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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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是那一年

开始的话是1985年就开始了。标志是《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那时应该是邓小平提出了。大量国企职工下岗是在90年代中期。从1978年底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可以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2年,主要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第二阶段是1993年起到现在,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新体制。1978~1992年:国企改革的初步探索1993~2003年:国企改革的制度创新2004年至今:国企改革的纵深推进起始说来是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国有企业改制后性质是什么

  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性质,国企改革前,原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的性质改制后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由国资管理部门和其他非国有股东组成,一般为国有控股企业,其性质已不再是纯国有企业,也不是纯私有制企业。改制后,其主人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行使最高权力。股东以持有股权数进行投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   【法律依据】《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规定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国有改制企业还是国企吗

国企改革前,原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的性质改制后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由国资管理部门和其他非国有股东组成,一般为国有控股企业,其性质已不再是纯国有企业,也不是纯私有制企业。 改制后,其主人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行使最高权力。股东以持有股权数进行投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国有企业改制前后的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遵循《企业法》变为遵循《公司法》。工厂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所遵循的法律依据是不相同的。1988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工厂制企业所遵循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而建立公司制的现代企业,所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于工厂制和公司制所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因此,在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领导制度;企业的运作机制;企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企业中各种成员和机构的职、责、权等,都是完全不同的。比如,《企业法》规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全面责任。企业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而《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领导制度,经理层是执行层,董事会审议经理层的报告等。2.投资主体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主体单一变为主体多元化。过去国有企业一切财产都是国家的,没有其他投资者、出资人,所谓全民所有制就是人人都有,人人都有实际上就是人人都没有,自然也就没有人对企业的资产负责任。改制后,国有法人和职工持股会成为公司的两个投资者,两个投资者分别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从而改变了过去国有独资一统天下并负无限责任的局面。3.隶属关系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行政隶属关系变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都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企业法人,是以产权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而是通过行使股东权力来管理。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通过派到子公司的股东代表、副董事长直接传达、贯彻集团公司的战略意图。二是通过派到子公司的董事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三是通过派到子公司的监事,代表集团公司发挥监督作用。四是通过集团公司董事会推荐到公司的管理者,代表集团公司对法人财产履行保值增值责任。新的体制建立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虽然党工团组织依然是上下级关系,受集团公司领导,但在行政管理方面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当然,由于同属主业系列,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可对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但绝不能因此就要求上下对口。4.党群领导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党群领导由单一角色变为双重角色。公司成立后,党群领导都具有双重职务。如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现在都是双重职务,担任双重职务与过去在企业兼各种职务有本质的不同。按《公司法》运作,不同的职务有不同的责任,不能角色不分,混为一谈。如党委书记是按党章选举产生,按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有关制度,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对企业起政治保证作用。而作为董事长,是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主要职责是主持审议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研究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同时董事长还要以法人代表身份处理公司对外重要事务。这两个角色放在同一个人身上,他既不能强化一个职责而淡化另一个职责,也不能不分角色,具体来说就是不能以董事长的身份去管理党务或以党委书记的身份主持董事会。又如工会主席按《工会法》要维护代表职工的利益,作为持股会理事长要按《持股会章程》维护出资者的利益,这完全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角色。5.管理者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管理者由厂长变为总经理。工厂的厂长与公司的总经理是有区别的。一是产生的方式不一样,过去的厂长是上级任命的,要对上级负责;现在的总经理是党委审查、法人股东推荐,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的,要对董事会负责。二是对外代表企业的身份不一样。过去的厂长是企业法人代表,而现在董事长是法人代表,总经理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也可以代表公司。三是权力范围不一样,过去的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现在的总经理是执行层,总经理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总经理必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与总经理是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董事长与总经理职责范围不一样,董事长在企业主要管长远规划、投资规划以及需要在董事会上决策的大事;董事长一般不具体管生产经营,而总经理要管公司日常所有的具体工作。公司成立以后,管理层人员的任职有了本质的不同。6.会议程序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的会议程序由随机动意变为有严格的程序要求。7.决策风险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责任不清变为董事会集体决策并追溯个人责任。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作出重大决策时,为了集思广益,股东会把一些重大权力授权给董事会。董事会对外代表法人,对内有出资者授权,公司的权力重心向董事会偏移。在这种情况下,对董事和董事会的运作必须有严格的要求。在运作中,必须做到以下三点:①、是要建立董事的诚信制度。董事必须要以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行事,并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股东,不能轻易剥夺股东的权力,也不能在股东会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权力授予他人,签订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合同,更不能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抵押等。②、是董事会集体决策、个人负责。董事会在企业中具有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力,但这个权力不是某一个董事的,也不是董事长的,而是集体的权力。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召开董事会集体表决,每一个董事只有一票的权力,按章程规定的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经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任何董事包括董事长都不能更改。③、是要明确对董事个人可追溯的责任。董事会召开会议时,每个董事必须对议题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意见,不能弃权,也不能模棱两可。召开董事会时,每个人的发言、表决都要记录在案,立项存档20年。每个董事要对自己的意见和表决负责任。比如,有一个决策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投赞成票的要承担经济责任,投反对票的可免除责任。由于董事会在企业中处于决策的地位,就不允许出现挂名董事的现象。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国企改制程序,都有哪些步骤

