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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期末总结保存不了怎么办

1、将管理系统加入可信任站点,保证插件不会被阻止。2、刷新页面看看结果怎么样,如果还是不行,最好联系你们学校负责管理评价系统的老师因为各个学校使用的版本不一样,不能具体回答。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登录用电脑怎么登录

登录平台用手机浏览器网页登录。本系统的主要使用用户为学生、班主任、体育教师、学校管理员、地方教育局用户、教育厅用户。学生登录账户为学籍号,初始密码为学籍号后六位,一般情况下,学籍号为G+身份证号,如:王二,G210121200201014232,个别学生的学籍号是L+身份证号。班主任及学校管理人员账户及密码,由校初始管理员发放。本系统的访问地址分为三类,学生访问地址、教师及学校管理员访问地址、教育厅及地方教育局访问地址。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http://www.lnen.cn/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 http://www.lnen.cn/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有关要求,结合辽宁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坚持立德树人,真实反映和评价学生的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推进普通高中人才培养方式和高校人才选拔模式的转变,构建科学的学生发展评价体系,形成实施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突出特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体现普通高中的办学特色。 2.关注过程,着眼成长。关注学生的成长过程,按照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帮助学生明确发展方向,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能优势,加强学生学习和生涯规划指导,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与健康成长。 3.客观记录,真实反映。以事实为依据,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和评价学生的发展状况,做到有据可依、有证可举、简明可用。 4.强化监督,公平公正。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信。 三、评价内容 1.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在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重点是学生参与党团活动、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的次数、持续时间。如为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帮助,到福利院、医院、社会救助机构等公共场所、社会组织做无偿服务,为赛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活动做志愿者等。 2.学业水平。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重点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国家课程(必修和选修)的修习情况、校本课程内容和学习成绩、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成果等,特别是具有优势的学科学习情况。如在科技创新活动、学科竞赛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等。 3.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等。重点是《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主要结果、体育运动特长项目、参加体育运动的效果,应对困难和挫折的表现等。如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在田径、球类、游泳、武术等运动项目中有一定特长,在体育竞赛、体育社团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等。 4.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重点是在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书法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兴趣特长,参加艺术活动的成果等。如参加艺术社团活动、艺术展演、公益演出、艺术创作等的经历与成果。 5.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的创新思维、动手操作、体验经历等情况。重点是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次数、持续时间,形成的作品、调查报告、科技活动、创造发明等。如与技术课程等有关的实习,生产劳动、勤工俭学、军训,参观学习与社会调查等。 四、评价程序 1.写实记录。从高一新生入学起,每个学生都要建立个人成长记录。教师要指导学生客观记录在成长过程中集中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及时填写活动记录单。一般性的活动不必记录。活动记录、事实材料要真实、有据可查。 2.整理遴选。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遴选能反映其综合素质情况的重要活动记录、典型事实材料以及标志性成果等相关材料,由学生向高中学校提出入档申请。 3.公示审核。每学期末,高中学校要对遴选出来、用于招生使用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必须在教室、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于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材料,班主任及有关组织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4.录入平台。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后确认无误的学生入档材料、学生的简要自我陈述报告和班主任对学生的简要评语上传至“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录入期限结束后,学生、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可以查看相关内容,但不得进行修改。 5.形成档案。电子平台对录入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自动生成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①学生基本信息;②学生成长记录,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的突出表现;③学生毕业时的简要自我陈述报告和教师在学生毕业时撰写的简要评语;④佐证材料,包括获奖证书等级证书、专利证书、发表文章报刊和相关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等。档案由高中学校盖章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提供给高等学校招生参考使用。 五、评价要求 1.学生是综合素质评价的主体。学生要客观地记录高中三年参与校内外活动的情况,进行自我描述,每学期要遴选个人典型材料,展示交流个人成果。平时要准确记录活动的时间、地点、主题或内容、承担任务、活动过程、活动结果、体验收获、评价意见等关键信息。同时,要收集活动中制作或创作的作品、相关的图片、音像资料、服务对象或实践单位的证明、报告以及获奖证书等作为佐证材料。在高三毕业前,每个学生要完成一份自我陈述报告。 2.教师是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者和参与者。教师要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具体操作方法的全面指导。在日常活动结束时,要针对学生表现做出即时评价;每学期末,写出期末评语;在学生毕业前,写出毕业评语。 3.普通高中学校是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实施单位。普通高中学校要基于学生发展年龄特征,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制定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实施细则,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基本操作的培训,做好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实施、材料审核、公示和数据录入、纸质档案的存档等工作。 六、结果使用 普通高中要运用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学生健康成长。通过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引导学生在记录成长事实的过程中,不断发现和提升自我,建立自信,体验成长的快乐。通过定期展示、公示集中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有关内容,引导学生相互学习,共同提高。通过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状况的科学分析,针对每个学生的主要特征和突出表现,指导学生发扬优点,克服不足,明确发展方向,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高等学校要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高等学校在招生时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组织教师等专业人员对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做出客观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具体办法由高校自主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教育教学管理、质量监测的参考依据。通过综合素质评价的全面实施,引导普通高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七、组织保障 1.明确工作职责。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领导,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管理,各普通高中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要确保评价记录真实有效。 省招考办、省教育研究院、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省教育信息中心、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参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研究指导、相关政策制定、省级管理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 2.建立信息平台。全省统一开发与高中学籍管理系统相衔接的“辽宁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为普通高中记录评价信息、为高等院校招生录取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提供服务。 3.坚持常态实施。普通高中要成立专门的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要求,制定具体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并纳入高中一年级学生入校教育内容。要结合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严禁搞集中突击。 4.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公示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监督;建立审核制度,对进入电子平台的信息和档案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建立申诉与复议制度,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内容有异议的,须逐级向学校、县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及省教育厅申诉;建立抽查通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省教育厅每年抽查学校比例不少于5%,市级教育局抽查学校比例不少于2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学校至少检查一次,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建立健全诚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保留无限期时效的审查和追责。 5.完善保障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普通高中要整合社会各种资源,为开展综合素质评价提供条件保障;要加大经费投入,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开展;要定期组织培训、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校长和教师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能力;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家长、学生、社会宣传课程改革及招生考试改革的有关政策,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纳入对各地教育督导评估内容。 ;

辽宁省综合素质评价什么时候截止

2022年12月初。辽宁省综合素质评价,是普通高中学校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2022学下半学期评价系统在2022年12月初截止。辽宁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是东北地区唯一的既沿海又沿边的省份。

辽宁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月进行6科选3科

2017辽宁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月进行6科选3科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实施。2017年,辽宁省沈阳、大连、营口、辽阳4个市的50所普通高中以及省实验中学共51所普通高中将启动综合素质评价试点,为全省提供借鉴和示范。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类,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均应参加合格性考试,学生首次报考在高二年级,每位考生每学科报考一次,如果成绩不合格,可以补考一次。如参加高考,在高三年级还应参加等级性考试。高中生可以根据本人兴趣、特长和拟报考高校要求,在等级性考试的6个科目中,自主选择3个科目参加考试,考试在每年3月份进行,每个科目暂为在校学生提供一次考试机会,只对当年高校招生有效。   2018年秋季入读高一的学生,将在高考时采用新的“3+3”考试方式,即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和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中自选的3个科目共同作为高考成绩。不分文理科,满分依然是750分。根据教育部方案,未来高考的“两个依据”是指统一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一个参考”是指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从2018年高一新生入学起,每个学生都要建立个人成长记录,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写实记录。每学期末,教师要指导学生整理、遴选能反映其综合素质情况的重要活动记录、典型事实材料以及标志性成果。学校要对遴选出来、用于招生使用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在教室、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之后学校要将学生入档材料、学生的简要自我陈述报告和班主任对学生的简要评语,上传至“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录入期结束后,学生、老师等可以查看内容,但不能进行修改。高校要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具体办法由高校自主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合格性考试包括14个科目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   等级性考试包括6个科目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   综合素质评价确定了五方面内容   此次出台的我省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确定了五方面内容,即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思想品德重点考察的是学生参与党团活动、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的次数、持续时间;学业水平的重点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成果、学科竞赛等;身心健康重点看体质测试、运动特长、体育竞赛成绩等;艺术素养重点看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书法等方面的经历和成果;社会实践主要看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次数、持续时间,形成的作品、调查报告、科技活动、创造发明等。   焦点1   今年公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   2016年4月,《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已通过教育部备案。辽宁何时公布备受考生和家长关注。   昨日,省教育厅表示,今年将研究制定高考综合改革方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性考试科目实施方案,公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辽宁会密切跟踪上海、浙江的高考改革进程,掌握经验和做法,提早谋划、研制。落实当下发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为实施分层次教学和纵观教学,做好师资、教室、仪器、设备等准备。   焦点2   全省51所普高启动综合素质评价试点   2017年,沈阳、大连、营口、辽阳4市的`50所普通高中以及省实验中学共51所普通高中将启动综合素质评价试点。2018年秋季,辽宁省将在新高一学生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根据国家高招改革总体方案,高考时,综合评价成绩将提供给有自主招生和综合评价录取资格的高校参考使用。   辽宁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确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即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   焦点3   今年将缩小艺术类招生规模   今年,辽宁省将缩小艺术类招生规模。加大研究生、博士生计划统筹,重点支持学科建设和高端紧缺人才培养。统筹本专科计划,确保本科升学率稳中有升,适度压缩中职升本、专升本招生规模,主要安排应用型专业扩大招生规模,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来确定各高校的招生计划。据悉,去年,艺术类计划占总计划12.1%。   焦点4   4月公布中职升本、专升本停招专业   今年,辽宁省将逐步调整对口升学考试招生专业机构和规模,实施高校举办较长时间训练、培养学生技术技能或培养学生具有相对宽阔技术技能的复合型本科专业教育,减少或停招职业教育属性、特色不明显或服务面向较窄的专业以及艺术设计类专业。今年4月份,辽宁将公布2020年中职升本、专升本不再招生的专业目录。   同时,今年还将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高水平特色专业群,组建2至3个省级示范性职教集团,扩大现代学徒制试点规模。   焦点5   今明两年建毕业生岗前实训培训基地   今年,辽宁高校毕业生人数预计将达到30.1万人,总量再创历史新高。今明两年计划在高职院校和有条件的院校,建应往届毕业生的岗前实训培训基地,计划重点建设20个。同时,今年,还将启动大学生智慧就业创业云平台建设工程,每所高校至少建设一个创新创业基地,提升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 ;

辽宁省综合素质评价平台上的学生基本信息中的政治面貌错了可以改吗?

