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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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是农业科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将科技成果转变为生产力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提高农业机械化的效益、促进农业生产、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以及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和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推广新机具、新技术,普及农机化科学技术知识。第三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必须贯彻机械化、半机械化、手工工具并举,人力、畜力、机电动力并用,工程措施和生物技术措施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为实现农业战略目标服务;为农民勤劳致富服务,有步骤、有选择地进行。第四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部门要与农、林、牧、副、渔、水利、农垦以及机械、化工、物资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互相配合,搞好综合技术的推广。推广工作应当主要采取经济办法,建立各种责任制,逐步实行技术承包合同制,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要尊重生产单位和农民的自主权。第二章 推广体系第五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由各级政府主管农机化工作的行政部门、专职推广机构、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推广机构以及农机服务站(队)、农机科技示范户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有机结合而组成。第六条 部和省、地(市)、县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设置主管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主持各级技术推广的行政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制定和贯彻推广工作条例、办法;编制技术推广规划,拟定推广项目和审批下达年度推广计划;检查推广计划的实施情况和组织评定验收工作;管理推广经费和技术承包基金;组织技术经验交流和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工作的评比、奖励;对下属技术推广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七条 部和省、地(市)、县各级专职推广机构是同级农机化管理部门领导的科技事业单位,在业务上受上级专职推广机构的领导。未设技术推广站的,其业务,省一级可由农机鉴定站等单位承担,地、市级由农机化研究所承担。县级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主要承担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第八条 院校及科研单位的农机技术推广工作是农机化技术推广的重要力量,根据其能力和专长可承担各级的各种方式的推广任务。  农机服务站(队)和农机科技示范户是技术推广的试验示范点和新机具、新技术的主要使用单位或技术承包单位。  部农机化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技术推广联络中心,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协调、经验交流、情报交流等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的专职推广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农机技术人员和一定的农业、农经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第十条 农机技术推广专业队伍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要任意抽调技术人员去搞与技术推广无关的工作。第十一条 要有计划地采取举办专业训练班和选送技术骨干到研究单位、大专院校进修等办法,加强农机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使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逐步达到中专学历和技术员以上水平。第十二条 从事农机化技术推广的技术人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规定,按照科技人员的标准进行考核和晋升技术职称。对从事农机推广工作的农民技术员,经过自学,考试合格者,应授于相应的技术职称。第十三条 对长期深入农村第一线的农机技术推广人员,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要给予特别的关怀和支持,其待遇按劳动人事部关于到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农机技术推广人员的劳保福利,按原农机部(81)农机管字第133号《关于发放国营农机管理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防护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推广程序第十四条 推广工作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选择。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或引进成熟的新技术和已经通过鉴定的农机具,列为推广项目。  二、项目论证。对所选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预期效果、可行性分析等。写出论证报告,重大项目还需组织论证会答辩通过。然后编制计划任务书报批。  三、试验示范。项目批准后,选择有代表性的试验点,制定试验方案,在生产中考核适应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作出结论,提出报告。确认具有推广价值的,要同时制定出可供推广应用的《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  四、面上推广。决定大面积推广的项目,采取扩大示范、现场会、巡回表演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通过技术承包等方式应用于生产,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印发技术资料等为用户提供技术服务,以促进面上的推广。  五、评定验收。推广项目按计划完成后,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下达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组织评定验收。对经济效益显著的报评技术推广成果奖。  六、资料归档。要建立技术推广档案。凡完成的推广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整理好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归档保存。并将评定验收的文件交项目下达单位备案。

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面向社会,凡符合“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不论是否属于农牧渔业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报奖。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报奖条件第三条 根据“办法”的规定内容,奖励的重点:  1.种植业:以粮食、棉花、油料为主;  2.畜牧业:以猪、禽、牛、羊、兔为主;  3.渔业:以水产品增养殖为主;  4.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之内的其他项目;  5.其他对农牧渔业增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第四条 报奖条件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项目,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2.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凡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的项目,所拨资金使用合理,所借贷款和周转金已按期归还。第五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评定的等级标准  根据以下标准,择优评定。  1.一等奖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大范围、大面积、连片的推广,推广面积(包括头数)占的范围达25%以上(在山区或耕地是小块地区,面积可适当缩小);  (2)增产幅度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推广单项或综合技术措施水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4)投入产出比在全国处于先进水平;  (5)推广范围达35%以上、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县。  2.二等奖  (1)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县较大规模的推广,推广范围(头数)达20%以上;  (2)、(3)、(4)内容同一等奖,水平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先进水平;  (5)推广范围达35%以上,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达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先进水平的县。  3.三等奖  (1)重点奖励以县为单位大面积、大范围推广项目,推广面积(头)占本县可推广数至少35%以上;  (2)推广的技术水平、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居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进水平。第三章 奖励第六条 “丰收奖”的管理及评审机构  1.