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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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过分依赖销售促进会对其经营产生什么后果

1.销售促进的优点:引人注目、吸引力强,销售促进在销售中能产生更快和更多可衡量的反应;形式多样,增强顾客的购买兴趣;吸引大批顾客ue002增加商店的客流量,促进其他商品销售。2.销售促进的缺点:销售促进的效果是短暂性的,常常吸引品牌转换者,并不能产生新的忠诚的顾客。零售商过分依赖销售促进将影响顾客的购买行为,使得顾客对销售促进越来越挑剔,大大减弱该手段的促销效果。

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的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周小谦会长魏昭峰常务副会长欧阳昌裕副会长国家电网公司发展规划部主任 赵庆波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副主任 叶强文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主任 赵克宇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副主任 张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主任 毛锡书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宝乐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划与计划部主任 王怀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主任 曹述栋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管理部总经理 毛迅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高级经理 彭旭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主任 柴锡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规划研究中心主任 徐小东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 钱钢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 沈维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正局级调研员 沙亦强秘书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行业发展规划部副主任 高绍峰副秘书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行业发展规划部 刘贵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余琛

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的介绍

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成立于2007年11月,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等产学研界相关部门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同参与和推动创办的一个跨部委、跨区域、跨行业、跨学科的产学研、政资介互动的高层平台,是一个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为目标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如何做好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

孙德振老区建设促进会岁月沧桑看老区,一区独与万区殊。那时革命归田陌,今日江山入画图。处处乡关除旧貌,年年城郭换新符。千秋社稷人民事,驰骋康庄是坦途。

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的领导名单

主要成员为从党政军领导机关退下来的老干部、老将军、老专家。第一届名誉会长是伍修权、陆定一同志,会长是裴丽生同志;第二届名誉会长是伍修权、陆定一同志,会长是杨成武同志;第三届名誉会长是伍修权同志,会长是杨成武同志;第四届名誉会长是姜春云、赵南起、董占林同志,会长是王作义同志。第五届名誉会长是姜春云、赵南起、成思危、蒋正华、董占林、王作义同志,会长是邱金凯同志。名誉会长:姓 名 职 务  姜春云 中共第十四届、十五届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原副总理、九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赵南起 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成思危 十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蒋正华 十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董占林 兰州军区原副司令员、中将  王作义 北京军区原副政治委员、中将名誉副会长 :姓 名 职 务  王治国 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  任凤杰 北京军区政治部原副主任、少将  桓玉珊 原国家物资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  贾 利 美合集团董事长兼总裁  丁 耀 财富百人协会常务副会长会 长:姓 名 职 务  邱金凯 北京军区原副司令员兼北京卫戍区司令员、中将副会长:姓 名 职 务  李永海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原书记  崔占福 国务院办公厅原副秘书长  李广琪 第二炮兵装备部原政委、少将  孙昌基 中国银行原副行长  谷安林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原副主任  郐万增 北京军区政治部原副主任、少将  孙长新 第四军医大学原政委、少将  宋 勤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 陶 量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原主任  郭 斌 西电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  张建昂 山东昂立集团董事长  石宝华 湖北省军区原政治委员  牟书令 中石化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裁、董事长  刘泽林 卓众出版公司总经理秘书长:  姓 名 职 务  李广琪 第二炮兵装备部原政委(兼)常务副秘书长:姓 名 职 务   李广文 北京军区装备部原副部长、少将副秘书长:姓 名 职 务  林 谦 财富百人协会、青年才俊联盟秘书长  胡显林 军事医学科学院七所原副所长  徐强国 解放军军医学院原副政委 宋红蕾 全国妇联原处长顾问(以姓氏笔画为序)  略(详见红色思源网)特邀顾问:滑兵来 天津市老促会会长、中共天津市委原常委、警备区原司令员、少将  白润璋 河北省老促会会长、省人大原副主任  光 敏  山西省老促会会长、省人大原副主任   奇英成 内蒙古老促会副会长、省政协原副主席   于万岭 黑龙江省老促会会长、省人大原副主任  凌启鸿 江苏省老促会理事长、省人大原副主任   徐八达 浙江省老促会常务副会长、省计生委原主任  谢先文 福建省老促会执行会长、省人大原副主任  王裕宴 山东省老促会会长、原副省长、原政协副主席  何法祥 山东省老促会执行会长、省委原常委省军区原政委、少将  胡悌云 河南省老促会会长、省委原常委、常务副省长  吴华品 湖北省老促会会长、省人大原副主任  林 若 广东省老促会会长、中共广东省委原书记、省人大主任  肖耀堂 广东省老促会第一副会长、省政协原副主席  韦继松 广西老促会会长、自治区人大原副主任   王学萍 海南省老促会常务副会长  王昌渠 重庆市老促会会长、市扶贫办原主任   冯元蔚 四川省老促会会长、中共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政协主席  霍凤梅 陕西省老促会常务副会长、省信访局原局长  陈 秀 甘肃省老促会会长、兰州军区原副司令员、中将  胡世浩 宁夏老促会会长、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原常委、宁夏军区原司令员、少将理 事(按姓氏笔画排序)略(详见红色思源网)

如何成立促进会?

