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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19届初中物理竞赛初赛第26题试题详解

B由上往下看第1号放在2,3号末端就可以了。再看第2(或3)号,假设第2号与第4号的相对位移与砖长的比为x,4号砖的右端为支点,要想2不倒,则需mg(1-x)*(1/2)(1-x)=xmg*(1/2)x+(1/2)mg*x其中mg(1-x)为支点左侧2号砖的重力,(1/2)(1-x)为其力矩;xmg为支点右侧2号砖的重力,(1/2)x为其力矩。(1/2)mg和x分别表示1号砖的力和力矩。计算得到 x=1/4同理可以假设第4,6号砖的相对位移与砖长比为y,6号砖的右端为支点mg(1-y)*(1/2)(1-y)+mg(1-x-y)*(1/2)(1-x-y)=ymg*(1/2)y+(x+y)mg*(1/2)(x+y)+(1/2)mg*(x+y)y=1/4这样,S=L+2(x+y)L=2L不知道对不对?

ZRJ当过上海市市长吗?

当过的。开心快乐每一天!

这样用英文来翻译“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吗?

队的

请问上海市中级职称每年啥时开始申报?计算机考试是不是任何时候都能考?

打114查当地人事局职称办问吧。正常中级在每年4月底就结束申报了。要提交的东西很多,和你申报初级职称时差不多。申报时要自己去人事局买表格,按上面要求就行了。没有地方下。自己现在可以去买人事局买申请表,自己看看就明白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说明 一、考试性质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是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用于测试应试人员计算机应用知识与能力的等级水平考试。 二、考试目的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我国各个领域的推广、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学习计算机知识,许多用人部门已 将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与能力作为考核和录用工作人员的标准之一。因此,经教育部批准,决定举办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其目的在于推进计算机知识的普及,促进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应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为用人部门录用和考核工作人员服务。 该考试面向社会,服务于劳动力市场,为人员择业、人才流动提供其计算机应用知识与能力的证明,以便用人部门录用和考核工作人员时有一个统一、客观、公正的标准。 三、考试组织机构 教育部考试中心聘请全国著名计算机专家组成“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负责设计考试,审定考试大纲、试题及评分标准。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该项考试、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及相应的辅导材料、命制试卷、研制上机考试和考务管理软件,开展考试研究等。教育部考试中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承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机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规定设立考点,组织考试。考生在考点报名、考试、获取成绩通知单和合格证书。 四、考试等级和要求 此项考试根据各工作岗位使用计算机的不同要求,目前暂定四个等级。 一级分为DOS版和Windows版,考核应试者计算机基本知识和使用微机系统的初步能力。 二级考核应试者软、硬件基础知识和使用一种高级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QBASIC、FORTRAN、Pascal、C、FoxBASE)编制程序、上机调试的能力。 三级分A、B类。三级A类考核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和计算机硬件系统开发的初步能力;三级B类考核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和计算机软件系统开发的初步能力。 四级考核计算机应用项目或应用系统的分析和设计的必备能力。 此外,教育部考试中心在北京、福建、河北面向当地省市(系统)干部、管理人员开考一级B类考试。一级B类考试水平与一级相当,考试内容更符合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需要,采用无纸化考试形式。考试合格者获得一级合格证书,证书上注明“B类”字样。 五、考试方式 采用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笔试和上机操作考试相结合的形式。笔试时间一级为90分钟,二级、三级为120分钟,四级为180分钟,上机考试一级为45分钟二级、三级、四级为60分钟。一级B类实行无纸化考试,全部在计算机上考试,时间为90分钟。 六、开考等级与具体考试日期 从1997年开始,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每年考二次。上半年开考一、二、三级,下半年开考一、二、四级。上半年考试时间为4月第一个星期天上午(笔试),上机考试从笔试的下一天开始,由考点具体安排。下半年考试时间为9月倒数第二个星期天上午(笔试),上机考试时间从笔试的下一天开始,由考点具体安排。 一级B类考试每年也开考两次。上半年考试开始时间为5月第三个星期六,下半年考试开始时间为每年10月第二个星期六,上下半年各考4天。 七、考试报名 每次考试报名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承办机构规定。考试分四个级别,其中一级考试分两个版本,DOS版和Windows版,二级分QBASIC、FORTRAN、Pascal、C、FoxBASE等5种语言,三级分A、B类。考生不必先通过第一(二、三)级再报考第二(三、四)级,可任选其中一个等级报考。如果一个级别中有不同类别,考生必须选择其中一类。 考生应携带身份证和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到就近考点报名。没有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凭户口本报名,现役军人凭军人身份证件报名。 报名时应交纳报名考试费。 八、合格证书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全国通用。它是持有人计算机应用知识和能力的证明,可供用人部门录用和考核工作人员时参考。 成绩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合格证书。成绩均优秀者,合格证书上注明“优秀”字样。 九、其他 教育部考试中心准备待时机成熟时推出二级FoxPro考试以取代目前的FoxBASE考试,届时将发布考试大纲。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要求 考试日期:上半年在4月第一个星期天上午9:00开始;下半年在9月倒数第二个星期天上午9:00开始。 考试时长: 笔试:一级(普通类)为90分钟;二、三级为120分钟;四级为180分钟。 机试:一级(普通类)为45分钟;一级B类为90分钟;二、三、四级为60分钟。由机器自动计时,多为Novell Netware 3.1x环境。 考试题型: 笔试:单项选择(约80%)和填空(约20%) 机试: 1、普通一级:DOS操作题30%(考六个命令,各5分,一般是RD、MD、DEL、COPY、REN、ATTRIB、)、汉字录入30%(约200个汉字,含全半角符号数字,最多只能用10分钟时间)、WPS排版30%(多考打印控制、左右边界设置、段落重排、表格制作、块操作、查找替换――注意可能是软硬回车符等特殊字符、窗口操作等)、FoxBASE基础10%(考建库、输入五至八条记录、替换Replace、求和Sum、平均Average、条件显示List、记录拷贝Copy等)。Windows版本暂无具体资料。 2、一级B:与普通一级相似,采用无纸化考试 3、二级:DOS操作题30%(与普通一级要求相同)、程序修改30%(给出一个指定功能的程序,文件名多为Modi1.xxx――扩展名依所考语言不同而不同,如C语言即为Modi1.C等,在有错误的那行的上行会用***Found ***这样的标记列出,考生只要对有此标记的下行将错误改正确即可,不要将其它地方改动,也不能将这个标记删除,否则影响成绩)、程序编写40%(按给定要求编写程序,方法不限,只要求运行结果正确,一般已对整个程序写出若干行,文件名一般为Prog1.xxx)。 4、三级:A类偏硬要求使用任一编辑器如Editor编写宏汇编语言程序,B类编软要求使用Turbo C2.0编写C语言程序。 5、四级:考计算机应用项目或应用系统的分析和设计必备能力2008年4月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调整方案教育部考试中心计划于2008年4月(第27次考试)开始在全国使用2007年版NCRE考试大纲,对NCRE的考试科目、考核内容、考试形式进行调整。这次调整涉及NCRE所有级别,具体方案如下: 一、关于一级 考试科目:新增一级永中Office科目。加上原有的一级MS Office、一级WPS Office和一级B,一级共四个科目。 考试形式:完全采取上机考试形式,各科上机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 考核内容:四个科目的考核内容包括微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基础知识部分占全卷的20%(20分),操作技能部分占80%(80分)。各科目对基础知识的要求相同,以考查应知应会为主,题型为选择题。操作技能部分包括汉字录入、Windows使用、文字排版、电子表格、演示文稿、因特网的简单应用。一级B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对因特网知识的考核;与一级其他科目相比,一级B没有演示文稿部分。系统环境:一级科目中操作系统为中文版Windows 2000,MS Office版本为中文专业版Office 2000,WPS Office版本由目前的“2003教育部考试专用版”升级为“2007教育部考试专用版”,永中Office使用“永中Office2007教育考试版”。按照北京金山股份有限公司和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务要求,WPS Office和永中Office两个教育考试版软件的销售由北京时代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代理。有关这两个软件的购买、升级和服务事宜,请联系北京时代阳光商贸有限公司(电话:010-51600100,13911305099)。二、关于二级 考试科目:新增二级Delphi语言程序设计,加上原有的二级C等六个科目,二级共七个科目。二级科目分成两类,一类是语言程序设计(C、C++、Java、Visual Basic、Delphi),另一类是数据库程序设计(Visual FoxPro、Access)。 考核内容:二级定位为程序员,考核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程序设计。所有科目对基础知识作统一要求,使用统一的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和教程。二级公共基础知识在各科笔试中的分值比重为30%(30分)。程序设计部分的比重为70%(70分),主要考查考生对程序设计语言使用和编程调试等基本能力。考试形式:二级所有科目的考试仍包括笔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二级C笔试时间由120分钟改为90分钟,上机时间由60分钟改为90分钟。所有二级科目的笔试时间统一为90分钟,上机时间统一为90分钟。系统环境:二级各科目上机考试应用软件为:中文专业版Access 2000、中文专业版Visual Basic 6.0、中文专业版Visual FoxPro 6.0、Visual C++ 6.0,二级C上机应用软件由Turbo C 2.0改为 Visual C++6.0,二级Java由现在的Java JDK 1.4.2改为专用集成开发环境“NetBeans 中国教育考试版2007”(有关网站将提供免费下载),二级Delphi使用Delphi7.0版本。有关Delphi正版软件的购买事宜,可与北京时代阳光商贸有限公司联系。三、关于三级 科目名称、考核内容、考试形式保持不变。 系统环境:三级PC技术上机考试仍为汇编语言,编程环境为MASM4.0/LINK(或TASM/TLINK);三级其它科目上机考试仍为C语言编程,但上机环境由Turbo C 2.0改为 Visual C++6.0。四、关于四级 停考科目:现在的四级将于2007年下半年考试后停考,2008年不再接收新考生报考,只接收补考报名,考试时间为2008年下半年,补考考生上机仍然使用Turbo C2.0。新增科目:根据市场对计算机应用岗位的需要,设计三个新的面向计算机应用、面向职业岗位需求的应用证书:四级网络工程师、四级数据库工程师、四级软件测试工程师。考试形式:目前设计为笔试,笔试通过者获得四级该科目证书。笔试时间120分钟。五、关于NCRE职业英语为适应IT行业对实用性人才的需求,提高IT行业从业人员和准从业人员的英语运用能力,NCRE考试体系将增设NCRE职业英语考试。该考试将设置三个级别,计划于2008年上半年推出一级考试。NCRE职业英语一级考试要求考生具备计算机基础知识,能在日常生活中、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工作环境中运用英语进行基本的交流。该考试主要面向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维护人员、计算机一般销售人员、网络编辑员、客服人员、办公文秘等岗位,适合中等职业学校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学生,及其它有需求的学生、在职人员等。NCRE职业英语的具体考核内容和考试形式将另外发文通知。六、关于上机考试上机考试仍为C/S结构的局域网,服务器端使用的操作系统版本为Windows 2000 Server,管理机和考试机使用的操作系统为Windows 2000 Professional。上机考试系统使用的数据库由Access2000改为SQL Server2000。 相关资料:1.《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试大纲(2002年版)》 为了适应科技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适应知识经济和信息产业发展的要求,教育部考试中心于1994年开始推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1998年适时地制订了新的考试大纲,为适应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2001年相继对一、二、三级考试科目设置进行了调整,对部分考试科目的内容作了更新,对上机考试软件进行了改进,对考试管理的手段也做作了进一步规范化要求。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改进后的考试于2002年下半年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推开。为了及时满足考生学习备考的需要,我社独家出版了调整后的考试大纲,明确了各科目考试的考试要求、考试内容及考试形式。 2.《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教程》(Windows环境) 本书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有关专家严格按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Windows 环境)考试大纲" (2002年版)的要求执笔编写而成,内容包括计算机基础知识,计算机系统,DOS操作系统,中文Windows操作系统,中文Word的使用,中文Excel的使用,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及上机指导。 本书以重实用性、适当照顾内容的完整性为编写原则,全书叙述通俗,图文并茂,简洁易懂,,每章之后都附有一定数量的练习题,供读者练习和自我检测,是参加一级B考试者必备的辅导教材,本也可作为大专院校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的计算机入门参考书。 3.《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教程—基础知识》(2002年修订版) 本书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有关专家严格按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考试大纲" (2002年版)中对二级考试公共部分(计算机基础知识)的要求执笔编写而成。主要内容包括数制转换与字符编码,计算机系统的组成与应用,DOS操作系统,计算机安全,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技术,Windows操作系统的使用等。本书仅供参加二级QBASIC、C、FoxBASE+考试的考生使用。 本书是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相应科目考试者必备的教材,也可作为高等院校计算机公共基础课程的教材或自学参考书。 4.《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教程—QBASIC语言程序设计》 本书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有关专家严格按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考试大纲"(2002年版)中对QBASIC语言程序设计考试的要求执笔编写而成。主要内容包括QBASIC的基本概念,顺序程序设计,选择结构程序设计,循环结构,函数与子程序,数组,字符处理,屏幕控制和作图,文件,如何使用QBASIC及上机指导,每章之后都附有一定数量的练习题,供读者练习和自我检测。 本书是参加二级QBASIC语言程序设计考试者必备的辅导教材,也可作为大专院校学生学习QBASIC语言程序设计的参考书。 5.《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教程—FoxBASE+数据库管理系统》 本书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有关专家严格按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考试大纲"(2002年版)中对FoxBase+数据库管理系统考试的要求执笔编写而成。全书以FoxBase+为基础,介绍了数据库系统的基础知识,数据库的维护,数据库的统计与重新组织,多重数据库的操作以及FoxBase+的数据元素和常用函数等,并对应用系统的程序设计、系统环境和状态参数等作了系统介绍,每章之后都附有一定数量的练习题,供读者练习和自我检测。 本书是参加二级FoxBase+数据库管理系统考试者必备的辅导教材,也可作为大专院校学生学习FoxBase+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参考书。 6.《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教程—C语言程序设计》 本书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有关专家严格按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考试大纲》(2002年版)中对C语言程序设计考试的要求执笔编写而成。介绍了C语言程序设计基本知识,C程序设计的主要结构,C语言中涉及的各种数据类型,C语言中的函数,C语言中用户标识符的作用域和存储类,编译预处理和动态存储分配,结构体、共用体和用户定义类型,位运算,文件及上机指导,每章之后都附有一定数量的练习题,供读者练习和自我检测。 本书是参加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考试者必备的辅导教材,也可作为大专院校学生学习C语言程序设的参考书。 7.《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教程—Visual Basic语言程序设计》(修订版) 本书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有关专家严格按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考试大纲(Visual Basic语言程序设计)"(2002年版)的要求执笔编写而成。内容包括:Visual Basic 6.0中文版的编程环境,常用的内部控件的功能和用法,控制结构,数组,过程,菜单,对话框,多窗体程序设计技术和鼠标、键盘事件及文件处理等。每章后都附有一定数量的习题,供读者练习和自我检测。针对初学者的特点,全书在编排上注意由简及繁、由浅入深和循序渐进,叙述通俗易懂,内容简洁实用。 本书是参加二级Visual Basic语言程序设计考试者必备的辅导教材,也可作为大专院校学生学习Visual Basic语言程序设计的参考书。 8.《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教程—Visual FoxPro程序设计》 本书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有关专家严格按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考试大纲(Visual FoxPro程序设计)"(2002年版)的要求执笔编写而成。内容包括:数据库基础知识,Visual FoxPro 6.0的数据库设计、数据库应用系统的创建操作,面向过程的程序设计和面向对象程序设计方法。每章后都附有一定数量的习题,供读者练习和自我检测。针对初学者的特点,全书在编排上注意由简及繁、由浅入深和循序渐进,叙述通俗易懂,内容简洁实用。 本书是参加二级Visual FoxPro程序设计考试者必备的辅导教材,也可作为大专院校学生学习Visual FoxPro程序设计的参考书。 9.《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教程—PC技术》 本书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有关专家严格按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考试大纲(PC技术)"(2002年版)的要求执笔编写而成。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应用的基础知识、80x86微处理器与汇编语言程序设计、PC机组成原理与接口技术、Windows 98的基本原理以及PC机常用外围设备。内容做到了既不超纲,又不降低水平;讲解简明扼要,理论联系实际。在每一章的后面均附有练习题并附有参考答案,供读者练习和自我检测。 本书是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PC技术)考试者必备的辅导教材,也可以作为高等学校计算机、自动控制、通信等电类专业"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的教材,对企事业单位中从事PC机使用、管理、维护和应用开发的人员也有很好的学习参考作用。 10.《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教程—信息管理技术》 本书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有关专家严格按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考试大纲(信息管理技术)"(2002年版)的要求执笔编写而成。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基础知识、软件工程、数据库、有关信息管理的相关知识和开发方法及上机指导等,在每一章的后面均附有练习题并附有参考答案,供读者练习和自我检测。 本书是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信息管理技术)考试者必备的辅导教材,也可以作为学习计算机信息管理知识的参考书。 11.《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教程—网络技术》 本书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有关专家严格按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考试大纲(网络技术)"(2002年版)的要求执笔编写而成。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基础知识、操作系统、计算机网络基本工作原理以及相关的应用技术等。在每一章的后面均附有练习题并附有参考答案,供读者练习和自我检测。本书重在让考生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了解和掌握局域网、因特网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熟悉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组建方法和技术,从而培养考生从事网络管理项目和简单网络应用系统开发和维护的基本能力。 本书是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网络技术)考试者必备的辅导教材,也可以作为学习计算机网络知识的参考书。 12.《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教程—数据库技术》 本书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有关专家严格按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考试大纲(数据库技术)"(2002年版)的要求执笔编写而成。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基础知识、数据结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数据库设计和数据库应用系统开发的方法和工具、数据库技术发展的动态及上机指导。在每一章的后面均附有练习题并附有参考答案,供读者练习和自我检测。 本书是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数据库技术)考试者必备的辅导教材,也可以作为学习计算机数据库知识的参考书。 13.《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试指导》(四级) 本书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有关专家严格按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大纲"的要求执笔编写而成。主要内容包括了计算机工作原理,数据结构与算法,离散数学,操作系统,软件工程,数据库,计算机体系结构,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 本书除了作为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考试的正式教材外,还可用于社会读者学习相关计算机知识的参考书。

上海市旅游局用英文怎么说

Shanghai Tourism Agency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英语怎么说?

