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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消防验收吗

2023-09-20 08: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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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SXyd

不需要消防验收。

《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只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对于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同时按照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款规定: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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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只有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对于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按照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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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消防验收,这需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而定,可能需要,也可能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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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规定是怎样的?有哪些要求?请看中达咨询编辑的文章。《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7章49条。(一)适用范围119号令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二)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三)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具有规定情形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四)专家评审制度对具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等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五)执法联动机制对建设、施工、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8:58:301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 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单位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 (二)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设置宿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影响临时消防车道畅通的; (六)未按本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使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属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不予答复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指出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8:58:561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第五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第五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2023-09-07 18:59:071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的是( )。

【答案】:C本题为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考查。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2 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 建筑总面积大于1. 5 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 建筑总面积大于1 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 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 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 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设有本规定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 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4) 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5)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6)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023-09-07 18:59:161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是( )。

【答案】:B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 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 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 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 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 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 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 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 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023-09-07 18:59:241

求消防备案的一般流程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合格7日内进行备案,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受理,办理需提供材料: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消防备案是为了应对建设项目突发火灾时能迅速反应控制灾情,有利于消防部门更高的工作效率扩展资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3-09-07 18:59:571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2023-09-07 19:00:131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2023-09-07 19:00:21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介绍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49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予以废止。
2023-09-07 19:01:051

我想问问消防出台一个文件,关于小规模的建设工程不用进行消防验收,只要被查就可以了,是什么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2023-09-07 19:01:221

消防工程验收都需要什么资料?

根据《机电工程与管理实务》,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交的材料有: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中,第1条第2条应为业主(管理总包代替)出具,其他各条由施工单位提供(第6条还涉及监理与检测单位)。
2023-09-07 19:01:334

消防法中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是什么

看了半天,回答的人说的都不全面。特殊建设工程是指:(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023-09-07 19:01:444

公安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8号)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5月28日第2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 赵克志2020年5月29日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决定废止2009年4月30日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09-07 19:02:12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2023-09-07 19:02:201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并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设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或者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五)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内设有前6项所列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第(七)项及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价在20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国家级、省级和涉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  (七)其他应当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除本条外的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2023-09-07 19:02:281

消防工程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必须办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6 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5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7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5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2/3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50%。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3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3日”、“5日”、“7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2023-09-07 19:02:517

多大面积的装修需要消防部门审批?

多大面积的装修需要消防部门审批? 需要报的: 1、公众聚集场所100平方米以上的 2、危险品经营场所 3、其它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必须申报的经营店铺你办证关键是为了得营业执照,你先去工商那里看看,看需要不需要消防的出意鸡,如果需要,你再到消防的业务受理的窗口去问问,如果不需要,打一张不予受理回执单,拿去交给工商就可以了。 消防法规定多少平米以上要办消防证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这里说的是面积超过200平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或者人员密集场所需要到消防报送手续,200平米以下的在当地派出所办理 商铺消防面积达到多大才需要报 建筑面积 500平米以上的商店,或者最远点距离最近的出口超过15m 应消防要求办公室多大的面积需要设置双开门? 1、办公室面积如果超过120平方米时,通常要求设2个门(注意不是双开门)。 2、具体的要求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5.1.15条,参考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这个120平方米是指办公室设置在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的两侧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面积未达到120平方,但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或室内布局不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时,也有可能设置2个以上安全出口(门)。 建筑面积多大必须消防收 建筑消防验收,是根据使用用途和人员密集程度以及重要性来划分的。并不是单纯的按照面积来验收。消防验收范围: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其他建筑需要消防备案。 建筑面积不需要消防建筑审核的上线是多少平方米 多少面积的装修工程可以不办理消防手续 一般经营性场所都有报消防审验,只是根据使用性质区分备案项目或必验项目。具体要和当地消防部门咨询。祝你顺利。。 多大面积需要报双消防 如果是厂房,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如果是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 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多少个面积以上要上报 3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不需要消防备案,反之,3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则需要消防备案。 《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只有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对于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按照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装修报消防,要多大的面积要求 这个报审的面积不超过300平米或者造价不超过30万的可以不申报的。
2023-09-07 19:03:171