关于印发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新修改时间为: 2007-10-31 办理机构: 正文: 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的管理和指导,规范社会活动行为,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在繁荣发展文化艺术事业中积极作用,我厅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对《省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陕文发[2000]1号)。现将修订后的《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陕文发[2000]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文化 社团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各市文化局,厅领导,有关处室,档。 陕西省文化厅办公室 2007年5月24日印发 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结社自由,维护全省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文化厅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 成立社团应符合全省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要求,避免在同一专业领域或专业门类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 社团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五条 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省文化厅鼓励社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 省文化厅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归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社团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活动监督、人事管理、召开研讨会和对外交流等重要活动安排及接受资助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社团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文化厅有关处室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二)属于文化厅主管的业务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社团内部如设分支机构,需有明确的名称、工作条例、负责人和办公地址等; (三)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宗旨,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和社团布局结构要求;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并代表本社团成员意志的章程。其内容应包括社团宗旨、性质、任务、组织机构、活动特点、负责人产生办法及任期和职责范围、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会员大会、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等; (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一般应有1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行业性社团应有的3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七)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团程序: (一)由发起人(单位)提出成立社团组织的筹备申请并提交《章程》草案;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社团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成立社团,应当组成筹备组织,应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和联络方式。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三)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文化厅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成立的社团进行核准; (五)已办结注册登记手续、刻制公章、设立帐号的社团,应当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到文化厅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未经登记和虽获准登记但未经备案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条 社团有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省文化厅,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业务范围; (三)社团业务主管部门; (四)社团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五)社团办公地址; (六)社团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 (七)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办公地址。 第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省文化厅上报申请,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社团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社团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四)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 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社团一经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团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相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变更、终止经登记管理机构审批,办理手续十日内,向省文化厅备案。 第三章 社团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团应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依法建立社团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内部分工职责。社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二)引导会员尽各种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依法开展文化活动,繁荣发展文化事业; (五)依法对政府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六)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合法收入,合法接受资助、捐赠,经批准后,按有关定规定接受境外捐助; (七)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八)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业务管理,每年向省文化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向省文化厅报告半年开展工作情况,开展重大工作、活动应及时报告; (九)按规定参加年检。 第十六条 社团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活动依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社团章程进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团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的理事人数应为单数,实行民主表决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名,设副理事长(副会长)一般不超过6名。 社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数总和一般不超过5名。 社团法定代表人应为理事长(会长),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年龄的,需报省文化厅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选应预先经其行政隶属单位或属地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按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并报省文化厅审核备案。其中社团法定代表人要报厅审定。 第二十条 国家现职公务员一般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也不得兼任社团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国家现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性社团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社团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团领导。 第二十二条 社团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社团机构名称、规格,不比照国家行政、事业、企业机构名称、规格设置。 第二十五条 社团经费原则上自筹。业务主管部门用于社团管理的必要支出应由社团负责。社团应当有偿使用业务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 社团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社团资产流失,每年按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社团经费应主要用于发展文化事业。 第二十六条 社团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申报,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情况等事项。报省文化厅办公室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与国外或港澳台的机构、个人进行文化活动,须经厅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厅有关处室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社团以开办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经济实体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所获盈利用于弥补社团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应建立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领导;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其党员可编入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文化厅办公室职责: (一)对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发展进行调查研究、规划布局、协调服务、监督指导; (二)制定有关文化厅社团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核准社团的成立、变更、终止; (四)负责审定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人人选; (五)负责对社团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等的成立、撤销及社团编制进行审核; (六)按规定进行年检审核。 第三十一条 厅业务指导处室职责: (一)对业务相关的社团成立、变更、终止及社团主要负责人选提出意见; (二)对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审核或审批; (三)对社团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厅人事处职责: (一)对社团人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人选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厅文化经济处职责: (一)对社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社团来源于财政拨款或其他公有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厅监察室职责: 对社团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协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厅机关党委职责: (一)负责指导社团的党建工作; (二)对社团党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可给予批评、通报、暂停其业务活动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社团,建议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进行登记或上报有关情况的; (二)仿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售社团登记证或有关活动批件的; (三)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六)不按规定上报社团管理情况或办理变更,备案和审批手续的; (七)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 (八)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而又拒不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的; (九)对印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的; (十一)违反规定接受实体挂靠的; (十二)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财务管理混乱、社团资产流失的; (十四)违反规定筹集资金或收取费用的; (十五)内部管理混乱,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规、章程的。 第三十七条 现职国家公务员兼任社团工作人员,或不经批准兼任社团负责人的,应劝其退出社团或辞去公务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的有效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生争议,难以解决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裁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社团成立须提交下列材料: l. 社团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书; 2. 章程草案; 3.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4. 筹备组织负责人组成及其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证明; 5. 会员名册; 6. 资金来源; 7. 拟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域; 8. 拟担任社团的领导人本人申请; 9. 其他所需材料。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的会章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2月19日通过)总 纲中国民主促进会是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本会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富强、祖国统一、民族振兴的重要力量。本会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创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引和帮助下,积极投入反内战、反独裁的爱国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谱写了革命的光荣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本会努力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会的优良传统是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爱国、民主、团结、求实,坚持立会为公。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与中国共产党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积极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本会的政治纲领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本会的基本任务是:(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献计出力。(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努力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完善和发展,促进政党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巩固中华民族大团结。(三)致力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继承发展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吸收人类先进文明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创造活力,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四)致力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发展成果共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社会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促进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完善。(五)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六)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分裂国家,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七)拥护和支持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参加对外交流和友好活动,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贡献。(八)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会员和所联系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合理要求。积极提倡奉献和创新精神,推动会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功立业。为确保政治纲领和基本任务的实现,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政治交接为主线,继承和发扬我会的优良传统及老一辈领导人的高尚风范,遵循多党合作的政治准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全会的整体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必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促进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把本会建成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参政党,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条本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第二条本会以服务科学发展为参政议政第一要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协商决策和进行民主监督。