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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9-22 11: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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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保障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财务监督实行外部财务监督与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办法。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由企业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内部财务约束由企业财务部门直接负责,重大财务决策必须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三条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会同监事会中的其他监事开展监督工作,履行监事职责,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行向企业委派财会人员试点。第四条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对本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企业负责人的解聘和奖惩建议,并作为企业经营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包括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内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责任制。第六条 企业应自觉接受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帐目、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对本实施办法和企业财务制度中要求企业备案或审批的重要财务事项,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或报批。第二章 消费性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七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工资总额,列入成本费用。工效挂钩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计提;非工效挂钩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提取。工效挂钩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按工资挂钩方案提取的工资总额和企业以前年度工资结余;非工效挂钩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

  企业经营者工资应按照《福建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工资收入报告制度,不得自行决定或提高收入水平。第八条 企业购建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应编制项目概算,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第九条 企业购建职工住宅,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用公款为职工超标装修住房。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的总额。第十条 企业购置小轿车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亏损企业以及欠交税费、欠发职工工资和职工医药费的企业,不得购置小轿车。第十一条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于年初编制费用计划,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超支。凡业务招待费超支的企业,其超过部分从企业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工资结余的从下年度业务招待费中抵扣。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第十二条 企业对外投资要做好有财务部门参与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和审批制度,投资项目经企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占净资产10%以上的须报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0%。技术改造任务重或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编制投资损益明细表,详细反映企业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连续三年没有达到预期效益或低于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的,主要决策者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及主管财政机关做出书面汇报。第十五条 企业以前年度安排的对外投资要进行清理,并建立跟踪反馈制度,对重大对外投资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企业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对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控制权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报主管财政机关。第四章 成本费用的监督第十七条 企业“递延资产”应按财务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否则,不得列入递延资产。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对企业递延资产的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计入递延资产的不合理的费用开支项目以及未按批准计划摊销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企业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必须严格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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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0号令于2001年2月20日颁布,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3-09-08 11:15:091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主要内容_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8]40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包括乡村基本支出经费、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按照“上下联动、统筹规划、分类监管、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确保乡村两级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第二章 乡村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 第四条 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乡镇财政要将税收、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 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要全面清理预算外资金,严格基金收入管理,坚决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要逐步完善乡镇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坚持支出执行按预算,追加支出按程序。 第五条 深化“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县级财政要进一步按照“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改革要求,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全面监督乡镇财政收支管理;根据“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的原则,全程监督乡镇财政资金申报、审批、核拨、使用等情况。乡镇财政要加强财务支出核算,统一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推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 第六条 加强乡镇债务和资产管理。县级财政要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机制,建立乡镇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切实加强债务管理。要全面掌握乡镇债务变化情况,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努力化解历史债务。要将债务化解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要加强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 第七条 加强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积极推行“村帐乡代理”。按照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原则,乡镇财政要积极推进集中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票据管理,实现村级账务的专账、专人、专户核算。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三章 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第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 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镇财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资金拨付、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乡镇财政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 1、严把项目立项关。县级财政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乡镇财政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看,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并向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股室报告。 2、严把项目公示关。乡镇财政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如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在“政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3、严把项目查验关。项目开工建设期间,乡镇财政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使用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股室报告。项目竣工后,乡镇财政要参与工程竣工决算验收。 4、严把资料归集关。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财政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十条 对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安排使用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机制。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或县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的,县级财政的相关业务股室要将项目文件、资金额度分解告知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并提出具体的资金监管要求。乡镇财政要及时收集县级财政各业务股室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建立项目档案,避免项目重复申报、重复奖补。同时,乡镇财政要根据县级财政的委托,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及时向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 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县级财政相关业务股室要协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提供项目文件和资金 信息。乡镇财政要做好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协同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全面掌握各部门下达到乡镇的各类资金的政策信息,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研究对性质相同的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和统筹使用,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基层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夯实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基础。乡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调查研究,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分别建立本乡镇的农村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四章 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要联系和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 进行公开公示,确保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政策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 加强补助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乡镇财政要将有关站所、单位、村委会确认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并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县级财政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资金发放渠道,规范资金发放流程。凡能直接发放给农户的财政补助性资金,原则上都要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以“一卡通”方式发放,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县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监管工作。明确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要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 乡镇财政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乡镇财力保障机制。要坚持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切实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各县市区要根据人口数量、产业结构、区域经济水平等分类,按照高于一般县直部门的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安排乡镇预算,确保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实施社会管理和落实民生政策的基本支出需要,并适当考虑发展性支出。 第二十条 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机制。县级财政要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体系,结合乡镇财政收支总量与重点、资金性质、结构与效益,量化考评指标,每半年出具绩效评价报告。重点分析收入、支出、债务增减及资金使用绩效等,定期下达绩效考评意见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管工作巡查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各类乡镇财政资金,明确监管重点,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要就乡镇财政资金有关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措施得力、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乡镇财政部 门,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强化责任追究,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管成果利用制度。省、市、县级财政要根据乡镇财政反馈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政策指导,逐步实现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挂钩。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较高、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在项目资金的分配上要予以重点倾斜。 第二十三条 建立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中央财政直接联系点相关工作的同时,选择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基础较好, 规章制度 健全,在“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效明显的乡镇财政所作为省级乡镇财政工作直接联系点。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在中央和省确定的直接联系点基础上,另行确定市州乡镇财政工作直接联系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分析、研究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提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 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乡镇财政职能,完善人员机构管理,选择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乡镇财政队伍中来。加强乡镇财政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分级培训机制。要保障乡镇财政实施资金监管工作的必要经费,改善乡镇财政所工作条件,确保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加强乡镇财 政信息化建设,完善相关应用软件,实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乡镇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除追回资金外,还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2023-09-08 11:15:171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第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第八条 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由专职监督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第九条 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监督工作规划;  (二)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税政策及法律制度;  (三)牵头拟定本部门年度监督计划;  (四)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  (五)向业务管理机构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  (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第十条 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在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督;  (二)配合专职监督机构进行专项监督;  (三)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四)向专职监督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第十一条 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第十二条 实施监督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与财政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监督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秘密。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监督对象有权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  监督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对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聘机构和人员的统一管理。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权限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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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包括哪些?

