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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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档案馆的电子档案在哪

你好,根据新修订《档案法》相关规定,各单位电子档案在归档后要统一移交至档案馆,档案馆有专门处理,存储电子档案的系统软件,所有电子档案都在数字化档案馆里。

9.国家档案馆为什么要接收家庭档案和名人档案?

更方便查询信息和统计。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主要来自以下四个方面:1、是接收现行组织单位的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现行机关档案中具有长远保存意义的部分,需要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因此它是档案馆档案不断增长和丰富的主要源泉。2、是撤销组织单位的档案;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机构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等各种原因被撤销的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形成的档案。3、征集历史档案;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材料,也包括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4、档案馆之间交接档案;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和档案馆网结构的变化原因,使档案馆的设置和保管范围随之调整,因而产生档案馆接收其他档案馆档案的情况。全宗群分散档案集中到相应的档案馆,属于其他档案馆保存范围的应向有关档案馆转交。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地执行刑罚和法规,做好监管改造和思想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监狱、劳教所执行刑罚和执行劳动教养的法律文书,是罪犯在监管改造期间和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形成的考核、奖惩、年终鉴定、出监(所)鉴定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做好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是监狱、劳教所和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第三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机构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和监狱、劳教所均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档案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第二章 立卷归档第五条 罪犯和劳教人员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应建立单人档案;分正、副卷。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分别是:  正卷:罪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加减刑判决书裁定书、入监登记表、照片(含底片)、监内鉴定等材料。  副卷:罪犯的有关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奖惩考核材料,年终鉴定及不归入正卷的经过查实的材料和正在承办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二)在所劳教人员(含少年教养)档案分别是:  正卷:劳动教养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减期延期和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入所登记表(含照片、底片、指纹),死亡和出所鉴定等材料。  副卷: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和所外就医呈批表,奖惩、考核、评比、总结、鉴定、坦白检举等材料。第六条 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和撤销劳动教养之后,其档案应进行整理,正副卷合并,每个人的档案组成一卷或数卷。其档案材料排列顺序如下: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  1、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2、入监登记表、健康检查表;  3、罪犯的历史、自传材料和本人重要的反省材料;  4、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奖惩材料,他人对罪犯的检举揭发并经过查证属实的材料,罪犯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5、罪犯逃跑、行凶、破坏情况及处理结果等材料;  6、罪犯正常死亡、工伤情况材料和医院医疗鉴定结论等,罪犯非正常死亡的勘验材料;  7、对罪犯提出加减刑的呈批材料;  8、法院的加刑判决书,减刑、假释裁定书;  9、罪犯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材料;  10、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释放证明书存根;  11、罪犯的照片、底片、指纹;  12、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二)劳教人员(含少年教养)档案:  1、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呈批表及劳动教养综合结案材料;  2、劳教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  3、劳教人员照片、底片、指纹;  4、劳教人员考核、奖惩材料,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5、劳教人员工伤事故处理情况、伤残证明材料;  6、重要问题的反省检查及坦白检举材料;  7、劳教人员逃跑、行凶、破坏、犯罪情况及处理结果材料;  8、延长、减少劳教期限的审批材料;  9、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裁定、判决书;  10、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审批材料;  11、劳教人员死亡情况及鉴定结论;  12、解除劳教审批表、证明书、出所鉴定表;  13、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第七条 罪犯和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后,其档案应由狱政处(科)或管理科整理立卷,于次年第二季度前向档案部门归档。第八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卷内有文字的材料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页号,案卷左侧三孔一线装订。第三章 档案保管期限

国家档案局的成立日期

2007年是中央档案馆成立45周年,国家档案局成立50周年. 那国家档案局成立于195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的机构工作

国家档案局研究制定、颁布了机关档案工作、科技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制定了开放历史档案和利用档案的规章以及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标准等项制度;监督、指导全国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档案室,从中央到省、地(市)、县各级以至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了各类档案馆,为维护国家历史真实面貌和为国家各项建设事业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还监督、指导各地兴办了档案专业的高等、中等教育和多种形式的在职干部教育,组织全国档案部门开展了档案理论、技术研究和宣传、出版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初具规模的档案事业体系。

