的高度做好新平台的顶层设计,立足全局业务的管理需要,着实提升应用系统的用户体验,完善财政核心业务的一体化建设,落实业务系统与数据的省级集中,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提升财政数据价值,基于新技术实现湖北财政的云化服务化转型,并构建完善的基于新平台下的运管体系。 此次湖北财政厅选择华为作为该项目的伙伴,表明财政信息化从传统设备集中向技术云化、数字化转型已走向全新阶段。华为将按照财政部相关建设标准和财政业务的行业要求,结合自身数字化转型实践,整合云计算、云原生和基础云服务等技术能力,打造智慧财政综合解决方案,为财政业务的信息化和技术创新提供了系统的数字化、智慧化转型方向,为全国各省财政一体化项目的建设 探索 宝贵经验。(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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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2020年辽宁沈阳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1.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2.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学习方式,包括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培训、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   3.继续教育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 学分。继续教育具体形式及学分折算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8〕716 号)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时间及形式   1.继续教育时间。2020年度继续教育从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2.网络培训形式。2020年沈阳市财政局继续教育实行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可针对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学习课程,网上缴费、网上学习、网上考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后,由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同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学习合格信息上传至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学员无需再到财政部门现场确认(盖章)。   3.继续教育费用。每人每年5 元,由会计人员直接缴付网校。    四、相关要求   1.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9]116 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然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信息登记学习。   2.业务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10 日,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3.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高质量完成学习。 2020年辽宁沈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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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无 从辽宁省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通过登陆辽宁省财政厅网站,进行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2020年辽宁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1.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2.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学习方式,包括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培训、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   3.继续教育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 学分。继续教育具体形式及学分折算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8〕716 号)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时间及形式   1.继续教育时间。2020年度继续教育从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2.网络培训形式。2020年市财政局继续教育实行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可针对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学习课程,网上缴费、网上学习、网上考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后,由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同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学习合格信息上传至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学员无需再到财政部门现场确认(盖章)。   3.继续教育费用。每人每年5 元,由会计人员直接缴付网校。    四、相关要求   1.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9]116 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然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信息登记学习。   2.业务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10 日,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3.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高质量完成学习。 2020年辽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辽宁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省统一为400万元,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二、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1月6日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