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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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的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申请施工许可证需要的条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是什么

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是以下这些: 1、建筑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 4、 拆迁 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现场查看); 5、中标通知书及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 ;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可与《规划许可证》同时办理); 8、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9、银行资金到位证明或保函; 10、计划文件; 11、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监理合同登记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新材、散泥缴纳发票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施工许可证台账怎样做啊??有没有范本啊??急求!!

这个也不用怎么教你,跟着一个工程下来了自然就会了,一开始都是不知道从哪下手。如果你是地铁方面的资料员:开工前的资料有1、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2、 施工合同3、 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4、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5、 施工图会审记录6、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 开工报告8、 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9、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10、 技术交底记录等等吧开工以后要由监理组织召开监理交底会议和第一次工地例会,你要做好记录,回来整理会议纪要 补充:监理资料:1、文件资料签收单2、工程竣工监理总结3、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回复单4、生产信息单5、监理资质证书6、监理服务合同7、监理部往来工作函件8、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9、工程施工进度计划10、开(停、复、返)工令审批表11、开(停、复、返)工令、许可证、中间验收证明书12、施工进度、延长工期、索赔及付款报审13、不合格项目通知14、资质审核、资格报审表15、施工组织设/方案报审表16、工作联系单17、监理会议纪要18、监理月报、安全监理月报19、广州市工程管理办理汇编20、监理单位招、投标文件21、监理培训计划、记录22、主要进场人员报审表23、施工单位往来工作函件24、质量评价意见报告25、接地电阻测试报告26、支付审批27、工程承包合同28、主要材料及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报表29、旁站监理记录 30、监理规划31、监理细则32、监理费支付申请33、监理日志34、勘察设计单位往来工作函件35、建设单位往来工作函件36、政府部门往来工作函件37、公司内部往来工作函件38、施工单位招标文件39、投标文件(技术标1)40、投标文件(技术标2)41、投标文件(技术标3)42、投标文件(经济标)43、现场质量管理文件44、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质量问题的会议纪要45、设计变更会审表、设计变更申请表46、各项测控量成果及复查文件、 外观、质量、文件等检查、抽查记录47、有关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控制的监理通知单48、工程材料监理检查、复查、 试验记录、报告49、监理日记50、检验批报验表51、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报验表52、安全巡检记录53、安全监理通知/回复单54、安全监理培训计划55、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56、安全验收汇总表57、安全生产协议书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有哪些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有哪些 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4)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5)军用房屋的建筑。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同时,该《办法》也进一步作出了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建筑法》第83条规定:"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抢险救灾等工程 《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于本法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军用房屋建筑 《建筑法》第84条明确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有哪些啊? 投资额30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下的工程 依法应执行开工报告的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各地的要求不同,请去当地 *** 建筑管理部门,经常是“一站式服务”的办公大厅询问。也可以查询当地建筑管理部门网站的网上登记资讯。 白石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去那边办理吗? 不知道你在哪儿,不过办施工许可证是在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国都一样的。 有些地方规定,工程在市区里的,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是以前的说的建委,现在叫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我们这儿住建局是和规划局合在一起,叫规划和建设局。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和材料有哪些 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规定,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提交不同的部门走流程审批,例如,某城市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首先需要工程所在地的居委会同意,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因此,您应当去当地的环保部门询问,这样的问询结果才是有效的。 办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还需要办消防施工许可施工证么 没有消防施工许可证这样的东西,但是消防施工单位应有资质,如果是一个专业分包,应当进行分包施工备案。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档案,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专案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专案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建筑工程开工的档案,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依照本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没有施工许可证就不能开工。同时,本条还规定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是建筑工程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必经程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才能开工。按照中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档案,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稽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 (3)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许可权报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 *** 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4)建设专案竣工后,建设专案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专案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这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之前,还必须先取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谓“规划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或划拨土地前,持有关批准档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确认该建设专案的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在开工时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不仅可以确保该项工程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而且还可以使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拆迁是指为了新建工程的需要,将该建筑工程区域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拆除和迁移。拆迁分为成片大面积拆迁、整栋房屋拆迁和一栋房屋的区域性拆迁。需要先期进行拆迁的建筑工程,其拆迁工作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能否顺利进行。在建筑工程开始施工时,拆迁的进度必须符合工程开工的要求,这是保证该建筑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条件。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是具体负责实施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其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和施工业绩等都直接影响到其施工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目前全国有近十万家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已依法通过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具备同该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等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纸是根据建筑技术设计档案而绘制的供施工使用的图纸。按照基建程式,施工图纸包括土建和装置安装两部分。技术资料包括工程说明书、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预算等。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是进行工程施工作业的技术依据,是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开工前必须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往往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大问题,在工程施工作业中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同时,由于建筑施工多为露天、高处作业、施工环境和条件比较差等原因,工程施工中危及安全的因素较多,对施工安全也必须高度重视。为此,本法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放在核心地位,作了若干重要规定。本条将“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作为工程开工的必备条件之一,这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的法定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由于建筑活动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占用资金时间也比较长,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拥有足够的建设资金,这是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的物质保障。根据本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有已经落实的建设资金,以避免在工程开工后因缺乏资金而使施工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同时还可以防止某些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或带资承包现象发生;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专案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了应当具备以上七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建筑工程开工的条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衔接,避免出现遗漏。“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档案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等。“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档案。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型别: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大型养殖专案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吗? 大型养殖专案,建设规模较大,如果占用国有土地是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什么部门制定的? 求准确答案,忽悠的自觉走开。 谢谢!