一、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二、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四、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五、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六、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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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如何管控,有懂得吗?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是什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是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经2012年2月23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公布.《办法》分总则、监督机构和人员、监督范围和权限、监督方式和程序、法律责任、附则6章29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监督方式程序是什么?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专项监督应当结合年度监督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日常监督应当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花呗最低还款怎么没有了因为还没到时候。花呗最低还款需要当月账单胡培耐出来之后才会显示最低还款额,像还款日是20号,一般出账单是15号,15号之前还款都属于提前还款,是没有最低还款额的,15号出了账单以后,金额锁定了,这时还款属于正常还款,才会显示最低还款额。扩展资料1、花呗全额还款:上个月使用花呗用了多少,出账月10日全部还清,这就是全额还款。现在没有拖延一说。小影记得得有过三天内,即14日之前还款是不计息,现在这种好事已经没有了。如果你中兄10日没有全额还款,11日开始计日息,接0.05%来计算。假如你上个月的消费2000元,超过一天的利息就是2000x0.05%=1元。说明一下,这是你当天逾期还款需要支付的利息。2、花呗最低还款:最低还款是指当天只还10之一,2000元最低还款只需要还200元。这200元不计息,但是剩余1800元还是需要计算利息,也是按0.05%来计算。最低还款是占用可以限额的。比如你有12000限额,只剩下10200元可用限额。3、花呗分期还款:许多人会发现,分期基数越长,每月的利息越少,其实是因为消费总额从3期分摊到12期罢了,事实上分期期数越多,支付的利息越多。做过花呗分期的朋友知道,每天利息只有几毛钱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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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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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对政府预算进行监督

法律分析:预算执行监督是指国家财政对各级政府预算编制、执行、调整乃至决算等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 它属于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 按照监督主体划分,预算监督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决算进行的监督,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等。 预算监督是国家通过国家预算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是对社会经济活动各环节、各方面进行的监察、监督和制约。法律依据:财政部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第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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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的监督方式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专项监督应当结合年度监督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日常监督应当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2023-09-08 11:16:481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的监督范围权限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第十九条 对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财政部门可以公开。第二十条 对有关财政违法行为的举报,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2023-09-08 11:17:131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2023-09-08 11:17:271

财政局是干什么的

财政局的职能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2、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3、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医疗保险等财务和资金;4、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5、宣传贯彻国家财经税收政策,积极扶持和培植地方财源。《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五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2023-09-08 11:17:352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进行会计监管的内容有哪些?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津、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险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98]223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三)、(四)、(五)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巳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论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十二条 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 案件结案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和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案件”,是指财政部门发现的或者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涉嫌有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件。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其对会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法规对“较大数额罚款” 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期改正”的期限原则上为十五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决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均指有效工作日。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8 11:17:512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监督对象:1.会计资料(凭证、账簿、报表)2.财产和资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应收账款等)3.财务收支4.合同5.成本费用6.税金7.利润分配
2023-09-08 11:18:033

国务院财政部们哥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们,有权队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

错误。有权限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是省以上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没有权限。《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023-09-08 11:18:232

南京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本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行政区划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可以直接实施监督。  除涉及国家机密的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外,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检查,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财政部门委托检查的,应当签订财政检查委托协议书。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权与责任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  (三)本级国库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  (四)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七)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八)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查阅、摘录、复印或者调取相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实地核查被监督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以及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  (三)就监督检查事项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  (四)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置意见。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检查程序或者擅自删改检查方案;  (二)侵犯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故意串通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隐瞒违法违纪事实;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六)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秘密或者透露检举人的情况;  (七)将在监督检查中获得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资料用于与财政工作无关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第十条 为避免重复检查,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在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加强相互联系与协调,并相互配合。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对其他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应当加以利用;对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后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其他监督检查部门也应当加以利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财政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要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督检查部门联合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跟踪监督、专项检查、延伸检查、网上监控等方式。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不少于2人的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和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者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财政部门应当于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将检查通知书送达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事前送达将有碍检查正常进行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通知书可以在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二)检查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  (三)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并交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意见。  (四)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送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检查组组长应当于收到书面意见的第2个工作日起组织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  (六)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原始材料、有关证据和鉴定材料以及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等。  (七)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进行审理;审理通过后,由财政部门作出检查处理决定或者提出检查意见,并送达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
2023-09-08 11:18:451

