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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23-08-27 05: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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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SXyd

法律客观: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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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车私用的法规以及处罚方法

法律客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2023-08-26 06:12:121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023-08-26 06:12:211

公务员配车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有以下几个标准:1、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2、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3、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如若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需报国管局审批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11日在中国政府网站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办法》分为总则、设立和规范管理、拨款和资金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以及31条补充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特点:明确、集中、统一。着眼于提高公务用车管理效率,明确了集中统一的方向,要求主管部门对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进行“四个统一”管理,即:统一,资金统一标准,统一采购,统一采购管理,公务用车采购资金纳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坚持勤政与厉行节约相结合,妥善安排公务用车设置和标准两个核心问题。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车设立的刚性约束,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设立管理,分类明确公务用车设立核查的责任主体,对公务用车产权登记提出统一要求,防止公务用车设立和配置超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规模。另一方面,坚持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对各类公务用车的排放标准和价格标准进行分类细化,要求党政机关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2023-08-26 06:12:281

八项规定公车管理细则

法律分析:严禁公车私驾、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规驾车、严禁公车(款)学驾、严禁私车公养、严禁违规购置公车、严禁公车乱停乱放、严禁违规报销费用等。法律依据:《中央八项规定》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2023-08-26 06:12:481

公务车辆使用规定

法律主观: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与调度使用、维修与保养及车辆费用管理、违规与事故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法律客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2023-08-26 06:14:341

重庆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规范公司公务车辆运行管理,提高运营效率,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023-08-26 06:14:57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的原则

法律分析: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2023-08-26 06:15:061

国企领导干部用车标准有什么规定

国企有经营自主权,用车没有标准。但是政府管理或党的组织管理上往往又出现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的规定。所以国企领导干部的配车标准只是参照标准,参照政府标准执行。以湖南国企领导干部用车标准为例:根据《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新配备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轿车型的价格要控制在18万元以内、排量1.8升(含)以下;商务型的价格控制在30万元以内、排量3.0升(含)以下。新购置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购置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扩展资料:央企用车要求:1、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中央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规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要取消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2、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由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所属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所在地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标准、公务用车改革成本节支及薪酬制度改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3、全面推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如总经理助理等岗位)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备公务用车方式。4、中央企业根据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内,分档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5、有序实施中央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中央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6、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7、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中央企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8、分级推进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央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9、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中央企业要从严确定子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2023-08-26 06:15:261

中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我国拟启动公车改革 厅级以下取消专车_专题_网易汽车
2023-08-26 06:15:483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几年的可以更新

法律分析:《办法》规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2023-08-26 06:15:581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具体如下:1、公司公务车辆仅限公司经营活动使用,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用于私人活动;2、公司所有车辆均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管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是车辆管理责任人,各驾驶人是本车直接责任人;3、未经允许不得公车私用,严禁无派车单出车,不按规定出车,责任由驾驶员承担;4、所有车辆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由综合管理部经理负责落实每辆车具体保养责任人;5、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允许在外过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损坏,驾驶员和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共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第七条 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告》内车型;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四、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2023-08-26 06:16:321

公车的使用及管理办法?

  公车的使用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党政机关公车使用管理,切实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在怀单位)公车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公车私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准外借参与社会婚丧嫁娶等红白喜庆活动。本单位工作人员确有特殊需要动用公车的,须经单位主管车辆的领导批准并报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备案。经批准动用的公车,一律不准遮挡号牌、躲避监督,且要严格实行用车缴费制度。领导干部个人学习车辆驾驶技术,一律不准动用公车。领导干部因工作异动,一律不准带走原单位的公车。  二、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单位公车必须安排取得汽车驾驶证照的专业技术人员驾驶。领导干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本单位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影响向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借用车辆擅自驾驶。因特殊公务确需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必须有本人通过专门机构培训后取得的汽车驾驶证照,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由单位签署意见并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设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备案。  三、严禁领导干部固定使用特殊公车。经批准作为特殊用途的公车必须严格按批准范围使用,严禁作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非特殊用途公车的使用,也要从执行公务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出发,防止单位公车个人化。  四、严禁套挂军车号牌。严格执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违规使用军车号牌的通知》(湘办〔2006〕50号)精神,党政机关车辆一律不准套挂军车(含武警、消防)号牌。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国家税费流失,强化交通管理,维护军队尊严。  五、严禁私车公养、私费公报。任何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承担私家车保险、维修等应由个人负责的任何费用。不准办理公车私户、私车公户或异地公车注册登记手续,杜绝公、私混淆不清的问题。一律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领导干部个人学习驾驶技术和驾驶证照年检等费用。任何人驾驶公车时,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所受到的罚款处罚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一律由肇事者个人负责,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公车的维修和保养,要严格按规定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不得自行选点维修和保养。  六、严禁随意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领导干部使用公车时,要特别注意形象,自觉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自觉接受监督与检查,不得阻碍公安交警、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为违规司机开脱说情、拒绝处罚。并将违规车辆即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七、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车。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微型车、20座以下的旅行车)实行编制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外事等部门,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超过上述标准的小汽车,以及接受捐赠、抵债和中央、省有关部门为其在怀单位配备的超标准小轿车,须经市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审核,报省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审批。凡是拖欠国家公务员、教师工资的县(市、区),一律不准新购小汽车。  八、加大监管力度。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司机的经常性教育管理,使其时刻保持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的自觉性,确保行车安全,维护党政机关形象;加强对车辆使用的管理,降低使用耗费,延长车辆寿命;加强对车辆经费的管理,堵塞漏洞,减少开支。公安交警、交通、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党政机关公车行驶和停放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驾驶公车的行为要从严处罚,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有关情况。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通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对造成不良后果、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形象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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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了吗?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共六章31条。《办法》指出,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办法》明确,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办、国办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公务用车,是指由政府财政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所配备的车辆,主要分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和公务人员公务活动用车两大类。公车超标、公车私用、公车浪费等成为多地纪检监督部门和媒体曝光的热点。2013年10月中纪委也明确表示将试点推行公务用车统一标识、GPS定位等制度,加大惩治力度。2014年7月16日,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将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社会化的方式以及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2014年10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务用车、“吃空饷”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全国共清理清退超11万辆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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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的管理规定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批示精神,解决公务用车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以及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保障公务活动需要,加强公务用车资产管理和稳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具体管理管理规定条款细则请翻阅参考资料: )一般公务用车将被取消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指出,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条例亮点1、预算执行:防年底突击花钱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2、公务接待:无公函禁接待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3、公车改革:适度发放公交补贴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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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如果被发现,会怎么处置

