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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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主流观点: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答: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从字面上来看,这三个法律的含义就不同,分别代表 了不同情况的法律。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它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有什么关系?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 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 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

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区别:(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3)法律渊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法律分析: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区别:(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3)法律渊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国际公法的内容简介

《国际公法:理论和实践》是国际公法学科的简明教科书,其特点有二。一是以实践为主、分析为辅,对本学科发展较为重要的理论的介绍,则属于较次要的地位。二是虽然某些地方介绍性较强,但主要以作者的评介为主线。在内容上,它注重国际法的适用方法和基本问题的论述;在方法上,采用了大量案例和其他国际实践,对规则的产生、发展、变化、消亡都从实际运作的角度加以说明。作者对本学科采取的是实证/现实主义的视角。《国际公法:理论和实践》适合于法律大专院校本科生、研究生及实务工作者阅读。

国际公法期末考试试题

2011年全国自考国际法模拟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 空中劫持是一种()的罪行。A. 应判死刑B. 应予引渡C. 应严厉惩罚D. 应负政治责任答案:C2. 沿海国对大陆架所拥有的主权是()A. 专属性的B. 绝对性的C. 相对性的D. 共有性的答案:A3. 国际法是()A.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B. 在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的C. 由联合国大会制定的D. 权威学者提出来的答案:B4. 根据国际实践,一般认为承认具有()的效果。A. 建交B. 溯及C. 保持和平关系D. 暂时答案:B5. 应予废弃的传统国际法确认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A. 斡旋与调停B. 调查与和解C. 反报与报复D. 平时封锁与干涉答案:D6. 二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的国际性文件是()A. 《巴黎非战公约》B. 《世界人权宣言》C. 《国际人权公报》D. 《联合国宪章》答案:B7. 无过失责任又称为()A. 绝对责任B. 相对责任C. 行为责任D. 无结果责任答案:A8. 联合国非常任理事国有()A. 15个B. 16个C. 10个D. 20个答案:C9.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主要条件是()A. 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B. 帝国主义阶段的到来C. 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D. 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答案:C10. 国际人权概念中构成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提的是()A. 自决权B. 发展权C. 平等权D. 生存权答案:A11. 成为联合国新会员国的条件中不包括()A. 爱好和平B. 秘书长提议C. 接受宪章所载的义务D. 经联合国确认该国能够并愿意履行宪章的义务答案:B12.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贪污罪等,适用我国刑法。这一规定体现了()A. 领域管辖B. 属人管辖C. 保护性管辖D. 普遍管辖答案:B13. 1969年的(),承认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存在。A. 《国际法原则宣言》B.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C.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D.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答案:C14. 我国总领事的任命机关是()A. 国家元首B. 国务院C. 外交部D. 外交部长答案:B15. 世界海洋除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群岛水域之外的水域是()A. 海湾B. 历史性海湾C. 公海D. 毗连区答案:C16. 下列行为中,不应视为国家行为的有()A. 国家机关的行为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 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D. 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答案:C17. 乌苏里江和鸭绿江都是()A. 我国内河B. 界河C. 国际运河D. 国际河流答案:B18. 国际法这个名称指的是()A. 普遍国际法B. 国际私法C. 国际礼让D. 区域国际法答案:A19. 根据国际法,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必须经过()A. 联合国同意B. 相互承认C. 双方的协议D. 各国议会的批准答案:C20. 海湾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取决于()A. 海湾的深度B. 海湾的大小C. 湾口的宽度D. 湾口的水深答案:C21. 以下可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是()A. 外交人员家属B. 行政技术人员C. 服务人员D. 外交和领事官员答案:D22. ()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渊源。A. 国内法B. 双边条约C. 国际人权公约D. 国际组织的协议答案:C23.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A. 大国意志B. 各个国家的意志C. 联合国的意志D. 各国之间的协议答案:D24.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A. 国际法原则B. 国际法基本原则C. 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D. 