消防备案手续怎么办

消防备案应该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受理。所需办理材料: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20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3-09-07 19:03:281

什么样的消防工程是必审必验的工程

这个根据公安部119号文件的第13/14条规定的是必须审核和必须验收的。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023-09-07 19:03:46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消防法》的区别

  区别如下: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  2、管理规定制定机构是公安部,消防法制定机构是全国人大。  3、管理规定是行政规章,消防法是法律,行政规章效力低于法律。
2023-09-07 19:04:031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200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督、消防验收以及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和消防产品采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消防设计第四条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并对所承担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负责。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设计应当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资质证书。禁止未取得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消防设施设计。第六条 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同时依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编制消防设施设置计划。第七条 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将消防设施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为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消防设计专篇。第八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构造;  (四)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将其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申报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按下列规定期限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一)一般建筑工程10日;  (二)编制消防设计专篇的建筑工程20日;  (三)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建筑工程30日。  对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有关的消防安全问题,省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第三章 施工监督第十一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变更,报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第十二条 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和消防产品采购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监理单位对消防设施施工进行监理。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消防设施安装、监理和检测单位签订消防设施安装、监理和检测合同,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十六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  公安消防机构在实施建筑工程施工消防监督检查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消防产品质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实施随机抽样检查或者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四章 消防验收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出具消防设施施工监理评定意见。第十八条 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验收前必须经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功能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消防机构不予验收。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付,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接收使用。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纳入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不单独进行。
2023-09-07 19:04:271

消防验收归哪个部门管

目前消防工程的验收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如果验收合格的,允许投入使用;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则禁止投入使用。限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1、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2、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3、自2019年4月1日起,已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机构的地方,由承接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派员协助。未明确承接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023-09-07 19:04:371

消防验收需要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些什么

有电器防火检测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测两大类。
2023-09-07 19:04:494

建筑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是哪年起实施?

1997年三月一日
2023-09-07 19:05:313

建设单位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应为几天?106号令里为5日内,107号令里为7日内,应为哪个?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2023-09-07 19:05:416

