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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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10版)考试题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测试试卷单位: 姓名: 得分:一、填空(每题2分,共20分)1、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 ,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 。2、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 、扣缴义务人和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3、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 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 依法审查决定。4、选案部门应当建立 ,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5、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 的除外。6、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 ”,并由提供人签章。7、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 ”,并由当事人签章。8、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 审核。9、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 ,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10、省局提倡的四种意识是指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 )A、高效 B、便民 C、合法 D、效率2、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 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B、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3、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 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B、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4、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 批准。(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B、所属税务局领 C、稽查局局长D、所属税务局局长5、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 年。( )A、次年12月31日 B、1年 C、2年 D、6个月6、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 ,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A、所属税务局征管科 B、所属税务局法规科C、审理部门 D、稽查局长7、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A、1 B、2 C、3 D、48、《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 ,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A、法律法规 B、法律、行政法规、规章C、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D、税收相关法律9、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 担任。( )A、所属税务局法规科人员 B、审理人员C、所属税务局征管科人员 D、稽查局长10、《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 。( )A、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B、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充调查C、责令检查部门限期改正D、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三、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多选少选都得0分)1、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 、指导、 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A、领导 B、考核 C、管理 D、考评 E、奖励2、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 保密。( )A、商业秘密 B、个人隐私 C、国家秘密D、税收违法行为 E、商业机密3、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A、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B、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C、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D、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4、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 )A、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B、上级领导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C、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D、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E、社会公共信息;5、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A、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B、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C、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D、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E、检举的案件与当前在查纳税人重复的,并案处理。6、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 、 、 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A、计算机分析 B、人工分析 C、人机结合分析D、纳税评估 E、案源评估7、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A、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B、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C、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D、已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延长的审理时限;E、审理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送达时间。8、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A、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B、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C、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D、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E、凡定性为伪造、倒卖、虚开、非法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为永久;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A、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B、当事人申请解除税收保全措施;C、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D、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E、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10、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 、 、 。( )A、检查内容 B、检查方法 C、过程D、事实情况 E、纳税人态度四、简答(每题15分,共30分)1、2010年我市地税稽查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2、《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参考答案:一、填空1、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促进依法纳税2、纳税人,其他涉税当事人3、稽查局局长,所属税务局领导4、案件管理台账5、预先通知有碍检查6、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7、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8、检查部门负责人9、现场笔录、勘验笔录10、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创新意识二、单项选择题1、D 2、A 3、D 4、B 5、C6、C 7、C 8、C 9、B 10、D三、多项选择题1、BC 2、AB 3、ABCD 4、ACDE 5、ABCD6、ABC 7、ACD 8、ABC 9、ACDE 10、ACD四、简答1、答:《2010年全市地税稽查工作要点》2、答:《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第三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第四条 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第六条 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第七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均适用本规程。第二章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和稽查力量,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的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分局长)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三)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第十条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举报中心所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  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用书面或口头均可。受理口头举报(含电话举报)应当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与举报者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押印,但不愿留名或者不便留名的除外。如举报者不愿公开其情况,应当为其保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转有关方面处理。第十二条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均应当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跟踪考核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第十四条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先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第十五条 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第十七条 下列案件,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  (一)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  (二)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四)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  (五)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的案件;  (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