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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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从何时起执行

中国现行预算管理体制是分税制、分级预算管理体制。 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主要按税种来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入,各级政府预算相对独立,负有明确的平衡责任,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差别通过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或上一级地方政府向下一级地方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中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1)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的划分。(2)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3)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在实行多极预算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在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预算管理体制。分级分税预算体制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预算管理体制,中国在1995年调整后的分级包干制已经吸收分级分税体制中的分税因素,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则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分级预算体制,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多级预算体制。 分级预算体制可归纳为以下几个要点:1、一级政权、一级预算主体,各级预算相对独立自求平衡。  分级预算体制也就是多级预算体制,即所谓的财政联邦主义,国会只审批中央预算,地方预算由地方立法机构审批。各级地方预算经常收入由本级税收,本级服务收入和中央补助组成,以上收入不满足需要时,允许发行地方债券或向银行借款,自求平衡。2、在明确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边界的前提下划分政府职责(事权)范围,在此基础上划分各级预算职责(财权)范围。  中央预算应当承担国防费、行政管理费、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经济发展为主的费用,地方应当承担文教、卫生保健和市政建设为主的费用,应当对各级政府的投资职责也有明确的分工,不应该引起错位、越位、缺位等现象的繁复出现或由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或由地方承担中央给予补助或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3、收入划分实行分税制。  在收入划分比例上中央预算居主导地位,保证中央的调控权和调控力度,在税收划分方法上,有的按税种划分,各级预算都有本级的主体税种,大宗收入的税种归中央如:所得税、消税、关税等,收入弹性小的销售税和财产税归地方如:营业税等,有的对同一税种按不同税率分配,并通过中央的基础税率限制地方税率;有的实行分成或共享制。即属于中央的税种按一定比例分给地方如增值税75%归中央、25%归地方或者属于地方的税种按一定比例分给中央、双方共享。分设国税局和地方税局,分税、分管与分征相结合。4、预算调节制度,即所谓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制度就是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基础上,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有纵向调节和横向调节两种形式。纵向调节的典型做法是补助金制度。中央从全地征收国税,同时对每个地方给以补助,实行双向调节。补助金分为无条件补助,有条件补助和专项补助。(1)无条件补助是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补助金不限?使用范围与要求即不附带任何条件。(2)有条件补助是中央政府给下级政府的附带条件的补贴拨款,补贴的性质和目标是确定的,指如何具体使用该笔资金,不得移作他用,因而不会产生地方政府在共管辖范围内节省开支的诱导。(3)专项补助是上级政府对于接受补贴的下级政府要规定这种财政补贴的使用方向。  全国的分级预算体制是适应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历史传统长期形成,就整体而言是相对稳定的,只是集权与分权关系及其相应的调节方法可以有经常的调整也就是说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局面应当灵活的调整。

分税制改革与乡镇企业式微的关系

  分税制规定,中央对地方按“两税”增量的1:0.3的比例返还。县级财政还要对乡级财政的返还部分进行一次分成,导致乡镇财政收入中的“两税”返还占“两税”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分税制也加重了乡镇企业的税负。分税制前,乡镇企业能为乡镇政府带来不少的利益,不但可以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还可以为乡镇政府安排一些从行政岗位上退下来的干部,为乡镇承担一部分工资支出,而且乡镇企业还是乡镇政府筹集地方公共事业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乡镇企业实际上成为乡镇政府可自行控制的财源。分税制实行以后,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国税纳税主要税种,这两个税种纳税的对象限制在乡镇企业内。乡镇企业既交国税又交地税,税负倍增。这加剧了1994年以来在市场竞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大背景下,乡镇企业关门倒闭的趋势。以湖北监利县红城乡为例,2000年该乡企业的个数由1994年的24家减少到8家,尽管每家企业的规模没有扩大,但税负却是1994年的4倍。乡镇企业减少的直接后果之一,是乡镇政府从乡镇企业中获得的预算外收入锐减。而乡镇财政收入任务仍然是基数加增长的模式,乡镇财源减少的因素未能及时在基数中予以考虑,使得乡镇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的难度越来越大。  2.分税制改革不完善使乡级财政举步维艰。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较多考虑了如何提高中央的财政收入,主要税种收入上划中央,从2002年开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按一定比例上划中央;地方税的有效性则考虑较少,留给地方的则是那些数额偏少、征管偏难、潜力有限的税种,导致经济不发达的县、乡两级财政收入明显下降。 如1993年,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是78%,到2001年这个比重下降到47.6%;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却无相应的变化,一直在70%左右。分税制造成的事权和财权不统一,形成“财权在上,事权在下”的局面,给基层政府带来了财政收支难以平衡的问题,使得基层政府尤其是粮食主产区的基层政府财政雪上加霜。  我国现有五级政府,多层次的政府结构必然涉及如何处理政府间的财政资源划分问题。由于现行分税制下地方政府之间的责权利划分由上级政府决定,这就使得上级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制定规则。在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责任和财政收入划分的博弈中,上级政府往往凭借自身的政治权利和优势地位随意平调下级的财政资源。1994年以来,有限的财力被中央相对集中,在此基础上,省级和市级政府又对共享收入和地方固定收入进行了分成,即对县乡财力再次进行了集中。地方政府间层层挤压现象,置县乡财政于严重的不利境地。根据2002年7月4日《人民政协报》的一则报道,1995年,也就是实施分税制改革的第二年,全国县乡财政赤字陡然增加将近20倍,由42.2亿元增加到827.7亿元。  在“收入上移”的同时,县乡财政支出责任却不断加大,即“支出下移”。如分税制实施以后,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发展义务教育方面承担的责任明显不够,省级以上财政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支出很少,该项投入主要是由县乡财政和农民负担。在我国的义务教育中,中央政府投入仅占全部投入的2%,30%由省、地、县分担,县乡投入则高达68%。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前作为县级财政主要支柱的县属国有企业效益直线下滑,县财政的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税源主体转为小型工商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收税成本加大了,税源的不确定性也增大了。而支出却刚性增长。县级财政的困窘,导致县级财政与乡级财政争饭吃的矛盾,使处于五级政府最低端的乡镇政府成为分税制后最大的利益受损者。如农业税原属于乡镇税收范围,但县级财政为保本级财力,将农业税作为本级收入,挤占了乡镇税源,造成了乡级财政基本无税可分的局面。划给乡镇财政的收入基本上只剩下农业四税中的一部分和工商税中的一些零散税收。我国省级以下的财政体制因地而异,差别很大。有些地区省以下的体制仍是过去的财政包干制,全国大部分地区省以下的体制为以前的财政包干制和现行分税制的结合形式。在大部分地区,“划分税种,分级包干”成为制定财政体制的主要原则。在这类既“分”又“包”的体制下,县级财政对乡级财政实行“财税包干、一定三年”,上级政府年年给乡镇增人,却不增加工资基数。  由于缺乏能对乡镇财政起支柱作用的主体税种,乡镇财政缺乏自己稳定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乡镇财政却要承担日益膨胀的支出,乡镇财政运行极为困难,举步维艰。而且财政收入是硬性任务,其完成情况是上级考核乡镇领导的重要指标,有的县政府甚至对乡镇下达“军令状”,如完不成财政收入任务对乡镇一把手实行“一票否决”,并加倍扣减县级对乡级财政的补助或加倍核减乡级财政的支出。为保基数、保分成、保补助,乡镇政府就不得不采取寅吃卯粮、挖税(乡镇财政用给回扣或手续费的办法,把甲地实现的税金弄到乙地来缴纳)、垫税(即乡镇用自己的钱垫付实收税额与上级所定税收任务间的差额)、空转(即乡镇财政用其他资金或纳税人假借款等方式,通过帐务资金的过路处理抵税入库而虚增财政收入)等手段来完成财政任务。财政收入是假的,但财政支出却是刚性的,来不得半点虚假,于是通过乱收费或以其他方式向农民转嫁负担以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就成了乡镇政府的必然选择。  由于现行分税制存在上述缺陷,就要在改革中对现行分税制进一步完善。今后的税制改革要在明确界定政府职能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形式规范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本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级政府的收入,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收立法权;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因财力集中以及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形成的纵向和横向财政缺口;运用专项转移支付实现中央特定政策目标;在完善相关法规和严格审批程序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原则适度举债的权力;建立规范有效的信息反馈与监管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分配与使用的合法有效。

