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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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法律主观: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不当得利的 诉讼时效 为三年。 根据我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不当得利的利应该如何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方受有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 、受益人善意时的返还 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 ; 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 、受益人为恶意时的返还 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3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返还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情况下,其返还范围应以其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的相关介绍,对于不当得利人来讲,还是要通过正规的途径来取得权益,避免做出一些违反法律的事情,给自己造成一定的影响。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主观: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 损害赔偿范围 包括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固有利益是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等的损害或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信赖利益指另一方为订立合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甲将物品交付给乙保管,乙卖给丙。甲对乙有什么请求权?有基于合同法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么?若是有,

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了,赔偿的损失额,合同法第113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