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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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

所谓“代建制”,即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签订代建合同,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我国代建制的发展,最早可追溯至1993年厦门市在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中,首次采用政府部门代替项目使用单位,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的管理模式探索。此后国家加大对“代建制”管理方式制度研究,于2004年7月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扩大“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应用推广。从核心本质上来看,“代建制”实际上是一种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模式,其主要应用领域即为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制度发展也主要受各地政府的力量推动,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不同的代建模式特点。1、各地代建制的实践模式特点国内“代建制”管理模式,因制度在各地试点发展过程中采取不同的代建合同模式,呈现出不同的实践模式特点,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模式、指定代理合同模式、三方代建合同模式。委托代理合同模式即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法人”或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其以招投标的形式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指定代理合同模式即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三方代建合同模式即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同时与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对比三种代建合同模式,其主要差异即在于代建合同签订主体,不同的合同签订主体会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产生不同的影响。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中,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合同,作为被代理的项目使用单位并未参与其中,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出现使用单位不予协助配合,增加工程建设的困难。2指定代理合同模式中,由项目使用单位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合同,作为项目投资人的政府部门并未参与其中。项目资金由使用单位掌握,不利于政府部门对项目投资资金的运用和代建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3三方代建合同模式中,政府部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都是合同签订主体,相较于前两种代建合同模式,能够避免使用单位积极性不高,投资资金管理与项目建设监管等问题。客观上,政府部门、使用单位,都拥有对代建单位的制约权力,易造成代建工程项目实施的实际管理困扰,在这种合同模式下,应严格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平衡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2代建制管理模式代建单位的风险特点理论上,代建制区别于其他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即在于“代建”二字,这意味着代建单位与其他代建合同主体实质上应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建单位通过提供满足合同要求的管理服务,收取管理咨询费,并不承担项目成本失控的风险。但在实践过程中,政府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为保证投资效果,往往在代建合同中增加代建单位对整体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风险责任。当然,由于建设工程投资资金巨大,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各项风险因素复杂多变,代建单位作为项目管理实施的实际负责人,承担部分项目风险无可厚非。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代建单位的风险责任与风险收益是否均衡。代建单位的收益主要来自两方面,即一方面收取约定的代建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财务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另一方面项目竣工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代建单位可参与一定比例的分成。但目前,国内代建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地区在相关实施代建制的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代建管理费的下限标准。在代建单位招投标活动中,受低价中标原则影响,众多代建单位为保证价格竞争力,将代建管理费一降再降,利润所剩无几。在这样的情况下,代建单位还要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部分项目风险,其实际的风险责任与风险收益是明显不均衡的。这与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形成了强烈的对比,虽然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中的承包商同样承担着很大的项目风险责任,甚至较代建制的风险责任更大,但承包商的合同利润空间是十分可观的,风险责任与风险收益相较代建制而言是较为均衡的。此外,代建制管理模式中,代建单位的角色地位也较为特殊,一方面,法律并未正式授予其认可的法律地位,在相关建设管理活动中,如各项手续的办理仍需要传统建设方出面办理;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作为代建合同的参与方,由于拥有投资资金权利,在实际建设实施管理活动中较为强势,如在施工单位招标活动中撇开代建单位自行招标,影响代建单位的实际施工管理。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发展中的一次探索尝试,但目前代建制管理模式在国内处于发展初期,一些制度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代建单位应做好相应代建项目的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工作,通过运用新技术、新管理方法有效应对相应代建风险,提高风险收益,完善代建制管理制度。

项目代建制与项目管理的异同?

代建制是一种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不同点在于:代建制中,代建单位在项目具有建设过程中中的法人地位;而项目管理公司对业主提供管理和服务,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

什么是重大项目代建制

  重大项目代建制  实行代建制后,省项目管理中心承建的项目,从设计、监理、施工,到工程设备招标和主要建材的选定,一律按规定采用招标方式,并请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  河北省政府投资重大公益项目建设推行代建制  眼看着总投资2.5亿元的省质量检验检测大楼一天天长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工程监管的张金坤处长有说不出的高兴。这项由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代建的工程,让负责监管的他省了不少心。“虽然也有人打招呼要求关照,但我明确告诉他们,这工程不归我们管。”张金坤说。  推行代建制,是我省省直公益性建设项目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主办者既是使用方,又是建设方。一些单位受自身利益驱动,明为公开招标,实为暗箱操作,难免会出现腐败行为。“不仅如此,由于以前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是单位自建,缺乏有效监管,一些不负责任的单位感到是吃财政‘大锅饭",时常出现超概算情况。再者,许多单位的基建班子都是临时搭建,缺乏专业人才,不熟悉建设程序,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问题屡禁不止,甚至出现豆腐渣工程。”省发改委副主任苏银增说。  为改变这种状况,我省要求重大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受省政府委托,由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代建,实行建、用分开。实行代建制后,省项目管理中心承建的项目,从设计、监理、施工,到工程设备招标和主要建材的选定,一律按规定采用招标方式,并请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  “相对于以前单位自建来说,代建制实际上又多了几道监督关口。使用单位监督我们建设单位,我们约束使用单位。此外还有相关部门对我们的监督。”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刘彦朝说,“在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中,最大限度地保证质量,预防腐败。”省高速交警指挥中心2006年底竣工。实行代建制的好处,至今让省高速交警总队政委刘东赞叹不已:“以最少的钱,办最好的事,真出乎我们的意料。”  目前,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已完成省女子劳教所、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10项代建工程,实现了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工期提前,功能进一步完善,没有出现一起“楼起人倒”现象。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梁志忠说,“通过实行代建制,方方面面都感觉到放心、省心、舒心,真是利国、利民。”据省发改委有关人士透露,这项制度今年有望在全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公益项目中全面实行。  (河北日报)

代建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与应对措施?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代建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与应对措施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目前代建制在国内建设领域迅猛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分析代建制的影响,切实研究代建制环境下的应对办法。1代建制的政策依据在我国,代建制的思想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确立,但成为明确的、具体的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却是近几年来的事情。代建制的政策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1984年,国务院在《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各部门、各地区都要组建若干个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工程承包公司,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工程承包公司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料定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2)2003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3)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并明确指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4)2004年9月,国家发改委召开全国投资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代建制”,同时发布和研究起草了相关的一系列文件。(5)2004年11月,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对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在企业资质、业务范围、委托方式、管理机构、服务收费、执业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指导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意见。(6)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地方法规,例如,北京市发改委出台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建委颁布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若干规定》。2国内代建制的演变过程和发展势头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项目实施运用代建制在美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并且代建方式随着市场的需求变化而不断发展演变。根据美国“设计—建造”学会2000年的报告,采——用设计—建造总承包合同方式的比例已达到30%,——并预计2005年将上升到45%。国际上项目代建制的运用已十分普遍,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大型工程公司主要业务形式均为项目代建服务,其中工程总承包业务占60%~85%,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占5%~15%。我国当前在政府投资领域兴起的“代建制”渊源于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服务。1999年4月,专业从事项目管理的上海浦东咨询公司受上海市计委委托,开始了上海市财政投资项目运用代建制的试点,全过程代理项目实施。