小心别被发现了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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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报废年限

机关单位车辆按法律规定15年报废。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以下是公务用车报废年限:1、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2、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0年;3、车辆行驶超过40万公里。其他车辆的报废年限为:1、出租车小、微型8年;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20年;4、微型载货汽车12年;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15年;6、半挂牵引车15年;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2023-08-26 06:18:411

公务用车的配备规定?

法律分析: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2023-08-26 06:18:48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发布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发布(中办发〔201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 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 20 人不超过1 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 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 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更新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 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 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 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 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 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23-08-26 06:19:081

办公用房及办公用车管理办法公布了吗?

1、住宅小区的会所如果符合规划要求,则属于开发商的开发产品,开发商可以出售,也可以自用,出售之前产权归开发商。2、住宅小区的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2023-08-26 06:19:182

公务用车经费管理

法律分析: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规定购置经费列入用车主管部门预算,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2023-08-26 06:19:401

行政事业单位租车有政策规定吗

《办法》明确四类情况可以公务租车按自治区本级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统筹使用本单位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进行公务租车:1、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自治区及以上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3、为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4、前往乡镇及村屯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应按就近原则从出差目的地附近市县城区租用车辆。公务租车类型的标准各单位根据乘客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考虑。扩展资料:租用公车还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1 、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办法》规定,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租用车辆,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含10天),超过10天的,必须报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2、 租车期间个人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补贴根据自治区规定,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对此,《办法》明确,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租车期间个人不再领取80元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乘坐其他单位提供车辆的,则由个人在领取的交通补贴中,向提供车辆的单位支付相关费用。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务租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的公务租车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
2023-08-26 06:19:497

行政用车包括哪些

下面是一个范本 你可以作为参考 行政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各部门的行政业务用车管理,本着简化运作、节约费用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业务用车是指公司人员因公干外出或出差而产生的用车需求,不含长途出差交通和货运用车。 第二章 用车原则 第三条 原则上部长以上人员出差才可以用车或打的;其他管理人员只可以乘公交车,如果有紧急事情或携带贵、重、体积大物品,或者出差路线仍没有公交车的,可以租车或打的。 第四条 业务人员拜访客户,可以优先用车或打的。 第五条 用车应考虑成本最低的原则,尽量乘公共交通工具出差。 第六条 外出和市内用车原则上部长以上干部才能使用,如有业务需要或特殊要求使用小车,应由各部负责人批准,用车费用将计入部门行政业务用车费并进行考核。 第七条 事业部来淮出差人员原则上不予接送,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集团及事业部领导可以使用小车接送。 第三章 行政业务用车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车队归口管理部门为行政后勤科,行政后勤科对车辆里程数,油料费、维修费、其它费用的开支负责。 第九条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用车费用,应设专人审批行政用车(以下简称有效审批人,由各部门第一负责人负责或指定),用车费用将计入部门费用并进行考核。 第十条 用车人在用车时,须填好《淮安威灵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用车申请单暨登记表》(见附表一),详细写明用车人姓名、事由、用车时间、使用车号,交本部门有效审批人审批后,提前30分钟到行政后勤科订车。 第十一条 用车人要对申请单上时间和公里数的真实性负责,在确认时间和公里数并核对该次用车情况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在用车申请单上签名。如发现用车申请单时间、公里数和用车费用与实际不符的,公司将对用车人处以该次用车费用两倍以上的罚款。 第十二条 严禁公车私用,一经发现,除此次用车费用全部由当事人负责外,还要对当事人处以费用5倍罚款(但不低于100元),并作通报批评。 第四章 行政业务用车的费用控制、分摊及报销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上一年度的用车情况及相关管理职责,将行政业务用车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部门作为费用的控制主体,要严格审查部门人员的用车申请,合理安排部门人员的行政用车,对于超预算的部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扣罚,其中部门负责人承担扣罚金额的30%。 第十四条 行政用车按以下流程报销:填写费用报销单(在补助额内),附用车部门审批后的业务用车单(或出差申请表)和有效的乘车票据,并按正常费用报销审批。费用列入部门行政业务用车费。 第十五条 对于不规范的公车(的士)票、填写不规范的单据(里程、起止时间、车型以及司机、用车人和审批人签名等不按规定填写的)每单每次扣罚10--30元;对于不合理、单据严重不规范和严重超标的费用,财务有权拒绝报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公司一次性给予车队、用车人当次虚报金额5倍(但不低于100元)的罚款,并在公司内部 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无用车人和审批人签名的《淮安威灵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用车申请单暨登记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五章 小车的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 由行政后勤科指定专人负责,对车辆建立管理台账,具体记录各车辆里程,保养及维护费用情况。 第十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汽车修理维护必须先报告维修项目,经同意后,方可到经过招标定点的汽车修理厂修理、洗车。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和添、换备件具体审批手续。 维修和购置备件 需提交资料 审批程序 审批人 500元以下 维修和购置备件 报告 车队司机→行政后勤科 综合管理部部长 500元以上 维修和购置备件 报告 车队司机→行政后勤科→综合管理部→财务部(核价) 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上述手续,不予报销。 第六章 小车司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车出厂一律凭《淮安威灵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用车申请单》,此单一式两联,行政后勤科一联,出门一联。由保安队负责监督执行,月底由车队汇总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每位司机必需如实填写《小车出差记录单》(见附表二),具体记录各车辆外出事由、里程数、过路过桥费等。 第二十四条 小车司机应严格执行用车制度,服从管理,听从调度,汽车不得任意借给别人驾驶,不得私自驾车离开公司,每天下班后车辆一律进公司车库,否则按违纪论处,并处以罚款50-100元,并承担所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小车原则上实行定人、定车,小车司机做到爱护车辆,勤擦拭、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行政后勤科要加强对车队的管理,不定期检查车辆使用情况,并对小车司机进行定期轮岗,原则上每半年轮换一次。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要服从调度,凭申请单按时出车,待客礼貌,服务周到。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出车时,做到证件齐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谨慎驾驶,不出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坚持参加交通部门的安全活动,确保安全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按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小车司机出差按公司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随公司领导一同出差解决住宿支出的,不得再享受出差补助。 第三十一条 里程补助按里程表反映的读数补助,标准为:每公里0.10元。具体里程补助单由行政后勤科指定专人开据,经部门领导核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外出用车"按财务审批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油料考核方面 (一) 百公里定额考核:5座以下轿车按百公里11升、奥迪轿车按百公里11升,5座以上面包车按百公里14升考核(具体按里程表读数为准。包括汽车用空调以及市内用车)。年底视节约情况,按节约数的每升1元奖励。对超定额标准用油,自行承担费用。特殊原因超标的,必须说明情况,经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适当予以增补超标油料。 (二) 小车驾驶员原则上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油料费用每月按里程结算一次。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行政后勤科制订并解释,该制度生效后与此相关的制度同时废止。 附表一:《淮安威灵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用车申请单暨登记表》 附表二:《小车出差记录单》 附表一: 用车申请单暨登记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及审批人填写栏 用车部门 用车人员 用车事由 起止地点 用车时间 随行人数 主管部长 行政后勤科意见: 签名/日期 经办司机签名: 用车人确认:
2023-08-26 06:20:252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应受什么处分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23-08-26 06:20:414

