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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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法务部是干什么的

从事消费金融法务工作的一个部门。法务部基本上就是处理相关事情的一个部门,尤其是银行的法务部,基本上被转到法务部就代表确实是有被起诉的可能了,所以说一般对方说被转到法务部门大家还是可以相信的,当然了在面临这些的时候大家肯定还是会担心的,不过大家也不要这么担心,其实逾期被起诉很正常的,毕竟对方想要收回负债的,至于什么方法都可以的。

消费金融法务部是干什么的

从事消费金融法务工作的一个部门。法务部基本上就是处理相关事情的一个部门,尤其是银行的法务部,基本上被转到法务部就代表确实是有被起诉的可能了,所以说一般对方说被转到法务部门大家还是可以相信的,当然了在面临这些的时候大家肯定还是会担心的,不过大家也不要这么担心,其实逾期被起诉很正常的,毕竟对方想要收回负债的,至于什么方法都可以的。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第二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各国在建立本国涉外货币法律制度方面享有排它的主权。其中心内容包括对本国货币性质的确定,汇率制度的选择以及外汇管制的实施等。(一)各国货币性质的确定各国有权从本国的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出发,决定本国货币是否可以在国际间自由兑换以及可自由兑换的程度如何。1.确定本国货币为完全可兑换的货币。即无须经本国政府批准,本国货币就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并在进出口贸易、运输、保险等非贸易及资本转移等经济交往中作为支付手段广泛使用。2.确定本国货币为部分可兑换的货币。即实行有限的自由兑换,限制来自不同的方面:有从交易主体来划分,还有从交易项目来划分等等。3.确定本国货币为不可兑换的货币。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只有经本国外汇管制机关批准,本国货币才能按官司价向指定的银行兑换其他国家货币。(二)各国汇率制度的选择汇率制度主要规定本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汇率关系,汇率波动的幅度和干预汇率变动的方式等。目前,各国选择的汇率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两大类型。1.固定汇率制指外汇行市受到某种限制而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一种汇率制度。法定汇率既可表现为单一汇率,即一国只有一种法定汇率,也可表现为复汇率,即一国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复汇率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1)法定差别汇率。最常见的形式是规定贸易汇率和金融汇率。(2)变相差别汇率。2.浮动汇率制指外汇行市不受某种客观因素限制而由外汇供求关系自行决定涨落的一种汇率制度。以政府是否干预为准,可将浮动汇率分为:(1)自由浮动汇率,是指一国货币当局对汇率上下浮动不采取任何干预措施,汇率完全听凭外汇市场供求变化自由涨落,自行调整;(2)管理浮动汇率,是指一国货币当局为了促使汇率向对本国有利的方向浮动,而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外汇市场。最常用的干预手段是建立包括黄金和外国货币在内的“外汇平准基金”。(三)各国外汇管制的实施外汇管制是指一国货币金融主管当局对外汇结算,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1.外汇管制的主体就是实施外汇管制的机构。各国一般都授权本国中央银行或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外汇管制的法律、政策和规章。2.外汇管制的客体即外汇管制的对象,一般包括:(1)人的对象。各国通常对居民和非居民实行不同的待遇,一般说来,各国对居民的外汇管制比较严格,对非居民的外汇管制较为宽松;(2)物的对象。包括进出口商品、货币、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以及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及其制成品。3.外汇管制的内容(1)对贸易项目的管制对进口付汇的管制;②对出口收汇的管制;(2)对非贸易项目的管制从总体上看,对非贸易项目的外汇管制,收入松,支出严;发达国家松,发展中国家严。(3)对资本项目的管制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国际收支长期顺差,就需要采取一些限制外国资本流入的措施;而对于资本输出,发达国家一般都不作限制。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争取国际收支平衡,多采取限制本国资金外流和鼓励吸收外资的政策。(4)对现钞、黄金等贵金属及其制成品的管制重点一般放在限制现钞、黄金等贵金属及其制成品的输出上。此外,外汇管制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汇率的管理。汇率管制的中心内容是实行复汇率制度,通过规定高低不同的汇率调节和控制外汇收支。 1944年7月,国际货币体系即 “布雷顿森林体系” 建立了。1973年2月“布雷顿森林体系” 崩溃。现行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即《基金协定》主要包括汇率安排、外汇管制以及金融资助等方面的内容。(一)汇率安排基金组织已经取消国际固定汇率制度,各会员国的货币与黄金也已完全脱钩,黄金成为一种单纯的商品。各会员国可自由选择汇率制度,承认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暂时并存。基金组织有权对各会员国汇率政策实行严密监督,现已批准了以下三项指导原则:(1)重申会员国必须履行上述第3项合作义务;(2)为对付会员国货币汇率短期变动所造成的混乱,基金组织可以命令该国干预外汇市场;(3)会员国在实施干预政策时,应考虑其他会员国的利益,包括执行干预政策所使用的外汇发行国的利益。(二)外汇管制根据《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该组织核准,不得对贸易和非贸易等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项目的支付和清算施加限制;一会员国接受这项义务,取消外汇管制之后,就成为所谓的“第8条会员国”,该国货币即被基金组织视为“可自由兑换货币”。会员国在必要时,可以维持和施行各种外汇限制措施,但每年必须与基金组织进行磋商,这种磋商被称为“第14条磋商”。一俟情势许可,这些国家即应取消外汇管制。对于各会员国外汇管制立法的适用问题,根据《基金协定》第8条第2节(B)项规定:如果当事人向任何会员国法院起诉,要求发履行汇兑契约,然而,该汇兑契约与契约所涉及的货币发行国依该协定所施选择外汇管制立法相抵触,那么受诉国法院得拒绝予以强制执行,不论双方当事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如何。(三)金融资助为了以基金组织的资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之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整其国际收支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斩或国际繁荣的措施,基金组织以特有的方式向各会员国提供金融资助。1.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各会员国认缴的份额是基金组织资金的主要来源。借款是基金组织资金的一项辅助来源。此外,基金组织资金营运的利息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某些成员国的捐款、赠款和认缴的特种基金,也构成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2.基金组织的贷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该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目前主要向各会员国提供以下几类贷款:(1)普通贷款;(2)出口波动补偿贷款;(3)缓冲库存贷款;(4)中期贷款;(5)扩大资金贷款(6)结构性调整贷款(7)追加结构性调整贷款3.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1)特别提款权的概念于1969年8月创立,是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即普通提款权之外,按各会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只是会员国在基金组织帐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不是会员国通过贸易、投资等收入得来的,会员国在分得这项资产时,预先也无须向基金组织缴纳任何基金。(2)特别提款权的使用各会员国可以凭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然而,只能在各会员国的金融当局和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官司方机构之间使用,不能作为现实的货币直接用于贸易和非贸易支付,也不能兑换成黄金或用以支取现金。(3)特别提款权的定值从1987年1月1日起,特别提款权根据美元、西德马克(现为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和英镑等世界五大贸易国家的“一揽子货币”定值,是一种计价和定值单位,还被用作国际民事责任索赔的计算标准。

有国际金融法庭吗?

有。国际法庭是受理国际经济纠纷和金融案件的。通常所说的三国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其中国际经济法就是来解决国际经济金融纠纷的。国际法庭位于海牙。

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在金融法体系中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的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 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调整金融关系,但不是直接调整,而是间接调整。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金融法的本质属性在于其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规律所要求的行为规则。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l.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亦即参与国际货币金融活动的当事人。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既包括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国家及其有关官方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是国际金融法的特殊主体,它们不仅可以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的当事人,而且,它们更是国际货币体系的建立者、实施者和管理者。法人和自然人作为国际金融法的主体,则主要表现在他们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的当事人。  2. 国际金融法的客体  国际金融法的客体即是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特别提款权、票据和黄金等国际间普遍接受的金融资产。作为国际金融法客体的货币,一般应当在国际间具有可兑换性,即通常所谓“硬通货”。如果是不能国际上自由流通的货币,则其一般不能成为国际金融法的客体。但是,在一定的特殊国际货币金融交易中,非硬通货亦可成为客体。  3.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国际货币金融关系。  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实际上包括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两部分。国际货币关系是指以国家之间货币的收支、兑换,以及外汇管制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国际金融关系是指国际间货币资产的融通关系,包括国际贷款关系、国际证券关系,以及其他形式的国际资金融通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金融法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后者则是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亦即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金融法律小常识