Shanghai Municipal Bureau of Industrial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教育中心翻译成英文是什么,请高手门帮帮忙

Shanghai Municipal Housing Authority, housing security and education center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各网点地址(附英文)谁有?急、急、急!!!先谢过

正大广场支行 上海市陆家嘴西路168号B1 50472719 Zhengda Square Branch Bank of ChinaAdd: B1 No.168 West Lujiazui Road ,ShanghaiTel: 50472719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新区网点分布一览 网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号码 浦东分行营业部 上海市张扬路838号 58206780 川沙支行 上海市川沙路4958号 58921934 周家渡支行 上海市浦东南路4290号 58806913 浦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上海市新金桥路58号 50302277 外高桥保税区支行 上海市富特西一路355号 58665782 国际机场支行 上海市启航路1000号北楼101B室 68351425 兰村路支行 上海市兰村路490号 58730246 商城路支行 上海市商城路1123号 58319780 国际航运大厦支行 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楼 50367301 杨思支行 上海市上南路3382号 58327020 正大广场支行 上海市陆家嘴西路168号B1 50472719 金茂大厦支行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 50470232 碧云支行 上海市碧云路540号 61059385 龙阳路支行 上海市龙阳路2000号 58918913 六里支行 上海市昌里东路841号 50863089 北蔡支行 上海市北蔡镇北中路368号 58914769 西营路支行 上海市德州路398号 58747320 临沂路支行 上海市临沂路141号 68738451 昌里路支行 上海市昌里东路115号 58453095 洋泾支行 上海市崮山路276号 58511038 上川路支行 上海市金桥路1379号 58994300 金杨路支行 上海市金杨路672-674号 50769729 高桥支行 上海市高桥镇清溪路218号 50406741 荷泽路支行 上海市荷泽路522-524号 68510101 东昌路支行 上海市东昌路590号 58821189 宝钢国贸大厦支行 上海市浦电路370号 68403263 期货大厦支行 上海市松林路300号 68402756 昌里路第二支行 上海市昌里路305号 68589100 联洋支行 上海市浦东丁香路1162号 58338049 紫薇路支行 上海市张江路741-743号 58955393 张江支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科路2966号 68471389 中银大厦支行 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 38824588 浦东国际机场支行代兑点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国际出发12号门68346852 张江高科技园区支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涛路563号 50805712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缩写SAEFI第二条 协会是由经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和科研单位、外商在沪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及其他有关组织和社会人士联合组成的为在沪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企业之间、外资会员企业和政府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反映企业诉求,解读政府政策,为改进企业商务环境提供服务,促进发展。第四条 协会工作接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住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 新虹桥大厦 615室第六条 协会会标为:第二章 任 务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上海市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上海市的投资环境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二)组织会员企业交流依法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推动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三)维护会员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的投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四)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班、讲座、报告会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五)编辑出版会讯、会刊、信息数据,维护、更新网站;(六)受理会员和投资者的咨询、代理,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七)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的商品展销和市场考察活动,帮助外资企业拓展进出口市场;(八)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和调解会员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九)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的委托事项;(十)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十一)对区、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务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合作与服务;(十二)开展同各地外资协会、外国经济合作组织和海外有关经济团体的横向交流、协同合作,促进外资经济的深入发展。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协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并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1)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及在沪从事投资业务、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为企业会员。(2)各区、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可申请加入协会为团体会员。(3)热心支持、参与协会工作的外资企业或团体的高管,可申请加入或被邀请为协会的个人会员。第九条 申请参加协会,应按规定履行手续,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即可入会并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三)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三)支持协会开展工作,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四)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五)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应积极履行会员义务,并经会员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它的主要任务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五)调整和增补部分理事,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职权。理事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作出决议。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理事调离所代表的会员企业或单位,即不再担任理事职务,缺额另行补选。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协会秘书处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其议事规则与理事会同。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本会的会员,在外商投资企业内有较大影响;(二)熟悉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积极参与协会的领导工作;(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十六条 会长对外代表协会并主持会务,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制订的工作计划及其他决议事项。在常务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会长可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由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讨论重大问题。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增补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提请理事会确认或追认。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担任。第十七条 协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办事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若干名)为其助手,在会长或其授权的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十八条 协会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推举名誉会长及聘请顾问各若干名。第五章 分支机构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若干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分支机构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由同专(行)业或有相关业务联系的会员企业联合组成,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促进、协调和规范本专(行)业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三)加强业务联系,沟通经济信息,相互提供服务;(四)听取和反映本专(行)业会员企业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维护同专(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五)协助协会组织活动,发展会员并催缴会费。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可制订工作条例,经协会批准后实行。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人选,通过民主协商,经协会批准委任。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会员每年缴纳一次会费,各类会员会费的标准另行制订;(二)向政府购买服务所得;(三)国内外有关法人和自然人的资助和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一)协会的会务活动;(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三)协会的日常开支。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二)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三)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提出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或者有过半数的会员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或者其他某种原因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时,可由会长向理事会提出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向政府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终止协会活动的报告,经批准后协会根据国家有关终止社会团体的规定,清理协会和其他财产帐目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宣告协会终止。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政府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上海市建筑学会的学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建筑学会。英文名称是 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ANGHAI CHINA,缩写为ASSC。本会会徽由金(银)柱斗拱图案配以红、白、兰底色构成。第二条 本会是由建筑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上海市建筑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在建筑领域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和科学普及,实行民主办会,开展学术的自由讨论,促进科学技术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相结合,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注册住所设在上海市卢湾区南昌路47号3号楼3213室。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二、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三、为城乡建设和建筑业的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业务;四、举办专业奖项评选、论坛展览、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五、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建筑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六、编辑出版学术书刊、科普读物和科技资料,主办本会网站、会讯,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七、积极开展业余科技教育,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进修班等,努力提高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八、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设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人才;九、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部门和上海市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在城市建设、建筑工程有关的规划、设计、科研、施工、建材、运营管理等方面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资质认证、资格培训、成果评估、技术开发、科技咨询、科学普及、专业评奖、展览考察等活动。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九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外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准会员、学生会员、域外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组成。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团体会员:凡在上海地区从事与本会业务领域有关的设计、规划、科研、教育、施工、管理、服务等业务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科技实力和经营业绩,有个人会员3人以上,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单位。二、外籍团体会员:从事与本会业务领域有关的设计、规划、科研、教育、施工、管理、服务等业务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相关企业在上海地区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机构(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开展业务活动一年以上,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经学会团体会员单位介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外籍团体会员,按章程履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个人会员: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四、准会员: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具有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建筑科技人员。五、学生会员:经高等院校院系推荐,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优秀学生。学生会员毕业离校后,会籍即终止。六、域外会员: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十年以上,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从事科学技术工作有较高学术成就或重大贡献的定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人员。七、资深会员: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科学态度严谨的本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设计大师称号者;2、对本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获得本会授予的荣誉称号者;3、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者;4、曾任本会专业委员会主任者;5、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具有同等职称的建筑科技专家;6、从事建筑各专业工作 30 年以上,会龄在 10 年以上的建筑科技工作者;7、获得相当于部级三等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并持有相应证书、奖状者。八、荣誉会员:对建筑理论、教育、设计、科研作出了卓越贡献,在国际建筑界具有重要影响,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外国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团体会员、外籍团体会员:各申请单位向本会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缴纳会费,接纳为团体会员并颁发团体会员证。二、个人会员、准会员、学生会员、域外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由其所在单位盖章推荐并有一名本会个人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按会员条件审核批准后,缴纳会费,接纳为本会相应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三、资深会员: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有二名资深会员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缴纳会费,接纳为本会资深会员并发给会员证。四、荣誉会员:本会荣誉会员由常务理事提名,填写荣誉会员提名表并附被提名人详细资料一份,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通知荣誉会员并颁发证书。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团体会员、外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域外会员: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3 、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4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二、准会员、学生会员:1、参加本会有关活动;2、获得本会相应的服务;3、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三、资深会员:除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外,1、可根据需要选择本会的两个专业委员会参加学术活动;2、优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由本会推荐担任评审专家、论坛报告人等;3、在本会组织的活动中优先展示创作作品、发表研究成果。四、荣誉会员:1、免交会费;2、在本会范围内优先展示创作作品、发表研究成果;3、可受邀请参加本会的学术年会活动,但不参加本会行政管理事务讨论,无表决权;4、按照个人意愿,可终止荣誉会员的会籍。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四条 会籍一、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二、会员连续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三、会员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处分直至开除会籍。四、会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时,其会籍即自动取消,其担任的会内职务同时自动免除。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要求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上届理事为当然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制定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符合相应资格的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换届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表彰、奖励和处分,向有突出贡献、德高望重的老专家授予学会荣誉称号;(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自行增免。副秘书长人选经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曾任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或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本会名誉理事和顾问等荣誉称号。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换届时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领导,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的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三十八条 根据科技发展和学术活动的需要,经理事会决定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咨询部,并准予刻制各分支机构印章。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废止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和备案。专业(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应是本会个人会员。其正、副主任一般由全体委员会议协商推选,经常务理事会审批聘任,也可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必须是理事会成员,以便贯彻理事会的决定和计划,各委员会的调整和更新应根据常务理事会的要求,由各委员会负责报本会备案。专业(工作)委员会一般实行独立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不设理事会,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可制定工作条例,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执行。专项活动经费一般独立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四、举办的各种活动和事业收入;五、市科协所拨专项经费;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22日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人民英雄纪念碑

根据下面的进行描述碑文:伟大的人民解放战争中,在上海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伟大的《五四》运动以来英勇的人民革命斗争中,在上海殉难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由此上溯到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来,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解放,震区人民自由幸福,在上海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英文:Great people"s liberation war, the sacrifices of the people in Shanghai are immortal hero. The great "May 4th" campaign has been a heroic people in revolutionary struggle, and martyrdom in Shanghai in the People"s Heroes are immortal. This dates back to 1840 Opium War, in order to oppose internal and external enemies and fight for national independence and liberation, the freedom of happiness earthquake zone, in Shanghai in the past struggle to the People"s Heroes sacrifice their immortal

请教《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原文以及英文版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十五、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六、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七、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用人单位破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  十九、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二十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四、实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五、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经过集体协商,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  二十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上海市三环的具体范围怎样?

上海市三环分为内环、中环和外环。详见上海市地图http://www.11159.com/Photo/shh/200510/45.html

上海市哪里可以开英文的死亡证明

应该没有这项服务吧。你可以到公证处把中文的证明翻译成英文的,然后公证一下,就具有法律效力了。

翻译英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Shanghai Agriculture Committee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英文怎么说

官方英文名称是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英文怎么写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Shangha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ttee有不会的可以再问我

上海市内快递哪个便宜?

我一般用的是那个中诚,也是市内5元,都这个价钱的拉,http://www.zoc.net.cn/,电话嘛要看你哪个地方的了呢,那个是它的网站,反正快递这东西,他的业务员可能给你报6元的都有,反正砍价都行了,

为什么我每次登陆QQ都显示在上海市登陆过?东西却都没少

现在盗号有3种:1.木马截取(在你的机子上安装木马,当你登录时发到对方的邮箱或ASP)2.暴力破译(使用暴力软件,一个一个的试直到找到正确密码)3.帐号申诉(知道你的QQ资料去申诉你的QQ)下面是防止盗号的方法:1、申请二代密码保护2、经常改密码和密保,杀病毒和木马。每登一次杀一次。 3、密码设置不要简单,插入字母和数字4、不要告诉任何人你的密码5、要申请密保卡进行密码保护6、输入密码时最好用软键 现在好象改密码要密保呵呵 .不容易被盗了.下面是官方的一些建议你可以参考一下安全密码设置指引 :尽管腾讯公司为了您的号码安全提供了多种服务措施,但QQ号码是以密码为唯一有效验证的,往往由于您为您的帐号设置的密码过于淡薄,容易被攻击者作为攻击对象,此时密码保护和号码申诉服务便不能做到万无一失。 但尽管非法攻击者为了盗用您的帐号所采用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您可以通过对密码进行安全管理,尽可能的避免这些情况发生。并且对密码进行安全管理是被验证了的行之有效的保护帐号的手段。强密码在您的密码中,至少应该包括6个字符。您密码中的字符应该来自下面“字符类别”中五组中的至少三组。小写字母 a、b、c…大写字母 A、B、C…数字 0、1、2、3、4、5、6、7、8、9非字母数字字符(符号) ~ ` ! @ # $ % ^ & * ( ) < > ? / _ - | Unicode字符 、Γ、? 和 λ请您使用易于自己记忆又不会被别人猜测到的字符串作为密码. 为了帮助您建立易于自己记忆又不会被别人猜测到的密码,请您尝试以下技巧:1.请尽量设置长密码。请您设法设置便于记忆的长密码,您可以使用完整的短语,而非单个的单词或数字作为您的密码,因为密码越长,则被破解的可能性就越小。2.尽量在单词中插入符号。尽管攻击者善于搜查密码中的单词,但请您在设置密码时不要放弃使用单词。但您需要在您的单词中插入符号或者变为谐音符号。如:”just for you”可以改善为“just4y_o_u”3.请不要在您的密码中出现您的帐号。请不要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作为密码的内容。如生日、身份证号码、亲人或者伴侣的姓名、宿舍号等。4.请您每隔一段时间更新一次帐号的密码。请您每隔一段时间更新一次自己的密码,让您的新密码也遵守以上原则,同时,新密码不应包括旧密码的内容,并且不应与旧密码相似。 下面是防止盗号的方法:1、申请二代密码保护2、经常改密码和密保,杀病毒和木马。每登一次杀一次。 3、密码设置不要简单,插入字母和数字4、不要告诉任何人你的密码5、要申请密保卡进行密码保护6、输入密码时最好用软键 现在好象改密码要密保呵呵 .不容易被盗了.下面是官方的一些建议你可以参考一下安全密码设置指引 :尽管腾讯公司为了您的号码安全提供了多种服务措施,但QQ号码是以密码为唯一有效验证的,往往由于您为您的帐号设置的密码过于淡薄,容易被攻击者作为攻击对象,此时密码保护和号码申诉服务便不能做到万无一失。 但尽管非法攻击者为了盗用您的帐号所采用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您可以通过对密码进行安全管理,尽可能的避免这些情况发生。并且对密码进行安全管理是被验证了的行之有效的保护帐号的手段。强密码在您的密码中,至少应该包括6个字符。您密码中的字符应该来自下面“字符类别”中五组中的至少三组。小写字母 a、b、c…大写字母 A、B、C…数字 0、1、2、3、4、5、6、7、8、9非字母数字字符(符号) ~ ` ! @ # $ % ^ & * ( ) < > ? / _ - | Unicode字符 、Γ、? 和 λ请您使用易于自己记忆又不会被别人猜测到的字符串作为密码. 为了帮助您建立易于自己记忆又不会被别人猜测到的密码,请您尝试以下技巧:1.请尽量设置长密码。请您设法设置便于记忆的长密码,您可以使用完整的短语,而非单个的单词或数字作为您的密码,因为密码越长,则被破解的可能性就越小。2.尽量在单词中插入符号。尽管攻击者善于搜查密码中的单词,但请您在设置密码时不要放弃使用单词。但您需要在您的单词中插入符号或者变为谐音符号。如:”just for you”可以改善为“just4y_o_u”3.请不要在您的密码中出现您的帐号。请不要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作为密码的内容。如生日、身份证号码、亲人或者伴侣的姓名、宿舍号等。4.请您每隔一段时间更新一次帐号的密码。请您每隔一段时间更新一次自己的密码,让您的新密码也遵守以上原则,同时,新密码不应包括旧密码的内容,并且不应与旧密码相似。 如果你的QQ密码老是泄露的话,证明你的电脑有盗QQ木马,你可以安装一个强有力的杀毒软件,推荐卡巴斯基,然后再安装个360安全卫士,经常用360清理恶意插件和修补漏洞,这样可保证系统的安全,当然QQ医生也是可以查杀QQ木马的,这三个东西配合起来使用就安全多了,然后一个重要的就是:QQ木马一般是利用记录健盘来盗取你的QQ密码,所以你登陆QQ的输入密码的时候尽量使用软健盘来输入密码,(就是用鼠标点的那个!)这样的话盗QQ木马也就没有办法了,这个方法我用了很久,从来没有被盗过的历史.答案补充『A』:登陆QQ要这样做 比如你QQ密码为123456 可以先输入456 然后点4前面输入123『B』:输入密码时 除了『A』外还可以用小键盘输入密码 安全有保证!(请不要怕麻烦)『C』:你没有申请第二代密码保护 第二代密码保护即使QQ号被盗了盗号者也改不了密码 因为要回答你设置的密码问题『D』:在网吧登陆请看第『A B』 在家里要装防火墙 杀毒软件 不登陆不知道的网站(我个人强烈推荐瑞星 金山 和卡巴三款杀毒软件和防火墙 你可以选一款进行安装)『E』:不接收不明的文件 在QQ设置里设置为 不接收任何文件『F』:关于密码设置的强度 英文字母加上数字就足够了!、密码要复杂,当然也要方便您记忆(不要纯数字切记!也不用像别人说的那样刻意的设置自己都记不住的密码符号)『G』: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上QQ,登录模式请选择 网吧模式!『H』"请你尽快将QQ升级到安全性更完善的QQ最新版本! 『I』:请去这里绑定免费QQ密保卡,给QQ绑定了密保卡,所有人都无法登上你的QQ,侵犯你的财产,只有自己才知道密保卡的那几个不规则数字免费领取QQ密码保护卡地址: https://mibaoka.qq.com/cgi-bin/get_free_mbk

上海市公务员考试考些什么?

上网站看就知道了

300KG的卧式水泵用多大的钟形橡胶减震器,选上海松夏减震器多大的型号,地址是在上海市嘉定区曹胜路不。

300KG的卧式水泵用多大的钟形橡胶减震器,如果是装四个的,单个指点选择承载105Kg的。型号【JNH型】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如何填写

根据上海消防网提供的资料你需注意:1、《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应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清晰。《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等内容应与审核意见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中相关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应出具相应证明、说明材料。《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电源情况”、“市政输水管管径”、“资质等级”等内容必须准确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附表4由施工总包和各专项施工单位分别填写,设计或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建设单位公章确认。各专项施工单位应载明承揽工程范围。此表应由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建设单位公章。注:防爆电器安装、防雷、防静电等特殊内容必须在施工单位承揽工程范围中予以明确。2、填写规定格式的消防产品清单应包括工程中所用消防产品和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建筑构件、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由建设单位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确认。3、申报材料中相关日期必须准确填写,建设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送材料的原件由复印件代替时,均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五、申报资料的装订要求1、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大小纸张,左侧装订成册。装订后不得影响其内容阅读。2、申报材料每页均编页码,并设总目录,记载页码范围。六、其它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拒绝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的,申报材料退还申报单位。2、建设单位在工程检查验收现场应提供下列资料,以备查验:经过审核的施工图图纸、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材料,按国家规范需要提供的工程竣工图;规定格式的消防产品清单中所列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的相关要求应执行我局(沪消发〔2003〕159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使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中的要求。3、验收意见书的制作要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连接:http://www.fire.sh.cn/zww/menu/declare/guide/t20100208_38701.html 同时,你可以根据这个样表进行填写连接:http://wenku.baidu.com/view/923110d276a20029bd642db5.html

谁知道恩波英语上海市报名地点在哪?

