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制

阅读 / 问答 / 标签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是什么?如何理解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

  科学内涵:  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二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达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只有实行高度集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民主集中制是要使民主和集中二者辩证地统一。在政治上,围绕着共同的目标,使各方面的意见得以充分发表,然后对其中科学的符合实际要求的东西,通过集中形成统一的意志,作为共同的行动准则。  在这过程中,要求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个人服从集体、全党服从中央。在利益关系上说,民主集中制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要求统筹兼顾,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统一。在维护个人合理利益的基础上,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如果把民主与集中割裂开来,只讲集中,不讲民主,就必然出现个人独断专行,官僚主义滋长;反之,如果只讲民主,不讲集中,又会出现极端民主化以及无政府状态。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的原因究竟在哪里

因为民主集中制在运行的过程中往往是经常地挫伤民主,最终导致“一言堂”的出现。所以无法执行得好。

共产党员怎样自觉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共产党员怎样自觉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甘肃组工网 点击数:143 更新时间:2012-8-1 答:"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党章明确将坚持民主集中制列为新时期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坚持党的性质,正确处理党内关系,调动广大党员积极性、自觉性,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组织保证。每个共产党员都应当自觉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全面把握民主集中制。在我们党内,有些同志缺乏党内生活锻炼,不熟悉党的基本知识,有的甚至不懂得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组织纪律的基本内容以及起码的常识。因此,必须认真学习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和党的纪律。通过学习,熟悉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和党的纪律的基本知识,掌握民主与集中的内容、要求及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知道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从而提高自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 要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在党内生活中,每个党员都应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敢讲真话。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党报党刊上关于政策问题的讨论,为领导机关的决策贡献自己的智慧。要积极地参加党内选举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活动,认真行使自己作为一个党员的民主权利,为发展党内民主作出自己的努力。 要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章对民主集中制规定了六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既体现了民主精神,又体现了集中精神,是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的辩证统一。在这些基本原则中,第一条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中央。这是对我们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包含或贯通其他五条基本原则的性质,对于实现党的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具有更为决定性的意义。每个党员都要按照"四个服从"的要求去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和中央的决策顺利贯彻执行。 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要反对两种错误倾向。在党内生活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常常会受到两种错误倾向的干扰:一种是违反党内民主原则的错误倾向,其突出表现是部分领导干部中的个人专断和家长作风;另一种是违反党内集中统一原则的错误倾向,其突出表现是分散主义和极端民主化。这两种错误倾向都严重地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违背了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严重危害了党和人民的事业。对每个党员来说,要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就必须坚决反对这两种错误倾向。

党的十八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

B 试题分析:A不符合题意,材料中未涉及科学执政。B符合题意,材料中“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可体现。C不符合题意,材料中未涉及依法执政。D不符合题意,文明执政不是共产党的执政方式。点评:此类试题要求学生掌握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共产党的基本执政方式。本题难度适中,考查学生根据书本知识结合材料进行分析的能力。

中国共产党正式提出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是在什么?

五大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在武汉召开,82人出席大会。正式提出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选举产生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1955年3月,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董必武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意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而要全面实行坚持民主集中制理论,就要明白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和前提,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归宿,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集中就不可能形成党的共识。以上内容来源:中共潍坊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潍坊市监察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

为什么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六项原则

士大夫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如何理解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民主集中制在何种意义上是民主的?

你应该是做作业吧,那我就写我的理解吧:基本内容: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达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只有实行高度集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民主和集中,二者既相互矛盾,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首先,民主是集中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只有国家民主,国家始终考虑人民的利益,人民才团结集中。集中离开了民主这个前提和基础,就会变成独断专行,形成的决议和决定会带有许多主观主义的因素,给工作造成失误,挫伤党内外群众的积极性。其次,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归宿。没有正确集中的指导,就没有真正的民主。因为没有集中的指导,民主不会有正确的方向。没有集中,党就会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党的一切活动都无法进行;党章明确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就可能遭到破坏,行使民主权利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党的正确决策就不可能成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统一意志,更谈不上贯彻执行的问题。可见,集中是民主自身的要求,是实行民主的保证和指导。此外,发展党内民主,目的之一在于调动广大党员积极性.使党作出正确的决策并得到贯彻执行,以实现党的目标。从这一点上说,集中又是民主的归宿。上述两个方面都表明,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和集中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可以这样说:民主的过程就是集中的过程,没有集中也就没有民主。当然,民主作为基础和前提,必须决定、制约集中,并通过集中来反映自己的存在;而集中作为结果,只能服从民主,接受民主的制约,并体现民主的要求。这是由民主和集中的不同功能决定的。民主集中在何种意义上是民主:民主是人民做出决定然后执行,也即我们现在说的“人民当家作主”。现实是的我们,根本一点民主没有,我们只有DANG的一个工具!