消防七大系统八大标准

七大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紧急广播系统、漏电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又称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报警主机、火灾特征或火灾早期特征传感器、人工火灾报警设备、输出控制设备组成。八大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水系统设计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包括蓄水池、消防泵房、自动喷淋系统湿式报警阀、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箱水枪水带、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风系统包括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及风管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电气控制包括烟感器、温感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手动报警器、区域报警显示盘、层显、及联动控制模块、消防中心控制室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卷帘、门窗系统、防排烟系统、自动跟踪水炮灭火系统。消防安装工程主要内容: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消防给水及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机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卷帘、挡烟垂壁和防火门。消防报警系统又称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报警主机、火灾特征或火灾早期特征传感器、人工火灾报警设备、输出控制设备组成。传感器完成对火灾特征或火灾早期特征的探测,并将相关信号传送到火灾报警主机。报警主机完成对信号的显示、记录,并完成相应的输出控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早期发现通报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中或其它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有力工具。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的法律责任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法律责任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各省制订的消防法规,一般叫什么条例4、技术规范类的,比如建规,高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023-09-07 19:06:10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各机电专业的消防设计1、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2、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3、火灾照明应在下列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4、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5、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6、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火灾自动报警及消控室1、报警区域按防火区域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可以有几个防火分区组成;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有: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控制报警系统(消控中心),一个区域报警控制器可警戒多个楼层(看产品的功能)安装位置距地面1.3-1.5米,报警电话安装位置1.3-1.5米;3、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4、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5、消控室应设置下列功能: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6、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在距地面1.5米;7、报警线预留100-200毫米长度,绑扎成束、+红—兰线8、报警线敷设不应有接头、纽结,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用接线端子或焊接连接(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超过2根),盒内外加螺母。不同电压、电流、不同回路、不同系统、不同类别的线不能放在同一线槽内;9、线槽每隔1.5米设吊架及支架,吊拉杆不小于6mm;10、消防电源应为专用电源,不允许插接接头;11、消控室门向疏散方向开门,允许有送回风管但应加防火阀。严禁无关电气线路穿越,控制台周围留1米通道和检修通道;12、消防控制的功能:控制消防设备的开启、关闭;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的开关;关闭防火阀,停止空调送风机;显示火灾、故障报警的位置;疏散通道、出口等;显示保护地图(模拟图、平面图);显示消防电源的状态;配备火灾报警应急广播控制装置;13、消防控制状态的过程:当火灾报警时;火灾报警系统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启动;室内消防栓系统启动(消防水泵启动);电源进行切换(非消防电源停电,应急消防电源启动),并接通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装置和疏散指示照明。电梯迫降在首层;,加压送风机启动(风口开启),隔离系统启动(防火卷帘下降);防火门关闭;14、每隔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装置,两个手动火灾报警装置的距离不超过30米,安装位置1.3-1.5米。防烟、排烟系统1、一二类建筑(高度超过50米)、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建筑物应设置防烟分区;2、防烟分区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不大于防火分区;不跨越防火分区,防排烟系统设置一般在走廊、防烟道、排风井道各自独立,耐火等级1小时;3、高层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分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自动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自动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分为:机械排烟系统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系统;4、塔楼建筑应设有两个疏散防烟楼梯;并设有前室,前室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楼梯间每隔2-3层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每层都设加压送风口;5、防烟楼梯间。合用消防前室设计风量18000-20000.28000-30000M3、H。层数超过32层的分段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系统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在前室、楼梯间、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当楼梯间和消防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必须合用时应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力点的的压头损失,其余压应符合下列规定:2、防烟楼梯间为50PA;3、前室、楼梯间、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避难间为25PA;4、楼梯间每隔2-3层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每层都设加压送风口。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的风速规定(1)采用金属风管,风速不大于20米/秒(2)混凝土结构管道风速不大于15米/秒(3)送风口的风速不大于7米/秒;排烟口的风速不大于10米/秒;6、排烟系统的设置的:一般设置在楼梯间、前室、消防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7、超过32层的建筑楼梯间的送风量和排风量应分段计算8、剪力楼楼梯间可供用一个风道其风量按两个楼梯间计算,风口分别设置。9、避难层的加压送风量按净面积计算不小于30立方米/秒,避难层应设有消防电梯出口、应急照明、广播、消防电话、消防栓、并设有独立的防烟设施,防烟楼梯进行分割。机械排风(防烟)系统1、排烟系统的设置条件:(1)建筑高度超过32米,(2)内走廊超过20米。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2、防烟系统的安装位置:(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净空高度大于6米的房间,每平方米不小于60立方米(2)担负一个防烟分区净空高度大于6米的房间,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3)排烟口安装在屋面及顶棚位置;排烟量不小于60立方米/秒;(4)防烟口设置水平距离不超过30米防烟阀关闭温度280℃(5)走廊的防排烟系统竖向设置,室内的按防火分区设置(6)机械防排烟系统可以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但必须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7)防火风管为建筑中的安全救生系统:主要应用于火灾时的排烟和正压送风的救生保障系统,一般可分为1h、2h、4h等的不同要求级别。3、通风与空气调节(1)通风系统应设置,横向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每五层设置(不超过5层);(2)通风空调系统穿越下列情况时安装防火阀700C(穿越防火分区墙、楼板变形缝等)。防火分区1、一类建筑:1000平方米;二类建筑:1500平方米;地下室:500平方米;2、高层建筑与裙楼有防火墙及良好的防火措施时最大防火分区不应超过2500平方米;3、高层建筑有自动扶梯、上下层连通、上下开口通道楼梯等,防火分区应按上下连通作分防火分区,面积叠加计算4、每层防火分区安全通道门不应小于两个,两个安全门的距离不小于5米。一般在24-40米,环形走廊10-20米;安全疏散门距离室内的任何一点不超过40米,室内到室内门不超过15米。5、首层消防通道走廊宽1100-1200毫米;门900-1300毫米,门往外开。门外1。4米内不应有踏步104、防火卷帘耐火等级一般为3小时;6、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住户不超过八户,应设有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7、消防电梯的配置:小于1500平方米设置一台消防电梯,大于1500小于4500平方米2台,4500平方米3台;8、消防电梯应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消防电梯前室不小于6平方米;9、十层以上的建筑应在单元内的阳台进行连通或凹陷。消防给水及消防灭火设备1、消防电梯前室设有消火栓;2、消防泵房耐火等级为2级。消防水箱楼板厚15毫米,隔墙耐火2小时,甲级防火门;3、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均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其他1、玻璃幕的耐火等级应耐火1小时;2、建筑变形缝等应加防火保护层;3、无框玻璃幕墙及间隔玻璃幕墙应耐火1小时,应有800mm高实体墙;4、发电机房储油不能超过8小时用量;5、高层建筑的间距13米、群楼6米;6、消防车道宽度不小于4米,与建筑物距离不小于5米,高度不超过4米;7、建筑物的变形缝及金属结构要加防火保护层;8、一、二级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距离150米,面积2500平方米。电缆井、管道井、排风井、防烟井应每层进行分隔。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9:06:191