2000年3月,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代建制项目管理研究课题通过鉴定。同年上海市正式向境内外投资人开放高速公路投资领域,完成招商项目11个,这些高速公路项目的实施管理运用代建制。2001年4月,由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建上海大连路隧道发展有限公司,按照BOT的方式负责对大连路隧道项目的实施。2002年,国家有关部委组织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课题研究。与此同时,国内一些省市如上海市、深圳市、重庆市等相继试点推行“代建制”,取得良好效果。2002年5月,宁波市政府公布了《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2003年2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领导同志在内部的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积极推行代建制试点。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性通过”《投资体制改革方案》。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目前,全国各地区已经开始全面推行或试行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北京市政府从2002年起开始实施“代建制”试点,截止到今年3月底,已在回龙观医院、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和体育训练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佑安医院改扩建项目、中央音乐学院排演厅及综合楼等16个项目中实行了代建制,其中已竣工一项(回龙观医院),在建项目两项,已经确定实行代建制管理,正在进行前期筹备工作的项目13项。进入2004年后,北京市政府加大政府投资管理改革力度,“代建制”将在更大范围实行。把代建制从目前的公安政法、社会事业、党政机关等试点领域,进一步扩大到贴近群众生活的人行过街天桥、公交站点、城市道路、水利设施项目等领域。北京市建委也在今年4月确定了43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作为有资格从事代建制的试点单位。2004年2月11日,深圳市政府授权该市交通局,就深圳市南坪快速路一期工程项目,正式签订《工程建设委托代建管理合同》。这是深圳市第一个采用“代建制”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据称也是全国首例在市政道路建设中采用“代建制”模式。广州市发改委等四个部门近日出台的《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城建项目中,全面推行“代建制”。今后广州负责项目建设的政府部门不得自行建设,财政资金投资占50%以上,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项目,均纳入“代建制”范围。据报道,山东省日前做出决定,对政府投资项目、重大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和一般竞争性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推行预算内项目“代建制”。2004年江苏省发改委已拟定《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并开始选择10个重大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101.6亿元)进行试点。近日,昆明市政府已批准成立昆明市公益性项目管理中心,将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日前有消息称,重庆市将在黔江机场建设、江北机场扩建项目和渝西几大公益性水库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推行“代建制”。四川省政府已决定在高速公路、地方公路和水运项目建设中通过公开招标推行“代建制”试点。由此可见,项目代建制在我国作为工程建设管理改革的新起点,已经从起步探索阶段,正在进入不断完善和逐步推广阶段。3代建制的操作模式项目代建制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主要有三种操作模式。3.1项目全过程代建模式由发改委在使用人提出项目建议书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人,签订投资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合同,明确责权利,代建人承担项目建设工期、质量和投资的风险,节奖超罚;由代建人提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发改委或委托咨询机构通过可行性研究评估的论证,确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额度和相应的规划,授权代建人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等手续,取得投资许可证;由代建人或由发改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通过内容和概算审核后,开展施工图的设计,取得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协助使用人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手续;通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组织管理协调施工期间工程建设;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包括必要的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履行工程施工、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职责,负责保障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3.2两阶段代建模式将代建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前期代理,第二阶段为工程施工代建。第一阶段由发改委招标选择项目前期代理人,在使用人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协助使用人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评估工作并通过论证,完成立项工作。通过招标落实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通过内容和概算审核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工作,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协助使用人完成土地征用、拆迁等前期工作,投资人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监理单位。第二阶段,按照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标准和内容、投资概算,由发改委招标选择工程代建人,并签订投资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合同,工程代建人承担项目建设工期、质量和投资的风险,节奖超罚。授权代建人办理项目开工申请等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由工程代建人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组织管理协调工程的施工建设,或者直接参加工程施工,履行工程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职责,负责保障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3.3联合代建模式由发改委在项目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基本确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水平和长远规划后,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人,该代建人的投标必须达到初步设计阶段图纸文件的深度,中标的代建人签订投资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合同,明确责权利,代建人承担项目建设工期、质量和投资的风险,节奖超罚。这种模式一般要求代建人需要组成联合体如包括投融资、法律、设计、施工多方参加投标,投标文件延伸到初步设计。4代建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是我国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对传统的建设管理体制的重大冲击,同时,也必将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影响和挑战。4.1代建制使工程咨询管理类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上升,相对而言,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地位并未改善。在传统的投资建设管理体制下,特别是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在招投标和建设过程中始终处于强势地位,而招投标代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计企业、监理企业等处于从属地位,并且,这些企业在建设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并不不显著。随着国内投资体制改革和代建制的推行,原有的建设市场竞争格局被打破,增加了新的因素和变量,在投资建设过程诸环节的管理链条上,上述这些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作用得到强化,而纯粹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的市场地位并未有大的变化。4.2建筑施工企业对接市场的层面增多,费用和难度加大。在传统体制下,对政府投资项目而言,施工企业市场对接和公关的重点是政府层面。在代建制体制下,代建公司成为政府的授权主体,施工企业还必须要对接代建公司。尽管推行代建制的主观愿望之一是要削减直至消除政府权力在投资建设领域的寻租空间,但在目前的社会体制和人文背景下,政府对投资建设管理活动的影响力将长期存在。因此,施工企业对接市场层面必然要兼顾政府和代建制公司,需要考虑的细部环节增多,交易成本和难度都将增大。4.3施工企业的低成本竞标更加剧烈。按照目前代建制的运行规定,代建制公司由政府通过招投标选择,并与之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制公司的收益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是代建管理费,约占工程投资总额的0.8%~2.0%,另一部分是投资节约额的节余分成,约占节约额的30%~50%。代建制企业本身是市场竞争主体和经济利益主体,利益最大化是其天然的追求目标。压低标价和工程费用将是代建制公司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和途径,这也是代建制公司在与投资人、使用人、承包人四方博弈中的最优均衡,在建筑施工承发包的招投标过程中,低价格竞争更趋剧烈,“关键在于资源,价格决定成败”的复合型市场竞争效应更为显现。4.4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刚性约束增大,弹性变通余地变小。由于代建制公司是商业化、社会化、职业化的专门组织,从事人员大多是专业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行家里手,并且项目投资的控制效果与他们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必然会严格过程控制、严格决算封顶制度。过去建筑施工企业习惯使用的通过中间过程的变更、索赔来增加收入的做法没有了更多的弹性余地,刚性约束明显增加。5代建制环境下建筑施工企业的应对措施从宏观角度看,代建制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战略定位和组织结构调整产生导向性作用;从微观角度看,代建制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营销运行机制产生新的变化。为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5.1代建制的推行和代建制企业市场主体作用的强化,对原有的建筑市场主体是一种新的格局定位和制度安排。现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可能会由此分化走向不同的市场和竞争层面。对于大型集团式建筑企业,要慎重研究代建制体制下集团公司的总承包定位,这也是集团式企业发展战略需要研究的内容。目前代建制仅是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直接投资的市场份额有其容量的局限性,但从发展趋势看,代建制项目的适用范围将会扩大。在北京就已有某大房地产开发商声称要对自己开发的项目采用代建制方式。从总体上说,集团式建筑企业在企业能力类型上应当是从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向项目全过程总承包不断地快速演变,这也是国际化大承包商组织结构、功能结构变革路径的一般规律。旧有的建设管理体制是由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各管理一段,国家发改委负责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建设部负责项目建设施工阶段。针对项目建设前期阶段的业务,对于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是不熟悉的,能力也是不具备的。因此,大型集团企业应当重点培育项目全过程总承包管理的综合能力,一是采用自然积累的办法,二是采用资源重组的办法。5.2当企业处于施工承包商层面时,代建制公司是施工企业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的新成员,要按照客户关系管理的基本原理,从代建公司的需求研究出发,建立一系列满足代建公司需求和价值实现的管理机制。要与代建公司建立长期的协作关系和伙伴关系,由于目前的大多数代建公司本身的业务功能不很齐全完备,也需要与有实力的施工承包商进行合作,以达到优势互补、资源互用的目的。5.3要认真研究代建制的运行方式和运行规则,要摸索和掌握对接代建公司的规律,保持和发扬建筑施工企业以往的在市场营销中的成功经验,相应地变革习惯做法中与代建制规则不相适应的部分。5.4强化履约过程管理的能力,切实研究和实施施工过程中降低成本的有效办法,进一步从技术和管理上探索低成本竞争下的盈利空间和生存之道。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代建制中“代建合同”三种模式