第三条本会经常了解、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化解矛盾、协调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第四条本会积极参加人民政协的各项活动,发挥本会在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作用。推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在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任职的会员认真履行职责,支持担任特约人员的会员开展工作。第五条本会以服务为宗旨,面向社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突出特色,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第六条本会加强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人才,向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方面推荐人才,为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第七条本会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为实现祖国的繁荣和统一作出贡献。第八条本会把加强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推动和帮助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进行坚持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会章会史教育。第九条本会的组织发展坚持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的原则。发展会员要注重质量,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稳步发展的方针。第十条本会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高效、团结合作的领导集体。第十一条本会依法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第十二条本会加强对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多党合作理论和会史的研究,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和工作创新。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第十五条申请加入本会,应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两名会员介绍,经组织考察,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中央和省级组织必要时可以直接发展会员。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权利:(一)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四)对本会的工作和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五)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组织关心和帮助。第十七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严守国家机密;(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生活,按时交纳会费;(三)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五)联系群众,接受本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第十八条会员工作变动或迁移他地时,应转组织关系。会员如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其组织关系仍属原所属组织。第十九条会员要求退会,必须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注销会籍,并层报中央备案。第二十条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教育无效,或有其他原因,不宜保留会籍的,可由所在基层组织讨论,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作自行退会处理,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下级组织要遵守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第二十二条本会各级组织的权力机构是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委员会即为领导机构。第二十三条本会各级委员会的人选,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办法产生的,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命。中央和省级组织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对所属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做适当调整。第二十四条地方组织的筹备、建立或撤销,须层报中央批准。第二十五条本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设立中央和省级组织监督机构,对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本会章程和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中央和省级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同级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主任一人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省级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和中央监督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六条全国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听取、审议并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三)修改本会章程;(四)选举中央委员会。第二十七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二十八条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国代表大会决定。第二十九条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其职权是:(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二)听取中央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五)选举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六)必要时可以调整少部分中央委员、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第三十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新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第三十一条中央常务委员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第三十二条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即为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第三十三条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领导中央日常工作。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第三十四条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根据需要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根据需要在中央机关中设立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任命,向中央常务委员会通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地方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县)委员会;县(旗)委员会,县级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员会。第三十六条本会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工作任务;(二)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大事项;(四)选举同级委员会。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地方各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新一届地方各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对外代表本级地方组织。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本级组织的重大事项;(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四)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同级委员会的少部分成员。省级委员会应听取同级监督委员会的报告,选举产生同级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第四十条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常务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即为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委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秘书长,由主委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和必要的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委会议任命,向同级常务委员会通报(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向同级委员会通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会员人数五人以上的可成立支部委员会。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委员会可设小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或按会员的业务系统设立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可设支部委员会。本会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可设立直属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小组。不能编组的会员,应由其所属会的组织直接联系。第四十四条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组织、宣传等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小组可推选组长一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基层组织的设立、合并或撤销和所选出的负责人,须报上级组织批准。第四十五条基层组织是实现本会政治纲领的基础,其基本任务是:(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二)结合本单位中心任务开展活动,推动会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三)了解会员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四)组织会员过好组织生活,加强政治学习,关心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增强团结,共同进步;(五)做好所联系群众的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六)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七)对申请入会对象进行考察和培养,做好发展会员的工作;(八)收缴会费。 第四十六条本会各级组织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历届主席会员公认、任人唯贤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本会各级组织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第四十七条本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思想、指导工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能力;(二)了解国情,熟悉政策,把握大局,善于带领所在组织的会员开展各项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组织领导与合作共事能力;(三)认真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模范地履行本会章程,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会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本会工作;(四)作风民主正派,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批评监督;(五)坚持立会为公,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勤奋工作,清正廉洁,严格自律。第四十八条本会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组织任命的,均实行任期制,在同一职务上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不超过三届。 第四十九条对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履行参政党职责和自身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上级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上报中央,在全会通报表彰。第五十条会员违反国家法律和本会纪律,所属组织应按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第五十一条对会员的处分须经所属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其中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上报省级组织批准,层报中央备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中央批准。留会察看处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察看期间,没有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会员的处分应严肃、慎重。受处分的会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章程(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Promotive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and Health Care,英文缩写CPAM。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从事医疗保健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团结全国医疗保健科技人员和医疗保健企事业单位,积极促进我国医疗保健机构与世界各国(地区)医疗保健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华民族养生文化走向世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与时俱进,科技创新,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弘扬中国传统和现代医疗保健方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医疗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一、个人会员1. 医学院校毕业、获得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2. 非医学院校毕业,但从事有关医疗保健方面工作者;3.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的人员;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或组织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二、 单位会员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保健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第九条 入会审批手续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经所在单位推荐;单位会员向本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3、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义务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2、执行本会的决议;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推广、社会公益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5、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将视情节和问题的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予以除名的处分。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五、 通过提案和决议;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七、 决定终止事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理事本人且无委托代表最多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常务理事本人且无委托代表最多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如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中产生,由理事会选举;秘书长由会长提名聘任,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二、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协助会长选聘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的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会 徽第四十一条 会徽由二个蓝色同心圆组成,意寓团结;中间为绿色中国地形图代表中国;蓝色蛇杖为国际通用的医疗卫生标志。内外圆之间上印黑色字体“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下部为红色英文字母“CPAM”意为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的英文缩写。整体图形突出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在医疗保健事业发展上加强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会徽可以印制为彩色或单色。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进行清算。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中老年保健专业委员会的理事成员