建设部。1999 年 10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71 号发布,根据 2001 年 7 月 4 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

住宅小区或建筑物的室外给水,排水等管道工程、绿化工程和硬化亮化工程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吗?

不在规定的可以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五类,那就必须要办理。实际上,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牵涉到规划、土地、安全等都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四、申请该 行政许可事项 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筑工程1、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2、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建筑工程(含永久性建筑、临时性建筑和维修工程)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物);2、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一式4份及电子文件);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4、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消防、人防、配套、地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办理程序1、窗口预审受理;2、承办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3、会审审定,作出决定;4、同意的,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法律客观:《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吗?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办理所有手续,包括施工许可证。由于一些地方建设管理部门并不同时是燃气管理部门,当地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如地方建设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是同一部门,则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落实到那一个行政窗口。

水下切割焊接需要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吗

**是的**,水下切割焊接需要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水上水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按规定已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登记表;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表。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银行出具的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的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供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拖欠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标段或单位工程填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施工许可,地基处理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的,可以单独申请施工许可。 第九条发证机关审批前应当通知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需拆迁的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并将踏勘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发证机关。 第十条合同开工日期晚于批准日期的,开竣工日期仍按其合同约定日期;合同开工日期早于批准日期的,开工日期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算起,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天数顺延,经批准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应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重点工程、跨省、市的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七条施工许可证所明确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监[1999]490号)同时废止。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一个项目一个施工许可证分二次交工安全资料如何写。

分两部分填写,保证资料按进度填写

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证规定时间段和期限

法律分析:夜晚22:00-早6:00.这个主要看申报及审批时间,一般在建筑工程门口都有公示。但取得夜间施工也要主要噪音污染。新规程要求夜间施工必须保证施工噪音控制在55分贝以下。,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位置在居住窗外或厂界外1米处。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8小时,并不是长期有效。而且,两次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24小时。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指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建筑工程施工允许施工许可的条件有哪些

需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 (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是为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并对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集中行政审批机构,简称“发证机关”。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等附属的建筑设施;本细则所称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化、供气等线路、管道、设备。本细则所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称为建筑工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发证机关实施施工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合同约定内容的施工作业行为。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分期、分标段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分别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标段工程的投资额及建筑面积均不得低于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规定限额;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并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涉及的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致。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限额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当单独申领施工许可证,具体办理条件由各市参照本规定第十条自行制定。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申请施工许可证所需“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怎么写呢

