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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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型批发市场管理的毕业论文怎么写

农村专业批发市场是继家庭承包经营和乡镇企业(略)经济发展中的又 一新生事物,是改革开放后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形成的一种新的流通组织形 式,(略)制改革大背景下商品流通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市场机制发 挥作用的重要载体.它以产权制度的基本变革和经济成分多元化为前提,以具有 独立经济主权的农村商品生产者追求实现商品价值为动力,以提高市场组织化程 度和降低交(略)要求,是农村商品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农村 专业批发市场作为一种具有传统市场形态特征的流通组织形式,是由现阶段中国 国情和农村经济特点所决定的,也是由农村商品交易特性及市场合约行为特征所 决定的.从形成(略)看,这种市场始终是与农村商品生产集中度低的特 征联系在一起(略)看,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乡镇企业格局和以“小规模、 大群体”为特征的农户经济还将长期存在,这一特征决定了我国农...The specialized wholesale marke(omitted)ryside is invented by the farmers of our country following the hou(omitted)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township enterprises. It is a new organizational form of commodity distribution in res(omitted)he need of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market economy 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door policy, an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n th(omitted) commodity circulation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the reform in economic systems, and an important carrier of market mec(omitted) has the p...目录:1 导言 第8-14页   ·研究的问题和意义 第8-10页   ·国内研究现状评价 第10-12页   ·研究内容和本文结构 第12-14页 2 农村专业批发市场成因的理论分析 第14-46页   ·农村专业批发市场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创新 第14-27页   ·农村专业批发市场是一种复合式的、不完全的三方规制结构 第27-34页   ·农村专业批发市场是降低交易费用的内在要求 第34-46页 3 农村专业批发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第46-66页   ·改革前后我国商品流通渠道的多样化变革 第46-50页   ·集市贸易是我国农村专业批发市场发育的基础 第50-56页   ·乡镇企业发展与农村专业批发市场的形成 第56-60页   ·商品农业发展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第60-62页   ·农村专业批发市场发展历程及阶段性评析 第62-66页 4 农村专业批发市场的组织结构与功能 第66-79页   ·农村专业批发市场的所有权结构 第66-69页   ·农村专业批发市场的主体与客体结构 第69-72页   ·农村专业批发市场的功能 第72-76页   ·农村专业批发市场结构与功能的特殊性 第76-79页 5 农村专业批发市场的管理与运行 第79-95页   ·农村专业批发市场的管理 第79-89页   ·农村专业批发市场的运行机制 第89-91页   ·典型专业批发市场案例 第91-93页   ·加强信息化建设是保证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 第93-95页 6 不对称信息对农村专业批发市场绩效的影响 第95-113页   ·不对称信息是农村专业批发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 第95-97页   ·不对称信息与农村专业批发市场的逆向选择 第97-101页   ·不对称信息与农村专业批发市场的质量保证价格机制 第101-109页   ·质量保证价格机制在农村专业批发市场上的局限性及其启示 第109-113页 7 我国农村专业批发市场发展趋势分析 第113-131页   ·产业组织形态是决定商品流通组织形式变化的主要因素 第113-117页   ·中国农村专业批发市场区域间发展的不均衡趋势 第117-122页   ·欠发达地区农村专业批发市场发育的特殊性 第122-124页   ·农村专业批发市场结构类型的变化趋势 第124-126页   ·个体农村专业批发市场的发展趋势 第126-128页   ·区域性批发市场与全国性批发市场的统一 第128-131页 8 结语 第131-133页 参考文献 第133-136页 后记 第136页    本篇文章来源于 :博新毕业论文网 原文链接: http://www.booxin.cn/101/540674.html

兰州科技大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好。1、经营范围广泛:公司主要从事市场管理、商业信息咨询、市场调查、商务服务等方面的业务,经营范围较为广泛。2、荣誉丰富:公司曾获得过多项荣誉,如甘肃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甘肃省消费者满意单位等。

集成产品开发的市场管理

市场管理从客户、投资、市场等产品生存的外在客观环境因素来影响产品的特性和生命。包括: IPD强调对产品开发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分析。如何正确评价、决定企业是否开发一个新产品,以及正确地决定对各个新产品的资金分配额,就需要测定新产品的投资利润率。只有明确了投资利润率的各种静态和动态的决定因素和计算方法,企业才能对产品战略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进而确定产品开发的投资。企业能否有效地掌握投入资金的对策,取得好的产品资金效果,提高资金运营效率,是一个大的战略问题,也是企业业务投资组合计划的任务。尤其是经营多种产品的生产企业,要正确地决定资金投入对策,还必须研究产品结构,研究企业各种产品的投入、产出、创利与市场占有率、市场成长率的关系,然后才能决定对众多产品如何分配资金。这是企业产品投资组合计划必须解决的问题。企业组成什么样的产品结构?总的要求应是各具特色,经济合理。因此,需要考虑服务方向、竞争对手、市场需求、企业优势、资源条件、收益目标等因素。投资组合分析要贯穿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在开发过程设置检查点,通过阶段性评审来决定项目是继续、暂停、终止还是改变方向。通常在各个阶段完成之后,要做一次GO/NO GO决策,以决定下一步是否继续,从而可以最大地减少资源浪费,避免后续资源的无谓投入。 组织结构是流程运作的基本保证。在IPD中有两类跨部门团队,一个是集成产品管理团队(IPMT),属于高层管理决策层; 另一个是产品开发团队(PDT),属于项目执行层。IPMT和PDT都是由跨职能部门的人组成,包含了开发、市场、生产、采购、财务、制造、技术支援等不同部门的人员,其人员层次和工作重点都有所不同。IPMT由公司决策层人员组成,其工作是确保公司在市场上有正确的产品定位,保证项目保证资源、控制投资。IPMT同时管理多个PDT,并从市场的角度考察他们是否盈利,适时终止前景不好的项目,保证将公司有限的资源投到高回报的项目上。PDT是具体的产品开发团队,其工作是制定具体产品策略和业务计划,按照项目计划执行并保证及时完成,确保小组将按计划及时地将产品投放到市场。PDT是一个虚拟的组织,其成员在产品开发期间一起工作,由项目经理组织,可以是项目经理负责的项目单列式组织结构。 IPD产品开发流程被明确地划分为概念、计划、开发、验证、发布、生命周期六个阶段,并且在流程中有定义清晰的决策评审点。这些评审点上的评审已不是技术评审,而是业务评审,更关注产品的市场定位及盈利情况。决策评审点有一致的衡量标准,只有完成了规定的工作才能够由一个决策点进入下一个决策点。下面是典型的产品开发流程:a) 在概念阶段初期,一旦IPMT认为新产品、新服务和新市场的思想有价值,他们将组建并任命PDT成员。b) PDT了解未来市场、收集信息、制定业务计划。业务计划主要包括市场分析、产品概述、竞争分析、生产和供应计划、市场计划、客户服务支持计划、项目时间安排和资源计划、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财务概述等方面信息,所有这些信息都要从业务的角度来思考和确定,保证企业最终能够盈利。c) 业务计划完成之后,进行概念决策评审。IPMT审视这些项目并决定哪些项目可以进入计划阶段。d) 在计划阶段,PDT综合考虑组织、资源、时间、费用等因素,形成一个总体、详细、具有较高正确性的业务计划。e) 完成详细业务计划以后,PDT提交该计划给IPMT评审。如果评审通过,项目进入开发阶段。PDT负责管理从计划评审点直到将产品推向市场的整个开发过程,PDT小组成员负责落实相关部门的支持。f) 在产品开发全过程中,就每一活动所需要的时间及费用,不同层次人员、部门之间依次做出承诺。 项目管理是使跨部门团队集合起来更好地行动的关键。首先要有一个目标即项目所要达到的效果,一旦我们将客户的需求转换为对产品的需求时,就可以制定详细计划。该计划中的各部分将具体划分为每个职能部门的工作,即这个计划不只是研发部门的计划,也是公司各个部门共同的计划。 一个产品从概念形成到上市期间会涉及到许多不同的紧密相联的活动,就好象不同职能部门彼此之间是有关系的。同样在一个项目中他们彼此之间的活动也是有关联的,所有的活动加起来就是整个的产品开发。接下来安排活动的时间,然后对每个活动进行预算和资源的调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地与计划对照,因为没有任何一个计划是完善的,所以可以在细的层面上对计划进行一定的调整,但是PDT做出的承诺不能改变。整个项目的进行过程都需要PDT的参与,因此,PDT在产品开发全流程中自始至终存在。管道管理类似于多任务处理系统中的资源调度和管理,指根据公司的业务策略对开发项目及其所需资源进行优先排序及动态平衡的过程。

深圳人才市场管理档案的电话是多少

人事代理部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六楼616大厅 联系电话:82122361(咨询电话) 82122113(档案管理:档案转出、查询、借用、领取调干资料)

深圳人才市场管理档案的电话是多少

人事档案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755-82408888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负一楼公共人事档案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及特殊情况除外)乘车指引:地铁罗宝线(1号线)竹子林站B1出口西行300米,公交32、79、223、395等线路深圳人才园站下车。扩展资料: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函[2015]559号)等文件要求,受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人事档案服务中心于2015年11月进驻深圳市人才园办事大厅。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现有档案库房1100平米,可容纳人事档案67万份,设置综合服务窗口7个。目前开展的公共服务内容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办理市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托管;办理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托管;办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参考资料: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服务中心

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管理,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第七条 外省测绘单位承接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第八条 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依法实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按照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当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设定投标单位的最低测绘资质等级。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时间、地点、方式、招标文件等报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承揽跨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的价格承包。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应当以国家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或者收费标准为定价依据。第十四条 经发包单位同意,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包单位可以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25%。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合同订立可以参照国家或者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明利用的已有测绘成果来源,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质量监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测绘成果质量检查结果。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专门针对测绘领域出台的法规,主要从资格认定、监管机制等方面规范了测绘市场行为。《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务院发布的专门针对测绘领域的法律法规,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从资格认定、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多方面规范了测绘市场行为,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其中,《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测绘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金、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等方面,并对测绘项目的审核、验收等环节进行了监管。此外,该办法还强调了测绘市场监管的机制建设,通过加强行业协会、行政机关等组织的建设和合作,保障了测绘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如果测绘企业在操作中违反了《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如果测绘企业在操作中违反了《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会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测绘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并具备必要的资格条件和技术水平,以免面临不必要的风险。《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维护测绘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测绘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规范经营。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加强对测绘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法律依据】:《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通过测绘资质认定或者备案。

菜市场管理工作手册

菜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菜市场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内六区及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菜市场以及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地区,其菜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进行果蔬、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场所。第四条 菜市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菜市场健康发展。对投资建设和经营菜市场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菜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菜市场周边地区乱摆乱卖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公安、市容、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全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菜市场布局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第八条 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布局。菜市场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二)便民利民。菜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三)协调发展。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第九条 菜市场一般按照每万人1000至150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至1500米的标准规划建设。第十条规划部门审批新建居民区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市菜市场布局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明确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菜市场位置和面积一经确定,应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第十一条 现有居民区未达到本市菜市场规划要求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改建、补建菜市场。第十二条 开办菜市场应当设立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应当向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菜市场备案登记。第十三条 新建菜市场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的,可享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十四条 菜市场应当在建成后6个月内开业经营。无法按时开业或无力继续经营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菜市场转作他用。第十五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可以在菜市场内划定一定区域,允许其临时入场经营。第十六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菜市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对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违反菜市场管理制度的,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第十七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对场内经营者进行经营资格审查,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管理档案。对粮油、禽蛋、肉类、水产等重点监查食品,可以采取“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方式入场经营。国家和本市对活禽活畜屠宰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果蔬等主要农副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可以在场内予以公示。第十八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负责督促场内经营者对主要经营商品货源进行登记,登记记录应保留3个月以上。登记内容包括:(一)商品品名、品种、规格、数量、商标;(二)种植、养殖及捕捞的初级农产品来源、品种、数量;(三)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生产、经营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情况;(五)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第十九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电话、地址。第二十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对场内经营者的投诉,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公示。第二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遵守协议、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文明服务。

如何健全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给您提供一份《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市场经理职责1.根据公司经营目标,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阶段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按照市场管理公司工作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规范、高效管理。3.负责市场招商方案的拟定,商位使用权转让的审核以及市场秩序的监管工作。4.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把握市场经营动态和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5.做好与相关部门、部门下属员工之间的协调合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6.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素质,积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7.抓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市场安全运行。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场办主任职责1.按照市场管理公司工作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部门内分管各班组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协助市场各项招商方案的拟定,及商位使用权转让的审核以及市场秩序的监管工作。3.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把握市场经营动态和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4.协助经理做好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协调部门下属员工之间工作关系,努力提高工作效率。5.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素质,积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6.协助经理抓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市场安全运行。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市场管理员职责1.负责责任区内日常经营情况和秩序的检查和维护。保持商位正常营业、证照齐全并按规定位置摆放;商品陈列安全、整齐、有序;通道畅通、无占道经营现象;车辆按序停放,地面卫生整洁;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商业氛围;做好日常巡查记录。2.做好责任区内的电线私拉乱接、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检查处理;未经审批动用明火、焚烧废弃物、烧香点烛、小孩溜冰、玩火玩水、乱爬天窗、无证摊贩、乞讨人员等不安全行为和不文明现象的劝阻、整治等消防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并做好各项记录。3.负责责任区内商位装修的监管工作,装修完工后负责联系相关部门进行验收。4.与经营户紧密沟通,负责市场各类信息的采集和整理,掌握市场运行态势和发展趋势;配合信息员建立市场信息抽样调查网络,高质量地完成各项调研工作。5.负责责任区内市场基础信息档案的建立;熟练掌握责任区内商位、商人、商品的信息;负责责任区内商位转让的调查。6.建立信息反馈网络,及时掌握市场不安定因素,力争把各类矛盾纷争处理在萌芽阶段,及时汇报、处理市场内各类突发事件和违法、违规行为。7.热情接待客商和经营户的咨询、投诉,及时处理或汇报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8.负责责任区内商位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规费的催缴工作。9.负责责任区内相关证件、宣传资料的发放工作。10.服从调配、互相配合,积极开展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公开、公正、公平地管理市场,做到廉洁自律。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市场夜守人员职责1、负责责任区内夜间市场安全工作。2、负责市场大门和通道门早晚按时开闭和车辆、人员进出管理及登记工作。3、做好夜间市场安全巡逻、排查工作并作好记录。4、负责夜间市场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领导。5、负责市场夜间消防安全工作。卫生保洁人员工作职责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配,按时上下班。2、严格执行卫生保洁操作程序和标准,保质保量做好本区块的卫生工作,市场垃圾做到日产日清。3、注重自身形象,衣着整齐、佩证上岗、语言文明、举止大方。4、关心集体、拾金不昧,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对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人和事应及时检举和制止。5、爱护公物,垃圾筒、消防设施等公共设备每周擦洗一次。6、团结友爱、互助互让、顾全大局,工作中不互相推诿扯皮,共同做好市场保洁工作。7、发现安全隐患或涉及安全问题时,应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或向上级领导汇报。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好好学习社区》资料很多,您可以自己去下载。

