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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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普查的技术依据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卫星定位城市测量规范》(CJJ/T73-201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100-200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2008);

地下管线探测仪什么牌子好用?要简单实用好操作的

比较推荐TFN的 T6000这款地下管线探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主要是探测管线埋深和走向的,T6000这款可探测埋深到9米,非常精准,而且好操作,小白也能在十几分钟内熟练上手

防止施工过程损坏地下管线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必须先对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勘察,由相关单位出具相应的工程地质勘查报告,作为 基坑设计和施工的依据。  2、基坑开挖范围内及影响范围内的各种管线、地面构筑物,施工前必须凋查清楚。现况各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向规划、管线管理单位查询,查阅有关专 业技术资料,掌握管线的施工年限、 使用状况、 位置、埋深等,并请相关管理单位现场交底, 必要时在管理单位的现场监护下进行坑探。  3、对于资料反映不详,与实际不符或在资料中未反映管线必须采取雷达探测、坑探的 方法进行查明,确定管线的位置、埋深和结构形式,查明管线的使用状况。  4、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地面、地下构筑物必须查阅相关资料并现场调查,掌握结构的基 础、结构形式等情况。  5、将调查的管线、地面地下构筑物的位置埋深等实际情况按照比例标注在施工平面图 上,作为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的依据。

大型厂区内的地下管线探测?

大型厂区内的地下管线探测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梧州市三威林产工业有限公司是自治区直属的大型人造板生产企业,主要经营人造板生产和营造速生工业原料林。年产55万立方米中密度纤维板、2000万平方米浸渍纸、8万吨甲醛、10万吨粘胶剂。新生产厂区即三威高科园位于梧州市塘源工业区,占地11万平方米,是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基地。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管线的改造也在不断地进行。大规模的敷设有两期,2000年建新厂区时为第一期,2003年为了配合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第二期,其中也有接驳管和改动管。企业的管理模式逐步与国际接轨,取得多项认证。为了便于管理厂区的管线情况,委托我院对新厂区的综合管网进行探测。1、厂区内的管线情况生产厂区内的管线分布密集,有排水管、给水管、电力线等,其中给水管又分为生活给水管和消防给水管两种管。电力线有三万五千伏、一万伏、三百八十伏、二百二十伏等四种。往往在一个车间的某一地段有多条管线同时进房,互相干扰、探测有很大的难度。2、探测技术及工作方法本次探测的主要是厂区内2003年后新建和改建的管线,由于现场已覆土,管线的材质变化较复杂,管线的露头较少,遂采用追踪测量法进行探测,由于得到了厂方提供的详细施工资料和管线管理人员的协助指认,分清几类管线的总体走向,在实地标识电力点(红色)、排污点(褐色)、生活给水点(蓝色)(加注S)、消防给水点(蓝色)(加注X)、打开有关的沉沙井、上水井、阀门井、电力井、消防检修井,核实情况和量测管顶埋深、管径。对管线特征点的点位测量采用GKL111徕卡全站仪。成图采用河北金迪管线公司的艾明软件。初步探测完成后,从总体上把握管线的连接关系。其中的几个复杂疑难问题逐个解决。3、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法3.1 几段新旧连接排污管的流向确定通过测量,位于贮罐区北侧的四个沉沙井的排水管底高程相差很少,难以通过高程辨别其中的流向。如图1所示。PS36与PS35同高,均为26.36米。PS37为25.31米,PS38为25.32米。据管理人员描述该段排水管在其中一个井接入旧的市政排水管,雨水排入西江,具体在哪一处接入并不确定。为了确定此处的流向问题,采用了一个土办法。把几个井盖打开,在38号点和35号点放入一个红色荧光的小浮标,通过几个井位观察得知浮标从35号井经过36号井到达37号井时左右摇摆。从38号井注水后浮标也是在37号井左右摆动。由此可以确定该段管的排水流向由东西方向汇流至37号井后流入旧的市政排水管。PS22、PS23为旧管,厂房已于2002年委托我院做了管线的竣工测量工作。根据竣工资料记载,该段旧排污管为ф600的砼管。但是厂方的管理人员指出该段是ф900的旧管。而PS25-PS22、PS21-PS22两段管都是ф400的新管。经过探测,PS22点的下水井往东支管的埋深为1.6米,往西支管的埋深为1.5米。往北的旧支管埋深为3.58米,而井底埋深为22.59米,根据设计的沉沙井位深为0.3米,可以确定PS22-PS23段的管径为ф600。3.2 几段紧靠管关系的区分在贮罐区南侧的水泵房往南有一段给水管线连接复杂,连管理人员也无法确切清楚其中的连接关系。由于JS115号点有管线的附属物——阀门,JS112、JS111为进房点穿入围墙,所以要确定它们与南北走向的水管的关系较易。问题在于JS118接到这条管上是位于哪一个位置。JS110至JS113段长度仅为0.5米,故先在JS110-JS114段进行开挖,证实JS109点落在其中。形成了一段1.8米之内有四个三通点的给水管线。见图3。3.3 材质的变化及相邻平行线的分辨厂区内有两段埋设在地表的生活给水管,均为镀锌管。据管理人员介绍,入地后的水管为炭素钢管,其中又有镀锌支管。首先追踪大径支管。在管线方向未发生变化且无分支管的情况下,管线的磁场突变可能是由于埋深或材质变化引起的。在突变点两侧的埋深若一致时,说明管线的材质发生变化。电力电缆的敷设是十分复杂的。既有平行的、交叉的、也有上下的。进行开挖探测时对PVC套管、铜芯材质的电力线有一定的危险性。在厂区南侧有一段平行相邻的电力线,在中段有一分支。管理人员告知其中一条为35000伏高压电线,另一条为220伏电线。交叉管线的磁场特征为:在目标管线上突变点两侧磁场衰减幅度不十分明显,且埋深一致;在垂直目标管线交叉管线上,突变点两侧磁场信号强度相近,埋深一致,但与目标管线埋深有一定的差异。由此可以判定分支电力线为220伏电压。4、体会野外测量人员花费了七个工作日完成了探测工作,新建和改建的管线已基本清楚,内业工作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共完成管线探测量8646.83米,得到了厂方领导的好评。工程完成后,经过总结,发现厂区内的管线有以下几个特点:(1)管线非常密集,杂而且多。① 种类多,权属单位各不相同,由于企业的不同性质还有不同的工业管道。② 同类管线,不同用途,形成不同的管网。如上文提到的不同电压的电力线,不同用途的给水管线等。③ 敷设无规律。市政工程的管线有统一的规划,而厂区内的管线往往根据企业自身的使用情况来安排,有各种不同的形式。④ 书面资料往往不够完善,施工时参与管理的人员变动以后,就没有了了解情况的人员。⑤ 改建的管线与旧管接连复杂,容易形成盲管。(2)大型厂区内的管线探测有以下几个要注意的地方:① 按管线种类搜查追踪有利于理清管线关系。② 管线明显点(阀门、检修井等)要调查清楚。③ 先搞清楚简单、容易的线路,然后再梳理复杂、疑难的管道。④ 持谨慎的态度对待有关资料及相关管理工作人员提供的情况,发现疑问要追踪探查,切忌想当然。⑤ 灵活采用多种方法,如声波法(通过敲击排水、电信等的井盖,听声音分辨连接关系)。⑥ 复杂情况下采用地质雷达探测。5、结束语厂区内的地下管线探测,较城市地下管线探测难度更大。该项工程由于得到了厂方的参加施工的技术人员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加上灵活采用了多种探测方法,包括声、光、电、磁等物理方法,解决了很多疑难问题,查清管线的连接关系,查明各条管线的走向,为厂方在今后的管线管理提供详细、确切的数据。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地下管线普查经济效益指标有哪些

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节约情况。1、地下管线普查公里数及建立信息系统平台,城区面积各类管线探测目标。2、综合管线图和专业管线图表示完整,项目采用内外业一体化的技术路线,设计科学、方法合理,经专家组验收通过。3、项目完成的效率,延误的原因。4、实际总成本比较预算总成本,探测费、监理费、信息化建设软件及设备实际成本比较预算成本。

地下管线定位仪用哪种好?

目前国内主流的管线探测仪就是日本富士PL-960和英国雷迪的RD8100.,其他的杂牌子很少有人使用。首推日本富士的PL-960.优点:省电,抗干扰能力强,探测效果好,尤其是针对铸铁管等传输信号较差管道。缺点就是贵。要购买可以网上搜北京富急探,找联系电话。他们是中国唯一代理商。RD8100,优点:便宜。缺点:完全就是个渣渣,探测线缆还凑合,探测管道信号很差。

施工单位挖断了地下管线,这责任谁承担?

有责任,须进行管线物探之后再小心开挖,一些高压电缆、燃气管、给水管挖断更是非常危险的

2019年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增强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三条本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测绘、市政设施、公安、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所需的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部门,拟定次年的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并通知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次年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时,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共同沟技术。   管线共同沟的具体实施规范和使用管理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管线共同沟应当有偿使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   本条例所称管线共同沟包含“走入式管廊”和“非走入式管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与城市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事先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地下管线的勘察、设计,并参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并向管线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城市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管位的验收记录。   建设不同的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保持安全间距。   第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时,应当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需要。   第十六条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或者施工许可手续期间,应当将办理许可手续的资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管线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应当在开挖前放好灰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方可开挖施工。   第二十条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时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规格等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第二十三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量成果应当包括1:500带状城市地形图、管线图和成果表。   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未建档管线的产权单位。   未建档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测定未建档管线的坐标、标高、走向和尺寸等信息,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测量工作或拒不履行测量义务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代为测量,测量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第二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管线产权单位需要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予以拆除。   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由管线产权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章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测绘、市政设施等相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并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建设单位建立各自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时,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查明该施工范围的城市地下管线情况。   第三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提供便利。   城市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或者属于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二)道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办理管线监护的;   (三)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测量将管线工程覆土的。   第四十一条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签字同意覆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管线建设单位未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建设、规划、测绘、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在权限范围内可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如何看懂地下管线探测图

管线探测图是指管线成果图还是探测过程中的图像?管线成果图一般是指附有管线的地形图;这种图只要明白地形图就行,图上有比例尺及北方向指针,管线图不一定北方向就是图的上边。图下面一般附有高程表,明确指出图上管线的种类、高程等。探测过程中的图像指地质雷达扫描得到的地下影像照片;这个也比较简单,只要能偶区分出来整幅图像上的异常之处就行了,类似于找错误游戏,自己找两张图片看看就能明白了!

探测地下管线的仪器有哪些?