与分税制对应的是什么税制?

你看完下面文章就清楚了: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财政管理体制是规范和处理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资金管理与支配权限的基本制度。建国以来,我国包括县乡在内的财政管理体制经历多次比较大的变革,实行过多种体制形式,大体上有五种类型。一、统收统支体制1950年初期,我国实行的是统收统支型财政管理体制。其主要特征是中央财政具有全部财政资金管理权限。地方财政作为中央的报账单位,代理中央财政组织收入,收入征缴后一律上交中央金库,地方所需支出由中央统一核报,没有中央的支付命令,地方不得动用财政资金。中央与地方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地方收入与支出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重要的财政制度也由中央统一制定后在全国执行。这种体制是一种高度集权型的财政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地方财政并不是一级真正意义上的财政主体,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经济利益,地方经济利益完全服务于中央的利益。这种高度集权型的财政管理体制对于集中全国财力平衡财政收支,稳定物价,度过建国初期的困难局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体制下地方无任何财权财力可言,完全成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和报账单位,对地方积极性的发挥极为不利,可以说这种体制是一种在特定历史时期实行的特殊类型的财政管理体制。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1953年我国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好转,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转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全国范围内一直实行到1980年。其中虽然不断地在具体形式上进行变化和调整,采取过诸如收入分成、总额分成等不同的具体方法,但其体制类型都属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类型,没有根本性变化。其主要特征是:一是主要财政政策、财政制度和财政计划由中央制定,实行统一领导,主要财政资金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二是按照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划分财政级次,实行分级管理。地方财政虽然在形式上作为一级财政主体,但由于其财政管理权限很小,并不能构成一级独立的主体。三是地方财政收入指标由中央下达,作为任务地方必须完成。地方财政支出指标包括支出总额和分项指标由中央确定,地方收支间没有直接的关系。四是主要税收的立法权、减免权及税率调整权集中在中央。五是与统收统支体制相比较,地方增加了一部分机动财力,但这部分机动财力往往很小。六是地方预算平衡基本上是以支定收,即以中央核准支出指标为基础,从地方组织的收入中给予留用。七是体制有效期基本上是“一年一定”或“几年不变”,地方无法作出长期稳定的安排。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实行的一种以集权为主的财政管理体制。与统收统支体制相比,地方财政成了一种形式上的财政主体,拥有了一定的管理权力和一定量的可支配财力即机动财力,但这种管理权力很小。因而,在这种体制下地方财政并不是一级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主体。三、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初期的基本思路是放权让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变化相适应,财政管理体制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980年我国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其后,在1985年和1988年对收支划分和包干的办法进行了几次比较大的调整,但从整体上看都属于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类型。财政通俗的说法称这种体制为“分灶吃饭”体制。其主要特点是:一是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本标准,明确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各自的收入。原则上讲,中央企业收入、关税收入等属于中央固定收入;地方企业收入、农牧业税、盐税及地方税为地方固定收入,工商税则为调剂收入。二是明确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各自的事权即支出划分。国防经费、对外援助经费、中央级的基本建设、中央行政管理费、中央文教科卫经费等由中央财政支出;地方基本建设、地方行政管理、地方文教科卫经费等由地方财政支出。三是收支划分确定后,地方财政实行包干。凡地方固定收入大于地方支出的,定额上解中央财政;凡地方固定收入小于地方支出的,由共享调剂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留给地方,如仍然不能满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则由中央专项给予补助。包干时间一般五年不变。1980年开始,除了广东、福建两省采用特区体制,京津沪三市仍然实行原总额分成的体制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特别照顾外,其余各省均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型管理体制。应当看到,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开创了由集权型财政管理体制向分权型财政管理体制过渡的先例。它将传统的全国中央一灶吃饭改为各省分灶吃饭,使地方拥有了相应的财力和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各地方的积极性。财政平衡也不再由中央承担全部责任,而由各地方在分级包干的基础上自求平衡,强化了地方财政平衡本级收支的责任。地方各项支出不再由中央通过主管部门以条为主下达各项指标,而由地方以块为主统筹安排,扩大了地方财政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权限。这种体制增强了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使权责利更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特别是调动了地方主动理财的积极性,使地方财政开始向具有独立主体地位,具有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级财政主体过渡,应当说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同时应当指出,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处在放权让利的改革初期阶段,还没有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概念,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还根深蒂固。因此这种体制不可能成为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在要求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向分权过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自身的缺陷,收支划分以行政隶属关系为标准,就是计划经济体制典型的表现。同时,包而不死,灶外有灶也是普遍的现象。在这种体制下,地方财政只能是开始向一级独立的主体过渡,而尚未真正成为一级独立的主体,还不是一种规范化的分级财政。四、分级财政体制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与此相适应,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分级财政的财政管理体制,也被简称为“分税制”改革。分级财政体制是目前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我国实行分级财政体制改革是对收支划分分级包干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在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具有历史性意义。它是一种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经验,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财政管理体制。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各级预算主体相对独立。在一级政权一级财权的原则下,财政管理体制完全实行分级,各级预算主体相对独立,自求平衡。全国立法机构只审批中央预算,各地方预算由地方立法机构自行审批。国家立法机构不再审批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二是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防、外交、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等全国性公共事务,地方政府则负责本地行政管理、公共安全、基本建设、城市维护和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等地方性公共事务。三是收入划分实行分税制。将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收入一律进入中央金库,地方收入进入地方金库,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一定标准共享。共享的方式可以按比例共享,也可以按地域共享。同时建立国税机构与地税机构,对中央税和地方税实行分征分管。四是建立规范化的预算调节制度。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相关因素设计规范化的计算公式,以全国人均GNP或人均财力和地方人均GNP或人均财力为主要参数,通过规范化计算,确定中央对地方的补助金额。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明确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了地区间的财力水平。在保证中央收入不断增长的前提下,调动了地方自主发展本地区经济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1995年以来,在稳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变化,中央采取了以下调整和完善措施:一是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主要有: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调整金融保险营业税收入划分;打破隶属关系,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二是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加大转移支付规模,逐步完善了财力性转移支付体系和专项转移支付体系。三是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1996年,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参照中央对省级分税制模式,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分税制落实到市、县级;省级财政取消下级财政原体制上解的递增,并承担调节辖区内地区间财力差异的职责。2000年,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促进县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财政部印发了《改革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要求地方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支出范围;精减机构、压缩人员,减少不合理开支;实行分级管理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收入归属;建立规范性的转移支付制度。2002年,国务院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进一步明确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省以下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进一步规范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适当增强财政困难县、乡的财力,保证各级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近年来, 全国部分省份又从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的角度出发, 重新探索回归“省管县”财政体制。通过财政体制的“扁平化”进而带动行政体制的“扁平化”,形成分税分级在省以下的实质性贯彻。同时,积极推行“乡财县管”模式,对基层内部的财政关系进行了调整。 2005 年以来中央财政连续几年安排资金对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本级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性支付给予奖励,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按照粮食商品量等因素及各自权重计算给予奖励,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简称“三奖一补”政策,力图通过这一政策逐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取得了显著成绩。