国家档案局能查询什么信息

国家档案局能查询到政府机关单位的一些资料,还有一些重要的历史文献。档案局可以查询的资料还是比较多的。一般都是政府机关单位的一些资料。当然还有一些重要的历史文献等。可以去档案局咨询一下,不同地区的档案局管理的资料都有一些差异的。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法律主观:看具体情况定。 根据《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法律客观:《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八条 永久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构成、变更、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和维护权益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资产和产权登记、评估与证明文件材料,资产和产权转让、买卖、 抵押 、租赁、许可、变更、保护等凭证性文件材料,对外投资文件材料;本企业资本金核算、确认、划转、变更等文件材料,企业融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关于重要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其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制发的需本企业办理的重要文件材料,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对本企业做出的重要决定、出具的审计、公证、裁定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重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材料。 (四)本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改革、年度计划和总结文件材料,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机构演变,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企业文化建设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新闻媒体对本企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典型人物的宣传报道。 (十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等重要来宾到本企业检查、视察、调研、参观时的讲话、题词、批示、录音、录像、照片及企业工作汇报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重大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级以上团、工会、等代表大会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二)本企业直属单位、所属、控股、参股、境外企业和机构报送的关于重要问题的报告、请示和批复等文件材料。

国家档案局认可的档案管理软件有哪些

没有具体的认证,但可以看下哪一家的产品符合自己单位的需求,如果是政府单位,需要提档到档案局的,那你一定要提前咨询好当地档案局,如果只是自己本单位应用,那就可选性多了,而且档案局推荐的产品,基本都是比较陈旧的,也都是和部分厂商合作的。

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档案馆工作,有效地收集、管理和利用档案,促进我省档案事业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保管保护、鉴定整理、研究开发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业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保管保护、鉴定整理、研究开发本行政区域内某一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第三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全面收集档案,反映历史真实,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方便社会利用,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馆工作的领导,把国家档案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国家档案馆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档案馆布局要求,统筹规划、科学设置国家档案馆。  省、设区的市依法设置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县(市、区)设置综合档案馆。第六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国家档案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支持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发挥服务等作用。第二章 接收征集与保管保护第八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进馆的档案材料应当确保齐全、完整、准确和系统,并同步移交电子目录信息,逐步移交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下属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等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第十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平台,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拟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涉密档案,应当进行密级变更、解密的审核后移交;对已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涉密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第十二条 建立公务礼品档案移交与收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对外活动中的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公务礼品,应当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保存。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重大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依法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国家档案馆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征集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国家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可以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与利用价值的档案。  国家档案馆根据需要,开展赴境外征集有关重要档案史料工作。第十五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对馆藏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对重要、珍贵档案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实行异地异质备份保管。第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方志馆及其他机构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等同时是档案的,应当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提供相关电子目录信息,并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第三章 利用服务与信息共享第十七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并将档案利用服务的内容、时间、手续、方式等基本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按国家规定不宜开放的档案以外,国家档案馆应当向社会开放下列馆藏档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形成的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形成的、时间已满30年的档案;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  (四)属于政务公开范围的档案;  (五)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活动档案。  国家档案馆开放个人捐赠、寄存的档案,应当征得捐赠人、寄存人同意。

国家档案局10号令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档案馆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的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业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某一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第三条 国家档案馆依法履行保存历史记录、提供档案利用、开展社会教育、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等职能。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国家档案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将国家档案馆建设及档案设施设备、档案抢救和保护、档案信息化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健全国家档案馆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国家档案馆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国家档案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国家档案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档案行业组织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馆布局要求,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国家档案馆。  国家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划拨建设用地,落实相关配套设施。第八条 国家档案馆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国家档案馆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由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第九条 国家档案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等档案的处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组织承办单位应当于重大活动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做好监督指导。  组织承办单位应当于重大活动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规范整理的档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可以保留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第十二条 国家档案馆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向社会征集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国家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  鼓励著名人物档案所有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著名人物档案。第十三条 综合档案馆可以通过整合档案目录、档案信息、档案实体和设置分馆等形式,实现各类档案资源共建共享。第十四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科学设置岗位,按国家标准配备相关学科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国家档案馆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第十五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专业防护和安全防范设备设施,完善档案保管条件;建立和落实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防盗以及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确保档案安全。第十六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对重要、珍贵档案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档案馆列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的重点保护范围,确保档案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危害时优先抢救和妥善处置。  国家档案馆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什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法律分析:涉密文件密级的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将涉密档案文件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档案管理人员要根据档案的不同密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涉密档案不失、泄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所保管的档案应当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各级国家档案迄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惠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该款规定办理。

国家档案局2oo6年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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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家档案局发布了哪些关于机关档案工作的法规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3、涂改、伪造档案的;二、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1、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2、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3、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4、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国家档案法规由谁负责管理负责

法律分析: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行业,进行统一指导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法》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行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谁有国家档案局8号令

偶没有。你这个问题吓到偶了,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