政治面貌错了是自己填写的。这是不能随便改的。

辽宁省综合素质评价学分怎么填

高中综合素质评价首先得从个人素养进行评判,其次对各学门课的成绩进行综合的评判,再对个人能力方面进行评价。要通过省级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报告必须包含高中三年的相关材料,系统可直接填写。补充记录需在规定时间前填写、审核、公示、确认。

辽宁省高中期末考试录入综评里吗

辽宁省高中期末考试录入综评里。辽宁省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及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作为评价载体。高中学生为记录主体,教师指导参与、客观数据导入、学校统一管理录入,学生提交实证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客观记录学生的学习成长经历。平台自动形成档案。

辽宁省综合素质评价怎么申诉手机

辽宁综合素质评价平台。可以通过辽宁综合素质评价平台去申诉,如果实在不行的话就去找专员去给你解决。

辽宁省素质教育平台获奖信息在哪里填

辽宁省教育厅。由班主任导入获奖情况,在学生基本信息中的获奖情况查看,辽宁省素质教育平台获奖信息在辽宁省教育厅填。教育获奖主要是指学校的行政领导包括班主任在育人方面获得的奖励。

辽宁省综合素质评价登录密码可以试几次

辽宁省综合素质评价登录密码可以尝试的机会是3次。如果辽宁省综合素质评价登录密码忘记了,可以通过登录页面的忘记密码进行找回,一般都会绑定手机号码,通过手机号码验证找回非常快。建议忘记密码不要多次尝试,超过3次会被锁,直接通过找回密码即可。

辽宁省综合素质评价平台密码格式

综合素质评价密码设置包含数字字母符号的十位数。 密码是一种用来混淆的技术,使用者希望将正常的(可识别的)信息转变为无法识别的信息。但这种无法识别的信息部分是可以再加工并恢复和破解的。密码在中文里是“口令”(password)的通称。 登录网站、电子邮箱和银行取款时输入的“密码”其实严格来讲应该仅被称作“口令”,因为它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加密代码”,但是也可以称为秘密的号码。其主要限定于个别人理解(如一则电文)的符号系统。如密码电报、密码式打字机。

辽宁省综合素质评价用户名是什么

首先呢学生申请一个账号,然后可以将你的综合素质的评价的情况填入这个账号里面。一般来说,用户名应该是身份证号或者在身份证号前边加G建议使用电脑登录,手机可能存在不兼容问题,很多东西无法操作。最为常见的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平台密码有一定有效期,期满后,密码将过期无法使用,请于密码过期前修改,或在密码过期后根据系统导引进行密码修改。

辽宁省综合素质评价平台为什么显示用户名或密码错误但我输入的是对的 就是登不上去

如果提示密码错误,一定是把密码搞错了,仔细回想正确密码。注意密码中字母的大小写或者全角半角问题,或者是和其他密码混淆了。还可以先把密码写到记事本上,然后依次试一下。希望能帮到你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填写错误已公示如何删除

1、登录综合素质平台。2、点击我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3、点击删除即可。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有用吗

综合素质要参考,是有用的。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于2018年11月正式启用,各地各学校能够积极运用管理平台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辽宁省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平台信息错了怎么改

联系班主任。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平台的个人基础信息填写错误的话,需要联系班主任,让他协助你联系平台技术部门,可以经过特殊审批后进行修改。

辽宁省综合素质评价平台登录时间

辽宁综合素质评价平台登录入口如无特殊情况长期开放。 学籍信息每年同步2次,一次在上半年6月底前,第二次在下半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 如学生在平台中查询不到信息,请首先跟学籍管理员确认,该名学生的学籍是什么时候录入的,如果是在学籍同步之后录入,则本次不参加平台信息填报,可以先填写纸质手册,学校做好相关记录,下学年学籍同步后再进行补录。

辽宁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开放时间

每天上午九点到下午九点。根据辽宁省教育局官网发布的公告得知,该省中的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是用于填写学生评价以及学生资料的,如无特殊情况长期开放的,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九点到下午九点。

辽宁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学生用户名是什么

户名是G加上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号码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平台登录入口:辽宁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平台常见问题解答

辽宁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官网现在能进去吗

能。截止到2022年10月28日,辽宁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官网能进去,综合素质评价平台不关闭,该平台开放期间为每天9:00_21:00。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关闭了吗

综合素质评价平台不关闭,审核完事后是公示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开放期间,每天9:00_21:00可以查看和填写,关闭时间是晚上9点。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密码怎么设置

设置要求如下:密码长度6-16位,包括至少一个特殊字符,一个数字,一个大写字母和一个小写字母。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登录时间

综合素质评价通常都是在学期末,等考试周完成之后马上要放假的时候开放通常会有三天的时间,晚上是不会关闭的。综合素质评价平台登录入口每学期初至期末,学生均可通过本人账号随时登陆综合素质记录系统进行填写,没有时间限制。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几点关闭

全天不关闭。“综合素质评价”指的是在每个学期的期末或每个学年的期末,全国各地的中等学校组织的一次对全体在校学生全面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评价的测评任务。综合素质评价通常都是在学期末,等考试周完成之后马上要放假的时候开放通常会有三天的时间,晚上是不会关闭的,但是你们学校晚上会断网断电。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这个是干什么用的

一是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有利于促进评价方式改革,转变“唯分数”的选拔录取模式,促进高校多元化录取的推进。从近两年招生政策来看,高校强基计划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已经引入综合素质评价,可作为确定入围和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撤消公示可以修改吗

可以。通过查询辽宁省教育局官网得知,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撤消公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修改,以保证公平、公正。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大学生的一种评价指标,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体育测评和能力测评四个方面。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学分是多少分满

在高中课程中,综合素质总学分为14分普通高中学生基本素质评价细目表录入样式维度要素摘要描述道德修养1遵纪守法情况2考试守纪情况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期末总结保存不了怎么办

1、将管理系统加入可信任站点,保证插件不会被阻止。2、刷新页面看看结果怎么样,如果还是不行,最好联系你们学校负责管理评价系统的老师因为各个学校使用的版本不一样,不能具体回答。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思想品德活动有哪些

有思想品德、研究性学习、运动经历、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中对应的活动。综合素质评价可以这样写: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习勤奋,追求科学,思想健康向上。与他人团结互助.约束自己的行为.尊重身旁每一个人的想法.可以很快营造一个轻松愉悦的氛围.对于体育有很强的热情,能够坚持每天都锻炼身体,而且在上体育课的时候能够很好完成老师布置的任务。有健康和审美情趣,不追求和接受低级、庸俗的东西。对艺术学习有兴趣,具有创新意识。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初始密码

初始密码是123456。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初始密码是123456,或者初始密码是学生学籍号后6位。综合素质评价平台指的是每个学期的学期末和每个学年的期末,全国各地的中等学校组织的一次对全体在校学生全面综合素质能力评价的测评任务。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手机怎么登陆?

登录平台用手机浏览器网页登录:本系统的主要使用用户为学生、班主任、体育教师、学校管理员、地方教育局用户、教育厅用户。学生登录账户为学籍号,初始密码为学籍号后六位;一般情况下,学籍号为G+身份证号,如:王二,G210121200201014232,个别学生的学籍号是L+身份证号。班主任及学校管理人员账户及密码,由校初始管理员发放。本系统的访问地址分为三类,学生访问地址、教师及学校管理员访问地址、教育厅及地方教育局访问地址。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http://www.lnen.cn/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 http://www.lnen.cn/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有关要求,结合辽宁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坚持立德树人,真实反映和评价学生的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推进普通高中人才培养方式和高校人才选拔模式的转变,构建科学的学生发展评价体系,形成实施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突出特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体现普通高中的办学特色。 2.关注过程,着眼成长。关注学生的成长过程,按照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帮助学生明确发展方向,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能优势,加强学生学习和生涯规划指导,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与健康成长。 3.客观记录,真实反映。以事实为依据,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和评价学生的发展状况,做到有据可依、有证可举、简明可用。 4.强化监督,公平公正。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信。 三、评价内容 1.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在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重点是学生参与党团活动、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的次数、持续时间。如为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帮助,到福利院、医院、社会救助机构等公共场所、社会组织做无偿服务,为赛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活动做志愿者等。 2.学业水平。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重点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国家课程(必修和选修)的修习情况、校本课程内容和学习成绩、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成果等,特别是具有优势的学科学习情况。如在科技创新活动、学科竞赛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等。 3.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等。重点是《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主要结果、体育运动特长项目、参加体育运动的效果,应对困难和挫折的表现等。如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在田径、球类、游泳、武术等运动项目中有一定特长,在体育竞赛、体育社团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等。 4.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重点是在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书法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兴趣特长,参加艺术活动的成果等。如参加艺术社团活动、艺术展演、公益演出、艺术创作等的经历与成果。 5.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的创新思维、动手操作、体验经历等情况。重点是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次数、持续时间,形成的作品、调查报告、科技活动、创造发明等。如与技术课程等有关的实习,生产劳动、勤工俭学、军训,参观学习与社会调查等。 四、评价程序 1.写实记录。从高一新生入学起,每个学生都要建立个人成长记录。教师要指导学生客观记录在成长过程中集中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及时填写活动记录单。一般性的活动不必记录。活动记录、事实材料要真实、有据可查。 2.整理遴选。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遴选能反映其综合素质情况的重要活动记录、典型事实材料以及标志性成果等相关材料,由学生向高中学校提出入档申请。 3.公示审核。每学期末,高中学校要对遴选出来、用于招生使用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必须在教室、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于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材料,班主任及有关组织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4.录入平台。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后确认无误的学生入档材料、学生的简要自我陈述报告和班主任对学生的简要评语上传至“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录入期限结束后,学生、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可以查看相关内容,但不得进行修改。 5.形成档案。电子平台对录入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自动生成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①学生基本信息;②学生成长记录,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的突出表现;③学生毕业时的简要自我陈述报告和教师在学生毕业时撰写的简要评语;④佐证材料,包括获奖证书等级证书、专利证书、发表文章报刊和相关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等。档案由高中学校盖章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提供给高等学校招生参考使用。 五、评价要求 1.学生是综合素质评价的主体。学生要客观地记录高中三年参与校内外活动的情况,进行自我描述,每学期要遴选个人典型材料,展示交流个人成果。平时要准确记录活动的时间、地点、主题或内容、承担任务、活动过程、活动结果、体验收获、评价意见等关键信息。同时,要收集活动中制作或创作的作品、相关的图片、音像资料、服务对象或实践单位的证明、报告以及获奖证书等作为佐证材料。在高三毕业前,每个学生要完成一份自我陈述报告。 2.教师是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者和参与者。教师要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具体操作方法的全面指导。在日常活动结束时,要针对学生表现做出即时评价;每学期末,写出期末评语;在学生毕业前,写出毕业评语。 3.普通高中学校是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实施单位。普通高中学校要基于学生发展年龄特征,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制定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实施细则,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基本操作的培训,做好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实施、材料审核、公示和数据录入、纸质档案的存档等工作。 六、结果使用 普通高中要运用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学生健康成长。通过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引导学生在记录成长事实的过程中,不断发现和提升自我,建立自信,体验成长的快乐。通过定期展示、公示集中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有关内容,引导学生相互学习,共同提高。通过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状况的科学分析,针对每个学生的主要特征和突出表现,指导学生发扬优点,克服不足,明确发展方向,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高等学校要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高等学校在招生时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组织教师等专业人员对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做出客观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具体办法由高校自主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教育教学管理、质量监测的参考依据。通过综合素质评价的全面实施,引导普通高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七、组织保障 1.明确工作职责。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领导,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管理,各普通高中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要确保评价记录真实有效。 省招考办、省教育研究院、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省教育信息中心、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参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研究指导、相关政策制定、省级管理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 2.建立信息平台。全省统一开发与高中学籍管理系统相衔接的“辽宁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为普通高中记录评价信息、为高等院校招生录取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提供服务。 3.坚持常态实施。普通高中要成立专门的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要求,制定具体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并纳入高中一年级学生入校教育内容。要结合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严禁搞集中突击。 4.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公示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监督;建立审核制度,对进入电子平台的信息和档案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建立申诉与复议制度,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内容有异议的,须逐级向学校、县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及省教育厅申诉;建立抽查通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省教育厅每年抽查学校比例不少于5%,市级教育局抽查学校比例不少于2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学校至少检查一次,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建立健全诚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保留无限期时效的审查和追责。 5.完善保障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普通高中要整合社会各种资源,为开展综合素质评价提供条件保障;要加大经费投入,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开展;要定期组织培训、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校长和教师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能力;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家长、学生、社会宣传课程改革及招生考试改革的有关政策,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纳入对各地教育督导评估内容。 ;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入口地址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入口地址: http://www.lnen.cn/ 为创新和丰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形式,提高法治教育的质量和实效性,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发布省级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名单。这次发布是在对首批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三年建设进行总结评价基础上,开展第二批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遴选的。 省教育厅、省司法厅要求省级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要紧紧依托所在单位和有效的司法资源,加大基地建设及教育实践力度。各基地要围绕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强化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宣传教育,积极融入,突出法治教育的实践性;不断提升基地建设水平,体现法治育人的理念,科学设计活动场地和配备必要设施,发挥普法宣传教育的示范作用;严格履行申报书承诺,统筹配备好师资,多渠道筹措资金,下气力完善硬件条件。 发布通知还要求各地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增强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认识。要大力推动构建实践基地与法治教育的紧密联系机制,逐步实现每个学生都能有机会在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中学习法治知识、参与实践活动,结合实际建设好一批区域内或校内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