一、推行“代建制”的三项政策目的   (一)改革政府投资体制   现行投资体制的特点:   投资项目立项、批准“难”;立项、批准后监督管理“松”。   项目一旦批准实施,项目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均由使用单位掌管,脱离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监控,使用单位由于利益驱动,往往置投资计划于不顾,任意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突破批准的总投资额。   推行代建制实现对现行投资体制的改革: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有工程管理资质和经验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并委托代建单位代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权,严格掌握、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项目预算,并负责管理建设资金,保障投资计划的切实贯彻执行。   (二)推行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   依现行投资体制,项目批准之后项目工程建设完全由使用单位掌管,使用单位往往缺乏组织管理建设工程的能力和经验,致使项目工程管理混乱无序,难免受制于建筑施工单位,难以保障项目工程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推行代建制实现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   作为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公司,具有工程建设管理能力和经验,可以对项目工程建设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并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卫生、市政等方面的监控和协调,处理各种突发情况,最终保障建设工程按期竣工和工程质量。   (三)严格执行招标投标、防止腐败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强制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订约,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实践中,也存在领导干部插手招标和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的腐败问题。   推行代建制可以有效防止腐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作为使用单位的代理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选定设计单位、建筑公司、设备供应商,等于设置了两道防止腐败的“隔离墙”:一是领导干部与招标活动之间的“隔离墙”;二是使用单位与招标活动之间的“隔离墙”。可以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制度的积极作用。   二、“代建制”试点中的三种合同模式   从各地进行代建制试点的情形看,在采用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之后,都需要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代建合同”成为监督、考核、评价代建活动和对代建单位进行奖惩的依据。可以说,代建制就是一种合同制。   迄今代建制试点中的“代建合同”,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是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   此“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委托方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投资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的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对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在项目工程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尚不存在的情形,适于采用此模式。)   缺点一:相当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己作为建设单位“包揽”项目工程建设,然后将项目工程“分配”(“划拨”)给使用单位,将“政府投资”变成了“公房分配”,不符合改革政府投资体制的政策目的。   缺点二: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使用单位不予协助、配合,增加工程建设中的困难。   第二种模式:“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是重庆、宁波、厦门和贵州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代理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代理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此“指定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定代建单位作为使用单位的代理人,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使用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实现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缺点一: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实际上未对现行投资体制进行任何改革。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缺点二: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选定代建单位后,实际上不可能对项目投资资金的运用和工程建设施工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种模式:“三方代建合同”模式。   是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北京市是由“发改委”(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武汉市是由政府指定的“责任单位”(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浙江省是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三方代建合同”,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还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单位(受托人)的监督权、知情权;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   “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代建单位(代理人)的监督权、知情权,对所建设完成的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协助义务、自筹资金供给义务。   优点:可以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可以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   三、三种合同模式的差别   “三方代建合同”模式,与第一种“委托代理合同”模式和第二种“指定代理合同”模式的差别,集中体现在代建单位的“权限”上:在第一种模式和第二种模式中,代建单位的“权限”:“一代、一管”   根据投资人(或使用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享有对外签订合同的“代理权”,和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管理权”。   在第三种模式中,代建单位的“权限”:“两代、两管”   “两代”,指代建单位根据三方代建合同的约定,享有对投资人的“代表权”(代行投资主体的职权),享有对使用单位的“代理权”(据以委托招标投标并签订设计、施工、安装和采购等合同);   “两管”,指代建单位基于其“代表权”和“代理权”,拥有对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和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管理权”。   四、结语   完善“三方代建合同”模式   “三方代建合同”模式能够较好地实现推行代建制的三项政策目的。   但“三方代建合同”模式也存在问题:   与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委托代理制度的规定有所不符。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属于行政法(财政法)上的主体,怎么能够与属于平等当事人的“民事主体”(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在北京市的试点中,由北京市“发改委”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浙江省的试点中,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按照《中央预算投资项目招标选择代建单位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中央预算投资项目代建制就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合同,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不妥。   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发展改革委员会”,不宜直接成为代建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解决问题须从改变出面签订合同的“委托方”(即“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性质入手。   如果能够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之下,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项目管理机构”,由该“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出面选择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即可使“三方代建合同”成为符合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新型合同”类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补助以及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80%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消防、广播电视、民政、社会保障等建设项目;  (三)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对突发事件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分类实施,逐步推广;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专业化、市场化;  (四)强化投资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建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或者在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明确代建组织形式。批准文件应当抄送同级财政、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第七条 代建单位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确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确定代建单位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出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监理、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之一;  (三)具有与承担代建责任相适应的资金、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的信誉、业绩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取全过程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也可以采取前期工作代理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  采取全过程代建的,代建责任自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之日开始至项目保修期终结;采取前期工作代理的,代理责任为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采取建设实施代建的,代建责任自初步设计的组织实施开始至项目保修期终结。代建单位在代建责任期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建合同应当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二)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三)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存入项目专项资金账户;  (四)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二)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三)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中标合同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建设等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项目施工、采购等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五)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款;  (六)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报表、资料;  (七)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主管部门;  (八)整理、汇编并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建设资料、档案;  (九)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思考?