如何理解和把握发展党内民主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关系

推进党内民主要厘清一些长期以来在理论上含混不清的观点。比如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原则究竟是什么关系?是把党内民主看作是被民主集中制原则所包含——即民主集中制原则中的“民主”部分,还是有着自身内涵的党内根本原则?这是发展党内民主无法绕开的理论难点,目前已经有一些文章对此展开讨论。本文在此提出一些粗浅认识。 一、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 从一般意义上看,民主是具体的又是历史的,民主既是国家制度和社会政治形态,又可以是组织的结合方式。从国家制度和社会政治形态角度看,民主首先具有阶级性。从组织结合方式看,党内民主是民主的一般规则和一般原理在政党内的运用和体现。政党本身是民主的产物,民主是政党的灵魂,民主是构成政党(本身固有)的基本要素。政党是民主政治的载体,是追求民主、实现民主的重要工具(除了法西斯政党,这是政党的畸变)。近代社会以来,“政党是民主政治的最重要的工具”。“政党创造出民主政治,现代民主政体不容置疑地与政党制度互栖共生。”(《政治科学》[美]迈克尔·罗斯金等著,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16页)为工人阶级争得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奋斗目标之一,这一奋斗目标规定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是完全民主的。 对于政党来说,任何一个政党组织都不可缺少三个最基本的要素:政党成员、组织体系、党内关系。人是构成任何一个团体的必备要素,没有政党成员就不成其为政党组织。政党无论规模大小,必然有其内部构架而成为一个组织系统,组织是政党不可缺少的另一要素。在组织系统中,必然存在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即党内关系。党内关系的性状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政党的生机活力与活动效率。所以,党内关系同样是政党的基本要素之一。 成员:政党成员是特定阶级、群体中有共同利益追求、有共同政治信仰,为共同的奋斗目标走到一起——即志同而道合的人。政党是这些人的自愿结合体。政党内成员之间最本质的关系就是“同志”关系。即政党成员彼此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没有平等就不可能有党内民主。 组织:从政治上的“志同”到实践活动中的“道合”,这其中关键在于组织。任何一个人群没有一定的组织度就不具备任何行动力。为着行动力的获得,人群必须结成一个整体,这必然要集中。集中是一切组织活动所固有的要求,否则组织就无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行动。组织的含义之一就是集中。行动力获得程度的大小取决于组织的集中程度,而组织的集中程度往往取决于实际环境对政党行动的要求和政党对目标实现途径的选择。 关系:党内成员的关系,在本质上是排除身份、地位、金钱、智力等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而以“志同道合”为基础、以党员权利一律平等为本位的合作奋斗关系。这一合作奋斗关系决定了民主是党内合作奋斗关系的基本形态。没有充分的党内民主,就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所谓关系,一定是在实践活动中结成并通过实践活动而显现出来。而要维持特定的关系,就必须对实践活动提出特定的规则要求。党内成员之间的合作奋斗关系必然规定了,党内民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正常健康的党内生活只能在党内民主原则指导下形成。 党内民主最基本的是这几方面:(1)党内的权力授受关系。党内权力机关的权力由全体党员所共同授予,党员有最终收回委托权力的权利。(2)党员民主权利对党内权力的制约监督关系。党内权力活动的底线是不侵害党员民主权利,不违背党员共同意志。(3)党内的“主仆关系”。党员是党内的权力主体,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是党员委托授权的权力执行主体,党员和干部之间的关系是主人与仆人的关系,党员拥有对党的机关和干部进行批评、质询、弹劾、罢免的权利。由这三方面的基本关系所决定,党内政治生活中不可违背的民主原则主要有:平等原则;充分体现真实意志的选举原则;监督原则;公开原则;多数决定原则;严格遵守党的章程与纪律规定的原则。 党内民主原则体现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其中最本质的是以下两点:一是党员居于党内的权力主体地位,严格制约和监督党内各级领导干部。恩格斯曾经指出:“要进行无情的自我批评”,“不要再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卷,第33页)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都提出反对党内的个人崇拜,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直至党的领袖置于党组织和党员的严格监督之下。 二是党员在党内充分而自由地发表意见。恩格斯在1890年指出:“党已经很大,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7卷,第435页)列宁多次强调这样一个思想:“应当对党内的问题广泛地展开自由的讨论,对党内生活中各种现象展开自由的同志式的批评和评论”。(《列宁全集》第2版,第12卷,第362页)。中国共产党则在实践中创造了“批评和自我批评”方式,使党内政治生活有了明确的载体。实践证明,这两点成为衡量党内政治生活是否正常健康的主要标志。 二、究竟如何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内涵 政党是一个行动的政治组织。政党要把自己的政治纲领付诸实践,必然要求有行动的统一。组织就意味着集中,集中是达到行动一致的中介。集中无论以什么形态出现,都是政党组织得以维持、运转、延续和进行活动的必要条件,否则政党就无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行动。马克思主义政党从一诞生起,就是作为一个战斗的整体来行动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如何理解,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争论。笔者以为,对民主与集中关系的理解,有几点还需要提出来讨论。 第一,在对民主集中制问题上,以往我们常常将民主与集中作为一个层面上的对置物来理解,将这两者看作是对立的统一。但是,从政党实际活动角度来考察,民主与集中其实不在一个层面上,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似难以成立。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动态运行显示出,马克思主义政党由内而外、由隐深到显现有三层结构: 最隐深的层次是党内关系,党内关系状态常常表现在党内生活领域中。在党内关系层面上,民主是其最本质的属性和要求,其对置面是意志的专断和可能出现的专权。中间的层次是党内结构,表现为党内的组织体系和制度运转状态。在党内结构层面上,集中是基本要求,党员必须按照一定的制度要求有机地结合为一个整体,并通过制度的运转使全党结成一个整体系统。其对置面是分散主义或无政府主义。显现在外的层次是政党活动,表现为一系列的政党行动。在政党活动层面上,行动一致是最根本的要求。其对置面是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从政党运行的这三个层面剖析可以看出,民主与集中并不是相互对置的,而是分别处在不同层面上,对民主与集中关系的分析,似可以从政党活动中这三个层次内在联系与转换的角度去分析。 第二,不能以线性思维和等级观念来看待党内民主和党内集中。民主是政党的根本属性,集中是政党的组织原则,集中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民主和集中统一于政党活动之中。政党要统一行动,必须形成整体意志,集中的实质是党员个体意志对全党整体意志的服从,集中的权威来源于全党整体意志的权威。整体意志是党的组织中党员共同意志的体现,对全体党员都具有约束力,因此党组织的整体意志具有最大的权威性。从民主本源意义解读民主集中制,其含义只能是民主的归宿是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权威意志,任何人不得凌驾于党员共同意志之上。 究竟什么叫组织,什么叫服从组织?实践中往往有些同志把“书记”看成是组织,把普通党员服从书记称为“服从组织”,这需要纠正。从民主——这个党的基本属性看,所谓组织,不仅是指把党员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有形的结构体系,更重要的是在这个结构体系中按一定党内民主制度所形成的党员共同意志。所谓服从组织,决不是指党员服从书记,而是指党员个体意志(包括党组织的领导干部)服从党组织的整体意志。事实上,在党员把共同意志的执行权委托给党的一级机构和书记后,“书记”和党的机构就获得了一定的权威,在党内说话就有相当的影响力。这就尤其需要防止某些干部滥用组织——党员共同意志的权威,尤其需要组织——党员共同意志对机构和干部加以必要的约束。由此,就党内民主来讲,不能把党内民主线性地理解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即理解为自上而下的、在上级领导意图指导下的下级组织内的“民主”。就党内集中而言,也不能看作是过程性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应当理解为遵守党内民主的制度程序,实行党内民主生活的制度化、程序化,防止和反对党的活动中(包括党内生活和党的政治实践)可能出现的无序现象。 第三,实际上如何理解集中,也是对民主与集中关系争论的一个疑点。集中可以理解为权力意志的集中,也可以理解为形成共同意志的集中。这可以简单概括为是专制的集中,还是民主的集中。其本质区别在于:专制的集中是以权力意志集中为基础和核心的,以权力意志来限制和取代党员的独立意志;而民主的集中,则是党内绝大多数人在形成共同认识基础上所产生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对绝大多数人共同意志的背离和侵犯。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党内民主,也强调权威。相对于早期工人政党中存在的党内少数人专制的现象,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党内民主;在反对巴枯宁无政府主义的斗争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集中和权威的必要。集中作为政党组织活动的要素不能缺失,它可以防止党内的意志涣散造成党内行动混乱。 三、党内民主与党内管理职权集中之间的关系 只要形成组织,就势必产生组织内部的管理需要,通过组织管理来实现良好的沟通、协调,以使组织获得很强的行动力。政党规模影响到政党内部的民主形态。政党规模小,则无论是在党的活动还是在党内管理事务上,都可以以直接民主的形态,达成全党的意志集中、行动统一。在此,民主与集中可以看作同一个过程。政党规模越大,越必然采用代表制民主,即授权式民主。恩格斯曾经说过:当一个政党还只是地区性的组织,那么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政党,而只有全国范围的政党,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政党。由此,政党内部必然形成横向、纵向的组织体系和组织网络,这就必然产生政党内部自身管理的需要,以及党内管理事务的复杂性。 党内管理,在纵向上构成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党的中央组织与全党各级组织之间的层级体系与层级关系;在横向上构成党员个体与党的一级组织整体之间、党内各级组织中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党的执行机关与工作职能机构之间、党员个体与党内工作职能机构之间以及党内各工作职能机构之间的关系。 由此,党内生活中的民主关系与管理党内事务的职权集中之间,客观上形成了相对意义上的悖论和实际博弈。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党员本来是党内的权力主体,是党内事务的主人。但是当党员将权力委托出去后,有可能使执行主体凭借所获得的委托权力,脱离党员的控制,甚至反过来控制、驱使党员。二是,党内管理的职权是由党内权力委托执行中派生出来的。承担党内事务管理的党内职能部门所拥有和行使的是为履行一定管理职能所需要的工作职权。但是,如果搞得不好,有可能出现某些党内职能部门把工作职权演变为党内的政治特权,再以党的整体名义来控制、驱使党员,限制党员权利。在一个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执政党的党内权力也可能凭借执政地位而与国家权力力量结合在一起,“名正言顺”地谋取部门和某些个人的利益,将少数人不正当的利益行为“合法化”甚至“神圣化”。由此,党内的权力委托与委托执行,党内的工作职权行使,如果没有一整套健全有效而权威的制度约束,则很可能出现事实上的“寡头统治”现象。这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破坏力将相当大,在某种程度上其危害甚至超过党内腐败分子。 四、必须研究政治生态环境对党内民主的影响 民主是政党的内在属性,是政党活动的基本目标。但政党用什么样的手段去实现与维护民主,则取决于党所处的政治生态环境。不仅如此,政治生态还直接影响到党内民主政治原则与党内集中组织要求之间的关系。在封建专制的政治生态环境中,马克思主义政党实现民主目标,不能用民主政治的方式,而只能是用不民主的方式实现——即暴力革命的手段。因此,政党是作为一个有着政治目标的军事组织而行动的,政党组织相当程度地军事化了。军事化的组织恰恰最强调集中,否则就无法取得行动的预期目的。而当政党所处的政治生态环境发生根本变化后,还长期延续战争环境的军事化运作机制,就必然导致党内权力集中到少数领导机关和个人手里,凭借党内权力的集中而压制党内民主的现象产生。 以往,我们常常脱离政党的政治生态环境背景,孤立地谈论民主集中制,结果列宁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的一个重要思想至今未能得到充分的挖掘和研究。列宁认为,组织原则不能同党内民主的本质属性混为一谈,组织形态不能同党的组织原则混为一谈,组织原则与组织原则的实行方式不能混为一谈。 在专制恐怖和战争环境中,列宁提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行方式是党内严格的集中制和战时命令制,但当战争结束转入和平建设环境后,列宁特别强调党内民主问题。执政后,列宁提出了加强党内民主、遵循党内民主政治原则而设置党内权力构架和权力运行机制的一系列思想观点。但是,后来斯大林片面强调了党内集中的要求,并用一系列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来确保党内集中,基本丢弃了党内民主这一灵魂,把民主集中制演变成权力集中制。斯大林时期的苏联党建设模式对中国共产党有相当大的影响,加之在党的建设上长期未能摆脱革命与战争的思维和战时状态机制的影响,党内民主集中制长期未能得到很好的健全,必然导致党内民主长期未能得到很好的发展。 综上所述,党内民主这一根本政治原则相对于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不能不居于更为根本的地位。只有在坚持党内民主这一根本政治原则基础之上,并在这一根本政治原则指导下,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离开这一点,党内民主集中制就可能蜕变为以集中为名义的实际上的权力意志专断,结果完全背离政党的民主属性,也难以保证政党活动的正确开展。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的“五项要求”是什么?

