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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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主观:国有资产管理包括产权界定、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配置、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论述建立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建立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1)政企分开;(2)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3)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4)分级所有、分级管理;(5)正确处理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职工)之间物质利益关系;(6)实现资产运营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新认识  国有资产,顾名思义,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它存在于各个经济领域当中,虽然其表现的形态不一样,但涉及的却都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具体地讲国有资产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地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存在于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根据经营活动的不同性质,经营性国有资产可以划分为金融性国有资产和非金融性国有资产两大类。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广泛存在于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国防产业等公共领域。随着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深入,以公共事业为主的国有资产投入将迅速增长,发展空间和活力很大,是国有资产拓展的一个重要领域。  3、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文物等。这一形态的国有资产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一种国家可以支配的资产;另一方面这种支配对于生态、环境等又存在较大影响,因此需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统筹规划、科学利用。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国有资产进行规范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立法滞后,适应新体制要求的法律法规短缺,没有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来调整国有资产关系、规范国有资产运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管与经营缺少必要的依据。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尚未健全  目前的情况是资产形成上渠道多头、来源复杂,资产管理分散,相关部门工作缺乏有效协调,甚至严重影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因此,必须认真研究谁在实际上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更好地建立出资人制度。  (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过于单一,管理目标不明确  目前我们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单纯以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目标来衡量所有资产,没有针对不同类型国有资产进行差异化管理和建立不同的管理体系、评价体系,从而导致了不同类型的国资管理与其目标职能发生扭曲和错位,在制度的基本层面上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低效率现象提供了容留的空间。另外,在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1、对国资委缺乏有效监督。按照十六大精神设立的国资委集管资产、管人、管事于一身,如果缺乏有力监督,国资委的权力就无限大,由少数人专权和操纵,极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各种规章制度等都可能成为牟利的工具。  2、政企分开仍未彻底解决。目前,我国国资改革一些先行地区在国资管理体制上采取“三个层次”构架模式,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于保证社会稳定的考虑,或多或少超越出资人职责范围,干预国资管理机构及其下属营运机构的经营活动,干涉国有企业的人权、事权和资产处置权。  3、金融性国有资产等的出资人缺位问题依然存在。新成立的国资委仅管理非金融类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没能解决金融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出资人缺位问题,特别是多龙治水的局面仍存在于金融领域,无人对金融业经营的盈亏负责。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逐步完善国有资产法体系,立法规范国资管理  1、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反映国有资产运行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始终把保障国有资产运行符合全民利益,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结构据以定型和变动的宗旨。  2、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符合市场经济对国有资产运行的基本要求。在制定统一适用于各种国有资产的法规的同时,分别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并且把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将确立国有资产所有者、投资者和占用者的市场主体地位的法规和保障国有资产实现价值化、货币化、证券化的法规,置于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的突出地位。  3、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与国有资产运行系统的结构相吻合。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结构,在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同时还要适当兼顾国有资产运行的过渡模式的某些要求;把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  (二)国有资产有进有退,逐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政府作为公共机构,主要职责应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不应是经营国有资产或收取企业利润而应是税收,并将收入用于公共建设和服务,其目的在于为整个社会提供基础性服务,促进社会的平等和整体发展。因此,规范的国有资产布局应逐步向公共领域和基础性产业倾斜。但在目前国有企业依然在竞争性领域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就成了重中之重。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因此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除极少数与国家战略和安全息息相关的企业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促进竞争性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和流动化。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继续支持和帮助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预防国有资产流失,治理企业腐败。  1、搞好资产评估,准确量化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定价应以市场为基础,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即在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下,由中介机构根据当时的市场供需情况来评估确定。在交易过程中严格审查参与交易各方的资质,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服务、监督作用,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2、规范产权交易行为。进一步落实产权责任主体,建立规范的交易决策和运作制度,防止少数人权力过分集中,搞暗箱操作。有效发挥产权交易所和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作用,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督力度,指导产权市场有序发展,为国有资产的交易提供透明的平台。  3、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长效机制。明确上市公司对经营者实施股票激励制度的股票来源渠道,应允许经营者将股权通过指定的产权交易进行交易,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  4、完善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运作的相关政策。对进行资产运作前存在的不实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核销;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国有资本退出企业过程中进行的资产评估,使评估价值更接近市场价值;对在资产置换过程中,债权债务同时转移给受让方的,有关因转让资产行为应缴纳的增值税中的地方收入部分,准予先征后返;对资产运作中企业直接支付的税收和费用,也作适当的降低和调整等。  5、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四)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纵向上,以国家所有为前提,以出资人为根据,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有资产范围,并赋予其完整而统一的权力与责任。坚持以国家所有为前提,已不同于传统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这里的国家所有,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而非单纯由中央政府来履行。  2、横向上,要区分国有资产的不同类型,确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分别确定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角色之后,需要进一步落实专门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构。政府应研究出台相应政策,对业已成立的国资委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防止其权力过大。  按照上述原则,应逐步完善金融性、行政事业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应该特别提出的是,在进行金融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时,不应将其归入国资委管理,因为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国有企业的债权人,如果都由国资委行使所有者权益,就会存在利益冲突,国资委甚至有可能安排金融机构为国有企业发放定向贷款,最终延误企业改革。  3、一步健全非金融竞争性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对于非金融性国有资产,可以参照先行地区的成功经验,构建三层管理体制:第一层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出资人主体,对政府负责,主要职责是管资产、管产权;第二层是控股公司,是资本运营主体,在国有资产调控的范围内决定具体投资行为,选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第三层是国有资产所投资的具体公司,为经营实体,是国有资产能够增值与否的决定性环节。  管理的分层级授权,强化了不同层级的相对独立性。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条件下,事实上存在双重授权,即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国资委对授权代理的资产也可采取授权方式,选择有条件的资产经营公司代理经营。在授权的范围内,每一个层级可以独立运作,并拥有不受干预的权力。由于中间层是代表政府对企业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股东身份对企业进行控制并对控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中间层离企业距离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关系更明显,因此应逐步制定相应规范,规定其不可行使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防止其对企业的管理控制与公司治理规则发生冲突.

