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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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净月森林旅游城、独立工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统筹安装,配套建设,综合治理。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长春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区街道办事处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的标志或者出示证件。  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和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逐步提高其工资福利待遇。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长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与人行步道的分界。  因特殊需要,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或栅栏作为分界的,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及其他部位,不得吊挂、堆放、搭建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建筑物。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不得在行道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路两侧的临街房屋改变门窗位置、造型或者进行外部装饰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步道上搭建台阶。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范围内、临街建筑物前、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和设施,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开设市场。特殊需要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经批准开设的市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限和范围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内搭建永久性建筑物。第十四条 路牌、门牌、电汽车站牌和候车亭、交通标志及隔离带和岗台、绿化护栏、路灯电杆、变电亭、消火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及城市雕塑和园林小品,设置者应当经常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要求清运残土,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内清理好场地。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拆除或者新建建筑物前,必须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及有关手续。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围挡,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设施。施工期间,材料、机具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堆放整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溢流。禁止施工车辆车轮带泥在街路上行驶。  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恢复原貌,并接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有权对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察证件,并佩戴明显执法标志。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义务劳动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改革,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检举揭发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的权利。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 城市市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 在城市中从事各种建筑施工的单位,应当坚持文明施工。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机具应摆设整齐,工地周围应设置护栏、围布或围墙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残土、物料等清理干净。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法审批手续,并应按批准的占道面积、时间进行施工。施工产生的物料应随清随运。竣工后,应及时回填并将破坏的路面恢复原状。第十二条 市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十三条 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城市道路两侧、园林绿地挖土、挖掘菜窖、开荒种地;  (二)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各种货物、构件设备、材料、其他物品及摆摊设点;  (三)在道路两侧搭建板障、门斗、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第十四条 在户外设置广告、牌匾、商幌和画廊,必须征得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保持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清洁和完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粉刷和清理。第十六条 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临街两侧建筑物的阳台上吊挂杂物、堆放物品;  (二)在建筑物上修建或改建阳台;  (三)在建筑物上涂写、刻划、张挂、张贴宣传品。第十七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根据城市环境的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绿篱、花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池、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因对其进行栽培、整理及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树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作业者应及时清除。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道路、排水、环卫设施、照明、交通、人防、电讯等公共设施,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参与审批城市建设中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部门负责制:  (一)城市主要街路、广场的环境卫生由专业队伍负责清扫保洁;  (二)居住区、巷、胡同等地方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三)企、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下同)家属居住区的环境卫生,由企、事业单位组织清扫保洁;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个体业户)按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卫生责任(含门前三包)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  (五)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停车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各类贸易市场(含露天、季节性、临时性)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粪便清运,由有关单位或主办单位及经营者负责。

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市区、近郊区范围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本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机构,对环境卫生实施行业管理。  市区的街道办事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近郊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协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证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部门应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做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七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有碍市容观瞻的,使用人必须及时清理和整修。  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八条 在主要干道两侧及其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门前、窗外、阳台、外廊、屋顶等不得悬挂、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搭建、封闭阳台或者破墙开店必须符合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征得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临街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第九条 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确需临时搭建或占用的,须经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建筑物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修复路面;  (四)对必须留置的树木采取保护措施;  (五)机具设备、物料应摆放整齐;  (六)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七)工程竣工时必须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和清理平整场地。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经常保持园林绿化设施的整洁美观。在栽培、整修行道树木、绿篱、花坛、草坪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应在当日清理完毕。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不含招贴广告)、牌匾、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等应保持整洁美观。破损陈旧的,设置单位必须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灯光广告、公共广告栏必须征得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除公共广告栏外,不得在市区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标语、启事、招贴广告。第十三条 除节庆日或其他重大活动外,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县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标语条幅,设置或主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五天内撤除完毕。第十四条 路牌、门牌、汽(电)车站牌、交通标志、交通岗亭、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电话亭、果皮箱、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应设置完备,并保持其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管理单位必须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占用或擅自移动、拆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

市容环境卫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第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士、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士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第二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章 罚 则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2年06月28日 实施日期:1992年08月01日 (中央法规)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市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地处市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交通、水利、工商、建筑、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邮政、电信、铁路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除市、区财政拨款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民办保洁费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兴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企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责、权、利相统一,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劳动。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 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门前、窗外、阳台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将炉灶、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上、公共场地上,或者将炉口、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已经设置的,应当逐步改造。  饮食业和居住户排放油烟,对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公共地面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并逐步改善排油烟设施。第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需要户外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公共布告栏、启事栏、广告栏和宣传栏、橱窗内张贴、悬挂。确需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张贴、悬挂,批准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予以清除。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的手续。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乱停乱放各种车辆。确需临时占用道路设置市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设置的招牌、指示牌、遮阳棚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破残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整、清理或者拆除。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临街门面装修,装修方案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围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因维修道路、疏通排水设施、铺设管线以及进行园林绿化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枝叶等,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把长春市建设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条 根据“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卫生组织和责任制,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教育,树立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风尚。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六条 市区道路要保持路面平整。塌陷破损的路面,市政维护管理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第七条 临街的建筑物要保持整洁美观。门窗玻璃不齐全,墙壁破损或色皮脱落的,要及时修整、粉刷。 临街建筑物的改造和外部装修,须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以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观瞻要求。 临街庭院的围墙要整齐美观,倒塌破损的要及时维修补齐。主要街路两侧新建围墙要采用透景或半透景围墙。 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阳台的改建、封闭,要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第八条 不得在街路两侧搭建有碍市容观瞻的小房、棚厦、板障、门斗等建筑物。 临街的建筑物门前、窗前、阳台及外廊,不得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九条 主要街路两侧及其房屋上,不得晾晒衣物、悬挂各种杂物。第十条 未经批准,街路两侧不得摆摊设亭、堆放料物及进行加工、修理等活动。 街心广场不得进入各种车辆,不得随意摆摊设亭。 经批准的摊床、售货亭、服务车,要造型美观,经常保持清洁。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坚持文明作业。临街的施工场地要围圈,设备、物料不得随意堆放。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保证市政设施完好。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在各种市场内,不得修建永久、半永久性建筑物。市场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种市场的市容管理。第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广告、布告、商幌、牌匾、橱窗、画廊以及门面装潢等,要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按要求张贴、悬挂、设置。第十四条 路牌、门牌、电汽车站牌、交通标志、交通岗楼、路灯电杆、变电亭、消火栓、交通护栏、环卫设施等,都要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有碍市容观瞻。第十五条 节庆日政治活动需要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要用布衬托,缝钉牢固、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设置停车场。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体完好,车容整洁。车体严重破损变形的,不得在市区内行驶。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 街路、广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分工: 一、道路、广场,由区清扫保洁大队和委办保洁员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的清扫,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二、农贸、轻工、旧物、家具等各类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设卫生箱和垃圾箱,必须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环境卫生管理,散市后及时将场地清扫干净; 各种商业摊床、售货亭必须具备有废物箱(袋)和清扫工具,由营业者随时清扫; 三、沿街路两侧的单位,要按所在街道办事处划分的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第十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杂物,不得随地便溺; 二、不得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 三、不得在街路上进行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作业; 四、车轮带泥的车辆,不得在主要街路上行驶; 五、装运垃圾、白灰等散体物资的车辆要加盖苫布,运载流体物资的要密封车箱,不得沿途撒落; 六、公共电、汽车的司乘人员,不得往街路上撒废票、污物; 七、不得在街路上堆放皮毛、柴草、木屑、破布、废纸、塑料布、粪肥等杂物。第十九条 从下水井清掏出的污泥、污物,不得落地,清掏单位要及时运走。第二十条 允许通行的畜力车,必须配带合格的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遗撒粪便或其它污物。第二十一条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畜禽禁养区内,不得饲养畜禽。因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畜禽的单位,要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在禁养区以外的城区饲养的畜禽,必须畜有圈,禽有舍,勤起勤垫、勤清扫,保证环境的整洁。

2019年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立法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经费安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条【执法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受理与奖励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宣传教育】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学校、医疗卫生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公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八条【投诉举报】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责任人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公交站点、垃圾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背街小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穿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供油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十)各种门店、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前款规定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责任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责任区或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责任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履行责任。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利用临街建(构)筑物、城市道路设施、树木等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   第十三条【道路容貌管理】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挖掘道路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隔离设施管理】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选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建筑物的用地分界采用的实体墙或透景围墙出现墙体损毁、剥落、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者清洁。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实体围挡。   第十五条【临时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作业,兜售物品、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   第十六条【道路通行管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车容整洁、停放有序,不得随意占用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   第十七条【店面管理】商店门面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门窗、墙体外立面摆放物品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二)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三)擅自在人行道上设置地锁、水泥墩。   第十八条【户外设施容貌管理】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城市景观灯、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与城市街景相协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损、污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刷新、更换、维修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乱张贴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临时施工围档、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管理】绿篱、花坛、草坪等城市公共绿地,应保持整洁、美观,无明显病虫害、地皮空秃。   行道树应定期修剪,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株、死树,且不应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禁止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架空管线管理】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水域管理】河道、沟渠、湖泊等城市公共水域的水面、岸坡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早市夜市管理】凡从事早间、夜间小商品和餐饮服务的经营业主,应当办理相关的营业登记手续,并在划定的位置摆摊经营。   经营业主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内文明经营,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理,不得遗留杂物。   经营业主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和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占用和损毁公共场地内的公共设施。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卫生管理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渣、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喷漆、维修等活动;   (七)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倾倒垃圾;   (八)沿途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九)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临时商贸活动】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污染、损坏路面。   第二十六条【环卫有偿服务】城市环境卫生实行有偿服务制度。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建筑垃圾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   第二十九条【餐厨垃圾】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密闭存放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存放,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处置。   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第三十条【清运垃圾要求】环境卫生清运单位和有关经营管理单位清运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产生的垃圾当日清运、不得积存,装运现场必须清除干净;   (二)运输时应当密封、覆盖,不得沿途丢弃、撒漏;   (三)按指定的地点倾倒和消纳。   第三十一条【动物卫生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圈养,并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信鸽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楼房阳台外、窗外和屋顶搭建鸽舍。   犬和宠物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共厕所要求】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免费对外开放,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鼓励、支持沿街单位的厕所对外开放使用。   第三十三条【环卫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保洁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附属设施规定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造或者拆除,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道路秩序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道路通行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商店门面管理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乱贴乱画等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城市绿化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应当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早市夜市管理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损毁公共场地内的公共设施,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违反禁止行为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临时商贸活动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餐厨垃圾处理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动物管理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执行公务规定】拒绝、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执法人员违法的责任】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法律救济】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上位法优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开始施行。