那东西就叫金属探测仪,累似老电影里,日本军人探测地雷的仪器,真心在帮你期待采纳,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的基本要求

施工场地管线探测的基本要求地下管线探测工作宜遵循下列基本程序:接受任务、搜集资料、现场踏勘、方法试验、编制技术设计、实地调查、仪器探查、建立测量控制、管线点连测、地下管线图编绘、报告书编写和成果验收。探测单一管种或工作量较少时,上述工作程序可以简化。地下管线现场探测前,必须全面搜集和整理测区范围内已有的地下管线资料和有关测绘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1) 已有的各种地下管线图;(2) 各种管线的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及技术说明资料;(3) 相应比例尺的地形图;(4) 测区及其邻近测量控制点的坐标和高程。

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保障功能,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地理信息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管线及其他用途的各类地下管线、管线共同沟及其附属设施。  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发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保障安全、信息共享的原则。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建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专项规划,并可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对各专项规划进行调整。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城市道路的配套管线应当埋设在地下,改建、扩建道路的,原有架空线缆应当同步埋设至地下。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如需变更,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市政建设年度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建设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迁移或改建,并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成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规划手续时,应当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实行同步审批。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地下管线线位与已有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时,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相邻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共同商议予以确定。第十二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市政建设年度计划下达后,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召开市政道路配套地下管线建设协调会,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通报当年的市政建设计划安排情况。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市政道路配套地下管线建设协调会后一个月内将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的计划和涉及本单位已有地下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报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建设计划调整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做出调整。第十四条 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的单位,应在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将施工工期计划报送城市道路建设单位。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协商地下管线施工设计、建设方案等情况。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施工工期。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保证地下管线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地下管线表的权属单位怎么填

地下管线的单位名称。权属单位是指产权所有人为单位(或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就是地下管线产权所有的单位,因此表中要填写地下管线的单位名称。

2018年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

2018年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 关于公开征求《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为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刊登,广泛征求我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8月5日前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或者发电子邮件至392802270@qq.com。 联系人:武玉霞联系电话:88668556(兼传真) 邮政编码:410013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7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文广新、城管、规划、安监、质监、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职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六条【技术使用】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财政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的要求,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管理资金,加大对地下管线管理的投入。 第八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以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管线综合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包含地下管线内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含地下管线内容)应当作为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重要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的建设区域、管线种类、铺设方式、规模及布局等内容。 第十条【管线工程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一条【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部门及权属单位的意见。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地下管线应急抢修等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不能纳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后书面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管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资质】承担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应当包含地下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 第十五条【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现状调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通过查询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咨询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查明既有管线等地下设施现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开展现状调查时,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迁改工程,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施工许可】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可以由道路建设单位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并申请办理;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永久性迁改的,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一并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 单独建设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放线要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管线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放线,并将放线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施工组织】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覆土前测量】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测量图,并记录地下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时进行地下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 第二十二条【规划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移交。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在既有地下管线区域内建设,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的保护,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查明施工区域内的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占道挖掘手续。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运行维护主体】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地下管线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 (四)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后,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修,并向市城乡建设及相应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及时更新并报送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建设建(构)筑物;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识; (四)向地下管线井(室)内倾倒垃圾、建筑泥浆等,排放腐蚀性废弃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品;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管线接驳】建设单位在接驳地下管线前,应当书面告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废弃处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综合信息平台】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遵循资源整合、标准统一、及时准确、综合利用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条【信息收集】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收集,并提交至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一条【档案报送】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长沙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既有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按相关标准和要求报送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信息查询及保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阅本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第五章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地铁建设、道路整治、棚户区改造、河道治理等,逐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综合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 第三十四条【入廊管理】凡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全部入廊,综合管廊以外区域不得建设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入廊工作。 对于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建设的,发改、规划、建设、城管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综合管廊使用】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综合管廊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用标准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在运营期间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义务】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养护和维修综合管廊共用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转; (二)配备相应的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制定安全保障制度; (四)统筹协调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保持综合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六)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抢修,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义务】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二)建立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综合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查计划,并接受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施工时对综合管廊及综合管廊内管线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四)在综合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六)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安全保护区】综合管廊周边区域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并设置相关标识。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从事活动的单位会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并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爆破; (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三)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四)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五)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六)其他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人员管理】进入综合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综合管廊信息系统】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综合管廊信息系统。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综合管廊信息系统纳入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十一条【衔接规定】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及档案等管理活动,本章未作规定的,按其他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行政管理主体法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制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或者未按照年度计划执行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进行覆土前测量和进行规划核实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未履行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维护、管理职责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未按照规划建设综合管廊的; (五)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覆土前测量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未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测量后,未按规定报送测量数据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因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提交的地下管线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影响地下管线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不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应当按规划纳入综合管廊而不进入,在综合管廊外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其他情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例外情形】国防管线、军事禁区及军事管理区内的地下管线不适用本条例。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非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地下管线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条【参照执行】宁乡县、浏阳市、长沙县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地下管线普查的意义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是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通过地下管线普查,可查明地下管线的现状,为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综合管理、城市数字化、智慧城市建设等奠定坚实的基础。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能量输送、物质传输和信息传递的重要载体,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被誉为城市的“生命线”。

地下管线探测有多脏

很脏。地下管线探测需要绘制地下管线图,会遇到冷,湿,脏等恶劣环境,各种细菌微生物都会在这个环境中滋生,是很脏的。管线探测,主要是在非开挖的情况下探测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埋深,可以采用管线探测仪探测。

园林绿化工程遇到地下管线应怎么处理

园林绿化工程一般不会开挖的很深的,不要把地下管线弄坏掉,他们设置的标志也不要弄毁,一般都不要紧的,但最好,施工之前,把遇到的管线向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报告过,如果他们和管线单位联系需要对管线增加保护的,就让他们出工程联系单。一般园林绿化工程对地下管线影响都不大的,如果实在碍事的,就先报监理、业主,让他们和管线单位联系,并提出解决办法。记住,千万不要自己私自解决,否则,你整掉了一个军用光缆,你就要去做一辈子牢了。遇事多向监理、业主单位报告,控制好你的挖机手,不要一味的胡来,否则,出了事情,来网上是解决不了的。

电信公司在地下管线走光缆需要备案吗?

企业级通信电信公司布置地下光缆,必须在本地有主管部门备案,确认是遵守安全技术标准的布置,这也是保障地下管线安全的重要一步。另外,还需要做好防护措施,防止造成内外管线危害,以及社会安全和财产安全。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地下管线应急处置预案和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规范作业情况,监控辖区内涉及地下管线施工的建设工程。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工作;(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测绘管理,保证管位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并科学规划地下管线布局;(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坏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五)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电力企业开展电网地下电缆安全管理工作,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七)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和所属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履行下列维护职责:(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三)对生产和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四)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六)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告知使用相对人安全注意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全程监理,对管线保护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未进行审查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条 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工业开发区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输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完善管线标志和警示标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第四十一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档案内容不准确造成其地下管线被挖掘破坏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记入其信用档案。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规定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记入其信用档案。第四十三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发现建筑物违反规定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安全距离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一)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堆放、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气体;(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保护费用谁出

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出。承包人在报价时要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施工前需对地下管线进行物探并提供物探报告及图纸,物探费用自主报价,包干使用,结算不调整。

土方开挖时如何对地下管线进行保护?

(1)支撑法(2)悬吊法(3)隔离法(4)注浆加固法

住建部等4部门联合发文: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中国网地产讯 12月4日,住建部、工信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广播电视局,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通信管理局、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交通委、水务局,上海市交通委、水务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水务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发展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决策部署,针对“马路拉链”、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加大统筹治理力度,取得积极进展。但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管线信息共享不到位、管线建设与道路建设不同步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营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城市地下管线集约高效建设和使用,促进城市绿色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一)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要求,共同研究建立健全以城市道路为核心、地上和地下统筹协调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管线综合管理牵头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动协调,形成权责清晰、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努力提高城市综合治理水平。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管线的普查、入地入廊和安全维护等建设管理工作。(二)统筹协调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城市道路是城市交通系统、通信设施系统、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系统、能源供应系统、给排水系统、环境系统和防灾系统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共同载体。凡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综合管廊方式建设。各地管线综合管理牵头部门要协调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计划与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路口应预留管线过路通道。城市道路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告知相关管线单位,牵头组织开展道路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阶段的管线综合相关工作。二、推进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三)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各地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和相关规范,组织好地下管线普查,摸清底数,找准短板。管线单位是管线普查的责任主体,要加快实现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全覆盖、周期化、规范化,全面查清城市范围内地下管线现状,准确掌握地下管线的基础信息,并对所属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管线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做好所属管线普查摸底工作,全面深入摸排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积极配合做好管线普查信息共享工作。(四)建设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各地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在管线普查基础上,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管线综合管理牵头部门要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在管线建设计划安排、管线运行维护、隐患排查、应急抢险及安全防范等方面全面应用地下管线信息集成数据,提高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共享数据同步更新机制,加强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标准化建设,在各类管线信息数据共享、动态更新上取得新突破,确保科学有效地实现管线信息共享和利用。三、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五)规范优化管线工程审批。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审批服务流程,将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类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施统一高效管理。推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联合审批,研究建立管线应急抢险快速审批机制,实施严格的施工掘路总量控制,从源头上减少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移交等规定。严肃查处未经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和以管线应急抢修为由随意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逐步将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掘路行为纳入管线单位和施工单位信用档案,并对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予以联合惩戒。加强执法联动和审后监管,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六)强化管线工程建设和维护。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维护、管理信息化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提升管线建设管理水平。按标准确定管线使用年限,结合运行环境要求科学合理选择管线材料,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实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确保投入使用的管线工程达到管线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加强管线建设、迁移、改造前的技术方案论证和评估,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沟通协调。鼓励有利于缩短工期、减少开挖量、降低环境影响、提高管线安全的新技术和新材料在地下管线建设维护中的应用。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质量管理,在管线铺设和窨井砌筑前,严格检查验收沟槽和基坑,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在管线工程覆土前,对管线高程和管位是否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记录,更新管线信息。管线单位要加强对管线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对管线运行状况进行监控预警,使管线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七)推动管线建设管理方式创新。各地有关部门要把集约、共享、安全等理念贯穿于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全过程,创新建设管理方式,推动地下管线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老旧管网和架空线入地改造,消除管线事故隐患,提升服务效率和运行保障能力,推进地上地下集约建设。有序推进综合管廊系统建设,结合城市发展阶段和城市建设实际需要,科学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干线、支线和缆线管廊有机衔接的管廊系统,因地制宜确定管廊断面类型、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统筹各类管线敷设。中小城市和老城区要重点加强布局紧凑、经济合理的缆线管廊建设。鼓励应用物联网、云计算、5G网络、大数据等技术,积极推进地下管线系统智能化改造,为工程规划、建设施工、运营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支撑,构建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地下管线管理平台。各地有关部门要系统总结近年来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和综合管廊建设方面的经验,从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科学治理等方面统筹发力,统筹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大力推进“马路拉链”治理,建立健全占道挖掘审批和计划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等相关配套政策,强化监督引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19年11月25日

地下管线信息化的核心是

基础设施。地下管线是埋设在地下的管道及电缆的总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地下管线信息化的核心是基础设施,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属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范畴,是数字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类地下管线专业管理系统建设的基础。

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意义何在?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普及,管理手段的不断更新,急需现代化的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管理系统与之相适应。但诸多企业的地下管网还处在人工管理的阶段,这给现代化的管理和建设都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已不适应现代化的管理制度。所以,进行全面的 地下管线探测 ,并建立现代化的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尤为重要。 为了满足城市规划、建设与基础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地下管线进行探查测量工作,其主要内容是查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走向、埋深(或高程)、电压值、管径、材质、规格、埋设权属单位等。 查明了地下管网的空间赋存状态、连接关系,采集地下管网的各种属性参数,编绘地下管线图,实现对地下管网的动态管理。为提高供水管网的科学管理、运行和维护提供详细的管网图件和数据。 1、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属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范畴,是数字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类地下管线专业管理系统建设的基础; 2、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增强城市应急和防灾减灾能力,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对加强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3、开展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可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详细、准确的地下管网信息,有助于优化城市地下管网设计,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4、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开展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可以减少管线事故发生,降低管道漏损率,避免重复建设等。 5、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改善了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分散,管线信息不完整,数据标准不统一的现象,规范、统一了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管理,从而做到地下管线数据的动态管理和最大限度的资源共享。

地下管线探测的原理是什么?

