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

阅读 / 问答 / 标签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乡镇市容环境整治工作总结五篇

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总结(一): 环境整治工作总结 自2013年4月开始我镇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各村街接到通知后,立即部署、立刻行动,对卫生死角进行重点摸排,组织人力、机械设备进行了清理。 镇村两级干部对此项活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到位,并强调指出此项活动不是卫生突击行动,是持之以恒的长效行动。 各村街对自我区域内的街道公路、铁路、河道两侧进行的认真清理,村街内积存垃圾,进行了及时清运,较以前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变。我镇东街村对火车站周边环境进行了彻底治理,进行了美化绿化。三河市火车站位于东市区东南角,属于城乡结合部,由于多年来管护机制不健全,客流量较大,导致火车站周边进站路和同飞路两侧垃圾积存较多,“脏、乱、差”现象较为严重。全市“五城同创”工作会议结束后,泃阳镇立即对火车站周边环境进行了综合治理,先后出动机械设备42台(套),人工210人(次),清运各类垃圾6000余吨,对火车站周边及进站路两侧的积存垃圾进行了彻底清理,同时对进站路两侧进行了绿化、美化,绿化面积1400平方米,新建垃圾池6座,摆放垃圾柜(桶)12个。火车站周边及进站路两侧的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极大改善了市容市貌。 环境综合整治初见成效,社会反响较好,得到了广大村民的认可,村民都用心配合,到达预期效果。我们会再接再厉争取更上一层楼。 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总结(二): 一、工作开展状况 8月31日,我区召开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进大会。9月1日,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徐立新组织区林水局、区规划分局等6个部门负责人及6个乡镇党委书记就村庄绿化、环境整治两个规划进展状况再次进行调度。截至目前,区林业水务局和区规划分局对村庄绿化规划和村庄环境整治规划的第一稿已全部完成,已征求完2个乡镇的意见,本周内可全部完成意见征集定稿。9月7日,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徐立新,区委常委、组织部长赵振清组织全区60个区直部门及6个乡镇的主要负责人召开全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任务分解交办会,建立区级领导包乡镇、相关部门包村的分包职责制,对39个环境卫生整治村明确了分包部门。9月8日至10日,由区农工部牵头,组织区督考办、区爱卫办、区环保分局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两个督导检查组,对全区6个乡镇39个村落实会议精神状况进行两轮督查。透过督查看,全区6个乡镇均召开了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进大会,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包保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60个单位,9月10日有19个单位用心到各村对接,驻村工作组和挂职干部都用心投入到环境整治活动中来,认真协助各村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39个村中,行动迅速且初见成效的村:陈栅子乡陈栅子村、大栅子村、南山根 村、二兴营村、塔子沟村、娘娘沟村;滦河镇酒店村;双塔山的黄地沟村、单塔子村、中营子村;偏桥子镇二道沟村、小贵口村;大庙镇的岔沟门村,上碾子村。 二、存在问题 1、个别乡镇、个别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宣传发动工作不到位。8月31日动员会后距此刻已有10天时光,个别乡镇存在等资金到位和验收前突击达标的心理,导致总体工作推进速度缓慢。部分村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认知度停留在村干部层面,村民对此项活动无动于衷,甚至尚不知晓此项活动,造成镇村干部开展工作难度大。 2、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发挥不到位。公路沿线商铺存在店外经营、乱堆乱放现象,村道两侧农户门前存在柴草、沙子、砖石占道存放现象,导致乡镇村清理难度大。据了解,陈栅子乡和偏桥子镇、双塔山镇和大庙镇每两个乡镇由1个城管中队负责,人力、交通工具不足,影响职能发挥。个别区直部门没有与所包保的村及时对接开展工作。 3、工作开展不平衡。双塔山镇、陈栅子乡、滦河镇较其他乡镇安排部署精细,工作推进速度快。开展基层建设年的村好于其他各村。大庙镇因为与垃圾清运方尚未达成清运协议,造成所属各村垃圾未能及时清运。 4、乡镇交界处存在偷倒建筑垃圾行为,监管难度大。如陈栅子乡化育沟村与西地乡烧锅村交界处、偏桥子镇老沟门村与双塔山镇白庙子村交界处,建筑垃圾成堆、成片。由于监管难度大,多为夜间偷倒,多次清理,屡倒不止。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1、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在全区构成人人参与环境卫生整治的浓厚氛围。 2、加快推进速度。各乡镇村要主动作为,区直各包保部门,要用心协助,协调联动,构成合力,调动一切力量加快推进速度,打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这场攻坚战役。 3、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按照推进会议要求,实行周督导、周通报制。 4、长效机制建立。做到“六到位”,即:组织机构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垃圾池、垃圾桶等硬件到位,长期保洁人员到位,细化职责到位,工作开展到位。 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总结(三): 乡镇环境整治工作总结 为切实改善我乡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我们抓住农闲的有利时机,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了一场环境卫生整治会战,取得了必须的成效。截止目前,全乡**个村屯,***条巷路整修工作基本到达标准,完成了道路整修、上路肩土、上砂石料平整路面等工作;实现了“五场”“四要”“三净”的整体目标,营造出了“爱护环境,从我做起”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 一、主要做法 (一)建立机构、狠抓落实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环境整治工作的要求,***乡党委政府于8月21召开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下发了《***乡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全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成立了***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专项领导小组,严格落实领导职责。 (二)领导重视,献计献策 在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期间,各包乡领导、县包扶单位多次亲临我乡,为我乡环境整治工作出资出策,推进了我乡环境整治工作上标准、上水平。 (三)加大宣传,全面协力 农民是环境卫生整治的主体,要想搞好工作,务必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观念,以推动全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度。为此,我乡主要采取每村悬挂5-10条环境整治宣传条幅,每户一张环境整治宣传单,每一天各村广播宣传的形式,在全乡范围内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环境卫生意识,全面号召全乡人民用心参加环境整治工作。在乡村两级的共同努力下,全乡人民全面行动、出车、出力,用心配合我乡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中小学校也用心开展环境卫生教育工作,带领在校学生协助所在地的环境整治工作。驻乡单位也责无旁贷,他们出资15000多元,支持此项工作。 (四)加强督导,时时跟进 环境整治工作期间,乡领导组织村干部进行了一次拉练检查,开了三次阶段性总结会议。各包村干部全部下乡监督和支持所包村屯的环境整治工作。乡主要领导定期对全乡19个村屯环境整治状况进行全面性、阶段性检查验收。并对各村工作进行排行打分,及时下发通告,对工作进度快、表现好的村给予表扬;对进展速度较慢的村屯提出整改意见。在此期间,很多中老年干部和村民也都自发的组建环境卫生整治维护队,监督和帮忙全乡各地的卫生维护工作。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促使各村环境卫生工作得到了良好的保障。 二、取得的成绩 在全乡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在县包扶单位的指导下,我乡的环境整治工作取得了必须的成果,主要是: (一)在全乡范围内建立了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建立了农村保洁制度,组建了农村保洁队伍,做到了及时清扫街道,时刻持续街道清洁平整和路边沟排水畅通。建立了垃圾填埋管理机制,保证垃圾能够及时清运到填埋点,防止了垃圾外泄、渗漏污染环境的状况,彻底改变了农村脏、乱、差的局面。 (二)加大村容、村貌建设和管理力度。在全乡各村合理设置垃圾箱**个,新建和维修公共厕所**所,清理柴草垛***个,全部在村外定点整齐堆放;村内环境整洁。各户畜禽全部圈养,室内外环境清洁。村公共场所、庭院、街道都进行了美化、绿化。村屯巷道两侧各留出了***米绿化带,院墙占道全部及时退出。 (三)加大乡村道路整修力度。整修乡村巷路***条,清理边沟***公里,上沙石***立方米,下涵管**个,清除障碍***处,填埋污水坑***处,农民共出义务工***个,出动机动车***台次,做到了路面平坦、拱度适宜,边沟宽窄深度适宜;沟涵整齐,排水畅通,无淤积现象;清除了路面各种堆放物和私搭乱建违章建筑,清理了影响道路畅通和路面卫生的路障、路卡,便于人员车辆出行。 (四)加大公路沿线净化力度。重点整治和清理了公路干线的环境卫生。加强了路容路貌建设,确保了公路路面及两侧无各类堆积物,全面清除了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障碍物。 (五)引导农民树立科学、礼貌的生活习惯。农民是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的主体,教育农民树立良好的环境卫生观念,养成讲卫生、讲礼貌的良好习惯,使其能够主动参加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活动,自觉理解乡村统一安排,用心出工出车,确保农民既用心参与活动,又享受劳动成果。进一步改变农村“脏、乱、差”的环境条件。 