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数字化管理,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有权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的处理和反馈制度。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公共广场、公共厕所、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背街小巷以及其他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公交车站(点)、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会展场馆、旅游景区、公园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不能确定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对责任区存在争议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上一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违反规定搭建、堆放、设摊、停车、张贴、涂写、刻画、吊挂、泼洒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恶臭污染等;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约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地城市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制定本地的城市容貌标准。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电、商务、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广电、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  (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的;  (四)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责令拆除。第十四条 不得在道路路面、沿石、电杆、路灯杆、树木、居民住宅、商业楼、公用空间、橱窗内等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各类广告、宣传品、告示牌。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设置广告牌。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宣传品和名片。  违反本条规定的,对实施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喷涂、刻画、张贴、散发商业广告的通讯工具号码经取证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限期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该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理决定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企业恢复该号码的使用。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检举、控告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行为的权利。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等,应当内容健全、外型美观,其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九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影、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城市中的照明、给排水、供气、供热、交通、通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管理单位应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第十二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十三条 城市中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二)居住区、街巷等,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四)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五)各类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扫保洁。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负责其内部区域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第五条 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予以安排。  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业,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七条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自觉性。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文明执法。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文明作业。第十条 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整饰、维修。第十二条 政府划定的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外和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封闭阳台、安装护网或者搭建其他附属设施,必须遵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三条 沿街建筑物上设置的檐板、遮阳(雨)蓬,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第十四条 临街建筑以及单位、居民院落的垃圾和污水排放口不得朝向道路。第十五条 临街设置的广告、标语牌、标志牌、牌匾、画廊、橱窗、灯饰等,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标准或者内容过时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宣传条幅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等宣传品。第十八条 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维修作业时产生的枝叶、渣土等废弃物,作业者必须当日清理。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由产权单位负责保持完好、正位。从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内清理出的污泥,必须当日清运。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堆放、搭建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 临街建设施工必须围栏作业;建筑工地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车辆不得带泥土上路污染路面。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经营摊点,应当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规划。  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广场不得开设早夜市。允许开设早夜市的具体街道、地段及时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市场管理单位负责早夜市营业期间的环境卫生工作,并在收市后一小时内清理干净。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明显污迹,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必须清洗干净。第二十五条 禁止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场地经营机动车辆维修、装璜和清洗业务。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保洁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道路、桥梁、广场和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各类开发区、风景旅游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共绿地、河道、公园、飞机场、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驻地及其卫生责任区,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居民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六)镇(乡)、村由镇(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  (七)沿街门店的卫生责任区,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八)摊点周围三米内,由摊点经营者负责;  (九)铁路、公路及其两侧,分别由铁路、公路部门负责。

2019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士、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士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第七条 本市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宣传法律、法规,劝阻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八条 宣传、城市管理、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内容,增强公民的法治、环境、文明意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安装外挑式防盗窗(栏、笼),现有的外挑式防盗窗(栏、笼)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同一建筑物上的防盗窗(栏、笼)样式和色彩应当统一,并与原建筑物相协调。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构)筑物和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城市市容管理的需要,划定建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洗翻新、修缮的重点区域。划定和调整重点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建筑物进行外立面修缮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报建的法定程序,报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和改造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第十三条 在城市内进行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  施工场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有效防止尘土、泥浆、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设施。施工场地出口处应当设置防泥设施并对车辆进行冲洗,防止车辆污染道路。  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清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经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撤离施工现场。  违反第一、三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罚款。

市容管理属于什么单位

市容局是属于城管部门,只是与城管执行范围不同。市容管理职责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来履行的。城市管理局是政府下属的一个组织,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手段,组织草拟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主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车督管等。市容局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城市容貌标准。2.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督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情况。3、组织编制并实施阜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专业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全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阜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计划;负责制定“门前三包”标准。4、负责各类户外广告、标牌、招牌、橱窗、灯箱、电子屏幕、霓虹灯、条(横)幅、气球、宣传咨询点及车体广告等户外媒体设置的审批。5、负责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影响市容的临时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审批。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规划、建设、环保、公安、工商、文化、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处理。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  (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的;  (四)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第十三条 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第十四条 不得在电杆、树木、居民住宅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各种广告、宣传品。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和宣传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对实施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下同)应当履行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一)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三)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四)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五)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垃圾处理的减量化率、无害化率、资源化率;  (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改造城市现有架空管线设施;  (七)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统筹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八)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  (九)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文明执法,遵循法定程序,记录执法过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履行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和城市绿地管理职责,所需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应当据实结算。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毁坏城市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全社会应当尊重环卫作业人员及其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第十一条 提倡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社会组织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鼓励和支持个人、社会组织参加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关闭城市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三条 临街建(构)筑物、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的空调外机、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屋顶、门窗、阳台、平台、观景台、外走廊等处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屋顶、空调、热水器等应当通过建(构)筑物的排水管道排放雨水、废水。  禁止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设施,产权单位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废弃管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拆除。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  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城市公共场地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拉挂条幅、种植农作物等。  因城市建设、公益宣传、商贸会展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场地,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并公布本辖区早市、夜市、摊区、集贸市场、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等经营场所和经营时间。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有序经营,保持场地整洁,不得妨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不得占用、毁坏城市公共设施。

城管和市容管理哪个好

市容是城管职能里的一部分。都是城建系统的,两者职能基本一样,但是城管相对管的要比市容多很多。市容管理 员主要负责花草绿化,清洁,秩序城管则管摆摊设点,建筑改造。城市市容管理,是城市政府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靠市容监督队伍和社会参与,依法对城市的建筑外貌、景观灯光、户外广告设置和生产运输等的整洁、规范进行的管理活动。市容管理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城市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之一

请问市容管理员是干什么的

市容管理员就是城管,管那些小贩,乱在街道上摆东西的。很多人痛恨城管。城市市容管理是属城市政府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城市的建筑外貌、景观灯光、户外广告设置和生产运输等的整洁、规范进行的管理活动。更多关于市容管理员是干什么的,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3c627c1616093561.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市容管理是什么单位他们都是做什么的啊?

居民楼养鸡归你们管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第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士、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市容管理属于什么单位

市容局是属于城管部门,只是与城管执行范围不同。市容管理职责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来履行的。城市管理局是政府下属的一个组织,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手段,组织草拟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主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车督管等。市容局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城市容貌标准。2.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督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情况。3、组织编制并实施阜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专业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全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阜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计划;负责制定“门前三包”标准。4、负责各类户外广告、标牌、招牌、橱窗、灯箱、电子屏幕、霓虹灯、条(横)幅、气球、宣传咨询点及车体广告等户外媒体设置的审批。5、负责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影响市容的临时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审批。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生态、宜居的城乡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管理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辖区内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水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增强人民群众维护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的意识,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生态、宜居城乡环境的权利,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为;有维护市容整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城乡环境卫生的义务,尊重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  市容和环境卫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处理举报事项。第八条 提倡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自律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二)交通、电力、通信、邮政、道路照明、供气、供热、供水、排水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车站、港口、码头、公交站点、停车场、公园、商场(店)、宾馆、饭店、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和文化、宗教、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无经营管理单位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四)街巷、居住区、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清扫保洁实行环卫一体化作业的,由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五)公路、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两侧界定的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尚未交付的土地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拆除、征收工程及其相关范围,由拆除和征收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各种摊点场所,由从业者负责;  (十一)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政府投资的,由主管部门负责。  除前款规定区域外,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

市容管理员和城管的区别?两者是一样吗?

就是多了个罚钱的单位而已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明城市,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洁净、有序、优美、宜居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所需经费,推广先进技术,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水平。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自律的公约,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第六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并应当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志愿行为和公益行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责任区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是责任区的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有序。无占道经营、店外设摊、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乱建、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保持建(构)筑物外墙整洁。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铺招牌、遮阳雨篷、卷帘门、阳台封闭等应当符合规定;建(构)筑物门窗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三)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无污水污迹,无杂草和废弃物,无抛洒渣土,无蚊蝇孳生,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  (五)举行集会、会展等大型活动,组织者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防护设施、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以及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晾挂物品。第十二条 封闭建筑物阳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外形、规格、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改建建筑物阳台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并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废弃物。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街道及其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九条 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其使用或管理者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摆摊设点,停放各种车辆。第十一条 城市市区的工程设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及时清运渣土、清除污水;  (三)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四)临街应当设置围档;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六)竣工后,应当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标语、横幅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组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城改造时,应当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开发和改造工程总概算中。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公共厕所的建设,逐步将旱式公厕改为水冲式公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达到国家三类以上设计标准的公共厕所,在保持清洁卫生、无蝇、无臭、无蛆、无尿碱的条件下,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第十八条 城市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部门协作、责任到人。第十九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时间和垃圾、粪便的倾倒时间、地点、方式,由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清运垃圾和粪便,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街巷等区域,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含构筑物)、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公共场所、机动车辆、施工场地、广告、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市容环境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七条 城市管理(市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坚持维护市容秩序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好市容综合治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市容管理水平。  对在市容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 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主次干道两侧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墙面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符合街景要求。第十一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污染环境以及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主次干道两侧主要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照明规划的要求,设置安全、节能、环保、美观的景观照明设施。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按照规定开启,并保持设施功能完好。第十三条 建筑物顶部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不得搭置建筑物以及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  主次干道两侧住宅需要封闭阳台的,应当安全、整洁。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窗栏、空调室外机、遮阳棚,应当安全、整洁。第三章 道路、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容貌管理第十四条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道路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保持责任区容貌整洁,遇有冰雪天气,及时扫雪、铲冰;发现道路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第十五条 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坑凹、破裂、隆起、溢水、塌陷和污染等情况,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和清理。  道路上设置的窨井盖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窨井盖丢失、破损、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第十六条 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征求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不得超出门、窗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不得在禁止的地段和时间内摆摊设点。可以摆摊设点的地段和经营时间,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影响市容、交通和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确定,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次干道两侧空地不得晾晒衣物。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将其部分管理职能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  本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可以由政府授权的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辖区责任制,坚持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公益性广告宣传以及舆论监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依法维护正常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  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制度。任何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于十日内作出答复。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经核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主管部门具体制定。第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执行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暂扣的物品和工具依法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建的违法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区域内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三)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第二章 辖区管理责任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保辖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广告;  (二)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区、镇、街道办事处按行政区域划分;  (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使用范围划分。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卫生,保障城市道路清洁畅通,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农垦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农垦、森工系统的建设管理机构自行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机制。第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建筑垃圾处置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项目经营的市场准入,以及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等经营的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及手段,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推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逐步实现资源的有效和循环利用。第二章 责任制度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具体划分如下:  (一)主、次干道、桥梁、公共广场、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负责。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集贸市场、展销场馆、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独立的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和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共水域及岸线,由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穿过城区的铁路、公路、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现场,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由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第十条 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有关责任的,按照约定内容确定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或者他人有偿承担。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  (三)保持环境卫生等设施整洁、完好。