五项要求:其一,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强调“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其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决定》紧紧围绕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突出了许多具体措施。其三,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这两项制度是党内民主最基本的实现形式,也是党内民主最有效的制度保证。其四,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强调要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和规范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加强党委决策咨询工作,做好重大问题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其五,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这是民主集中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有几条

  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六条。  一是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二是通过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组织。  三是党的领导机会是各级党代会及其委员会。  四是上级要听取下级的意见,下级要经常请示和报告上级工作。  五是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  六是严禁一切个人崇拜。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什么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根本组织原则。根据查询中国政府官网显示,发扬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是一致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并不矛盾。

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

党内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民主集中制是作为政治原则的党内民主在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上的体现和保证,是以政治民主实现党在组织上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既具有不同内涵,又密切联系uff61党内民主作为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 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重要体现,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uff61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维系组织架构uff64发挥战斗力的基础要素uff61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什么监督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如何坚持民主集中制 论践行三严三实

1、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把学习摆在自身建设的首要位置,坚守精神追求,时刻提醒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2、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树立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把个人价值的实现与社会需要、群众需求紧密结合起来。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迎难而上,积极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3、要进一步务实创新,增强工作实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实现学习方式、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最终达到工作成效的不断提高。要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提出新思路、新方案,拿出新举措,开创工作新局面。始终围绕12的中心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

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

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增强班子合力。合力就是能力,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内部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充分发挥领导集体的作用,凡属重大决策的确定、重大项目建设、重要干部的任免、大额资金的使用坚持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建立健全领导工作责任制,明确班子成员的责任,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展其能,把班子成员的个体能力凝聚成班子的整体合力。  健全党内组织生活制度,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能力。建立民主生活会质量考评制度,并将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中的表现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出评价。完善党内民主评议制度,定期开展评议,对群众反映较大的,及时进行组织调整。  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图的党内民主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努力使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改革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机制,增加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保证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能够及时反映到上级组织。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中规定的"四个服从"具体内容是什么?

  《党 章》第二章 第十条:党的民主 集中 制的基本原则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 服从 党的 全国 代表 大会 和中央 委员会。  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因为,每个党员都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如果党员个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从而丧失战斗力。因此,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地把个人置于党的组织之中和领导之下,党员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决定,贯彻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不能合乎自己心意的就执行,不合乎自己心意的就不执行。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组织监督,不能脱离组织自由行动,不能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或拒绝党组织监督的特殊党员。在党员个人意见与党组织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员个人意见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是,个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和普通党员一样,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代替或否决大多数人的意见。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除必要时可以在下次会议上提出讨论或保留意见外,必须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这个前提下,要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允许少数人保留不同意见,以便由以后的实践再检验它是否正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能在党组织要就某一问题作出决定而大家的意见不完全一致时,能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以形成一种有组织的力量。   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的决议,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其决议也不得与上级组织的决议相抵触。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党的下级组织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如果情况特殊需要变通处理的,事先要得到上级同意;对于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下级立即作出决定的,可以边行动边汇报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  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我们党是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组成的整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司令部。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这里,全党服从中央,是指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而不是服从某个人。因此,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包括党的最高领导人,党的中央组织)都要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服从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在思想上、行动上、政治上保持一致,而不能各行其是,不能修改或否定作为全党意志体现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和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决定或对外发表主张。  参考资料:  (1)党章  http://www.dangzhang.com/xindangzhang.htm  (2)“四个服从”的主要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http://www.wfstudy.gov.cn/wnewsView.jsp?id=2192

我国政治制度的最高原则是() A一切权力属于人民B民主集中制 C中国共产党的领导D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A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意思

民主集中制是苏-联-布-尔-什-维-克派提出并实行的一种国-家-机-构-实行的制度,意思是国-家机-构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由书-记主持工作,各委-员集体研究制定部-署、决定、规定和要求,并把它贯彻落实到部门系统的工作中简单说就是把全民的民主集中到表委-员身上,由委-员们集体讨论决策。

民主集中制反义词

  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二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达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只有实行高度集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要使民主和集中二者辩证地统一。  在政治上,围绕着共同的目标,使各方面的意见得以充分发表,然后对其中科学的符合实际要求的东西,通过集中形成统一的意志,作为共同的行动准则。在这过程中,要求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个人服从集体、全党服从中央。在利益关系上说,民主集中制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要求统筹兼顾,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统一。  在维护个人合理利益的基础上,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如果把民主与集中割裂开来,只讲集中,不讲民主,就必然出现个人独断专行,官僚主义滋长;反之,如果只讲民主,不讲集中,又会出现极端民主化以及无政府状态。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中规定的"四个服从"具体内容是什么

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扩展资料:党员权利和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党员八项权利:(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持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部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参考资料四个服从-百度百科

民主集中制就是 多数服从小数吗?

字面意思就是如此~~~~~少数服从多数!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与辩证关系是什么?

1982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①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③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④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⑤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⑥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辩证关系是: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二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达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只有实行高度集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要使民主和集中二者辩证地统一。

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集中制性质表现在哪些方面

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集中制性质表现在哪些方面介绍如下:1、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中,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由人民代表充分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对违反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人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2 、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但它所决定的事情不是自己直接去办,而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贯彻执行。国家的行政机关,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政府;国家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3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为什么要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一,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有利于实现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事业不断走向新的胜利。党的团结是党的生命。实践证明,无论哪一级领导班子出现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问题,就会出现“家长制”、“一言堂”,班子内部就会出现矛盾。第二,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有利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贯彻落实。群策群力是做好工作的保证。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正确实行集中,才能集中大家的智慧,防止工作出现偏差。第三,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推动改革和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第四,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民主政治,是社会进步的方向,适应社会发展,扩大领导班子内部民主,可以为更大范围的民主提供经验,奠定基础。第五,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党拒腐防变有能力。在党内实行民主,有利于促进党内监督。民主程度与监督力度是成正比的。民主集中制六项原则:(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上述规定,是正确处理党内各方面关系的准则。

党的民主集中制包括哪些基本原则

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5)党的各...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展开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的什么和什么的民主相结合

民主集中制: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民主集中制的解释??

民主上的集中

下列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理解,正确的是A.集中是民主的前提和基础 B.民主集中制能够确保国家权力的协调高效运行C.民主与集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 D.只讲集中,不讲民主,是无政府主义的表现 B.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故A说法错误;民主与集中是相辅相成的,C说法错误;只讲民主,不讲集中,是无政府主义的表现,D说法错误;民主集中制能够确保国家权力的协调高效运行,B说法正确。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因 含义等等。

民主集中制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的制度,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集中的前提下发扬民主,所以民主集中制的重点在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就是要在党内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来说,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生活的内在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防止和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

