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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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安庆翻译的法哲学原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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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没有历史 出至于《法哲学原理》的哪个章节

“中国的历史从本质上看是没有历史的,它只是君主覆灭的一再重复而已。任何进步都不可能从中产生。”出自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作为哲学家,黑格尔这里评论的“本质上没有历史”的中国历史是指中国几千年一贯制的中央集权式的封建皇朝政治制度和封建社会型态。在黑格尔看来中国的历史就是周期性的循环。

法哲学原理的目录

贺麟: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序言导论法哲学的概念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本书的划分 引言第一章 所有权第一节 取得占有第二节 物的使用第三节 所有权的转让从所有权向契约的过渡第二章 契约第三章 不法第一节 无犯意的不法第二节 诈欺第三节 强制和犯罪从法向道德的过渡 引言第一章 故意和责任第二章 意图与福利第三章 善与良心恶的道德形式 伪善 盖然轮善善的意图 信念 讽刺从道德向伦理的过渡 引言第一章 直接的伦理精神——家庭第一节 婚姻第二节 家庭财产第三节 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解体第二章 伦理精神的分化——市民社会第一节 需要的体系需要极其满足的方式劳动的方式财富第二节 司法作为法律的法法律的定在法院第三节 警察与同业公会警察同业公会第三章 伦理精神的统一——国家第一节 国家法王权行政权立法权对外主权第二节 国际法第三节 世界历史译后记

学术评价对《法哲学原理》有什么看法?

与黑格尔其他著作一样,《法哲学原理》也同样深奥晦涩,博大精深。他的法哲学是一个包括法律、道德、政治、经济等内容的庞大的体系。在黑格尔看来,整个世界是“绝对精神”发展过程中的产物,而法哲学则属于绝对精神发展的第二阶段。理解这一点,是鉴赏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唯心主义哲学体系的关键。《法哲学原理》出版后引起了十分不同的反响,也引起了人们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相互矛盾的评价。《法哲学原理》一书逃过了近视的普鲁士政府,得到了普鲁士官方的赞赏。同时它又受到同样近视的激进派的指责,尤其是该书序言中“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就是现实的”这一命题,被他们用来指责黑格尔是普鲁士君主的辩护士。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哲学原理》一书给予了正确的评价。他们认为,在该书中,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这表明了该书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突出地位。近代资产阶级的基本政治原则——自由原则在该书中得到系统阐述,对资产阶级的代议制、立宪君主制等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肯定。它关于法律具有客观性,法律应有为人知晓的实在表现形式的理论,它关于法律制定既要详明又不能过细,既要依法律程序办事又不能机械地看待法律程序这些充满辩证法的论述,特别是它关于编纂成文法典、司法上人人平等、公开审判的主张,对于封建神学法律观和专制主义法律制度都具有革命的意义。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在本书中,黑格尔认为只有思维和精神的自由,才能推动国家的进步,否则“就该认为,似乎世界上从未有过国家和国家制度,现在也没有。但是现在——这个现在是永远继续下去的——似乎应该从头开始,而伦理世界正等待着这种现在的设计,探讨和提供理由”。(p5)之后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点:“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p12)这个论点是继他评论柏拉图《理想国》之后说的,所以他又说:“每一个天真意识都像哲学一样怀着这种信念,哲学正是从这一信念出发来考察不论是精神世界或是自然世界的。”(p12)之后他又补充道:“哲学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p14)为什么哲学无法超出时代?我总结为:哲学只能依据现有时代的某一或多个事件,利用假设与虚构找出其中最积极合理的成分,而后以此为指导,营造出一种哲学超出时代的假象。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莫尔的《乌托邦》,再到康博内拉的《太阳城》。这些空想下的政府形式,根本无从实现,即使实现也只是其中一些理论作为借鉴在政治舞台上随意表演一场。因此,我们若是想要在任何一个哲学家及其著作中找到一个终极的政治形式,就都是妄想。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的这个原理不是很了解,因为没有在这方面下过功夫,也没有特别关注过这方面的一些事情。

