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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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诚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网络诚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网络空间活动中尊崇道德、遵守法律、履行契约、恪守承诺的状态。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需要自由和秩序,网络诚信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践行。凝聚网上网下思想共识,推进网上网下协同发展,画好网上网下“同心圆”,是我国网络诚信建设的重大使命。社会诚信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网络诚信不仅具有诚信建设的社会特征,也具有诚信主体更加广泛、诚信建设更加复杂的网络特性。互联网几乎覆盖和渗透了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随之伴生的互联网领域失信问题也不断出现。加强网络诚信建设,打击违规失信行为,不仅是推进网络综合治理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人人参与。近年来,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新型传播形式受到热捧,相关部门运用新媒体手段,拓宽公众参与路径,为网络诚信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尤其是利用网络直播手段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效果显著。政府管理。政府日益重视网络治理,手段不断丰富,力度不断增大。比如,开展“剑网”“净网”“亮剑”等专项行动,整治网络盗版侵权、谣言暴力、自媒体虚假报道、电信网络诈骗等乱象,并通过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的有效结合,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公法上,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行为的主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履行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内部特定的机构以及被授权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二是行为的权利或权力属性,作出行政行为所凭借的法律支撑是国家行政权,这种权力具有职权和职责双重性,是不得任意处分的;三是行为的法律效果,行政行为是行政公权力作用于公民或法人私权利的行为,必定对公民或法人的私权利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往往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广泛性。  与此相对应,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也可以从以上三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民事行为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基于这种平等,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终止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行政行为的主体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因为处于代表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应然地位,而享有一定的优先权、优益权,其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主导性,另一方则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其意思表示具有服从性。其次,民事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是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受到私法的调整,当事人双方可以充分协商根据意思自治来重新调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为合法所着重强调的是实体上的真意性,而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是公法上的权力义务,受到公法的调整,行为的作出通常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着重强调的往往是程序上的合法性。再次,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影响范围往往只在一部分私人主体之间发生,不具有广泛性,而行政行为则不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什么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

【法律分析】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民事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不包括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强调必须是民事主体实施的;必须有主观目的性。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这是民事行为与 事实行为的基本区别。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设立遗嘱、债务的免除等。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区分的意义:(1)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如买卖还是赠与;(2)对行为效力的认定,如无偿行为就没有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3)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有偿的相对较重。  3、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诺成性行为仅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而实践性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物的交付才能成立。  4、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要式行为当事人必须采用法定方式或约定形式。  5、主行为与从行为  从行为具有附随性,主行为无效或消灭,从行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6、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独立行为指行为人凭借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辅助行为是指  不具有独立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如追认行为。  7、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  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变动。财产行为通常又可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其结果是在当  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如结婚、离婚、收养行为等。  区别的意义在于:(1)适用法律规范不同,适用财产法或身份法;(2)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身份行为的目的在于维持伦理秩序,应特别尊重当事人意志,通常不能代理。  8、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在有因行为中,原因不存在,行为就不生效;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依原因为要素的行为。  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主要以谈话方式进行,也包括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宣布自己的意思等。  2、书面形式。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特殊书面形式通常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  此外,还有默示形式,指行为人并没有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他的某种行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断出行为人内在意思的形式,默示形式还可分为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五、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若干情况:  1、虚假表示。又称真实保留,指行为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通识认为虚假表示原则上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该表意行为无效。  2、伪装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友人通谋制造假债权或虚伪让与财产。  通识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为保护交易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将财产虚假让与乙,而乙又将该财产卖给丙。而丙又为善意,丙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3、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例如甲欲赠乙一万元,恐家人反对,就伪书一万元的买卖合同。买卖是虚,赠与是实。  通识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表示是否有效,应以相关法律来确定。  4、错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久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重大误解)错误与伪装表示和虚假表示在意思行为上都是不真实的,但错误不是故意的,而后者则是有意为之。  通识认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真情限性不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可将其意思表示撤销。  5、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  《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是否能同时指定监护人

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我国民法对监护人进行了如下规定: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所以,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一定是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以及诉讼代理人的确定不是与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同时进行的

那请问:法院是如何鉴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般过程是怎么样的?