法律客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基本程序是:一、拟定方案1、由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改制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作出同意改制批复。2、改制企业组成由企业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专班,拟定改制方案(可与审计、资产评估同时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方案中至少需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2)改制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范围(改制企业附属厂一并纳入改制范围的应予以说明);(3)职工安置办法;(4)资产处理方式(含土地处置形式);-5债权债务处理方式;(6)改制后企业发展思路和措施。3、企业改制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4、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组织审查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5、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见武汉市改制企业名单)改制,经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方案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大型企业改制应报市国资委同意。6、改制企业将审核后的改制方案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对改制形式、涉及资产范围、职工安置办法、资产拟处理方式、负债处理方式、参与竞价的企业内部人选等重要事项,必须逐项审议,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7、改制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连同职工代表签名报改制方案审核部门审核,由审核部门作出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1、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2、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改制评估立项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批复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办理评估立项。3、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进行一次性全面评估。4、改制企业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送同级国资部门初审,其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的由土地规划、房产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5、改制企业将经审核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在企业内公示3个工作日。6、改制企业将公示结果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国资部门收到公示无异议的报告后,出具确认文件。三、资产损失审批1、改制企业对资产评估中经中介机构认定的资产损失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2、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分别报同级国资。

国有企业改制后性质是什么?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那么国有企业改制后性质是什么? 1、 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性质,国企改革前,原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的性质改制后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由国资管理部门和其他非国有股东组成,一般为国有控股企业,其性质已不再是纯国有企业,也不是纯私有制企业。 2、 改制后,其主人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行使最高权力。股东以持有股权数进行投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后性质是什么的内容就介绍到这了。

国企改制是那一年

开始的话是1985年就开始了。标志是《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那时应该是邓小平提出了。大量国企职工下岗是在90年代中期。从1978年底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可以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2年,主要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第二阶段是1993年起到现在,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新体制。1978~1992年:国企改革的初步探索1993~2003年:国企改革的制度创新2004年至今:国企改革的纵深推进起始说来是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的账务处理。

需要补交税款。资产评估增值的账务处理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兼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 一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该项资产评估事项属于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在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二是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另立新账。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 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二是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年终进行财务核算时,兼并企业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应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长期投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企业只有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结果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投资成功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要按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间进行股权重组或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人“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待企业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已实现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发生的增减值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确认。企业会计人员在接到评估确认通知后,应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造,1997年7月1日以后,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扣除未来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增值准备,按税法规定须缴纳所得税。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也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  按照评估调账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在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差额,记人“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因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将该“资本公积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待评估资产增值价值实现后,该转入的“其他资本公积”方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贷记“股本”科目。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理论上讲,应当在各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费用时分别项目处理。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是将资产增值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按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折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只将按照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部分计入成本费用,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部分全部计人资本公积。在计提折旧时,公司应按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与按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之间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不超过10年)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 对于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直接冲减资本公积,另一种是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这两种处理方法各有优缺点,企业应区别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哪一种处理方法。

原国有企业员工改制为民营企业后在特殊工种岗位上从事十年以上能退休了吗?

国企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原国企职工改制前后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达到法定特殊工种年限的,可以按照特殊工种年龄办理退休。法律依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后还是国企吗?