主 任:田景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副局长、现任中华中医药学会顾问、中国保健科技学会顾问、中国药膳研究会名誉会长 ;副主任:王敏清:国家卫生部保健局原局长杨保华:国家卫生部原办公厅主任委 员: (按姓氏笔画排列,不分先后)马彦彦:清华大学玉泉医院妇产中心副主任、中华医学会围产医学分会委员于秀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内分泌科副主任医师、研究生导师、中医药学会糖尿病专业委员会委员于国泳: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医务处主任、主治医师王建璋:中国企业家健商促进活动组委会委员、中国医师协会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王伟刚:中日友好医院国际医疗部主任医师王亚平:北京军区总医院肾脏病科主任、中华医学会北京肾脏病专业委员会委员、总后专家库成员王玉雯:北京妇产医院中医专家王振国:中国医学基金会肿瘤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王洪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耳鼻喉头颈外科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士、副教授王立祥:北京武警总医院急救医学中心主任、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王 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安贞医院心内科主治医师王耀献: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医疗院长、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中华中医药协会肾病分会副会长王国干: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王莒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院长、皮肤科主任医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王 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皮肤科主任、主任医师王笑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副院长、肿瘤科主任、主任医师王振常:同仁医院医学影像中心主任、放射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士后、博士生导师王宁利:北京同仁医院院长助理、眼科中心常务副主任、眼科临床部主任、眼科首席专家、教授马东丽:北京同仁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中华中医药学会眼科分会委员马长生:北京安贞医院心内科副主任、房颤诊疗中心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尹 丹: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医务处处长、副主任医师、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委员付 鑫:国家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原司长龙 棣: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妇科主任、主任医师母义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内分泌科主任、教授、博导田 文:北京积水潭医院手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华医学会手外科学分会委员、中华医学杂志外文版审稿田金州: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中央保健委员会会诊专家叶树勇: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理事、中日企业家健康工程医务总监叶京英: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中心咽喉科主任、睡眠呼吸监测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仝小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审评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院长、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史 斌: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附属复兴医院内科主任兼任血液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左萍萍: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药理室研究员、教授、博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审评专家纪小龙:北京武警总医院纳米医学研究所所长、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树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耳鼻喉科主任、耳鼻喉科教研室主任、主任医师刘炜宏:中国针灸杂志社社长刘焰刚: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推拿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刘正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消化内科行政副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刘惠亮:北京武警总医院心脏病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刘惠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肾内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刘红旭: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心血管科主任、主任医师刘 博: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副研究员刘晓惠:北京安贞医院科心内科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刘 松: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医师、医学博士吕仁和: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糖尿病肾病研究室主任、中央保健会诊专家、博士生导师吕 莉:北京武警总医院营养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吕树铮:北京安贞医院心内科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保健局老年心血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向红丁:卫生部糖尿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北京协和医院糖尿病中心主任乔晋琳:海军总医院康复理疗科主任、中华中医药学会针刀医学分会常委、副秘书长许润三:国家名老中医、教授,中日友好医院妇科特需门诊专家许建阳:北京武警总医院中西医结合理疗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许 昕: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妇科主任、主任医师许 媛:北京同仁医院外科主任医师、教授米树华:北京安贞医院特需医疗科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朱凤水: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介入治疗中心副主任医师朱新华:解放军总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解放军总医院干休所门诊部主任朱思泉:北京同仁眼科中心白内障科副主任、副教授、硕士导师庄晓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副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伍沪生:北京大学第四临床医学院、北京积水潭医院院长、风湿免疫科主任,中华医学会风湿病学分会委员。叶永安: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消化科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评审委员、国家中医管理局项目评审专家。华 伟: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兼心律失常诊治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阮祥燕:北京市妇产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妇幼保健研究室主任、中华医学会经络学组成员何连德:解放军总医院原内科主任医师、中国企业家健康工程专家组高级顾问何萃华:北京协和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北京协和医科大学妇产科教授、硕士生导师李佩文: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彩娟:北京协和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李 宁:北京佑安医院院长、主任医师、教授李连达: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基础研究室主任、国家新药及保健食品审评委员李明旭:中华血液净化管理学会委员、海军总医院副主任医师李淑媛:著名营养专家、中国营养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营养学会临床营养学会主任李天庆: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医疗发展部主任、医学硕士、副主任医师李瑞芬:北京军区总医院著名营养专家、中国烹饪协会营养学家、教授李伟凡: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皮肤科副主任医师、中西医结合学会毛发病学组委员李 响: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泌尿科副主任、副教授李雅君: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普内科、消化内分泌科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李建军: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冠心病诊疗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李 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特色医疗科主任、主任医师李志霞:北京同仁医院肿瘤外科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李田昌:北京同仁医院心血管疾病诊疗中心副主任医师、心内科副主任李 彬: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主任医师、研究员、教授、眼科中心医务办公室副主任李冬梅: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主任医师吴玉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肿瘤科主任、北京抗癌协会理事吴东海:中华医学会风湿病学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华风湿病学杂志副主编、中日医院风湿免疫科主任吴永健: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博士后、硕士研究生导师吴海英: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高血压诊治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吴 晓: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主任医师、副教授吴明营:北京同仁医院心血管外科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谷涌泉: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宣武医院血管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华医学会外科分会血管外科学组秘书谷雪虹:北京积水潭医院皮肤科副主任医师沈珠军:北京协和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中华内科杂志》特约审稿人苏有明:北京军区总医院皮肤科副主任、中国医师整形与美容分会委员、全军中西医结合专业委员会委员汪家瑞:北京宣武医院名誉院长、心血管科主任、教授肖利华:北京武警总医院眼眶病研究所所长、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杜雪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何悦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放射科副主任、影像学教研室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何建国: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血管病内科教授、主任医师、医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祁 哲: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陈光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陈彤云:北京中医医院皮肤科原主任陈仁吉:北大口腔医院博士、副主任医师陈意麟:首都医科大学教授、北京宣武医院原副院长、消化科主任陈 虹:武警总医院肝移植研究内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医学博士陈 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陈 誩: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党委书记、消化中心主任、主任医师陈 方:北京安贞医院医务处处长、心内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陈韵岱:北京安贞医院科研处处长、心内科副主任、副教授、首都医科大学心脏病学系办公室主任林英翔: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北京呼吸病研究所副主任医师厐 鹤: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华中医药学会亚健康分会副主任委员杨德启: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乳腺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华医学杂志审稿人、老年肿瘤学会执行委员杨中苏:首都医科大学心血管病研究所血脂研究室主任、北京朝阳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博士杨晋翔: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党委书记、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北京中西医结合协会副会长杨 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心脏中心主任、医学博士、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杨跃进: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副院长、心内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导、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杨金奎:北京同仁医院内分泌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士、博士生导师杨博华: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血管外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导。