1.金融法律法规知识 uf0b7 授信原则的四个基本原则 。 合法 , 诚实 , 统一授信 , 统一授权 。 uf0b7 免于报告的三类 : 交易一方是国家机关 , 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贷款转贷 , 同一银行下 。 uf0b7 债权人 ( 借款人 ) 将债权转移给第三方 , 保证人的保证内容不变 。 uf0b7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银行 , 银行人员或者银行金融机构 。 uf0b7 未约定期限的债权 , 默认 6 个月 。 uf0b7 关于反洗黑钱 o 央行负责 uf0a7 组织协调全国 , 实行资金监测 。uf0a7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情况 uf0a7 根据国务院授权 , 参与国际的反洗钱活动 o 银监会负责 uf0a7 对于所监管的金融机构 , 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控要求 。 uf0b7 民事法律行为 - 公民 / 法人 uf0b7 物的保证有 抵押 , 质押 , 留置 三种权利 。 uf0b7 票据 o 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 uf0a7 持票人对出票人给予的权利 , 期限 6 个月 。 uf0a7 拒绝承兑后 , 追索权是被拒绝承兑后的 6 个月 。 uf0a7 再追索权是清偿或者起诉后 3 个月 。 uf0a7 见票即付的功能是 2 年 。 o 票据的功能是流通 , 转让的方式是背书 。 o 票据的 4 个行为 , 背书 , 出票 , 承兑 , 保证 。 容易混淆的是 , 撤销权对债权人是一年内有效 , 对债务人是 , 五年之内没有行使的 , 可以撤销 。 uf0b7 代理 : 三种 , 法定 , 指定 , 委托 。 o 指定代理 : 人民法院或者机关 。 o 法定代理 : 根据法律而规定 。 o 无权代理 : 善意 , 行为人无代理权 , 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和他人 , 不违法 , 与第三人 有民事行为能力 。 uf0b7 经理由董事会指派 。 uf0b7 合同 : o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因素 : uf0a7 民事行为能力 uf0a7 民事权利能力 uf0a7 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uf0b7 判刑 o 职位挪占罪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o 非国家人员受贿 , 最高 5 年以上 。 o 挪用资金 , 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 3 年以下 o 有价证券诈骗 , 不会是单位构成 。 uf0b7 犯罪主体 o 一般主体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o 特殊主体 : 违法房贷 , 到帐不入账 , 非法出具金融票据背信运用财产 ,。 o 特殊主体包括 , 商业银行 , 证券公司 , 保险公司 , 期货公司 , 经纪公司或其他金 融机构 。 uf0b7 金融犯罪实施的主体 o 针对银行的犯罪 uf0a7 外部犯罪 uf0a7 内部犯罪 o 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uf0b7 抵押 o 实现抵押权的三个方式 : uf0a7 折价 uf0a7 变卖抵押物 uf0a7 拍卖抵押物 uf0b7 本罪主体 o 单位不可以构成主体的是 uf0a7 信用卡诈骗 uf0a7 贷款诈骗 o 只能是自然人 uf0a7 信用卡诈骗 uf0a7 有价证券诈骗 uf0a7 票据诈骗 o 金融凭证诈骗 uf0a7 委托收款凭证 uf0a7 汇款凭证 uf0a7 银行存单 uf0a7 ( 本票 , 汇票 , 支票等结算凭证都不是算入金融凭证诈骗。 2.贷款的法律知识 一.总则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 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 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 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律师在银行贷款中的业务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 参与贷款协议的起草、谈判或审查; 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律师通过自己对银行贷款活动的参与, 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 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 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 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操作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制订, 主要适用于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向一家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的贷款业务,旨在为律师办理此类贷款业务提供一般性的指引。 本操作指引并不适用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 二.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 律师在承办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时, 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借款人资格要求 作为借款人的律师,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条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协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资质要求; 作为银行的律师,应帮助银行审查借款人的资质, 确保银行放贷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贷款的资质要求。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作为借款人的企业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律师应当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续情况等进行审查: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需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部分事业法人外, 各类企业均应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 (二)借款人的资格证明书: 贷款证 为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 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证管理办法》, 明确企业领取贷款证后, 方有资格办理借款还款手续。所谓贷款证, 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书。 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法人企业, 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还款关系者, 必须申领贷款证。法人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 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 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作为贷款人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 三.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时,律师应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协助: (1)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 (2)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 (3)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二)贷款调查和审批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 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 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 律师还应协助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 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 *** 批准, 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 另外, 律师应当提示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同时,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其中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三)起草及签订贷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第37条和《贷款通则》第29条规定, 所有贷款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通常由律师起草, 贷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 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一)贷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条款: 1.贷款的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是指贷款的使用范围。借。 3.金融法律常识 首先,金融法律常识比较多,以下几项: 1.金融企业的客户是否是“消费者”? 2.怎样理解基金? 3.什么是股票期权? 4.单一资金信托的概念 5. *** 资金信托设计原则 6.什么叫 *** 资金信托? 7.什么是期权? 8.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将涉及哪些主体? 9.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0.期货交易的风险 11.期货交易的欺诈问题 12.期货交易主要当事人 13.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 14.期货交易开户必须具备的条件 15.确认违法行为责任人及责任大小的证据 16.拒绝、阻碍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证据 17.典当融资也可以 18.次级抵押债券 19.应付债券 20.次级按揭债券 其次,如果想学习相关金融法律常识可以购买相关书籍作为参考,推荐 1、金融法律知识指南 2、中国金融法律知识手册 4.金融知识法制教育作文250字 通过安全法制教育的学习,我们不但更新了观念,改善了思想,同时也更加了解了当前的社会形式及发展趋势,我们今后在工作中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考验,下面是学习啦带来的安全法制教育的心得作文,欢迎欣赏。 安全法制教育心得作文一: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当今社会里仍然充斥着各种诱惑,人的思想和观念难免会受到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与腐蚀,作为一名金融系统的员工,我们应该深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特殊性,我们所面对的是直接的金钱的考验,这就更需要我们能够摆正思想,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而通过安全法制教育的学习正好为我们树立良好而健康的观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安全法制教育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彻底找出自己思想、作风、制度、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增强自我的法律意识,能够做到面对诱惑不为之所动,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全心全意的为信合服务,为储户服务。 生活作风上,能够牢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教导,用工作纪律严格约束自己,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勤勤恳恳办事,堂堂正正做人。 目前,通过学习我们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经营明显改善,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升,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安全法制教育的学习,可以时刻让我们进行自我约束,增强防范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职责,能够做到严以律己,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安全法制学习的目的不但是要求我们员工进行自我约束,同时还能增强员工的警惕意识,增强了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遇到险情能够作到触变不惊,临危不惧,能够机警的去应对所面临的险境,能够采取恰当的方法去解决遇到的难题,能够果断勇敢的去化解各种危机,当国家财产受到威胁时能够义无返顾的去保护财产,与不法分子斗争,保护集体利益。 通过安全法制教育的学习,我们不但更新了观念,改善了思想,同时也更加了解了当前的社会形式及发展趋势,我们今后在工作中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考验,只有在不断的学习中才会进步,学习的过程也是我们成长的过程,更是使思想不断成熟的过程。法制教育的学习我们应该继续的坚持下去,在学习中不断的进步我们的工作也才会取得更好的成绩!我们的人生轨迹也才会留下更好的印记! 今后的努力方向:一是始终坚持安全法制教育学习,不断提醒自己作为一名信合员工所要履行的职责,重点加强安全法制教育学习,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警惕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 二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等案件案例深入分析,汲取经验教训,时刻为自己敲响警钟,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安全法制教育心得作文二: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相应的规定。 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做任何事都要按规则去做。 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目的是为了公民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也对破坏和妨碍他人权利与自由的人也起惩治作用。 在法制社会里,每个人时时处处都离不开法律。作为一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就应该遵守法纪。 如果我们不小心违反触犯了法律,应该勇于承担责任按照规定进行补救,千万不要耍小聪明,结果反而会害了自己。 我们不但要遵守有明文规定的法纪,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还要警惕那些有可能导致违法的不良诱-惑。 21世纪是网络时代,电脑、多媒体、光纤通讯,信息高速公路发展迅速。上网,也要遵守网络的法纪。 青少年使用互联网是为了学习,提高学习成绩,掌握网络技术。互联网有很多功能可培养少年儿童,不能沉溺于网上游戏与聊天。 如果毫无节制,染上了瘾,过量过度,就会适得其反,给身心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危害。在各种不良的书刊和网络侵蚀面前,我们一定要明辨是非, *** 诱-惑。 这里有几句赠言送给大家: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利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u201eu201e所以,我们要用法 *** !!!不要跟我一样!差不多就好哈! 2.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 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u201eu201e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 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 5.民间借贷法律常识有哪些 民间借贷法律常识 我国民间借贷一直很活跃,为给大家在这方面有法律意见,现把我国在这方面法律给大家讲一下,供大家参考: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6.金融知识 我对金融学的认识 学习金融学专业已经有一个学期的时间了,也有一些感受了。 平时的时间很多,可是大多没有好好利用。学期结束的时候金融学院给我们布置了这个对于金融学的认识的题目,作为寒假期间的实践作业。 在第一个学期里,学习了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原理,掌握了经济数学——《微积分》的一部分知识,也了解了一些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形势。当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金融产业的狂飙式发展。 金融市场的繁荣,促使高校大力投资兴办经济学类专业,人民对于金融学的热情高涨,专家学者对其研究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金融学是以融通货币和货币资金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和货币流通处于不可分割状态。因此金融学的基本内容是:把信用和货币流通紧密联系在一起,研究它们本身的运动规律和它们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它们与其他经济范畴的相互制约关系。 信用活动与货币流通紧密联系构成金融活动,是近代资本经济发展起来以后的事情。在自然经济占优势的条件下,信用形式是高利贷,与之同时存在的主要是金属货币的流通。 金属货币的铸造权通常是由 *** 所垄断,这时信用与货币流通之间的联系只分别涉及信用活动与货币流通的一部分;就整体来说,它们则是各自独立发展的。当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起来后,现代银行产生了,银行成为国民经济中信用活动的中心,并在信用活动的基础上发行银行券和组织转帐结算。 银行券的流通和转帐结算的开展,逐步代替并最终完全排除了金属铸币的流通。这样,流通中货币数量的变化则由银行信用的扩张或紧缩来调节,货币的运动则与信用关系中债权、债务的转移和消长结合在一起,并终于形成了现代的金融活动。 金融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最早形成于西方,叫“货币银行学”。近代中国的金融学是从西方介绍来的。 20世纪50年代末期以后,“货币信用学”的名称逐渐被广泛采用。这时,开始注意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社会制度下的金融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一些理论问题加以探讨,如:人民币的性质问题,货币流通规律问题,社会主义银行的作用问题,财政收支、信贷收支和物资供求平衡问题,等等。 不过,总的说,在这期间,金融学没有受到重视。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金融学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一方面结合实际重新研究和阐明马克思主义的金融学说,另一方面则扭转了完全排斥西方当代金融学的倾向,并展开了对它们的研究和评介;同时,随着经济生活中金融活动作用的日益增强,金融学科受到了广泛的重视;这就为以中国实际为背景的金融学创造了迅速发展的有利条件。 金融学研究的内容极其丰富。它不仅限于金融理论方面的研究,还包括金融史、金融学说史、当代东西方各派金融学说,以及对各国金融体制、金融政策的分别研究和比较研究,信托、保险等理论也在金融学的研究范围内。 在金融理论方面主要研究课题有:货币的本质、职能及其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信用的形式、银行的职能以及它们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利息的性质和作用;在现代银行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的特点和规律;通过货币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控制的理论,等等。 金融学是从经济学分化出来的、研究资金融通的学科。 传统的金融学研究领域大致有两个方向:宏观层面的金融市场运行理论和微观层面的公司投资理论。其主要研究分支包括:金融市场学、公司金融学、金融工程学、金融经济学、投资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学、财政学、保险学等等。 数学、物理和工程学方法在金融学中被广泛应用,阐述金融思想的工具从日常语言发展到数理语言,具有了理论的精神与抽象将物理和应用数学应用于金融模型的高峰期,比如使用差分、偏微分方程和随机积分等数学工具描述股票走势、收益率曲线等。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之中,金融学同样也面临着这样的局面。 在转型期的法律体系下,什么样的金融体系最能有效配置资源?怎样为解决银行坏帐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等金融创新提供法律支持?怎样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不合时宜的条款,激励金融创新?等等。类似的研究在国际学术界近年来已成风潮,而且逐渐形成了一门新兴学科,谓之“法和金融学(Law And Finance)”。 法和金融学有两大研究方向:一是结合法律制度来研究金融学问题,也就是以金融学为中心、同时研究涉及的法律问题;二是利用金融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学问题,例如金融立法和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法和金融学对中国的金融创新和司法改革意义尤为深远。 目前,这门学科在我国尚属空白,不过目前学术界的研究还停留在概念引进阶段,其对实际工作和教学科研的意义尚未显露。换言之,要实现法和金融学由概念诠释到实务操作、教学普及直至学科发展的跃升,学界仍需付出巨大努力,从头作起。 后记:新的学期,一切都将重新开始。我们又开设了会计学、微观经济学等金融学基础课程。 微积分在金融专业的学习中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必须要。

法学金融法方向是什么

为金融机构、企业、政府机构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法学金融法方向是培养具备金融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就是金融关系,根据性质的不同,金融关系具体可分为:1、金融组织关系,即围绕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活动产生的一系列社会关系。2、金融交易关系,指金融市场主体在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因金融资产交易而进行中介服务的过程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3、金融调控关系。这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之一,实质就是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4、金融监管关系。指金融监管机构运用许可、检查、稽核、处罚、指导等行政权力,对金融业组织和金融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总称。

金融法39条是什么?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金融法最大诚信原则

您要问的是金融法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回答如下:1、金融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金融市场参与者在金融交易和活动中遵循的基本准则。2、最大诚信原则有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保护客户利益,透明度,风险管理,最大诚信原则在金融法中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分析金融法产生与发展的原因?

金融业起源于公元前2000年巴比伦寺庙和公元前 6世纪希腊寺庙的货币保管和收取利息的放款业务。公元前5~前3世纪在雅典和罗马先后出现了银钱商和类似银行的商业机构。在欧洲,从货币兑换业和金匠业中发展出现代银行。最早出现的银行是意大利威尼斯的银行(1580)。1694年英国建立了*9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这为现代金融业的发展确立了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此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业迅速发展,并对加速资本的积聚和生产的集中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信用活动为中心的银行垄断与工业垄断资本相互渗透,形成金融资本,控制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命脉。  金融业的起点可追溯到公元前 256年以前周代出现的办理赊贷业务的机构,《周礼》称之为“泉府”。南齐时(479~502)出现了以收取实物作抵押进行放款的机构“质库”,即后来的当铺,当时由寺院经营,至唐代改由贵族垄断,宋代时出现了民营质库。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五个?

