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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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备案是到哪里备案 怎么个流程

备案提交的资料清单一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承包人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5、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6、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还需提供审计专业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二专业分包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6、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7、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原件(劳务分包或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可不提供);8、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9、非招标工程,应提供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核原件)。三劳务分包合同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6、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7、建筑劳务作业队长的任命书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四监理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业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6、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监理单位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五合同变更备案1、补充协议原件一式4份;2、原备案合同复印件1份。办理:在建设局业务收文窗口直接办理。凭备案受理回执领取办理结果——摘自百度

公司给员工办理社保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备案手册,这里要填写到本单位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重点是

新成立的公司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前,需要先去办理公司社保及公积金开户。我们公司是苏州的,发一下我们的开户信息给你参考一下,杭州的具体情况你可以打电话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需要的资料及流程大体都是差不多的。社保开户:一、办理单位开户须知:1、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或各镇劳动保障所领取:1)社会保险登记表2)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花名册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承诺协议书2、办理单位开户自备资料: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3)单位开户银行(基本账户)许可证复印件4)整个单位最近一次企业职工实际工资发放花名册5)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3、单位经办人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当地地税分局办理开设缴费专户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先去公司开户行的指定分行办理缴纳委托,然后去地税局开通,这样每个月就会在固定的日期自动从公司账户扣除社保了)公积金开户(公积金管理中心)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3份3)经办人身份证2份4)网上缴纳:15-25之间缴纳*最好随身携带公司公章用工备案第一次去的时候,带上办好的公司社保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最好和录用备案窗口事先电话确认一下),录用备案窗口一般都是在当月25日之前的,注意时间。我们这里备案的时候需要携带《招工简章》1份、《求职登记表》一式三联(窗口购买)、《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企业职工录用备案、参保花名册》4份,超过10人备案时,应携带导盘(窗口有样表)以上信息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深圳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公积金中心可以通办吗

深圳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公积金中心可以通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自助交易买卖双方、本市商业银行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申请房屋交易资格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办理房屋抵押合同网签等业务。

期房合同备案与不备案有啥区别?

在实践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有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对抗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首先,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预售方应当将预售合同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这就十分明确地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在先,登记备案在后,而登记机关只能对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登记备案。其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处于比较弱的地位,面临的风险比预售方要大得多。所以,如果认为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那么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样,一旦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登记备案,预售方就不会受合同的约束,可以任意将商品房再预售第三人,预购方也就无法追究预售方的违约责任,这极不利于保护预购方的利益。所以,登记备案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应当是对抗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所谓预告登记,是指权利人在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的实现而对其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全权利人的请求权,以确保权利人于将来能够取得物权,它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第三人。预告登记是将物权法的规则施加于债权法,给予属于债权法的请求权以排他的物权效力,其本质属于物权法向债权法的扩张。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由于商品房尚没有建成,所以,也就不可能产生商品房的物权变更登记问题,而只能是进行预售合同的登记。预购方经过登记所取得的是待建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而不是一种物权。预购方根据这种请求权,就可以在商品房建成后,请求预售方交付房屋并办理物权的变更登记。同时,在没有交付房屋前,预售方将预售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对预购方也是无效的。可见,尽管预售合同登记所产生的仅是一种请求权,但却具有物权的排他性质,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准物权。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希望能帮到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期房合同备案与不备案有啥区别?

在实践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有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对抗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首先,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预售方应当将预售合同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这就十分明确地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在先,登记备案在后,而登记机关只能对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登记备案。其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处于比较弱的地位,面临的风险比预售方要大得多。所以,如果认为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那么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样,一旦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登记备案,预售方就不会受合同的约束,可以任意将商品房再预售第三人,预购方也就无法追究预售方的违约责任,这极不利于保护预购方的利益。所以,登记备案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应当是对抗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所谓预告登记,是指权利人在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的实现而对其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全权利人的请求权,以确保权利人于将来能够取得物权,它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第三人。预告登记是将物权法的规则施加于债权法,给予属于债权法的请求权以排他的物权效力,其本质属于物权法向债权法的扩张。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由于商品房尚没有建成,所以,也就不可能产生商品房的物权变更登记问题,而只能是进行预售合同的登记。预购方经过登记所取得的是待建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而不是一种物权。预购方根据这种请求权,就可以在商品房建成后,请求预售方交付房屋并办理物权的变更登记。同时,在没有交付房屋前,预售方将预售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对预购方也是无效的。可见,尽管预售合同登记所产生的仅是一种请求权,但却具有物权的排他性质,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准物权。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