  在一些复杂条件下,由于地球物理探测技术的局限性以及地球物理异常的多解性,使得物探异常的推断解释比较困难,例如: 近间距并行管线的探测、各类非金属管线的探测、各种干扰因素的识别与消除等等。在城市地下管线探测中,上述探测难题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如果解决不好,不但影响整个探测工程的质量,还会严重影响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正常运转。  地下管线探测的基本原理  非开挖工程电磁法是探查地下管线的主要方法,它是利用地下管线与周围介质的导电性及导磁性差异为主要物性基础,根据电磁感应原理观测和研究电磁场空间与时间分布规律, 从而达到寻找地下管线的目的。  地下管线探测时,依靠主动或被动的场源激发,在管线中形成电流,管线中的电流就会在其周围空间产生同频率的交变电磁场,利用物探仪器在地面观测电磁场的空间分布,根据电磁场的分布特征,确定管线空间位置。因此,要取得理想的地下管线探测效果,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在地下管线上形成的电磁场,其分布规律或分布特征能够被探测和计算;  2、场源在目标管线上能激发出一定强度的电流,并使电流尽可能少的在非目标管线、干扰物和介质中通过,以压制或消除干扰因素;  非开挖技术是指利用各种岩土钻掘的技术手段,在地表不开沟(槽)的条件下铺设、更换或修复各种地下管线的施工新技术,改传统的挖槽铺管和修复施工方式为钻孔铺管和修复。与传统的挖槽施工法相比,非开挖技术具有不影响交通、不破坏环境,施工周期短,社会效益显著等优点,尤其适合在一些无法实施开挖作业的地区,如闹市区、高速公路、铁路、建筑物、河流、农作物及植被保护区等,进行管线铺设、更新或修复。

地下管线探测时,探测隐蔽管线点常用的方法有(  )。

【答案】:C、E已有地下管线探查测量(简称地下管线探测)指确定地下管线空间位置和属性的测量工作。其目的是查明已有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或高程)、走向,以及规格、性质、材料、权属等属性。其工作性质是对地下管线工程缺失竣工测量的事后补救。方法包括:明显管线点的实地调查、隐蔽管线点的物探调查和开挖调查三种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几种方法往往需要结合进行。

地下管线仪的原理是什么?

对于各种现场管线定位时,htgx-h接收机具有一个非常有用的功能。按下测深按钮,htgx-h显示管线深度和携带的电流。传统的管线仪仅显示管线的场强和大小。由于场强随管线深度变化,所以当定位不同平行地下管线时,传统的管线仪会把用户引入相邻管线。htgx-h的电流测量功能可以准确区分平行管线,即使管线的埋入深度不同,也能清楚的识别要追踪的管线。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企业管理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常熟市路灯管理处颜芳城市地下管线是现代化城市的生命线。它主要是指城市用地范围内地下的各种管道、线路以及其它带状工程等。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根据专业运行管理和城市规划建设等需要,其种类与内容很多。例如常用的有:专业管理现状图,有块图和条图两种;专业管线现状系统分布图、全图;综合管线现状图,亦有条块两种图;与管线现状图相应的竣工测量调查成果资料,如各种测量原始手簿、计算材料、管线测量成果表、调查表等,竣工档案,即管线工程竣工后及时形成的能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的技术材料,如竣工图等。 多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绝大多数城市都没有收集一套完整、准确和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建立,已有一些城市开展了或正在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补测工作,以收集和建立符合一定El径、负荷等级以上的各种管线的现状档案资料,有的城市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如何开展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而后又怎样管理好普查补测的成果使其不断保持现状,仍然是多年来城市建设与管理者们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一、加强地下管线资料的管理,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管理基础性工作。 搞好地下管线普查建档工作势在必行。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特别是我国人多地少,为适应经济发展和为人民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娱乐场所,更需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城市规模越大,利用率越高。除了修建地下铁路、广场、停车场、通道、商贸服务设施外,还把大部分工业运输管道、给排水、排污、通讯、电力、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安置到地下,形成了密如蛛网的地下管线,成为城市的血管和神经。因此,要搞好现代化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必须有完整、准确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二、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大力协同,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1 、组织要落实。地下管线普查工作量大面广,牵涉城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因此必须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的地下管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建委、电力、邮电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抽调力量组成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办公室。 2 、制订普查方案,科学组织实施。普查方案要根据各市的实际情况制订,向承担普查任务和测绘队伍提出质量要求、签订合同。首先要有大比例尺地形图,是1 /500 的,1 /1000的也基本满足城市的规划、管理的要求。没有大比例尺地形图要先测绘地形图。 其次要有统一的座标和高程。普查范围有两种:一是全方位进行地下管线普查,普查办公室组织道路红线内的普查工作,同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围墙内的普查工作。二是只普查主干道的地下管线。 3 、培训参加普查补测的人员。特别注意受培对象中要有参加普查补测单位的档案人员,使他们了解这项工作各环节的进展及技术要求,以便及时协助并参与普查成果档案的形成。 4 、多方筹措普查费用。普查工作要花大量经费。 有的市要重新测绘大比例尺地形图则费用更大。据调查,解决的办法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市财政和城市建设维护费列支,大中城市一般都有是这样做的。二是市里拨一部分,由各管线产权单位筹集部分资金。三是全部由管线产权单位分摊。管线普查结束后,由市城建档案馆保存普查资料、地下管线总图及各专业管线图,各管线产权单位也各保存一套本专业的管线图。 三、抓好新建地下管线工程,及时编报竣工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不断地收集档案资料,不断地补充、修改地下管线现状图。 1 、要有合适的管理机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千家万户,要求他们都能按照统一要求及时进行竣工测量、编报竣工图纸资料,如果没一个具有一定权威的管理机构是很难办的。现在全国大中城市都成立了城建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主要职责就是收集和接收、整理和保管有关城市建设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并为社会提供服务。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资料是城建档案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2 、要有得力的保证措施。为了保证新建地下管线工程能进行竣工测量、编绘竣工图并按照要求归馆, 照明与节能zhao mingyu jie neng 力率电费和附加电费(无功损耗罚款)约占全部电费的20%。由此可见,增装无功补偿设备,提高网络的功率因数对电网的降损、节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目前在道路照明中采用无功节能技术主要有三种类型:即:电容器单灯补偿;早期的电容器集中补偿和微电脑智能型集中补偿。 1 、电容器单灯补偿技术。这是目前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即在单灯灯具中安装电容器,分散补偿,达到提高功率因数的目的。这种单灯补偿方法对于某条路、甚至几条路的路灯设施具有较好的补偿效果。但是,对于不同的供电台区而言,由于路灯遍布路、街、巷、小区等,灯具类型不同,光源种类不同,特别是多数街巷光源不安装电容器,这样整个台区供电系统的功率因数就无法达到指标求。此外,电容器开路损坏不易检测,难于维护,长期运行势必使整个台区供电系统的无功损耗提高,供电效率降低,造成电能浪费,这也是目前道路照明领域普遍存在的状况。 2 、早期的电容器集中补偿技术。其特点是,采用机械式接触器控制电容器投切方式,具有集中补偿、自动调控无功功率的特点。其缺点是触点电流大,有涌流产生,易烧毁触点,使接触器、电容器寿命缩短。 而且转换开关时间长,易造成补偿滞后,不适应三相不平衡负荷。该技术是九十年代初期的标准,属于淘汰型技术,目前已经很少采用。 3 、微电脑智能型集中补偿技术。采用单机或DSP 芯片以及大规模集成电路做控制模块和数据采集模块,自动跟踪电网无功功率变化,快速采样、运算、发出投切信号。开关模块采用大功率晶闸管,实现电容器组的零电压投入和零电流切除,无浪涌电流冲击、无火花和谐波干扰。该技术作为新一代的集中补偿技术,目前已被广泛应用。其主要技术特点如下:(1 )实现了控制模块的数字化和智能化,确保控制精度和运行的可靠性;(2 )全自动分相、分级按需自动补偿;(3 )物理量取样可为无功电流相角差等综合量,改善电网功率因数,降低总电流,使用户功率因数可控制在0.95-0.99 ;(4 )电容器投入过程可以根据三相无功电流的具体情况,选择单项分别进行补偿,不产生涌流冲击;(5 )采用无触点开关,投切速度快,整机使用寿命长;(6 )可灵活设定过压、欠压、欠流延时等参数,具有完善的越限报警和过压、欠压、缺相、缺零、谐波越限保护缩闭功能,保证系统安全运行;(7 )采用“自愈式”电容器,具有使用寿命长、可靠性强、温升小、无需专门散热装置等优点;(8 )具有数据采集功能和标准的通信接口,可实现远程实时监测和计算机联网管理。 此外,采用集中补偿技术,原有的单灯补偿装置对路灯系统并不构成影响,而是更好的发挥了集中补偿与分散补偿相结合的作用,具有很好的补偿和节能效果。 四。结束语有功节能技术和无功节能技术各有优势,应该根据供电网络和路灯设施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选择。   应该根据路灯供电台区负荷的不同特性,合理采用不同的节能技术。同时认为,节能不应以提高局部利益而牺牲供电网络的整体利益,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综合进行考虑,提高电力资源利用率。节能的最终目标应该是电力部门受益、用电部门受益、国家受益,真正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化。 还应采取一些必要的保证措施,如:(1 )应制定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申请施工执照时,必须向市城建档案馆交纳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否则不予办理施工执照。(2 )地下管线竣工档案资料要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是没有或不全、不准确的不进行验收;重点或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验收,应有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编报竣工档案资料和管理机构人员参加。(3 )加强对城市城下管线违章工程的管理,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据统计,约有30%一40%的违章管线工程不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和建设手续。 这就是说在一个城市中,有1 /3 的地下管线工程想怎么埋就怎么埋,更谈不上什么竣工测量后编报竣工档案了。这些违章工程都是地下的“拦路虎”,不仅造成城市用地浪费,而且会使本来完整、准确的地下管线档案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严加管理,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法规进行综合治理。 3 、因地制宜,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立足本地条件,研究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系统,系统要有适应自身工作需要的软件设计与开发,要能为专业管线信息系统的信息准确性起到校核作用,并提供更高层次的综合分析能力,为城市建设们的决策服务。 总之,随着城市建设和管理现代化步伐加快,收集和管理好城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要提到议事日程,各级城市建设部门及档案部门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地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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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2012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2012年12月2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工业等管线、综合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各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城市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在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七条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预留同期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发展空间。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城市地下管线专项、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   在新区建设中,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采用综合管沟进行管线建设。   已建成的综合管沟达到满载前,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   第九条新建、改建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对城市地下管线抢险排危时,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管线应当入地建设;现有架空通信、电力线路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建设逐步入地。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验线手续。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全面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入库意见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房屋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认定,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决算。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各类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设计横向过街管和接户管,并与主管道同步实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工程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   第十六条敷设非金属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布设地下管线示踪线。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敷设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城市地下管线迁改的,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迁改工作。   第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与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线权属、使用单位通报拟实施项目有关情况,并要求有关管线单位提交与本项目同步实施的建设方案。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安排地下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工作,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探测、竣工测量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含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应当征求管线权属、使用单位的意见。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由工程建设单位报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备案。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含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对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   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配合工程建设,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进行地质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获取施工现场管线资料。   无地下管线资料或者不能确认地下管线准确位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探明地下管线情况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现场明示临时占道许可的内容和监督电话;   (二)不得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或者扩大面积;   (三)建设施工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挡,保持完好整洁;   (四)占用期满后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加强巡查与维护,保持地下管线完好、安全。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城市地下管线废弃后,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地下管线,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破坏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信息采集和资源整合,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库。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和竣工测量数据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承担城市地下管线测量的单位对测量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和共享机制。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保障地下管线信息的现势性,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汇交专业管线数据资料。   第三十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改的,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资料报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管沟中管线数量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合格的竣工测量信息资料。   第三十三条地下管线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规划核实擅自投入使用的管线工程,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敷设示踪线、永久性标识或者安全警示标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1)加强施工前地下管线的检查在施工前,施工单位要派调查小组对管线进行详细的检查,详细地记录管线的情况,对有疑问的管线,重点深挖,确保管线不会受二次施工的影响。(2)制定有效的管线保护方案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管线施工保护方案,与此同时,还要有应急措施,以免在施工过程中应周围情况变化而出现事故等。(3)加强管线施工监督在工程建设的时候,施工单位要对地下管线进行合理的规划,保证每个管线都有完整的图纸,并严格按照图纸的位置设置管线,并保护好图纸,可以留有备份,进行归档处理,这样可以为以后的施工提供方便,做到有图纸可查。除此之外,要积极推行综合管廊的作法,已达到遏制管线事故发生的目的。总的来说,要加强管线施工的监管,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环境,以此来保证地下管线不在施工中受到损坏。(4)建立管理信息系统为了便于地下管线的管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一套完整的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以此来保证地下管线管理质量,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中对地下管线的保护。