法哲学原理的内容简介

抽象法。黑格尔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当人们有了自由,也就有了权利。法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抽象法就是人人都一般、自在的享有的权利。它有三个特点:第一,它要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并且在对待他人的时候应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即有各自的愿望、要求和利益等,但不能把这种特殊性作为自由的规定性;第三,在抽象法中,只有“禁令”,也就是要以不侵害人权为原则。黑格尔对抽象法内容的论述是从所有权开始的。在黑格尔看来,所有权就是财产权。财产是自由意志的最初体现,人只有占有财产,才能作为真正的人而存在。如果人们没有能力取得和占有财产,那么他就失去了人格的权利。因此,对财产权的拥有使得人的自由意志得以实现,而当财产权让渡的时候,就产生了契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通过订立契约而实行让渡,只有物品、财产等实物可以让渡,而人格、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等是不可以让渡的。抽象法的内容还包括不法,黑格尔把不法分为非故意的不法、欺诈、犯罪。非故意的不法是主观上承认法而做出不法行为,一般不予处罚;欺诈是把法当成一种假象,无视法的存在而做不法之事,应予以处罚;犯罪则是不承认有法,视法律不存在。前两者都肯定法的存在,而犯罪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律,是真正的不法。黑格尔认为,仅用温和手段来对抗犯罪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只有采用强制手段,即运用刑罚才能维护人们的自由。至此,黑格尔运用辩证法从抽象法过渡到了犯罪,又由犯罪过渡到了刑罚,实现了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就直接导向“道德” 环节。 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扬弃了抽象法,进入了较高的阶段。如果说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即财产来实现自身的话,道德就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即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道德行为,即只有人们出于自身的故意或目的时,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第二阶段为动机与后果,即判断一个人的道德标准在于动机与后果的统一、主观内部意志与客观外部行为的统一。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好的,但其结果是恶的行为,那么这个人就不能算是道德的。从这一点出发,黑格尔还批判了凭借动机去否定一切伟大事业和英雄的“心理史观”。第三阶段是善与良心。在这个阶段,道德所追求的目的是“善”。“善”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也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它表现为良心。良心又分为“形式的良心”和“真实的良心” 。前者反映了主观意志的特殊性,表现了人的特殊情欲和任性,不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因而这种良心会走向“恶”。只有“真实的良心”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因为它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它已经不是单纯个人主观的良心,而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已经进入了伦理领域,属于伦理范围了。由此,道德就转入了下一环节。 伦理。自由意志在借助外物和内心分别实现自己后,就进入了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来实现自己的环节,即伦理。在这一环节,伦理达到了抽象的法和道德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真实实现。只有伦理才具有现实性,法和道德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而存在。伦理对于个人、民族和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就个人而言,伦理作为客观精神是自由的实现,伦理的规定性就是个人的实体性和普遍本质,它是人的第二天性,个人之所以具有自由就在于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就民族而言,伦理是各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晶,是不成文的法,是永远正确的东西,对后代具有熏陶和教育作用;就国家而言,国家是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绝对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宇宙精神的体现,它是自觉的伦理实体,是实现了的自由。黑格尔把伦理看成是一个精神性的、活的世界,认为它的发展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伦理生活的最基本、最原始的自然共同体。在家庭中,个人实现了自我提升,创造了一个超越他自己的生命实体(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会逐渐解体,过渡到它的反面—— 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是一个特殊的个体,他们只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而不像在家庭中一样有一个超越自我的目标。在这里,伦理似乎丧失了,但实际上,它还是支配着市民社会的。最后在国家中,伦理才又充分体现了出来。国家是伦理理念的最终实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国家高于个人,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充分得到肯定,才是自由的。此外,黑格尔还论述了国家制度。他认为,实行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制度,并具体论述了君主权、行政权、立法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对外权力、国际法等其他问题,为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辩护。《法哲学原理》作为黑格尔晚年的一部著作,其中的思想包含了许多合理的、有意义的因素。一方面,这些因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从方法论来说,黑格尔在论证其法哲学思想时把辩证法运用得灵活自如,特别是运用否定之否定的方法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等问题,这对马克思有一定的启发性。从内容来说,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国家及其相关问题的论述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和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所以《法哲学原理》是一部具有丰富辩证法思想,同时又为唯物史观的产生提供直接条件的系统性论著。另一方面,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有着许多可以借鉴之处,例如他的辩证刑罚论,对法与不法、法与道德的辩证分析以及他的法治思想、司法理论、部门法理论,都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消极性的一面。首先,黑格尔是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明确提出了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观点,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主要是为普鲁士王国辩护的。他宣扬君主立宪制是最美好的政体,并宣扬德国即将实现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的联合政权,以此来支持当时德国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这正是他最保守的表现。其次,黑格尔的法哲学是立足于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的,具有虚幻性。黑格尔把法哲学当作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把国家制度等当作伦理理念,这根本是错误的。他混淆了第一性与第二性的东西,颠倒了现实与理念的关系。法哲学不是逻辑的补充,相反,逻辑学应是反映政治、法律、国家等的现实发展的东西。再次,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辩证法” 具有非辩证性。他只强调事物在变化发展过程中的量变,而否认事物变化发展中的质变,主张改良,而反对革命。他还把国家制度看作是一种中介,用它来调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而无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不可调和性,否认矛盾的对立性。所以,这两点是与辩证法的特点格格不入的。 综上所述,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具有二重性,即具有积极性与消极性。这两种特点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贯穿于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始终。所以,我们在对待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时也应采取辩证的、一分为二的态度,不能将二者截然分开,更不能以偏概全,或将二者绝对对立起来。只有采取科学的态度,我们才能正确地评价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并且抛弃其消极性,继承和发扬其积极的一面。