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干净、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财政、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公民自觉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动员工作;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以及单位、社区的宣传栏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提高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第六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有权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公益活动。第七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正常工作,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条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等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公共广场、地下通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城市绿化用地、公厕、垃圾转运站(点)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等专业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以及背街小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租房住宅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所管理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车站、码头、公交站点、停车场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酒店、饭店、宾馆、商场、超市、门店、农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馆)、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文化、体育、娱乐、景区、公园及游园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电力、照明、供气、供水、排水、通信、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已明确使用人的待建工地由使用人负责,储备土地由储备部门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市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全市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投诉或者举报。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评,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考评制度并组织考评,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九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桥下空间、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铺、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江、河、湖泊、内河涌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根据以上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在责任人落实之前,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确定。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动员居(村)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鼓励和提倡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第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新闻媒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网络管理信息平台,促进管理的高效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及时抄报、移送处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发现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报告。第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在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实行市场化的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与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监督考评。第八条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与核查处理、奖励、保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微信、微博等公众举报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教育、新闻媒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提高公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第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遵守法定程序,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划定。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从其约定。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七条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有权劝阻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市容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共创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城管建设,创新管理方式,运用现代通讯工具、网络沟通平台,方便社会互动。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江、河、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化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清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  鼓励和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产业市场化。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鼓励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第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或者维修。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洗、粉刷或者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在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安装护栏、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遮阳棚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第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的装修、改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不得搭建房屋、堆放杂物,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花坛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符合省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三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保持整洁、完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影响交通或者消防通道畅通。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或者拆除。不履行的,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管理体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建立市容环境监督员制度。市容环境监督员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宣传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劝阻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景观灯光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等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觉性。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第十二条 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有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及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其中,正在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责任人为建设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为市场开办单位;  (四)机场、车站、码头、桥梁、隧道、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岸线,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六)建设工地,责任人为建设单位;待建地块,责任人为业主或者管理单位;  (七)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存在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确定。

2019年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立法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经费安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条【执法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受理与奖励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宣传教育】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学校、医疗卫生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公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八条【投诉举报】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责任人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公交站点、垃圾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背街小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穿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供油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十)各种门店、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前款规定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责任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责任区或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责任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履行责任。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利用临街建(构)筑物、城市道路设施、树木等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   第十三条【道路容貌管理】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挖掘道路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隔离设施管理】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选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建筑物的用地分界采用的实体墙或透景围墙出现墙体损毁、剥落、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者清洁。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实体围挡。   第十五条【临时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作业,兜售物品、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   第十六条【道路通行管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车容整洁、停放有序,不得随意占用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   第十七条【店面管理】商店门面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门窗、墙体外立面摆放物品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二)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三)擅自在人行道上设置地锁、水泥墩。   第十八条【户外设施容貌管理】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城市景观灯、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与城市街景相协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损、污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刷新、更换、维修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乱张贴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临时施工围档、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管理】绿篱、花坛、草坪等城市公共绿地,应保持整洁、美观,无明显病虫害、地皮空秃。   行道树应定期修剪,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株、死树,且不应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禁止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架空管线管理】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水域管理】河道、沟渠、湖泊等城市公共水域的水面、岸坡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早市夜市管理】凡从事早间、夜间小商品和餐饮服务的经营业主,应当办理相关的营业登记手续,并在划定的位置摆摊经营。   经营业主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内文明经营,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理,不得遗留杂物。   经营业主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和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占用和损毁公共场地内的公共设施。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卫生管理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渣、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喷漆、维修等活动;   (七)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倾倒垃圾;   (八)沿途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九)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临时商贸活动】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污染、损坏路面。   第二十六条【环卫有偿服务】城市环境卫生实行有偿服务制度。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建筑垃圾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   第二十九条【餐厨垃圾】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密闭存放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存放,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处置。   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第三十条【清运垃圾要求】环境卫生清运单位和有关经营管理单位清运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产生的垃圾当日清运、不得积存,装运现场必须清除干净;   (二)运输时应当密封、覆盖,不得沿途丢弃、撒漏;   (三)按指定的地点倾倒和消纳。   第三十一条【动物卫生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圈养,并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信鸽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楼房阳台外、窗外和屋顶搭建鸽舍。   犬和宠物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共厕所要求】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免费对外开放,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鼓励、支持沿街单位的厕所对外开放使用。   第三十三条【环卫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保洁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附属设施规定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造或者拆除,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道路秩序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道路通行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商店门面管理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乱贴乱画等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城市绿化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应当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早市夜市管理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损毁公共场地内的公共设施,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违反禁止行为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临时商贸活动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餐厨垃圾处理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动物管理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执行公务规定】拒绝、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执法人员违法的责任】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法律救济】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上位法优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开始施行。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  (五)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区域和范围,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容管理,是指为了保持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城市照明和临街建(构)筑物、广告标志等处所和设施整洁完好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管理,是指为了维护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实施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扬尘治理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第五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交通、公安、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办法。第九条 鼓励和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成员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成员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应当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活动,鼓励新闻媒体、公共交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积极宣传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定。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社会各界关爱环卫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第十三条 本市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卫企业应当积极改善环卫工人劳动条件。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拟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划定。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职责。

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交通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支持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鼓励和提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九条 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地下人行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市容维护由管理者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商贸等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公路、铁路等区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河道、湖泊、池塘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者负责;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已收储的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堆放、设摊、停车、张贴、涂写、刻画、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现象;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他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构)筑物外形保持完好、整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建(构)筑物外立面;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阳台、护栏、防盗窗(门)、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  (三)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和屋顶,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破残、污损,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清洗和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县为主、以街镇为基础的体制,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全面规划,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之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交通、公用、商业、工商、公安规划、房地、市政、防讯、园林、环保、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七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要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整洁、卫生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第九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社会化服务,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应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破损的应按规定维修或拆除。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及设施立面应定期进行粉刷或清洗,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一条 道路、广场种植的行道树及花坛(池)、草坪等绿化带应保持整洁美观;损坏的,应按规定补种或修复。  道路、广场设置的路名牌、公交客运站点、交通标志牌及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设置户外广告、张贴、悬挂宣传品应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保持外型美观、完好,过时或破旧的,应及时清除。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用硬质材料或者围墙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申请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领取许可证前,应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紧急抢修的可边施工边登记),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等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三)不得在电线杆、行道树、交通护栏等公用设施上牵绳晾挂物品;  (四)保持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容貌整洁;车容不洁的,应经冲洗方可在市区行驶。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城市道路清洁质量标准》、《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十五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并按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  清运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并一律实行夜间转运垃圾。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粪便。  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袋装化、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费。第十七条 临街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应履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自包门前环境卫生、自包门前绿化管理、自包门前停车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保持门前清洁、整齐。

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城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暂住人口和过境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系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并以区域管理为主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机关,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目标和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第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举报的权利,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工作。第六条 各单位都应当学习宣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培养人们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七条 执行本办法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 沿街单位和居民应当保持建筑物整齐、清洁。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临街阳台不得擅自改装或者吊挂杂物。第九条 城市主、次街道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行道树、电线杆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或者涂写标语、启事、海报等各种宣传品。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和单位自设的画廊、橱窗、名称牌匾等,必须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并由设置单位定期维修和油饰,不得有碍市容观瞻。第十条 城市主、次街道旁的行道树、电线杆上不得吊挂物品和晾晒衣物。第十一条 临街施工场地必须设置围幛,有安全防护设施;工程废弃物必须边施工、边清理;损坏地面和设施必须及时修补;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临街施工需临时占用人行便道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临街单位,应当保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整洁、美观,栽培、修整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枝叶必须及时清除。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占用便道、搭建临时设施(棚、伞、架、围栏)。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红旗广场、火车站广场禁止摆设摊点。该地段内的商业门店、饭店等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将商品摆出店门外经营。机关、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大中型商场、公园、重点文物古迹等重要公共场所门前均不准摆设摊点。  凡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展卖商品、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进入市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各种散装液体、货物和垃圾的机动车,应当加盖或者苫布,不得撒漏污染路面。  拖拉机、畜力车和粪便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遗撒在路面的粪便、饲料必须及时清理。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流动售货车、商亭、公用电话亭和摊点,应当在指定地点设置经营,并保持场地清洁。凡有营业性垃圾的,必须自备清扫工具和垃圾容器,及时清扫,全天保洁。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主、次街道的车行道,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照分工范围负责清扫保洁、小街小巷、居民区,由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负责清扫保洁;新建的居民住宅区,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清扫保洁;企事业单位职工居住的生活区,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第十七条 各单位按照街道办事处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段,认真落实本单位门前便道和临街围墙外便道的“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的“三包”抵押责任制。第十八条 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等公共场所和各单位内部,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集贸市场、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摊点区、集市街和夜市,应当设置标志,该地段由主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城市市容管理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城市市容管理,是城市政府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靠市容监督队伍和社会参与,依法对城市的建筑外貌、景观灯光、户外广告设置和生产运输等的整洁、规范进行的管理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而制定的法规。全文包括总则、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罚则、附则等。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__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请问市容管理员是干什么的?

市容管理员就是城管,管那些小贩,乱在街道上摆东西的。很多人痛恨城管。城市市容管理是属城市政府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城市的建筑外貌、景观灯光、户外广告设置和生产运输等的整洁、规范进行的管理活动。更多关于市容管理员是干什么的,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3c627c1616093561.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

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绿化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维护服务;清洁服务。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清洁服务;市政环境设施的维护;园林绿化管理与养护;建筑外墙粉饰;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建渣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洁服务;市容环境设施的维护。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城市市容管理服务;市容协管服务;保洁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庆典礼仪服务;会展服务;停车场服务;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管道疏通;市政设施养护;市政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文化办公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防爆电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安防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及维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模板示例2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家具、家具五金的研发与销售;家居用品、家具饰品的销售;国内贸易,及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模板示例3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电缆、特种电线电缆、弹弓线、电源线、电子线、漆包线、特殊线材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模板示例4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装饰石材零售;装饰用塑料、化纤、石膏、布料零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装修用玻璃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5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云计算技术的研发、销售;电子产品、通信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咨询;国内贸易。(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信业务。模板示例6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加工、销售:油画(不含文物)模板示例7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五金产品、移动电源、电脑周边产品、液晶多媒体显示产品的技术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五金产品、移动电源、电脑周边产品、液晶多媒体显示产品的生产。模板示例8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及周边材料、塑胶制品、五金、五金制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经营电子商务(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模板示例9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电子配件的生产及其相关技术开发。(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0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配电开关控制设备、漏电开关、漏电保护插座、避雷器、继电器及插座、高压自动断路器、电涌保护器、电器连接件、高低压开关、高低压成套设备、电力电子元器件、电子元件、仪器仪表(不含计量器具)、电线电缆研发、制造、加工、销售。模板示例11城市市容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多媒体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广告机、触摸一体机、拼接屏、监视器、数字标牌、电子白板、数码产品、电子产品、商用液晶显示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城市市容服务跟城乡市容管理有区别吗?

