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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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莫叫货物运输,道路运输?以及两者间的区别

1,货物运输是,海洋运输,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几个运输方式的统称。2,道路运输,一般是指的汽车等机动车的运输方式。不知道你能不能明白,也不知道我说的有没有错,唉,需要重新充电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危险品货物运输许可证,应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是什么

危险品运输分为以上1-9类。

国家是不是有规定凡一吨以下的货车,不得办理危险品货物道路运输证,

  同学,市一医院怎么走。  看到后面的高架没?沿着一直走就可以了。  可那高架看来没修好,是断的啊!  对的,从断的地方掉下去,就会有人送你去市一医院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危险品货物运输许可证,应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是什么

共9大类:第1类为爆炸品,分别为1类1项、1类2项、1类3项、1类4项、1类5项、1类6项;第2类为气体,分别为2类1项、2类2项、2类3项;第3类为易燃液体;第4类为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分别为4类1项、4类2项、4类3项;第5类为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分别为5类1项、5类2项;第6类为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分别为6类1项、6类2项;第7类为放射性物质;第8类为腐蚀性物质;第9类为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具体各类各项的范围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244-2005)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三)企业章程文本。(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法律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哪些主要的法律、法规?

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条件》、《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检验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等,其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法》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的主要法律。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比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条件》(GB18565-2016):该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要求,包括车身尺寸、轮胎、制动、燃料系统、外部灯具等,以确保车辆可以安全、可靠地运输危险货物。2.《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检验标准》(GB7258-2017):该标准规定了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内容和方法,检查内容包括车身、底盘、动力装置、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电气设备、灯具等,以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2号):该办法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证申请、审批和管理,对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识、装卸、运输等方面也有详细要求。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该法律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的主要法律,明确了危险货物的定义、危险品标志和标签的使用、包装和装卸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证的申请和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责任。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危险品包装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等,都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提供了具体细则和操作指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中承运人需要履行哪些责任?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法》的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中承运人需要履行以下责任:1.保证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识符合规定;2.明确运输路线,遵守限速、绕行规定;3.确保车辆符合技术要求,装备有效的安全设备;4.按规定使用危险品车辆,及时检查维护保养车辆;5.保证运输途中不停车、不转移危险货物;6.发现运输途中发生危险货物泄漏、损坏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蔓延。承运人必须履行以上责任,确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是一项涉及到公共安全的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十分严格。在实际操作中,承运人必须切实履行相关责任,保障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有: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2、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3、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是我国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11月20日颁布的部门规章。其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法规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正在生效。”“【法律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法律分析:专用车辆及设备的要求: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网上怎么学习?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网上学习一共需要24学时。山东驾驶员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系统学习,不需要考试,累计学完24学时就可以出具合格证明。驾驶员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系统报名后使用驾培学堂app学习。学习一共24学时,每天可学习6学时,单次学习超过一分钟都可以计时,最后累计学习完24学时内容,不需要考试就可以下载合格证明。从业资格证到期后就可以携带驾培学堂出具的合格证明,去办理一年一度的诚信考核了。可以通过微信“一网通办”小程序办理也可以去线下大厅办理。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是什么?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均属于交通运输系统,但职责分工不同,道路运输属于运政部门,职责是对客货运输进行管理,路政管理职责是对公路路产路权管理。道路运输是交通运输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在公路上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方式。道路运输在时间方面的机动性也比较大,车辆可随时调度、装运,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时间较短。道路运输与铁、水、航运输方式相比,所需固定设施简单,车辆购置费用一般也比较低,因此,投资兴办容易,投资回收期短。道路运输是19世纪末随着现代汽车的诞生而产生的,主要承担短途运输业务。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道路运输发展迅速。欧洲许多国家和美国、日本等国已建成比较发达的公路网,汽车工业又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促使道路运输在运输业中跃至主导地位。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毕业干什么活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专业是专科专业,该专业培养从事运政、路政执法管理和内业管理及运输企业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就业方向 主要面向交通运输部门,在运政、路政、运输企业管理岗位群,从事运输行政管理、路政管理、统计、会计、调度、运输企业信息管理、运输企业营销策划、运输企业生产管理、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等工作。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专业简介 是什么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主要研究道路交通法规、道路运输管理、货车驾驶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道路运输、路政管理等。例如:货车的驾驶与货物的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的规范化管理,路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公路标志标线设置情况的监督管理等。 学什么 《交通概论》、《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驾驶心理学》、《汽车运用技术》、《交通工程学》、《道路运输组织学》、《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汽车整车认识》、《汽车驾驶应急处理与安全自救》 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运输会计。 干什么 交通运输类企业:运输管理、路政管理、运输调度。

请问道路运输管理处和交通行政执法局的一线执法职位的工作内容有什么区别?看样子都是抓黑车的,比较危险

道路运输运输安全生产会议记录5月份怎么写

1、首先用户准备好纸张,并准备好黑色中性笔。2、其次用户将道路运输运输安全生产会议记录5月份标题写上。3、最后用户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书写即可。

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包括哪些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很多与道路运输相关的部门规章,都有哪些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涉及: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地方海事、公路路政(包括超限运输管理)等六个方面领域,共有56件,其中法律4件、行政法规12件、地方性法规3件、政府规章3件、国务院部门规章34件。还有与这些法律法规配套执行的十多项国家标准和十多项交通部行业标准。道路运政法律法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公路路政管理面法律法规公路路政管理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5年 第44号)。水路运政法律法规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港口管理法律法规港口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XX省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航政管理法律法规航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X省航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地方海事法律法规地方海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等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具体手续和流程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而异,以下是一般的办理步骤:1. 了解法规和要求:首先,您需要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道路运输法规和要求,包括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资质要求、申请材料等。这些信息可以从相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获取。2.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法规和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一般来说,申请材料可能包括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登记证、营运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3.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的申请材料。4. 递交申请: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和相关申请材料递交给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同时,需要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5. 审核和审批: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他们可能会派人进行现场勘察、核实资料,并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6. 发放许可证: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您需要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许可证,并确保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请注意,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异,因此建议您在开始办理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确保按照正确的流程进行。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何办

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流程: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2.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3. 提交材料4.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5.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6.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要求: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办公场地、停车场地),场地必须为商用。2、有经检测合格的车辆。3、有符合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4、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员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经营管理、技术、财会人员名册及相应的职称证明7、车辆行使证复印件,车辆驾驶人员相关证件、从业资格证,搬运装卸人员操作证复印件8、办公场所、经营场地证明9、企业经营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及运输安全管理等制度10、消防合格证明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材料:1、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复印件;2、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车辆的技术档案;4、汽车的检测报告单;5、聘用的驾驶员的合同、从业资格证以及复印件;6、道路运输车辆业户车辆变更登记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物流公司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视当地政策情况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此证的公司方可有营运的车辆,是车辆上营运证的必要条件。以上就是如何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今天智硕小编的分享就到这里啦,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关于如何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欢迎您随时联系上海智硕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是什么单位

道路运输发展中心是事业单位,道路运输是指在公共道路(包括城市、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所有道路)上使用汽车或其他运输工具,从事旅客或货物运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总称。道路运输分为直达运输、干线运输和短距离集散运输三种形式。因此,道路运输有“通过”运输和“送达”或“集散”的功能,尤其是“送达”或“集散”功能作为其他几种运输方式(管道除外)的终端运输方式是交通运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高速公路向网络规模的发展,利用高速公路的干线运输功能,道路运输作为一种具有功能齐全(“通过”和“送达”或“集散”齐备)的运输体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城市客运(含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运输、汽车租赁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起草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城市客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城市客运行业有关改革工作。二、参与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道路运输、城市客运、交通物流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以及提出客货运站(场)和公路运输枢纽建设等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城市客运行业有关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三、参与协调道路运输、城市客运与水路、铁路、民航、管道等运输方式的衔接,推动城乡交通一体化和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四、负责实施全市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管理。具体实施道路客货运输许可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负责跨设区市、县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行政许可;具体组织开展全市道路运输市场信誉体系建设。五、具体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运输、汽车租赁等行业管理工作。六、负责实施全市道路客货运场(站)行业管理;负责道路客货运站的站级核定管理工作;参与运输场(站)建设管理。七、负责实施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工作。八、负责实施全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考试、发证及管理;组织实施全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九、具体实施国家重点物资道路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军事和抢险救灾物资等的运输以及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十、负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或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并指导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客运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十一、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及农村客运等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十二、负责实施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客运行业科技、教育和信息化管理;组织实施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客运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信息化建设和标准计量等工作。十三、负责本单位党群工作,指导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客运行业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十四、承办市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上海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在哪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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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电器维修(三类汽修),去交通局怎么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都需要什么?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详见: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jiaotongbuling/200709/t20070926_410904.html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全套资料16大项 求急用 危险品的