1促进金融业发展2适度竞争3保护投资者利益4管理与经营分离5分业管理6与国际惯例相接轨

金融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分类: 商业/理财 解析: 金融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金融关系,这是金融法区别其他法律规范的主要依据。 根据一定的标准,对金融关系可以加以不同的分类。通常以金融的表现形态,将金融关系分为直接金融关系和间接金融关系以及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另外,国家调控和监管金融形成的金融调控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也是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具体来说 : (一)非金融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在金融市场上产生的直接融资关系。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1)证券发行关系;(2)证券交易关系。 (二)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社会组织及个人之间的间接融资关系。主要有:(1)存款关系、储蓄关系;(2)资金借贷关系;(3)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资金往来关系。 (三)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社会组织及个人之间因金融中介服务活动而产生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这包括结算关系、汇兑关系、咨询关系、信托关系、融资租赁关系、代理关系等。 由于上述直接金融关系、间接金融关系和金融服务关系都与金融业务有关,所以,可以将这三种关系归于金融业务关系之中。 (四)国家金融管理机关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运用法定的方式对货币和信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所产生的金融调控关系。 这是因中国人民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进行宏观调控时,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与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的宏观调控关系。 (五)国家金融管理机关与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社会组织及个人之间的金融管理关系。 主要有: (1)因货币发行、流通而发生的货币发行关系、现金与转帐等货币流通管理关系。 (2)因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而产生的主体资格监管关系; (3)因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行使监管职权而产生的金融业务监管关系; (4)因金融主管机关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调查和处罚所产生的金融行政处罚关系

金融法规的实施目的包括哪些

金融法规的实施目的包括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1、保护投资者权益。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投资者维权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投资者维权是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公平、透明和稳定的市场环境。2、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监管机构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要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督职能,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严禁不正当行为,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3、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金融稳定法已经通过了全国人大的第一次审议,将推动金融稳定法的出台,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保护最广大的老百姓、中小投资者、被保险人的利益。金融法的作用:1、金融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2、金融市场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金融市场种类繁多,且金融法每一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具备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工具、交易价格四大要素。3、金融法在现代社会里,金融业是事关经济全局、事关千家万户的公共性行业,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任何一个金融机构活动的开展,金融法其影响已超过了交易个体自身的范围,都在现实或潜在地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影响,亦即对全社会发生作用。

广东自考金融法有哪些知识重点?

自学考试有一定的难度,原因在于所学专业的考试课程较多,所有科目合格通过后才能毕业。但是对于刚毕业的学生来说,基础较巩固,对他们来说是比较好过的。自学考试好不好过,主要还是要看自考生的学习基础和学习条件。如果自考生的学习基础较巩固,而且离开学校时间不久,日常用于学习的时间较多,那么自学考试对于此类考生来说难度并不大,只要坚持做好平时的复习,在考试时放松心态,以平常心对待考试即可。 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律体系中相对独立的部门法。 学习金融法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以经济法理论为基础学习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税法、环保法、企业法、破产法、会计法、审计法等共同组成了经济法的内容。因此,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有关经济法的理论、原则、方法等对学习金融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把握金融法的结构体系,全面系统地学习其内容。 金融法的结构体系包括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金融服务市场法律制度、货币市场法律制度、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的内容既有相对独立性,又相互联系。第一部分实际上是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第二部分是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范围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是金融监管中对货币及利率、汇率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是资本筹集、转让及监管法律制度。 三、在全面把握金融法课程结构体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强化记忆和理解。 金融法课程内容较多,违背教材的方法是不足取的,更主要的是能够理解教材内容并在实际中运用。因此,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把握教材中各章节的重点。尽管自学考试出题范围较广,各种题型纷繁复杂,但亦有规律可循。其基本要求就是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做到重点突出。这里的重点突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 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贷款法律制度、信贷担保法律制度等等。 (二)是各章重点。每章的具体内容较多,但各章有各章的重点问题。 如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一章中,其重点是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等。再如第七章储蓄管理法制制度,重点是第三节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第四节《储蓄管理条例》。 (三)是具体的重点问题。 如担保的方式、中国人民银行的负债业务及资产运用业务的基本内容、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等等。 (四)是加强理论联系实际。 金融本身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会起到加速或抑缓的作用。制订金融法的目的就在于使金融活动纳人法制的轨道,学习金融法的目的。则是通过学习,以理论指导实践。加上金融体系本身就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就要学员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是学习好金融法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自学考试的一个重要出题点。但由于自学考试测试的实际问题是不固定的,这就要求学员更全面地了解有关具体规定。为帮助大家学习金融法课程,下面就各章重点及难点问题作一简单提示。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金融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即金融关系。这里的金融关系不包括资金的财政分配关系,财政分配关系由财税法调整。-----引自百度百科

简述我国金融法的适用范围!

金融领域内有关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

金融法学与金融法的区别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学即以金融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可以说,金融法学是对金融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实际上,金融法学除主要研究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及其发展规律外,还包括古今中外的金融立法及其规律,并进行比较研究,吸取其有益的因素。金融法学在法律科学体系中的地位如何呢?我国的法律,按照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若干个部门。部门法学,是以特定的部门法为研究对象来划分的。金融法学在法律科学中的地位,是与金融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相联系、相适应的。金融法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法律体系第三层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作为一个法律学科,金融法学就是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称为法学的三级学科。对于金融法学在法学中的地位,有专家将其称为是“一个亚法律学科”。那个就业方向不是很清楚。

选修金融法难不难

选修金融法不难。必修课的话金融学还是比较难的,但是选修课的金融课相对来说就简单,选修金融学只要具备经济学的基础,以及数学基础学习金融学的话应该还是容易的,金融法:该科目主要涉及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监管等方面的知识,内容相对简单,适合有一定金融背景的考生。

金融法07947 自考 最新复习资料

简答:1>金融监管的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2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3高效监管原则;4控制道德风险原则;5尊重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2>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1旨在通过全面适用,提高世界各国的银行监管水平;2科学界定银行监管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地位;3银行监管不应破坏市场约束的正常运行;4有效监管必须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5有效监管应是全程监管;6降低和控制风险是核心原则的主线;7对跨国银行应实行并表监管,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8必须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3>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是:1信用中介职能;2支付中介职能;3信用创造职能;4金融服务职能。4>商业银行的显著特征:1建设银行大多是菲官方银行,一般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将资格划成若干等分向社会公开出售,筹集资金,购买银行股票的投资者即成为银行的股东。2接受公众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3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经营范围广泛。4服务范围广泛,除主要经营的存、贷款之外,还不断推出新产品,以批发和零售等方式为客户提供中间业务和服务项目。5业务发展国际化。6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受到监管当局的严格监管。5>业务种类及管理:(1)传统型业务:1证券发行与承销;2证券经纪与自营业务。(2)创新型业务:1公司并购业务;2项目融资;3理财顾问业务。(3)引申型业务:1基金管理业务;2金融工程的业务。6>储蓄存款的原则:1存款自愿原则;2取款自由原则;3存款有息原则;4对储户保密原则。7>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它的贷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特定的要求;2它的标的物只能是货币资金;3它是有偿合同;4它是诺成、双务合同;5它是要式合同。8>追索权的特征有:1追索原因的法定性,即只有发生了的到期不获付款、期前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时才产生制追索权;2追索权形式的前提性,即只有持票人履行了保全手续后才可以行使追索权;3追索对象的可选择性,即被追索人不以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为限,而可由追索而全然是有选择其前手中的任何一格进行追索;4追索权主体的可变更性,即被追索人履行那票据义务后成为持票人,可再次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从而使追索权主体发生更替;5追索权的可转移性,即追索权不像一般债权那样,先是一次得到满足后就消灭,而是由追索权人不断地向其前手追索,直至票据上最后债务人偿还后,整个票据关系消灭后,追索权也才消灭。9>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包括:1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买卖关系中的买方;2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买方的开户行;3通知行,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开证行在卖方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4受益人,是指新证所指定的有权享受信用证款项的人,即卖方;5议付行,是指愿意买进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卖方地指定银行,议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在我国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的开户行;6付款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通常是开证行。10>信托的特点:1信托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任的基础上,依靠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恪尽职守和对受益人的信用而得以维持。2委托人将财产权托给受托人。3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对外惟一有权管理、处分人信任托财产的人。4委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5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11>信托的功能:1转移与管理财产;2财产保护功能;3财产增值功能;4证券化功能。1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是:1可转化公司债券是只有股份公司才能发行的一种债券。2可转换公司债券是由债权人的决定转换的一种债券。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一般比较严格,以保护普通股票持有者和债券持有者的利益。4可转化公司债券的利率较低,投资者愿意接受这一较低利率主要是该类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将该类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权的选择权。13>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1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自益信托;2证券投资基金是集团信托;3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证券,包括股票、债券、金融票据等,但其投资方式却是以分散风险为原则的。4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回报率较高。5证券投资基金提供给投资者高效、低费、完善的服务。1、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1)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干预、管理而形成的经济关系。(2)中央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履行对整个金融业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时与政策性银行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银行与财政的关系。(4)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与企业公民之间的关系。2、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2)适度竞争原则;(3)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4)经济与经营分离原则;(5)分业管理原则;(6)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3、金融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法、货币管理法、信贷法、银行结算与票据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保险法、证券法、涉外金融法。4、中央银行的职能:(1)发行的银行;(2)政府的银行;(3)银行的银行;(4)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银行。5、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4)证券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5)政府统一管理与行业自律原则;(6)国家审计监督原则6、投资银行经营的五大原则:(1)盈利性原则;(2)流动性原则;(3)安全性原则;(4)社会性原则;(5)创新性原则。7、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1)倡导性职能;(2)补充性职能;(3)选择性职能;(4)服务性职能8、人民币发行原则:(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2)经济发行原则;(3)计划发行原则9、外汇管理制度的类型:(1)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2)部分的外汇管理制度;(3)在形式上取消外汇管理制10、支付结算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11、 信托有效设立应具备的条件:(1)有合法、确定的信托当事人;(2)有合法的信托目的;(3)有确定的信托财产;(4)信托的设立形式合法。12、无效信托的情形:(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3、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征:(1)上市公司收购是以上市公司已公开发行的股份为收购对象,以上市公司为收购对象;(2)上市公司收购是由投资者进行的;(3)上市公司收购是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以获得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14、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定义,常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有哪些: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实现对某些特殊金融领域的信用控制,而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常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有(1)证券市场信用控制工具(2)消费信用控制工具(3)不动产信用控制工具15、投资银行的业务:1.传统型业务(1)证券发行与承销(2)证券经纪与自营业务;2.创新型业务(1)公司并购业务(2)项目融资(3)理财顾问业务;3.引申型业务(1)基金管理业务(2)金融工程业务16、民间借贷的特征:(1)它属于货币资金的直接融通(2)它不以商品交换为基础(3)它具有偿还性(4)它具有临时性、偶然性和单对性。17、民间借贷合同法律特征:(1)它的双方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都是自然人(2)它的标的虽然也是货币资金,但其资金来源要受到限制(3)它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无偿合同(4)它是实践、单务合同(5)它是非要式合同。18、《帐户管理办法》就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确立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1)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原则(2)自主选择开户行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原则(3)守法原则(4)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5)人民银行依法监管原则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⑴效益性原则⑵安全性原则⑶流动性原则2.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⑴自主经营的方针⑵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⑶自我约束的方针3.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⑴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⑵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⑶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⑸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4.信托业的特点⑴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而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保留在出租人的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权。⑵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收益,而客户在银行储蓄,不论银行经营有无利润都得付利息。⑶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信托业务不是共担风险式的联合投资,可以共分红利。5.金融租赁的特点⑴融资与融物相结合⑵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⑶以租金形式分期归还本息6.我国金融租赁的三中形式⑴自营租赁⑵回租租赁,简称回租⑶转租赁,简称转租。7.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和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应当遵守的原则?⑴合法原则⑵应当遵循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⑶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⑷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8.借款人的权利借款人的权利是法定的,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⑴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⑵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⑶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⑷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⑸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9.法律禁止作为保证人的主体:⑴国家机关,但经过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担保的除外。⑵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10.禁止抵押的财产⑴ 土地所有权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⑹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11.银行对客户的义务⑴为存款人保密⑵利率公告⑶存款准备金⑷保证支付与责任12.人民币的发行原则⑴经济发行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发行货币。⑵计划发行的原则,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发行货币。⑶集中发行的原则,即货币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银行,禁止其他单位擅自发行货币。13.外汇管理对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⑴限制市场自由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⑵外汇管理不利于生产的国际化⑶外汇管理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加重各国之间的矛盾。14. .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原则⑴公开、公正、公正原则 ⑵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15.和公司股票相比公司债券的特点:⑴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的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权。⑵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⑶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公司的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16.公司发行债券的积极条件:⑴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⑵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⑶最近3年平均可以分配的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的一年的利息。⑷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17.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⑴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⑵基金单位的买卖方式不同。⑶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⑷基金单位的投资策略不同。18.期货交易的主要特征⑴期货和约是由期货交易所制定的、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和约。⑵期货和约是标准化的和约。⑶实物交割率低。⑷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⑸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19.期货市场的功能⑴发现价格的功能,指在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竞争的期货市场中,通过期货交易形成期货价格,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出来未来商品价格变动的趋势。⑵套期保值功能,是指以回避现货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20.期货交易的法律制度⑴期货保证金制度⑵期货交易的涨跌停板制度⑶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⑷限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持仓限量,对会员的持仓量,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1、简述公司债券发行的积极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 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 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简述期货交易的法律制度。(1)期货保证金制度(2)期货交易的涨跌停板制度(3)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4)限仓制度与大户报告制度(5)经纪人行为管理制度3、简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P23-25)营利性……安全性……效益性……4、外资银行在我国经济中有哪些作用?1、有利于吸引外资 …… 2、有利于我国学习外国银行的管理经验…… 3、为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参考经验 ……5、简述信托业的特点。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而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权。2.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收益,而客户在银行储蓄,不论银行经营有无利润都得付利息。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信托业务不是共担风险式的联合投资,可以共分红利。6、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和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应当遵守的原则有哪些?1、合法原则 2、应当遵循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这是商业银行的基本经营原则。 3、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 4、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 7、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重要区别有哪些?1、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 2、基金单位的买卖方式不同3、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 4、基金单位的投资策略不同 8、简述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9、简述人民币的发行原则。(1)经济发行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发行货币;(2)计划发行的原则,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发行货币;(3)集中发行的原则,即货币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银行,禁止其他单位擅自发行货币。10、简述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 。(1)自主经营的方针 (2)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 (3)自我约束的方针 11、股票发行交易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2、简述期货市场的功能347—349(1)发现价格功能(2)套期保值功能13、和股票相比,公司债券的特点有哪些(1)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的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2)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3)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风险比股票小。在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14、简述期货交易限仓制度的主要内容。(1)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持仓限量。(2)对会员的持仓量 (3)对客户持仓量的限制 15、简述银行对客户的义务。(1)为存款人保密;(2)利率公告;(3)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4)保证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承担延期支付的责任。16、简述商业银行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1)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即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2)贷款余额限制,即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限制,即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限制,即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超过10%(5)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17、简述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基本原则18、简述人民币发行的原则(1)经济发行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发行货币;(2)计划发行的原则,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发行货币;(3)集中发行的原则,即货币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银行,禁止其他单位擅自发行货币。19、简述我国担保法禁止的保证人的范围。(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0、我国法律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有哪些?(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卖进,由此获得的受益归公司所有。(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禁止参与股票买卖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等形式持有、买卖或收受赠与的股票。(3).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不得买卖股票。(4)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5)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注销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外,公司不得收购自己的股票。21、期货交易有哪些特征?(1)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制定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合约。(2)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3)实物交割率低。)(4)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5)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小。22、简述借款人的权利:(1)可以自主申请并依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越大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23、简述外汇管理对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187-189(1)限制市场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2)不利于生产的国际化(3)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加重各国之间的矛盾。24、简述信托业的特点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而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权。2、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收益,而客户在银行储蓄,不论银行经营有无利润都得付利息。 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信托业务不是共担风险式的联合投资,可以共分红利。25、简述金融租赁的特点。107-1081.融资与融物相结合2.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3.以租金形式分期归还本息26、简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答:1、效益性原则 ……2、安全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的存在的问题