安全施工措施目 录一、工程概况二、各单位工程安全施工责任三、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制度四、工程文明施工及施工安全内业资料与档案管理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单位:3、代建单位:4、设计单位:5、建设规模: 2000万元6、建设面积:10212.74M 7、层数:六层 总高度:22.5M8、施工工期:180天日历日9、建筑等级: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50年。10、建筑防火分类:二类多层建筑。11、上部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7.5度,安全等级为二级。屋面防水等级为三级,框架结构。12、建设地点:厦门集美区理工路600号二、各单位工程安全施工责任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施工措施。凡在本工程进行建设施工活动以及与本工程施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安全施工措施。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本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同时委托厦门合道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制止、报告有关部门。该工程的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该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材料、设备不得占压地下市政管线。第一章建设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一)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制定合理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二)建设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费用.(三)在施工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和相关的安全防护条件,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四)建设单位单独发包或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五)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相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等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六)建设单位不得干预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活动,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凭、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更不得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七)建设单位己将工程所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清除废弃物,并以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提供给施工单位.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并寻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源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衔接进行协调;负责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开工条件.(二)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交叉作业涉及的施工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三)监理人员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查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第三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一)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本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指导工作;项目经理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具体负责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并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第有至少应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由项目经理或企业法人代表人及其委托的分管领导人召集工程项目有关人员参加,分析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形势,确定实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形成书面纪要。(四)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凡施工现场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五)施工单位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应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分有关部门制定的条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六)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作业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七)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全对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或未经考核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保险。(八)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相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九)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1、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和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出、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及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生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3、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设置或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十)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拆卸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2、在使用前,应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测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在使用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使用安全。4、安装、拆卸时必须按照原厂规定进行,并制定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相关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十一)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施的,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保持变配电设施和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状态。(十二)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单位应单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防火、保卫制度,并按规定设置消防、保卫设施。(十三)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十四)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十五)施工单位要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职工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防止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发生。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同时建设单位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十六)施工单位地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有现场安全卫生医疗紧急救护措施,配备急救用品。(十七)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施工作业人员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发现施工安全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十八)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本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现场用地的周边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十九)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 ,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二十)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机械和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机械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章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制度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地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3、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和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7、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有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空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有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10、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11、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12、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13、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14、施工单位单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15、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16、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决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17、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18、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19、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20、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21、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23、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该设备的显著位置。2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25、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6、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7、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8、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要求:(1)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2)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3)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或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向安全管理员或施工管理人员报告。施工作业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并可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有权对违章指挥进行检举、报告。(4)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决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29、企业对其下属工程承包单位进行安全管理明确权力义务的一种经济措施,在经济承包合同、协议书中要明确与经济挂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做到奖惩分明,经济承包合同、协议书中有安全生产指标。经济承包合同、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签订的经济承包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指标)并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备查。30、制订完成安全管理目标达标计划的实话步骤和措施以及考核奖惩办法,并将目标计划分解、落实到本项目部每个管理人员及所有的生产班组。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分解和落实,可采用公司与项目部、项目部与每一个管理人员、生产班组签订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状的方式,并进行定期考核,填写《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记录表》。安全管理目标应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备查。第五章 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工程文明施工及安全内业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并检查施工单位如实做好以下资料:1、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2、安全目标管理。配合表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记录表》(表<一>)。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4、安全技术交底。配合表式:《安全技术交底》(表<二>)5、安全检查。配合表式:《安全检查记录表》(表<三>-1)、《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表<三>-2)、《事故隐患整改反馈报告单》(表<三>-3)6、安全教育。配合表式:《安全教育记录表》(表<四>-1)、《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表<四>-2)、《变换工种工人安全教育登记表》(表<四>-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登记表》(表<四>-4)7、班前安全活动。配合表式:《班组班前安全活动记录表》(表<五>)8、特种作业持证上岗。配合表式:《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表<六>)9、工伤事故。配合表式:《工伤事故快报表》(表<七>-1)、《工伤事故月报表》(表<七>-2)10、安全标志。配合表式:《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一览表》(表<八>)11、各类设备、设施验收、检测。配合表式:基坑支护、脚手架、模板工程、洞口与临边防护设施、密目式安全网挂设、临时用电、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式起重机、施工机具、文明施工等验收表(表<九>-1至表<九>-11)、接地电阻、漏电保护器、绝缘电阻等测试记录表(表<十>-1至表<十>-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登记表》(表<十一>)。12、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申请审批。配合表式:《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申请审批表》(表<十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应分别按上述十二项内容分类建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产即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挥霍定制定本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应定期做好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监理单位应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执行本措施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责任单位违反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及本规定的行为,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对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施工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应分别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情况作出评价。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 代表签字:

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用地许可证、项目建设工程许可证、土地证、林业证、施工许可证。