不允许公车私用的规定

法律主观:公车私用不违法,但是违规违纪。严禁公车私用是廉洁从政相关规定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公车私用一经查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诫勉谈话或其他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法律客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2023-08-26 06:20:551

事业单位公车管理规定范文

  事业单位制定公车 规章制度 ,可以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现在就和我学习一下事业单位公车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公车管理规定 范文 1   为使机关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务车辆,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机关所使用的公务车辆,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障办公车辆的有效使用。   二、 车辆使用管理   (一)用车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2天通知办公室分管派车工作人员做好派车准备。正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时,两人(含两人)以下的原则上不派车。   (二)用车人员需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里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送至行政办公室,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员及驾驶员共同完善《派车单》并签字确认。   (三)公务车辆驾驶员在收到派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出车。   (四)申请用车的部门或个人在办理业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单位,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单位,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向行政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时返回单位。   (五)公务车辆驾驶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单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提前向行政办公室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六)公务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三、车辆用油管理   公务车实行定点加油,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设备物资科、资产财务科辅助配合监控管理。行政办公室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四、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工作职责   1.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   2.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能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二)工作流程   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①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②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③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或更换。   ④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⑤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⑥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⑦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⑧车辆日常补胎及小零件更换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抵票报销。   2.定期保养   ①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   ②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 修理 厂。   ③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行政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后,报车辆管理人员方能进行车辆保养。   ④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未经平准先办理,否则费用自理。   ⑤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⑥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⑦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原则上在普洱市区发生的故障必须到指定的维修厂维修,出差(超出普洱市区)过程中发生的故障首先口头向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行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事业单位公车管理规定范文2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平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切实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车辆调度   1、根据县纪委及相关规定,为减少车辆费用开支,公车实行上下班公勤车制度,具体名单附后。如领导加班加点则须提前和综合办联系,以便于综合办统筹安排车辆。   2、管理制度:综合办专职副主任具体负责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事宜。一般工作由综合办专职副主任负责,重大事项逐级向上汇报、审批。   3、公车使用范围:党委、人大、政府及工、青、妇、机关科室等领导工作用车;党委、人大、政府邀请客人接送用车;其他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用车。   4、派车原则: 保证书 记、镇长用车,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不再配备固定用车和专职驾驶员,所有公车由综合办统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下属社区公车由社区确定专人负责统一集中管理。严格实行先远途,后近途;先急事,后一般;先考虑主要领导用车,后一般干部的用车原则。城区内一般不派车。   5、派车程序:一般工作用车,事前要与党政办专职副主任联系,由其统筹安排,通知驾驶员出车并填写出车单;接送任务完成后,车辆应及时开回镇大院车库内备用,用车单位(人)原则上不得要求车辆滞留待用。   考虑到会议用车、加班或大型活动用车,须提前半天预先登记,以便于综合办统一安排。   6、公车原则上不准出借。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借车辆的,应经综合办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凭《出车通知单》方能出车。车辆外借期间的汽油费、过桥费以及意外事故,均由用车单位负责。   7、除公事派遣出县之外,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镇府大院车库内或公车停放点,严禁无故在外停宿。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车的,必须在事前或事后2日内向镇综合办填报《非工作时间公务用车 报告 表》。节假日和夜间安排值班用车用于应急、公务接待等工作需要,值班车辆安排表应在上一周周五前报镇综合办,以便于综合办报备县纪委党风室。   8、国定节假日期间,镇属车辆,包括办事处车辆,必须统一集中停放于公车停放点,严禁公车私用、乱停乱放。   二、车辆加油、维修、保养   1、公车加油、维修必须到指定单位。   2、车辆保养、维修和零部件更换需由驾驶员填写专门表格,经综合办专职副主任核对登记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维修。500元以下由党政办主任批准,500元以上由镇长批准。   3、10个社区车辆的汽油费、维修费、保养费等费用和机关车辆同等由镇财政办统一支付,社区驾驶员年工资待遇与镇机关驾驶员实行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4、远途出车加油、维修的,要凭《出车通知单》和有关单据方可报销。   三、驾驶员管理   1、未经办公室许可,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违反的,按平纪38号规定执行。   2、车辆出车返回后,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到,以便再次调度使用。   3、驾驶员要随时接受应急的开车及其他任务,保持随时出车状态。   4、驾驶员要严格要求自己,经常接受 安全 教育 ,认真遵守交通管理条例,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保证安全行驶。要经常检查车况,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开好文明车。   5、驾驶员必须备齐所有证件,注意安全保存。   