1 “代建制”的含义及发展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模式已由投、建、管和用多位一体的模式,逐渐向投、建、管和用职能分离的模式转化。国内一些省市如北京、上海、广东和福建等相继对政府投资项目试点推行“代建制”,成效显著,而且已取得了不少的成功经验。通过“代建制”,实现专业化建设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这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种创新。结合各地试点的成功经验,国务院于 2004-07-16 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加快了我国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步伐。2004-11-16 建设部又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使得“代建制”这一特定的项目管理模式的具体操作有了一定的规范依据。“代建制”是对我国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代建制”含有“代建”和“制度”双重含义,代建是指投资人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代为建设直至交付使用。制是指制度,规定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中采用这种项目管理模式。委托代建源于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与项目管理,但我国的“代建制”中还包括了制度的内涵,是结合国情的一项政府管理创新。由政府选择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代建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随着政府投资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实行代建制的体制和时机日趋成熟,可以预见,代建制即将进入一个高速发展阶段。2 推行“代建制”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对直接投资的项目管理方式多实行财政投资,政府管理的单一模式,即建设、监管和使用多位一体的模式,该模式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弊端。一是一些政府部门既负责投资审批监管建筑市场,又直接组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存在着政企不分、责任不明、监管不力和效益不高等问题,有的甚至还滋生腐败。二是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由临时组建的基建班子负责组织实施,部分单位缺乏建设所需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不具备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经验和水平,项目结束机构即行解散,造成了人、财、物和信息等社会资源的浪费。三是政府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用,致使所有者(政府)和使用者的责任与利益分离,使用单位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极易造成争项目、争资金,导致钓鱼工程和超规模、超标准、超预算、拖延工期,甚至因资金缺口出现而拖欠工程款等现象的产生。四是政府投资工程各自组织建设,难以实施有效监督,难以及时纠正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也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实施代建制后,代建单位的作为项目建设阶段管理主体,可以充分发挥其社会化、职业化、商业化的优势,给项目建设带来益处。概括起来看以下作用:(1)可使项目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使用单位将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完成,而非自己决策,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仅需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深度要求,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项目后续工作的需要。前期决策阶段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使得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得到切实体现。同时,政府需根据合同约定,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因此,政府必须比以往更加重视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计划,排出项目重要性顺序,循序渐进,量力而为,从而可改变当前因政府实施项目过多而产生的负债建设、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现状。(2)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是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咨询机构,它们拥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整个建设流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用单位也可从盲目、烦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将精力更多的放到本职工作上去。(3)可使项目控制得到真正落实。代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引入严格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法制建设机制,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委托合同中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代建单位将全心全意做好项目控制工作,使用单位则侧重于监督合同的执行和代建单位的工作情况,对项目的实施一般不能无故干涉。(4)可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竞争充分,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将会尽其所能,以合理的报价提供优质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5)有利于遏制腐败。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使用单位不再具体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代建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招标和定标,这将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6)政府对项目的监管更加规范有力:代建制下政府主要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运用法律手段,制衡各方。同时,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政府资金集中起来,根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运用审计、监察等手段,对项目进行强力有效的外部监督。实践证明,作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体制创新和流程再造而推行的代建制,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腐败、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是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将能够真正形成依靠市场配置资源、遵循市场规则、辅之行政手段的市场化政府建设项目的管理体系。3 推广“代建制”的建议任何一项制度与创新都不可能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代建制也一样。随着代建制的不断推广,一些问题也逐渐出现,值得进一步思考和研究,需要认真对待。(1)目前一些政府部门、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代建制的理解观念不一、思想认识程度不同。有的欢迎并支持,有的观望,有的怀疑,有的甚至暗中抵制。因此,首先要转变观念,从思想上认识到推广代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趋势。同时,要大力做好宣传与教育工作,使得项目参与各方能了解熟悉代建制,支持代建制,并按代建制的要求正确对待与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2)实行代建制的关键在于用公开竞争机制选择具有专业素质的项目代建单位,用经济合同来约束项目代建单位执行合同约定的代建任务,享受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然而有些地方出现了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并不是严格按照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产生,有的地方将所有代建项目交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代建单位提供代建服务,产生新的垄断,甚至于个别并不具备项目代建资格的单位成为了项目代建人,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建设效果,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应首先把好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关,让真正有能力的代建单位成为项目代建市场的主力军。