恩波集团上海分校 六级强化双休班授课方式:面授 收费:450.00元 我要报名 上课时间 06年3月26日至06年6月4日授课老师 贡献 上课地点:财大教学点 贡献 国内大学英语考试辅导专家,恩波四六级核心教师。多年担任四六级及考研阅卷组组长,具有丰富的考试辅导经验。在教学上精益求精,激情洋溢,有高度的责任心,所教学生一次性过关率极高。现已出版多部英语专著,“黄金模板”系列更居同类图书榜首。在苏、浙、沪等地多所大学主持英语四六级讲座及授课,深受学生欢迎。恩波学校六级网站版主,第一位在网上为全国学生免费批改作文的老师,也是目前全国批改作文最多的老师。 ~~~~~~~~~~~~~~~~~~~~~~~~~~~~~~~~~~~~~~~~~~~~~~~~~~~报名点:上海 复旦报名点杨浦区国定路335号2号楼804室(颐高大楼二期)021-51263680上海 财大报名点杨浦区国定路506号院内(近国定路财经大学)021-65651090,65657505上海 上海徐汇交通大学报名点徐汇区广元西路45号411室(交大慧谷大厦)021-52588633 62829854上海 虹口区报名点辉河路65号运海楼三楼55884447上海 上海大学报名点1、延长校区学府书店(广延路147号);2、嘉定校区青年报亭;3、宝山校区图书馆二楼大厅读者服务部---学友书店56331992(延长校区) 65651090(嘉定校区) (宝山校区)上海 南汇大学城报名点1大学城生活区三幢二单元107室021-28041144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报名点校内高校书报刊连锁店68531175上海 同济大学报名点1、国康路科技大厦四楼B02室;2、西南楼对面教育超市二楼锦雅书店;3、沪西校区捷联书店(真南路576号)65981500,65975382(国康路);65982888(锦雅);62842033(沪西校区)上海 东华大学报名点科技书店(第四宿舍地下室)62373349上海 华东师大报名点经济书店上海二店(后门旁枣阳路480号);62235713(经济书店)上海 华东理工报名点1、图书馆读者服务部2、化工书店晨园店3、梅陇路142号化工书店4、金山校区图书馆二楼读者书屋图书馆64252894;化工书店64252867;梅陇路64253725;金山校区27345791;上海 华东政法报名点河东华勤书屋(3号楼底楼)52588633上海 上海交大闵行报名点华联生活中心二楼清华书店54747513上海 上海师大报名点1、桂林路校区西区主干道到底大夏书店 2、生环学院216室(奉贤校区)1、62608603(桂林路) 2、27345791(奉贤)上海 松江大学城报名点松江文江路9号地块二楼东部新华书店(外贸学院对面)29879339~~~~~~~~~~~~~~~~~~~~~~~~~~~~~~~~~~~~~~~~~~~~~~希望能帮到你:)还有更多的班,见这个地址:http://www.enboedu.com/school_index.asp?region=22

上海市环境地球化学特征及成果应用展望

何中发 夏晨(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上海200072)摘要:环境地球化学调查是一项与生态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农业发展等关系密切的基础性调查工作。上海市环境地球化学特征显示,地球化学元素可分为均匀分布型、相对分异常型、分异型、强分异型、极强分异常型,同时主城区、新建城区、烟尘工业区、城郊蔬菜种植区表现不同的地球化学特征。提出地球化学资料在住宅建设生态、生态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方面应用的展望。关键词:上海市;环境地球化学;成果应用环境地球化学是环境科学的重要分支学科。它是研究环境中化学物质(天然和人为释放的)迁移转化规律及其与环境质量和人类健康关系的学科。是以化学元素在自然界循环为主线,强调自然环境现象的发生机制和演化规律。环境地球化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在于及时地研究现代环境的化学变化过程及其趋势,在地球化学的基础上,更加深入地研究组成人类环境的各个系统的地球化学性质[1~5]。目前很多大型城市地区都面临一定的环境地球化学问题。比如,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造成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的下降,城市大气中颗粒悬浮物的增加,城市土壤污染、侵蚀、酸化和硬化以及土壤生物和植被退化等一系列较为严重的城市环境问题,直接危及到城市居民的健康和安全[6~10]。为了摸清上海市环境地球化学的现状特征,2005年9月上海市环境地球化学调查项目正式启动。在上海市开展环境地球化学工作面临着如何在城市地区更好的采集样品的难题,同时如何使研究成果更好的服务于上海市的城市发展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首先简单的介绍了上海市环境地球化学特征,然后就如何服务于城市发展和城市建设提出一定的应用设想。1 研究区概况上海位于长江三角洲前缘,太湖平原东侧。其南靠杭州湾,东濒东海,北枕长江入海口,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交通便捷。陆地面积6340km2,包括长江水面及沿海沿江滩涂在内,总面积7823km2。上海地区主体部分是三角洲平原,相对高差3~4m。但依地貌形态及其成因,又可划分位西部湖沼平原、北部沿江平原、东部滨海平原、长江口沙岛平原。在西南部湖沼平原区和杭州湾一带,有局部星散残丘保留,多数海拔50~70m。陆域地区最高为天马山,海拔高度97m。2 样品采集与测试2.1 样品采集表层土壤样品:采样密度1个点/km2,中心城区可适当加密取样,采集深度为0~20cm,4km2分析一个组合样。深层土壤样品:采样密度1个点/4km2,规定采样深度为200cm以下,16km2分析一个组合样。湖泊表层沉积物样品:采样密度1个点/4km2,在入海口或入湖口附近适当加密取样,采集深度为0~20cm。样品不进行组合。湖泊深层沉积物样品:采样密度1个点/16km2,规定采样深度为1.5m,对于沉积物小于1.5m的地方,以采集深层湖积物最底部样品为主。样品不进行组合。地表水:非城区采样密度1个点/16km2,在黄浦江、苏州河等水系的上、中和下游分别布设1~2个采样点。浅层地下水:1个点/16km2。2.2 样品分析测试土壤和湖泊沉积物样品分析测试:分析测试项目为中国地质调查局规定的有关土壤样品52元素(全量)及有机碳和pH值共计54项指标。水体样品分析测试:除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规定的21项必测项目外,针对上海市实际情况又选测了10项别的指标,共计31项指标。3 上海市土壤环境地球化学特征3.1 表层土壤元素总体区域分布特征土壤表层元素分布总体受区域地质母质环境、土壤表层发生层、自然生态环境、环境污染以及自身化学性质等复杂因素制约,表现出区域上显著的变异特征。上海地区受自身特殊的环境要素制约,显示出符合自身特点的地球化学变异特征。对其按照区域变异特性分解,大体划分出以下5种类型。3.1.1 均匀分布类型变异系数(CV)≤25%,包括砷、硼、钡、铍、铈、钴、氟、镓、锗、镧、锂、锰、铌、镍、铷、钪、锶、钍、钛、铊、铀、钒、钇、锆、硅、铁、铝、钠、钾、镁等30种元素,区域内基本表现出均匀分布,含量变差不大。直方图统计,这些元素中多数元素含量基本服从正态分布,含量区间窄小,变差不大。这些元素的分布主要受自然地质背景影响,与城市化的进程关系不密切。3.1.2 相对分异型25%<CV值≤50%,包括溴、碘、氮、磷、钙、碳和有机质。这些组分,表现出在全区土壤表层较弱的分异特征,含量有不大的变化范围。含量统计直方图显示,本组元素多数呈对数正态分布,其中基本呈标准。这些元素在区域上的分布特征与土壤类型有非常好的吻合关系。其中溴和碘的高含量地区主要分布沿海地带,氮、磷、钙的高含量地区主要分布在上海市西南部的湖沼相沉积地区,碳和有机质的高含量地区主要分布在农业开发强度大的松江、青浦和金山等地方。3.1.3 分异型50%<CV值≤75%,仅包括铋、铬、铜、硫四元素。统计显示,铬虽属该类,但分异程度并非很高。全区直方图上,铋、铜表现为二重母体分布的型式,表现为原始分布上有着两种不同的分布区,即原生背景场和城市人类活动扰动叠加场。其中铋、铬的高含量地区主要分布在吴淞工业区,铜的高含量地区主要分布在沿黄浦江的一些大型造船基地附近,而硫的高含量地区则主要分布在老居民区比较集中的地方,如黄浦、杨浦等地方。3.1.4 强分异型75%<CV值≤100%,仅包括硒、钨、锌等三元素。显示出这些元素更强的区域变异,含量具更大的变差。全区直方图上,硒、钨基本显示为对数正态分布,带有较强的左偏性质,锌则显示为二重母体分布。硒的高含量地区与人口最密集的地区有比较好的吻合关系,钨的高含量地区主要分布在桃浦、吴淞等工业化开展早的地方,锌的高含量地区主要分布在吴淞、上钢三厂等地方。3.1.5 极强分异型CV值>100%,包括银、金、镉、氯、汞、钼、铅、锑、锡等九元素。直方图上,九元素基本表现为二重母体分布,其一母体反映为土体内上述元素的基本分布特征,另一母体为异常母体,反映为区内的人类活动扰动作用的叠加特征。这些元素分异分布类型与城市建设开发强度的高低有一定的联系,其中,汞、镉和铅的高含量地区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等城市化相对高的地方。3.2 上海市主要生态区土壤环境现状总的看,上海地区土壤受人为扰动比较重,本文根据遥感影像解译全市共划分出11个类别的生态区,并依据地球化学数据全数据的分区进行了统计,获得了各生态区土壤现状情况的基础资料,其中将主要的生态区分述如下:3.2.1 中心城区这里指的是上海老城区,范围限在黄埔、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上世纪80年代前的居民密集区,面积260km2。总体上,老城区表层土壤显示出大量元素富集,按富集系数(K大于1.5)和变异系数选取有:铋、汞、镉、硒、锌、银、锡、铬、金、磷、硫、铅、碳、有机炭、铜、钼、钨、氟、锑、铈、氯及磷、氮等。以上组分在中心城区的富集特点,一是形成的异常组合元素最多;二是多数元素含量达到最高;三是主要富集元素均形成面状分布;四是形成因素复杂。3.2.2 新建城区指上世纪80年代后期尤其改革开放来新发展的城区,面积312km2。本次调查,新城区土壤地球化学分布的比较复杂,元素地域性变化较大。据统计,本类区富集元素包括银、金、铋、镉、氯、铜、汞、碘、钼、铅、硫、锑、硒、锡、钨、锌等15种元素,其中富集度最大的元素为镉、汞、金、汞、锡、碘等。镉的富集度高,K值达2.65;变异系数大,CV值达442.41%;区内有全区首高的高达20000μg/g;分析其原因,很可能是老厂区固体污染物所致。其次为钼,属于一种强烈的不均匀分布,变异系数CV值122.5%,最高值量9.64μg/g。总体看,本类生态区处在老城区外围,土壤污染态势相对于老城区具有递降态势。3.2.3 烟尘工业区本次调查,将宝钢、上钢一厂、上钢三厂的烟尘工业独立划出,借以调查工业烟尘对附近土壤的的质量的影响效应。总计划出面积160km2,除厂区外,也包括厂区附近烟尘集中沉降的大概范围,排放物不仅仅是降尘,还有工厂排放的固体排放物、污水等。由本次调查,烟尘工业区土壤受人为污染影响程度仅仅弱于上海中心城区,从污染强度和元素组合两方面评定,排在第二位。据资料统计结果,本类生态区受污染的元素有:银、金、铋、镉、铬、铜、汞、锰、钼、铅、锑、锡、钨、锌、铁、钛、镍、锗、钙、钡等,非金属元素砷、氯、氟、碘、磷、硫、硒、碳、有机质等,共计29项指标,比中心城区多出8项。具有特征性的是类如钙、钡、锶、氟等在其他环境下表现平稳,在此类生态区也出现了高量分布。该生态区的第二个特征是:银、金、镉、汞、钼、铅、锡、钨、锌等元素均达区域背景的2倍以上,且呈总体较高。分析认为,这种特征是由于该类工业区固体排放物、污水系统污染是一方面,长期的工厂粉尘和烟尘飘落对周围的均一性污染可能是更重要的方面。3.2.4 城郊老蔬菜地主要为城近郊环城的老蔬菜地,面积312km2。《上海土壤》将这部分土壤定为菜园灰潮土,是长期种植蔬菜,土壤耕作活动强烈,施肥、灌水频繁,土壤肥力高的一种土壤。但也因不当施肥灌溉和农药喷洒,致使土壤污染严重。本次调查显示区内银、金、铋、镉、铬、铜、汞、氟、碘、锰、钼、磷、铅、硫、锑、锡、硒、锶、钨、锌、钙、碳和有机质含量偏高,其中银、金、汞、钼、铅、硫、锑、锡、硒、钨、锌都在区域背景值的2倍以上,镉接近于2倍。且除银显示为极强变异外,这些偏高量分布元素(组分)变异并不强烈,只达到相对分异~分异~强分异程度,说明老菜地遭受了较均匀的偏高扰动量,但总体又比中心城区、烟尘工业区偏低。迄今,按照土壤环境指标标准,以汞、镉、铅、铜的分级临界值计,本类区土壤几乎全部属二类土壤,少量三类土壤。3.3 上海市城市土壤中一些重要无机、有机指标相关性研究城市土壤中的各个指标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对上海市城市地区表层土壤中的一些重要无机、有机指标进行研究,这些指标为:pH值、有机碳含量、有机质含量、含水量、As、Cd、Cr、Cu、Hg、Mn、Nb、P、Pb、S、Sb、Se、Sn、Zn、HCH、DDT、PAHs等,研究结果如下:(1)在HCH、DDT、PAHs等有机污染物中,HCH异构体之间、DDT衍生物之间、PAHs分量之间大都具有显著的相关关系。(2)As、Cd、Cr、Cu、Hg、Mn、Nb、P、Pb、S、Sb、Se、Sn、Zn中Hg、Nb与其他元素不具有明显的相关关系,As、Cd、Pb与Cr、Cu、Mn、S、Sb、Se、Zn具有显著的相关关系。(3)有机碳、有机质、S与大多重金属具有显著的相关关系;pH值与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相关关系不明显;pH值与有机质、有机碳具有负的相关关系;含水量与重金属、有机污染物、pH值等指标不具有相关关系。(4)苯并[a]芘和PAHs与有机质、有机碳、P、Se具有显著的相关关系,苯并[a]芘、PAHs、HCH、DDT等有机污染物与重金属间相关性不明显。4 上海市土壤环境地球化学调查成果应用展望上海市环境地球化学调查项目所覆盖的区域面积广泛,涉及的环境介质相对比较全面,测试分析的指标比较系统,应用领域非常宽广。在这里只针对城市人居环境建设及土地规划方面的应用作一简单介绍。4.1 住宅建设生态指标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于是近年来国外流行的绿色建筑应运而生,所谓绿色建筑是指能充分利用环境自然资源,并以不触动环境基本生态平衡为目的而建造的一种生态住宅建筑。它除对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绿化面积、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噪声等有较高要求外,对居住区的土壤环境也有较高的质量限制条件。结合上海市土壤环境地球化学调查成果,提出适合上海市的人居环境建设方面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可从土壤的放射性水平、土壤中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含量水平等3个方面来考虑,选出具体的指标,确定具体某个指标的分级标准,最后综合制定出人居环境土壤质量标准体系。4.2 生态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研究生态环境友好型的土地利用模式,就是按照土地的自然生态条件和环境承载力,进行土地规划,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使不同功能用地之间的位置关系与比例关系协调,增强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双丰收。生态环境友好型的土地利用模式的总体目标:土地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土地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土地利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和谐统一。充分利用和挖掘已经获得的全市土壤环境地球化学信息,为生态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的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5 结束语环境地球化学调查作为一项基础性、公益性、全局性的地质调查工作,可为研究生态环境、农业发展、居民健康、土地资源利用等问题提供比较有针对性的第一手素材[12]。如何充分发掘环境地球化学调查数据中蕴涵的生态地质环境信息,使之更好的服务地方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是摆在相关地学科技人员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13]。另外全国各省市地区环境差异巨大,如何在服务于地方城市建设上体现当地的特色也是目前迫切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参考文献[1]张辉,马东升.环境地球化学、环境化学、环境生物无机化学的联系与区别.环境化学,2000,19(2):190~192[2]涂光炽等.地球化学.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4,326~358[3]戎秋涛,翁焕新等.环境地球化学.北京:地质出版社,1990,1~30[4]李天杰.土壤环境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20~34[5]杨忠芳,朱立等.现代环境地球化学.北京:地质出版社,1999,1~21[6] Paterson E, Sanka M and Clark L. Urban soil sa spollutantsinks-a case study form Aberdeen, Scotland. Applied Geochemistry,1996, 11:129~131[7] Lu Ying(卢瑛),Gong Zitong(龚子同)and Zhang Ganlin(张甘霖). Characteristics and management of urban soils. Soil andEnvironmental Sciences(土壤与环境),2002, 11(2):206~209[8] Zhang Jiasi(章家思)and Xu Qi(徐琪). The forming characteristics of urban soil and its protection. Soil(土壤),1997(4):189~193[9] Tang Hongxiao(汤鸿霄). Environmental nano-pollutants and their micro-interfacial processes in the aquaticpaticals. Acta ScientiaeCircumstantiae(环境科学学报),2003,23(2):146~155[10] Jiang Haiyan(蒋海燕) , Liu Min(刘敏), Huang Shenfa(黄沈发). Status quo and trend of urban soil contamination research.Journal of Safety and Environment(安全与环境学报),2004,4(5):73~77[11] 成杭新,杨忠芳,奚小环等.长江流域沿江镉异常源追踪与定量评价的研究框架.地学前缘,2005,12(1):261~272[12] 姜作勤.地质工作信息化若干问题的思考.地质通报,2004,23(9):839~845[13] 廖启林,翁志华等.覆盖区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数据应用前景浅析——以江苏省国土生态地球化学调查有关成果为例.地质通报,2005,24(8):772~777The Environmental Geochemical Characteristicsand Application of Geological AchievementsHe Zhongfa, Xia Chen(Shanghai Institute of Geological Survey, Shanghai 200072)Abstract: Environmental geochemistrical investigation is a basic survey subject which is nearly correlative with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municipal programming and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The environmental geochemistrical characteristics show that geochemistricalelements are classified into equably distributing-type, oppositely abnormal distributing-type, abnormal distributing-type, doughty abnormaldistributing-type and greatly doughty abnormal distributing-type. Synchronously , the geochemistrical characteristics the main city zone, newcity zone, soot industrial area and suburban vegetable plantation display the different geochemistrical characteristics. The paper expatiate thatthe geochemistrical data vista in the appliance of howff building ecology and friendly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land use.Key words: Shanghai City; Environmental geochemistry; Achievement application