洛阳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监督检查。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财政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财税监督检查局,具体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财税监督检查局的指导。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财税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举报。财政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监督:  (一)本级各部门及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本级财政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四)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偿还及管理;  (六)国有资本金管理;  (七)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  (八)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  (九)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执业质量;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财税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接受财政监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改变税种和税收入库级次;  (二)违反法律、法规办理退库;  (三)擅自扩大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征收范围;  (四)违反规定提取征管手续费;  (五)截留、侵占、挪用财政收入或擅自将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其他账户;  (六)帐外设帐、多头开户、设立“小金库”;  (七)虚报资金使用计划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  (八)违反政府采购规定;  (九)违反罚缴分离、票款分离规定,坐收坐支;  (十)违反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对财政监督检查对象已作出检查结论,并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财政监督职能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第九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和被监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检查的需要,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二)帐户开设和税收分成、退库、减免、代征、代扣、代缴的有关资料;  (三)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拨付款项的资料;  (四)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和决算;  (五)财政有偿资金的使用、管理;  (六)资产评估、股权管理、产权登记情况及相关资料;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和情况。第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一般应于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监督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事前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的,经负责人批准,也可于进点检查时送达检查通知书。第十一条 检查组通过检查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检查中如有特殊需要,检查组可聘请专门机构对检查事项中某些具体问题进行鉴定。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应当详细说明违法的事实和认定依据,并提出处理意见。  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前,应当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监督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取证。
2023-09-08 11:18:541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属于会计部门规章吗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属于会计部门规章。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是2001年2月20日由财政部发布的,属于会计规章。
2023-09-08 11:19:031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建立健全中央预算支出监督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对专项资金的监督行为,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中央财政监督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编办批复的《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由中央预算安排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下列各项财政资金:  (一)用于促进工农业生产、商品流通和文教、卫生、科技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拨款。主要包括:(1)企业挖潜改造资金;(2)简易建筑费;(3)科技三项费用;(4)支援农村生产支出;(5)通过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安排的各种专项支出。  (二)用于储备重要商品和物资的各项储备费用(包括中央财政对专项储备贷款的贴息)。  (三)用于支持地方发展经济的专项拨款补助支出和特殊拨款补助支出。  (四)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的补助费。  (五)其他应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实施监督的各种专项支出。第三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权对有关单位拨付、使用上述专项资金情况及其决算进行审查,并要求提供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凭证、帐簿、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制止虚报、挪用、浪费上述资金的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国家保密单位的监督检查,除事先须经财政部各主管司同意外,还要指派专人负责,保守国家机密。第四条 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必须做到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以权代法,不徇私舞弊。第五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根据财政部有关司授权,对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申请已经授权审查的专项资金时,应将有关申请材料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备案。第六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工作力量,有选择有、步骤地对专项资金转拨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第七条 财政部有关司在办理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专项支出时,应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监督司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有关司拨至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的专项支出,抄送财政监督司,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在将此项支出下拨时,应将相关文件抄送有关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该项资金的使用进程,办事处应将有关文件转发到有关市(地)办事组。第八条 对专项资金拨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以资金的及时到位、安全完整、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为重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转拨单位或用款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申报资金时的计划使用时间及时将资金投入使用;  (二)监督转拨单位和用款单位按规定用途和经批准的项目使用资金;  (三)监督和帮助用款单位精打细算,节约使用资金。第九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发现转拨单位或用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向财政部有关司及财政监督司报告。经财政部授权,办事机构可通知该单位开户银行暂停付款或收回资金;对已造成损失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采取抵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的办法予以扣回。  (一)用款单位因主观原因,导致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投入使用,滞缓时间超过6个月(另有规定者除外),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催促后仍未投入使用,并跨越年度的;  (二)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管理不善,使用中严重浪费专项资金的;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其他资金迟迟不能到位,致使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开工的。  (五)经核查属虚报项目或虚报资金需求数额的。第十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求有关单位缴回专项资金,该单位拒不执行的,报财政部批准后可通知该单位开户银行将应缴资金划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收缴违纪款项过渡存款帐户。第十一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所列理由收回专项资金,必须事实确凿、理由充分,并经财政部有关司批准。收回专项资金时应向被监督单位下发《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抄报财政部财政监督司、有关业务司和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收存专项资金的帐户及解缴办法按财政部财监字[1995]1号文件执行。
2023-09-08 11:19:111

[多选题]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监督的主要事项包括( )

应该是ACD
2023-09-08 11:19:234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同时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拓展资料: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其理由等;(二)论证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六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须会签发展改革部门后上报,也可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授权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会签发展改革部门。法律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2023-09-08 11:19:421

请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施行时间是什么时候?是否与颁布时间一致?

一、《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施行时间是2001年2月20日。与颁布时间一致。二、依据《办法》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号现公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颁布时间:2001年2月20日《办法》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8 11:19:501

请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吗?

c答案是错的,不能选。
2023-09-08 11:19:594

浅谈如何提升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水平

建立健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是加强财政管理和深化财政改革的客观要求。 财政改革的动因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财政管理水平,其目标是要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分离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财政监督不可避免的要面对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对财政部门本身来说,财政部门的权力相对集中,从而对财政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创新财政监督机制,狠抓内部监督管理,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使财政监督能够涵盖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切实规范财政自身管理。 (二)财政体制改革,必然使财政管理机制更加公开、公正和透明,财政资金运行更加规范有序,财政资金支出的效率问题被提到了特别重要的地位。财政监督不可避免地要肩负起加速确定“效率观念”和“法治观念”,保障公开、公正、透明的财政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安全运行的神圣职责。 (三)对财政部门外部讲,新《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赋予了财政监督部门更艰巨的社会监督任务。但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阶段,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严重失真,做假账、报假报表的现象比较突出,各种经济领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经济利益驱动,搞假审计、假评估,对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序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等。这就使财政部门不得不经常组织开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和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通过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023-09-08 11:20:381