(一)加入WTO后,修订现有金融法的建议由于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与法规的一些内容,与WTO规则不适应,急需修订。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明年适当的时间开始,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法律,同时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行结算管理条例等。另外,还要抓紧制定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新法规,使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协调一致,同时,也使我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在立法上得以实现。(二)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预防。3、将违反金融法律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4、要加强现场的检查与监督。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督有四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二是,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三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合规性检查与监督、财务稽核、审计监督、财经纪律检查、税务监督等;四是,司法部门监督。我国的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对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开展有关司法程序的调查。我国法院对于金融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有关的诉讼案件。5、金融从业人员入门的素质要高,入门后还要不断进行素质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与职业道德素质水平。最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设计也要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参考国际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管理机制设计的经验,不断改进与完善我们的管理机制的设计。达到管理机制设计的合理性与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结合。(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我们还存在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与市场运作的关系中,依然带有浓重的政府“政策导向”的色彩,使金融机构对“市场导向”不够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机构会养成过度依赖政府,不依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的习惯。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的效果比较明显,调节手段也更为直接,这是必要的。但是,过度使用它,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政府承担过重的金融市场风险。这种负面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还没有更多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的现阶段还表现不明显,但是,如果国内金融市场对外进一步开放时,其负面效果就会更加明显的表现出来。政府政策导向型的金融业另一种负面影响,是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公司,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它们更偏重于政府部门。例如,法律要求设立商业银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三家,没有公布与法律相适应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关于是否设立董事会制度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说法。类似情况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将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法律形式与实际内容方面出现脱节,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发展。(四)金融机构的自主权问题在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这个问题与金融机构自律问题是相辅相成的。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中,几乎都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内容,依法享有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从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来看,也必须对其授予经营自主权。因为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既然要求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就要给予金融机构经营上的自主权。使它们根据风险大小,选择经营业务。如果金融机构选择了某种业务,经营失败而造成损失时,风险就要由他们自己承担,政府不替它承担。相反,金融机构经营什么业务不是由他们选择的,而是有其他外来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该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银行承担金融风险的性质的区别:如果是纯商业性,或经营性风险,银行自己承担。如果是带有政策性的风险,就不能完全让银行来承担,而由政府间接承担。当金融机构承担经营性风险的时候,就要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五)金融资产市场化的新问题我们还面临着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规模还比较小,人员数量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国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不高,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特别是证券化程度不高。我国金融领域的银行抵押资产的证券化,股票抵押融资,保险资金部分证券化,商业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已经开始探索,“债转股”的法律问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商业机构应收款证券化等也需要抓紧研究。再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以及证券交易所自身挂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快,观念新,影响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滞后。目前,这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政府一些金融体制改革新措施已经开始实施,而法律措施还没有及时跟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政府金融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新的法律问题将来会越来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评价、审计师的责任、风险隔离机制、电子系统事故责任等问题。所以,建议立法机关要加强对金融法的系统研究,为已经出现和即 。

求助 民商法和经济法中的证券金融法方向有什么区别?

民商法包含的东西内容很多 民商法,顾名思意,分为民法和商法。民商法属于私法领域,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这是民商法不同于经济法的一个方面。因为金融法主要是关于国家的经济政策调整以及其产生的法律关系,调整的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颇有些公法的意味,因而我认为,经济法中的证券金融法方向应该是关于国家对证券金融方面调整的一些法律规范。主要规制国家和金融市场主体的关系。

金融法调整对象主要包括

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各类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类。一、国际金融法介绍1、金融法定义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本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来看,金融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专指银行法,这是因为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广义的金融法则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2、国际金融法主要内容国际贸易金融法主要涉及国际票据制度,国际支付规则等与贸易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国际投资金融法主要涉及贷款,证券与信托投资,投资基金与融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国际融资和相关金融市场,银行与金融监管;国际货币金融法则主要涉及国际储备,国际收支与汇率。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介绍1、金融监督管理关系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督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具体包括:中央银行因货币发行和货币流通而同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所形成的货币发行关系、现金与转账结算等货币流通管理关系。金融监督部门因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而产生的主体资格监管关系。金融监督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管关系,包括因存贷管理、结算管理、信托管理、保险管理、融资租赁管理、证券发行交易管理、期货期权交易管理等而发生的监管关系。金融监督部门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进行查处而产生的金融处罚关系。2、金融业务关系金融业务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而在其他平等的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因间接融资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存贷款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存款关系、贷款关系、拆借关系等。因直接融资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融资主体之间的发行、交易关系,如证券发行买卖关系、承销关系,证券交易买卖关系、行纪关系,证券发行服务与交易服务关系等。因金融中介服务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如结算、汇兑、咨询、信托、租赁、代理等关系。因开展特殊融资业务而产生的特殊融资关系,如因外汇买卖、期货期权交易而产生的关系。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如下: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金融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即金融关系。一、法律。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总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国家的统治工具,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从属于宪法。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二、法规。法规是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三、规章。规章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活动和有关人员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实施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金融法的重要性

金融法则很重要,因为金融代表着巨力暴力的风险需要有法律的保护,这样的话没有人能够促进积极的膨胀和破坏,所以要把经济法是很重要的,是必须要存在的。

金融法的渊源

凡是涉及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机的法律法规体统都属于金融法。我国的法律渊源,无论是哪个部门法,渊源都大致有以下几类:一、宪法(规定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整,概括性的大方向)二、法律(目前我国金融立法主要有《金融机构组织法》、《银行法》、《信托法》、《外汇管理法》、《金银管理法》等)三、有权解释(两高对金融立法的解释)四、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五、地方性法规(涉及金融管理的法规或是为实施国家立法制定的地方性实施细则)六、国际条约(我国加入的金融方面的条约)

金融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

金融法律关系由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1)主体,在金融法律关系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参加者,包括国家、国家银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2)客体,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货币、金银以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3)内容,金融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扩展资料金融法的地位金融法的地位是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金融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属于哪一层次的法律部门。金融法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为自成一类规范或“一个法群”的金融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金融法是这个独立部门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法律体系第三层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作为一个法律学科,金融法就是隶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可称为法学的三级学科。金融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金融法学是一个具有广阔研究空间和长远发展前途的新兴法律学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是调整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金融法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本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所调整的金融关系的范围来看,金融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由于金融活动主要是通过银行的各种业务来实现的,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处于中心地位,因此狭义的金融法是指银行法。广义的金融法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货币法、证券法等。金融法是金融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是组织、管理金融事业和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基本方法。金融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金融法与民法金融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2、金融法与商法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3、金融法与行政法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4、金融法与经济法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民商法和经济法中的证券金融法方向有什么区别

民商法包含的东西内容很多,民商法,顾名思意,分为民法和商法。民商法属于私法领域,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这是民商法不同于经济法的一个方面。因为金融法主要是关于国家的经济政策调整以及其产生的法律关系,调整的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颇有些公法的意味,经济法中的证券金融法方向应该是关于国家对证券金融方面调整的一些法律规范。主要规制国家和金融市场主体的关系。民商法与金融法的区别:民法与商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使用的一切原则也不断为民法所吸收。众所周知,民法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主要则是与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易规则,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十分频繁。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法。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要内容,因而必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即人格之独立,能以自身的意志从事交易,所有权之确定性和、定立契约的自由。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金融法的特点