办理消防审核意见书的流程 简洁点

办理消防审核意见书的流程及手续:一、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审核。申报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六)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消防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扩展资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章 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第五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图纸资料。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入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当签发;设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设计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考核。第七条 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第八条 凡含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九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3-09-07 19:06:281

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由哪个单位负责

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1、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3、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4、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5、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2023-09-07 19:06:441

消防法中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是什么

特殊建筑工程主要是只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工程。如电力调度楼、广播电视、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扩展资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参考资料来源:湖南消防网-《消防法》中特殊建筑工程是指(范畴)?参考资料来源: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023-09-07 19:06:541

消防验收规范和标准。

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6月25日批准发布GA 836-200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将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2007年,公安部消防局曾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为开展消防验收工作提供了暂行依据和方法。2009年5月1日,公安部第106号令颁布施行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依法实施竣工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增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安部消防局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山东、北京公安消防总队以及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了大量深入调研,多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在总结多年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行业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经试行,使用单位普遍反映该标准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了消防验收的科学性和效率,对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为,提高消防验收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公安部消防局日前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熟练掌握标准的具体内容,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照《标准》实施消防验收。扩展资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验收
2023-09-07 19:07:10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2023-09-07 19:07:361

建筑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多少个平方需要审核

建筑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多少个平方需要审核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监督管理包括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一定规模以上的建筑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一定规模以下的建筑工程只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不同的建筑用途类型,需要审核的这个规模限定不一样。 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如何遏制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 *** 依法决定。本级人民 *** 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希望能够帮到你。 哪些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哪些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作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因为消防设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是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源头。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监督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防先天性火灾隐患。 如何查询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建筑工程在开工前要将设计方案(图纸)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机构会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意见有两种情况:1。不合格。不允许施工,提出不合格依据,设计单位须修改设计方案,直至合格。2。合格。允许施工。 按消防机关审核合格的方案(图纸)施工,工程竣工后,消防机关对工程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消防机关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须进行整改,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消防机关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 由上可知,《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只证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是否合格;《消防验收意见书》才能真正证明建筑工程消防是否合格。设计审核合格,但验收不一定合格,所以物业管理处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是没有任何用的。 当然只有设计审核合格后,才能有验收合格。 多层商业主体建筑面积多少需要报消防设计审核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许可条件: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0000㎡的多层公共建筑;面积小于2000㎡的独立地下公共建筑及含有面积小于2000㎡地下公共建筑的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0000㎡的厂房、库房;三级及三级以下(总容积小于1000立方)的油库、装卸油品码头;占地面积不超过5000㎡的化学项目。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发改委批文);(四)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加盖公章);(五)消防设计文件;(将备注中的1-4项另外装订)(六)总平面图、室外消防总平面图;(七)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其中(五)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3、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5、设计图纸。(包括建筑施工、水、电、暖)(其中备案的工程是在取得施工许可七日内备案抽查,抽中后五天之内准备上述材料,包括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审核的准备上述材料即可)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现场论证;4.回复意见。 关于企业没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查到会怎么样?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是你单位厂房/仓库的建筑是否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下文是《消防法》2009年5月1日生效摘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关聚集场所为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所以你没有那张纸,永远存在管理隐患。消防大队说不定哪天想起来找你了,就麻烦了。 建议平时有意识的跟消防大队或与消防大队有关系的人接触接触,如果能与消防大队内部有点实力的人员关系融洽,那就更好了,即使将来不幸被抽查到,也有很多关系户帮你说话,这样会为你处理事情争取很多时间、方式也更灵活。毕竟罚款、停业、或者消防设施整改都需要投入重资(有些话不好明讲,你也明白)。 建筑面积在4000平米的酒店宾馆需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吗 3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不需要消防备案,反之,3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则需要消防备案。 《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只有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对于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按照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东莞市公安消防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计算 最新的制度是2009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 怎样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主要审查如下内容: 一、总平面: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消防水源 二、建施图:防火分区、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疏散宽度、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设计等; 三、水电:室内消火栓布置、自动灭火系统、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消防广播、消防电源等; 四、暖通:防烟分区、防火阀、防火排烟阀、送风井、排烟井、送风口、排烟口等; 看图时,主要应注意上述是否应设,应设置的其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023-09-07 19:07:431

