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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家档案局发布了哪些关于机关档案工作的法规

2023-08-28 07: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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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慧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

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1、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2、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3、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4、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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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等。档案,是指一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对于人们接受教育和就业是很重要的。因此,在法律上,对档案也有相关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023-08-26 17:47:151

档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档案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国家的档案作出相应的规定,国家的档案必须根据这一部法律进行保存和开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是从行政法规的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内容进行细致的划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2023-08-26 17:47:241

现行有效档案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档案行政法规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023-08-26 17:47:341

地方性档案法规的主要特点是

地方性档案法规的主要特点是地域性、针对性、操作性比较强。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其内容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档案法规,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各种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档案法律、法令和其他各种法律、法令中有关档案的条款,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档案管理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条例、章程、纲要、办法、方案、决定、规定、指示、细则、通知等。制定档案法规,旨在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以便于国家机关和社会各方面利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2023-08-26 17:47:411

简述档案行政法规的概念、含义?

档案行政法规仅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档案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含义有:第一,档案行政法规必须是国务院制定或由其批准与公布的。第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针对档案事业中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第三,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内容必须户份额法律精神。
2023-08-26 17:47:491

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

属性特征:一般属性包括:(1)权威性和命令性。(2)直接性和现实性。(3)稳定性和动态性。特殊性包括:(1)档案行政法规的制订必须符合档案和档案工作发展的规律和特点。(2)档案行政法规的制订必须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和发展性特点。另外,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执法程序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具体案件或者人进行处理的执法过程。 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执行的法律法规都是直接解决社会具体问题,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必不可少的活动,行政执法包括具体特点、主动性、广泛性、具体性、强制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有上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023-08-26 17:47:561

档案法规除了具有法律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什么特征

社会性特征,公益性特征。档案法规除了具有法律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社会性特征,公益性特征等特征,档案法规,是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档案行为规范。
2023-08-26 17:48:041

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与档案法规性文件的区别

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是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约束力,需要编制、保存、利用和管理相应的档案;而档案法规性文件则是指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文件,既具有规范性又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公共行政管理活动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决定、命令、通知等。这些文件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具有强制力,需要编制、保存、利用和管理相应的档案。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的制定和解释也应当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相对应地,档案法规性文件则是指与档案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类文件不仅具有规范性,还更多地起到指导性的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各级档案馆管理办法》等。档案法规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档案工作、优化档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和档案法规性文件的保存期限和管理方式不尽相同。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在行政机关停止具体行政活动后,应当依法交予档案管理机构全面管理。而档案法规性文件则根据其性质和保管价值,划分不同的保管期限和管理级别。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和档案法规性文件的差异有哪些具体体现?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通常与某个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具有强制力,如《档案管理规定》;而档案法规性文件通常是以立法形式推出,既具有规范性又具有指导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此外,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需要编制、保存、利用和管理相应的档案,而档案法规性文件则在执行过程中较少涉及档案的具体操作细节。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和档案法规性文件各具特点,都对于优化档案工作和推进社会管理发挥作用。在实际操作和管理中,需要依据相关法规、标准等要求进行制度设计,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决定、命令、通知,应当依法确定其编制、报送与批准程序,并在其生效前公开。编制、保管、利用、管理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材料,应当归入档案。
2023-08-26 17:48:121

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

权威性和命令性、直接性和现实性、稳定性和动态性。根据查询律临网得知,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为权威性和命令性、直接性和现实性、稳定性和动态性。特殊性包括:档案行政法规的制订必须符合档案和档案工作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档案行政法规的制订必须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和发展性特点
2023-08-26 17:48:191

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法规

法律分析:属于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法规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办法。该《办法》是经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公布的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1980年12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0年12月27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发布《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2023-08-26 17:48:271

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法规

法律分析: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2023-08-26 17:48:471

档案行政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档案行政法规仅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档案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其含义主要有:第一,档案行政法规必须是国务院制定或由其批准与公布的;第二,档案行政法规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档案事业中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第三,档案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精神。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8-26 17:49:221

