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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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多久

按照国际惯例来看,竞业限制协议期限一般是在3-5年,但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允许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协议期限为2年。同时,也不是单位所有的员工都需要进行竞业限制的约定,这也是规定的有范围的。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人员有哪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规的规定。这个规定主要有三层含义: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对于普通工作人员不适用。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3、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是一般员工,在工作中不可能也不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则企业无必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当只选择那些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可以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目的。由于立法对竞业限制的主体问题没有规定,可能出现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过宽的现象。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不论员工从事何种岗位、是何种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触到商业秘密,均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这种做法就明显不妥。这使得用人单位对其利益不会造成威胁和损害的人员也给予了竞业限制,既损害了他们的劳动权利,支付了不必要的经济补偿,增加企业的成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协议低于30%补偿金无效吗

竞业协议低于30%补偿金无效吗。竞业限制核心解析。1、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很多公司要求所有的员工都签署,根本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关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律没有明确定义,往往根据岗位的具体情况来判定。2、竞业协议需要跟劳动者单独签订,否则不生效:有些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对劳动者主张违约责任的,法院基本不支持。3、竞业限制期最高不得超过两年,超出期限对劳动者没有约束,但对企业有限制,也就是说,在超过二年后的约定时间内,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竞业补偿金,企业应当支付。4、企业要每月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3个月未支付的,则员工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换句话说,如果公司1-2个月没有支付的,并不代表竞业协议无效,员工依旧需要遵守,否则企业可以主张违约责任。5、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计算: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那是不是表示协议约定低于月平均工资30%的,是无效的?北京:《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上海:实践中一般按照在职期间工资的20%-50%来确定。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深圳:《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苏州: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一)第五、2、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前,与劳动者协商经济补偿的标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三分之一的标准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江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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