城市市容服务与城乡市容管理存在一定的区别。总体来说,城市市容服务更注重对城市居民的服务和照顾,包括提供美观和舒适的城市环境,以及公共设施、垃圾清理、绿化美化、交通疏通等服务,为城市居民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而城乡市容管理则更全面和包含性,涉及城市和乡村地区的市容管理,通过规划、建设、管理等手段,实现对城乡环境的整体规划和管理,保障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具体差异可能因地方政策和管理机制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但总的来说,城市市容服务和城乡市容管理在工作内容、服务对象、管理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是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秩序、美化城市环境和保障公民健康制定的行政法规,对垃圾分类投放、清扫保洁、道路堆存、便民服务站点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于 2020 年 2 月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长效机制。该法规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1. 垃圾分类投放:居民应按照规定投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并将的垃圾袋系牢,放置合适位置。2. 清扫保洁:街道、社区、单位等应当按照规定清扫保洁,保持路面干净整洁,通过洒水除尘、高压冲洗等方式做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洁工作。3. 道路堆存:禁止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堆放建筑材料、土石方料等堆料,并规定了相关罚款标准。4. 便民服务站点:城乡结合部、商业门店等场所可以设立便民服务站点,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进行统一管理。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城市环卫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和监管措施等。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罚款、公示、限期整改等措施。如何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推行垃圾分类制度需从切实加强宣传教育、配备分类设施、建立专门垃圾分类运输和处理机制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合力。此外,也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不积极配合垃圾分类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等惩处措施。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意义深远,将有助于促进城市环境整治和市民文明素质提高,为城市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积极配合相关规定,从细节入手,做好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禁止在道路、广场、绿地、河道、湖泊、水库、海域以及建筑物外窗台、阳台上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建筑材料、土石方料、垃圾等。

市容管理员是做什么的

1、市容管理员的职责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来履行的,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2、主要职责是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道路交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等。

市容管理是城管吗

这两个部门应该是一样的吧!现在各地的城管局是当地政府主管城市管理(含市政、园林绿化、内河、市容环卫、城市公共客运、城市供节水、城市供气、供热)的职能部门,而城管执法大队(有的叫做“市容局城管”)就是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一般都是上面这两个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的。区别:1、市级的城市管理部门叫做城市管理委员会;2、市级以下的城市管理部门叫做城市管理局。联系:两者都是属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职责都包括整合城市市容市貌,发改委相关的煤、电、油、气日常职责,还有园林绿化局、水务局的部分职责,职责中还包括综合管廊建设。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扩展资料:城市管理局的职能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需要出动执法的事宜。主要职责: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2、起草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3、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4、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5、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6、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7、承办区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城管一样。城市管理执法,简称城管。2016年10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的通知》,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根据中央编办批复,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将整体改编为“城市管理监督局”。城管执法,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城管执法,包括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需要出动执法的事宜。拓展内容:2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请问:县市容局和县城管局之间是什么关系?谢谢-:城管局之前叫市容局,后来改名称叫城管局.又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但是这个名称马上也要改了,由于大城管改革模式逐渐展开,马上更名叫城乡管理局.城管和市容管理员有区别吗.市容管理员有执法权吗.:市容是城管职能里的一部分.都是城建系统的,两者职能基本一样,但是城管相对管的要比市容多很多.市容管理员主要负责花草绿化,清洁,秩序城管则管摆摊设点,建筑改造.城管有执法权,市容没有执法权城管与市容有什么区别?:市容是由城管管理的,城管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城市管理包括哪些:可以参考城市管理三维结构来回答这个问题:从城市管理阶段维度,城市管理包括城...城市管理包括城市物联感知、城市数据分析、城市公共服务、城市指挥调度、城管巡...请问市容和城管有什么区别?:如果说区别,据我所知最大的区别是城管对城市的管理有执法权,比如对私塔乱建,城管有权责令恢复原样,罚款等;比如对占道经营,城管有权进行制止等.而市容部门没有,比如环卫的、园林的都不会有执法权的.城管人员上岗时要穿着统一的服装,有执法证.一般城管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或按公务员管理.而市容部门的人员有的是事业编制,如环卫、园林,有的是企业管理,比如修道造桥的.可能还有很多区别,我知道的就这些了.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容局有什么区别?-:县政府城管和市容局城管都是属于城管部门,只是执行范围不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一个县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一般有哪些呢,要全-:展开全部1、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局工业经济促进局商务局农林畜牧水产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建设规划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2、议事协调机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3、县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统计局安监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容局:是两个单位!但属于平级别.市容局主要任务是清理,管理市容市貌.例如公厕,全市的垃圾清运工作!执法局是由原来的城管演变而来.但是管理的范围更大扩大.增加了规划局里的监管违章建筑方面,市容里的垃圾泼洒等等;占道经营,出店面经营,牛皮癣,三乱,申报横幅,户外广告,工地上的土方测量和运输时间,等等.最不同的是执法局有罚款的资力!明白没?城市管理部门有那些???请具体列出来谢谢-:城市管理部门全国各地的机构名称没有统一,有的地方是: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的地方是: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的地方是:市(县、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等等.聪明才华在城市建设与管理系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什么关系?他们的行政执法职位-:市容局和执法局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下面细分为城管大队和保洁大队.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市容管理属于什么单位

市容管理属于行政单位,其职能是: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政策、法规;2、负责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行政执法培训、考核和评比;3、制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社会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5、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费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6、制定辖区内环卫设施的配建规划;7、做好城区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容管理职责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来履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例如处罚摊贩违法占路)、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

南通多名市容管理员“围抢”老人甘蔗,粗暴执法何时休?