上海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除应当遵守《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二)一般不以外国地名命名;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四)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地域的范围之内;  (五)一般不使用通名重叠;  (六)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确需使用时,申报人应当提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七)使用"广场"、"中心"等通名的,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主要功能的词语。第四条 居住区、建筑物使用以下通名的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村,指外环线内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以及外环线外相对独立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群。  (二)城,指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  (三)广场,指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在8000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的非居住用途建筑群,且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  (四)中心,指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  (五)大楼,指8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  (六)大厦,指12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36米以上的建筑物。  (七)公寓、园、苑,指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  (八)花园、花苑,指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  (九)别墅,指容积率不超过0.35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  (十)山庄,指地处靠山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  (十一)楼,指7层以下或者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物。第五条 居住区、建筑物名称使用本规定第四条以外的其它通名,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另行制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名:  (一)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  (二)在其它已批准的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上海”和“新”、“大”之类的词(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申请命名、更名的除外)。第七条 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完全一样为同音。第八条 从建设工程筹建起至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申报地名。  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件后,由产权所有人申报地名。第九条 申报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的,地名申报人应当向所在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地名办")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写明所在地点、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地面积、集中空地面积、幢数、层数、楼高、功能、特点、拟申报名称、名称由来与含义、合建的单位、产权情况、产权所有人的数量、注销的地名等)。  (二)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复印件;  (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五)有关的证明文件(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产权人出具的同意命名或者更名的证明,并签字盖章);  (六)该建设项目的城市分幅地形蓝晒图(市区1∶500;郊县城镇农村1∶1000或者1∶2000;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1∶1000或者1∶2000;用地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的1∶10000);  (七)总平面设计图(图上应标有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等各项技术指标);  (八)《建设工程命名征询单》;  (九)景观效果图、模型照片或者实景照片。  上述资料除第(六)项一式三份外其余为一式两份,市和区、县地名办各留一份。第十条 地名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两份、不得复印),经单位盖公章后(如是筹建处等临时机构的,应加盖其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两个以上单位合建的,或者产权共有人共同申报的,应共同盖章),报送区、县地名办。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命名、更名申报不予受理:  (一)产权所有人对命名、更名意见不一致的;  (二)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工程权属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上海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名的统一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命名或更改地名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山、河、湖、海、岛、礁、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各种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区、县、乡、镇、街道等各级行政区域名称以及以群众自治组织划分的居民居住地、村(以下简称居民居住地、村)名称;  (三)工业区、开发区、区片、地片等名称;  (四)住宅区、集住地、自然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市区道路、城镇道路、高架道路、公路、高速公路等名称;  (六)确需命名的综合性办公大楼、高层住宅以及其它建筑物名称;  (七)广场、机场、铁路(站、线)、地下铁道(站、线)、隧道、大中型桥梁、人行和车行立交工程、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航道、海塘、江堤、水闸等市政、交通、水利设施名称;  (八)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名称;  (九)公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第四条 市和区、县地名委员会(以下称地名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辖区的地名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地名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地名办),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同级地名委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申报和审核,颁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布标准地名;  (三)定期组织地名调查,收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四)检查有关部门设置、管理各种地名标志的情况;  (五)组织编纂和出版地名书刊、地名图,负责审核与地名密切相关的各种出版物;  (六)对社会正确使用标准地名进行宣传、监督、检查;  (七)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区、县地名办指导。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本专业范围内的地名实施管理。第七条 市和区、县的地名办设立本地区地名档案室,并指定专人负责。地名档案室在业务上受同级档案局的指导和监督。  地名档案管理规定由市地名委员会会同市档案局制定。第八条 市和区、县地名委应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管理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用字规范,有利于团结,经与有关方面协商意见一致;  (二)不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一般也不用外国地名命名本市地名;  (三)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各类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第十条 下列地名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包括同音方言):  (一)本市范围内的区、县、乡、镇、街道等各级行政区域名称;  (二)本市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公路、河流和工业区、经济开发区,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地名;  (三)市区范围内的道路、区片、住宅区、集住地名称;  (四)市区范围内的综合性办公大楼、高层住宅以及其它建筑物名称;  (五)区、县范围内的居民居住地、村、自然镇、住宅区、城镇道路和乡村公路与乡级河流等名称;  (六)同一范围内的自然村名称。第十一条 地名的更名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损于我国领土主权完整和民族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含义庸俗和侮辱人民群众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地名应予更名。  为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凡不属前款所列范围的地名,一般不予更名。第十二条 对于消失的地名,有关部门应向市、区地县地名办备案。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和审批第十三条 凡涉及邻省边界的各类地名以及国家尚未明确行政区划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由市地名委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铁路(站、线)、机场的命名和更名,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市地名委意见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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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校简介

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创办于1993年,2005年8月起转为民办学校,学校分本部、 境外部、PYP部(IB0国际文凭组织小学项目部),学校现有两个校区,桂林西街101弄56号属该校西校区,为境内学生使用;浦北路380号东校区为境外和PYP使用。全校共有54个班,1500名学生。其中境内20个班,境外20个班,PYP15个班。

上海市住建委事业编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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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建委和建交委的区别

上海市住建委和建交委的职能和工作重点不同。1、职能不同:上海市住建委主要职责是负责上海市房屋和城乡建设管理,包括规划、建设、监管、保障等方面的工作。上海市建交委主要职责是负责上海市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2、工作重点不同:上海市住建委工作重点包括: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住房保障、市政设施、房地产市场监管等。上海市建交委主要工作重点包括:城市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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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招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公安局组织实施2011年本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招考工作,计划招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700名(女性比例为10%)。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报考对象   上海生源或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高校集体户口除外),2010届与2011届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高专、高职)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方式详见政策问答);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考试报名办法   (一)本次考试一律采取网络报名和缴费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时间为8月8日10:00至8月12日12:00,网上缴费时间为8月8日10:00至8月12日18:00,网上下载准考证时间为8月31日10:00至9月1日18:00。报名和缴费的网站为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shacs.gov.cn/)和上海“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   (二)实行告知制。考生报名时,须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如实填写《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考试报名信息表》。如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发生后果的,责任自负。   (三)定向招考。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法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学员职位。   三、考试方法和内容   (一)本次考试分笔试、面试。笔试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法律基础》和外语(《英语》或者《日语》)。《考试大纲》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上海“21世纪人才网”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www.spta.gov.cn/)上公布。   (二)笔试时间定于9月3日。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的准考证和身份证。   (三)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9月29日上午10时起,通过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查询。   (四)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参加由上海市公安局统一组织的面试,面试包括心理测试、结构化面试和体能测评。面试通知将在“上海公安门户网”(http://www.police.sh.cn/)发布。   四、体检和考察   (一)经面试合格的考生,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到全市统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体检,还须参加机动车驾驶人员适应性体检。   (二)体检合格后,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任职资格等进行综合考察。   五、录取方式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将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和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发送入学录取通知书。   六、招考职位及资格条件   详见《2011年上海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招考简章》。   七、在校待遇   学员学制一年半。学员入学后,着人民警察制服(按公安部规定本人承担40%服装费)。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医疗保障制度。学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八、毕业与就业去向   在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的办学原则下,严格实施警务化管理和警察专业化教学训练,严格各项考核与测评。对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或体能素质不能达标的学员实行淘汰制。合格毕业后,由上海市公安局进行定向分配,并正式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考试。   九、招考咨询与监督   政策咨询详见《2011年上海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招考政策问答》。   政策咨询电话:28957596   考务咨询电话:64049005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24022726   网上缴费咨询电话:95516转5   监督电话:22020775、22020791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   1. 2011年上海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招考政策问答    2. 2011年上海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招考简章

关于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考试的问题,虽然之前有人问,但还是希望能得到最新最准确的答案,谢谢!

上海市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一、报考条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学本科学历,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三)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或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并在报名时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以上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二、考试时间、科目  (一)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3日  9:00-11:30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14:00-16: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14日  9:00-11:30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14:00-16:30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二)房地产经纪人  10月13日  9:00-11:30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14:00-16:30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10月14日  9:00-11:30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14:00-16:30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后,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后,方可获得执业资格。五、报名相关事宜  (一)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二)网上报名时间为2012年6月15日-7月4日,网址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网(www.spta.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考生网上报名期间须完成:  1.正确输入报名信息。  2.成功上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彩色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3.保存报名信息,下载并打印报名表。  (三)现场确认时间为2012年7月1日-7月4日(9:00-11:00,13:30-16:00),现场确认点地址为:  1.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1)上海房地产估价师培训中心(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运筹楼)  联系电话:65988817、65980186  确认点代码:7777  (2)上海市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武宁路200弄永定新村121号)  联系电话:52905089、52901577  确认点代码:9090  2.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1)上海市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1(武宁路200弄永定新村121号)  联系电话:52905089、52901577  咨询网址:www.sreec.net  确认点代码:9090  (2)上海市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2(浦东羽山路1969号,居家桥路与德平路之间)  联系电话:50718628  咨询网址:www.sreec.net  确认点代码:9191  (3)上海房地产专修学院1(徐汇区漕溪路165号1408室,地铁1、4号线上海体育馆站,3号线漕溪路站、万体交通枢纽)  联系电话:64680197、54489319  咨询网址:www.fdcxy.org  确认点代码:8989  (4)上海房地产专修学院2(汉中路188号三楼,近上海火车站)  联系电话:64753273、13816301720  咨询网址:www.fdcxy.org  确认点代码:2704  现场确认时须对报考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等进行审核,请考生将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下载打印后,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携带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明和职称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如上点办理确认手续。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资格证书均需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粘贴于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反面。  本市老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携带下载打印的报名表、2011年度准考证或网上下载打印的成绩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场确认点直接办理确认手续。  在外省市参加2011年度考试的考生,网上报名时按照新考生进行报考,现场确认时还须持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四)考生完成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方可视为报名成功。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见《网上报名指南》。考生网上报名或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请与确认点联系。  (五)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六)报名成功的人员应于2012年9月23日10:00-9月29日16:00在本网站“准考证发放”栏目内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七)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85元;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70元。六、考生须知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三)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均须使用黑色(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由考生自备。草稿纸统一发放、回收。  (四)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五)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具备能力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七、成绩查询及证书领取  (一)一般在考试后两个半月,考生可于本网站“成绩查询”栏目查询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下载打印。  (二)领证时间为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左右,地点为相应确认点。请考生届时关注本网站通知或联系现场确认点。考试合格者须填写合格人员登记表。

2011年上海市嘉定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 回复内容中包含的链接未经审核,可能存在风险,暂不予完整展示! 2011年上海市嘉定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及本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2011年嘉定区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企业人事代理性质人员)260名。报名与笔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实施。 一、招聘对象和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2、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较强,工作表现突出,有一定的分析解决问题和组织协调能力及岗位所需相应的资格条件; 3、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和上海生源的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5、年龄必须符合用人单位要求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1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出生),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6、本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当年报考的,不受户籍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7、本区当年度部队退役士官和驻区部队的随军随调家属的笔试总成绩加2分; 8、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上海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考过程中被录用主管机关认定提供虚假材料和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不得报考。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 1、报名时间:2011年4月19日10:00—4月25日18:00。 2、报名、缴费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报名网址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www.spta.g*.cn)的网上报名栏目,考生报名前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和具备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银行卡。电子照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要求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3、准考证下载时间:2011年5月11日10:00—5月13日18:00,考生自行登陆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4、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和拟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每人限选报一个岗位。 5、实行告知制:报考人员资格审查于考后面试前进行。报考人员报名时,依据公布的报考条件和具体岗位要求,如实填写《上海市2011年度事业单位考试报名信息表》。同时,报考人员应对网上报名的个人信息材料和上传的电子照片负责,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填报信息不实,后果自负。 三、考试方法和内容 (一)笔试 1、笔试委托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命题和阅卷。笔试科目为《基本素质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其中《基本素质测验》考试时限90分钟,满分100分,《综合应用能力》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2、笔试时间于2011年5月15日(周日)下午进行,笔试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为准。 3、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试大纲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www.spta.g*.cn)查询和下载。 4、笔试成绩和面试分数线于2011年6月13日起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www.spta.g*.cn)公布,考生自行登陆报名系统查询。 (二)面试资格审查 1、区人社局根据每个招聘岗位按招聘人数1:3比例且不低于本市第二次事业单位考试的全市平均成绩确定面试分数线。 2、区人社局于2011年6月19日组织现场面试资格审查。报考人员要携带在网上自行打印本人的《上海市2011年度事业单位考试报名信息表》,并带好报名资料(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或工作证的原件、准考证等)和相关证件进行面试资格审查。 3、各招聘单位根据具体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负责面试资格初审,区人社局负责对报考人员的复审。对不符合条件者取消面试资格并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由下一名次替补,并发放面试通知书,未进入面试的考生不进行岗位调剂,不发放面试通知书。 (三)面试 面试由区人社局统一组织,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1、面试委托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命题。 2、面试由面试考官小组负责实施。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各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及区人社局相关人员组成。 3、区人社局在面试结束的15日内,将面试结果在嘉定门户网站(www.jiading.g*.cn)公布。 四、聘用方式 区人社局按照面试成绩60%、笔试成绩40%计算综合成绩,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拟考察人员。拟考察人员参加由各招聘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合格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根据拟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修养、人际沟通能力、心理调适能力、学习能力、身份状况以及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实事求是进行分析,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被考察对象,并确定考察结果。 招聘单位根据考生的录用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考察的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区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的学历认证后报区人社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嘉定门户网站(www.jiading.g*.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要署名,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对考生有违反招聘考试纪律,有编造假文凭、假经历、考试作弊和隐瞒病情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等弄虚作假、不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其当年招聘资格,且3年内不得应聘本区事业单位。 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人事代理聘用手续。由区人社局在2011年8月中旬发放“聘用通知”。对企业人事代理性质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两年且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可办理相关事业单位聘用手续。对2011年应届毕业生的聘用手续,须在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方可统一办理。 五、招聘岗位及资格要求 具体专业、岗位以及报考条件详见招聘简章。招聘简章通过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cn)和嘉定门户网站(www.jiading.g*.cn)查询。 六、招聘咨询与监督 政策咨询电话:59529407考务咨询电话:64049005 监督电话:69530353网上支付咨询:95516-5 注:4月15日起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cn)查询。 附件:2011年度嘉定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简章

2020年上海市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通知?

2020年上海市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通知尚未发布,建议密切关注上海市建设工程人员考试网站和相关公告,以获取最新信息。一般来说,上海市一级建造师考试通常在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举行。具体报名时间及要求以官方发布为准。

2014年上海市嘉定区事业单位招聘招考报名时间和地点在哪?

报名时间和方式   1、报名时间:2014年2月17日10:00—2月21日18:00。  2、报名方式: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址参考:http://v.huatu.com/news/20140213/94939.html 3、考生报名前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电子照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要求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上海市2021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 #审计师考试# 导语】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2021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本文介绍了2021年上海审计师考试报考条件、考试时间、科目、报名相关事宜等内容。具体2021年上海审计师报名信息详情如下: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4号),现将《上海市2021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21年6月9日   上海市2021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   3.具备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6.高中毕业,取得助理审计师职称,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0年。   (四)报考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考试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通过会计、经济、统计、工程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或通过评审取得工程师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审计师职称。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可以计算年限的时间一般在参加工作、担任审计(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岗位之后起算,离开审计(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岗位后结束,具备相应学历学位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从事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内部控制稽核和风险管理岗位的工作。从事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等相关工作或者教育科研,且有审计实践经验的,可以作为从事审计(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   二、报名范围   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相关院校在读学习)、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且近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截至报名缴费结束前一个月),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时间、科目   本次考试日期定于2021年10月10日,具体安排如下:   (一)初、中级:9:00-11:30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14:00-16:30审计理论与实务   (二)高级:9:00-12:00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   14:00-17:00 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考试成绩为非滚动管理,各级别考生均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五、考试报名相关事宜   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资格核查(在线核查或现场核查)、网上缴费(报考高级者无需缴费)的方式,报名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考生完成网上缴费(报考高级者网上信息显示为“资格核查通过、报名完成”)后,方可视为报名成功。   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详情和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制。   (一)注册登录   考试报名前,考生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注册和个人信息核查。即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和填报。   以往己在该报名系统注册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考生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考生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核查结果是否通过不影响考试报名)。建议考生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信息提交,未注册或未完成核查的,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首次注册的考生应按要求上传报名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考生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否则无法进行报名。已在报名系统注册过的考生,仍使用原有照片。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以下几类情形无法通过注册核查:①中专以下学历、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②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查的;③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的。注册核查结果反馈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限继续完成考试报名信息填报,但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   (二)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10:00-6月24日16:00,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   注册核查完成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信息填报,完成报名信息填报的考生须及时点击“保存”,并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报名。   选择办理方式后应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资料并点击“报名确认”。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须按要求上传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取得海外学历学位者须上传认证报告)的照片,报考级别为“高级”的报考人员还须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应职称证书和资料。不适用告知制、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报名、撤回申请的报考人员除以上资料外还需上传工作经历证明。   考生务必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并正确选择报考级别和考试科目,因报考条件不符或错误选报造成无法取得合格证书、成绩无效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三)告知   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报考人员应本人已知晓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利与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方式及不实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并接收处理。报考人员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   对已作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原则上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报考人员作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报考人员撤回的,本年度该考试不再适用告知制,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   (四)现场核查(在线进行)   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及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进行条件判断和在线核查,并根据不同的情况提示考生进行相应的操作。核查通过的可直接进行缴费(报考高级者可直接完成报名确认),无需现场核查。   不适用告知制的、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撤回申请的、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级别为“高级”的报考人员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在线上传资料,无需前往现场)。核查通过的,可进行缴费(高级为核对确认),现场核查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16:00。   考生可于完成“报名确认”24小时后,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在“当前报考状态”中查询核查结果。如超过48小时未完成或未通过核查,请考生及时联系网上报名时选择的报名咨询核查点(以下简称报名点):   上海市审计科学研究所(黄浦区陆家浜路1388号,制造局路进)   报名点代码:4411   咨询电话:63128063,63128051   报名点提供考试资格核查和报名咨询服务(报名期间每天9:30-11:30,13:30-16:00),非考试地点。   (五)缴费确认   通过核查的考生,可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核对确认)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6日16:00(建议避开每日24:00左右银行结算时段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报名。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缴费平台支持的,已经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或电子扫码支付工具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咨询电话:95070。   考生缴费后应再次查询本人报考信息和缴费状态(网上缴费信息和银行卡扣款信息),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考信息无误(特别注意报考级别和科目务必准确)、缴费成功(报考高级为核查通过、报名完成),并重新打印报名表备用。由于网络传输速度等不确定因素,缴费确认信息可能会相对滞后,但一般不会超过24小时,请考生不要急于重复支付划款,同时建议考生不要同时开启多个缴费页面进行支付,以免发生错账。   本次考试收费标准为:初级和中级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45元。高级资格考试不收费。考生可于证书发放期间凭准考证或成绩单前往报名点领取考试费用收据。   (六)准考证下载   报名成功的考生应于2021年9月28日10:00-9月30日16:00在报名网站(www.cpta.com.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逾期视为放弃考试。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或发现下载后的准考证报考信息有误,请及时与本人选择的报名点联系。   六、监督管理及违纪处理   (一)考试组织机构将对考试过程实行日常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考生应积极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逾期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放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二)考生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和处理意见于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违纪处理”栏目公示。   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双方均取消考试成绩。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考试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详见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发布的《上海市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将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提前发布,考生务必及时关注并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责任自负。由于疫情的不确定性,建议考生考前14天在沪且不离沪,旅居国(境)外的考生建议考前21天回沪且不离沪。   (二)港澳台居民参加考试问题   港澳台和外籍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和外籍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考试大纲   使用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2021年度审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各级别考试大纲均已公布在审计署主页(www.audit.gov.cn)“公共服务”栏目内的“审计考试”专栏。   (四)考生须知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要求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具。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五)成绩查询及证书领取   考生可于2021年12月底前通过报名网站(www.cpta.com.cn)进行成绩查询。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考生,可于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提出成绩复查申请,逾期不再受理。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下载打印。   合格证书领取时间一般为考试合格标准发布后四个月左右,届时请关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领证通知。