党员干部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哪些问题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坚持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必须把民主集中制切实贯彻落实好,进一步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好党内关系,强化党的正确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作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对党内执行民主集中制过程中的不足进行认真分析,采取相应的对策,使之不断健全完善。一、执行民主集中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并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活动。长期以来,我们党在建立和发展中,对主民集中制进行了深刻的理论概括和广泛的社会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证明,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是科学的、正确的,也证明了我们党坚持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好的,是富有成效的。改革开放以来,民主集中制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又得到进一步发扬,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有力的保证。但也应当看到,在党内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影响着党的建设。当前执行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讲,既有民主不够的一面,又有集中不够的一面,但主要是民主发扬的不够。具体突出表现以下四个方面。1、存在决策过程中强调领导个人的意志,忽视走群众意见的倾向。有些领导在党内生活方面,特别是选拔干部问题上,不充分征求别人的意见;在领导经济工作方面,对一些重大决策,有时不经过民主充分讨论和科学论证就拍板定案,个人说了算。有的则强调自己是领导班子的核心领导,不注意发挥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作用。这些做法,使党内民主不能充分发扬,集中也无法做到真正准确。2、存在有些党员不善于提出自己的见解,不敢发表意见的倾向。有些党员在党内生活中不讲意见,只讲服从,不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有些时候对正确的东西不坚持,对错误的东西不批评、不反对,特别是在关系到利益调整和领导切身问题时,不闻不问,只等领导最后做决定,使党内民主流于形式。3、存在对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少数人不执行的倾向。有些党员不能正确处理个人与党组织的关系,不服从党的决定。甚至有的党员无视党的原则,在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与个人意见不一致时,不执行集体决定或在执行中阳奉阴违。以致党的集体决定无法落实,民主集中制也无法贯彻。4、存在强调地方和局部和利益,忽视全局利益的倾向。有的领导摆不正地方利益和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总是把眼睛盯在自己的地方利益上在工作上,安排部署和决定本地本部门的多,考虑全局的较少。有的在执行上级决定中,对地方有利的就执行,对地方不利的就消极对待。这样,集中制也得不到落实,影响了工作的全局。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既有现时因素,也有历史因素,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三点:一是受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漫长,封建主义思想残余根深蒂固,加上改革开放以来一些资产阶级思想乘机而入,对许多党员干部的思想影响很大。在党员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受封建主义残余思想的影响,个人主义、主观主义、等级观念比较严重,对“家长制”、“一言堂”的作风习以为常。二是党内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不严。虽然我党内各项制度日趋完善,但在党的许多制度和规定中还有不足之处,对党员的民主权力保障不够。同时,这些制度在执行中也存在执行不严、监督不力的一面,使民主集中制没有充分的制度保证。三是有些党员的参与意识不强。一方面表现在有些党员自身的科学文化程度较低,对事物的认识分析能力、组织解决问题的能力比较差,参与决策能力比较低,以致想参与也参与不了。另一方面,有些党员政治素质较差,不能正确执行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有的把发表个人意见与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混淆起来,认为自己只有服从,不能提意见。有的私心杂念较重,担心提意见给领导找麻烦,情面上过不去,不愿提意见。还有担心遭打击报复,不敢提意见,特别是不敢提批评意见。二、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几点对策民主集中制贯彻的好不好,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建立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锲而不舍坚持抓下去。对目前党内执行民主集中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必须研究,采取得力措施及早加以解决,若是放任下去,必将产生严重的后果。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要坚持六项原则,多种措施并举,当前应着重在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和党员自身素质等方面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的贯彻落实,要依靠全体党员的党性来保证。要加强党的思想建设教育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按照无产阶级的世界观来改造自己,纠正和克服个人主义、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等错误思想和行为,彻底摒弃非无产阶级的思想,在自己的思想言行中,体现和实践党的性质和党的基本特征,自觉遵守党内生活制度和原则。(二)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党的纪律,形成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执行。坚持党的各项制度,最主要的就是坚持党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领导制度。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实行正确领导的可靠保证。各级党的组织对党的重大问题必须要集体讨论集中决定,按照分工负责制搞好贯彻落实。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防止和反对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必须处理好领导者与组织原则之间的关系,集中决定问题时,主要领导只能拥有一票的权力,党组织必须要加强对党内生活制度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出现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各种问题。(三)在党的领导工作中认真转变工作作风、改变工作方法。工作作风、工作方法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正确程度。当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我们面临的新情况、新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多。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传统的工作方式影响着民主集中制的执行,因此只有认真转变工作作风,改变工作方法才能使民主集中制真正贯彻落实。一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不同意见,把领导决策建立在客观实际的基础上。二要在工作中虚心向群众请教,自觉学习自己不会不懂的东西,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三要学会“弹钢琴”,抓住工作重点,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四要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决策程序,使党内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五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探索事物发展的规律,不断克服工作中的不足。六要提高工作的公开性,增强决策的透明度,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四)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党内民主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础,实现党内民主必须要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使广大党员主动参与党内生活。因而必须要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才有可能保护和鼓励他们参与党的建设、党的领导的主动性,调动全党管理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物有更多的了解。这样才能为党员参与党内民主提供必要的条件,也才能可能将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反映给党组织。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与辩证关系是什么?

1982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①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③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④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⑤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⑥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辩证关系是: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二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达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只有实行高度集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要使民主和集中二者辩证地统一。

怎样理解和贯彻民主集中制

一、民主集中制是富有深刻内涵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贯通,民主孕育着集中,集中包含了民主。两者相互以对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离开了民主讲集中,或离开了集中讲民主,都不是党的民主集中制所要求的。 民主和集中的这种辩证关系,一方面表现在,集中是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党内的集中统一是建立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的,没有民主,集中就建立不起来。只有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让各种意见都发表出来,各种方案都提出来,才能从中进行比较、鉴别,集中正确的意见,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也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做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真正实现集中。相反,集中如果离开了民主,就会变成个人专断,这样的集中就失去了群众基础,就会软弱无力。另一方面表现在,集中是民主的目的和归宿,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集中就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没有集中,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因为民主只有在集中指导下,才有正确的方向,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从而有利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如果缺乏必要的集中,总是议而不决,“民主”就会变成“清谈”,就不能形成全党的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党也就不可能成为坚强有力的统一整体。 因此,只有深刻理解了民主集中制的丰富内涵,准确把握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实行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二、民主集中制是科学合理的制度 首先,民主集中制是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为基础的科学制度。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是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到再实践再认识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把这一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和方法,推广到社会历史领域,就形成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群众路线。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上的从实践中来和群众路线上的从群众中来推广到党内生活,就是党内民主,而集中就是把来自实践、来自群众的各种意见、建议集中起来,形成科学决策,再到实践中去实施并接受检验,变成群众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伟大实践。民主集中制就是这两个过程的有机统一。 其次,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了工人阶级政党组织建设的根本规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要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仅要有正确的理论、纲领和路线,还要有严密的组织体系、严格的组织制度来保证其得到贯彻落实。正如刘少奇同志所说:“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目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集中制。” 再次,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内公正,充分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愿望。民主集中制的一条根本要求就是实行党内民主。在党内,所有党员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他们只有分工区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每个党员和党组织都有发表意见、表达愿望的机会与条件;所有党员都有权参加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在党内实行讨论自由、批评自由,人人都可以畅所欲言,提出建议;所有党员都必须执行党的决议,接受党的监督,遵守党的纪律,在党规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凡属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都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要按多数人的利益和愿望来决定问题,而不是按少数人的意愿来决定,民主集中制从组织制度上对党员的权利予以了保障。 第四,民主集中制能正确合理地处理党内各种矛盾关系,有效地维护党内团结。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党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组成的统一整体。在这个统一体中,根本的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个人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矛盾,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为我们提供了正确合理地处理党内的这些矛盾、保持党内的和谐和秩序的规范。 第五,民主集中制能够集中全党的智慧,统一全党步调,确保决策的正确制定和有效实施。坚持民主集中制,能够统一全党的意志和行动,确保政令畅通,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坚持民主集中制,能够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最广泛地听取广大党员在实践中对党的决策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使决策在实施中不断得到修正和完善,推进我们的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合理性,是已被我们党的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所一再证明了的。什么时候民主集中制坚持得好,党就有凝聚力、战斗力,事业蓬勃发展;反之,党就缺乏生机和活力,事业受挫。正如邓小平所说:“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 三、民主集中制是必须不断坚持和完善的制度 当前重点要在三个方面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 一是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党的团结和活力。它既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动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环节。发展党内民主,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党员的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得到正确而充分的行使;要以引导、保护、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为出发点,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地发扬党内民主,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促进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了解和参与。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动员;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克服“一言堂”、“一潭死水”等不良现象,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和风气,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重视听取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把来自群众、来自基层、来自实践的经验集中起来,集思广益,改进工作;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要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询制度,以及党内选举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制度体系,使党内民主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最高利益。维护中央的权威,就是要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每个党员要自觉地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原则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决定。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四个服从”中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每个党员、党的干部都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这是衡量每一个党员党性强弱的试金石。任何重大问题在正式做出决定之前,都可以而且应当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展开充分讨论。对于中央已经做出决定的重大理论和政策,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等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言论;维护中央的权威,就要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局部服从全局。各地、各部门都要树立全局观念,在大局下行动,把贯彻中央精神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与对全国人民负责相统一,发挥好两个积极性,坚决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 三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委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基本制度。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要在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积极改进党内选举制度,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途径和形式。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委领导活动中的具体运用。集体领导的核心是以民主决策的方式决定重大问题,以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个人分工的核心是以分工负责的方式执行党的决定,处理解决日常工作的一般问题。因此,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和规范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凡是涉及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决定,决定前,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中积极执行。党委决策形成后,明确每个领导成员所负的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在其职权范围内迅速处理,遇事敢于负责。通过改革、健全、完善党委的议事和决策机制,保证党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