三、下步打算 虽然全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但是还存在很多不足,离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还有必须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我们必须会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用心带领村民投入到环境卫生整治的热潮中,确保各村在全县环境卫生检查验收之前,到达“五场”“四要”“三净”的验收标准,并在此次环境整治的热潮中,使农民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观念,主动参加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使村干部能够构成长效的管理意识和机制,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脏、乱、差”的环境条件,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健康卫生水平。 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总结(四): 村庄环境整治工作总结 **村原是**镇一个边远、又穷又小的行政村。在改革开放春风的吹拂下,抢抓机遇,乘势而上,个性是近年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动和给力,村容村貌、基础设施、“两个”礼貌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项工作走在了全镇的前列,村民生产生活指数得到很好的提升,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好评和村民赞誉。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活动中,为了更好地建设“两型”社会,不断提升村民生活生态环境,在成功建立省级生态村的基础上,借助上级环境整治的政策精神,集中精力出重拳,抓好本村环境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XX年被授予湖北省省级生态村,市礼貌村、卫生村、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区红旗单位等荣誉。成绩的取得是各级领导正确指导和关心的结果,是全村党员、村民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主要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科学发展观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自然生态环境的发展是人类发展的首要条件。因此,在村级社会各方面发展的同时,务必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整治,把这项工作作为第一要务来抓。抓好环境整治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创先争优的需要,是为村民做好事做实事思想的落实,是关注民生为村民谋福祉的实际行动。 村“两委”一班人,透过学习,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把整治环境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做到每项工作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使我村环境整治工作有序的开展。 二、深入广泛宣传,不断提高村民思想意识 在环境整治工作中,我们进行了深入广泛的宣传工作,透过各种开展的会议、宣传专栏,使广大村民充分地认识到环境整治的重要性,着力提升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地支持、参与环境保护和整治工作,呈现出环境保护从我做起、环境整治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三、认真谋划,精心设计,细致安排,把环境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环境保护和整治是建设“两型”社会和的要求,其主要动作就是一节能、二减排。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们主要实施了如下几项工程: 1、从节能启动安排实施了生态家园沼气池项目,全村以四、五、七组为中心,向周边扩展,投资13。6万元(争取项目资金8。4万元,村民自筹2。5万元,村自筹2。7万元),建沼气池102口,并如期投入使用。沼气使用后,原先满地猪牛粪便不再有了,因为沼气的原料主要是人畜粪便和餐饮生活废水。村民从此告别烧柴草,烟熏火燎的生活方式。沼渣沼液还是上等的有机肥,促进了农业生产。村民们称:沼气好,一节能、二省工、三卫生、四环保,沼液沼渣肥田就更好。 2、抓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机遇,实施了太阳能项目。在实施太阳能项目中,争取项目资金16。2万多元,村民自筹5万元,总投资21万余元。全村安排91台太阳能,183户享受到冷热洗澡不用愁,冷天热水随时用。 3、借助安全饮水项目,实施自备水源自来水项目。人畜饮水安全是事关环境整治和民生的大事。村“两委”克服我村地处边远,玉泉自来水主管网不能通达的困难,争取人畜饮水安全项目资金5。5万元,村民自筹6万元,村自筹8万元,共投资19。5万元,实施了万秀村自备水源自来水系统工程,让村民用上了卫生、洁净的安全水。 4、节能还得减排治污。原村民私人厕所都是半拉围墙露天厕所,臭气熏天,蚊蝇横生。遇雨天,粪水横流,污染严重。 我村在建生态家园沼气工程中,结合公厕建设,推平所有私厕,合理安排共投资5。6万元,建14座水冲式卫生公厕;投资5。2万元,建集中垃圾池12个,配置垃圾桶32个。购置手推垃圾清运车2辆,聘用专职保洁工2名,垃圾填埋场4亩。村庄整治长效运行。 5、结合改圈,村投资6。5万元建设329平方米的集中牛舍,农户耕牛集中圈拴,有效地控制耕牛粪便污染。 6、村民生活污水随地流淌,也是较为严重的污染源,为了解决这一现象,村投资7。8万元,建设污水收集网沟20XX米,村民生活污水90%以上都能通网沟收集。 7、污水收集后务必要进行净化处理,做到无污染,无公害排放。为此村投资24。3万元建设了沉淀塘2口,投资15万元将原先的污水塘清淤、砌岸等,改建为污水生物净化塘,实现无污染、无公害排放。 8、为改善村民文化娱乐场所,村投资32。2万元,建设起形态不凡的村民文化乐园,为村民文化娱乐带给了宽敞的环境。 9、按村庄环境整治资料“五化”的要求,我们着力 抓好绿化和美化工作,投资4。2万元,以大规格、高标准的要求,对主干道两旁及重点场所进行绿化,投资2。3万元建设花坛和古树围栏,并发动村民,以村带给苗木,村民房前屋后自种自管自有的模式进行绿化,透过一系列的工作,使环境净化、美化、绿化和亮化了。 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努力改善村民人居环境,不断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和社会礼貌程度,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工作中,我村千方百计多渠道争取和挖潜,总计投资168。3万元,按整治标准二级目标全面进行了整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透过开展以上工作,我村的村庄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村容村貌大有改观,人们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主要成效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班子的凝聚力强了,威信更高了。为了这次整治活动,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深入农户知社情,用心为民办实事,与村民的沟通多了,感情密切了,距离拉近了,关系融洽了。村民对村干部的情绪也没了,抱怨也少了,感情也更亲切了。 二是群众的环境意识提高了,生活习惯不一样了。透过这次村庄整治的大力宣传,村民一改“只要室内一尘不染,不管室外尘土飞扬”的观念,开始注重村庄环境建设。大部分村民在实施生活垃圾袋装化后及时将垃圾倒入垃圾箱中,出此刻道路上的垃圾少了,长期的堆积物没了,卫生死角也消除了。此外,不少村民还自觉的投入到村部组织的卫生整治工作中来,参与到卫生保洁和卫生监督的行列队伍中。 三是村民的生活情趣变了,精神生活丰富了。在村庄整治过程中,我们制定了绿化管理制度,开展爱花护树活动,把村民一部分精力转移到绿化的护养上来,既陶冶了村民的情操,又提高了村民的生活品位。此外,透过建设文化乐园、农家书屋以及对休闲公园健身器械的添置,村民的业余生活变的越来越丰富了,以往的闲来麻将、无事吵架的坏现象没了,出现了早上养花谈花经、中午树下话农事、晚上学习讲国事,白天闲来动筋骨的良好精神风貌。 总的来说是,村庄整治来得好,农村旧容换新貌,康庄大道条条通,红花绿树四周绕,人们脸颜尽欢笑,精神生活很丰富,生活质量大提高,小康生活早来到。 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总结(五): 为贯彻落实区城工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陵源城区市容市貌集中整治方案》(张武城工办[2012]5号)的通知精神,实现城市的净化、亮化、美化,我局用心行动,扎实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确保了职责区域宏源市场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现将工作状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职责落实 集中整治通知下发后,我局及时召开了全体干部职工会议,成立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局长牵头抓、商务执法大队具体落实的工作职责,构成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扎实,多措并举 一是签订职责状。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方的工作职责,我局一把手与市场负责人认真签订整治工作职责状,明确要求市场方切实增强职责意识,增加人员力量,加大清扫力度,工作中实行两班倒,确保不空岗、不脱节,实现地面无白色垃圾、垃圾篓无过夜垃圾、下水道无堵塞、公厕无异味。 二是开展义务清扫。组织全局干部职工每周五下午集中开展卫生大扫除,彻底打扫室内外地面卫生,清理垃圾杂物,清除卫生死角,清理垃圾池篓,清除厕所异味,疏通下水管道,用心创造干净、整洁、舒适的购物环境。 三是加强卫生宣传。透过发放宣传资料、组织集中学习等方式,要求广大经营人员,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不随地丢弃乱菜乱叶、包装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垃圾杂物,用心主动搞好门前三包,同时,当好消费者的义务劝导员。 四是加强工作巡查。按照整治要求,商务执法大队从七月十七日开始,至八月十五日结束,每一天上午、下午对职责区域的卫生秩序状况检查一次,对存在的问题用心要求整改到位。同时,双休日实行值班制,联系电话持续24小时畅通,确保问题矛盾及时得以解决。 五是完善规章制度。为了巩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所取得的成果,切实提高商务系统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水平,我局制订了环境卫生整治管理制度,切实将卫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以及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市场环境卫生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整治工作目标。 ;