嗯,这个必须有的啊 。1安全目标目录1.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文件2. 安全生产目标定期考核3. 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分解4. 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5. 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期)6. 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长期)7. 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方案8.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工作计划进度表9. 文件审批表10. 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11. 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12. 安全生产年度规划和年度专项活动方案13. 安全生产年度计划表14. 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文件汇编15. 安全目标考核表20120616. 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考核办法17.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2管理机构和人员目录18. 成立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19.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章程20. 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201321. 安全专题记录22. 会议签到表23. 安全会议纪要124. 安全生产会议纪要25. 安全生产小组会议纪要26. 美女无厘头运输公司管理人员信息表27. 设置安全生应急管理小组通知3安全责任体系目录28. 安全目标责任书29. 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2013及责任制分管30.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31.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32. 2012年度总经理述职报告33. 美女无厘头运输公司文件34. 各安全责任职责35. 一岗双责制度36. 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37. 2013责任安全生产奖惩记录38. 安全生产部署39.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记录40. 危化品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考核表4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目录4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2.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43. 公司识别和获取法律法规、标准清单144. 公司识别和获取法律法规、标准清单245. 最新公司文件 清 单2012071746.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7. 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报告48. 规章制度评审检查表49.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考核记录(手写)50. 安全生产岗位操作规程发放记录表(手写)51. 规章制度执行记录52. 安全例会制度53.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5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55.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56.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57. 安全生产责任制58. 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59. 公司文件档案管理制度60.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修订工作计划61. 设备设施货物安全管理制度6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记录(手写)63.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64. 美女无厘头运输公司培训安全管理制度65. 汕头万通培训申请表、评价表66. 操作规程汇编67. 操作规程评审表68. 操作规程指标值自查表69. 美女无厘头运输公司员工业务培训登记表70. 汕头万通年度培训计划表71. 安全管理措施72.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73. 专项检查表·74. 安全文件与会议活动台帐5安全投入目录75.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76. 汕头万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管理制度77. 安全生产费用台帐78.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79. 安全经费使用计划及落实情况80. 安全生产费用审批表81.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表82. 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账83. 2013投入安全生产所需资金84. 车辆购险台账85. 三险台账86.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87. 安全费用使用台帐88.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6装备设施目录90、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91、 停车场管理人员任命决定92、 停车场平面图及警示标志93、 停车场值班表94、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95、 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运行台帐 (手写)96、 设备设施台账(标准)97、 《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等危货运输相关证件复印件98、 车辆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表99、 车辆经常性装备台账100、 设备清单消一览表101、 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102、 机动车辆强制报废制度103、 报废台帐104、 生产设施检维修记划表105、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查、维护制度7科技创新与信息化目录106、GPS安装及运行制度107、车载终端登记台账108、GPS检查台账109、专人负责监控的任命文件110、GPS监控平台值班制度111、GPS监控记录112、违章纠正记录113、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114、车辆GPS监控系统管理规定115、GPS监控平台值班制度116、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安装使用管理制度117、汽车客运站管理信息系统8队伍建设目录118、2013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119、全体员工培训档案120、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记录121、培训教育档案(全员)122、安全宣传12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24、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记录12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档案126、安全教育台帐(记录)127、员工再培训管理制度128、新上岗、转岗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礼仪129、驾驶员、押运员安全培训和岗前培训和肇事后培训130、四新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记录131、相关方安全教育记录(手写)132、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位健康培训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考核记录(手写)13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学计划134、转岗人员、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135、夏季化学危险品车辆运输注意事项安全宣传和10起危化品运输事故案例136、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手册培训试题、危险品运输知识培训试题137、员工安全培训效果评价9作业管理目录138. 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下发139. “三违”行为监督管理制度140.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141. 安全生产作业规定142. 值班制度143. 值班记录表144. 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值班制度145. 相关方安全管理146. 重点岗位制定岗位任职要求147. 安全行车管理制度148. 危货车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149. 驾驶员安全信息档案150. 驾驶员信息档案151. 营运驾驶员考核聘用管理制度152. 关于建立天气及路况信息交换和部门联动153. 行车日志154. 车辆技术档案表155. 车辆安全检查表156.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157. 车辆安全检查制度158.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行车日志(三检)159. 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160. 车辆登记档案161. 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162. 危险货物运输登记表163. 超限超载处罚规定164.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165. 危险品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166. 运输管理—经营情况表167. 双驾驶员配备决定168. 危险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制度169. 车辆保养计划170. 道路运输管理台账(参考)10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目录171、危险源专项控制措施制度(液体跟实体)二选一172、本单位车辆危险源辨识及应对措施173、危险源辨识表174、车辆危险源辨识175、危险源辨识安全培训记录176、辨识重大危险源确认177、道路运输重大危险源辨识制度178、危险源识别检查台账179、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档案180、办公场所危险源辨识表181、危险源及危险、有害因素调查评价表182、重大及较大危险源档案汇总表11隐患排查与治理目录183、 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184、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185、 季节性安全检查表(手写)186、 安全隐患排查分析制度187、 自查自纠记录表188、 隐患治理方案189、 隐患排查治理台帐190、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确认评估报告191、 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制度192、 标准化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193、 重大事故定期排查制度,隐患评估制度,隐患报告等制度194、 停车场检查表195、 驾驶员检查表196、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手写)197、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综合整治表(参考)12职业健康目录198、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199、 职业健康体检表200、 工伤保险资料原件201、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02、 职业危害培训记录203、 防护器具、急救物品、设备和防护用品检验及维修记录204、 员工健康监护档案13安全文化目录205、 安全生产宣教活动记录及台帐20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207、 职工群众举报及处理表208、 安全承诺(四类)209、 安全知识手册210、 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宣传资料211、 安全生产月方案与总结 及安全文化212、 安全文化事故案例213、 企业开展安全检查、评比、考评、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14应急救援目录214、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15、 综合应急预案216、 专项应急预案217、 现场处置方案218、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记录219、 应急队伍及人员分工(上墙)220、 应急物资及装备表221、 应急装备保养记录档案205、 9、2013年应急预案演练计划(附表)222、 应急预案演练记录、总结、评估报告15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目录223、 近三年无死亡和三人以上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证明(原件)224、 2013年安全生产事故登记表225、 安全生产事故台账226、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227、 事故责任调查分析及追究制度228、 事故管理制度(参考)16安全绩效与持续目录229、 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计划230、 安全标准化系统实施考评表231、 安全标准化系统实施情况会议纪要232、 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报告233、 安全标准化系统实施情况评定报告234、 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实施计划235、 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实施表236、 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工作评定报告237、 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238、 安全体系绩效考核方案

急求道路运输(普通货运)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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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几个方面

1、 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管理2、 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3、客运从业人员安全管理4、客运车辆管理5、 企业与承包经营者安全责任管理6、 其它安全管理制度1)、 会议制度2 )、 脱产教育培训制度3)、 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 )、 车辆牌证管理制度5 )、 基础资料管理制度5.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汇编5.2 安全会议记录5.3 安全培训教育记录5.4 企业安全监督检查记录5.5 安全管理人员资历档案5.6 驾驶员管理档案5.7 乘务员管理档案5.8 事故登记台帐5.9 事故档案。要求一案一档,资料齐全。5.10 企业事故统计报表5.11 承包经营合同有关安全条款内容档案5.12 车辆管理档案5.13 车辆维修记录5.14 车辆行车日志5.15 车辆牌证台帐5.16 车辆调度日志5.17 营运线路行车基本要求资料台帐7、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理8、 事故统计与事故报告

道路运输许可证怎么办理流程

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3.营业执照4.机动车行驶证5.机动车登记证书6.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7.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服务合同8.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载货汽车)或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牵引车辆)或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挂车)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10.机动车驾驶的证件11.交通安全专职人员聘用合同12.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13.安全生产等11项管理制度文本1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流程: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2.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3. 提交材料4.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5.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6.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上就是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材料和流程,今天智硕小编的分享就到这里啦,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关于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材料和流程的,欢迎您随时联系上海智硕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作业过程。第四条 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放射性物品具体分类和名录执行。第五条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 运输资质许可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一)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第九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第十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  2.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五)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山东省临沂市怎么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具体情况请根据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求办理。准备资料: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流程: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2.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3. 提交材料;4.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5.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6.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我们可以处理,希望能够帮到您,谢谢

道路运输许可证 汽车维修 如何办理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个人户货车可以办理道路运输证吗

一、个人户货车可以办理道路运输证吗1、个人户货车可以办理道路运输证。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二、办理道路运输证需要什么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现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要几辆车才能办?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要几辆车才能办:国家为了规范管理,规定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台货车即可办理,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还需要什么条件?申请条件:1,工商执照注册(经营范围带普通货物)、刻制公章2,真实的办公室、停车场、驾驶员、安全员、车辆3,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货运准备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4,车辆证件:行驶证、登记证、检测报告、车辆重予8吨购买GPS定位5,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相7,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生产管理员必须有安检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8,《成都市安全生产培训证书》9,办公场所证明:产权和房屋租赁合同10,运输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1)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2)车辆管理制度;(3)驾驶员管理制度;(4)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5)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6)事故统计报告制度;(7)安全生产责任制度;(8)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比如说找我们财惠天下,如果你条件都满足,资料都能提供的话,那么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只要15个工作日左右。公司目前拥有一批资深的相关行业工作人员。不但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及良好的业务运作能力。同时,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相关机构间长期联系、关系融洽,具备良好的代理平台。公司以“认真负责”为服务理念,运用扎实的业务知识及丰富的工作经验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协助企业一同成长、帮助企业取得成功!无法办理资质选择挂靠的情况说起挂靠行业,想必业内人士都有所了解。近年来,随着个体运输车主的增多,不过,在很多城市中,个体司机很难满足办证条件,必须挂靠到有资质的公司,由此,挂靠公司便应运而生。

求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四、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求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 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 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含增加经营范围)安全生产制度汇编目录