(3)关于代建制的切入时机,比较适宜的是在项目建议书上报前或有关部门审批后就介入并开展工作,越早越好。因为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规划咨询、土地征用、设计方案比选等阶段往往对项目总体效果好坏与否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现在不少项目都是到了建设实施阶段项目代建单位才介入,使得项目代建单位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影响项目的总体控制效果。因此,项目代建单位最好是在项目前期阶段就介入,实施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实践过程中也可以将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代建单位进行管理,以充分发挥不同的代建单位的特点和优势。(4)有关代建制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健全。在推行代建制的实践过程中项目代建人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也就是说,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的地位。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如规划、建委、环保、消防、质监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虽然各方面已经给予了一些变通的处理方式,但实际上仍必须是使用人(即传统上的建设方)出面进行各项手续办理。当前的代建合同上约定的权力往往也会出现超越了国家法律法规所能给予的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应尽快出台明确项目代建人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作为建设方地位的法律性文件,对一些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应尽快完善。(5)代建制不是遏制腐败的万能药,实行了代建制也并不等于腐败现象就会消失。虽然代建制是一个好体制,但如果实践当中走了样,照样会出现腐败。因此,要抓住两个关键,一是政府在做法上要真正实现改变,整个招投标政府不参与,而是由代建人实施招投标,使政府权力从招投标环节中退出,避免权力寻租的空间。二是政府同代建单位签署的各种合同条款一定要严谨细致,具有可操作性,要真正能够对代建单位实施有效监督,从而避免代建人的违法或违规。为了使得代建制能更健康的发展,还面临着加快培养现代项目管理人才、加快培育高素质的项目代建单位、制定合理的代建收费标准、避免项目代建单位恶性竞争等一些问题,需要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项目管理企业和建设工程管理从业人员等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不断探索。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代建制和BT的区别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对“代建制”作了如下表述: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作为政府投资工程一种新的市场化管理方式,其预期目标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转移项目风险,同时提高项目建设期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运营期的成本和费用。但由于一段时期来,工程代建制通常只从形式上改变了政府部门作为政府投资工程的直接管理者,虽然实现了政府对工程投资管理的“让权”,但由于对代建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管和风险制约,代建单位对工程投资控制承担的职责与其所赋予的权利相比存在严重不对等现象。-----------------------------------------------------而BT(建设、移交)买单者是政府,即政府作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纯公益性项目的最后“买单人”,在筹资建设项目方式上,打破以往的直接进行工程实施各环节、全过程的微观管理控制方式,即“编制预算-筹集资金-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工程指挥部、项目管理机构等)-进行工程管理、实施‘四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编报工程决算-政府审计部门审计-资产移交”,转而采用BT(建设、移交)方式,委托工程代建部门进行筹资建设,变直接的投资建设管理为间接的用货币到市场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操作流程上,一般采用“政府确定项目投资及建设计划-挂牌出让项目代建权或招标选择工程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并实施全过程管理-政府组织项目验收-交付使用单位-政府一次或分期偿付工程款”。推行政府投资项目BT方式代建,使政府由公共工程的直接“生产商”、“制造者”,成为公共工程和服务的“消费者”和“买单人”。

大型建设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模式?

2002年2月建设部在南宁召开关于建筑市场整顿规范会议,各方面专家认为我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最大的问题是投、建、管、用交叉,混为一体,缺乏相互之间的制约机制。新的思路是,按照“建管分离”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确立责任主体。既可以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如工务局,直接组织政府工程的实施;也可以组建项目管理公司等,实行代建制。之后,许多城市纷纷试行建设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模式。然而,我国的项目管理研究起步较晚,实践中的管理模式也比较单一,对代建制的研究更少。结合上海轨道交通M3北延伸工程(以下简称M3)试行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初步经验,对代建制管理进行较深入的探讨。1我国大型建设项目的传统管理模式大型建设项目具有规模浩大、系统性强、技术复杂、专业多且专业化程度高、投资大、工期长等特征;同时,项目建设多,如M3的相关单位多达15个,加上军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住用房的拆迁,需要大量的外部协调工作。对于国家或地方政府,大型建设项目往往是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与政治的关联度较大。因此,在我国以往的大型项目的建设中,传统做法是建立工程项目指挥部,作为政府的项目业主,负责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指挥部管理模式对项目建设的最大贡献在于降低了工程协调难度,缩短了项目前期时间,对保证项目建设工期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且在调动地方的人力资源服务重点项目、保证工程质量等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指挥部模式存在多种弊端:1)管理成本太高,包括交易成本和内部组织成本。由于指挥部是临时成立的,所以对建筑市场和参与各方,如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了解不多,对基建程序不够熟悉,所以指挥部的运行过程就是项目管理的熟悉过程,逐渐形成独特的管理模式,在收集信息、签订合同以及监督合同执行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指挥部的人员都是从各单位转调或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素质往往达不到高水平工程管理的要求,并且由于人员相互之间没有配合,指挥部人员需要磨合的过程,并且工程结束后,需要安置指挥部人员的工作,又需要大量的成本,所以内部的组织成本很高。传统指挥部的人员基数大,如宝钢一期指挥部人员超过1000人,浦东国际机场高峰人员近200人(不包括各专业分指挥部人员)1〕,因此指挥部模式的管理成本很高。2)责任不明确。指挥部的领导小组往往是由政府领导兼任的,不是真正的项目管理人,有关项目的信息都是从汇报中得到,这样,领导对项目无法控制,也无法对项目进行负责,而现场管理人员不是组织上的责任人,也不需要对工程负责,最终没人对项目负责。3)指挥部对项目的主动管理较少。由于人员是临时组成的,对工程技术和系统没有充分的了解,所以无法对项目设计进行优化,指挥部与设计、施工单位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只能被动监督。指挥部模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期,建设项目是为了满足国民生产的基本需要,项目建设的最终目标是满足综合功能,即质量要求,而项目投资和工期往往突破预定目标。在这种大环境下,指挥部的主要职能是按照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将图纸的内容变成现实产品,而缺少投资和进度控制的压力和动力。2国外项目管理模式分析项目管理模式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建筑市场化率和投融资主体密不可分。经济发达国家的私有化程度较高,建设项目包括许多大型项目是由私人作为投资主体,并且建筑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如市场化率较低的日本也达到80%。加之发达国家建筑市场中的中介机构非常完善和成熟,专业咨询服务多、内容很细、信用好;建筑业的工程保险、担保体系非常健全。