是啊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应该得到哪些赔偿和补偿

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相同。但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员工大部分是事业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还是国家公务员身份,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开设养老保险账户,一旦改制后,这部分员工的退休金也是个麻烦事。因此,完全参照国有企业的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执行对这部分人来说确实欠缺公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除经济补偿金外其他形式的补贴,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补偿我们注意到,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中,"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这个"等"字有很大学问,它意味着从中央已经认同改制企业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除员工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形式补偿。当然不是所有改制企业都适用于这个条件,像上述事业单位改制可以参照这一标准,寻求其他方式的补偿,另外一些本身经济补偿金较少,从事危险职业、危害身体健康职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为企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由改制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国有企业进行的国有资本退出的改制工作中,由于经济补偿金是必须支付且不能打折,所以对于改制企业来讲比较头痛的是如何支付这笔相对庞大的改制成本,而且在支付了改制成本之后还不至于影响企业改制之后的发展,因此以何种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显得尤为重要。(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实际上,中央和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改制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文件中强调的都是"以企业国有净资产支付"这个资金来源问题,而对于以何种方式支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因此从财务角度来讲,以净资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可以以股权形式、债权形式和现金形式进行支付。1.现金支付形式现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业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讲,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决,没有为改制后的企业留下什么后遗症,但是这种方式将极大的侵占企业的资金流,降低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危机之中。2.股权支付形式股权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将企业的净资产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员工上,企业改制后,形成员工对于改制后企业占有的股权。虽然这种方式在相关文件政策上是允许的,但是在操作中却有两个明显障碍,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得员工持股的人数受到限制,同时由于员工持股会等持股载体的组建已经很难再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那么员工以何种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员工集体持股方式在大多数地方已经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来企业的经营层绝对控股改制后企业,不支持所有员工共同持股。因此,从以上两点看,以股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也不是一种很好的办法。3.债权支付形式如果改制企业的支付能力比较差,为了缓解支付改制成本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压力,可以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负债,同时减少相应的企业净资产。企业改制后,员工持有改制后企业的债权,并根据相应的规定和条件获得清偿。改制企业以债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定要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后违反《会计法》和《税法》的风险。(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与改制企业的发展以何种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改制企业的发展有着紧密地联系,改制企业要结合生存发展之道和长期利益来确定。虽然不同的企业可有不同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总的来讲,目前比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采取现金、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首先,对于企业改制后不在改制后企业继续任职的员工应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用现金一次性的支付给这部分员工,使得这部分员工与改制后企业没有任何关联,减掉一部分包袱。其次,对于拟成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东的原企业经营者和技术业务骨干,可将其经济补偿金直接以股权的形式予以支付,如果人数较多可采取"准自然人"的方式,即几个自然人捆绑在一起,以协议的方式由一个人代为持有股份。 最后,将剩余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转为其对改制后企业的债权,由双方约定还款付息的条件和期限,同时为了确保这部分债权能够偿付,改制企业应以企业相当价值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采取这种办法来解决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既可以缓解改制企业资金上的压力,又可以避免全员持股,有利于重新确定改制后企业的股东结构,同时以债权形式将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相连,但又使得员工的风险小于改制后企业股东的风险。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采取这种办法时,用于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和债权支付三者之间的比例也不尽相同,应该由专业人士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来合理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也要经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因此,改制企业要充分做好员工工作,摆事实、讲道理,把改制企业的长期发展确定为首要目标,获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员工获得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改制中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为此签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国企改制中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 国有企业改制中会暴露出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如以前拖欠员工的工资、福利费、社会统筹、集资款,伤病残职工的安置,退养职工的处置等等,这些问题应在企业改制中一次性予以解决,以免给改制后的企业留下尾巴,拖累改制后企业的发展。(一)拖欠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处理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仍转为改制后企业的流动负债,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员工工资部分可发放给员工也可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转为个人投资。(二)拖欠或尚未建立职工的社会统筹处理财企[2002]313号文件规定,对于尚未建立社会统筹的企业改制时应为员工一次性交付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费,并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从改制企业剥离资产出售收入中优先支付,对于已建立社会统筹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以改制企业现有资产优先予以清偿。 (三)职工集资款处理改制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长期负债的形式,另一种是入股的形式,对于这两种形式的职工集资款都可以以现有资产进行清偿,也可以在员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员工对改制后企业的个人投资。(四)尚未房改的员工住房处理改制企业的员工住房,对于尚未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员工出售,对于员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离休员工的医疗费、退休金处理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离休职工的医疗费和退休金,改制企业可按照当时标准或参考当地政府出台的标准,按照一定年限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中扣除,并设定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六)伤病残员工的处理对于伤病残员工的处理,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或者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标准一次性解除这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使这部分员工能够得到切实可靠的安置。(七)内退员工的处理对于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员工,应计算其从改制时距正式退休年龄时需向其支付的退养费用和其他工资性费用,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并设定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另外,对于这部分员工也可以按照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方式处置。(八)停薪留职、放长假员工的处理对于停薪留职、放长假员工的处理,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方式进行处置,具体工龄的确定应为劳动部门认定的其工龄为标准,一次性解除这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为改制后企业减轻负担。五、关于公用企业与科研事业单位的经济补偿支付经常有一些公用企业和科研事业单位提出关于这些类型企、事业单位进行改制,员工经济补偿如何确定的问题。其实这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同样适用以上所讨论的员工经济补偿的方法和标准,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的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可以参照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制,而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因此,无论是公用企业还是科研事业单位都可以按照以上所述标准和方式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企吗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是否还是国企,要看股东构成,如果股东依然是国有资本的,还是国企;如果股东有自然人或去非国有资本的,不再是国企,其中有国有资本的,是国有控股或者持股企业。《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制对员工怎么补偿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劳部发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由此可见,国企在改制过程中,重点要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国有企业改制人员安置的办法有几种,包括身份置换、买断工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像身份置换是将职工变为合同工,打破铁饭碗。而对于因改制要下岗的职工,企业要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的工龄计算。