档案法律法规适用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档案法律法规适用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档案实行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再由各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023-08-26 17:49:321

属于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法规的有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2023-08-26 17:49:391

个人档案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2023-08-26 17:49:491

档案实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档案,是指一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对于人们接受教育和就业是很重要的。因此,在法律上,对档案也有相关的规定。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档案实施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档案实施的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  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   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档案保管的法律规定   1、如果你能确定从今以后你不用档案了,那你就自己拿在手中。   2、如果你以后还想就业、考公务员或是考更高的学历,那就要将档案托管。   3、如果有一段时间档案是在你自己手中,那这段时间在档案中就没有记录,就没人能证明这段时间你的去处。
2023-08-26 17:49:591

档案规范

法律分析:档案法规具有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同的规范作用和档案法规所特有的管理档案和档案事务的作用。档案法规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以下五个方面: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是规范和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是确保档案安全、发挥档案作用的有效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2023-08-26 17:50:081

档案行政法规制定的原则有哪些

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它的工作具体内容是指档案业务工作所包括的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编研和提供利用等工作,通常称为八个环节。 前六个环节为基础工作,后两个环节为编研利用工作。一、档案行政法规的类型1、对档案行政事务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的文件;2、对某一方面的档案行政工作作出部分规定的文件;3、对某一项档案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规定的文件。二、档案行政法规的属性1、一般属性:权威性和命令性、直接性和现实性、稳定性和动态性;2、特殊性:档案行政法规的制定必须符合档案和档案工作的特殊发展规律与特点、档案行政法规的制定必须具有历史的继承性与发展性的特点。三、档案行政法规的含义主要有1、档案行政法规必须是国务院制定或由其批准与公布的;2、档案行政法规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档案事业中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3、档案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精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2023-08-26 17:50:161

浙江省地方性档案法规有哪些

为了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档案的范围,包括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前款所称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省、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发展和档案馆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在开展档案工作、发展档案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制度、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市(地)、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对所属单位及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责令其限期改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整改要求改正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一)未按规定开展档案工作或者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二)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三)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成果、产品试制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的;(四)未按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擅自设置、变更、撤销档案馆的;(六)未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七)未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应当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目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档案馆网设置原则与布局方案设置。档案馆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第十一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中介服务的管理办法。
2023-08-26 17:50:231

工程档案的法规责任有哪些

工程档案机构的责任包括:1、项目部是公司项目工程相关档案的统一管理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收集、整理项目从立项到最终验收交付的所有相关文件;并对工程项目进行统一整理造册。2、现场工作组是项目部的下属部门,受项目部的直接领导,在项目部的领导下负责收集现场施工、工程预算、工程更改、支付、结算、决算、验收等环节的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接收、审核施工、监理等相关方移交的资料,并对收到的资料进行统一整理。3、档案室接收项目部移交的项目档案,并加以分类、整理、管理,并负责工程资料的收发、借阅等工作。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意义:1、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安全目标考核可以监督其它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2、可以掌握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有效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4、反映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的痕迹,有效指导今后的项目安全管理。二、建筑工程档案的特点:1、内容广泛,数量多,数据全面。2、形成时间较长。一个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经过勘测、规划和设计等多个阶段,但是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会遇到多种问题,很容易出现跨年度的情况。另外,建筑工程还要进行验收和运行等阶段,这也会使建筑工程的档案周期延长。3、具有较高的价值。建筑工程档案的收集要和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从项目开始就要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进入施工阶段后要将评定材料、施工图纸、检查表、各类文件报告等收集整理进行存档。随着施工的不断进行档案材料也会逐渐增加,这些信息都需要及时进行收集,如果资料丢失则不能弥补,所以档案中的资料具有重要价值。4、复杂性和可变性。建筑工程的特性之一就是复杂,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导致档案的组成也很复杂。而且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方面,如投资情况、规划方向、征地拆迁等,有时很多项目已经开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发生改变,因此水利档案具有可变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2023-08-26 17:50:411

