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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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未来我国图书馆建设将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日前,《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送审稿已通过由文化部组织召开的专家审查会的审查,目前正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据透露,该标准有望在今年颁布实施。 据专家介绍,《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对未来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最大影响在于,它确立了以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决定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将来公共图书馆的规模大小,不再完全取决于行政级别,而主要服从于服务人口,可能会出现规模大于地级馆的县级馆、规模大于省级馆的地级馆。另外,它形成了比较系统地反映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现实水平和略具前瞻性的指标体系,对未来公共图书馆建设和服务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引导意义,如对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指标、总阅览坐席数指标、网络传输速率和信息点设置指标等均有明确规定。第三,它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功能用房类别,提出了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的指导性建议,对于落实公共图书馆建设以人为本、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的原则,对于公共图书馆建筑服从和服务于体现现代图书馆理念的服务方式和手段的变革,对于造就一批具有时代特色和水平的公共图书馆建筑,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作为我国首个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标准,文化部相关司局与编制组围绕《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做了大量细致而艰苦的工作。 2005年5月,中国图书馆学会受文化部委托,正式开始《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经过广泛遴选并报文化部批准,成立了以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长、国家图书馆馆长詹福瑞为组长的编制组。编制组首先认真学习了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方针政策,了解相关标准编制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在此基础上,着手进行编制大纲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当年9月,编制工作正式进入《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阶段,直至今年1月才正式结束,历时一年三个多月,最终编制组形成了包括《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条文、专题研究报告6份、实地研究报告8份等许多有份量的文件与报告。在实地调研期间,编制组实地考察了国内外83所各级、各类公共图书馆。此外,编制组还发放问卷调查1000多份,调查主要针对2000年以后新建的各级公共图书馆,先后发放了《公共图书馆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全国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及现状调查表》,并将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形成报告。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编制组共获得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和建议390条。在起草过程中,编制组成员除随时就有关问题个别交换意见外,还召开专门的研讨会议25次,集中研讨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据悉,征求意见稿从起草到定稿,条文经过了15次较大的修改。 据文化部计财司统计处处长李建军透露,与建设标准相配套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送审稿也已通过专家审查会的审查,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公共图书馆的概念是什么?

由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管理、 资助和支持的、 免费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图书馆。 与专业图书馆不同,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对象可以针对儿童到成人,即所有的普通居民。提供非专业的图书(包括通俗读物、期刊杂志和参考书籍)、公共信息、互联网的连接及图书馆教育。这类的图书馆也会收集与当地地方特色有关的书籍和资讯,并提供社区活动的场所。

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向社会开放,具有图书、音像等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存储、开发和服务功能的公益性机构。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图书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扶持。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图书馆的主管部门。计划、财政、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分布情况,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设立公共图书馆(室)。市、州和较大市的区以及有条件的县(含市、区,以下统称县)可以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和特色图书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公共图书馆的布局要求、馆舍面积、阅览座位和藏书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和支持农村村组、城市社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室)。第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公布服务事项和服务功能,实行开架或者半开架借阅,努力营造和维护良好的阅览环境,为读者利用文献资料提供服务;应当向老、弱、病、残的读者提供方便。  公共图书馆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采用多种形式提高馆藏资料利用率,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服务。县、乡(镇)公共图书馆(室)应当面向基层,为农民提供科技、文化服务。第七条 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新进的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第八条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进行书目检索;  (二)凭借阅证免费借阅文献资料;  (三)获得有关文献资料和阅读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参加各种读者活动;  (五)向公共图书馆或者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照规定获得图书馆提供的其他服务。第九条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文献资料和公共设施、设备;  (二)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资料,超过规定期限的,按规定交纳滞还费。  (三)遵守其他有关的管理制度。第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开馆借阅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开馆借阅时间。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资料收藏工作,包括各类传统的文献资料以及磁带、磁盘、缩微胶片、光盘等新型文献资料,重视收集地方文献资料,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资料购置费,保证公共图书馆年入藏文献资料逐年增长,其中省、市、州、县年入藏文献资料应当分别不少于10万、2万和5000册(份)。  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料购置费实行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方文献资料的征集工作,建立健全呈缴本制度。省图书馆是本省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市、州图书馆是所在地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  省内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物出版30日内,向省图书馆及出版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公共图书馆缴送两册(套)样本。  鼓励省内出版内部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省外出版作品的个人自愿呈缴。第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对新入馆的文献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分编和整理,并在30日内投入使用。对破损或者失去利用价值的书刊应当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理。第十四条 查禁书刊和有收藏价值但不宜外借的文献资料的清理、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图书馆不得自立标准,随意提存文献。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书库管理制度,做好文献资料的保存和防护工作,对所收藏的古籍善本等珍贵文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与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