农贸市场管理处都设在什么地方

农贸市场管理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一、机构设置:市场下设“一室一站三组”,即:办公室、消费者投诉站、管理组(含市场检测)、收费组、保洁组。二、岗位职责:(一)市场主管职责: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市场内部管理机构运作;对“一室一站三组”实施领导管理。副主管协助主管做好市场管理工作。(二)办公室职责:负责市场人事、劳资、文件资料、综合性工作的对外联系,对内协调、行政、后勤管理保障、水电费收取等工作。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菜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菜市场经营秩序,提升菜市场服务水平,保障菜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菜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菜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含场内摊位、店铺、营业房等,下同)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果蔬、禽蛋、肉类、水产等各类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为主的交易场所。第四条 菜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增强菜市场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的功能,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共建共享、多元共治的菜市场发展模式,发挥菜市场在“菜篮子”保障中的主渠道作用。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菜市场规划、建设、改造提升和供应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促进菜市场的健康发展。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市场监管、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的菜市场协同监管机制,统筹、协调和督促解决菜市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菜市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菜市场体系建设、改造提升、菜市场举办者及场内经营者登记注册等工作,对菜市场计量行为、价格秩序和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菜市场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方案,负责对菜市场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食用农产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排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菜市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和县(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菜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菜市场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菜市场建设标准等规范,遵循总量合理、布局科学、绿色环保、方便市民的原则,明确规划目标任务、范围期限、用地结构、控制指标、要素配置、实施措施等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以及居民生活需要相适应;  (二)与其他商业经营形态相互补;  (三)与周边市容环境要求相协调;  (四)交通、消防、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编制菜市场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菜市场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菜市场建设标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第八条 区县(市)商务部门应当依据市、县(市)菜市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菜市场专项规划的实施方案,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商务部门审批。  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菜市场建设标准和服务需求,编制菜市场年度改造提升工作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菜市场专项规划的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近期保护和建设规划。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供应,应当根据居住区建设实际和居民生活需要,按照菜市场的属性定位和相关扶持政策要求,优先保障单建或者配建菜市场建设用地。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排水、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菜市场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涉菜市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涉菜市场建设工程应当与菜市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环境卫生设施、雨污分流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谁知道~~

杭州市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条例 (1995年9月21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ue493第一章 总 则ue493ue493ue493ue493第一条 为促进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ue493ue493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ue493ue493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设、举办和管理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ue493ue493第四条 农贸市场必须依法管理,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原则。ue493ue493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农贸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ue493ue493第五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ue493ue493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城建、卫生、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环卫、土管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农贸市场实施管理。 ue493ue493第二章 农贸市场建设和举办ue493ue493ue493ue493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农贸市场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ue493ue493农贸市场的设立、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设立农贸市场;旧城改造应将农贸市场的设立纳入改造规划。ue493ue493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ue493ue493第七条 农贸市场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投资兴建。ue493ue493政府应设立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ue493ue493农贸市场建设,视同公建配套工程,有关税、费应给予减免优惠。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ue493ue493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房屋、资金等形式投资兴建或扩建农贸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ue493ue493第八条 兴建农贸市场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定点,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ue493ue493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经占用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迁移。ue493ue493第十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ue493ue493农贸市场建设竣工,必须按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ue493ue493农贸市场的基本设施维修,由举办者负责。ue493ue493第十一条 举办农贸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ue493ue493(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ue493ue493(二)有相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ue493ue493(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和卫生条件;ue493ue493(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ue493ue493(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ue493ue493第十二条 举办农贸市场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ue493ue493(一)举办者的申请报告;ue493ue493(二)批准举办农贸市场的文件;ue493ue493(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证明;ue493ue493(四)场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ue493ue493(五)市场设计图纸。ue493ue493联合举办农贸市场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ue493ue493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举办者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发给《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ue493ue493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以及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举办者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ue493ue493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车辆停放等制度,提供市场经营设施和相应的服务,维护市场秩序。ue493ue493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逐步恢复其功能。ue493ue49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迁移农贸市场。ue493ue493第十六条 按照城市规划定点建设的菜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限期恢复。举办者确需将菜场改为农贸市场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ue493ue493 第三章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ue493ue493ue493ue493第十七条 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办妥有关手续后均可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ue493ue493鼓励农民直接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ue493ue493第十八条 经营者要求进入农贸市场设固定摊位进行交易的,应与举办者签订摊位使用协议,并按规定凭营业执照或摊位使用协议等有关证照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件,向农贸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ue493ue493经营熟食制品的,必须持有经营所在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ue493ue49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在申请人进场交易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进场交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ue493ue493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ue493ue493(一)腐败变质、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限的;ue493ue493(二)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ue493ue493(三)病、毒致死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ue493ue493(四)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产品;ue493ue493(五)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ue493ue493(六)其他禁止销售的。ue493ue493第二十条 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应在摊位上悬挂《进场交易证》,经营的农副产品应明码标价。ue493ue493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指导价或物价部门实行价格监审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副产品价格,随行就市,由交易双方议定。ue493ue493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在核定的摊位或安排的场地内进行交易,不得在农贸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禁止场外交易。ue493ue493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进场交易证》,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摊位。ue493ue493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领取《进场交易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连续停业二个月以上的,举办者可以收回摊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进场交易证》。ue493ue493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ue493ue493ue493 第四章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ue493ue493ue493ue493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ue493ue493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立举报箱、意见箱,受理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违章行为。ue493ue493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内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文明管理,秉公执法。ue493ue493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置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及其他计量器具,逐步实行信誉卡售货制度。ue493ue493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农贸市场设立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执勤室,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ue493ue493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在农贸市场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或派驻税务管理人员,负责农贸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ue493ue493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内的农副产品应划行归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农贸市场的统一安排。ue493ue493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实行周期检定,不得短斤缺两。ue493ue493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ue493ue493(一)垄断货源、哄抬价格;ue493ue493(二)以次充好,掺杂掺假;ue493ue493(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骗买骗卖;ue493ue493(四)包装物品计入商品净重出售;ue493ue493(五)乱堆乱放物品,随意倾倒垃圾;ue493ue493(六)私接电源;ue493ue493(七)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ue493ue493(八)违反市容环卫、消防管理规定的活动;ue493ue493(九)其他禁止的行为。ue493ue493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农贸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市场举办者负责收集,及时运往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日产日清。ue493ue493第三十五条 举办者应在农贸市场出入口处悬挂场标及铭牌。ue493ue493第三十六条 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ue493ue493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ue493ue493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活动。ue493ue493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管理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ue493ue493ue493 第五章 罚 则ue493ue493ue493ue493第四十条 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ue493ue493(一)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农贸市场的,应予以取缔,并对举办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进场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举办者应承担赔偿责任;ue493ue493(二)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时,举办者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补办,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ue493ue493(三)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功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期恢复的,可吊销《市场登记证》,并由规划管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ue493ue493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ue493ue493(一)未按规定领取《进场交易证》进入市场交易的,责令退出农贸市场或补领《进场交易证》,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ue493ue493(二)不按规定悬挂《进场交易证》、明码标价或随意设摊,流动经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的罚款;ue493ue493(三)出售、出借、转让《进场交易证》或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ue493ue493(四)不按规定交纳农贸市场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交纳的,可吊销《进场交易证》;ue493ue493(五)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短斤缺两的,可扣留不合格计量器具,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七天;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场交易证》。ue493ue493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ue493ue493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ue493ue493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经营者或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ue493ue493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ue493ue493第四十六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ue493ue493 ue493第六章 附 则ue493ue493ue493ue493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ue493ue493第四十八条 本市所属各县(市)可参照本条例执行。ue493ue493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属几类职类

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属3类职类,。在菜市场工作是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也有职工是企业单位编制,但菜市场的领导必定是事业编制的,千万不要小看了菜市场的这个工作,菜市场是千家万户的菜蓝子,如果说没有饭店,没有酒店,没有点心店都还尚可,但是菜市场是绝对不能没有的,菜市场是最最重要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门。

菜市场管理员好做吗?

这工作挺轻闲的算是个养老的好去处就是找菜摊收管理费是挺有钱途

打价格战的,菜市场管理员不管吗

不管的。菜市场的管理员是没有权利管理售卖价格的。菜市场管理人员主要职责:1、负责市场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市场管理工作正常运行;2、按时完成经营、管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工作指标;3、受理商户投诉,处理商户之间、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部门;4、催缴商户缴纳租金、水电费、广告费等费用;5、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巡场制度,增加巡场力度,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先制止后上报,边制止边上报的处理策略;6、负责商户入场资格、钥匙发放等手续的审查、审核,建立完善的商户档案;7、负责管辖区域内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商户违纪、违约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好纪录,及时向上反馈。按照规定须处罚的事件,必须上报给主管决定处理方案;8、负责保护市场内部人员、商户、顾客和市场公共财物的安全,和市场的合法权益;做好日常的各项防范工作。纠正违章、违纪行为;9、维护市场的经营管理秩序,负责区域的卫生、消防的日常检查工作;10、提高度警惕,认真负责市场和办公区域的巡查工作,重点部位重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效的稳定控制局面,消除各类治安、消防隐患;

不服从农贸市场管理的商户会怎样

不服从农贸市场管理的商户会被处罚。农贸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对其农贸经营的认定,追缴有关补贴资金。扩展资料: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

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农贸市场综合管理服务;商铺租赁;农产品销售;农贸市场建设及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市场开发、管理及场地租赁。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市场管理服务,市场设施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市场管理服务,市场设施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市场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市场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房屋租赁;电子产品、通讯产品及配件、二手手机的购销及维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市场开办、经营、管理。(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办)。模板示例2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20年9月6日);网上提供金属材料、纺织原料(除专项规定)、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订货和销售及管理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纺织原料(除专项规定)、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批兼零;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3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开办服装市场;自有物业租赁。(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物业管理。模板示例4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市场的经营管理(具体市场营业执照另行申办);数码产品及配件、电子产品、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服装、鞋、皮具手袋、化妆品、纺织品、工艺品、装饰品、卫浴产品、卫生用品、运动器材、电器、钟表、文具、汽车零配件、塑胶制品、机电设备、五金交电、金属制品、建材、建筑材料、家居用品、日用品的购销;市政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知识产权代理(不含专利代理);市场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限制项目);经营电子商务;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电子智能化技术的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机电工程的设计、施工;道路交通设施的设计、上门安装;车辆停泊设施的设计、制造、上门安装和销售;物业管理。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模板示例5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市场管理服务、市场摊位租赁(以上项目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家具销售;五金制品、家用电器、酒店用品、灯饰灯具、金属门窗销售;自有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是否可以收费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可以收费,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

蔬菜农贸市场管理员工转正申请怎么写?

这个网上很多的。可以自己搜索“转正报告” ,找个范本改改就行。一般内容如下:1、申请人姓名,何时参加工作的,工种是什么。2、在工作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的表现如何。3、对本职岗位的胜任程度。4、“由于实习期于×月×日期满,特提出转正的申请。”5、稍稍表一下转正后的决心。6、申请人:日期。就行了,篇幅不必太长。

菜市场管理职责?

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  本规定所称菜市场,是指经批准建设,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瓜果、水产品、粮油、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农副产品的零售经营为主,由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的建设,纳入吉安城市建设规划、商业网点布局建设规划和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商务局为菜市场网点布局规划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全市菜市场标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吉州、青原区政府应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作为为属地菜市场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所有菜市场的管理服务。同时接受市、区商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开办菜市场。开办菜市场,由开办单位或者投资者向所在区商务局申请、咨询开办的可行性,并出具书面可行性报告,区商务局会同区土地、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审批。  第六条 按城建规划应新建配套菜市场的,开发商必须在其开发的小区内按规划要求建设菜市场,作为公建配套工程建成后,应无偿交由属地政府,并由属地政府委托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菜市场投资者或产权所有者必须按规定与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管理协议,收取场地租金,不得分割出售,分散经营管理。  第七条 在本规定执行前所建、实行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菜市场,一律移交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开发商及各单位自办、联办的菜市场内规划的固定摊位和店铺的买卖出租,由开发商及自办、联办单位自行买卖或收取租金。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接受委托管理服务时,应与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并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制定并执行菜市场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级商务、城管、工商、农业、林业、公安、交警、消防、规划、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菜市场进行管理。  第九条 市城管局、工商局、农业局等市政府部门和区政府应当根据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或者派驻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协助管理,并配套相应的检测设施。  第十条 区商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商务局签署同意开办的意见:  (一)市场设置应符合规划部门的城市建设规划,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  (二)市场设置应符合商务部门的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生活;  (三)开办者委托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对拟开办菜市场进行管理的承诺书;  (四)有开办市场必需的资金;  (五)具备开办市场所必需的治安、交通、消防、卫生等条件;  (六)有菜市场设立的可行性报告;  (七)按《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建设菜市场的承诺书。  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市商务局出具不同意开办菜市场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按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对菜市场履行以下管理服务职责:  (一)建立、落实市场交易、卫生、消防、治安等管理制度和市场公约;  (二)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菜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入场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四)维持菜市场内秩序,保持场地和设施整洁、完好;  (五)负责市场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市场场地及设施的建设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  (七)设立公平计量器具、监督箱,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在菜市场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标明市场名称、开办单位名称、管理服务组织负责人姓名和市场交易范围、市场界限、开闭市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进入菜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凭证,并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的摊位,亮照经营。  第十四条 菜市场要设立农民直销区,不小于菜市场营业面积的20%。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菜农进入直销区,销售自产蔬菜,丰富城市菜篮子,进入直销区的菜农,由村、乡两级出具证明,在常驻菜市场登记办证,给予税费减免。  第十五条 菜市场的合并、迁移或者撤销,开办单位应按申请开办程序,到市商务局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与所在区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变更委托管理协议。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开办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菜市场场地和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自行关闭菜市场。违者,除恢复原状外,还要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进入菜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商务、工商、税收、物价、农业、林业、治安、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畜禽检疫、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菜市场内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局、规划建设局、工商局、商务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在菜市场外占用道路摆摊经营或者流动经营的,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并予纠正。  (二)对擅自合并、关闭、迁移菜市场的,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有菜市场。确需合并、关闭、迁移菜市场的,应限期补办变更登记,对其中不符合开办条件的,责令停办。  (三)对擅自开办菜市场者、或投资建设菜市场者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未按城建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新建或设立菜市场的,应予取缔。  (四)对擅自撤销菜市场或者擅自改变菜市场场地及其建筑使用性质的,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纠正。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市场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按与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向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缴纳相关费用,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应当向缴费人出具市财政局监制的事业性收费收据,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核定。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为经营者提供设施的,可以收取设施租赁费用。  第二十条 因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不善,造成市场交易秩序混乱、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由区商务部门对该中心下达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直至责令其停办。  第二十一条 市场所有者和经营者对市场物业管理中心管理行为有异议时,可向区商务局投诉。经调查核实,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未按协议履行好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区商务部门应责令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进行整改。市场管理人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其它各县(市)农贸市场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范文一份,合则用)

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政府专项规划确定的,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入场经营者,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经营的商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其他组织和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  市人民政府制定扶持农贸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农贸市场的发展。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农贸市场的日常巡查工作。第五条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市场用途认定标准,确定专用于出售农副产品和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区域比例。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行业规范、市场用途认定标准、市场建设规范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协调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依法对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贸市场内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三)负责农贸市场内环境卫生、划行归市、摆卖秩序、市场用途等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消防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红线范围以内的区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第十条 各部门建立农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公示制度,将农贸市场经营主体违法信息录入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公约,推进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区政府、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专项规划明确但实际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通过产权转让合同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  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期限内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分割转让的,自然资源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第三章 市场开办第十八条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和境外投资者,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和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城市管理、消防、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农贸市场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农贸市场应当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设置。第七条 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农贸市场;对辖区内现有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建设新的农贸市场:  (一)结合旧城改造、新建居住区或者其他城建项目规划定点补充建设。  (二)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围内选择新址就近异地建设。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仍然无法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设置生鲜超市、社区菜市(店)进行补充。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房产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规划、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应当征求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农贸市场业主应当进行重建或者改造。重建或者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造前的面积。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重建或者改造的农贸市场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资金扶持。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建设或者改造完成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邀请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农贸市场业主进行改正,改正完成并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后,方可组织验收、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者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但进行改造无法达到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属于违法开办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第十四条 本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方可设立。  设置临时农贸市场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撤销。

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的交易市场。第三条 主城四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及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应当明确具体的部门(人员)负责辖区农贸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农贸市场达标改造及规范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商务、规划、国土、建设、城管、卫生、公安、农业、水利、价格、质监、综合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投资形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第二章 市场规划建设第七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  部分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昆明市主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余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县(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当与周边区域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第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第十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道路、公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后搬-再拆”的原则。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主城区报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余县(市)区报本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工商、卫生、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结合国家卫生城市(县城)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制定昆明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第三章 市场开办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辖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办公室签订《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市场开办者职责,落实规范管理措施。  (二)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三)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督促市场内经营者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对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六)设立专门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农贸市场管理架构和机制