在这种市场环境下,业主的投资和质量目标的风险大大降低,业主在不同的工程阶段委托不同的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协助自己做好项目管理,形成项目一体化管理。因此,国外对项目管理模式的研究主要从项目的承发包出发,发展不同的管理模式,以改善项目的质量、投资和进度目标; 总体来说国外的业主项目管理普遍采用“他人控制”原则,业主的项目管理组织是弱势引导,而国内的业主项目管理组织却是采用强势控制,至少从业主心理上来说是这样的。在美国,直至二十世纪60年代,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比较单一,即采用传统的设计-招投标-施工(DBB,Design-Bid-Build)方式,“随着70年代初项目造价增加和工程延期越来越频繁,迫切需要采用新型的承发包模式和技术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2〕,各种项目管理模式应运而生并迅速被社会接受。目前,主要的承发包模式有建设管理(CM,Con structionManagement)、项目总承包(DB,Design-Build)、和DBB三种模式.。DBB模式:是专业化分工的产物,业主分别与设计和施工承包商签订合同(图1),建设程序采用设计全部完成后,进行招投标,然后进入施工,各阶段相互搭接安排紧凑,便于质量控制,但建设周期长、设计可施工性差、早期无法确定工程造价、组织管理风险大是该模式固有的缺点。CM模式:CM模式首次在1966年应用于世界贸易中心建设(Scott,1986)。该模式分为agencyCM和at-riskCM两种方式,前者是业主分别与设计、施工承包商和专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图2),专业管理公司协助业主进行设计优化和施工管理,不对投资负责;后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专业管理公司需要对施工的最大保证费用(GMP,GuaranteedMaxi mumPrice)负责,并承担风险。CM是基于快速路径法(FastTrack),通过设计与施工的充分搭接,在生产组织方式实现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缩短建设周期。对工程造价的降低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统计资料显示,CM比DBB加快施工进度达6%,加快招投标进度达13%,降低造价达1 5%。DB模式:起源于60年代,业主与设计和施工的联合体签订合同(图3)。DB的出发点在于促进设计和施工的早期结合,提高设计的可施工性,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工程进度。统计资料显示,DB比DBB加快施工进度达12%,加快招投标进度达33%,降低造价达6%;DB比CM加快施工进度达7%,加快招投标进度达23%,降低造价达4 5%。根据国外对以上三种管理模式的应用实践,大中型项目采用CM模式和DB模式较多,而小型项目采用DBB模式较多,但不能说三种模式中哪一种占绝对优势,需要结合项目业主情况、项目及环境情况和项目目标要求,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CM模式和DB模式都需要有丰富项目管理经验的公司负责项目管理,CM模式的管理者一般由设计公司转变而来,而DB模式的管理者一般由承包商负责项目管理工作。3大型建设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模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用于项目建设的国有资产要求恢复资本职能,要求项目投资实现最大收益,要求项目以更少的投资、更短的工期、更大的功能满足为目标。而由于指挥部自身的固有缺陷,很难实现上述要求,因此迫切需要探索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建设管理模式,以改变现有的建设管理落后局面。由于我国一直以来形成的强势业主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如以前每个单位都有基建处这一职能部门,在全国各行业形成“大而全、小而全”的局面,项目建设都由业主负责总体管理。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设计和施工是为业主打工,设计与施工联系很少,出现设计者不懂施工,施工者只管按图施工,而两者都缺乏全局项目管理的能力,或项目咨询的能力;另一方面,导致我国建筑市场的参与者都是分散的实体,没有综合管理实体,市场内容单调,反过来说,为做好大型建设项目的管理,我国仍需要强势业主。这种国情不同于国外的建筑市场,国外的各种管理模式并没有相应的国内市场环境,因此,探索强势业主的新型管理模式是我国项目管理改革的一种可选择方向。代建制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一种管理模式。3.1代建制的含义代建制意为代理建设制式,即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项目管理公司代理业主行使业主的项目管理任务的一种制度形式。项目管理是融合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的综合性工作,业主不具有相应的综合知识,因此与设计、承包商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若由专业项目管理公司代理业主,就是采用“他人控制”原则,利于提高管理绩效。3.2 代建人与业主的权利划分国内代建制在上海市首先被采用,是基于建设体制中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四分开”的思想提出的,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方向。作为项目管理者的代建人,与作为投资主体的业主分离,业主负责投融资,代建人负责建设管理。为保证责权利统一,业主和代建人必须进行权利划分,使各方的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从资产所有权看,业主具有资产的归属权、使用权、控制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代建制模式中,需要将业主的部分权利转移到代建人,即将资产的控制权从所有权中分离,由代建人控制资产的转化,使建设项目形成新的产权结构,即代建人具有与3.2代建人的工作内容代建人是业主的代理人,但不能代替业主,代建人不对投资收益负责,即代建人不承担项目的开发管理(Develop mentManagement),因为代建人是专业的建设管理者。笔者认为,代建人应当在业主确定投资对象后,才能参与管理,即从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后,介入项目管理。代建人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进行项目方案优化、设计优化和管理、设计、施工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组织验收和保修等工程内容,所有阶段的工程管理都包括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同时,应完成项目的各种审批、项目内外部协调以及项目核心技术的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为保证代建人的正常工作,业主的关键工作是保证项目资金到位;同时,为了保证项目目标实现,必须制定一套适用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建立对代建人的评价体系(也可由行业协会监督)。3.3代建制的项目组织结构结合笔者参与上海轨道交通M3北延伸工程的代建制管理实践,根据我国现阶段设计管理薄弱的实际情况,提出图4所示的项目组织结构。由于设计阶段是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也是项目功能优化组合的关键,而大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需要进行专业化管理。目前国内几乎没有实行业主方设计管理,设计往往是以规范、惯例为本,而不是“以人为本”,导致项目建成后才发现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同时,由于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严重影响了工程投资的控制,所以,能否做好设计管理是能否更好地实现项目目标的关键,也是代建制模式能否推广应用的关键。如果代建人具有设计总体管理能力,则项目管理的绩效是最高的,然而国内代建人更多的是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宏观控制能力,所以在代建人培育期间,需要技术和管理能力较强的设计院协助代建人做好设计管理。总体设计院不承担专业设计任务,负责制定项目设计标准、划分设计界面、协调设计界面、控制关键技术方案等工作(在实践中,总体设计院所起作用较少,需要代建人实施);而代建人则从设计功能组合、设计的可施工性等方面优化设计,使设计满足业主意图。总体设计院受代建人的控制和管理。建设监理也是协助业主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理论上能与业主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然而,监理单位没有资金的控制权,权责存在明显的不对称,很难在项目管理中具有主动权。在十多年的工程实践中,监理的地位逐渐弱化,主要职能是施工质量监理,并逐渐定型。由于代建制模式的管理阶段前移,如果仍投入大量资源管理施工质量,会无形中产生管理中心的转移,很可能会又一次陷入监理的尴尬。因此,施工管理需要施工监理的协助,施工监理着重施工质量管理,代建人着重界面协调、投资和进度控制。投资是业主最终目标,建设项目的质量有总体设计院和施工监理协助代建人管理,进度控制效果是直观的,而工程各阶段的投资组合是否合理、投资使用是否合理等问题,需要进行动态控制,为保证业主利益,业主可以聘请投资咨询机构以独立、平行的方式对投资进行监管。4工程实例上海轨道交通M3北延伸工程全长13.3km,南起江湾镇车站,北至铁力路站并延伸至宝山车辆段,全线有8座车站,总投资24亿元(不包括拆迁费用)。由上海市政府和宝山区政府共同投资,采用代建制管理模式。目前工程已经开始施工。代建人在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后介入项目,代建人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规划和本工程实际情况,提出以下主要优化措施:1)车站类型由“1侧7岛”改为“2岛6侧”,消除大部分车站的“喇叭口”,减少用地7333m2、减少拆迁25780m2,共减少投资10100万元;2)车站形式由“一站一景”改为“一线一景”,提出模块化设计理念,大大加快了设计进度,并大幅度降低车站造价;3)充分利用轨道网络,综合利用M3、M4的车辆基地,提出“一段两场”的形式,减少用地10000m2、减少车库面积9500m2,减少铺轨2.7km,节省投资2600万元;4)优化车站功能,对车站的站台长度、设备用房和生活用房的面积进行调研确定并大大减少各种房屋面积,减少土地占用,并优化车站平面布置。总计各专业优化内容共27项,节省投资17460万元。在区间土建和车站的施工招标中,采用浦东机场和上海磁浮工程招投标的经验积累,利用有效的招投标办法,适度提高承包商的进入壁垒,让有能力的参进入。招投标进展顺利,没有投标人提出异议,中标价比预算价减少8000多万元。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大型建设项目的管理体制仍有很大的改革余地,而发达国家的主要管理模式并不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大型建设项目管理需要探索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从代建制理论的初步分析和试行代建制项目的效果看,代建制是我国大型建设项目管理改革的一种可选择的模式。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代建制模式的研究?