我看你说的是一整套手续1.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用地许可证 ——城乡规划局2.项目建设工程许可证— 一般是指立项批复 通常是发改批复 发改局3.土地证??——应该是国土对于项目土地的批复文件 国土局办理4.林业证??—— 叫拟使用林地许可 要对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聘请有专业资质的林业设计规划院对其进行规划设计 请林业局进行评审 最后通过了 方可办理 (本人就是干这行的)5 施工许可证— 环保局 环境资源评估影响报告书 顺序应该是 2---1---3----5----4 这是有套程序的 顺序乱了不办理不了

消防工程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消防工程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只有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对于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依据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扩展资料申请施工许可证所需资料:1、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安全报监表;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3、施工许可证申请表;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5、招标(定标)备案书(附中标/定标通知书);6、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7、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8、施工组织设计;9、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10、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内为投资额的50%,工期一年以上为投资额的30%)。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消防验收吗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消防验收,这需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而定,可能需要,也可能不需要。

消防工程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必须办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6 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5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7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5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2/3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50%。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3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3日”、“5日”、“7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山东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

  山东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本文新版与旧版相比,特别整理出来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增加帮助。  最近,山东省住建厅发布了最新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新版《办法》也是对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及时响应。  与旧版相比,新版文件有哪些主要变化?将其整理如下:  1、第二条,对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由“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修改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2、第三条,对“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乡村建设工程”的概念予以界定;  3、第四条、第六条,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  4、第五条,增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5、第六条,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改为“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删除“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建设单位提供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提交无拖欠工程款情形证明和本工程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6、第七条,“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删除“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发证机关或委托有关单位,应当到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形成施工许可现场踏勘记录。”  7、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增加“履行承诺”。  8、第十四条,增加“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9、第十九条,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文件原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8〕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4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乡村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以单位工程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市政工程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段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分为若干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  第七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将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证书须交回发证机关存档。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期间,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同时中止。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第十五条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2)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编号由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附件3),可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十九条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5〕4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从立项到获得施工许可证的详细过程,包括招标、设计、报批报建、各类评估报告等

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所有程序 (包括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立项审批1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2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3 、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一份)4 、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一份)5 、银信部门出示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房地产项目需提供资质证明一份)7 、项目地形图(一份)8 、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二、规划设计1 、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立项文件核发勘察设计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2 、建筑设计分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3 、市城建局负责联系市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批复。三、建设工程报建(一)建设工程报建,首先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登记手续。1 、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2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4 、符合项目设计资格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住宅项目开发报建报批程序:《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一、对取得土地和准备开发项目打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申请,然后到计划发展委员会申请立项。二、凭土地出让合同到规划局规划技术处申报,有规划测绘队测绘后,取得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三、将总体规划方案报规划局规划管理处审批,通过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总体规划通过后如果一次规划分批实施,就将分期实施的详细规划和相应的单体建筑设计报规划局规划管理处审批。扩展资料: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是建筑工程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必经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才能开工。按照中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

【法律分析】:条件如下:1、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履行相关的招投标备案手续或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合同已备案;已办理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需要实行履约担保的已办理履约担保手续。5、已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需要进行抗震设防及重大建设工程场地的也已通过审查。6、有保证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规定办理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7、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资金或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按规定提供第三方资金担保或银行资金保函。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

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批准手续;2、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现场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其它条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机电净化工程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机电净化工程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4月1日开工,4月25日领取施工许可证,监理日志填写时间

一般来说,监理日志的填写时间应该是在监理工作完成之后,立即进行记录。因此,如果4月1日是开工日期,而4月25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那么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当天或者之前,应该填写监理日志。具体填写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理单位的规定来确定。