机械开挖作业,必须避开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在距离管道边多少m范围内?

距离管道边1米;距直埋线缆2米处均需采用人工开挖。且宜在管理单位监护下进行!

地下管线的施工必须遵循什么原则

下管线、涵洞(管)等构筑物是城镇道路路基工程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涵洞(管)等构筑物可与路基(土方)同时进行,但新建的地下管线施工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

地下管线探测的目的是什么?

一楼回答的比较好。

疑难地下管线探测方法

了解管线仪的工作原理,可以使得探测人员对管线探测仪的使用有一个整体的概念,在管线探测时可以有很大的帮助,在遇到一些疑难管线时对于原理知识就体现的尤为重要,有助于在探测时使用合理的探测方法。 地下管线探测仪是利用电磁信号的来探测地下金属管道的走向和深度的仪器,其工作原理为:发射机发射电磁波并通过多种连接方式将发送信号加载到被探测管线上,地下金属管线感应到电磁波后,在地下金属管线上产生感应电流,电流就会沿着金属管线传播,在传播过程中,又向地面辐射出电磁波,这样当地下管线探测仪接收机在地面探测时,就会在地下金属管线正上方的地面接收到电磁波信号,通过接收到的信号强弱变化就能判别地下管线的位置和走向及深度。 管线探测仪的探测方法可以分为主动源法及被动源法。 主动源法又分为:工频法、甚低频法。 被动源法分为:直接法、夹钳法、电偶极感应法、磁偶极感应法、示踪法。 管线探测仪简单来说是用接收机去寻找发射机在管线上所激发的二次场信号,所能使用的探测方法受到各种现场条件限制。然而部分地下管线可以通过改变接入方式,以及发射机的放置位置,从而达到较为理想的探测效果。 探测地下管线应依照地下管线探测基本程序,通过方法试验确定相关参数。在方法试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管线种类及地电条件选择简单有效的探测方法。在地下管线探测中应遵循: 1:从已知到未知; 2:从简单到复杂; 3:工作方式简单、快速、有效率高; 4:复杂条件下应采用综合方法 就近原则:就近原则表示发射机应该放置在距离需要探测处越近越好,另外也表示发射机与待测管线的接触越近越好。在有多处管线露出点可供放置发射机时,优先选择距离探测位置较近的露出点放置仪器。在一般管线探测会使用的一种方法:当探测距离较远时,二次场随着距离的增加而减弱,而此时有没有适合的管线露出点可以放置发射机,一般会把发射机放置在已经探测处管线位置的地表,继续向前探测,到达一定距离后再继续向前移动发射机,不断重复以上步骤,到达一定距离后再继续向前移动发射机,不断重复以上步骤,此种探测方法便是遵循了就近原则。 抗干扰远侧:此原则主要适用于管线密集区域或易发生探测串线的情况,如居民楼前会有多种并行管线,而要探测其中一种时,二次场信号可能会串到周边并行且激发性更强管线上。此时可以根据情况改变发射机的放置位置,或者使用直接法、夹钳法来减少周边管线出现串联的情况。如:在原理管线密集区的某仪区域可确定只有待测管线一种管线,而没有会激发串联信号的管线时,可将发射机放置在此区域来激发待测管线的二次场,这样在容易串联信号的区域可能会得到较好的效果;如管径较小或有良好接地点可通过夹钳直接夹钳待测管线、也可通过直接法进行探测;或通过待测管线分支来测量干线位置,均可以达到较好的效果。另外在管线密集区合理的使用直接法和夹钳法也能达到较好的抗干扰效果,避免周围其他管线的信号激发。一般探测一段时间后,可将发射机与接收机的位置对换,进行回探,有时可以检测出信号是否发生串联的情况。 避免衰减原则:在管线探测中,探测信号的衰减会很大的影响工作中的管线探测效果。在一般情况下,探测信号的管线中传递会随着距离的增加而逐渐减弱,减弱程度主要取决于管线的材质,发射机的功率及频率,以及与管线的连接方式。深度与地质情况也会造成一定影响,主要是影响接收机接收到的信号强度。 在探测工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千变万化,有时虽然遇到相似的疑难管线问题,可能由于其中某一部分因素的不同,所采用的探测方法也不尽相同。只有加深对于仪器原理的理解,合理分析所遇情况的干扰原因,结合以往经验才能设计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地下管线普查的内容

地下管线普查一般包括:已有管线资料的收集和管线现状调绘图的编制、地下管线探测 、地下管线图的绘制、成果检查与验收、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等内容。地下管线普查项目的主要工作是地下管线探测。地下管线探测从狭义上说是在非开挖的情况下探测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埋深,从广义上指从现状调绘、数据采集(明显点调查、隐蔽点探查、管线点测量)、数据处理、成果生成等一系列活动,其目的是摸清地下管线的敷设情况,并经采集、处理,最终形成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地下管线探测涉及测绘技术、勘察技术与计算机技术,属于地理信息空间数据服务领域。

什么是地下管线栓点图

是一种可以记录管网设备相对地理位置的图形资料。绘制栓点图:可以用简单的鼠标操作制作准确的栓点图。输出栓点卡:提供动态输出栓点卡功能,方便用户保存和使用栓点图资料。地下管线探测仪基本上分为两类,利用电磁感应原理探测的管线探测仪、利用电磁波探测的管线雷达。地下管道泄漏点的检测方法:1.我们首先拧开家中所有出口角阀,然后用缠生料带的堵头将每一个出口封闭,同时关闭户控制总给水阀的开关(必须严实),若资料不准确,如总阀漏水,则另作处理),最后接好压力机进行试压工作,试压入水时,必须将水管内的空气排净(只要将高位出水口放入水中即可)。当敲击到某一压力时,我们只要静静等,观察仪表是否有掉压现象,同时检查各连接合处不得漏液。2.如果管道测试合格不漏水,那么地板缝上有黄色水痕何必来?出现了这种情况,是因为家庭装修地砖时,装修工人在水磨地砖时,将大量污水渗入地面砖下的水泥砂浆中,当水被水吸饱后,水分子渗入到相对底层的地方,随着水的累积,水从地板砖缝中渗出。其处理方法是:凿开有黄斑的地面砖块,高温干燥水泥砂浆中的水分即可。3.如果管道测试结果显示漏水,则必须挖出带有黄色斑点的地面,清除地面下的水泥砂浆,然后观察水从哪个方向渗透过来,最后确定渗水方向,再从哪个方向一一检查以补修。总而言之,这次补漏工程不但给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您新房中的大面积地面.墙面都被破坏了,即便这样较容易修补,但多多少少会影响到一定的美观效果。

地下管线存在的问题和现状是什么

最重要的有两个方面:1、地下管线的管理体系复杂,层级管理参杂着条块分割管理,造成地下管线管理混乱;2、数据缺失、不准确:部分是由于历史上纸质资料的管理造成;部分由城市的变迁造成;最主要的是现有传统测量仪器如管线仪、探地雷达等获得的数据不可靠,其受电磁干扰、管道埋深、地质条件、管道材质等影响,导致管线的基础数据----位置数据的不准确。这是各地都在建设的地下管线管理系统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数据不可靠。

地下管线的范围包括哪些?