你好。法院时不负责鉴定的,会委托其它相关部门。字迹鉴定之类的,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应该是委托医院,找医生鉴定的,开证明。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

分类: 社会/文化 >> 法律 解析: 我国民法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是18周岁。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 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这里还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 智力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的精神病人。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确定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要考虑是自然人的智 力状态,而不考虑自然人的经济状况。因此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没有经济收入的,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这些人如果因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没有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通意见》第2条的规定,指 “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人民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将这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于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已经参加工作的人,都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只要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后来失去工作,也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物有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因此他们可以从事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由于他们的智力水平和判断能力的影响,因此法律对他们的行为能力给予必要和适当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进行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独立进行。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区别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他们要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 (四)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特别程序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 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等。(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4)采用特别程序。 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当他们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五)例外性规定 对于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还要注意几个例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这样规定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避免其在从事民事行为时的利益受损。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了劳动,雇主事后不得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欠缺主张行为无效,拒绝支付报酬。 2.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依照该条规定,即使当事人成年且平时精神正常,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神志不清状态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仍然无效。这实际上强调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是有区别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吗?

无效,可以对比《民法总则》第19、22条与20、21条,立法者明确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为的两类行为,但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内容很严格,没有什么余地,所以不应当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等行为有效,而且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属于司法解释,是不能和现行的法律即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和规定相抵触的。

在民法通则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产生的时间是?

不知道 不清楚!~~

民法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什么

18周岁以上的人具有无完全识别能力的人。16-18周岁之间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这样的人要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希望帮到你。

那请问:法院是如何鉴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般过程是怎么样的?

法院不负责鉴定的,会委托其它相关部门。法院判决认为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依据当事人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委托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诊断后做出鉴定,并由法院依据该鉴定进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扩展资料: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这里还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的精神病人。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确定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要考虑是自然人的智力状态,而不考虑自然人的经济状况。因此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没有经济收入的,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这些人如果因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没有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通意见》第2条的规定,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将这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于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已经参加工作的人,都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只要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后来失去工作,也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何鉴定公民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个找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医鉴定一下就行了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这个不就是答案吗

民法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11 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这里还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的精神病人。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确定年满18 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要考虑是自然人的智力状态,而不考虑自然人的经济状况。因此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没有经济收入的,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这些人如果因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没有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16 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通意见》第 2条的规定,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将这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于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已经参加工作的人,都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只要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后来失去工作,也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更多的问题可以问下法律站,比如360什么法网的,可以免费问

103.B.〔解析〕 本题是考查民法的题。根据《民通意见》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

你的问题是不是还没问完啦?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就发生效果意思所负载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这一规定,是为方便人们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能够灵活地控制行为效力暂不发生,或使已经发生的效力及时终止的制度,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附有条件的行为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也可以看出区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实益。条件是意思表示的一个部分,它有如下特征: 1.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条件存在于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之中,并且构成该意思表示的一部分。而不是说先有一个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然后再给它加上一个什么条件。另外,条件是表意人自己附加到意思表示之中去的,而不是他人违背表意人的意愿硬塞进去的,也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2.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条件的功能在于,决定其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发生或消灭,例如前述在劳动合同上附着的条件就决定着劳动合同能否生效。 3.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条件就是在意思表示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必须是作出意思表示时尚未发生的将来事实;必须是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事实。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例如甲对乙说:“你考试敢作弊我就请你吃饭。”作弊显然不合法,因此,不能作为条件。 如果所附条件违法,那么这个附条件就无效,这个条件也就不能控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与否,一般情况下就等于没有附加条件,按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处理。但是附条件是民事行为的组成部分,《合同法》里明确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效力。你可以按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来处理。 推荐去看民法学习网

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意思

一、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意思1、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或者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人身权利所造成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除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等一般法律责任的共同特征。

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法律主观:一、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十七条 【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并不是说成年以后就可以登记结婚了,法律上规定18周岁就属于成年人,但18周岁并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低于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这样对双方的生理、身心健康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二、民事责任能力不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下位概念因为当义务不完全履行可能会造成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实现的异态情形故,法律必须做出以国家强制力来制止或补救的否定性评价,这就是责任,所以责任以义务为前提,是义务在实体法上的延伸。所以,受法律责任的条件是需有责任能力。责任源于义务,而有履行义务之资格才能涉及义务的履行,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逻辑演绎的结果,必然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下位概念,二者在位阶上等同且无必然联系。三、民法典怎么规定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注意: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五)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规定 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 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十六周岁到十八周岁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下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划分详细分为哪几种?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意味着犯法不承担责任呢?