1 引言建设工程的代建制度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它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建筑功能要求,通过招投标的市场机制选定专业的工程建设单位(即代建人),并委托其进行建设,建成后经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给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方法。代建制是比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更为进步的一种管理模式。与目前常用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方法—总承包制和项目管理制相比,代建制的特点表现为: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即项目业主、甲方),拥有法人的权利(包含在政府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含投资保值责任)。而不论总承包企业,还是项目管理企业都不具备项目法人地位,都不能取代原有的基建班子,都不能改变原有的管理弊端。铁路建设项目点多线长,专业构成复杂,行业特殊性较强,加上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市场化发育程度还不高,所以在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中引入代建制尚需作更多的探索。从目前国内铁路采用代建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的情况来看,仅有昆明铁路局集装箱网络中心站作为全路唯一的试点项目。该项目业主为中铁集装箱公司,代建单位为昆明铁路局。根据现在的实施效果看,采用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确实提高了项目专业管理水平,充分说明代建代管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的有力措施。由此可见,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实现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是铁路建设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规律对大中型项目进行优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和新的尝试。2 现行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2.1 建设建立制度还不完善现行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普遍采用建设单位业主负责制,由于管理者原专业不是工程建设管理,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难以负起建设工程质量、工期、投资计划和投资效益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现行的办法是在项目管理中引入了建设监理制度,即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项目实施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推行不久,监理法规不健全,监理人员素质不高,而且有些施工承包单位不习惯接受建设监理甚至抵触。同时,这种管理模式还存在很多弊端:监理责权不一致,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监理,监理单位无法实现三大目标的全面控制以及施工承包方接到的指令往往来自多个源头(包括建设方、监理方和设计方)。2.2 地质勘探工作不到位多数项目勘探报告所反映的地质情况与建设过程的实际情况大多严重不符,造成设计变更多,现场签证多,引起造价增加。除了勘探费用安排少引起勘探布点少造成的勘探结果不准确外,还有以下两个主要原因:(1)部分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和业主代表及现场监理人员相互串通,搞虚假地质情况签证;(2)部分项目勘探工作存在走过场现象,勘探报告不能真实地反映项目地质情况。2.3 工程立项阶段和设计阶段造价管理薄弱目前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在工程建造阶段,只重视工程的承包价格、建造过程中的变更造价以及结算造价,而对于铁路工程立项阶段和设计阶段造价管理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既有体制分割的原因,也有思想观念上的影响。打足投资、控制投资应该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然而实际工作中有些工程在立项阶段缺乏科学的态度论证项目,把可行性研究变成可批性研究。有些工程投资估算不实,在资金不落实的情况下急于上项目,编制虚假的工程概预算,搞钓鱼工程。由于放松了前期的工程造价管理,使得铁路工程上马后即资金短缺,投资不足,造成工程干干停停,既加大了浪费,也给铁路工程结算带来困难。2.4 缺乏有效的后评价体系项目的后评价是在项目竣工完成后对项目进行审核,虽然项目已经完工,但着手对项目进行后评价是很有必要的。目前的项目后评价体制不够完善,从而不能很好地监督和审查腐败现象,同时也使一些隐患工程不能及时得到清查。代建代管制度可最大限度的杜绝由于业主不懂该专业而出现的错误,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所有重要环节均避免了暗箱操作,也便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使铁路建设项目的管理能按科学规律有序地进行,既符合市场规律,又可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有助于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面控制。3 代建制的各方的基本职能3.1 政府部门的职责(1)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确定设计方案,审核设计规模标准预算。(2)下达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按计划及时拨付建设资金。(3)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人,监管代建人履行合同。(4)稽查工程规模标准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和资金调整计划,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5)依法监督、查处项目管理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3.2 项目管理公司(代建人)的职责(1) 根据建设方(甲方)要求,编制设计任务书,组织设计招标、评标,筛选最佳方案供建设方审定。(2)代建单位内各专业的技术人员与设计单位配合完成扩初设计、组织扩初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核工作,报建设方审定。(3)协助建设方办理扩初设计的申报立项工作。与设计单位密切配合,组织施工图设计。负责办理施工前的全部报批工作。(4)与招标单位配合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编制发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进行技术、管理及诚信度的考查。在招标机构的组织下进行开标评标。(5)负责全部合同管理工作,签订设计委托、施工总承包与专业分包合同,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组设计、进度计划、施工方案进行审定,并组织技术交底会议。对设计、变更、预算调整、施工总分包各方面计划进行协调工作。(6) 在施工阶段配备各专业技术人员的项目部进驻工地,进行全方位的工程监控工作。(7) 代建单位进驻工地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监理人员密切配合,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月报逐条审定,根据施工合同中有关付款办法的约定,确定按月或按阶段的付款金额呈报业主按时审付,以保证不出现透支或拖欠的情况发生。(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取费标准,确定设计费、施工价款、工程结算,接受业主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9)组织竣工验收,并负责整理项目的全部技术文件及竣工图纸报送业主,以便存档。