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答案:D25. 按照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可分为()A. 单一国和附属国B. 身合国和政合国C. 单一国和复合国D. 独立国和附属国答案:C26. 下面属于“无主地”的是()A. 荒岛B. 钓鱼岛C. 只有土著部落的地方D. 没有人居住的一国领土的一部分答案:A27. 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被称为“折衷法学派”的是()A. 实在法学派B. 自然法学派C. 格老秀斯法学派D. 社会连带法学派答案:C28. 非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 为联合国所确认B. 各国公认C. 具有普遍拘束力D.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答案:A29. 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A. 国家政治权B. 最高统治权C. 主权权利D. 有限的主权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1.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有()A. 分裂B. 分离C. 合并D. 独立E. 政府组阁答案:A^B^C^D^2.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旧条约的态度是,首先对旧条约的性质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然后分别()A. 予以承认B. 予以废除C. 予以修改D. 予以重订E. 予以执行答案:B^C^D^3. 关于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划界,各国的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种()A. 以航空器向上飞行的最高限度为界B. 以不同的空气构成为界C. 以人造卫星离地面的最低高度为界D. 根据飞行器的功能和作用来决定E. 以月球与地球的距离为标准答案:A^B^C^4. 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持“一元论”观点的学者有()A. 英国学者奥本海B. 德国学者特里佩尔C. 德国学者耶利内克D. 法国学者狄骥E. 美籍学者凯尔逊答案:C^D^E^5. 特别使团中外交人员的民事及行政管辖的豁免的例外包括()A. 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B. 以私人身份参加继承事件的诉讼C. 公务范围外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D. 公务范围外使用车辆肇事造成损害诉讼E. 外交人员提起诉讼时与主诉有关反诉答案:A^B^C^D^E^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1. 环境影响评价答案:指在对一项开发或建设项目做出最后决定之前,首先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供决策者做出最后决定。2. 区域答案:又称国际海底区域,是《海洋公约法》的新设概念,它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3. 倾倒答案:是从船舶或航空器或其他海上人工结构有意地在海上倾倒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但不包括在正常操作中处置废物。4. 加权表决制答案:国际金融组织由于带有股份制的性质,表决权方面也反映了股份制的特点,表决时,会员国除享有同样表决票之外还可以就其所缴份额的大小增加一定的票数,此制度叫“加权表决制”。5. 完全会员答案:是国际组织的正式参与者,通常参与该组织的全部活动和承受该组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完全会员一般只能是国家。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第1、2小题7分,第3、4小题8分,共30分)1. 《国际民用航空条约》规定各缔约国可在其领空行使哪些主权?答案:(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2)在空间设“禁区”。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可指定境内某地区上空为禁区,禁止或限制其他缔约国航空器飞过。(3)保留“国内载运权”。缔约国有权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乘客、邮件和货物运往其境内的另一地点。2. 简述《巴塞尔公约》的主要内容。答案:(1)各国应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生产并尽可能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理,只有在一国没有技术能力和设施做出如此处置和他国有需要利用该废物作为再循环或回收工业的原料的场合才允许越境转移;(2)缔约国有权禁止此危险废物进口;(3)只有在取得进口国和过境国书面同意后才可以允许有害废物越境转移;(4)缔约国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从非缔约国进口有害废物;(5)缔约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和惩办此种非法转移。3. 简述《东京条约》的主要内容。答案:(1)《东京条约》签订于1963年,公约规定,在航空器内违反刑法的行为为非法干扰、控制或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以及危害机上良好纪律的行为都是公约制止的行为;(2)飞机登记国有权对发生在机内的上述行为行使管辖权;(3)如飞机降落地国拒绝对罪犯行使管辖权,该国可将他送回其本国。4. 简述国际河流的概念及其国际法规则。答案:国际河流。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成了国际河流。规则:(1)沿岸国对流经本国的河段行使管辖权,并对该河段实行维护和管理。(2)河岸航运由沿岸国专属经营。(3)非沿岸国军舰不享有航行自由。(4)由特别设立的国际委员会制定规章,保证航行自由。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1. 试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几种政治方法。答案:(1)谈判与协商。《联合国宪章》把谈判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首要方法加以规定。协商也是外交实践中常用的方式,谈判与协商达成协议,谈判与协商也就产生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后果。(2)斡旋与调停。此方式是在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与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干预,促使其当事国进行谈判并协助解决其争端的一种方法,斡旋时第三方可以提出建议,但不参加谈判,调停中则是第三方直接参予谈判。(3)调查与和解。此方式是解决因事实不清而无法解决的争端的一种方法。为了查明实情和进行公正的调查,争端当事国可签订特别协定组织调查委员会。和解指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由委员会查明事实之后并提出解决争议。