这类问题已经到了闻者摇头的地步了,还需要讨论吗?当一个个类似事件频繁发生又屡禁不止的情况下,何时休?只能留给相关部门自己去思考。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  (五)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区域和范围,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容管理,是指为了保持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城市照明和临街建(构)筑物、广告标志等处所和设施整洁完好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管理,是指为了维护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实施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扬尘治理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第五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交通、公安、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办法。第九条 鼓励和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成员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成员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应当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活动,鼓励新闻媒体、公共交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积极宣传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定。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社会各界关爱环卫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第十三条 本市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卫企业应当积极改善环卫工人劳动条件。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拟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划定。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职责。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营造文明、和谐的城市氛围,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各县(市、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水务、环保、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所需经费,推广先进技术,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水平。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权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理和反馈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水务、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公园、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四)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等,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者负责;  (五)公园、广场、绿地、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七)河、湖等公共水域以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  (九)报刊亭、阅报栏、早餐亭、户外广告设施、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十)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分和确定的责任区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贴乱画、乱挂乱晒、乱摆乱放、散发广告、违规设置牌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三)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冰雪。第十一条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临街两侧的单位、门店、住户负责搞好各自门前所属(辖)的卫生、绿化和秩序。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亮化履行相应的责任要求。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所需经费投入,完善相关设施建设,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责任区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实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宣传动员和日常巡查工作。第六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沿街墙基至人行道路沿石;立面为建(构)筑物沿街外立面。  责任区范围存在争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并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第七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或者收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国土资源部门为责任人;  (三)文化、体育、公园、广场、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商店、超市、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宾馆、饭店等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六)河道、湖泊、池塘等水域及岸线,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停车场和临时用于停车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责任人中有经营单位的,经营单位为责任人;无经营单位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责任人存在争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共同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八条 责任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在醒目位置进行标示。  责任人拒不签订责任书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责任人下达责任书。  责任书文本格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第九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市貌整洁,履行下列责任要求:  (一)不得违反规定超出门窗、外墙经营;  (二)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等行为;  (三)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四)饮食业油烟净化、排放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五)机动车有序停放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停放点。第十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履行下列责任要求:  (一)生活垃圾袋装,定时定点投放;  (二)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达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目标,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四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包括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建筑施工现场、商场等),社会各类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包市容环境卫生、包绿化美化、包社会秩序。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划定。其中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其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便道侧石;无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线;无毗邻单位的,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凡有多门的责任单位,每门均实行“门前三包”。第四条 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各区、开发区市容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公安、工商、卫生、房产、市政、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并与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设专(兼)职人员佩戴统一规定标志,负责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内容包括: (一)包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1ue010按要求自备密闭式废弃物收集容器,并放置在门槛以内适当位置,严禁将垃圾污物扫出门外;积极实行垃圾袋装化,定时倾倒。禁止乱泼污水,形成冰滩、污水滩; 2ue010负责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无蚊蝇孳生; 3ue010各临街建筑物、围墙、橱窗、牌匾、灯饰要保持美观整洁,无损,如出现陈旧、破损应及时更换和修复;对不属于责任单位所有或维护的橱窗、牌匾、灯饰如出现陈旧、破损的,应当向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报告; 4ue010各责任单位要保持其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图案清晰,外部造形完整,每两年整饰翻新一次;凡可清洗的外立面,每年“五·一”前清洗一次;如出现破损、脱落、褪色、陈旧、风化、雨水冲刷痕迹等须及时清洗、维修、整饰; 5ue010各责任单位要保证单位门前责任区内无积冰污雪。白天降雪,停雪后3小时内完成清雪任务;夜间降雪,次日上午11时前完成清雪任务; 6ue010户外广告设施、标牌必须符合设置规定,并经有关部门审批,要保持完好整洁,设置单位负责定期维修、更新; 7ue010各责任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完善亮化设施;凡设置霓虹灯饰亮化设施的责任单位,应保证夜间美化、亮化设施完好,并按规定要求定时启用霓虹亮化设施,如出现缺行断线的应及时修复; 8ue010店招牌匾必须规范使用蒙汉语言文字,不得出现繁体字、错别字、二简字和异体字; 9ue010商(店)铺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蓬、遮阳布,凡设置檐蓬、遮阳布的必须经市容管理部门统一规划,保持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10ue010各责任单位应当制止乱贴、乱画等损害市容环境行为,及时清除责任范围内影响市容环境的字迹、图案、贴纸等印记,对发现的不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容、公安部门举报。 (二)包绿化美化。 1ue010保护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维护绿化设施; 2ue010禁止攀折花木,做到树上无钉、无挂、无晾晒衣物; 3ue010严禁向树坑、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杂物,并应当积极配合园林管理部门工作,保证树木成活。 (三)包社会秩序。 1ue010积极维护责任区内的良好秩序; 2ue010做到无店外出摊,无乱堆杂物、私搭乱建、乱挖乱挂,无占道经营,门前车辆要停放整齐; 3ue010不得使用超过规定噪声标准的电器、音响招揽生意。第七条 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门前三包”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管理,改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 (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责任单位; (三)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 二、考核办法 (一)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二)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采取定期和随机考核相结合,对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路段责任单位,每月将考核情况汇总,打分,每月兑现一次。 (三)建立考核制度: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城管办”)每周进行巡查,对照考核细则量化打分。另外,对市民投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脏乱差”问题进行核实,确属责任单位工作不及时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分;城管办送达整改通知书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分;被电视台曝光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分;城管办布置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分。责任单位工作效果明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的加.分,受到市领导肯定和群众赞扬的加分。 (四)落实奖惩制度。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路段责任单位每月考核成绩在分以上为优秀单位,—分为良好单位,—分为合格单位,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每月奖惩兑现一次,对优秀单位通报表扬,对不合格单位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其主要领导在市四套班子领导例会上作表态发言;连续二次不合格单位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次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免谈话。 (五)“门前三包”工作情况由市城管办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每月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评比,排名后三位的单位,在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黄牌,以示警告。对责任单位未落实人员上街巡查的、三包工作未到位的,由城管办对该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见责任状三条,罚金由财政统一代扣。) 三、考核标准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考核标准 、环境卫生考核标准(市容局) ①主要街道路面整洁,做到“五无”:无纸屑、无烟头、无果皮、无砖石、无人畜粪。清扫不及时,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②收集、转运垃圾的车辆完好、整洁,覆盖封闭运输,无抛洒滴漏污染路面。不符要求每次扣分。(分) ③垃圾中转点密闭或半密闭,且周围整洁,暴露垃圾点必须日产日清日运。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④果皮箱完好整洁。破损一个维修或更换不及时的扣分,果皮箱垃圾爆满及周围不干净,每处扣分。(分) ⑤及时清除运输车辆抛洒的垃圾、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及内河垃圾、漂浮物。未清除一次扣分。(分) ⑥公厕标识齐全,设施完好,专人管理保洁,定期消毒,地面、蹲台面、小便池干净,无蚊蝇、无乱张贴、无乱涂写。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⑦绿化养护好,保证公绿地、绿化带、花坛等整洁美观、无杂草、无杂物、无垃圾。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⑧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确保广告招牌整洁美观,主要街道无乱挂横幅、无乱张贴、无乱涂写。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市容市貌管理考核标准(城管大队) ①市容整洁,做到无“六乱”现象。无乱堆放、乱搭建、乱晾晒、乱停放车辆、乱悬挂、乱竖杆牌。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②主街道、学校门口及公场所禁止出店经营、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游商游贩、占道修车洗车、收购废品。不符要求并未及时处理解决好的`每处扣分。(分) ③做好协调、有请必到、有求必应,相互配合,齐抓管,每投诉一次扣分。(分) ④主街道实行全天监控,严管重罚,及时制止纠正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抛洒滴漏和乱泼乱倒行为,不符要求每次扣分。(分) ⑤禁止在行道树上依枝搭棚、剥皮挖根、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牵绳挂物、拴系牲畜、刻画树皮。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市政管理及在建建筑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建设局) ①主要街道路面平整。窨井盖板保持完好。人行道彩砖和道路无缺陷。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②及时修复损坏、缺陷路灯,确保亮灯率达%以上。每降一个百分点扣分。(分) ③维护施工路段、工程项目,设置明显施工标志、标牌和文明施工制度标牌。沿街工地设置围墙,要整洁干净,要书写标语或 彩绘。不符要求每项扣分。(分) ④工地进出口,无污染周边环境。工地内现场整洁,物料堆放整齐,无生活垃圾,无蚊蝇、老鼠。完工后清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解决好扬尘和噪声扰民。每投诉一次扣分。(分) ⑥水沟盖板平整,下水道畅通,无污水外流,城区基建项目配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善。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交通秩序管理考核标准(交警大队) ①执勤民警在红绿灯路口,应禁止车辆乱停乱放;禁止闯红灯、翻越隔离护栏。每月查处不少于起,每少一起扣.分。(分) 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街头集中宣传,教育市民遵守交通法规,增强文明交通意识。缺一次扣分。(分) ③每季度查处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及酒后驾车不少于起、督促机动车挂牌、督促驾驶人办证不少于个,缺一个百分点扣分。(分) ④车站、铁路口、十字路口、主要街道无交通事故引起的长时间堵车。每发生一起长时间堵车超分钟扣分。(分) ⑤各类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无占道乱停车,不符要求每辆扣.分.(分) ⑥每季度查处机动车超载和洒落载物交通违法行为不少于辆,缺一辆扣分。(分) 、公交、出租车、客运交通秩序管理考核标准(交通运输局) ①做到车容、车貌整洁,无乱贴乱画,车上配备垃圾箱和垃圾袋。车况良好。不符要求每辆扣分。(分) ②做到车辆在设置或规定区域停靠,秩序良好,无乱停乱靠,无占道、滞留候客。不符要求每次扣分。(分) ③做到车辆无争抢旅客、乱抢道、超速行驶。不符要求每次扣分(分) ④做到车站秩序井然,服务优良,停放有序,停车场清洁卫生。不符要求每次扣分。(分) ⑤出租车经营规范,无乱抬价、涨价行为。投诉一次扣分。(分) 、集贸市场管理考核标准(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①做好市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告知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和维修。每投诉一次扣分。(分),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②做到划行就市,摊位规范整齐。无摊外摊、店外店。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③做到垃圾及时处理,日产日清,无积存。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④开展灭老鼠、蟑螂、苍蝇、蚊子活动,公厕全天候保洁。不符要求每项扣分。(分) 、环境保护管理考核标准(环保局) ①加强对放射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管理。不符要求每项扣分。(分) ②在城市中心区域和较集中的居民住宅区,禁止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发现一起扣分。(分) ③禁止在城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发现一起扣分。(分) ④饮食服务业,做到无油烟、无污水乱排。不符要求每处扣分。每投诉一次扣分。(分) ⑤做到工业气体、污水排放监管达标,不符要求每次扣分。(分) ⑥规范空调室外机设置。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工商管理考核标准(工商局) ①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颁发从事钢材、木材、水泥、机动车维修等污染城市环境的行业营业执照。发现一起扣分。(分) ②禁止颁发干扰影响居民工作生活的小吃店、路边摊点营业执照。发现一处扣分。(分) ③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不符要求每起扣分。(分) ④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不符要求每起扣分。(分) ⑤控制易污染环境制品销售,打击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制品。发现一起扣分。(分) 、卫生管理考核标准(卫生局) ①依法对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监测。不合格每项扣分。(分) ②组织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特别是公场所(广场、内河、公园、绿化带、垃圾窖等处)。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③凡发现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无健康证正在经营的餐饮店。每处扣分。(分) 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食品,做到生熟分开,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卫生设施齐全,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⑤对重大公卫生事件、重大突发疫情,应及时组织救护,防控不力,发现一起扣分。(分) 、民政管理考核标准(民政局) ①创建文明社区、创建文明小区、争当文明家庭、争当文明市民的“双创双争”活动。工作缺位一项扣分。(分) ②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保护救助流浪儿童工作。发现一起扣分。(分) ③严禁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发现一次扣分。(分) ④禁止出殡车辆在城区主干道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钱、纸花。发现一次扣分。(分) ⑤规范城区丧葬用品管理,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做到定点生产、定点经营,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影响市民工作生活环境。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巷道环境卫生考核标准(洎阳街道办事处) ①垃圾定点定时转运,垃圾投放点整洁。建筑垃圾实行登记管理,限时清运。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②街巷、楼道院落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乱涂,无杂草、无卫生死角。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③辖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干净,明暗水沟通畅,无乱泼脏水、污物、粪便,无乱倒乱堆垃圾现象。发现一处扣分。(分),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④巷道内无乱摆摊乱设点、无乱晒乱挂、无乱挖乱填、无乱搭乱建、无违章饲养家禽。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⑤禁止在居民小区的公场所、路道上搭设灵堂祭悼、操办丧事。每投诉一次扣分。(分) (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管理考核标准。(各路段责任单位见附表) 、临街路段有垃圾、污水,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清运,发现一处扣分。(分) 、临街路段有占道经营、乱摆乱设、乱堆放物品。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管理,发现一处扣分。(分) 、临街路段有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板车等车辆无序停放在机动车道上,不符要求每辆扣.分。(分) 、临街建筑物墙面、线杆、果皮箱、电话亭、报刊亭、候车亭上有乱涂乱画乱贴各类广告、电话号码和有明显污垢的,发现一处扣分。(分) 、临街路段有乱搭乱建棚亭(遮阳布)、乱拉绳索、乱挂衣物、乱晒拖把、抹布等物品的,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管理,发现一处扣分。(分) 、各责任单位管辖路段的花坛和花草树木遭毁坏,发现一起扣.分。(分) 、临街路段人行道破损和市政设施损坏,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及时修复,发现一起扣分。(分) 、禁止在主要街道经营建筑材料、汽车及摩托车修理,发现一处扣分。(分) 、路段落实“三个一”责任:即一块牌子(路段管理责任岗)、一个袖章(路段管理员)、一个记事本。不达标每项扣分。(分) (三)城区“门前三包”责任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见附件) ,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街道)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教育、财政、水利、园林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综合目标,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创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文明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自律公约,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绿地、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已明确由相关单位或者部门负责的除外;  (二)街巷、住宅小区、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清扫保洁实行环卫一体化作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四)穿城公路、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教育、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管理方式,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智慧化管理系统,推行网格化管理,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增强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与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规范作业,遵守职业道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第十二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房屋屋顶、平台等区域建设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残缺、污损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洁,整修不得改变原规划设计要求。  公共绿地、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采光(通风)通道及窗外等公共、专有区域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施工作业、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点)、施划停车位或设置车辆门禁设施;  (三)擅自占用道路、广场、桥梁、绿地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和举办文化娱乐活动;  (四)临街商场、店铺、餐馆等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放经营设施、商品从事经营活动;  (五)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标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  (六)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点,擅自拆除、移动、遮蔽、损毁或者涂改停车设施、设备和标识;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市容管理是城管吗

法律分析:市市容局是属于城管部门,只是与城管执行范围不同。市容管理职责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来履行的。城市管理局是政府下属的一个组织,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手段,组织草拟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主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车督管等。城市市容管理,是城市政府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靠市容监督队伍和社会参与,依法对城市的建筑外貌、景观灯光、户外广告设置和生产运输等的整洁、规范进行的管理活动。是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城市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之一。在城市市容管理实践中,难度最大、最有反复性和普遍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环卫管理水平低,导致卫生质量差。发达地区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公益事业向市场化、社会有偿服务管理体制过渡;欠发达地区则基本仍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陈旧和管理模式的运行状态;2、市容秩序混乱,导致运行效率低。市容秩序混乱一直是许多地方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屡禁不止的乱贴乱画、屡罚不绝的乱摆摊点、屡教不改的占道维修、屡惩不断的乱停乱放,始终成为城管工作中任务最重、管理成效最差的“老大难”问题,并且直接导致城市运行效率低下,严重影响着城市的整体形象;3、容貌陈旧,城市形象差。由于对市容建设与管理的投入小,城市容貌变化跟不上时代发展。广告亮化设施建设滞后,绿化率较低,小区支巷、城区空地硬化率低、广告牌、店面招牌设置简单、粗劣,与城市建设的目标要求极不相称,严重影响了城市容貌的繁荣和亮丽。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上海一商业广场雕塑被指不雅,这对市容市貌有哪些影响?