余振球: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安贞医院高血压科主任、主任医师、中国医师协会高血压专家委员会总干事张星华:北京空军指挥学院医院内科主任、首长保健室主任张莉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主任医师张 京:海军总医院中医科副主任医师张洪春:中日友好医院中医内科主任医师、中国医科大学兼职教授张燕生: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肛肠科主任、综合外科主任、大外科副主任张志忠:中华医学会会员、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会员、北京市友谊医院主任医师张山红: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张 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超声影像超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张进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副院长、泌尿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张 澍: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律失常诊治中心主任、心内科教授、博士生导师张 健: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内科副教授、医学博士张胜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肾病科主任、主任医师张舒心: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中心青光眼专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张 风: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中心临床部副主任、眼底病专科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张 罗: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副主任、医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张建中:北京同仁医院骨科主任医师、副教授张兆光:北京安贞医院院长、心外科主任、中华医学会胸心血管外科分会副主任委员、教授、硕士生导师张声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消化中心主任医师张新超:卫生部北京医院急诊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卫生部急诊医学教育合作项目培训基地教育委员。张健群:北京安贞医院心脏外科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张英川:北京安贞医院心电生理科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邹留河:北京同仁眼科中心角膜病科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范景利:总后卫生部防疫大队队长、北京市预防医学会副会长金 玫:北京中医医院业务副院长、北京中医药学会心血管专业委员会委员罗成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普外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美国结直肠外科学会会员罗 毅:北京安贞医院副院长、小儿心脏科主任、硕士生导师、中国医师协会心血管外科分会副主任委员林中鹏:中国人民大学华人文化研究所客座研究员孟昭锐: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孟 旭:北京安贞医院心脏外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中国医师协会心血管外科分会常委柳志红:阜外医院心内科肺血管病诊治中心副主任、心内科五病区主任、副主任医师、医学博士郑 刚:解放军401医院内二科副主任、博士郑迎雪: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门诊副主任郑 军: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儿科主任、主任医师庞秀琴: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主任医师、副教授、眼外伤科副主任、硕士生导师苑惠清:北京中医医院呼吸科主任、主任医师、中华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呼吸病专业委员会委员周登峰:人民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教授周文泉: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新药审评专家、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委员周跃华:北京同仁医院屈光专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周 兵: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教授周玉杰:北京安贞医院干部保健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侯曼岑:北京天坛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侯生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呼吸科主任、主任医师、副院长胡卫国:原中国中医研究院针灸所医疗处处长、教授、世界针灸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施玉英:中华医学会眼科分会白内障学组成员、北京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委员、北京同仁医院白内障科主任施学斌:北京安贞医院营养科主任、著名营养专家。俞红霞: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呼吸科副主任医师祝总骧:北京炎黄经络研究中心教授姜 利: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ICU副主任医师、首都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席修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骆成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普外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士、副教授夏恩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妇产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赵战勇: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安贞医院心内科主治医师、中国医师协会心血管分会专业建设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医学博士赵守琴: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主任医师贺丽霞: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急诊抢救科主任医师高学敏: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药监局新药审评委员会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保护品种审评委员会委员、北京中医药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高金声: 中国医院文化杂志社总编、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高彦彬: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肾病内分泌科主任、中华中医药学会糖尿病分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高江平:解放军总医院泌尿外科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委员高秀林: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干部保健科副主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顾晓明:北京武警总医院口腔医学中心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承雄:北京安贞医院心脏外科副主任、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唐 炘: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主任、主任医师徐志坚: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防癌科主任徐 浩: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全国中西医结合心血管病中心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海 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骨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士后、首都医科大学骨外科学系主任钱文燕: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皮肤科主任医师、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钱 杰: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博士。翁维良: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新药审评专家、博导。袁申元:北京同仁医院内科主任医师、北京市糖尿病防治办公室主任。袁晋青: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副主任医师、博士袁贤奇: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诸国本: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长秦学文: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冠心病诊治中心副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浦介麟: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律失常诊治中心副主任、病理及生理实验中心主任、博导。党爱国: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医学博士黄永昌:中华预防医学会副会长、卫生部科教司原司长郭维琴:原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院长、卫生部药物保健品种委员会委员康治国:北京广安门医院肛肠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屠德华: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所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卫生部结核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陶 海:武警总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黄 讯: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普外科主任、主任医师。黄方炯:北京安贞医院心脏外科副主任、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黄 雯:北京同仁医院肾内科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黄志刚: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医学博士曹 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感染和临床微生物科主任、医学博士康 南: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康连鸣:卫生部心血管药临床研究重点实验室、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临床药理中心医学硕士梅 雪: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急诊科副主任程少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皮肤科副主任医师程海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针灸科主任医师葛文津: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消化科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评审专家韩 锐: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原副所长、教授博导、国家保健食品专家、中国抗癌协会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韩仪敏: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眼科主任医师韩德民:首都医科大学教授、北京同仁医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鲁卫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专家、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心内科主任、教授、博导鲁 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口腔科主治医师童腊梅:海军总医院妇产科、圣爱男科医院妇科主任彭晓燕: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主任医师、医学博士、教授傅汉菁:北京同仁医院内分泌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褚小玲: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安贞医院皮肤科副主任医师蒋雄京: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内科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医学硕士惠汝太: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副院长、内科主任医师、教授、博士雷仲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骨科主任、中华中医药医学会骨伤分会理事赖爱鸾: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妇产科副主任、主任医师、硕士导师、教授谭慧琼: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副教授、主任医师谭明生: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骨科脊柱外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中国脊髓损伤学会委员霍 凤:北京市宣武区中医医院外科主任、主任医师樊中州:北京圣育中医院院长、副主任医师、世界中医男科学会常务理事樊代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华医学会消化病分会主任委员樊朝美:卫生部心血管药临床研究重点实验室、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临床药理中心主任医师、教授、博士后、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家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专家熊必俊:中国社会科学院老年科学研究会会长、中国老教授协会老年学与老龄产业研究会主任魏文斌:北京同仁医院眼科副主任、眼科中心临床部副主任、北京市眼科研究所应用基础部主任、副教授病病人的护理与康复、社区常见传染病的护理、社区紧急救护、社区常用护理技术操作柴枝楠:中国中西医急救北京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北京急救分会委员、中日友好医院急诊部主任、世界急危重症杂志 主编、中日友好医院急诊部主任医师、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常翠青:中国营养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医师协会养生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运动营养食品分会委员;中国女医师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张国虹:中日友好医院急诊科护士指导员、全国健康护理管理中心主任郎子平:社区健康教育首席专家娄 伟:社区康复保健专家陈风纪:专家服务中心主任花宝金: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副院长;中国中医科学院肿瘤研究所 副所长唐启盛: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院长