国际公法中侵权属于意思自治原则嘛

不是的,国际公法中,侵权不属于意思自治原则。侵权是一种违反国家权利的行为,就是侵犯他国的主权、破坏国家利益或者给国家带来损害和损失的行为。而意思自治原则是指一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内政事务的原则

国际法包括什么?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法、外层空间法、领土法等等的关

国际法包括后三者。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各国民商事关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冲突。以选择性的条款居多。 国际公法则涉及国家主权方面的内容,如领海的划分,各国权力的行使之类的。 国际经济法顾名思意是调解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三者肯定有重叠的地方,若有冲突一般是协商解决,不是就交到国际法院。如上所述,国际私法是调解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这其中当然会包括经济法的各个方面,这个就是重叠的地方。但是普遍意义上平时所说的国际私法是指狭义上的国际私法,即使指解决各种管辖权冲突以及司法协助问题的有关规定,主要来自于各国的国内法规定及各国签订的各种关于协调管辖的条约。而就此而言,关于国际公法上所产生的各种国家间的问题,也有可能由于签订了一定的条约而受到限制。比如除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国际条约就可以直接适用于我国法院的审判工作。不知道这样有没有说清楚。我常常自己写完了都觉得真是绕,不知道怎么想出来的,呵呵~

历届律考试题精选(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一般在历届中也就3-5分/年左右,从1988年到1996年,大概所有的试题都在下面了,就在这些为数不多的试题中,某些考点的重复程度也是非常惊人的,大家须留意,心中有数即可。下面的名词解释、简答题、填空三种题型不会在考试中出现,不过那些考点可不能轻视。 一、名词解释: 1.国家财产豁免权 [1992]【标准答案】是由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特殊地位而享有的一种特殊待遇。(1分)根据这种权利,主权国家的任何财产不受其他主权者的管辖。(1分) 2.引渡 [1990]【标准答案】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二、简答题: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993]【标准答案】(1)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1分)(2)互不侵犯(1分)(3)互不干涉内政(1分)(4)平等互利(1分)(5)和平共处(1分) 三、填空: 1.侵犯国家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就是破坏 _____ , 在国际法上构成严重的_____。 [1992] 2.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还有 ________ 和 _________ 。 [1992] 3.各国公认、_________ 和 _________ 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三大特征。[1992] 4.国际法的主体除国家外, 正在为民族独立进行斗争并已组成自己政治组织的_________ 以及 _________ ,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1992] 5.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 ___权力和国际上的 ____权力。 [1990] 6.沿海国内水、领海、_________ 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水域称为公海。[1988] 7.庇护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对于遭受追诉的 ________ 给以保护, 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988] 【填空题标准答案】 1、国家的主权 非法行为 2、自保权 管辖权 3、具有普遍意义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或核心 4、被压迫民族 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组织 5、最高 独立 6、专属经济区 7、外国人 四、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正确的在括号内写上"对",错误的在括号内写上"错"。 1.我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 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 12 海里的水域,是我国领海。 ( ) [1988] 【标准答案】对。 2.非经外国同意,法院地国不得查封、扣压其财产,但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 法院地国可以外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为诉讼担保。 ( ) [1988] 【标准答案】错。 3.甲国在乙国法院参加民事诉讼,无论充当原告或自愿作被告, 未得到甲国的明示同意,乙国法院的判决不得对甲国的财产强制执行。 ( ) [1988] 【标准答案】对。 4.我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邻海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为12海里。( ) 【标准答案】对。 5.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构, 由中、法、俄、美、英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 ) 【标准答案】错。 6、根据国际法,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引渡的义务。 ( ) 【标准答案】对。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不得享受外交豁免。 ( ) 【标准答案】错。 8.外国非军用飞机,不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的权利。( ) 【参考答案】对。 9.联合国专门机构不是独立的国际组织,而是联合国的职能部门和附属机构。( ) 【参考答案】错。 五、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所提供的答案中,选择出正确的答案,并且将相应的字母填入括号内。多选或少选不得分。(如认为提供的答案都错,在第一个括号内填"无") 1.凡是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人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 :A.是政治概念 B.是法律概念C.不是政治概念也不是法律概念 D.既是政治概念也是法律概念 [1992] 【标准答案】B 。 2.在联合国体系中,有权根据宪章规定作出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议的机构是:A.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B.托管理事会C.安全理事会 D.国际法院 [1992] [1990] 【标准答案】 C 。 3.按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已具有外国国籍的海外华人:A.允许保留中国国籍 B.不允许保留中国国籍C.可以放弃外国国籍而保留中国籍 D.必须放弃外国籍 [1992] 【标准答案】BC。 4.新的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 :A.自高潮线起200海里 B.自领海基线起200海里C.自领海线起200海里 D.自毗连区外缘起200海里 [1990] 【标准答案】B。 5.( ) 即赋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和本国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A.优惠待遇 B.国民待遇 C.最惠国待遇 D.不歧视待遇 [1988] 【标准答案】B。 6.我国 1980年9月10日公布的第一部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 ( )的原则。A.血统主义 B.单系血统主义 C.双系血统主义 D.出生地主义E.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 [1988] 【标准答案】E。 7.所谓国籍,就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 )上的身份,即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资格。A.政治 B.法律 C.政治和法律 D.政治和经济 【标准答案】B。 8.根据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我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 )海里。A.3 B.6 C.12 D.24 【标准答案】C 。 9.中国是( )( )( )( )等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的缔约国。A.《世界版权公约》 B.《商标注册条约》C.《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D.《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标准答案】AD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 )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 D.外交部 【标准答案】B 。 11.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称为: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不歧视待遇 D.一般待遇 【标准答案】B。 1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才能对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A、军用船舶 B、民用船舶 C、军用航空器 D、民用航空器 [1995] 【标准答案】AC 。 13、制止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是:A、东京公约 B、海牙公约 C、巴黎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 [1995] 【标准答案】ABD 。 14、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A、特殊管辖 B、诉讼管辖 C、咨询管辖 D、普遍管辖 [1995] 【标准答案】BC 。 15、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A、责任豁免 B、诉讼保全豁免 C、强制执行豁免 D、司法管辖豁免 [1995] 【标准答案】BCD。 16.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是:A.澳门 B.世界贸易组织 C.联合国秘书长 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1996] 【参考答案】BD 。 17.根据国际法,国家边界可分为:A.陆地边界 B.水域边界 C.空中边界 D.地下层边界 [1996] 【参考答案】ABCD。 18.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了中国的:A.领海制度 B.大陆架制度 C.专属经济区制度 D.毗连区制度 [1996] 【参考答案】AD 。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不同