档案法实施办法属于我国档案法规体系中国家法律层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发布: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2、重新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因此,《办法》是由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
2023-08-26 17:50:491

简述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的区别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行政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进行行政立法所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行政法规的概念是指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律文件。它具有两个基本特点:(1)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其他各级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律文件,其效力涉及全国范围,对全体公民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2)行政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的分类按其实施功能划分,可以具体分成四类:(1)法律性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主要是根据法律和以执行法律为目的,按法定程序制度,并由国家权力机关批准颁布的。由于法律性行政法规是经国家立法机构批准制定的,因而具有相当于国家法律的效力,在行政法规的效级中最高。其他行政法规都不能与此相抵触,否则无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属这类。(2)执行性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是直接为了执行法律而制定的,它对法律的具体实施作出了规定。一般说来,这类法规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外增加新的法律规范。如果它所执行的母法变更或废止时,它也随即失效。执行性行政法规通常称为实施办法、施行细则、执行措施等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3)补充性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是为了补充法律或其他行政法规而制定的。由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在行政环境发生变化和产生新的行政需求时对于某些情况未曾预料到或有某些未尽事宜,不得不由国家行政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加以补充,作出更加切合时宜的规定,使其更臻完满。这类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之为补充规定、补充规则等。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是对1957年8月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补充。(4)自主性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是最高行政机构在权限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自主性行政法规的法律根据是宪法和制定机构的组织法。最高行政机构只要在制定机构组织法规定的范围内不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就不需要特别授权。这是行政体系内最高行政机构独立行使职能的体现,是行政立法功能的重要方面。自主性行政法规的通常名称有:条例、决议、命令、规则、规定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等等。此外,制定自主的行政法规也可根据授权方式进行。如1981年11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2023-08-26 17:50:561

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条例所称档案管理,是指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鉴定、利用和行政管理。第三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完整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档案主管部门是本市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档案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第二章 档案机构的职责第八条 市、区县档案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档案工作制度、档案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档案工作;  (四)指导、协调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与有效利用;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和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七)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城市交流和国际交流活动;  (八)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主管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市、区县综合档案馆是地方国家档案馆,是已公开现行文件集中向社会提供利用的中心和档案信息服务的中心,其主要职责:  (一)接收规定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和政府部门已公开的现行文件;  (二)征集与本市、本区县有关的重要档案资料;  (三)对所保存的档案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四)建立市、区县的档案信息网络和目录中心,为其他档案机构提供业务、技术示范;  (五)向社会提供利用所保管的已公开的政务信息等档案信息资源。第十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等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城市建设领域或其他专门领域、某种特殊载体形式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第十一条 各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档案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  (三)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内部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四)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已公开的现行文件;  (五)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六)确保本单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从事档案整理、技术服务、业务咨询的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第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属于应当归档的各类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归档,集中管理。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各类文件材料进行归档:  (一)各项管理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整理归档;  (二)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年内归档;  (三)会计档案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2年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归档;  (四)电子文件在形成后3个月内归档;  (五)音像、实物档案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第十五条 市、区县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档案:  (一)本级国家机关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  (二)本级政党机构和社会团体形成的档案资料;  (三)本级政府部门已公开的现行文件;  (四)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形成的档案;  (五)本级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  (六)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资料。
2023-08-26 17:51:041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的规章制度

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我们的档案内容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录入、档案数字化、档案系统、档案培训、档案软件定制、档案智能化管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档案销毁。这些工作的划分只是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的,也有分为 8个环节的,也有分为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两大部分的。由于现代档案管理工作已成为复杂的系统,故也有按多层次进行划分的方法。其第一层次分档案实体管理和档案信息开发两个子系统,各子系统又下分若干层次小系统。档案实体管理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环节;档案信息开发又分信息加工和信息输出两部分,信息加工由编制目录、编辑文献汇编和编写参考资料构成,信息输出由提供阅览、复制、咨询、函调、外借以及出版、展览等多项服务活动构成。
2023-08-26 17:51:142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一、经办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以及上级机关和驾训所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及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对交通运管处、局和交警驾训所的有关文件要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习惯,以保证档案室的系统完整和准确的保管工作。 三、做好学员的培训教学日记,驾驶培训记录、培训合同等文件做到准确完整,达到一人一档制。 四、计算机库内学员档案和各项学员表格要一体化,保管整洁、清楚,文档损坏要及时修复,以保证每个学员的考试正常进行。
2023-08-26 17:51:313