民事责任年龄主要有两个时间点,一个是8周岁,一个是18周岁,低于8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8至18周岁限制行为能力,有一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还有就是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需完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对民事行为能力分别作出规定:第一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十六周岁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了,参加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了,但这种劳动或工作,其劳动收入必须成为本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否则,不能视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称为可以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考虑到一些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在不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称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脑功能受损,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含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严格来讲,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已满18周岁,并且精神能力正常的人。但如果是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则也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划分如下: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承担民事责任;2、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4、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主要有两个时间点,一个是8周岁,一个是18周岁,低于8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8至18周岁限制行为能力,有一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还有就是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需完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对民事行为能力分别作出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达到成年的时候,不仅能够有意识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且能够理智地判断和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共同生活规则,能够估计到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的影响。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民法典》第20条确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21条确认,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20条以及第21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自然人须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依据我国民事司法实践,判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2、须经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这里所说的近亲属,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等。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意在保护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旦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要求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当其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辨析 播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虽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区别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而自然人从出生之时起即享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则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智力状况健康方可完全具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时才终止,但行为能力却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常见问题 播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须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和条件。自然人失去权利能力,其民事行为能力随之终止。所以自然人自生理死亡时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归于消灭。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因处于精神病状态丧失意思能力,只能认为其民事行为能力中止。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诉讼行为的能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该法仅认无诉讼行为能力和有诉讼行为能力之别,并未将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对应,区分完全诉讼行为能力、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考虑到诉讼行为的复杂性,且攸关当事人利益,宜认完全行为能力人为有诉讼行为能力人,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是: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和消灭的时间相一致;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3、法人的意志取决于团体的意志。【法律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九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合同终止】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第九百三十六条 【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合同终止】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第一千零六条 【人体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委托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丧失意识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取得、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公民承担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对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我国的《民法通则》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一般来说,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后,完全能独立的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完全的辩别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从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一定的年龄确定为十八周岁,即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  法律赋予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虑是是公民的智力、辩别能力等自身状况,而并不是考虑公民的经济状况,而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又作了特殊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收入的公民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完全辩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但不一定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在家待业的高中毕业生,虽然他们已满十八周岁,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经济收入,无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这类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既承认这类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保护有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中指出,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由此可见,经济状况并不影响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2、有经济收入但不满十八周岁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不满十八周岁但已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经济来源的公民依法也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该规定,其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有劳动收入,(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不能将凡有劳动收入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应以上述两个条件作为依据进行判断。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一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已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学习和生活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他们尚未成年,仍处于发育阶段,故对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加以限制。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但其辩别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言不由衷人应依法由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至173条就人民法院如何依法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作了具体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享有一些而不是全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具体享有哪些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何判断是否相适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但以社会生活的一般标准来衡量它的范围只限于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具体地说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智力是否能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因素综合加以认定。所谓与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因精神病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必须对行为人和他所实施的行为做具体的分析才能认定。如偏执型精神病人仅对某一事物产生幻觉,对其它事物仍有识别和正常处理的能力;智力发育不健全,但尚可辩别一般事物的痴呆病人,也属于限制民事待业能力人,能够进行适合其智能状况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也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起来予以认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进行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可以进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的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只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但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其他民事活动,必须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他们的行为属无效行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即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因年龄小或因精神上的严重障碍,对事物缺乏判断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还应包括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疾呆老人,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的人是否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者进行民事行为的认定,必须十分慎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区分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该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的辩认程度,是“不能辩认”还是“不能完全辩认”。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病人包括疾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是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无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对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则可以认定为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个解释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衡量精神病人的辩认程度提供了标尺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一般都以公民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静态的参考因素作为判断标准,但我们还应运用运动变化的观点来对具体的人具体的行为加以分析。对一个特定的人来讲,在正常情况下,他可能属于完全变化时,对其行为能力是否有影响呢?这是完全可能的,如突然发生地震灾害,飞机失事等情况下,由于人的大脑受到突如其来的外部恶劣环境的冲击,会造成短时间的智力失常,导致判断错误。而一旦当人从惊恐中清醒过来时,他的各方面生埋表现又会归于正常,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不能用简单的方法来判断其民事行为能力,而应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分析。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比照前面的分类标准,在特定情况下,其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证人资格有着重要意义。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资格采取排除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但其含义不明确,实践中往往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缩小了证人的范围。事实上,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正确表达意见的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等同,只要具备基本的表达能力,待下事实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具有证人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分界线