系统性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消费者到一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关系。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另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一家商店关门时,另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但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不安。这就是金融界所称“连锁反应”。因为存款人对所有银行的支付能力开始怀疑。于是,民众对其他银行开始挤提,结果许多银行都可能倒闭。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于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例如,我国在制定与执行商业银行法时,不仅考虑商业银行法的问题,还要考虑与证券法的关系问题。过去,不允许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会因资金来源不充足而萎缩。现在,允许银行接受股票抵押贷款,股市资金来源比过去更充足,股市就会膨胀。再如,银行存款利息提高时,证券市场交易量,通常会相应减少;反之,便会增加。在金融领域看来,银行与证券市场就好像两个互相连通的“水库”,资金就像水库中的“水”。当一个金融市场的压力升高时,“水”就会从一个“水库”流向另一个“水库”。除了银行与证券市场之外,其他各金融市场也像互相连在一起的“水库”,资金之“水”可从银行信贷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从证券市场流向保险市场;可以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流向外汇市场或银行储蓄市场等。明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将在更大程度上接轨。所以,国际金融之“水”与国内金融之“水”,将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流通。到那时,金融法的系统性不但在国内法中表现出来,而且,也会在国际金融法中表现出来,就像现在的美元加息,港股就会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一样。宏观调控性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于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表现在国际层面上。金融法本来具有国别性或地域性,不同国家的金融法存在许多不同。但是,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由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积极推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与金融市场开放政策,以及金融自由化,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亚洲一些国家的金融法,也越来越多的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使得许多国家的金融法表现出更多的国际性。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问题,例如,国际金融系统安全、国际反洗钱行动的合作、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市场交易、国际融资活动、国际汇率协议与同盟、外资银行分行所在东道国与其总行所在国政府间信息交换与合作、国际金融电子化与数字化联网,都将金融法从国内的法律发展为国际合作性的法律。效率性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两句话都将时间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假如,如果我国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计帐的债务,由于不同时间美元对日元的汇率不同,要付的钱就会相差很大。金融交易关系对时间特别敏感,所以,采用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时,也要特别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二元性金融法体现了一系列二元结构,包括金融市场体系的二元结构,金融监管的二元结构和货币政策调控的二元结构。 金融法在本质上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尽管在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中也包含有民商法、行政法的因素,但其最基本因素是经济法。金融活动是连接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各个经济环节的纽带,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法是调整各类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法是国家在宏观上调控和监管整个金融产业,在微观上规范经济主体金融活动,促进金融业朝着正确方向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金融法之所以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其他部门法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及金融关系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是国家调控经济、监管市场过程中发生的核心经济关系;第二,金融法具有经济法律部门的一般特征,如金融法的主要功能是确认和规范国家调控金融和监管市场的职责权限,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第三,金融法确立国家调控和监管金融业的法律原则,金融主管机关据此依法调控金融业和监管金融市场,体现出金融法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经济法性质的作用。 金融法的渊源,也就是金融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各国金融法也都是各种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有以下几种:(1)金融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金融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并且为了实施金融法律依法制定的各种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文件。(3金融地方性法规。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并在本辖区内施行的规范性文件。(4)金融规章。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的金融主管机关根据并为了实施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规,依法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5)金融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缔约的关于金融方面的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6)自律性规范。由金融业社团组织,如银行公会、证券业协会等制定的约束其会员的带有自治法性质的规定。此外,在我国,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即司法解释,在我国的司法的司法活动中也得以适用。 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金融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属于哪一层次的法律部门。金融法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为自成一类规范或“一个法群”(a body of law)的金融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金融法是这个独立部门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法律体系第三层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作为一个法律学科,金融法就是隶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可称为法学的三级学科。金融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金融法学是一个具有广阔研究空间和长远发展前途的新兴法律学科。

自考金融法教材,自考05678金融法?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金融法教材,自考05678金融法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广东省自考法律独立本科段科目书籍必考科目: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学分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学分3.英语(二)14学分4.法律文书写作3学分5.国际私法4学分6.国际经济法概论6学分7.合同法5学分8.公司法4学分9.劳动法4学分10.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4学分11.知识产权法4学分12.婚姻家庭法3学分选考科目:1.金融法4学分2.税法3学分3.票据法3学分4.保险法3学分5.房地产法3学分6.市场竞争法概论4学分7.证据法学6学分8.公证与律师制度3学分考英语二还是要选考三门选考课如果你专科读的是法律考完15门课程,毕业论文也合格的话就可以毕业了如果是其他专业的还需要加考其他科目具体如下:1、凡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法律专业本科,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或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2、其他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需加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五门课程。3、原法律专业自考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已通过“婚姻法”课程考试的,不须报考“婚姻家庭法”课程,可在选考课程中另行任选一门课程考试。4、原法律专业自考专科毕业生已通过“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的,在报考本科段时,不须报考“中国法制史”,而应参加基础科段的“行政法学”课程考试,在专科已通过“行政法学”课程考试的,报考本科段时,须参加“中国法制史”的考试,以上考生,本科段可少选一门选考课程。5、原法律专业本科段第一轮考试计划与新计划中,凡课程名称相同、要求一致的课程,成绩互抵;原计划中由必考课改为新计划中的选考或由选考课改为必考课的课程,成绩对应相抵。如:金融法互抵金融法;环境法学互抵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6、在原法律专业本科段第一轮考试中,已通过必考课“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选考课“立法学”、“侵权行为法”、“政治学原理”、“物权法”、“微型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考试的,可抵新计划中的选考课。7、申请免考英语的考生,必须在选考课中加考三门课程,其学分不少于14学分。8、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原来按老计划参加过考试的考生,凡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门课程的,不再参加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其中一门课程的考生,须参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的考试。自考中金融法、票据法、保险法、房地产法和税法那几个好过以上几个综合看来保险法相对而言好过些。关于金融法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而有关金融法的教材主要有刘亚天教授的《金融法》,其内容也包含了上述几种主要法律法规,因而,在我看来,金融法种类繁多,体系庞大,对自考而言有一定难度。关于票据法严格来说,票据法、保险法属于商法学范畴。票据法本身具有一定难度,根据我国《票据法》来看,票据法本身又包含有关本票、汇票、支票的规定,其中有涉及其出票、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挂失止付,涉外票据等相关内容,这些知识点本身容易混淆,理清其中脉络需要一定功夫。不过相对金融法而言相对较易。关于保险法保险法无论是在商法中还是在国家司法考试中都是属于小法,因而可以看出其地位,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便有保险法相对其他民法、刑法等几大部门法而言简单易于掌握且在实践中易于操作。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其重点内容包括厘清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区别,受益人变更的情形、投保人虚报年龄责任后果的情形、保险合同撤销与无效以及保险受偿等情形。由此看来,保险法重点突出、体系清楚、情形相对简单,因而在所提几项中属最易的学科。关于房地产法按理说其和保险法一样同属小法,其调整房地产所有权人之间、房地产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之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房地产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本身较简单,但在实际中操作房地产法势必会和其他相关法律相结合,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所以,要掌握好房地产法还需注意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学习。关于税法税法不同于上述几种法律,其属于经济法范畴。税法包括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因而由此看来,税法也是相对保险法而言,体系更为庞大。并且,税法在实际过程中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执行和具体实施,所以自考出来后若不能进税务部门,学习此法律实际意义相对上述几种而言不是很大。当然,所有选择还是需要自己认真权衡利弊后再做出,综上仅是些许建议,仅供参考。参考资料: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金融法总论的认识

金融法总论的认识如下:金融法的本质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金融法有以下三个特点:1、系统性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消费者到一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关系。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另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一家商店关门时,另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但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不安。2、宏观调控性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于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3、效率性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两句话都将时间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假如,如果我国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计帐的债务,由于不同时间美元对日元的汇率不同,要付的钱就会相差很大。

简述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具有民事法律的特征,其主体为经济关系,故其属于民事法律体系的“特别法”系列地位! 金融法的特点:系统性、宏观调控性 、资金流通的效率性。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是贯穿一国金融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一、维护货币政策原则二、安全流动效益原则三、利益平衡优化原则四、有效监管原则一方面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帅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而且是构成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总协调统一,以及补充金融法律规则漏洞。

金融法的作用和意义

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金融法的作用和意义。首先,金融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活动能否正常、有序进行,关键要看金融机构本身是否健全。金融法的首要功能正是通过立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业务范围等加以界定,金融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组织管理、运行机制、设立、变更及终止等加以明确规定,进而为金融活动的健康开展创造前提条件。其次,金融市场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金融市场种类繁多,且金融法每一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具备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工具、交易价格四大要素,金融法只有通过立法对各类要素加以规范,金融法建立起各类金融市场,并依法严格管理,才能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局面,才能加速资金的横向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融资的选择性和及时性,最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金融法在现代社会里,金融业是事关经济全局、事关千家万户的公共性行业,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任何一个金融机构活动的开展,金融法其影响已超过了交易个体自身的范围,都在现实或潜在地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影响,亦即对全社会发生作用。金融法通过其确认、引导、规范、调节、保障机能,金融法可以明确一国的货币金融政策的总体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及职权,规范金融监管和调控的方式、方法,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制裁措施等。

河北金融法自考有哪些知识重点?

自学考试有一定的难度,原因在于所学专业的考试课程较多,所有科目合格通过后才能毕业。但是对于刚毕业的学生来说,基础较巩固,对他们来说是比较好过的。自学考试好不好过,主要还是要看自考生的学习基础和学习条件。如果自考生的学习基础较巩固,而且离开学校时间不久,日常用于学习的时间较多,那么自学考试对于此类考生来说难度并不大,只要坚持做好平时的复习,在考试时放松心态,以平常心对待考试即可。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律体系中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学习金融法应注意以下几点:一、以经济法理论为基础学习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税法、环保法、企业法、破产法、会计法、审计法等共同组成了经济法的内容。因此,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有关经济法的理论、原则、方法等对学习金融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二、把握金融法的结构体系,全面系统地学习其内容。金融法的结构体系包括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金融服务市场法律制度、货币市场法律制度、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的内容既有相对独立性,又相互联系。第一部分实际上是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第二部分是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范围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是金融监管中对货币及利率、汇率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是资本筹集、转让及监管法律制度。三、在全面把握金融法课程结构体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强化记忆和理解。金融法课程内容较多,违背教材的方法是不足取的,更主要的是能够理解教材内容并在实际中运用。因此,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把握教材中各章节的重点。尽管自学考试出题范围较广,各种题型纷繁复杂,但亦有规律可循。其基本要求就是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做到重点突出。这里的重点突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贷款法律制度、信贷担保法律制度等等。(二)是各章重点。每章的具体内容较多,但各章有各章的重点问题。如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一章中,其重点是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等。再如第七章储蓄管理法制制度,重点是第三节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第四节《储蓄管理条例》。(三)是具体的重点问题。如担保的方式、中国人民银行的负债业务及资产运用业务的基本内容、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等等。(四)是加强理论联系实际。金融本身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会起到加速或抑缓的作用。制订金融法的目的就在于使金融活动纳人法制的轨道,学习金融法的目的。则是通过学习,以理论指导实践。加上金融体系本身就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就要学员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是学习好金融法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自学考试的一个重要出题点。但由于自学考试测试的实际问题是不固定的,这就要求学员更全面地了解有关具体规定。为帮助大家学习金融法课程,下面就各章重点及难点问题作一简单提示。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狭义的金融法指什么法

法律主观:我国没有金融法,但是关于金融的法律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 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

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金融法的作用和意义。首先,金融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活动能否正常、有序进行,关键要看金融机构本身是否健全。金融法的首要功能正是通过立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业务范围等加以界定,金融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组织管理、运行机制、设立、变更及终止等加以明确规定,进而为金融活动的健康开展创造前提条件。其次,金融市场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金融市场种类繁多,且金融法每一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具备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工具、交易价格四大要素,金融法只有通过立法对各类要素加以规范,金融法建立起各类金融市场,并依法严格管理,才能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局面,才能加速资金的横向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融资的选择性和及时性,最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金融法在现代社会里,金融业是事关经济全局、事关千家万户的公共性行业,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任何一个金融机构活动的开展,金融法其影响已超过了交易个体自身的范围,都在现实或潜在地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影响,亦即对全社会发生作用。金融法通过其确认、引导、规范、调节、保障机能,金融法可以明确一国的货币金融政策的总体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及职权,规范金融监管和调控的方式、方法,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制裁措施等。

请问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法的特点:系统性、宏观调控性 、资金流通的效率性。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是贯穿一国金融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一、维护货币政策原则二、安全流动效益原则三、利益平衡优化原则四、有效监管原则一方面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帅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而且是构成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总协调统一,以及补充金融法律规则漏洞。

金融法属于什么法

法律主观:我国没有金融法,但是关于金融的法律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 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金融法在司法考试第几卷

应该是第一卷里,属于经济法类

金融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

依据法学理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相对的,金融法律关系也由以上上个要素构成。具体而言,主体即指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在金融法律关系中,主体主要包括监管机构,交易机构和金融机构。内容即指权利和义务。例如,在证券市场监督相关法律中,金融机构一般需要承担一定的披露义务,以保证市场能够公平有效运行。客体即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该对象可以是具体的物体,也可是是行为等。由此,金融法律关系客体不仅包括股票和债券等物体,还包括和证券交易等具体行为。仅供参考。