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城市功能、确保城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被称为城市的“血管”和“神经”。地下管线的范围包括:供水、排水(雨水、污水)、燃气(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汽)、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路灯、工业管沟等地下(沟)道和电缆管线、防空地下通道、地下铁路等交通廊道,及其他穿越公用道路的输送排放工业生产各种物料的专业性管道,另外还有“军缆”。

道路的 地下管线 是指哪些

指给水管、排水管(雨水、污水等)、暖气管、燃气管(煤气、天然气等)、电力电缆及通讯电缆(交通、电讯信号)等。

地下管线成果表如何获知管线地面高程和埋深?

通过测绘后得知地面高程,埋深通过实测得知。

城市地下管线属哪个部门

城管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布局、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规划相衔接。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对地下管线作出具体安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平面位置、走向、主要控制点标高、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第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结合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建设需求。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年度建设需求和道路年度建设需求,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第九条 与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市政工程同步实施地下管线工程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作为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一部分。  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内容包括:  (一)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的地下管线以及附属设施的建设规模、平面位置、竖向标高、间距、排水坡度;  (二)交叉口及复杂地段地下管线布置详图,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地下管线;  (三)现状地下管线的利用和迁改方案;  (四)地下管线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措施等。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或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通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缺少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既有地下管线,并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探测成本纳入工程造价。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探测。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向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与主体市政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模的,应当报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第三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管理。  规划、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文广新、城管、安监、质监、人防、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第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需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建设资金。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包含地下管线内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含地下管线内容)应当作为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重要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的建设区域、管线种类、铺设方式、规模及布局、建设时序等内容,并与城市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手续。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相衔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部门及权属单位的意见。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因地下管线应急抢修等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不能纳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承担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地下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通过查询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咨询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查明既有管线等地下设施现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开展现状调查时,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地下管线探测特点

1、城市管道管理复杂涉及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涉及30 多个管理部门、权属部门、单位 2、现有数据不准确数据缺失、城市变迁、测量手段落后、数据点稀疏 3、管线管理系统维护困难,采用大型数据库:成本高、维护困 难、灵活性差。不方便地存储和显 示直线管道,大量的非开挖管道不能很好地处理。常用的地下管线测量主要有电磁感应探测法、 探地雷达方法和磁探测法等。 存在的问题: u25fc各方法只适用于某一部分材质类型的管道。 基于感应原理探测深度受到限制。 u25fc都利用电、磁方面原理,易受到施工场所 地面上或地下的电磁或铁磁干扰。 u25fc可用性和探测精度受施工地地质条件制约, 如土壤和岩石成分、湿度等影响 u25fc都需要在管线经过上方的地面上进行人工 作业,当待测管道经过建筑物、高速公路 和大片水面时,探测工作将无法进行。建议在位置探测方面采用地下管线惯性定位仪来进行三维定位,特别是零偏科技生产的,他们家是国内首家进行地下管线定位探测仪器的研发与生产的公司,市场反映良好。其特点是:u25fc能准确测量地下管线三维位置数据 u25fc不受地下管线埋深以及探测距离影响 u25fc不受地下管线材料材质、口径的影响 u25fc不受地下管线所处地质环境外界磁场影响 u25fc适用现有管线准确探测和竣工管线准确测量领域 u25fc国内生产,军工品质

CAD地下管线图颜色怎么划分

按规范CJJ 61-2003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的要求。唉,不能上传图片。文字说一下:排水类,褐;给水,天蓝;燃气,粉红;热力,桔黄;工业和综合,黑色;电力,大红;电信,绿

地下管线设计规范

法律分析:各种管线在道路下的埋深,不但平面位置合理,还应合理控制各管线地埋深度。一般来说,从上至下管线顺序依次为电力管(沟)电讯管(沟)、煤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电讯一般设置管沟。根据各自管线的技术要求及本地区的气候、水文特点,管线埋设一般如下:雨水管道:不小于1m水管道:不小于2m。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下管线埋设规范

法律分析:各种管线在道路下的埋深,不但平面位置合理,还应合理控制各管线地埋深度。一般来说,从上至下管线顺序依次为电力管(沟)电讯管(沟)、煤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电讯一般设置管沟。根据各自管线的技术要求及本地区的气候、水文特点,管线埋设一般如下:雨水管道:不小于1m;污水管道:不小于2m。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政地下管线的调查工作步骤?

1、市政工程地下管线的摸底市政单位制定的管线施工保护措施和方案,应当立足于对管线数量、位置等参数的具体客观了解基础之上,只有对这些真实的数据有了正确且详细的了解,才能确保基于此而制定的保护措施和计划的正确性。而管线数据的活动就需要施工单位认真做好管线的摸底工作,掌握管线的尺寸、位置、走向、材质、用途等等,只有详细而准确的掌握了管线的一手资料,才能制定详细的后续计划。2、完善手续办理手续办理是管线摸底工作签必须经过的一系列程序。具体的手续包括管线监护卡的申请以及业务联系单和监护交底卡等等。施工单位在手续办理阶段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严格予以执行。只有手续办理完毕,下一步工作才能无所顾虑的展开。3、制定完善的保护计划保护计划又称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该方案的制定是建立在对管线数据的详细掌握基础上的。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当根据管线的具体位置和其他情况,以及与工程施工存在的冲突,制定管线的迁移或者改线计划。保护计划的实施需要依靠相关理论和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实施前还需要经过业主、监理人员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的共同审核,否则不能予以实施。4、挖探洞在探洞的挖掘过程中,旋工单位要对探洞的位置做好控制,一般来讲,探洞位置通常选择在那些管线间隔较小的地方,在开挖的过程中,应当先埋置较浅的管线,然后再进行深层次管线的埋设,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出现样槽开挖过程中的误操作。开挖过程中,为了确保管线不被损坏,应当选择人工开挖的施工方法。5、调整保护方案探洞的挖设是为了探测管线的真实情况,从而为保护方案的衡量提供依据。如果探测结果否定了保护方案,则应当根据探测结果对方案进行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如果遇到严重延误工期的情况,应当先采用局部保护的方法,并对方案作出适当的调整。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地下管线探测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开挖调查管线探测仪地质雷达

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输卤、输油等管道、线缆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用于集中敷设地下管线的综合管廊。第三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综合协调、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下管线统筹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工作机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信息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做好本园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辖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第七条 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新建道路以及管线密集区等重点地段,应当同步规划并根据实际有计划地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损毁、破坏、偷盗地下管线等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地下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地下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即地下管线所有者,下同),依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和镇、乡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管线的路由、容量、管径、管孔数、电压(压力)等级等内容。  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地下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航道港口、轨道交通、人防工程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平面位置、竖向位置、安全保障措施、保护范围、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以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纳入城市和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一条 建设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与住宅区、广场等其他工程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道路、铁路、轨道交通设施、航道港口、河道、水利设施、绿地、文物保护区域、人民防空和军事设施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第十二条 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场地及其毗邻区域已有地下管线测绘资料。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进行跟踪测量。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管理负总责。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可;2.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必要时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管线探测、精探,保证所移交的地下管线资料真实、准确、完整;3.牵头施工单位、管线产权单位编制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并签订三方安全监护协议;4.牵头协调管线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工作对接配合机制;5.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落实地下管线保护管理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和档案管理等活动,但地下国防通讯管线,海域的地下管线以及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规划许可审批、验线、规划条件核实、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公安机关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地下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进行地下管线建设,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中的应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依法建设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依法建设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各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各类管线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并与详细规划,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空间、人防等规划相衔接,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内容。第九条 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对地下管线做出具体安排,并按规划安排的位置敷设。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规模、布局、埋深以及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管线与公路、建(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为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同一道路原则上只能敷设一条同类型同等级的管线,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对管线敷设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应当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十条 现有的电信架空线、11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公路建设、轨道交通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入地。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通过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并取得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查明该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及时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报送至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地下管线工程探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与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园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地下管线里面管块是什么意思

通讯线缆外部的保护壳。

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必须在回填前,不需要测量出()。

【答案】:D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必须在回填前,测量出起止点、窨井的坐标和管顶标高。

地下管线保护“十个不准”是什么?

严格来说是“十禁止”:1.严禁在地下管线不明时施工;2.严禁无探测设备、无安全保护措施、安全保护措施未交底进行施工;3.严禁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4.严禁未做探挖就野蛮施工;5.严禁暴露在外的电缆未做防护,进行其他作业;6.严禁代班人员和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人员不到位擅自施工;7.严禁大型机械在地下管线未查明处或安全防护不落实进行施工;8.严禁挖伤电缆不报告;9.严禁在地下管线附近乱挖、乱推、乱刨;10.严禁在暴露的电缆附近烤火取暖

地下管线探测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地下管道主要是指埋设于企业规划道路下的各类型管道,包括燃气管道、热力管道、排水管道、供水管道等。它是企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行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就像人体内的血管和神经系统,被称为企业的“生命线”。随着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地下管线成倍增长,随之而来的地下管线管理问题日益突出。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确定地下管线的位置和属性就变得相当重要。保定金马公司,管道安全卫士,为您保驾护航!地下管线探测主要方法有:直接法、夹钳法、电磁感应法、示踪电磁法、地质雷达法、旁侧法。

土方开挖破坏地下管线责任方是谁

一般情况下,若是地下有管线应该在地上做好标识,若是没有标识导致挖坏管线双方都有责任,若是地上有标识还挖坏管线那就是谁挖坏的责任方就是谁。

地下管线水平位移监测的精度要求是多少?