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是正确理解和把握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前提和基础。资料扩展:民主,指人民所享有的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或对国事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民主,其过程是听取每个人意见,目的是找到最大公约数,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即公共利益办。而且,一旦找到最大公约数,少数就要服从多数,不能再自行其是,从而让制度发挥出最大效能。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运行中,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最大限度激发了全党创造活力,又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好、运用好民主集中制。中国共产党是按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的政党,一开始就把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组织原则和制度。

怎样理解民主集中制

简单的讲:原属于所有人的民主权利把它集中起来赋予一部分代表或机构来执行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

不知道以下十六字原则对你有没有帮助: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和什么的民主相结合

你想问什么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相结合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与共产党相结合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的三大原则是什么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民主集中制: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

什么是民中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既防止了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了不必要的牵制,保证了国家机关工作的有效进行。

为什么民主集中制不是国家的根本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形式,而非国家根本制度

第一次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是谁?

民主集中制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提出并实行的一种国家机构实行的制度,意思是国家机构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由书记主持工作,各委员集体研究制定部署、决定、规定和要求,并把它贯彻落实到部门系统的工作中。民主集中制主要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实行。1923年5月10日,施存统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民主的集中制”1924年1月,刘仁静发表的文章中,首次以民主集中制来描叙列宁创立的布尔什维克党,这是民主集中制首次出现在中文文献中 。

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集中制包括哪些内容

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表现  1、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中,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由人民代表充分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对违反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不称职的代表,人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2、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但它所决定的事情不是自己直接去办,而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贯彻执行.国家的行政机关,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政府;国家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4、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就是极少数人对大多数人的绝对服从.

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民主集中制的发展历程

民主集中制最初的中文翻译为“民主主义的集中权”、“民主主义的中央集权”、“德莫克乃西的中央集权”。包括李大钊、陈独秀、瞿秋白等早期中国共产党党员,称之为中央集权制。1923年5月10日,施存统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民主的集中制” 1924年1月,刘仁静发表的文章中,首次以民主集中制来描叙列宁创立的布尔什维克党,这是民主集中制首次出现在中文文献中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据潘志恒《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一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采纳权力分立互相制约的原则,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该宪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大会上,把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概括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据《中国论文网》所载《论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一文,共产主义的创始者马克思与恩格斯从未倡导过民主集中制原则;被马克思充分肯定的巴黎公社,它所实行的,不是民主集中制,而是议行合一。该文认为,议行合一与民主集中制不是同一概念;而列宁是在反对党内小组主义和战争背景下强调民主集中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涵盖宪法的全部内容,而主权,基本人权,法治等宪法基本原则所决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来说,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生活的内在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防止和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由来一般认为K.马克思、F.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已经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思想。1847年,在正义者同盟改组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主要由恩格斯和W.沃尔弗起草的新章程。章程规定同盟由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构成;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权属于中央委员会;各级委员会都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这些规定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1864年,马克思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协会临时章程》,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但是,他们都没有用过“民主集中制”的提法。第一个明确地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是В.И.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立之初,由于组织松散软弱和处于秘密状态的特殊条件,列宁强调党要实行严格的集中制。1905年俄国革命爆发后,党的斗争环境发生变化,列宁适时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同年 9月,他在《德国社会民主工党耶拿代表大会》一文中说:“实行彻底的集中制和坚决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1906年 3月20日,他又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一文中说:“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同年党的“四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载明:“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十月革命后,民主集中制推广成为各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组织原则。

我们应该如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光荣传统,是最科学、最合理、最便利、最有效率的制度,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组织机制。  把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落到实处,既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个实践问题。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是衡量政治是非的标准,是检验领导干部个人政治是否成熟、稳健的“试金石”。通过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可以增强个人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能够使“一把手”更好地把握方向,能够使领导班子更好地带领群众,最大限度地吸引人、凝聚人、感染人、说服人、教育人、帮助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对于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来讲,必须在组织原则上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好、落实好,并努力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自己的自觉行动。  一、提高对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认识。一是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加强班子建设的突破口,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民主基础上的决策。二是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凝聚剂”,制定凝聚人心的目标,形成共谋发展的合力。三是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润滑剂”,化解矛盾,减少内耗,增强活力,使决策能够顺利形成、顺利实施、顺利推进。四是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桥梁”和“纽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与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搭建领导与群众、上级与下级、干部与群众、决策与落实的广阔平台,形成水乳交融、感情相通、心心相印的党群关系。五是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保护伞”,要使每位领导干部都知道,贯彻民主集中制是减少和防止领导干部犯这样那样错误的有效工作方式,是对领导干部自身的一项“保护”制度。  二、增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应该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作为班子“一把手”,应该自觉地在班子中起表率和带头作用,要求班子成员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  三、提升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素养。把民主集中制贯彻好,必须不断提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素养,不断提升政治素养、思想素养、道德素养、工作素养、作风素养。  四、健全实践民主集中制的方式。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通过制度规范班子成员的言行。  五、营造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氛围。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关键,千方百计营造班子内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良好环境和浓厚氛围。要正确对待班子成员的不同意见。要严肃组织纪律。要加强对下级班子的监督。

党的民主集中制4个不同是什么?

你有没有打错字啊!是不是四个“服从”啊?如果是四个服从的话是“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根本原则。按照新党章的规定,“四个服从”的基本内容为: 一是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因为,每个党员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如果党员个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的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没有战斗力。一般来说,党组织的决定反映和集中了大多数党员的要求和意见,是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服从组织的决定,就是服从大多数党员的意见。在某些时候,也会发生党员个人意见和党组织的意见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员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是,个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二是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每个成员了解的情况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党组织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的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三是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搞实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不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但必须在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或改变。在紧急情况下,下级组织来不及请示上级组织而又必须马上作出决定时,可以边行动边报告,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 四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我们党是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组成的整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司令部。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因此,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紧密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参考网址: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94622197.html

党的几大民主集中制六条原则

根据党章的规定,民主集中制包括六项基本原则:(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如何理解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内涵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要使民主集中制原则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就必须科学、完整、准确地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含义。 首先,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不是指党的成员在讨论问题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是指在“集中”时体现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性。 集中制原则是几乎所有社会组织都奉行的组织活动原则,其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基础的专制集中制;二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决定了“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它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和适当的集中,因而其组织活动原则必然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相对于专制集中制而言的,列宁是这一概念的创始者。把列宁的俄文表述直译为汉语,则为“民主的集中制”,它表明民主集中制是具有“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只有具备“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方能称为民主集中制。但长期以来,在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上,却存在着“民主”加上“集中”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误区。这种认识的错误在于将民主集中制理解为两个过程:先民主,后集中。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先让常委、委员或党员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然后由书记进行集中。事实上,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的运用只有一个过程,即“集中”的过程,如果采用民主的手段,少数服从多数,集中了多数人的意见,就标志着民主集中制程序的完成。党员、委员、常委酝酿讨论、发表意见的活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条件,而不是民主集中制本身的内容。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指少数服从多数的意思,而不是指党的一般成员民主发表意见的权利。如果党的一般成员在党的会议上能充分地发表意见,而最后的“集中”仍然是多数服从少数,或书记、“一把手”最后个人决断,搞“一言堂”,那么,党的一般成员无论在发表意见时民主氛围有多浓厚,也很难称得上是科学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 其次,民主集中制集中的不一定是正确意见,而是多数人的主张。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和根本点是少数服从多数。这里的多数,按其本义只能是多数人的主张。但这种主张由于受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的制约,不一定是完全合理、正确的认识。如在有些情况下,委员会作出某项决定,多数委员意见一致,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予以通过,但实践证明此决定是不合理、不正确的,然而它却是符合以少数服从多数为核心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因此在决定没有改变之前,任何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但在实践中却常常有这样的认识,即民主集中制所集中的必须是正确的意见。通过民主的酝酿、讨论和实践,分辨出真理和谬误,然后集中真理性的认识,并予以执行。这种认识实质上是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我们党所倡导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混为一谈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每一项决策或主张是否有真理性,只能由社会实践来检验,而不能依多数人的意志来判定。而民主集中制原则则强调,每一项决策是否具有合法性,关键取决于是按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多数服从少数的程序来作出。 这种认识的混同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会导致不良的后果。如果在认识论上要求少数服从多数,而非服从真理,必然导致人们在实践中以服从多数人的意志或主张为由,压制甚至扼杀真理。如果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上倡导集中正确意见,而非集中多数人的主张,则必然导致某些人以真理并不是每时每刻都一定掌握在多数人的手中,在一定的实践和认识阶段上往往被少数人所掌握为由,实行多数服从少数,拒不执行由少数服从多数而形成的组织决定,践踏集体意志,实行个人专断。 上述分析表明,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惟有如此,才真正符合民主集中制的本意,个人专断的现象才能得到克服,党内民主议事和决策的氛围才能不断得到培育和增强。

民主集中制的通俗理解是什么?