如何完善我国分税制

如何完善我国分税制?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我国现行税制是一个由多种税组成的复税制体系,这个复税制体系可以使我国税收多环节、多层次发挥作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更好地发挥了中央财政的再分配功能,实现了中央与地方、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双赢”。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应按照“财力和事权相一致”的方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体制。   一、现行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不够合理。我国现行法律对政府间支出责任只作了原则性划分,还不够清晰,也不够合理。一是一些应当完全由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地方也承担了一部分,如气象及地震等管理职能;二是完全属于地方的支出责任,中央也承担了一部分,如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基础教育等;三是部分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职责划分不够合理,执行中经常发生交叉、错位。如我国养老保险由地方政府管理,而实际执行中中央政府又承担了大部分支出责任;四是各省、市、县、乡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更为模糊,地区之间差别较大。政府间支出责任不清、风险不明,为财政可持续发展留下了隐患。   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尽合理,基层政府分享的收入与支出责任不对称。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合理的首要问题是收入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不相匹配,基层政府收入来源有限,不利于基层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难以满足其正常的公共支出需要。其次是政府间收入划分覆盖面窄,相当数量的政府财政性收入游离于体制之外,既不利于政府间支出责任与收入的匹配,也不利于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此外,我国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占主体,流转税具有税基流动性强、地区之间分布不均等特点,也为我国政府间收入划分增加了难度。   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不够合理,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目前财力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体系。但是,由于大部分转移支付项目都是出于配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而设立的,随着各项新政策的出台,转移支付项目逐年增多,由此带来财力转移支付专项化、专项转移支付财力化的倾向。同时,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力度不够,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评估有限。   转移支付还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计算公式测算办法。转移支付形式繁多,管理分散。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转移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省以下横向财力不平衡问题,省以下纵向财力分布也不尽合理。省级政府没有在调节省以下政府财力不平衡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分税制的对策   (一)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   当前我国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事权,核心问题应该是投资权划分问题。政府应逐步从个人、企业或社会完全有能力承担并对整个经济发展不至于产生难以控制的冲击的经济建设领域和事业中退出来。同时,改变按投资规模大小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投资管理权限的做法,除了特别重要的项目和中央负责的项目由中央投资外,绝大部分项目应按受益范围由所在地方政府承担投资。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界定,都是根据各级政府对有关事务的驾驭能力和适应程度进行的。一般而言,中央政府除负责国防、外交、公安国际国内政治事务外,在经济方面则实施宏观管理,进行收入再分配及需要中央统筹安排的各项社会事业。因此,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际、外交、公安及中央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负责承担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实施宏观调控及重点工程设施建设方面的支出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地方政府则主要担负地方行政管理、城市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地区经济发展及本地文教事业等方面的事务。因此,地方财政主要承担与上述事务有关的所需费用。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主要是宏观调控和协调全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政府主要是完成中央政府下达的宏观调控任务,协调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根据适当集中、合理分权的原则,适当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同时,在合理划分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权。将与维护国家权益相关和有利于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划为中央固定收入,将与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关系密切的,适宜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固定收入。在财政支出方面,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支出项目,属中央事权范围内的由中央财政支出,属地方事权范围内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缩减预算级次,简化财政层级   导致基层财政困难的一个原因在于财政层级过多,从而加重财政负担。我国现有财政分级为“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而国际经验表明,较普遍的财政分税分级制度安排是不超过三级的。   当前我国加快推进包括“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在内的财政体制改革,正是体现了政府简化财政层级的意图。   “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是我国加快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和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加快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旨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解决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所面临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包括备受争议的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力划分问题、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省以下体制以及加大对基层的公共服务领域投入等。   (三)合理划分税权,使地方拥有稳定的财源   由于各财政层级间“事权重心下移、财权重心上移”,我国基层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困难问题进一步凸显。   在划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的同时,还要赋予其相应的收入。地方税,应当具有收入稳定、不扭曲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特点。   财产税因为征收对象不具有流动性、征税对资源配置影响小而成为地方税收的首选。   在财产税方面,我国已分别对持有存款、股票的收益征税,但还没有对居民持有房产进行征税。有必要对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进行调整,拓宽税基、调整结构,强化征管,切实发挥其引导消费、保护资源、缩小收入差距、为政府筹集收入的功能。   遗产税和赠与税,有助于调节财产禀赋,为居民创造均等的发展机会,同时能够引导富裕阶层进行社会捐助。应创造条件,早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落实好《营业税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款的地点。一般是纳税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土地和不动产的所在地。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制定科学的费用标准的基础上,以确保政权正常运转、履行公共福利承诺、提供最低标准的公共服务为重点,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减少项目类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和数量,逐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推动落后地区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   1.转移支付目标   一是通过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保障各级政权具有正常的施政所需的财力,二是使全国各地居民基本享有水平接近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和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机制作用不到时或无法作用的领域,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实施调节,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2.转移支付的模式和手段   国际转移支付模式有两种,一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二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依据我国当前和将来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状况,我认为我国不宜推行横向转移模式,而单一的纵向转移模式操作简便易行。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采用了这种模式,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采用这种模式处理政府间分配关系,已有丰富经验,因此,应通过法律化、民主化的制度设计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逐步健全我国的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   合理运用转移支付手段   根据转移支付手段的不同功能和我国转移支付的目标,我国可以设置一般性补助即税收返还、专项拨款补助、特殊因素补助。   3.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   逐步规范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大力加强财政法规建设,全面实施预算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划分标准,确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保证中央政府掌握大量的激励资金。   5.转移支付的管理   鉴于我国目前转移支付资金有限,财政部是专职主管政府资金分配的部门,运转高效,我国转移支付管理机构设置,目前应采用财政部内设机构的形式。并且转移支付方案确立后,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总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分税制,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还需要根据新形势不断的进行探索和完善。

分税制和乡财县管冲突吗

冲突。分税制和乡财县管都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它们的实施都是为了优化财政体制、完善财政管理、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财政体制改革涉及的利益关系较为复杂,因此会存在一些冲突。

请详细描述分税制改革内容(论述题)

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一是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根据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 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二是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根据事权与财权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税务机构征收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务机构征收地方税。三是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在重新划分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 收入的基础上,相应地调整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数量和形式,除保留原体制下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定额补助、专项补助和地方上解外,根据中央财政固定收入范围扩大、数量增加的新情况,着重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制度。具体办法是,中央税收上缴完成后,通过中央财政支出,将一部分收入返还给地方使用。四是预算编制与资金调度。实行分税制后,中央和地方都要按照新口径编报预算。同时将中央税收返还数和地方的原上解数抵扣,按抵顶后的净额占当年预计中央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入数的比重,核定一个“资金调度比例”,由金库按此比例划拨消费税和中央分享增值税给地方。

