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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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申请书怎么写?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执行XXX元案款后,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本案的执行。 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达成和解协议并结案后不履行是应申请恢复执行还是另行起诉

达成和解协议并结案后不履行是应申请恢复执行还是另行起诉 1、只能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能另行起诉。 2、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执行和解的内容,一般是申请人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或者是被申请人满足了申请人的要求,或者是双方都作了一些让步。和解虽然是双方当事人的事,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执行法官应当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申请法院执行部门监督督促执行,必要通过法律途径冻结对方资产。 如果是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并结案后不履行,应当是恢复执行而不是另行起诉 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后,我还能申请恢复执行吗 判决书生效后,原审判程序已经终结,双方当事人不能再进行庭内和解,但仍可以自行庭外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又另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按双方的和解协议履行,不再执行原判决。但如果被告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原告方仍可以要求被告方按原判决履行,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履行能否起诉 原告甲诉被告乙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乙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甲货款2万元。后甲未在执行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甲不能就同一基础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这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涉案债务 ,原告曾提起诉讼,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现甲再次针对该笔债务提起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原告甲两次起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同,两次起诉的诉讼标的不同,不属重复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作出实体处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内容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起诉,不限于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受禁止。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对一诉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审判。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应当是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和同一事实理由的统一,缺一不可。 该案不属一事不再理范围。因为原告甲两次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诉讼标的并不相同,第一次依据的是买卖合同 ,第二次依据的是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应履行判决指定还款义务的处分行为;并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买卖合同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新的 民事法律关系 。现乙不履行约定,甲当然可以提起诉讼,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并不相悖,并且其诉请可能得到支持。 达成和解协议不履行能否恢复原判决 [案情]张某和玉某向韦某购买价值6万元的原煤,但只支付2万元的货款,拖欠的4万元迟迟未付。韦某无耐到法院起诉,要求张、玉二人支付4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支持韦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张某和玉某不主动履行义务,韦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和玉某二人在十天内分别向韦某偿还货款2万元,签订协议后,张某当即向韦某偿还自己的份额2万元。 十天到期后,玉某没有如约支付尚欠韦某的2万元,并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韦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玉某连带清偿2万元。 【争议】法院受理后,针对究竟是应当执行当事人未履行的和解协议,还是原法院的生效判决,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和解协议书进行执行,要求玉某偿还货款2万元,因为张某当即向韦某偿还自己的份额2万元,不用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执行的依据是原判决书的执行效力,而不能依据和解协议书,法院应当按判决书规定,强制执行张某和玉某二人应当履行支付韦某的4万元货款,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2万元应当扣除。 【评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以自愿协商形式,对这种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的给付内容、数额、方式、期限等作出变更性处分的活动。执行和解协议并不是法律文书,它只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文书的效力,其履行只能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因此,从程序上讲执行和解协议不可能具备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造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本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因此,玉某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韦某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能依据和解协议书申请强制执行。韦某要求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