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的基本内涵包括

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的基本内涵包括如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国家经济调控机构的关系处理,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的实现方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配置,国家实施国有资本运作,对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State-owned Asset Management System) 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以及管理方式和方法等有关制度的总称。国家以产权为基础,以提高国有资产营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以资产的占有者和使用者为对象开展的管理活动。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政府),但它是以产权所有为基础的,资产所有者与资产经营者的身份是平等的,不具有超经济的强制性。国有资产宏观管理体制应当包含基本的组织形式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由国务院组建并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向国务院负责并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最高所有权,依照《宪法》行使国有资产的投资收益权、资产处置权和监督管理权,颁布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条例。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并在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代表本级政府行使本地区国有资产所有权,并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2、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代表其行使日常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制定有关法规、制度。对产权经营者和企业法人进行监督,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如产权市场、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收益分配、产权登记和各种文书工作等。

3、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第三条规定,要基本形成 的行政管理体制。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4.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6.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7.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8.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9.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10.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12.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13.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4.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体现、推动和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15.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16.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政府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17.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18.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七、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0.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21.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2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八、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4.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 25.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26.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九、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7.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规、规章;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8.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29.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30.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1.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32.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33.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34.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十、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35.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要实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36.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 37.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38.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39.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地方、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地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40.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落实本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将本纲要的规定落到实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本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本纲要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41.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42.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可以分为哪些层级?