档案法规与档案政策的联系有哪些

具体地说,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贯彻政策的保障,是政策的固定化。因此,我们既要执行法律,又要执行政策。二者的联系是:档案政策对法规来说具有依据性和指导性的作用;档案法规对档案政策来说具有依附性和保障性作用。二者的区别是:制定的机关不同,档案法规是按立法程序制定,档案政策是由党的领导机关制定;实施的方式不同,档案法规是强制性的,档案政策是贯彻实施;表现形式和规范要求不同,档案法规是以条文形式公布,档案政策是指导性的;稳定程度不同,档案法规显示了稳定性,档案政策则比较灵活。
2023-08-26 17:51:471

档案法规的中国建国后档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共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档案法规。如 《 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1955),《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1956),《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1959);60年代初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关于省档案馆、县档案馆、技术档案室和机关档案室工作的 4个通则;80年代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署发布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1983),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调整我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请示的通知》(1985)等。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有史以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档案法律,它是中国档案建设经验的结晶,并成为建立健全中国档案法规体系的核心。
2023-08-26 17:51:561

档案法规的当代档案法规

当代档案法规,主要有两种类型:①以法国1979年1月颁布的《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 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档案法。它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解决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开放、利用等问题的一个全面的档案法规,其中特别注重了私人档案及其占有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同时根据现代文件的特点充实了档案的概念,扩大了公共档案的范围。②以苏联1980年 4月颁布的《苏联国家档案全宗条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档案法规。它继承了1918年法令关于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国家档案全宗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可以用于政治、经济、科学和社会主义文化目的,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还规定了国家档案机关系统和国家档案馆网的组成以及它们的职责,规定了国家档案全宗的成分及其管理、利用的原则与方法等。
2023-08-26 17:52:121

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也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日程,统筹规划,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确保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行政编制配备工作人员,各级各类档案馆按《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存、管理本部门的档案。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并应接受档案专业培训。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配备和调动,应报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向政府建议制定并负责起草地方性档案法规(草案)或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上级驻在单位)的档案工作依法进行业务监督、指导;  (四)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技术的研究活动并负责档案宣传和档案干部培训工作。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本单位(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确保档案安全并按规定及时、完整地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及其检索工具和有关资料;  (三)按照规范要求整理档案,编制标准适用的检索工具,提供档案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  (四)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和本单位综合部门、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十条 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分别归口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和征集本馆保管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及其检索工具和有关资料;  (二)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方便利用;  (三)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第三章 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的档案事业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计划,保证档案事业建设的需要。  档案馆库建设必须按《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现有档案馆库应视条件进行改造以逐步达到要求。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对档案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保证,设置必要的保管档案的库房,配备规范的装具。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有计划地配置现代化设备,实行现代化管理。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机关档案工作条 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完整,及时由本单位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立卷归档,不得在业务部门和个人手中分散保存或拖延、拒绝归档。  (一)一个年度的文书材料,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二)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任务完成或告一段落时,须将应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归档;  (三)一个学年的教学材料,应在下学年的寒假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四)会计核算材料立卷后,可在会计部门保留二年,期满后归档;  (五)其他专业性较强的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2023-08-26 17:52:491