国企改制职工有哪些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改制的背景企业改革,不仅关系职工利益,更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制的需要,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既要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又要兼顾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是让企业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近些年的发展实践表明,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有些方面也存在问题,改制企业中职工的权益保护仍需要关注。国企改制中有哪些职工权益?(一)参与决策权。职工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国企改制的内容和方案,其有权利知道并参与决策。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的各项内容。职工代表大会是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途径,其产生和行使权利的方式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只有公正公开,并让职工参与改制的过程,避免暗箱操作,才能有效保障职工的权益。国企改制过程中应充分照顾到出资人、经营者和职工群众的利益。只有尊重了各方利益,国企改制才能得到广泛的支持并取得成功。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二)获得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权。国有企业改制,将产生两种效果,一方面改变企业的国有性质,主要通过转让企业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改变企业职工的身份,让其面向市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这里所说的改变企业职工身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改变职工对企业的依耐关系,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取得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是劳动者生存的保障,如果劳动者报酬权得不到保障,则会影响其其他社会权利的实现。同时,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兼顾企业职工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保障总结:一般来说,将国有的独资企业更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这种行为方式就叫做企业的改制,而这种改制的方法是可以帮助到企业来进一步的发展,但是企业在进行改制的时候是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条明确了合法权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订,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

国企改制后还是国企吗

法律分析:国企改革前,原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的性质改制后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由国资管理部门和其他非国有股东组成,一般为国有控股企业,其性质已不再是纯国有企业,也不是纯私有制企业。 改制后,其主人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行使最高权力。股东以持有股权数进行投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国企改制程序,都有哪些步骤

法律分析:国企改制程序为:第一,成立改制工作组;第二,提出改制申请;第三,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第四,改制方案上报审批;第五,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第六,资产评估;第七,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第八,办理新公司注册的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国企改制必须给职工补偿吗

法律主观: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转换职工 劳动关系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 劳动合同 ;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 经济补偿金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用人单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 解除劳动合同 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企改制程序都有哪些步骤

  国企改制程序为:   第一,成立改制工作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工作组,在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第二,提出改制申请。由企业向发改委提出改制申请,发改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企业改制及改制方式的批复意见。   第三,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   第四,改制方案上报审批。   第五,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   第六,资产评估。   第七,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八,办理新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注册的相关手续。

国有企业改制的必要性

必要性: 1、国企改制是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对广大中小企业,要以地方为主采取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更加灵活的方式进一步放开搞活。 2、国企改制是深化企业改革的现实要求:我国国有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大而全”、“小而全”、“企业办社会”。富余人员过多,劳动率低下。只有通过企业改制,主辅分离,剥离辅业,由政府承担办社会职能,改变国有企业负担较重的局面。 3、国企改制是提

国企改制是那一年

法律分析:开始的话是1985年就开始了。标志是《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那时应该是邓小平提出了。大量国企职工下岗是在90年代中期。从1978年底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可以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2年,主要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第二阶段是1993年起到现在,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新体制。1978~1992年:国企改革的初步探索1993~2003年:国企改革的制度创新2004年至今:国企改革的纵深推进起始说来是1978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国有企业改制后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性质,国企改革前,原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的性质改制后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由国资管理部门和其他非国有股东组成,一般为国有控股企业,其性质已不再是纯国有企业,也不是纯私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企改制是什么意思

法律客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基本程序是:一、拟定方案1、由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改制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作出同意改制批复。2、改制企业组成由企业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专班,拟定改制方案(可与审计、资产评估同时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方案中至少需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2)改制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范围(改制企业附属厂一并纳入改制范围的应予以说明);(3)职工安置办法;(4)资产处理方式(含土地处置形式);-5债权债务处理方式;(6)改制后企业发展思路和措施。3、企业改制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4、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组织审查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5、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见武汉市改制企业名单)改制,经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方案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大型企业改制应报市国资委同意。6、改制企业将审核后的改制方案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对改制形式、涉及资产范围、职工安置办法、资产拟处理方式、负债处理方式、参与竞价的企业内部人选等重要事项,必须逐项审议,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7、改制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连同职工代表签名报改制方案审核部门审核,由审核部门作出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1、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2、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改制评估立项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批复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办理评估立项。3、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进行一次性全面评估。4、改制企业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送同级国资部门初审,其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的由土地规划、房产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5、改制企业将经审核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在企业内公示3个工作日。6、改制企业将公示结果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国资部门收到公示无异议的报告后,出具确认文件。三、资产损失审批1、改制企业对资产评估中经中介机构认定的资产损失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2、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分别报同级国资。法律主观:一、所谓改制,就是打破旧的经济体制下以所有制为核心的企业制度,建立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以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定义准确地指出当时国企改革的工作重点——将全资国有的企业转变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改制即是国企改革的延伸,是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完善和深化的过程。二、转制和改制这些都是十分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意义基本相同,都是指在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等单位,改变产权结构的一种方式。通俗地讲就是“国有”的性质或“国有成分”比例有所改变了。三、但改制和转制也是有区别的:“转制”相对具有整体性,多指国有性质的整体转换,如国有企业通过出让等方式变成民营企业,全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变成自负盈亏的企业等等;“改制”的概念相对大一点,只要国有性质的成分或比例一有改变即可称为“改制”,如国有企业引入外部投资,实施股权多元改造等,“转制”仅是改制的一种特殊情况。四、在不需要很严谨的表达时,这两者基本通用。

