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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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去哪里鉴定

职业病鉴定去哪里鉴定介绍如下:职业病的鉴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请问各位高人:要想用申请职业病鉴定来推翻职业病诊断证明结论需要哪些证据和程序?

  当然你必须真的有职业病才行  去当地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0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4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  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  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  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  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  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  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  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  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  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  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  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三)承担卫生行政  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  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  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  治及其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诊断第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  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  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  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  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  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  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  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  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  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  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  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  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  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  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  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  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  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二)职业病诊断过  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四)临床检查与  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  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第四章鉴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  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  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  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  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  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  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接受  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  鉴定委员会专家;(三)管理鉴定档案;(四)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  务性工作;(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第  二十三条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  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  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在特殊情况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  可以组织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  或者函件咨询。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回避:(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  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  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本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  通知当事人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第二十七条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  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  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  料。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用  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取证等工作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  第二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  加职业病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  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  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  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  记载。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  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二)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三)鉴定结  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四)鉴定时间。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  定委员会印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  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第三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鉴定专家的情况;(二)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三)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鉴定专家的意见;(五)表决的情况;  (六)鉴定结论;(七)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八)鉴定专家签  名;(九)鉴定时间。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  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  第三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届  满前六个月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续展,原批准  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病  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过期失效。  第三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批准证书的职业病诊断  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  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  证机关注销其资格,并收缴《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对不合格  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注销其诊断资格。  第三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设立的专家库定期复审,  并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  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隐瞒  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  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  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  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  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  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实施。卫生部1984  年3月29日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职业病鉴定要去哪里做

职业病的工伤鉴定,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申请鉴定的,应提交职业病诊断的所需材料;对诊断报告不服的,可以向设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局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做职业病鉴定需要什么资料

做职业病鉴定需要以下资料: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3、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4、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5、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一、做职业病鉴定需要什么资料1、做职业病鉴定需要以下资料:(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3)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4)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5)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2、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接受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三)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档案;(五)报告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二、职业病鉴定流程是什么职业病鉴定流程: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2、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材料;3、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4、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5、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6、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我想问一下,工作多久才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

这个没有时间限制。只要你认为自己是因为职业关系得病,就可以申请。《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在一年内申请。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职业病鉴定时间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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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你要先去医院进行体检,然后根据医院的体检报告去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常州做职业病诊断的机构有各区的职业病控制中心和市疾病控制中心;2、如果单位不认为你是职业病,可能会在出具介绍信、提交相关工作环境的报告上阻挠你,具体应对方式建议咨询律师为宜;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职业病鉴定去哪里

职业病鉴定 应该去职业病鉴定机构,根据《 职业病诊断 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诊断机构相关规定如下: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附:职业病鉴定提醒为使能顺利办理申请职业病鉴定,请记得携带已领取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职业病诊断是医师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对患者身体的损害程度,按照国家制订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作出的诊断,是一种凭着医生的主观判断做出的结果,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误诊、漏诊的问题。当你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作为当事人(患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而且《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国家卫生部门不设职业病鉴定机构,不受理职业病的鉴定申请。为使能顺利办理申请职业病鉴定,请记得携带已领取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史和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资料。这些资料是职业病鉴定过程中专家需要查阅的资料。职业病鉴定专家库的专家是经过有关部门反复资格审查筛选出来的,相信他们一定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让当事人放心。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史和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资料。这些资料是职业病鉴定过程中专家需要查阅的资料。职业病鉴定专家库的专家是经过有关部门反复资格审查筛选出来的,相信他们一定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让当事人放心。

职业病鉴定去哪里鉴定

一、职业病鉴定去哪里鉴定1、职业病鉴定去哪里用人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职业病的诊断机构是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诊断职业病设施和一定数量的专业诊断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的认定过程中,必须到法律规定的机构进行,未在指定机构进行的认定无效。2、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信息。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备案的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三)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二、职业病鉴定程序是什么1、申请。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4、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5、异议处理。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鉴定需要什么手续去哪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 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理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劳动者可否职业病鉴定的条件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出具相关的完整材料和证明,到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才能成功的进行鉴定。医疗救助工作鉴定的结果的准确度也取决于这些材料和证明,所以,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鉴定的时候应当认真对待,并提供完整的材料。

个人职业病鉴定流程

一、根据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二、根据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三、鉴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四、单位要做的事(一)离岗体检7.1.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7.1.2.1目标疾病 (1)职业病 职业性听力损伤(见GBZ49) (2)职业禁忌证 噪声易感者(噪声环境下工作1年,双耳3000Hz、4000Hz、6000Hz中任意频率听力损失≥65dBHL) 7.1.2.2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有无外耳道流液,耳痛,耳鸣,耳聋,眩晕等耳部症状和噪声接触史等 (2)体格检查 同上岗前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 纯音听阈测试、心电图 b.选检项目 血常规、 尿常规、 声导抗 (鼓室导抗图, 500Hz、 1000Hz同侧和对侧镫骨肌反射阈) 、耳声发射(畸变产物耳声发射,或瞬态诱发耳声发射) 7.1.2.3健康检查周期 1年 7.1.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7.1.3.1目标疾病 职业性听力损伤 7.1.3.2检查内容 同在岗期间(二)职业病诊断,如果体检有异常,进入职业病诊断;(三)如果诊断有异议,进入职业病鉴定;(四)如果诊断、鉴定有职业病,进入劳动能力影响(工伤、职业病级别)(五)工伤保险赔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劳动能力影响等级赔付;但是,单位要注意,“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比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业病鉴定需要什么手续去哪?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三、鉴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在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四、单位要做的事(一)离岗体检7.1.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7.1.2.1目标疾病(1)职业病 职业性听力损伤(见GBZ49)(2)职业禁忌证 噪声易感者(噪声环境下工作1年,双耳3000Hz、4000Hz、6000Hz中任意频率听力损失≥65dBHL)7.1.2.2检查内容(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有无外耳道流液,耳痛,耳鸣,耳聋,眩晕等耳部症状和噪声接触史等(2)体格检查 同上岗前(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a.必检项目 纯音听阈测试、心电图b.选检项目 血常规、 尿常规、 声导抗 (鼓室导抗图, 500Hz、 1000Hz同侧和对侧镫骨肌反射阈) 、耳声发射(畸变产物耳声发射,或瞬态诱发耳声发射)7.1.2.3健康检查周期 1年7.1.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7.1.3.1目标疾病 职业性听力损伤7.1.3.2检查内容 同在岗期间(二)职业病诊断,如果体检有异常,进入职业病诊断;(三)如果诊断有异议,进入职业病鉴定;(四)如果诊断、鉴定有职业病,进入劳动能力影响(工伤、职业病级别)(五)工伤保险赔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劳动能力影响等级赔付;但是,单位要注意,“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比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个人怎么申请职业病鉴定