1、目录 ………………………………………………………………2、公司简介…………………………………………………………13、公司生产安全机构人员的组成…………………………………34、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45、安全科工作职责…………………………………………………56、安全员工作职责…………………………………………………67、内部行政管理制度………………………………………………78、营运管理制度(试行) ………………………………………109、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试行)…………………………………1310、安全、机务管理制度(试行)………………………………1511、驾驶员违章、肇事记分规定 ………………………………1812、客车驾驶员安全行车和遵章运行责任合同书………………2113、安技管理工作标准 …………………………………………2414、顾客投诉处理办法……………………………………………3215、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341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517、安全行车管理办法……………………………………………3718、行车安全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4219、安全公里管理制度……………………………………………4320、安全活动制度…………………………………………………4421、安全生产例会制度……………………………………………4522、消防管理办法…………………………………………………4623、安全生产和操作规则…………………………………………4924、安全行车奖惩办法……………………………………………5125、行车事故规定和事故隐患整改(跟踪)制度………………522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5327、车辆、运输管理制度…………………………………………5528、营运车辆文明服务规则………………………………………5829、驾驶员管理制度………………………………………………5930、驾驶员安全例会制度…………………………………………6131、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6232、司乘人员工作守则……………………………………………6433、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制度…………………………………6534、车辆车况门范围、方式及程序………………………………663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836、车况安全门检岗位职责………………………………………7037、车况门检操作规程……………………………………………7238、车辆门检工作制度……………………………………………7539、浙江省交通厅文件……………………………………………7640、车辆行驶记录仪、GPS系统管理办法 ……………………774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7842、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7943、车况门检合格证………………………………………………8244、行车安全责任书………………………………………………8545、二00七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8646、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8747、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责任车事故(年、季、月)表………8848、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记录…………………………………8949、浙江省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汽车行驶记录仪相关数据备份表格9050、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9251、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9352、安全事故记录(电话记录)…………………………………9453、安全事故处理结果……………………………………………9554、营运客车二级维护记录台帐…………………………………9655、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开展情况季报表…………………………9756、现场检查登记表………………………………………………9857、聘用(外单位)驾驶员审批表………………………………9958、驾驶员聘用合同 ……………………………………………10059、驾驶员安全公里记录 ………………………………………10160、驾驶员谈话记录 ……………………………………………10261、驾驶员求职审批表…………………………………………10362、驾驶员招聘考试表…………………………………………10463、驾驶员培训考试表…………………………………………10564、新聘驾驶员体检表…………………………………………10665、安全行车责任书……………………………………………10766、驾驶员安全行车记录表……………………………………10867、驾驶员安全行车记录表(续)……………………………10968、表扬、奖励情况记录表………………………………………11069、违章情况记录表……………………………………………11170、设诉情况记录表……………………………………………11271、交通事故情况记录表………………………………………112

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怎样编写?

货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规范,按照经营资质条件和核定得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依法经营,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3、营运车辆出车前,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车辆正常运作;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必须持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上岗,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6、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 7、严禁超限超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8、按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或承运人责任险; 9、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因不遵守本制度而导致事故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附件一: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定期组织驾驶员认真学习国家相关的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 2、营运车辆出车前,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车辆正常运作。 3、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4、车辆运输易散落或飞扬的货物时,应封盖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严禁超限超载。 5、遵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关于机动车辆驾驶管理规则,证件齐全且有效。 附件二: 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同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划清各类责任。 2、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及应急措施。 3、加强司机的安全驾驶职业道德和政治思想的教育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及时、安全、有效的完成工作。 4、驾驶员对运营车辆安全方面负有直接责任,如出现交通责任事故,追究驾驶人员(车主)的相关责任。 5、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三: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贯彻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依法制定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3、对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定期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4、加强组织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学习,不断提高驾驶员的素质。 5、建立从业人员、车辆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人一档、一车一档”。

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汇编目录

我是一家服饰公司,要申请运输经营许可证,要做一份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安全生产制度,谁有范本,麻烦给一份,谢谢了。我的邮箱是578686241@qq.com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再教育的密码是什么?

可以联系培训机构或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密码重置或找回。在进行再教育培训或考试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密码,避免泄露或遗忘。</p>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使用环保、节能型运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道路运输市场。第二章 运输管理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资料。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明。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其拥有的经营车辆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办理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使用、维护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不得使用技术性能和技术等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增设或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办理车辆过户等,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客运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对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暂停、终止的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运输站(场)公告,并交回经营证牌。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缴纳相关的交通规费。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垄断货源,不得欺行霸市、干扰他人正常经营。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车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迟延报告。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道路运输统计资料。第十三条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车属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对因执行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 旅客运输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及经营区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涉及设置或调整停靠站点的,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向公众告知。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市场需求,加强对客运市场和热点营运线路的管理。同一客运线路、旅游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取得旅客运输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不得擅自转让旅客运输经营权。第十六条 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四到八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办理国际道路运输证的要求

法律主观: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 身份证 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 承诺书 ,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 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法律客观:《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汽车为他人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和汽车租赁经营。第三条 道路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并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道路运输管理和应急运输保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鼓励成立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结合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和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等要求,确定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线路的拟开通计划,并将拟开通计划在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息服务网站定期集中公告。班车客运线路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投标人仅有一个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第八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班车客运线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提供的服务质量应当符合承诺标准。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提供连续的运输服务,不得转让客运班线营运权,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原许可机关同意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的,应当依法安排其他经营者从事班线营运或者提前向公众公告终止班线营运。  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第九条 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营运,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许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后,应当对经营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配发规定的客运标志牌。第十一条 车辆因客观原因无法行驶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费用;因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乘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乡村班车公交化水平,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客运服务。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2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2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物流公司和运输公司有何区别?一定要办道路运输许可证吗?

嘿咻松果 回答的很好,我这边是武汉专业注册公司的,什么时候公司开到武汉的话,可以打我的电话,专业代理公司注册

急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急!急!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作规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2、 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3、 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5、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6、 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7、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8、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9、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驾驶人员精力充沛,谨慎驾驶,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形式(1)岗位日常安全检查:主要是从业人员对各自岗位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常巡查:由安全科安全值班领导负责,安全监督员对各作业场所和岗位按日检查的要求进行巡查,对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3)定期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每月生产会召开的前一天下午2:30进行,由生产副经理组织,各部门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分项主管、调度、各分包队伍负责人参加,按照综合性安全大检查的要求,逐项对照落实。(4)专项安全检查:主要指车辆技术状况等相关生产安全设施等,由安全科不定期组织,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加。(5)季节性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各行车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员、车检员、维修人员、站务员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等参加,根据季节变化及对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检查。(6)事故隐患整改跟踪检查:由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结果向生产副经理报告。2、安全生产检查的要求(1)安全检查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重要性的工作,必须专人专管,落实内容和责任,使安全检查制度真正推动和确保安全产。(2)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表,针对不同安全因素,确定检查的内容,表格由职能部门编制,检查的内容与要求由相关部门主管和分项主管填写。(3)定期组织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根据安全工作的要求,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整改以及查安全设施为内容,进行认真细致地全面检查。(4)对易发生事故的车辆设备、营运场所或维修操作工序,职能部门要适时组织专业性安全检查,检查时应有方案、有明确的检查重点和方法。(5)根据季节的特点,由职能部门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有:雨雪季以防滑、防冷、保暖等为检查内容;夏季以防暑降温为检查内容。(6)根据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切实抓好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假期内对安全工作实施全面、全过程的检查和监控。(7)按照日常安全检查的规定,全生产领导小组值班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巡逻检查,辨别生产过程中一切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并加以严格控制。(8)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责令有关人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复查,以确保整改落实和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应是思想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2) 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3) 驾驶员的正常培训由本人负责,定期培训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 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 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 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 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 车辆正常出车前,应将文明卫生与安全工作结合检查。 (8) 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②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③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④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⑥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⑧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⑨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⑩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2、机动车辆管理 (1) 本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机动车辆由其驾驶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与考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考核,并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 (2) 机动车辆的年检审,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 认真执行春查和冬查的各项内容要求,严格车辆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4)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维护和车辆换季保养工作,特别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冻、防滑、防事故)工作。(5) 遇有雾、雨、雪等天气及路况不良,严格控制出车,若生产等急需可配备有经验的驾驶员( 2 人)出车,以保安全。 (6) 特种车辆的使用,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不得载人、载物或任意它用。(7) 禁止私自用车,以车代步或将车辆乱停乱放。 (8) 车辆调配人员要合理安排行车日程,做到行车前有交待,回场后有检查,严禁"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3、营运车辆的检修与维修 (1) 货运车辆的检修与维修,应贯彻"及时、高效、优质、低耗和视情修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将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3) 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对货运车辆定期进行车辆检测,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的要求。4、营运车辆的日常维护 (1) 日常维护是保持车辆正常状况的基础工作,由驾驶员负责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T18344-2001)执行。 (2) 日常维护的主要内容:①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部件、连接的紧固情况。 ② 保持"四清"即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③防"四漏"即漏水、漏油、漏气和漏电。④保持车容整洁。 (3) 日常维护的具体作业内容:①对汽车外观、发动机外表进行清洁,保持车容整洁。②对汽车各部润滑油(脂)、燃油、冷却液、制动液、各种工作介质、轮胎气压进行检视补给。 ③对汽车制动、转向、传动、悬挂、灯光、信号等安全部位和位置以及发动机运转状态进行检视、校紧,确保行程安全。安全生产会议制度1、"班前"或"班后"会,车辆等相关事务营运前或后,安全科必须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2、生产调度会,每天下午5:00~5:30召开,调度室主任主持。安全科讲评当天的生产安全情况,对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落实。3、周生产例会,周六下午5:30~6:30召开,本道路运输经营者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持。结合车辆营运等相关事务生产,针对性地对与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学习。4、月度生产会议,每月23日下午5:30~6:30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主要是研究安全生产工作。5、安全生产专题分析会,根据安全生产情况,不定期召开,各部门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参加。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1、加强安全思想意识和安全法制教育,使从业人员深刻理解生产与安全、安全与效益、安全生产与社会稳定、安全生产与家庭幸福的辩正关系,逐步纠正各种错误的观点和认识,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2、搞好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教育,主要包括应掌握的业务知识和安全技能,真正把安全技术知识变成进行安全操作的本领。3、做好典型事故教育。运用一些事故案例,结合本职工作岗位的实际进行教育,使从业人员在事故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4、认真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指示精神,对重要安全生产文件要在各种会上反复强调,大力宣传,使从业人员真正理解和掌握。5、强化安全教育,确保教育质量。坚持"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弄清事故原因、责任人和群众受到教育、防范措施),追究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等级事故的原因、责任,给责任人必要的处罚。6、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要有计划、有选择、有目标,突出重点,体现效果。7、注重教育形式,通过宣传栏、知识竞赛、观看录像、会议等形式,使安全教育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积极开展诸如"百日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文明优质服务劳动竞赛"、"安全月"、"安全周"等形式的安全活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若发生特大行车事故并尽可能地协助公安交警维护现场,抢救伤员。2、事故发生后,将事故的简要情况立即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科,安全监督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务。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1、 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2、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3、 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4、 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5、 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6、 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7、 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8、 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9、 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10、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交通事故应急预案1、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2、 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3、 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4、 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5、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1、 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2、 遇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 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4、 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5、 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主要负责人亲自带队。6、 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7、 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8、 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请采纳~

