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

阅读 / 问答 / 标签

公务用车管理自检自查报告

公务用车管理自检自查报告(通用5篇)   时间飞快,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顾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有成绩也有不足,此时此刻我们需要写一份自查报告了。来参考自己需要的自查报告吧,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公务用车管理自检自查报告(通用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务用车管理自检自查报告1   为认真贯彻落实xx文件精神,我办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章立制狠抓落实。现就我办规范公务用车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我办主要领导,组织全办领导干部召开会议,传达部署公务用车的有关纪律与要求,重点围绕“登记自查情况、工作机构情况、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工作督导情况”进行自查,切实做到在公务用车方面认真执行上级文件规定,将关口前移,防微杜渐。    二、建章立制,强化日常监管   为确保公务用车运行规范有序,我办制定了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公务用车的日常运行维护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实行车辆定点停放、定点洗车、定点维修,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油卡管理和赣通卡管理制度。对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出车原则、有关纪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司机职责,对司机进行年度目标管理考评,杜绝乱停乱放等违章现象,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了规范公务用车的管控机制。    三、加强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切实加强领导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法纪意识,尤其是对办公室人员、专职司机的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使全体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违规驾驶公车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切实做到从自身做起,从即刻做起,杜绝违规驾驶公车行为。同时,严明纪律,明确职责,一旦发现违规驾驶公车的行为,严肃处理。   公务用车管理自检自查报告2   根据省纪委《关于重申领导干部严格遵守驾驶公务用车规定的紧急通知》精神,我局再次组织领导干部进行了相关的学习,并根据自查情况进一步加强了对公务车的规范管理,以保证落实省纪委关于公务车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提高认识,加强教育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用车行为,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需要,也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和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迫切要求。我局按照通知要求,在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和有关廉洁自律要求的基础上,对照通知重申的有关规定,逐一排查在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要求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的重要性,在切实抓好我办公车管理的同时,带头执行好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的模范行动,为干部职工做好榜样。    加强管理,严格纪律   我局现有公车17台,其中小车9台,面包车7台,中巴车1台。按编委的核定,有专职司机11名。由于我局的公务活动和接待任务较重,11名专职司机一直处于满负荷工作状态。为了管理到位,我局进一步完善了“用车审批制度”和“公车管理制度”;设立了汽车队长一职,以加强对司机和车辆的管理。根据工作和实际的特殊性,经报请省纪委同意,我局领导一般都自己架车。为了保证安全、严格纪律,我局要求领导干部做到“四禁止两定期”。“四禁止”为禁止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禁止公车私用、禁止酒后驾车、禁止跑长途和载运来宾。对违反规定的,除补交相关费用外,视情节轻重,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和外事纪律处分;“两定期”为车辆要定期维护、要定期参加驾驶技术的再学习和再培训。   我局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由于领导重视、制度完善、管理到位,至目前为止未发生任何纰漏。今后,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   公务用车管理自检自查报告3   按照我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核查的要求,我局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对公务用车登记自查情况和审查核实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公车治理的有关文件,逐一排查在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同时还要求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的重要性,在切实抓好公车管理的同时,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好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为干部职工做好榜样。今年6月完成了公务用车专项治理的清查登记工作,并按时将数据上报到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情况   经自查,我局现有公务用车13台,专职司机3名。本单位无超编车、超标车、违规借车、换车等违规配备车辆情况。购车审批文件、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资料完整。    三、登记自查和审查核实情况   经进一步审查核实,我局公车使用和管理情况较清查登记阶段无变化。    四、违规问题的认定情况   我局公务用车在使用和管理上无任何违规情况。   公务用车管理自检自查报告4   我局对本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了自查自纠,并对全体干部职工严明了纪律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公务用车行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本次自查自纠专项治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xxx任组长,局党组副书记、直属机关党委书记xxx为副组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xxx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落实专人,对私驾公车和公车私用等问题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切实做到在公务用车方面认真执行上级文件规定,严守纪律、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二、强化思想教育,增强法纪意识   组织党员干部认真传达、学习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意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法纪意识,充分认识到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切实做到从领导做起,从自身做起,杜绝违规驾驶公车行为。    三、强化日常监管,扎实开展治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用车,专门出台了《xx县建设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按照领导相对固定公务车辆,公务车辆固定驾驶员的原则,对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出车原则、有关纪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了规范公务用车的管控机制。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防治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监控环境。   公务用车管理自检自查报告5    一、基本情况   书院街道办事处现有公务用车7辆,专用车辆1辆。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用车行为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行为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需要,也是维护党贺政府形象的要求。我处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排查公务用车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建立健全制度,并要求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领导重视,明确任务   我处建立了公车专项治理的工作机构和机制,成立了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张轶同志为组长、办事处副主任赵眉同志为副组长,办公室、城管科负责人为组员的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核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办事处公务用车问题的自查核查相关工作,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   (三)加强管理,严格自查核查   一是认真对公务车辆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按时报送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我处严格按照车辆编制数配备公务车辆,没有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没有漏报和瞒报,没有对车辆加装豪华内饰,没有违反规定借车、换车、转送等问题。