雕塑是有美感的,广场这样的公共场合更应摆放符合大众审美给人以欣赏愉悦感的艺术品,而非创作者少数人眼中具有美感的、抽象到让大多数人看不出是什么的雕塑。

2016年铜仁万山城管市容整治工作月总结

检查与管理的重要。没有范文。以下供参考,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所以应该写好几点: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总结的基本要求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市容园林委年度工作总结

市容园林委年度工作总结   按照“围绕保障整治一批、依据规范修复一批、推进区县提升一批”的原则,持续推进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市容园林委年度工作总结 ,欢迎阅读。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我们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全面落实兴国市长查看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时的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加快美丽天津建设的目标,制定实施《美丽天津—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动纲要》,全面启动“绿化、美化、净化、亮化、细化”五大工程,深化环境整治,发展城市绿化,强化精细管理,严格综合执法,突出长效常态,努力打造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的升级版,着力提升城市环境外在形象和内在品质,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环境支撑。   在全系统的共同努力下,在全市各方的大力支持下,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内在品质显著提升,主要工作指标实现平稳快速增长,市容市貌更加清新亮丽,园林绿化更加生态科学、环境秩序更加文明有序,环境卫生更加干净整洁,城市风格更加富有特色,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工作,在国考、市考、联考中赢得了广泛称赞。全年新建提升绿化1600万平方米,超额完成任务33%,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5%、31%、11平方米;综合整修127条348公里道路设施,路灯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95%;全市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000吨/日,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更新购置环卫机扫车辆162部,道路机扫率达到61.3%。    一、围绕迎接东亚运动会,开展针对性整治,市容环境整治取得新成果   按照“围绕保障整治一批、依据规范修复一批、推进区县提升一批”的原则,持续推进市容环境综合整治。   (一)集中整治了东亚运动会涉及的24个比赛场馆、26家接待酒店、机场车站码头等窗口地区周边及沿线道路环境,提升改造道路107条,整修建筑3276栋1966万平方米,实施平改坡xx4栋,中心城区主干道路整治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修复完善快速路等20条道路沿线公共设施,整修里巷道路5万平方米,规范牌匾5.1万平方米,治理各类违法户外广告设施821处,维修油装饰座椅、报刊亭等马路家具3000个,街容街貌更加规范有序。   (三)积极拓展综合整治深度,推进区县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推动其他区县完成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重点区域、区际联络线道路环境整治,有效改善了区域发展环境。   (四)完善海河沿线及50公里夜景灯光体系,对1800余处建筑及绿地夜景灯光衰减设施实施检修更换,堤岸提升形成了新的亮点。完成了海河沿线夜景灯光设施的移交。    二、围绕生态城市建设,开展生态大绿建设,园林绿化建设取得新突破   坚持扩大总量、调优绿化结构,制定并启动了《建设美丽天津—园林绿化专项行动方案》、《20xx年园林绿化秋植行动方案》,推进绿色慢道、外环绿带、公园绿化、绿色廊道、垂直绿化、社区绿化建设,全市新建提升各类绿地1600万平方米,初步实现园林绿化由景观型向生态型转变。高质量完成了北京园博会、青岛世园会“天津园”建设,北京园博会“天津园”市政府获特别贡献奖、特别成就奖,我委获特别组织奖及11项专业技术奖。   (一)高水平完成城市绿道工程试验段1.1公里建设,新建绿化9.6万平方米,铺装铁轨步道1110延米、滨水漫道1153延米,形成了绿化系统大绿自然、铁轨步道生态低碳、滨水慢道动感蜿蜒、配套系统简捷大气的新景观,为城市绿道建设全面展开摸索和积累了经验。   (二)新建改造公园44个并向社会开放,打造了XX区南运河公园、XX区南浦公园、XX区文化公园、XX区儿童公园等一批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的城市园子。完成候台公园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动物园迁建工作实现与规划、国土部门有效衔接。   (三)全面启动外环线内侧绿化带整体建设提升,按照 “大树、长绿+地被”模式,创新绿化断面形式,组织完成了外环线内侧50米绿化带提升示范段建设,做到可示范、可推广、可复制。完成了全线工程量核定、场地清理、苗木储备等工作。   (四)对264条道路沿线绿化实施了改造提升,栽植落叶乔木32.8万株,打造重要节点绿地58个;提升了京津城际铁路沿线提升绿化34万平方米,补植苗木2万株。    三、围绕群众生产生活,开展社区提升,群众生活环境得到新改善   (一)跟进旧楼区综合提升改造,整体提升了XX区三水南里等480个居民社区环境,拆除违法建设,打通消防通道,恢复公共绿地,完善管理设施,完善提升绿化190万平方米,改造社区路灯5000基,整体改善了群众生活条件。   (二)启动实施了美丽社区示范工程建设,高标准完成XX区西园西里和海建里社区提升改造,建设机动车停车位720个,新设自行车停车架194个,设置垃圾箱筒117套,整修建筑27栋,粉刷外檐74069平方米,油饰窗护栏及阳台栏5366平方米、规范首层4965平方米,改造小区甬路12952平方米,维修路灯175个,1900多户、5000居民受益。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民宜里、前进村、西关街等8个城中村进行了综合治理,清除违法占路市场,拆除违法建设,维修周围道路,完善路灯、环卫设施,设置交通护栏,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天山道、西关街等18处城乡间、区域间结合部环境的集中治理,有效解决了城乡结合地区环境脏乱差问题。    四、围绕城市管理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取得新成效   针对城市环境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开展6个专项整治,落实长效措施,切实解决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   (一)开展环境卫生大清整。动员各方面力量,集中对道路、河道、工地、社区和各类设施进行全方位清整清洗,治理卫生脏乱死角30片,清除垃圾杂物12000吨,市容环境明显改观。   (二)全面治理非法小广告。清除主干道路和重点地区的非法小广告156万处,清理粉刷楼道17.3万个,小广告治理实现全覆盖。   (三)严格治理渣土运输撒漏。多部门联合查处运输洒漏,对所有在建项目和拆迁工地严格管控,查处管理不到位的在建工地40个,运输洒漏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四)有序治理脏污机动车辆。编发公益宣传短信50万条,拦检处罚脏污出租车、长途车等机动车辆9.8万辆次,车辆脏污现象较大改观。   (五)严查严控新增违法建设。强化源头发现,严控新增违建 ,多部门协同联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建设1116处、10万平方米。   (六)持续治理非法占路摆卖和季节性烧烤,对80条主干道路严管严控,依法取缔占路经营市场56个,新建规范临时菜市场28处,优化了城市环境秩序。    五、围绕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建章立制,城市管理更加规范精细   着眼科学精细常态管理,制定并完善细化了城市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一)整合共享资源、完善工作流程,市级城管数字化平台与建交委、民政、水务、国土房管、市政公路、公*交管、公交、城市照明等8部门的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有效增强。   (二)健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规范和标准,中心城区、环城四区实施网格化管理,形成迅速发现、即时处置、及时反馈、高效闭合的管理机制,确保每寸土地有人管、每件设施都管好、每个细节管到位、管理责任全覆盖。   (三)制定了城市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划分了市容、市政、园林、环卫、公*、水务、综合执法、公*交管8个行业的管理责任范围,科学界定了各城市管理先关部门和区县管理区域和责任;修订完善了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办法和“以奖代补”办法,新制定出台的《XX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城市管理设施进行了普查,修订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养管定额,城市管理更加刚性,实现了监督考核的全覆盖。   (四)完成了《XX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专家论证和咨询服务,提请市人大代表会议审议;修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范文件并报法制办备案,为依法解决一些管理难题提供依据。    六、围绕养护管理水平,开展标准化常态化管理,专业管理水平得到新提升   加强市容市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爱国卫生、综合执法、城市照明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专业管理水平。   (一)大力推进城市清洗保洁装备现代化,更新购置环卫机扫车辆162部,道路机扫率达到61.3%;全面实施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对市内六区、环城四区327条道路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大清洗;全面推行“夜间机扫水洗,白天快速捡脏”环卫作业模式,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明显改善。   (二)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大力推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大港生活垃圾焚烧厂投入试运营,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全面实施垃圾处理场站运行中期评估和等级评定,实现规范化运营、精细化管理、科学化考核。   (三)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养机制,全面推进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建成区2.23亿平方米绿地养管水平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实施公园养护管理星级达标,规范园区绿化、配套设施、开发服务、运营安全管理,三星公园达到20个。高标准完成东亚运动会龙舟赛保障任务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气氛保障。   (四)对友谊路、宾水道等6条道路路灯照明设施进行了节能改造,更换灯具610套,路灯照明亮度增加30%;对全市道路、居民区、厂区路灯照明设施进行拉网式的检查梳理,清洗路灯杆5800基,推进46条道路、快速路25座桥梁路灯照明设施的整改和移交接管,明确了管理责任,路灯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在华明镇5条道路试用推广led路灯新光源。   (五)加强依法执法规范执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大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力度,全面落实岗勤制、巡查制、责任制与万米单元网格配备执法人员相结合的机制,实现了每一条道路、每个设施、每寸土地有人查、有人管的目标。   (六)深入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推动XX区巩固国家卫生区创建成果,通过了全国爱卫办的复审;完成了XX区、XX区2个市级卫生区和XX区双桥河镇等6个市级卫生镇以及1xx个市级卫生村的复审,创建市级卫生村36个;认真组织了病媒生物的防治工作,全市各项病媒生物密度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七、围绕打基础图长远,做好基础性工作,行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出发点,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创新,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   (一)坚持依法行政许可审批。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3项配套服务事项和1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占委审批事项的46.2%,审批办结时限由6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提速50%。健全审批网络和审批服务系统,“审批中心”窗口与各区市容园林联网对接,实现行政许可事项的全覆盖管理、全方位公开、全过程监督。坚持依法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理各类审批事项18658件,市容园林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在市审批办每月进行的绩效综合考评中始终保持前列。   (二)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今年以来,办结建议提案112件,比去年增加11%,其中人大代表建议62件,政协委员提案50件。采纳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的40 件,列入工作参考的为72件。