土地整治上基础设施工程要施工许可证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建筑工程开工的文件,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依照本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没有施工许可证就不能开工。同时,本条还规定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是建筑工程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必经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才能开工。按照中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批准;(3)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这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之前,还必须先取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谓“规划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或划拨土地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确认该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在开工时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不仅可以确保该项工程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而且还可以使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拆迁是指为了新建工程的需要,将该建筑工程区域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拆除和迁移。拆迁分为成片大面积拆迁、整栋房屋拆迁和一栋房屋的局部拆迁。需要先期进行拆迁的建筑工程,其拆迁工作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能否顺利进行。在建筑工程开始施工时,拆迁的进度必须符合工程开工的要求,这是保证该建筑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条件。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建筑施工是具体负责实施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其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和施工业绩等都直接影响到其施工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目前全国有近十万家建筑施工,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施工总承包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施工承包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已依法通过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具备同该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等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纸是根据建筑技术设计文件而绘制的供施工使用的图纸。按照基建程序,施工图纸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两部分。技术资料包括工程说明书、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预算等。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是进行工程施工作业的技术依据,是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开工前必须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往往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大问题,在工程施工作业中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同时,由于建筑施工多为露天、高处作业、施工环境和条件比较差等原因,工程施工中危及安全的因素较多,对施工安全也必须高度重视。为此,本法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放在核心地位,作了若干重要规定。本条将“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作为工程开工的必备条件之一,这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的法定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由于建筑活动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占用资金时间也比较长,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拥有足够的建设资金,这是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的物质保障。根据本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有已经落实的建设资金,以避免在工程开工后因缺乏资金而使施工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同时还可以防止某些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垫资或带资承包现象发生;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了应当具备以上七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建筑工程开工的条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衔接,避免出现遗漏。“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等。“行政法规”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供热管网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吗

供热管网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供热管网是指热力管道,从锅炉房、直燃机房、供热中心等出发,从热源通往建筑物热力入口的供热管道。多个供热管道形成管网。而这些管道是需要工程的,所以是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河道治理工程开工是施工许可证还是开工报告

河道属于水利部门管理,应该到当地水利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也对河道管理作出了规范。

没有施工许可证 有开工报告可以施工吗

施工申请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没有必然联系。前者是施工方向监理提出的开工申请报告,后者是建管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明。通常是有了施工许可证等政府、设计部门的资料,然后监理向施工方发出开工令,也可施工方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然后监理发出开工令。不知这样回单能否应对你的提问。建议下次提问把意思表达更明确些。

请问,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没有下发,但已经开工了,这开工报告怎么签

我们江苏省第四版表式对于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报告有明确的规定: 若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开工申请手续时,建设单位未能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项目监理机构应发《监理工程师备忘录》再次提醒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慎重办理工程开工审批手续(工期紧、工程量大、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工程可签署同意开工的意见);若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开工申请手续时,建设单位未能及时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项目监理机构应发《监理工程师备忘录》再次提醒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并签署不同意开工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提出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如何整改回复

1、立即停工整改,尽快办理施工许可证。装修项目需要在施工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根据所在地的规定,办理手续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应尽快整改,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要求,尽快补办手续。2、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整改情况。整改过程中,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备整改计划和方案,并按照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质量和效果。3、撰写整改回复报告。整改完成后,需要撰写整改回复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包括整改的具体措施、落实情况、整改效果等内容,并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原因进行说明,以及对今后防范此类问题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建议。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整改回复报告完成后,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接受监督和指导,确保问题得到解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没有施工许可证可以以其它文件说明吗

可以。写明是什么单位,因为什么原因施工,导致开工许可未办理完成,我单位争取在多少日完成办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都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因此,如果跨宗土地,分属不同县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分别申请;如果属于同一主管部门的,一并申请。一、《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四、申请该 行政许可事项 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筑工程1、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2、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建筑工程(含永久性建筑、临时性建筑和维修工程)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物);2、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一式4份及电子文件);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4、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消防、人防、配套、地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办理程序1、窗口预审受理;2、承办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3、会审审定,作出决定;4、同意的,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土地跨宗怎样办理施工许可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都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因此,如果跨宗土地,分属不同县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分别申请;如果属于同一主管部门的,一并申请。一、《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1、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2、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原专案经理退休了,请教各位怎么办?具体流程