6、驾驶员因公出县的,每次补贴10元;出市的,每次补贴15元;同日开往县外、市外等不同地区的,取高标准的补贴计算。报销时,应附历次出车单据。   7、车辆报销项目为:油费、养路费、 保险 费、年审费、过桥费、修补轮胎、里程补贴、加班费、洗车费、安全洗车补等费用。   四、 其它 注意事项   1、用车单位(人)不得直接通知驾驶员出车。   2、镇机关中的非专职驾驶人员,无论因公无私均不得驾驶公车。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征得镇纪委的同意。   3、公车私用或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的,均由镇纪委、监察室,按县有关条例给予处理。   事业单位公车管理规定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区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区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商务车、面包车)等。   第二章车辆定编与配备标准   第四条 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化管理,公务用车采购纳入区财力投资项目管理。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崂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的具体编制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其职能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工作人员数量情况,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执行下列标准:   (一)车辆配备数量   1、在编工作人员8人(含8人)以下的部门和单位配备1辆公务用车;在编工作人员超过8人不满20人的可配备2辆;20人(含20人)以上不满35人的可配备3辆;35人(含35人)以上不满50人的可配备4辆;50人以上每增加10名在编人员可增加1辆公务用车。   2、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人武部等单位的业务用车,按我区现定标准并参照上级各主管部门规定核定配车数量。   (二)车辆购置标准   1、排气量: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排气量为2.0升以下(含2.0升)。   2、价格: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价格为16万元(含购车费、附加税、保险费、挂牌费)以内。   3、区领导使用的公务用车按上级规定的标准配备。   第七条 严格车辆编制管理,清理超编车辆。部门超编车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回,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调配使用。   各部门由上级部门配备或拨付资金配备的车辆,计入部门车辆编制,车辆日常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 临时机构用车,由承担工作任务的部门负责解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公务用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解决。特殊情况确需配车的,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车辆购置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资金应严格控制在财政预算内,根据工作需要及部门车辆编制、现状,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集中研究,确定购车的标准、数量。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购车资金使用完后,原则上不再追加,特殊情况下确需突破的,应报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申请配备公务用车的部门向区政府提交购车申请,说明购车理由、购车数量、资金来源及部门现有车辆情况等内容。区政府办公室将购车申请批转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公务用车配备的有关规定以及部门人员编制和车辆配备状况,提出车辆配备初步意见,报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每年3月中旬和9月中旬)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并提出车辆购置意见和采购方案。区发展和改革局将车辆购置意见及采购方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   特殊情况下急需的公务用车配备,经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或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区发展和改革局可直接下达投资计划,进入采购程序。   因工作需要,需突破配备数量和购置标准的,按上级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决定以及区主要领导批示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车辆投资计划,统一组织采购并拨付资金。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不需再申请购车资金。   公务用车的报废或拍卖,按国家及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部门车辆编制内需报废、拍卖、调配的车辆,按照交旧配新的规定,在部门对原有车辆办理报废、拍卖或调配手续后,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交付部门使用。   第十三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含   下属单位)的公务车辆进行登记、核实,建立车辆配备及使用情况台帐,并定期公示,保证帐物相符。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车辆调配、报废、过户等变更事项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登记。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车辆管理,做好所属车辆的日常调度、使用、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工作,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从事非公务活动。违反规定造成事故和车辆损坏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借用、换用基层或企业的车辆,不得用借款、挪用其它专项经费或集资、摊派等方式筹款购车。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我区今后原则不再增加驾驶员专项编制。对新需求的驾驶员,由部门向区人事局申请,由区人事局按照临时雇员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组织对公务用车的保险进行政府采购,实行定点保险,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确定保险公司。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的精神,逐步对公务用车的加油及维修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本规定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猜你喜欢: 1.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规定 2. 单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3. 单位车辆管理规定 4. 单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5. 事业单位车补政策 6. 2016辽宁事业单位车补规定
2023-08-26 06:21:021

公务用车报废年限是几年?

公务用车报废年限是20年仅供参考
2023-08-26 06:21:125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而制定的。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法律客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2023-08-26 06:22:031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等等。1、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3、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5、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公务用车配备和经费管理:1、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2、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3、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4、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5、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6、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7、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2023-08-26 06:22:111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等等。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2023-08-26 06:22:481

