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

阅读 / 问答 / 标签

反担保合同落款盖什么章 签订担保合同公司章跟合同章效力如何?

在合同上盖公章和合同章效力是一样的

反担保合同公证可以么?

1、B、C公司之间是可以签署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因为C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是存在极大的风险的,在代偿前为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可以与B公司签订公证文书以保证自己的权益。B、C之间的关系是由代偿债务发生变化的,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2、虽然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担保公司在签订此担保合同时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是自愿承担此风险的承认和表示,在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就形成了一合法有效的合同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银行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低化是可以与C公司签署强制公证的。

民间借贷中有担保人、借款人,反担保人,对于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该怎样签

1-可以在一个合同中由四方来进行签署,即为借款和担保协议。2-出借人和借款人签借款协议,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反担保人对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提供担保。3-一旦出现违约,可以由反担保人来主张权利。

甲企业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乙企业为甲企业同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贷款

问:甲企业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乙企业为甲企业同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贷款到期时,甲企业无法全额还清全部贷款,只能偿还340万元,担保公司为确保在其银行系统的信誉,在还款最后之日,在未签订任何协议合同的情况下先将差额160万元汇入甲企业,然后由甲企业归还全部贷款给银行。事后,担保公司向甲企业和乙企业要求偿还160万元贷款。请问:1)、担保公司这种行为是正常的担保还款吗?2)、甲企业与银行原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结束?提供反担保的乙企业还要承担还款义务吗?3)、若甲企业无法偿还160万元,担保公司有权利向乙企业追索还款吗?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反担保合同范本参考如下反担保合同(一)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因融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 银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期限为 月的借款提供 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元,为了确保安全,丙方应甲方要求担任甲方的反担保人,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现丙方自愿以自有的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一、 丙方提供反担保的形式丙方以自身全部资产作为乙方为甲方担保的反担保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反担保的担保范围1、乙方代甲方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款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2、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代偿资金利息及违约金(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 计算,违约金每天按担保总额的1‰计算,计算期间:乙方代偿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偿义务之日)。3、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三、本合同设定的保证权利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保证责任也消灭。如甲方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乙方已提示甲、丙双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丙双方要求对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认识一致。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丙方:代表: 代表: 代表:日期: 日期: 日期:

银行要求签订反担保合同股东可以拒签吗?

如果公司办理贷款,银行要求股东签订反担保协议,这种情况的话,是可以拒绝签字的,一旦签字,公司贷款出现问题是需要您本人承担相关责任的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主合同无效 反担保合同 也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担保合同是谁和谁签的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什么是质押反担保合同

法律主观:质押 反担保合同 范本 出质人:(简称甲方) 质权人:(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 担保协议书 》(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币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 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两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 股东会决议 。甲方用作 质押的股权 ,评估价值为币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负法律责任 。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或非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 公司的股东 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深圳市地方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深圳市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 年月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多久起算

法律分析: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反担保合同怎么写?

反担保合同本质上也是担保,草拟时注意以下几点:1、反担保合同要写清楚担保的形式是保证、抵押还是质押。2、明确反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方式,如果合同对反担保人的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要比一般担保的责任大。3、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即反担保人应当对本担保人偿还债务的期限。4、反担保的范围,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反担保人是对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范围不明确的或没有约定,推定反担保人对前述全部内容承担担保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反担保合同怎么写?