创新道路运输管理经验交流材料

近年来,我局在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人的素质为根本,以规范行业秩序和提高科技水平为手段,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创建文明行业为目标,创新机制,全面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的服务质量和行业竞争力,推动了xx省道路运输业全面、协调、快速、健康发展。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能力,行业管理实现了新突破 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近年来,我们遵照省交通厅的指示精神,重点加强了客运班线监控体系、投诉快速处理体系、服务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的建设,强化了道路运输的监管能力,实现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新突破。 1、完善重点客运班线监控体系。在全省推行了重点线路客流调查制点、重点线路评估制度和违章经营情况季度报送制度。及时发现一些“热点”线路中隐藏的矛盾,妥善处理业户反映强烈的问题,避免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我们在完成常规统计报表和抽样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督促全省各市运管处完成80余条重点线路客流调查、运输市场经济运行分析和重点客运企业联系制度等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情况和相关报表,在重点站场和线路配备信息联络员,随时掌握市场运行动态,为管理决策提供及时服务,增强了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同时对违章车辆和所属的企业及时进行通报。对一年内发生三次违章行为并被曝光的企业,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暂停参加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和办理车辆更新。所有曝光车辆,将记入档案,在班线招投时,根据违章经营率给予相应扣分,强化了客运企业的监管,避免一罚了之和以罚代管,提高了业户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目前已有6家公司被曝光3次,9家企业被曝光两次。 2、干线客运全面启动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实行阳光操作。20xx年初,我省发布了安徽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使新增班线由过去的行政审批改变了服务质量招投标。同年11月,举行了首次招投标。目前,全省所有的省际班线和区际班线全部纳入了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招投标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改善运力结构,促进道路客运资源优化配置,转变运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作风,增强班线透明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客运班线招投标带来了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客运服务质量得到提高,客运企业变“要我提高服务质量”为“我要提高服务质量”。二是运输企业更加注重安全。三是客运市场进一步规范,企业车辆违章经营率指标逐步下降。四是有利于培养骨干企业,实现运输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20xx年全省更新的省际、区际客运车辆1238台,其中高级车594台,中级车365台,中高档客车成为干线客运的主力军。 3、加强“96333”热线的管理,提高快速投诉处理系统的能力。为创新管理手段,我们20xx年底在全省17个地市全面开通了“96333”投诉举 报咨询服务热线,热线的开通,成为我省运政管理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道路从业人员之间的“信任线”和“连心桥”,使打击非法和违章经营行为有了一把利剑。目前,我们正通过加强“96333”热线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类 规章制度 ,用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工作行为; 建立受理、转办、催办、反馈、回复一条龙的规范运作程序,限期办结,及时反馈。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不断扩大“96333”的社会影响力,提高群众对“96333”的认知度。至今年8月为止,全省共接到“96333”热线电话2万多起,回复率达到98以上,有的市达到了100,快速投诉处理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4、服务质量信誉考评体系促进了行业的诚信建设。市场规范的基础是行业的诚信,只有每个企业都重视质量、信誉,行业才能发展,才能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去年在广大征求各市运管部门和运输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安徽省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办法,今年发布了安徽省道路快速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考核办法的下发和标准的实施构建了我省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对提高我省客运服务质量,规范客运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还将这项工作延伸至普通客运、维修行业、驾培行业等,制定相应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扶持、支持质量信誉好的企业,促进企业进行诚信经营。 5、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我们通过对不同单位、不同岗位安全责任的细化、量化,逐步建立健全科学配套的责任目标体系和合理可行的奖惩措施,形成安全管理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运用系统方法,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价,重点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和措施,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预期机制。去年,完成了安徽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起草工作,并通过省交通厅审定后发布实施。拟定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考核奖惩办法,并由省厅领导与各市交通局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对各市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任务进行量化,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标准,年底前由省厅牵头组织一次全面考核。去年全省有8个单位受到奖励,其中两个优秀单位,6个良好单位,有两个单位受到处罚。奖惩兑现推动了安全工作,逐步形成了全省道路运输系统安全产生管理的长效机制。今年我们又重新签订了责任书,明确了今年任务。 二、规范市场秩序,创新机制,全面提升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我们继续推行道路运输市场的治理整顿,对道路运输市场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加以解决,注重组织、协调和引导,建立和完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保障重点物资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运输需求,促使道路运输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1、继续开展客货运市场整顿。在巩固往年整顿成果的同时,我们将整顿工作融入日常的管理中,使整顿工作走向深入。全省以严厉打击“黑头市”、清理非法站点、规范业户经营行为、规范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市场、加强驻点运输车辆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协助公安车管部门做好“大吨小标”车型吨位的更正工作,作为整顿的重点。今年上半年,我们有针对的对上海与六安间现有班线进行梳理,逐步解决了六安市的“黑头车”非法经营、旅客安全没有保障的问题,解决了群众出行难,遭到宰客、欺客、卖客等问题。 2、加大力度规范危货运输市场。我局结合危险货物运输年审工作,去年组织了全省危货运输车辆的清理检查,今年上半年又召开全省危货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拟在10月底与省交警总队进行一次全面联合大检查。在健全危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积极推进科技化建设,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全省137家危货企业已初步实现了微机化管理,gps卫星定位系统已在全省900多辆危货车辆上进行了安装。 3、坚持疏堵结合,培育汽车维修有形市场。为探索维修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我们积极把路边店、无证店等维修业户,通过建立汽车维修有形市场,让路边店“退街入市”,变打击、处罚为引导支持。马鞍山、蚌埠、芜湖等地通过组建汽车维修城、引导维修企业利用新建或改选的厂房,接纳原占道违章经营业户,使一大批维修业户“安家落户”。为改变以往重审批轻管理的工作模式,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一二类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定期对维修企业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维修质量、经营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各界宣传推荐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同时我局通过研发并获得安徽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使全省大部分维修管理部门和50左右的一、二类维修企业安装了该系统,推进了信息化的管理工作。 4、清理驾培市场,用科技化提高驾培质量。近年来,我省确立“先抓归口,后抓规范,逐步完善基础,不断强化管理”的工作思路,坚持从各项基础工作抓起,以建章立制为重点,通过市场整顿,建立和落实驾校年审制度、上岗证制度、文明驾校创建制度等,使驾培行业逐步走向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首先全面清理驾培市场,从去年至今,全省共取缔非法驾校15家,非法培训点26个,处罚5所违规经营的驾校,责令其限期整改,撤销违规报名点12个,查处并依法扣留非法教学车辆29台,取缔18条虚假广告和9条非法广告。其次清理整顿教练员队伍,对全省教练员重新进行了资质认证,并统一组织了实际操作和理论考试。全省原3100多名教练员通过考试认证,2100多名教练员获得了我局统一换发的教练员准教证。同时举办9期教练员培训班,848名人参加培训,664人考试合格,合格率为,使全省共有2825名教练员,基本满足了105家驾校的教学要求。第三,严格培训记录签到和三年责任倒查制度。全省现有驾校目前全面推广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教练车安装ic卡计时培训装置,目前共有85所驾校的2370多台教练车安装了ic卡计时培训装置,占全省教练车总数的,余下的今年11月底可全部安装完毕。第四,严把驾校准入关,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驾培行业发展规划,及时发布宏观指导报告和市场信息,推动驾培行业继续走向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良性发展道路。第五,切实提高培训质量,进行科技推广。我们严格实施部颁新教学大纲和教材,加大宣传和检查,提高培训质量,组织开发全省驾培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并在全省各市运管处安装完毕; 实现驾校从学员报名、培训、考试、档案管理等所有业务功能,并可实现系统统计、查询,从而对学员入学到结业考试、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全过程实现计算机管理,使培训工作走上科技化轨道,大部分市运管处与所辖学校之间的都在积极进行计算机联网,省局与运管处的联网也在筹备中,以求实现全过程监控。为促进驾驶培训教学模式的改革,至今年8月,全省35所驾校安装了157台主动式驾驶模拟器,使驾校提高了培训效率,节约了培训成本。 5、加大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为贯彻国务院81号文件,在省交通厅的直接领导下,我局拟订了安徽省出租汽车行业整顿工作方案,并以省交通厅、建设厅等十二厅局名义印发给各市人民政府执行,分三个阶段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同进还以省厅五厅局名义向各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采取措施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影响的通告,要求各市采取应对措施。今年8月29日至9月8日,十二厅局联合组成5个督查组,对各市进行清理整顿工作的检查验收,从检查和抽查情况看,我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初见成效。一是各市建立了以“市长负责制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制、有关部门协同制”为核心的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机制; 二是各地扎实开展了打击非法营运活动; 三是出租汽车各项收费得以规范; 四是全省有8个市结合油价上涨和各方面意见,及时调整了运价; 五是企业经营行为得到规范; 六是清理了经营权的有偿出让; 七是加强了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组织建设。 6、提升应急处理能力,提供运输保障。在突发疫情防控、春运和“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我局着力提高道路运输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服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合理安排运力,在全省运输系统建立了运力对口支援机制。