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TION OF INTERNATIONAL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简称:CAPIAC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或有志于我国农业国际合作与交流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组织联系国内外热心于中国农业和农村改革和发展事业的团体和个人,有效地利用海外的资金、技术、信息、人才、市场和管理优势,内引外联,促进我国外向型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全面发展我国农村经济。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是:1外引内联,引进海外的资源、资金、技术、信息、人才和管理,促进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2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创汇,推动我国外向型农业发展;3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国际合作活动,组织国内外农业考察和交流活动;介绍和宣传中国农业发展的政策、成就和经验;争取国际社会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4交流农业国际合作的经验与信息,建立信息网络;5为农业和农村国际合作项目提供咨询、培训等各种服务事业;6承接和委托国内外有关农业和农村的研究课题以及开发项目的评估论证。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如下条件:1承认本会章程;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3遵守法纪,在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与本会管理,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经济、社会活动;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等各项服务;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3认真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和个人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1修改和批准本会章程;2推举理事;3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重要工作事项,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4批准本会的财务收支计划,审查执行情况;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四年,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会议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4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制定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增加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决定召开临时理事会。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会议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1会员交纳的会费;2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主要是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费用;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用;邀请专家、学者的咨询费用;国际交流费用;奖励对本会工作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机关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组织的审计。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的资产。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会议讨论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天内,经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业务和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8年6月10日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会负责本章程的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是经政府批准的民间组织。第二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是以离退休干部和文化艺术界的知名人士、学者自愿组成的具备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之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章程开展活动。第四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接受文化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业务范围是:(一)认真执行中央老领导为我会确定“联谊炎黄子孙,弘扬中华文化”的宗旨和任务。(二)推动老年文化产业的建设,组织各界老年人参加社会活动,使老年人在颐养天年的同时继续为祖国建设服务。(三)组织以老年人为主体的承前启后的学习、比赛、展览、交流及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推动文化艺术和传统医学文化的进步与发展。(四)开展以老年人为主的海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两岸的交流与合作,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繁荣祖国经济文化服务。(五)广泛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活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中国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参加本会并具有相当文化素养和社会影响。(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和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员工作部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国内外各界人士及社会团体,企业捐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文化部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认。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门日内,经文化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文化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文化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9年8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英文译名:Youth Innov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CAS;以下简称“青促会”)是经中国科学院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青年学术团体。第二条核心宗旨:团结、凝聚中国科学院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践行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努力成为我院科技创新的生力军,为我院和国家科技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第三条青促会主要任务:(一)开展会员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会员所在单位青年科技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二)鼓励和促进会员对外开展科技、教育、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三)对国家和院相关政策与管理建言献策,积极向有关部门组织推荐优秀青年人才;(四)开展国情、院情考察、科普宣传等社会实践活动,关心公益,服务社会;(五)积极反映会员及我院广大青年科研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推动青促会的健康持续发展。第四条中国科学院人事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第二章会员第五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促进我院科技事业和青年人才成长;(二)互相帮助,共同进步,严格自律,相互监督,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文化。第六条会员的权利:(一)享有本会相关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三)按规定使用青促会会员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培训和人员费用等。第七条会员的相关管理按照《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管理办法》(科发人字〔2015〕69号)的要求执行。会员在执行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如:主动申请退会、与所属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出现学术不端行为、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或其他相关情况等),相关单位须及时报备青促会秘书处和人事局,院将酌情处理涉及的会员经费。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构。第九条会员代表由各单位小组、地区分会和学科分会负责人组成。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本会章程;(二)选举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批年度财务预决算;(四)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2/3以上出席会议的代表表决通过的决议方可生效。第十一条理事会一般由20名理事组成,综合考虑区域和学科分布情况。理事每届任期两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新一届理事会的组成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两年组织一次换届,每次换届后新任理事应不少于全体理事的1/3。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组织会员代表大会;(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四)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内部机构负责人,明确责任分工;(五)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进展,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六)决定分支组织等内部机构设置;(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理事会相关工作;(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十四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常设工作机构,协助落实理事会的工作决策,对各方面工作进行督办。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一)领导秘书处工作,负责青促会的平台建设、宣传、外联等日常运行工作;(二)负责实施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第十五条分支组织设置及任务:(一)学科分会:理事会根据会员学科分布情况,研究决定成立或改组学科分会,组建学科分会的负责机构,布置学科分会的具体任务。(二)地方分会:理事会根据需要,研究决定成立地方分会,组建地方分会的负责机构,布置地方分会的具体任务。(三)单位小组:院属一级法人单位可以成立青促会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青促会会员开展工作,其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由本单位青促会会员集体决定。青促会各单位小组负责人须报秘书处备案。第四章青促会办公经费管理第十六条院每年核定支持青促会办公经费,主要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工作、支持地区分会和学科分会工作、国情考察与培训、青促会各项奖励以及秘书处日常运作。第十七条青促会办公经费由秘书长整体负责,按照青促会章程和理事会决议进行管理,秘书处所在依托单位负责监督经费使用。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由秘书处具体负责。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nvironmental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CPA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环境、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新闻工作者、宣传教育工作者、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等自愿组成的社会文化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性专业社团,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环境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生态文明。本会积极开展环境文化、环境教育、环境艺术、环境文学、环境摄影、环境新闻等方面的交流、联谊、培训、研讨、咨询等各类社会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文化传播形式,达到宣传环境文化、弘扬绿色理念、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和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目的。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中裕商务花园33号楼B座4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和联系文化艺术界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开展交流活动,繁荣环境文化;(二)联系和引导各类文化团体、非政府环境文化组织为环境保护事业服务;(三)组织开展环境文化理论研究及环境文化创作活动;(四)承办全国环境文化方面的评奖、展览、演出、比赛等活动;(五)开展环境文化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六)承办“中国环境大使”的评选工作,组织环境大使和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保公益活动;(七)开展企业环境文化方面的宣传、策划、咨询、服务工作。(八)组织环境文化方面的培训、研讨活动;(九)编辑出版有关环境文化的出版物、宣传品,编辑发行《绿叶》杂志,建立和管理《家园网》站,建立全国环境文化信息网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行业、学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凡热心参与环境文化建设活动的企业和进行环境文化工作的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理事会委托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分别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原则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二)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职人员除外)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职人员除外)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环境文化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 月2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简称科促会),1988年2月10日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批准成立(1988国科领发办字014号)。英文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CIAPST)。在开展对台工作时使用“中国科技促进会”名称。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国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高等学校、新技术企业或民办科技集体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国内外科学家、教育家、实业家、管理专家、工程技术专家,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经济合作的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进科技产业化,产业科技化,振兴中华。本会一切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符合全国人民的最大利益,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科学技术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指导。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广泛开展国际间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交流,探索科学技术支持经济发展之途径,促进我国内地与台、港、澳及国外科技、经济的交流与合作。(二) 探讨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之途径,组建相应的高新科技开发实体和中间试验基地,协助建立科技园区,促进技术成果之开发与应用。(三) 承接国内外(包括台、港、澳地区)的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人才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及其产品的出口中介等。(四) 推进横向联合,发展各自优势,组织国内外科技力量,吸引外资,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和经济前景的高新科技项目,形成外向型产业,跻身国际市场。(五) 接收国内外个人、单位、团体或政府部门旨在支持发展中国科教事业的捐赠,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名人基金”、“专项基金”或设立科教合作专项等。捐赠款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相应的章程或规定具体执行。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章程。(二) 自愿加入本会,按规定交纳会费。(三)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或个人,经二名正式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坚持个别履行入会手续的原则。(二) 加入本会时,须填写《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团体会员登记表》或《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个人会员登记表》。(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科教等与本会业务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中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推举名誉会长。(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历时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除二、三、五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情况下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推举名誉会长。(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历时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除二、三、五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情况下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为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且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的授权或委托下代替会长执行第二十八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几位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总值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4年12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现按民政部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了文字性修改,1999年2月8日经常务理事会正式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文化促进会的理事会成员