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设在农牧渔业部科技司)  (1)受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丰收计划”指导小组委托,负责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总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2)协助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对一等奖初、复评工作和对二、三等奖的复核工作;  (3)负责公布评奖结果;  (4)办理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状、个人证书、奖金等的发放工作。  2.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  (1)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总的组织、联络工作;  (2)接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对一、二、三等奖的申报;  (3)对二、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初评、复评并向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报送二、三等奖评定结果及推荐一等奖项目;  (4)转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全国“丰收奖”项目的奖状、个人证书、奖金。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归口厅(局)  (1)受理所辖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填写归口厅(局)审查意见;  (2)争议的处理。  4.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  (1)对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项目的复审;  (2)对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三等奖项目的复核。第七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的组织原则、办公地点、成员的职责。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农牧、农业、农林)厅(局)作为牵头部门,协调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局)的行政、推广、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的专家9-11人组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选小组,报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经部领导批准后,由部发聘书。  2.办公地点设在农牧渔业(农牧、农业、农林)厅科教(技)处。设秘书一人,由农牧厅科教处指定一人兼任(报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备案)。  3.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成员的条件和职责:  (1)代表农牧渔业部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进行评审。(不是本系统、本单位的代表);  (2)知识面较广、较深,有推广工作和基层工作实践经验;  (3)办事认真,公正无私。

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关于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

一、着装范围  凡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内,负责执行国家植物检疫任务的现任专职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应穿着统一服装,其他人员一律不着装。  专职检疫工作人员是指经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批准,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后,正式授予“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员证”的专职植物检疫员。二、制服式样、标志及用料  男服  冬季罩服:深藏青色中长纤维华达呢,中山服式样,四个口袋正中加一竖条。  夏服:蓝灰色中长纤维华达呢,上装为小翻领单排三粒扣制服式样,四个口袋正中加竖条。下装为制服裤。  短袖衫:白的确良府绸小翻领单排三粒扣,胸贴袋两个,翻边袖口,制服式样。  女服  冬季罩服:深藏青色中长纤维华达呢,女军干服式样。  夏服:蓝灰色中长纤维华达呢,西服式样。下装为制服裤或制服裙。  短袖衫:白的确良府绸小翻领制服式样,翻边袖口。  男女大衣:面料为深藏青色中长纤维华达呢,军大衣式样,分皮、棉两种。  男女帽子:大沿帽、帽罩颜色、布料均同制服,冬季军式棉帽、帽面颜色、布料与制服同,分皮帽、栽绒帽两种。  纽扣:塑料扣,颜色为金黄色和白色。  标志  帽徽:铝合金国徽图案。  肩徽:铝合金,金黄色底上铸墨绿色“+”字样。  肩章:长方形(加硬衬),底色、料质同制服,硬衬长边镶金黄色带、外端四分之一处缀肩徽一枚,内端四分之一处缀纽扣一枚。  胸章:铝合金,长方形,金黄色底上铸墨绿色“植物检疫”字样。三、制装标准  冬季罩服、夏服、短袖衫第一次着装每人各发二套(件)。从第四年起开始换装,冬季罩服或夏服选换一套,短抽衫一件。以后每二年选换冬季罩服或夏服一套,短袖衫一件。  大衣:第一次寒区、温区每人一件。寒区皮大衣使用年限八年,温区棉大衣使用十年。  帽子:第一次发大沿帽每人一顶,帽罩随冬服、夏服第一年各发二顶,以后随制服换发一顶,帽架以坏换新。冬帽每人一顶,寒区发皮帽,温区发栽绒帽,使用年限为五年。热区不发冬帽。  帽徽:每人二枚。  肩徽:每人二副。  肩章:随服装制做。  胸章:每人一枚。四、服装制做发放办法:  制服用料由全国植保总站按规定选定并发给各省植检机关样服各一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做并分发本地区的检疫制服。男女大衣栽绒领也由各省统一购买、分发。  大沿帽、纽扣分别由全国植保总站指定厂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疫部门直接与厂家联系,签订订货合同。帽徽、肩徽、胸章由全国植保总站统一制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购领。五、经费  凡着装人员,个人负担制装工料费的30%,从1986年4月19日国办发[1986]29号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自负的工料费在本人工资中分月扣还,扣还时间不超过半年。制装工料费除着装人员自负部分外,由检疫收入和预算包干结余中解决,不足部分再由地方财政在农业事业费中列支。六、服装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检疫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编制制装的专职检疫人员名单,建立着装人员卡片,详细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和服装种类、数量、发领时间、交费比例、交费时间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审定后,报农牧渔业部全国植保总站备案。  检疫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交回帽徽、肩徽、胸章和证件:借调到外单位,脱产学习、病休或其他脱离检疫工作岗位半年以上者,暂不做新装。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检疫岗位的,应加收着装工料费20%,或者收回服装(但按规定上交的个人自负工料费不退)。七、气候区域划分  寒区:内蒙、吉林、黑龙江、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温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湖南。  热区:福建、广东、广西、云南。  附件二:1984年着装人员着、换装标准一览表(略)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面向社会,凡符合“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不论是否属于农牧渔业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报奖。第三条 根据“办法”的规定内容,奖励的重点:  1.种植业:以粮食、棉花、油料为主;  2.畜牧业:以猪、禽、牛、羊、兔为主;  3.渔业:以水产品增养殖为主;  4.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之内的其他项目;  5.其他对农牧渔业增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第四条 报奖条件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项目,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2.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凡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的项目,所拨资金使用合理,所借贷款和周转金已按期归还。第五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评定的等级标准。  根据以下标准,择优评定。  1.一等奖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大范围、大面积、连片的推广,推广面积(包括头数)占的范围达25%以上(在山区或耕地是小块地区,面积可适当缩小);  (2)增产幅度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推广单项或综合技术措施水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4)投入产出比在全国处于先进水平;  (5)推广范围达35%以上、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县。  2.二等奖  (1)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县较大规模的推广,推广范围(头数)达20%以上;  (2)、(3)、(4)内容同一等奖,水平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先进水平;  (5)推广范围达35%以上,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达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先进水平的县。  3.