金融法有什么作用

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金融法的作用和意义。首先,金融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活动能否正常、有序进行,关键要看金融机构本身是否健全。金融法的首要功能正是通过立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业务范围等加以界定,金融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组织管理、运行机制、设立、变更及终止等加以明确规定,进而为金融活动的健康开展创造前提条件。其次,金融市场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金融市场种类繁多,且金融法每一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具备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工具、交易价格四大要素,金融法只有通过立法对各类要素加以规范,金融法建立起各类金融市场,并依法严格管理,才能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局面,才能加速资金的横向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融资的选择性和及时性,最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金融法在现代社会里,金融业是事关经济全局、事关千家万户的公共性行业,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任何一个金融机构活动的开展,金融法其影响已超过了交易个体自身的范围,都在现实或潜在地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影响,亦即对全社会发生作用。金融法通过其确认、引导、规范、调节、保障机能,金融法可以明确一国的货币金融政策的总体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及职权,规范金融监管和调控的方式、方法,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制裁措施等。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法的特点:系统性、宏观调控性 、资金流通的效率性。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是贯穿一国金融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一、维护货币政策原则二、安全流动效益原则三、利益平衡优化原则四、有效监管原则一方面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帅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而且是构成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总协调统一,以及补充金融法律规则漏洞。

金融法的本质及其特点

  一、金融法在本质上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尽管在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中也包含有民商法、行政法的因素,但其最基本因素是经济法。  二、金融法有四个特点,分别是:  1、系统性:  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于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例如,我国在制定与执行商业银行法时,不仅考虑商业银行法的问题,还要考虑与证券法的关系问题。  2、  宏观调控性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于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  3、  效率性  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两句话都将时间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  4、  二元性  金融法体现了一系列二元结构,包括金融市场体系的二元结构,金融监管的二元结构和货币政策调控的二元结构。

简述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具有民事法律的特征,其主体为经济关系,故其属于民事法律体系的“特别法”系列地位。   金融法的特点:系统性、宏观调控性 、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 金融法律 体系中作为 金融法律 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是贯穿一 国金融 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

金融法的本质及其特点

金融法的本质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金融法有以下三个特点:1、系统性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消费者到一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关系。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另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一家商店关门时,另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但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不安。2、宏观调控性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于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3、效率性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两句话都将时间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假如,如果我国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计帐的债务,由于不同时间美元对日元的汇率不同,要付的钱就会相差很大。扩展资料:金融法与其他法案的关系与区别如下:1、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2、金融法与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引起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民事关系,也有商事关系,还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公司融资的股票、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3、金融法与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4、金融法与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平等经济主体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控的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且是两者纵横协调关系的总和。因此,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百度百科-金融法

金融法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金融法的作用和意义。首先,金融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活动能否正常、有序进行,关键要看金融机构本身是否健全。金融法的首要功能正是通过立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业务范围等加以界定,金融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组织管理、运行机制、设立、变更及终止等加以明确规定,进而为金融活动的健康开展创造前提条件。其次,金融市场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金融市场种类繁多,且金融法每一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具备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工具、交易价格四大要素,金融法只有通过立法对各类要素加以规范,金融法建立起各类金融市场,并依法严格管理,才能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局面,才能加速资金的横向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融资的选择性和及时性,最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金融法在现代社会里,金融业是事关经济全局、事关千家万户的公共性行业,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任何一个金融机构活动的开展,金融法其影响已超过了交易个体自身的范围,都在现实或潜在地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影响,亦即对全社会发生作用。金融法通过其确认、引导、规范、调节、保障机能,金融法可以明确一国的货币金融政策的总体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及职权,规范金融监管和调控的方式、方法,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制裁措施等。

什么是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名词解释金融法

你好,简洁地说,金融法就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一、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二、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三、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金融法包括哪些法律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金融法律体系较为庞大,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金融信托属於金融法的范畴,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托,属於民法范畴。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   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调整金融关系,但不是直接调整,而是间接调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问题时,如果将它们综合在一起,进行系统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身系统化的特点。

金融法都包括哪些法律

法律主观:我国没有金融法,但是关于金融的法律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简述我国现行金融法的体系

金融法的体系如下:1、金融机构组织法。它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它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调控法律规范集中表现在一国的中央银行法中。 4、金融监管法。它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金融经营法。它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的体系如下:1、金融机构组织法。它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它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调控法律规范集中表现在一国的中央银行法中。 4、金融监管法。它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金融经营法。它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金融法律关系由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1、主体,在金融法律关系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参加者,包括国家、国家银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2、客体,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货币、金银以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3、内容,金融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综上所述,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它包括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如何科学理解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消费者到一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关系。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另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一家商店关门时,另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但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不安。这就是金融界所称“连锁反应”。因为存款人对所有银行的支付能力开始怀疑。于是,民众对其他银行开始挤提,结果许多银行都可能倒闭。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于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例如,我国在制定与执行商业银行法时,不仅考虑商业银行法的问题,还要考虑与证券法的关系问题。过去,不允许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会因资金来源不充足而萎缩。现在,允许银行接受股票抵押贷款,股市资金来源比过去更充足,股市就会膨胀。再如,银行存款利息提高时,证券市场交易量,通常会相应减少;反之,便会增加。在金融领域看来,银行与证券市场就好像两个互相连通的“水库”,资金就像水库中的“水”。当一个金融市场的压力升高时,“水”就会从一个“水库”流向另一个“水库”。除了银行与证券市场之外,其他各金融市场也像互相连在一起的“水库”,资金之“水”可从银行信贷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从证券市场流向保险市场;可以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流向外汇市场或银行储蓄市场等。明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将在更大程度上接轨。所以,国际金融之“水”与国内金融之“水”,将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流通。到那时,金融法的系统性不但在国内法中表现出来,而且,也会在国际金融法中表现出来,就像现在的美元加息,港股就会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一样。

金融法的立法宗旨

法律分析:我国金融法宗旨: 1)依法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规范和完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的原则; 2)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3)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持续稳定为依归,依法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个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4)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5)在立足于中国国情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做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简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简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不知如何解决,为此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简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解决办法,感兴趣的快来看看吧。简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正确答案: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一般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效力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在当代,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十分广泛,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金融组织关系。金融组织关系包括银行组织关系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关系。金融组织关系是指在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各内部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如商业银行组织关系、保险公司组织关系、证券公司组织关系、信托公司组织关系等。(2)金融经营关系。金融经营关系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它们与客户之间在经营金融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存款贷款关系、结算关系、信托投资关系、证券交易关系、保险关系等。这类金融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即所谓横向金融关系。(3)金融管理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指政府金融机关在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如货币管理关系、外汇管理关系、存贷款业务管理关系、结算管理关系、证券管理关系等。金融管理关系一般可以分为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宏观调控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一种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即所谓纵向金融关系。

金融法自考必背知识重点

金融法自考必背知识重点如下:一、以经济法理论为基础学习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税法、环保法、企业法、破产法、会计法、审计法等共同组成了经济法的内容。因此,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有关经济法的理论、原则、方法等对学习金融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二、把握金融法的结构体系,全面系统地学习其内容。金融法的结构体系包括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金融服务市场法律制度、货币市场法律制度、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的内容既有相对独立性,又相互联系。第一部分实际上是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第二部分是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范围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是金融监管中对货币及利率、汇率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是资本筹集、转让及监管法律制度。三、在全面把握金融法课程结构体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强化记忆和理解。金融法课程内容较多,违背教材的方法是不足取的,更主要的是能够理解教材内容并在实际中运用。因此,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把握教材中各章节的重点。尽管自学考试出题范围较广,各种题型纷繁复杂,但亦有规律可循。其基本要求就是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做到重点突出。

如何理解金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答案】:在我国的实体法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属于第一层次的法律部门,根据宪法制定的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等基本法属于第二层次的法律部门;根据基本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而金融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就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调整的是资金融通关系,是传统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无法统一调整的,所以说金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也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包括几个层次

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国的金融法体系便是指在金融法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不同金融关系和其不同方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

我国中国金融法细则有哪些?

中国金融法细则,也就是组成中国的金融法体系的具体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金融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金融法主体的法律地位;(3)国家货币法律制度、信贷法律制度、外汇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和违反金融法的责任制度等。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于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