辽宁省招生考试之窗怎么注册

1、进入网址后,在页面点击登录报名后点击还没账号,立即注册。2、或页面右上角新用户注册按钮。3、进入报考须知页面。4、考生阅读完全部报考须知待倒计时结束后,点击我遵守进入到注册页面,如下图,按照要求填写所有必填项后,点击确定后,注册成功。

辽宁省考试之窗的账号是什么

身份证号码。新用户注册时要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作为证件号码登录,注册时要填写自己设置的密码以及手机号验证码等等。“辽宁招生考试之窗”是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主管,辽宁招生考试杂志社主办的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的唯一官方平台。网站及时快速面向社会宣传我省招生考试政策,发布招考信息和数据,是促进我省招生考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窗口。

怎样在辽宁省招生考试之窗进行报名?

可以在电脑上打开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然后点击网报中心。在出现的网报中心界面中点击对应的高考专项报名进入并根据页面提示完成账号注册。具体的注册方法如下:1、在电脑的百度上输入辽宁招生考试之窗,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2、进入到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界面以后点击上方的网报中心进入。3、在出现的网报中心界面中可以看到对应的高考报名通道,点击需要的高考类型进入。4、页面跳转以后进入到2020年辽宁高考网上报名登录界面,点击注册按钮。5、在出现的报名注册界面中输入个人的相关信息以后点击注册提交按钮。6、此时页面弹出高考报名账号注册成功的提示消息,点击确定按钮。7、页面跳转以后在出现的高考报名登录界面中输入注册好的账号和密码点击登录。8、此时页面跳转以后就可以看到已经使用注册成功的账号登录进入到辽宁省招生考试之窗高考报名的后台了。

辽宁省消费形势分析

 一、零售市场趋于回暖。今年1—4月份,全省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实现销售额4940.9亿元,同比增长4.3%,增速比去年同期回落14.9个百分点,主要是受批发业销售低迷影响。从零售市场看,企稳回升苗头已有所显现,1—4月份,全省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零售额实现1301.6亿元,同比增长16.1%,增速比一季度提高0.5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5.7个百分点。与去年同期比较,增速虽下降6.5个百分点,但与一季度相比只回落0.7个百分点。  二、夜晚消费渐成气候。今年前4个月平均气温比往年偏低2℃,寒冷的天气影响了省内居民出行热情,据对沈阳兴隆大家庭、中街新玛特、卓展时代购物广场、沈阳商业城等20家大型购物中心监测统计,1—4月份,日间平均客流量比去年同期减少近10%。但在发展“夜经济”消费氛围的带动下,居民夜间休闲购物正在成为撬动商品销售的新增长点。据省服务业委测算,今年元旦、春节及“清明”、“五一”小长假期间,重点监测的85家大型零售企业实现商品销售16.45亿元,同比增长19.7%,其中,夜晚销售占全天比重达30.2%,占比比去年同期高出5.6个百分点。  三、住宿餐饮转型加快。1—4月份,全省限额以上住宿业实现营业额30.3亿元,同比下降0.3%,降幅比一季度收窄0.2个百分点。但餐饮业下滑趋势仍在加剧,1—4月全省限额以上餐饮业营业额实现95.8亿元,同比增长7.2%,回落幅度比一季度扩大2.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放缓17.9个百分点。面对日益严峻的市场形势,今年以来,各地大型住宿餐饮企业积极适应需求变化,从客源结构、销售策略、菜品置换、服务转型等方面制定调整措施,加快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闽粤楼、香宫美食等餐饮企业纷纷降低菜品价格,推出了价值58-78元的双人套餐,澳门豆捞、陶朱公馆等出售面值78-98元的代金券,拉动客流量大幅增长。据对沈阳大众点评团购网站测算统计,4月份,顺丰、筷道·大连渔港、潮州城、盛贸饭店等140余家高端餐饮企业共推出340余款网络团购优惠套餐,成交量达13200余单,比3月份增长近15%。  四、重点商品销售抬头。据对前4个月全省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零售类值分析,在25大类商品中,有11大类零售额增速比一季度加快,5类增速持平,9大类增速放缓。分类别看,石油及制品类、汽车类、金银珠宝类、化妆品类等传统热点商品零售有所升温,同比分别增长14.5%、9.9%、24.4%和20.7%,增速分别比一季度加快1.3、0.7、6.8和3.2个百分点。房地产市场交易活跃带旺了家装行业,前4个月,限额以上装潢材料类、家具类商品零售额分别增长36.8%和11.9%,分别比一季度加快9和2.4个百分点。  五、消费价格高位回落。1-4月份,全省CPI同比上涨3.1%,涨幅比去年同期回落0.3个百分点。4月份当月CPI同比上涨2.8%,月环比下降0.5%。其中,食品价格环比下降1.4%,降幅居八大类商品之首。据省服务业委生活必需品监测系统显示,4月份,全省猪肉平均零售价为25.7元/公斤,月环比下降4.74%。H7N9禽流感对我省禽蛋类产品销售影响进一步深化,4月份鸡蛋平均零售价为8元/公斤,环比下降6.3%;禽类平均零售价12.8元/公斤,比3月份下降15.4%。重点监测的18种蔬菜混合平均零售价为6.23元/公斤,环比下降1.6%。但受上市量减少和市场需求增加等多重因素叠加作用,大白菜、土豆等大路蔬菜价格上涨明显,分别比3月份上涨15.4%和13.7%。  预计5月份,全省消费市场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支撑商品销售增长的动力明显不足,增速下滑的态势短期内还将持续一段。随着天气的转暖,居民出行聚餐增多和婚庆旺季的到来,住宿餐饮企业经营将会有一定起色。为遏制当前消费增速持续下滑的局面,拉动商品销售加快增长,建议各地:一要推进会展消费,以举办“世园会”、“十二运”为契机,依托沈阳、大连、锦州等重点城市,通过举办会展活动,吸引省内外客流,带动商业、餐饮、住宿、交通、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二要扩大假日消费,抢抓端午节等节假日商机,大力组织节日适销货源,开展节日主题营销活动,促进商品销售增长;三要繁荣夜晚消费,按照日前省服务业委的部署,全力抓好8项主题活动的落实,当前要重点组织好“夜间消费促进季”活动,掀起扩大夜晚消费新高潮;四要激活餐饮消费,鼓励高端餐饮企业积极调整经营结构,开发面向大众的物美价廉、健康节俭的新菜品,推出送餐上门、节日家宴、半成品外卖等服务项目,引导餐饮行业健康发展;五要促进热点消费,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等新型消费模式,鼓励信贷消费和刷卡消费等新型消费方式,推动汽车、高端家电、金银珠宝、建筑及装潢材料等热点商品销售;六要提升农村消费,发挥省内2万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连锁农家店网络优势,推动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提升农村消费水平。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二、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三、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当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四、第五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咨询问题和意见。”五、第六条修改为:“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六、第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三)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七)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九)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事项;(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十三)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十四)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情况;(十五)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十六)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十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七、第八条修改为:“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商业秘密;(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八、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公开:(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十、第十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十一、第十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四)新闻发布会;(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全部公开。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的网站、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十二、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有特殊原因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十三、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三)被申请机关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十四、第二十二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四)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五)行政机关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七)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现予重新发布。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12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190号令发布,2008年11月7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当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咨询问题和意见。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三)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七)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九)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事项;(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十三)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十四)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情况;(十五)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十六)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十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商业秘密;(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第十条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四)新闻发布会;(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全部公开。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的网站、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有特殊原因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书面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登记;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登记。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人姓名(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三)被申请机关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对于可以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供给申请人。能够在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后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自履行手续后5日内提供。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八条 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或者通过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条件,方便其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应申请人的要求,行政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无偿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等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和物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对于生活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及时更改、补充。受理的行政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四)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五)行政机关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七)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主动公开。第二十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

【有追加】辽宁省内大学研究生院排名

楼上说的是,你觉得就两年,沈师就能超过大工吗,都一样,要是你考英语专业,大工和东大就是牌子好,英语不好,我看同学考研都去东北师范大学,建议你考虑

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普及燃气使用,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相关工作。第五条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使用企业、单位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第六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七条 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第十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按照规划预留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燃气储备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第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第十三条 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者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第三章 智慧燃气建设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燃气工程的智能化应用,运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智慧燃气。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建立统一的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对燃气安全实行全程监管。 具备条件的县可以建立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与市级平台对接。

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普及燃气使用,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相关工作。第五条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使用企业、单位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第六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七条 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第十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按照规划预留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燃气储备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第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第十三条 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者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第三章 智慧燃气建设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燃气工程的智能化应用,运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智慧燃气。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建立统一的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对燃气安全实行全程监管。  具备条件的县可以建立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与市级平台对接。