上海市2022年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 #经济师考试# 导语】 考 网我根据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发布“上海市2022年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得知,2022年上海经济师报名时间为8月3日10:00-8月12日16:00,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号)安排,现将《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通过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22年7月29日   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符合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经济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凡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6、具备博士学位。   (三)取得导游资格、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可对应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   自2020年起,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参加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此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职称,可作为申报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的条件。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二、报名范围   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且近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截至报名结束前一个月)、或报名时本市社会保险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2022年度全国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11月12日、13日举行,考试形式均为电子化考试(机考)。   考试分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均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   初级、中级考试均设公共科目《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科目《专业知识和实务》,题型均为客观题。初中级考试分2天上、下午4个批次实施。各级别及专业类别的具体考试时间和批次划分,视报名情况另行确定。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见下表: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初中级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考生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   五、考试报名相关事宜   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资格核查(全部在线进行)、网上缴费的方式,报名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考生完成网上缴费后,方可视为报名成功。   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详情和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制。   (一)注册登录   考试报名前,考生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注册和个人信息核查。即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和填报。   以往已在该报名系统注册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考生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考生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核查结果是否通过不影响考试报名)。建议考生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信息提交,未注册或未完成核查的,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首次注册的考生应按要求上传报名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考生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否则无法进行报名。已在报名系统注册过的考生,仍使用原有照片。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以下几类情形无法通过注册核查:①中专以下学历、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②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查的;③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国/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的。注册核查结果反馈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限继续完成考试报名信息填报,但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   (二)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时间为2022年8月3日10:00-8月12日16:00,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   注册核查完成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信息填报,完成报名信息填报的考生须及时点击“保存”,并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报名。   选择办理方式后应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资料并点击“报名确认”。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须按要求上传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者须上传认证报告)的照片,不适用告知制、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报名、撤回申请的报考人员除以上资料外还需上传工作经历证明。   考生网上报名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相应考区(报名系统中为“地市”选项)。全市设市中心考区(含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和黄浦)和浦东、宝山、闵行、嘉定、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考区,考场一般安排在相应考区考点,如遇报名人数超过该考区限额,将统筹调整安排。   考生务必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并正确选择报考级别、专业和考试科目,因报考条件不符或错误选报造成无法取得合格证书、成绩无效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三)告知   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报考人员应本人已知晓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利与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方式及不实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并接收处理。报考人员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   对已作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原则上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报考人员作出后,可在未报名成功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报考人员撤回的,本年度该考试不再适用告知制,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   (四)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   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工作年限及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进行条件判断和在线核查,并根据不同的情况提示考生进行相应的操作。核查通过的可直接进行缴费,无需现场核查。   不适用告知制的、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撤回申请的、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在线上传资料,无需前往现场)。核查通过的,可进行缴费,现场核查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3日16:00。   考生可于完成“报名确认”24小时后,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在“当前报考状态”中查询核查结果。如超过48小时未完成或未通过核查,或报名过程中有疑问,请考生及时联系网上报名时选择的报名咨询核查点(以下简称报名点),报名点电话及地址详见附件。   报名点提供考试资格核查和报名咨询服务(报名期间每天9:30-11:30,13:30-16:00),非考试地点。   (五)缴费确认   通过核查的考生,可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16:00(建议避开每日24:00左右银行结算时段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报名。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缴费平台支持的,已经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或电子扫码支付工具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咨询电话:95070。   考生缴费后应再次查询本人报考信息和缴费状态(网上缴费信息和银行卡扣款信息),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考信息无误(特别注意报考级别、专业和科目务必准确)、缴费成功,并打印报名表备用。由于网络传输速度等不确定因素,缴费确认信息可能会相对滞后,但一般不会超过24小时,请考生不要急于重复支付划款,同时建议考生不要同时开启多个缴费页面进行支付,以免发生错账。   本次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40元。考生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考生可于证书发放期间凭准考证或成绩单联系报名点领取考试费用收据,逾期视为放弃领取。   (六)准考证下载   报名成功的考生应于2022年11月8日10:00-11月11日16:00在报名网站(www.cpta.com.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逾期视为放弃考试。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或发现下载后的准考证报考信息有误,请及时与本人选择的报名点联系。   六、监督管理及违纪处理   (一)考试组织机构将对考试过程实行日常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考生应积极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逾期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放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二)考生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和处理意见于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违纪处理”栏目公示。   (五)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双方均取消考试成绩。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考生参加考试有关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将于考前至少10天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公布。请考生务必充分知晓理解并遵照执行,根据要求做好考前自我防护、考前自主健康监测、考前核酸检测等各项工作。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将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提前发布,考生务必及时关注并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责任自负。由于疫情的不确定性,建议考生提前在沪且不离沪,旅居国(境)外的考生应当按照管控要求提前回沪且不离沪。凡有虚假或不实、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港澳台居民参加考试问题   1、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对符合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港澳台居民在报考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香港、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以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考试大纲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公布。   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rsks.class.com.cn)订购初、中级考试用书。   (四)考生须知   1、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考生须在计算机上进行作答。考生可携带的文具只限于铅笔,不得携带任何其他工具参加考试,严禁将(电子)记录、存储、计算、通讯工具和考试相关资料带入考场座位。   2、初中级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每科目可提前15分钟交卷。对于同时报考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生,两科目考试在同1批次内分2个场次连续组织,间隔时间为40分钟。   3、考生可提前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利用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和考试流程,掌握计算器等工具的使用。   4、考试过程中,考生严格遵守机考系统列明的考场规则、操作指南和作答要求。如遇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不得自行处置。   (五)成绩查询   考生可于2023年1月中旬通过报名网站(www.cpta.com.cn)进行成绩查询。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下载打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全国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满分分值详见当年度考试大纲)。   (六)证书领取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规定,2022年度全国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制发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推行电子证书后,纸质证书仍按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纸质证书领取时间一般为考试成绩发布后三个月左右,届时请关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领证通知。   附件:报名咨询核查点一览表   附件

上海市2022年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上海市2022年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已发布!2022年上海考区高级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22年4月15日10:00-4月22日16:00。根据《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可知,2022年上海考区高级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22年4月15日10:00-4月22日16:00。报名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号)安排,现将《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通过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查询和下载。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2022年4月12日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重要提示★考试工作将严格贯彻和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本次考试相关工作,将根据本市疫情防控形势和全国有关考试计划安排,可能适时调整直至取消。请广大报考者密切关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相关信息,并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一、报考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附件。知识产权专业人员2023年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职称,可作为申报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的条件。以上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二、报名范围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且近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截至报名结束前一个月)、或报名时本市社会保险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三、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批次考试时间科目16月18日09:00-12:00高级经济实务26月18日14:30-17:30高级经济实务考试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各专业类别的批次划分待考试报名结束后确定。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考生须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方可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国范围5年内有效。五、考试报名相关事宜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资格核查(全部在线进行)的方式,报名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考生网上信息显示为“资格核查通过、报名完成”,方可视为报名成功。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详情和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一)注册登录考试报名前,考生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注册和个人信息核查。即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和填报。以往已在该报名系统注册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考生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考生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 (核查结果是否通过不影响考试报名)。建议考生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信息提交,未注册或未完成核查的,无法进行考试报名。首次注册的考生应按要求上传报名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考生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否则无法进行报名。 已在报名系统注册过的考生,仍使用原有照片。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几类情形无法通过注册核查:①中专以下学历、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②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查的;③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的。 注册核查结果反馈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限继续完成考试报名信息填报,但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二)考试报名考试报名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10:00-4月22日16:00,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注册核查完成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信息填报,完成报名信息填报的考生须及时点击“保存”, 并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选择办理方式后应按照系统提示上传资格证书等资料并点击“报名确认”。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须按要求上传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取得海外学历学位者须上传认证报告)的照片。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撤回承诺申请的报考人员除以上资料外还需上传工作经历证明。考生务必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并正确选择报考专业,因报考条件不符或错误选报造成无法取得合格证书、成绩无效等后果的,责任自负。(三)告知承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报考人员应承诺本人已知晓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利与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承诺方式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收处理。报考人员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对已作出承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原则上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报名未成功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 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四)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职称资格、所学专业、工作年限及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进行条件判断和在线核查,核查通过后需根据提示上传资格证书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撤回承诺申请的报考人员须按规定上传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并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核查通过的,可完成报名确认,现场核查截止时间为 2022年4月23日16:00。考生可于完成“报名确认”24小时后,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在“当前报考状态”中查询核查结果。如超过48小时未完成或未通过核查,或报名过程中有疑问,请考生及时联系网上报名时选择的报名咨询核查点(以下简称报名点):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11楼1111室,地铁1、12、13号线汉中路站2号出口)报名点代码:1031咨询电话:请在原文查看。电子邮箱:请在原文查看。报名点提供考试资格核查和报名咨询服务( 报名期间每天9:30-11:30,13:30-16:00),非考试地点。(五)核对确认通过核查的考生,应及时查询核对本人报考状态,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考信息无误 (特别注意报考专业务必准确)、核查通过、报名完成,并打印报名表备用。核对确认截止时间为 2022年4月24日16:00。本次考试不收取报名考务费。(六)准考证下载报名成功的考生应于2022年6月14日10:00-6月17日16:00在报名网站(www.cpta.com.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逾期视为放弃考试。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或发现下载后的准考证报考信息有误,请及时与本人选择的报名点联系。六、监督管理及违纪处理(一)考试组织机构将对考试过程实行日常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考生应积极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逾期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放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二)考生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替考、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和处理意见于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违纪处理”栏目公示。(五)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双方均取消考试成绩。七、其他相关事项(一)考生参加考试有关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将于5月中旬左右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公布。请考生务必充分知晓理解并遵照执行,根据要求做好考前自我防护、考前自主健康监测、 考前48小时核酸检测等各项工作。 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将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提前发布,考生务必及时关注并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责任自负。由于疫情的不确定性,建议考生考前21天在沪且不离沪,旅居国(境)外的考生应当至少于考前25天回沪且不离沪。 凡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二)港澳台居民参加考试问题1、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对符合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港澳台居民在报考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香港、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以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三)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公布。(四)考生须知1、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考生须在计算机上进行作答。考场备有草稿纸,考生时须携带且仅能携带铅笔。2、高级考试设《高级经济实务》1个科目,题型为主观题。考试时长为3小时,考生可提前1小时交卷、离场。3、本次高级考试机考系统支持的输入法:中文(简体)-微软拼音输入法、中文(简体)-极点五笔输入法、中文(简体)-搜狗拼音输入法。4、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通过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考试流程及计算器等工具使用。5、考试过程中,考生须严格遵守机考系统列明的考场规则、操作指南和作答要求。遇有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不得自行处置。(五)成绩查询考生可于2022年8月下旬通过报名网站(www.cpta.com.cn)进行成绩查询。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下载打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满分分值详见当年度考试大纲)。(六)成绩合格证明领取2022年度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电子印章制发电子成绩合格证明。电子成绩合格证明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成绩合格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纸质成绩合格证明仍按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成绩合格证明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纸质成绩合格证明领取时间一般为考试成绩发布后三个月左右,届时请关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领证通知。考试报名咨询电话( 报名期间每天9:30-11:30,13:30-16:00)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咨询电话:请在原文查看。电子邮箱:请在原文查看。因疫情管控,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考务咨询及工作电话自2022年3月15日起,均暂无法接听,恢复时间另行通知。考生报名中如有疑问,请在报名期间联系上述报名点咨询。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gsgg_17341/20220413/t0035_1406745.html相关推荐:考试真题:2022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成绩查询:2022年全国经济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合格标准:历年经济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报名时间: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报名条件: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资格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2014年上海市崇明县事业单位招聘招考报名时间和地点在哪?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上海崇明县事业单位考试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时间:2014年2月17日10:00 至2月21日18:00。  2.报名方式: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址为:www.spta.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考生报名前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电子照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要求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拟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每人限选报一个职位,并于2月17日10:00至2月23日18: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其中2月21日18:00前,报考申请尚未递交送审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月21日18:00至2月23日18:00期间,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3.准考证下载:2014年3月25日10:00至3月27日18:00,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4.其他有关事项:报考职位有最低工作年限要求的,考生须如实填写工作年限。工作年限计算日期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  本县高层次储备人才、“三支一扶”大学生和大学生村官填写报名信息时须在工作单位和个人简历等栏目醒目位置注明个人身份及服务经历,以备资格审查。上述三类对象如系在岗或服务期满后继续留在本县所辖单位工作的,则户籍不作要求。  5.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报名时,依据公布的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如实填写《上海市2014年度事业单位考试报名信息表》,并对信息材料和上传的电子照片负责,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填报信息不实,后果自负。  上海崇明县事业单位考试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2014年2月17日10:00 至2月21日18:00  资格初审时间:2月17日10:00至2月23日18:00  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月21日18:00前  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2月21日18:00至2月23日18:00期间  准考证打印时间:2014年3月25日10:00至3月27日18:00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2014年上海市嘉定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有哪些?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2014年上海市嘉定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告(122名)已经发布,上海市嘉定区事业单位招122名,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2014年2月17日10:00—2月21日18:00,考试内容如下:  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为《基本素质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  上海市嘉定区事业单位考试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时间:2014年2月17日10:00—2月21日18:00。  2、报名方式: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址为:www.spta.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考生报名前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电子照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要求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拟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每人限选报一个岗位,并于2月17日10:00至2月23日18: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是否通过了用人单位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其中2月21日18:00前,报考申请尚未递交送审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月21日18:00至2月23日18:00期间,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资格审查通过者可在规定时限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考试不收取报名考务费。  3、准考证下载时间:2014年3月25日10:00至3月27日18:00,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4、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报名时,依据公布的报考条件和具体岗位要求,如实填写《上海市2014年度事业单位考试报名信息表》。同时,报考人员应对网上报名的个人信息材料和上传的电子照片负责,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填报信息不实,后果自负。  上海市嘉定区事业单位考试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2014年2月17日10:00—2月21日18:00  资格初审时间:2月17日10:00至2月23日18:00  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月21日18:00前  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2月21日18:00至2月23日18:00期间  准考证打印时间:2014年3月25日10:00至3月27日18:00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上海2020年经济师考试报名通知-上海市2020年度全国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经济师考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现代企业制度所需要的综合性、专业性、管理和技术性强的专业人才。经济师考试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应用技术和综合素质三个方面,拥有经济师职称的人员能够在企业和政府机构具有活跃的作用。关于上海地区2020年经济师考试报名通知,请关注以下内容:报名时间:2020年5月1日至5月30日报名对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政区域内有效经济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申请获得经济师职称的人员。报名方式:1.网上报名:登录上海市经济师管理网站(http://www.shjjs.org)完成在线报名。2.现场报名:考生可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师管理部领取并填写报名表格,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名费用:400元/科目(含考前教材),每个考试科目报名时需缴纳。考试科目:包括《经济基础理论》、《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网络与信息化》、《企业管理学》、《财务会计》、《行政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学》、《经济化》和《市场营销学》等九个科目。考试时间:2020年7月25日至26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待定。如有关于上海2020年经济师考试的疑问,请联系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师管理部。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上海2022年审计师考试疫情防控告知书