山西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的使用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山西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办发[2011]2 号***,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推动节能减的百, 降低行政成本, 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 各级党委和 *** 直属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管理, 具体办法另 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 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小汽车, 指 7 座*** 含*** 以下的小轿车、 越野车、 商务车等封闭式乘坐车, 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 于办理公务、 机要通讯、 处置突发事件 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 监察、 稽查、 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以及特种专业技术 用车*** 指加装特殊专业装置, 用于通讯指挥、 技术侦查、 刑事勘察、 抢险救灾、 检验检疫、 环境监测、 救护、 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 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 节能环保、 保障公务、 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 车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包括配备标准的制定、 编制的核定、 配备更新或车辆过户 审批、 购置和执行经费的安排等, 并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 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单位性质、 人员 编制、 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确定。 公务用车编制分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 *** 一***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 20 人不超过 1 辆确定。 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拟定;市县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办法由各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 二***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安、 国家安全、 司 法、 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和确需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部门, 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 三*** 党政机关通过上级调拨车辆、 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公务用车, 也要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 一***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 1. 8 升*** 含*** 以下、 价格 18万元以内的轿车, 其中机要通讯用车配备排气量 1. 6 升*** 含*** 以下、 价格 12 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 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 二***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 财行[2011] 180 号*** 另 行制定。   第八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 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省级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的酌情配备。 各市党委和 *** 分别按不超过 2 辆配备; 各县党委和 *** 分别按不超过 1 辆配备。 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可以更新; 达到更新年限但仍能继续使用的, 应当继续使用, 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由于车辆质量、 交通事故等原因, 虽然没有达到更新年限, 但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车辆,可以提前更新。 旧车处置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 也可按照公开公正、 规范节约的原则, 采取与 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车辆更新须待原车辆办理完处置手续后方可申请。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本着统一、 精简、 效能的原则, 按核定编制逐步购置。 各级党政机关需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时, 应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财政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车辆编制情况、 预算安排情况、 车辆实有数量、 车辆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省、 市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越野车的, 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同级 *** 领导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县级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越野车的, 由县级 *** 提出意见, 报市 *** 领导审批, 并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资金, 并制定公务用车执行费用定额标准, 据以核定公务用车执行费用, 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配备和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 等有关规定。 *** 采购的车型参照相关部门定期释出的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 录确定。 对于自 主品牌和自 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可以实施 *** 优先采购。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 加强公务用车的日 常使用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 一*** 明确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和具体管理人员 , 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 *** 二***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 统一排程, 严禁分散管理使 用。 实行公车统一停放管理, 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 节假日 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 应当封存停驶。 *** 三***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 严格登记用车时间、 事由、 地点、 里程、 油耗、 费用等资讯。 *** 四*** 严禁公车私用 , 不得使用公车进行婚丧嫁娶、 探亲访友、 度假休闲、 接送亲属、 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接受监督。 *** 五***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 维修、 加油 *** 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 定点维修、 定点加油制度, 健全公务用车油耗、 执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 降低执行成本。 *** 六*** 严禁为公务用 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 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 目 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严禁报销各类***。严禁利用公务用车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到外地办理公务, 除特殊情况外, 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 外事接待、 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 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 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 严格执行公务用 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 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 按照谁主管、 谁负 责的原则 ,明确责任分工, 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公务用 车配备更新和使用 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 责统计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并定期向本级党委、 *** 报告或公示, 接受监督。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 一***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超标准、 超编制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执行经费; *** 二*** 未经批准擅自 配备更新公务用 车、 出租或出借公务用车、 借用或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接受企业捐赠车辆、豪华装饰公务用车、 违规使用管理公务用车等。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购置公务用车的, 交警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上户 落籍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行公务用 车制度改革的市、 县*** 市、 区*** 应当对本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 可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有条件的市、 县*** 市、 区*** 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 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释出之日 起施行。 此前我省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 凡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2023-08-26 06:23:53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2023-08-26 06:24:191

国家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是怎样的?

国家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有以下几个标准:1、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2、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3、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如若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需报国管局审批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11日在中国政府网站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办法》分为总则、设立和规范管理、拨款和资金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以及31条补充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特点:明确、集中、统一。着眼于提高公务用车管理效率,明确了集中统一的方向,要求主管部门对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进行“四个统一”管理,即:统一,资金统一标准,统一采购,统一采购管理,公务用车采购资金纳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坚持勤政与厉行节约相结合,妥善安排公务用车设置和标准两个核心问题。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车设立的刚性约束,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设立管理,分类明确公务用车设立核查的责任主体,对公务用车产权登记提出统一要求,防止公务用车设立和配置超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规模。另一方面,坚持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对各类公务用车的排放标准和价格标准进行分类细化,要求党政机关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2023-08-26 06:24:391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法律分析:1、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2、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3、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2023-08-26 06:24:57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____的原则。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1)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2)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3)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4.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山区乡镇级机关,可以适当配备规定标准的国产越野车或皮卡车。5.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6.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分级分类统一涂装明显的公务用车标识(标识印有监督电话),实行卫星定位、号牌定段等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可以不涂装统一标识,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单独登记,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7.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等在财务上单车列支、定额核算、定期公示和年度绩效评价奖罚制度。8.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统一调度,统筹使用,减少空程,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落实全程、全面监管。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9.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10.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11.公务公车处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值增值的原则。处置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2023-08-26 06:25:051

2020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中公务车的范围

法律分析: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2023-08-26 06:25:121

公车私用违反哪项规定

公车私用违反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2023-08-26 06:25:19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什么的原则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山区乡镇级机关,可以适当配备规定标准的国产越野车或皮卡车。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2023-08-26 06:25:261

规范驾驶员使用公务车辆

法律主观: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与调度使用、维修与保养及车辆费用管理、违规与事故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法律客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2023-08-26 06:25:341

公务用车标准

国家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有以下几个标准:1、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2、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3、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如若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需报国管局审批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11日在中国政府网站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办法》分为总则、设立和规范管理、拨款和资金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以及31条补充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特点:明确、集中、统一。着眼于提高公务用车管理效率,明确了集中统一的方向,要求主管部门对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进行“四个统一”管理,即:统一,资金统一标准,统一采购,统一采购管理,公务用车采购资金纳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坚持勤政与厉行节约相结合,妥善安排公务用车设置和标准两个核心问题。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车设立的刚性约束,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设立管理,分类明确公务用车设立核查的责任主体,对公务用车产权登记提出统一要求,防止公务用车设立和配置超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规模。另一方面,坚持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对各类公务用车的排放标准和价格标准进行分类细化,要求党政机关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2023-08-26 06:25:43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

法律分析: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2023-08-26 06:26:121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2023-08-26 06:26:221

党政机关长期租用车辆规定

法律分析: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2023-08-26 06:26:291

中央对公车私用采取什么规定

首先根本不应该设立公车这个概念。世界上发达国家只有国家元首级别出于警卫和国家荣誉有所谓公车。公车这个东东由蒋总裁传给毛总裁,然后上行下效。这是一种堂而皇之的腐败,偏偏中国民众从来就没想过这也是腐败。可见中国人的思维。
2023-08-26 06:26:385

公务员买私家车标准

公务员自用车没有具体的规定标准,可以买豪车,也可以开一般普通的车,只要是自己正常的工资收入买的。 1、公务员年龄18周岁,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公务员必须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或者拥有变现的资产,能够安全偿还贷款本息;3、公务员申请贷款买车,需存入不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款;4、向贷款银行提供认可的担保。如果公务员的户口不在本地,还需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隐含不接受购车以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5、购车者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__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法律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__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2023-08-26 06:27:071

县委书记配车标准是什么?