辽宁省公办大学排名

辽宁省公办大学排名介绍如下:辽宁省公办大学排名前十位分别是:沈阳工业大学:理工类大学,全国排名第109位。辽宁大学:综合类大学,全国排名第120位。大连海事大学:政法类大学,全国排名第135位。大连理工大学:理工类大学,全国排名第203位。东北大学:综合类大学,全国排名第237位。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理工类大学,全国排名第247位。大连交通大学:理工类大学,全国排名第253位。辽宁师范大学:师范类大学,全国排名第267位。沈阳化工大学:理工类大学,全国排名第270位。大连海洋大学:农林类大学,全国排名第366位。沈阳工业大学沈阳工业大学专业排名如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工业工程、高分子材料应用技术、测控技术及仪器、工业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机与电器、机械工程。电气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机械电子工程、机械设计及理论、车辆工程、材料物理与化学、材料学、材料加工工程、电机与电器、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电工理论与新技术、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二、沈阳工业大学简介。沈阳工业大学 是一所以工为主的多科性研究应用型大学,始建于1949年,1985年由沈阳机电学院更名为 沈阳工业大学 ,原为国家机械工业部所属院校,1998年起由中央和地方共建,以辽宁省管理为主,在“ 双一流 ”建设中被列为全省冲击国内一流大学重点建设高校。学校由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的中央校区、兴顺校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和位于辽阳市的辽阳分校组成,总占地面积158.99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76.92万平方米。办学主体位置坐落在有“东方鲁尔”美誉的沈阳市铁西区,中央校区(主校区)位于沈阳市装备制造业聚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毗邻中国制造2025与德国工业4.0战略对接的重要载体中德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占地面积95.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0.81万平方米。

辽宁省的沈阳工业大学是几本?

沈阳工业大学有两个校区,分别是兴顺校区和中央校区,有一个分校叫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可以理解为辽阳校区是一个独立的学校,招生的时候辽阳校区单独招生,按名为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招生,兴顺校区和中央校区统一按沈阳工业大学招生。学院分为四个学院,总体来说规模不大,n年前是一所专科院校,后来因为辽阳的GDP养不起一所大学,就被沈阳工业大学收购,命名为“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但在2017年据说独立了,叫“沈阳工业大学辽阳分校”。但是学校的老师说,我们的毕业证还是和本部的是一样的(这算是比较能吸引人的点)。学校从我17年入学以来已经逐渐的改善了,一二舍重修翻新,篮球场翻新,刷墙面。教育资源还是很好的,也有很多优秀的老师,讲课认真负责。

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24-83730866,公司邮箱lnjkcyjtzhb@126.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3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1条。公司介绍: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2018-07-27在辽宁省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75-1号。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海,注册资本309,096.22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八国联军在辽宁省丹东市屠城是真的吗?

可以查阅历史资料

辽宁省中考英语作文范文

06中考英语满分作文-辽宁卷中考真题 (A)根据要求完成小作文,词数30左右Laura loves animals very much. She has a little dog named Huahua. She"s only 2 years old. She is white with a black nose. Her eyes are round and bright. She is beautiful and lovely. She often meets friends and says “hello” with “Wang(汪) Wang” to them. She"s Laura"s good friend because she"s cute and friendly.依照上文,描写你的宠物或你想拥有的宠物。 满分文展示1Do you have a pet?I love animals too, but unfortunately, I am not allowed to keep a pet because of some rules of my community. I am always dreaming of having a cat, with white and black hair and bright eyes. Believe it or not, I even prepare a name for my ideal cat—Huahua. I would accompany her if I had a beautiful and lovely Huahua. I am looking forward to that day coming early.满分文展示2I keep a pet. I call her Huahua because she is always running in the garden among flowers. Huahua is pretty with a big nose, bright eyes and yellow hair. She is also human. No matter when I come back from school, she always greets me by running to me and waving her tail.I really love her.标准范文I love animals very much. I have a cat named Mimi. Mimi is only one year old. She"s beautiful. She is white with a black nose. Her eyes are big. She often sleeps during the day, and at night she often looks for mice. She is my good friend because she"s cute and friendly. (B)现在大多数学生是独生子女,有些学生从小娇生惯养,做事往往考虑自己多,顾及别人的感受少,与家长,老师,同学相处的不太融洽。针对上述现象,请你谈谈:①你的表现;②你的想法(观点);③你的建议。 提示词:selfish自私的;have a good relationship with 与…关系融洽;respect尊敬;communicate with 与…交流 满分文展示1It is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that most of the only children become selfish and reluctant to make friends with others. To be honest, I am one of them and I have realized its consequences.From my point of view, the main reason is the parents" over love and over protection. The other reason is about us. So parents should allow more space to us, which would help us be more independent and confident in dealing with others. Besides, it is essential for us to change our behaviors. We can participate in more activities, give a hand to our classmates in need or just communicate with others. As long as we keep it up, we are sure to overcome this difficulty.满分文展示2Nowadays, there is only one child in most Chinese families and the parents love their children so much that some of the children become selfish. As a result, they only care about themselves.But I am different from them. Compared with them, I am selfless and independent. And I have a good relationship with others.As far as I am concerned, the character they have is bad for their growth. It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m to communicate with others. And it is very necessary to helpful and respectful for their teachers, parents and classmates.I do hope they can do better.标准范文Now most of us are the only child in our families. Our parents love us very much and they try their best to do everything for us, but some of us become selfish. As a student, I think first we should respect our parents and teachers and get on well with our classmates. We should also help people when they are in trouble and think more of others. I think it"s very important to communicate with others. Finally, I hope we have a good relationship with everyone around us. 不懂继续追问,望采纳,谢谢。(*^__^*)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工作怎么样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工作很好。根据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工作人员分享信息得知:工作很轻松,公务员待遇很好,相对于其他工作来说,公务员是不怎么累的,公务员执行的是国家的劳动法,所以一般都是朝九晚五,八个小时时间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能制发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吗?

好像能

辽宁省最好的大学是哪个大学?

最好的是大连理工然后是东北大学

辽宁省计算机二级报名时间2022

2022年辽宁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时间是11月1号9:00到11月8号17:00,要留意报名时间,有一些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要求条件有想报名的人需要要留意一下。1、考生不受年龄、职业、学历等条件的限制,在校生和社会生都可以报考计算机等级考试,这对社会考生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2、在校考生可以留意学校官网动态,根据学校的要求报考计算机等级考试。3、社会考生可以咨询社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机构,获取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相关信息。接下来我再给大家讲讲计算机二级考试的一些科目跟时间,大家记得留意一下。计算机二级考试时间:二级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科目:C语言程序设计;WPS Office高级应用与设计;Java语言程序设计;Access数据库程序设计;C++语言程序设计;MySQL数据库程序设计;Web程序设计;MS Office高级应用与设计;Python语言程序设计;openGauss数据库程序设计。这就是我给大家带来的有关计算机二级的一些帮助。

急急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三段24-63号用英语怎么翻译?

楼上的是正解

急~!急国外向国内邮东西地址怎么写。。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洛阳路三段21-3

Liaoning province JinZhouShi pagodas district of luoyang road three sections of 21-3

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申通能到吗?急!

能的

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申通能到吗?急!

北镇可以到的锦州义县到不了锦州中转到北镇是9点-10点从锦州发货北镇派件员派件时间大约下午2点之后我是锦州申通的

求辽宁省锦州市行政区域地图,急用!

http://map.baidu.com/?newmap=1&ie=utf-8&s=s%26wd%3D锦州市 打开这个网页就是 可以放大缩小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五段1-64号锦州银行锦中支行在锦州做什么公交车能到?急急急急急急!谢谢大家了

锦州虎跃客运站和火车站,可以在华联超市(就在中央大街上,离火车站向南行大约50米)那里坐3路车。3路车走的解放路,到洛阳路要向南走100米距离。打车方便7元钱估计够了。

法学五院四系分数线辽宁省历史

学系一本分数线辽宁省历史学系招生一般是以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基础进行招生,不针对某一学校院系分数线设定招生分数线。根据2016年最新招生考试规定,辽宁省历史学系一本分数线设定为:文科综合最高分不低于553分,理科综合最高分不低于504分。

官方公布!辽宁省2023年注册会计师报名费用已定

根据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发布的《202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辽宁考区报名简章》,辽宁省202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为:专业阶段75元/科、综合阶段150元。2023年辽宁省注册会计师报名缴费时间2023年辽宁省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和缴费时间不同,报名时间为2023年4月6日早8:00-4月28日晚8:00,缴费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6月30日(每天8:00-20:00)。报名人员可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并完成缴费。2023年辽宁省注册会计师缴费注意事项1、为方便考生根据个人备考情况审慎交费,缴费期间,允许考生在考区不变的前提下,对所报科目进行调整。报名人员完成交费后,报考科目、考区及其他相关报名信息不得更改,且报名费不予退还。2、报名人员(不含应届毕业生)完成交费手续后,可在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可于2023年8月7日后登录网报系统查询个人审核状态,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此前已交纳的报名费不予退还。3、报名人员可在完成交费5个工作日后登陆网报系统打印电子发票(若6月30日后网报系统关闭,可在打印准考证、查询成绩时打印电子发票)。2023年辽宁省注册会计报名资格审核要求1、首次报名人员填报的国(境)内学历信息,原则上由网报系统根据身份证件信息链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认证;持国(境)外学历的报名人员(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填报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西藏注协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国(境)内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的学历信息将由中注协于2023年8月4日统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认证。持国(境)外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应当于2023年7月24日—8月4日(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补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西藏注协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2、持非居民身份证件(如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以军校毕业学历、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作为报名条件的首次报名人员,或者网报系统无法认证学历的首次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要求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或者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的扫描件,或者到西藏注协进行审核。3、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2023年辽宁省注册会计考试的报名条件(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辽宁省建平县三家乡有党员e家么

有。党员e家在各个地区都有对应的登录入口,基本都涵盖有在线党课学习、各地党员群众交流思想新等、网络党支部管理梳理、线上党员互助等等几个方面的功能,让党建活动乘上智能时代的东风,更快、更好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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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各个地区的都是不一样的

辽宁省干部在线学习的培训机构名称是什么

主办单位: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公务员局 省直机关辽宁振兴大讲堂 省委党校2022年春季中青年干部培训班。1.下载干部在线手机APP;2.注册.3.输入注册时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4.进入首页后,按照要求选择“网络课程”“网络专题”5.打开所学视频,点击“我要选课”.6.点击“目录”,开始学习。

辽宁省干部在线选课,不想学其中一课,可不可以换一个课,再学?