如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的是备案制度,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以后需要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备案。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呢?其备案流程又是怎样的?小编将在下文为您一一解答这些问题,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如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有具体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是有期限的,要在7日内到指定的部门备案。备案的流程包括以下几项:1、网上申报。上首先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然后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2、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3、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需要什么材料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了许多种,不同的种类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需要的材料也不同。1、勘察合同备案(1)、勘察合同原件3份;(2)、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2、设计合同备案(1)、设计合同原件3份;(2)、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3、招标代理合同备案(1)、招标代理合同原件3份;(2)、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6份;4、造价咨询合同备案(1)、造价咨询合同原件3份;(2)、造价咨询合同备案表6份;(3)、标底文件原件一份(标底的成果文件要求装订成册,有编制说明,封面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盖章齐全。);5、施工合同备案(1)、施工合同6份原件;(2)、施工合同备案表6份;(3)、中标通知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4)、招标文件原件1份;(5)、类别确认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小编在上文已经为您详细的介绍了如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要经历网上申报,办理备案手续,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等流程,并在上文为您提供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所需要的材料,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别不同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您可以登陆的网站,向我们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延伸阅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状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是怎么样的?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

如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的是备案制度,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以后需要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备案。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呢?其备案流程又是怎样的?小编将在下文为您一一解答这些问题,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如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有具体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是有期限的,要在7日内到指定的部门备案。备案的流程包括以下几项:1、网上申报。上首先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然后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2、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3、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需要什么材料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了许多种,不同的种类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需要的材料也不同。1、勘察合同备案(1)、勘察合同原件3份;(2)、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2、设计合同备案(1)、设计合同原件3份;(2)、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3、招标代理合同备案(1)、招标代理合同原件3份;(2)、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6份;4、造价咨询合同备案(1)、造价咨询合同原件3份;(2)、造价咨询合同备案表6份;(3)、标底文件原件一份(标底的成果文件要求装订成册,有编制说明,封面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盖章齐全。);5、施工合同备案(1)、施工合同6份原件;(2)、施工合同备案表6份;(3)、中标通知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4)、招标文件原件1份;(5)、类别确认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小编在上文已经为您详细的介绍了如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要经历网上申报,办理备案手续,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等流程,并在上文为您提供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所需要的材料,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别不同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您可以登陆的网站,向我们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延伸阅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状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是怎么样的?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策略?