我国中国境内《金融法》的全文内容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上都有,

金融法属于商法还是经济法

法律主观:公司法 属商法。 商法包括: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破产法、 票据法 、 保险法 、 海商法 等。 经济法包括: 劳动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拍卖法 、 商业银行法 、 证券法 、 环境保护法 等。 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商法属私法,经济法属公法。 最早出现的经济法是以反垄断为核心的。 商法以企业为核心,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强调企业个体的权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金融法试题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甲银行向客户发放了6年期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客户要求贷款展期,按照规定,该笔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   A.1年B.3年C.6年D.4年   2.娃哈哈公司以娃哈哈的商标权为担保,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这种担保属于()   A.动产质押B.权利抵押C.不动产抵押D.权利质押   3.我国管理全国储蓄工作的机构是()   A.中国工商银行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储蓄协会D.财政部   4.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冻结、扣划,除非()   A.法律另有规定B.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C.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D.中央银行另有规定   5.甲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机器出现故障,多吐出了300元钱,甲应当()   A.如数把钱交还给银行B.将钱交给公安局   C.将钱捐献给希望工程D.把钱占为己有   6.甲是外商投资企业,其从外国银行获得贷款,必须()   A.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B.经过地方外汇管理局批准   C.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批准D.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7.甲公司是中国企业,为取得外汇,与一家美国公司丙达成协议,丙在中国分公司的支出,由甲用人民币支付,丙为甲在美国购买货物支付等额的美元,甲这种行为是()   A.逃汇B.扰乱金融市场C.套汇D.合法的互换行为   8.2000年7月24日,我国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00∶829.这种计价方法是()   A.复合标价法B.直接标价法   C.间接标价法D.单一标价法   9.小霍向甲证券公司办理委托股票买卖时,甲保证年投资回报率为20%.请问甲的行为属于 ()   A.欺诈客户B.信托C.虚假陈述D.担保   10.某上市公司宣布破产,下列人中对公司财产享有最为优先的索取权的是()   A.国有股股东B.社会公众股股东   C.公司债券持有人D.优先股股东   11.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已经连续三个月高于15元,而其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为10元,则该公司可能会行使下列何种条款()   A.赎回条款B.利率条款   C.回售条款D.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12.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了三个基金,这些基金持有某一个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总计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A.20%B.10%C.5%D.30%   13.8月7日是星期一,某商品期货交易所计算出会员甲的保证金帐户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数额,请问甲应当在何日开市之前追加保证金()   A.8月11日B.8月10日C.8月9日D.8月8日   14.中国中央银行的直接领导机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中国人民银行   C.国务院D.财政部   15.某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可以从事下列何种业务()   A.信托投资B.买卖股票   C.向银行投资D.投资用于出售的大厦   16.我国外资银行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   A.10倍B.20倍C.50倍D.100倍   17.甲公司与德国厂商就购买德国吊车谈妥供货条件后,丁融资租赁公司同意签定租赁合同。由丁公司向德国厂商订货,从德国直接向甲发货,甲验货后收货。请问该融资租赁行为属于何种形式的金融租赁()   A.回租租赁B.转租赁C.直接租赁D.自营租赁   18.小朱想将其持有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卖出去,他可以()   A.委托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卖出   B.按市价卖给证券公司   C.按基金的报价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赎回   D.通过协议方式以市价转让给第三人   19.期货市场上,交易者必须按照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交纳一定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方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种资金被称为()   A.期货交易结算资金B.期货结算资金   C.期货交易定金D.期货保证金   20.小王从其持有的安顺证券投资基金中获得的收益形式应当是()   A.股票B.现金   C.现金和股票D.现金和基金单位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21.丁公司是由甲银行行长投资成立的,甲银行向丁公司提供了一笔300万元的贷款用于尚未获得批准的房产项目建设,并且没有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甲银行的行为违反了 ()   A.银行不能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规定   B.银行不能向未取得批准的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的规定   C.银行不能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规定   D.银行一次贷款的金额不能超过200万元的规定   E.银行不能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规定   32.甲为乙在银行的贷款提供保证,在保证合同上约定甲的保证是一般保证,因此()   A.在货款到期时,银行可以直接要求甲偿还贷款   B.在贷款到期时,银行应先向乙书面要求,乙仍然不还款时,银行才有权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   C.甲认为只有在银行对乙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且经过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时,他才负有保证责任   D.乙住所变更,银行无法找到乙时,可以直接要求甲承担责任   E.甲书面向银行表示放弃法律所规定的拒绝履行保证义务的权利的,银行就可以在贷款到期乙没有履行债务时,直接要求甲承担责任   23.甲在某银行每月存入100元,约定3年后一次取出,这是()   A.定期储备B.存本取息定期储蓄   C.长期保值储蓄D.零存整取定期储蓄   E.定活两便储蓄   24.某商业银行今年准备吸收大笔存款,其必须()   A.公告存款利率,该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B.吸收存款后向中国工商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   C.吸收存款后留足备付金   D.大幅度提高存款利率,高息揽储   E.吸收款后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   25.目前,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有()   A.人民币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B.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   C.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下有条件的自由兑换   D.资本项目的人民币仍然实行外汇管制   E.资本项目下的人民币可以有条件的自由兑换   26.银行将甲的信用卡进行了销户处理,只有在下列情况下,银行的行为才是合法的()   A.甲因故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信用卡45天的   B.甲的信用卡帐户上1年未发生交易的   C.甲的信用卡帐户上3年未发生交易的   D.甲的信用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单,发止银行已经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E.甲的担保人撤销了担保的   27.巨象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某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应当()   A.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   B.继续进行收购时,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   C.继续进行收购时,采用协议收购方式收购   D.继续进行收购时,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每增加2%时进行披露   E.继续进行收购时,经中国证监会免除要约义务后收购股份   28.某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它应符合的条件包括()   A.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B.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C.债券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D.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   E.债券利息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29.某期货交易公司作出的下列何种行为属于禁止的行为()   A.与客户共担风险B.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C.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D.在交易所场外对冲客户委托的交易   E.自营期货交易业务   30.某商业银行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被关闭,中国人民银行可能采取下列何种方式进行处理 ()   A.追加资本金B.贷款   C.托管D.接管   E.直接进入清算程序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我国中央银行监管的目的。   32.简述我国关于储蓄存款代取、提前支取的规定做法。   33.简述我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34.简述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5.论述我国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36.试论公开原则在股票发行和交易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及该原则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意义。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A 在B银行办理了个人信用卡后,多次在特约单位消费。1999年7月15日,有人向B银行挂失,声称持卡人名称为A的信用卡遗失。银行立刻发出了止付通知。 7月16日,A在特约单位购买了价值达2万元人民币左右的电器。在划卡时,特约单位拒绝受理。A在查询之后,指出是有人冒名挂失。据查,B银行在挂失时并 没有要求挂失人出具身份证件。A因此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银行赔偿其为调查此事的往返路费。   问题:(1)挂失信用卡应当办理什么样的手续(3分)   (2)特约单位拒绝为A划卡的行为是否合法(3分)   (3)B银行是否应当赔偿A的损失(4分)   38.1997 年8月2日,甲委托乙银行向丙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为了保证到期还款,丙向乙银行提供了两项担保:由丁提供了连带保证,此外,丙还将一 份1998年2月5日到期的存单抵押给了乙银行,存单金额为600万元人民币。1998年2月6日,丙向乙银行提出,现在企业急需资金,希望能够先使用在 存单上的资金。乙银行单方同意丙提取了存单。1998年8月2日,贷款到期,丙无力归还贷款。甲因此要求乙银行代丙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而乙认为应当由担保 人丁承担全部责任。   问:(1)甲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分)   (2)丁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4分)   (3)本案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3分)

什么是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就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金融法划分法律部门及其分支的根本依据是调整对象—社会关系,辅助标准是调整方法。国际金融法的本质特征是金融性和国际性。关于国际金融法的内容,国际贸易金融法主要是涉及到与贸易有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如国际票据制度、国际支付规则;国际投资金融法,主要包括各种形式的国际融资如贷款、证券和信托投资、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以及相关的金融市场、银行及金融监管;国际货币金融法,主要包括国际储备、国际收支和汇率等制度。

金融法产生与发展的原因

法律分析:第一, 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慢慢打破了各国闭门造车的尴尬局面, 促使每一个国家都意识到了合作的重要性, 继而通过这个大平台实现统一金融立法。第二, 各区域之间的区域组织的相互沟通, 逐渐演变成全球都能够遵守的金融法制, 继而促进了国际金融法的制定。第三, 国际金融法会对某一个国家带来影响, 这个时候某些国家会结合国际金融立法的规定, 采取针对性的手段对本国立法进行适当修改, 以此来明确国际金融法对本国产生的作用, 继而促进国际金融法的有效实施。由此可见, 三者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促进, 国际金融法在其合力之下不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我国中国金融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总计3721部。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五个?

金融法原则: (一)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 统一管理金融是指国家对金融事业实行统一的政策和法律、法令管理,由人民银行统管全局,制定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对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置、审批、业务开展以及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的监管,不受其他政府机关、经济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管理金融和经营金融业务分离的原则,是政企职责分开在金融领域内的具体化。其内容是指人民银行不再一身兼有管理金融和从事一般金融业务(商业性金融业务)的双重职能,而改由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方针和金融规章,执行金融监管的国家机关的职能。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和统一的金融方针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享有经营自主权,而不再行使金融管理方面的职能。 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整职能的原则,要求明确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同时,要改善人民银行货币调控手段,尽量少用或不用行政办法,而用间接的、经济的、法律的方法(如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等)来调控金融,以实现宏观管理的目的。 (二)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经济增长、币值稳定是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一国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我国中央银行法也把“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明定为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从而使其成为我国金融法的重要原则。 要稳定币值,就必须贯彻货币制度独立、统一的方针,执行经济发行的原则。货币制度的独立是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与其他政策相对独立,货币的发行必须与财政发行、政府信用分开,即财政部门不得向人民银行透支,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统一是指货币的发行与管理要统一由人民银行负责,其他银行非依法律规定或特别批准不得发行任何形式的银行券。稳定货币是与经济发行相联系的,是指货币的发行只能是满足生产和流通的正常需要,使货币的总供给与总需求保持平衡,从而保证货币币值的稳定,防止通货膨胀。 促进经济增长,要求货币的发行、金融活动的开展、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进行要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使之保持较快的、平稳的发展势头。 这个原则,归根到底是要保持货币的稳定,是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三)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的金融竞争的原则 银行是经营货币业务的特种企业,它也应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进行商业化经营,这样,才能做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但我国的国有专业银行长期以来肩负着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的双重任务,而且业务分工严密,缺乏竞争机制,致使货币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经营目标都很难真正实现。虽然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四大专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分工有所突破和交叉,但专业银行运营机制并未彻底改观。因此,我国的金融立法要完善财政投融资体制,创建和完善政策性银行及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专营政策性金融业务。各国有专业银行在政策性银行业务分离出去之后,要明晰产权,业务交叉,综合发展,开展适度金融业务竞争,以实现商业化经营的目标。 (四)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金融市场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金融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多种分类,但一般分为货币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和短期外汇市场等)、资本市场(长期信用工具的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期货市场和长期外汇市场)等。只有通过金融立法建立起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使货币的收付、汇兑、结算、信贷等活动迅速、及时、准确,才能加速资金的横向流动和循环,提高融资的可选择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只有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市场,公开信息披露,防止内幕交易、欺诈等不法行为,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金融业是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特种行业,是时刻面临多种类型风险威胁的高风险行业。

请问历史上最早的金融法是什么法律?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制定(秦律.金币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货币制度,使货币制度法律化.这可谓是最早的货币立法.现代意义的金融法是人类社会演进到市场经济,随着金融活动日益扩大并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形成金融业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6世纪,西欧开始进入资本主义期.1553年,在当时地处东西方商业贸易中心的意大利城市威尼斯出现了第一家银行--威尼斯银行.1694年,在率先进行资本原始积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英国,经国王颁布特许令,在伦敦组建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由政府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世界上第一部中央银行法则是(英格兰银行条例),世界上最早进行证券立法的国家是美国,票据立法最早源于法国.信托立法以英国和日本最为系统和完备.日本最早于1901年颁布实施(保险业法).最早的国际金融立法是1944年7月形成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中国第一部金融法是1908年清王朝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1995年是我国的"金融立法年",制定颁布了五部金融基本法律.

国际金融法上的资金融通形式主要包括( )。 A.国际贷款 B.国际直接投资 C.国际证券投资 D.国际租赁

【答案】:ACD国际金融法上的资金融通形式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

什么是金融法律责任,包括哪三个方面

这不是一个专业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的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监管法的主要内容1、关于金融市场准入问题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分别为(咨询、服务业)10万元、(商业零售业)30万元和(生产经营业)50万元不等。还没有超过100万的要求,但是,金融机构最低限额也要5000万或者1亿元人民币,可见两类公司准入条件差别之大。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2、金融机构经营范围问题金融机构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于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3、金融机构自律问题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于“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4、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问题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内容金融市场发展,主要体现在金融交易发展上。金融交易关系从形式上看,属于合同关系的一种。由于这种合同涉及的内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调整金融交易关系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1、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于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2、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由于我国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范围之外,不时会出现金融市场禁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地方保护主义”和“抵押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伪造银行汇票和印鋻”,“制造假存单”,“伪造信用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出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出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私下交易”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诈骗”等情况。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像。为此: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犯罪的解决方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3、建立金融信用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用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这种信用关系需要金融法来建立,并加以维护。4、规范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已于1997年12月13日签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现有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否承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加紧研究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准备工作。我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我国传统金融业形成另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着金融机构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甚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诸如这些变化,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难题。由于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和“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形成的。对于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于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什么问题,现在还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员应该从现在起,迅速开展研究,准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金融法 假如去工商银行存入10000元享有什么权利

假如去工商银行存入10000元享有的权利有:可以获得175元利息。工商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1.75%,其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存款时间×利率,即存款一年的利息=10000×1×1.75%=175元。工商银行存款定期利率为:1、三个月定期利率为1.35%。2、六个月定期利率为1.55%。3、一年期定期利率为1.75%。4、二年期定期利率为2.25%。5、三年期定期利率为2.75%。6、五年期定期利率为2.75%。