如何加强财政内部监管

 一、开展内部检查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一)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行为  几年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局领导的安排,对局内办公室、经济建设科、综合科、农业科、预算科等10个职能科室及乡(镇)街道财政所的财务收支、内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结果来看,虽然没有较大的违规行为,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严、会计基础不够规范、支出没有相应的审核制度、部份开支无领导审批手续。会计操作方面,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本不规范,会计报表编制不完整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了内部管理松懈,有关人员守法和执法观念不强的现象。检查后,以检查报告形式向局领导反映存在问题并提出各种更正意见,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领导班子对检查报告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分析,把加强财政内部监督,规范内部管理,作为保障当前财政管理改革顺利进行,预防财政干部职工出现违纪行为,树立财政部门良好形象来抓。要求全局统一行动起来,有问题的科室对照检查出来的违规做法,制订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没有问题的科室,要吸取经验和教训,继续完善内部管理。通过内部检查,也使监督人员了解和掌握内部基础管理、工作运行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内部管理和制订相关监督管理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近年来,由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草拟或参与制订的监督管理制度有:《**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管理操作规程实施办法》、《**区专项资金管理规程》、《**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  (二)围绕财政资金的科学、公平、合理分配而开展监督检查  科学安排财政性资金支出,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中预算编制是一个关键环节。部门预算涉及单位、项目众多,编制工程复杂,因对其缺乏完善监督管理,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财政资金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部门预算的编制,经过时间长,通过“二上与二下”等多个环节,监督部门很难开展全面的跟踪检查,只能重点检查预算编制的标准、依据和程序的规范性。在预算编制标准、依据方面:检查预算单位的分类档次、定员定额开支标准,项目资金是否有可行性报告,并附有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经预算审核后所安排的项目金额是否存在超出单位申报金额的不合理情况。在编制程序上:单位上报初步方案是否经过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预算编制部门对单位上报方案的重大修改依据所在。本级财政对三区两县市的转移支付资金方面,监督其分配是否结合各地财政收入总额、财政供养人数、财政支规模、收支缺口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等。通过对预算编制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了部门预算编制方法,提高了部门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抓住社会反映财政部门的热点问题开展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区于2001年初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在开展政府采购初期,因政府采购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主要是在管理职能上,采购办既是采购管理机构又是采购执行者,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角色,不利于体现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因而引起了不少单位和个人的议论,说政府采购是财政部门的“集中腐败”。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树立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对重大政府采购活动,财政监督部门都派出专人进行跟踪、监督,有效地保障重大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性,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政府采购工作一年跨上一个新台阶,取得了显著成效:XXXX年采购金额XXX万元,节约资金XX万元,节约率X%。XXXX年采购金额XXX万元,节约资金XX万元,节约率X%。XXXX年采购金额XXXX万元,节约资金XX万元节约率X%。XXXX年采购金额XXX万元,节约资金XX万元,节约率XX%。XXXX年采购金额XXX万元,节约资金XX万元,节约率XX%。XXXX年采购金额XXXX万元,节约资金XXX万元,节约率XX%。XXXX年采购金额XXX万元,节约资金XXX万元,节约率XX%。  二、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作为财政部门的一种预防和自我纠正的机制,其目的在于堵塞日常管理漏洞,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其重要作用应该得到到充分认识。但在实际中,不少人认为财政部门一家亲,监督部门对其他业务科室的检查,就是一种不信任的检查,是找问题、挑毛病、整人等,从而产生了许多对内部监督检查不配合的行为。另外,开展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掌握大量的工作信息,需要内部各科室积极提供,如对预算检查情况方面,人大批复的预算决议、日常追加预算指标、重大资金运作、国库执行预算情况等,有关业务科室均没有及时提供给监督部门,致使监督部门无法了解情况,不能实施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另外,监督部门与相关业务科室的同级关系,使监督工作往往需要各分管领导的协调,造成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得很被动,往往是一把手提出后才能开展,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能够自觉执行的内部管理机制等。  (二)监督法律法规不完善  国家现有财政监督法规都是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造成了财政监督执法层次不高,权威性不强。由于财政监督法律立法滞后,法规体系不完整,影响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降低了财政监督的效力。在财政内部监督方面,法规建设更为滞后,目前仅有财政部门自身制定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而且该办法还主要是从监督检查的程序性方面作出规定,监督的实体性方面内容还相当贫乏,致使该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不强,严重影响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三)内部监督  观念淡薄、监督手段落后  计算机及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已经广泛应用于财政各项管理工作中,对传统财政监督方式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如“金财工程”的逐步实施,财政管理的网络化,为资金的快速交易提供了便利。适应现代财政管理技术发展,加强对资金跟踪、管理、监督,成就了以“过程”为核心现代监督理念。但是,当前的内部监督观念、方法、手段还比较落后,没有充分利用内部网络技术,及时获取的效有监督信息。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等、靠、要”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以改变。检查仍然是事后为主,事前、事中监督检查很少。主要是通过对业务科室的会计核算资料、预算执行结果等情况进行内部监督,获取内部相关管理信息,这种事后监督、查错防弊做法,无法充分发挥财政监有应有作用,难以适应现代财政管理的发展需要。  三、加强内部监督的思路  (一)加强内部监督,必须转变观念,提高内部监督的认识  没有认识到内部监督的重要作用,造成内部监督失效,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财政部门的工作形象,损害财政改革事业。首先,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理财单位,掌握着政府巨额的财政资金,内部监督失控,损失的严重性可能更大。其次,财政部门作维护财经法纪单位,自身守法不严,执法不正,不自觉树立良好部门形象,又如何监督和管理其他单位。  (二)加强内部监督,要健全财政监督机构,提高监督队伍素质  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财政监督管理的形势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以保障财政改革稳步推进,已经成为财政内部监督的一个重要任务。财政监督人员在负责外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也要切实履行内部监督的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财政监督工作,健全财政监督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人员。要加强对财政监督人员的理论学习,积极支持监督人员参加各级财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努力造就一批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的财政监督队伍。  (三)创新财政监督模式,建立起“支、管、查”内部制约机制  根据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建立科学的预算监督机制,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为中心,建立高效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对预算资金实行全过程、全方位进行监测、预警、检查、分析和考核。在内部监督管理方面,建立建立起“支、管、查”内部制约机制。所谓“支”就是预算编制部门按照财政综合预算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根据预算编制政策与标准进行审核和编制部门预算。经区人大审核通过后,由国库科拨付给各部门。“管”就是由各业务科室负责资金拨付的日常跟踪管理,督促部门按批复的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查”就是财政内部监督部门负责对财政收支情况、资金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2023-09-08 11:20:511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计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计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三)账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第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98〕223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2023-09-08 11:21:121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修改为“材料”。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修改为“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三)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证明”。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及时核实该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  (六)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并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并提交新的执业证书信息”。二、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修改为“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3-09-08 11:21:201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有违反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2023-09-08 11:21:322

为什么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它属于行政法规,不是规范性文件。【拓展】(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2)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的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比如:《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2023-09-08 11:21:471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为什么是错的?