二是严格按照登记表内容要求认真核实,逐车逐项登记信息。三是对车辆运行费用情况进行了统计和公示。四是加强了车辆使用规定,确保了无公车私用和违纪违法现象。五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执行了车辆维修和车辆定点加油规定。    三、下一步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加强公车使用教育,充分认识加强公车管理、加强公车使用教育,充分认识加强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的重要性,在切实抓好公车管理的同时,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好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为干部职工做好表率作用。   (二)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豪华装饰车辆。严格执行公车定点停放、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三定管理,继续做好车辆派遣。明确车辆路线及使用时间。坚决杜绝公车私用参与旅游、婚丧嫁娶、接送学生等与公务无关的事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不允许酒后开车,不准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不准以车谋私。在车辆维修方面,履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消耗,节省车辆运行费用。 ;

公务用车管理自查报告【四篇】

【 #报告# 导语】自查报告中的文字表述要实事求是,既要肯定成绩,又不能虚报浮夸,凡是用数据来说明的事项,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以下是 整理的公务用车管理自查报告,欢迎阅读! 【篇一】公务用车管理自查报告   按照我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核查的要求,我局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对公务用车登记自查情况和审查核实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公车治理的有关文件,逐一排查在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同时还要求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的重要性,在切实抓好公车管理的同时,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好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为干部职工做好榜样。今年6月完成了公务用车专项治理的清查登记工作,并按时将数据上报到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情况   经自查,我局现有公务用车13台,专职司机3名。本单位无超编车、超标车、违规借车、换车等违规配备车辆情况。购车审批文件、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资料完整。   三、登记自查和审查核实情况   经进一步审查核实,我局公车使用和管理情况较清查登记阶段无变化。   四、违规问题的认定情况   我局公务用车在使用和管理上无任何违规情况。 【篇二】公务用车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办公室《关于检查公务用车问题登记复核和初步处理情况的。通知》(平公车治办〔20**〕2号)文件精神,我局开展了自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招商局现有公务用车1台,专职司机1名。   二、自查情况   经自查,本单位无超编车、超标车、违规借车、换车等违规配备车辆情况。购车审批文件、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资料完整。   三、专项治理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教育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用车行为,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需要,也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及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迫切要求。我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和有关廉洁自律要求的基础上,对照通知有关规定,逐一排查在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要求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加强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的重要性,在切实抓好公车管理的同时,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好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为干部职工做好榜样。   2、加强管理,严格纪律   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用公款擅自购买公务用车。不向企业调换、借用车辆或摊派资金购买车辆,对公务用车不搞豪华装修,特别是不搞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修,增改与汽车行驶无关的设备。在公务用车管理方面,制订“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车定点停放、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三定”管理,健全完善专人负责、领导审批、统一派车、明确线路等制度。严格执行车辆派遣、驾驶、检查等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参与旅游、婚丧嫁娶、接送学生和学开车等与公务无关事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决不允许酒后开车,不准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不准以车谋私。在车辆维修方面,履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消耗,节省车辆费用开支。   我局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由于领导重视、制度完善、管理到位,至今未发生任何纰漏。今后,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 【篇三】公务用车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省纪委《关于重申领导干部严格遵守驾驶公务用车规定的紧急通知》精神,我局再次组织领导干部进行了相关的学习,并根据自查情况进一步加强了对公务车的规范管理,以保证落实省纪委关于公务车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提高认识,加强教育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用车行为,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需要,也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和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迫切要求。我局按照通知要求,在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和有关廉洁自律要求的基础上,对照通知重申的有关规定,逐一排查在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要求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的重要性,在切实抓好我办公车管理的同时,带头执行好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的模范行动,为干部职工做好榜样。   加强管理,严格纪律   我局现有公车17台,其中小车9台,面包车7台,中巴车1台。按编委的核定,有专职司机11名。由于我局的公务活动和接待任务较重,11名专职司机一直处于满负荷工作状态。为了管理到位,我局进一步完善了“用车审批制度”和“公车管理制度”;设立了汽车队长一职,以加强对司机和车辆的管理。根据工作和实际的特殊性,经报请省纪委同意,我局领导一般都自己架车。为了保证安全、严格纪律,我局要求领导干部做到“四禁止两定期”。“四禁止”为禁止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禁止公车私用、禁止酒后驾车、禁止跑长途和载运来宾。对违反规定的,除补交相关费用外,视情节轻重,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和外事纪律处分;“两定期”为车辆要定期维护、要定期参加驾驶技术的再学习和再培训。   我局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由于领导重视、制度完善、管理到位,至目前为止未发生任何纰漏。今后,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 【篇四】公务用车管理自查报告   我局对本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了自查自纠,并对全体干部职工严明了纪律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公务用车行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本次自查自纠专项治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温志刚任组长,局党组副书记、直属机关党委书记*为副组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萍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落实专人,对私驾公车和公车私用等问题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切实做到在公务用车方面认真执行上级文件规定,严守纪律、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二、强化思想教育,增强法纪意识   组织党员干部认真传达、学习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意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法纪意识,充分认识到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切实做到从领导做起,从自身做起,杜绝违规驾驶公车行为。   三、强化日常监管,扎实开展治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用车,专门出台了《**县建设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按照领导相对固定公务车辆,公务车辆固定驾驶员的原则,对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出车原则、有关纪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了规范公务用车的管控机制。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防治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监控环境。