个人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流程: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申请书;2、鉴定办事机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3、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4、缴纳鉴定费;5、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6、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进行鉴定;7、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2)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3)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做职业病鉴定需要什么资料

一、做职业病鉴定需要什么资料1、做职业病鉴定需要以下资料:(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3)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4)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5)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2、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接受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三)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档案;(五)报告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二、职业病鉴定流程是什么职业病鉴定流程: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2、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材料;3、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4、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5、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6、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鉴定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职业病鉴定怎么办理1、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接触情况、临床表现和就诊情况、申请诊断职业病种类。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2、提交材料: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职业病诊断是医师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对患者身体的损害程度,按照国家制订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作出的诊断,是一种凭着医生的主观判断做出的结果,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误诊、错诊的问题。当你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时,作为当事人(患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而且《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国家卫生部门不设职业病鉴定机构,不受理职业病的鉴定申请。为使能顺利办理申请职业病鉴定,请记得携带已领取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为使能顺利办理申请职业病鉴定,请记得携带已领取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史和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资料。这些资料是职业病鉴定过程中专家需要查阅的资料。职业病鉴定专家库的专家是经过有关部门反复资格审查筛选出来的,相信他们一定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让当事人放心。二、职业病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患职业病的职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法律客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4号令,是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制定的,共七章四十一条,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2年2月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第七条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第八条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第三章诊断第九条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第十条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第十一条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第十二条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第十三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十四条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第十五条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第十六条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第十八条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第四章鉴定第十九条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二十条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第二十一条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第二十二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接受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三)管理鉴定档案;(四)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三条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第二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第二十七条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

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程序怎么走需要什么资料

当事人向职业病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当事人按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随后抽取鉴定专家,开展鉴定会,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同时还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百度百科——职业病

申请职业病鉴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现实困惑牛某是一家石英厂的工人,他从2007年始就在这家工厂工作,2012年2月开始,牛某经常头疼、胸闷、咳痰,逐渐地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4月,他回乡下治病。9月份,该石英厂有一名工人被诊断出患有尘肺病,他与牛某联系告诉牛某可能也是得了尘肺病。牛某去职业病诊断医院初步检查,医生说病人存在尘肺病可能。但按照职业病诊断申请条件,牛某需要提供证明他在石英厂工作的工作关系证件,牛某却不能提供。因为牛某到该石英厂工作时并没有跟石英厂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上班时厂方也没要求戴胸卡,每月工资也是现金支付,没有留下任何他曾在该厂工作的证据。律师答疑案例中,牛某长期在石英厂工作,出现了头疼、胸闷等症状,很可能是得了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如果对诊断结论不满意,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需要准备以下各项材料: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2.职业史、既往史;现在和过去从事何种工作、接触何种职业有害因素,从事有害工作的时间(年、月)、每天接触的时间和量、生产场所防护设施等;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4.近期职业健康检查检验结果(含复印件);5.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含复印件);6.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生产环境劳动卫生条件、使用的原材料、助剂和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劳动操作过程、操作方法、生产环境存在的有害因素监测结果等;7.用人单位证明当事人为该单位职工以及所从事工种、接触毒物时间等基本情况的材料;8.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申请人与诊断对象不为同一人,应提交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历年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和近期职业健康体检资料等。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9.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法条链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

1、职业病一般先到用人单位所在区的疾病防控中心,由其做出职业病诊断报告,对诊断报告不服的,可以向设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局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 2、具体材料按照《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 法条参考:《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怎么申请职业病鉴定

比如老师,每天要讲课,靠喉咙,喉咙绝对是个问题,还有粉笔灰多,可能会产生肺病。再比如,医院放射科工作的,这个辐射太大,很容易造成细胞癌变,所以,那里工作很容易得癌症。我举的例子是比较明显抽象的。有些不怎么明显,但只要你考虑到他的工作环境,以及她需要用到的身体部位之类的,就可以总结出相应的职业病了。一般来说,每种职业都有职业病,因为长期从事一种职业,一般用到的都是身体的一个部位。那肯定要出问题。还有的是环境造成的。所以,要说没有职业病的行业很少。 当然最好的总结,还是要懂点医,比如,司机一直坐着,不要以为坐着舒服,久坐的话很容易造成前列腺问题。所以,只要再懂点医学,以及生活常识,差不多就可以了。所有经常或者大量接触噪音、粉尘、反射性物质、有毒有害气体及液体的工作(如采矿、电镀、油漆等),都有可能会得职业病的。

个人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

持医院诊治的病例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