上海新版市容环境条例出台,对“路边摊”不再全面禁止,这意味着啥?

意味着现在国内的经济下滑比较严重,急需要恢复经济活力,政策进一步宽松,一些低成本的小企业将会有很大的生存空间。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第五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七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第八条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第九条 本市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于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投诉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健全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环境建设规划、容貌景观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市容环境卫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区,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本市规定的容貌景观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并公布实施。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推动环境卫生产业的发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总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和完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外立面破损的,应当修复还原。违反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约定的责任者承担。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不符合规划的,可以强制拆除,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可以强制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原状。违反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强制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对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作出调整的,应当事先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并对设置者因户外广告设施调整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由城管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暂停其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部门恢复其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出现的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应当组织清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市容环境卫生

三、市容环境卫生(九)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十一)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其他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十二)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十三)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十四)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十五)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十六)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

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郊县城镇和工矿区。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绿化美化市容,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创造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第四条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都要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纳入城、镇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认真实施。第五条 所有部门和单位应当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提倡共产主义的思想道德,培养公民爱清洁、讲卫生的优良风俗习惯。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也有遵章守法、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二章 市容环境管理第七条 干道、街巷、广场、车站、码头、机场、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准随地弃置垃圾、粪便、污水和瓜果皮核、冷饮包装等废弃物;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随意涂写、刻画、张贴;不准任意堆放材料、物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江、河、湖、沟、塘等水域、岸坡倾倒垃圾和其它各种废弃物。第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管理的规定,不准违章建筑,不准违章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第九条 开挖路面必须经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 临街橱窗、画廊、广告、标语及其它公共设施,应当经常保持整洁美观。设置大型广告应当经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其它广告应按指定地点张贴。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讯、防空、交通等设施的经常完好和整洁。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小品的整洁美观,及时清除栽培、整修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枝叶。第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文明作业,机具、材料应当堆放整齐,破损路面必须及时修复,工程竣工必须及时清理残土废渣和平整现场。第十三条 城市主干道不准摆摊设点。其它街道摆摊设点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市区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动物,必须经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批准。 郊县城镇饲养家禽家畜,应当圈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第十五条 所有蚊蝇孳生场所,各单位必须按卫生防疫部门的统一规定,定期喷洒药物;无力喷洒药物的单位,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居民生活区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定期喷洒药物。第十六条 进入市区的各种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整洁,装载物不得沿途遗撒滴漏,污染环境。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第十七条 主、次干道和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清扫保洁。其它街巷和居民生活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分片包干,清扫保洁。 公共厕所,分别由环境卫生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专人负责清扫保洁。第十八条 机场、车站(包括公共交通始末站)、港口、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馆(场)、博物馆、展览馆、公园、绿地、风景区、大型商店(场)、菜场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第十九条 河道水面和岸坡,由市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分段包干,清扫保洁。第二十条 各种贸易市场,由工商行政部门和其他主办单位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第四章 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理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由环境卫生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垃圾应日产日清,粪便应及时清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掏粪便。第二十二条 居民、小学、幼儿园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及时收运。其它单位和贸易市场的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工程渣土(包括居民修建房屋的渣土)和经营性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必须自行清运到环境卫生部门指定的垃圾场地,并交纳弃置费;无力清运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代运,并交纳代运费。第二十三条 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垃圾以及粪便、动物尸体,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遗弃。

城市市容环境,城市建设,城市道路交通包括哪些方面?