如果是必修课部分,每部分都有分数要求,所以换课很可能该部分分数不够,不能轻易换了,选修课就没有问题只要总分达到就行

辽宁省2021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根据全国考委和省招考委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自学考试实际,特制定辽宁省2021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现公布如下:   一、报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考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被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报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职成厅〔2020〕3号)。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独立本科段)专业毕业的考生,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审核依据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职成厅〔2020〕3号)。2019年上半年起,报考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的新生,不具备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关于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有关事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8〕150号)。   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限制报考条件:   1.护理学(专升本)专业限护理学专业专科毕业且目前在岗的具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专业人员、护理教师及护理干部报考(《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20〕10号)。其中中国医科大学暂不接纳新生报考,实践环节考核只接收已在该校取得一科及以上实践环节考核合格成绩的考生报考。   2.药学(专升本)专业限具有医学类、药学类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学员报考(《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20〕10号)。   3.中药学(专升本)专业限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中药学、中医学类及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其他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也可报考(《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20〕10号)。   4.公安管理学(专升本)专业限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的在职公安干警(含铁路、交通、林业、民航公安民警)和武装警察报考(《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公安管理专业、刑事侦察专业本科和组织公安干警参加学习的通知》考委〔1996〕6号)。   二、开考专业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号)文件精神,辽宁省将从2022年起,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逐步启动开考专业计划调整,请广大考生抓紧时间完成现有专业的考试。   专科专业:汉语言文学、英语、连锁经营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数控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文秘、学前教育、计算机应用技术和物联网应用技术等10个专业。   专升本专业:汉语言文学、旅游管理、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动物医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软件工程、视觉传达设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市场营销、动画、土木工程、护理学、药学、中药学、眼视光学、公安管理学、社会工作、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自动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管理、汽车服务工程、学前教育、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小学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船舶与海洋工程、会计学、工商管理、工程管理、法学和物联网工程等36个专业。   旅游管理、电子商务、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学、会计学(AB计划)和工商管理(AB计划)等九个专业,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计划中增加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代码:03709)。2019年下半年起报考该九个专业的新生,须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代码:03709)。符合《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辽招考委字〔2009〕21号)要求的考生,可以申请课程免考。2021年下半年起,申请办理以上九个专业毕业的考生必须取得“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代码:03709)这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办理毕业。   三、考试课程和时间安排   2021年下半年理论课考试时间为10月16、17日,各专业考试课程和时间安排详见附表一。2021年下半年实践环节考核和论文答辩的时间由各主考学校确定,各专业实践环节考核课程及时间安排详见附表二。   四、报名   2021年下半年,辽宁省自学考试继续实行网络化管理,理论课报名、实践课报名、转考申请报名、免考申请报名和毕业申请报名等都通过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zk.lnzsks.com/lnzk.wb)办理。考生在报名前需要进行网上注册,未按时完成网上注册的考生无法报名、考试。   (一)网上注册   1.新生 网上注册和身份验证   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为“新生”。新生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号办理注册,同时具有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身份证件的考生,须使用居民身份证件号进行注册。   考生须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行注册,通过“无准考证考生注册入口”进入,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邮箱及本人常用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注册时需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片,上传照片要求:近期、蓝底、免冠,JPG或JPEG格式,大小不能超过40k、不能小于15K(高x宽为48mmx33mm)。照片作为考生考籍图像信息保存,并将用于毕业证书。   考生完成网上注册和照片上传后,服务平台将进行规范性检查和比对,确认考生上传的报名照片是否合规,对考生身份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取消新生现场确认环节)。网上身份验证通过后,考生注册的手机号码会收到登陆报考的密码和准考证号,考生可凭借密码和准考证号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理论课报名。身份验证通过后的重要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将不能更改。   2.老考生网上注册   已在辽宁省取得《辽宁省自学考试准考证》的考生,均为“老考生”。考生须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行注册,通过“有准考证考生注册入口”进入,填写本人之前在辽宁省已有的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如身份证号是15位的请填写15位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登陆后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填写本人常用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注册完成后默认的登陆密码将发送至考生本人手机号码,用于报名等操作,须妥善保存。   (二)报名办法   2021年下半年考试报名工作继续实行网上办理,考生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注册后可办理相关报考手续。   1.理论课报名   新生 网上身份验证通过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理论课报名”,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   老考生完成注册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理论课报名”,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完成课程报考。如未能按时支付,视为放弃本次报考申请。网上报考理论课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   2.实践课报名   考生完成注册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实践课报名”,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完成实践课程报考。网上缴费仅为实践课程报名费,实践课程考核费用,考核前主考学校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核收。如未能按时支付,视为放弃本次报考申请。网上报考实践课的报名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   考生应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教考试〔1996〕3号)   凡是符合以下三个报考条件之一的老考生,可以到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报考申请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不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考试课程。   ①报考停考本科专业的老考生,从停止接纳新生报名起的三年过渡期内,可以申报。   ②报考专业中除可以免考课程之外,其他课程已取得合格成绩(包括实践课程)的老考生,可以申报。(包括报考本科二学历考生)   ③报考专业计划有调整的老考生,包含符合顶替原则的所有课程都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可以申报。   3.转考申请报名   2021年下半年,转考确认工作继续实行网上远程确认。   ①申请转出报名   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转考申请”,考生通过身份证号、姓名、准考证号进行转考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转考申请”,查看转考申请的审批情况,当审批状态为“审批通过”时,考生需要核对考生转出的考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网上确认”按钮。   考生在网上转出确认时需提前准备考生本人身份证电子照片和考生本人近期免冠人像电子照片。照片要求:JPG或JPEG格式,大小不得小于20K,不得大于1M。网上确认页面需要考生上传考生本人身份证电子照片,上传完成后等待系统比对结果,比对通过后完成考生网上转出确认;比对不通过时,需要考生再次上传考生本人近期免冠人像电子照片,上传完成后等待系统比对结果,比对通过后完成考生网上转出确认,比对不通过的考生,须按照页面提示信息进行下一步的转出确认。   申请转出的考生逾期未进行网上远程确认,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及辽宁省有关规定,将把相应的电子档案退至转出地;已经进行网上远程确认的考生可在2021年9月1日以后,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查询确认自己转入地的考籍信息。   ②外省考生转入报名   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转考申请”,考生通过身份证号、姓名、准考证号进行转入信息的查询和确认。考生可点击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中的“温馨提示”里《辽宁省自学考试外省转入考生网上远程确认操作说明》查看具体操作说明。   申请转入的外省考生逾期未进行网上远程确认,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规定,将把相应的电子档案退至转出地;已经进行网上远程确认的考生可在2021年12月1日以后,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查询确认自己的转入考籍信息。   2016年以前(不含2016年)申请转入的外省考生须将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辽宁省准考证、外省准考证及转考单等材料拍照上传到指定邮箱,同时将联系方式(包括姓名、邮政编码、地址和联系电话)一并上传。经考试办审核合格的转入确认单通过EMS邮寄给考生。联系电话:024-86157035。邮箱:CJZM86157035@163.com。   4.免考申请报名   考生完成注册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免考申请”,阅读免考书后,选择专业及所要免考课程,并且填写免考所依据的材料信息,同时上传每项材料对应的照片,检查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上传毕业证书照片的同时须上传相应的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不包括原学历为中专的考生)。上传材料照片作为存档备查依据,要求真实,文字内容清晰,文件类型为JPG或JPEG格式,文件不得小于50K、不得大于1M(照片像素大于200x200)。如不上传材料照片或上传材料照片不全,考生将不能继续完成申请。完成网上申请后,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递交与上传照片一致的免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接收考生上传的材料照片并与所交材料进行比对和初审,并留存材料复印件。通过初步审核的考生将材料原件带回,并重新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免考申请”进行网上缴费,如未能按时支付,视为放弃本次免考申请。申请课程免考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对有营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5.毕业申请报名   考生完成注册后,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毕业申请”,考生本人必须亲自检查自己的考籍信息(自然信息和成绩信息),确认无误后选择专业、选择主考院校,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自动根据考生所选专业的毕业条件,对考生的专业和合格课程进行筛选,同时对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在线验证前置学历,如不符合条件将终止考生申请。考生如对平台显示的成绩有疑义可将成绩添加、修改依据拍照上传到报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的电子邮箱。如遇其他原因的“申请失败”,考生须按照网上提示,与报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联系,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将相关材料拍照上传到报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的电子邮箱,等待核实。在网上申请完成后,在平台提示的规定时间内,考生本人点击“网上确认”按钮进行网上确认。比对通过后完成考生网上毕业身份确认。自动比对不通过时,需要考生上传近期免冠照片,照片要求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小不得小于20K,不得大于1M。上传后系统将再次进行比对,比对通过后完成考生网上毕业身份确认。如比对不通过,请与报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联系,并将本人近照、身份证拍照发送到报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的电子邮箱,等待处理。完成确认后考生的毕业申请信息将不能更改。(毕业证照片以系统中原照片为准。)网上确认完成后,考生在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首页重新登陆“毕业申请”完成网上缴费,缴费支付方式为个人支付。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支付毕业审定费,如未能按时支付,视为放弃本次毕业申请。申请毕业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   (三)网上注册及报名时间安排   以下公布的时间为辽宁省招考办服务器开通时间,在各个时间段内服务器开通时间为每天9时至22时。   1.理论课报名时间安排   新生 网上注册时间为2021年9月6日至9月10日,理论课报名时间为2021年9月6日至9月10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1年9月6日至9月12日。   老考生网上注册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至9月4日,理论课报名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至9月4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至9月12日。考生自然信息更正时间为2021年9月6日至9月7日。   2.实践课报名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至9月10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至9月12日。   3.转考时间安排   ①考生申请转出时间为2021年8月9日至8月13日,省市审核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至8月20日,转出网上确认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至8月27日,转出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1年9月1日后。   ②外省考生转入信息省审核时间为2021年9月11日至9月15日,转入信息查询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至9月20日,转入信息网上确认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至9月20日,2016年以前(不含2016年)申请转入的外省考生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申请转入确认的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至9月20日,转入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后。   4.考生网上注册、免考申请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至8月24日,沈阳市、大连市各区及其他市招生考试机构现场确认及初审工作时间为2021年8月25日至8月30日,考生网上支付时间为2021年8月25日至8月31日,沈阳市和大连市市级审核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至9月8日,全省集中复审工作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至9月19日,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至9月28日。   5.考生网上注册、毕业申请报名、网上确认和网上支付   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至12月9日,各市初审工作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至12月16日,全省集中复审工作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月10日,毕业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至1月17日。   五、考试规定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除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或钢笔、直尺、圆规、三角板和无封套橡皮等考试必需用品外,不要将其他非考试物品带入考场座位,非考试物品都应摆放在监考员指定位置。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迟到十五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方可退场。除数学科目外,其他有特殊计算要求的考试科目可携带没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报考机电一体化工程、工业工程等有制图、绘图内容的专业的考生,参加专业课考试,可携带制图仪器和绘图工具。考生要将答题卡中“考生笔迹确认部分”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完整地抄写在卡中规定区域内,如未按要求填写,该科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于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九)》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处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六、通知成绩   考生可在2021年11月25日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中的成绩查询或关注微信公众号“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进行查询。考生对考试成绩如有疑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周内,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到当地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报名申请分数复核。   七、报名费用   考生报考理论课每科报名费45元;报考实践环节考核每科报名费5元;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定费30元/生;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费50元/生(辽发改收费函〔2020〕11号)。   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21年10月考试课程安排表   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21年下半年实践环节考试课程安排表

