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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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应急储备物资主要有哪些

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是开 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需求分析,科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定量,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数量,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物资的现实要求,也是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到 位,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调得出、用得上、不误事"的前提保障,更是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是否成功的关键。1应急物资储备的基本要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 资是指用于紧急处置动物疫情的一系列物资和设备,主要包括各类疫苗、消毒药、防护服、防化服、喷雾和火焰式消毒机、动物尸体

如果在某乡发现有动物疫情,领导指定由你负责组织人员开展防治工作,你该怎么办

熟悉掌握上述(一楼)提供的《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首先成立领导小组,人员组成一般请领导担任组长,你当常务副组长,你所领导的防疫人员可以担任副组长或组员,相关疫情的乡村领导担任组员。第二、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召集会议,研究相应的防治策略。第三、立即组织各乡村实施防治第四、在防疫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做决策进行指导。重大问题要请示领导批准、召开小组会议。最后、防疫工作完成后,进行总结。向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和表彰。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第十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第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七条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第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第十九条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第二十条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第二十一条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第二十五条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第四章 应急处理第二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第二十九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第三十条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一条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第三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第三十三条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十五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第三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第四十条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家畜疾病预防动物疫情处理演练的目的是什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安全。国务院颁布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近年来,国家就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各级政府也积极落实国家政策,切实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作为动物防疫员发生了动物疫情你准备怎么做?

作为动物防疫员发生了动物疫情立即把检疫的肉品封存,然后要向上级领导报告。

动物疫情报告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疫情的报告、通报及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以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影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共十章85条,新动物防疫法的特点是:在动物防疫方面重点修改、补充和完善了动物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细化了法律责任。如市民饲养的犬类等宠物也要定期防疫,不然宠物主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如果不作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 染疫、 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 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 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及联系 方式。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哪些?

疫情中发挥的引领作用包括以下内容:1、发挥职能部门思想引领作用;2、发挥基层社群的思想引领作用;3、发挥领导核心思想引领作用;4、发挥舆论战线思想引领作用;5、发挥党中央的思想引领作用。疫情分类: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一般分为一类动物传染病、二类动物传染病和三类动物传染病。一类动物传染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时应立即报疫情,在迅速展开疫情调查基础上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内采取彻底的消毒灭原措施;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展开紧急预防免疫接种。二类动物传染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发生二类动物传染病时应立即报疫情;在迅速展开疫情调查基础上由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在疫区内采取彻底的消毒灭原措施;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展开紧急预防免疫接种。三类动物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且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发生三类动物传染病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哪几类?

疫情中发挥的引领作用包括以下内容:1、发挥职能部门思想引领作用;2、发挥基层社群的思想引领作用;3、发挥领导核心思想引领作用;4、发挥舆论战线思想引领作用;5、发挥党中央的思想引领作用。疫情分类: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一般分为一类动物传染病、二类动物传染病和三类动物传染病。一类动物传染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时应立即报疫情,在迅速展开疫情调查基础上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内采取彻底的消毒灭原措施;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展开紧急预防免疫接种。二类动物传染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发生二类动物传染病时应立即报疫情;在迅速展开疫情调查基础上由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在疫区内采取彻底的消毒灭原措施;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展开紧急预防免疫接种。三类动物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且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发生三类动物传染病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什么是重大动物疫情?

疫情中发挥的引领作用包括以下内容:1、发挥职能部门思想引领作用;2、发挥基层社群的思想引领作用;3、发挥领导核心思想引领作用;4、发挥舆论战线思想引领作用;5、发挥党中央的思想引领作用。疫情分类: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一般分为一类动物传染病、二类动物传染病和三类动物传染病。一类动物传染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时应立即报疫情,在迅速展开疫情调查基础上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内采取彻底的消毒灭原措施;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展开紧急预防免疫接种。二类动物传染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发生二类动物传染病时应立即报疫情;在迅速展开疫情调查基础上由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在疫区内采取彻底的消毒灭原措施;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展开紧急预防免疫接种。三类动物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且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发生三类动物传染病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重大动物疫情分为几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1级)、重大(2级)、较大(3级)和一般(4级)四级。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人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什么是重大动物疫情?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国政府迅速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牢筑防止疫情蔓延的防线就体现了一个大国的担当;在这次疫情里面,大规模的核酸检测和疫苗的接种都是免费的,这也可以体现出一个大国的担当。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一般分为一类动物传染病、二类动物传染病和三类动物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为“2019冠状病毒病”,是指被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部分医院陆续发现了多例有华南海鲜市场暴露史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现已证实为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重大动物疫情分为几级?