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广大会员和工会组织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会员意志、智慧的凝聚和组积、行动的高度一致。扩展资料: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例子

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例子如下:1、1998年春,领导决定在该县通向市里的主要公路沿线建设食用菌百里长廊,要求沿路7个乡镇铲除公路两边正在生长的小麦,把香菇架、概木节堆放在公路沿线搞食用菌栽培,以便上级领导参观。次年5月,该领导加大了建设食用菌百里长廊的工作力度,多次主持召开现场会,宣布哪个乡镇行动不力、完不成任务,书记、乡长就地免职,并明确表态,老百姓不搞,可以采取拉家具、牵耕牛的办法对付,这叫逼民致富。2、某地有个县委书记为了提高该地知名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出要召开一个全国性黄牛工作会议。他把会场布置在贯通三县的公路边上,下令村民们几天之内在,公路两旁搭建很多牛棚,且每户必须牵一头牛到指定的牛棚里以供上级有关部门参观考察。很村民因为家中没有养牛,不得不花钱从外地租,每头牛每天租金10元。该书记曾说︰关键不是让百姓看到政绩,而是要让领导看到政绩。靠着这种做法,该县委书记先升任市委领导,后来又当上了省级干部。3、某地一镇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再充当投资主体先后办了8个公司。由于缺乏市场论证、技术管理人才和产品营销手段,没几年,众多项目仓促上马又半途而废,8个公司只运行了3年就被迫停办。该镇因大举借债办企业搞开发,欠下了1亿多元的政绩债。据测算,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该镇每年只能挤出近百万元用于还债,还清这些债务大约需要100年。

在学习和工作中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

一、民主集中制是富有深刻内涵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贯通,民主孕育着集中,集中包含了民主。两者相互以对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离开了民主讲集中,或离开了集中讲民主,都不是党的民主集中制所要求的。民主和集中的这种辩证关系,一方面表现在,集中是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党内的集中统一是建立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的,没有民主,集中就建立不起来。只有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让各种意见都发表出来,各种方案都提出来,才能从中进行比较、鉴别,集中正确的意见,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也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做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真正实现集中。相反,集中如果离开了民主,就会变成个人专断,这样的集中就失去了群众基础,就会软弱无力。另一方面表现在,集中是民主的目的和归宿,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集中就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没有集中,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因为民主只有在集中指导下,才有正确的方向,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从而有利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如果缺乏必要的集中,总是议而不决,“民主”就会变成“清谈”,就不能形成全党的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党也就不可能成为坚强有力的统一整体。因此,只有深刻理解了民主集中制的丰富内涵,准确把握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实行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二、民主集中制是科学合理的制度首先,民主集中制是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为基础的科学制度。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是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到再实践再认识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把这一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和方法,推广到社会历史领域,就形成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群众路线。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上的从实践中来和群众路线上的从群众中来推广到党内生活,就是党内民主,而集中就是把来自实践、来自群众的各种意见、建议集中起来,形成科学决策,再到实践中去实施并接受检验,变成群众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伟大实践。民主集中制就是这两个过程的有机统一。其次,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了工人阶级政党组织建设的根本规律。中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要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仅要有正确的理论、纲领和路线,还要有严密的组织体系、严格的组织制度来保证其得到贯彻落实。正如刘少奇同志所说:“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目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再次,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内公正,充分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愿望。民主集中制的一条根本要求就是实行党内民主。在党内,所有党员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他们只有分工区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每个党员和党组织都有发表意见、表达愿望的机会与条件;所有党员都有权参加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在党内实行讨论自由、批评自由,人人都可以畅所欲言,提出建议;所有党员都必须执行党的决议,接受党的监督,遵守党的纪律,在党规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凡属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都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要按多数人的利益和愿望来决定问题,而不是按少数人的意愿来决定,民主集中制从组织制度上对党员的权利予以了保障。第四,民主集中制能正确合理地处理党内各种矛盾关系,有效地维护党内团结。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党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组成的统一整体。在这个统一体中,根本的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个人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矛盾,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为我们提供了正确合理地处理党内的这些矛盾、保持党内的和谐和秩序的规范。第五,民主集中制能够集中全党的智慧,统一全党步调,确保决策的正确制定和有效实施。坚持民主集中制,能够统一全党的意志和行动,确保政令畅通,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坚持民主集中制,能够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最广泛地听取广大党员在实践中对党的决策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使决策在实施中不断得到修正和完善,推进我们的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合理性,是已被我们党的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所一再证明了的。什么时候民主集中制坚持得好,党就有凝聚力、战斗力,事业蓬勃发展;反之,党就缺乏生机和活力,事业受挫。正如邓小平所说:“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三、民主集中制是必须不断坚持和完善的制度当前重点要在三个方面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一是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党的团结和活力。它既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动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环节。发展党内民主,要严格执行《中国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党员的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得到正确而充分的行使;要以引导、保护、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为出发点,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地发扬党内民主,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促进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了解和参与。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动员;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克服“一言堂”、“一潭死水”等不良现象,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和风气,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重视听取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把来自群众、来自基层、来自实践的经验集中起来,集思广益,改进工作;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要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询制度,以及党内选举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制度体系,使党内民主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最高利益。维护中央的权威,就是要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每个党员要自觉地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原则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决定。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四个服从”中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每个党员、党的干部都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这是衡量每一个党员党性强弱的试金石。任何重大问题在正式做出决定之前,都可以而且应当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展开充分讨论。对于中央已经做出决定的重大理论和政策,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等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言论;维护中央的权威,就要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局部服从全局。各地、各部门都要树立全局观念,在大局下行动,把贯彻中央精神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与对全国人民负责相统一,发挥好两个积极性,坚决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三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委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基本制度。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要在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积极改进党内选举制度,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途径和形式。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委领导活动中的具体运用。集体领导的核心是以民主决策的方式决定重大问题,以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个人分工的核心是以分工负责的方式执行党的决定,处理解决日常工作的一般问题。因此,要认真贯彻《中国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和规范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凡是涉及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决定,决定前,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中积极执行。党委决策形成后,明确每个领导成员所负的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在其职权范围内迅速处理,遇事敢于负责。通过改革、健全、完善党委的议事和决策机制,保证党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发展党内民主,需要从哪些方面来做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四中全会《决定》中,对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作了深刻阐述和全面部署。《决定》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必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广泛凝聚全党意愿和主张,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当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民主集中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更加重要和紧迫。这既是我们党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的重要保证,也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迫切需要;既是我们党顺应人民群众期待、赢得人民群众拥护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总结一些国家共产党兴衰经验教训、探索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规律得出的深刻启示。《决定》对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重点提出了5方面要求。其一,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强调“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体作出的部署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正确处理党委同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关系。二是完善地方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部门党组(党委)工作机制、党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的体制机制。三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四是加强对统一战线的领导,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五是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其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决定》紧紧围绕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突出了许多具体措施。在落实党员知情权方面,提出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办好党报党刊和党建网站。在落实党员参与权方面,强调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在落实党员监督权方面,强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还强调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的作用。其三,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这两项制度是党内民主最基本的实现形式,也是党内民主最有效的制度保证。《决定》在这两方面作出了新的部署。在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突出强调五点:一是改善党代表大会代表结构,提高基层一线代表比例;二是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扩大党代表大会代表对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参与;三是建立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四是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建立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和办法,做好代表联络工作,保障代表充分行使各项权利,充分反映党员意见和建议;五是继续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在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方面,突出强调了3点:一是完善党内选举办法,改进和规范选举程序和投票方式,改进候选人介绍办法;二是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三是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职务变动,维护选举结果严肃性。其四,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强调要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和规范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加强党委决策咨询工作,做好重大问题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其五,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这是民主集中制的题中应有之义。《决定》在强调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的同时,明确提出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要求全党同志必须时刻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坚持“四个服从”,其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全党服从中央。在这方面,《决定》重点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二是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纪律保障机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三是严守党的纪律,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是党的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既十分紧迫,又十分复杂。要立足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进一步激发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在这个过程中,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四个方面重要关系:一是既要发展民主,又要坚持集中;二是既要鼓励探索,又要稳妥实施;三是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破;四是既要完善制度,又要狠抓落实。