3.3 使用单位职责(1)负责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及发展规划提出项目建议书。(2)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提出项目功能需求。(3)在建设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实行工程质量、工期、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并监督代建人的行为。(4)参与工程验收,负责接收竣工建筑物及其使用和维护。4 铁路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配套措施在铁路建设项目中积极推行代建制,可避免因建设单位基建管理人员业务不熟、专业不精和临时组建、建完解散等带来的弊端,减少盲目“交学费”的现象。但是,结合我国铁路建设的现实情况,铁路建设项目代建制模式的推行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制约因素较多, 因此,为了使之得以顺利推行,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具备一定必要条件。(1)在运行代建制时,代建单位(代理人)可能会成为相关政府部门(委托人)的下属单位,这往往难以产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出现激励不足、约束不力的不利情况,导致代建单位的市场化水平很低,缺乏独立经营活动能力。在政府部门与代建单位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假如缺乏市场机制,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具垄断性,这种垄断性使得代建制管理模式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激励和约束两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必须理顺政府部门和代建单位之间的关系,这是铁路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模式的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2)代建单位必须通过招标产生,这能够降低铁路建设项目的总体成本,体现了市场竞争意识。(3)代建单位与政府、使用单位三方之间必须签订《代建合同》,通过合同约束三方的行为。代建单位须依照《代建合同》的约定,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履约银行保函,为从经济上制约代建单位的违规行为提供了保障。对项目竣工验收后决算投资低于批准投资的,可按财政相关规定,从节余资金中给予代建单位进行提成奖励,从机制上鼓励代建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4)项目代建费应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及保修阶段发生的成本、应缴的税费(如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和合理的利润。项目代建费宜依据工作内容、难度和承担的责任,在政府指导价的引导下由市场主体确定。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详细列示费用明细及取费依据,并请评标专家就代建费作出专项评审。同时防止低于成本中标的现象发生。(5)目前在我国实行的工程项目代建制尚未能对工程建设实施全方位管理,仅仅涉足于工程前期动拆迁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以及外部矛盾的协调等方面,在投资控制方面缺乏足够的主动性。事实上,从代建制本身所包含的涵义来看,项目代建阶段宜界定为:从项目批复立项至保修期结束。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涉及土地、规划和计划等政府部门的有关项目选址、规划条件、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事项基本确定,代建单位可据此开展后续工作。同时,项目竣工验收不能作为项目代建工作的终点,有必要再延续到保修期结束之日。这样做不仅便于施工合同的甲方(代建单位)和乙方(施工单位)完整地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便于使用单位在代建单位的指导下,逐步熟悉并掌握建成项目的正确的使用和管理要求。(6)代建单位必须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具备保质保量地履行代建合同的能力,方能真正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代建任务。例如,在上海市颁布的《关于本市市政行业开展代建制(工程建设管理)试点方案》一文中,就对代建单位规定了较为详尽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条:代建单位应当具有甲级监理单位资质、前期拆迁资质和招标代理资质,具有5年以上工程管理资历,公司注册资金至少应大于500万元,管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管理公司应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50人等等。就铁路建设项目而言,其投资额较普通的市政工程往往要大,对于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的控制要求也更严格,所以对于铁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要求必然会相应提高。怎样结合铁路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针对代建单位的准入条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7) 对代建单位的管理以及代建行为,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管理规范。比如说一个单位承接了代建工程后,管理班子如何组织,需要怎样的专业人员配备,这些人员在资格业绩上有何要求,甚至代建单位的资格如何管理,其所代建工程的范围如何确定,什么等级的代建单位代建什么等级的工程项目等方面,均没有规定。而现状就是由代建单位自由发挥,能做到什么程度就做到什么程度。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代建制管理体系,以改变有关法规建设滞后的不利局面。(8)在现行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引入监理公司的本意是改革传统的铁路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因此最初对监理公司的定位是“三控一协调”,即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协调合同关系。但是,在实践中,监理单位并没有能够履行上述职能,尤其是不能协调合同关系。由此可见,在一定程度上,代建制改革是要完成监理改革未能完成的历史使命,而且其范围要延伸至项目前期(这也是最早的监理理念)。代建制推行之后,监理单位的职责主要限于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当然,如果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也可以做代建业务。(9)发达国家相当重视项目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资质认定,美国PM工学会主办的项目管理专业资质PMP考试和资质证书,得到社会的承认。而我国对项目管理的系统研究和行业实践起步较晚,因此,项目管理人才的培养也相对落后。为提高我国项目管理人的素质,就必须针对工程建设的特点,采取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双管齐下的方式。要坚持大学基础教育与行业组织的岗位培训相结合、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应该经常开展项目管理学科的国内外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同时,应该在高等学校建立学科点、硕士点和博士点,培养一批具有较强专业知识,懂经济、精法律、善管理、精通计算机和外语的高素质项目管理人才,为代建制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推广应用输送更多更好的专业人才。5 结论代建制工程与传统建设工程的运作模式相比,在形式上,它把过去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合二为一的格局,转变为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相分离,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能由管理具体项目转移到招标代建单位,通过与代建单位签定的代建合同,来规范代建单位的行为,使用单位从直接管理项目转变为加强对项目工程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不再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一个重要制度,代建制已在我国许多城市和行业试点,并且已经取得一些经验和效果。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如工务局,直接组织铁路建设项目的实施;或组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公司等专业化机构,实行铁路建设项目代建制或其他的模式,将是我国铁路建设项目实施的主要方式。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代建制委托专业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代为管理,发挥专业化和社会化的优势,可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也有利于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因此,引入代建制适应深化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