公务用车自查自纠情况报告【2019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篇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关于对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局对本单位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运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务用车配备情况 我局现有配备公务用车辆:本田雅阁轿车1辆,尼桑天籁轿车1辆,北京现代轿车1辆,东风爱丽舍轿车1辆。均为局机关日常公务使用车辆,购置时间均在五年以上。所有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 二、公车使用管理情况 (一)强化公车使用责任意识。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的用车行为。我局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强调公车使用责任意识,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在行为上要严格遵守,坚持实事求是,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不要有任何特权思想,不要有不负责任的态度,不准越线搞变相公车私用,不许借公务之名行私事之实。 一旦发现未经报批的非公务用车情况,必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和纪律,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二)规范有序使用管理公务用车。我局公务用车的日常运行维护由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停放、维修保养规范有序。每个节假日之前都对车辆进行检查封存。 如有紧急任务的,也必须先向局主要领导请示批准,到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后方可使用。除此之外,我局还定期逐一排查在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以有效杜绝出现公车违法违纪现象。 (三)建立长效机制。我局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要求,强化日常监督,做好车辆使用管理基本信息的登记,规范车辆使用手续。 严格要求全体工作人员按照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范用车。 进一步加强对局车辆的管理,规范用车行为,形成长效机制,营造良好氛围,切实推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经认真自查,我局无超标准配备、公车私用和违法违纪现象。 篇二 根据《岳池县违规借车和公车私用问题整治工作小组关于印发岳池县开展违规借用车辆和公车私用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岳车治〔20xx〕1号文件精神,我镇认真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镇现有公务用车1台,临聘司机1名。 二、整治情况 经自查,我镇机关无超编车、超标车、违规借车、换车等违规配备车辆情况。购车审批文件、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资料完整。 三、整治措施 (一)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用车行为,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需要,也是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迫切要求。我镇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和有关廉洁自律要求的基础上,对照通知有关规定,逐一排查在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要求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加强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的重要性,在切实抓好公车管理的同时,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好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为干部职工做好榜样。 (二)领导重视,明确任务我镇成立了违规借用车辆和公车私用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镇长吴开兵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鹏、党委委员、副镇长兼财政所所长冯昌勇为副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董善林、党政办主任贺宁,纪委委员江承俊,财政所工作人员孙军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冯昌勇兼任,张联虎、林才元、赵健、邓利华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整治工作日常事务。 (三)加强管理,严格纪律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用公款擅自购买公务用车。不向企业调换、借用车辆或摊派资金购买车辆,对公务用车不搞豪华装修,特别是不搞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修,增改与汽车行驶无关的设备。在公务用车管理方面,制订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车定点停放、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三定管理,健全完善专人负责、领导审批、统一派车、明确线路等制度。严格执行车辆派遣、驾驶、检查等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参与旅游、婚丧嫁娶、接送学生和学开车等与公务无关事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决不允许酒后开车,不准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不准以车谋私。在车辆维修方面,履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消耗,节省车辆费用开支。 我镇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由于领导重视,制度完善,管理到位,至今未发生任何纰漏。今后,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加大公务用车管理力度。 篇三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 根据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办公室《关于检查公务用车问题登记复核和初步处理情况的通知》(平公车治办〔20xx〕2号)文件精神,我局开展了自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招商局现有公务用车1台,专职司机1名。 二、自查情况 经自查,本单位无超编车、超标车、违规借车、换车等违规配备车辆情况。购车审批文件、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资料完整。 三、专项治理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教育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用车行为,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需要,也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及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迫切要求。我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和有关廉洁自律要求的基础上,对照通知有关规定,逐一排查在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要求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加强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的重要性,在切实抓好公车管理的同时,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好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为干部职工做好榜样。 2、加强管理,严格纪律 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用公款擅自购买公务用车。不向企业调换、借用车辆或摊派资金购买车辆,对公务用车不搞豪华装修,特别是不搞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修,增改与汽车行驶无关的设备。在公务用车管理方面,制订 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车定点停放、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三定管理,健全完善专人负责、领导审批、统一派车、明确线路等制度。严格执行车辆派遣、驾驶、检查等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参与旅游、婚丧嫁娶、接送学生和学开车等与公务无关事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决不允许酒后开车,不准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不准以车谋私。在车辆维修方面,履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消耗,节省车辆费用开支。 我局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由于领导重视、制度完善、管理到位,至今未发生任何纰漏。今后,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u2002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