【 #审计师考试# 导语】 我根据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发布“上海市2022年9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上海市2022年9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得知,考生参加考试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将根据本市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安全健康,确保2022年9月各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平稳实施,根据目前国家和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考试工作及考点实际,现将考生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告知如下,考生务必充分知晓理解并遵照执行。   一、考生一般应于考前10天前完成本人上海“随申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注册申请(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或“随申办市民云”APP完成),并下载打印《上海市2022年9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安全考试书》(附件1,以下简称《考生书》),做好备考期间个人日常防护和自主健康监测,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考生书》相关信息并确认签字。   二、建议考生考前7天在沪且不离沪,并按照“应接尽接”原则完成疫苗接种。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须于当次考试第一个科目的考前24小时内在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完成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并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确保每个科目考试开始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均在48小时内。24小时内、48小时内均以核酸检测出具报告时间为准,证明上无出具报告时间的以证明上实际显示的检测时间和采样时间较晚的为准,下同。   考生参加考试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将根据本市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考生应随时关注有关考试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及相应告知书、书内容。   三、考试当日,考生应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进入考点时,考生须接受防疫安全检查和指导,扫描考点场所码,出示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②纸质准考证、③填写完整并本人签名的纸质《考生书》(每个科目一份)、④本人上海“随申码”、⑤本人“通信大数据行程卡”、⑥符合本告知书第二点要求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随申码”显示的核酸检测结果、核酸检测机构网站或APP查询到的核酸检测结果或纸质核酸检测结果均可)。经核验,上海“随申码”显示绿码(当日更新),“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绿码(当日更新),核酸阴性证明符合要求,体温查验<37.3℃,且无异常情况的,可入场参加考试。   四、填写完整并本人签名的《考生书》,每科目考试均需提供一份,在进入考点、考场时,应主动交给监考人员。例如:注册测绘师考试,参加“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3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应打印填写并携带3份《考生书》。   五、考生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1.考前10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   2.考前7天内,有本市疫情中高风险区旅居史。   3.考前7天内,有外省市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县级市、区、旗,直辖市、副省级市为下辖区县)旅居史。   4.考前10天内,被认定为密切接触者。   5.考前7天内,被认定为密接的密接。   6.考试当天,上海“随申码”或“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为非绿码。   7.考试当天,经现场两次复查后,体温≥37.3℃。   8.考试期间,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居家健康监测期或闭环管理期者。   9.考试证件及相关资料证明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或经现场工作人员确认有可疑情况。   六、考生在考前10天内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应按规定及时就医。考试当天还须出示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就医凭证,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七、考生应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并做好自我防护。   1.考生应当遵守本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及时了解相应考试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及时完成考前核酸检测,积极配合考点、考场做好现场防疫工作。   2.考生在备考期间,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地区,避免与无关人员接触。勤洗手,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在各种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社交距离。考试当天,尽可能做到居住地与考点之间“两点一线”。   3.考生在考试当天,须自备口罩(医用外科口罩、非阀门式的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建议多备几个口罩),除核验身份时须按要求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及考试过程中均应当全程科学规范佩戴口罩。   4.在考试过程中,考生若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经考点医务人员评估后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可转移至备用考场考试,考试时间不补,考试结束后应配合送医就诊;对评估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应及时送医就诊。   5.提倡考生自行赴考,送考人员不得进入考点和在考点周围聚集,考点不提供停车条件。每场考试结束后,考生须服从考点安排分批、错峰离场。   八、考生凡有虚假或不实、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存在不得参加考试情形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场,否则按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处理,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九、考生参加考试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考生应随时关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及相应告知书、书内容。   附件:    docx1.上海市2022年9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安全考试书(点击下载)   2.上海市2022年9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常见问题解答   3.上海市2022年9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   附件2:   上海市2022年9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常见问题解答   1.考生在哪里可以获知参加考试的最新防疫要求?   答:可以通过“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www.rsj.sh.gov.cn/spta.shtml),查看阅读相关考试项目的《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   2.考生参加考试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考试当日进入考点时,应当提供“两证两码一一证明”。“两证”是指本人纸质准考证和报名时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原件;“两码”是指本人当日更新的绿色上海“随申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一”是指本人如实完整填写并签署的纸质《上海市2022年9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安全考试书》(每科目一份);“一证明”是指符合要求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随申码”显示的核酸检测结果、核酸检测机构网站或APP查询到的核酸检测结果或纸质核酸检测结果均可)。同时,考生现场体温查验须<37.3℃。   3.哪些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答:凡存在以下任意情形之一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①考前10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②考前7天内,有上海市疫情中高风险区旅居史;③考前7天内,有外省市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县级市、区、旗,直辖市、副省级市为下辖区县)旅居史;④考前10天内,被认定为密切接触者;⑤考前7天内,被认定为密接的密接;⑥考试当天“随申码”或“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非绿码(当日更新);⑦考试当天,现场查验及复查后体温≥37.3℃;⑧考试期间,仍在隔离治疗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居家健康监测期或闭环管理期;⑨考前10天内有发热、干咳等症状,无法出示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就医凭证;⑩无法提供符合考试防疫要求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存在告知书中说明的其他不得参加考试的情形、或考试证件及相关资料证明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或经现场工作人员确认有可疑情况。   存在不得参加考试情形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场,否则按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处理,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4.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1)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时效性如何界定?   答:考生须于本人当次考试第一个科目的考前24小时内在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完成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并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确保每个科目考试开始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均在48小时内。24小时内、48小时内均以核酸检测出具报告时间为准。证明上无出具报告时间的,以证明上实际显示的检测时间和采样时间较晚的为准,如果证明上只有采样时间或检测时间则以该时间为准。   例如,考生本人当次第一场考试开始时间为9月3日上午9:00,则核酸阴性证明的出具报告时间最早为9月2日上午9:00;最后一场考试开始时间为9月4日下午14:00,则核酸阴性证明的出具报告时间最早为9月2日下午14:00。   考生应随时确认所持核酸阴性证明是否符合时效要求,如所持证明无法满足考试防疫要求,须及时再次完成核酸检测并在后续科目考试前取得符合要求的核酸阴性证明。   (2)考前进行的核酸检测采样结果未出怎么办?   答:入场核验时必须按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已完成采样但检测结果未出的,不得参加考试。考生应根据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的时间,合理推算采样时间,确保在入场核验时可查询该检测结果,且出具报告时间在首场考试开始前24小时内,并确保每个科目考试开始时所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均在48小时内。   (3)核酸检测应该去哪里采样?   答:本市的采样点可以打开“随申办市民云”APP或“随申办”微信、支付宝小程序,首页点击【核酸采样点】或首页点击【随申码】—【采样点】进入查询。各采样点的服务时间、服务对象均有区别,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采样点。   (4)必须提供核酸检测阴性纸质证明吗?   答:“随申码”显示的核酸检测结果、核酸检测机构网站或APP查询到的核酸检测结果或纸质核酸检测结果均可   5.考生安全考试书怎么准备?   答:可以通过“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www.rsj.sh.gov.cn/spta.shtml),查看《上海市2022年9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附件,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并签字。   6.考生是否需要在《考生安全考试书》进行体温登记?   答:不需要登记,但考生应在考前10天内每日早晚自测体温,做好自主健康监测。若在考前10天内有发热、干咳等症状,应按规定及时就医。   特别提醒:相关防疫要求将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做动态调整,请考生务必密切关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附件3:  原标题:上海市2022年9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   文章来源:http://www.rsj.sh.gov.cn/xxzsp/ksy/kstx/202208/t20220825_1311383.shtml

上海市09年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招考公告

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2009年计划通过公务员考试和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并轨的方式,选拔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基层工作人民警察(以下简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100名,女性比例为10%。   一、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报考对象   1、本市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   2、上海考生被外地高校录取的2009年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   上述对象不包括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监狱、劳教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7、考生应具备的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1)持有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含)以上;   (2)持有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   (3)未取得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的考生,须参加上海政法学院组织的与该考试大纲同等要求的考试一次,且成绩合格。   二、考试报名办法   (一)报名和缴费   本次考试采取现场报名审核和缴费的方式。现场报名审核和缴费的时间:2009年4月20日、21日9:00--16:00。   现场报名审核和缴费的地点:上海政法学院庸夫楼101室(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   (二)实行告知制   考生报名时,须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如实填写《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考试报名表》、《考生报名个人信息确认书》和《上海政法学院2009年“专升本”报名表》。如提供本人情况不属实,责任自负。   (三)定向招考   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的考生,只能报考上海政法学院的监狱学专业“专升本”。   三、考试方法和内容   (一)考试方式   本次考试分笔试、面试。笔试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和《法理学》。《考试大纲》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以及上海政法学院招生信息网(www.shupl.edu.cn/zhaosheng)上公布。   (二)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定于2009年5月9日、10日。报考人员应于5月5日至5月7日自行登陆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下载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的准考证和身份证。   (三)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可于2009年6月上旬通过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查询。   (四)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须参加由市司法局统一组织的面试,面试包括结构化面试、心理测试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司办通[2003]第30号)的有关精神实施。   四、体检和考察   经面试合格的考生须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参加由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   体检合格后,上海市司法局将对体检合格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任职资格等进行全面考察。   五、录取方式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名单将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上海政法学院发送入学录取通知书,并与录取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签定协议书,明确学员在校期间相关纪律要求和管理规定。   六、招考职位及工作地点   详见《上海市2009年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招考简章》。   七、在校待遇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入学后,着人民警察制服(本人承担40%服装费)。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医疗保险制度。学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八、毕业与就业去向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学制两年。在校期间严格实施警务化管理和专业化教学训练,严格各项考核与测评。对在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和体能素质不能达标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实行淘汰制。毕业后,由上海政法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毕业证书,符合《上海政法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由上海政法学院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毕业生由上海市司法局进行定向分配,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报到后,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考试,同时应参加职业英语和普通话测试。   九、招考咨询与监督   详见《上海市2009年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招考问答》。   政策咨询电话:021-39225175,021-39225065   考务咨询电话:021-64049005   监督电话:021-64742001   附件:   1. 上海市2009年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招考问答   2. 上海市2009年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招考简章.xls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务员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2021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 #执业药师# 导语】 考 网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获悉,上海市2021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已公布,8月11日10:00-8月18日16:00进行报名,具体详情如下: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4号),现将《上海市2021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通过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2021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二、报名范围   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且近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截至报名结束前一个月),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10月23日   上午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16: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4日   上午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四、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符合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此类人员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报考级别为“免二科”。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五、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六、考试报名相关事宜   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资格核查(全部在线进行)、网上缴费的方式,报名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考生完成网上缴费后,方可视为报名成功。   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详情和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制。   (一)注册登录   考试报名前,考生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注册和个人信息核查。即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和填报。   以往己在该报名系统注册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考生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考生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核查结果是否通过不影响考试报名)。建议考生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信息提交,未注册或未完成核查的,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首次注册的考生应按要求上传报名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考生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否则无法进行报名。已在报名系统注册过的考生,仍使用原有照片。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以下几类情形无法通过注册核查:①中专以下学历、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②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查的;③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的。注册核查结果反馈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限继续完成考试报名信息填报,但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   (二)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10:00-8月18日16:00,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   注册核查完成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信息填报,完成报名信息填报的考生须及时点击“保存”,并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报名。   选择办理方式后应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资料并点击“报名确认”。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须按要求上传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取得海外学历学位者须上传认证报告)的照片,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报考人员还须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应证书和资料。不适用告知制、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报名、撤回申请的报考人员除以上资料外还需上传工作经历证明。   考生务必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并正确选择报考级别、专业和考试科目,因报考条件不符或错误选报造成无法取得合格证书、成绩无效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三)告知   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报考人员应本人已知晓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利与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方式及不实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并接收处理。报考人员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   对已作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原则上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报考人员作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报考人员撤回的,本年度该考试不再适用告知制,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   (四)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   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及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进行条件判断和在线核查,并根据不同的情况提示考生进行相应的操作。核查通过的可直接进行缴费,无需现场核查。   不适用告知制的、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撤回申请的、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报考人员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在线上传资料,无需前往现场)。核查通过的,可进行缴费,现场核查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16:00。   考生可于完成“报名确认”24小时后,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在“当前报考状态”中查询核查结果。如超过48小时未完成或未通过核查,请考生及时联系网上报名时选择的报名咨询核查点(以下简称报名点):   1、药学类:   (1)上海医药职工大学   报名点代码:4646   联系电话:62524558   (2)复旦大学药学院   报名点代码:4747   联系电话:51980019   2、中药学类:   上海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报名点代码:4848   联系电话:54231340   报名点提供考试资格核查和报名咨询服务(报名期间每天9:30-11:30,13:30-16:00),非考试地点。   (五)缴费确认   通过核查的考生,可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1日16:00(建议避开每日24:00左右银行结算时段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报名。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缴费平台支持的,已经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或电子扫码支付工具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咨询电话:95070。   考生缴费后应再次查询本人报考信息和缴费状态(网上缴费信息和银行卡扣款信息),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考信息无误(特别注意报考级别、专业和科目务必准确)、缴费成功,并重新打印报名表备用。由于网络传输速度等不确定因素,缴费确认信息可能会相对滞后,但一般不会超过24小时,请考生不要急于重复支付划款,同时建议考生不要同时开启多个缴费页面进行支付,以免发生错账。   本次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50元。考生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考生可于证书发放期间凭准考证或成绩单前往报名点领取考试费用收据,逾期视为放弃领取。   (六)准考证下载   报名成功的考生应于2021年10月19日10:00-10月22日16:00在报名网站(www.cpta.com.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逾期视为放弃考试。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或发现下载后的准考证报考信息有误,请及时与本人选择的报名点联系。   七、监督管理及违纪处理   (一)考试组织机构将对考试过程实行日常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考生应积极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逾期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放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二)考生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和处理意见于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违纪处理”栏目公示。   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双方均取消考试成绩。   八、其他相关事项   (一)考试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详见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发布的《上海市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将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提前发布,考生务必及时关注并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责任自负。由于疫情的不确定性,建议考生考前14天在沪且不离沪,旅居国(境)外的考生建议考前21天回沪且不离沪。   (二)港澳台居民参加考试问题   1、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2007〕78号),对符合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报名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2、港澳台居民在报考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香港、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以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考试大纲   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lp.org.cn)公布。   (四)考生须知   1、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字迹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计算器等其他文具。   2、各科目考试均为客观题,答题时必须按要求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上指定区域作答。   (五)成绩查询及证书领取   考生可于2021年12月下旬通过报名网站(www.cpta.com.cn)进行成绩查询。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下载打印。   合格证书领取时间一般为考试成绩发布后四个月左右,届时请关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领证通知。   附件: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www.spta.gov.cn

   点击图片即可进入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于2004年4月正式成立,主管部门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以建立各类人才职业能力标准框架为目标,旨在建设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它是在有机整合原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和上海市任职资格评价中心的基础上组建而成。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将立足上海、面向全国,积极与国内外考试机构加强合作与交流,全面推进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各类人才提供专业服务。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人事考试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承担人事考试、人才评价工作的发展方向、改革路径、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二、负责在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发布各类人事考试的考务政策和信息,组织和管理各类考试的实施、相关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公务员录用、调任和培训等考试,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和竞争上岗等考试。   三、负责制定各考试项目相应的标准体系和考试大纲,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方式,编制各类考试题库,编写或指定相关教材。   四、负责建设人事考试数据资源的信息平台,为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决策咨询。   五、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开展境内院校(机构)颁发的大专(含)以上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本市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工作。   六、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承担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七、负责开展与境内外考试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八、受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和部门的委托,承担有关的人才考试和评价等工作。   九、负责履行投资企业出资方管理责任。   十、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或交办的其他职责任务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Shanghai Professional Testing Authority   地 址:徐汇区漕宝路120号内40号楼   邮政编码:200235   电 话:(021)61969000   网 址: www.spta.gov.cn

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简章

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简章 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隶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市政府指定的外国驻沪领事机构、新闻机构中国雇员劳动用工管理和外国机构综合性服务部门。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力资源部人事助理1名。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德才兼备。 2、具有本市常住户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2年9月15日至1975年9月15日出生)。 3、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善于沟通、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团队精神和组织能力,富有积极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精通西班牙语和英语。 4、持有人才中介证书者优先考虑。 二、报名和考试 1、报名时间和方式及笔试时间和内容详见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公告。 2、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1:5比例确定面试考生。 3、面试事宜另行通知,进入面试考生还须接受用人单位复审和外语水平测试,未进入面试的考生不再另行通知。 来源:高校人才网 三、身体检查 笔试、面试和考察合格者,参照《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四、公示和聘用 拟聘人员将在“21世纪人才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者,办理报批和聘用手续。 五、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咨询电话:62496720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 2010年8月3日

2022年上海市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 #出版专业资格# 导语】 考 网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获悉,2022年上海市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已公布,报名时间为8月23日-8月30日,核查时间为8月31日前,考试时间为10月15日,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11日-10月14日,成绩查询时间为12月下旬,具体详情如下: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号)安排,现将《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通过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22年8月19日   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一)在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二)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出版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出版工作,具备相应的出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三)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二)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在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可凭能够证明本人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四)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二)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我、助理技术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7.2001年8月7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五)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申请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   3.有刑事犯罪记录。   二、报名范围   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且近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截至报名结束前一个月)、或报名时本市社会保险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2022年10月15日   9:00-12:00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初、中级)   14:00-17:00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初、中级)   四、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在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初、中级)科目,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此类人员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报考级别为“出版一科”。   五、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考生均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六、考试报名相关事宜   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资格核查(全部在线进行)的方式,报名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考生网上信息显示为“资格核查通过、报名完成”,方可视为报名成功。   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详情和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制。   (一)注册登录   考试报名前,考生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注册和个人信息核查。即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和填报。   以往已在该报名系统注册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考生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考生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核查结果是否通过不影响考试报名)。建议考生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信息提交,未注册或未完成核查的,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首次注册的考生应按要求上传报名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考生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否则无法进行报名。已在报名系统注册过的考生,仍使用原有照片。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以下几类情形无法通过注册核查:①中专以下学历、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②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查的;③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国/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的。注册核查结果反馈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限继续完成考试报名信息填报,但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   (二)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10:00-8月30日16:00,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   注册核查完成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信息填报,完成报名信息填报的考生须及时点击“保存”,并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报名。   选择办理方式后应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资料并点击“报名确认”。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须按要求上传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者须上传认证报告)的照片,报考级别为“出版一科”的报考人员还须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应证书和资料。不适用告知制、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报名、撤回申请的报考人员除以上资料外还需上传工作经历证明。   在报名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上传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在报名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时,报考人员须上传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的意见书,并如实选填是否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   考生务必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并正确选择报考级别,因报考条件不符或错误选报造成无法取得合格证书、成绩无效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三)告知   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报考人员应本人已知晓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利与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方式及不实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并接收处理。报考人员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   对已作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原则上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报考人员作出后,可在未报名成功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报考人员撤回的,本年度该考试不再适用告知制,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   (四)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   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及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进行条件判断和在线核查,并根据不同的情况提示考生进行相应的操作。核查通过的可直接完成报名确认,无需现场核查。   不适用告知制的、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撤回申请的、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级别为“出版一科”的报考人员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在线上传资料,无需前往现场)。核查通过的,可完成报名确认,现场核查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16:00。   考生可于完成“报名确认”24小时后,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在“当前报考状态”中查询核查结果。如超过48小时未完成或未通过核查,或报名过程中有疑问,请考生及时联系网上报名时选择的报名咨询核查点(以下简称报名点):   上海新闻出版教育培训中心   报名点代码:8181   咨询电话:64838573、64828539   报名点提供考试资格核查和报名咨询服务(报名期间每天9:30-11:00,13:00-16:00),非考试地点。   (五)核对确认   通过核查的考生,应及时查询核对本人报考状态,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考信息无误(特别注意报考级别务必准确)、核查通过、报名完成,并打印报名表备用。核对确认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日16:00。本次考试不收取报名考务费。   (六)准考证下载   报名成功的考生应于2022年10月11日10:00-10月14日16:00在报名网站(www.cpta.com.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逾期视为放弃考试。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或发现下载后的准考证报考信息有误,请及时与本人选择的报名点联系。   七、监督管理及违纪处理   (一)考试组织机构将对考试过程实行日常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考生应积极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逾期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放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二)考生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和处理意见于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违纪处理”栏目公示。   (五)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双方均取消考试成绩。   八、其他相关事项   (一)考生参加考试有关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将于考前至少10天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公布。请考生务必充分知晓理解并遵照执行,根据要求做好考前自我防护、考前自主健康监测、考前核酸检测等各项工作。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将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提前发布,考生务必及时关注并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责任自负。由于疫情的不确定性,建议考生提前在沪且不离沪,旅居国(境)外的考生应当按照管控要求提前回沪且不离沪。凡有虚假或不实、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考试大纲   2022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2022年版)为准。   (三)考生须知   1、考生应考时,须携带且仅能携带以下文具:黑色字迹墨水笔、2B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我功能的计算器。   2、《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初级)》《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初级)》《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级)》《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各科目均为主、客观题混合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请考生答题前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四)成绩查询   考生可于2022年12月下旬通过报名网站(www.cpta.com.cn)进行成绩查询。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下载打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满分分值详见当年度考试大纲)。   (五)证书领取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规定,2022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制发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推行电子证书后,纸质证书仍按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纸质证书领取时间一般为考试成绩发布后三个月左右,届时请关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领证通知。

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的协会标志

标志以协会英文缩写“ SPTA ”的“ S ”和中文“包”字变形相连,并巧妙地组合成圆形图案。突出地表现上海包装行业的专业特性,显示行业内紧密团结,相互交流,共同发展的特征,同时体现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图案以墨绿色为基本色,代表包装事业所拥有的发展活力。

上海市地矿工程勘察院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上海市地矿工程勘察院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本市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工作人员。报名与笔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德才兼备。 2、年龄在2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本单位规定的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有相关中级及以上职称和工作经验者优先。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体岗位要求及报考条件详见《招聘简章》。《招聘简章》通过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网上报名系统查询。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 1、报名时间:参见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学院 2、报名、缴费方式: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报名网址为:www.spta.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考生报名前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和具备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银行卡。电子照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要求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3、准考证下载时间:参见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学院,考生自行登陆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4、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拟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每人限选报一个岗位。 5、实行告知制:报考人员资格审查于考后面试前进行。报考人员报名时,依据公布的报考条件和具体岗位要求,如实填写《2011年度上海市事业单位考试报名信息表》。同时,报考人员应对网上报名的个人信息材料和上传的电子照片负责,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填报信息不实,后果自负。 三、考试方法和内容 1、考试方法:分笔试和面试。 2、公共笔试科目:《基本素质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 3、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定于2011年5月15日(周日)下午进行,笔试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为准。 4、笔试成绩和面试分数线于2011年6月15日起公布,考生自行登陆报名系统查询。 5、面试事宜由用人单位另行通知,未进入面试的考生不再另行通知。 四、其它事宜 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分批在“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以及各用人单位网站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五、报考咨询电话政策咨询(岗位、资格、面试问题解答):56955000 考务咨询(报名、笔试问题解答):64049005 网上支付咨询(网上支付问题解答):95516-5 监督电话:63193188*13104 上海市地矿工程勘察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徐汇财政所 行政级别 上海市公务员考试提供的职位 想问下什么性质 网上只能查到徐汇财政局

是参公的单位

上海市会计继续教育网上培训怎么样?