地下管线水平位移监测精度不低于1.5mm

地下管线探测费用如何收取

这个要看你是做什么样的了。有按面积收取的也有按长度收取的。一般面积收取比较多,现在的市面价大概在2--3块左右一平方米。长度这个就不好说,因为按长度不合算。

设计单位是否需要想建筑施工单位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

设计单位不需要向建筑施工单位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要采取保护措施。1、《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可以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建筑施工企业如在施工时有现状管线,则根据不同的管线性质,各管道材料情况,分别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管线安全无事故。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布局、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规划相衔接。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对地下管线作出具体安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平面位置、走向、主要控制点标高、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第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结合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建设需求。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年度建设需求和道路年度建设需求,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第九条 与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市政工程同步实施地下管线工程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作为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一部分。  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内容包括:  (一)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的地下管线以及附属设施的建设规模、平面位置、竖向标高、间距、排水坡度;  (二)交叉口及复杂地段地下管线布置详图,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地下管线;  (三)现状地下管线的利用和迁改方案;  (四)地下管线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措施等。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或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通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缺少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既有地下管线,并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探测成本纳入工程造价。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探测。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向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与主体市政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模的,应当报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管沟及其相关设施。第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文旅、应急、市场监管、人防、城管、公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第六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管线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政府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地下管线的建设和运营。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举报。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九条 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服从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路、文旅、人防、城管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依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交通、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意见。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地下管线走向、埋深等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竣工测量,将测量成果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测量成果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的要求。第三章 建设施工管理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的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改造、维修计划时,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地下管线勘察

地下管线是人类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构成城市的神经和循环系统,担负着传输信息、输送能量和排泄废物的工作。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前埋入地下的电缆和管线的位置、方向和埋深等情况不清,容易在建设和施工中挖断和损坏管线,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因此,查明地下管线的分布对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2.2.4.1 地下管线的种类(1)给水管给水管线分为源水管、输水管和配电管,其管材以铸铁为主,也有铜管和混凝土预应力管。各种闸井、泄水井、排气井、测流井、水表井等是给水管线分布的明显标志。但应注意这些井的位置并非与管线的中心位置相一致。此类管线,可通过打开井盖直接量取其埋深,实际工作中往往需探明隐蔽特征点,如转折点、分支点等。(2)排水管排水管包括雨水、污水的排放管,其管材以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为主,也有用陶瓷管的。排水管的检查井较密,且检查井中心位置一般与管线中心位置一致。因此,通常情况下管线平面位置可以通过检查井的中心位置加以确定。(3)燃气管燃气管线分为天然气、煤气和石油液化气管道,按压力分为高压、中压和低压等。管材以钢管为主,也有用铸铁管的,小管径的燃气管也有用塑料管的。(4)电力电缆和路灯电缆电力电缆以直埋为主,一般在人行道下面埋设,当横穿道路时一般都有保护套管,埋设电缆的地面有的埋设了标志。路灯的地下电缆一般沿隔离带或沿着人行道边平行埋设,通常可根据电杆处电缆出口方向确定电缆在电杆连线的哪一侧。(5)电讯/通信电缆电讯电缆以管道埋设为主,有少量采用直埋。其管道的管材分混凝土预制管、陶瓷管、塑料管等。转弯和分支处通常有检修井,但是管线中心位置并不一定与井的中心位置一致,在实地探测时应予注意。(6)供热管线供热管线通常均为直埋,其管材为钢管,外加有聚氯酯保温层和高密度聚乙烯外套。(7)人防通道人防通道多为战备所建,有钢筋混凝土灌注、砖砌、钢筋混凝土管道式三种结构。2.2.4.2地下管线的特点(1)环境复杂地下管线埋设的环境复杂,地下管线属隐蔽工程,管线探测区域多数在城区的繁华街道或厂矿的复杂地段,地面、地下以及空中干扰较大,不利于常规物探方法的开展。(2)种类繁多地下管线种类繁多,铺设方式(管线间的连接形式)、管材和型号各异,由管线所形成的物理场的种类和变化较大,增加了管线探测的难度。(3)探测要求高地下管线探测要求仪器具有连续追踪、快速定向、定点和定深的功能,同时要求能在工作现场做出准确的解释。仪器应具有足够的探测深度(3~5m),有较高的分辨率和较强的抗干扰性能。针对地下管线探测的上述特点,目前国内外的有关仪器大多数具有梯度测量的功能,并且一般均可测量电磁场总场的水平分量和垂直分量,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管线探测对仪器的要求。

地下管线数据涉密界定

1、明确保密责任。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从严把关,谨防操作不当导致数据外泄。涉密电脑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地下管线数据信息保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凡出现涉密数据外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2、加强设备管理。涉密电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地下管线数据查阅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工作。涉密电脑的网络连接只能使用专线专网的网线,不得接入其他任何网络。涉密电脑访问具有绝密性质的信息,工作中要严格把控插入的移动存储设备,相关的接入硬件设备如需连接电脑拷贝资料,应遵循相关流程登记接入电脑的硬件设备、缘由和责任人等信息。3、规范操作流程。涉密电脑无人使用时不得置于联网状态。涉密人员使用涉密电脑时必须有密码保护措施,工作中离开岗位时,计算机应置于屏幕保护状态,且设置屏幕保护密码。涉密人员必须保管好自己的信息系统操作口令,不定期更换口令,禁止向他人泄露信息系统操作口令;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数据(该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不得将该数据用于地下管线规划、设计、施工以外的用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由外交部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二十一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

城市隧道施工对临近地下管线影响研究现状及发展?