错的!《会计法规定》,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是正确的,而对注册会计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是错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3-09-08 11:21:593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包括哪些?

一、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二、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四、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五、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六、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0号令于2001年2月20日颁布,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3-09-08 11:22:571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进行监督指导.A.注册会计师协会

abcd你们别扯了
2023-09-08 11:23:283

如何做好财政监督工作

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应当注重的几个方面  (一)注重服务大局,确保中央政策贯彻执行  一是牢牢抓住服务大局中心工作为重点。财政监督应该发挥在保障落实重大财税政策和决策部署、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滞留截留财政收入或虚增虚减财政收入、财务会计造假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确保国家财税政策和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是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推动财政监督与预算管理的有机融合,加强财政监督与绩效评价、资产管理、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协调合作,形成财政监督与财政内部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协力合作”的大监督格局。加强财政检查方式方法创新,综合运用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提升财政监督服务财政中心工作的职能作用。  三是加强财政监督成果运用。提升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重要的一点在于强化成果运用。建立财政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共同督促办理财政监督检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机制,采取约谈、公告、申请强制执行等手段加大监督检查结果的整改落实力度,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成果跟踪落实机制和成果运用机制,通过将财政监督结果与预算编制、资金分配、资金下达等挂钩机制,形成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的强大制约力;对于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建立向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相关部门移送制度,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检查成果共享和检查协作长效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提升监督效果。  (二)注重落实新预算法,努力抓好预算监督  结合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建立以预算监督为重点的财政监督工作机制,着重把财政监督嵌入预算运行全过程,形成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各环节有效监督制衡的机制。  一是建立同步监督的预算编制审核机制。明确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在预算编审环节的职责分工,由财政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全面审核预算编制,财政专职监督机构重点负责审核编制总体方案、预算编制程序、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标准制定程序、预算安排的合规性、预算绩效评价等方面,同时对业务管理机构审核预算编制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再监督。通过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对预算编制开展全过程同步监督,严格审核把关,形成对财政资金分配的权力制衡,把违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高效。  二是建立动态监控的预算执行监控机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分析,查找预算执行过程的重大风险点,对重大风险、重要问题及早预警、及时纠正。加强与国库集中支付机构、财政业务管理机构的协调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通报系统监控发现的预警疑点问题,共同提出解决方案,对较为严重的问题采取停止相关资金拨付、实地重点检查等方式防范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防范化解财政管理风险。  三是建立合规性绩效性为核心的决算审查机制。加大决算审核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围绕决算失真等问题开展监督审核。通过对部门决算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资金决算情况的监督,检查决算收入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决算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综合运用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等方面成果监督审查决算数据,加大决算审查成果运用,将决算审查成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促进财政资金规范使用及资金使用绩效的不断提高。  (三)注重规范管理,不断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一是明确财政内部职责分工。厘清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日常监督职责,业务管理机构对归口管理的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和归口管理部门的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实施日常监督;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履行日常财政监督职能,并对财政业务管理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财政专职监督机构按照“四统一”原则统筹协调财政监督日常工作。  二是推进完善财政监督法制。以修订完善《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为契机,加快推进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健全财政监督在预算编制、内部控制和成果运用等方面的制度,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职能职责、监督范围、法律责任等,规范财政监督程序和处理处罚程序,推动构建财政大监督体系,提升财政监督效能。  三是加强财政内部协调合作。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发挥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协调作用,业务管理机构切实履行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大对归口管理资金和单位的监督力度,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的综合监管机制,形成财政部门内部横向联动、协调合作的监督格局,共同促进规范财政财务管理。  (四)注重内部控制,逐步规范财政权力运行  一是全面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内部控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和相关财政运行风险控制办法,切实强化财政业务管理工作流程控制,防范和化解财政运行风险。  二是创新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方式。加快推动财政监督工作转型,推动内部监督工作由单纯监督检查型向检查控制型转变,积极推进财政监督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逐步实现事后监督与事前、事中监督相结合的内部监督常态工作机制。按照不增加工作负担,不滞缓财政运行效率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内部监督流程,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开发内部监督实时监控软件,实现对预算指标管理、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征管以及预算执行进度等业务信息的全过程动态监控,有效提升财政监督工作效率。  