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原专案经理退休了,请教各位怎么办?具体流程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看一下建造师管理条例。题意是专案已经中标,就是合同已成立。原专案经理退休(年龄是否超过65),可以采取合同管理措施。 施工许可证备案怎么办理?求解答 备案需提交材料 1竣工验收备案表 原件 3 份 2 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 原件 1 份 3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原件 1 份 4 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报告 原件 1 份 5 中标档案 原件 1 份 6 勘察部门对地基及基础处理的验收档案 原件 1 份 7 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原件 1 份 8 监理部门签署的质量评估意见 原件 1 份 9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档案 原件 1 份 10 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 原件 1 份 11 规划许可证及其它规划批覆档案 原件 1 份 12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档案或准许使用档案 原件 1 份 13 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档案或准许使用档案 原件 1 份 14 施工单位出具的未拖欠工程款证明 原件1 份 15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原件 1 份 16 城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档案或准许使用档案 原件 1 份 17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原件 1 份 18 住宅质量保证书 原件 1 份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 (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影印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档案)影印件; (4)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通知书原件;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8)专案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10)法人委托书; (11)分类填报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影印件; (3)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通知书原件; (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7)专案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9)法人委托书。 3、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影印件(仅外立面装修时提交); (3)房屋产权证影印件(租赁房屋的还需出具租赁协议影印件、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 (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7)专案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法人委托书。 (二)注意事项: 上述材料提交影印件的,影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以上办理流程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可以到地方办证大厅咨询。 怎么办理外埠企业进鲁施工许可证 一、办理机构: 建筑行业发展处(咨询电话:0531-86195330)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山东省人大) 2、《山东省建管局关于加强省外进鲁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04]18号) 3、《山东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 三、办理类别: 1、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入鲁备案 2、《山东省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年检 四、办理程式: (一)审查企业申报资料;(二)登记备案企业资讯;(三)颁发《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书》及年检;(四)录入山东省建筑业资讯网外省进鲁企业备案系统;(五)于每年3~5月份办理年检手续。 五、申报资料: 备案、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二)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和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等方面的诚信证明;(三)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四)外埠建筑企业在山东各市注册地的已备案证明(年检企业报);(五)2010年在鲁施工产值(年检企业报);(六)外埠建筑企业法人委托书;(七)外埠建筑企业法人身份证影印件;(八)《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经办人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影印件;(九)外埠建筑企业驻鲁负责人的任命档案。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地点:济南市历下区朝山街25号。 因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土地交易还未过户,故采用了原土地所有单位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到建设局 如何申请办理消防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影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档案影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档案,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效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档案、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edi证怎么办理 edi许可证办理流程 B21 线上资料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 线上资料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讯网或网际网路相连的资料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讯网或网际网路为使用者提供线上资料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线上资料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资料交换业务和网路/电子装置资料处理业务。 以上是EDI经营许可证的解释,EDI许可证针对内资企业是到企业所在地的通讯管理局申请办理,办理的过程需要先进行网上稽核,通过以后递交纸质材料进行稽核,稽核通过后会在一定时间内办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EDI经营许可)。 拆迁工程需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当然需要报建审批手续才能施工。 根据国家的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规定,所有的城市建设专案都必须进行申请,获得建设施工许可方可动工。 海口专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哪办? 去海口市政务中心办理 土地跨宗怎样办理施工许可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都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因此,如果跨宗土地,分属不同县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分别申请;如果属于同一主管部门的,一并申请。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专案,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专案的批准、核准、备案档案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没有施工许可证可以以其它文件说明吗

可以。写明是什么单位,因为什么原因施工,导致开工许可未办理完成,我单位争取在多少日完成办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都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因此,如果跨宗土地,分属不同县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分别申请;如果属于同一主管部门的,一并申请。一、《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地办施工许可证前需进行围挡,五图一牌安装,其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吗?

群组,把小说保存在一个大群组里面我的

建设工程从立项到获得施工许可证的详细过程,包括招标、设计、报批报建、各类评估报告等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申请(一)提交材料: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10)法人委托书;(11)分类填报的《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8)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9)法人委托书。3、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仅外立面装修时提交);(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还需出具租赁协议复印件、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核验后退回申请人);(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8)法人委托书。(二)注意事项: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现场踏勘标准:(1)工程用地位置、范围应当与规划许可一致;(2)规划许可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施工现场拆迁进度应当符合施工要求;(3)施工现场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围档的设置、地下管线的防护或者改移措施、毗邻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空中架设障碍物的排除情况等应当符合规定;(4)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应当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平整;(5)无违法开工行为。办理结果(一)结果形式:1、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2、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二)注意事项:1、完成时限:8个工作日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的区别

法律分析:1、申请单位不同开工报告:承包单位申请的,是承包单位向监理报告。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2、受理单位不同开工报告: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许可证: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是施工单位申报开工报告的前提条件,应该先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才能申报开工报告,有了施工许可证监理工程师才可以批准开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的区别,哪个在前?