同时加强了旅游区客运站场和旅游专线车的管理,深入景区和重点运输场所,现场督查,帮助解决问题。认真落实粮会运输应急储备运力,建立了应急储备运力档案,全省共储备技术状况良好的5吨以上营运货车595辆,总吨位3887吨。 三、加快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制建设,推进了依法治运 1、健全法规体系,精减审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后,我们配合省人大修订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开业条件、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办法等多项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完善了法规体系。目前还完成了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并已上报省政府审核。与此同时,按照省政府、省厅的要求,大力精简行政许可项目,由原来的34项精简到12项,并将其中的8项下放到市、县,目前我局的4项许可项目全部进入了省政务中心。 2、加快执法队伍建设,提升业务和综合素质。我局着力加强执法培训工作,探索新的形式和内容,建立执法人员的任职考核、审核工作,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各级运政机构执法年度目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考核标准,开发推广“安徽省交通厅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拟在全省统一改善执法装备,提高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执法权威性。 3、积极做好部颁5个规章的宣贯工作。部颁5个规章相继颁布后,我局及时召开全省道路运输条例配套性规章宣传贯彻工作会议,各市运管处及基层站所执法骨干185人参加。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注重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全面辅导与重点答疑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并以此次培训为契机,充分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开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辟报刊专题等多种形式,继续深入宣传贯彻相关配套规章,为规章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实现道路运输业全面发展 1、加快了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去年我省淮南客运站、六安客运北站等5个客运站、货运中转站已建成,9个正在建设之中。完成基层交管站标准化30个,完成站场建设投资亿元。今年全面实施安徽省公路运输枢纽总体布局规划,建设14个汽车客运站等,计划完成投资亿元。 2、加快了农村客运的发展步伐。近年来,我们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打破传统的客运班线管理模式,积极发展农村客运市场,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办好这一项“民心工程”。首先进行综合整治,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有效解决农用车载客问题; 其次统筹规划,抓好农村客运站建设。省交通厅从20xx年开始,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农村乡镇客运站和农村公路客运候车站建设,并在金寨县进行试点。再次结合实际,充分调研,各地交通部门出台了一些适合本地农村客运发展的具体政策。至今年8月,全省已建成农村乡镇客运站48项,在建农村乡镇客运站119项,正在进行前期工作的58项,已建成农村候车点89项,完成建设投资4414万元。至去年底,我省乡镇通车率99,行政村通车率,农村客运车辆14477辆,基本满足了农村人口的出行需要。 3、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发展。近年来在交通部、省交通厅的大力支持和领导下,我局始终把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作为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发展,加快科技进步的一项战备任务来抓。全省广大道路运输科技工作者经过不懈努力,在道路运输管理信息采集、信息整合、辅助决策等应用系统方面进行了创新与开发; 抓紧信息标准化工作,基本在全省构筑了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的枢架和平台,形成了信息化的雏形,并在相关领域取得了一些成果。全省先后完成了汽车维修行业、安徽省营业性驾驶员管理系统、省局机关网站建设和车辆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推广应用等。被省交通厅确定为交通通达科研项目192项,其中应用技术研究项目15项,软科学4项,已通过鉴定项目10项,其中9项达国内领先水平,1项获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五、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创建成果丰硕 近年来,我局凝聚道路运输行业力量,推动行业文明建设向纵身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德法并举,在提高人的素质上下功夫; 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文明创建工作水平; 规范基层交管站建设,不断深化创建成果; 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党建工作,促进经济效益提高; 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全行业的规范服务。围绕早日把全省道路运输系统建成文明行业的总体目标,不断加大创建工作力度,把基层群众的创建活动作为工作重点,积极争取和吸引全行业广泛参与,形成上下齐动、同建共创的新局面,构建起“运管部门道路运输企业行业从业人员”一体互动的文明创建新格局,实现了文明创建活动由单体创建向群体创建的辐射与拓展。全省各级运政机构先后推行了“一站式”服务、“零距离”服务、“预约服务”,树立了以管理相对人为中心的新理念,增强了工作透明度,密切了与业户的关系。同时,我们还以“双十佳”评比为载体,创建人民满意的交管站,每年评比“三星级站务员”、“文明客车”、“文明客运车队”等,文明创建取得丰硕成果。我局20xx年在全省运政行业率先被交通部授予“全国交通系统文明行业”后,20xx年又被重新考核确认为“省直三优文明单位”和“全省交通系统文明单位”,局机关老干部党支部被省委授予“全省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光荣称号。至去年底,全省道路运输系统获得全省交通系统文明行业称号的有7个行业,荣获省部级文明系统72个,市厅级文明单位74个,县处级文明单位199个。力争全省道路运输系统中的6个子行业、569个重点单位,在今年文明达标率达50,20xx年达70,20xx年达85以上。 目前,安徽省正处于“发展的黄金期”,随着中央“中部崛起”战略的顺利实施和全省“861”计划的全面推进,我省公路建设,尤其是农村公路建设面临着大发展、大跨越的历史机遇,畅通、安全、便捷的交通体系正在形成。我局正按照交通部提出的“四个着力提高”,认真落实我省“十一五”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强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努力实现道路运输业的新跨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源头监管职责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九条 生产、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货物运输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货物运输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于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从事或者使用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责令货物运输车辆的单位或者货物运输车辆所有人自行拆解。  对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或者无营业执照从事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矿产品、建材、机械等生产加工企业和货运站场以及其他从事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注册登记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标准的货物称重、计量、监控设备;  (三)对货物装载、计重、开票等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出示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建立健全货运源头单位治理超限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六)接受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为巡查和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为未出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不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  (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六)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进驻或者巡查等方式,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对货运源头单位集中的区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定期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注册登记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第三章 路面治理  第二十条 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严禁违法超限运输。  第二十一条 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运输。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三条 货物运输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临时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的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将固定超限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六条 固定或者临时超限检测站点的建设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其建设规模、检测设备和执法人员配备应当与货物运输车辆流量相适应。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为相关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日常办公场所。  第二十七条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批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电话、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超载检测程序和行政处罚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根据货物运输车辆的流量,合理设置货物运输车辆检测通道、车辆引道和配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区、卸载区,不得因检测车辆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和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 固定或者临时超限检测站点和流动稽查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在实行计重收费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对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不可解体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经检测未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放行。  第三十二条 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需要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等费用,其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承运人应当在3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检测方可认定。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冲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五)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和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证的;  (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三)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  (四)违法扣留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物运输车辆;  (五)接到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如何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管理