辽宁省干部在线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的密码忘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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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干部专业技术在线学习考试在什么时间

2022年4月29日至11月30日。通过查询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得知,022年度公需科目在线学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学习时间:2022年4月29日至11月30日。培训对象:全市各类企业、事业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辽宁省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根据全国考委和省招考委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自学考试实际,特制定辽宁省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现公布如下:一、报考对象和报考条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考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被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报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职成厅〔2020〕3号)。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毕业的考生,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审核依据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职成厅〔2020〕3号)。2019年上半年起,报考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的新生,不具备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关于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有关事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8〕150号)。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限制报考条件:1.护理学(专升本)专业限护理学专业专科毕业且目前在岗的具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专业人员、护理教师及护理干部报考(《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20〕10号)。2.药学(专升本)专业限具有医学类、药学类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学员报考(《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3.中药学(专升本)专业限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中药学、中医学类及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其他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也可报考(《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4.公安管理学(专升本)专业限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的在职公安干警(含铁路、交通、林业、民航公安民警)和武装警察报考(《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公安管理专业、刑事侦察专业本科和组织公安干警参加学习的通知》考委〔1996〕6号)。二、开考专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号)文件精神,辽宁省将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2023年下半年起各开考专业执行调整后的专业计划进行考试,请广大考生抓紧时间完成现有专业的考试,并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专科专业:连锁经营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数控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文秘、学前教育、计算机应用技术和物联网应用技术等8个专业。专升本专业:汉语言文学、旅游管理、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动物医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软件工程、视觉传达设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市场营销、动画、土木工程、护理学、药学、中药学、眼视光学、公安管理学、社会工作、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自动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管理、汽车服务工程、学前教育、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小学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工程管理、法学和物联网工程等35个专业。会计学(专升本)B计划、药学(专升本)、法学(专升本)B计划、人力资源管理(专升本)和金融学(专升本)等5个专业,2018年下半年起停止接纳新生报考“第二学历”,不再按照“第二学历”专业计划给新生办理课程免考,2018年上半年以前的老考生继续按照“第二学历”专业计划办理课程免考。待辽宁省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进行专业调整后,以上5个本科专业“第二学历”专业计划文件已不适用,2018年上半年以前的老考生也不再按照“第二学历”专业计划办理课程免考。旅游管理、电子商务、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学、会计学(AB计划)和工商管理(AB计划)等九个专业,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2019年下半年起计划中增加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代码:03709)。2021年下半年起,申请办理以上九个专业毕业的考生必须取得“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代码:03709)这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办理毕业。三、停考专业和遗留问题处理(一)停考专业船舶与海洋工程(专升本)(A/B计划)专业自2022年上半年起停止接纳新生报名,2025年上半年起不再安排课程考试,2026年上半年起停止颁发毕业证书。汉语言文学(专科)和英语(专科)专业自2022年下半年起停止接纳新生报名, 2026年上半年起停止颁发毕业证书。(二)停考专业遗留问题处理1.停考专业中未合格的课程,可选择其它专业中名称和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进行考试。2.停考专业中,尚有二门以下(含二门)理论课没有合格成绩不能毕业的,可自主选择自学考试其它原则上相近专业的相关课程参加考试,取得原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门数和学分,可在规定时间内按原专业申请毕业。3.停考专业中,尚有二门以上理论课没有合格成绩不能毕业的,可按自学考试相关规定转入其它专业参加考试,取得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合格成绩后,按照转入专业申请毕业。四、考试课程和时间安排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辽宁省2022年上半年理论课延期考试时间为10月24日、25日,2022年下半年理论课考试时间为10月22日、23日,上半年延期考试各专业考试课程和时间安排详见附表,下半年各专业考试课程和时间安排详见附表。2022年下半年实践环节考核和论文答辩的时间由各主考学校确定,各专业实践环节考核课程及时间安排详见附表。五、报名2022年下半年,辽宁省自学考试继续实行网络化管理,理论课报名、实践课报名、转考申请报名、免考申请报名和毕业申请报名等都通过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zk.lnzsks.com/lnzk.wb)办理。考生登陆网上服务平台后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及报名信息,网上验证前应认真核查本人的证件号码、姓名、手机号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凡因个人填写信息不准确、不真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考生在报名前需要进行网上注册,未按时完成网上注册的考生无法报名、考试。(一)网上注册1.新生网上注册和身份验证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为“新生”。新生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号办理注册,同时具有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身份证件的考生,须使用居民身份证件号进行注册。考生须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行注册,通过“无准考证考生注册入口”进入,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邮箱及本人常用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注册时需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片,上传照片要求:近期、蓝底、免冠,JPG或JPEG格式,大小不能超过40k、不能小于15K(高x宽为48 mm x33mm)。照片作为考生考籍图像信息保存。考生完成网上注册和照片上传后,服务平台将进行规范性检查和比对,确认考生上传的报名照片是否合规,对考生身份信息进行比对确认。网上身份验证通过后,考生注册的手机号码会收到登陆报考的密码和准考证号,考生可凭借密码和准考证号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理论课报名。如考生无法完成网上身份验证,考生可联系报考所在市(区)招考办进行人工审核。考生身份验证通过后的重要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将不能更改。2.老考生网上注册已在辽宁省取得《辽宁省自学考试准考证》的考生,均为“老考生”。考生须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行注册,通过“有准考证考生注册入口”进入,填写本人之前在辽宁省已有的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如身份证号是15位的请填写15位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登陆后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填写本人常用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注册完成后默认的登陆密码将发送至考生本人手机号码,用于报名等操作,须妥善保存。(二)报名办法1.理论课报名新生网上身份验证通过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理论课报名”,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老考生完成注册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理论课报名”, 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完成课程报考。如未能按时支付,视为放弃本次报考申请。网上报考理论课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2.实践课报名考生完成注册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实践课报名”, 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完成实践课程报考。网上缴费仅为实践课程报名费,实践课程考核费用,考核前主考学校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核收。如未能按时支付,视为放弃本次报考申请。网上报考实践课的报名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考生应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教考试〔1996〕3号)凡是符合以下四个报考条件之一的老考生,可以到市、区招考办提出报考申请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不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考试课程。①报考停考专升本专业的老考生,从停止接纳新生报名起的三年过渡期内,可以申报。②报考专业中除可以免考课程之外,其他课程已取得合格成绩(包括实践课程)的老考生,可以申报。(包括报考本科二学历考生)③报考专业计划有调整的老考生,包含符合顶替原则的所有课程都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可以申报。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辽宁省2022年上半年理论课考试延期至10月进行,已报考2022年上半年自学考试,且按照专业计划理论课未合格科目小于等于四个科目(每半年自考报考最大科目数量)的考生,可以申报。3.转考申请报名①申请转出报名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转考申请”,考生通过身份证号、姓名、准考证号进行转考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转考申请”,查看转考申请的审批情况,当审批状态为“审批通过”时,考生需要核对考生转出的考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网上确认”按钮。考生在网上转出确认时需提前准备考生本人身份证电子照片和考生本人近期免冠人像电子照片。照片要求:JPG或JPEG格式,大小不得小于20K,不得大于1M。网上确认页面需要考生上传考生本人身份证电子照片,上传完成后等待系统比对结果,比对通过后完成考生网上转出确认;比对不通过时,需要考生再次上传考生本人近期免冠人像电子照片,上传完成后等待系统比对结果,比对通过后完成考生网上转出确认,比对不通过的考生,须按照页面提示信息进行下一步的转出确认。申请转出的考生逾期未进行网上远程确认,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及辽宁省有关规定,将把相应的电子档案退至转出地。已经进行网上远程确认的考生,如果是省内各考区间转考的,可在2022年9月1日以后,通过辽宁省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查询确认自己的转入考籍信息,如果是转出到外省的,可在2022年9月10日以后,通过转入地招生考试机构的网上平台查询确认自己的转入考籍信息。②外省考生转入报名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转考申请”,考生通过身份证号、姓名、准考证号进行转入信息的查询和确认。考生可点击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中的“温馨提示”里《辽宁省自学考试外省转入考生网上远程确认操作说明》查看具体操作说明。申请转入的外省考生逾期未进行网上远程确认,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规定,将把相应的电子档案退至转出地。已经进行网上远程确认的考生可在2022年12月1日以后,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查询确认自己的转入考籍信息。2016年以前(不含2016年)申请转入的外省考生须将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辽宁省准考证、外省准考证及转考单等材料拍照上传到指定邮箱,同时将联系方式(包括姓名、邮政编码、地址和联系电话)一并上传。经审核合格的转入确认单通过EMS邮寄给考生。联系电话:024-86157035。邮箱:CJZM86157035@163.com。4.免考申请报名考生完成注册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免考申请”,阅读免考承诺书后,选择专业及所要免考课程,并且填写免考所依据的材料信息,同时上传每项材料对应的照片,检查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上传毕业证书照片的同时须上传相应的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不包括原学历为中专的考生)。上传材料照片作为存档备查依据,要求真实,文字内容清晰,文件类型为JPG或JPEG格式,文件不得小于50K、不得大于1M(照片像素大于200x200)。如不上传材料照片或上传材料照片不全,考生将不能继续完成申请。完成网上申请后,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区招考办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递交与上传照片一致的免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市、区招考办接收考生上传的材料照片并与所交材料进行比对和初审,并留存材料复印件上报省招考办。通过初步审核的考生将材料原件带回,并重新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免考申请”进行网上缴费,如未能按时支付,视为放弃本次免考申请。申请课程免考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对有营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给予相应的处理。5.毕业申请报名考生完成注册后,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毕业申请”,考生本人必须认真检查自己的考籍信息(自然信息和成绩信息),确认无误后选择专业、选择主考院校,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自动根据考生所选专业的毕业条件,对考生的专业和合格课程进行筛选,同时对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在线验证前置学历,如不符合条件将终止考生申请。考生如对平台显示的成绩有疑义可将成绩添加、修改依据拍照上传到报名所在地招考办的电子邮箱。如遇其他原因的“申请失败”,考生须按照网上提示,与报名所在地招考办联系,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将相关材料拍照上传到报名所在地招考办的电子邮箱,等待核实。在网上申请完成后,在平台提示的规定时间内,考生本人点击“网上确认”按钮进行网上确认。比对通过后完成考生网上毕业身份确认。自动比对不通过时,需要考生上传近期免冠照片,照片要求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小不得小于20K,不得大于1M。上传后系统将再次进行比对,比对通过后完成考生网上毕业身份确认。如再次比对不通过,请与报名所在地招考办联系,并将本人近照、身份证拍照发送到报名所在地招考办的电子邮箱,等待处理。完成确认后考生的毕业申请信息将不能更改。网上确认完成后,考生在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首页重新登陆“毕业申请”完成网上缴费,缴费支付方式为个人支付。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支付毕业审定费,如未能按时支付,视为放弃本次毕业申请。申请毕业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三)网上注册及报名时间安排以下公布的时间为辽宁省招考办服务器开通时间,在各个时间段内服务器开通时间为每天9时至22时。1.理论课报名时间安排①2022年上半年延期考试报名时间老考生网上注册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至8月27日,理论课报名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至8月27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至8月29日。考生自然信息更正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至8月24日。②2022年下半年考试报名时间新生网上注册时间为2022年9月6日至9月10日,理论课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6日至9月10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2年9月6日至9月12日。老考生网上注册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9月5日,理论课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9月5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9月12日。考生自然信息更正时间为2022年9月7日至9月8日。2.实践课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9月10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9月12日。3.转考时间安排①考生申请转出时间为2022年8月8日至8月12日,省市审核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至8月19日,转出网上确认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至8月26日,转出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2年9月1日后。②外省考生转入信息省审核时间为2022年9月12日至9月16日,转入信息查询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至9月23日,转入信息网上确认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至9月23日,2016年以前(不含2016年)申请转入的外省考生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申请转入确认的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至9月23日,转入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后。4.考生网上注册、免考申请时间为2022年8月 23日至8月28日,沈阳市、大连市各区及其他市招考办现场确认及初审工作时间为2022年8月29日至9月4日,考生网上支付时间为2022年8月29日至9月5 日,沈阳市和大连市市级审核时间为2022年9月5日至9月14日,全省集中复审工作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至9月25日,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至9月30日。5.考生网上注册、毕业申请报名、网上确认和网上支付时间为 2022年12月1日至12月9日,各市初审工作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全省集中复审工作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9日,毕业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至1月17日。六、考试规定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除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或钢笔、直尺、圆规、三角板和无封套橡皮等考试必需用品外,不要将其他非考试物品带入考场座位,非考试物品都应摆放在监考员指定位置。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迟到十五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方可交卷离场。除数学科目外,其他有特殊计算要求的考试科目可携带没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报考有制图、绘图内容的专业的考生,参加专业课考试,可携带制图仪器和绘图工具。考生要将答题卡中“考生笔迹确认部分”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完整地抄写在卡中规定区域内,如未按要求填写,该科考试成绩无效。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于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处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七、成绩查询及复核考生可在2022年11月25日登陆“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网址: www. lnzsks. com)中的查询中心查询成绩。考生对考试成绩如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市(区)招考办报名申请成绩复核,各市招考办应于收到考生成绩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收到各市招考办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复核结果由各市(区)招考办告知或送达考生(省招考办不直接受理考生个人的成绩复核申请)。成绩复核内容包括复核科目是否为本人答卷,考生答题卡上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的成绩一致及总分合计有无差错。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密〔2001〕2号)的相关规定,成绩复核过程考生不得查阅答卷。具体详见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上发布的《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工作流程》。八、报名费用考生报考理论课每科报名费45元;报考实践环节考核每科报名费5元;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定费30元/生;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费50元/生(辽发改收费函〔2020〕11号)。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https://www.87dh.com/xl/