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联系在于: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且都建立于国际经济交往这一经济基础之上,都以涉外民事关系的存在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而产生,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国际私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研究对象和发展空间。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基础,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成果,不仅推动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而且指导国际私法的实践。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奠定了国际私法的基础;19世纪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冲突规则的确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在于: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些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人们从事涉外经济、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研究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际私法学由著作、学说、理论、观点组成,这些著作、学说、理论、观点大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在制订、适用国际私法规范时起到相应的辅助作用。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⑦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一)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利益说”曾是公、私法划分标准的有力学说,这种论说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极化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的。罗尔斯·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⑧。法律与利益发生联系的纽带是利益主体的行为。法律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利益追求相关联,人们努力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其利益相关。法律对正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设置适当的行为标准来完成的。 公法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政府实施调控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理的借口。公共利益是为维护共同体之间的共存共处而存在的,是共同体之间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实际情形而论,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 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当国家以特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或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国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的。 (二)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般来说,在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国家和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对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并向人民提供服务,但这些管理和服务并非管理者随心所欲,而是应当纳入法治的范围。公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为规范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来维护私权利。与公法中所面对的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非平等的社会关系不同,私法所谓整的民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人民日常私人生活状况的法律体现。法律对民商事关系的调整遵循的是人格独立、地位平等、行为自愿以及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的“存在”通常情况下是没有区别的,是抽象平等的。 (三)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法律对权力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授予作用,二是限制或制约作用。权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一切权力的运作必须基于并源于民意和公意,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固定下来,即“权力法定”、“越权无效”、“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治社会里,“权力法定”的含义是:一切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从法律中获得其来源,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权力法定也告示人们应该慎重对待权力。由于权力最易诱发人性中最丑陋、最贪婪的东西,权力客观上具有腐蚀性、异化性、扩张性及对私人权利的侵害性等倾向,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可能会滥用权力。因此,对权力加以分解、限制、制约并对权力使用活动进行严格监督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这主要是通过公法来进行的。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公法同权力的设置、分配、行使、制约及监督等运作有最直接的联系。 私法确认和保护的是私法主体享有的私权利即民商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由这两类私权派生的众多具体权利构成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权。私法倡导“权利本位”,私法是权利法。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权利规则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和代理)、权利保障或救济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构成私法的基本内容。私法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将它作为金科玉律并以此去分析、评价、判断具体的个人行为。“权利推定”就是“不禁则许”,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私法主体通常可以自由实施的。社会愈发展,文明程度愈高,人们获得自由的机会就愈多,权利推定的范围就愈大。 (四)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行政法主张政府对各项行政事务的领导和管理;刑法对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适用国家追诉主义;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调节、控制和干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须经法院同意等现象,都鲜明体现了公法中国家或政府干预的思想。由于公法具有浓厚的国家干预色彩,公法规范成为强行性规范。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或政府干预理念,法治实践中应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干预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怎样?干预的形式及目的如何?等等。 “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是私法的灵魂,常被誉为:“支配整个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之基础”、“私法根本价值之所在”、“法律行为效力之源”等。一般认为,所谓私法自治是指个人依其意思形成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私法方面的一切法律关系可以而且应该由每个人自由地、自行负责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这一原则是私法中的一个总的原则,表现在私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首先是承认人人平等,每个人有独立的完全的权利能力,每个正常的人(幼儿和精神病人除外)有完全自主的能力,这种能力应该受到尊重。因此,每个人有法律行为自由(包括合同自由),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过失责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应该由每个人自由行使并受到尊重(所有权不可侵犯)。这些私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构成了近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人格平等、合同自由、过失责任和绝对所有权原则(私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私法自治的理论依据在于: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主体都是主张不同的具体利益要求的人,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实践者,都明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所在。因此,从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的信念出发,法律应当充分相信个人能够清醒而理智地对待和处理与其利益相关的一切事务,国家及他人应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不得干涉或限制。政府为更高的价值或公益而对私人事务施加强制或干预时,应有适当理由。总之,在私法自治之光的照耀下,私法既维护了私人自主选择的自由,又能合理利用人的自私心使个人在追求和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五)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国家之创设,就是为市民社会服务的,无市民社会,国家便无实质意义。将市民社会的法界定为私法,是为了防止按政治国家成员的标准来要求市民社会的人,就是要把民事活动与政治活动区别开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是近代欧洲社会变迁的产物。市民社会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黑格尔和马克思是现代市民社会思想的集大成者。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就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个人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从生产和在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在市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黑格尔理解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是在私有制(个人所有权)和分工的条件下,生产和交换的体系;是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前提下,社会成员(市民)自利和互利的活动过程。⑨ 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中,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一切领域,市民社会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是与作为对公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国家相对应的。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⑩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思想是对人类社会生活多样性属性及人的多层面社会存在状况的描述。用作为西方文明的市民社会理论来解释我们目前的生活现状仍然没有过时。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或地位:一方面他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即公民,参加政治国家领域内的一切必要活动,其行为受公法调整;另一方面他同时又是市民社会的一分子即私人,在市民社会领域内与法律地位平等的其他人实施各种民商事活动,其行为受私法调整。以立法现实为例,各国宪法中规定的是公民而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公民作为政治国家成员所应当具有的。而民法中确认的是自然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及相应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自然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即私法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需的。