反担保合同的书写方式:首先,写明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情况。然后,写明反担保标的的基本情况、担保的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主要内容。最后,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质 押 人(甲方):反押权人(乙方):为保证《借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质押给乙方,为乙方提供借款质押反担保,该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内容为:借款总额为(大写) 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月利率__________。借款期限为 _____个月,_____ 年_____月 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止。经乙方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质押物。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一、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担保费率为月__________担保费。二、甲方自愿以本人有权处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押给乙方,为乙方提供借款质押反担保(详见质押物品清单和批准文件及所有权证明的有效证书)。1、质押担保的范围:当甲方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时,如果乙方代为甲方履行了主合同的担保义务,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和本合同第一条收取的担保费、借款担保风险基金以及代偿担保违约金、财产有偿使用费,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质押反担保期间自质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担保范围内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二年止。3、当甲方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时,如果乙方代为甲方履行了主合同的担保义务,乙方有权依法将质押物作价、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从所得从款中清偿。处置质押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违约金和本合同第一条收取的担保费、借款担保风险基金以及代偿担保违约金、财产有偿使用费,乙方为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一切费用时,乙方有权继续追索。超出部分退还给甲方。4、质押反担保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孽息。5、质押财产将办妥质押的登记手续,质押财产及权属证明交乙方保管,本合同和相关合同全部履行后,返还给甲方。6、本合同项下质押物不得列及破产财产范围。三、本合同项下质押物的评估、登记、鉴定、公证、保险、保管等费用由甲方负责。四、甲方承诺:1、按期偿还主合同借款本息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担保费用。2、接受乙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产变更活动的检查监督。3、甲方涉及影响本合同和相关合同履行重大事项、突发事件、法人和注册资金变更事宜。甲方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4、保证质押物在质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管、保养、保全质押物的责任和费用。5、保证在质押期间不转让、变卖质押物。五、乙方承诺1、妥善保管质押物及权属证明,并在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及时归还。2、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六、违约责任1、甲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归还甲方本金和利息,如果超期按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给乙方。2、乙方代为甲方履行了主合同的担保义务,乙方按代偿额,按日万分之三逐日向甲方收取财产有偿使用费。3、乙方代为甲方履行了主合同的担保义务,乙方自代偿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收取代偿担保违约金。4、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过质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5、甲方在质押期间转让、变卖质押物,造成乙方质押权不能实现而受到损失,甲方应全部赔偿。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提前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1、乙方不能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本金和利息。2、主合同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3、主合同借款人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的。八、合同效力的独立性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即使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保证借款人反担保范围内全部应付款项得以清偿后失效。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五、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六、声明条款1、甲方有权签订本合同。2、甲方对本合同已全面、准确的理解,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已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3、甲方保证没有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过质押权等情况。甲方(签字):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

甲企业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乙企业为甲企业同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贷款

问:甲企业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乙企业为甲企业同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贷款到期时,甲企业无法全额还清全部贷款,只能偿还340万元,担保公司为确保在其银行系统的信誉,在还款最后之日,在未签订任何协议合同的情况下先将差额160万元汇入甲企业,然后由甲企业归还全部贷款给银行。事后,担保公司向甲企业和乙企业要求偿还160万元贷款。请问:1)、担保公司这种行为是正常的担保还款吗?2)、甲企业与银行原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结束?提供反担保的乙企业还要承担还款义务吗?3)、若甲企业无法偿还160万元,担保公司有权利向乙企业追索还款吗?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反担保合同范本参考如下反担保合同(一)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因融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 银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期限为 月的借款提供 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元,为了确保安全,丙方应甲方要求担任甲方的反担保人,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现丙方自愿以自有的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一、 丙方提供反担保的形式丙方以自身全部资产作为乙方为甲方担保的反担保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反担保的担保范围1、乙方代甲方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款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2、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代偿资金利息及违约金(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 计算,违约金每天按担保总额的1‰计算,计算期间:乙方代偿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偿义务之日)。3、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三、本合同设定的保证权利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保证责任也消灭。如甲方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乙方已提示甲、丙双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丙双方要求对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认识一致。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丙方:代表: 代表: 代表:日期: 日期: 日期:

反担保合同是什么意思

一、反担保合同是什么意思1、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务仅限于一定期间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未限定范围,因此普通保证广泛适用于各种可以货币计量的债务、交易、承诺。2、最高额保证是对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债务担保,设定的担保对象一般是将来发生的债务,这些债务将来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债务额是多少也不确定。3、最高额保证对一定期内连续发生的债务作担保,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具有连续性,不能对不具有连续性的债务设定最高额保证。普通保证担保的债务是一项保证对应一笔特定债务,不具有连续性。4、最高额保证是限额担保,债权人只能在最高限额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不论将来实际发生时如何变动,均以最高限额为限,达不到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务余额为限;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区别是什么?