1. 上海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网上怎么弄 一般是从领证后的第二年开始进行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课程一般都是跟实务相关的 你给当地考办打电话详细的咨询下 2. 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会计继续教育—网上学习 是在哪个网校呢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广大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丰富学习内容,大力发展网络教育,根据《关于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沪财会〔2010〕22 号)的原则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持网络与面授并存、网校与主管财政部门对口、网上学习属地测试的模式,具体规定参照沪财会函〔2010〕5号文执行。 3. 报名了上海市会计网络继续教育发票怎么索取 上海市会计网络继续教育学员缴费成功后,系统自动提示是否需要发票:(1)索内要发票的学员,请详细容填写发票抬头等信息,我司在确认后会统一将发票邮寄至考生所在考场,请在考试结束后现场领取发票;(2)未索要发票的学员,我司会以学员姓名为发票抬头,发票将统一邮寄到考生所在考场,请在考试后统一领取。 4. 上海会计继续教育如何网上报读网上可以考试的吗 到当地财政局购卡,然后网上学习考试后打出来合格证,到财政局盖章,就OK了,请采纳! 5. 上海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是网上学习容易还是面授课程容易不同网站上的继续教育内容是一样的吗 我只对网授比较了解 网授上海市是分地区的 不同的地区是在不同的网校进行 学习和考试的内容都不一样 学生自己在线上学习24小时,然后参加线下集中考试 考试是开卷考试,可以通过的 自己没的把握的话全包是140元,含学费100元。 6. 上海会计上岗证继续教育 应该现在就好去参加了! 我08年12月31日发下来的,今天给我打电话,叫我这个月底之前去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啥都不用带,就带180块钱 7. 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登录 选择会计证的所在地的财政局官网。 1)例如,会计证是上海的,网页搜索网上海市财政局官 (7)上海市会计继续教育网上培训扩展阅读: 财政部颁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学习内容、学时由财政部会计司拟订,具体实施由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批准认可的学校、单位组织开展,其运作格局是由培训单位培训,由各级财政部门发证,每个会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若连续二、三年未参加,将在资格考试、会计证年检、评先表模等方面予以惩诫,直至吊销会计证,清理出会计队伍。 8. 上海会计继续教育 考试 上海市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常见问题汇总 1、参加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哪些? 答:2017年,网校与财政部门的对口安排:黄浦区(含原卢湾区和原黄浦区)、静安区(含原闸北区和原静安区)、杨浦区、金山区、松江区、嘉定区的持证人员参加中华会计网校的网络学习。 2、继续教育如何交费?费用多少? 答:请凭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登录后选择学习类型进行网上支付,收费标准:100元。 3、继续教育办理的年度有哪些? 答:可以办理2003年至2017年之间的继续教育。 4、要求的学习,及对必修、选修的要求是什么时间是什么? 答:学员必须学习必修课程,学满24学分必修课(选修课不计时,不考试)。 5、继续教育考试的形式、时长、题型、分值分配、合格分数线,单科卷还是综合卷? 答:学满规定学分后可预约线下考试,网校提供模拟试卷供学员进行练习。 请按照预约时间和地点参加测试。预约测试次数最多为三次。补测后仍未通过的,主管财政机关不确认本年度继续教育,应重新缴费学习。 参加测试而未能通过的,前次测试10天后再重新上网预约补测;预约测试而未参加测试或者违反考场规则的,前次测试30天后再重新上网预约补测。 6、是否需要打印证书或审核确认? 答:不需要打印或现场确认,考试通过后,登录上海继续教育培训页面可查询考试成绩,满60分即视为合格。 7、继续教育开始的时间及结束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2017年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会计人员自愿报名并缴费,并请注意以下事项: (1)网上付费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24时; (2)预约测试截止至2018年1月31日24时; (3)参加测试截止日为2018年2月28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具体详见继续教育培训页面) 8、如何才算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答:60分及格,及格后即可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 9、如果网络环境不是很好,是否无法正常听课学习? 答:中华会计网校为保证学员正常听课学习提供了多种播放效果,学员可根据自己的网络环境随意选择。 10、如果中途有事离开是否可以退出听课? 答:可以的,如果方便时可再次登录进入听课,继续累加时间,直到学满学时。 9. 会计继续教育网上培训要怎么操作,怎么报名 报名的关键是直接登录省财政厅主管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平台,比如福建省的,见图:看懂培训报名流程后,再报名。 10. 上海的会计网上继续教育为什么做不了 我感觉不是做不了,我去年就是在网上做的,应该是每年的6月份以后才开始吧,好像不同的地方要求不一样吧,可以咨询一下你们当地的财政厅

上海市单位申报社保

一、申报范围二、报送材料三、办理程序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①社会保险登记一、登记范围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当地政策)。二、报送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三、办理程序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四、注意事项1.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上海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②缴费基数的申报一、申报范围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二、报送材料1.《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2.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三、办理程序1.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2.缴费单位根据盘片中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后,与盘片一起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并按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四、注意事项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2.逾期未申报者,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3.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③申报、结算和缴费一、办理程序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并于6日完成数据核对。缴费单位可于每月7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二、有关规定1.从2004年5月1日起,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险种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备注基本养老保险20%8%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9%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1%——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参加失业保险2%1%外地户口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1%——生育保险1%——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三、注意事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缴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④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一、申报期限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情况。二、参保人员的增加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须填写《上海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1.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其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2张,并填写《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须附报《上海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并提供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1992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以及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等。4.视同缴费人员:对复退转军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其中转业到企业工作、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须提供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对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供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定不参保证明,其中流动到企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须提供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5.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须提供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6.原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须提供经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上海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先到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转移基金的到帐确认。三、参保人员的减少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各种原因发生减少,缴费单位须填写《上海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携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其中:1.因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员:单位须提供退工证明等材料。2.因死亡减少人员:单位须附报其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并持《社会保险卡》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中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中列支。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四、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人员属性、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类型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卡》,填写《上海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或《上海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须知1、企业自网上申报成功之日起(不含当日)5个工作日内需将登记表及以下相关需提供的材料交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系统将自动取消企业网上申报的数据;2、企业已成功办理登记手续后,当月15日(含当日)内所申报的社保业务属当月缴费记录,15日后的属次月缴费记录;3、社保机构统一在每月的20日(含当日)至当月底托收社保费。三、需提供的材料:1、《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通过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3、企业机构代码证原件;4、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盖银行公章);6、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注意事项:“当月15日(含当日)内所申报的社保业务属当月缴费记录,15日后的属次月缴费记录”的含义是,例如:9月16日至10月15日申报:1、开始缴费时间项是10月单位开始缴费;2、开始缴费时间项是11月单位开始缴费;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如何办理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居委会办的吧。上次人口普查完了居委会就自己送来了。那个有什么用?我都扔掉了。

上海市医保经办机构

法律客观:《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公布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在境外就医这4种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规定,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经3个月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下同)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城镇重残人员的参保资金按照规定的年龄段筹资标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三分之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三分之一。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以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也可以视病情需要选择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急诊和住院医疗的,可以到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内予以适当补助;参保人员中的城镇重残人员,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内予以全额补贴。附: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全文)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医保局是本市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卫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市红十字会、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征缴、结算等经办业务。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负责居民医保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登记和缴费)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第五条(基金筹集)居民医保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和专项资金组成。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暂定为:(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政府财政补贴资金等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费用使用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六条(基金管理)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七条(医保待遇)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一)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住院支付70%,门诊急诊支付50%;(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60%,门诊急诊支付50%;(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支付50%。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第八条(就医管理)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就医。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以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也可以选择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住院就医管理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和住院医疗可以到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第九条(支付管理)居民医保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不予支付的情形)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一)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三)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四)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五)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参保人员就医次数或者医疗费用出现异常情况的,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可以改变其费用结算方式,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第十二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和出借就医凭证。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或者报销医疗费用。第十三条(不予重复的待遇)参保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供养人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第十四条(归并对象)本市原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与本办法的具体衔接问题,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五条(帮扶补助)参保人员中属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等,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免,减免部分由专项资金承担。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十六条(法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流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保局可以中止与其的结算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保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流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追回流失的居民医保基金。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解释部门)本试行办法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试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合作办学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以下简称合作办学),系指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与国内机构共同承担办学经费或者以其他合作形式,共同参与学校的教学与管理,在本市举办的除义务教育以外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系指除境外宗教机构和神职人员之外的机构和个人。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学历教育,系指颁发中国政府承认的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教育。第三条 合作办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质量的基本要求。合作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上海市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合作办学的统一管理工作。区、县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本区域内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合作办学的学校应当接受教育、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督导和评估。第二章 合作办学设置的管理第六条 申请合作办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明确中外双方的合作形式。(二)设置董事会,明确董事长和董事人选;董事会的中方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三)法定代表人、校长由中国公民担任。(四)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人员主持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且教师的数量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办学方案、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七)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和设备。(八)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能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合作举办高等教育的,除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还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办学基本条件。第七条 申请合作办学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二)中方合作者主管部门的意见;(三)中外双方合作者的身份证明;(四)办学资金的资信证明;(五)合作意向书和办学方案;第八条 申请合作办学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举办除高级技工学历教育以外的高等学历教育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上海市高等学校设置审议委员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举办本科以及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二)举办除中级技工学历教育以外的中等学历教育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审批决定。(三)举办高、中级技工学历教育的,向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初审决定。对初审合格的,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初审决定之日起15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四)举办除幼儿教育以外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按隶属关系,向有关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初审决定。对初审合格的,由有关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初审决定之日起15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其中,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审批决定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五)举办幼儿教育的,向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初审决定。对初审合格的,由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初审决定之日起15天内作出审批决定。第九条 合作办学项目经批准后,合作双方应当落实办学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等必备条件,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正式开办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中外双方的合作合同和学校章程;(二)董事会和学校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三)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四)教学场所的使用证明。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开办后,合作双方必须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指定的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登记注册后方可正式办学。第三章 合作办学的管理第十条 合作办学者应当与教职员工签订聘任合同。教职员工的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等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各类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经登记注册后,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指定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招生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具体招生事宜。第十二条 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其招生、考试和录取办法按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其主要课程的设置和授课时数,应当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对课程设置和授课时数的要求;所用教材必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第十四条 合作办学的教学场所和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挪作它用。学校的开办资金、批准开办之后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以及以学校的名义向境外募集的资金(包括设备),必须用于学校预算项目的支出或者作为学校的基金,不得挪作它用或者汇往境外。第十五条 合作办学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宗教宣传活动。第十六条 合作办学中的外汇管理以及人民币帐户、外币帐户设立等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合作办学的境外合作者或者学校聘用的外籍教职员工出入中国国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合作办学学费的收取标准,按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合作办学的境外合作者从境外携带入境的教学设备需要减免关税的,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停止或者撤销合作办学的,应当提供学校善后处置的方案和学校的财产清单,向原受理合作办学申请的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停止或者撤销合作办学的申请后,应当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理,并指定财政、审计部门对学校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学校剩余资产,除按合同规定需返还境外合作者的部分外,剩余部分收归中方合作者。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各级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进行合作办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退回非法所得;(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而招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合作办学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止招生;(四)擅自将教学场所、资金和设备挪作它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止招生;(五)未按国家规定发放学历证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止招生;(六)以任何形式进行宗教宣传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止招生。对前款所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 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以外籍人员子女为招生对象的合作办学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浦东新区合作办学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中标几率

通过率还是非常高的,几乎可以达到100%,之所以会这么说,就是因为,如果申请人没有绝对的把握,是不会去申请的,因为申请的过程非常难,而且审查的方式也非常的严,所以一般没有把握,是不会去申请的。(一)具有科学前沿性、应用重要性以及长远战略意义的研究项目,特别是对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研究项目;(二)学术思想新颖,理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有望取得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预期成果的研究项目;(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具备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积累,基本研究条件和时间有可靠保证。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鼓励自由探索,培育科技创新人才,使本市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稳固的基础和充足的技术储备,特设立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基金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上海市财政局进行监督。第四条基金经费来源主要由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中划出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第五条基金主要用以资助本市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规定会计没有参加继续教育几年会计资格才被吊销

未及时参加会计继续教育会吊销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一般每年都需要继续教育,一般规定三年或者五年以上连续没有参加继续教育的,从业资格证吊销,需重新参加考试取得。但特殊情况除外,如遇上旧证换新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去相关机构换取,若超时未换取,从业资格证也会吊销。

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保证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国家其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监察机关根据法定的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所涉及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没收项目  对下列行为所涉及的财物(包括财产性收益)予以没收: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的财物;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财物;  (三)行政机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规定给予个人回扣、手续费,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  (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贪污、挪用、贿赂的赃款赃物从事各种活动而获得的收益;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清差额部分合法来源的财产和支出;  (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实体兼职取得的酬金;  (七)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由监察机关没收的财物。第四条 追缴项目  对下列行为所得的财物(包括财产性收益)予以追缴: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礼品;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无偿占有或者象征性付款等方式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  (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与本人有公务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财物或者接受财产性的收益;  (五)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由监察机关追缴的财物。第五条 责令退赔项目  对下列行为所得的财物(包括财产性收益)责令退赔: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规定借用公共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用、试用等名义占用本单位、与本人有公务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务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用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的费用;  (三)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而获得的财物;  (四)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由监察机关责令退赔的财物。第六条 监察决定和清单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所得财物,应当作出监察决定。  在作出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之前已经退赔的,可以不作监察决定,但须开具责令退赔财物的清单。第七条 开具凭证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财物,应当开具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凭证。责令退赔财物,应当开具由监察部统一印制的凭证。第八条 送达决定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财物,应当将监察决定送达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由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责令退赔的财物,需要直接退赔给原主的,在将监察决定送达被执行人的同时,还应当告知原主。第九条 扣缴和处分  拒绝执行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财物的决定,是个人的,由监察机关通知单位从其工资中予以扣缴,并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是单位的,由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十条 暂扣措施  为了保全证据,防止需检查、调查的财物被转移或损毁,监察机关在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决定前,可以依法对需检查、调查的财物暂予扣留或者封存。第十一条 暂扣程序  暂予扣留或者封存财物,必须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出示监察通知书,并开具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暂予扣留或者封存财物的清单。  暂予扣留、封存财物的时间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上海市财政局内部处室为什么从来不招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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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下属的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何时成为参公单位的?下一步的改革会变成企业还是撤销呢?待遇?