城市市容环境是指城市容貌的整体水平,是城市形象和全民素质的综合反映。它包括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建筑物立面、市政设施、人文景观和夜景灯光等等管理的整体环境质量和美化程度等。只知道这些。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一、第五条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各项管理、作业、设计、研制等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的标准执行。”二、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二)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对责任区内乱吐、乱扔、乱贴、乱摆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对屡禁不止的,有责任通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经依法批准占用街道的,必须保持环境卫生。”三、原第十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改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内容不变。四、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经依法批准的零散货棚(亭)、车、摊点,必须保持场地清洁。流动商贩不得任意遗撒弃物。”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规划,实行净菜进城。”六、第二十条原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为修改后的第一款,修改为:“逐步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和分类收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做到日产日清、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八、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运,做好无害化处理。”九、第三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辖区域的市容环境的卫生工作,从物质、经费上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职工队伍的建设。”十、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制定和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与设计的审批和竣工验收。” 第五项修改为:“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科学化、现代化。”十一、第三十四条,原第一项改为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修改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杂物的,处以二十元至三十元罚款;(三)在非指定垃圾处理场所焚烧废弃物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原第二项改为第四项和第五项,修改为:“(四)乱倒生活垃圾、粪便、污水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五)随地便溺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十二、第三十四条原第三项、第五项分别改为第六项、第八项,内容不变。十三、第三十四条原第四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车辆遗洒散体、流体物品,任意遗弃牲畜粪便、草料的,可责令其停车,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十四、第三十四条原第六项改为第九项,删去“临街”两个字。十五、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影响市容”四个字和第四项中的“大量”两个字。十六、原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原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内容不变。 此外,个别条款顺序和文字符号在保持原意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干净、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财政、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公民自觉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动员工作;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以及单位、社区的宣传栏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提高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第六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有权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公益活动。第七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正常工作,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条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等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公共广场、地下通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城市绿化用地、公厕、垃圾转运站(点)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等专业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以及背街小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租房住宅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所管理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车站、码头、公交站点、停车场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酒店、饭店、宾馆、商场、超市、门店、农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馆)、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文化、体育、娱乐、景区、公园及游园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电力、照明、供气、供水、排水、通信、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已明确使用人的待建工地由使用人负责,储备土地由储备部门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拓展资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而制定的法规。全文包括总则、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罚则、附则等。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__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市容环境清理意义?

使该路段变得更加清洁、美丽,进一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形象。 对占道经营、乱涂乱画、车辆乱停乱放等现象进行制止并说服教育,确保责任路段干净整洁、车辆行人畅通。 消除安全隐患。 为下步加强监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城市环境卫生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具体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具体部门?

各地设置的部门都不规范,例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城市管理和执法局等等都是属于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理范围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是一样的机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

创卫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3)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4)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5)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活禽销售区域,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6)建筑工地设置的隔离护栏,施工现场及周围卫生,职工食堂、厕所、宿舍等符合卫生要求。(7)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街头有绿化景点,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8)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和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贯彻社会监督的原则。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并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树立讲卫生光荣、尊重清洁工人的良好社会风尚。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阻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交纳卫生费的义务。第七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受委托清扫、清运、处理垃圾、粪便或其他废弃物时,实行有偿服务,使用全市统一的环境卫生费收据。环境卫生费必须用于环境卫生事业。第二章 保障市容环境卫生的基本规定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  (二)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向积沙井内倾倒粪便;  (三)不准乱倒垃圾、污水,乱丢动物尸体;  (四)不准在市中心区堆放或凉晒腐料、腥臭物品;  (五)不准烟筒水滴漏在人行道上;  (六)不准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  (七)不准在临街阳台护拦以上、窗外、室外和街道两侧堆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八)不准在街道和公共场所喷漆、筛灰沙、做煤巴、焚烧物品;  (九)不准在医院病房、影剧院、会场、礼堂、体育馆、舞厅、候车室、候机室等公共场所吸烟;  (十)屠宰及其他作业,不得妨碍市容、污染环境。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负责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到材料、机具、设施放置整齐。建筑工地应围场作业。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应及时清除,施工用水不得任意排放,竣工必须做到场地干净、平整。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向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处置计划。建筑废料、生产垃圾、锅炉废渣,以及商业、饮食服务业产生的经营性垃圾和居民户产生的建筑废料,应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倾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单位或个人无力清运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运和处置,并按规定交纳运输和处置费用。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倒入封闭式垃圾桶,垃圾车、垃圾台、垃圾斗内或其他指定的垃圾点。第十二条 各类车辆必须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运载物品不得洒漏污染路面,废弃物不得丢向车外。垃圾、粪便运输车辆必须覆盖严密,不得沿途抛撒,并须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行驶。  经允许在城镇行驶的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洒漏在地的粪便、饲料,车主必须及时清扫干净。第十三条 市中心区内、郊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工业区禁止养犬。饲养警犬及科研用犬,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实施检疫、免疫。  市中心区内禁止饲养牛、马、猪、羊等家畜和鸡、鸭、鹅等家禽。第十四条 一切售货、饮食摊点,必须保持摊位整洁、周围卫生,并自备器具回收废弃物。  严禁以明火炉灶在街上经营。中华路不准占道经营;其余主干道未经批准不得摆摊设点。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分工第十五条 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做好本居住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实行专业队伍和群众保洁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健全清扫制度,明确责任,保持经常性清洁卫生。第十六条 市、区公安、卫生、环保、规划、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爱委会办公室等部门,应按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均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礼貌待人、不徇私情。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必须严肃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导语:2004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是我收集的相关内容,欢迎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的市容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经费。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并严格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教育并做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市容环境卫生教育,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第六条 鼓励、支持设计、生产、建设、安装等部门从事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推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毁坏、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每年九月的最后一周为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活动周”。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和工具,包括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和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果皮箱、公共张贴栏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与城市人口增长、城市发展趋势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技术的更新相协调。   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生活、美化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独立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和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环境卫生设施。   鼓励临街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向社会开放其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经常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括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车站、机场、广场、大型商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城市加油站、高速公路和其他道路两侧的加油站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独立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和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的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前款所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但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下列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人是:   (一)街道、广场、人行过街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湖泊,流经城市的渠、沟及其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街巷、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街巷、住宅小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带,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市场开办人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七)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管理范围,由产权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未确定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杂草,无渣土、积雪;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规定的责任,并应当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路面、路牙、通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应当保持外立面完好、整洁、美观。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物品。   鼓励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证邻居和行人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并将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设施的规格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证安全、牢固,并保持其外形整洁、美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自治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公共场所设施的标志、招牌、户外广告牌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形美观整洁,设置保证安全。   第二十五条  进入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利用公交车等机动车辆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当保持广告画面和字迹整洁完好,语言文字规范;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区内合理划分可以设摊经营和从事汽车修理、清洗活动的区域,并应当现场明示。   禁止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从事设摊经营和汽车修理、清洗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刻画。   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张贴在公共张贴栏中。禁止随意张贴零星宣传品。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单位证明。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宣传的内容、悬挂地点、悬挂期限并加盖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及时书面作出决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条规定的审批事项,不得收取费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清除。   第二十九条  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及时清运渣土,保持整洁;   (三)出入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不低于1.8米;   (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和垃圾容器。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   (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   (三)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垃圾、枯枝树叶和冥纸或者抛撒冥纸;   (四)乱倒垃圾、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   (五)占道从事露天烧烤、餐饮等经营活动;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七)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   (八)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道路排泄污水或者堆放垃圾。   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或者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应当及时清除。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作业产生的污物,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运,并负责清洗被污染的路面。   第三十二条  运输砂石、泥浆、粪便、渣土等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的车辆,运输人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防止所运输的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向道路泄漏或者扬散。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信鸽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环境卫生。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场、饭店(馆)、公园、公共绿地、医院、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座公共交通工具;   (三)宠物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三十四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标准和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规定。   鼓励对生活垃圾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的处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收集、清运。   第三十六条 餐厅(馆)及单位食堂、食品加工企业、榨油厂等产生的垃圾、泔水,必须运输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集中处理。   禁止餐厅(馆)及单位食堂、食品加工企业、榨油厂等将产生的垃圾、泔水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地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投入,改善生活垃圾运输和集中处理设施,采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的综合处理和利用。   单位和个人自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应当使用外观整洁的运输车辆和符合要求的处理设施。   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市容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对所有的公开项目实行招标。   前款所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包括环境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处理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执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遵守作业规范,履行合同约定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事项。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的正常工作,不得侵害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当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到公开、公正,严格、文明。   第四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罚款,应当遵守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上级管理机关、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违法扣留管理相对人的物品的;   (三)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四)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   (五)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毁坏、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泔水和粪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给予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浊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物品的,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交车等机动车辆上的广告画面和字迹陈旧、污损,未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对广告经营者或者车辆营运人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从事设摊经营和汽车修理、清洗活动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刻画或者随意张贴零星宣传品的,对行为人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个人违反第三十条(一)、(二)、(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条(四)、(五)、(六)、(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三)经营者或者作业单位有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四)运输人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向道路泄漏或者扬散所运输的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五)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六)宠物犬饲养人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垃圾、泔水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地方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居民区、独立工矿区、工业园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市容环境卫生标语