农贸市场由政府多个部门参与管理,每年各级政府都要大力推动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秩序的改善,结果往往是抓一下就好一些,松一下就恢复原状,脏乱差的问题依然无法得到有效根治。 因此, 管理农贸市场 需要从其自身运作的规律出发,清晰农贸市场的定位,通过利益链、责任链的关联来研究农贸市场的管理路径,从而形成长效的运作秩序。 一、 农贸市场经营环境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 场内人员行为缺乏城市公共商业空间内的文明规范 一是市民买菜沿袭路边交易习惯。 有的习惯将菜叶扔在地上;有的边走边摘菜,菜叶、豆壳扔了一路;有的光膀子、随地吐痰、抽烟、乱扔烟头,不把农贸市场当作城市现代商业空间。 二是场内经营者还有路边摊位经营意识。 为了扩大销售额提高利润,有的摊主喜欢突破摊位空间限制,溢摊、出摊经营;有的为图方便,在摊位周边乱扔蔬菜废弃皮壳,垃圾遍地;有的超越摊位条件开展批发业务,尤其在早市,有的甚至将经营摊位拓展到市场外和街道上。 (二) 市场主办方的利益取向导致管理松弛 农贸市场主办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市场日常管理,只是根据摊位情况核算总租金,采取承包转包方式分派给日常管理人,并将日常管理费用压到很低水平,由于日常管理人手不够,难以维护秩序和场内保洁,市场只能维持低水平运作状态。同时日常管理人员为了增收,场内私搭乱摆,增加临时摊位,加剧了市场内部的拥挤混乱。(三) 政府行政主导的市场管理模式效率不高 第一、 政府任务指派与职能分工不一致,致使管理效果短暂。 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国家三定方案的落实,过去由工商部门一家统管的职能相继划分到相关职能部门,如农残、家禽防疫,生猪屠宰、收费监管就分别由农林部门、商务部门、物价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二、但对市场活动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职责,一直由于农贸市场的定位问题而存在分歧,长期以来,职能分工让位于上级分工,常常出现指定负责的部门没有依法查处的权限,有查处权限的未被指定管理任务,使得许多行为难以彻底性纠正,只能是暂时性的,管一下改一下。第三、 条线部门超越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联合管理难以落实。 为了实现某一管理目标,需要多部门共同配合,地方政府指定其中一个具有一定行政资源的部门,如行业规划权、政策制定权、资金扶持权等,来牵头负责情况汇总、居间协调、信息交流、共同行动。 目前,地方政府仍然沿袭过去农贸市场的管理模式,越过商务部门职能指定工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显然不合适,一是从工商部门职能看,它主要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行为监管,是农贸市场管理中的一小部分;二是作为条线部门在市级以下政府中,工商部门不属于政府所辖部门,很难协调政府所属的块块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组织。第三,过多地依赖行政手段而缺乏经济手段。 农贸市场中属于事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相关的管理制度或机制来约束。现在的管理中,依照内部约定实施经济制裁的手段严重欠缺,即便有所规定,也很难有效执行,市场管理工作主要依赖政府部门的检查执法来推动,通过外在的他律实施监管,不胜其累。(四) 政府对农贸市场建设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第一、 政府管理目标要求提升而公共投入却没有跟上。 主办方为了盈利,尽量减少管理费支出,场内卫生保洁、场外车辆停放方面政府也没有补充投入,致使政府管理目标没有转化为市场自身的管理目标,导致农贸市场环境差的现象比较普遍。农贸市场管理架构与机制。第二、 环卫部门公共服务的长期缺失。 环卫部门每天固定时间在固定地点按次序收集垃圾,对于农贸市场这样生产垃圾的大户,并没有安排特殊的收集方式。在早晚上菜高峰期间,经常由于垃圾清运不及时,影响场内经营秩序。第三、 农产品交易准入制度不完善。 从消费安全角度看,农产品交易场所必须具有设备检测和内部质量把控条件。由于缺少准入制度,一些规模很小的农贸市场,以及散落在城市里的个体蔬菜店、活禽店、肉店,还有那些开着卡车、挑着担子到处兜卖的流动摊贩,如果任其发展,农残、注水肉、瘦肉精、病死猪肉、禽类防疫、水产品运输过程中添加致癌物、水发产品致癌问题等安全隐患很难消除,而且会降低市场方提高管理水平的积极性,还会浪费大量的行政监管资源。 目前,行政监管部门面临着诸多尴尬,一方面,无法依法责令场外经营小店整改和停业;另一方面,由于怕影响市民日常生活,对不具备条件也不整改的市场,不敢强行关闭。二、 农贸市场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多重管理属性 ( 一 ) 农贸市场的公共性与准公共产品定位 首先,农贸市场长期融贯于百姓生活之中,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 第一、 农贸市场功能可替代性弱,对于居民生活十分重要。 农贸市场为居民提供日常食品需求,满足居民的一日三餐;交易的农产品新鲜、方便和价格便宜深受居民认可。即便现在城市里已经拥有众多综合性超市,还有一些专业性生鲜超市或是蔬菜连锁店,但农贸市场依然是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流程中最便捷、最经济的平台。第二、 农贸市场选址基本上由历史沿袭,居民对此有很强的认同依赖。 农贸市场设施基本都在居民密集区,所用场地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国有房产开发公司或政府兴建;二是政府规划由开发商享受优惠而兴建的配套设施;三是由镇街一级政府或大型企业出借闲置土地民资兴建;四是原有大棚市场改造为室内农贸市场,政府给予资金扶持。虽然现在大都实行了民营化,但其为居民生活配套服务的性质没有改变。第三、 农产品集中交易有利于货源和质量的把控,农贸市场是农产品进入市民餐桌之前的重要安全关卡。 农产品没有标准化的生产工艺流程,质量问题随时都有可能在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环节出现,这就需要有对货源正当性进行审核、对产品质量安全性进行检测的第三方管理机制,采取农产品集中交易模式、实现集中质量安全把控显得尤为重要。第四、 农贸市场盈利模式主要是靠获取租金,基本上属于微利性经营。 农贸市场的经营模式主要是市场主办者通过投资兴建或上缴一定的土地房产租借费或承包费获取经营权,以收取经营户摊位费获取收入,摊位费再通过经营户成本最终传导到菜价上,形成租借链、成本链。从某种程度上讲,露天、大棚或设施越简陋的市场,蔬菜价格较低,人气反而较旺。第五、 农贸市场内集聚了众多经营户,交易方式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准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公路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具有非排他性和一定程度的竞争性。 对于获得同一农贸市场承租摊位的经营者来说,当甲从事食品经营的同时,并不会排斥乙卖菜。就是说,甲在使用农贸市场的同时,不排斥乙的使用,也不排斥乙获得利益。但是,场所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显然的。与超市、连锁经营者不同,农贸市场内集合了众多的市场经营者,他们的进货渠道大多来自于同一集散地,进货价格几近一致,利润率极其透明,其销售价格平均要比综合性超市低。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微利性、替代性弱等特征,可以将此定性为准公共产品。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以此定位,来研究 农贸市场建设 和管理问题,才能寻找到较佳的管理思路。 农贸市场管理具有多层次性和多重属性 。 一是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要管理好两个层次的主体:农贸市场的主办方和场内经营户,政府应当对他们的经营活动与社会影响依法分别实施行政管理。 二是农贸市场的主办方对于市场活动的日常管理,主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实现对市场经营环境的维护,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引导场内经营户合法合规经营。 三是市场管理人员对场内经营人员和入场消费的购买人实施具体管理,其市市场监管场内交易活动和场内行为都要遵守秩序。不同层次和方式的管理,具有不同的性质。 第一, 行政执法。 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市场中蔬菜农残、家禽与肉类检疫、农产品来源等,以及经营户的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行政监管,并依法对场内经营户和市场主办方的违法行为实施查处,维护市场法制,维护居民消费权益和生命健康。第二, 契约管理。 政府通过行政合同规范市场举办者的行为。政府依法规划批准建设农贸市场时,市场举办方应有文明规范经营的承诺,由此形成与政府的合约;经营户在入场经营时向市场主办方签订文明规范经营承诺,相互形成契约;市场主办方向入场购买者提出文明倡议和宣传,与广大消费者达成共识。第三, 自律管理。 农贸市场协会可以受政府的委托对所属各会员农贸市场的文明经营进行检查、评比,并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奖励和惩罚建议;政府管理部门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策扶持的依据。同样,市场主办方将场内经营户组织起来进行评比考核,并将诚信摊位张榜公布,引导市民到诚信摊位消费,从而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自律机制。三、 建立自律、契约、执法相衔接的农贸市场管理架构 政府对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具有宏观性、行政性、依法性、外部性、非自主性的特点。 农贸市场的日常运行和文明建设,主要还是要靠市场自身的管理。为此,需要把政府管理、市场管理与行业自律结合起来,构建以自律管理为基础、以契约管理为纽带、以执法管理为保障的农贸市场管理架构。 (一) 建立农贸市场综合管理的政府职能协调机制 首先,明确主管部门职责。 农贸市场的管理职责归于具有相关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承担,主要负责制订整个地区农贸市场的布局规划,制订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等规划,提供农贸市场建设和运行的制度,协调政府对农贸市场的管理。其次,划分和协调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管辖范畴。 农贸市场的文明规范建设,涉及工商、商贸、城管、环卫、卫生、质检、农林等多家职能部门,应先明确各自职能边界,再建立各部门合作管理的机制,实行有效监管。(二) 加强农贸市场有序进入和退出制度建设 首先,要建立农产品准入经营和入场经营制度。一是农贸市场必须具备对入场农产品货源管理机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这两项基础条件,方可对外经营。二是对小规模的独立门店实施行政许可。其次,加强对摊位收费权限、收费标准的监督,提供相关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不同档次市场的收费,提升规范经营的水平;对不按规定的、屡不改正的市场主办者暂停或收回收费权,使得政府不因对市场主办的处罚累及百姓日常的购菜权,引发群体事件。(三) 构建由政府、市场、经营者组成的规范经营责任链 首先,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并通过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 申办农贸市场时,需要对场内场外环境和卫生、摊位摆放秩序、买卖秩序、文明宣传等事项作出责任承诺;场内经营户提出入场申请时,也要签订相应的责任承诺。其次,建立与承诺相对应的保证金制度。 市场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缴纳文明经营保证金;经营户向市场交纳合法经营、文明经营保证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农贸市场协会对各市场进行考核评比,对达到目标要求的,由政府兑现增加人员经费补贴或相关建设改造资金补贴;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动用保证金加以整改。(四) 充分发挥农贸市场行业协会组织自律管理的作用 第一、 政府要对行业协会加强指导。 一方面,主管部门制定农贸市场文明建设的规范标准,提出总体的管理要求,为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提供良好的制度依据;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参与行业管理的制度设计,做好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的衔接。第二、 按照市场自治组织的要求建设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自律性、公正性,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完善内部机制,注重协会的微观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强化经济责任制和财务控制。完善行业协会内部结构,建立行之有效的规则和监管。第三,充分发挥协会章程实行行业自我管理的作用。 行业规章约束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把行业章程与每个市场主办方的经营管理直接挂钩,与市场中的经营户直接挂钩,更好地运用行业规范和经济责任调节经营者。华信设计研究中心 隶属于四川成都现代农业产业技术研究院,产研院由成都市科技局、温江区人民政府、四川农业大学、成都市农林科学院、四川特驱投资集团等四家单位联合成立。 华信设计研究中心 依托成都现代农业产研院和四川农业大学的资源优势与人才优势,专注于老旧农贸市场或新建农贸市场提档升级,致力于市场研究、装饰设计、品牌连锁运营、农贸交易大数据、生鲜新零售模式等,探索农贸产业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和智慧农贸整体解决方案,突破传统农贸市场发展瓶颈,共筑农贸产业新未来。

农贸市场管理方案

明确农贸市场的公益性  方案明确,由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市民消费习惯等客观需求,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农贸市场仍将是该市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和为市民提供放心消费环境的主要载体。故此,农贸市场应定位为具有一定公益性的、非垄断的、竞争性商业设施。  新建市场推行特许经营  方案指出,该市新建农贸市场将推行特许经营管理模式,该模式是指经政府授权,经营者在特定区域从事农贸市场的专营业务,具有相对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受相关政策和特许经营合同的保护。  引导现有市场改造升级  而对于现有的农贸市场,将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在新制定的规范和标准下,引导改造升级。  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基本标准和珠海市农副产品超市建设标准即将制定,将作为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升级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按标准进行改造升级,并通过审查验收的农贸市场,不论所有制,一视同仁地给予财政补贴。  经营体制将一场一策  对农贸市场复杂的经营体制,方案鼓励国有主体回购和输出管理,并将采取一场一策的方法。据透露,对经营不善的为农市场,政府将依法收回;合同已到期的柠溪市场经营权政府已收回,春节后将进行高规格改造;吉大市场,政府将力促恢复农贸市场功能。

怎样搞好农贸市场管理

租出去以后,严格按照现场管理制度来处理就好了

如何加强农贸市场管理

如何提高农贸市场管理与服务 ——加快市场改造升级及新型市场建设启用 本市中心城区的农贸市场大都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硬件条件及配套设施都明显落后,市场经营户的经营环境以及消费者消费环境明显跟不上发展。虽然新建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市场近几年也有一定数量的启用,但所占比重还是很低。大部分还是设施陈旧,环境脏差,安全性低的老市场。如何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首先是要加快老市场的升级改造,对由于条件制约不能升级改造的,应该予以关闭,整体规划搬迁到新建市场。农贸市场作为老百姓菜篮子工程的一部分,结合目前城市建设发展、市容品位提高,农贸市场也要相应抬升档次,这就意味着先要在硬件上下功夫,来解决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经营户及消费者对市场目前设施整体偏低所带来的矛盾。 目前中心城区有些农贸市场,属于临时市场,建设初期硬件条件就相对简陋,再加上经过数年的使用,虽然对市场进行不定期的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但市场当前的配套设施,经营购买环境已经明显落后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就连市场本身的安全性也越来越引起市场管理者的警惕与担心。老市场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布局不合理。市场内部功能区块不明确,存在混杂销售。活禽销售与屠宰放置在市场门口区块,大大影响了市场容貌,消费者进入市场就闻到强烈的臭味。由于活禽销售屠宰营业房处于露天,一到下雨天,屠宰的血水、鸡鸭的粪水都向市场通道漫溢,严重影响了环境以及消费者的购买心情。同时对于经营户来讲,也不满意这种经营环境,急需得到改善。2、市场硬件落后。老的农贸市场一般采用大棚,由于设计时候,大棚高度偏低,导致了市场内采光不好,晴天都需要照明,阴雨天打开照明市场内还是比较阴暗,这也给消费者挑选商品和经营户的交易带来了不便,同时也增加了能耗。市场内过道狭小,经常发现人挤人的现象,甚至当一些摊位前选购的人较多的时候就堵塞了其他消费者的通行道路,另外经营户搬运货物也相对不方便,一不小心很容易发生货物碰撞行人。市场内地面不平整,引起积水和污水横流,容易导致行人滑倒。市场通风不畅,发生潮湿,异味等现象,不能有一个良好的经营购物环境,市场人气也随之下降。还有就是现在蔬菜水果等品种丰富,过去的摊位大小不适应现状,就容易出现摊外摊,商品掉落的现象。市场内垃圾桶太少,使得一些经营户将垃圾丢弃在摊位旁。3、市场周边问题突出。现在一些老市场周围存在公园广场或则居民区的死角,容易让流动摊贩聚集市场周围设摊,产生马路市场。不仅对进出市场通行带来不便,更突出的是对市场内经营户造成非正当竞争,直接影响到市场内的生意,随之给市场管理带来很被动的局面。4、市场防盗安全措施需要加强。现在的老市场由于没有安装实时电子监控系统,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往往会给小偷可乘之机进入市场偷盗。一旦发生偷窃事件,不仅造成经营户损失,而且不能给公安机关提供一定的线索。以上是针对老市场现状谈及的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当然还有许多细节问题也需要改善。 老市场的升级改造以及新市场的建设要在各个环节上做到科学合理,在改造和建设上从市场今后实际为出发点,科学、务实地将配套设施设计好,要注重小的细节方面,体现市场的人性化。市场的功能分区上要明确,水果摊、干货摊、蔬菜摊、豆制品、生肉摊、海鲜行、水产行等要区分明确,切不能将冲突的行业放在一起或临近。比如:糕点熟食摊不能跟海鲜水产肉相邻。还有活禽摊也应该是完全独立的,要放在市场专门一侧靠里的铺面里,活禽铺面前要砌有一定高度的挡坎,避免鸡鸭产生的污水外流弄脏市场。活禽屠宰跟活禽销售要放在同一侧临近的地方,屠宰铺面要全封闭,一个是卫生屠宰,第二个是减少屠宰时的污水外流到市场通道。糕点、熟食要放在市场最前面,方便消费者一买就走。鱼肉、海鲜味道较重,要放在市场后面,避免味道影响行人。市场的地面要呈拱形,中间高,四周低,这样能便于排水。因为下雨时会带进雨水,如果地面太平或者凹凸不平就容易积水,导致市场内污水横流。地面中高周低的这种设计,就能解决了这个问题。海鲜水产摊位要设置玻璃鱼缸,摊位附近要多增排水沟、排水口,避免产生积水滑倒路人。市场进口前要设立导购牌,牌子上按市场功能分区,清晰标明各行业的具体位置,即使第一次来市场买菜的人,都能很快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市场摊位都要设置内置垃圾桶,摊主清理出来的烂菜叶、烂水果等,都有放置的地方。在水果摊前,还要有外置的垃圾桶,便于顾客品尝水果后作丢弃果皮、果核之用。市场内的摊位面积要扩大了1倍,市场区间道路要增加0.5米-1米,电子监控设施要完善等。市场的改造提升要达到功能齐全,设施完美,结构合理,环境优美。在市场改造用建设材料方面也要使用节约型、环保型等新材料,比如市场内照明设备可以选用节能的LED光源,不仅使用寿命长,而且节约电耗,减少了市场开支。市场公共卫生间可以使用感应式龙头,提升档次也节约了水,同时也增强了人们节约水资源的意识,可以说一个小小改变好处是多方面的。 除硬件改造外,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也要再上新台阶。将食品安全检测,商品准入制管理,消防治安安全管理等完善落实。为了防止市场周边整治工作变成短期突击行为,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街道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逐步取缔“马路菜场”,使市场管理长效化。提高市场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大方面科学务实,小细节更注重人性化,只有在硬件软件上共同提升,才能管理好市场,服务于人民。