分税制改革是谁提出的

法律分析: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确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级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既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为此,中央要从今后财政收入的增量中适当多得一些,以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同时,促使地方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

94年分税制改革的内容及其意义

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内容分税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加强中央政府对税收来源的控制,提高"两个比重",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地方政府征税的积极性,解决中央和地方之间长期存在的利益矛盾;通过调节地区间分配格局,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均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实现横向财政公平是政府的重要施政目标.为此,将税种划分为中央固定税,地方固定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通过分税稳定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关系.此外,还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中央财政支出主要包括: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等,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支出,以及应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地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分税制改革的意义

分税制的精髓在于运用商品经济的原则处理中央与地方收支权限的划分,把中央与地方的预算严格分开,实行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一级财政、一级事权、一级预算”的财政管理体制。为了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体现利益分配原则,各国政府都看到了分税制的好处。这是因为分税制可以为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提供方便而有利的前提条件和伸缩灵活的活动场所。其一,分税制是中央实施宏观管理政策的财力保证。建立两个税收管理体系,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从而奠定了财力分配的基本格局。中央税收占主导地位,国家容易集中财力,解决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稳定全局。中央对地方实行不同形式的补助金制度,既可以掌握地方政府的支出范围和财力配置方向的主动权,保证中央经济调控政策的贯彻,又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办一些实事。其二,分税制可以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的独特作用。中央可以运用属于自身的税种、税收进行全面性调节,地方也可以运用属于自身的税种、税收进行局部调节。这样的多层次的税收调节,更便于掌握调节的力度和幅度,实现预期调控目标。 在现代社会,美国经济学家和日本财政专家,用商品交换原则作为分税制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财政经费分担的利益分配原则。美国专家认为,财政支出的受益范围如果是全国性的(如国防),需由中央政府出面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带有地方受益的劳务供给(如路灯、治安),则应由地方政府提供。但是,受益并不完全是在任一空间内分配的,因为由某一特定辖区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受益会外溢到另一个辖区去(如教育),即其他辖区不提供财政支出即可受益,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一个提供补助金的中央体制,以使这类外在性内在化”。在日本,中央政府独立进行的事业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公共团体及其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负担;对中央和地方都有利害关系的特定业务经费,中央和地方各承担一部分,比例大小根据国家的财政管理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经济发展状况及实际财源大小等具体情况来确定。但不管各国的作法有多么不同,但谁受益谁提供经费、谁收税谁办事、谁办事谁收税的做法,即“取之于纳税人,用之于纳税人”,各级政府在征税之后必须给辖区居民以回报,纳税人则在支付政府经费的同时也得到了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和个人社会保障福利以及监督政府工作的权力的做法,已成为一种国际共识。由此可见,税收对个别纳税人而言是无偿的,但对受益区域的纳税人整体而言,则是有偿的。因此,受益原则可以说是交换原则在分配领域的转化形式。正是这种由交换原则转化来的受益原则,决定了实施分税制的经济基础和理论前提。即使有些时候不一定完全符合这一原则,但受益原则为分税制的理论渊源和设计原则这一点仍然是存在的。 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对财税管理体制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经济和市场竞争是其主要特征,这类特征的区域性及趋利性,要求政府能够自主理财,建立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管理体系。其理由是:自主经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客观上要求各级政府都必须承担两项基本职能:一是服务于市场,即为市场经济创造安定的政治环境,实行稳定的经济政策,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较健全的服务体系;二是调控市场,即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地对市场活动进行调控,保证社会经济有序而均衡地发展。这种调节和服务,应该是多元化的、多层次的、全面的。国有国情、省有省情,区域之间有差异,财政和税收政策、措施不能“一刀切”,中央政府不可能对各地具体情况做出符合各地具体情况的详尽的规定,不可能包揽一切事务,因此,只能采用分税制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全国性的社会再生产活动及统一市场由中央负责建设、管理和调节,区域性的社会再生产活动及局部市场由地方负责建设、管理和调节。各级政府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根据事权确定财权、划分收支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相应的各自独立运用的税收制度。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收入援助,主要包括扶持性财力援助、一般性财力援助和开发性财力援助。中央政府如果不能集中较多的财力,就无力进行这些收入性援助。包括:提供扶持性财力援助:在下级政府无法成功地执行稳定的经济政策时,中央政府能够担负起稳定经济、社会的政治责任,对下级政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援。提供一般性财力援助: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通过分税制管理体制在不同辖区之间通过提供一般性财力援助,实行财力再分配,实行从低需求高能力辖区到低能力高需求地区的财力转移,能够促使提供地方性公共劳务的条件趋向均等化。提供开发性财力援助:由于经济发展的波浪式突进,中央政府通过提供开发性财力,在某个地区特定时期需要通过开发性的重大举措实施经济阶段性发展、上一个台阶时,对其预期目标给予财力援助。 采取分税制管理体制,中央政府通过财力援助,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行政作为本身,就是对地方政府财力分配方向的调控作为。与此同时,中央政府还要监督地方政府的财力分配方向,控制地方的投资和消费规模,在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基础上,把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联结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有利于实现整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产品政策。(四)实行分税制,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实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无论是凯恩斯学派还是供应学派,无论是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还是自由市场经济,无论是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都很重视运用货币政策和财税政策进行宏观管理,调节总供给与总需要的平衡。为了保证税收调控的效率,首要的是实行分税制来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将该应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事宜交给地方政府实施调控,保证中央政府从全国“一盘棋”角度出发的宏观税收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分税制实施后,为中央政府做好全国性宏观调控腾出了可用资金、时间、精力,便于中央政府做好宏观调控工作,发挥中央政府对全国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历史上的分税制改革及其经验和教训

古代税收集中于分权与集权,确保中央的集权,地方也有相对安定 教训是:1 税收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 税收应注意处理好中央财权与地方财权的分配 3 一些对国家稳定构成影响的部门,税收必须国有(如,盐铁)----或许你觉得这个答案有拍马屁的嫌疑,但用于考试绝对没错

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如果是简答的话就上面那句就可以,要深入的话就加上下面的: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简述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2)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3)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返还数额的确定。(4)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分税制改革的实质