代表、委员满意率达到100%。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在全市建议提案办理考评中名列前茅。   (三)充分发挥科技引领作用。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修订完善了《XX市城市道路、社区清扫保洁、公厕作业管理标准》和《XX市建筑绿化应用规程》、《建(构)物外墙清洗养护技术规程》等一批城市管理技术标准,开展了《名优月季繁育基地的建设》等一批重点科研项目攻关,试验推广了节水、节能、节材、节地和树枝综合利用的技术,提高了科技资源利用率和成果转化率。   (四)全面强化群众有效参与。建立完善与主流新闻媒体间的互动机制,先后组织3次媒体见面会,通报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与广播电台联合推出9期“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进行时”系列访谈节目,介绍综合整治规划和进展,与市民交流互动,解答问题,释解相关政策法规;会同市文明办、《渤海早报》等联合举办讲文明· 树新风·见行动暨“20xxXX市民文明大行动”,全年报刊、网络刊登稿件3800多件,播发广播电台新闻1600多条,播发电视新闻800多条,接受各类采访、专访460多人,有力推进了群众的有效参与。   (五)提高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对7大类、55项政府信息全部进行公开,有效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更新了市容园林委门户网站,开通“美丽天津”官方微博,粉丝达到10万人,进一步丰富拓展社会参与渠道。加强舆情的收集和监测,及时回应网民关切,实现了政民“零距离”。   (六)加强应急和维稳工作。修订完善《XX市除雪工作预案》、《重要活动市容环境保障预案》、《群体性*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市容园林委防汛工作预案》、《市市容园林委火灾防控预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建立了应急保障队伍,增强全系统应对灾害气候、突发事件的能力。设立24小时投诉热线电话,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投诉2490件,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八、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系统作风建设得到新加强   按照中央和市委部署要求,在市委督导组指导下,7月12日以来我委教育实践活动有形有效有序展开,深入学习春兰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认真抓好学习教育,坚持边学边查边改,严格正风肃纪,加强制度建设,全系统上下实现了面貌一新、气象一新、作风一新、工作一新。   (一)坚持把学习教育摆在首位贯彻始终。领导班子成员带头示范,认真研读《认真学习党*,严格遵守党*》等文献资料,邀请市委党校贾锡萍教授作“新形势下如何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践行党的宗旨”专题辅导,围绕党的宗旨、群众路线、作风建设、清正廉洁四个专题,开展了集中学习讨论,组织党员干部参观了中*XX市历史纪念馆,观看了电影《周恩来的四个昼夜》,在机关干部中开展了“重读党*、重温誓词、做合格党员”为主题的党日活动,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市委部署要求上来。   (二)广泛征求意见,深入查摆问题。坚持开门搞教育,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深入查摆问题,先后召开了15个征求意见座谈会,发放了征求意见表1万余份,共收集意见建议248条,梳理出“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20个。认真开展了“十查摆、十整改”和“五必谈”活动,委领导班子、19个基层领导班子、91名处以上领导干部开展谈话谈心1900余次,做到了谈话范围全面、谈话内容深入、谈话时间充分。   (三)反复查找修改,认真撰写材料。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衡量尺子严、查摆问题准、原因分析深、整改措施严”的要求,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聚焦“四*”问题及表现,把自己真正摆进去、摆到位,逐一分析,深挖根源,制定措施。领导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先后修改6次才最终定稿,委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大多修改在11次以上,做到了“真、准、像、实”。   (四)贯彻整风精神,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生活会上,认真查摆个人存在的“四*”问题,每位同志的发言都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查摆问题比较准、比较实。对班子存在的问题,大家都能够主动对号入座,“谁的孩子谁抱走”,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摆到位。每位同志发言之后,班子成员间都认真进行了相互批评,坚持原则,抓住实质,不回避矛盾,不遮遮掩掩,不评功摆好,勇于揭短亮丑,用事实说话,有一说一,单刀直入,用直击要害,开门见山相互批评,推心置腹交换意见,积极开展思想斗争,使班子每位成员经受了一次精神上的.洗礼。文魁副市长对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给予充分肯定,称赞市市容园林委班子态度端正、剖析深刻、聚焦“四*”、切中要害,真正做到了红红脸、出出汗、排排毒的效果,达到了“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五)坚持立行立改,确保实效长效。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研究制定了12个廉洁从政禁令、16项厉行节约措施、9项改进文风规定和6项服务群众措施,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政风的若干规定》、《关于厉行节约的若干规定》、《关于严格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等34项制度,恢复了党组织“3会1课制度”,对党小组会、支部会议和党课时间进行了量化。坚持搬山填海,提升文件会议质量,全年召开会议次数和会议费用同比下降70%和83%,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的支出下降低50%。坚决开展会员卡、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问题专项治理,清退占用、借用、调用公务用车23辆,腾退超面积办公用房19间,会员卡做到了零持有、零报告。坚持“新官理旧账”,针对职工反映多年的住房补贴问题,委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委党组专题研究工作方案、专题听取工作汇报、逐个单位细化实施解决方案,成立了秀泉、永晟、春霞同志负责的专项工作小组。目前,在全委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全部27个单位4894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方案已经委党组会审议通过,正在按照“离休—退休—在职”的顺序,按照市政府规定标准合规合序发放,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已于20xx年年底前全部发放到位,退休和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将于20xx年4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这项工作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拥护,部分老同志的遗孀专门写信表示感谢。    九、坚持抓基层、强基础、谋长远,基层建设队伍建设取得新进步   (一)积极转变作风,搞好为民服务。委组织了10个服务组,12名领导班子成员带领60名机关干部,深入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主动靠前服务,推动市容环境、园林绿化、专项治理等工作上水平。领导班子成员与19个基层单位结对子,组成10个督查服务组,指导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实打实地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开展服务群众结对帮扶活动,对口帮扶2个社区、4个困难村,安排帮扶项目63个;委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开展爱心捐款活动,捐款81.02万元,专项用于困难村帮扶工作。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制定为民服务项目51个,建立联系点74个,以实际行动落实“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   (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人才工作水平。完成委机关xx名处级干部、市综合执法局19名处级干部、直属单位22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优化了基层领导班子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组织了委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完成工程系列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职称和政工职称的评审工作。配合市编办完成委属42个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并完善基本信息,对6名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离任审计。   (三)加强基层建设,基层单位实现健康发展。各单位主动而为、创新发展,经济指标超额完成,职工收入稳步增长,全系统安全和谐稳定,基层全面建设跃上新台阶。全委基层单位生产总值达到xx.2亿元,同比增长16%,绿化施工增长22%,设计监理增长9.9%,均创历史新高,行业经济运行呈现出高增长态势。园林规划设计院设计建设的低碳园林创意实践基地,荣获20xx年美国芝加哥最佳设计奖;绿化工程公司进入全国园林绿化产值营业额10强;综合执法局抓管理树形象,抓作风强素质、跟踪问效抓落实,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健全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廉政勤政示范教育经常化、警示教育常态化,使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财务、项目,“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党政正职“末位表态”制度等;对重点工程、干部选拔、职称评定、设备采购等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落实全程监督。完善制度,制定出台《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开展正风肃纪,整顿“庸、懒、散”,严格查责问责。调查核实信访举报18件,开展诫勉谈话4人次,严查违纪案件,实施党纪、政纪处分1人。抓实整改,制定《20xx年市容园林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针对行风评议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奖惩机制,组织行业系统落实,努力提升群众的满意度。   上述工作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广大市民的热情支持,得益于市容园林和城市管理工作战线干部职工的携手同心、上下一心、拼搏奋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1.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历亲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春兰书记、兴国市长多次审查设计方案,3月1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四大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参加,特别是4月26日的实地查看,是在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关键时期、攻坚克难的一次重要指导、指引,市主要领导同志亲历亲为,科学组织,真抓实干,大力促进了全市市容环境整治工作全面上水平。   2.坚持创新驱动发展,体现更高工作标准。注重整治方式创新,建筑整修深度整合城市元素,突出空调罩、建筑首层和台阶等细部处理;园林绿化突出综合功能、低碳生态、易于管理。坚持“制度+科技”的精细化管理手段,建设高水平管理平台,建设过硬的巡查队伍,建设高效能的快速反应处置机制,确保每寸土地有人管、每个设施都管好、每个细节管到位。坚持“大树、地被+常绿”的园林绿化理念,推进建设美丽天津园林绿化专项行动,努力打造生态大绿自然、符合天津实际的园林绿化民心工程。坚持“机械+非氯”的清雪模式,抓好主要路段的物理清雪试点,为今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物理清雪探索经验。   3.全市上下合力攻坚,部门区县齐抓共管。16个区县党委、政府顾全大局、服务大局,精心组织、全力推动,形成了攻坚破难的整体合力。承担城市管理责任的9部门、21个单位,主动担当不推诿,密切配合不畏缩,苦干实干、科学巧干,按计划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4.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建共享氛围浓厚。始终坚持把做好群众工作贯穿市容园林和城市管理全过程。动员广大群众在分享整治成果的同时,积极参与综合整治工作,不少居民自觉拆除违法建设,45万市民积极参加小广告和脏乱点位治理,全市xx00多支志愿者队伍、2万多名志愿者始终参与综合整治各项工作,形成了共建共管共享的良好氛围。   5.全委上下携手同心,奋力拼搏攻坚克难。领导班子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事业上同干,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各处室、各单位心里装着全局、眼睛看着全局、脑中想着全局,立足全局谋划工作。全委上下转变观念、改进作风,领导干部模范带头、履职尽责,干部职工增强主动性、体现执行力,真正形成上下一心、快速推进、攻坚克难的良好格局。 ;

