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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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是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经贸委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一)国家经贸委报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三)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省级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经贸委进行登记备案的限额以上项目;  (五)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项目。  省级经贸委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一)省级经贸委审批的本地区的项目;  (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省级经贸委登记备案的项目;  (三)国家经贸委委托省级经贸委对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其他项目。第四条 下列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下的技术(含工程设计)、设备(含材料)、建筑和安装工程及其他货物和服务等采购,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投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对项目招标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投资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内容涉及实施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二)采购内容需要项目单位与供货商联合设计或联合制造的;  (三)项目属总承包工程性质,需要与供货商协商确定技术方案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宜公开招标采购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一)项目批复中规定购买物为专利、专有技术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  (二)能够提供采购标的的供应商少于3家(不含)的;  (三)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且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的;  (五)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的;  (六)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双边协议中规定不宜招标采购的;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不宜进行招标采购的。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第七条 项目单位在取得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已登记备案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国家经贸委授予相应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编制附件一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购清单》,并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项目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向投资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据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意见对采购清单进行修改,同时将修改后的采购清单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的重大调整,是指项目产品纲领、主要工艺和技术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调整幅度超过原预算10%以上。第九条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第十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委托国家经贸委授予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招标。未取得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与其资质相符的招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