  工作或学习上有时需要我们写上方案,那么关于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怎么写呢?下面带来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范文,欢迎阅读。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1】   根据《咸阳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和有关会议要求,为了全面推进机关公务用车制度化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局工作任务和公务车辆资源配置及保障途径范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实施意见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政型机关要求,即以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降低公车私用情况的发生,降低单位财务支出负担,提升工作效率、推进廉政建设为目的,建立高效廉洁的公务车辆管理体制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相一致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按照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规定的要求,积极稳妥的实施我局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并逐步在探索中完善和深化公车制度改革。确保在7月15日前完成公务车辆有关信息的登记和涉改车辆封存,制定我局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公车改革涉及各方工作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提高民族宗教行政效能,保证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务运行。   3、厉行节约。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原则,有效解决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高消耗、低效率、资源配置不均、财务负担过重等问题,确保车改后单位财务经费支出明显降低。   4、公正透明。机关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将在充分征求局领导干部和各科室意见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操作和实施。局纪检监察全程将参与,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确保在20**年7月15日全面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人员范围:局机关在编在岗领导干部和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均属改革范围,单位临聘司勤人员改革将按照《咸阳市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分流指导意见》中其他司勤人员有关规定做好择优选聘和分流工作。   2、车辆范围:对单位在编的2辆公务车辆,严格按规定涉改1辆一般公务用车,留用1辆日常机要通讯、民族宗教突发应急处置的公务车辆。   (二)改革方式   1、机关在编在岗领导干部和科级及以下人员,执行市级财政规定的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在常驻地范围内(秦都、渭城行政区,咸阳高新区开发建设区域及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行自行选择出行方式,财务不再核报公务交通费用。跨区域的公务活动按照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对跨区域出行有公务用车事物保障的,不再报销交通费。   2、在常驻地范围内的需要处理的日常机要通讯和民族宗教突发应急事件,严格执行单位车辆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后,方可予以派遣。   3、对跨区域执行公务活动,本着厉行节约、合理安排、统筹协调的公务车辆管理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在留用公务车辆不能完全保障的条件下,将由局秘书科负责联系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租赁保障。   (三)交通补贴发放程序及标准   公务交通补贴将纳入单位年初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机关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交通补贴标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再以其他名义额外或变相多发。其标准为:正县(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副县(处)级每人每月95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0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550元。   机关参与车改的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当月因病休、事假或其他缺勤,连续在15天以上的,由局秘书科核实无误后将停发次月个人公务交通补贴。机关参与车改人员正式退休后,从下月起停发车改补贴。   (四)留用公务车辆管理。   按照公务车辆改革领导小组有关规定,保留我局的1辆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单位机要通讯和民族宗教突发应急处置。管理办法在参照单位现有车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由秘书科重新修订完善,明确职责、用途、范围及管理权限,建立适用于改革后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并严格实施。   (五)其他司勤人员安置分流。   对于局临聘的合同制司勤人员,由局机关根据留用车辆数量,在本人自愿前提下,经本人申请,择优竞聘选用,并规范管理。对于其余临聘人员将推荐参加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机构驾驶员岗位竞聘。未被聘用其他司勤人员,予以分流。   重新聘用还是分流司勤人员,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截止20**月7月15日,由局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与其先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秘书科按照具体规定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新聘司勤人员将与局签订新的聘用合同,从20**年8月1日起算。   四、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上报审批阶段(7月10日—7月15日)   加强与市车改领导小组沟通联系,制定完善的机关公务用车实施方案,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于7月15日前报市车改办审核。   2、全面动员,组织实施阶段(7月13日—7月15日)   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做好涉改车辆的信息、证件、随车物品的登记工作,严格依照规定要求做好涉改车辆的封存工作。局纪检监察室做好监督配合。同时,秘书科做好临聘人员经济补偿金和机关在编在岗人员车改交通补贴前期统计预算和造册工作。   3、检查验收,上报总结阶段(8月15日—9月15日)   由局纪检监察参与,局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对局机关车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全面做好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9月15日前由秘书科将局机关车改总结报告上报市公车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准确按时完成这次车改工作任务,将成立咸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周少华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调研员王义川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秘书科,秘书科长王彦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车改工作的协调联系,秘书科指派专人负责统计和填报车改信息,制度局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机关公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明确目标责任。为确保按期全面的完成此次车改任务,局车改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夯实责任,对车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解决,领导小组对每一环节做好研究部署,把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车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在编在职人员的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从严审核,及时申报,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和支出标准。