课改制度对学生有什么好处

  课改制度对学生的好处: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生从被动的学习变为主动式的学习;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提高学生的兴趣的同时,也能提高学生的成绩;放手让学生去学,给了他们一定的自主性;分组讨论的形式也更利于一种良好的学习氛围的形成;搞学习小组,然后把学生按优中差平均分配在每个组,便于调动每个学生的学习热情,加强团队合作意识。;让学生在快乐中学习,在快乐中成长。

荆州国有资产改制经过谁审批?

11月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近日,财政部就《若干意见》中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现编录如下,供大家参考。  1.问:简述一下目前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此次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点是什么?  答: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分为工商和金融两大类。从中央层面看,工商类中央国有企业分为三个部分管理,一是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110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二是由财政部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和104户中央文化企业;三是由中央有关部门直接管理,财政部负责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事项的企业。分别隶属于75个中央部门或单位,一级法人企业5200余户。金融类中央国有企业,由财政部按规定管理,持有部分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股权。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一些中央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有企业分为中央、省、地市、县四级,分别由同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省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中央基本相同。  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过多次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在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形势下,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依然存在,国有资产监管还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不健全,国有资产流失、违纪违法问题在一些领域和企业比较突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如不能有效解决,将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若干意见》既有改革的内容,也有完善的内容。改革的重点,是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职责边界,确保国有资产所有权有效行使,保障企业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真正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完善的重点,是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改进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手段。  2.问:《若干意见》提出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主要原则以及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若干意见》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和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若干意见》提出的主要原则是“权责明晰、突出重点、放管结合、稳妥有序”,主要包括:一是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地位,激发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二是坚持以管资本为主。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三是坚持放管结合。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和监管方式转变。该放的依法放开,切实增加企业活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该管的科学管好,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是坚持稳步实施,协同推进。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注重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系统性、协调性,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口,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若干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一是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二是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三是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其中,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此次改革的关键所在。  3.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的出资人监管职责,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企业自主经营权之间的边界是什么?改革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将发生哪些变化?  答: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权利,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从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角度进行社会公共管理,制定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则。国有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开展自主经营,对直接出资企业依法履行股东职责。  改革后,国资监管机构在自身职责上将发生如下重大变化:一是坚持以管资本为主,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二是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坚持放管结合,该管的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监管企业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配合承担的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三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将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予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四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监管方式,切实减少出资人审批核准事项,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国资监管机构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的要求,依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定位,研究制定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切实做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积极落实改革目标。  4.问:国资监管机构对一级企业以下将行使哪些监管事项?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防止企业内部人控制、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等方面有何具体举措?  答:国资监管机构对一级企业以下行使的监管事项,主要是指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企业重大事项。比如,部分涉及向中央企业集团外进行产权流转的事项,部分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以及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管事项等。  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包括两类:一类是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自主决策的事项;另一类是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自主决策的事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  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防止企业内部人控制是本轮国企改革的一个重点,中央将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等专门文件,作出系统部署。在《若干意见》中着重提出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二是针对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三是建立出资人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推进监管工作协同,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网络信息公开平台,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和管理架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  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方面,具体举措主要包括:一是明确职责定位,进一步明确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是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二是突出监督重点,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成果报告和公开制度,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四是强化监督成果运用,加大对企业整改落实的督促力度。五是落实监事会监督责任,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六是强化与有关专业监督机构的协作,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  5.问:中央层面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目前中央企业有何区别?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如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其他国家出资企业进行监管?  答: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以服务国家战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整合等,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保值增值。由此可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目前的中央企业相比,其区别在于:一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体量较大,将在一个较大的资本空间,通过国有资本的市场化运作,推动国有资本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二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国资监管机构授权,将享有部分出资人权利,主要包括: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改制重组事项,企业内部的产权无偿划转、转让、置换,增资扩股及前述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对外转让国有产权事项;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授权的集团公司及子企业所持产权与其他中央企业之间的协议转让、无偿划转事项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将以管资本的方式,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部分中央企业履行出资人权利,从而形成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面”和“隔离带”。