建筑建设工程行业近些年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各个部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合同备案管理的工作,众所周知,因为合同的备案问题,往往会产生很多的民事纠纷,不利于行业的发展。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对如何加强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问题进行了相关的阐述,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法律意识淡薄,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合同备案方面的工作与法律是非常贴近的,所以,这就要求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员必须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从而能够更好的进行工作。而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行业并不是如此,相关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遇到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问题,比较容易解决的可以顺利进行,而如果遇到法律方面的难题,则很难更好的解决,这就需要我们对员工的整体素质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法律方面的知识进行及时的培训,提高他们合同主体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合同签约方不具备签约的主体资格这是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在工程的发包过程当中,相关单位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审查是非常严格的,但是对发包单位的审查力度却不够,这就对工程款项的正常支付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同时,有些企业为了中标,用贷款垫资的形式来满足业主的要求,这样就会造成拖欠三角债的现象,将会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我们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这种问题,避免发生。合同的文本条款不够规范我们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最为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要保证合同能够顺利的签订,从而使施工按照正常的轨道进行,所以,在备案管理的工作当中,保证合同文本的条款的规范性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使其科学合理。就目前的状况来说,合同的文本条款不规范的问题还是比较普遍的,在国家下一步的工作当中,要着力解决这个问题,有助于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管理体制不健全要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就必须有一个良好制度的保证,管理体制不健全将极大的影响合同备案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是比较艰难的一项工作,工作性质很复杂,同时,合同所涉及到的方面也是非常多的,所以,我们需要一套完备的体制来保证合同备案工作的有序进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行业的规范性越来越强,这个问题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仍旧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情况,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由于我国近些年对建设工程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所以,建筑市场的发展也越来越红火,但是监管力度的不够造成了市场上的很多问题,其中一个就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先开工,后签合同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现象。此外,个别情况下,很多单位在签订了合同之后,仍然没有进行及时的备案,甚至出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这些行为的产生将对建设工程行业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我国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还是不够的,造成了这些行为的发生,我们要不断规范市场秩序,出台相应的政策保证正常的竞争,从而更好的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强化策略合同主体强化其法制观念签订合同是一项法制行为,每一方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担负法律责任,所以,我们在进行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时,要求合同的主体必须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还达不到这样的要求,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够,在保送备案的过程中不能严格的按照规定程序做事,这样就会造成很多的问题。我们要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完善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制度,把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此外,我们还要做好法制教育的宣讲工作,培养从业人员的装液素质和能力,保证合同的签订到履行都可以符合相应的法律规范要求。严格审核合同主体的资格和履约的能力针对部分合同的签约方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的问题,我们要加强审核的力度,保证其履约能力。首先,我们要对发包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其建设资金的来源,从而保证发包主体能够及时的拨付工程款,从而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其次,我们要严格的审核承包商的资格以及履约能力,包括企业的运行能力及资金周转的状况等等,避免出现贷款投资的行为。总而言之,我们要严格的做好审核工作,保证建设施工能够按照既定的计划进行。加强对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修订以及全面的推行我们要制定出一个比较科学而又合理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推行下去,从而能够给合同的签订提供一个良好的示范作用。在备案的过程中,相关从业人员要注意做好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并在备案之后,要对项目进行跟踪工作,从而确保合同的全面落实。建立健全合同的管理机制我们要建立健全合同的管理机制,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同时,相关的从业人员要明确合同中的管理相关流程、风险控制的关键点以及先关的岗位职责,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将流程及风险控制点分解到各个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同时,还要进一步的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将合同管理的不同流程和岗位全面的结合起来。总而言之,一个完善和健全的合同管理机制对于建设工程施工的良好进行是十分有效的。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加强施工合同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主体责任,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的良性竞争环境,为我国的建筑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在哪办理

法律分析:《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只是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包括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具体办理如下:由房东和租房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携带的资料一般是租赁合同、房产证、身份证等材料,具体以地区房地产登记机构为准;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租房合同原件(如自有房屋,则为辖区内房产证原件),租赁合同中需附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原件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在哪办理