市容环境卫生标语(精选105句)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效益工作,是关系人民安康乐业的大事,是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卫生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从市民对环境卫生方面的投诉,可以看出市民对管好市容环境卫生的迫切期望。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市容环境卫生标语,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市容环境卫生标语 1   1、我为城市美容,城市以我为荣。   2、美丽的厦门,白鹭的家园。   3、金钱是一时的财富,环境是世代的瑰宝。   4、我给您方便,您还我清洁。   5、美景人共赏,美德人同赞。   6、花草无语,奉献美丽。   7、市容管理人人参与,和谐文明家家受益。   8、欢迎您到厦门来,请为厦门添光彩。   9、美好环境始于一点一滴,文明生活践于一言一行。   10、美丽城市是我家,环境管理靠大家。   11、美丽环境始于心,城市文明践于行。   12、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13、树立环境卫生意识,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14、爱花爱草爱树,珍惜美好家园。   15、奉献一份爱心,滋润一片绿叶。   16、软环境、硬环境,第一要干净。   17、大环境,小环境,干净才有好心情。   18、绿与健康常驻,花与文明同在。   19、爱护环境卫生,共享健康人生。   20、人人参与环境管理,携手共建幸福城市。   21、维护市容常抓不懈,保持清洁持之以恒。   22、做文明市民,创美好家园。   23、城·载文明,净·享生活。   24、人人共创优美环境,天天拥有美好心情。   25、城市美如画,全靠你我他……   26、我家住在卫生城,我们从小讲卫生。   27、美丽的家园需要我们共同爱护。   28、城市文明,市容为凭。   29、随地吐痰,小心反弹。   30、洁净留得白鹭在,优美引得客常来。   31、多种花草,美化鹭岛。   32、创建优美环境,迎接天下客人。   33、洁净的市容,轻松的心情。   34、您走过的地方来前去后都一样洁净。   35、草木有生应珍贵,人皆有知要自爱。   36、告别不文明行为,共享优美舒适环境。   37、珍惜优美环境,享受美好生活。   38、城市管理齐努力,优美环境共受益。   39、珍爱卫生城市,呵护鹭岛美景。   40、文明行为从我开始,环境卫生从我做起。   41、人人都有好行为,处处才有好环境。   42、让海上花园成为世界的公园。   43、观美好风景,做文明游客。   44、海上花园美在海、请给海洋多点爱。   45、厦门的.洁净,有您的一份贡献。   46、环境清爽,心情舒畅。   47、城市管理齐参与,和谐环境添魅力。   48、地球无法克隆,请爱护生存环境。   49、保护生态环境,追求完美人生。   50、文明清洁你我他,环境卫生靠大家。   51、身体要健康,环境不能脏。   52、倡导城市美容,享受品质生活。   53、一片绿,一片情,一片温馨。   54、草绿花红际,健康美丽时。   55、共创温馨家园,齐享文明硕果。   56、净化生存空间,美化生活环境。   57、一草一木汇聚城市美景,一举一动彰显你我文明。   58、美化市容,净化心灵。   59、环境卫生一面镜,城市文明照得清。   60、有您的爱惜和我们的努力,环境会更加整洁美丽。   61、要让厦门美又净,大家努力不松劲。   62、乱丢乱扔废弃物,您还扔掉什么?   63、小草青青,足下留情。   64、爱护城市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65、共创温馨家园,共享健康人生。   66、垃圾不落地,环境更美丽。   67、厦门欢迎您,请您爱厦门。   68、城市管理个个参与,美好环境人人受益。   69、众人手脚勤,城市才干净。   70、文明城市你我共建,和谐家园你我共享。   市容环境卫生标语 2   1、广告牌匾安装好,以免意外生烦恼。   2、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3、讲究交通秩序,车辆有序摆放   4、手拉手,心连心,共建文明新丹阳。   5、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光荣传统,纪念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周年。   6、爱国卫生,人人有责。   7、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   8、关心老人和困难群体的身心健康。   9、健康幸福欢乐和谐是我们的追求。   10、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   11、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方便群众基本医疗。   12、您在基本市容环境卫生服务的关爱里。   13、关爱农民健康,实施免费体检。   14、搞好爱国卫生,爱护自然环境。   15、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开展健康干预和促进工作。   16、感受社区服务,享受健康无忧。   17、保护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18、老弱妇孺皆受益,又防又治社区医。   19、防患未然,原人人健康。   20、老人妇女儿童残障是我们的家人。   市容环境卫生标语 3   1、雪中送炭,祝家家平安。   2、让人人享受市容环境卫生服务的阳光   3、关爱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   4、卫生服务无限情,社区居民乐融融。   5、关爱无处不在,健康实实在在。   6、加强和改善市容市容环境卫生,促进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   7、树市容环境卫生爱心热心细心耐心的服务理念。   8、重视预防: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不得大病。   9、敬业诚信关爱助人是我们的理念   10、关心老人和困难群体的身心健康   11、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12、走进社区,深入家庭,服务百姓,健康人生   13、定期体检,保障健康   14、社区和百姓两相连,卫生与健康一线牵   15、健康人生路,卫生永呵护。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把广州市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和《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是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规划、市政、公安、工商、园林、房管、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协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市人民的光荣职责。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第二章 市容卫生管理第六条 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注意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有碍市容的残墙断壁应及时修整。第七条 广告、标语、画廊、招牌、厨窗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或张贴,保持整洁美观。第八条 路树、绿篱、花坛、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养护作业产生的枝叶渣土,应在当天清除干净;台风损坏的树木,各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处理。第九条 市政、供水、供电、通讯、防空、交通、环卫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路牌、电线杆、交通标志、汽(电)车站牌要统一规格,做到整齐划一,候车亭要整洁美观。第十条 道路两旁的单位、住户、摊档,不准在门前和摊档周围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的物品;遮阳布或檐篷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马路和人行道堆放物料,摆设摊档,停放车辆,进行作业,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必须留出人行通道,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卫生。第十二条 各种运行的水陆交通运输工具,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  客运列车、航运船只进入市区范围,必须关闭厕所。所有车、船中的废弃物必须运往指定的地点倾倒,不准扫(抛)出车、船外,车辆轮胎沾有污物的,应冲洗干净。  运载散体、流体物品的车辆,必须有防护设施,不得沿途漏洒、飞扬。第十三条 在马路两旁装卸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把场地洗扫干净。第十四条 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灯光夜市的摊柜、货架应保护整洁美观。  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场、保管站也应保持整洁。第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应搞好工地的环境卫生,进场前应在工地设有密闭的坑厕或其它临时厕所,有消毒灭蚊蝇措施;设有把工地污水和其它积水排入下水道或污水涌的排水沟,做到工地无积水,并向所在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预缴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二的市容卫生保证金;竣工七天内,应清理平整好场地,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和其它设施,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领回预付的保证金。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经批准占用马路、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应按批准范围围好管好,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拆除清场;建楼房的,首层建成后应将建筑材料移入室内,不得再占用。第十七条 开挖道路必须边施工边清运余泥,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内清理好场地。第十八条 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污泥不准倒在路面或河涌,必须用容器装载,及时运清,并冲洗现场。因不及时运清或不冲洗现场而引起乱倒废弃物的,一律由清疏单位或个人负责清理。第十九条 不准在马路、人行道上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水产品及进行其它有碍市容卫生的活动。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燃放鞭炮。第二十一条 人人必须遵守《广州市维护市容卫生守则》(简称“六不”、“六要”)。(见附件)第三章 清扫保洁管理第二十二条 马路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专业清洁队负责清扫保洁;人行道、内街、小巷由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站的清洁队负责清扫保洁。第二十三条 马路、人行道和内街、小巷应在每天早晨六时前普遍清扫一次,日间巡回保洁。做到路面净、边石净、沙井口净、果皮箱净、吊渠口净。  公共厕所也应在每天早晨六时前普遍洗扫一次,白天定时冲洗,经常保持清洁。  上厕群众必须遵守公共厕所卫生守则。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设市的城市。县城、镇、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精神,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美化市容,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创造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第四条 城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第五条 各城市都要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各城市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开展“五讲四美”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提倡共产主义的思想道德,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优良风俗习惯。第二章 市容环境管理第七条 沿街单位和居民,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对残墙断壁要及时进行修整,不得在阳台、窗外和街道两侧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第八条 城市所有的广告、标语、画廊、招牌、橱窗等,要定期维修和油饰,经常保持整洁、 美观; 设置大型广告应当经过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批准,其他广告必须张贴在指定地点。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保持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讯、防空、交通等设施的经常完好和整洁。第十条 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整洁和美观。栽培整修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枝叶,应及时清除。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坚持文明作业,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建筑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挡板,残土废渣应当及时清运,竣工时应当清理和平整现场。第十二条 对城市居民和近郊农村饲养家禽家畜,各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以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第十三条 各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取缔违章建筑;影响市容观瞻者必须限期拆除。城市居民不得任意改装阳台。第十四条 城市繁华地区和主干道,严禁堆放物料、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占用其他街道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负责维护现场周围的环境卫生。第十五条 各种交通工具应当经常保持整洁、美观,并分别做到:(一) 客运列车进入市区应当关闭车内厕所。(二) 公共汽车、电车内要设置废票箱,不得沿街抛撒废弃物。(三) 货运车辆运输各种物资,要装载适量,捆扎盖好,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遗撒和扩散。(四) 畜力车进入市区,应当配带粪兜和清洁工具,遗撒的粪便和饲料应当及时清除。(五) 航运船只不得把废弃物排入市区水域。第三章 清 扫 与 保 洁第十六条 大、中城市的主、次干道和广场,一般应由专业队伍清扫、冲洗和保洁。第十七条 生活居住区的道路和空场(包括院落),一般应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洁员清扫和保洁。第十八条 机场、车站(包括公共交通始末站)、停车场、码头、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由本单位设专人清扫和保洁。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街道办事处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承担清扫任务。第二十条 城市各种贸易市场,应由工商行政部门设专人清扫和保洁。第二十一条 城市港口应由港务部门负责搞好水上卫生。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单位和居民,都应按照街道办事处划分的范围,及时清除冰雪、积水;并参加环境卫生的突击活动。第二十三条 每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公共卫生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宵、烟头,不随地便溺,不在建筑物上乱写乱画,不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第四章 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理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由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努力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粪便及时清运。第二十五条 城市居民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和粪便,并保持专用车辆经过道路的畅通。第二十六条 各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或放射性物质的垃圾,应当采取封闭措施单独存放,自行消毒处理。第二十七条 各种动物的尸体应当实行深埋、高温或火化处理,不得任意遗弃。