反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依法订立的,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担保的一种担保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设立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借款人拒绝签订反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

反担保合同不会生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反担保借款人未签字的,反担保合同是没有效的,反担保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才有效的。

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出 质 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通讯地址:质 权 人:负 责 人:通讯地址: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出质标的及登记1.1出质标的为 (以下称“应收账款”)1.2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1.3 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2.3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 专用账户及监管3.1 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专用账户”),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3.2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按本合同所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通知/确认函》格式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下称付款人),告知应收账款专用账户账号,并取得付款人的确认回执。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通知付款人变更收款账户。3.3质权人有权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支取、划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3.4当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务出现逾期时,质权人有权从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质押应收账款的已收回款项。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4.1 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4.4 出质人对应收账款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在应收帐款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4.5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四个月内未对其名称作任何更改,并将其名称状况告知了质权人。4.6 出质人已办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出质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同意、审批等手续。4.7债务人不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定义的“实际控制人”。第五条 出质人的义务5.1出质人承担因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审批、备案、评估、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5.2出质人须积极履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以维持应收账款的价值。5.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应收账款。5.4出质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1)质权人认为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2)出质人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3)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4)出质人与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5)有迹象表明客户的应收账款回收困难;(6)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5.5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5.6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5.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出质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出质人仅按原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6.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2出质人未按第5.4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的,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应收账款,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质权人在应收账款处分完成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所得款项将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6.3出质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第七条 保证条款7.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出质人未按第1.4条约定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出质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7.2 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7.3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7

银行会备份担保公司签定的反担保合同吗

会。根据查询华律网得知,反担保合同是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银行会备份担保公司签定的反担保合同。备份反担保合同降低了银行的风险,能促成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长期合作,反担保合同是担保人的权益保障。

反担保合同的担保对象是什么

反担保合同担保的对象实际上是是一种未来的,尚末产生的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债权。只有债务人出现违约,在约定期限届满未能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进行代偿取得追偿权。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合同是谁和谁签的

法律分析: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

一、合同基本格式 甲方 ( 抵押权 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 抵押 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传真: 二、合同中的具体内容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依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 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为 ,乙方愿意为甲方因提供担保作为保 证人 与借款人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 反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被担保的债权 1、被担保的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因甲方向借款人连续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为金额(大写) 人民币。如乙方根据本 合同履行 担保义务的,按履行的金额在最高额内作相应递减。 2、在上述被担保债权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甲方对借款人尚未收回的担保债权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额,甲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借款人提供担保。乙方在该最高额内对甲方因提供担保而与借款人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均提供 抵押担保 ,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借款人单笔授信资金的偿还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二) 期限 借款人依据委托合同向甲方履行 债务 的期限借款人根据委托合同向甲方履行债务的期限为:甲方代替借款人向银行清偿后三日内。 (三)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的详细情况即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抵押物清单由双方代表在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被担保的一系列债权范围包括: 1、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人义务代借款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2、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 违约金 、 赔偿金 、损失费用以及担保费本息等; 3实现主合同债权和本合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 律师 费、 财产保全 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五)最高额反担保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甲乙双方对抵押物约定的价值,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权利时的估价依据,不得因此对甲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六)抵押物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定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间,该抵押房地产的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的 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人办理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2、在抵押期内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物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也不得对抵押物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物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物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物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提前行驶抵押权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9、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10、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13、当借款人未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其债务义务时,无论甲方对委托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 质押 、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八)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抵押权的实现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甲方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代偿义务后未受借款人清偿的; 2、借款人未依法履行清偿到期债务的,致使委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 3、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4、乙方的合法 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 5、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6、乙方、借款人或第三人发生侵犯甲方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甲方按期足额收回债权的其他行为; 7、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甲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以上七项所列情况发生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乙方行使追偿。 (十)处置抵押物后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置抵押物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及甲方代乙方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2、甲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 、律师费、 强制执行 费); 3、委托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4、代偿资金占用费,从甲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乙方。 (十一)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与责任不因乙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乙方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乙方与其他单位签定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十二)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地址:邮编:传真: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十三)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1、双方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仲裁、裁决; 2、任何—方均可向合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十四) 公正 双方自愿向 公证处申办强制执行许可公证,乙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五)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重要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附件:年月日,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数量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及证书编号抵押物所在地抵押物原值(万元)抵押物现值(万元) 是否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及金额(万元) 备注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 最高额抵押 反担保合同 不仅保护抵押方的利益,也保护了借贷方的利益,同时也规定了双方的履行的义务,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依据,与此同时也约束了合同签订双方的行为,以达到其所进行的活动不会损坏对方的合法利益的目的。