法律分析:《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只是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包括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具体办理如下:由房东和租房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携带的资料一般是租赁合同、房产证、身份证等材料,具体以地区房地产登记机构为准;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租房合同原件(如自有房屋,则为辖区内房产证原件),租赁合同中需附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原件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长春市办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提供:前期服务承接验收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提供: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提供:物业企业资质 (一级)(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原件。)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提供:小区总平面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1复印。)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提供:业主临时规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原件及复印件。)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提供:营业执照(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原件。)8.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提供:招投标确认函(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9.物业服务合同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查看原件收复印件。)10.物业服务合同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11.物业服务合同需提供: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12.物业服务合同需提供:物业企业资质 (一级)(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原件。)13.物业服务合同需提供:业主大会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及其公示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业主大会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需经小区内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及社区证明。)14.物业服务合同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有效证明及社区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有效证明复印件及社区证明原件。)15.物业服务合同需提供:营业执照(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原件。)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前期物业合同备案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一、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 备案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物业科审查资料并签署审查意见; 3、主管局领导签批; 4、物业科办理备案手续。 二、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客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有何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而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二者的法律效力完全不同。2、登记的程序及部门不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管职权、房地产经营企业满足预售条件履行报备义务接受资格审查的一项行政管理行为。而预告登记时双方合意之下申请的,只有双方达成合意才能可以申请登记,也可以不用申请预告登记。可见登记备案的启动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商,而预告登记的启动主体则是签订了物权协议的当事人。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必须有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才能办理,即备案登记是预告登记的前置程序。3、两者的登记机关也不一定是同一个预告登记就是房屋的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是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4、适用范围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其登记的标的仅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现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旧房买卖合同都被排除在备案登记的范围之外;而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不动产交易,不仅包括商品房买卖和私房交易,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受让等。预告登记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性质与法律效力均有明确规定;而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并没有明文规定。2、预告登记制度是对权利人享有的物权请求权的登记,使其具有物权效力,具有合理性;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使其具有物权效力存在理论上的障碍。3、预告登记制度是权利人根据私法行使私权的行为,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更好地体现了房地产市场的经济性,提高了效率;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预售人依据公法进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性。4、预告登记制度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都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进行商品房预告登记:1、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购房者可以和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合同约定预告登记。2、约定后,购房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经过受理审核后,由房产管理部门记载于登记簿,购房者交费后领取登记证明。3、办理登记预告需要提交的材料有:预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买受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他必要材料。扩展资料预告登记特点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区别表现在: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它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因此,预告登记是与异议登记同时构成不动产登记中的重要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商品房的出卖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买受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予以注明。如为自然人,则应注明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等。2、商品房基本状况,要注明出卖人出售房屋的法律依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如为预售商品房,还应明确其预售许可证号。3、价款及支付方式,商品房的价款包括单价与总价两种。总价可以按幢、套或单元计价,不论商品房实际面积与约定是否存在误差,均不对其价格进行调整。单价是按商品房面积计价,可分为依建筑面积计价、依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依使用面积计价三种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一般有三种方式:第一,以所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方式付款,也称按揭付款;第二,一次性付款;第三,分期付款。按揭付款方式,应明确约定买受人应支付的首期金额及支付时间与方式,向哪家银行申请贷款,如贷款申请不获批准时有关事项的处理等。如为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则应明确房款或各期房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4、商品房交付使用方式及条件,合同需明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与程序。通常由出卖人于合同约定日期前通知买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买受人则于交付使用通知送达后按约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合同应对商品房应当具备的使用交付条件约定,主要为商品房应具备必要的验收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综合验收登记备案表等。买受人依照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对商品房进行验收。

房东不愿意配合做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怎么办

可到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扩展资料:商品房屋租赁的相关要求规定:1、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参考资料来源:蒲城县人民政府-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怎么办理

法律主观: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备案的程序是,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相关文件到直辖市、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没有按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会有相应的责任。法律客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怎么办理

法律主观:有备案的租房合同办理时需要租赁双方持备案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租房合同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租赁工作人员审查监证签署初审意见;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交纳规定税费,发放《房屋租赁登记证》。法律客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是怎样的?

商标 具有唯一性和其专门性,需要专门申请合同的备案,使合同更好的被管理与审查。申请人在 商标注册 大厅办理备案申请后,有关部门会发放一张通知书给申请人或者 代理 申请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是怎样的?通知书比较简短,商标局会用邮寄实物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处。它标志着备案的成功,不符合要求的也会发放通知。 一、通知书内容示例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标合同备字〔 〕 号 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实施细则 》有关规定,你( )于____年__月__日报送我局的许可___________使用的第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经审查,我局予以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号为_________。 特此通知。 (商标局章) 年 月 日 二、通知书怎么发给申请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收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书件齐备,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以邮寄方式将备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三、相关注意事项 1、我国《商标法》及《 商标法实施条例 》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许可他人使用其 注册商标 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至此,我们找到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交商标局备案条款的出处。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不经备案,是否就不具备效力呢?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 合同的效力 ,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3、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4、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备案,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5、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件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许可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以上内容于2018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邮寄的纸质通知书申请者应当保管好。注意备案时间要在三个月之内,但是不进行备案也是不违法的,只是会有其他影响。是否能备案商标局也会通知申请者,相关材料可以补交。关于备案的规定仅供参考。