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监管企业都是国家出资企业,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有一致性,同时,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利原则上将止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再向下延伸。  6.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如何试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如何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  答: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一项具有探索性、创新性的工作,涉及国资监管体制、资本运营机制、企业内部市场改革等多方面的目标和任务。为保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足够的空间和领域调整优化国有资本,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必须具备一定规模,户数不宜过多。为兼顾改革与发展,将按照试点先行、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的步骤,采取新设和改组两种方式。从试点意义和企业典型性考虑,同时开展间接和直接授权试点。  间接授权模式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政府层面出资人代表,根据授权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为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将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扩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自主决策权。  直接授权是指政府将出资人职责直接授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再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在直接授权模式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将享有完整的出资人权利,既缩短了出资人和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链条,还可以避免间接授权模式下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权利分享、权责不清等问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将得到充分保障,真正成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面”和“隔离带”。  通过开展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有助于查找和发现可能会遇见的问题,探索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为下一步全面铺开试点工作积累经验。  7.问:如何有效实现国有资本的有序进退、优化重组?在企业关闭破产、处置无效资产、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如何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  答:在有序进退方面,一是继续鼓励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推进国有资产证券化,通过公司制、股份制的方式激活国有企业体制机制活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行质量和效率,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通过产权市场收缩退出低效、无效、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业务领域。三是鼓励国有资本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资本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或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式,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  在优化重组方面,一是横向调整。加快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价值链高端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二是纵向调整。从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角度出发,沿产业链加快调整重组步伐,解决纵向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同时,要加快确定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既要考虑宏观层面,也要兼顾微观层面。  关闭破产、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淘汰落后产能是按照市场化原则,为推进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要举措,在这个过程中,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是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将指导国有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职工安置工作,加强对企业富余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创业、就业能力,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职工。  8.问: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及改革方向是什么?如何体现全民共享国有资本收益?  答:2007年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不断扩大。截至目前,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企业包括:110多家中央管理企业,中央文化企业,中国农业银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农业部、卫生部、体育总局、广电和新闻出版总局、民航局、国资委等9个部门和单位所属企业,以及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年度预算收支规模超过1600亿元。  目前,尚未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大多为中央部门和单位所属企业,考虑到其监管体制和产权关系复杂,且大多数企业规模小、主业不突出或基本没有主业的实际,为稳步做好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工作,要采取分步纳入、逐步到位的办法,将主营业务突出、产权归属清晰、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先行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其他企业将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和国资国企改革推进情况,逐步纳入。  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依法享有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是国家权益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逐步健全,收益收取范围不断扩大,收益收取比例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规模逐步加大。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要求,将继续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一是继续扩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范围,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二是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三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股权多元化,推动部分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盘活国有资本存量。  为实现全民共享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二是继续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的力度。三是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9.问:为何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如何?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在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国家根据社会保险精算平衡的需要将部分国有资本(股权)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持有,分红和转让收益用于弥补养老金等社会保险资金缺口。主要考虑,实行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在职职工视同缴费部分,出现的资金缺口,如通过增加税收、提高在职人员养老金缴费率的方式解决,实际上是将这部分负债转移给下一代人,将会出现代际间不公平。经过长期发展积累形成的国有资本权益是全民共享的财富,将部分国有资本权益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是解决养老金历史负债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有段。  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已完成了国有资本数据统计、国有股划转政策梳理分析、部分中央企业调研等基础性工作,并建立了部门协同推进机制。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国资国企改革工作的推进,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兼顾企业健康发展和充实社保基金的双重目标,研究制定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实施办法。  10.问: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何意义?拟采取哪些措施帮助国有企业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解决国有企业遗留问题中的作用?  答: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或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已经对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了严重制约的突出问题。目前,亟待解决的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有厂办大集体改革、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  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但目前国有企业仍承担着许多本不应由企业承担的办社会职能,背负沉重的历史包袱,制约着企业进一步改革发展。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有利于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发展质量,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奠定基础。  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统筹考虑相关政策间的衔接,根据不同问题的特点,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等方式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改革要积极稳妥,条件成熟的,率先推进;难度大、情况复杂的,通过试点探索逐步推进。要认真做好解决遗留问题涉及的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目的是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功能作用,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和目标要求,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方向和重点,引导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同时,集中解决厂办大集体、“三供一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为国有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重大意义