(1)全国总工会为一级经费管理单位。(2)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按产业系统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性产业工会为二级经费管理单位,全国共36个。(3)地市(州、盟)级总工会或垂直管理经费的省级产业工会为三级经费管理单位。(4)县(旗、市)级工会或垂直管理经费的地市级产业工会为四级经费管理单位。(5)基层工会为五级经费管理单位。

工会财务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建立工会财务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1统一领导统一领导就是全国总工会对通过制定统一的财务政策原则制度和纪律规定等全国各级工会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督促其贯彻执行,来实现其领导职责。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全总的统一规定,都应一律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不能各自为政,自行其是。2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就是基本上按照地方总工会的组织领导系统,确定财务(或经费)管理的层次。主要内容包括:按级分配经费;按级成立本级预算、决算和按规定成本汇总决算;按级设置财务管理机构;按级对上编报财务报表、反映情况和报告工作;按级对下督促检查、指导帮助工作和培训财务干部;按级在工会会员大会或工会代表大会上,报告财务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3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关系这是在工会财务管理上,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辩证关系,不但保证了全国各级工会全局的整体和统一,而且实事求是地照顾了地方工会的利益。这是工会组织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财务管理中的体现和运用,表现为全局和局部的对立统一关系,同时也是共性和个性的对立统一关系。

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的基本内涵包括

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的基本内涵包括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产权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1、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产权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一样,运行中都需要规范和协调国民经济发展中涉及的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其中一些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如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内部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所有者内部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等等,都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规范和协调,才能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2、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从总体上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具体化;同时,它又直接与上层建筑相联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实质上是正确处理国有经济内部各种经济关系以及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之间各种经济关系的问题。同时涉及国家、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各经济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经营单位和职工之间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责、权、利的协调和处理问题,本质上体现了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对国有资产运营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监管的一系列活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的原则1、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任何改革方案、措施、步骤的制定与实施,都必须以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此来衡量改革的成败得失。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济效益原则,最根本的是要正确认识改革与提高经济效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改革效益观念。2、政府两种职能分离原则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只涉及国有资产,目标是保证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而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是面向全社会各种经济成分,目标是推进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由于保证国有资产权益和管理全社会经济是两类不同的经济活动,管理方式自然也是不同的。同时,出于政府分工和专业化的要求,也必须将两种职能分离。

3、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第三条规定,要基本形成 的行政管理体制。

我明白你的意思了。你的意思是,这个要考?

集团公司实行什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集团公司实行集中产权、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使命随企业不同而不同,有的着眼于服务创新,有的力图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有的争取知识产权资产的保值增值,总的说来都是为了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为企业赢得竞争优势,实现企业的使命。集团公司的特征:1、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也称支配企业)。2、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对子公司实际控制外,本身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

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中什么全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运用创造、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一个系统工程。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颁布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知识产权保护,从宏观层面上讲国家已经在法律制度层面为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较强的法律依据,为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法指明了方向,但是还缺乏侵权案件的单独法律法规详细文件。为保护企业商业机密,建议制定《企业商业机密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文件,详细制定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商业机密文件的保护和侵权条例。

当前我国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

运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原理,分析论述当前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两者的辩证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需要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具有根源性。经济基础是社会的物质关系,上层建筑是社会的思想关系。任何上层建筑的产生,都能直接或间接地从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得到说明而产生。其次,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领域所以具有对抗的性质,正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关系中的对立冲突造成的。(2)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上层建筑反作用的性质取决于它为之服务的经济基础的历史地位:当它为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基础服务时,就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进步力量;反之,就会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力量。。当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需要的时候,它就会推动经济基础的发展和生产力的进步。当它不适合经济基础需要的时候,就会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已迈出了重大步伐,但当前在上层建筑中仍存在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环节和方面。如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下等。如果不改革,这些方面就会不适合经济基础的发展需要,并进而压抑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进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规律,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只有运用这一规律,我们才能正确地认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性及其实质。首先,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既相适应又有矛盾,那末,我们就要及时地自觉地调整和改革上层建筑不适应经济基础的某些方面和环节,使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协调地向前发展。其次,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要在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进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矛盾的性质和运动特点决定了这一改革绝不能采取使国家和社会生活发生激烈震荡的阶级斗争方式,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对政治上层建筑中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以使之不断完善。在当代中国,深入理解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必须正确把握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并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加快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生产关系的实质是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保护,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所以,要自觉地投身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为经济改革、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和经济发展,为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做出有益的贡献。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规律的原理是我国当前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哲学理论根据。