真正的公务员单位很少的,参公就不错了

2015年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沪财会〔2014〕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整合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监督局和各区县财政局(以下统称主管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上海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对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和培训师资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组织编写或推荐继续教育教材; (三)确定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公布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 (四)组织本市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等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组织市本级预算单位、铁路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委托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五)指导、监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本市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市财政监督局负责税务管理关系在市税务三分局的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事项,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区县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事项。 市财政监督局和各区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加强对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可制订本地区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制订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辖区除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等高级会计人员外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指导、监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监督、检查本辖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协助市财政局做好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二)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本市财政部门或市、区县会计学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继续教育,逐步探索建设全市统一的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积极推动跨网校自主选课和全程网络化改革,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经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时间为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含专科)以上学位或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本市财政部门或市、区县会计学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报告不少于10000字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课题结题日期为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本市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的或参加继续教育但未达到24学分的,本市财政部门应为其办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调入手续。当年度未完成的学分,应当通过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补足。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财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按税务管理关系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其税务管理关系所在地的主管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条件确定,并于每年3月中旬公布本辖区本年度继续教育机构名单。市财政局每年3月下旬统一公布全市本年度继续教育机构名单和相关信息。 原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所属培训机构,经所在区县主管财政部门确定公布,可在所在区县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可在税务管理关系所在地的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名单中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培训档案保存不得少于6年。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师资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考核)。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组织和鼓励社会上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脱产培训教材,由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全市继续教育培训规划,统一组织编写或推荐,作为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各主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补充一定的培训内容,但补充内容一般不得超过全部培训内容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本市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五种途径: (一)会计人员参加并完成财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继续教育,达到24学分的,由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有关情况汇总制作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在10个工作日内交主管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学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二)会计人员年内已完成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或参加由财政部或市财政局组织的财会业务专题培训,且达到24学分的,由市财政局统一受理培训组织单位提供的合格人员名单,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三)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并通过一科考试的,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四)会计人员参加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以外的相关考试,并通过一科考试的,应在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凭准考证和合格成绩单或合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五)参加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会计类专科以上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学位学历教育、会计类学术研究(含课题、论文论著等)、会计类知识竞赛的会计人员,应在当年第四季度,凭学生证、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毕业证、课题结项书、论文论著、竞赛合格证(或获奖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上述五种途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财政网(www.czj.sh.gov.cn)查询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因故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在以后年度通过网络继续教育的方式,取得相应学分。 会计人员因参加会计类学术研究(含课题、论文论著等)当年度折算学分不足24学分的,所缺学分应在当年度内补足。 第三十三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评审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对于继续教育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限期内未改正的继续教育机构,在下一年度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名单中不予公布。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财政局2007年3月5日印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补充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沪财会〔200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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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老年补贴标准是多少

上海市老年补贴标准如下:《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规定:1.上海市65岁至69岁老年人,每月领取75元津贴;2.上海市70岁至79岁老人,每月领取150元津贴;3.上海市80岁至89岁老人,每月领取180元津贴;4.上海市90岁至99岁老人,每月领取350元津贴;4.上海市100岁及以上老人,每月领取600元津贴。5.上海市高龄老人可领取营养补贴;6.上海市70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乘车。上海市低保、低收入老年人补贴政策《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调整 低保老人享全额养老服务补贴》规定: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可享受全额养老服务补贴;2.本人及配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老年人,可享受80%养老服务补贴;3.80周岁及以上、本人月收入高于上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低于上海市上一年度成长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粘人,可享受50%养老服务补贴。4.上述2、3类对象中,无子女或90周岁及以上高龄的老年人,在以上待遇基础上再叠加享受20%的养老服务补贴。上海市老年人原有补贴政策上海市实行老年人综合补贴政策后,原有的补贴政策不变。上海市原有的老年人补贴政策主要为:1.上海市各区县、接到试行对老年人一次性节日慰问与实物补贴;2.上海市老年人优待政策: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或优惠;3.上海市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享受的社会补助水平不变。高龄津贴,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至2009年,中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已达到1800多万,并正在以每年1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在上海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如何申请老年综合津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就近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享受津贴的申请,并办理上海市敬老卡。即将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提前一个月申请。申请时,应该准备以下材料:本人申请: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现场填写)。代为申请:申请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现场填写),还应当根据要求提交委托书。符合条件但因故没有及时申请,是否可以追溯?津贴设有2年的追溯期。老年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2年内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之月起补发津贴。逾期2年提出申请的,从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起补发2年的津贴。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老年综合津贴如何发放?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发放的方式,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将当季度津贴存入老年人的敬老卡内。成功申请老年综合津贴后多久能收到津贴?敬老卡开户成功后,新申请对象首次享受的津贴一般于当月或次月15日发放,应发金额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如何从敬老卡内取出老年综合津贴?老年综合津贴将定期发放至敬老卡中。老年人需办理激活手续方可取出津贴。激活手续原则上由本人携带身份证件至敬老卡对应的商业银行网点窗口办理。如果本人不方便至银行窗口办理激活的,可以请家属咨询就近的银行网点,请其协助上门办理或者代为办理,具体要求以银行网点规定为准。因敬老卡注销、挂失等原因未发放的老年综合津贴是否会补发?因敬老卡注销、挂失等原因未发放的老年综合津贴,在重新办理敬老卡、津贴恢复正常发放后补发。什么情况下会停发老年综合津贴?老年人因户籍迁出本市(包括国籍变更)、身故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户籍的,津贴不再发放。法律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一、发放对象和标准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津贴。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津贴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二、津贴计算和发放(一)津贴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二)老年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二年内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补发津贴。逾期二年提出申请的,从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起补发前二年的津贴。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三)老年人因户籍迁出本市、身故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户籍的,津贴不再发放。(四)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津贴发放月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津贴发放日为15日。(五)非津贴发放月新审定的老年人,首次享受的津贴于当月或次月15日发放。(六)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三、申请发放程序(一)申请。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就近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享受津贴的申请,并申办上海市敬老卡。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二)受理。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老年人享受津贴的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上海市敬老卡申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申请人送达《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审定。区民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申请人的信息统一审定,通过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老年人的相关信息分类汇总确认,于每月初发送至各区财政部门。(四)发放。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审定意见,于津贴发放前,提前5个工作日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各区民政部门结算账户。各区民政部门按资金发放相关规定及时划入各商业银行(发放行)。四、资金保障津贴发放所需资金分别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下达区财政,由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至区民政部门。五、监督管理(一)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在资金使用上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保障和监管。津贴发放要与上海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做好对接。(二)津贴发放管理实行定期复核制度。由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与本市人口信息系统每月进行比对,对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停发津贴。对长期居住在外省市享受津贴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定期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停发津贴。(三)各相关工作部门要加强老年人信息数据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六、其他事项(一)市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承担津贴发放管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区民政部门及其有关机构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的具体工作。(二)申请人对受理或审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复核,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告知复核结果。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三)市域外农场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四)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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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从上海市财政局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通过登陆上海市财政局,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详细内容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其中,“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学习。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为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深化政府会计改革,有力推动国有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贯彻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各主管财政部门可以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本辖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面授培训。组织开展面授培训,应符合国家及本市防疫工作要求,5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方案,按本通知所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选聘优质师资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报送相关培训总结及学员信息,市局会计处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21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预算政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诚信建设制度等。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等。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详见附件,可供选择的科目以各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    四、时间安排   2021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原则上应在 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期间完成。因故未在本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在次年补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本人继续教育记录。    五、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公开明示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督促各单位依法重视和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单位充分享受国家及本市职工教育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二)及时准确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反馈已完成测试学员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测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021年上海长宁会计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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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从上海市财政局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通过登陆上海市财政局,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详细内容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其中,“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学习。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为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深化政府会计改革,有力推动国有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贯彻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各主管财政部门可以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本辖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面授培训。组织开展面授培训,应符合国家及本市防疫工作要求,5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方案,按本通知所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选聘优质师资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报送相关培训总结及学员信息,市局会计处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21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预算政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诚信建设制度等。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等。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详见附件,可供选择的科目以各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    四、时间安排   2021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原则上应在 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期间完成。因故未在本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在次年补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本人继续教育记录。    五、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公开明示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督促各单位依法重视和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单位充分享受国家及本市职工教育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二)及时准确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反馈已完成测试学员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测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021年上海青浦会计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上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从上海市财政局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通过登陆上海市财政局,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详细内容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其中,“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学习。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为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深化政府会计改革,有力推动国有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贯彻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各主管财政部门可以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本辖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面授培训。组织开展面授培训,应符合国家及本市防疫工作要求,5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方案,按本通知所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选聘优质师资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报送相关培训总结及学员信息,市局会计处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21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预算政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诚信建设制度等。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等。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详见附件,可供选择的科目以各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    四、时间安排   2021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原则上应在 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期间完成。因故未在本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在次年补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本人继续教育记录。    五、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公开明示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督促各单位依法重视和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单位充分享受国家及本市职工教育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二)及时准确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反馈已完成测试学员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测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021年上海会计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相关问题解答

【 #会计职称考试# 导语】上海市财政局对该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相关问题进行解答,请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的相关人员仔细阅读,以下为详情:   1.问:本市哪些人员需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答: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对象是“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非在岗人员”。因此,需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在本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另一类是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本市人员(以下统称为“采集对象”)。   既不从事会计工作,也不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非采集对象”),无需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2.问:已在本市成功报考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的非采集对象,是否需要进行信息采集?不采集是否会影响后续的资质审验?   答:已在本市成功报考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的非采集对象,建议在考前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否则,将影响成绩合格后的资质审验。   3.问:退休人员是否需要信息采集?   答:退休人员不需要信息采集。但、在退休后仍从事会计工作的,属于采集对象,应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4.问: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否需重新采集信息?   答: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属于采集对象的,应当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原有信息未发生变更的,上传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后按流程提交即可;原有信息中无电子照片的,还应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原有信息发生变更的,还应补充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不属于采集对象的,也可以自愿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5.问: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能否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否影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记录确认?   答:原则上,采集对象应先完成信息采集,再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首次在本市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采集对象,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其他采集对象若在采集前已报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且缴费完成,应先完成学习和考核,待主管财政部门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后(考核后15个工作日内),再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6.问:采集对象的工作单位发生跨省变动,是否需要办理调转?如何办理调转?   答:采集对象因工作单位变动,主管财政部门发生跨省变化的,应当办理信息调转。   由于目前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平台尚未开通,会计人员信息暂时无法调出或调入本市,敬请谅解。   7.问:会计人员通过信息采集系统提交信息后,主管财政部门在多长时间内可以审核完成?审核结果以什么方式反馈?   答:主管财政部门的审核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并以短信方式反馈审核结果。为确保及时反馈审核结果,请务必准确填报手机信息。会计人员也可登录上海财政网“个人中心-我的办事”查询审核结果。   由于近期信息采集人员比较集中,部分审核结果可能无法及时反馈,敬请谅解。   8.问:会计人员在信息采集系统中上传证明材料后,还需要到现场审核吗?   答: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制,上传证明材料后无需再到现场进行审核。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证实或社会举报查实,会计人员存在违反、提交信息不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则按照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关规定处理。   9.问: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否有截止日?不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有什么后果?   答: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一项日常管理工作,没有截止日期。   上海市会计管理系统采集的信息,将按国家及本市规定使用,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   10.问: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高中及以下”学历是否必须上传学历证书?如果该学历证书遗失或毁损,可用其他材料代替吗?   答: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学历”信息为必填项目,须根据所填学历上传相应的学历证书。如果学历证书遗失或毁损,应到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学历,并上传补办件。确无法补办的,应上传相关情况说明。   11.问: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是否在岗”如何填写?是否有工作单位就是“在岗”?   答: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是否在岗”,是指当前是否处在会计岗位实际从事会计工作。“在岗”从事会计工作一定有工作单位,但有工作单位却不一定“在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工作”具体包括: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总会计师;   (十)其他会计工作。   如果有工作单位并从事会计工作的,“是否在岗”应填“是”,同时需在“现从事会计工作岗位”中选择相应的会计岗位;如果不从事会计工作,“是否在岗”则填“否”。此次信息采集后,“在岗”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否则将影响会计工作年限的累加计算。   12.问:“工作证明”是否必须上传?是否必须按模板填写?   答:有工作单位的采集对象,必须在附件类型“工作证明或学生证明”中上传“工作证明”。“工作证明”原则上按统一的模板填写并加盖公章。   属于采集对象的本市在校学生,须上传“学生证明”;在本市没有工作单位也不是本市在校学生的采集对象,可以用本市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代替“工作证明”。   13.问: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怎么填?需上传什么证明材料?   答: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指的是衡量会计人员业务技能技术等级的会计专业职务,从高到低依次分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在附件类型“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任文件”中,应上传现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或聘书。   14.问:什么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项目需上传哪些材料?   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和正高级资格。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会计从业资格”,是指2017年11月5日前根据《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资格。   在附件类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批文”中,应上传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初、中级资格证书,或经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资格证书或批文。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的领导分工

盛宗耀: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区财政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人事教育监察科、政策法规科工作。庄保龙: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党组书记工作。分管社会保障科、行政事业科、局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纪检工作,协助分管人事教育监察科工作。张娣芳: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基本建设科、会计事务管理科(会计服务中心)、财政会计学会工作,协助分管政策法规科工作。夏文军: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党组书记工作。分管农业科、企业科、国库收付中心工作,协助分管预算科、国库科工作。龚宗德: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财政监督科工作,协助分管预算科(乡财县管)工作。周惠良: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高新技术、小企业贷款信用服务中心工作,协助分管基本建设科工作。徐卫军:局长助理,协助局长工作。分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工作,协助分管预算科(乡财县管)、办公室工作。

2021年上海嘉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一、继续教育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其中,“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学习。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为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深化政府会计改革,有力推动国有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贯彻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各主管财政部门可以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本辖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面授培训。组织开展面授培训,应符合国家及本市防疫工作要求,5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方案,按本通知所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选聘优质师资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报送相关培训总结及学员信息,市局会计处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21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预算政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诚信建设制度等。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等。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详见附件,可供选择的科目以各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    四、时间安排   2021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原则上应在 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期间完成。因故未在本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在次年补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本人继续教育记录。    五、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公开明示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督促各单位依法重视和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单位充分享受国家及本市职工教育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二)及时准确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反馈已完成测试学员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测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021年上海嘉定会计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上海奉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考 网从上海市财政局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通过登陆上海市财政局,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详细内容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其中,“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学习。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为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深化政府会计改革,有力推动国有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贯彻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各主管财政部门可以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本辖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面授培训。组织开展面授培训,应符合国家及本市防疫工作要求,5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方案,按本通知所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选聘优质师资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报送相关培训总结及学员信息,市局会计处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21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预算政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诚信建设制度等。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等。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详见附件,可供选择的科目以各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    四、时间安排   2021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原则上应在 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期间完成。因故未在本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在次年补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本人继续教育记录。    五、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公开明示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督促各单位依法重视和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单位充分享受国家及本市职工教育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二)及时准确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反馈已完成测试学员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测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021年上海奉贤会计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为什么上海市财政局的网站打不开

我也是 想看看会计的报名时间的 急死了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2〕1号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3日上海市财政局第1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2年1月19日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总体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采购份额预留、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三条 预留采购份额方案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组织评估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况,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方案应当包括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拟采取的预留份额措施、预留给中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预留比例等。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列示。预算执行中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申报预算时确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第四条 预留采购份额措施预留采购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整体预留,即将整个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预留采购包,即在采购项目中设置部分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三)联合体形式预留,即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四)合同分包形式预留,即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本身符合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可以不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再向其他中小企业分包。第五条 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管理办法》规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该类采购项目情况,对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留其预算总额的30%以上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该部分采购项目,可以综合运用整体预留、预留采购包、联合体形式预留、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等措施。第六条 预留份额方案的执行要求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方案的,应当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需要在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制定前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说明采购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原因,并由其主管预算单位确认。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鼓励在公开采购意向时公开预留份额措施。第七条 价格扣除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除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实行固定价格采购外,在评审时对小微企业均应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小微企业价格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政策性加分,小微企业价格分为满分的,同样应当给予其政策性加分。第八条 项目属性与中小企业政策执行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响应)供应商的企业类型不作要求;在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工程或者服务由中小企业承建(承接)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采购项目中涉及的货物制造商的企业类型不作要求。采购人应当结合采购项目特点,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第九条 特殊类型供应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事业单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认定其企业类型。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大企业是指按照其自身所属行业和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属于大型企业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含戒毒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第十条 中小企业声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以下简称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如实、完整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信息,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声明企业类型。货物采购项目应当对制造商进行声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声明。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主要采购标的,不包括配件、辅料等)且由不同制造商制造或者由不同供应商承建(承接)的,应当逐一填报每个采购标的的制造商或者承建(承接)供应商信息。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认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原则上即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新成立企业无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数据的,根据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和质疑答复中,根据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等现有材料,能够证明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错误或者内容不实的,不认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者含义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第十二条 其他扶持措施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资金支付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和便利。包括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减免中小企业保证金数额、提高对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加快对中小企业的支付进度等。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公共数据开放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政府采购公共数据,推进金融机构优化普惠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用和合同融资。第十三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职责市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业划分有关问题,中小企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可以向市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咨询。第十四条 统计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的,不得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整体预留的采购项目或者预留的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因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按照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情形重新采购,且重新采购未采用联合体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不得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公开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格式,于每年6月底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开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本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购人未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2 年3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1年上海松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从上海市财政局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通过登陆上海市财政局,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详细内容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其中,“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学习。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为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深化政府会计改革,有力推动国有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贯彻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各主管财政部门可以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本辖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面授培训。组织开展面授培训,应符合国家及本市防疫工作要求,5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方案,按本通知所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选聘优质师资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报送相关培训总结及学员信息,市局会计处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21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预算政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诚信建设制度等。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等。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详见附件,可供选择的科目以各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    四、时间安排   2021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原则上应在 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期间完成。因故未在本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在次年补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本人继续教育记录。    五、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公开明示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督促各单位依法重视和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单位充分享受国家及本市职工教育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二)及时准确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反馈已完成测试学员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测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021年上海松江会计继续教育登录入口: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的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财税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拟定本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健全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它预算的综合预算管理体系;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本市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决算草案报告;管理各项财政收入、各项财政性资金和财政专户,编制各项财政综合预算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和执行财政收入分配有关政策,拟定和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运行,平衡政府财政综合财力。(三)根据本市经济税源、预算收入安排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本市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税收信息进行预测分析,掌握税收动态;加强税收稽查,开展税法宣传,改善税收执法环境。(四)参与本市宏观经济政策的拟定,参与产业政策、基建投资、劳动工资、价格、经济贸易、特定信用担保、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的拟定;拟定社会保险资金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并加强监督使用;运用财政、税收、补贴等经济杠杆,组织实施积极支持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举措。(五)贯彻实施中央对本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市与区县的财政分配关系;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负责管理彩票发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定,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和政府性基金等票据。(六)管理和监督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经济建设、教科文、农业、行政政法、社会保障等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负责外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市的贷款及其项目财务监督管理;研究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七)管理和指导本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考核、评审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查处会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组织实施财务会计委派制,会同有关部门有重点的向国有资金使用单位委派财务总监,并对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等实施管理、指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八)负责本市各项税收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办理各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负责日常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理;负责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九)负责本市进出口税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税收征收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涉外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各项税收协定。(十)负责本市财政税收管理现代化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划和发展工作。(十一)负责本市财税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十二)负责本市税务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负责本市税务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市税务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税务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十三)负责本市财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十四)研究财税理论和财税政策,分析财税信息,掌握财税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十五)承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的直属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负责市级对口范围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有关财政票据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会计管理;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年检;审核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承办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上海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派驻财务主管人员;提供各类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咨询服务和指导;负责对中小企业经营者、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考试,开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负责市局级培训项目的策划实施与班级管理,组织实施乡镇财政干部、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上海市资产评估服务中心)负责拟订行业管理制度、办法;办理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上海地区考试;建立会员培训制度,开展相关培训;指导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务会计工作;开展对外联络交流和宣传工作。 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受理发放工作;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工作;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工作;市级行政单位工资外收入委托发放业务工作;办理公务用车新增及更新的控购受理工作;管理国库收付信息,汇总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财政资金收付和清算信息。 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负责开展财政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评审,拟订和实施相关评审制度;受市财政局委托,对参与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日常管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对申报项目组织考察、评估评审,对实施中的项目组织中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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