这几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之所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企业积极努力的结果,也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结果。 首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从机构设置上实现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造成重审批、轻回报,这是国有企业搞不好的重要症结。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履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并且明确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国资委的成立,第一次在机构设置上实现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在政府层面上做到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离。这几年,我们牢牢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好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法人财产权。企业对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充分认可,国资委出台的一系列改革、调整和监管措施得到了企业的拥护。 其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得到了有效落实。过去是“九龙治水”,国有企业有很多部门在管,但没有哪个部门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必然是重审批、轻责任。企业领导人有任命没有明确任期,有职务没有严格考核,薪酬同业绩不挂钩。国有企业缺少硬约束,干多干少一个样。国资委成立后,始终把责任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建立业绩考核体系落实责任,并逐步规范薪酬,把奖惩和业绩挂钩,形成责任落实和压力传递相统一的工作机制。出资人到位以后,重回报,重责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才能得到很好落实,企业从领导到职工都很努力,积极性得到了发挥,这是近几年中央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增长的重要原因。 第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使国有资产监管得到了切实加强。过去国有企业分布在许多政府部门,政出多门。而这些部门既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又履行出资人职能,两种职能混淆,既当“婆婆”又当“老板”,结果是重审批、轻监管,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十分突出,一度成为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其基本职责就是监管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这几年,我们在加强企业财务监督、产权管理和转让、投融资决策、高风险业务控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推动了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遏制了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了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完善了监事会、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密切配合的监督体系,有效加强了国有资产监管。 4年多来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是完全正确的。企业能不能搞好与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国有企业一定能搞好。对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要毫不动摇地继续推进和不断完善,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

工厂生产车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具体有哪些呢

1、企业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用火用电制度4、安全操作制度5、安全培训制度6、安全建档制度7、安全检查制度8、设备安全管理及维修制度9、隐患整改制度10、危险物品管理制度11、事故管理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制氮机可以改制氧机吗

制氮机可以改制氧机。制氮机是一种通过物理方法将空气中的氮气提取出来的设备,而氧机则是将空气中的氧气提取出来的设备。虽然这两种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结构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可以通过改变工作条件和结构,实现对气体的分离和提纯。因此,需要将制氮机改造成氧机,只需要改变其中的工作条件和结构,就可以实现将氮气转化为氧气的目的。所以,制氮机可以改制氧机。

怎样把美的WBL2501B搅拌机改制成有过滤网的搅拌机

美的搅拌机BM251使用方法—使用机器 1、将美的搅拌机的容器握住后转向右来进行分解。 2、将材料切成大小适中的方块放入容器之中。 3、根据材料的不同和多少来安装十字形或者是一字型的刀刃。 4、将刀部位旋转后安装在容器中。 5、在搅拌过硬的材料或者是水分过少的材料时会引起搅拌机空转的现象,这时需要 握住主机的两端轻轻的摇晃,可以缩短食材加工的时间。 6、在完成了搅拌的工作之后,将容器的入口处朝上,将刀刃旋转分离。美的搅拌机使用方法—过滤网使用方法 1、将美的搅拌机的容器杯和十字形的刀刃组合起来。 2、将过滤网安装于杯内凸起的部分。 3、盖上盖子将过滤网进行固定。 4、将需要搅拌的食材切成大小适中的方块放入过滤网中。 5、盖上美的搅拌机的顶盖开始进行搅拌。美的搅拌机使用注意事项 1、在使用美的搅拌机进行搅拌时确认产品输入的电压。 2、在搅拌的工作完毕之后,需等刀片完全的旋转停止后才能将杯体从搅拌机中下。 3、将杯子和使用刀座连接之后,应当旋转到位,防止食物渗漏或者是机器脱落。 4、在清洗搅拌机时,不能将搅拌机的机身浸泡在水中。 5、防止使用搅拌机搅拌过热的食品,避免造成杯体变形。 6、美的搅拌机在工作过程中发热严重,搅拌机会自动的切断电源,等到搅拌机电机 冷却之后才能继续使用。

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包括基本法律法规、企业重组法律法规、股权转让法律法规1,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企业重组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框架设计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等等。3,股权转让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 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 年 8 月 25 日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002 年 7 月 27 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 日 )等等。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规定

一、总体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产权管理登记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四、资产评估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1、《失业保险条例》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工伤保险条例》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扩展资料: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当前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本书收集整理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中共中央决定2项、法律20项、行政法规18项、部门规章10项、规范性文件76项以及司法解释8项,共计134项。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制订: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制是最近一段期间政府主抓的工作之一,地方政府在制定国企改制政策的时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包括很多,有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法、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关于国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等。国企改制的目的是通过股份制改革,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新编

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国企公司制改革涉及以下法律法规。(立法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法规即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法律涉及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资产法、证券法。行政法规涉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除法律法规之外,许多部门规章也涉及国企改制,包括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央决定在国企改革中尤为重要,有《深化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另外还有律协的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事务操作指引。