建立交通费用定期公示制度,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对租赁用车费用也将严格控制,并将一同纳入“三公经费”预算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局纪检监察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定期不定期做好公车改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留用机要通讯应急公车是否违犯用途使用、领导干部违规乘坐及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等现象进行着重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加强执纪问责追究,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车改工作的平稳实施。   咸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2】   为积极推进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云办发〔20**〕29号)和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车改办发〔20**〕7号)精神,结合德宏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节俭、高效、廉洁的总体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全面推行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切实降低公务交通支出费用,建立与高效廉洁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原则要求   1。创新制度,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合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行性,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和有机衔接,确保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2。规范透明,注重实效。   针对全州边境线长、山高谷深、自然灾害频发以及禁毒防艾、处突维稳任务繁重和交通社会化保障能力差等实际,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公开公平、规范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改革后公务成本降低、行政效能提高、机关形象改善。   3。统一部署,分步实施。   各县市要按照《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州级党政机关先行推进,县市、乡镇(街道)加快推进,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照全省部署有序推进。   (三)主要目标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力争20**年4月完成州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年6月底完成县乡改革。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中央、省统一部署适时推进。   通过改革,实现全州公务用车数量大幅压减,行政成本明显降低,努力构建公务出行便捷可靠、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公务交通补贴适度合理、监督制约切实有力、监管问责严格有效、符合德宏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参改范围   (一)机构   全州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   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我省出台有关政策后按照规定执行。   (二)人员   参改机关(单位)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按照本方案全部参加改革。   鼓励州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公务用车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全部参加改革。   (三)车辆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其他   中央、省属驻德宏单位参照本方案执行。   州、县市驻外机构执行驻在地标准,与驻在地同步推进;驻在地已先行车改的,与州、县市本级同步推进。   三、补贴发放及保障范围   (一)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及发放   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简化档次、便于操作”的原则,确定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具体档次划分如下:   全州执行同一标准: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1200元,科级及以下750元,机关工勤人员650元。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随工资发放给个人,相关税收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适时适度调整。   (二)保障范围   改革公务交通实物保障形式,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规定行政区域范围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行政区域范围外公务出行执行差旅费有关规定。   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区域范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并与差旅费保障范围做好衔接。   州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东(东南)至芒市原法帕镇政府,南(西南)至芒市帕底工业园区,西(西北)至轩岗乡政府,北(东北)至木康廉租房住宅区。   各县市保障范围报州车改领导小组批准;各乡镇(街道)报所属县市车改领导小组批准。   四、涉改公务用车保留   (一)相对固定用车   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州政协主要领导各可选择留车1辆。   县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各可选择留车1辆。   州四大机关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选择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其留用车辆纳入本级平台管理。   (二)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1。州级部门留用情况   州本级可留用100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中调整到州级综合性服务平台2辆,实际留用98辆。   原则上,根据州本级参改部门人员数量、工作情况等因素核定部门具体留车数量,部分部门留用2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余部门原则上各留用1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2。县市本级留用情况   全州5个县市可留用330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中:盈江县本级可留80辆,芒市本级可留70辆,陇川、梁河、瑞丽三县市本级分别可留60辆。   各县市具体留车数量需对应调入平台情况进行调整。   留用车辆由各县市统筹。   3。乡镇(街道)留用情况   每个乡镇按平均3辆测算留用,全州共有51个乡镇(街道),可留用153辆。   原则上坝区乡镇(街道)可保留2辆,半山区乡镇可保留3辆,山区乡镇可保留4辆,具体留车数由县市确定。   乡镇(街道)留用的车辆,县市级不得截留,确有必要增加车辆的,应从所属县市级留用车辆数中调剂。   4。各类开发区和农场留用情况   ⑴各类开发区共留用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22辆。   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4辆,其中调整到州级综合性服务平台2辆。   畹町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姐告边境贸易区各4辆;瑞丽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瑞丽市工业园区、盈江县工业园区、陇川县工业园区、芒市工业园区各2辆,分别由所在县市本级统筹。   ⑵全州5个农场(瑞丽农场、畹町农场、遮放农场、盈江县农场、陇川县农场)共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10辆,每个农场留2辆。   (三)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1。州本级:按不超过编制数的50%留用执法执勤用车。   2。各县市:原则上按不超过编制数的70%留用执法执勤用车。   同时,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适当增加边境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的留车数量,用于保障边境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基层一线工作需要。   超出留用比例的部门,按规定扣减部门的公务交通补贴,多留1辆每年扣6万元公务交通补贴,留用比例超过90%的不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为一般公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数含在留用执法执勤车辆中),需附装载专业设备清单,由州和县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逐级汇总审核后,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五)调研用车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可保留少量调研车辆(州级4辆、县市各2辆),以中巴车型为主,不固定专人使用。   结合德宏实际,将调研用车纳入各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五、平台建设及管理   (一)州级平台建设及管理   将公务用车平台与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合建为一个具备两个平台功能的综合性平台,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协调管理。   