上海新版市容环境条例出台,对“路边摊”不再全面禁止,原因是什么?

主要是因为疫情之下,民众的经济来源比较单一,开放路边摊能够减轻居民的生活压力。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资料有哪些

城市环境监测数据、城市环境卫生巡查记录等。城市环境监测数据包括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噪声监测数据、水质监测数据等,用于评估和监测城市环境的卫生状况;城市环境卫生巡查记录用于记录城市环境卫生巡查的情况,包括巡查时间、地点、问题发现和整改情况等。

你觉得房前屋后种菜是否影响了市容环境?

房前屋后种菜。不会影响市容环境。不仅不会影响,而且还会为。周围的环境增添一抹绿色。还能吃到有机蔬菜。一举两得。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是重庆市针对市容环境卫生问题所制定的相关法规,内容涵盖了市容设施、城乡建设、垃圾处理等方面的内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 例旨在加强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素质,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条 例共分为六章45条 ,主要内容包括市容设施、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其中,市容设施方面,条 例规定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规格、种类合适的垃圾收集、存放、运输、处理设施,以及改善市容环境的设施;城乡建设方面,条 例规定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文化底蕴和历史风貌,注重节约资源和生态效益;环境卫生方面,条 例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市场、商场、车站、码头、公园、游乐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卫生清洁;垃圾处理方面,条 例规定居民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垃圾分类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小区和单位应当提供生活垃圾分门别类、定时定点收集服务。重庆市如何管理市容环境?重庆市通过《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清洗、消毒、管护公共环境、加强对乱堆乱放行为的处罚力度、推进城市垃圾分类等。此外,还成立了专项治理机构,派出巡查员巡查各区域环境情况,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环境意识和素质。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是重庆市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所制定的一项法律条 例。该条 例从多个方面出发,对城市环境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管理,为重庆市的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法律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实行综合治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一)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文化底蕴和历史风貌,注重节约资源和生态效益;(二)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注重设施的合理布局、采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管理;(三)市政设施和市容设施的管理和养护,保持干净整洁,维护正常使用功能;(四)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增强自我管理能力;(五)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执法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执法公正。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要的经费,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规划、环保、卫生、工商、建设、海洋与渔业、港口、海事、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公民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旅客、游客进行市容环境卫生宣传。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相关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及其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区主次干道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车行隧道、公路、铁路、桥梁、专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ue705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四)车站、机场、码头、公交站点、停车场、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商业网点、工业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等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对其所辖区域负责;  (六)街心花园、绿地、绿化带、花坛,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七)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八)沿岸海域、沙滩、护坡及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海面,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其他海面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九)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组织单位在活动期间应负责保持场所的整洁并在活动结束时及时清理场所;  (十)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业主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区域和责任单位的,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申报所产生的生活垃圾;  (四)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城区,南澳县的县城,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高新区、保税区、独立工业(科技)园区、风景旅游区等城市化管理地区。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其他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和发展所需的资金。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聘请市容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公共场所的容貌,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的空调器、排水管、排气扇、排油烟管、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美观。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修饰。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或者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二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门前、阳台、窗户、屋顶、遮阳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外墙等处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不清理、不拆除的,强制清理、拆除,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的新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内外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首府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新建城区以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授权,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城建、环保、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七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处理。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一条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 (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区排污的; (三)铁路沿线两侧建搭房屋、棚亭(围墙)、围垦、设置牌匾、收购点和倾倒垃圾的; (四)占用建筑物退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的; (五)其他妨碍市容市貌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设置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必须定期维修、更新,保护其整洁完好。 户外悬挂的国旗,应当符合国旗悬挂规定,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升挂。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拒不更新的强制拆除。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换。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电杆、树木、居民住宅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各种广告、宣传品。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随意散发广告和传单。 违反本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区范围内行使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文明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或举报。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落实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五)组织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招标工作;  (六)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第九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清扫保洁费;  (四)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六)各类市场、公共绿地、展览展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污水池的日常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车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制止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通知城市管理执法组织查处。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专业服务单位)履行。责任人既不自行履行,又不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履行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未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境卫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第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士、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士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第二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章 罚 则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2年06月28日 实施日期:1992年08月01日 (中央法规)