浅谈如何提高班线客运服务质量 当前,随着客运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铁路提速,长途班线受到影响;“黑”出租车、三轮“摩的”冲击农村客运班线;形势非常严峻。班线客运虽有门到门运输的先天性优势,但服务质量不高仍是软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客运市场中立稳脚跟,保持市场份额则是当前首要任务。班车客运要想提高服务质量,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我简单谈谈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的措施。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从业人员素质差参不齐,人员构成非常复杂,进入运输行业从业门槛太低,司乘人员更换频繁,有很多人认为只要能数钱就能当乘务人员;有的企业多年来在工作中存在重驾驶员、轻乘务人员的倾向,对乘务员的教育、培训投入甚少,往往走走过场,混个上岗证完事。而乘务员一旦上线,“一个箩卜顶一个坑”,被牢牢拴在车上,没有节假日、休息日,更谈不上脱产学习、培训了。是导致服务质量低下的主要原因。 二是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不高。大多数运输企业能遵守现行的各项法规、政策、管理制度,并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输服务质量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起了较好的作用。但是,在一些企业中,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力,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水平较低。 三是运管部门对出租车和三轮摩的的监管不力,导致投放运力过剩,特别是三轮摩的失去监控,市区取缔三轮摩的,而这部分车辆全部流入各县经营,且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限制。他们同正常营运的农村客运车辆,争客、抢客、压价,直接导致客运服务质量低下。二、提高班线客运服务质量的对策 随着道路运输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客运行业作为道路运输行业中的一个重要行业和对外服务的窗口,客运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班线客运服务与其他各类服务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提高服务质量,根子在人,关键是管理。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提高客运从业人员的素质。 (1)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2)加强培训、考核工作。 (3)加强司乘人员的管理。首先要提高司乘人员准入的门槛,严格司乘人员考试、录用程序和标准,定期考核,向单车经营中的夫妻车,父子(女)车开刀,不合格坚决不予上岗。 其次要建立司乘人员轮训制度,制定司乘人员录用标准,包括年龄、身体、文化程度等。 二是强化运输市场管理,促进客运服务质量提高 首先,行业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调查,分析研究,了解运力与运量的关系,加强总量控制。调整运力结构和运力投放,使运力与运量趋于一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使运输市场进入良性竞争。 其次,主管部门要抓客运市场专项治理,长效持久地开展打击各种非法经营、违规经营行为,清理整顿和限制三轮摩的发展,加大黑车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管理,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旅客合法权益;同时要制定一项长期战略计划,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监督保障机制,对客运服务质量做到有计划、有任务、有目标、有标准、有考核、有检查,并将服务质量问题与新一轮客运班线招投标联系起来,真正落到实处。 再次,要抓文明行业创建活动,以“树立行业新风,打造诚信交通”为主题,全面推行客运班车服务质量承诺,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进整个行业文明程度提高。 最后,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行业稳定工作,有效化解影响客运服务质量和稳定发展的矛盾与问题。 三是运输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明确责任,全面实行责任考核。 首先运输企业要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合并、兼并,改造不良经营模式和家族式的管理方式,建立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的运输企业集团,促使运输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高竞争实力和生存发展能力,从而促使交通运输产业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 其次要全面加强营运服务管理工作,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在企业内形成客运服务从业人员“问责”制,抓好考核分配、车队、班组建设和劳动力管理三项基础工作,夯实管理基础,加大落实力度,严格落实联点包保工作制度,通过公司领导、部室人员每周下线检查,指导督促工作,对其班线服务质量实行全面考核,连续几年没发生投诉、安全事故的客运服务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有旅客投诉的经营者给予黄牌或蓝牌警告。记入惩戒纪录,作为服务质量考核的依据。并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除经济处罚外,分别给予离岗学习培训、停班整顿,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要重视服务质量正、反两方面的反馈信息,建立包括公用电话投诉、恳谈会、书面征求意见、聘请社会监督员、舆论监督等多种渠道的服务质量反馈监督机制。进一步改进服务,提升客运服务质量。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继续再教育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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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解决道路运输应急方面的工作经费的报告怎么写

写一份请求解决道路运输应急方面工作经费的报告需要一定的结构和内容安排。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报告写作框架,供您参考:报告标题:请求解决道路运输应急方面工作经费报告正文:1. 引言:在这一部分,简要介绍报告的目的和背景。说明为什么需要额外的经费支持来解决道路运输应急方面的工作问题。2. 现状分析:详细描述当前道路运输应急方面的工作现状,包括问题、挑战和不足之处。提供相关的数据和案例来支持分析,突出存在的紧急需求。3. 解决方案:阐述您认为应急方面的工作需要哪些具体的解决方案。可能包括技术改进、培训计划、设备更新等。每个方案都需要明确与预期改善之间的关联。4. 经费需求:详细列出每个解决方案所需要的经费。将经费需求细分为不同项目,并在每个项目后面注明预计的费用。确保经费需求合理且明确。5. 预期收益:解释每项解决方案实施后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和效果。这可以包括提高道路运输应急响应时间、降低事故风险、提升人员安全等方面的好处。6. 实施计划:描述每个解决方案的实施计划,包括时间表、步骤和责任分工。确保计划合理可行,并且能够高效利用所请求的经费。7. 总结与建议: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强调解决道路运输应急问题的重要性。在结尾处提出对经费申请的建议,强调该经费投入将会带来的长期效益。8. 结尾:表达对审阅者的感谢,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讨论。您可以提供支持材料,如相关数据、调查结果等,以便审阅者更好地了解您的请求。附录:如有必要,可以在报告的最后附上支持材料,如调查报告、数据图表等,以增强您的论述的可信度。写作时请注意用清晰、简洁的语言表达,确保逻辑性和条理性。报告的目的是向读者传达问题的紧急性和解决方案的合理性,从而争取所需的经费支持。

道路运输的特点不包括(  )。

【答案】:C道路运输特点包括:①机动灵活、适应性强,可以随时、随地、随量地参与运输。②可实现“门到门”的直达运输,这是其他运输方式无法比拟的。③道路运输是一种全民皆可利用的运输方式,因此,具有公用开放性。④原始投资少,技术要求低。⑤单车运量较小,运输成本较高。⑥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平均运距是最短的,运行持续性较差。⑦由于运输环境比较复杂,准入门槛较低,导致安全性较低,环境污染较大。

道路运输的特点有哪些

铁路运输的特点:(一)运输能力大;(二)运行速度快;(三)运输成本低;(四)运输经常性好;(五)能耗低;(六)通用性好;(七)机动性差;(八)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九)占地面积少;(十)受自然环境影响小;(十一)连续性好。

道路运输的特点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D道路运输特点:(1)机动灵活、适应性强,可以随时、随地、随量地参与运输。(2)可实现“门到门”的直达运输,这是其他运输方式无法比拟的。(3)道路运输是一种全民皆可利用的运输方式,因此,具有公用开放性。(4)原始投资少,技术要求低。(5)单车运量较小,运输成本较高。(6)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平均运距是最短的, 运行持续性较差。(7)由于运输环境比较复杂,准入门槛较低, 导致安全性较低,环境污染较大。

1,道路运输的特点是什么2,道路工程的组成有哪些?3,道路的分类与依据是什么

道路运输分为直达运输、干线运输和短距离集散运输三种形式。因此,道路运输有“通过”运输和“送达”或“集散”的功能,尤其是“送达”或“集散”功能作为其他几种运输方式(管道除外)的终端运输方式是交通运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高速公路向网络规模的发展,利用高速公路的干线运输功能,道路运输作为一种具有功能齐全(“通过”和“送达”或“集散”齐备)的运输体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其他运输方式比较,道路运输的特点是灵活性,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设,信息网络、通信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等的发展,又实现着快速性“门一门”运输和被称为零库存的运输特点,促使着道路运输的快速发展。道路运输的灵活性和快速性主要表现在批量、运输条件、时间和服务上的灵活性以及时间上的快速性。由于道路运输的批量小和要求的运输条件相对宽松,所以在运输时间和服务水平上容易得到保障。也正因为如此,道路运输具有生产点多面广的特点。

交通运输方式有哪些?道路运输的特点是什么

运输方式在大的方面分为:铁路、道路、空运、海运、河运,简称海陆空。道路运输的特点?道路运输工具多样化(什么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四轮车、单车都可以)而且四通八达啊,点对点、门到门的运输方式,简单点说就是方便、机动灵活、覆盖率非常高。

公路与城市道路运输特点分别是什么

就功能而言,城市道路是服务城市内部体系,所以,我个人认为,从广义上来上,紧密型的城市组团间的道路也属于城市道路范畴,而公路则是联系各城市或各个大型城市组团间的道路。从交通量上分析,城市道路的交通构成比较复杂,但是基本不会出现重载交通,公路则与之相反。这在路面结构设计中必然有所体现。在设计过程的感受来说,公路设计象大泼墨,城市道路象小写意。前者主要考虑线型的流畅性、土质问题、桥涵构造,而后者在设计的时候,由于线型受到很大的限制,与周围建筑和构造物的衔接成了设计的一个重点,另外,由于管线众多,这也是一个设计难点。两者的服务功能不同,城市道路服务的是人和车,所以在细部的设计中应该体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而公路服务的主要是车,则主要强调驾乘感受了。

公路运输和道路运输有什么区别啊?

道路运输包括公路运输。公路运输(highwaytransportation)是在公路上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方式。是交通运输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承担短途客货运输。现代所用运输工具主要是汽车。因此,公路运输一般即指汽车运输。在地势崎岖、人烟稀少、铁路和水运不发达的边远和经济落后地区,公路为主要运输方式,起着运输干线作用。道路运输,是一种在道路上进行运输活动的运输方式。是一种能实现“门到门”的最快捷的陆上运输方式。它是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空运管道运输等五种运输方式之一。

公路运输和道路运输有什么区别啊?

公路是专为货车准备的

如果一家物流公司的总部在广州,并且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那该公司在珠海的分公司还需要办理吗?