2019年城市综合管理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转作风、抓落实”紧急会议精神,营造安全有序、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在前段时间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清洁城市 美丽宜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现制订本次行动的实施方案。 一、整治原则 综合整治原则:区为主体(成员单位直接负责的除外)、市区联动、责任明晰、全员参与、全域覆盖、综合整治、持续推进、长效管理。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主要为城区(含旅游新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进出城通道、山体水体、城市河道等。 三、整治任务 对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整治。重点聚焦环境治脏、秩序治乱、设施治损、绿地治空、山体治杂、水体治污,通过集中整治使城市面貌明显改观。 (一)环境卫生整治 1、道路清扫保洁。解决道路洗扫、洒水时间不合理的问题,将冲洗作业调整到夜间进行。确保夜间洗扫质量,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科学调控作业线路及时间,一次性洗好洗足洗干净。白天采取喷雾降尘,巩固夜间洗扫成果。解决道路保洁不及时的问题,增加保洁力量,建立路段保洁责任制,落实主次干道16小时保洁制度。 2、公共厕所。解决公厕环境脏、粪便清理不及时的问题。落实专人清洗,重点区域一厕一人,重点时段不低于1小时清洗一次。解决公厕设施破损问题。逐厕摸底排查,落实维修人员,及时维修更换破损设施。 3、生活垃圾收运。落实垃圾容器每日清洗制度,解决果皮箱等垃圾容器不洁问题。延长主次干道临街收运时间,增加商务区、市场周边等巡回收集频次,解决垃圾收运不及时问题。取缔或更换不规范运输车辆,落实运输车辆每日清洗制度,解决运输车辆破损、撒漏、不整洁问题。组建杂物清运队伍,落实杂物堆放地点,每周定时清理,解决社区(村居)杂物清理不及时问题。 4、城中村及城郊接合部。解决环卫作业空白区域的问题,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界限,确保全域覆盖,不留卫生死角。城中村环卫作业要与社区标准一致,城乡接合部要做到每日一扫一保一清。解决垃圾清运点设置不合理、设施不密闭的问题,拆除垃圾屋更换垃圾桶(斗),做到日产日清。 5、交通护栏、BRT站台、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解决交通护栏不洁问题,每周两次定时清洗,作业时间安排在夜间进行。解决BRT站台、天桥、廊道外立面及顶棚积尘问题,每月两次定时夜间彻底清洗。解决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保洁不及时问题,按一桥(通道)一人配置人员,加强巡回保洁力度,每周实施一次定时彻底清洗作业。 6、进出城通道及高速公路沿线。解决进出城通道及高速公路沿线作业标准较低、作业不及时问题。进出城通道、高速公路围栏范围内由管理单位负责,围栏之外由各区属地负责,细化落实具体责任主体,按城市道路标准加强作业管理。汉宜高速、三峡专用公路、翻坝公路、318国道等责任单位要迅速制订工作方案,尽快充实作业队伍,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在长效机制未建立之前由属地各区政府协助整治。 (二)市容秩序整治 1、出店占道经营。依法严厉查处出店经营、占道经营行为,重点整治主次干道、商业中心、窗口地段、校园周边、市场周边出店经营、马路市场和流动摊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区夜市临时经营区管理,落实“五定”管理要求,整治油渍污染路面、垃圾随意堆放等行为,取缔非法设置的夜市摊点和露天烧烤摊点,规范有序管理。 2、城市“十乱”。整治乱牵乱挂、乱摆乱放、乱贴乱画、乱丢乱扔、乱挖乱占等行为,以主次干道为重点,向背街小巷延伸,确保市容市貌干净整洁。 3、施工工地。强化建筑、市政、拆迁等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严格落实工地裸土覆盖、工地进出口路面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洒水降尘等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工地做到围挡规范美观、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清运及时,安排专人做好保洁工作。 4、道路扬尘。加强城区土石方施工项目监管,对未取得土石方施工登记证、建筑渣土处置证的施工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加强对建筑渣土、散体物料、商品砼等运输车辆的监管。建筑渣土运输必须使用经城管、交警部门联合审验合格的密闭改装车辆。依法严厉查处无证、超载、未采取密闭措施、沿街撒漏、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5、餐饮油烟及噪声污染。依法查处饮食经营单位(户)污染防控措施不力,排放油烟对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督促其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依法查处商业促销噪声,公园、广场娱乐活动噪音及未按要求施工的建筑噪声,责令其限期改进,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和停止建筑施工。 6、广告店招治理。重点查处违规乱设广告牌、LED屏、指示牌、楼顶字、墙面字,乱挂布标条幅、一店多招等行为。拆除主次干道违规设置的T牌、钢架广告、大型LED屏。拆除乱牵滥挂的布标条幅广告。拆除临街门店一店多招和破损的门店招牌。拆除建筑物楼顶和立面违规设置的镂空字、发光字、LED显示屏。拆除违规设置的彩虹门、拱门、指示牌、灯杆道旗广告。 7、交通秩序整治。整治各种机动车辆乱行驶、乱停放、占压人行便道、挤占公交车道、港湾和各类以车为市的占道经营,以及客运车辆不进站停靠、慢行招客、停车招客、拒载等不文明行为。整顿规范各类停车场,规范道路机动车辆停车管理,严格按照交通管理标志停放车辆。清理整治长期停放无人管理的“僵尸车”,确保道路畅通。 8、犬患治理。及时劝导、制止市民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不文明遛犬行为。捕捉流浪犬、弃犬,及时清理犬便,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三)市政公用设施整治 1、道路维修整治。重点解决车行道黑化路面坑槽、沉陷、路面裂缝,水泥砼路面大面积破损、碎裂等问题。对黑化道路坑槽沉陷及时进行维修,对道路严重裂缝及时进行灌缝处置,对损坏的水泥砼路面及时进行修复。解决石材人行道“跷跷板”、上车碾压破碎、站卧石及防撞墩破损、缺失等问题。加大人行道维修力度,对石材人行道“跷跷板”增加基础结构强度,保证维修质量,对破损的站卧石及防撞墩及时进行维修。 2、排水设施维修整治。重点解决污水外溢、排水设施破损缺失等问题。加强对老旧社区的污水外溢处置力度,确保排水畅通,无跑冒、满溢现象。对排水管网进行精细化维护,加强排水管网清疏。加强设施巡查,对排水井盖及雨篦缺失、井盖下沉、位移、破损等问题及时进行更换维修处理。 3、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维护。重点解决桥梁(含人行天桥)的设施破损问题。加大城市桥梁的巡查力度,及时维修破损的桥梁(天桥)设施,确保桥面车行道及人行道无明显破损、坑槽,桥梁护栏、扶梯、踏步、遮阳雨篷等附属设施完好。对桥梁栏杆、扶梯油漆脱落现象及时进行维护。 4、城市隧道(含地下人行通道)维护。加强隧道巡查,及时维修照明、监控、护栏、装饰板、消防等隧道设施,确保隧道车行道及人行道无明显破损、坑槽。重点对地下人行通道照明设施损坏,防护设施缺失破损,路面、踏步、墙体损坏等进行维修。 5、“城市家具”整治。重点解决电力配电柜、电信光交箱、各类井盖、路灯杆、交通导向牌、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站、路名牌、邮箱、慈善捐赠箱等“城市家具”破损问题。加大各类“城市家具”的排查力度,对城市家具出现的破损、污渍、残缺、锈蚀等问题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产权单位对所属井盖设施破损下沉、缺失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消除道路黑洞。 6、城市管线整治。城区各管线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行动,对所属范围的架空管线开展集中整治及改造。重点整治或拆除空中各类杂乱架空管线,拆除私接乱拉,影响城市景观和安全的管线。 7、私设地锁整治。加强对公共区域违规设置的地锁、停车场道闸、地桩等设施进行整治。核查道路停车泊位,优化车位设置,提高使用效率。 (四)山体水体整治 1、山体整治。重点加强对主次干道、过境通道所经乡村、城中村,房前屋后、坡上坡下违规种植菜地、私建乱搭棚屋、随意设置旱厕、乱堆滥放杂物现象的整治。建立环卫作业制度,落实包保责任,加强日常管理,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2、水体整治。清除河道水体及岸坡垃圾,查处违规种植菜地行为。细化保洁责任,制定保洁标准,落实保洁队伍和经费,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陆地、水域纳入城乡环卫统一管理。加强对河道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及时对破损设施进行修理和维护。加大对污水直排行为的查处力度,倒逼生活污水设施建设。 (五)园林绿化整治 1、加强道路绿化的管护。解决绿化带垃圾暴露、苗木坏死、绿篱损坏、黄土裸露、乱牵滥挂问题。定期修剪各类绿化植物,保持美观整齐。及时清理树坑、绿带、绿篱、花池、绿地中的垃圾、杂物、杂草,保持干净、整洁。彻底清理绿化带、绿篱和花池中设置广告牌、乱挂杂物、乱拉线绳的现象。 2、加强公园、广场的日常管护。解决设施破损,保洁不及时问题。定期清洗、维修各类设施,落实保洁制度,保持整洁美观,无污迹、无乱涂滥画等现象。 (六)违法建筑整治 1、坚决遏制乱搭滥建行为。各村(居)和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巡查发现制止乱搭滥建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城管部门报告。各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三峡旅游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拆除,确保违法建筑无新增。 2、强力拆除既有违法建筑。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自查自拆违法建筑,对规定时间内不自查自拆的,依法强制拆除,并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城市新区、项目建设区(含棚户区)、新建小区的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居民小区地面、立面、楼顶及主次干道两侧违法建(构)筑物,结合小区改造和城市整理有序拆除。 3、大力开展背街小巷整治。集中清理拆除背街小巷乱搭滥建的亭棚、灶台、油布篷、遮阳篷、隔离墩等建(构)筑物等。明确背街小巷管理标准,建立街道、社区街巷管理责任制,实行路段管理,责任到人,长效管理。 四、实施步骤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从3月8日至3月15日为宣传发动、梳理问题、方案制订阶段。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层层召开专题会议,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建立工作专班,迅速开展整治工作。 第二个阶段从3月16日至5月26日为综合整治阶段。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抓住重点,对照标准,扎实开展整治。 第三个阶段从5月27日至6月8日为查漏补差、巩固提高阶段。各责任单位要对照标准,逐项检查,逐项验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在文明城市复审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状况有明显改善,城市品质有显著提升。 五、措施要求 这次市容环境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是落实市委“转作风、抓落实”会议精神的一次检验,各责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挂帅出征,分管领导要全力以赴。要进一步细化方案、落实包保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强化监督检查,实行“曝光亮丑”。一是在广播电台、报刊电视、网络媒体开辟“曝光台”,定期曝光脏点死角,曝光责任单位。二是与媒体合办“随手拍”专栏,利用“随手拍”平台,调动市民参与整治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三是对突出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直接将问题图片和督办通知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强化考核奖惩,实行“一票否决”。一是对社区网格员进行考核,网格内突出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不及时的,与月度绩效工资挂钩。二是对街道社区和直接作业部门进行考核,与作业经费、奖惩经费挂钩。三是各区和城市综合管理成员单位行动不力、问题突出的,月度(季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三)强化过程管理,实行“追责问责”。一是建立周清月结制度,每周滚动向责任单位推送整改督办清单,实行“两图一表”(问题图片、销号图片、问题清单表)销号管理。二是公布没有完成的任务,按照管理权限,市对区、区对街道(单位)依次追查责任,说明原因,限期整改。三是对整治行动中有突出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问责处理。 (四)强化总结提高,实行长效管理。整治活动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主抓,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落实。要广泛宣传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参与,形成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各区各单位要边整边改边总结提高,为建立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制度、城市综合管理网格化勤务管理包保责任制度、路段责任管理制度等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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