辽宁省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2006年是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面对国土资源保护和用地保障双重压力,克服困难,坚持创新,服务大局,付出巨大艰辛,取得丰硕成果的一年。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重大决策和国土资源部、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土地调控,严格耕地保护,全力保障发展,全面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大力推进地质工作改革,不断强化基础建设,努力实现职能到位,年初确定的“五个新突破”目标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果。● 正确运用土地调控闸门,土地严控严管与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用地取得双重成效。2006年是我省建设用地总量创历史最高纪录的一年,也是国务院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压缩建设用地指标的一年。面对尖锐的土地供需矛盾,全省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既保证了中央加强土地调控精神的全面落实,又有效地保障了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用地需求。● 采取严格措施,耕地得到有效保护。完善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健全了耕地保护责任制、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办法,逐级签订责任状,深入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严把农用地转用关口。按照严格审批程序,严格产业政策,突出重点项目,兼顾地区平衡及效益的原则,加强审核筛选,有效控制了建设项目对耕地的占用;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省厅及大部分市、县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和处理了一批土地违法案件,在抚顺、营口、朝阳、盘锦等7市31县(市、区)开展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深化土地开发整理改革,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深入开展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政管理明显加强。按照“拉网排查,执法跟进,部门联动,逐矿登记”十六字方针,全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深入发动,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督查,全力开展了以刹风治乱为重点的治乱、治散、治本工作。全省共组织排查人员近万人次,填写登记报表7 744份,采集数据近200万笔,较好地完成了全省矿山企业的全面“体检”。●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工作迈出新步伐。一是加强了地质工作改革。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地质工作会议,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拟制了13个配套文件;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地勘基金设立、地勘队伍属地化改革中遗留问题处理等重大问题的解决取得了新进展。二是地质找矿取得突出成效。●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初步理顺,国土资源队伍素质有所提高。全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完善体制提高素质要求,稳步推进体制改革,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全面完成,城区国土资源局和乡镇国土所的管理体制基本理顺。本溪、阜新、辽阳、葫芦岛等市基层国土所建设进展较快。强化管理,提高素质意识进一步增强,措施更加有力,制度不断完善。召开了系统第一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展开。● 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稳步推进,35个专项和21个专题研究基本完成,总体文本初步形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国土资源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配套法规日臻完善,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下发实施,行政复议、裁决和应诉制度基本建立。一、土地资源(一)土地资源状况辽宁省地处我国东北地区南部,土地总面积14.81万公顷,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5%,海陆兼备,地理位置优越。全省土地资源具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土地类型多样,大体成“六山、一水、三分田”的土地结构;二是土地资源地域差异性明显;三是土地利用程度较高,后备资源少。1.土地资源现状据2006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全省土地资源总面积1 480.64万公顷。其中,农用地1 123.13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75.85%。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408.51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7.59%;园地面积为59.77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03%;林地面积为570.00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8.50%;牧草地面积为34.87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5%;其他农用地面积为49.98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38%。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37.96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32%。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14.20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71%;交通用地8.95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1%;水利设施用地14.81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0%。未利用地总面积为219.55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4.83%。其中,未利用土地137.38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9.28%;其他土地82.17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5.55%。图1 2006年辽宁省土地资源构成2.动态变化2006年全省农用地净增2 886.23公顷,建设用地净增9 542.91公顷,未利用地净减少12 429.13公顷。表1 2006年辽宁省各地类增减情况表 单位:公顷(二)土地利用情况1.农用地截至2006年10月31日,全省农用地总量11 231 311.57公顷。其中耕地占农用地总量的36.37%,园地占农用地总量的5.31%,林地占农用地总量的50.75%,牧草地占农用地总量的3.10%,其他农用地占农用地总量的4.45%。图2 2001~2006年辽宁省耕地变化趋势从图2可见,从2001年以来全省耕地总量呈减少态势,直到2004年略增至409.81万公顷,2005年和2006年又出现逐年递减趋势,但减幅较小。随着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的加快,预计今后1~2年耕地总量仍会逐年减少,但随着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各项耕地保护的政策的出台,总体变化趋势不会很大。截至2006年年底,全省基本农田保有量3 632 511.19公顷,年内建设占用855.66公顷,但通过其他农用地调整和整理复垦开发增加,年内四季补划855.66公顷。2006年全省耕地数量减少14 348.48公顷。根据变更调查结果显示,耕地减少去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建设占用耕地6 211.13公顷,占耕地减少量的43.29%;②生态退耕占用耕地5 541.88公顷,占耕地减少量的38.62%;③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991.09公顷;④灾毁减少耕地1 484.99公顷;⑤其他原因减少耕地119.39公顷。从调查数据看,除自然灾害因素,耕地减少仍以建设占用为主。图3 2006年辽宁省耕地减少构成耕地增加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①前几年的开发整理项目陆续竣工验收;②本年度各级政府加大了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投入;③往年开发而没有及时变更的耕地得到了调查和变更;④中央重视“三农”问题后,农民自发开发土地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自发开发了部分耕地。2006年全省开发、复垦、整理、农用结构调整及其他原因增加耕地8 636.83公顷。其中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7 579.34公顷,占耕地增加量的87.76%;农业结构调整及其他原因补充耕地1 057.49公顷,占耕地增加量的12.24%。图4 2006年辽宁省耕地增加情况构成2.建设用地据2006年综合统计数据显示,全省共审批建设用地14 495.37公顷(涉及农用地8 661.61 公顷,其中耕地6 840.96公顷)。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分别为12 668.65公顷和1 826.72公顷,分别占87.4%、12.60%。全省依法征用土地(不包括国务院批准)13 897.7公顷,其中征用农用地8 326.86公顷(耕地6 528.806 5公顷);征地费用72.27亿元,安置农业人口9.7万人。图5 2006年全省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图6 2006年全省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表2 2006年审批建设用地分布情况一览表 单位:公顷从建设用地构成上看,2006年全省工矿仓储项目用地占总批准建设用地的53.13%,交通运输项目用地占7.50%,住宅用地占12.21%。从用地分布上,沈阳市仍是用地大户,占全省审批建设用地总量的27.55%;虽然大连市申请建设用地较2005年有所下降,但作为辽宁省对外经济门户,其用地规模仍居全省第二;铁岭、朝阳用地量紧随其后,位于全省前列。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第四个年头里,预计全省审批建设用地量仍保持上升势头,沈阳市、大连市、铁岭市用地总量仍排在全省前列。3.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情况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全省坚持实行“占一补一”的政策。2006年全省共开发、复垦、整理土地面积12 973.13公顷(已验收通过的),增加农用地8 480.07公顷,增加耕地7 890.57公顷。土地开发项目增加农用地面积6 207.98公顷,占农用地增加面积的73.21%,复垦项目增加农用地746.68公顷,占8.80%,整理项目增加农用地 1 525.41 公顷,占17.99%。为保证每年的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增加农用地及耕地占主导地位,但随着土地后备资源的逐年减少以及国家投资倾向,中低产田的改造即土地整理项目将成为增加农用地及耕地的又一重要途径。二、矿产资源(一)矿产资源现状辽宁省处于环太平洋成矿带北缘,地质成矿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种类齐全配套,区位条件好。至2006年底,全省已发现各类矿产110种,其中已获得探明储量的有79种。与全国同类矿种相比,已探明70多种矿产保有储量名列全国前10位的有24种,其中居前5位的有油页岩、石油、铁、红柱石、菱镁矿、溶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硼、金刚石、滑石、透闪石、玉石、玻璃用石英岩、水泥配料用页岩、珍珠岩、饰面用辉长岩17种,而铁、菱镁矿、溶剂用灰岩、硼等矿种矿产保有储量居全国之首。形成了包括能源、黑色金属及冶金辅助原料、有色金属及贵金属、化工、宝玉石、建材非金属、水气矿产八大类配套性较强的矿产资源体系。全省矿产资源资源特点如下:①资源丰富,配套性好;平均每万平方公里有大中型矿产地36处,是全国平均密度的两倍多。②矿产地集中,便于规模开发。③共、伴生矿产多,综合利用价值大。④埋藏浅,适宜露天开采。(二)地质勘查投入与勘查成果2006年全省地质勘查投入总计34 798.35万元,比2005年增长28.27%。其中中央财政拨款5 693.7万元,地方财政支出10 245.06万元,企事业单位地质勘查投入17 334.7万元,中央财政拨款占16.36%,地方财政拨款占29.44%;企事业单位投资占49.82%,其他投资为1 524.89万元,占4.38%。表3 2006年辽宁省地质勘查投入情况表(按矿种分)续表2006年,全省新发现重要矿产地9处。表4 2006年辽宁省新发现矿产地一览表2006年,新查明重要矿产资源6处。表5 2006年辽宁省新查明矿产资源情况(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1.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情况2006年全省共批准登记勘查许可证789件,批准登记面积8 596.74平方千米,收取探矿权使用费73.45万元;共批准登记采矿许可证5 986件,批准登记面积1 852.37平方千米,收取采矿权使用费567.46万元。表6 2006年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发证情况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2006年全省共有各类矿山企业6 300个,比2005年增加322个,从业人员40.86万人,比2005年增加0.42万人。2006年度采掘固态总量2.84亿吨,比2005年增加0.42亿吨,矿山企业共实现工业总产值336.65亿元,比2005年增加51.42亿元,增长了18%,其中煤矿增加17.22亿元,铁矿增加19.89亿元。三、国土资源市场(一)土地市场1.土地市场建设2006年全省编制完成了《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操作规范》,并成为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重要工作基础;完成了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制定和公布工作;启动了全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组织开展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专项调研,对全省工业项目用地开展招拍挂出让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政策建议和落实措施进行了全面调查,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按照国务院31号文件精神,起草了《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意见》,组织召开全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座谈会,统一思想,明确要求。进一步落实了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2.土地一级市场据综合统计数据,2006年全省国有土地供应6 187宗,面积23 356.92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3 834.68公顷、存量建设用地19 522.24公顷,分别占16.42%、83.58%),成交价款共3 783 827.28万元。全年土地出让5 176宗,出让面积21 333.78公顷,占总供地总面积的91.34%,共收取土地出让金378.07亿元;划拨供地483宗,划拨土地面积1 915.52公顷,占总供地面积的8.20%;租赁供地483宗,供地面积90.08公顷,占总供地面积的0.39%,共收取租金1 047.99万元,主要集中在大连、沈阳等市;其他方式供地43宗,供地面积17.54公顷,占总供地面积的0.08%,收入2 108.12万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协议出让3 864宗,出让面积18 088.79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117.13亿元,纯收益64.34亿元,营口市居全省最高;招标出让50宗,出让面积67.71公顷,收取出让金2.04亿元,纯收益1.7亿元,主要分布在沈阳、葫芦岛等市;拍卖出让207宗,面积364.73公顷,收取出让金17.76亿元,纯收益11.09亿元;挂牌出让1 055宗,面积2 812.56公顷,收取出让金241.14亿元,纯收益122.26亿元。图7 2006年全省各市国有土地供应情况从图中可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用于住宅、工矿仓储用地的分别占总出让数的11.68%和79.81%,同时也表明,国有土地在出让过程中仍存在不规范的行为,还需进一步加强管理。3.土地二级市场2006年度全省在加强、规范一级土地市场管理的同时,强化了二级土地市场培育和管理,使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非常活跃,交易量较2005年有所提高,土地市场持续得到好转。全省共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 541宗,转让面积1 114.44公顷,获取转让金23.71亿元;出租土地使用权6 191宗,出租面积62.93公顷,获取租金0.10亿元;抵押土地使用权6 493宗,面积20 719.3公顷,获取抵押金862.65亿元。图8 2006年全省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用途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1 114.44公顷,用于商服用地113.22公顷,占总数的10.16%,工矿仓储895.14公顷,占总数的80.32%;公共建筑、设施3.91公顷,占总数的0.35%;住宅98.14公顷,占总数的8.81%。图9 2006年全省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情况图10 2006年全省各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情况(二)探矿权采矿权市场1.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加强矿业权市场制度建设。起草了《辽宁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暂行办法》(讨论稿),将为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提供规范和可操作性较强的政策依据;起草了辽宁省矿权交易中心有关“两权”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交易流程。2.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2006年全省探矿权出让148宗,合同金额7 348.31万元,全部为申请审批。采矿权出让2 317宗,合同金额达33 570.24万元。其中申请审批2 012宗,合同金额31 411.97万元;拍卖33宗,拍卖价款1 195.82万元;挂牌272宗,交易额962.45万元。3.探矿权采矿权二级市场2006年全省探矿权出售2宗,成交价款25万元。采矿权出让45宗,成交额1 412.29万元,其中出售36宗,成交金额1 037.04万元;作价6宗,成交金额373.00万元;其他3宗,成交金额2.25万元。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一)违法案件查处情况2006年全省共发现土地违法案件2 410件,立案2 038件,结案1 654件,结案率68.63%。共拆除违法构建物5 438.39百平方米,没收构建物109.29百平方米,收回土地233.48公顷,收缴罚没款7 113.2万元。图11 2006年全省各级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全年共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926件,结案868件,结案率93.74%,共吊销勘查许可证1个,采矿许可证85个,收缴罚没款3 168.68万元。(二)案件查处情况分析从违法类型上看,个人违法和非法占地案件仍是土地违法的主要形式。全年发生违法行为中,以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地级机关违法为主,共发生违法行为1 842 件,占总数的76.43%,涉及土地面积1 945.89公顷,其中耕地面积945.58公顷。全年立案的违法案件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地级机关共被立案1 550 件,占立案总数的76.05%,涉及土地面积1 803.54公顷,其中耕地面积854.32公顷。图12 2006年全省地矿非法开采案件处理情况配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逐渐加大。全年发生的违法案件中,以个人违法行为居多,立案796件,占整个违法情况的85.96%;企事业单位发生违法行为113件。其中个人非法开采793件,占整个非法开采情况的86.20%;企事业单位非法开采112件。从全年结案情况来看,个人违法行为结案751件,占结案总数的86.52%;企事业单位违法行为结案106件。其中个人非法开采结案748件,占结案总数的86.18%。五、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2006年全省共受理行政复议16件,加上上年未结的1件,本年处理行政复议案17件,本年共审结15件,其中维持8件,撤销5件,撤回申请1件,确认违法1件;本年未结2件。六、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情况至2006年底,全省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含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共3 675人,行政人员2 445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234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37%;大本及大专学历3 011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1.93%;高中及中专学历354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9.63%;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76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07%。直属事业单位370个,职工数5 007人。2006年全省三级管理部门经费收入10.0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1.37亿元,地方财政拨款7.98亿元,其他收入0.66亿元。2006年全省参加各种院校及培训机构毕业或结业人数(省级以上证书)达582人次,其中参加党校学习215人次,行政学院学习48人次,其他培训319人次(其中国外培训14人次;学历教育235人次,其中博士结业1人,研究生结业30人,本科生结业136人,大专结业68人;本年取得学位16人,其中博士学位1人,硕士学位9人,学士学位6人)。2006年全省从事信息化建设人员178人,其中研究生14人,大本、大专153人,中专、高中11人。技术人员103人,其中高级技术员17人,中级技术人员71人。历年投入经费3 681.24万元,其中2006年投入1 409万元。七、问题与建议1.存在的问题2006年全省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土资源需求量进一步加大,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矛盾更加突出。(2)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土地管理的大形势下,仍有一些地区发现了新的违法违规占地行为。(3)基层国土资源基础工作相对薄弱,机构、职能有待进一步强化,干部队伍素质有待提高。2.建议(1)严格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持严控总量,盘活增量,着力于调整和优化用地布局,控制土地供应节奏,不断提升国土资源利用的效率。(2)继续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现时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依法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意识,减少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3)积极探索国土资源管理的新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广大干部的素质,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4)借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之机,建立国土资源信息数据库,继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强化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的基础作用。