四、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按《货规》第十五条办理;设立分公司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以下资料: 1.公司的章程文本; 2.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法人)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法人营业执照; 5.分公司拟聘驾驶员和车辆设施设备资料等。 有关报备资料的填写可参照《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二)受理报备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报备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分公司的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场地设施等报备资料进行核实,对分公司报备的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满足《货规》或《危规》许可条件的,向道路货运经营者开具备案证明(式样见附件),并抄送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总公司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凭备案证明,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四)经营者凭总公司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分公司设立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备案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五)经营者凭备案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等资料向分公司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分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分公司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法人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 (六)分公司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并与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止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 (七)分公司报备的各项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能满足《货规》或《危规》许可条件的,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之其应达到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按《货规》第65条和《危规》第55条的规定处理,并通报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货运车辆技术管理 (一)货运经营者应依据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货运车辆使用说明书和车辆状况等的要求,制定科学的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和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内容,自主选择具备二级维护能力的维修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并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技术档案。 (二)货运车辆要结合年度审验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规定实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将有关车辆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情况报车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被许可人应在6个月内投入全部的承诺车辆,新开业的被许可人首批投入车辆不得少于5辆。 七、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发放的货运车辆营运铁牌停止使用。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

建议你找法律相关的人士帮你回答这道问题。

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随着网购的持续发展,也带动了物流业,各种各样的网购节的冲击下,现如今物流行业正受到广大创业者的青睐,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开始投身其中。当您成功注册物流公司之后,想要进行运营的话,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那么对于刚注册下来的公司该如何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呢?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国运输条例》2、《广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3、《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二、《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该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且固定在专用的车辆上。(2)从事集装箱运输的:①集装箱车辆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②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车头牵引力在145千瓦(含)以上,挂车吨位在20吨(含)以上。(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件;(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2)车辆的管理制度;(3)驾驶员的管理制度;(4)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5)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6)事故统计报告制度;(7)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8)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广州办理许可证三、《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办理材料(一)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另提制《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基本信息采集表(主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息登记表》、《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三)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四)机动车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新车须出具购车证明或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该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以及购置时间等内容,旧车组建的需要出具行驶证复印件与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具的检测报告);(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给电厂供煤需要道路运输许可证吗

需要。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拉煤车辆必须具备煤炭运输相关的许可证和手续,煤炭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集装箱货车道路运输证怎么办理

可以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集装箱运输证的办理。

集装箱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要求

集装箱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要求如下。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且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必须为“货运”。2、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要求。4、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车条件及以上。5、车辆应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要求。6、车辆配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7、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达到50辆以上的单位,建设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最低不少于2人)。8、柴油、汽油为单一燃料且总质量>3500kg的新车及前次等级评定日期超过规定时限的重组旧车,需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9、从事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的,须拥有50辆(含)以上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沪B-H牌照)并符合《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条件的货运车辆。

营业执照上写的煤炭销售、道路运输也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煤炭销售票和运输票可以同时开吗?

您好,清晰准确的答案:可以同时开煤炭销售票和运输票,但需要遵守相关税务和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答案描述: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运输管理规定,煤炭销售票和运输票可以同时开具,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销售票必须开给购买方,运输票必须开给承运方,且票据内容必须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同时,需要按照税务和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核算及管理。相关的延伸补充:煤炭销售和道路运输是有关联的,但是具有不同的经营和管理范畴和标准。在开具销售票和运输票时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避免出现不合规情况。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处罚方式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物价、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市和乡镇相关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客运班车通车率,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村道路运输事业予以支持和扶持,保障农副产品运输的绿色通道畅通;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运管机构应当对农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予以重点帮助。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水平。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经营者应当对车辆、机具及站场的设施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转。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改善服务条件和手段,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范围、项目、区域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暂停经营、终止经营、合并、分立,或者迁移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和项目、转移营运车辆所有权的,应当依法到原许可或者备案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处理善后事宜,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缴销相关许可证件。第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需要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因承担应急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车辆实际使用单位或者相应的人民政府给予合理补偿。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十条 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准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者从事跨越城市城区范围、行驶公路的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客运经营许可。第十一条 运管机构对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作出客运经营许可决定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决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许可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内容、标准和价格提供服务。  运管机构可以采取干支线路合并招标等方式开行偏远地区客运线路。  申请从事乡村客运经营,其途经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条件,车辆、人员等符合法定条件的,运管机构应当准予许可。  从事乡村客运经营的,经许可机关同意,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等方式运营。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取缔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第七条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承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管理事项,并接受指导监督。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预测,定期公布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定期发布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市场供求等信息,引导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运力结构,促进运输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发展。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信息化道路运输服务与管理,制定全省道路运输信息化技术标准和应用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服务和管理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规范,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推行政务公开,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服务质量招标、延续经营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评估结果。  质量信誉评估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  质量信誉评估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第十二条 港澳投资者在本省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取得立项批准的,应当在取得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后,依法申请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第三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经营和包车客运经营。  班车客运经营权、包车客运经营权同一申请事项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作出许可。作出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在运输车辆显著位置挂放客运标志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给予购票者票据;  (二)强迫旅客乘车;  (三)运行途中擅自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更换运输车辆;  (四)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  (五)运行途中非法揽客;  (六)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道路运输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经营道路运输,积极扶持、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运力结构,引导运输经营者合理投放运输车辆,加强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运输。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运输的车辆应当取得营运证后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道路客运市场信息采集工作,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对需要增加运力的线路,制定增加运力的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招标的形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通过投标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投标承诺提供客运服务。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合法的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不得阻挠、干扰、排挤新增客运班车的经营,不得实施堵站等扰乱运输秩序的行为。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  取得经营许可的班线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第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给付旅客与其所付价款相符的客票,并按客票标明的车次、时间、地点运送旅客。  客运经营者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当退还全部票款或者经旅客同意安排其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者托运人行李丢失、损坏、错运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和服务,保持车内设施齐备、安全有效和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客运站经营者或者司乘人员应当拒绝违反国家规定携带危险物品的旅客乘车。  托运人在托运普通货物时不得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普通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的货物。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县乡公路的,应当同时建设乡村客运站点等设施。第十六条 客运班车必须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停靠站点和时间营运。采用循环方式运行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顺序载客发车。  客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设置客运标志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市区内设立客运班车站点。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节假日运输的组织调度,在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可以调整客运班车发车线路、班次、停靠站点、时间。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统一调度。第十八条 旅游客车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或者区域行驶和停靠,不准擅自设点停靠,干扰道路运输秩序。第十九条 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车辆,不得沿途招揽旅客。第二十条 客运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上岗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工作服装,佩带统一的标志。第二十一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不得妨碍托运人自主选择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2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原文条例: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相关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原文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扩展资料:相关报道:无车辆运营证的属于黑车司机一打火,班车烧着了。3日早上,在泰安市卜蜂莲花超市门口,一辆停靠的超市班车突然着火,所幸车上除驾驶员之外并无其他乘客,加之消防队员及时赶到灭火,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是班车被烧得只剩铁架子。一位目击者称,3日早上7点半左右,泰安市卜蜂莲花超市一辆大巴车突然着火,烟特别大,消防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救火。另一名围观市民说,“从山上走下来,看见这边烟特别大,过来一看原来是一辆车着了”,超市的工作人员拉过管子来灭火。记者赶到现场时,两辆消防车在现场,明火已经被消防队员扑灭,烟也被控制住,虽然下着小雨,但还能闻到烧焦的气味,停放班车旁边的墙被浓烟熏黑。班车烧成了一个空架子,车内座椅全被烧光,车玻璃碎了一地。明火被扑灭后,消防人员没有立即撤走,而是又对车体进行降温。直到上午8点5分,消防人员才离开现场。该班车的驾驶员称,早上他上车一打火,车的中间部分就开始着了起来。卜蜂莲花超市的一位工作人员称,下雨导致车连电,进而引发这一火灾事故。据了解,着火班车属于泰安市一租赁公司,租赁给卜蜂莲花使用。该租赁公司负责人说,此前共有7辆班车,年初因为排放不达标全部更换。现在共4辆班车,着火车是其中之一。当下下午,着火班车已经被拖走,剩余三辆则停在卜蜂莲花停车场内。班车从何而来?租赁公司一男子接受交警调查时称,这批班车是某客运公司更换新车后替换下来的车辆,以二手车形式进入租赁公司,新车价格30多万,实际才开了5年。车辆出厂时已经改为天然气,车上没有汽油或者柴油,至于着火原因只能等消防部门鉴定。泰安市交警二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刘明说,当天下午要求3辆班车全部停运整顿,由租赁公司到大型修理厂检测,并出具证明。再由消防部门出具无火灾隐患证明,两份证明齐全后再上路。看起来好好的超市班车为啥突然着火了呢?免费班车从何而来?到底安不安全?记者选取济南和泰安两座城市分头调查发现,济南几所大型超市的班车相对较新,且多具有营运证;而泰安的不少超市班车为客运公司淘汰的二手车,虽然尚未报废,但由于监管存空白,车况较差。车况>> 个别车体快锈透,安全锤挪了窝3日上午11点,在泰安市银座广场中心店前,一辆超市班车车外身的喷绘已经模糊不清,外漆脱落,斑斑锈迹,看上去已经锈透,车头一个雨刷器不知去向,不过前挡风玻璃上的检验合格标志、绿色环保标志、交强险标志等一应俱全。车内的安全锤也没了,驾驶员称,怕被顾客拿走,收起来放在前挡风玻璃位置了。“锈迹不影响正常上路,这辆车刚审过以及通过环保监测,证件齐全,上路没问题。”驾驶员说。在泰安市大润发后侧的停车场里,也有四五辆黄色班车。核载人数为33人,但记者注意到,客流高峰期乘车人数明显多于33人。“这些车才用了3年多。”驾驶员说。来源>> 租赁公司淘旧车,超市租来用记者调查发现,由于班车购置和维护的费用较高,多数超市从租赁公司租用。“车是租赁公司老板从外地买来,租给银座使用的。”泰安市银座广场中心店的一辆超市班车司机说。该车行车证显示,所有人为泰安市泰山区一汽车租赁中心。租赁公司的车从哪里来呢?据了解,起火的卜蜂莲花超市班车是租赁公司买来的客运公司淘汰的二手车。民警介绍,超市班车以二手车居多,客运公司或者公交公司淘汰的车辆,有一部分流入了汽车租赁市场,其中也有临近报废的翻新车。记者了解到,济南的多数超市班车也是从运输公司租来的,但不同的是,这些车多是新车。负责超市班车运营的济南市某客运旅游公司负责人温先生说,3年前超市班车用过公交公司退下来的废弃车,也没有交保险,而现在所有车辆都是两年多前购入的,交强险、商业险、座位险、驾驶员人身、承运险、第三者保险都全了。管理>> 无营运证,超市班车监管存空白泰安市相关民警说,此前曾经查到报废车当班车的案例,均责令强制报废,予以拆解。但是如果定期审车合格,交警只能检查上路违法。一般来讲,对于载客的营运性车辆,交管部门都会重点监管,超市班车虽然免费乘坐,但是面向的是不特定的人群,算不算营运性车辆呢?泰安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工作人员说,超市班车是旅客从超市购物后凭借购物的小票上车,乘车不花钱,因此不是营运行为。这种班车也没有营运证,交通部门无法管理。同时他也承认,“严格讲,这种班车属于黑车的范畴,虽然司机与市民之间没有钱的交易,但是车队的租赁公司是与超市签订合同的。”目前泰安这种租赁公司的市场还不健全,监管还是一个空白。济南的超市班车则多具有营运证。济南市交通局相关工作人员说,免费班车是超市与运输公司合作,正规运输公司都有运输许可证,具体到每辆车,都要有营运证。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淘汰客运车变超市班车 交通部门:无营运证属黑车