民主集中制十六字原则

民主集中制“十六字”方针即“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对党委决策程序的科学规范。民主集中制由列宁最早提出,概括地说,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党章》对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民主集中制的表现

民主集中制表现: 1、 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中,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由人民代表充分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对违反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人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2 、 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但它所决定的事情不是自己直接去办,而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贯彻执行。国家的行政机关,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政府;国家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 、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本回答摘自《百度百科》“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的制度,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集中的前提下发扬民主,所以民主集中制的重点在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来说,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生活的内在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防止和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

民主集中制的三大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三大原则:第一,坚持“四个服从”。第二,坚持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关。第三,坚持集体领导。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含义善于发挥下级党组织的积极性。《准则》规定,要“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体现了党的上级组织要把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对下级组织的支持联系起来、统一起来的要求。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好、运用好民主集中制。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运行中,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最大限度激发了全党创造活力,又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好、运用好民主集中制。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问题必须遵循的根本工作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国家权力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对各项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作出决定。同时,民主集中制也是我国各个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根本工作原则。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本身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民主集中制定义

民主集中制: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我国的民主集中制是从什么时候确定的?

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组织原则。1982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①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③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④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⑤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⑥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十六字原则

民主集中制十六字原则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原则的四个方面互相联系,构成一个完整严密的科学体系,它深刻反映了新形势下加强党委建设的内在需求,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民主集中制的理论,为实现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指明了方向。十四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会议决定”是党委集体决策的必经程序,对重大问题,在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直接关系到决策的正确与否和质量高低,也是决策科学化、规范化的关键环节。民主集中制的意义:1、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制度,贯穿于党内各种组织制度之中,制约和规定着其他制度。2、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和矛盾,保持党内生活正常化,充分调动全党的积极性。才能使党的决策正确和执行有效,不断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3、民主集中制有利于保证党的团结和统一,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4、实行民主集中制,能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巩固党的团结和统一。5、实行民主集中制,能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党组织的积极性,并把这种积极性引向一个统一的方向和目标。

如何理解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的制度,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集中的前提下发扬民主,所以民主集中制的重点在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就是要在党内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来说,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生活的内在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防止和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

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的制度,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集中的前提下发扬民主,所以民主集中制的重点在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就是要在党内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来说,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生活的内在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防止和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要使民主集中制原则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就必须科学、完整、准确地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含义。  首先,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不是指党的成员在讨论问题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是指在“集中”时体现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性。  集中制原则是几乎所有社会组织都奉行的组织活动原则,其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基础的专制集中制;二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决定了“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它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和适当的集中,因而其组织活动原则必然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相对于专制集中制而言的,列宁是这一概念的创始者。把列宁的俄文表述直译为汉语,则为“民主的集中制”,它表明民主集中制是具有“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只有具备“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方能称为民主集中制。但长期以来,在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上,却存在着“民主”加上“集中”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误区。这种认识的错误在于将民主集中制理解为两个过程:先民主,后集中。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先让常委、委员或党员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然后由书记进行集中。事实上,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的运用只有一个过程,即“集中”的过程,如果采用民主的手段,少数服从多数,集中了多数人的意见,就标志着民主集中制程序的完成。党员、委员、常委酝酿讨论、发表意见的活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条件,而不是民主集中制本身的内容。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指少数服从多数的意思,而不是指党的一般成员民主发表意见的权利。如果党的一般成员在党的会议上能充分地发表意见,而最后的“集中”仍然是多数服从少数,或书记、“一把手”最后个人决断,搞“一言堂”,那么,党的一般成员无论在发表意见时民主氛围有多浓厚,也很难称得上是科学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  其次,民主集中制集中的不一定是正确意见,而是多数人的主张。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和根本点是少数服从多数。这里的多数,按其本义只能是多数人的主张。但这种主张由于受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的制约,不一定是完全合理、正确的认识。如在有些情况下,委员会作出某项决定,多数委员意见一致,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予以通过,但实践证明此决定是不合理、不正确的,然而它却是符合以少数服从多数为核心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因此在决定没有改变之前,任何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但在实践中却常常有这样的认识,即民主集中制所集中的必须是正确的意见。通过民主的酝酿、讨论和实践,分辨出真理和谬误,然后集中真理性的认识,并予以执行。这种认识实质上是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我们党所倡导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混为一谈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每一项决策或主张是否有真理性,只能由社会实践来检验,而不能依多数人的意志来判定。而民主集中制原则则强调,每一项决策是否具有合法性,关键取决于是按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多数服从少数的程序来作出。  这种认识的混同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会导致不良的后果。如果在认识论上要求少数服从多数,而非服从真理,必然导致人们在实践中以服从多数人的意志或主张为由,压制甚至扼杀真理。如果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上倡导集中正确意见,而非集中多数人的主张,则必然导致某些人以真理并不是每时每刻都一定掌握在多数人的手中,在一定的实践和认识阶段上往往被少数人所掌握为由,实行多数服从少数,拒不执行由少数服从多数而形成的组织决定,践踏集体意志,实行个人专断。  上述分析表明,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惟有如此,才真正符合民主集中制的本意,个人专断的现象才能得到克服,党内民主议事和决策的氛围才能不断得到培育和增强。

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运行中,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最大限度激发了全党创造活力,又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好、运用好民主集中制。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问题必须遵循的根本工作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国家权力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对各项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作出决定。同时,民主集中制也是我国各个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根本工作原则。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本身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意思?

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说通俗一点就是什么呢?

通俗如下:这里通俗的说法就是:人民当家做主。首先,所谓的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所以这个制度的基础就是民主的基础,所以基于这一点,其属性并没有改变,其属性就是人民当家做主。民主集中制的特点:它既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而民主制度指的是一种国家制度,是指在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它与专制相对立,与专政是辩证的统一。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并且增添了“民主”和“集中”的“相结合”,十四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尝试界定“民主”和“集中”的具体含义。

怎么理解民主集中制?

中国的民主是民主集中制,这种民主是高效的民主,这种民主是民主和集权相结合的民主。民主和集权各有优点,最好的社会制度是集权和民主中的优点都充分利用。集权有专一,三心二意不好,东一榔头西一棒地不好,一以贯之重要。民主有商讨合议,“众人拾柴火焰高”,“三个嗅皮匠顶个诸谒亮”集众智慧也重要。

民主集中制

民主就是各抒己见,让大家伙发表意见然后集中起来、

民主集中制的通俗理解

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指的是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指的是全党智慧、力量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两个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而不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简单相加。一方面,集中以民主为基础,没有广泛的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思广益,形成正确的决策,最终实现真正的集中统一。另一方面,民主以集中为条件,没有正确的集中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1、坚持“四个服从”。2、坚持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关。3、坚持集体领导。4、善于发挥下级党组织的积极性。5、注意尊重少数人意见。6、禁止个人崇拜。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就是要在党内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来说,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生活的内在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防止和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  民主集中制表现:1、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中,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由人民代表充分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对违反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人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2、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但它所决定的事情不是自己直接去办,而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贯彻执行。国家的行政机关,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政府;国家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意思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最早由列宁提出。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贯彻民主集中制,创新和改进领导方式,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能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国家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的局面。主要内容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和第一国际的时侯,就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原则作为同盟和国际组织的活动方式的基本准则,并在实践中加以坚持和实行。列宁在建设俄国布尔什维克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了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思想,1905年第一次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概念。2022年10月22日,二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六项基本要求之一。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生活中的运用。