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三级:1、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2、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3、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按照农业部的规定,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时,二类动物疫病爆发时,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再次发生时,或国内从未发生的动物疫病传入国内时都可称之为重大动物疫病。常见的有禽流感,猪瘟等等。扩展资料三类疫病的应对措施:一类动物疫病: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上报疫情,在迅速展开疫情调查基础上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内采取彻底的消毒灭原措施;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展开紧急预防免疫接种。二类动物疫病:立即报疫情;在迅速展开疫情调查的基础上,由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在疫区内采取彻底的消毒灭原措施;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展开紧急预防免疫接种。三类动物疫病:发生三类动物传染病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大动物疫病

重大动物疫情分为几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动物疫情由谁负责认定和公布?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 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到一万元的罚款。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什么是重大动物疫情?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国政府迅速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牢筑防止疫情蔓延的防线就体现了一个大国的担当;在这次疫情里面,大规模的核酸检测和疫苗的接种都是免费的,这也可以体现出一个大国的担当。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一般分为一类动物传染病、二类动物传染病和三类动物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为“2019冠状病毒病”,是指被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部分医院陆续发现了多例有华南海鲜市场暴露史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现已证实为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请列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如何进行消毒?

当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对疫源地进行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消毒对象包括传染源污染和可能污染的所有动物、动物粪尿、饲料、饮水、垫料、圈舍、用具及相关物品等。消毒方法可采用机械性消毒、物理性消毒、化学性消毒和生物学性消毒等方法。(1)机械性消毒:主要通过清扫、洗刷等机械的方法,消除环境中病原体。这是一种辅助的方法,必须与其他消毒方法配合使用。(2)物理性消毒:包括日光照射消毒、焚烧消毒、煮沸消毒、蒸汽消毒、热空气消毒等,主要适合环境、圈舍、器械和污染物的消毒。(3)化学性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剂)杀灭病原体的消毒方法,该方法操作方便、适用面广、作用快、效果好,在实际生产中最为常用。(4)生物学性消毒:是将污染的粪便堆积发酵,从而将病毒、细菌和寄生虫卵等病原体杀死。

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九条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动物疫情报告办法

公布办法:动物疫情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动物疫情。u2022 报告制度: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快报应于24小时内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同时抄报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和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特殊规定的疫病,按特殊规定办理。 月报u2022 每月5日前,县级测报中心(站)应将上月疫情汇总并报至地级防疫监督机构;地级10日前报省级;省级15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总站20日前汇总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年报u2022 1月10日前,县级测报中心(站)应将上年疫情汇总并报至地级防疫监督机构;地级1月20日前报省级;省级1月30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总站汇总后2月10前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第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 染疫、 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 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 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及联系 方式。

发生动物疫情后如何处理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回答的少了,估计不会帮上你的忙!这不是我写的,是摘的

重大动物疫情分为几级?

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三级:1、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2、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3、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扩展资料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大动物疫病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指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情况。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动物疫情。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动物疫情。第四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第五条 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县、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建立四级疫情报告系统。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布设的动物疫情测报点(简称“国家测报点”直接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报告)。第六条 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  (一)快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快报:  1、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  3、新发现的动物疫情。  4、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确认发现上述动物疫情后,应在24小时之内快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应在12小时内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月报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当月发生的动物疫情,于下一个月5日前将疫情报告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月10日前,报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于每月15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汇总分析结果于每月2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年报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年应将辖区内上一年的动物疫情在1月10日前报告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20日前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30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汇总分析结果于2月1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第七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在快报、月报、年报动物疫情时,必须同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报告疫情时,须同时报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抄送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进行分析研究。第八条 疫情报告以报表形式上报。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统一制定动物疫情快报、月报、年报报表。第九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和从事动物防疫科研、科学、诊疗及进出境动物检疫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本单位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第十条 对在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动物疫情畜禽种类代码

畜禽标识管理 第七条 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 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 第十条 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十二条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第十五条 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及所需配套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 第十七条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 养殖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二十一条 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二十二条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建立包括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在内的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并成为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的子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数据采集要求,组织畜禽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一)标识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二)畜禽、畜禽产品染疫;(三)畜禽、畜禽产品没有检疫证明;(四)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五)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六)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外引进的畜禽在国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追溯。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市畜牧兽医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总结