三是建立内部监督成果运用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成果运用,将内部监督成果作为系统内部评先、提拔和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加大内部检查公开力度,对内部监督单位、项目、程序、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公开,以公开倒逼整改落实,强化财政财务管理,提升内部监督成效。  (五)注重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加强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财政监督撑起了财政工作的半边天”,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健全机构设置,将熟悉财政业务的高素质人员充实配备到财政监督队伍中来,不断加强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  二是充分吸取社会中介机构力量。“人少事多”是当前湖南省财政监督工作面临的突出难题,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专业技能方面的优势,有效调动吸收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参与到财政监督工作中来。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专家库,对社会中介机构人员进行评级打分,选择一些业务素质高、职业作风好的人员参与到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同时,加强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的管理,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人员行为,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的监督。  三是创新发展上下联动工作格局。近年来,湖南省财政监督工作形成了上下联动的良好局面,特别是2012年省本级牵头市县参与在全省开展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打造了湖南省财政监督工作精品工程,形成全省上下联动的经典案例。要进一步总结创新湖南省上下联动的财政监督工作经验,集中力量抓好做好一些重大财税政策和民生政策的监督检查,形成重大检查全省一盘棋格局,省本级着重发挥统一规划和协调作用,市县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将一些重大问题查深查透,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四、当前财政监督应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一)加大部门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的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预算编制环节审核。科学设计嵌入预算编制审核工作机制,推进预算监督关口前移,从预算编制环节入手,对预算编制开展同步监督。一方面探索完善政府全口径预算编制监督机制,从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等方面加强监督;另一方面完善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部门财政收支的完整性、项目支出的合理性、绩效性等方面监督。  二是加强预算执行环节监控。充分利用财政部门现有的信息平台,对预算收入征缴入库、资金拨付使用进度、预算追加等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对预算执行环节出现的各种风险及时预警、及时纠正,防止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探索建立对政府全口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与重点检查调研相结合的工作流程,对重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同步动态监控的同时,可采取对重大专项使用的重点部门开展检查调研,确保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三是加强决算环节审查。加大对部门决算的审核力度,建立完善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参与部门决算审核的工作机制。通过开展决算审核,对部门决算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资金决算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算编审中的问题,提高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决算对加强预算管理的促进作用。  (二)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是完善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逐步建立并完善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踪问效和事后绩效评价的专项资金监督新模式,实现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源头监管与全过程监控相结合。围绕关涉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资金,设计重点监督检查清单,制定具体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促进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不走样、不变样,财政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是创新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方式。针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特点,创新监督检查方式:针对部分涉及面广、关涉群众利益的专项资金可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针对涉及面小、问题集中突出的专项资金可采取由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开展重点检查;对涉及面较广、政策要求高的专项资金可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方式开展全面检查。  三是促进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对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力度的监督检查,促进专项资金按照要求对分配政策、分配过程和结果以及执行过程和结果面向社会全面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加大财政收入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是推进收入监督机制创新。充分发挥收入监督服务经济决策和财政管理的作用,创新收入监督机制,建立与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合作收入核查机制,形成收入监督合力。  二是加强重大财税政策监督。围绕财税体制改革中心,加强对国家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营改增”税制改革、资源税税制改革、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等重大财税政策的监督和调研,通过监督检查和调研发现财税体制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财税体制改革出谋献计,发挥财政监督服务财政改革的作用。  三是加大收入质量监督力度。加强对财政收入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收入混库、虚增虚减财政收入等现象;加强对税收征管情况的监督,对税务部门征收管理情况实施再监督;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重点监督国有资源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益等收入征缴情况。  (四)加大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是强化对重点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坚持会计监督工作服务财政中心工作,选择关涉国计民生、重大财税政策贯彻落实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二是加大对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行业监管力度,采取全面检查、定期抽查和重点复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和综合管理等进行监督,重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力促规范会计中介行业执行准则和管理,推动会计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不断提升会计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监督机制、完善方式方法,力求监督定位更准,会计监督作为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做到监管有侧重,又要做到服务财政中心工作,站在财政管理者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建立聘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检查的人才库,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涉及面广、检查深入等优势,广泛了解财税政策、会计政策的执行效果,分析各项政策等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程度,提出完善政策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
2023-09-08 11:24:011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注册会计师会