农贸市场管理人员能罚款吗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管理人员是不享有罚款的权利的,可以拒绝缴纳,或者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02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和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者进场集中零售农副产品的交易场所。第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四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其他区域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与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第六条 新建居住区或者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农贸市场,并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建设农贸市场的经费投入。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后搬再拆的原则。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关闭、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第三章 市场开办第七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并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保障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二)建立销售者档案,记录销售者的基本情况和食用农产品的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三)与进入农贸市场的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督促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四)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并留存进入农贸市场销售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他食用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不得让未取得合格证明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入场销售;  (五)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的,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者监督其销毁,作退市处理;  (六)在农贸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快速检测仪器和工作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如实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七)建立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鼓励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保障农副产品质量安全;  (八)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九)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2020农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

2020年12月18日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农贸市场、餐饮业、行业按营业场所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1.50元/元/月·m2

菜市场管理员工作差吗

不差。1、工作环境好:菜市场管理员有独立的办公室,有空调等基本设施,同事之间融洽,领导和睦。2、福利待遇好:每个节假日都有单独的礼品,每月有饭补,还有旅游卡,待遇丰厚。

合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治安、消防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商务、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市容、质监、动物防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市场开办第五条 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实施中需调整规划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场开办者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第九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业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纠纷投诉受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制止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五)按照农副产品种类划行归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场内销售农副产品的检测。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未取得检测证明的,禁止入场交易。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负责维护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承担场外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第十六条 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八条 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菜市场管理方案(如何做好菜市场管理工作)

合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治安、消防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商务、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市容、质监、动物防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市场开办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实施中需调整规划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第七条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具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市场开办者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第九条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业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纠纷投诉受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制止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按照农副产品种类划行归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第十四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场内销售农副产品的检测。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未取得检测证明的,禁止入场交易。第十五条市场开办者负责维护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承担场外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第十六条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第十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八条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西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农贸市场健康发展。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第十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本市菜市场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内六区及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菜市场以及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地区,其菜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进行果蔬、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场所。第四条菜市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菜市场健康发展。对投资建设和经营菜市场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六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菜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菜市场周边地区乱摆乱卖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公安、市容、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全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菜市场布局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第八条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理布局。菜市场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便民利民。菜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协调发展。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第九条菜市场一般按照每万人1000至150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至1500米的标准规划建设。第十条规划部门审批新建居民区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市菜市场布局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明确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菜市场位置和面积一经确定,应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第十一条现有居民区未达到本市菜市场规划要求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改建、补建菜市场。第十二条开办菜市场应当设立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应当向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菜市场备案登记。第十三条新建菜市场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的,可享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十四条菜市场应当在建成后6个月内开业经营。无法按时开业或无力继续经营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菜市场转作他用。第十五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可以在菜市场内划定一定区域,允许其临时入场经营。第十六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菜市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对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违反菜市场管理制度的,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第十七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对场内经营者进行经营资格审查,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管理档案。对粮油、禽蛋、肉类、水产等重点监查食品,可以采取“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方式入场经营。国家和本市对活禽活畜屠宰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果蔬等主要农副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可以在场内予以公示。

菜市场管理员属于什么单位

在菜市场工作是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也有职工是企业单位编制,但菜市场的领导必定是事业编制的,千万不要小看了菜市场的这个工作,菜市场是千家万户的菜蓝子,如果说没有饭店,没有酒店,没有点心店都还尚可,但是菜市场是绝对不能没有的,菜市场是最最重要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门。

百色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监督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市场名称,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市场经营管理者实施经营管理,经营者进场集中公开进行农产品、农副产品交易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农贸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自行经营农贸市场并承担市场服务管理职权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通过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出让、租赁协议取得市场经营权,吸纳农产品和农副产品经营者进入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并承担服务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市场内从事农产品、农副产品为主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社会公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落实管理责任,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以及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申诉,牵头组织综合整治,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以及周边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价格、环境保护、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农贸市场内对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农贸市场管理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出台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贸市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第八条 农贸市场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利于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未按照原审批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  农贸市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完成后,商务部门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市农贸市场验收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务部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商务部印发的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主要有《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 主要职责 (三)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 为保证“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商务部组织制订了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见附件1)和验收规范(见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指导和督促市场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完善后的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农贸市场公共服务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督促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经营管理者落实管理责任,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指导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等工作;对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以及周边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将农贸市场建设资金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运营和提升改造。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建立农贸市场考核评估制度,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具体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农贸市场的考核评估,应当包括市场建设、经营管理、安全卫生状况、周边经营环境、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区域设置等内容。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利于交易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未按照原审批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资金扶持。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其产权归政府的,应当载明土地用途、面积、权属等内容;  (二)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  (三)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  擅自将第一款规定的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颁发证照。  确需改变第一款规定的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用途的,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土地权利人向原权属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贸市场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产品、农副产品交易,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市、县(区)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设立。  临时农贸市场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办者应当自行拆除。使用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但继续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交易为主的公共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或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规范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自律,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性力量共同参与的发展模式。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农贸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投入保障机制,鼓励新型业态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合理配置、方便居民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农贸市场应当选择单体建筑或者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不得设在地下层。新、改、扩建农贸市场建设工程应当与农贸市场停车场、卫生、给排水、消防等基础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和建设。  农贸市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第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改造)标准。未按规划建设农贸市场或者农贸市场建设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产权登记。  现有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改造)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改造)标准逐步进行升级改造。第九条 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并不得擅自分割其产权。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有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卫生保洁人员;  (三)设立农产品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其营业场所明示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件。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如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并进行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权责:  (一)与场内经营者签订摊位租赁协议,就经营、管理、安全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摊位划定的要求设置交易区,按照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划定不少于农贸市场总面积百分之十的区域作为自产农产品销售区,加强对该区域摊位使用的日常管理,对在该区域的自产农产品销售者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免收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  (三)制定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价格公示、诚信经营、信用评价、治安保卫、疫情防控等经营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场内经营者履行协议及经营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对于违反租赁协议及经营管理制度的,进行劝阻处理,对不听劝阻处理的,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及时公布管理制度、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样品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查验并按相关规定留存场内经营者的相关证照信息及食用农产品、食品的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等;对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并公示检测结果;  (六)为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经营者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督促经营人员穿戴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作衣、帽、口罩,持有有效健康证等;  (七)设置经检定合格并且方便消费者使用的电子公平秤,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督促经营者在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  (九)按照规定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完好,开展防火检查,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十)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有关规定,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农贸市场整洁有序,定期对市场摊位进行清洗和消毒;  (十一)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  (十二)对超出店(摊)范围经营、乱泼乱倒、乱搭乱建等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十三)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十四)在市场内建立市场投诉举报处理服务站;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责。

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执法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者进场经营,由农贸市场开办者从事经营服务管理,进行集中、公开交易农产品、农副产品的现货市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农贸市场或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自产区农民,是指在农贸市场划定区域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引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加强自我管理,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执法。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增加财政投入,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提升改造。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  市、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有农贸市场规划用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详细规划的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第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改造农贸市场。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农贸市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市场升级改造、设施维修等情形需要整体暂停经营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示,发生不可抗力突发事件除外。  农贸市场开办者需要终止经营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第十五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  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本市城市建成区由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设立;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设立。第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进行改造或者重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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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020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和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第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四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其他区域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第六条 新建居住区或者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农贸市场,并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后搬、再拆的原则。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关闭、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第三章 市场开办第七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保障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二)建立销售者档案,记录销售者的基本情况和食用农产品的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三)与进入农贸市场的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督促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四)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并留存进入农贸市场销售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他食用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不得让未取得合格证明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入场销售;  (五)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的,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者监督其销毁,作退市处理;  (六)在农贸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快速检测仪器和工作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如实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七)建立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鼓励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保障农副产品质量安全;  (八)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农贸市场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通过农贸市场整治活动,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初步解决农贸市场无证、溢摊、占道经营、硬件设施不到位、商品划行、摊位摆放、从业人员自身卫生、食品摊位卫生、除四害、垃圾袋装化、卫生保洁等重点、难点问题。在整治活动中要把对农贸市场的整治与巩固占道摊点整治成果相结合,把市场环境卫生改善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把做好市场日常管理与创卫达标相结合,把近期硬件设施改善与远期发展目标相结合,更好地净化、美化市场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把我市早日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中心城市打下良好基础。二、整治范围及目标目前猇亭区内共有成形的农贸市场六个,分别是古老背市场、中心市场、爱民市场、云池市场、虎牙市场、长江市场,共计门面、摊位300余户,摊位使用率88%。除此之外,在桐岭路与正大路交汇处还有一个自发形成的“露水”市场,主要进行蔬菜批发交易。此次整治活动范围是猇亭区内的所有农贸市场,包括露水菜场、非法马路市场,以及市场外的“溢摊”行为。其中以六个农贸市场为重点,全面做好农贸市场整治工作。通过规划疏导、拉网过筛、集中查处、督查整改等整治手段,实现下列目标:1、取缔一批非法农贸市场;2、限期取缔一批“露水”市场;3、基本消灭农贸市场的溢摊现象;4、使所有农贸市场基本达到硬件设施完善、软件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场容卫生整洁、四害密度达标、无溢摊和违章占道经营、日常管理达到规范化农贸市场的检查标准。三、整治重点1、对市场业主要按“三优一规范”的要求促进其规范到位,摊、店划行归类,卫生保洁落实,喇叭口秩序良好,场内无乱牵乱挂乱堆现象,保持主干道通畅(3米以上)。2、市场内要有良好的治安秩序、良好的交易秩序及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加强商品市场安全管理,组织市场业主及经营户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全面检查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督促业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市场安全。3、市场内要有完善的配套设施、政策法规的宣传栏、复称(尺)设施要建立完善,协调工作要及时,办事效率要高。4、市场内管理人员要实行定岗、定责、定任务、定奖惩、佩牌上岗,制度建全,设立“一表八簿”。5、市场内投诉处理及时,开展“放心门店”“文明(示范)经营户活动,无欺行霸市现象。6、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市场内经营户要按规定亮照亮证,商品摆放要卫生、整齐、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各类上市商品要划行归类、明码标价,重点加强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肉食品、粮油、水产品、豆制品、酒、饮料、糕点等商品的监管。严防“白条肉”及假冒、劣质商品上市,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重点商品(肉食品等)要建立购货台帐,实施信誉制度,市场内无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商品现象。

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配套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公开交易商品的市场。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投资开办农贸市场或者从事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指导农贸市场网点规划布局。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环境卫生、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利于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第八条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务、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消防救援、市政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贸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本市、县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  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开办者的申请,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包括食品检测、应急通道、道路、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污水处理、水电、监控等设备设施建设要求;  (二)农贸市场的不同功能区域设施标准;  (三)农贸市场的具体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农贸市场实行星级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和考核评估奖励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星级农贸市场应当具备设施现代化、管理信息化、服务智能化等条件。第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本市、县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贸市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市场开办者进行升级改造。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二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场所、设施;  (二)有相应的资金;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开办农贸市场、入场经营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农贸市场因迁移、合并、分立、扩建、转让、负责人变更等原因变更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农贸市场确需终止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并进行公示。

鄂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南昌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和县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城市主导功能的集中承载地区,其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具有固定场所和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集中和公开交易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或者依法取得农贸市场经营权,为交易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相应设施和服务,负责日常管理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进行现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体现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便利性功能。  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经营、文明经营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改造提升和供应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并落实农贸市场扶持政策和措施。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履行农贸市场规划、验收、升级改造等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农贸市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形成健康文明的消费习惯。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组织。  农贸市场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自律作用,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并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遵循总量合理、绿色环保、方便群众的原则,邀请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和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设规范和验收规范应当包括食品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区域、水产经营区域、熟食制品经营区域独立分离设置和自产自销专用摊位、停车场、卸货区、公共厕所等功能区划分以及消防、检测、消毒、供电、通风、排水、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理等设施设备的配备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土地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单建或者配建农贸市场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已确定的农贸市场土地用途。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农贸市场未按照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贸市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以及环境卫生、雨污分流排水、消防等基础配套设施应当与农贸市场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规范的,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进行改造。经改造后符合建设规范的农贸市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主要用于食用农副产品现货零售为主的集市型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拥有固定摊位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并及时发布管理规范。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落实经营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组织市场监管、商务、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研究、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和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依法受理消费投诉和举报;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的食品质量安全。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指导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协助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防控、爱国卫生活动的指导。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可以成立或者自主加入农贸市场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实施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现有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进行改造。第十条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新建或者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面积、权属等内容;  (二)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  (三)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  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分割转让或者改变农贸市场土地用途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办理企业登记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方可出租市场摊位、店铺。第十三条 政府提供场所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确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场内经营者,并报告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市商务部门。  农贸市场终止经营,且该区域确需设立农贸市场的,应当依法重新选择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约定经营内容、场内秩序、文明服务规范、收费标准、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环境卫生责任、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四)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五)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相关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建立并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遵守区域隔离、定期休市的相关规定;  (六)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七)发现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摊位、商铺和相应设施,以批发、零售食用农产品为主的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予以登记注册,对场内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屠宰场所的环境消毒和病死禽类无害化处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五条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和发展。第六条 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交易溯源、计量监管、价格监测等智慧经营和管理。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第八条 市、县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利于交易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及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食品检测、消防安全、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污水油烟处理、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建设标准;  (二)按商品种类划定场内鲜、活、生、熟、干、湿等功能交易区的布局;  (三)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配置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设施和独立的抽风系统、废水过滤和隔油预处理系统;  (四)经营鲜活水产、腌制食品的区域,配置防止蓄水外溢、沉积的设施;  (五)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区域,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病媒生物预防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规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拨批准文件中明确不得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农贸市场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贸市场建设资金,用于支持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探索实行政府回购、政府股权投资等方式对农贸市场进行公益性改造。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进行升级改造。