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分界线具体如下: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3、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6、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音乐会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无论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什么

法律主观: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 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谈到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得不先说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智力状况、认识能力、精神状态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换言之,理智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意识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识能力属于事实问题,中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 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 民事责任 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其意识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三、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权利能力表明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其特征为:1 、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法律确认一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才能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3 、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通过民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民事行为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客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取得、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公民承担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对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国的《民法通则》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一般来说,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后,完全能独立的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完全的辩别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从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一定的年龄确定为十八周岁,即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法律赋予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虑是是公民的智力、辩别能力等自身状况,而并不是考虑公民的经济状况,而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又作了特殊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收入的公民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完全辩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但不一定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在家待业的高中毕业生,虽然他们已满十八周岁,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经济收入,无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这类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既承认这类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保护有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中指出,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由此可见,经济状况并不影响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2、有经济收入但不满十八周岁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不满十八周岁但已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经济来源的公民依法也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该规定,其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有劳动收入,(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不能将凡有劳动收入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应以上述两个条件作为依据进行判断。(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一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已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学习和生活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他们尚未成年,仍处于发育阶段,故对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加以限制。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但其辩别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言不由衷人应依法由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至173条就人民法院如何依法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作了具体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享有一些而不是全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具体享有哪些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何判断是否相适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但以社会生活的一般标准来衡量它的范围只限于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具体地说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智力是否能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因素综合加以认定。所谓与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因精神病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必须对行为人和他所实施的行为做具体的分析才能认定。如偏执型精神病人仅对某一事物产生幻觉,对其它事物仍有识别和正常处理的能力;智力发育不健全,但尚可辩别一般事物的痴呆病人,也属于限制民事待业能力人,能够进行适合其智能状况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也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起来予以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进行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可以进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的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只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但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其他民事活动,必须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他们的行为属无效行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即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因年龄小或因精神上的严重障碍,对事物缺乏判断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还应包括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疾呆老人,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的人是否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者进行民事行为的认定,必须十分慎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区分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该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的辩认程度,是“不能辩认”还是“不能完全辩认”。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病人包括疾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是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无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对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则可以认定为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个解释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衡量精神病人的辩认程度提供了标尺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一般都以公民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静态的参考因素作为判断标准,但我们还应运用运动变化的观点来对具体的人具体的行为加以分析。对一个特定的人来讲,在正常情况下,他可能属于完全变化时,对其行为能力是否有影响呢?这是完全可能的,如突然发生地震灾害,飞机失事等情况下,由于人的大脑受到突如其来的外部恶劣环境的冲击,会造成短时间的智力失常,导致判断错误。而一旦当人从惊恐中清醒过来时,他的各方面生埋表现又会归于正常,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不能用简单的方法来判断其民事行为能力,而应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分析。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比照前面的分类标准,在特定情况下,其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证人资格有着重要意义。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资格采取排除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但其含义不明确,实践中往往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缩小了证人的范围。事实上,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正确表达意见的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等同,只要具备基本的表达能力,待下事实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具有证人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划分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划分如下: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承担民事责任;2、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4、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始于