国家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有以下几个标准:1、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2、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3、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如若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需报国管局审批规定。
2023-08-26 06:27:152

公务用车、用房相关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办法》指出,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办法》明确,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同时近日也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办法》指出,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办法》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希望能够得到贯彻实施。
2023-08-26 06:27:452

重庆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规范公司公务车辆运行管理,提高运营效率,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023-08-26 06:28:151

国企领导干部用车标准有什么规定

标准是有,可是没人执行。
2023-08-26 06:28:244

公务车改革后怎样保证进入机关公务活动秩序管理

公务用车制度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方便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费用畸高、公车私用、效率低下、超标准超编制配备、驾驶员管理混乱等诸多弊端一直为人们诟病不已。本文拟就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方案作一探讨。  一、 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的形成和基本内容  (一)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的形成  公务车,一般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用于工作、业务、接待等公务活动的各类汽车。我国的公务用车制度参照了前苏联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级别和干部编制配备公车。在战争年代只有团以上干部才可以骑马,建国之后逐步改用吉普和小汽车。现行的公务用车制度基本上沿袭了解放初期的供给制。1979年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1981年中央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汽车配备和用油定量包干的暂行办法》,1983年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任副部长、副省长以上干部生活待遇的几项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汽车配备作了相应规定。1984年以后对公务用车配备有所放松,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竞相购买公车。为了解决公车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的质量档次逐步提高,车种车型不断增加,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汽车配备标准,减少国家财政支出,1999年中办和国办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  (二)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的基本内容  为了节约国家财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纠正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中攀比的倾向,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逐渐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  1、公务车数量配备标准  根据现行中央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公务用车分为领导干部专车、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机关工作用车三类。工作用车与专车的区别在于,工作用车不固定为某一领导干部或某一工作人员所使用,由机关统一调配,而专车则固定为某一领导干部所使用。专车只有高级领导干部才能配备。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厅局级以下领导干部不配专车,根据机构领导职数实行定编管理。机关工作用车,根据“三定方案”核定的编制配备公务用车。根据《浙江省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数量及编制管理规定》:厅局级干部工作用车,按核定的领导干部职数每2—3人1辆的标准配备;机关工作用车,依据“三定方案”核定的编制,按每20人1辆配备。目前,厅局级以下(不含厅局级)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尚没有明确的数量配备标准。经控办审批的,厅局级以下(不含厅局级)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数量配备标准一般不会超过省级机关。  另外《浙江省党政机关汽车配备标准及管理规定》还对公务车的资金来源加以要求:党政机关不得以借款、集资、摊派、挪用专项资金等方式筹款购买小汽车,拖欠职工工资的单位也不得购买小汽车。  2、公务用车档次配备标准  根据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根据2000年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2000]3号纪要精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采取指定车种、车型的办法,即:地厅级及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和各级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2.0升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排气量2.0升的长春红旗世纪星轿车、排气量1.8升的上海帕萨特(手动档)轿车或排气量不超过2.0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其他国产轿车。  3、公务用车使用的相关规定  省部级以上高级领导干部使用专车,副省部级领导干部由单位根据需要保证用车。其他领导干部及机关干部用车则应由机关统一调配。党政机关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业及下属单位借车、换车或接受下属单位的赠车。  公务车应用于公务活动。198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明确要求:所有机关干部和职工均不得用公务用车办私事,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一律按规定收费。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专车使用登记和因私收费制度。  4、我市公务用车有关管理规定和现状  近年来,我市对公务车制定了一些制度来加强公务用车的购置、养护、使用方面的管理。一是实行公务用车控制审批制度。二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公车采购、车辆保险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2004年江山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产行定点保险的通知》,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实行政府采购,未按规定办理车辆保险的,车辆保险费财务不予报销。三是其它规定。2002年江山市财政局印发《江山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对公务用车驾驶员给予每行使1公里0.08元的里程补贴,同时要求各单位建立车辆使用调度制度,严格按出车任务登记行车里程。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责任制,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驾驶员,单位可在人保公司出具的《关于机动车辆无赔款优待的说明》所列示的金额范围内进行奖励。