省级以上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执业情况实施监督。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012年3月2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2023-09-08 11:24:091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根据《会计法》第32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监督检查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监督检查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监督检查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
2023-09-08 11:24:202

多选题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监督的事项主要包括

全选。依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章 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2023-09-08 11:24:302

财政部门如何完善对财务的监管

一、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一)存在的问题。法制观念淡薄。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单位负责人财务意识淡薄。他们认为单位的会计事务应由会计人员负责,无需了解那么多的会计业务。只要把单位的管理好,干部职工利益有所保障;在政策上没有大问题即可。至于为了本部门的经济利益目的,在会计上做点小动机,改变资金用途、改变科目计量无妨大碍。由于单位负责人潜在意识中放松了对《会计法》的学习,因而对会计人员,会计工作不支持、不关心,轻财务管理。为了小团体的利益,任意改变会计核算办法改变会计科目的使用,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知之甚少;对于如何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没有建立起一套与自己职责相适应的内控审核制度。二是执行层次,即会计人员缺乏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重要性的认识,对财务活动轨迹的核算和反映不够及时、准确、真实。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法制观念的淡薄、会计人员隶属单位负责直接管理是不规范会计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新《会计法》颁布以来,一些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至今尚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表示不理解,法律意识模糊。在他们看来,对按规定应补缴未缴的税款和受到相应的税务处罚是可以接受的,对违反财政监管行为所受到的处罚似乎难以接受,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更无法理解。在实际工作中,尚有部分单位对财政部门的处罚规定置之不理。对应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迟迟不见行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得不到充分的履行,单位对法制意识的淡薄可见一斑。(二)解决对策原始凭证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最基本证据。取得和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也是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关键。因此财政部门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是经济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环节。1、财政部门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所谓不其实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记录的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是一种虚假的凭证;所谓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经济业务是相符的,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应通过监督原始凭证,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制止、纠正和揭露经济业务的违法违纪行为。2、财政部门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所谓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没有准确的表述经济活动真相,或在文字上、数字记录上发生差错等。所谓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是指凭证上的文字说明、有关数字没有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齐全。所以《会计法》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只要求退回进行更正、补充,而不是不予受理。财政部门在审核监督原始凭证时不要因为第二种情况出现的问题较普遍,而忽略了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1)大项经济业务要审核监督审批程序,是否经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是否报财政部门备案通过,是否是单位正常业务工作的需要,有无超出单位业务范围之外的经济活动。(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是法律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力,要明确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不能讲情面或有后顾之优,应坚决依法制止和纠正。(3)《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单位领导人对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负有责任。这对于审核监督原始凭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即要坚持单位领导人“一支笔”审核签字制度。(4)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无挪用、截留或改变资金使用性质的问题。(5)审核财务支出的内容有无变通、虚报冒领的问题。(6)审核是否有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问题。(7)审核是否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给真实、正确的供应商。只有加强对财务收支监督,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督,只有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对单位收支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才能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提高财政监督的监管力度。二、加强外派财务监督的监管力度(一)存在的问题(1)财务总监责、权、利不对等。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是政府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监管水平而推出的新举措。从理论上讲,财务总监只对董事会负责,站在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上,督促企业避免会计信息失真、避免随意操作会计帐务和处理会计事务,行使相对独立的监督权。但事实上,财务总监的责、权、利是不对等的。但在实际中我们发现的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由政府委派,事业部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委派,事业部下属公司的财务总监则由集团公司或事业部委派,形成了三级财务总监网络。集团公司由原来的行政性公司转变为企业性集团后,将更多的财务会计管理权下放到事业部。事业部财务总监一方面实对委派者集团公司负责,同时对所属单位的会计行为又负有管理监督的职能;另一方面又得事事对照《会计法》以决定其行为的取舍,显见要求有较高的素质和责任心。下属公司的财务总监也是同样如此。但董事会并未真正将各级财务总监视作自己职责的延伸,赋予明确的目标、职责和权利。他们更多地是在扮演“执行者”而非“监督者”的角色,一路有充分的决策参与权和否决权。从而,使财务总监的这一职能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开展工作。(二)解决对策(1)转变机制,规范制度。财政部门作为会计主管部门加强对会计的监管责无旁贷。因此,如何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从事后监管转为事先或事中监管,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监管,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建立或规范相应的制度,形成以财政为主。以企业集团和中介机构为连接与协调的监管机制。建立多层面的监管网络制度。财政部门应该依靠各方面的力量,扩大监督范围,形成一个内外协调、沟通制约的监管网络制度。适时提出重点监管项目,制订《会计监管工作手册》和《会计法检查工作底稿人》制度,加强对会计监管的考核力度,在比较重要的部门确定网络人员,建立会计监管网络。同时,还应建立财政部门与所辖单位的例会制度与碰头会制度,专管员与监管户的日常联系制度。定期召开网络会议,及时沟通会计活动中的情况,揭露问题,找出差距,提出对策,使会计监管既有深度又有广度,将会计监管真正落到实处。(2)实行派驻财务总监制度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结合。向财政性投资项目派驻财务总监只是目前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时期的一项过渡性财政监督措施,要彻底解决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的安全有限问题,只有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才能解决当前财务总监在实施监督过程中那种鞭长莫及的窘境。因此,要使项目从立项、审批、概算、实施、结算等各个环节得到有力监督,就必须把派驻财务总监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结合起来,项目资金通过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各个产品供应商,减少资金流通中间环节,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避免资金管理使用上的漏洞,从而达到真正从源头预防腐败的目的。(3)实行派驻财务总监制度与财政采购制度相结合,杜绝工程物资流通中的浪费。工程项目的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其中需要对采购的价格、设备和材料的等级、性能及采购的品种进行监督,防止差错与舞弊行为,但是财务总监往往顾此失彼,力所不及。因此,在国债及重点项目管理中推进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力度,势在必行,从而有效地杜绝工程物资采购环节造成的巨大浪费,杜绝由此而产生的腐败。(4)实行派驻财务总监制度与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相结合。财务总监虽然对所监管项目的资金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控,项目得到合格验收,但作为整个项目投入使用后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评价,项目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等方面往往被忽视。因此,笔者认为要对财政资金进行监控,就必须对财政性投资资金安全有效管理,就必须有财务总监与财政资金拨付与使用单位共同组成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小组,对竣工结算后的项目资金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这样可以为地方政府和资金管理及使用部门提供更客观、更科学的决策依据。(5)建立举报和曝光制度。一是应该落实公开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单位;二是落实举报处理制度,确定查处时限,及时调查处理;三是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凡经检查属实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除了落实公开举报制度外,还应对会计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使违法者受到法律的惩罚,保证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切实遵守,保障会计工作正常进行,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形成高质量的会计管理系统合财政监控系统。强化财政监督机制,确保财政监督无“盲区”,让监督权力“硬”起来,将立法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预算部门和公众组织直接参与,财政、审计部门全程监督,特别是重视财政监督结果的运用,依法处罚违纪部门和单位,而且重在处罚违纪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让那些下手者得到应有的惩戒。
2023-09-08 11:25:011

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有:   一是预算管理。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支付采购资金等。   二是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如指定下令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等。   三是政府采购方式管理。主要是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可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方式之外,认定其他采购方式。   四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制定合同必备条款和受理合同备案。   五是受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提出投诉的,要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   六是规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包括对政府采购人员的任职要求、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   七是监督检查。包括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八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复议的,还应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应办理应诉事项。除此之外,财政部门还将依法参与制定或单独制定有关实施或监督管理办法。
2023-09-08 11:25:111