当前民主集中制在实施当中存在哪些问题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坚持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必须把民主集中制切实贯彻落实好,进一步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好党内关系,强化党的正确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作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对党内执行民主集中制过程中的不足进行认真分析,采取相应的对策,使之不断健全完善。一、执行民主集中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并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活动。长期以来,我们党在建立和发展中,对主民集中制进行了深刻的理论概括和广泛的社会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证明,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是科学的、正确的,也证明了我们党坚持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好的,是富有成效的。改革开放以来,民主集中制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又得到进一步发扬,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有力的保证。但也应当看到,在党内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影响着党的建设。当前执行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讲,既有民主不够的一面,又有集中不够的一面,但主要是民主发扬的不够。具体突出表现以下四个方面。1、存在决策过程中强调领导个人的意志,忽视走群众意见的倾向。有些领导在党内生活方面,特别是选拔干部问题上,不充分征求别人的意见;在领导经济工作方面,对一些重大决策,有时不经过民主充分讨论和科学论证就拍板定案,个人说了算。有的则强调自己是领导班子的核心领导,不注意发挥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作用。这些做法,使党内民主不能充分发扬,集中也无法做到真正准确。2、存在有些党员不善于提出自己的见解,不敢发表意见的倾向。有些党员在党内生活中不讲意见,只讲服从,不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有些时候对正确的东西不坚持,对错误的东西不批评、不反对,特别是在关系到利益调整和领导切身问题时,不闻不问,只等领导最后做决定,使党内民主流于形式。3、存在对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少数人不执行的倾向。有些党员不能正确处理个人与党组织的关系,不服从党的决定。甚至有的党员无视党的原则,在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与个人意见不一致时,不执行集体决定或在执行中阳奉阴违。以致党的集体决定无法落实,民主集中制也无法贯彻。4、存在强调地方和局部和利益,忽视全局利益的倾向。有的领导摆不正地方利益和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总是把眼睛盯在自己的地方利益上在工作上,安排部署和决定本地本部门的多,考虑全局的较少。有的在执行上级决定中,对地方有利的就执行,对地方不利的就消极对待。这样,集中制也得不到落实,影响了工作的全局。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既有现时因素,也有历史因素,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三点:一是受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漫长,封建主义思想残余根深蒂固,加上改革开放以来一些资产阶级思想乘机而入,对许多党员干部的思想影响很大。在党员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受封建主义残余思想的影响,个人主义、主观主义、等级观念比较严重,对“家长制”、“一言堂”的作风习以为常。二是党内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不严。虽然我党内各项制度日趋完善,但在党的许多制度和规定中还有不足之处,对党员的民主权力保障不够。同时,这些制度在执行中也存在执行不严、监督不力的一面,使民主集中制没有充分的制度保证。三是有些党员的参与意识不强。一方面表现在有些党员自身的科学文化程度较低,对事物的认识分析能力、组织解决问题的能力比较差,参与决策能力比较低,以致想参与也参与不了。另一方面,有些党员政治素质较差,不能正确执行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有的把发表个人意见与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混淆起来,认为自己只有服从,不能提意见。有的私心杂念较重,担心提意见给领导找麻烦,情面上过不去,不愿提意见。还有担心遭打击报复,不敢提意见,特别是不敢提批评意见。二、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几点对策民主集中制贯彻的好不好,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建立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锲而不舍坚持抓下去。对目前党内执行民主集中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必须研究,采取得力措施及早加以解决,若是放任下去,必将产生严重的后果。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要坚持六项原则,多种措施并举,当前应着重在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和党员自身素质等方面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的贯彻落实,要依靠全体党员的党性来保证。要加强党的思想建设教育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按照无产阶级的世界观来改造自己,纠正和克服个人主义、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等错误思想和行为,彻底摒弃非无产阶级的思想,在自己的思想言行中,体现和实践党的性质和党的基本特征,自觉遵守党内生活制度和原则。(二)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党的纪律,形成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执行。坚持党的各项制度,最主要的就是坚持党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领导制度。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实行正确领导的可靠保证。各级党的组织对党的重大问题必须要集体讨论集中决定,按照分工负责制搞好贯彻落实。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防止和反对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必须处理好领导者与组织原则之间的关系,集中决定问题时,主要领导只能拥有一票的权力,党组织必须要加强对党内生活制度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出现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各种问题。(三)在党的领导工作中认真转变工作作风、改变工作方法。工作作风、工作方法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正确程度。当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我们面临的新情况、新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多。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传统的工作方式影响着民主集中制的执行,因此只有认真转变工作作风,改变工作方法才能使民主集中制真正贯彻落实。一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不同意见,把领导决策建立在客观实际的基础上。二要在工作中虚心向群众请教,自觉学习自己不会不懂的东西,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三要学会“弹钢琴”,抓住工作重点,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四要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决策程序,使党内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五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探索事物发展的规律,不断克服工作中的不足。六要提高工作的公开性,增强决策的透明度,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四)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党内民主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础,实现党内民主必须要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使广大党员主动参与党内生活。因而必须要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才有可能保护和鼓励他们参与党的建设、党的领导的主动性,调动全党管理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物有更多的了解。这样才能为党员参与党内民主提供必要的条件,也才能可能将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反映给党组织。

班子成员怎样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一)、增强党性,强化民主和集体领导意识。  实践证明,能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搞好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取决于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党性观念的高低。当前,在一些领导干部中,党性观念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表现在:“个人意识强,组织领导观念弱化;本位意识强,大局观念弱化;金钱意识强,服务观念弱化;名利意识强,奉献观念弱化。”这是影响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的症结所在。所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党性培养,养成良好的思想作风和高度自觉的民主集中制观念,对于一个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影响极大,至关重要。所以,贯彻民主集中制牢靠的思想基础,就是要求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自觉地落实民主集中制,每一个班子成员都必须要切实增强党性,强化民主意识和集体领导意识。同时,要从党的事业和部队长期发展负责出发,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足大局,自觉增强党性原则,通过谈心和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基础上,消除分歧、统一认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实现了领导班子在新基础、高起点上的团结。党委会上,重大问题共同商议,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有意见可以提出,有分歧可以争论,统一认识后,做出决定,形成良好的民主氛围。  (二)、 完善制度,确保民主集中制落到实处。  从深刻剖析以往的教训中,我们认识到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优良传统之所以遭到破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因为还没有形成严格的完备的制度。因此,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有了完备的制度,才能使之不因领导人观点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了完备的制度,就有了章法,有了规则,就有所遵循,从而减少或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同时,要严格按照《党委民主生活制度》、《党委议事规则》、《党委工作责任分工制度》等制度、规则,围绕“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方针,强调重大事项通报和集体讨论、决策。从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上确保党内生活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杜绝主要领导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形成人人心情舒畅,群策群力的氛围,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的战斗力,从而促进部队稳定和发展。

民主集中制最早是由谁提出的

民主集中制由列宁最早提出,概括地说,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是什么

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是民主集中制。根据查阅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中,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由人民代表充分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对违反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人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纪律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纪律原则。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为什么说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

第一,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有利于实现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事业不断走向新的胜利。党的团结是党的生命。实践证明,无论哪一级领导班子出现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问题,就会出现“家长制”、“一言堂”,班子内部就会出现矛盾。第二,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有利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贯彻落实。群策群力是做好工作的保证。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正确实行集中,才能集中大家的智慧,防止工作出现偏差。第三,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推动改革和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第四,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民主政治,是社会进步的方向,适应社会发展,扩大领导班子内部民主,可以为更大范围的民主提供经验,奠定基础。第五,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党拒腐防变有能力。在党内实行民主,有利于促进党内监督。民主程度与监督力度是成正比的。

高一,求解释民主集中制,举例说明,不必太专业能做题就好

民主集中制是苏-联-布-尔-什-维-克派提出并实行的一种国-家-机-构-实行的制度,意思是国-家机-构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由书-记主持工作,各委-员集体研究制定部-署、决定、规定和要求,并把它贯彻落实到部门系统的工作中简单说就是把全民的民主集中到表委-员身上,由委-员们集体讨论决策。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是对还是错

我认为是错

民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几大提出来的

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并详细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三项根本原则。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大会代表142人,其中有选举权的代表84人。除通过了其他一些重要决议外,在会议结束的前一天,大会讨论、审议并正式通过了党章,习惯上称为六大党章。民主集中制的三条根本内容:一是下级和上级党部均由党员选举产生;二是各级党部向党员定期做报告;第三,下级党部一定承认服从上级党部的决议。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