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要求对问题的整改做到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首位. 为了防治事故隐患, 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现结合当前工作具体实际, 特制定煤矿企业规章制定如下:  第一条隐患排查整改会议的组织召开、整改、资料的形成要求:  1、矿每周星期一的隐患排查会议由矿长主持,各分管副矿长、副总、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专业每天的隐患排查会议由分管副矿长或委托的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相关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部门人员参加;基层队每班的隐患排查由值班队长主持,班员参加。  2、对所排查的隐患必须按照“六定原则”落实整改,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负责人、定完成时间、定复查人。  3、矿每周一的隐患排查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按照“六定原则”明确整改;专业部门、基层队及班组排查的隐患“六定原则”和闭锁循环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严格按要求予以落实整改。  第二条“现场隐患”是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和“六条线”通过现场执法检查的形式确定的隐患,对现场隐患按以下程序进行闭锁循环管理。  1、发现隐患:各级管理人员在执行下井带班或日常入井检查时,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尤其是重点工作头面、日常安全管理的“死角”、“空白地带”纳入列表管理,有计划地开展不定期的现场隐患排查。  2、填报隐患:各级管理人员出井后立即在矿安全信息站填报隐患情况。  3、汇总隐患:由安全信息站人员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信息处理(在矿业公司安全信息系统上进行发布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4、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安监部门在收到信息汇总后,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梳理归类,按“六定原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建立隐患登记台帐,履行签字手续。  5、实施整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根据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实施整改。各基层单位要按矿的统一要求建立隐患公示牌,对本单位负责整改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并及时修改、填充相关整改信息。  6、反馈整改信息: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向安监部门和复查部门反馈整改信息。一是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整改完成情况,二是将隐患整改复查申请单反馈到相关部门。  7、复查验收:由安监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验收,复查情况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销号或再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四条对隐患复查的要求。  1、整改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填写复查申请单,交安监部和专业部门后组织复查,并在安全信息系统上录入整改情况。  2、复查时,负责复查的部门人员必须将复查卡带到现场逐条逐项对照复查。复查后签名返回信息站,由信息站统一进行销号。  3、经复查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信息中心应及时反馈到安监部门,并由安监部门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实行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对查出的隐患按照a、b、c、d四级进行分类管理,分级整改。其中a类隐患(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各专业部门每月24日前报矿安监部统一上报矿业公司组织整改,各专业部门同时报分管上级分管部门备案;b类隐患(一般重大隐患)即由矿组织整改的隐患,每月25日前由各专业部门报次月隐患整改项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到安监部,必要时在矿长安全办公会上提出并落实整改方案;c类隐患(相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由各专业部门组织整改,并报矿安监部门备案,安监部门和专业部门作为重点进行日常监控;d类隐患(一般现场隐患)由各单位组织落实整改,整改情况报矿安监部门备案。  第六条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日常监控力度。安监部门信息系统负责人每天对信息系统内的已通知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查询,发现未完成的必须查明原因,并对已完成的整改项目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在每周一的矿隐患排查会上通报本周所有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并对未完成整改的责任人的处罚进行通报。  第七条安全信息系统的管理。  1、各单位由队长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对信息的录入和管理,一经发现系统不正常或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或疑问,及时与矿信息中心专管员联系。  2、安全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  ⑴安全管理制度查询和上传。  ⑵全矿员工身份信息查询、井下全员考勤统计查询。  ⑶安全活动的记录及查询。  ⑷隐患排查整改  ①隐患登记:对各级检查人员检查的现场隐患进行登记建档。  ②整改通知:对登记建档的现场隐患进行  筛选,通知到整改单位。  ③整改情况:整改单位将整改实施内容及相关情况反映出来,确认完成整改。  ④整改监控:对隐患进行复查和对隐患相关信息实时监控。对隐患到期未整改的用红色报警;对整改完成未复查的用黄色报警;对复查通过的用绿色显示。  ⑸重点监控:录入重点工程和重点防突头面的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和跟踪监控。  ⑹报表统计。  ⑺数据上报。  第八条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考核  1、基层单位隐患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100元/条予以处罚,并按拖延日数累计。隐患罚款一律由单位管理人员承担,其中单位党政正职各承担总额的25%,剩余部分由单位其它管理人员均摊。严禁将隐患罚款分摊给员工或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抵扣。  2、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给予专业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100元/次的罚款(未按要求形成相关资料并报安监部门备案的,视为未开展)。  3、未在信息系统上及时录入完成情况,给予基层单位队长罚款20元/天,未及时填写并返回复查申请单,给予基层单位队长罚款20元/次。  4、全矿各级管理人员月度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纳入安全业绩考核,由安监部每月5日前按规定考核,报矿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工资科严格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修改解释权属矿。  排查隐患是指通过隐患排查整改会议的形式确定的隐患,包括矿每周、专业每天和单位每班排查出的各类隐患。  为了预防事故,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建立矿井隐患排查与整改的日常监控机制,最终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锁循环管理,结合矿业公司的规定和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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