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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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如何适用国资监管的相关法律?

一、适用法律1、《公司法》2、《合同法》3、《担保法》4、《企业国有资产法》5、《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二、适用法规1、《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三、转让程序(一)内部决策1、可行性研究2、指定转让方案3、内部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二)相关部门决定、批准(三)清产核资与财务审计1、清产核资2、财务审计(四》资产评估1、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2、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五)、转让产权1、协议转让2、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六)或有批准程序(七)产权交易凭证1、产权交易机构的审核工作2、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八)产权变更登记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2、工商变更登记3、土地变更登记4、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九)转让完成与公司控制权的交接(十)转让后公司的整合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给我留言,我可以告诉你如何操作整个流程及所有法律文件的撰写。

如何加强地市州级国资监管工作思考

正确认识县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指导监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加强县级国资监管工作的思路和措施(一)努力营造推进国资监管工作的环境和氛围。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配合,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靠工作赢得信任,靠业绩获得认可,靠发展开拓空间。大力宣传国资、国企改革的形势与任务,宣传国资、国企改革的政策和法规,宣传国资、国企改革的前景和希望,努力营造有利于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氛围和环境。(二)继续完善县级国资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定位。抓紧完善县级国资监管体制,因地制宜推进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建设。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国有企业数量较多的县(市)区,可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规模较小、国有企业不多的县(市)区,可保持合署办公的模式,但要强化内部机构设置,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三)推进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从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看,国有企业数量不多,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不大,更加适宜于集中统一监管。各地国资监管机构应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国资监管机构统一监管。对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的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如房屋出租等,也应纳入到集中统一监管范围,不断拓展县(市)区国资监管领域,逐步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四)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国资监管政策法规体系的研究,尽快制定和健全本地国资监管制度体系。结合本地国资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国有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财务管理、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基础管理工作。应结合监管企业实际,研究制定财务监督、业绩考核、薪酬管理、董事会建设、监事会监督等出资人制度,为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打下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