分税制的实质主要表现为: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其中,税权是政府管理涉税事宜的所有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税法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其中,执法权主要包括税收组织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支配权)。分税制就是要将这些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所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对不同税种的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分配,以求实现事权同财权的统一。一般来说,完善的分税制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地决定所辖的税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决定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事宜;划归地方政府征管的地方税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立法、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 在各国税收实践中,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基本上可划分为彻底分税制与不彻底分税制两种形式。彻底分税制(亦称“完全分税制”)是指:彻底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不设置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采取这种分税制的,大多是联邦制国家,如美国等。它具有如下特点:政府首脑由民众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政府事权明晰,民众意愿对政府行为有较大的影响,税权和事权对应密切,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清楚,中央与地方税务机构分设。一般来说,实行这种制度需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为支撑。如果民众没有对立法、执法的有效建设和监督权力,实行彻底分税制只会带来官本位下的腐化和短期行为,使地方经济受到损害。因此,在法制建设不太完善的国家和时期,设想实行彻底分税制,是行不通的。不彻底分税制(亦称“不完全分税制”)是指:税收管理权限交叉,设置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它既具有固定性的特点又具有灵活性的特征。采用这种分税制的,大多是管理权限比较集中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 为集权为主的、分权为主的、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的类型。世界上实行的分税制主要有3种类型:其一,集权为主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英国、法国、瑞典为代表。它们的共同特点是:(1)政治集权、经济干预。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法国也是一个具有200年历史传统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瑞典也不例外;这类国家在经济管理上的共同点就是推行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2)税权集中。国家干预经济政策决定了税收管理体制的高度集中,如英国、法国、瑞典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税收立法权归议会,税收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地方政府负责执行。(3)中央税收为主体。这些国家的中央税收占绝对优势,如在英国,以所得税、公司税为主要税种的中央税收占税收总额的75%以上,以财产税为主要税种的地方税收仅占税收总额的25%以下,而且近些年来地方税收入比重仍在下降,最低时竟下降到不足1%。在法国,以增值税、所得税为主要税种的中央税收占税收总额的85%左右,而以财产税为主要税种的地方税收仅占税收总额的15%以下。由于地方政府的税种小、收入少,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很大。例如,法国在一般年份,中央补助占地方预算收入的50%以上。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虽然有利于集中财力实现预期经济目标,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但却较严重地压抑了地方政府组织收入和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在近几年的税制改革中也大多采用了这种模式。其二,分权为主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德国、原南斯拉夫为代表,其特点是:(1)三级政府,三级预算,相对独立。中央(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各有一定税权、分税分管。税法由联邦议会统一立法,具体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但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机动权,如规定起征点、加成减税、开征某些捐税等。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税务机构只有工作关系,没有统属领导责任。(2)共享税是主体,税种分为各级政府的固定税和共享税两大类。作为共享税的是几个大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共享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总额的70%。固定税都是一些小税种。联邦政府的固定税种主要是关税,州政府的固定税种主要是财产税,地方政府的固定税种主要是土地税等。各级政府的固定税加上分得的共享税,占全部税收总额的比例分别是:联邦48%,州34%,地方13.6%,欧共体抽3%。在这些国家,虽然联邦政府规定,经济发达的州要支援经济条件较差的州,以求平衡,经过支援和协调仍感财源不足的,联邦可从增值税分成比例中拿出1.5%给予补助,但主要还是要求严格贯彻“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自求平衡的原则。这种分成分税制能较充分地发挥各级政府理财办事和推动市场自由竞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宏观管理。其三,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美国、日本为代表。此类国家在沿袭各自历史传统和信奉的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大致相同的分税制特点。主要包括:(1)有比较完善的中央和地方两个税收管理体系。美国建立了联邦、州、地方三级税收管理体系。联邦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为主,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60%左右;州以销售税等为主,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25%;地方以财产税等为主,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15%左右。日本建立了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税收管理体系。中央税有所得税、法人税等26种,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63%;都道府县税有居民税、事业税等15种,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16%;市町村税有居民税、固定资产税等17种,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21%。这种税收体系,既能使中央有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又保证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自主权。(2)有比较灵活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调控措施。美、日两国地方政府虽然都有自己的税收来源,但由于社会公益事业等支出庞大,仍然入不敷出,需要中央政府给予补贴。对此,美国是通过转移支付进行弥补的。美国的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补助和非专项补助,与此相应,地方得到的补助金包括联邦补助金和州补助金,一般来说,联邦和州补助金占地方预算收入的76.5%。日本实行的是包括下拨税、让与税和国库支出金的分税制。从性质上看,下拨税类似非专项补助,让与税类似专项补助,国库支出金则类似委托支付。一般情况下,通过接受补助,地方政府的收入反而占税收总额的60%以上。综合上述,两国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和地方三级财政联结成了一个共同的利益整体,补助金制度是中央政府监督和调控地方政府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3)有比较健全的税收管理体系。美国三级财政体制中、联邦、州、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征税制度。联邦税法由国会制定和修改,州和地方政府也都有独立的课税权。三级政府三套税务机构,各司其职,互不干预,没有领导关系,只有业务联系。日本也实行三级征管制度,税收立法权归国会,地方税收,原则上只限“地方税法”中所列的法定税种,但经过自治区大臣批准,地方政府也可以新设法定以外的普通税。在机构上设有国税厅、国税局和税务署,三级税收分别征管,但上下有监督和指挥的关系。可见,美、日两国因国情的差异,分税制也各具特色。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也多采取这种模式。其四、我国的分税制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内容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特点我国分税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地方税。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开征、停征、减征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致于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因为地方税一般均属于对财产(不动产)、对行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面性商品流通的经济交易课征,所以,即使各地执行不一致,也不影响全局。第三,税款收入归地方。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过多地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在保证中央财政需要的同时,给地方一定规模的财力及适当的支配权,方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实行分税制,建立中央与地方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给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加强文化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就成为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分税制还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地区差距很大;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尚不够健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虽已初步划分,但尚不够规范,各级事权事责还有待明确;税收制度也不够完善,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试图实行彻底分税制是不现实的。所以,分税制的改革仍应以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共存的不彻底型分税制为主,以便不会脱离现行模式过远。

如何看待我国的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可以更好地加强税收管理,调动地方积极性。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分税制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目前我国实行的分税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它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符合国际惯例。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国际惯例,要求按照税种实现分权、分税、分管。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地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是属于不完全的分税制,从1994年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后,才把工商各税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分设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我国实行分税制的目的是实现政府间分配关系的规范化、公正化、公开化,对由经济发展不平衡所造成的地区间行政能力进行必要调节,使各地方政府的基本行政能力大体均衡,主要是在现行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制度,规范责权利,清除旧体制遗留下的弊端,把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并按照客观、科学、规范的要求,破除原有不合理的利益格局,使之真正达到彻底分税制的要求。具体说主要是:(1)事权、财政的界定明确、合理,符合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权力、义务对等的原则;(2)中央财力的主导地位的确立和巩固,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3)进一步完善税制,建全和强化中央和地方税收征管体系,各级主体税源的形成与发展,适应财政管理的需要;(4)预算硬约束机制的建立,符合各级自主理财的要求。 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目前,已为西方国广泛采用。我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 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研究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从现状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的。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在新的形势下,我国一定要按照“财力和事权相一致”的方向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体制,财力和财权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带来的影响却是深远的,财权只是中央的行政形式划分,没有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而财力考虑到了我国二元经济的发展状况,正视了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差异。因此,在分税制改革进程中,要正确处理财权、财力和事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中央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给予地方必要税种立法权、税率变动权限等,在中央给予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的同时,可以考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给予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横向转移支付,以真正达到“财力和事权的一致”。 好处: (一)实行分税制,能够充分发挥利益分配原则的效率 (二)实行分税制,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对财税管理体制的要求 (三)实行分税制,能够充分体现财政制衡原则 (四)实行分税制,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实施 弊端:1、事权和支出范围越位。目前实施的分税制没有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各级政府事权维持不甚明确的格局,存在越位与错位的现象,事权的错位与越位导致财政支出范围的错位与越位。 2、部分财政收入划分不合理。税收收入没有严格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并依此确定应属何级财政收入,存在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 所得税的不规范做法。一些应为中央税的税种,如所得税被定为地方税。地方各级政府间按税种划分收入未落实。 3、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目前,地方税种除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县、乡级财政无稳定的税收来源,收入不稳定。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对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过小。 4、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间较少实行按事权划分财政收支的分权式财政管理体制。县级财政没有独立的税种收入,财政收入无保障。 5、转移支付不规范。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政府间财政资金分配因保留包干制下的上解、补助办法,基本格局未变;采用基数法实行税收返还不合理;中央对地方专项补助发放的条件、程序、使用管理无法可依;地方政府之间如何转移支付不明确。