国际法分为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

法律主观: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你说的国际法应该是指国际私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国际私法(privateinteational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不知道你具体指向的国际法是什么国际法,如果是国际公法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色法律体系不包含,若国际私法的话,因为具体实践中国际私法的准据法包含内国法,所以原则上国际私法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色法律体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所谓的判例,还并没有被承认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也不是法律渊源的构成部分。但是国际私法是处理国家间的争议,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将其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毫无争议。具体到我国,虽然我国不承认司法判例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富有“民主特色”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应当将司法解释视为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实体法指直接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国际私法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一国的实体法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本身并不直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前述例子中,外国法人的本国法是实体法,“法人的国籍适用该法人的本国法”这一国际私法规则,是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根据抵触规则所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称为准据法。法人国籍在上述案件中称为连结对象,把该案确定为法人国籍问题称为定性,法人的国籍是连结根据。国际私法的运用,就是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中,首先通过定性,确定连结对象,然后按照抵触规则,决定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由于有关国家国际私法规则所采用的连结根据不同,有时会发生反致和转致

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内民法的区别与联系

适用主体不同:国内民法:协调同一国境内的适用同一民法的民事主体关系的法律;国际私法:协调不同国籍间的民事主体的关系的法律,其实质是冲突规范;国际公法:协调国与国,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同:国内民法对适用主体有效力,对国际公法无效力,对国际私法有部分效力;联系:渊源形式相同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有什么不同?