商品房合同备案怎么查询

商品房合同备案查询方法步骤如下: 1、本人可通过合同备案号和证件号码,到购所在地房管局的合同备案查询中心查询相关信息。 2、登入当地房地局官网查询,比如在北京则搜索“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查询”即可以进入网站查询。 3、登入官方网站后,在官方网站的地方一般有一块很明显的位置是用于大家查询备案号信息的(显示上各地有些许差异)。 4、进入房屋合同备案号查询专网后找到查询按钮。 5、进入查询登陆界面,根据提示填入信息,合同号就是签署的合同的号码,姓名填对,身份号,密码一般是身份证号的后6位。点击提交一般即可查询到相关信息。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上海租赁合同备案去哪里备案

上海租赁合同备案去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租赁合同备案需要准备下列材料: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4、房屋租赁合同;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租赁合同备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即没有以下情况:(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网签合同备案号在哪里能查到?

在查询中心进行查询:本人可直接在房管局提供的合同备案查询中心查询相关信息,同时需要合同备案号和证件号码。登入当地房地局官网查询的步骤:因为商品房合同备案查询网站全国不是统一的,所以还得在地方网站查询。登入官方网站后,在官方网站的地方一般有一块很明显的位置是用于大家查询备案号信息的,进入房屋合同备案号查询专网后找到查询按钮,进入查询登陆界面,根据提示填入自己的信息查询结果。在查询中心进行查询:本人可直接在房管局提供的合同备案查询中心查询相关信息,同时需要合同备案号和证件号码。登入当地房地局官网查询的步骤:因为商品房合同备案查询网站全国不是统一的,所以还得在地方网站查询。登入官方网站后,在官方网站的地方一般有一块很明显的位置是用于大家查询备案号信息的,进入房屋合同备案号查询专网后找到查询按钮,进入查询登陆界面,根据提示填入自己的信息查询结果。合同编号就是合同备案号。购房合同在网签时合同编号是自动生成的。网签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用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购房合同网签流程: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每一宗交易的网上操作程序应在24小时内完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合同备案网上办理的操作流程说明

  一、 网上办理合同备案的范围   网上办理合同备案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承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订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目前,“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中植入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EF-2007-0203)两个版本电子合同文本,使用该两个版本合同之一的,一律通过网上办理合同的填写、报审、修改、提交备案。   二、网上办理合同备案的流程   (一)申请人注册及合同填写、报审、修改和备案   用户使用Internet Explorer 8浏览器,登录武汉建设工程造价   信息网(.cn/), 点击网页左边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系统”窗口,进入系统,进行网上合同备案。   第一步:进行网上合同备案用户注册。   输入企业信息,填写登录用户名,姓名和手机号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系统通过短信方式,自动将“验证码”发给申请人进行用户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码的手机上,申请人输入验证码后点击“提交”,则用户注册成功。其中“经办人信息”中“登录用户名”为登录系统注册时使用的用户名,是申请人今后办理合同备案事宜登录系统时,长期使用的用户名,登录系统的初始密码为“123456”。   第二步:进行网上合同填写、提交备案审查。   1、登录武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点击“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监   督管理系统”窗口模块,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合同备案系统, 按顺序点击“合同备案——未提交合同——新增备案”,在“新増备案”页面中输入工程基本信息,选择“备案机构(备案机构是根据工程管辖权限和所在区域,对受理合同备案的机构进行选择)”,最后点击“保存”。   2、合同填写与上传提交。合同备案申请人根据双方约定,在系统中选择相应的合同文本,在网上完成合同填写后,随同相关电子资料一并提交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备案需上传的.相关电子资料清单如下:   (1)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电子数据;   (2)中标人的商务标和投标函附录及中标价电子数据;   (3)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4)实行担保的工程,双方的担保函复制件(扫描件)注:招标   控制价电子数据和商务标电子数据以xml格式上传   (软件转换xml文件方法登录如下网址:http:///login)   第三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进行合同审查。   审查意见通过网上合同备案系统反馈给申请人,并以短信方式将审查信息通知给申请人的经办人。   (1)审查不通过的,系统短信平台将审查信息通知合同备案申请人的经办人,经办人登录备案系统,进入合同备案“未提交项目”模块,点击“查看”进入整改页面,内容详见“整改意见单”,标红的内容为需改正的条款和附件。其中,修改合同条款时,点击“?”可查看具体整改意见,直接在横线上修改即可;整改附件时,将改正的附件重新上传后系统自动替换原文件,整改好后,点击“保存备案”并再次提交审核。   (2)审核通过的,系统短信平台将审查信息通知合同备案申请人的经办人,经办人登录备案系统,打印《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签字盖章,报送所属地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二)合同备案手续办理   合同备案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份数由申请人自定,备案机构留存1份)和《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4份),经验证无误的,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印章,合同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实际情况,每个细节都值得认真对待。中达咨询就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为大家介绍一下。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第五条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第六条发包方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施工合同备案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在收齐完整的备案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合同内容进行核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七条发包方办理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详见附表);(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三)施工合同的全部正本和副本。管理机构查验后留存一份合同副本;(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八条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关承包范围、工期、项目负责人等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表述一致。(二)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关于质量标准的要求表述一致。(三)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的约定应与招标文件表述一致。(四)合同中应明确承包方式,约定有关风险防范的内容、范围。(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款的相关规定。第九条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解除施工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的书面协议。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通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完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健全施工合同纠纷预防和调解机制。第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全省统一的施工合同备案数据接口标准,督促各级管理机构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档案资料的管理。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施工合同备案情况。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统计、分析全省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定期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接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依照有关法规处理。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劳务合同备案去哪里