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笑被监督单位要有关经济业务往来

正确。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2023-09-08 11:25:231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三条 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第二章 实施范围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资、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第三章 监督第六条 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第七条 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第八条 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上级主管单位在接到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必须报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第九条 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四章 检查内容第十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一)工效挂钩企业:  1.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规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二)工资计划管理或工资总额包干企业:  1.企业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的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第十一条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度工资总额外的各种收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况。第十二条 企业执行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第十三条 企业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渠道获取的年度工资内、外收入情况。第十五条 按照经劳动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从银行支取工资的记录情况。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据填报情况。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第五章 监督检查方法第十八条 企业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自查情况和主管部门复查情况,汇总上报劳动、财政部门。第二十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重点检查企业,可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经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三家共同专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第二十二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资格。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处理违法违章都应当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企业或当事人。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二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岗位:  (一)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二)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超提、超发工资内、外收入的;  (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2023-09-08 11:25:301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财务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收支,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保险监督管理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监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的原则。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部财务活动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第三条 保监会财务核算应遵循收支实现制原则。第四条 保监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应科学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分析、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保监会财务管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财政、金融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六条 预算是指保监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保监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单位预算(其中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财政部审批。第七条 国家对保监会的预算管理实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第八条 保监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及其他各项收入均为预算外资金,应按规定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坚持严格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经常费用和专项费用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  (三)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必须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将全部收支项目在预算中予以反映。第十条 保监会单位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如果受国家政策影响确需调整的,保监会应及时提出申请,报财政部审批。  保监会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单位预算建议数报送财政部。第十一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保监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年度单位财务决算(其中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内容)。  保监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单位财务决算报送财政部审批。第十二条 保监会经财政部批准,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的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依法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等各项收入(含派出机构)集中汇缴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并于每月20日前将该帐户中的资金全额缴入财政部在银行开设的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款时,由保监会根据需要提出用款申请,再由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单位预算,以及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情况,按季将资金拨入保监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第十三条 保监会应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的管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应及时、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得擅自挪用该帐户资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只能接纳财政部从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的款项,由保监会按规定用途使用。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四条 保监会收入是指保监会开展保险市场监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后,由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包括:  (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是指对经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和专营、兼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实施保险业务监督管理而收取的费用。  1、对经国家批准成立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年自留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2、对经国家批准专营、兼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中介机构,按其从事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其他收入。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收入。第十五条 收入的管理要求  (一)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如确需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  (三)各项收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加强领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保管、登记、核销等制度。
2023-09-08 11:25:381

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哪些?

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1)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进行监督,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2)对各种财产和资金进行监督,以保证财产、资金的安全完整与合理使用;(3)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保证财务收支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4)对经济合同、经济计划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经济管理活动的科学、合理;(5)对成本费用进行监督,以保证用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6)对利润的实现与分配进行监督,以保证按时上交税金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等。
2023-09-08 11:25:502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AD
2023-09-08 11:25:593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几个工作日

在实施财政检查时,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具体怎么安排一是年初由财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股室上报的年度检查计划,制定全局年度财政检查计划,统筹安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二是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按照“双随机”要求,随机从执法人员库中抽取人员为检查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三是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②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③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同时,对业务性较强的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三、监督检查程序1.在实施财政检查时,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检查人的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2.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3.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4.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5.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6.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7.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法律依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2023-09-08 11:26:091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

会计行为
2023-09-08 11:26:185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包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吗

包括。《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2日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2023-09-08 11:26:441

哪个级别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权对注册会计师实施监督。法律依据:一、《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2日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2023-09-08 11:26:541

结合八项规定谈谈财政监督

建立健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是加强财政管理和深化财政改革的客观要求。 财政改革的动因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财政管理水平,其目标是要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分离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财政监督不可避免的要面对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对财政部门本身来说,财政部门的权力相对集中,从而对财政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创新财政监督机制,狠抓内部监督管理,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使财政监督能够涵盖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切实规范财政自身管理。 (二)财政体制改革,必然使财政管理机制更加公开、公正和透明,财政资金运行更加规范有序,财政资金支出的效率问题被提到了特别重要的地位。财政监督不可避免地要肩负起加速确定“效率观念”和“法治观念”,保障公开、公正、透明的财政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安全运行的神圣职责。 (三)对财政部门外部讲,新《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赋予了财政监督部门更艰巨的社会监督任务。但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阶段,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严重失真,做假账、报假报表的现象比较突出,各种经济领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经济利益驱动,搞假审计、假评估,对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序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等。这就使财政部门不得不经常组织开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和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通过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023-09-08 11:27:031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是否具有监督权?

是有的。 尤其财经纪律这一块,上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可以对下级检查监督。
2023-09-08 11:27:142

如何配合县人大做好《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施办法》的落实 搞好阳光财政

1.改进监督方式。把好预算初审关,所有应当提交人大审批的预算资料,政府都要确保在人大会两个月之前送到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初审,该方案必须是经政府办公会议定盘之后的资料,政府报送的财政预算必须是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提供统一、完整、全面的资料,对重大项目的预算安排要有充分的依据说明,所有支出项目都要细化到目,毫无保留地公开预算标准,人大组织代表开展初审过程中不仅要分析收入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支出是否合法合规,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政府财政部门,建议调整、修改。如果政府财政部门未按要求进行修改,则报送的预算资料不予审批通过。  2.完善预算审查日常工作。除了法定的审议工作以外,在平时的日常工作当中,区人大应当加强与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可考虑建立财政预算报告备案制度和重大收支情况的审议制度,除要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按照区人大的要求定期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外,还必须要求财政部门对追加经费事先报告人大财经工委,经审查或经人大主任会议审定后方可予以安排,在监督内容上,不仅要包括区本级的财政预算资金,也要包括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本级举债资金的审查,拓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广度、深度。  3.加强预算执行监督。一是改革审计行政体制,将审计机关脱离于政府管理,纳入人大系统,世界上有很多发达国家的议会都设置了审计机构,而我国的审计工作隶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造成审计部门的许多工作都受到政府的牵制,羁绊,极不利于发挥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严肃性,将审计部门并入人大,既能保障工作的独立,又能解决当前人大预算审查力量薄弱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效果。二是建立公开透明的网络监管机制,政府所有的收支预算(除国家必须保留的机密之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络平台定期向社会大众发布,广泛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三是财政预算信息实现与人大共享,政府应当加快财政信息网络建设,积极打造阳光财政。建立并逐步完善人大与政府之间的财政预算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的全过程监督,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起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编制、申报、拨付、使用全过程的日常有效监控来解决人大与政府预算信息不对称问题,切实提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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