施工许可证在前

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有什么区别是:开工报告是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施工许可证是施工单位申报开工报告的前提条件,应该先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才能申报开工报告,有了施工许可证监理工程师才可以批准开工。

开工报告里面的开工日期是不是必须和施工许可证上面的日期一致。。。

不一定要一致。开工报告的日期只能在许可证的日期当天或之后而不能在前,且相距不能太久。开工报告是施工单位在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进场申报的,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职能部门申报,所以在程序上必须要有了施工许可证以后方能正式开工。在做工程资料时,若开工报告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上的时间会导致工程资料不过审。扩展资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2、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有什么区别吗?或者前后顺序吗?

开工报告在施工许可证后,

开工报告里面的开工日期是不是必须和施工许可证上面的日期一致。。。

开工日期不能比施工许可证批复日期早,资料开工日期必须与许可证日期相应,否则违反规范要求,资料存档也不过关。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适用的范围?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工程。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3)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的区别

施工许可证,通常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主管部门为住建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适用情形(见《办法》第二条)、办理条件及所需资料(见《办法》第四条)等。施工许可证,目前还有“公路、航道(工程)施工许可证”,主管部门为交运部门,针对等级公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适用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中的“城镇道路”不同)和航道项目。开工报告,一种为施工方向甲方提交(有的需要经过监理审核)开工的申请;一种为建设单位提交有权行政部门的开工申请,常见的有水利、能源类项目,需要水利、发改部门审批开工报告。要批开工报告,还是办施工许可,一看项目类型,二看对应的主管部门,三看适用的行业法规,四看适用情形。设定审批服务事项,明确适用情形,都需要基于《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等内容,严格按程序开展,审批制度改革,就是要“全面清理无法定依据的审批服务事项”,也是杜绝个别部门、个别人员乱作为。

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的区别在于申报对象不同和申报顺序不同:1、申报对象不同开工报告是施工单位在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进场申报的,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职能部门申报,2、申报顺序不同程序上是施工许可证在前,开工报告在后。实践中往往开工报告在先,很多工程前期手续迟迟办不下来,有的工程在收尾的时候才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施工许可证往往建设单位会委托施工单位办理。拓展资料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开工报告制度和施工许可证的区别

法律分析:施工许可证是由对建设工程管理管控机构发出的许可证;开工报告是施工方向甲方提交的开工申请。区别在:一个是政府对建设工程的监控,另一个是甲乙双协调的一程序。开工报告是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开工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施工许可,按照建设项目类型划分,由相关部门(住建、交通等)依法核发(批准)。二是范围不同。按照国家规定,除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含特殊情况)需审批开工报告外,一般项目不再审批。施工许可一般是按照建设项目规模划分,不区分投资主体、项目性质,如房屋建筑类项目,除限额(投资额或建筑面积)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外,其余均应申请办理。三是不重复办理。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区别是什么

一、申请单位不同开工报告:承包单位申请的,是承包单位向监理报告。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 二、受理单位不同开工报告: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许可证: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是施工单位申报开工报告的前提条件,应该先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才能申报开工报告,有了施工许可证监理工程师才可以批准开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是主体不同。开工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施工许可,按照建设项目类型划分,由相关部门(住建、交通等)依法核发(批准)。二是范围不同。按照国家规定,除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含特殊情况)需审批开工报告外,一般项目不再审批。施工许可一般是按照建设项目规模划分,不区分投资主体、项目性质,如房屋建筑类项目,除限额(投资额或建筑面积)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外,其余均应申请办理。三是不重复办理。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制度和施工许可证的区别

法律分析:施工许可证是由对建设工程管理管控机构发出的许可证;开工报告是施工方向甲方提交的开工申请。区别在:一个是政府对建设工程的监控,另一个是甲乙双协调的一程序。开工报告是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自己看图,大家都没错,有两个开工报告,有区别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申请单位不同开工报告:承包单位申请的,是承包单位向监理报告。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 二、受理单位不同开工报告: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许可证: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是施工单位申报开工报告的前提条件,应该先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才能申报开工报告,有了施工许可证监理工程师才可以批准开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区别是什么