劳务合同去劳动保障局备案到单位所在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办理。劳务合同是各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加工合同、承揽合同等属于劳务合同,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约定工作时间、地点、报酬的协议则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流程如下:1、企业先到劳动局备案,申请社会保障证书,后续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社保办理情况年审。2、领取当地的劳动合同样本。3、和员工根据企业工作的特点协商双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岗位职责和待遇,劳动补贴等内容,签订劳动合同。4、根据劳动合同,办理员工的相应人事档案,然后申请就业证。5、带着合同、就业证到社保处办理保险。一般劳动法要求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医疗保险。具体缴纳基数根据当地情况调整。需要咨询劳动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解除合同备案表在哪开

辞职之后,一定要跟公司拿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避免出现被反咬一口自动离职,那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哪开? 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哪开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在单位离职时,单位开具的证明。一般情况下都是单位出具,然后去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关系科盖章办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话,可能还要根据办事部门要求提供盖公章的证明材晌答料。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亩裤写 兹有本单位职工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类型为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 ,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起于 年 月 日,共 年 个月。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本单位于 年 月 日终止(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三、公司不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办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迅谨简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违犯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控告。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合同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法律主观:一、 物业服务合同 备案需要材料: 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 2、《物业服务合同》;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原件、聘任证明材料及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 7、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8、事实服务的项目需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服务现状的情况说明、仲裁或司法文书等相关材料。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填报信息后自动生成)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原件、聘任证明材料及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 4、 物业服务费 用评估报告摘要。 上述材料除要求原件的外,均提交复印件(A4纸)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三、对物业服务合同申请的审查: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市物业管理办法》、《**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 3、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符合物业服务 企业资质管理 的相关规定; 4、《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政策规定。法律客观:《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加强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物业合同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一、 物业服务合同 备案需要材料: 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 2、《物业服务合同》;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原件、聘任证明材料及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 7、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8、事实服务的项目需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服务现状的情况说明、仲裁或司法文书等相关材料。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填报信息后自动生成)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原件、聘任证明材料及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 4、 物业服务费 用评估报告摘要。 上述材料除要求原件的外,均提交复印件(A4纸)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三、对物业服务合同申请的审查: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市物业管理办法》、《**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 3、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符合物业服务 企业资质管理 的相关规定; 4、《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