营运证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一样吗

法律分析:一、性质不同:道路运输证是证明营运车辆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车辆营运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的合法凭证。二、证件颁发的对象不一样:道路运输证颁发的对象可以是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车辆营运证颁发的对象是车辆。三、审核机制不一样:道路运输证每年度审验一次,车辆营运证不是年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ue00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ue004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业务。ue004第三条 发展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实现道路运输与铁路、水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合理衔接。ue00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乡村道路运输,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ue004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ue00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ue004第六条 道路运输行业相关协会应当根据行业协会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ue004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ue004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ue004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并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ue004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ue004  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应急运输任务的,由车辆实际使用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承担相应运输费用,并对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偿。第一节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ue004第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变化情况,可以适时调整客运结构,完善客运布局,满足公众出行要求。ue004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配置客运班线经营权:ue004  (一)同一条 客运班线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ue004  (二)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客运班线,或者在原客运班线上投放新的运力;ue004  (三)已有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ue004第十二条 班线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客运站点运行和停靠,在规定的客运站点进站上下旅客,不得沿途揽客。ue004第十三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ue004第十四条 客运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安排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费用。ue004  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的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ue004第十五条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ue004  (一)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ue004  (二)超过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载客;ue004  (三)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ue004  (四)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装卸行包;ue004  (五)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ue004  (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第三条 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铁路、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优势。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运输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履行职责,整治非法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第八条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第二章 共同规定第九条 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从事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  客运和货运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培训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并在从事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企业安全标准化制度,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第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设备、设施完好,符合国家安全运行要求,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第十四条 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第十五条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为旅客、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时间间隔进行检验和维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相关业务经营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车辆交通违法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和驾驶培训教练员出具相应的安全驾驶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活动。第三条 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促进道路运输城乡一体化和区域协同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落实用地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保障道路运输管理、应急处置等经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相关工作。第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依照批准的经营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落实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排查事故隐患,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第八条 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环保车辆,推广大数据、云计算、电子支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经营和管理领域的应用。第九条 道路运输行业相关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客运经营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货运经营车辆不得运输旅客。  客运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应当按照校车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并随身携带相关证件。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依法为其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运输证件,并随车携带;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对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环保标准;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为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安装电子标识和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不得擅自移除电子标识、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  (五)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车票。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自觉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第十五条 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中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是什么意思

http://news.sohu.com/20061204/n246780046.shtmlhttp://news.sohu.com/20061204/n246780046.shtml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道路运输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第四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第五条 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第六条 本市应当统筹道路运输发展,通过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逐步实现客运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的一体化,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逐步建立符合国家首都功能和性质的道路运输体系。第七条 本市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建立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第八条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市交通执法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道路运输工作。第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共同组织编制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道路运输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及其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定期公布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第十条 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信息,并通过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第十二条 本市道路运输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范围或者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并执行服务标准和规程、收费管理、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四)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限值;  (五)运营中携带车辆营运证件、驾驶员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规定的证件;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合理收取费用;  (七)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道路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借和转让专用发票;  (八)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九)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和服务水平。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的人员。第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责任、保障权益。第四条 本市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资格认定、分类管理和诚信考核制度。第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第七条 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第一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并经过危险货物相关知识的培训。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主城区以外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60日公布考试范围、时间、地点及报名材料等事项。第九条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 从业资格考试每科成绩有效期为1年,逾期作废。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所雇佣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并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从业资格证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执业备案。  取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但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待岗备案。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告知原备案机关,并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重新进行执业备案或者待岗备案。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需要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第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从业资格证:  (一)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  (四)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六)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发证机关应当收回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自行作废,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道路运输证怎么办理?

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3.营业执照4.机动车行驶证5.机动车登记证书6.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7.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服务合同8.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载货汽车)或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牵引车辆)或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挂车)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10.机动车驾驶的证件11.交通安全专职人员聘用合同12.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13.安全生产等11项管理制度文本1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流程: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2.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3. 提交材料4.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5.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6.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上就是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材料和流程,今天智硕小编的分享就到这里啦,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关于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材料和流程的,欢迎您随时联系上海智硕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成立物流公司需要哪些手续?道路运输许可证如何办理?

注册成立物流公司需要哪些手续?道路运输许可证如何办理? 注册物流公司流程: 1准备所有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去当地工商局进行企业名称核准。 2、签署租赁合同 ,股东之前签署、用途为办公,生产企业则为厂房 3、银行开户(名称为拟定公司名(筹)),并注入资金,大于等于注册资本 4、提供银行回单、注资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司章程等,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注意,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达到10万元以上,所以3万元必须由多人注资) 5、将验资报告、章程、高管任命书、股东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资料交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等 6、5日后领取执照、申请刻章、申请代码 7、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费用视各地情况及请的中介公司不同而有区别。 道路运输许可证是去交通局办理。 道路货运许可证,需要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还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五项)、车辆拟购申请(就是什么样车、长宽高、载重量)、公章。 注册物流公司如何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办理程序企业申请→窗口受理→部门审查并决定许可与否→窗口通知→企业领取许可批文或不予许可的通知书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开业申请书(准确表述申请开业的经营范围); 2、相应类别的开业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窗口领取填写); 3、企业筹备情况简介(包括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经营业主、职工人数、经营规模等情况); 4、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查验原件);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复印件(查验原件); 5、企业章程; 6、验资报告、有效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7、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8、驾驶员从业知识考试合格证明或《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9、办公及经营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系租用场地,提供租期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有货物堆场的,还必须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上海君晓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崇明,宝山、嘉定、奉贤、闵行、虹口等各区各类公司注册.根据注册行业类型,以及各区优惠政策为您提供注册指导。可提供注册场地、垫资注册、财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我们不保证收费是最低但是给你保证质量(垫资注册和实资注册完全一样)、保证时间(合同期内所有证件办好)、保证服务(3年内/免费代理年检,购买发票等)。 注册运输或者物流公司需要有车辆才能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一:运输公司申请条件 首先您要准备好: 1、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注册地址入驻本公司不需提供) 2、全体股东身份证 3、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的投资比例、法人、经理、监事名单 《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二:运输公司申请流程 1、公司名称核准 2、前置批文(需要才办) 3、刻股东私章 4、银行开立验资户及注入资金 5、出具验资报告或者询证函 6、办理营业执照 7、刻公章、财务章并备案 8、办理机构代码 9、办理国、地税登记证书 道路运输许可证如何办理? 项目名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的变更) 其中:1、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A)经营许可 2、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B)经营许可 3、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经营许可 4、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经营许可 5、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非专业) 6、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非专业) [办理机构]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国运输条例》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2)从事集装箱运输的 ① 集装箱车辆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② 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车头牵引力在145千瓦(含)以上,挂车吨位在20吨(含)以上。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二)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车辆管理制度; (3)驾驶员管理制度; (4)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5)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提供材料]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表9)[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另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基本信息采集表(主表)》(表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息登记表》(表2)、《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表3)];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机动车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或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旧车组建的须出具行驶证复印件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具的检测报告); (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许可证18元 [办理流程]流程二 [牌证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道路运输许可证,到交通局的运管局(处),去办理。 物流公司在泉州成立分公司,需要在泉州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吗? 在泉州只做货运代理不需要 ,具体到泉州市运管部门咨询一下 物流公司必须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吗? 一定要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既从事物流和货运站场企业经营时必须取得的前置许可,物流公司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视当地政策情况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此证的公司方可有营运的车辆,是车辆上营运证的必要条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到期需换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 如何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如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流程 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 提交材料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流程 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 提交材料 4.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6.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A.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转接已注册的物流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重新补办吗? 三、《道路运输证》的管理 (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并在业户档案及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扣《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4.《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每辆车《道路运输证》补办次数1年内超过三次的,应终止补办。

道路运输证号是哪个

法律分析:道路运输证号指的是道路运输证书上的编号。道路运输证又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证明营运车辆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道路运输证必须随车携带,在有效期内全国通行。道路运输证中营运证的主证和副页必须齐全,编号必须相同, 填写的内容必须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营运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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