2004年中共江山市纪委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坚决纠正违反规定学习驾驶技术和驾驶公车问题的通知》,要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准公费报销私自学习驾驶技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不准利用职务的影响干预交通事故的处理,严禁用公款支付交通事故赔偿等费用。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个人作出相应的赔偿。  截止2005年底,我市公务用车已有 410 辆,其中市级机关部门 365 辆(含公检法系统 120 辆),乡镇一级政府 45 辆,平均每个单位(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辆。  二、我市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上述制度在规范公务用车使用、降低财政支出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等级观念、攀比心理、监督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很多弊端。  一是公务用车费用高,财政负担沉重。根据对我市纳入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单位调查显示,2003年至2005年平均每辆公务用车的年使用费用3.14万元以上,司机的工资及福利在2.05万元以上,平均每辆公务用车的运营成本在5.2万元,有的甚至超过10万元。2005年全年车辆运行成本为1460万元,分摊到当年各单位财政供养人均负担4700元,当年新购公务用车30辆,购置费为692万元,全年车辆费用为2181万元,占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经常性支出23172万的9.41%,约占公用支出的三分之一。虽然随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购房支出大幅增加,经常性支出总额大幅增加,但公车费用所占比例还在提高。高昂的公务用车消费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其他正常公务的开展,有的甚至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给财政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从而减少了我市的其他建设和社会事业经费的投入。下面是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一些费用数据,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公务用车费用高的问题。  2003年—2005年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公车费用统计表  项目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年初汽车数量  241  265  280  本年购置汽车数量  32  33  30  本年购车金额合计  6,772,407.39  7,043,481.00  6,916,647.00  本年核销数量  8  18  16  年末汽车数量  265  280  294  车辆运行费用合计  7,674,450.81  8,481,390.28  9,011,401.07  年均车辆数  253.00  272.50  287.00  每辆平均运行费用  30,333.80  31,124.37  31,398.61  驾驶员工资及福利合计  5300000  5600000  5880000  公务用车费用合计  19,746,858.20  21,124,871.28  21,808,048.07  公车费用占经常性支出比例  0.0815  0.0846  0.0941  二是公务用车私用现象严重。按规定公务用车不得用于办私事,但由于公私界限难以区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公务用车私用现象极为普遍。社会上广为流传着“三个1/3”:在公务用车使用中,办公事占1/3,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私用占1/3,司机私用占1/3, 这句话也正是反映了公务用车私用现象是很普遍的。在我市,公车接送小孩上学放学,公车用作婚车等现象也屡见不鲜,相关制度也难以遏止。笔者认为公车私用不是占小便宜的简单问题。它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且成了“官位的炫耀”。这种流动的腐败广告,极大地损害了机关干部形象,甚至起到反面教材的作用。  三是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低下,浪费惊人。一方面,有资料表明,社会其他运营车辆每万公里运行成本为8215元,我市公务用车每万公里运行成本在1.5-2.5万元之间(不含车辆折旧)。每辆出租车的使用效率为公务用车的5倍,而运营成本仅为公务用车的13%左右。另一方面,我市部分单位由于缺乏公车管理的具体规定或虽有规定却执行不力,也存在车辆修理费用、燃油费用畸高等现象。再一方面,目前纳入核算中心的单位借口无车辆或车辆不足,租车使用的,据2005年统计,涉及16个单位,其费用高达42万余元。最后是车辆行驶里程不同,高的全年驾驶近六万公里,低的却不足 一万公里,这里虽有出差长短途的区别,但利用程度利用效率高低不同,存在浪费却是事实。  四是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轿车。有些部门的领导不是从工作需要出发,而是把公务用车看成是一种“待遇”,是“地位”与“权利”的象征。在这种思想驱使下,有些部门不管条件是否许可、车辆是否超编、有无购买能力,都要购车。一是超编制配备。政府不批有的就以下属企业或单位的购车,到目前为止,产权属于其它单位,却由自身交纳相关车辆费用的据不完全统计有 11辆。二是超标准配备。将超过政府采购价车价款以装修或其它费用开具。三是超豪华装修。由于对车辆装修缺乏明确的规定,个别单位车辆装修费用很高。  五是驾驶员管理混乱。目前我市机关驾驶员主要有正式在编的机关工人、招聘合同工,但大多数为临时工身份,由于用人权在各单位,全市缺乏相应的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的招聘、使用、待遇等各单位参关差不齐。经不完全调查,有的单位驾驶员享受正式干部一样的待遇,有的月工资仅为600元,并且没有参加各类保险。这就导致了驾驶员素质不一,流动性大,对公务用车的维护和使用也缺乏责任感,也很容易产生公车私用、费用畸高等现象。  三、当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弊端,破坏了党和国家在群众中的形象,人民群众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迫切需要对现行公务用车制度进行改革。1998年9月,国家体改委制定了《中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部分中央机关进行车改试点,同时我省杭州、义乌等地也启动车改试点。从先行改革的地方情况分析,改革的思路和举措大体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公务用车分配货币化。取消或保留少量公务用车,公务人员(有些地方是主要领导除外)彻底取消公务用车待遇,按级别、岗位发放交通补贴。从目前情况看,已进行车改的地方,大多数采取了此类方法。交通补贴的发放又分为按月发放(以现金的形式随工资发放)、一次性发放、包干使用等形式。  1、按月发放交通补贴。对公务用车实行货币化改革,即以货币形式发给公务员交通补贴。其具体的做法是:车辆向社会公开拍卖。领导干部、司机均可参加竞拍,领导干部、司机可享受拍卖价一定的优惠。行政、事业编制的司机进行转岗或适当安置。干部按照职务、岗位发放交通补贴。  2、一次性发放交通补贴。一次性发放即给车改对象一定数额的购车补贴,并由公家负责车辆保险、养路、年审等固定性费用,其他如汽油、维护、路桥、停车等日常费用均由个人支付,单位不再发给其交通补贴。具体做法是:一次性给车改对象每人发购车补贴,明确个人享有使用权期限,产权依然归单位所有,期限满后产权归个人,公家不再负担任何费用。  3、包干使用交通经费。包干使用即对用车费用限额包干,超支自负,节余按比例给予奖励。这种费用补贴方式整个过程不出现货币,避免了一些矛盾,也被称为“准货币化模式”。  (二)公务用车服务市场化。一是实行“公务用车租用”,即部门、单位相对集中的区域将车辆集中管理,成立车辆管理服务中心,将党政机关现有公务用车整建制转为经营性实体,模拟市场经营实行有偿服务。按市场租车计价方式,向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偿用车服务。公务人员按照级别、岗位发放交通补贴或实行费用包干,需用公务用车时按里程、车型交纳费用。这种改革方式的最大好处是积极稳妥,既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原有公务用车制度的弊端,又照顾到目前驾驶、后勤人员无法安置的现状。  二是实行“私车公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车辆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机关工作人员,私车公用就是指当公务需要时,由单位指派干部驾驶自备车招待公务,补助标准以二人乘坐公交车及三轮车计算。其优点就是能有效解决派车难、节约经费开支、提高工作效率等问题。也能达到减少公务用车数量、方便工作的要求,针对目前的公务用车制度也能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三)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化。