各位大神,北京市哪条规范规定500平米以下不用进行消防验收.

规定如下:1、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2、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扩展资料: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3-09-07 19:07:531

什么样的消防工程是必审必验的工程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等。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扩展资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的相关要求规定:1、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2、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3、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参考资料来源:宁乡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3-09-07 19:08:09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2023-09-07 19:08:251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2023-09-07 19:08:331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何修改意见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八、将第十六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十、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消防技术方案”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将第四款修改为:“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十二、删去第二十四条。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十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十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检查对象。”十七、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将第二项修改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办理的”。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中的建筑材料包含建筑保温材料。”十九、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二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二十一、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二十二、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修改为“装修材料”。二十三、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改为“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二十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3-09-07 19:08:44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第九条 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单位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  (二)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设置宿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影响临时消防车道畅通的;  (六)未按本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使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2023-09-07 19:08:541

厂房消防验收的步骤是那些,须要那些材料?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扩展资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验收
2023-09-07 19:09:34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住宅室内装修

法律分析: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2023-09-07 19:10:041

消防验收的消防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8、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0、建筑内部装修;11、建筑灭火器配置;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2023-09-07 19:10:151

300平米以内商铺,消防手续办理

1、有关建设工程的消防手续,都出自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后半部分确定了“公众聚集场所”要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消防法》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定义:“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所以,餐厅(饭店)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所以,没有300平餐厅不用消防备案的说法。但一般没有娱乐功能的300平饭店是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因此不需要“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4、“消防验收意见书”是大型或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竣工时,消防队验收后出具的合格证书,是最严格的。其设计在施工前也需要经消防审核,获得“设计审核意见书”。300平的餐厅肯定不在其范围内。5、有关具体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据,除了上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外,在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也有依据。其具体手续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第8条:“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第9条列举了检查内容:“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另:饭店厨房要作为单独的区域(独立防火分区),其隔墙耐火不少于2.0小时,厨房油烟管道要装150度防火止回阀。建筑家具要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餐桌、餐椅使用难燃材料,各种帘、幕都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2023-09-07 19:10:322