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和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和稳定档案机构,按国家规定确定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事业经费。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创造必备条件,依法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第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档案机构,必须依法管理、保护档案,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服务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抵制和检举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行档案管理标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宣传、教育和档案干部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  计划、财政、人事、教育、监察、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认真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其职责。第七条 其他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做好档案鉴定与编目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及有关资料;  (三)对本单位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参与本单位引进技术项目、建设工程、科研项目和重要设备档案的验收工作;  (四)对档案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统计。  行业管理较强或专业档案较特殊的部门的档案机构,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档案管理措施。第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其管理范围收集和接收辖区内各单位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收集、征集范围按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分类、整理、编目;  (三)对馆藏档案进行有效保护,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负责馆藏档案的统计、保密、解密和鉴定、销毁工作;  (五)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材料,必须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机关公文处理的法规,准确、完整形成本单位公务活动中积累的各类档案材料。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的分类规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档案分类大纲和编号方案。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形成的有关业务机构或人员收集齐全,并依照档案分类大纲和编号方案以及文书立卷的原则,进行分类、组卷、编目和编号,由单位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  各单位应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2023-08-26 17:52:591

档案法规的作用

档案法规具有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同的规范作用和档案法规所特有的管理档案和档案事务的作用。档案法规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档案法规的管理作用体现在它是规范和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是确保档案安全、发挥档案作用的有效手段。 档案法规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内容,档案法制建设是国家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加强档案法制建设有助于改善国家的法制建设环境,推动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对提高档案事业的管理水平、促进档案事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023-08-26 17:53:081

第一部档案法规什么时候产生的

1987年9月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签署的第58号令,颁布了中国第一部档案法。其内容和特点,与外国档案法相比较,充分显示出它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档案法典。
2023-08-26 17:53:251

国家档案法规由谁负责管理负责

法律分析: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行业,进行统一指导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法》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行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023-08-26 17:53:341

档案法规的当代世界各国档案法规

当代世界各国档案立法,在一些原则和内容方面是一致或相似的,如确认档案为国家宝贵的文化财富,运用国家权力保护档案,确定档案事业管理机构的独立地位,实行档案管理集中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提供档案为社会各方面服务,注意新型档案的管理以及采用新科学技术管理档案等。档案立法中有些问题还涉及国际法,如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帝国主义国家掠夺的档案归还问题、一个国家的公民利用另一国家或国际组织档案的问题、档案归属涉及几个国家的处置问题等等,已逐渐引起世界各国的注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档案理事会为了提供一个适用于不同发展程度国家的档案法范本,于1972年在巴黎出版了意大利档案学家S.卡布和R.古茨起草的《档案法示范草案》。该文有16章238条,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①国家历史档案由政府机关、社会公共组织、私人团体和个人的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构成,作为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必须置于政府的保护之下;②档案管理机构由国家档案馆、地方档案馆、国家档案理事会、检查机构和档案专业技术教育机构等组成,负有保护和开发利用国家历史档案遗产的责任,必须置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管辖之下;③国家档案馆和地方档案馆负责档案的收集、保管、整理编目、技术保护、研究开发、编辑出版、提供利用等方面的具体任务;④国家各级机关设立档案管理委员会,负责现行档案的接收、保管、分类整理、鉴定销毁、移交进馆等各项工作;⑤政府机构之外的公共机构的档案作为公共财产对待,必须建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⑥私人团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政府可行使监督权和优先购买权;⑦档案专业技术教育机构及课程设置,教师任用、教学管理和考试制度;⑧档案管理人员的级别、条件、考核、挑选、任用及待遇等等。
2023-08-26 17:53:411

档案法规的产生与发展

档案法规的产生与发展,在世界各国的情况不同。根据考古发掘分析,古代国家已有建立档案库和档案管理的某些规章或条文。欧洲中世纪的自治城市也曾有过用特别法规调整档案管理、利用关系的制度。近代档案立法始于18世纪末的法国。1794年 6月25日法国颁布专门的档案法令(见《穑月七日档案法令》),并根据这一法令实行档案改革,确立集中国家档案、建立国家档案馆网和档案馆对外开放的原则 ,影响了西欧各国。19世纪至20世纪初,英国、意大利、荷兰、瑞典等国先后制定档案法律或条例。在苏联,1918年发布的《列宁档案法令》确定了国家档案全宗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被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1941年苏联又颁布国家档案全宗条例。美国于 1934年6月颁布国家档案馆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各国普遍实行档案立法,如西班牙(1947)、瑞典(1949)、加拿大(1952)、比利时(1955)、英国(1958)先后颁布了档案法或公共档案法。从20世纪60年代起,世界范围的档案立法进入兴旺时期,西欧各国修订或重新制定了一批档案法规,苏联、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颁布了新的档案法或条例,日本、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土耳其、黎巴嫩、阿尔及利亚、扎伊尔、喀麦隆、塞内加尔、利比里亚、澳大利亚、巴西等国,也都先后颁布了档案法令或条例、章程。日本国还于1987年12月首次颁布了《档案馆法》。
2023-08-26 17:53:541