完善现有的公务用车制度,控制车辆的购置、使用和维修,堵塞公务用车管理中的漏洞。在完全取消公务用车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一些地区通过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买,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维修制度等,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和管理。  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破释  在上述三种方案中,货币化、市场化两种方案中,实际上都是货币赎买现行公务用车的制度。货币化方案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公务用车费用。所谓的市场化方式,则以费用包干方式让公务员从政府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上获取公务用车,并以包干费用节约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个人的方式鼓励公务员少用车。  从两种方案的改革实践来看,两种方案都在初期有效降低了公车费用,但是还存在很多争议,一是货币化方式公车补贴标准难以做到科学合理,因为一般只是考虑到领导级别或地区差距,但很难细化到岗位,补贴难以平衡,容易产生不作为或低效率,也容易导致公车费用反弹。二是市场化方式可能促使公务员减少公务次数来节约包干费用,以获得节约奖励,或者以公务员节约的包干费用用于私事上。三是一次性处理公车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目前一些试点单位主要是通过内部认购和公开拍卖两种方法来解决。若采取优惠认购的方式,有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  另外,公务用车货币化、市场化方案还面临着另外三个难题。一是难在现有驾驶人员和车辆的处理上。现在机关的驾驶人员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有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一类是事业编制人员,还有一类是临时工或合同工。对于临时工、合同工可以采取辞退或解除合同给予补偿的办法解决。如何安置前两类人员,特别是在短期内大批量地安置好这些有正式编制的驾驶人员绝非易事。二是难在改革方案的制定上。由于现阶段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公务用车的多重标准和公务用车自身的不确定性,要给每个公务人员确定出一个既能体现公平合理,又能促进廉政勤政的货币补助(或包干费用)额度很难。三是财政和社会的承受力也是公务用车货币化、市场化改革必须充分考虑的问题。目前车改的补贴标准动辄每月两三千元,比公务员的工资还高,远远超过财政和社会承受力。  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化方案应该说不是一种改革方案,而是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的一贯要求。公车增加(更新)过快,使用效率不高以及公车私用等突出问题,从理论上说都可以通过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来解决。但实际情况是,思想观念和权力构成没有实质性变化,公车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管理分散,仅仅靠制度来解决公务用车中的问题是十分困难的。其实我们缺少的不是制度,缺的是执行。如中央规定因私用公务用车要收费,但公务用车几乎是有2/3用于私事上,但从来没有人因私使用公务用车而交纳了用车费,也没有人去关注因私用车是否收了费。强化管理的核心在制度,执行制度的关键在领导,而现在许多单位的公车主要是为领导干部服务的,有的已经成为领导干部个人权力和身份的象征。在这种体制下,依靠领导干部的所谓自觉性采解决他们自身或身边存在的问题是不现实的。因此,如果不改革现行公务用车的体制机制,仅仅局限在管理层面上做文章,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管一时而难管长远。  综上所述,货币化、市场化方案实行的补贴政策,是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的另一种方式,是以包干费用的方式代替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但过高的补贴标准不符合我国的现阶段国情,也不符合公务用车仅仅是以车代步工具的理念。经过各地车改实践后,发现群众对这种改革方式并不认可,认为是公务用车的另一种腐败。因此浙江省于2005年3月叫停了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化方案则是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的深化,难以摆脱“制度归制度,执行归执行”管理上的窠臼。从上述矛盾可以看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一场难度极大的改革,没有一定的决心,没有一定的牺牲精神是难以取得成功的。  五、面对车改我市应当如何接轨  在目前车改方案不是很成熟的前提下,笔者认为我市应当静观其变,同时采取积极的对接办法——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化。完善现有的公务用车制度,控制车辆的购置、使用和维修,堵塞公务用车管理中的漏洞,提高公车运行效率。在完全取消公务用车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买,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维修制度等,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和管理,为下一步公务用车改革做好准备。  1、深化公共财政改革,规范车辆购置行为。  细化车辆费用预算,严格预算执行,控制车辆费用的增长。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实行编制管理的规定,制定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规程,对以下属单位名义购置和上级部门统一购置的车辆也应报财政备案。负责审批车辆配备、更新计划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执行车辆报废标准。利用职能部门的权限,对车辆进行调剂使用,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增长。  2、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管理。  一是建立公务用车的车辆档案制度,准确掌握各单位的车辆的应配数量、实有数量、购置年限、车辆使用、维修状况、费用支出情况等,实行单车管理,有条件的可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实时查询。二是对所有的公务用车进行统一着色,或者统一喷涂醒目的标志,便于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三是设定车辆管理的职能单位,制定具体的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程序,明确管理的职能范围。四是恢复完善车辆定点维修制度,将车辆装修和用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3、实行车辆费用定额控制制度。即在建立严格的公务用车使用制度下,按各种具体车型和状况,按行驶公里定额包干招标维修费、燃油费,驾驶员补贴等各种费用。一是根据车辆型号、状况、性能,使用年限、耗油率等指标确定公里费用定额。二是取消驾驶员各种出车待遇。三是按车辆定额实行节约奖励。  4、制定全市的驾驶员管理制度。一是统一驾驶员的招考和调剂。保证驾驶员数量的合理性和人员流动的稳定性,保证驾驶员的质量。二是引入奖惩机制,加强驾驶员考核。驾驶员岗位的特殊性决定了不能视同一般干部考核,应根据其特殊性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5、成立车辆管理服务中心,为下一步公车改革做好准备。在保留基本公务用车的基础上,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计价使用。各单位按每车每年定额标准领取用车代币券,超支不补,节余自留。把GPS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引入车辆管理,指挥中心根据每一辆车的行驶路线和所处位置,在全国范围内及时就近调度用车,从要车、派车、行程、耗油、计费到问题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了智能化管理。这种公务用车形式,改变了“家庭式”、“小而全”的公务资源配备方式,实行资源共享,可有效提高公车使用效率,并为转入市场化运营创造了有利条件。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2023-08-26 06:29:331

领导干部公车私用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领导干部公车适用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2023-08-26 06:29: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