求消防备案的一般流程

消防备案没有很复杂的流程,一般住宅项目取得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去消防局的网站上上填相关信息,直接申报备案就好了,一般它会显示,该项目是否被抽查,如果是,把相关材料在指定的工作日内上报消防局即可。
2023-09-07 19:10:433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依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各机电专业的消防设计1、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2、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3、火灾照明应在下列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4、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5、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6、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火灾自动报警及消控室1、报警区域按防火区域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可以有几个防火分区组成;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有: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控制报警系统(消控中心),一个区域报警控制器可警戒多个楼层(看产品的功能)安装位置距地面1.3-1.5米,报警电话安装位置1.3-1.5米;3、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4、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5、消控室应设置下列功能: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6、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在距地面1.5米;7、报警线预留100-200毫米长度,绑扎成束、+红、—兰线或黑;8、报警线敷设不应有接头、纽结,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用接线端子或焊接连接(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超过2根),盒内外加螺母。不同电压、电流、不同回路、不同系统、不同类别的线不能放在同一线槽内;9、线槽每隔1.5米设吊架及支架,吊拉杆不小于6mm;10、消防电源应为专用电源,不允许插接接头;11、消控室门向疏散方向开门,允许有送回风管但应加防火阀。严禁无关电气线路穿越,控制台周围留1米通道和检修通道;12、消防控制的功能:控制消防设备的开启、关闭;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的开关;关闭防火阀,停止空调送风机;显示火灾、故障报警的位置;疏散通道、出口等;显示保护地图(模拟图、平面图);显示消防电源的状态;配备火灾报警应急广播控制装置;13、消防控制状态的过程:当火灾报警时;火灾报警系统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启动;室内消防栓系统启动(消防水泵启动);电源进行切换(非消防电源停电,应急消防电源启动),并接通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装置和疏散指示照明。电梯迫降在首层;,加压送风机启动(风口开启),隔离系统启动(防火卷帘下降);防火门关闭;14、每隔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装置,两个手动火灾报警装置的距离不超过30米,安装位置1.3-1.5米。防烟、排烟系统1、一二类建筑(高度超过50米)、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建筑物应设置防烟分区;2、防烟分区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不大于防火分区;不跨越防火分区,防排烟系统设置一般在走廊、防烟道、排风井道各自独立,耐火等级1小时;3、高层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分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自动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自动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分为:机械排烟系统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系统;4、塔楼建筑应设有两个疏散防烟楼梯;并设有前室,前室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楼梯间每隔2-3层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每层都设加压送风口;5、防烟楼梯间。合用消防前室设计风量18000-20000。28000-30000M3、H。层数超过32层的分段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系统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在前室、楼梯间、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当楼梯间和消防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必须合用时应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力点的的压头损失,其余压应符合下列规定:2、防烟楼梯间为50PA;3、前室、楼梯间、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避难间为25PA;4、楼梯间每隔2-3层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每层都设加压送风口。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的风速规定(1)采用金属风管,风速不大于20米/秒(2)混凝土结构管道风速不大于15米/秒(3)送风口的风速不大于7米/秒;排烟口的风速不大于10米/秒;6、排烟系统的设置的:一般设置在楼梯间、前室、消防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7、超过32层的建筑楼梯间的送风量和排风量应分段计算8、剪力楼楼梯间可供用一个风道其风量按两个楼梯间计算,风口分别设置。9、避难层的加压送风量按净面积计算不小于30立方米/秒,避难层应设有消防电梯出口、应急照明、广播、消防电话、消防栓、并设有独立的防烟设施,防烟楼梯进行分割。机械排风(防烟)系统1、排烟系统的设置条件:(1)建筑高度超过32米,(2)内走廊超过20米。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2、防烟系统的安装位置:(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净空高度大于6米的房间,每平方米不小于60立方米(2)担负一个防烟分区净空高度大于6米的房间,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3)排烟口安装在屋面及顶棚位置;排烟量不小于60立方米/秒;(4)防烟口设置水平距离不超过30米防烟阀关闭温度280℃(5)走廊的防排烟系统竖向设置,室内的按防火分区设置(6)机械防排烟系统可以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但必须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7)防火风管为建筑中的安全救生系统:主要应用于火灾时的排烟和正压送风的救生保障系统,一般可分为1h、2h、4h等的不同要求级别。3、通风与空气调节(1)通风系统应设置,横向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每五层设置(不超过5层);(2)通风空调系统穿越下列情况时安装防火阀700C(穿越防火分区墙、楼板变形缝等)。防火分区1、一类建筑:1000平方米;二类建筑:1500平方米;地下室:500平方米;2、高层建筑与裙楼有防火墙及良好的防火措施时最大防火分区不应超过2500平方米;3、高层建筑有自动扶梯、上下层连通、上下开口通道楼梯等,防火分区应按上下连通作分防火分区,面积叠加计算4、每层防火分区安全通道门不应小于两个,两个安全门的距离不小于5米。一般在24-40米,环形走廊10-20米;安全疏散门距离室内的任何一点不超过40米,室内到室内门不超过15米。5、首层消防通道走廊宽1100-1200毫米;门900-1300毫米,门往外开。门外1。4米内不应有踏步104、防火卷帘耐火等级一般为3小时;6、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住户不超过八户,应设有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7、消防电梯的配置:小于1500平方米设置一台消防电梯,大于1500小于4500平方米2台,4500平方米3台;8、消防电梯应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消防电梯前室不小于6平方米;9、十层以上的建筑应在单元内的阳台进行连通或凹陷。消防给水及消防灭火设备1、消防电梯前室设有消火栓;2、消防泵房耐火等级为2级。消防水箱楼板厚15毫米,隔墙耐火2小时,甲级防火门;3、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均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其他1、玻璃幕的耐火等级应耐火1小时;2、建筑变形缝等应加防火保护层;3、无框玻璃幕墙及间隔玻璃幕墙应耐火1小时,应有800mm高实体墙;4、发电机房储油不能超过8小时用量;5、高层建筑的间距13米、群楼6米;6、消防车道宽度不小于4米,与建筑物距离不小于5米,高度不超过4米;7、建筑物的变形缝及金属结构要加防火保护层;8、一、二级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距离150米,面积2500平方米。电缆井、管道井、排风井、防烟井应每层进行分隔。扩展资料:建设工程消防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023-09-07 19:11:081