法律主观: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 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谈到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得不先说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智力状况、认识能力、精神状态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换言之,理智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意识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识能力属于事实问题,中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 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 民事责任 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其意识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三、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权利能力表明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其特征为:1 、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法律确认一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才能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3 、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通过民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民事行为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客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取得、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公民承担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对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国的《民法通则》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一般来说,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后,完全能独立的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完全的辩别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从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一定的年龄确定为十八周岁,即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法律赋予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虑是是公民的智力、辩别能力等自身状况,而并不是考虑公民的经济状况,而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又作了特殊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收入的公民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完全辩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但不一定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在家待业的高中毕业生,虽然他们已满十八周岁,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经济收入,无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这类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既承认这类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保护有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中指出,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由此可见,经济状况并不影响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2、有经济收入但不满十八周岁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不满十八周岁但已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经济来源的公民依法也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该规定,其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有劳动收入,(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不能将凡有劳动收入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应以上述两个条件作为依据进行判断。(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一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已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学习和生活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他们尚未成年,仍处于发育阶段,故对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加以限制。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但其辩别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言不由衷人应依法由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至173条就人民法院如何依法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作了具体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享有一些而不是全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具体享有哪些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何判断是否相适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但以社会生活的一般标准来衡量它的范围只限于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具体地说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智力是否能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因素综合加以认定。所谓与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因精神病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必须对行为人和他所实施的行为做具体的分析才能认定。如偏执型精神病人仅对某一事物产生幻觉,对其它事物仍有识别和正常处理的能力;智力发育不健全,但尚可辩别一般事物的痴呆病人,也属于限制民事待业能力人,能够进行适合其智能状况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也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起来予以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进行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可以进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的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只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但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其他民事活动,必须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他们的行为属无效行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即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因年龄小或因精神上的严重障碍,对事物缺乏判断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还应包括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疾呆老人,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的人是否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者进行民事行为的认定,必须十分慎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区分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该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的辩认程度,是“不能辩认”还是“不能完全辩认”。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病人包括疾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是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无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对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则可以认定为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个解释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衡量精神病人的辩认程度提供了标尺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一般都以公民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静态的参考因素作为判断标准,但我们还应运用运动变化的观点来对具体的人具体的行为加以分析。对一个特定的人来讲,在正常情况下,他可能属于完全变化时,对其行为能力是否有影响呢?这是完全可能的,如突然发生地震灾害,飞机失事等情况下,由于人的大脑受到突如其来的外部恶劣环境的冲击,会造成短时间的智力失常,导致判断错误。而一旦当人从惊恐中清醒过来时,他的各方面生埋表现又会归于正常,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不能用简单的方法来判断其民事行为能力,而应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分析。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比照前面的分类标准,在特定情况下,其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证人资格有着重要意义。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资格采取排除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但其含义不明确,实践中往往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缩小了证人的范围。事实上,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正确表达意见的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等同,只要具备基本的表达能力,待下事实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具有证人资格。