辽宁省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查询系统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车辆、接待、保密、保卫、信息报送等机关日常工作。(二)政策研究处。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工作;拟订本系统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厅网站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审核工作。(三)法规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承担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和普法教育工作;承办机关其他法律事务工作。(四)规划财务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及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负责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经费;承担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厅属国有资产;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五)就业促进处。拟订全省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政策和措施;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省就业管理规定。(六)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开发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行市场准入制度,规划和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开展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级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和申报工作;承担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留学人员来辽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归国留学人员服务工作;受理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申请。(七)军官转业安置处(辽宁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安置、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八)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九)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负责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拟订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实施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审批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并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等工作;协调核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方案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十一)农民工工作处。统筹协调落实国家关于农民工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拟订我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十二)劳动关系处。拟订全省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裁员行为;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负责特殊工时审批工作;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十三)工资福利处。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统计调查;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时间、假期、工龄认定和死亡抚恤政策;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业务工作。(十四)养老保险处。拟订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含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生前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拟订未就业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及待遇标准;负责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省直企业、省直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拟订和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拟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我省城镇企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工作。(十五)失业保险处。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建立全省失业预警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拟订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依法审核省本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指导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六)医疗保险处。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全省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省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七)工伤保险处。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拟订和实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确认及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省伤残等级再次鉴定;负责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省直企业因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及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二十一)劳动监察局。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负责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全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二十二)信访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担厅机关、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委、省政府接访工作;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相关信访任务。(二十三)人事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工作。(二十四)外国专家工作处。研究拟订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全省外国专家管理与服务工作,按权限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介绍外国专家来我省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负责全省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的管理(经济、文教、技术管理类等)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年检工作;负责引智宣传工作;负责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拟订国外专家表彰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等。(二十五)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处。研究拟订全省国外专家、智力项目引进相关政策和出国(境)培训政策及管理办法;制定全省引进国外专家和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负责归口管理国家和省引进国外专家、出国(境)培训、研修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经费的拨付、管理工作;建立与国外专家组织和境外培训机构的合作关系,组织、指导全省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组织项目对接;组织指导全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承担本系统国外培训的相关工作。(二十六)国际交流合作处(海外研发团队引进处)。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及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承办派往国际组织职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拟订省政府吸引海外研发团队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计划,并负责相关工作;负责建立海外高层次专家库,协助企业引进海外研发团队。(二十七)省政府绩效考核办公室主要负责拟订政府绩效评估内容、方法和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二十八)离退休老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二十九)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三十)监察室。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三十一)公务员局。综合处拟订全省公务员管理相关规章及政策规定;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省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的协调落实,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完善全省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文字综合、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职位管理处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全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全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和特殊人员选调、安置工作;代省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考试录用处完善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省政府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计划的审批工作;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处完善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贯彻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草案,初步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活动和人员;指导和协调省政府部门开展的系统行政性奖励工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担对我省公务员的投诉接待工作;负责全省公务员惩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培训教育处指导全省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省公务员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公务员对口培训、省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完善全省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并组织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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