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把长春市建设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条 根据“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卫生组织和责任制,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教育,树立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风尚。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六条 市区道路要保持路面平整。塌陷破损的路面,市政维护管理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第七条 临街的建筑物要保持整洁美观。门窗玻璃不齐全,墙壁破损或色皮脱落的,要及时修整、粉刷。 临街建筑物的改造和外部装修,须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以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观瞻要求。 临街庭院的围墙要整齐美观,倒塌破损的要及时维修补齐。主要街路两侧新建围墙要采用透景或半透景围墙。 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阳台的改建、封闭,要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第八条 不得在街路两侧搭建有碍市容观瞻的小房、棚厦、板障、门斗等建筑物。 临街的建筑物门前、窗前、阳台及外廊,不得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九条 主要街路两侧及其房屋上,不得晾晒衣物、悬挂各种杂物。第十条 未经批准,街路两侧不得摆摊设亭、堆放料物及进行加工、修理等活动。 街心广场不得进入各种车辆,不得随意摆摊设亭。 经批准的摊床、售货亭、服务车,要造型美观,经常保持清洁。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坚持文明作业。临街的施工场地要围圈,设备、物料不得随意堆放。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保证市政设施完好。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在各种市场内,不得修建永久、半永久性建筑物。市场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种市场的市容管理。第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广告、布告、商幌、牌匾、橱窗、画廊以及门面装潢等,要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按要求张贴、悬挂、设置。第十四条 路牌、门牌、电汽车站牌、交通标志、交通岗楼、路灯电杆、变电亭、消火栓、交通护栏、环卫设施等,都要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有碍市容观瞻。第十五条 节庆日政治活动需要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要用布衬托,缝钉牢固、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设置停车场。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体完好,车容整洁。车体严重破损变形的,不得在市区内行驶。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 街路、广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分工: 一、道路、广场,由区清扫保洁大队和委办保洁员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的清扫,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二、农贸、轻工、旧物、家具等各类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设卫生箱和垃圾箱,必须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环境卫生管理,散市后及时将场地清扫干净; 各种商业摊床、售货亭必须具备有废物箱(袋)和清扫工具,由营业者随时清扫; 三、沿街路两侧的单位,要按所在街道办事处划分的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第十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杂物,不得随地便溺; 二、不得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 三、不得在街路上进行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作业; 四、车轮带泥的车辆,不得在主要街路上行驶; 五、装运垃圾、白灰等散体物资的车辆要加盖苫布,运载流体物资的要密封车箱,不得沿途撒落; 六、公共电、汽车的司乘人员,不得往街路上撒废票、污物; 七、不得在街路上堆放皮毛、柴草、木屑、破布、废纸、塑料布、粪肥等杂物。第十九条 从下水井清掏出的污泥、污物,不得落地,清掏单位要及时运走。第二十条 允许通行的畜力车,必须配带合格的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遗撒粪便或其它污物。第二十一条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畜禽禁养区内,不得饲养畜禽。因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畜禽的单位,要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在禁养区以外的城区饲养的畜禽,必须畜有圈,禽有舍,勤起勤垫、勤清扫,保证环境的整洁。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电、商务、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广电、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  (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的;  (四)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责令拆除。第十四条 不得在道路路面、沿石、电杆、路灯杆、树木、居民住宅、商业楼、公用空间、橱窗内等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各类广告、宣传品、告示牌。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设置广告牌。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宣传品和名片。  违反本条规定的,对实施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喷涂、刻画、张贴、散发商业广告的通讯工具号码经取证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限期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该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理决定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企业恢复该号码的使用。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规划、建设、环保、公安、工商、文化、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处理。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  (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的;  (四)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第十三条 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第十四条 不得在电杆、树木、居民住宅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各种广告、宣传品。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和宣传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对实施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干净、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财政、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公民自觉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动员工作;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以及单位、社区的宣传栏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提高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第六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有权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公益活动。第七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正常工作,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条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等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公共广场、地下通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城市绿化用地、公厕、垃圾转运站(点)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等专业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以及背街小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租房住宅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所管理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车站、码头、公交站点、停车场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酒店、饭店、宾馆、商场、超市、门店、农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馆)、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文化、体育、娱乐、景区、公园及游园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电力、照明、供气、供水、排水、通信、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已明确使用人的待建工地由使用人负责,储备土地由储备部门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管理体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建立市容环境监督员制度。市容环境监督员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宣传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劝阻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景观灯光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等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觉性。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第十二条 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有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及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其中,正在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责任人为建设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为市场开办单位;  (四)机场、车站、码头、桥梁、隧道、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岸线,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六)建设工地,责任人为建设单位;待建地块,责任人为业主或者管理单位;  (七)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存在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确定。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县为主、以街镇为基础的体制,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全面规划,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之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交通、公用、商业、工商、公安规划、房地、市政、防讯、园林、环保、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七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要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整洁、卫生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第九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社会化服务,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应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破损的应按规定维修或拆除。