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 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 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 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及其完善的主要思路

这个要全说出来可以写个论文了,这样,你看下这个资料吧,也是百度的。http://baike.baidu.com/view/141655.htm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http://www.chinavalue.net/showarticle.aspx?id=6216&categoryID=8

1994年中国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就是将税务分摊下去,不要集中在一项上面。

我国于哪一年实行分税制改革

法律主观:分税制改革是在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是国家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该改革要求按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效处理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法律客观:《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中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1、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事权模糊不清,财政与事权不相匹配。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都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财权与事权不统一的矛盾依然突出。一方面,“中央出政策,地方出资金”。有些应由中央承担的事务,让地方承担了支出责任。另一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安排专项资金上存有不合理的交叉扯皮现象。再一方面,分税制财政体制横向调节力度不够,拉大了地区间的贫富差距。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出发点之一是承认既得利益,在调节地区间的差距上没有采取直接有效的措施,只是希望中央通过在财政收入增量分配中多得财力,同时实行转移支付制度来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然而,新出台的一些政策措施还不自觉地拉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如分税制财政体制在新增收入的分配上实行“一刀切”的上缴和留成办法,忽视了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差别。客观上使得一些高比例留成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虽大幅度增长,但可用财力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却在逐年下降。而原来一些低比例分成的经济发达地区得到了更多的财政利益。这种逆向分配的格局,进一步加剧了地区间的贫富差距。  2、财政收入预算级次的划分不够规范,国地税收征管不协调,地方税收体系越来越弱化,地方财政收入的空间受到严重挤压。表现在:  一是没有完全遵循分税的原则。比如铁道、民航等部门的所有税种均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不符合分税的原则。  二是税收返还的办法既不合理,也不规范。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数逐年递增的。没有按“两税”实际增量的绝对额返还,存在重复打折的现象。  三是征收不协调。实行分税制以后,税收征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由于财政收入级次划分的不规范,同一税种(如企业所得税)有的同时需要国地税两套机构双重征管,直接导致中央与地方税收征管的“越位”和“缺位”,既不利于提高税收效率,也加大了税收成本。  四是存有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地方。目前,在我国财政收入的构成中,中央税收和共享税占全部财政收入的70%左右,而地方税收的比重很小,尤其是近几年呈相对下降的趋势。  3、税收立法滞后,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税权,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现行税制中,只有少数的税收法规是由立法机构正式立法的,多数是以暂行条例等形式出现的。税收调节社会经济的功能明显滞后;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地方税的征管缺乏规范性;行政性收费、各种基金名目繁多,“费改税”进展缓慢。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税权仅限于在地方税征收管理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收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力。这与分税制的要求相比差距较大,与中央赋予地方政府的权责不相称,这不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管理税收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规范完善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  4、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还不规范。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税收返还,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实行的政府财政统计口径,也是一种转移支付形式。但是,这种办法是在原体制基数法上演变过来的,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的格局基本没有触动。同样,目前实行的体制补助和上解更是从原来体制延用过来的。这些返还和补助,由中央财政列支拨出返给地方,中央不规定用途,由地方自主安排使用,从性质上讲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但由于其决定因素不是地方标准收入和支出的差额,而是新旧体制衔接过程的既得利益补偿,因此,对均衡地方财力、解决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差异的作用并不明显。1995年后虽然采用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对困难地区增加一些补助,但由于中央财政困难,这部分相对规范的转移支付数量有限,均衡作用不大。  二是中央对地方专项补助(拨款)分配和使用与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不相适应。相当部分专款用于地方事权范围和支出,体现中央事权和宏观调控的作用不够。分配的办法也有待进一步规范。三是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某些补助地方的资金,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农业开发投资等,还没有统一纳入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范畴,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运用存在脱节现象。