运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原理,分析论述当前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两者的辩证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需要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具有根源性。经济基础是社会的物质关系,上层建筑是社会的思想关系。任何上层建筑的产生,都能直接或间接地从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得到说明而产生。其次,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领域所以具有对抗的性质,正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关系中的对立冲突造成的。(2)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上层建筑反作用的性质取决于它为之服务的经济基础的历史地位:当它为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基础服务时,就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进步力量;反之,就会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力量。。当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需要的时候,它就会推动经济基础的发展和生产力的进步。当它不适合经济基础需要的时候,就会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已迈出了重大步伐,但当前在上层建筑中仍存在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环节和方面。如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下等。如果不改革,这些方面就会不适合经济基础的发展需要,并进而压抑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进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规律,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只有运用这一规律,我们才能正确地认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性及其实质。首先,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既相适应又有矛盾,那末,我们就要及时地自觉地调整和改革上层建筑不适应经济基础的某些方面和环节,使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协调地向前发展。其次,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要在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进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矛盾的性质和运动特点决定了这一改革绝不能采取使国家和社会生活发生激烈震荡的阶级斗争方式,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对政治上层建筑中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以使之不断完善。在当代中国,深入理解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必须正确把握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并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加快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生产关系的实质是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保护,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所以,要自觉地投身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为经济改革、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和经济发展,为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做出有益的贡献。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规律的原理是我国当前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哲学理论根据。

我国会计管理体制研究

我国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是什么

保教结合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世界各国的教育行政组织,大体上可以分为3种类型:①中央集权制。根据教育事业是国家事业的观点,建立代表国家权力的中央教育部,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教育事业。凡地方办学,必须遵循中央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法国是这一类型的突出代表。②地方分权制。地方自治办教育的思想占统治地位,中央政府只处于指导和资助的地位。美国、联邦德国属于这一类型。③中央与地方合作制。这是一种介乎上述两者之间的制度,如英国与日本属于这一类型。上述3种类型各有自己的特点和优缺点:第一种类型主要能充分发挥中央办教育的积极性,但容易脱离各地方实际,束缚地方办教育的创造性等;第二种类型一般能调动地方办教育的积极性、创造性等,但也容易造成各地方自行其是、制度纷杂、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缺点;第三种类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纠正前两种类型具有的缺点,但实际上都还未臻完善。因此,各国仍在不断改革自己的教育行政组织。三种不同的教育管理组织形态各具特征以及利弊得失:中央集权制利于发挥统一领导的作用,制定全国统一的法规政策和教育标准;便于推进统一的全国性教育改革,有利于统一思想、统筹全局和均衡全国教育事业发展;也能有力调节各地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充分发挥中央管理教育的积极性。但是,中央集权制强求统一,权力高度集中,容易产生官僚主义;高高在上,发号施令,脱离各地实际,不能因地制宜;制度整齐划一,缺乏弹性和灵活性;用统一标准和程序管理经济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的各地教育,结果往往是适得其反、事倍功半;各地实际需要容易被忽视,且会束缚和影响地方政府对本地教育事业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地方分权制一般能调动地方政府管理教育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地教育事业;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重视、关心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意识和实际行动;不会因中央教育决策失误,造成全国所有地区教育受损。但是,地方分权制容易造成各地政府自行其是、权力分散、缺乏权威、管理体制纷杂而混乱、难行政令、难见实效、各地教育质量参差不齐、教育事业发展不平衡。中央和地方合作制旨在扬长避短,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两种不同教育管理体制组织形态存在的弊端,缓解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矛盾,但实际上还未臻完善。因此,主要发达国家仍在不断地努力探索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途径而趋向于均权化。也就是说,中央集权制国家重视简政放权、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而地方分权制国家注重加强国家干预教育的力度,促进全国各地教育事业发展均衡及其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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