法哲学原理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的。该书于 1821年正式出版,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法哲学原理》从哲学的角度解析法,用辩证的思维探悉法、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奥秘,从而迈向自由的意志。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其哲学体系中的精神哲学部分。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都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同样也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古典哲学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其基本思想是概念的辩证发展。它第一次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过程,即描写为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的,并企图揭示其内在联系,从而猜测到了客观事物的辩证法,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之上的。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的吸取了其中的合理内核,抛弃了它的唯心主义体系,创立了唯物辩证法。法哲学原理法哲学是客观精神的哲学,法的理念和基础是自由。黑格尔对法哲学的探讨依然遵循从抽象到具体的顺序,先从抽象法谈起,依次介绍人格与所有权、契约权和不法与诉讼权。接着他谈到了自为的自我意识,即道德,道德的终极目的是至善,至善的动机是良心。最后他谈到了道德的客观体现,即伦理,伦理分为三个层次,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黑格尔的作品:《精神现象学》是德国哲学家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创作的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807年。全书以客观唯心主义立场,叙述了意识从自发到自觉的各个发展阶段,即“意识”、“自我意识”、“理性”、“伦理精神”、“宗教”、“绝对知识”。

法哲学原理主要有哪些内容?

《法哲学原理》内容精要: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因而,法的领域是精神的领域,是自由的领域,自由意志是法的核心和本质。作为意志自由的法,它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先后经过三个阶段,即抽象法、道德与伦理。抽象法是人人具有的意志、自由和人格,不具有外在形式,因而仅仅是抽象的。它作为自由的直接体现,它要求对物的占有和所有权。它有三个环节:对物的占有,即所有权;所有权的转移,即契约;不法和犯罪,即通过对侵害的处罚而恢复的人格权利。道德是扬弃抽象法而得来的,它是较高阶段的法,是存在于人内心的法,是主观意志的法。道德也包含三个环节: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伦理是客观抽象的法与主观的道德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体现。伦理是现实的存在,而自由法和道德则是无现实性的,它们必须通过伦理体现出来。伦理有两个特点:首先,它是具体的存在,有固定的内容;其次,它包含法律和权利,有现实的权威和力量。伦理包含三个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古典哲学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其基本思想是概念的辩证发展。它第一次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过程,即描写为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的,并企图揭示其内在联系,从而猜测到了客观事物的辩证法,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之上的。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的吸取了其中的合理内核,抛弃了它的唯心主义体系,创立了唯物辩证法。法哲学原理法哲学是客观精神的哲学,法的理念和基础是自由。黑格尔对法哲学的探讨依然遵循从抽象到具体的顺序,先从抽象法谈起,依次介绍人格与所有权、契约权和不法与诉讼权。接着他谈到了自为的自我意识,即道德,道德的终极目的是至善,至善的动机是良心。最后他谈到了道德的客观体现,即伦理,伦理分为三个层次,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黑格尔的作品:《精神现象学》是德国哲学家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创作的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807年。全书以客观唯心主义立场,叙述了意识从自发到自觉的各个发展阶段,即“意识”、“自我意识”、“理性”、“伦理精神”、“宗教”、“绝对知识”。

《法哲学原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因而,法的领域是精神的领域,是自由的领域,自由意志是法的核心和本质。作为意志自由的法,它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先后经过三个阶段,即抽象法、道德与伦理。抽象法是人人具有的意志、自由和人格,不具有外在形式,因而仅仅是抽象的。它作为自由的直接体现,它要求对物的占有和所有权。它有三个环节:对物的占有,即所有权;所有权的转移,即契约;不法和犯罪,即通过对侵害的处罚而恢复的人格权利。道德是扬弃抽象法而得来的,它是较高阶段的法,是存在于人内心的法,是主观意志的法。道德也包含三个环节: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伦理是客观抽象的法与主观的道德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体现。伦理是现实的存在,而自由法和道德则是无现实性的,它们必须通过伦理体现出来。伦理有两个特点:首先,它是具体的存在,有固定的内容;其次,它包含法律和权利,有现实的权威和力量。伦理包含三个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