1.前言城市隧道(主要是地铁工程及各类市政地下工程)施工往往处于建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密集区,从而导致城市隧道建设中各种工程环境公害问题日益突出。因而在城市隧道施工中,必须保证施工对于已有的设施所造成的影响危害在允许的范围内。特别是各种地下管线由于种类繁多,管线材质、接头类型及初始应力各异,加之分属部门不同,执行保护标准有差异,更加大了隧道施工中管线保护的难度。作为城市环境保护的一个新兴课题,许多国内外学者都对城市地下施工对邻近管线的影响研究作了很多工作,得出许多有意义的结论,为科学评价城市隧道施工对邻近管线的影响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本文综述了城市隧道施工对邻近管线影响的研究现状及进展并对进一步研究重点提出看法。2.国内外研究现状2.1 地下管线初始应力城市隧道开挖之前地下管线就承受的应力称为管线的初始应力[1],它是由管道内部工作压力、上覆土压力、动静荷载、安装应力、先期地层运动及环境影响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般说来,管线安装垫层没有充分压实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管线就会出现管段应力增加或接头转角增大现象;管道内外压力不同会导致管段产生环向应力;上覆土压力与动静荷载的作用会使管段横断面趋于椭圆,同时伴随管段应力的改变;同样,管线埋置土层的不同也会导致管身不同的应力状态:比如,管线埋置于温差较大的土层就会使管身产生应变,而管线周围土体湿度的变化也会引起管身的腐蚀从而降低管线的强度。Taki与O"Rourke分析了作用在铸铁管上的内部压力、温度应力、重复荷载及安装应力,计算了低压管在综合作用下拉应力与弯曲应变的典型值,认为作用在管线上的初始应力大致为管线纵向弯曲应变0.02%~0.04%时对应的应力值[2]。美国犹他州立大学研究人员对螺旋肋钢管、低劲性加肋钢管、聚氯乙稀(PVC)管进行了应力、应变及应力松弛等试验,得出相应的结论[3]。国内学者对各类压力管进行了支座荷载、轴向应力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提出了初始应力计算的理论方法及相应的计算公式[4]。2.2 管线与周围土体的相互作用隧道建设中,地下管线因周围土体受到施工扰动引起管线不均匀沉降和水平位移而产生附加应力。同时,由于管线的刚度大约为土体的1000~3000倍,又必然会对周围土体的移动产生抵抗作用。Attewell认为隧道施工引起的土体移动对管线的影响可从隧道掘进方向与管线的相对空间位置来确定,当隧道掘进方向垂直于管线延伸方向时,对管线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管线周围土体的纵向位移引起管线弯曲应力的增加及接头转角的增大;当隧道掘进方向平行于管线延伸方向时,对管线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周围土体对管线的轴向拉压作用。而管线对土体移动的抵制作用主要与管线的管径、刚度、接头类型及所处位置有关[1]。由于大部分地下管线埋置深度不大(通常均在1.5m以内),通常可以假设在管道直径不大时,地下管线对周围土体移动没有抵抗能力,它将沿土体的移动轨迹变形。一些研究成果也表明了这种假设的可行性[2]:Carder与Tayor采取足尺试验研究了埋置深度0.75m,直径100㎜的铸铁管置于不同土体中时在邻近开挖影响下的性状改变情况,试验成果表明管线的移动轨迹与所处地层土体移动轨迹相吻合;Nath应用三维有限元模拟分析了管径75㎜至450㎜的铸铁管在埋深1.0m条件下对邻近开挖的响应,分析结果显示,管径小于150㎜的铸铁管线对地层的移动几乎没有任何抵抗能力;Ahmed等用二维及三维有限元模拟了深沟渠的开挖对邻近铸铁管线的影响,计算得出在假定管线与周围土体不出现相对位移时,管线的附加应变小于铸铁管线的允许极限强度,他们认为,如果管线与周围土体在邻近施工影响下不产生相对位移时,可以不考虑施工对管线的影响;Molnar等对芝加哥Lurie医疗研究中心工程中深基坑开挖对邻近地下管线影响的研究中假设管线与周围土体一起移动的情况下,管径150㎜~500㎜的地下管线预测变形值与现场实测数据相符。但是,当地下管线直径增大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对周围土体移动产生抵制作用,这同时也增大了管线破坏的风险。国内学者蒋洪胜等曾对上海地铁二号线某段盾构法施工对上部管径3.6m的合流污水管产生的影响及处理的措施进行过研究[5]。不过Attewell认为尽管大管径管线抵抗土体移动时会增加管身的应力,但由于管线自身强度较大(主要针对灰铁管线)而不会导致管段产生大的附加应力[1]。总的来说,对于管径较大的管线,在隧道施工中要引起重视,特别是对地层运动比较剧烈,管材、接头比较脆弱且运营年限久的大管径管线要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估。2.3 地下管线的破坏模式及允许变形值考察地下管线在地层移动及变形作用下的主要破坏模式,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管段在附加拉应力作用下出现裂缝,甚至发生破裂而丧失工作能力;二是管段完好,但管段接头转角过大,接头不能保持封闭状态而发生渗漏。管线的破坏可能主要由其中一种模式控制也可能两种破坏同时发生:对于焊接的塑料管与钢管由于接头强度较大可能只需计算其最大弯曲应力就能预测管线是否安全;但对于铸铁管及球墨铸铁管,尤其是对运营年代长的铸铁管,由于其管段抗拉能力差且接头处柔性能力不足,两种破坏模式均有可能出现。文献[1]定义了隧道施工引起的地下管线破坏模式:一、柔性管(主要为钢管及塑料管)由于屈服或绕曲作用产生过度变形而使管段发生破裂;二、刚性管(主要为脆性灰铁管线)破坏的主要模式有(1)由纵向弯曲引起的横断面破裂,(2)由管段环向变形引起的径向开裂,(3)管段接头处不能承受过大转角而发生渗漏。高文华认为,对于焊接的大长度钢管的破坏主要由地层下降引起的管线弯曲应力控制;对于有接头的管线,破坏主要由管道允许张开值△和管线允许的纵向和横向抗弯强度所决定[6]。为保证隧道掘进过程中邻近管线的安全,现行的一般作法是控制管线的沉降量,地表倾斜及管接缝张开值。这些控制值的确定是基于若干规范和工程实践经验确定的,具有相当程度的可靠性。然而,在实际工程应用中存在地下管线的变形和应变不易量测以及对柔性接头管线的接头转角无法实测的尴尬。并且,由于没有统一的理论控制标准,使得这些控制值的确定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理论研究成果。Molnar综合前人研究成果,通过理论计算与实测资料相比较给出了各类管线的允许弯曲应力与允许接头转角值,可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2]。2.4地下管线隧道施工影响下的变形隧道施工引起的地下管线影响因素较多,对于地下管线进行准确的受力变形分析理论分析是地下管线保护研究的基础,目前对地下管线的受力变形计算研究主要有解析法与数值模拟法两种。2.4.1解析法Attewell基于Winker弹性地基模型提出隧道施工对结构与管线的影响评价方法。根据管线位置与地层运动方向的不同,分别计算了管线垂直与平行地层运动时管线的弯曲应力与接头转角,研究了大直径与小直径管线在地层运动下不同的反应性状,讨论了理论分析的实际应用可行性,给出了管线设计方法,是较早的比较系统的研究成果[1]。廖少明、刘建航也基于弹性地基梁理论提出地下管线按柔性管和刚性管分别进行考虑的两种方法[7],其计算模型如图1,建立地下管线的位移方程如下:式中:,K为地基基床系数,;Ep-管道的弹性模量;Ip-管道的截面惯性矩;q-作用在管道上的压力。对于柔性地下管线,他们认为此类管线在地层下沉时的受力变形研究可以从管节接缝张开值、管节纵向受弯及横向受力等方面分析每节管道可能承受的管道地基差异沉降值,或沉降曲线的曲率。高田至郎等根据弹性地基梁理论将受到地基沉降影响的四种情形下的地下管线进行模型化处理,提出了计算管线最大弯曲变形、接头转角、最大接头伸长量的设计公式[8]。段光杰根据Winker地基反作用模型,讨论了由隧道不同施工方法引起的地层损失对周围地下管线的影响,在管线处的地层径向变形和地层轴向变形两种影响下,分别归纳总结了管线垂直于隧道轴线和平行于隧道轴线两种位置情况下,管线变形、应变和转角等参数与地表最大沉降值的关系[9]。高文华利用Winker弹性地基梁理论分析了基坑开挖导致的地下管线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推导了相应的计算公式;讨论了引起地下管线变形的因素:基床系数、沉陷区长度及地下管线对应的地表沉陷量。给出了不同管线变形控制标准及安全度评价准则[6]。基于以下两种假设,一是假设管线是连续柔性的,当管线随土体移动时只在管段上产生弯曲而不在接头处产生转角,由于管段轴向位移很小,认为管线移动时不发生轴向应变,管线弯曲服从Bernoulli-Navier理论;二是假设管段是刚性的,管线移动所产生的位移全部由接头转角提供,接头不产生抵抗力矩,允许接头自由转动,接头转角只在纵向产生,认为管线上扭矩为零,Molnar推导了地下管线在周围土体发生移动时的弯曲应力及接头转角计算公式,分别为[2]:(1)弯曲应力的计算公式:图2 管线弯曲应力计算模型[2](2)式中:σi-管线i点的弯曲应力;E-管线的弹性模量;xi,zi-分别为管线外部纤维到中性轴的侧向及纵向距离。Z""(Yi),x""(Yi)-分别为管线在i点的纵向及侧向曲率。(2)接头转角计算公式:图3 管线接头转角计算模型[2](3)式中:εji-管线上i与j点之间侧向位移差值;ρji-管线上i与j点之间沉降差值;Lji-管段长度;对于同一条管线分别进行以上两种临界状态下的分析,将计算值与允许值进行比较,即可预测管线的安全状况。2.4.2 数值模拟法采用数值模拟方法,能够较好地考虑隧道开挖引起的地层位移与管线的相互作用,得到较为满意的结果。Ahmed利用有限元模型计算了地下管线在邻近深基坑开挖时的附加弯曲应力,建议对铸铁管线由周近地层移动引起的弯曲应变值最大可取为0.05%,对球墨铸铁管线弯曲应变最大可取为0.15%[2]。李大勇、龚晓南、张土乔考虑了基坑围护结构、土体与地下管线的耦合作用,建立了地下管线、土体以及基坑围护结构为一体的三维有限元模型[10]。分析了地下管线的管材、埋深、距离基坑远近、下卧层土质、管道弹性模量与周围土体弹性模量比等因素对地下管线的影响规律;应用Singhal柔性接口中密封橡胶圈产生的拉拔力、弯矩及扭矩,研究了基坑工程中邻近柔性接口地下管线的受力与变形,得出了管道柔性接口的拉拔力P。并且总结、归纳了地下管线的安全性判别方法及地下管线的工程监测和保护措施[11][12]。吴波、高波[13]基于ANSYS软件平台,将地下管线模拟成三维弹性地基梁,建立了隧道支护结构-土体-地下管线耦合作用的三维有限元分析模型,对施工过程进行了仿真分析,并对地下管线的安全性进行了预测,给出了管线安全性的评价标准。2.5 城市隧道施工引起的地层移动与变形自从Peck系统提出预计隧道施工地表沉降槽经验公式以来,许多学者对于隧道施工引起的周近环境土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Attewell等对此进行了总结[1],Loganathan等、Wei-I.Chou和Antonio所提出的理论分析方法均在开挖引起的地表与地层内部位移预计中获得了较好效果[14][15]。国内学者刘建航、侯学渊研究了盾构法施工引起的地表沉降,提出相应的预测方法[16]。徐永福、孙钧等讨论了隧道盾构掘进施工对周围土体的影响,人工智能神经网络技术在对盾构施工扰动与地层移动的预测中获得应用[17][18],阳军生、刘宝琛利用随机介质理论方法预测城市隧道施工引起的地层移动与变形,取得了较理想的预测效果。通过对隧道开挖引起的地层位移的准确预测,为进一步研究隧道施工对地下管线的影响提供了理论计算基础[19]。3.存在问题城市隧道施工对邻近管线影响的研究是一个涉及到市政工程、隧道与地下工程、工程风险评估学等众多学科的综合性课题,目前研究的深度还远远不够,在地下管线初始应力、管-土相互作用、管线变形允许值、应力变形计算等方面均有待进一步深入。(1)地下管线初始应力受管道内部工作压力、覆土压力、动静荷载、安装应力、先期地层运动及环境影响等因素共同控制。尽管目前对单一荷载的研究相对完善,但管线的初始应力是上述各力综合作用的结果,仅仅靠简单的叠加并不能准确反映初始应力的状态。目前对初始应力的估计还大部分靠经验确定,当条件改变时原来的经验就不能再简单照搬,因此有必要建立有效的管线初始应力计算理论,为管线变形允许值的确定提供理论基础。(2)目前在管-土相互作用的研究上,大部分学者仍然假设管与土紧密接触,不发生相对位移。这种假设对小管径管线且埋置土层工程性质好的情况是适用的,但由于大管径管线会对周围土体的移动产生明显抵抗作用,这种假设就不再适用。同样,如果管线所处地层土体含水量较大,在土体产生移动时管-土间也存在相对位移。(3)管线允许变形值的确定应该综合考虑管材、管径、接头类型、管线功能、运营时间、管线与隧道的相对位置、隧道施工方法等因素。而目前的地铁规范基本是给出一个地表最大允许沉降值(一般为3㎝以内),这样作尽管有一定的可靠性,但没有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允许值,不仅不能充分发挥管线的自承能力而且限制隧道施工进度,增加了工程投资。(4)现阶段对管线的应力变形计算多是基于Attewell等1986年提出的根据Winker弹性地基梁理论分析的结果,而大部分数值模拟也是把地下管线简化成地基梁来计算。这样得到的结论趋于保守并且在有些情况下是不适宜的;对管线接头转角的计算大部分是根据弹性地基梁的计算结果反分析所得,由于是把管线变形强加到接头处使之“产生”转角,这种方法是否适当有待商榷。并且,现行的分析几乎都是把隧道施工引起的地层移动与变形当作输入条件来计算管线的反应,没把隧道掘进与管线响应当作一个整体考虑,缺少系统分析成果。4.展望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空间的相对缩小,人们逐渐把发展的目光投向地下空间的利用,开发地下空间已经成为人类扩大生存空间的重要手段和发展趋势,与之俱来的越来越多的工程环境问题有待加强研究[20],城市隧道施工中邻近地下管线的保护问题可望以下几方面着手,以在将来获得系统的成果。(1)市区地下管线分布复杂、种类各异,因此在隧道施工前应做好普查工作(现在广州等大城市已经进行了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并建立了地下管线信息系统[21])。对于运营时间短、管材质地好、管径不大的管线可以放宽限制标准;对运营时间长的铸铁管线应加强保护措施,特别是早期刚性接头的铸铁管线,由于其只能承受很小的接头转角,并且管段抗拉能力很差,因此应从两方面验算其是否达到极限。对大管径管线要作针对性的专门的研究。(2)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对隧道引起的管线位移应力应变分析可以考虑采取数值模拟,把隧道与管线当作一个系统考虑——将隧道施工与管线的变形作为一个整体计算。这样就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单元模拟不同土体、管-土接触关系、管线类型以及考虑不同的隧道施工方法等,从而实现对“隧道-管线”的整体分析。(3)有必要通过理论分析、试验、现场监测相结合,准确预测管线的初始应力、允许变形值以能够科学评估隧道施工给地下管线带来的危害。(4)城市隧道建设中对地下管线的保护的研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学科众多,影响因素复杂,忽略了某一方面都可能导致管线的破坏。而专家系统可以吸取各领域内相关专业各专家的智能知识,把专业模型转化为知识模型,从而能对地下管线保护问题进行更全面、客观、准确的分析研究。因此建立地下管线保护专家系统有助于管线保护研究集中研究成果,为进一步发展提供帮助。(5)准确评价隧道施工对邻近管线的影响,必须紧密结合社会、经济情况,除了理论分析、试验、监测外还可引进工程风险评估系统,对隧道施工引起的环境问题进行风险评价,综合考虑管线破坏引起的环境保护、安全性、后期费用等众多因素。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地下管线计入房产税吗

不计入。地下管线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不计入房产税,可以计入房屋原值连接房屋的管道。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方法?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方法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解析法管线测量技术,便是最终提供的测量成果为解析数据,也就是用解析坐标以及高程来表示地下管线点的竣工位置。以下将对测量管线点高程以及坐标的方法进行简要介绍:1、测量管线点高程的方法(1)对于直埋的管线,因为还没覆土,所以能够将所需要的管线变化的点位,通过用测量水准的方法对该点高程进行直接联测,主要包括电力,煤气等等。(2)在有检修井的管线,测量高程时,能够先将检修井的井面高程进行测量,再根据管线具体调查资料,将井面的高程减去所量比高,便可以得到管外项或者是管内底的高程。自流管道则可以根据各个测点的内底高程依流向检查是否高程越来越低,一旦不合理的情况出现,便应该到实地去对比高进行重新测量,检查是否出错了或是管线是否发生其它情况。这个主要包括下水,电力以及电信等。2、测量管线点坐标的方法(1)直埋管线坐标的测定。对于新测的直埋管线,必须要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这样可以及时将直埋管线的变坡点、转折点、变径点直接与导线相连或者是用极坐标法对其点位坐标进行测定。主要有煤气,电力以及电信等。(2)有检修井的管线坐标的测定。对于检修井的管线坐标的测定,先布设导线并且将可以连入导线的检修井与导线相连,其它不能与导线的相连的井位可通过极坐标法对坐标进行测定。主要有煤气,上水等等。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地下管线的资料由谁给建设单位提供

由勘察单位前期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实地情况进行设计,由建设单位向总包或甲方确认,并结合意见做调整,最终由甲方,总包单位确认后,建设单位再进行实施。

地下管线

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地下管线可分为无压地下管线(电力、通信、污水、雨水)和有压地下管线(热力、供水、燃气)两类。1、电力(电压等级10KV、110KV、220KV等); 2、综合通信(包括联通、移动、电视、盈通等); 3、电信; 4、雨水(雨水管、雨水方渠等); 5、污水(管径DN300、DN400、DN1600等); 6、供水(管径DN400、DN600、DN800、DN1000等); 7、燃气(管径DN159、DN219、DN325)

市政工程地下管线的调查?