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联系在于: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且都建立于国际经济交往这一经济基础之上,都以涉外民事关系的存在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而产生,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国际私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研究对象和发展空间。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基础,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成果,不仅推动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而且指导国际私法的实践。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奠定了国际私法的基础;19世纪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冲突规则的确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在于: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些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人们从事涉外经济、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研究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际私法学由著作、学说、理论、观点组成,这些著作、学说、理论、观点大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在制订、适用国际私法规范时起到相应的辅助作用。 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⑦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一)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利益说”曾是公、私法划分标准的有力学说,这种论说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极化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的。罗尔斯·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⑧。法律与利益发生联系的纽带是利益主体的行为。法律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利益追求相关联,人们努力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其利益相关。法律对正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设置适当的行为标准来完成的。 公法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政府实施调控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理的借口。公共利益是为维护共同体之间的共存共处而存在的,是共同体之间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实际情形而论,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 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当国家以特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或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国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的。 (二)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般来说,在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国家和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对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并向人民提供服务,但这些管理和服务并非管理者随心所欲,而是应当纳入法治的范围。公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为规范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来维护私权利。与公法中所面对的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非平等的社会关系不同,私法所谓整的民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人民日常私人生活状况的法律体现。法律对民商事关系的调整遵循的是人格独立、地位平等、行为自愿以及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的“存在”通常情况下是没有区别的,是抽象平等的。 (三)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法律对权力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授予作用,二是限制或制约作用。权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一切权力的运作必须基于并源于民意和公意,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固定下来,即“权力法定”、“越权无效”、“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治社会里,“权力法定”的含义是:一切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从法律中获得其来源,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权力法定也告示人们应该慎重对待权力。由于权力最易诱发人性中最丑陋、最贪婪的东西,权力客观上具有腐蚀性、异化性、扩张性及对私人权利的侵害性等倾向,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可能会滥用权力。因此,对权力加以分解、限制、制约并对权力使用活动进行严格监督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这主要是通过公法来进行的。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公法同权力的设置、分配、行使、制约及监督等运作有最直接的联系。 私法确认和保护的是私法主体享有的私权利即民商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由这两类私权派生的众多具体权利构成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权。私法倡导“权利本位”,私法是权利法。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权利规则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和代理)、权利保障或救济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构成私法的基本内容。私法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将它作为金科玉律并以此去分析、评价、判断具体的个人行为。“权利推定”就是“不禁则许”,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私法主体通常可以自由实施的。社会愈发展,文明程度愈高,人们获得自由的机会就愈多,权利推定的范围就愈大。 (四)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行政法主张政府对各项行政事务的领导和管理;刑法对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适用国家追诉主义;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调节、控制和干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须经法院同意等现象,都鲜明体现了公法中国家或政府干预的思想。由于公法具有浓厚的国家干预色彩,公法规范成为强行性规范。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或政府干预理念,法治实践中应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干预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怎样?干预的形式及目的如何?等等。 “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是私法的灵魂,常被誉为:“支配整个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之基础”、“私法根本价值之所在”、“法律行为效力之源”等。一般认为,所谓私法自治是指个人依其意思形成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私法方面的一切法律关系可以而且应该由每个人自由地、自行负责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这一原则是私法中的一个总的原则,表现在私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首先是承认人人平等,每个人有独立的完全的权利能力,每个正常的人(幼儿和精神病人除外)有完全自主的能力,这种能力应该受到尊重。因此,每个人有法律行为自由(包括合同自由),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过失责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应该由每个人自由行使并受到尊重(所有权不可侵犯)。这些私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构成了近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人格平等、合同自由、过失责任和绝对所有权原则(私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私法自治的理论依据在于: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主体都是主张不同的具体利益要求的人,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实践者,都明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所在。因此,从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的信念出发,法律应当充分相信个人能够清醒而理智地对待和处理与其利益相关的一切事务,国家及他人应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不得干涉或限制。政府为更高的价值或公益而对私人事务施加强制或干预时,应有适当理由。总之,在私法自治之光的照耀下,私法既维护了私人自主选择的自由,又能合理利用人的自私心使个人在追求和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五)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国家之创设,就是为市民社会服务的,无市民社会,国家便无实质意义。将市民社会的法界定为私法,是为了防止按政治国家成员的标准来要求市民社会的人,就是要把民事活动与政治活动区别开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是近代欧洲社会变迁的产物。市民社会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黑格尔和马克思是现代市民社会思想的集大成者。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就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个人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从生产和在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在市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黑格尔理解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是在私有制(个人所有权)和分工的条件下,生产和交换的体系;是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前提下,社会成员(市民)自利和互利的活动过程。⑨ 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中,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一切领域,市民社会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是与作为对公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国家相对应的。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⑩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思想是对人类社会生活多样性属性及人的多层面社会存在状况的描述。用作为西方文明的市民社会理论来解释我们目前的生活现状仍然没有过时。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或地位:一方面他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即公民,参加政治国家领域内的一切必要活动,其行为受公法调整;另一方面他同时又是市民社会的一分子即私人,在市民社会领域内与法律地位平等的其他人实施各种民商事活动,其行为受私法调整。以立法现实为例,各国宪法中规定的是公民而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公民作为政治国家成员所应当具有的。而民法中确认的是自然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及相应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自然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即私法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需的。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异同