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以食用农产品等现货销售为主的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负责日常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建立以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指定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的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农贸市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县级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场开办者进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加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样检验结果;负责计量器具、商品价格等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商务部门牵头农贸市场改造建设及项目验收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合法合理使用建设补助资金,并履行有关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对农贸市场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传染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  商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农贸市场建设网点布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水平。第十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建设网点布局规划;  (二)符合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固定场地、设施设备;  (三)配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四)具备经营管理需要的治安、道路通行、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等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自产自销交易区,用于本地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并免收场地使用费。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交易区设置和使用情况,给予市场开办者相应的资金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外占道摆设农副产品临时摊点。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市场秩序、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农贸市场日常管理。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名单、投诉举报电话、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管理协议,对经营内容、食品安全、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计量管理、场内秩序等经营管理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经营者违反管理协议或者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应当及时督促场内经营者整改;拒不整改的,市场开办者可以依照管理协议终止场内经营者在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精选8篇)   在生活中,岗位职责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岗位职责是组织考核的依据。岗位职责到底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 篇1   一、市场经理   1、负责对所在市场实施全面管理,贯彻执行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完成中心下达的工作质量目标和经济目标。   2、负责主持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对市场经营和市场交易活动,实施依法、依约管理,确保全面规范履行好市场的经营,服务和管理职能。   3、树立营销理念,推进品牌经营,开展相关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和创星级市场活动。   4、负责与经营户签订租赁合同,审核经营户营业房的装修方案并监督其过程,决定对优秀经营户表彰奖励或违约违章处理。   5、负责安排经营户和消费者的来访接待和投诉处理。   6、负责市场消防、治安、安全经营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   7、完成公司布置的其他工作。   8、市场如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接受处理。   二、经理助理   1、负责全面协助市场经理做好工作,在授权状态下,代理安排市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现场处理。   2、负责市场财务收、支、市场管理人员考勤,市场统计报表编报等工作。   3、负责安排,指导市场统计台账的建立、登记。   4、完成市场经理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组长管理职责   1、负责对班组人员的管理及迟到、早退、签到等考核。   2、负责处理较大的顾客投诉,并做好投诉台账,及其经营户违规行为处理台账。   3、负责对市场经营户的收费工作。   4、完成场部经理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管理员职责   1、负责对市场进行商品的索证和商品的检查(国旗、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及“三放心”商品质量专项监管)。   2、负责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做到无乱堆乱故,无擅自设摊扩摊占道经管等。处理假冒伪劣,短斤缺两等违规行为。   3、负责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地面整洁,无垃圾、柜台内垃圾袋装及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   4、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对经营户提出经营中的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5、负责对可降解塑料袋使用的管理。   6、场外车辆按序停放,及时纠正乱停乱放行为,保证市场各通道畅通,发现场外有无证摊贩及时劝其离开。   五、后勤管理职责   1、负责市场水、电的正常供给,做好日常维护和及时维修工作。   2、负责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隐患的检查监督。   3、负责对市场内水、电设施检查,及时对乱接乱拉电线,禁用电器,偷电明火等状况的巡查。   4、对卫生保洁员的工作实行全面管理。   5、负责对夜班人员的签到,及对值班工作的监督检查。   6、负责每月水、电管理,并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台账。   六、检测员工作职责   1、上班穿工作服   2、加强责任心,认真做好检测蔬菜等样品采集和复验样品的储存工作。   3、严格按照测试操作规程精心操作,实事求事,认真完成各项 测试档案记录工作,并及时发送各有关部门。   4、做好检测仪器设备日常养护工作,检测完毕及时做好仪器清洁工作,并保持本室环境整洁。   5、保证在8点前测试结果公示,对不合格的农副产品要通知经营户停止销售,撤柜销毁,并向组长、管理员及领导汇报。   七、内勤人员工作职责   1、配合公司的财务、劳资等方面的工作。   2、建立与各类报表相适应的台账,做好原始记录的积累保存工作。   3、认真配合主任做好场内经营户的费用的收缴工作。并及时解交银行。   4、负责各类票证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并做好台账。   5、负责对市场内经营户证照更换办理工作,以及计量器具的年检工作。   八、服务台人员岗位职责   1、坚守岗位。认真仔细地复好每笔秤,并做好记录。   2、消费者投诉,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公正合理。并做好协调和解说工作。   3、对疑难或重大的消费者投诉应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九、夜间值班岗位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准时上下班,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2、上班后应及时检查全场的所有门窗,并按规定时间关闭全场大门,早上所有门未到规定时间禁止开启。   3、晚上值班人员应流动巡查,禁止围坐、聚众聊天、睡觉、吃老酒(值班时赌博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写好值班记录。   5、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一定的损失(包括经营户商品损失)经查实,应负责全部责任。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 篇2   总经理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   2、带领全体员工对物业辖区实行全方位管理,保证物业完好状态,提高使用效益。   3、注意经济效益,精心理财,开源节流,满足业主需求。   4、抓好精神文明建设,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5、制订和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   6、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督促所属部门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年终考核。   7、重视人才,合理使用干部,按照德、勤、能、绩定期进行考核。   8、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共同管好物业。定期向总公司汇报工作及经营收支情况,以各种方式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答复,认真解决。   9、关心员工生活,努力提高员工工资福利,改善工作条件。 10经常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理顺关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部门经理岗位职责   1、在公司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全面实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各项工作的开展。   3、负责配合办公室进行本部门员工的招聘。   4、负责制定本部门员工的业务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员工培训。   5、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部门各项工作,定期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考核。   经营经理工作职责   1.根据公司经营目标,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阶段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市场管理公司工作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规范、高效管理。   3.负责市场招商方案的拟定,商位使用权转让的审核以及市场秩序的监管工作。   4.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把握市场经营动态和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5.做好与相关部门、部门下属员工之间的协调合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6.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素质,积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7.抓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市场安全运行。   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保安人员更夫岗位职责   (1)保安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对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公司主管的领导工作安排,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认真填写值班记录,每天和管理人员交接班后,对市场内部安全情况做一次彻底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遇有重要情况及时通知公司主管领导。   (3)按市场营业时间规定,准时启闭市场内照明灯、大门。加强市场内重点部位巡视,做好市场防火、防盗和其他安全事故的排查工作,发现情况及时报警(110、119),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夜班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喝酒、玩牌。不得撤离职守(空岗),不得干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严格关、开门时间,没有特殊情况不准开市场大门。做好和管理员的交接班工作。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 篇3   保洁员岗位职责   (1)服从公司的工作部署和安排。   (2)做好区域内的卫生,清理及保洁工作,不留死角。   (3)市场的地面按期冲、刷、洗,确保地沟排水畅通。   (4)定期喷洒消毒剂。   (5)及时清运垃圾,不堆放过夜。   (6)市场内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密闭运输,按规定时间运到指定地点倾倒。   (7)市场内卫生用具(垃圾桶、箱)及消防设施摆放整齐。   (8)清扫保洁标准:达到三净一无,即:地面净、墙根净、摊位下面净、无垃圾堆放。 水产区域设有上下水,摊位周围干净,无异味、无污水外溢。   管理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决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依法律及各项规定办事。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市场,服务人民群众,管理员必须以公正、公开、透明管理服务于广大商户。   (2)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人事组织结构,承担市场管理和交易安全的责任,确保市场经营秩序安全稳定。   (3)协助市场相关管理机构,对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反馈市场信息,丰富市场资源。妥善处理顾客投诉,解决卖场内的服务纠纷、商户间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5)协助相关管理机构,对市场内公共秩序、卫生、物价、计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6)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公开交易的经营原则,确保市场良好稳定的经营秩序。   (7)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懂得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知道如何报警(报警电话110,119)。   (8)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按规定标准及时收缴各种费用。   (9)严禁工作时间喝酒,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按时完成领导交办其它事项。   (10)上班后,按时巡查所管辖区域情况,下班晚上封场时,清查辖区内有无安全隐患,督导商户做好安全保障,疏导顾客;下班时与值班人员进行交接,并填写交接记录表。   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1、执行公司决定,服从管理、遵守纪律,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2、熟悉物业辖区内楼宇的"楼幢号、单元、户数和房屋结构、水施、电施等管线走向;   3、严格遵守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及时受理业主提出的各种报修;   4、积极为业主提供多项便民服务,并做到服务周到、热情、规范,无投诉;   5、工作时间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确保安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6、工作完毕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杂物,服务过程须请业主签字认可;   7、爱护工具,杜绝浪费,按规定领用工具和维修材料。   8、负责对共用部位设施的巡视和保养。   9、按月做好报修、维修记录的汇总和材料采购的计划编制。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 篇4   一、管理员   1.积极履行本单位有关规定,宣传农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市场秩序,向上级提出市场建设方面合理化建议。   2.礼貌待人,文明管理,热情为商户、消费者排忧解难;调解交易纠纷,妥善处理管理中的问题。   3.负责市场环境清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杜绝市场卫生出现问题。   4.按规定征收市场摊位费、保安费、卫生费等收费,做到票钱相符,日清月结,及时上交。   5.调查集市贸易情况,掌握市场行情,合理科学地对市场摊位进行布局,有计划地对市场摊位进行公开招标,提高市场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6.秉公办事,负责接待和处理市场管理方面的商户及群众来信来访,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领导。   二、保安   1.保安员上岗时,应着装整齐,不迟到、早退,不得当班饮酒或酒后上岗、不在指定区域吸烟、下棋等,当班期间不得睡觉、窜岗、脱岗。   2.白日、夜间值班巡逻,确保市场内财产安全完整不受损失。   3.进出车辆凭出门证通行,检查通行手续,无通行手续不放行。   4.对外来车量及其它车辆擅自进场作业、停放予以劝离、处罚或依法扣留。   5.对个别商户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本摊位以外的摊位、道路予以制止。   6.市场墙外、贴墙私搭建筑物、堆码杂物及时制止,视情况程度及时上报。   7.对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租赁费的商户,协助管理员收费人员予以催收。   8.协助管理员巡查水电、消防、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处置、及时上报。   9.维护市场经营秩序,防范欺行霸市场行为出现,协助管理员调解商户之间、商户客户之间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并提供咨询服务。   10.做好市场与外部各单位、个人之间相处关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1.物业公司和管理员交办的其它符合基本职责范围的工作。   12.严禁收受财物,吃拿卡要,影响公司形象。   三、保洁员   1.市场保洁员应统一着装。遵守上下班时间,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行责任区域管理。   2.保洁员应实施不间断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3.保洁员要及时清倒垃圾桶内的垃圾,垃圾容器四周无遗洒物。保持市场内外整洁优美,无痰迹、无污水、无蚊蝇孳生地、无蛛网、无乱贴小广告、无乱写乱画、无乱挂杂物、无卫生死角。   4.保洁员要将定期做好市场消杀工作,市场全面打药,防止蚊蝇孳生,进行防疫消毒。   5.保洁员要大力宣传环境卫生法律、法规,提高商户的卫生意识,不断提高市场文明程度和环境卫生的整体水平。   6.保洁员应协助市场管理人员做好市场卫生监督工作,对违反市场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市场管理人员。   7.市场内的保洁工具实行包干管理,由保洁员自行负责看管,不得故意损坏、丢失,不得挪做他用。   四、收费员   1.严格遵守物业公司及财务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部门及物业公司上级的领导。   2.负责关于收费方面各种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报财务部参阅。   3.熟练掌握物业收费流程,按时完成每月商户物业管理费及代收费等费用账单的计算、录入,并将收费明细账单清晰、无误地存档。   4.负责缴费情况的统计工作,编制各种物业缴费情况统计表。   5.负责零星费用的收款工作,负责收据的领用、保管,为商户开收据,并建立收据使用登记表。   6.接受商户有关费用收缴情况的查询,为商户保守秘密;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自定标准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 篇5   一、熟悉掌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遵守各项收费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专款专用。   二、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三、按照会计制度,审核记账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及时记账算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定期对账(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严格票据管理,保管和使用空白发票,收据要合规范。票据领用要登记,收回要销号。   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六、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 篇6   1、负责市场费用的日常核算与报表填制。   2、协助市场部、区域财务等对市场费用的查询与管理。   3、定期准备向BU报销市场费用的报销资料。   4、负责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   5、协助销售部门进行应收账款的清收工作。   6、协助财务经理进行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 篇7   1、目标城市业务推广方案的贯彻和实施;   2、目标城市中介渠道推广及维护;   3、目标城市产品优化建议方案;   4、目标城市业务办理中评估、公证、抵押等环节外部单位协调;   5、目标城市业务放款申请、转单及回收操作。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 篇8   1、协助总经理制订市场招商方案、布局方案、工作制度等,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2、掌握国家相关规章制度、政策性通知和文件,定期组织市场管理人员学习相关制度、通知规定的精神;   3、负责组织安排人员进行市调、招商、商户引进等工作;   4、负责组织市场租赁合同的谈判、审查、报批、签订、执行、检查工作;   5、加强与各部门、物业管理开发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努力为经营户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做好市场管理员与经营商户间争议的界定和处理意见;   6、巡视、监督、检查市场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和自身的纪律行为;   7、按市场管理相关规定,每日不定期的组织市场管理员巡视市场,及时对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处理,对需整顿事项及时提出整顿意见和限期整改时间;   8、做好票证管理和摊位、门面租赁费、卫生、水电等费的收取,并及时上缴;   9、负责处理市场的顾客投诉,做好售后服务和善后工作,维护市场的对外形象和声誉;   10、负责保证市场经营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组织做好市场防火、防盗等安全事项的检查和督办工作;   11、制订直接下级的岗位描述,定期听取述职并对其工作作出评价。 ;

菜市场管理方案和细则

法律分析:市场卫生管理规范经营户应该保持所经营的摊位、店面卫生状况良好,无积水、无垃圾,按时做好清洁工作。市场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督促、处理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更新市场设施,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和防护措施。市场管理中心要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法律依据:《菜市场管理条例》(一)制度规范1、菜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菜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菜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菜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2、菜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二)证照管理1、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许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证、确定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三)价格管理1、销售各类商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2、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四)计量管理1、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当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五)人员培训1、菜市场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2、菜市场应建立经营者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机制。(六)公共服务1、菜市场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服务台、广播设施、顾客休息、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图栏、供应区域标志、公平秤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2、菜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应制度化,尽量现场解决,使顾客千万实质性损失的,菜市场应实行先行赔偿制度。3、菜市场应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消费者对菜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现货交易的集市型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促进农贸市场的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落实经营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组织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进行登记注册;受理消费投诉和举报;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农贸市场计量器具管理、计量行为;监督管理农贸市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推进涉及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经营野生水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防控、爱国卫生活动的指导。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环境保护的评估和监督管理,指导农贸市场做好废水、废物、废气的技术处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治安和周边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第八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等可以成立或者自主加入农贸市场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第二章 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以及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理机构,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方案。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现有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进行改造。第十二条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新建或者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面积、权属等内容;  (二)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  (三)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  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分割转让或者改变农贸市场土地用途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第十四条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需要改变用途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需要改变用途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大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定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达到100%;   第六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保持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菸蒂、10处痰迹、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国家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法律主观:农贸市场免税政策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客观:《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第三条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提升农贸市场服务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建设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交易场所和相应配套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经营为主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要求,指导、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农贸市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成立、加入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合理配置、方便居民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第七条 规划定点的农贸市场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改变用途方案草案以及农贸市场重新规划用地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要求和验收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要求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大中小型农贸市场总面积、不同功能区域和相关设施,以及检测、净菜、消防、道路、停车场、卸货区、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污水处理、水电等设备设施;  (二)经营活禽业务的,设立与其他经营区域分离的独立经营区域,达到动物防疫条件的设施,活禽存栏、宰杀、销售区相对分离,设置废弃物处理、消毒、通风、排水等设施;  (三)设立相对独立的鲜活水产、冰鲜水产、泡菜等食品经营区域,设置相关设施,防止污水、蓄水外溢或者积水;  (四)设立相对独立的熟食制品经营区域,设置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以及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要求和验收规范。  新建农贸市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商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农贸市场。第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建设要求和验收规范的农贸市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市场开办者实施提质改造,提质改造后经验收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贸市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一)建设与旅游、休闲、购物等行业相融合的现代化消费服务平台的;  (二)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实现智能支付、交易溯源、计量监管、价格监测等智慧经营和管理的;  (三)建设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设施,全面使用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和可重复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的;  (四)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的。