简述国际金融法的外延含义

金融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不仅没有使人们对其范围形成共识,反而似乎助长了分歧。对于金融及其外延,国内外存在不同的界定,大体上可以姑且称为一般意义的金融和狭义的金融。以下对金融及其范围的考察从当今对金融的两种主要理解入手,在此基础上找出金融的基本外延。 1.一般意义的金融   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包括货币供给,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资金借贷市场,证券市场,保险系统,以及国际金融中所具有的以上内容等。在国内,这种理解多年来存在于党政部门、实际经济部门、经济学界、本土金融学界,它不是始于某种理论界定,而是自然而然形成的。   在国外,对金融也存在类似上述意义上的理解。   韦氏词典对金融的理解就与我国对金融的上述理解基本相当。根据《韦伯斯特第三版国际新辞典》(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金融包括“货币流通(circulation of money) 、信贷发放( granting of credit) 、投资(making of investments)和银行设施的提供(the provision of banking facilities)等。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还有一种对金融的广义的理解:凡是与钱有关系的事情都可用“金融”( Finance)这个词。《牛津辞典》(Oxford Dictionary)和一些百科全书对Finance 的解释是: 货币事务(monetary affairs) 、货币管理(management of money) 、货币资源(pecuniary resources) ……。有时, 它指财政, 在与company 、corporation、business联用或与之有关的上下文中,指公司财务等。这种理解显然比对金融的一般意义理解更广,不仅包括上述一般意义的金融,并且还包括国家财政、企业财务以及个人货币收支等。   2.狭义的金融   狭义的金融是指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市场,是指资本市场。持这种理解的人士认为,“金融”就是西文的Finance, Finance 即指金融市场(Financial Market) , 资本市场(Capital Market) 。据黄达先生考察,持有这样用法者在国内主要是: 80年代开始关注金融、研究金融的一些中老年理工学者; 90年代中期起,在国外学成回国的中青年学者。其共同特点是: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国外,且只将金融覆盖面限于资本市场。持狭义理解的一些人士也承认,在自己的“金融”领域之外还存在一个被更多的人视之为“金融”的领域,可称之为传统领域,但认为这只不过是过时的用法,不能与国际接轨,将来必被取代。   既然对金融的狭义理解来自于西方,因此,西方也就不乏对金融的这种界定。如比较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对“Finance”的解释则是“金融主要关注资本市场的运行, 以及资本资产的供给和定价”。   3.金融的恰当范围   认为对金融持一般意义的理解比较合理和得当,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向度来考察。   (1)从金融的起源和现实来看,一般意义的理解比较切合实际。   从历史上看,现代意义上的金融起源于银行。把金融(Finance)限定用于资本市场,在西方也是近些年在特定圈子里的事情。从现实和发展前途看,虽然资本市场可能成为将来金融的主体,因而未来的金融可能主要指这一领域,但是商业银行的作用今天依然极大,今后是否必将削弱尚难定论。如果银行、货币趋于泯灭,金融大概也不能独自保存下来。   (2)从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具体使用情况来看,一般都趋于采用一般意义的金融。   ①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对金融的理解和使用   联合国统计署有对金融及相关服务(Financialand Related Service)的统计,该项目大体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务,包括中央银行的服务、存贷业务和银行中介业务的服务;投资银行服务;非强制性的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再保险服务;房地产、租借、租赁等服务;为以上各项服务的各种金融中介的服务。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出于对WTO成员方影响金融服务的措施进行约束的目的,对金融服务进行了列举和界定(Definitions)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 的金融服务附件(Annex on FinancialServices,简称金融附件)规定,金融服务包括所有的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所有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其中,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包括以下活动:直接保险(含寿险和非寿险) 、再保险和分保、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等) 。银行和除保险之外的其它金融服务包括以下活动:接受公众存款,发放各类贷款,金融租赁,支付和转移服务,保证和承诺,自营或代理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外汇、衍生产品、汇率和利率工具、可转让证券、其它流通工具和金融资产包括金条等,参加发行各类证券,货币经纪,资产管理,金融资产的清算服务,金融信息的提供转移和金融数据的加工,为以上活动提供的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金融服务。   ②有关国家对金融的主要理解和使用   从有关国家对金融的理解来看,美国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Financial ServicesMod2ernization Act) ,其金融服务( financial services)的范围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储蓄协会、住宅贷款协会以及经纪人等中介服务。如果说“金融”一词来自日本,考察日本对金融的使用情况是有说服力的。日本中央银行的统计报告,前些年与“金融(日文的汉字) ”对应的是货币和银行(Money and Bank2ing) ,这些年改为货币、银行和证券(Money, Bankingand Securities) 。日本中央银行的用法在日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我国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对金融普遍采取的是一般意义的理解。   所以,无论是从历史与现实的时间向度,还是从国际组织与各国的空间向度来衡量,对金融做一般意义的理解构成对金融的普遍的理解,采用这种理解既符合历史和现实,也与国际金融实践相吻合。据此,简单粗略地说,金融涵盖货币、银行、证券、保险等。国际金融法应当涵盖以上领域。

金融法自考教材?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金融法自考教材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广东省自考法律独立本科段科目书籍必考科目: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学分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学分3.英语(二)14学分4.法律文书写作3学分5.国际私法4学分6.国际经济法概论6学分7.合同法5学分8.公司法4学分9.劳动法4学分10.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4学分11.知识产权法4学分12.婚姻家庭法3学分选考科目:1.金融法4学分2.税法3学分3.票据法3学分4.保险法3学分5.房地产法3学分6.市场竞争法概论4学分7.证据法学6学分8.公证与律师制度3学分考英语二还是要选考三门选考课如果你专科读的是法律考完15门课程,毕业论文也合格的话就可以毕业了如果是其他专业的还需要加考其他科目具体如下:1、凡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法律专业本科,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或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2、其他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需加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五门课程。3、原法律专业自考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已通过“婚姻法”课程考试的,不须报考“婚姻家庭法”课程,可在选考课程中另行任选一门课程考试。4、原法律专业自考专科毕业生已通过“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的,在报考本科段时,不须报考“中国法制史”,而应参加基础科段的“行政法学”课程考试,在专科已通过“行政法学”课程考试的,报考本科段时,须参加“中国法制史”的考试,以上考生,本科段可少选一门选考课程。5、原法律专业本科段第一轮考试计划与新计划中,凡课程名称相同、要求一致的课程,成绩互抵;原计划中由必考课改为新计划中的选考或由选考课改为必考课的课程,成绩对应相抵。如:金融法互抵金融法;环境法学互抵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6、在原法律专业本科段第一轮考试中,已通过必考课“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选考课“立法学”、“侵权行为法”、“政治学原理”、“物权法”、“微型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考试的,可抵新计划中的选考课。7、申请免考英语的考生,必须在选考课中加考三门课程,其学分不少于14学分。8、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原来按老计划参加过考试的考生,凡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门课程的,不再参加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其中一门课程的考生,须参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的考试。自考中金融法、票据法、保险法、房地产法和税法那几个好过以上几个综合看来保险法相对而言好过些。关于金融法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而有关金融法的教材主要有刘亚天教授的《金融法》,其内容也包含了上述几种主要法律法规,因而,在我看来,金融法种类繁多,体系庞大,对自考而言有一定难度。关于票据法严格来说,票据法、保险法属于商法学范畴。票据法本身具有一定难度,根据我国《票据法》来看,票据法本身又包含有关本票、汇票、支票的规定,其中有涉及其出票、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挂失止付,涉外票据等相关内容,这些知识点本身容易混淆,理清其中脉络需要一定功夫。不过相对金融法而言相对较易。关于保险法保险法无论是在商法中还是在国家司法考试中都是属于小法,因而可以看出其地位,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便有保险法相对其他民法、刑法等几大部门法而言简单易于掌握且在实践中易于操作。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其重点内容包括厘清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区别,受益人变更的情形、投保人虚报年龄责任后果的情形、保险合同撤销与无效以及保险受偿等情形。由此看来,保险法重点突出、体系清楚、情形相对简单,因而在所提几项中属最易的学科。关于房地产法按理说其和保险法一样同属小法,其调整房地产所有权人之间、房地产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之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房地产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本身较简单,但在实际中操作房地产法势必会和其他相关法律相结合,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所以,要掌握好房地产法还需注意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学习。关于税法税法不同于上述几种法律,其属于经济法范畴。税法包括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因而由此看来,税法也是相对保险法而言,体系更为庞大。并且,税法在实际过程中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执行和具体实施,所以自考出来后若不能进税务部门,学习此法律实际意义相对上述几种而言不是很大。当然,所有选择还是需要自己认真权衡利弊后再做出,综上仅是些许建议,仅供参考。参考资料:什么是金融法?金融法又称外汇交易法,是指利用外汇交易等化解已有风险的措施。方法有很多种,但共同的特点是,通过在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上的交易,持有一个与现有外汇头寸金额和期限相同但方向相反的头寸,从而控制汇率风险。有关自考教材我想知道现在的自考法律本科,《宪法学》,法理可以上当地的自考办网站上去查。自考金融法概论07947是不是就是金融法概论 05678你好自考资料可以网上找找看,或是单独购买模拟题或其他辅导书。自考书籍资料主要是教材、大纲和辅导书模拟题,历次考试真题,可以网上试试,或是有卖那种历次考试真题的试卷的辅导资料的可以,或是模拟试题都是可以的。想要自考法律专科,需要学习什么内容?要看什么书啊?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3英语 4法律文书写作5国际私法 6国际经济法概论 7合同法 8公司法 9劳动法 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1知识产权法 12婚姻家庭法 13.14.15毕业论文我就剩英语了,一次可以报四门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湖北金融法自考有哪些重点归纳?

自学考试有一定的难度,原因在于所学专业的考试课程较多,所有科目合格通过后才能毕业。但是对于刚毕业的学生来说,基础较巩固,对他们来说是比较好过的。自学考试好不好过,主要还是要看自考生的学习基础和学习条件。如果自考生的学习基础较巩固,而且离开学校时间不久,日常用于学习的时间较多,那么自学考试对于此类考生来说难度并不大,只要坚持做好平时的复习,在考试时放松心态,以平常心对待考试即可。 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律体系中相对独立的部门法。 学习金融法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以经济法理论为基础学习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税法、环保法、企业法、破产法、会计法、审计法等共同组成了经济法的内容。因此,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有关经济法的理论、原则、方法等对学习金融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把握金融法的结构体系,全面系统地学习其内容。 金融法的结构体系包括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金融服务市场法律制度、货币市场法律制度、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的内容既有相对独立性,又相互联系。第一部分实际上是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第二部分是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范围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是金融监管中对货币及利率、汇率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是资本筹集、转让及监管法律制度。 三、在全面把握金融法课程结构体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强化记忆和理解。 金融法课程内容较多,违背教材的方法是不足取的,更主要的是能够理解教材内容并在实际中运用。因此,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把握教材中各章节的重点。尽管自学考试出题范围较广,各种题型纷繁复杂,但亦有规律可循。其基本要求就是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做到重点突出。这里的重点突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 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贷款法律制度、信贷担保法律制度等等。 (二)是各章重点。每章的具体内容较多,但各章有各章的重点问题。 如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一章中,其重点是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等。再如第七章储蓄管理法制制度,重点是第三节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第四节《储蓄管理条例》。 (三)是具体的重点问题。 如担保的方式、中国人民银行的负债业务及资产运用业务的基本内容、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等等。 (四)是加强理论联系实际。 金融本身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会起到加速或抑缓的作用。制订金融法的目的就在于使金融活动纳人法制的轨道,学习金融法的目的。则是通过学习,以理论指导实践。加上金融体系本身就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就要学员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是学习好金融法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自学考试的一个重要出题点。但由于自学考试测试的实际问题是不固定的,这就要求学员更全面地了解有关具体规定。为帮助大家学习金融法课程,下面就各章重点及难点问题作一简单提示。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如何理解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法的特点:系统性、宏观调控性 、资金流通的效率性。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是贯穿一国金融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一、维护货币政策原则二、安全流动效益原则三、利益平衡优化原则四、有效监管原则一方面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帅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而且是构成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总协调统一,以及补充金融法律规则漏洞。

金融法是什么?

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金融法的作用和意义。首先,金融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活动能否正常、有序进行,关键要看金融机构本身是否健全。金融法的首要功能正是通过立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业务范围等加以界定,金融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组织管理、运行机制、设立、变更及终止等加以明确规定,进而为金融活动的健康开展创造前提条件。其次,金融市场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金融市场种类繁多,且金融法每一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具备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工具、交易价格四大要素,金融法只有通过立法对各类要素加以规范,金融法建立起各类金融市场,并依法严格管理,才能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局面,才能加速资金的横向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融资的选择性和及时性,最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金融法在现代社会里,金融业是事关经济全局、事关千家万户的公共性行业,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任何一个金融机构活动的开展,金融法其影响已超过了交易个体自身的范围,都在现实或潜在地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影响,亦即对全社会发生作用。金融法通过其确认、引导、规范、调节、保障机能,金融法可以明确一国的货币金融政策的总体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及职权,规范金融监管和调控的方式、方法,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制裁措施等。

简述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具有民事法律的特征,其主体为经济关系,故其属于民事法律体系的“特别法”系列地位。 金融法的特点:系统性、宏观调控性 、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 金融法律 体系中作为 金融法律 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是贯穿一 国金融 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

论述金融法的立法宗旨

法律分析: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它包括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金融法通过立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业务范围等加以界定,为金融活动的健康开展创造前提条件,同时建立起各类金融市场,并依法严格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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