我国当前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提和基础是

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运行七年来的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必须看到,为减少出台的阻力,这次推出的分税制改革,采取了一种比较温和的渐进方式,这就决定了这次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性和过渡性。因此,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深入分析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重大任务。 一、我国分税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分税制的现状 根据1994年分税制改革方案,我国现行分税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维持原来分配格局基本不变,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执行,原体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实施。 经过七年的实践证明,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整体性和结构性改革,这项改革是基本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目的,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一是统一了税法,公平了税负。实行内外统一的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营业税为辅的流转税制,减少了重复征税;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了个人所得税,基本实现了各类内资企业平等纳税,实现了中外公民统一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规范和取消了部分减免税,进一步公平了税负,促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竞争。二是简化了税制。全部税种从37个减少到25个,税制要素的设计更为科学合理。三是进一步理顺了分配关系。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的设立以及新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取消了原来的包干体制和承包制。理顺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四是强化了中央的调控能力。通过适当集中税权和税收收入,调整税收政策,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强化了中央宏观调控的作用。五是保证了税收收入的连续增长,全国平均每年税收增长额都在1000亿元以上。六是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了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从而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保持了社会稳定。七是加快了我国税制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的步伐。新税制既借鉴了国外税制的有益经验,又保持了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对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二)当前我国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世界各国分税制的实践来看,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其基本内容可概括为:“税种分开,税权分立,机构分设,转移支付”。与此相比,我国的分税制有一定差距,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1. 中央税制与地方税制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行分税制虽然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但在税种划分时,考虑税源大小较多,考虑税种性质及调控需要不足。主要表现在: (1)中央税税种单一,不成体系,影响了中央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1994年分税制方案中,中央税税种只有消费税和关税,后来增加了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这些税种的调节对象的特定性又决定了其作用范围的狭小。这与中央税收在税收调控中的主导地位不相称。 (2)共享税规模过大、税种偏多。现行分税制方案中,正式列入共享税的有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也是一种事实上的共享税。从税收规模上看,仅增值税收入就占整个国家税收收入的40%以上。规模过大、税种偏多的共享税,影响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责上的清晰规范划分,其分享效果接近财政分成体制,与分税制目标相悖。 ( 3)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 (4)地方税税制结构不完善。其一,缺乏有效的主体税种。在现行地方税体系中,虽规定有14个税种,但结构松散,缺乏税源充沛、税额较大的当家税种。其二,地方税税种改革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994年税制改革对地方税税种的改革触动不大。有的税种是五十年代出台的(如农业税等);有的税种内外两套,如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还有一些应该开征的地方税种尚未开征,如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2. 税权过于集中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不仅中央税、共享税,而且绝大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限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只能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征税办法、补充规定和说明。这种高度集中的税权划分模式,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分税制的要求。 3. 国税、地税系统的设立及其运行中的问题 国税、地税机构组建运行七年来的情况表明,分别设立两套税务机构,对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税收征管,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保证分税制的顺利实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一是机构重复设置,导致人员、经费猛增,加大了征税成本。二是同一税源两家管理,不利于理清征纳关系,也给企业带来不便。三是国税、地税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有差别,影响工作积极性。四是地税工作某种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政府,税收计划层层加码,执行税收政策受到干扰。五是在各级政府组织的“行评”等方面,国税、地税为了争名次、争荣誉,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产生了不良影响。 4. 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 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有以下缺陷:一是目前的转移支付方式还受到原有的包干体制的影响,中央对地方上划的税收按基期年如数返还,“基数法”把财政包干体制下形成的财力不均带入新的分税制体制中,使地区之间财力不平衡问题将长期存在并难以解决。二是目前的转移支付还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计算公式测算办法。三是转移支付形式繁多,管理分散。我国转移支付种类较多,补助对象涉及各行各业。掌握和分配这种补助拨款的单位有财政部的专业司局,也有国务院部委。这些补助拨款的来源既有预算拨款,也有预算外资金。四是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五是转移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二、完善我国分税制的对策 (一)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 目前我国政府事权,大部分是比较明确的,不够明确的主要是经济权限,这与政府与企业之间分工不明确密切相关。许多该由政府办的事由企业承担,该由企业办的事又由政府包揽。当前我国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事权,核心问题应该是投资权划分问题。各投资主体在投资权上的分工应该是,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对国民经济全局有较大影响的大型企业、能源、交通建设,微利或无利的基础设施,新兴产业和风险投资。省级政府主要承担对本地区经济全局有较大影响的上述有关投资。把那些关系局部利益或直接为居民服务的项目,如地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等,纳入县市镇的事权范围。政府应逐步从个人、企业或社会完全有能力承担并对整个经济发展不至于产生难以控制的冲击的经济建设领域和事业中退出来。同时,改变按投资规模大小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投资管理权限的做法,除了特别重要的项目和中央负责的项目由中央投资外,绝大部分项目应按受益范围由所在地方政府承担投资。 (二)优化税种配置,健全中央税制和地方税制体系 1. 优化税制结构 (1)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主要包括将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所得税归属的做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应纳税额的计算,统一税收优惠和统一征收管理等,使内外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将现行的内外资企业两套的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使用税;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合并为农牧税;将契税作为印花税的一个税目而征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到资源税里等。通过合并重复交叉设置和相近的税种,达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优化结构的目的。 (2)停征部分老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筵席税等,或者取消,或者合并,或者下放权力逐步废除。 (3)适时开征新的税种。如社会保障税、财产税和遗产赠与税、环境保护税、燃油税等。 2. 完善税种 (1)完善增值税。一是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到消费型增值税。二是扩大增值税范围,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三是调整税率。由于增值税转型而影响财政收入的解决办法可以通过提高增值税税率,由17%提高到20%的办法,或提高其他税种税率的办法弥补。鉴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略高的实际,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适当调低,或将工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分别由6%和4%降为4%和3%,或将适用17%税率货物的征收率定为4%,将适用13%税率货物的征收率定为3%。 (2)调整消费税。①逐步停征部分消费税税目,如黄酒、啤酒、普通型的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酒精、柴油、汽车轮胎等。②对部分行业增征消费税,如高档娱乐业和特殊服务业(歌舞厅、卡拉OK厅、网吧、茶社、高尔夫球、台球社、洗浴中心等),以便起到增收抑制超前消费的作用。 (3)稳定营业税。为了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可对某些行业(如餐饮娱乐业)进行简化税目、调整税率的税收调节,以保持营业税的稳定增长。 (4)深化所得税改革。一是将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或法人)所得税。二是改变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的做法,可采取税率分享的方式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三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改分类征收制为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简化和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五至六级的超额累进税率,降低税率,取消加成征收和减征的税率,使个人所得税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一致。 (5)提高出口退税率。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临近,为了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应尽快合理调整出口退税率,实行征多少退多少,最终实现出口货物零税率。 (6)扩大资源税。在现有税目基础上扩大到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水源、滩涂、海洋、地热等资源,并对不能再生和不可代替的资源课以重税,以保护现有资源。 (7)调整关税。由于我国关税减免过多过滥,使我国的实际关税税率大大低于名义关税税率。1992年我国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算术平均法,下同)为43.2%,而实际税负为4.8%;1994年进口关税税率为36%,实际税负为3%左右;1997年进口关税税率为17%,实际税负不足3%,由此可以看出,关税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存在很大的差距。在为加入WTO而降低关税名义税的同时,取消各种不适当的减免政策,扩大关税税基,解决“高税率、低税负、多优惠、窄税基、低收入”的不合理现象。使关税税负名实相符。 3. 调整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结构 一是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中央划归地方,使其成为地方税种。 二是将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所得税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一定比例分别入库。 三是将资源税由共享税改为中央税,保证中央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能力,有效地保护国有资源。 四是将地税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国税局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合并,作为共享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4. 规范地方税费,推进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应以交通和车辆收费改革为突破口,在清理整顿和取消不合理收费的同时,将合理的收费规范为法定税收和规费。一是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即合理确定农民的税赋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分配方式,将缴税与收费以法规的形式规范下来;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使农民的税赋水平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二是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对现有的所立收费、集资、摊派项目实行全面清理和整顿,该保留的保留,该取消的取消,该合并的合并,该改税的改税。三是完善农业税有关政策。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这是确定农民负担水平最重要的三个变量。 四是费改税。取消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将某些必须收的而且具有固定性和财政职能的费改为税,如取消交通部门的养路费,开征燃油税;取消一切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开征社会保障税;将超标排污及污水处理等环保收费项目改征环境保护税等等。同时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即: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根据建设层次、规模,本着“谁建设、谁投资”的原则,实行国家、地方政府投资。五是搞好收费改革配套工作。首先大力推进各级党政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减少开支;其次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再次加大中央和省两级财政的转移支持力度,弥补乡镇税费改革后的资金缺口;还要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变向收费和滥收费的抬头。 (三)合理划分税权 目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权问题上,主要程序法的全部立法权应集中在中央,已形成共识。现在需讨论明确的是地方税权的划分。根据我国实际和地方税税种属性与特点,我认为,可将现有地方税税种划分为三大类,并对其税收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做出不同程度的划分。第一类是将那些涉及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国家宏观调控以及与第三产业有密切联系的税种的绝大部分税收立法权限划归中央,收入归地方,如环境保护税、遗产和赠与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第二类是将那些税源较为普遍、税基不易产生地区之间转移以及涉及维护地方基础设施的税种的基本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权、开征和停征权划归中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减免权等大部分权限划归地方,收入归地方,如车辆购置税、燃油税、营业税、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农牧业税等。第三类地方税的税权全部属于地方,主要税种有契税、屠宰税和筵席税,其中屠宰税、筵席税要逐渐停征,以扩大需求,刺激消费。 (四)国税、地税系统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规范 一是结合征管改革,建立统一的办税场所。应结合机构改革,建立统一的办税大厅,分设不同窗口,国税、地税各自负责审核所管税收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应负责办理的税务登记、票证发售等有关税务事宜。同时,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应共同建立“登记中心”,实行登记一条龙服务。二是加强国税、地税的相互委托代征。三是加强国税、地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工作协调,建立协调联系制度,实现计算机联网,达到信息共享。 (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 合理确定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目标 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目标应为:(1)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通过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保障各级政权具有正常的施政所需的财力。(2)使全国各地居民基本享有水平接近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和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机制作用不到时或无法作用的领域,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实施调节,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2. 选择合适的转移支付模式 国际转移支付模式有两种,一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二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依据我国当前和将来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状况,我认为我国不宜推行横向转移模式,而单一的纵向转移模式操作简便易行。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采用了这种模式,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采用这种模式处理政府间分配关系,已有丰富经验,因此,应通过法律化、民主化的制度设计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逐步健全我国的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 3. 合理运用转移支付手段 根据转移支付手段的不同功能和我国转移支付的目标,我国可以设置一般补助、专项补助和特殊自然灾害补助。 4. 科学运用因素法 今后财政体制将保持长期相对稳定,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考核地方支出是必然的。因素法的主要内容是,找出对地方财政支出有影响的一般因素、社会发展因素、经济发展因素和其它特殊因素,并确定各类因素所占的分值或计分权数,然后分别计算出各地区的分数,把所有地区的分数加总,去除中央财政的财力支援总数,得出每一分所对应的补助数,这样根据每个地区的分数最后就可以得出该地区应得的补助数量。 5. 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 逐步规范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大力加强财政法规建设,全面实施预算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划分标准,确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保证中央政府掌握大量的激励资金。 6. 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机构的设置 鉴于我国目前转移支付资金有限,财政部是专职主管政府资金分配的部门,运转高效,我国转移支付管理机构设置,目前应采用财政部内设机构的形式。并且转移支付方案确立后,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总之,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较以往历次税制改革都有了很大的飞跃,通过七年的实践检验,不断地对个别税种、税率、税目进一步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新税制。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完善,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简述分税制的内容及我国的意义?