诉讼保全中权利质押反担保合同是什么意思?

我们应该都知道 担保物权 有三种形式: 抵押 、 质押 和留置。那么大家是否知道人们说的质押 反担保 中这个反担保是什么意思呢?用最通俗的话说就是为了保证第三人权利的实现他的追偿权而设立的一种规定。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诉讼保全 中权利质押 反担保合同 是什么意思? 诉讼保全中权利质押反担保合同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权利质押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是指 债务人 或第三人向 担保人 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 债务 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 保证书 。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 债务清偿 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 债权人 ,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二、反担保的方式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 定金 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这是为什么?因为在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中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所以,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既可以是保 证人 ,也可以是抵押人,还可以是出质人。 反担保具体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供大家参考。 (一) 房产抵押 反担保 房产抵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 反担保方式 。房产抵押应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国有 土地使用权 抵押反担保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土地使用权抵押应依法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 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设备抵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抵押设备必须权属清晰,有较高价值,易变现,购进的发票等票据齐全且与设备型号相符。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设备应经海关批准后抵押给特定的 抵押权 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四)自然人保证反担保 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自然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 连带责任保证 ,用于反担保的自然人保证限于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主要为被担保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其他与被担保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人。 (五) 股权质押 反担保 股权质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以企业的股权依法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 (六)存单质押反担保 存单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存单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存单质押应在存单所在银行办理核押手续。 (七)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 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存货或仓单依法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 (八) 专利权 质押反担保 专利权质押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专利权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应依法在国家 知识产权 局办理质押登记。 (九) 商标权 质押反担保 商标权质押反担保是指借款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商标权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商标权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 (十)企业保证反担保 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和为保证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作为保证人的反担保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 (十一)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指出口企业即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出口退税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退税账户中的出口退税款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十二)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应收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应收款账户中的款项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十三)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特许经营收费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账户中的款项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其质押反担保应获得特许经营权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 (十四)林权抵押反担保 林权抵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可用于抵押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林权抵押需到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十五)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 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是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将其股东持有的部分股权以零价格转让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保证人担保责任解除后,将以零价格将股权转回被担保人原股东方。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的目的在于进入被担保人的股东会,影响其决策机制,防止被担保人出现侵害保证人权益的行为。 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我们都知道需要签合同,也是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实现。

反担保合同有效期限

法律主观:一、反担保合同保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为了保障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债务人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保证人已履行担保责任为前提。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保证合同 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二、什么是反担保合同反 担保合同 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同。 三、反担保的设立有什么作用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1、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2、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3、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在反担保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限,那么应当遵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一般为6个月。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反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法律主观: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成立的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就必须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一)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缔约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担保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四)履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手续。,一般情况下,反担保合同是需要两方进行签字的,如果在反担保合同中出现了第三方,当然也需要第三方进行签字盖章具体多少人签字盖章,还需要根据反担保合同的内容进行决定。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四)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 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法律主观:反 担保合同纠纷 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 友好协商;申请 调解委员会 调解;申请仲裁;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等等。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成立条件是: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

反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反担保合同 有以下规定:反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依法订立的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担保的担保合同。反担保适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合同怎么写

法律主观:反担保合同本质上也是担保,草拟时注意以下几点:1、反担保合同要写清楚担保的形式是保证、抵押还是质押。2、明确反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方式,如果合同对反担保人的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要比一般担保的责任大。3、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即反担保人应当对本担保人偿还债务的期限。4、反担保的范围,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反担保人是对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范围不明确的或没有约定,推定反担保人对前述全部内容承担担保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什么叫反担保合同,签了反担保合同就没有担保责任了吗?