1、市政工程地下管线的摸底市政单位制定的管线施工保护措施和方案,应当立足于对管线数量、位置等参数的具体客观了解基础之上,只有对这些真实的数据有了正确且详细的了解,才能确保基于此而制定的保护措施和计划的正确性。而管线数据的活动就需要施工单位认真做好管线的摸底工作,掌握管线的尺寸、位置、走向、材质、用途等等,只有详细而准确的掌握了管线的一手资料,才能制定详细的后续计划。2、完善手续办理手续办理是管线摸底工作签必须经过的一系列程序。具体的手续包括管线监护卡的申请以及业务联系单和监护交底卡等等。施工单位在手续办理阶段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严格予以执行。只有手续办理完毕,下一步工作才能无所顾虑的展开。3、制定完善的保护计划保护计划又称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该方案的制定是建立在对管线数据的详细掌握基础上的。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当根据管线的具体位置和其他情况,以及与工程施工存在的冲突,制定管线的迁移或者改线计划。保护计划的实施需要依靠相关理论和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实施前还需要经过业主、监理人员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的共同审核,否则不能予以实施。4、挖探洞在探洞的挖掘过程中,旋工单位要对探洞的位置做好控制,一般来讲,探洞位置通常选择在那些管线间隔较小的地方,在开挖的过程中,应当先埋置较浅的管线,然后再进行深层次管线的埋设,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出现样槽开挖过程中的误操作。开挖过程中,为了确保管线不被损坏,应当选择人工开挖的施工方法。5、调整保护方案探洞的挖设是为了探测管线的真实情况,从而为保护方案的衡量提供依据。如果探测结果否定了保护方案,则应当根据探测结果对方案进行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如果遇到严重延误工期的情况,应当先采用局部保护的方法,并对方案作出适当的调整。查询更多建筑企业中标业绩、诚信信息、资质条件,马上一键查询结果,下载建设通app。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课程设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县已彻底告别了城市上空“蜘蛛网”的历史。尤其新区的开发和建设,要求将所有线路改为地埋线路,以打造完美的城市空间。我县目前主要有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电力等近10种市政配套管线,它就像人体的血管,将能源、信息等输送到各个建筑单元。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与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元素,在城市建设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 管网规划   管网规划分各专业管线规划和管网综合布局规划。各专业管线规划由各专业部门完成。要求规划科学、合理,并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杜绝重复建设和投资。管网综合布局规划则分平面布局规划和空间布局规划。   在平面布局规划中,要结合建筑物、构筑物和绿化硬化等合理布置管线。一般要求横平竖直,既要保证各管线之间及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符合规范要求,又要充分节约用地。规划布置原则就是优先考虑大管径及不能转弯的管线,统筹兼顾所有管线。以我县目前的城市发展水平,污水管线一般布置在道路中间隔离带,其余管线则依附道路布置在人行道下面。这样布局的优点是便于各种管线的维护和检修,缺点就是人行道上有一定数量的检查井盖,影响美观。根据多年的施工经验,现在将电信、移动、联通和网络等通信管线整合为一条管沟,资源共享。将强电和弱电,供电和供水,供电和燃气等不相容管线分别在道路两边布置,以避免施工和检修时发生安全事故。   在空间布局规划中,主要就是处理好各管线之间的纵向关系。目前我县建成区内的规划审批已不允许建设架空线路,这从根本上告别了城市上空“蜘蛛网”的历史,美化了城市空间。但在地下,这些管线之间的关系仍然错综复杂。首先要保证各专业管线对埋深的要求,比如城市排水属重力流,受地形的约束,既要保证各建筑物及街坊的污水能顺利接入城市排水管网,又要保证污水能以自流方式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给水管线则要求埋在冰冻线以下,以防冻结。我县的管线埋深一般要求在1.2米以下。其次,要处理好各管线的交叉问题。各管线交叉时,规范对其纵向间距也有明确的要求。在满足规范间距的同时,以无压力管道避让有压力管道,小管径管道避让大管径管道,能拐弯的管道避让不能拐弯的管道为原则,统筹考虑。   二 管网施工管理   规划是城市管网建设的前提,施工管理则是规划得以执行的必要条件。只有各管线的施工管理到位,才能避免滥挖乱建现象的发生,才能保证管网规划的执行,才能使市政管线的建设科学、合理实施。   管网施工管理主要是管线维修和新建管线的申请、审批及监督。管线维修一般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出具维修手续,并监督施工和管沟恢复;在老城区新建管道,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提供设计图纸,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查看,并与各管线部门沟通。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出具新建手续,并监督施工和管沟恢复;对于新开工的道路,则由规划主管部门做出管线断面规划,并及时函告各单位。各管线单位应及时做好基础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的规划设计与项目上报,在不影响道路工期的前提下与道路同步施工,做好配套管网建设工作及管线过路的预埋工作。道路工程竣工后,所有配套管线的报建申请一律不再受理,凡新建的路面与花砖一律不允许再次开挖。与此同时,城建监察部门履行巡查职责,对没有规划部门许可的和不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以保证我县的市政管网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三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管理   地下管线属隐蔽工程,如没有详实的资料,管网的规划、施工与管理都无据可依。尤其近年来,由于地下管线不明,在施工中挖断地下管线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也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为此,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集中管理更为重要。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管理包括两个部分:现状管网信息的搜集整理和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归档。   1 现状管网信息的搜集整理   现状管网的信息,由各专业单位整理。由于管理人员的变动频繁,各专业单位的地下管线资料也不够健全。所以应组织有相应测量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相应标准进行测量,结合现有资料,形成准确的管线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由城建部门汇总整理,绘制成县城规划区地下管网综合现状图。   2 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归档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报送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管线平面相对位置、埋设深度和地上构筑物等图纸和相关资料。由规划主管部门及时更新地下管网综合现状图,实现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会有更先进的管线规划施工和管理方法形成。只有紧跟时代步伐,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积累,不断接受新事物,才能使我县的地下管网建设合理、有序进行。

有关地下管线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D教材P103。A答案错误,一般以管线覆土深度超过1.5m作为划分深埋和浅埋的分界线;B答案,南方不存在冰冻线或较浅,给水管道可以浅埋,但排水管道需要有一定的坡度要求,因此排水管道一般为深埋;C答案,错误,北方寒冷,排水管和煤气管道均应该深埋;D答案正确。

地下管线设计规范

各种管线在道路下的埋深,不但平面位置合理,还应合理控制各管线地埋深度。一般来说,从上至下管线顺序依次为电力管(沟)电讯管(沟)、煤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电讯一般设置管沟。根据各自管线的技术要求及本地区的气候、水文特点,管线埋设一般如下:雨水管道:不小于1m水管道:不小于2m。

乔木种植与地下管线的问题

2米远?没事,符合规范要求,要求是乔木树干中心离管线1.5米远即可。如果在设计上能在管线上方增加地势标高的话更好些。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包含( )。

【答案】:A、B、C、D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包含给水管线、排水管线、燃气管线、供热管线。

地下管线探测需要什么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甲级资质。根据查询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市区快速路桐乡大道射线工程(中环西路-三环西路)地下管线探测项目招标公告,要求申请人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甲级资质等。

地下管线数据处理包括哪些内容

地下管线数据处理包括哪些内容?相关内容如下:(一)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埋深、管径、管材、功能;(二)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测绘机构以及监理单位;(三)其他具有公共属性的现状与规划信息数据。地下管道是敷设在地下用于输送液体、气体或松散固体的管道。中国古代早已采用陶土烧制的地下排水管道。明朝建都北京,大量采用砖和条石砌筑地下排水管道。宽达1米左右,高达 2米左右。现代的地下管道种类繁多,有圆形、椭圆形、半椭圆形、多圆心形、卵形、矩形(单孔、双孔和多孔)、马蹄形等各种断面形式,采用钢、铸铁、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砖、石、石棉水泥、陶土、塑料、玻璃钢(增强塑料)等材料建造。作用在地下管道上的荷载,主要有管道自重、管内介质压力、竖向和水平土压力、地下水压力、地面活载(交通荷载)产生的竖向和水平压力以及地震作用等,其中除管自重和管内介质压力外,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管道周围土体发生关系。土体不仅对管道施加荷载,而且对管道的变形起约束作用。圆形或椭圆形管道受到竖向土压后,竖向直径减小,水平向直径增大,但由于管道被土体包围,因此产生水平土压力。钢筋混凝土、铸铁、石棉水泥管等刚性管的刚度大,竖向和水平向变形都很小,由此引起的土的弹性抗力很小。因此,作用在管道上的水平土压力通常按主动土压力计算。对钢管、波纹钢管、玻璃管等柔性管,在竖向土压力作用下,其变形可达管直径的2~5%,相应的水平向变形受到土的弹性抗力的约束,从而使管道对竖向土压力的承载能力相应提高。

地下管线档案的保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⑴档案库房属保密要害部位,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更不得开启卷柜,翻阅卷宗;⑵档案库房要增加防护设备,符合防火、防盗、放光、防虫、防尘和防污染的基本要求;⑶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在个人通信、通话、闲谈中向外泄露管线档案内容;⑷禁止将地下管线档案资料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⑸机关、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⑹地下管线信息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⑺地下管线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采取有效保密措施,设置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⑻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哪些类型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我国计划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近年来,各地由地下管网问题引发的城市内涝、道路塌陷、管线爆裂等事故呈高发态势。由于不掌握地下管线的基本信息,城市道路屡屡“开膛破肚”,不少城市出现群众反映强烈的“马路拉链”。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的数量和规模越来越大,构成状况越来越复杂。地下管线到底是什么样,目前看,恐怕没有哪个城市能完全说清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刘贺明说。  为摸清地下家底,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了“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目标任务。五部门又于近期联合发文,启动全国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