农贸市场管理是做什么的?有人知道吗?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通过农贸市场整治活动,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初步解决农贸市场无证、溢摊、占道经营、硬件设施不到位、商品划行、摊位摆放、从业人员自身卫生、食品摊位卫生、除四害、垃圾袋装化、卫生保洁等重点、难点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通过农贸市场整治活动,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初步解决农贸市场无证、溢摊、占道经营、硬件设施不到位、商品划行、摊位摆放、从业人员自身卫生、食品摊位卫生、除四害、垃圾袋装化、卫生保洁等重点、难点问题。在整治活动中要把对农贸市场的整治与巩固占道摊点整治成果相结合,把市场环境卫生改善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把做好市场日常管理与创卫达标相结合,把近期硬件设施改善与远期发展目标相结合,更好地净化、美化市场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把我市早日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中心城市打下良好基础。二、整治范围及目标目前猇亭区内共有成形的农贸市场六个,分别是古老背市场、中心市场、爱民市场、云池市场、虎牙市场、长江市场,共计门面、摊位300余户,摊位使用率88%。除此之外,在桐岭路与正大路交汇处还有一个自发形成的“露水”市场,主要进行蔬菜批发交易。此次整治活动范围是猇亭区内的所有农贸市场,包括露水菜场、非法马路市场,以及市场外的“溢摊”行为。其中以六个农贸市场为重点,全面做好农贸市场整治工作。通过规划疏导、拉网过筛、集中查处、督查整改等整治手段,实现下列目标:1、取缔一批非法农贸市场;2、限期取缔一批“露水”市场;3、基本消灭农贸市场的溢摊现象;4、使所有农贸市场基本达到硬件设施完善、软件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场容卫生整洁、四害密度达标、无溢摊和违章占道经营、日常管理达到规范化农贸市场的检查标准。三、 整治重点1、对市场业主要按“三优一规范”的要求促进其规范到位,摊、店划行归类,卫生保洁落实,喇叭口秩序良好,场内无乱牵乱挂乱堆现象,保持主干道通畅(3米以上)。2、市场内要有良好的治安秩序、良好的交易秩序及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加强商品市场安全管理,组织市场业主及经营户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全面检查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督促业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市场安全。3、市场内要有完善的配套设施、政策法规的宣传栏、复称(尺)设施要建立完善,协调工作要及时,办事效率要高。4、市场内管理人员要实行定岗、定责、定任务、定奖惩、佩牌上岗,制度建全,设立“一表八簿”。5、市场内投诉处理及时,开展“放心门店”“文明(示范)经营户活动,无欺行霸市现象。6、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市场内经营户要按规定亮照亮证,商品摆放要卫生、整齐、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各类上市商品要划行归类、明码标价,重点加强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肉食品、粮油、水产品、豆制品、酒、饮料、糕点等商品的监管。严防“白条肉”及假冒、劣质商品上市,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重点商品(肉食品等)要建立购货台帐,实施信誉制度,市场内无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商品现象。

西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农贸市场健康发展。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 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第十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合格计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  (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六)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怎样搞好农贸市场管理?

以下供朋友参考,希望能帮到您。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通过农贸市场整治活动,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初步解决农贸市场无证、溢摊、占道经营、硬件设施不到位、商品划行、摊位摆放、从业人员自身卫生、食品摊位卫生、除四害、垃圾袋装化、卫生保洁等重点、难点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通过农贸市场整治活动,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初步解决农贸市场无证、溢摊、占道经营、硬件设施不到位、商品划行、摊位摆放、从业人员自身卫生、食品摊位卫生、除四害、垃圾袋装化、卫生保洁等重点、难点问题。在整治活动中要把对农贸市场的整治与巩固占道摊点整治成果相结合,把市场环境卫生改善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把做好市场日常管理与创卫达标相结合,把近期硬件设施改善与远期发展目标相结合,更好地净化、美化市场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把我市早日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中心城市打下良好基础。二、整治范围及目标目前猇亭区内共有成形的农贸市场六个,分别是古老背市场、中心市场、爱民市场、云池市场、虎牙市场、长江市场,共计门面、摊位300余户,摊位使用率88%。除此之外,在桐岭路与正大路交汇处还有一个自发形成的“露水”市场,主要进行蔬菜批发交易。此次整治活动范围是猇亭区内的所有农贸市场,包括露水菜场、非法马路市场,以及市场外的“溢摊”行为。其中以六个农贸市场为重点,全面做好农贸市场整治工作。通过规划疏导、拉网过筛、集中查处、督查整改等整治手段,实现下列目标:1、取缔一批非法农贸市场;2、限期取缔一批“露水”市场;3、基本消灭农贸市场的溢摊现象;4、使所有农贸市场基本达到硬件设施完善、软件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场容卫生整洁、四害密度达标、无溢摊和违章占道经营、日常管理达到规范化农贸市场的检查标准。三、整治重点1、对市场业主要按“三优一规范”的要求促进其规范到位,摊、店划行归类,卫生保洁落实,喇叭口秩序良好,场内无乱牵乱挂乱堆现象,保持主干道通畅(3米以上)。2、市场内要有良好的治安秩序、良好的交易秩序及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加强商品市场安全管理,组织市场业主及经营户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全面检查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督促业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市场安全。3、市场内要有完善的配套设施、政策法规的宣传栏、复称(尺)设施要建立完善,协调工作要及时,办事效率要高。4、市场内管理人员要实行定岗、定责、定任务、定奖惩、佩牌上岗,制度建全,设立“一表八簿”。5、市场内投诉处理及时,开展“放心门店”“文明(示范)经营户活动,无欺行霸市现象。6、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市场内经营户要按规定亮照亮证,商品摆放要卫生、整齐、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各类上市商品要划行归类、明码标价,重点加强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肉食品、粮油、水产品、豆制品、酒、饮料、糕点等商品的监管。严防“白条肉”及假冒、劣质商品上市,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重点商品(肉食品等)要建立购货台帐,实施信誉制度,市场内无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商品现象。

根据中国健康产业的发展现状分析,如何规范健康产业的市场管理?

行业主要上市公司:美年健康(002044);通策医疗(600763);爱尔眼科(300015)等本文核心数据:国际健康服务业发展历程;国际健康服务行业市场规模等国际健康服务业发展历程健康服务行业的发展首先源于健康服务理念的提出。1861年,英国著名医学专家Dr.Horace.Dobell首先提出:定期的检查可以预防罹患疾病及死亡,同时强调,对于没有明显病症的市民,如果能够有受过良好教育的医生们来进行包括家族史、个人病史、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的调查,对身体器官的状态、机能及体液、分泌物做显微镜检查等,将检查结果以非口头的报告书来通知,并给予必需的建议的话,对于民众的健康是有益的。国际健康服务行业主要在美国发展起来,发展历程如下:国际健康服务业发展现状——国际健康服务机构经营模式多国际健康服务体系主要分为三级,目前由于我国相关技术水平有限,主要是创建和完善一级、二级健康服务。一级服务主要针对大众、平民,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建立健康档案、健康评估、识别和控制健康危险因素等。二级服务则主要针对中高端消费水平的人群、中大型企业、健康保险业,主要进行高层面的服务。三级健康服务则主要由有能力承担高端消费人群的大型健康服务中心来完成。——国际健康服务业市场规模已突破9万亿美元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国际性调查表明,世界上处于真正健康状态的人占5%,被诊断患有疾病的人占20%,其余75%的人处于亚健康状态。随着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焦虑症、忧郁症等心理疾病正困扰着大部分都市人群。由此来看,国际健康服务业存在较大的市场需求。在如此庞大的亚健康人群下,国际健康服务产业的产值也呈高速发展趋势。根据Marketline 2017年发布的《医疗健康产业报告》,2016年国际健康服务产业产值达到7.442万亿美元,2012年至2016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4.9%。据Marketline初步测算,2021年国际健康服务产业产值约为9.608万亿美元,较2016年增长29.1%,年复合增长率约为5.2%。国际健康服务业发展趋势国际亚健康人口基数仍较为庞大且保持上升趋势,对于健康的管控存在较大的缺口。健康服务行业是全球性的朝阳产业,其市场广阔,增长速度惊人,预计未来健康服务业将继续保持规模化发展。除此之外,由国际健康服务发展领先的国家——美国布局来看,已有很多大企业和健康保险公司采用了维护健康、管理健康的健康服务模式,预计未来健康服务将成为健康产业的重要发展领域。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健康服务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如何加强建水利市场管理

  一、规范市场主体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1、严格市场主体资质准入。勘测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其中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的必须具备水利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  2、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全省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取得一、二级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一级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在省厅未出台新的规定前,其施工项目负责人暂时可由原持有三级项目经理证书(含备案证书)人员担任。  3、严格执行施工、监理相关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五大员”应当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监理工程师须具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岗位证书,总监还须具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具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未取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全省水利建设工程的投标、从业。  二、实行“压证上岗”和项目备案制度  4、实行关键岗位“压证上岗”制度。项目法人应在施工单位进场时,查验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要求一致,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压证上岗”制度。在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将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或小型项目的三级项目经理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五大员”岗位证(含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监理单位将项目总监的总监岗位证、监理工程师证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程师证,报项目法人审核备存,并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大型和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省水利厅)备案,在备案压证期间不得参与其他项目的投标。项目工程完工或因第6条规定的③、④情形,经项目法人同意方可取回相应证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若因退休、调离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必须配备相应资质能力不低于原工作人员的替代人员,并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  5、实行项目备案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全省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在签订合同价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承包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为总监、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名称、工程规模、合同执行期限等情况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大型和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省水利厅建设处,其他项目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科)备案(备案表见附件一、二),并统一在湖北水利建设管理网上公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通知要求转发辖区内项目法人和市场主体,项目法人应督促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及时办理备案、公示手续。水利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备案表中人员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当于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水行政主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公示手续。对于发文之日前近三年(监理单位为近五年)之内已签订承包合同而目前未完工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应在2010年6月15日前做好备案表报送工作。  经网上公示备案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今后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监理企业总监工程业绩认定的依据。对于为了重复中标而未及时备案公示,造成相关纠纷及后果的,由该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自负。  三、规范工程建设行为  6、严格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要信守合同承诺,合理安排优化资源配置,保证人员、设备、材料按照计划及时进场,满足建设要求。要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和优化施工方案,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担任大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其他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②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的;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④因非承包方原因合同工期内工程未完工且工程已完成80%以上的工作量的。要建立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制度,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要按投标文件承诺保证月驻工地时间,并不得随意更换。  7、规范建设监理行为。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监理工作,完善项目监理组织和工作制度,按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各专业监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理规划,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完善工程监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和巡视工作方法,加强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确保监理工作质量。除第6条规定的情形外,监理人员不得承担两个及以上水利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要建立监理人员考勤制度,总监要按投标文件承诺保证月驻工地时间,并不得随意更换。  8、加强设计服务。设计单位要充实设计力量,规范设计行为准则,提高设计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工程建设期间,要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要求提交技施设计图纸,按规定派驻工地设计代表,服务工程现场建设需要,做好技术交底和及时参加工程隐蔽工程验收等工作。严格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严禁擅自变更施工合同、调整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工程投资、降低安全标准。设计单位要坚持原则,对设计变更要认真分析,严格把关,合理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上报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  四、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9、落实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项目法人要健全机构设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实现专业化管理。对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要推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今年将率先在厅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力推行“代建制”,其它水利建设项目也要积极进行试点。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按概算标准合理确定设计、监理费用,不得随意压低设计、监理费用,并及时、足额支付。  10、严格合同管理。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不得签订一份供相关单位检查,一份用于实际施工活动中的“阴阳合同”。要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合同一旦签订,不得随意修改合同。要加强对合同双方认真履行合同的管理与检查,重点对延误工期、转包和违法分包、劣质工程造成经济损失等进行查处。  11、加大质量监督管理力度。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把原材料进口关,严把施工过程关,完善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以及验收抽检等检测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坚决防止“豆腐渣”工程。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检测单位须具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任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厅将不定期的对在建工程项目开展 “飞检”(指不定期、随机进行质量抽样检测),对存在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督促认真进行整改,对出现质量事故的,停工整顿,按“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12、严肃查处不良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规范行为,对发现的各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作出处理。省厅将结合专项治理工作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行为,对不按规定实行关键岗位人员“压证上岗”的(含压证不齐),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月驻工地时间不足15天的单位,将直接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暂停投标资格;对项目法人未依法组建和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督促进行整改,对项目法人串通或强迫参建单位转包分包、虚报工程量、套取资金等,一旦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项目法人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市场主体的其他问题,督促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以及拒不整改的,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全国“菜篮子工程”建设,促进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鲜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加强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定点市场)是指: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影响、占地规模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并经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市场。第三条 定点市场的区域布局主要集中于: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部分省会城市,有可能发展成为区域经济中心的新兴城市和全国“菜篮子”产品主产区。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报定点的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市场。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凡是符合《“九五”“菜篮子工程”全国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和《中国水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规定的市场建设和发展布局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均可申报定点市场。  销地市场(包括综合性批发市场和专业性批发市场):  市场所在城市的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上,市场主营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1/3以上,具有较为完备的市场交易及辅助设施。  产地市场:  市场位于全国性或区域性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并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一)蔬菜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蔬菜播种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蔬菜生产量的2/3以上;  (二)水果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水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水果生产量的2/3以上;  (三)畜禽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生产量的1/2以上;  (四)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属于全国重要渔港或淡水产品主产区,市场年交易水产品数量10万吨以上。  其他鲜活农产品市场参照上述原则执行。第六条 市场选址、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第七条 具有较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市场运行较为规范。第八条 市场正式运营一年以上。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第九条 定点市场的申报程序 申报定点市场,须向当地政府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销地市场:须经市场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上报农业部,同时对口抄报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  产地市场:须经市场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共同推荐上报农业部。第十条 定点市场的审批程序  农业部根据地方政府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的推荐,经过考察、评审后,批准命名定点市场。第四章 对定点市场的扶持第十一条 根据市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市场发展和运营规范的政策。第十二条 在衔接国内外投资、立项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等方面,对定点市场予以支持。第十三条 帮助定点市场与全国重点鲜活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第十四条 优先吸收定点市场加入农业部全国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及时提供有关市场运营和发展的政策、产销动态信息。第十五条 对市场的建设发展和营运管理给予指导和咨询,帮助制定市场运行规则,健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定期组织各级市场管理人员集中培训,组织考察、交流活动,约请参加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召开的座谈会。第五章 定点市场承担的责任第十七条 按照统一规定,悬挂农业部颁发的“‘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标牌。第十八条 接受农业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报告季度和年度市场运营情况。包括:各类商品的成交量、成交额、成交价格,以及市场运营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第二十条 市场管理机构发生变化或变更法定代表人,须及时向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报告。第六章 考核评估第二十一条 对定点市场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评估,对于不符合定点市场资格的市场,撤销其“定点市场”的名义。第二十二条 定期表彰运营状况良好的市场和市场经理人员。