多少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年龄划分标准具体如下: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承担民事责任;2、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4、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6、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音乐会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无论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主观: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 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谈到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得不先说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智力状况、认识能力、精神状态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换言之,理智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意识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识能力属于事实问题,中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 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 民事责任 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其意识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三、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权利能力表明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其特征为:1 、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法律确认一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才能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3 、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通过民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民事行为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客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取得、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公民承担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对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国的《民法通则》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一般来说,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后,完全能独立的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完全的辩别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从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一定的年龄确定为十八周岁,即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法律赋予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虑是是公民的智力、辩别能力等自身状况,而并不是考虑公民的经济状况,而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又作了特殊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收入的公民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完全辩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但不一定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在家待业的高中毕业生,虽然他们已满十八周岁,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经济收入,无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这类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既承认这类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保护有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中指出,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由此可见,经济状况并不影响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2、有经济收入但不满十八周岁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不满十八周岁但已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经济来源的公民依法也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该规定,其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有劳动收入,(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不能将凡有劳动收入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应以上述两个条件作为依据进行判断。(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一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已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学习和生活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他们尚未成年,仍处于发育阶段,故对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加以限制。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但其辩别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言不由衷人应依法由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至173条就人民法院如何依法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作了具体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享有一些而不是全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具体享有哪些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何判断是否相适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但以社会生活的一般标准来衡量它的范围只限于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具体地说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智力是否能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因素综合加以认定。所谓与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因精神病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必须对行为人和他所实施的行为做具体的分析才能认定。如偏执型精神病人仅对某一事物产生幻觉,对其它事物仍有识别和正常处理的能力;智力发育不健全,但尚可辩别一般事物的痴呆病人,也属于限制民事待业能力人,能够进行适合其智能状况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也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起来予以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进行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可以进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的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只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但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其他民事活动,必须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他们的行为属无效行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即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因年龄小或因精神上的严重障碍,对事物缺乏判断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还应包括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疾呆老人,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的人是否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者进行民事行为的认定,必须十分慎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区分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该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的辩认程度,是“不能辩认”还是“不能完全辩认”。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病人包括疾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是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无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对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则可以认定为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个解释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衡量精神病人的辩认程度提供了标尺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一般都以公民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静态的参考因素作为判断标准,但我们还应运用运动变化的观点来对具体的人具体的行为加以分析。对一个特定的人来讲,在正常情况下,他可能属于完全变化时,对其行为能力是否有影响呢?这是完全可能的,如突然发生地震灾害,飞机失事等情况下,由于人的大脑受到突如其来的外部恶劣环境的冲击,会造成短时间的智力失常,导致判断错误。而一旦当人从惊恐中清醒过来时,他的各方面生埋表现又会归于正常,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不能用简单的方法来判断其民事行为能力,而应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分析。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比照前面的分类标准,在特定情况下,其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证人资格有着重要意义。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资格采取排除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但其含义不明确,实践中往往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缩小了证人的范围。事实上,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正确表达意见的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等同,只要具备基本的表达能力,待下事实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具有证人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意思?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基本信息中文名 民事行为能力外文名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别名 行为能力定义 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出处 《民法总则》等展开全部含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处的“视为”是指法律拟制,也就是本来没有达到一般的条件,但是法律授权与达到一般的条件一样的法律效果。并且这种情况不会随着收入的变化而变化,一经达到条件就自然的延续下去,除非出现一般条件下的改变行为能力的情况。概念谈到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得不先说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智力状况、认识能力、精神状态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换言之,理智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法律的起源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意识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识能力属于事实问题,中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其意识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分析: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比较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比较:  1.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易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2.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意思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思能力属于事实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3.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意思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划分是怎样的

一、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划分是怎样的1、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划分如下:(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承担民事责任;(2)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4)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刑事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司法实践中,对犯下同样罪行的不同涉案嫌疑人所执行的刑事处罚力度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刑事行为能力是有年龄划分的,不满14周岁的人,处于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阶段,不对任何刑事罪行负责;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处于相对刑事行为能力阶段,只对自己实施的一些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人,处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阶段,对自己实施的《刑法》规定的一切故意或过失危害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主要有两个时间点,一个是8周岁,一个是18周岁,低于8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8至18周岁限制行为能力,有一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还有就是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需完全承担民事责任。无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如下:1、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法定八种犯罪行为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从轻减轻处罚;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意思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在我国,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的特点如下:1、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法律确认一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才能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3、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通过民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民事行为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综上所述,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意识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识能力属于事实问题,中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其意识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