什么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法律分析: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2023-09-07 19:11:281

消防验收谁组织验收

消防验收一般有住建部来进行,也就是城乡建设部进行统一验收。在住建部对外发放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里面有明确要求。1.消防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消防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主持,消防部门指挥,施工单位(土建、装饰、管道、电气、通风空调、消防专业调试队等)具体操作,设计单位等参与。同时也应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2.消防工程验收程序:(1)验收受理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检查主要核查工程实体是否符合经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内容有:① 房屋建筑的类别或生产装置的性质;② 各类消防设施的配备;③ 建筑物总平面布置;④ 建筑物内部平面布置;⑤ 安全疏散通道;⑥ 消防车通道的布置。(3)现场验收公安消防部门安排用符合规定的工具、设备和仪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已安装的消防工程实行现场测试,并将测试的结果形成记录,并经参加现场验收的建设单位人员签字确认。(4)结论评定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结束后,依据消防验收有关评定规则,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进行综合评定,得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5)工程移交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移交给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两个方面的移交:工程资料移交(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经济文件)、工程实体移交。保管和维护责任的转移。消防验收有关规定与内容:1、移交范围为所有级别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承担设计及验收工作。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有日期要求,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完成移交。3、已明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承接机构的地方,由承接机构专门受理并审查验收。4、各地城乡建设及住房等部门及时确认消防救援机构面积与图纸。消防验收总则:1、为全面强化建筑工程消防监督与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有关责任,需严格遵循规定执行。2、本规定用于改建、扩建以及新建等建设工程的日常消防与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023-09-07 19:11:381

消防法中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是什么

特殊建筑工程主要是只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工程。如电力调度楼、广播电视、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3-09-07 19:12:042

消防工程验收标准及验收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共有七章49条,其中第三章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四条是关于消防验收的条文规定,从建设工程验收的范围(包括不同场所、不同面积、不同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的详细列举)、一些特殊工程的消防验收规定以及办理消防验收申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对一些国家规范没有规定的情况、使用一些新材料、新工艺和采用国外标准的处理办法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共有七章49条,其中第四章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对建设工程需要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项目范围、备案抽查的条件、备案抽查抽中时申报资料以及不备案的处罚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主要是从验收的一般规定、验收内容、验收评定以及局部验收的条件作出具体的规定。它把验收的顺序按照先子项合格评定、后单项合格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把验收的内容根据案情的重要性分为A类项(主要是指国家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B类项(主要是指规范中措辞用“必须”“严禁”“不得”“应”“不应”等)、C类项(规范中非强制性标准且不再A、B中的其它项)。单项工程是否合格主要看单项所包含的各个子项是否合格,子项合格的条件为 A类项全部合格、B类不合格项小于等于4处、C类不合格项下雨等于8处。各个单项工程均判断为合格则这个建设工程综合判定为合格。
2023-09-07 19:12:151

消防验收合格证

需要
2023-09-07 19:1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