如何进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与监督

摘要:为完善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者应仔细阅读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以提供服务和加强监管为宗旨,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与监督工作,维持市场正常交易活动,保障人民合法利益。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介绍一、进场交易商品质量管理要求1、商品质量要求商品质量管理就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商品质量要求,对各类商品实施质量抽检,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的管理行为。农产品商品质量应符合GB/T18406.1~4各类商品的国家标准要求,市场内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食用农产品。2、商品质量抽检制度商品质量抽检制度就是市场对准备入市或已经入市交易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有针对性地开展质量管理的制度。检测部门要对检测产品、检测时间、抽样条件和检验员进行记录。抽样检验可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农产品进货抽样要随进随检。对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熟食品、豆制品等,市场要每日巡查检验。对大宗农产品市场可采取不定期抽检的方式,检测可采用感官检验和理化检验相结合的方法,如经销商提出疑义,市场还可以委托当地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定量检测。二、市场准入管理要求1、索票索证制度市场应逐一检查相关证书的原件,并就有关证明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向颁证机关进行核实。进入市场交易的产品应感观清洁,并堆放整齐。2、经销商准入管理制度经销商准入管理制度就是市场对经销商进入市场进行控制和监督管理的制度。市场应设有相应的职能部门,派专人负责建立经销商的管理档案,对经销商档案进行记录和跟踪管理,并定期对经销商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卫生和其它业务知识的培训,促进经销活动的规范、安全、祥和。三、市场交易管理要求1、交易行为管理要求市场要明确责任部门,管理好市场的投诉、计量、食品检测、卫生防疫、环境卫生工作制度。市场应有负责治安管理职能部门,有经过培训的保安队伍,维持市场经营秩序,制止欺行霸市、斗殴等行为,管理正常的门禁和摄像监控系统。每日的工作要定时记录。2、市场人员管理要求市场应对从业人员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有责任部门负责卫生管理和食品安全方面知识和培训工作,并根据各类从业人员,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新从业人员要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3、建立信用制度市场要设立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交易农产品的价格情况、检测结果、设备计量情况、商品质量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每日的公示内容要留档。如何进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与监督1、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立者应健全市场管理机构,加强市场管理。2、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采取政府调控、企业管理、客商经营的运行管理模式。市场应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3、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者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管理市场,对场内交易商一视同仁,平等对待。4、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者应以提供服务和加强监管为宗旨,负责市场日常交易活动的掌理工作。5、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制度、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市场交易指南、市场交易商品管理制度、商品质量检查制度、市场治安和安全保障制度、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和统计报表制度等。6、农产品批发市场应突出信息服务,及时收集和发布成交的品种、数量、产地、价格、质量等级等行情信息和商品供求信息,供交易双方参照。同时按规定将这些行情信息报主管部门,由国家主管部门汇总统一向全国发布。7、农产品批发市场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进入市场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8、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推行持证上岗,禁止市场管理人员参与市场交易。

农贸市场管理的好办法

1 产品按种类明确经营区2环境和产品卫生检查落实制度3价格检查杜绝恶循环竞争4设计调节纠纷部门5定期召开经营户会议,统一思想

区域营销组织是销量达成手段还是市场管理工具(Is

由于区域销售组织主管想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将市场整治好,通过市场整治能达成长期的销售,但由于顾及到了长久利益,却忽视了短期内将销售目标完成,结果,被总部怪罪,或者被处罚,或者被调换,或者干脆以管理不力被革职。将区域销售组织视为一个销量机器,而不首先是一个市场管理组织,是营销组织“不创新是祸,创新也不是福”的根本原因。要将区域销售组织进行有效创新,以下五个方面的思考,将能使你拨开迷雾,洞悉区域销售组织创新的几个关键考虑要素,从而获得实质性的区域销售组织创新结果。一、 营销组织的目标首先在于对市场进行良好管理:中国营销二十年走过了许多先进国家近百年的路程,这就证明正在中国应用的营销理论、思想、方法并不太弱于营销强国,但是品牌“混”战、价格“混”战、渠道“混”战、促销“混”战的这几个“混”字代表中国营销实践还是相当不成熟,特别体现在营销管理实践不成熟。这种不成熟不仅仅在于执行人员的实际执行,更重要在于营销管理者管理目标不明确,思路不清晰,方法不对路,行为不科学,还是以个人经验为主,科学管理为次;粗放管理为主,精细管理为次;结果管理为主,过程管理为次。二、 各区域目标达成要遵从于总体目标的达成,企业总体营销目标达成是第一位的:很多企业领导者习惯将区域销售组织形象比喻为“被攥在手里的风筝”,因为这样,区域销售组织不但能被总部控制在手里,还能在自己的领域中畅快翱翔,“他想飞多高,就能让他飞多高”是多少企业领导者对区域销售组织管理经验的总结!企业总部应该认识到,形成“合”的状态,一则可减少内耗,借力打力,如在某一区域进行铺货时,就可借用兄弟区域的人员,加强铺货。二则最主要的,是可形成合力,形成一个拳头,在需要向对手发起攻击时,就能给竞争对手一记重拳,如共同组织狙击对手降价行动,共同组织抢占对手经销商下线客户等等。三、 区域销售组织中市场运作功能需要加强:总部总是在催促:销量指标完成没有?还差多少?区域销售组织人员总是在这种催促之下,像被鞭子驱赶似的,火急火燎地跑市场,争订单,抢回款,泡客户。所以,总部市场部要下属组织机构内的市场资料,肯定是随便应付一下:“销量这个月还完不成!根本没有时间进行市场信息的收集,你们要的资料根本我根本没有时间去弄!”结果是随手写几个数字,随便写份材料,交差了事。总部对这些资料的真实性也不进行考证,就以此为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市场策划,这毫无疑问极大地导致了总部制定政策的无效性。记住,提高企业的区域销售组织的市场功能,增加一些市场人员,加大市场部对销售区域的一些渗透,这将是营销组织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向。其实,没有对市场更透彻的了解和分析,又哪来更有的放矢的销售?四、 对区域销售组织中“非营利”功能进行加强并进行专业化细分:此处所谓的区域营销组织的“非营利”功能,即辅助产生回款、利益的功能。国际知名公司为什么要花巨资成立助销队伍,为什么要成立专门督导部门,为什么要招聘生动化服务人员,很明显,市场的整合需要更专业化作支持。我们总在提倡对客户更好的服务,让客户更满意,就能让客户产生更好的销售,但我们却忽视了,增大对区域销售组织销售功能的“服务”―助销员可帮助业务员更专业更有时间与客户谈判、签订协议和长久合作,督导员能更好地监督业务员有效地工作,生动化队伍能使一个销售点产生更大的销量……五、 “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是促成区域销售组织创新成功的最关键因素:业务人员对“封疆大吏”顶礼膜拜的时代已经过去,对区域销售组织成员来讲,驻外永远是一份苦差。对个人来讲,长远发展似乎永远没有驻总部人员那样有优势,有成绩,只能说是因为有了总部的支持,没有成绩,那就是执行不力,要自己承担过失责任;对市场而言,“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权衡市场与企业,不得不向市场、向经销商偏移,虽然拿着企业所发的工资,但是天天直面市场,直面经销商,有什么办法呢?对家庭和社会来讲,永远只能求柏拉图式的亲情、爱情和友情,距离抹杀了人类最为珍贵的各类感情。尊重他们,给他们设计一种发展规划,认识到他们才是企业的根本,这就是对区域销售组织最大的一种创新!有了他们无限的工作激情,产生日益提高的销量那又有什么困难呢?有了区域销售组织最有生命力的人的奋斗,区域销售组织的变革那就只是一个形式了!

市场管理型,销售管理型,区域营销管理型三种营销组织结构的优点缺点及适用情况?

市场管理型组织结构的主要优点是,企业可围绕着特定客户的需要开展一体化的营销活动,而不是把重点放在彼此隔裂开的产品或地区上,缺点是价格放得太开,企业“以顾客为中心”让竞争者倍受价格不确定性的压力。 管理型销售组织结构主要优点是独立,省心。其本质是行政组织架构,它有与生俱来的两大“毒瘤”:官僚与腐败,它也是一个权力型的组织,从上到下都有不等的权力,这必然导致组织中的人争权夺利,腐败、潜规则也就必然伴随而生。在此组织下,销售经理的职责更多是协调和协助,谁能协调好上下级关系,谁的人员好,谁的位置就坐得稳。(1)人员效率不高,冗员烦杂此结构下,企业在各地设的多是建立办事处而非分公司,大量的外聘人员导致诸如挪用资金、工商违规、工伤斗殴、疲沓怠工等管理问题。(2)市场渠道不通畅,市场问题更让厂家心力交瘁。(3)经营成本大幅上升,挤压利润区域营销管理型优点是差异化营销及地区PK的积极性。缺点是各个区域渠道之间打价格战,如果分产品经营,这个问题就游刃而解。区域分产品经营,这样资金比较集中,提货数量可以放大,这样拿到公司的资源多,价格就会比较低,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更强。区域分产品,各个渠道商之前就可以合作开发客户。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第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以及建设工程服务和监理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提倡使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参照国家工期定额约定。发包人要求工期提前的,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向承包人支付工期提前增加的费用。第五十四条 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需要变更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第五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性质将合同报建设、交通、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备案。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第五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包括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下列费用:项目前期费、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中的社会保障费、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计算,应当在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标底、报价中单独列项,或者在工程总价中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控制建筑施工引起的噪声及其他环境污染和危害,所需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施工不当所发生的费用除外。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编制、颁发本省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计价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专业工程计价定额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由具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第六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限,完成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查;在合同约定期限,未完成对竣工结算资料审查的,视为认可。合同未约定工程结算期限的,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报告和资料后60日内完成审查。复杂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期,经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双方应当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凭证。未提供结算凭证的,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但已经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工程除外。第六十三条 建设、交通、水利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第六十四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审计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应当在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受理之日起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计时间,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请问一下商业区内的物业服务公司与市场管理公司有什么区别吗?

请问一下商业区内的物业服务公司与市场管理公司有什么区别吗? 物业服务公司主要是管物,也就是对市场卫生环境、设施设备、地下管网、周边绿化、治安秩序等,主要是对物的管理。而市场管理主要是针对经营秩序,商家进出,市场摊位租赁等进行管理,主要是针对商贩和顾客的管理。 税务管理上:物业服务公司属于什么行业? 属于一般服务业。 请问有知道豫德物业服务公司的地址吗? 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中容山商场对面的邮局里面,2楼 绿城物业服务公司的内部全套管理资料哪些? 这要看你是什么目的。如果你是同行,那么你就需要找绿城物业内部的人,这属于窃取管理机密; 如果你想应聘绿城物业服务公司,那你可以查找相关物业服务公司管理制度,绝大部分相同,仅一小部分只是针对性的规定。以上仅供参考 请问福州天之骄物业服务公司是几级资质物业公司? 2、福州天之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书是由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批的,具体可咨询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关于收费的标准问题,请诉求者向物价主管部门咨询。( 物业服务公司,班长的职责是什么 班长就是工头 作用是带领班组员工合理工作,班长要起到一个模范带头作用。 班长分保安班长,维修班长,不同工作岗位,职责不同 维修班长岗位职责 一、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统一着工装、佩戴胸卡,精神饱满,举止得体。 二、负责维修人员的任务分配、考评和管理,监督、指导其完成各项维修工作,有建议辞退不称职员工的权力;对维修人员的调、换班期间所发生的责任事故负责;对新录用的员工要进行认真考察、培训。 三、每天接到的报修单或报修电话后,根据工作情况及时安排维修,做到“水不过天,电不过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四、服从中心主任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维修及其它临时性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怠工、敷衍。 五、全面掌握各种物业情况,包括水、电、暖设施、消防设备、家具等;每周必须定期对所分管的学生公寓楼的设施状况,特别是用电设施进行巡视。 六、严格管理各类维修材料及维修工具,杜绝假公济私、浪费等现象。 七、及时并如实向中心主任、仓库保管员提交维修材料计划,并对使用的到维修材料的质量予以监督、检查,提出合理建议。 八、负责对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工作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九、自觉接受中心主任及物业客户代表的工作监督,督促维修人员及时改进工作,杜绝各类投诉。 治安保卫班长岗位职责: 1.负责本班安保及防火的管理工作,各岗位人员的安排,确保安保和防火工作达到标准,必要时亦履行保安员的职责; 2.负责检查本班所有保安人员的值班表、交接班表、巡逻记录和考勤; 3.负责监督交接班工作并认真审核、阅读值班记录,确保各类物品列项交接清楚; 4.负责检查保安器械、通讯器材和其他设备的完好情况,指导保安员正确规范使用; 5.负责本班保安员的军体训练和培训考核::; 6.每天检查各岗位值勤情况,检查值班记录和工作日志并签字; 7.指示和管理同本班保安员职责有关的各种事宜,负责处理本班与保安工作有关的各类事件,做好各项记录和交接; 8.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对发生事件及时填写报告; 9.经常保持同本班保安员的接触,善于做好保安员的思想工作,推动每个保安员工作的积极性; 10.按需要或按管理处主任要求安排本班任何一个保安员工作; 11.保持与监控室密切联系,协助监控室处理报警等事件; 12.当班值勤前十五分钟,清点当值保安员人数,布置当班保安员的工作,检查保安员是否符合礼仪要求,包括制服、鞋帽、头发、胡须、指甲及器械等; 13.对当班保安员在礼节、礼貌、仪容、仪表、组织、纪律、服务态度、精神面貌等方面进行检查及指导; 14.随时准备履行中心主任和主管领导所安排的其他工作。 您好,请问物业服务公司能跨区域承接业务吗(如深圳到成都?) 跨省服务,必须具备一级资质。即具备国家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以在外区直接设立分公司,共享主公司的物业资质。 否则只能在服务地区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然后单独给子公司办理当地物业资质。 物业服务公司如何接管小区,开发商需移交哪些资料? 物业管理是房产公司应该要公开招投标的,你的投标书内要详细的写出你的各种有利条件让招标单位去评标 在正常情况下是房产公司在选择了和你签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后支付给你开辨费用,因为一个新的物业管理项目在开辨时的投入应该要由建设单位来支付 正规的开发商对物业公司最有兴趣的条件应该是不要或少要开发商的开辨费而在后续的管理过程中能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同时又能把项目管理好让开发商的客户满意 再说说不正规的: 去搞定开发商负责前期物业招投标的人,直接拿到项目,再挖出一大笔开辨费11 开发商要给,物业·小区的竣工图;全部房间的钥匙;所有市政设备站点,包括水泵,安防机房、消防机房以及中控设备;业主名单和联系方式;房间的使用说明书。 物业服务公司的资质证书有几本? 一正一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了几本就是几本 物业服务公司进行“转委托”时怎么进行? 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或任何其他企业。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 *** 企业。进行转委托时,首先,要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 *** 公司来承担专业服务项目;其次,物业管理公司要与专业 *** 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专业 *** 公司提供的专业 *** 质量和水平不得低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相关专业 *** 质量和要求的约定;同时还要约定专业 *** 公司达不到服务质量和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物流市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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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管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服务、保障、安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本地区快递物流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提升基础配套设施,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电商物流末端服务能力,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邮政管理部门设置派出机构的县(市、区),由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置派出机构的县(市、区),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快递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邮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企业为推动快递市场繁荣、促进快递业发展,积极培养和引进各类专业人才。人才优惠及支持政策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环保包装、新能源车辆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开展经营,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新材料、新能源推广应用的优惠政策。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将快递园区建设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快递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鼓励专业电商快递园区不断完善配套各项服务功能,为入园电商、快递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仓储、检测、人才等各方面服务。  对适宜快递服务发展的工业园区、住宅区、商业区,鼓励快递服务网点的进驻,并逐步实现快递与电商、制造业、跨境网购、现代农业等产业的融合发展。第十条 鼓励社会第三方在企事业单位、车站、机场、商业区等场所设置智能信报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提高末端投递智能化水平。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在智能快件箱设置并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其后台终端应当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联网,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设计规范中有关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快递服务场所。  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征求业主同意后,根据需求设置相应的快递服务场所。  快递服务场所应当用于建设开放性寄递服务中心或者设置智能信报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中设置智能信报箱,不再配建传统信报箱的,设置智能信报箱工程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智能信报箱数量应当按照住宅套数合理设置,并符合相关标准。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智能信报箱工程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安装、工程监理单位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智能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产权人负责,也可以由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企业维修、更换。第十三条 完善邮政服务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邮站发展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邮政快递、农村电商、农资购销等服务,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鼓励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村居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超市等场所,为邮政快递站点提供服务支持。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制造业、特色农业等建立合作发展机制,促进快递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地区通过委托代理、共建农村物流平台等方式,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生活消费品和农副产品购销等电子商务活动。