上海市档案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留存城市记忆,便于社会利用,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和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档案公益宣传,营造关心、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第七条 本市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以及其他省际档案工作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参与国际档案专业组织和友好交流活动,加强档案领域国际合作。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 市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档案工作,负责本市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信息化建设;  (四)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城乡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档案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指导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 本市国家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以及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多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档案。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载体形式的档案。第十三条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第十四条 本市加强档案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实施档案人才培养计划,建立档案专家库,加强专家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的档案人才队伍。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业务培训,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档案工作岗位、人员的职责,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纳入归档范围的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材料,由文书或者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按照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2023-08-26 17:54:111

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与档案法规性文件的区别

性质不同、作用不同。1、性质不同: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或者管理行为而制定的文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指导性;而档案法规性文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为规范或者指导档案管理工作而制定的法规、规章、制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2、作用不同: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主要用于规范和指导行政机关的工作行为和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性、约束性和规范性作用;而档案法规性文件主要用于规范和指导档案管理工作,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对于档案管理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3-08-26 17:54:181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会受到怎样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扩展资料: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参考资料:中共中央党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3-08-26 17:54:261

档案行政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档案行政法规仅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档案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其含义主要有:第一,档案行政法规必须是国务院制定或由其批准与公布的;第二,档案行政法规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档案事业中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第三,档案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精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023-08-26 17:54: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023-08-26 17:54:591

个人档案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2023-08-26 17:55:091

属于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法规的有什么

法律分析:现行有效的档案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2023-08-26 17:55:171

我国档案方面的法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情况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法律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七条 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第十八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第三十条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第三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第三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档案研究人员研究整理档案,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第三十七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第四十条 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第四十一条 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第四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四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档案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8-26 17:55:241

地方性档案法规的主要特点是

地方性档案法规的主要特点是地域性、针对性、操作性比较强。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其内容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档案法规,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各种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档案法律、法令和其他各种法律、法令中有关档案的条款,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档案管理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条例、章程、纲要、办法、方案、决定、规定、指示、细则、通知等。制定档案法规,旨在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以便于国家机关和社会各方面利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2023-08-26 17:55:321

关于档案有哪些法律法规

什么档案?
2023-08-26 17:55:434

根据立法原则,档案法律法规包括国家法律吗

包括,《档案法》就是国家法律。
2023-08-26 17:56:022

属于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法规的有什么

法律分析:现行有效的档案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2023-08-26 17:56:091

属于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法规的有()?

属于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法规的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正确答案)B.《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C.《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正确答案)D.《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23-08-26 17:56:561

浙江省地方性档案法规有哪些

为了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档案的范围,包括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前款所称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省、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发展和档案馆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在开展档案工作、发展档案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制度、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市(地)、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对所属单位及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责令其限期改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整改要求改正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一)未按规定开展档案工作或者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二)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三)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成果、产品试制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的;(四)未按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擅自设置、变更、撤销档案馆的;(六)未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七)未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应当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目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档案馆网设置原则与布局方案设置。档案馆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第十一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中介服务的管理办法。
2023-08-26 17:57:061

档案行政法规的介绍

档案行政法规仅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档案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其含义主要有:第一,档案行政法规必须是国务院制定或由其批准与公布的;第二,档案行政法规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档案事业中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第三,档案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精神。
2023-08-26 17:5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