三等奖  (1)重点奖励以县为单位大面积、大范围推广项目,推广面积(头)占本县可推广数至少35%以上;  (2)推广的技术水平、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居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进水平。第六条 “丰收奖”的管理及评审机构。  1.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设在农牧渔业部科技司)  (1)受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丰收计划”指导小组委托,负责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总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2)协助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对一等奖初、复评工作和对二、三等奖的复核工作;  (3)负责公布评奖结果;  (4)办理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状、个人证书、奖金等的发放工作。  2.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  (1)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总的组织、联络工作;  (2)接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对一、二、三等奖的申报;  (3)对二、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初评、复评并向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报送二、三等奖评定结果及推荐一等奖项目;  (4)转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全国“丰收奖”项目的奖状、个人证书、奖金。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归口厅(局)  (1)受理所辖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填写归口厅(局)审查意见;  (2)争议的处理。  4.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  (1)对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项目的复审;  (2)对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三等奖项目的复核。第七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的组织原则、办公地点、成员的职责。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农牧、农业、农林)厅(局)作为牵头部门,协调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局)的行政、推广、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的专家9-11人组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选小组,报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经部领导批准后,由部发聘书。  2.办公地点设在农牧渔业(农牧、农业、农林)厅科教(技)处。设秘书一人,由农牧厅科教处指定一人兼任(报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备案)。  3.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成员的条件和职责:  (1)代表农牧渔业部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进行评审。(不是本系统、本单位的代表);  (2)知识面较广、较深,有推广工作和基层工作实践经验;  (3)办事认真,公正无私。

中国科协、农牧渔业部、水利电力部、林业部关于颁发《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试行通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速培养和合理使用不属于国家职工编制的农民技术人员,建立一支宏大的农民科技队伍,以适应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的迫切需要,特制定本试行通则。第二条 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努力继承和发扬传统农业技术,积极钻研现代科学技术,勇于改革创新,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三条 凡在农村从事农, 林、 牧、副、渔、乡镇企业、机械、水利、水土保持、农电、财会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农民技术人员和职业中学毕业生及各种能工巧匠,均可报名参加考核。第四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以工作成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参考科学文知识水平及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资历。第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定为; 农民助理技术员、 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后注明专业类别。其各级的标准是:  (一)具备下列诸条件者,可确定为农民助理技术员:  1.经一年以上系统培训或自学,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 示范、 推广和生产建设、治理等技术工作;  3.从事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较好。  (二)具备下列诸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技术员:  1.具有或相当于初等技术学校毕业的技术水平,或己取得农民助理技术员职称,基本掌握并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建设、治理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3.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良好。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技师:  1.具有或相当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技术水平,能掌握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建设、治理等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胜任农村合作经济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能撰写技术总结和工作报告;  3.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显著。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技师;  1.具有或相当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技术水平,能较熟练掌握、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丰富的专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经验,并有某些专长;  2.能独立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建设、治理中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并有撰写技术资料,总结经验和培训、指导农民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3.从事本专业七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优异。  (五)各类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除按本通则执行外,亦可参照有关专业技术系列的规定,进行职称资格的评审。评审时要注意保证质量,可根据专业的特点,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成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别要充考虑到他们创造的经济效益。第六条 对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可不受文化程度和从事技术工作时间的限制确定技术职称,对某些文化水平低,但具有特殊专长,长期从事技术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实际工作中成绩显著,经主管科技业务部门推荐,考评委员会批准可免予笔试。第七条 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各地要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有关业务部门和县科学技术协会牵头组成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各有关学会会同业务部门分别成立专业考评小组,县评定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国家中级技术职称科技人员三人以上。各专业考评小组成员中,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科技人员必须占2/3以上。  各专业考评小组受县评定委员会指导,负责本系统农民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考评工作制定出考核、考试具体标准和办法并付诸实施。第八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考核评定,采用自愿报与推荐相结合,分别参加各有关专业的考试、考核。各专业考评小组根据报考人员的考核成绩、本人业务技术总结及考试成绩,提出评定职称意见,报经县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颁发证书。第九条 申请授于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要填写业务简历表,提出业务技术工作总结或报告,经正式考核、考试、评定、批准后授予技术职称,记入人事或业务考绩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