1。车辆来源。   从州本级涉改公车中优选车况较好的公车作为综合平台用车,车辆总数64辆,其中省级核定平台基数44辆、省级核定的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调整2辆、调研用车4辆、州本级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调整6辆、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车辆2辆、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6辆。   2。管理方式。   涉及划转到平台的车辆由州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及州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统一无偿划拨到州本级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平台公务用车实行有偿服务,价格由州公务用车领导小组统一核定、透明结算。   州级平台车辆每年运行费由财政部门制定定额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服务保障范围。   平台车辆为州级四大机关、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及州直车改部门跨区域出差、大型会议、重大接待、执法执勤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公务活动提供用车服务。   4。建成时间。   与州本级公车改革同步推进,力争20**年4月建成运行。   (二)县市平台建设及管理   全州各县市要参照州级平台建设及管理方式组建公务用车和综合执法用车平台,与县市级公车改革同步。   各县市公务用车平台原则上按盈江县不得少于35辆,芒市不得少于30辆,陇川县、梁河县、瑞丽市不得少于25辆留用,平台车基数不足的`要在本级留用车辆总数中进行调增。   各县市平台车数量在各县市实施方案中体现,报州车改领导小组审批。   对于中央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3个部门以外、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担负执法任务的部门,可通过使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车辆予以保障。   若遇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州和县市政府必要时可调用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留用车辆,县市间也可协商调用相邻县市车辆。   鼓励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公务出行保障方式。   六、司勤人员安置   (一)安置原则和渠道   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竞聘上岗、转岗安置、提前离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渠道妥善安置。   (二)安置计划   州及县市各涉改单位是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的责任主体。   要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未聘用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   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州及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七、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   州和各县市各部门在现有车辆中选择车况较好的车辆予以保留。   将车况较好车辆以一对一方式调剂到边远、路况较差的地区特别是乡镇继续保留使用,但不得将车辆调剂到非参改单位或变相增加各级留用车辆。   对于确定取消的公务用车,遵循“公平公正、集中统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采取报废和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八、强化管理   (一)严格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   州和县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涉改单位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照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要区分用途,实行统一或者单位集中管理,统一喷涂标识,采用卫星定位等手段,实现全程有效监督,确保规范合理使用。   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   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部门印发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全年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   (二)完善财务管理   州和县市涉改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公务交通补贴数额,严格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对未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   通过不断健全全州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有效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加强监察审计   全州各涉改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并会同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全州推进、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任务进行集中检查和重点抽查,督促涉改单位履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主体责任。   注重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和纠正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查处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计部门要把车辆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重点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变相多留用车辆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督促整改。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州和县市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成功、改到位。   州本级实施方案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州各县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县市实施方案报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按照中央和云南省统一部署适时制定、有序推进。   (二)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全州各涉改单位要认真研究部署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   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做好宣传,营造氛围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深层次的利益关系调整,社会关注度高,要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宣传相关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注,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十、其他   (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合理配备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二)按参改部门(单位)全年公务交通补贴总额的10%预算公共交通专项经费,用于集体公务出行等与公务交通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   (三)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州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是指由政府财政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所配备的车辆,主要分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和公务人员公务活动用车两大类。(一)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基金会重要事务及财务存取大额现金的出行安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二)实行用车登记制度。车辆使用需由使用者登记签字,明确使用事由、地点并登记领用、归还时间。(三)执行刷卡加油制度。采用一车一卡加油,加油卡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充值及管理。(四)车辆定点停放。使用后统一停放会内地库。(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禁止酒后驾车,危险驾驶等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公务用车9种违规情形有:(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