   市畜牧兽医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总结    市畜牧兽医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总结    为了进一步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市政府办2013年《XX市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方案》,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现就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    重大动物疫病关系到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形像及社会稳定。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本次活动,召开了局党组会,成立了“5.13”XX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领导小组,明确了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负责整个演练的组织、调度、业务指导和应急保障。应急预备队成员主要构成是我局机关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全体人员,还有本战线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急演练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处置突发事件做到了责任分工明确、处置配合协调。    二、精心组织演练    5月13日上午9点,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副指挥长下达演练开始指令,XX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正式启动。本次演练假定以XX区万发养殖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为背景来进行。应急演练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疫情报告与现场处置;第二阶段是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第三阶段是应急响应终止与善后处理。本次演练共组织了专家技术组、现场封锁组、扑杀无害化处理组、消毒组、免疫及疫情监测组、市场监管组、人间禽流感防控组等到现场进行演练。在XX区各级组织、领导的支持和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演练任务。通过演练,达到了锻炼队伍、规范程序、强化意识的预期目的。希望市县两级认真借鉴本次演练经验,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全面提升我市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抓好应急日常管理    我局在搞好应急演练的基础上,主要抓好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应急机制完善。建立了一系列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及时有效。一是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实时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的被动监视和主动监测。市县同步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准确评估疫情发生的风险,及时向上一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二是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市、县、乡镇分级负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明确了应急值守制度,由值班人员按照规定时限,逐级报告疫情。加强对疫情的掌控,对于重大动物疫情坚持周报、月报、年报制度。对于集中免疫期或突发疫情启动预案期间,坚持实行日报制度。日常工作做到了具体细致,情况有记录,准确掌握防疫和疫情动态,并做到了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以决策应急处置的因应方案。三是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市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对预警报告进行情况综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决策行动方案,发布指示和命令。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迅速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立即控制好现场,防止疫情扩散。疫情确诊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分析疫源,并向政府报告疫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发布封锁令。根据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及时落实疫区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免疫、疫情监测、疫源追踪以及应急处置经费,并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与疫情发生地应急支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储备充分。建立了应急保障信息资源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科学、高效、节约、合理的原则,统一调度应急保障资源。一是确保通讯畅通。指挥部将监测人员、指挥部人员、成员单位移动电话纳入了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要求每天24小时开机,并定期做好储备保养工作。二是应急物资储备。为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我局储备了充足的疫苗、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等。三是应急经费保障。在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责任状中,明确要求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中防控工作经XX县(市)不得少于50万元,五区和XX县不得少于30万元。 各县(市)区疫苗专项经费都已列入财政预算。充分的应急物资和经费的保障,再加上严密的应急组织体系保障,确保了我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应急宣传到位。应急工作真正要做好,我们坚持防重于治的方针,为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我局专门编印了《XX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手册》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各1200本,各县(市)区也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进行宣传,各自印发了宣传资料。分发至基层动物防疫员、养殖大户和热心关注的市民手中,提高了基层防疫队伍和人民群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

颁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医院的时间是哪一

2020年1月8日。根据查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网得知,2020年1月8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颁布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指导和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突发处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如何策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

如何策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林业、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职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决策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成立应急预备队,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专家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防控技术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储备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第五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有接受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义务。第六条 从事动物检验检疫、疫情监测、隔离、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转报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将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同时向同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派出2名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规定的疫情报告程序、时限和内容报告疫情。第八条 在疫情确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宰杀、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移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第九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对疑似疫点采取以下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一)禁止疑似疫点内的染疫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一切受污染或者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移出;禁止疑似疫点外的易感染的动物移入;  (二)对被污染的场地、动物圈舍、物品用具等进行全面严格消毒;  (三)限制人员、车辆出入,并对出入人员及车辆消毒。  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或者配合执行。第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本省认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必须报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各类媒体不得发布未经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重大动物疫情。第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疫情等级,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解决无害化处理的场地和物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对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的运送予以保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疫情通报本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对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的品种、数量应当进行清点,开具清单,核对无误后交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对因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者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严禁盗掘已作深埋处理的动物。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毗邻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拒不接受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责成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的措施有哪些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第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颁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时间是什么

2022年6月22日。通过查询国家工业园区综合执法局公布信息显示,颁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时间是2022年6月22日。颁布,意思为公布,政府机关或人民团体,将其研拟的法令规章、行政措施和所属成员的权利义务有关的诸事宜,依法公布周知。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和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实现把住关口不输入,强制免疫不漏治,发现疫情早扑灭,严格控制不扩散,确保人员不感染的目标。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下列责任制度:  (一)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措施;  (二)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在重大人畜共患动物疫情发生或者可能向人类传播时,应当预先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并及时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及时收集境内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四)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的调查、疫病的监测和防控;  (五)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运输;  (六)县以上公安部门应当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易感动物扑杀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八)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第五条 各级兽医、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并对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成效显著和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疫情应急准备第七条 省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发展变化等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第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原则、方针和目标;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职责、组成以及各成员单位的分工;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预警、报告和通报的程序、内容和方法;  (四)动物疫情的认定程序和方法、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的分级和应急处理措施;  (五)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的控制措施;  (六)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的善后工作;  (七)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的保障措施;  (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其他工作内容。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确保动物强制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工作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省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重大动物疫病名录和本省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危害程度,拟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和疫病检测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乡、村两级防疫队伍。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村级防疫员适当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颁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时间

2020年。2020年1月23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指导和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突发疫情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是不是规范性文件

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是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