法律分析: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律主观:一、 民事权利 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1、二者性质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开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即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达到一定年龄。3、持续的时间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而且还必须具备健全的智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一)主体的平等性我国公民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二)内容的统一性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司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于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2、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三、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1)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法律确认一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才能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3)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通过民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民事行为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主观: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 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谈到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得不先说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智力状况、认识能力、精神状态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换言之,理智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意识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识能力属于事实问题,中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 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 民事责任 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其意识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三、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权利能力表明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其特征为:1 、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法律确认一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才能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3 、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通过民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民事行为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客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取得、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公民承担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对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国的《民法通则》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一般来说,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后,完全能独立的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完全的辩别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从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一定的年龄确定为十八周岁,即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法律赋予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虑是是公民的智力、辩别能力等自身状况,而并不是考虑公民的经济状况,而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又作了特殊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收入的公民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完全辩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但不一定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在家待业的高中毕业生,虽然他们已满十八周岁,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经济收入,无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这类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既承认这类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保护有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中指出,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由此可见,经济状况并不影响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2、有经济收入但不满十八周岁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不满十八周岁但已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经济来源的公民依法也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该规定,其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有劳动收入,(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不能将凡有劳动收入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应以上述两个条件作为依据进行判断。(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一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已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学习和生活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他们尚未成年,仍处于发育阶段,故对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加以限制。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但其辩别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言不由衷人应依法由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至173条就人民法院如何依法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作了具体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享有一些而不是全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具体享有哪些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何判断是否相适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但以社会生活的一般标准来衡量它的范围只限于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具体地说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智力是否能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因素综合加以认定。所谓与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因精神病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必须对行为人和他所实施的行为做具体的分析才能认定。如偏执型精神病人仅对某一事物产生幻觉,对其它事物仍有识别和正常处理的能力;智力发育不健全,但尚可辩别一般事物的痴呆病人,也属于限制民事待业能力人,能够进行适合其智能状况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也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起来予以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进行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可以进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的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只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但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其他民事活动,必须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他们的行为属无效行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即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因年龄小或因精神上的严重障碍,对事物缺乏判断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还应包括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疾呆老人,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的人是否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老年性严重精神耗弱者进行民事行为的认定,必须十分慎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区分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该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的辩认程度,是“不能辩认”还是“不能完全辩认”。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病人包括疾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是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无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对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则可以认定为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个解释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衡量精神病人的辩认程度提供了标尺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一般都以公民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静态的参考因素作为判断标准,但我们还应运用运动变化的观点来对具体的人具体的行为加以分析。对一个特定的人来讲,在正常情况下,他可能属于完全变化时,对其行为能力是否有影响呢?这是完全可能的,如突然发生地震灾害,飞机失事等情况下,由于人的大脑受到突如其来的外部恶劣环境的冲击,会造成短时间的智力失常,导致判断错误。而一旦当人从惊恐中清醒过来时,他的各方面生埋表现又会归于正常,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不能用简单的方法来判断其民事行为能力,而应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分析。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比照前面的分类标准,在特定情况下,其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证人资格有着重要意义。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资格采取排除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但其含义不明确,实践中往往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缩小了证人的范围。事实上,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正确表达意见的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等同,只要具备基本的表达能力,待下事实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具有证人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三大类

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大类分别是,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民事责任年龄如何划分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承担民事责任;2、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4、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

民事行为能力是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民事责任能力是在违反民事法律规定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两者存在密切的关系。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在民事活动中有能力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作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责任能力则是指个人在发生民事争议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某个人没有民事责任能力,则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紧密关联的,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未成年人由于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同时,只有当未成年人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人群也会受到相应的民事责任的限制。例如,犯罪人员在刑期履行期间不能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只有在刑期履行期满之后才能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什么情况下会限制或剥夺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被限制或剥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行为能力,但在特定条件下需要依法经过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同意;4. 剥夺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是由于精神疾病、依赖药品等造成,需要接受相关医疗治疗或严格的监管措施。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法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作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了解和掌握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及其联系和差异,对于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无诉讼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概念吗?

不是。无诉讼能力,是一个人在客观上不具备诉讼的条件或资格,或者本人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指14岁以下的幼儿,70岁以上的老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民事行为能力案例分析

答:1)刘桑具备与出售集邮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刘桑已满10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之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鉴于“出售集邮册”是与一位15周岁的青少年“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刘桑具备了与出售集邮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上均为自己手输,希望能给您带来一些帮助!

民事行为的案例分析

民事行为的案例分析:例一、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例二、 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 请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无效。 (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例三、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因为:滥用代理权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造成损失的,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赔偿被代理人所受损失。本案小刘的行为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

一个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例!急!!!

看刘某是在卖自行车之前患病还是之后患病,如果是卖自行车之前患病,则买卖无效,反之则有效

做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费用

1500元左右。认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私自找鉴定机构鉴定,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有法院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鉴定费用一般要1500元左右。1、书面申请书一份(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书)。2、鉴定申请书一份,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如果是去法院立案,原件带去法院核实,提交复印件一份)。4、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同2,身份证+户口本)。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近亲属的关系证明或具有其他利害关系的证明。6、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的亲属关系证明等。7、证明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初步证明材料(医院证明或病历等)。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