泰州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市场管理,保障快递安全和快递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接受快递服务、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海关、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对快件进行包装,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快件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鼓励其使用电子运单、新能源车辆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开展经营。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市场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运用。第六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快递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编制快递产业布局规划,统筹考虑快递产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入驻电商园区、物流园区,促进快递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信息技术等产业协同发展。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快递业发展政策,引导、扶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参与末端公共服务点建设,提升城乡快递服务均等化水平。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电商服务站、村邮站发展为公共服务网点,提供邮政快递、农村电商、农资购销等服务。第十条 鼓励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推动交通运输与快递业融合发展,共享交通运输场站资源和设施,布局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农村物流中心,探索在农村地区使用公交车代运快件合作机制,推进城乡物流服务一体化发展。第十一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设立快件集中代收代投服务点、设置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为快件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鼓励社会第三方在商业综合体、车站、码头等场所建设快递服务中心或者设置智能快件箱。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设置智能信包箱,智能信包箱工程与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智能信包箱数量应当按照住宅套数合理设置,并符合相关标准。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信包箱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第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第十五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第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快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投递服务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提前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免费保管期限、服务收费标准等。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根据《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信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济信息市场实施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  (二)制定或参与制定经济信息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对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核,办理经济信息网络和经济信息进出境的审查、登记手续;  (四)培训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负责经济信息市场的统计分析工作;  (六)负责对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注册,对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 各类专业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税务、保密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从事经济信息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所需有知识和技能,并取得信息经纪人资格证书,其中单位取得信息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可靠的信息来源;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服务场所、资金和信息加工、处理设备;  (四)具有鉴别信息真伪的技术手段;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审核手续,并领取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社会团体和事业组织申请的,经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合格后,领取经济信息商品经营资格证书。  (二)其他单位申请的,经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合格并领取经济信息商品经营资格证书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个人申请的,由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并领取信息经纪人资格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 申请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经济信息商品经营资格审核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书;  (二)有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拟定的经济信息商品经营范围,以及证明经济信息来源、占有量和鉴别信息真伪技术手段的书面材料;  (五)经济信息的经营场所和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  (六)依法取得的验资证明;  (七)联合开办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应当提交联营协议;  (八)个人进行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还应当提交第三人的担保证明;  (九)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第九条 县级以上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对经济信息商品交易经营资格的审核,实行层级分别负责办法。  (一)国家、省和部队所属的单位申请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由省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核;  (二)市属单位申请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由市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核;  (三)县级及其以下所属的单位申请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由县级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核;  (四)个人、外地的单位或者在专业市场内申请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由经营所在地的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核。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经济信息商品经营资格证书,但已经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向经济信息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经济信息商品经营资格审核手续,领取资格证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以下简称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  任何境内金融机构之间不得在交易中心之外进行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交易。第三条 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管。第四条 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外汇市场的组织和日常业务管理。第五条 从事外汇交易,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市场组织机构的设立与监管第六条 交易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独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第七条 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一)提供并维护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  (二)组织外汇交易币种、品种的买卖;  (三)办理外汇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外汇市场信息服务;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的其他职能。第八条 根据业务需要,交易中心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的设立或撤销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第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参与外汇市场的交易。第十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交易中心理事会负责召集。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设立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九人,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会员理事中中资机构会员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每位会员理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十三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非会员理事担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三人,其中非会员理事长一人,会员理事长二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三章 对会员的管理第十五条 境内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理事会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会员申请退会的,亦须经交易中心理事会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第十六条 会员选派的交易员必须经过交易中心培训并颁发许可证方可上岗参加交易。第十七条 会员须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席位费。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第四章 对交易行为的监管第十九条 会员之间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非会员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有代理资格的会员进行。  交易中心自身不得从事外汇交易。第二十条 会员代理非会员的外汇交易的资格应当得到交易中心的批准。第二十一条 交易价格采用直接标价法。第二十二条 市场交易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一)交易方式;  (二)交易时间;  (三)交易币种及品种;  (四)清算方式;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和会员单位应当保证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可以向交易双方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的标准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和调整每日外汇市场交易价格的最大浮动幅度。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当日人民币市场汇率,外汇交易应当根据当日市场汇率并在规定的每日最大浮动幅度内进行。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在外汇市场内买卖外汇,调节外汇供求,平抑外汇市场价格。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会员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交易中心章程和业务规则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处以通报批评、暂停交易或取消会员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承担。第二十九条 交易员若违反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交易中心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经济损失由其会员单位承担。

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的介绍

《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是上海市为规范本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标准化菜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办法。

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标准化菜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菜市场,是指按照市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纲要》的批复(沪府〔2006〕62号)精神和本市地方标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44-2005)设置并管理,专业从事主副食品等农产品和食品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第三条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标准化菜市场的总体规划,并负责标准化菜市场规划的协调、指导和管理。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本区域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及布局。市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保、绿化市容、物价和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标准化菜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域的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落实、改造建设和规范经营进行协调和管理,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标准化菜市场及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从2011年起,新建的标准化菜市场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建设。第四条各区(县)政府要把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作为公益性民生工程,列入社区商业管理范畴,每年定期研究。在新建居住社区的规划中,要明确标准化菜市场作为社区公益配套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规划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的产权所有者、建设面积、收购成本等。产权委托所在区(县)国资公司负责管理与经营,并列入国资考核体系。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参与新建居住区菜市场的规划与建设。对菜市场产权为国资系统的,在进行国资考核时,要适当下调收益率。对菜市场产权为其他所有者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其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当市场供求出现波动,根据规定,需要采取调控措施稳定市场的,要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范围、对象、方式等按照规定执行。各区(县)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以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改造、追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并对本地产绿叶菜产销直供摊位租金予以补贴。市财政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区(县)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的支持。第五条标准化菜市场原则上按照居住区内约500米(郊区800米)服务半径设置。每个标准化菜市场按照不低于蔬菜摊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给郊区农业合作社和自产自销经营户直销地产的绿叶菜。第六条(一)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2.保证场内经营者有相应的经营资质。3.加强对场内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等方面的管理,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4.在场内统一设置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复验计量器具,统一管理,定期校对,并为复验统一出具量值数据。5.积极建立食品安全流通信息追溯和监管系统。确保追溯和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6.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市场监测数据。7.对场内交易的主副食品按照规定向经营者索取供应单位资质证、蔬菜产地证明、农药残留检测证、进货票据(单)等凭证。(二)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在场内指定摊位经营,不得跨门经营,不得从事马路设摊交易。2.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3.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以及标明品名、价格、计量单位等内容的公告牌。4.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时,应依法提供销售凭证;建立追溯系统的,应按照规定提供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5.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便民服务。6.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7.未经菜市场管理者同意,不得转租摊位。第七条鼓励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对各类标准化菜市场进行集约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标准化菜市场整体管理水平。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和协调作用。第八条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范畴。各区(县)政府对在规划、建设和管理标准化菜市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

市场管理咨询的定义是什么?

管理咨询的定义 管理咨询(MANAGEMENT CONSULTING) 是咨询专家提供的旨在提高客户绩效的一项智力服务,即咨询专家根据客户的需求及经营管理状况,在对客户内外部状况进行深入调查,收集有关的资料、数据等并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帮助客户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作出客观、中肯的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方案并指导实施的服务过程。http://baike.baidu.com/view/10156.htm

市场管理监督局的职责和权限

市场管理监督局的职责和权限:1、辖区范围内的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2、消费品综合市场的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及年检验照工作;3、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等;5、负责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权限和日常监管工作;6、承担上级下放到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的行政许可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十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十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市场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可以接触到岗位职责的地方越来越多,岗位职责包括岗位职务范围、实现岗位目标的责任、岗位环境、岗位任职资格及各个岗位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你所接触过的岗位职责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市场管理员的岗位职责(精选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市场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篇1   一、负责检查市场内商户摊位、公共区域的卫生情况。   二、负责检查市场内各种设施设备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市场内商户摊位摆货情况。   四、负责检查市场内车辆乱停乱放情况,保证交通顺畅。   五、负责统计当日市场内所有商户的门头、装修、布货和开门情况。   六、负责检查市场内商户的电器使用情况,杜绝各种安全隐患,熟悉市场内商户的详细情况。   七、负责通知和督促市场内商户按时交纳电费、租金和其他各种费用。   八、负责给市场内新老商户传达、讲解市场的各种政策、规定以及新增的内容。   九、负责记录、反馈市场内商户意见,对于商户投诉要第一时间上报领导。   十、负责协助商户办理各种流程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十一、负责处理各类突发情况,如遇职能部门检查要及时上报领导。   十二、负责检查商户各种安全、消防措施准备情况,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领导。   十三、配合值班人员完成每天市场关门前的清场工作。   十四、负责完成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   注意细则: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市场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服从上级,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努力工作。   2、依法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活动,及时处理市场上发现的违章违法活动。   3、礼貌待人,文明管理,热情为经营者、消费者排忧解难;调解交易纠纷,妥善处理管理中的问题。   4、管理好市场秩序和卫生,对上市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设,搞好市场调查研究,掌握市场动态,提供市场信息。   5、做好票证管理和摊位、门面租赁费,卫生、水电等费的收取,并及时上缴,不得挪用。   6、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优亲厚友,不收礼,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市场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篇2   岗位职责 :   1、资料手续准备(提货、入库、广告及供应商资料)   2、后续流程跟踪(审批、备案、发货、对账等)   3、广告文献投放调整跟踪   4、电商平台信息维护处理   5、活动推广跟踪   6、总经理临时交办事项   任职要求 :   1、2年以上工作年限、有驾照优先   2、熟练使用Word、Excel等办公软件;   3、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及较强的保密意识;   4、有一定的抗压能力,有相关商务谈判技巧经验优先。   市场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篇3   保洁员岗位职责   (1)服从公司的"工作部署和安排。   (2)做好区域内的卫生,清理及保洁工作,不留死角。   (3)市场的地面按期冲、刷、洗,确保地沟排水畅通。   (4)定期喷洒消毒剂。   (5)及时清运垃圾,不堆放过夜。   (6)市场内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密闭运输,按规定时间运到指定地点倾倒。   (7)市场内卫生用具(垃圾桶、箱)及消防设施摆放整齐。   (8)清扫保洁标准:达到三净一无,即:地面净、墙根净、摊位下面净、无垃圾堆放。 水产区域设有上下水,摊位周围干净,无异味、无污水外溢。   管理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决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依法律及各项规定办事。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市场,服务人民群众,管理员必须以公正、公开、透明管理服务于广大商户。   (2)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人事组织结构,承担市场管理和交易安全的责任,确保市场经营秩序安全稳定。   (3)协助市场相关管理机构,对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反馈市场信息,丰富市场资源。妥善处理顾客投诉,解决卖场内的服务纠纷、商户间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5)协助相关管理机构,对市场内公共秩序、卫生、物价、计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6)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公开交易的经营原则,确保市场良好稳定的经营秩序。   (7)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懂得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知道如何报警。   (8)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按规定标准及时收缴各种费用。   (9)严禁工作时间喝酒,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按时完成领导交办其它事项。   (10)上班后,按时巡查所管辖区域情况,下班晚上封场时,清查辖区内有无安全隐患,督导商户做好安全保障,疏导顾客;下班时与值班人员进行交接,并填写交接记录表。   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1、执行公司决定,服从管理、遵守纪律,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2、熟悉物业辖区内楼宇的楼幢号、单元、户数和房屋结构、水施、电施等管线走向;   3、严格遵守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及时受理业主提出的各种报修;   4、积极为业主提供多项便民服务,并做到服务周到、热情、规范,无投诉;   5、工作时间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确保安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6、工作完毕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杂物,服务过程须请业主签字认可;   7、爱护工具,杜绝浪费,按规定领用工具和维修材料。   8、负责对共用部位设施的巡视和保养。   9、按月做好报修、维修记录的汇总和材料采购的计划编制。   市场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篇4   岗位职责:   1、对公司内部协同平台系统的信息进行管理和分析;   2、拟定合同文本,并跟踪合同签订情况;   3、了解各项目的进展、需求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4、领导交办的商务管理工作;   5、对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文档及时归档、妥善管理。   任职资格:   1、本科以上学历,头脑清晰,思维敏锐,善于发现和分析问题,专业不限;   2、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出色的语言表达能力与沟通协调能力;   3、具备独立处理复杂问题和危急事件的能力。   职责描述:   1、参与制订公司经营战略,提供公司经营决策所需信息;   2、负责确定目标市场,拟定公司营销策略,制订营销程序,确定产品渠道促销及传播策略;   3、研究行业环境,搜集市场信息、测量市场容量;   4、建立并管理公司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任职要求:   1、本科以上学历,市场营销、MBA相关专业;   2、有大公司三年以上工作履历(如格力、美的、TCL等),也可接受应届生;   3、具备良好的市场开拓及沟通能力。岗位职责:   1)负责日常各项管理工作,维持市场内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   2)与商户沟通,了解场内商户的经营状况。   3)负责处理各类突发情况,对场内特殊、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协同处理。   4)负责完成公司和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   5)随时检查场内卫生、安全、治安、防火等情况。   岗位要求:   1)35岁以下,职中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性别不限。   2)有责任心,表达能力好,善于与人沟通。   3)有市场、商场管理经验者优先。   4)具有基本计算机操作知识。   市场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篇5   1.负责对所在市场实施全面管理,贯彻执行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完成中心下达的工作质量目标和经济目标。   2.负责主持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对市场经营和市场交易活动,实施依法、依约管理,确保全面规范履行好市场的经营,服务和管理职能。   3.树立营销理念,推进品牌经营,开展相关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和创星级市场活动。   4.负责与经营户签订租赁合同,审核经营户营业房的装修方案并监督其过程,决定对优秀经营户表彰奖励或违约违章处理。   5.负责安排经营户和消费者的来访接待和投诉处理。   6.负责市场消防、治安、安全经营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   7.完成公司布置的其他工作。   8.市场如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接受处理。   市场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篇6   1.负责对市场进行商品的索证和商品的检查(国旗、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及“三放心”商品质量专项监管)。   2.负责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做到无乱堆乱故,无擅自设摊扩摊占道经管等。处理假冒伪劣,短斤缺两等违规行为。   3.负责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地面整洁,无垃圾、柜台内垃圾袋装及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   4.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对经营户提出经营中的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5.负责对可降解塑料袋使用的管理。   6.场外车辆按序停放,及时纠正乱停乱放行为,保证市场各通道畅通,发现场外有无证摊贩及时劝其离开。

市场管理监督局扣押物品流程

法律分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财务、执法监督或者法制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本部门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 (一)执法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扣押、没收的物品,提出对扣押、没收物品的处理建议,并负责具体处理工作,填写《涉案物品处理记录》。(二)财务机构负责扣押、没收物品专用收据的保管、发放和收缴,统一办理与扣押、没收物品处理有关的所有资金往来,将拍卖、变价收购物品的所得收入上缴国库等工作。(三)执法监督或者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工作。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第六条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第七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二)公平竞争审查;(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五)行政复议;(六)专项执法检查;(七)执法评议考核;(八)执法案卷评查;(九)法治建设评价;(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 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市场管理监督局是什么时候成立

什么时候对外称呼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可以去市场管理监督局投诉吗

法律主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投诉的范围主要包括: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投诉。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举报。法律客观:《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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