分税制是时常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这是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理论确立的,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分配关系的比较好的办法,。我所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就是吸收起优点,结合我国情况,建立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这次改革,概括来说,最基本原则和内容有三点: ⑴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税种。从我国现在的情况看,中央政府和政府各处的基本职责总体来说是清楚的。简单地说,国防、外交、芜菁、重点建设、中央财政负担的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直属行政事业经费等由中央负责;其他则由地方负责。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分税,维护国家权益和实现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都应是中央税。具体来说,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路、银行保险等部门集中交纳的收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发给金融业务营业执照的金融企业所得税,划作中央固定收入;其他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如所得税(扣除银行、铁路、保险集中交纳部分)、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划分地方固定收入,把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和资源税。其中,增值税实行中央地方“七五、二五”分成;政权交易税,即现在以印花税形式对证券交易征收的部分,主要集中在上海、深圳等城市,但税源来自全国各地,不宜作为当地固定收入,所以实行中央地方“五五”分享;资源税,主要考虑体现资源国有,国家要保留分享的要务,目前由于大部分资源税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资源大省都是财政穷省,大部分资源税可以先留给地方,个别税如海洋石油的资源税归中央。 ⑵中央地方分开机构税收。税种分开了,税务机构也要分开,要分别设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各征各的税。这是分税制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一个重要优点,机构不分就难以保证中央收入。 ⑶重要要集中必要的财务。根据分税制国家的通行做法,中央直接组织的财政收入要占60%以上,中央支出占40%左右,然后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把20%左右的收入拨给地方政府,用于指定项目,中央政府之所以要掌握全国财政收入的大部分,这是因为它肩负着稳定货币,保证国防、外交的需要,缩小地区间的贫富,支持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的任务。所以说,这是国家统一、经济发展、长治久安的需要。我国1981年时,中央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7%左右,1992年下降到38.6%,11年下降越来越严重,财政赤字由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每年20多亿元发展到实行“分税制”以前的200多亿元,如果把债务收入包括在内,实际上是近900亿元的赤字。这种状况如果不改变,宏观调控、资源优化配置,都难以达到。

1994年中国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扩展资料: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既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同时,促使地方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3、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划分税种不仅要考虑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还必须考虑税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4、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分税制改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明确改革目标的基础上,办法力求规范化,但必须抓住重点,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参考资料:财政部——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分税制改革是谁提出的

法律分析: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确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级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既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为此,中央要从今后财政收入的增量中适当多得一些,以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同时,促使地方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4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问题。分税制较好的解决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1994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分税制改革是哪一年

改革是在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主要按税收来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入,各级预算相对独立,负有明确的平衡责任,各级次间和地区间的差别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分税制特点如下:1、分税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具有合理性和稳定性;2、分税制划分税种的方法比较科学。在税种划分的依据上,改变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收收入的办法,依据税的特征、受益和便利原则划分税源。在税收划分的方法上,以划分税源为主,改变总额分成的办法;3、对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对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有利于提高征收管理效率,防止为地方利益随意减免中央税、共享税;4、中央对地方按因素法进行公式化转移支付,不再按基数法或定额进行补助,比较规范、透明;5、完善的分税制必然有完备的法律与之配套,因而分税制是一种透明度高、稳定性强的财政管理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简述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必要性以及这次改革带来的好处。

【答案】:必要性:(1)旧的体制扩大了地方的财力和财权,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也加剧了地区封锁。(2)旧的体制使国家财力分散,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影响到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好处:(1)形成了有利于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的运行机制,使中央财政能够建立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通过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强化了中央的主导地位。

分税制改革在哪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税制改革在1994年。1994年,中国正式实施分税制改革制度,分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意义和历史性贡献,在于从根本上改变了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的体制,告别了旧时统收统支的“行政性分权”,走向与市场经济更为契合的“经济性分权”。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也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者的积极性,加强国家的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分税制特点如下:1、分税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具有合理性和稳定性;2、分税制划分税种的方法比较科学。在税种划分的依据上,改变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收收入的办法,依据税的特征、受益和便利原则划分税源。在税收划分的方法上,以划分税源为主,改变总额分成的办法;3、对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对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有利于提高征收管理效率,防止为地方利益随意减免中央税、共享税;4、中央对地方按因素法进行公式化转移支付,不再按基数法或定额进行补助,比较规范、透明;5、完善的分税制必然有完备的法律与之配套,因而分税制是一种透明度高、稳定性强的财政管理体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试论分税制的改革原则和指导思想。

分税制改革的原则。(1)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2)根据事权与财政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3)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4)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2)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3)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4)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分税制改革对我国税制的影响]我国的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对我国税制的影响 我国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一直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转轨阶段。在1986年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规定:逐步过渡到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体制。1992年之前的财政体制总的说来就是财政包干,分灶吃饭。虽然这样的体制在开始改革时,依据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还比较满足社会的发展,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生产发展积极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地方财政所具有的优势明显好过中央财政,导致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降低,中央调控能力也不断下降。地方上还出现了机会主义、鞭打快牛和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出现了与中央讨价还价的现象。 在1992年这个承上启下的关键发展时期,党召开了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上总结了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社会生产力获得新的解放,十一亿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正在向小康迈进。在此次会议上,还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目标。为了加速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首先对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番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于1993年着手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时,将财政体制与税收体制一起,纳入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拉开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序幕。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财政运用预算和税收手段,着重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近期改革的重点,一是把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二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同时还指出: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对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对大部分非商品经营继续征收营业税。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经济管理权限,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将财政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财政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为了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能顺利实施,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对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改革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其目标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分税制实施后,既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