中华文化促进会第四届理事会名单 (共120人,以姓氏笔画为序)刀美兰(女 傣族) 丁晓曙 万捷 卫自光 王 平王 勇 王 石 王 进 王 珊(女) 王 洁 王 姝(女)王 晨(女)王广贺 王凤胜 王立平(满族) 王永章 王仲伟王乔林 王纪言 王武伟 王国良 王登渤 王 蔚(女)丰 华 文 明 印 顺 井水清 司晴川 邓九刚叶玉珊 申立康 冯学东 吕建中 吕献珍 乔延春刘可广 刘银拴 刘藏琳(女) 汤植城 许世佐(女) 孙 晓孙万勇 苏树辉(澳门) 杜 珍 李农 李 峰李兴国 李 刚 李铁军 李祥熙 李毓玲(女) 杨玉龙吴 峥 吴友云 吴伟鸿 余锋光 汪小玫(女)迟金山张玉文 张圣洁 张丽欣(女) 张改琴(女) 张建忠 张树贤张敏杰 张鸿建 陈 岩 陈 钢 陈义初 陈永德陈维亚 范文章 林 争 林存安 林洪荣 季 方金韬 周用金 周昌新 孟增军 赵夫瀛 南广成段先念 昝圣达 姜 瀛 秦桂珍(女) 健阳乐住(藏族)徐迪旻 徐嬿婷(女) 徐 鲁 高 峰 高以俭 高峻山郭 杰 郭汝宸唐贤江 唐源涛 黄圣辉 黄华明黄家仁 梅芳馨(女) 崔振庆 崔晋升 尉天池 彭巨星董亚平 董德军 韩阳(女) 韩 煜 韩广洁 惠 宣(女)傅 丹(女) 蓝 海 楼为华 管 峻 熊召政 潘春丞魏文彬 霍志钊(澳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河南省委员会待遇