私法主要是指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所有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属于公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但是还有一些法律,例如社会法、经济法、环境法,则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公法和私法是民法系国家通常的法律分类方法。近年来在中国法学界,公法与私法也成为划分中国法律的方法。关于分类的标准,众说纷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但比较多数人采的是所谓的“新主体说”,这一个说法的区分标准是:如果一个法律关系中,出现的法律主体其中一方是以公权力姿态出现的国家主体,那么适用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就是公法;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出现这样的主体,就是私法。1、保护对象不同。公法主要基于公共利益出发,而私法主要基于私人利益;2、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司法主要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3、强调的原则不同。公法强调国家干预,而私法强调意思自治为原则。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内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民法则是调整本国自然人、法人的民事关系。2、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资格,并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国际私法主体是各国的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包括国家。国内民法主体是本国公民和法人。3、内容不同。国际公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私法适用国家涉外关系里民法和商法中存在冲突的状况。国内民法适用本国公民、法人以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本国范围内的民事处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略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答案】:(1)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国际法体系中的两个分支或部门,既有联系也有区别。(2) 从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联系来看,第一,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超出一国范围的社会关系,都是一种国际关系。第二,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有一些共同适用的原则和制度,例如,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第三,从法律渊源上讲,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既是国际公法的渊源,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第四,在实际生活中,为了解决一个国际问题,常常既要考虑运用国际公法,又要考虑运用国际私法。因此,两者相互依赖,互为补充。(3)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区别如下:第一,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而国际私法的主体主要是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尽管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时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主体,但它们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的范围通常较窄,是较为特殊的国际私法主体。第二,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或称涉外民商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关系等。第三,调整法律关系的方法不同。国际私法通过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而国际公法主要以直接方法来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第四,法律渊源不同。国际公法的渊源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私法的渊源除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外,还有国内法。第五,争议的解决手段不同。国际私法主要通过一国国内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解决有关争议,而国际公法则主要通过谈判、调停、斡旋、国际调查、国际仲裁或国际法院等手段来解决有关国际争议。

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联系表现在:(1)两者的主体相同;(2)两者规制的内容与对象有交叉和重叠,都包含有国际商事交易行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性质也相同,都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且都是实体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区别表现在:(1)规制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规制的是国际经济行为,包括国际商事交易行为及国家和国际社会干预国际商事交易的经济行为而国际商法规制的是国际商事交易行为;(2)调整范围不同,前者的调整范围是国际经济关系,解决的是国际经济问题;后者调整的是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和各种商事组织关系;(3)法律规范不同,前者包括国际商事交易法律规范和国家及国际社会干预国际商事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后者包括国际商事交易法律规范及与国际商事交易行为相关的各种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