重庆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规范公司公务车辆运行管理,提高运营效率,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什么的原则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山区乡镇级机关,可以适当配备规定标准的国产越野车或皮卡车。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2020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中公务车的范围

法律分析: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____的原则。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1)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2)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3)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4.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山区乡镇级机关,可以适当配备规定标准的国产越野车或皮卡车。5.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6.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分级分类统一涂装明显的公务用车标识(标识印有监督电话),实行卫星定位、号牌定段等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可以不涂装统一标识,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单独登记,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7.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等在财务上单车列支、定额核算、定期公示和年度绩效评价奖罚制度。8.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统一调度,统筹使用,减少空程,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落实全程、全面监管。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9.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10.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11.公务公车处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值增值的原则。处置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法律分析:1、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2、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3、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等等。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等等。1、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3、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5、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公务用车配备和经费管理:1、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2、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3、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4、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5、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6、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7、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中办、国办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了吗?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共六章31条。《办法》指出,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办法》明确,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办、国办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公务用车,是指由政府财政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所配备的车辆,主要分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和公务人员公务活动用车两大类。公车超标、公车私用、公车浪费等成为多地纪检监督部门和媒体曝光的热点。2013年10月中纪委也明确表示将试点推行公务用车统一标识、GPS定位等制度,加大惩治力度。2014年7月16日,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将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社会化的方式以及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2014年10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务用车、“吃空饷”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全国共清理清退超11万辆公车。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具体如下:1、公司公务车辆仅限公司经营活动使用,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用于私人活动;2、公司所有车辆均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管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是车辆管理责任人,各驾驶人是本车直接责任人;3、未经允许不得公车私用,严禁无派车单出车,不按规定出车,责任由驾驶员承担;4、所有车辆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由综合管理部经理负责落实每辆车具体保养责任人;5、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允许在外过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损坏,驾驶员和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共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第七条 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告》内车型;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四、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的原则

法律分析: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重庆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规范公司公务车辆运行管理,提高运营效率,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税务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法律客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德州印发两个《办法》 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

近日,《德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德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德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共9章51条,分三大部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该办法不一致的,按照该办法执行。《德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共8章42条,分三大部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德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德州市市级党政机关车改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印发实施的两个办法均体现德州特色。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增加了乡镇政府(街道办)的管理责任,明确了行政中心集中办公区内的公房维修等有关规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运行管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和定点租赁制度,尤其是定点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双密码管理,从根本上杜绝“私车公养”、违规加油等一系列的问题,真正做到杜绝“跑冒滴漏”,刹住“车轮腐败”。同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对司勤人员管理和保密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根据《党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杀例》、国务院《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法律依据:《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第一条 车辆管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第二条 严格执行中纪委、省、市、县委有关领导干部用车的规定,机关车辆原则上只作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第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局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做好调度安排。