待遇不错。根据猎聘网官网显示,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有两种编制,通过公务员考上的就是公务员编制,通过事业单位考试考上的就是事业编制。待遇不错,在公务员队伍中算中上等水平。年薪12万-20万,五险一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成立于1952年,是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

中国青年大学生创业促进会

哪里开?普通创业的可以去吗

中非贸易促进会的大会影响

金融危机给中非经贸合作带来一定影响,2009年中非贸易额为910.66亿美元,比2008年下降了约15%,但是中非经贸合作稳步发展的势头没有变。首先,由于中国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扩大进口的措施,中国与许多非洲国家的贸易,特别是进口还在增长。其次,在全球跨国投资锐减的情况下,中国对非投资强劲增长,2009年前三季度同比增长77.5%。再次,在非洲国家面临融资困难的情况下,中国通过提供优惠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等,支持非洲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此外,中国如期完成了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对非8项举措的落实工作,中非发展援助合作的规模继续扩大。中非经贸合作的稳步发展对非洲国家应对金融危机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以及中非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对非8项新举措的落实,我们对2010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中非经贸合作前景充满信心,”。

中部崛起促进会怎么样?

中部地区永远都比沿海地区落后的。

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Promo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缩写:“GAPSME”。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内各种经济形式的中小企业以及有关联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或热爱本行业的企业家、专家和学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积极发挥桥梁作用,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全省中小企业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完善和巩固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和经验,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与先进企业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促进中小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使我省中小企业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第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业务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所在地:广州市东风东路350号瑞兴大厦5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政策、管理、法律、信息咨询;投融资、技术、知识产权、会展服务;培训、考察;编辑出版;市场拓展等。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做出贡献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企业。尊重知识产权、绿色环保、安全生产、诚信经营、和谐劳资关系等社会责任良好的企业,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做出贡献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四)凡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中小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五)凡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为企业服务的某方面实际经验或某方面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入会。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原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如理事会闭会期间,则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如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则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由秘书处代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优先、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副会长5万元/年,常务理事2万元/年,理事1万元/年,会员3000元/年;(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自行停产、破产或依法注销的,应办理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本章程的实施;(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议终止事宜;(五)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经信委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聘请名誉顾问、名誉会长;(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筹备和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表扬优秀会员及其他有关事宜;(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权益维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知识产权保护等专门机构,并聘请专家、专业人士担任顾问;(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相关决议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涉及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懂经营、会管理,并有多年的中小企业工作经验。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经信委、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经信委审查通过,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兼任常务副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广东省经信委和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秘书长召集、主持;(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代表理事会聘请理事会名誉职务;(五)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常务理事会工作事项;(六)处理其它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促进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促进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本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赞助;(三)政府或社会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组建经济实体、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促进会的正常运作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经信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会的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确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经信委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经信委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经信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怎么查自已的加入了中国民主促进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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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助残区块链技术交流促进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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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会是什么组织

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会(IIPC)是一个致力于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的国际组织,成立于2002年。该组织的宗旨是推广和保护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促进跨文化交流和合作。IIPC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由一名秘书长领导,其成员包括来自全球各地的个人、团体和机构,所以是非政府组织。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社区发展治理促进会有哪些服务?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社区发展治理促进会业务范围如下。(一)项目督导加强项目管理,督促各项目实施社会组织、社会企业定期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加大项目监管力度,对新区落地实施的社区保障激励资金项目进行系统化督导;组织开展项目指导培训会,提升社会组织、社会企业专业能力,引领建立行业规范;为项目良性健康推进提供过程指导,更好地为社区发展服务。(二)项目评价对新区社区保障激励资金项目进行评价,对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督促项目实施社会组织、社会企业进行整改,达到以评增能的效果。(三)人才培训选拔聚集社治队伍“四项能力”培训提能,联合高校、社会组织、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等构建多元合作的教育培训体系。围绕“党建引领社区发展治理、增强社会动员能力、提升美学运用能力、提高专业服务能力、社区智能管理、社区发展治理理论与实务”六个方面,对社区规划师、社区社工、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社区青年领袖等开展专业化、职业化培训,切实提升新区社治队伍开展社区发展治理工作的能力。(四)社会组织孵化对新区社会组织、社会企业进行培育孵化,提供培训、招募、咨询以及金融、法律等相关服务,开展创业指导、陪伴成长等工作,推进新区社会组织、社会企业创新发展。(五)搭建交流平台做好与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商协会等的联系交流,为入驻机构及新区社区组织、社会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搭建共商共建共享平台,协调各方协同发力,形成常态化的工作交流机制,为共同推动社区发展治理工作起到牵引、支撑的作用。(六)政策研究咨询负责全域国际化社区建设相关的政策研究、政策宣讲、政策咨询、人才培养、产业社区建设研究与实务、讲师团队建设等工作,建立新区社区发展治理专家资源库和培训导师队伍,协调组织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参与社区规划、点位打造、难题会诊、现场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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