一、申请单位不同开工报告:承包单位申请的,是承包单位向监理报告。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 二、受理单位不同开工报告: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许可证: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是施工单位申报开工报告的前提条件,应该先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才能申报开工报告,有了施工许可证监理工程师才可以批准开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新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新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经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下面是新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活动正常进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建筑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的行政许可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律凭证。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范围以内投资20万元以上、规划区范围以外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按《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设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   (一)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和大型专业建筑工程;   (二)二级以上公共建筑、16层以上高层住宅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   (三)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单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四)投资500万元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七条前条规定以外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   第八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证书或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管理人员名单;   (三)承包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四)中标通知书及工程承包合同书;   (五)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格)证书;   (六)满足施工需要的正规图纸、技术资料和经过工程项目管理(监理)单位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七)按规定需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对建设资金的审核文件或者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建筑资金保证函;   (八)按规定需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证明其可直接发包工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建筑工程施工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5日内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一)文件资料不齐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二)使用虚假文件资料、证明材料或者伪造、涂改有关申请材料的。   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建设单位依法发包工程的合同数目申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原因、时间和部位等。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工程恢复施工前报原发证机关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规模发生调整变化,或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原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符合条件,文件资料齐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   (二)对符合条件,文件资料齐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超过15日不做答复的;   (三)无法律、法规依据,依照擅自增加的审查条件,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各地自行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及自行印制的施工许可证一律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专项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必须另外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并确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无效,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即施工场地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查批准手续;(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八)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领土完整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已签订监理合同;(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十)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2020)

第一章 总则一、基本信息  1.用地单位;2.用地位置;3.地块编号;4.用地项目名称;5.用地性质;6.总用地面积,其中:建设用地面积,绿地面积,道路用地面积,其他用地面积。二、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用地面积计算指标  1.规定容积率;2.建筑覆盖率;3.建筑间距;4.建筑限高;5.规定建筑面积:(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交通、不计规定容积率)。  (二)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  1.建筑退红线要求;2.总体布局要求。  (三)市政设施要求  1.车辆出入口;2.人行出入口;3.机动车泊位数、非机动车泊位数;4.室外地坪标高;5.市政管网接口。  (四)其他要求(备注)  1.绿色建筑要求;2.海绵城市要求;3.新能源推广要求;4.轨道交通工程要求;5.公共设施配套(公交场站、幼儿园、中小学、市政设施、社康中心、垃圾站、警务室、社区服务站、文化站等)要求;6.其他告知性事项。三、市政线性类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依据项目类型出具。第四条 各部门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善职权行使方式,简化审批受理材料,优化办理环节,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实行主办负责制,避免重复审批、重合管理,在审批过程中主动指导,协同推进,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第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统一审批标准、简化业务流程,开放业务数据,提供工作指引,规范办理行为。改变坐等审批、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增强职能履行和职责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项目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在线平台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相关事项跨部门协同办理的平台,并作为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行政区域的在线办理系统。在线平台应当满足审批部门、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多方使用单位共同应用和数据共享的要求,各部门审批系统与在线平台对接,数据双向实时流转,在线平台实现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的强制共享、结果互认,实现项目建设的全流程覆盖、全业务流转、全方位监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整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洋、林业、水务、气象、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各领域空间性规划和相关信息,形成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为项目空间论证、策划生成提供平台支撑,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汇交、共享协调一致后的空间性规划和相关信息,保证相关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涉及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管控内容、核查规则、法律依据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深圳市投资项目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通过登记平台对政府投资项目赋码,按照有关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的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单位首次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前,应当通过登记平台登记项目基本信息,获取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代码时一并申报项目建议书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办理。  各部门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推进网上受理、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通过视频会商、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推行“不见面”审批。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时序包括项目策划生成和项目审批两大流程。项目策划生成是建设项目进入审批的必要条件,市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项目策划生成是指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意向、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初步落实建设条件并初步明确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以及空间初步论证、详细论证。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管理项目策划生成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项目单位应当提前谋划,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按照程序申报项目策划生成论证。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论证生成工作,通过多规平台反馈空间论证正式意见,并负责解释论证意见和相关数据问题。项目在策划生成后,已提前介入的审批部门原则上不重复组织同类技术评审或者审查工作。  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用地规划许可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下简称可研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项目审批的每个阶段内包括应当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两类事项并行推进。各阶段内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不互为前置,具备必要条件即可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各阶段具体事项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并公布目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本条前款规定的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已取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批准文件,施工现场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但是最迟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  “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五、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对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管理、服务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公司第一个工地没结清农民工工资相关部门不允许办理施工许可证是民法典哪一条

公司第一个工地没结清农民工工资相关部门不允许办理施工许可证是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前八条。拓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