外出用车须填《派车通知单》,无《派车通知单》驾驶员可拒绝出车。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正常程序申请《派车通知单》的,可电话报告办公室负责管理车辆的同志或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同意后直接调用车辆,事后补办《派车通知单》。第八条 工作时间外,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至车库或指定的、安全的地点,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如因停放不当或没锁车,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其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节假日除值班紧急用车外,小车必须停放在社保局宿舍院内,小车钥匙交办公室主任管理,严禁小车外借,严禁驾驶小车到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停放,一经发现,经进行严肃处理。第九条 驾驶员要服从局办公室的调度安排,凡不服从调度安排的或出现公车私用、违章行驶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视其情节可作出对其待岗1-3个户的处理决定。第十条局 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考核。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严格审核购置公务用车的程序、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和审计、推行公务用车的共享和合理使用、依法惩处公务用车管理违规行为。1、严格审核购置公务用车的程序政府或组织机构在购置公务用车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购车计划,经过层层审批后才能进行购车。购车的数量、品牌和型号应符合实际需要和财务预算,避免盲目购买和浪费公共财政资金。2、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制度和管理制度政府或组织机构应制定明确的公务用车使用制度,包括公车配备、用车申请、审批程序、车辆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要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包括车辆领用、归还、维修、保险等环节的管理流程,确保车辆使用合理、安全。3、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和审计政府或组织机构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日常监督和巡查,确保车辆使用符合规定。定期进行公务用车的审计工作,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车辆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4、推行公务用车的共享和合理使用政府或组织机构应推行公务用车的共享机制,减少车辆闲置和重复购置的现象。同时,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管理,严禁私用和超时使用。合理规划公务行程,集约使用车辆,推广绿色出行方式,减少燃油消耗和环境污染。5、依法惩处公务用车管理违规行为对于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和违规使用车辆的人员,政府或组织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理,采取相应的纪律和法律措施。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有效防止利用公务用车进行腐败、浪费和滥用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中心是干啥的

主要作用就是执行监督以及实施《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与调度  1、学院公用车辆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院长办公室指派专人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和工作调度。  2、车辆使用由院长办公室统一调度和安排。  3、院长办公室指定专职司机负责驾驶学院公务用车,司机对驾驶车辆的安全负责。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驾驶人员时,应取得院长办公室批准。  4、严禁公车私用,司机未经院长办公室安排,不得擅自出车。司机因擅自出车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学院按制度予以处罚。  5、车辆执行长途出车任务时,要服从调度,按时返回,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时,司机应及时向院长办公室报告;长途出车回校后,司机应及时向院长办公室报告,以便车辆调度,严禁在出车途中随意变更行车路线、用车对象或捎办其它事情。  6、未安排出车任务的车辆,白天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前指定车位,夜间及节假日停放在各自车库内。非公务活动,严禁将学院公务用车停放在餐饮、洗浴、歌厅等娱乐场所。  7、学院领导在省内出差需用车辆时,必须经分管院长办公室的院领导同意,由院长办公室安排。跨省出差不予安排随行车辆。  8、院长办公室建立车辆使用档案,做到一车一档。详细记录车辆调度、维修、加油、三保、月初里程表数、月末里程表数。月底由院办行政科对每辆车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用油量、行车里程、百公里耗油等进行汇总,填写报表。  9、车辆的附带证件及相关资料除按规定由专职司机随身携带外,其余均由院长办公室行政科统一保管。车辆发生转移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  二、车辆维护  1、专职司机应每周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2、所有车辆一律实行定点维修。车辆出现故障,司机本人又不能及时进行排除者,应立即报告院长办公室行政科,经核实原因后,填写维修项目申报单,经主管领导书面同意,到学院指定维修点维修。换件维修须将换下旧件交行政科留存。不经办公室允许私自维修者,所需费用一概不予报销。  3、整车维修、总成维修及维修预算金额超过1000元者,需经车辆管理人员随同,经指定维修点检验后,方可开具维修单,按规定程序进行维修。  4、学院办公室与学院指定维修点定期将车辆维修费用进行校对、汇总,交由计财处结算。  5、长途出车途中,车辆出现故障,应及时维护,修理费用经随车领导签字后,交院办审核登记,按规定程序报销。  三、车辆用油  1、车辆用油由院长办公室签单,统一定点定量加油。  2、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领到加油单时,经行政科领导同意,司机可临时签单加油,但应于两日内到院长办公室补领加油单据,到加油站换回欠条。学院不负责司机所签加油单据的结算。  3、长途出差往返300公里以上确需中途加油,须及时通知院长办公室行政科,经批准后方可加油。出差归来,经院长办公室行政科核准登记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四、司机的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2、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按时认真参加学院和办公室组织的各项学习教育活动,注重思想修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牢固树立服从领导、安全第一、优质服务意识,养成良好的驾车作风。  3、遵守保密制度,对学院事务做到不该听的不听、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4、坚守岗位,服从调度,根据出车安排准时出车。禁止私自出车。  5、司机出车前应对各种证件逐项检查,确保证件齐全。  6、严禁危险行车,如酒后驾车、疲劳驾车、故障行车等。工作期间严禁喝酒,如发现有酒后驾驶车辆者,一律停职检查。因酒后驾驶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司机个人承担。  7、停放车辆要注意选好停放地点和位置,严禁在禁停路段停车。  8、司机要保证车辆的安全,要按规定停放车辆,离开车辆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9、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与整洁。  10、严禁公车私用。不准私自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11、因司机违章行驶、危险驾驶、私自出车、疏于防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司机个人承担。  12、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必须立即报告院长办公室,并保护好现场,待学院有关人员到达后进行处理。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送受伤人员去医院抢救治疗。  13、司机要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并保持通讯畅通,对车辆管理人员的呼叫要及时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回复的,事后要说明原因。  14、司机须按值班表认真值班,及时完成紧急性、临时性出车任务。值班期间通讯工具须保持24小时畅通。  五、补助和奖惩  1、各类公用车辆驾驶员出车补助实行定补与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以调动驾驶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2、在岗驾驶员每人每月定补金额为300.00元,按实际行车情况,综合评定统一核发。每月行车里程以3000公里为基数,行车里程不足3000公里者,按定补金额计发;行车里程在3001-4000公里范围者,按定补的120%计发补助;月行车里程在4001-5000公里者,按定补的140%计发补助;超过5000公里者,按定补的160%计发补助。  3、学院设立安全奖和优质服务奖,每月定期评比,按时发放。  4、在定期评比中被评为最后一名者,停职学习,停职期间不再享受定补。  5、因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毁或交通事故的,责令停职检查并扣发其当月定补和奖金,停发其停职期间的定补。  6、对车管人员呼叫不及时应答者,每次扣定补10%。  7、不服从车辆管理人员调度者,每次扣定补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