工程担保中的反担保:法律要点与实务概况-工保网为保证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也叫求偿担保,顾名思义,即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反过来为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在工程承包中,反担保颇为常见:如我国工程担保市场的主要担保人商业银行,由于其在工程担保业务中面临诸多风险,且在掌握工程担保信息和技术知识中处于劣势等不利情况,因此往往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原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因此反担保的责任范围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范围相同:反担保可以保证担保人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可谓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顺利实现的有效措施。对于工程担保市场的每一个主体而言,了解反担保的法律和实务要点兹事体大。1工程担保反担保的法律要点根据司法解释,反担保的成立需满足4个要件: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2)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反担保书面形式示例)第一要件强调了反担保的从属性质: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没有担保合同则反担保不成立。第二要件限定了反担保的法律关系:只有同时存在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时,也就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才能产生反担保。第三要件明确了反担保的法定方式: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有别于担保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不能产生反担保),也叫做求偿保证、求偿抵押和求偿质押。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具体到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担保中常见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信用担保、抵押(质押)担保、保证金担保三种。信用担保一般是由申请企业股东或关联企业、合作伙伴等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质押)担保包括不动产和生产工具(包括建筑材料、工程设备)抵押、权利质押、附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等;保证金担保即要求申请企业按照保函金额一定比例提供保证金担保。2工程担保反担保的实务概况作为工程担保的信用风险转移机制,严格的反担保对于三大工程担保主体而言举足轻重: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少则百万、多则数亿,而所收取的担保费用平均而言却不足2%,因此以反担保作为出具担保的条件,是担保主体规避信用风险的普遍选择。商业银行:现金质押为主,信用担保为辅作为在追偿时占有相对优势的主要担保人,商业银行在应工程承包方申请向业主开具工程担保保函时,除一般保证格式的小金额保函不需要提供反担保外,其他情况往往都要求反担保。以中国银行为例,无论在投标保函还是质量/维修保函、预付款保函中,申请条件中都有“在我行有授信额度或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额担保”一项。这也是商业银行惯于采取的反担保措施:在授信的同时还要求企业提供占据保额10%-30%的保证金(现金质押),抑或是由其他企业为申请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亦即“互保”)。实践中,商业银行应注意规避建企互保可能引发的担保链危机。2012年度爆发的浙江天煜建设互保危机事件,便是担保链危机的现实案例。担保公司:实物抵押为主,现金质押为辅反担保是工程担保公司减少、分散或化解建设工程担保风险的主要措施。基于担保实力与担保风险的综合考量,除现金质押证明外,足额抵押物往往是担保公司普遍采取的反担保措施。(来源:某担保公司《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这意味着,当担保人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时,担保人可以对反担保中的抵押和质押物品进行清算拍卖。而对于被担保人因违约行为导致破产清算的,担保人对其财产在清算前享有优先追偿权。实践中,工程担保公司应注意反担保手续办理的合法合规:在开具反担保合同前,应要求被担保人出具权力凭证并移交质押物;也应在开具反担保合同后,及时到市一级公证机关办理反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公证。保险公司:信用担保为主作为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在工程担保领域优势显著: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赋予了险企相当的赔付实力;其专业的风控能力也给予了险企相当的担保风控水平。保险公司对于工程担保的反担保措施多体现为信用担保:通过审查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和履约能力,保险公司会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直接承保,或要求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另外出具信用担保。整体而言,有限的反担保设置往往集中于质量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时效长、担保风险高的险种中。如原保监会于2017年11月披露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中便出现了反担保条款。实践中,保险公司较少要求投保企业提供现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因此其投保时效相对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更高,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投保成本也显著降低。作为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手段,工程担保是由保证人暂时承担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然后保证人可通过反担保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反担保措施有助于担保关系的设立。当然,其应用会随着环境、条件、主体等因素变化而改变。发展中国特色的工程担保反担保制度,也是工程担保新时代向我们抛出的实践问题。▎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