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及设施立面应定期进行粉刷或清洗,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一条 道路、广场种植的行道树及花坛(池)、草坪等绿化带应保持整洁美观;损坏的,应按规定补种或修复。  道路、广场设置的路名牌、公交客运站点、交通标志牌及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设置户外广告、张贴、悬挂宣传品应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保持外型美观、完好,过时或破旧的,应及时清除。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用硬质材料或者围墙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申请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领取许可证前,应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紧急抢修的可边施工边登记),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等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三)不得在电线杆、行道树、交通护栏等公用设施上牵绳晾挂物品;  (四)保持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容貌整洁;车容不洁的,应经冲洗方可在市区行驶。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城市道路清洁质量标准》、《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十五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并按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  清运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并一律实行夜间转运垃圾。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粪便。  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袋装化、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费。第十七条 临街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应履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自包门前环境卫生、自包门前绿化管理、自包门前停车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保持门前清洁、整齐。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而制定的法规。全文包括总则、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罚则、附则等。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__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是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秩序、美化城市环境和保障公民健康制定的行政法规,对垃圾分类投放、清扫保洁、道路堆存、便民服务站点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于 2020 年 2 月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长效机制。该法规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1. 垃圾分类投放:居民应按照规定投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并将的垃圾袋系牢,放置合适位置。2. 清扫保洁:街道、社区、单位等应当按照规定清扫保洁,保持路面干净整洁,通过洒水除尘、高压冲洗等方式做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洁工作。3. 道路堆存:禁止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堆放建筑材料、土石方料等堆料,并规定了相关罚款标准。4. 便民服务站点:城乡结合部、商业门店等场所可以设立便民服务站点,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进行统一管理。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城市环卫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和监管措施等。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罚款、公示、限期整改等措施。如何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推行垃圾分类制度需从切实加强宣传教育、配备分类设施、建立专门垃圾分类运输和处理机制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合力。此外,也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不积极配合垃圾分类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等惩处措施。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意义深远,将有助于促进城市环境整治和市民文明素质提高,为城市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积极配合相关规定,从细节入手,做好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禁止在道路、广场、绿地、河道、湖泊、水库、海域以及建筑物外窗台、阳台上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建筑材料、土石方料、垃圾等。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达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目标,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四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包括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建筑施工现场、商场等),社会各类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包市容环境卫生、包绿化美化、包社会秩序。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划定。其中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其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便道侧石;无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线;无毗邻单位的,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凡有多门的责任单位,每门均实行“门前三包”。第四条 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各区、开发区市容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公安、工商、卫生、房产、市政、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并与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设专(兼)职人员佩戴统一规定标志,负责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内容包括: (一)包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1ue010按要求自备密闭式废弃物收集容器,并放置在门槛以内适当位置,严禁将垃圾污物扫出门外;积极实行垃圾袋装化,定时倾倒。禁止乱泼污水,形成冰滩、污水滩; 2ue010负责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无蚊蝇孳生; 3ue010各临街建筑物、围墙、橱窗、牌匾、灯饰要保持美观整洁,无损,如出现陈旧、破损应及时更换和修复;对不属于责任单位所有或维护的橱窗、牌匾、灯饰如出现陈旧、破损的,应当向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报告; 4ue010各责任单位要保持其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图案清晰,外部造形完整,每两年整饰翻新一次;凡可清洗的外立面,每年“五·一”前清洗一次;如出现破损、脱落、褪色、陈旧、风化、雨水冲刷痕迹等须及时清洗、维修、整饰; 5ue010各责任单位要保证单位门前责任区内无积冰污雪。白天降雪,停雪后3小时内完成清雪任务;夜间降雪,次日上午11时前完成清雪任务; 6ue010户外广告设施、标牌必须符合设置规定,并经有关部门审批,要保持完好整洁,设置单位负责定期维修、更新; 7ue010各责任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完善亮化设施;凡设置霓虹灯饰亮化设施的责任单位,应保证夜间美化、亮化设施完好,并按规定要求定时启用霓虹亮化设施,如出现缺行断线的应及时修复; 8ue010店招牌匾必须规范使用蒙汉语言文字,不得出现繁体字、错别字、二简字和异体字; 9ue010商(店)铺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蓬、遮阳布,凡设置檐蓬、遮阳布的必须经市容管理部门统一规划,保持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10ue010各责任单位应当制止乱贴、乱画等损害市容环境行为,及时清除责任范围内影响市容环境的字迹、图案、贴纸等印记,对发现的不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容、公安部门举报。 (二)包绿化美化。 1ue010保护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维护绿化设施; 2ue010禁止攀折花木,做到树上无钉、无挂、无晾晒衣物; 3ue010严禁向树坑、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杂物,并应当积极配合园林管理部门工作,保证树木成活。 (三)包社会秩序。 1ue010积极维护责任区内的良好秩序; 2ue010做到无店外出摊,无乱堆杂物、私搭乱建、乱挖乱挂,无占道经营,门前车辆要停放整齐; 3ue010不得使用超过规定噪声标准的电器、音响招揽生意。第七条 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门前三包”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管理,改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 (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责任单位; (三)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 二、考核办法 (一)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二)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采取定期和随机考核相结合,对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路段责任单位,每月将考核情况汇总,打分,每月兑现一次。 (三)建立考核制度: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城管办”)每周进行巡查,对照考核细则量化打分。另外,对市民投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脏乱差”问题进行核实,确属责任单位工作不及时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分;城管办送达整改通知书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分;被电视台曝光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分;城管办布置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分。责任单位工作效果明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的加.分,受到市领导肯定和群众赞扬的加分。 (四)落实奖惩制度。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路段责任单位每月考核成绩在分以上为优秀单位,—分为良好单位,—分为合格单位,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每月奖惩兑现一次,对优秀单位通报表扬,对不合格单位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其主要领导在市四套班子领导例会上作表态发言;连续二次不合格单位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次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免谈话。 (五)“门前三包”工作情况由市城管办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每月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评比,排名后三位的单位,在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黄牌,以示警告。对责任单位未落实人员上街巡查的、三包工作未到位的,由城管办对该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见责任状三条,罚金由财政统一代扣。) 三、考核标准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考核标准 、环境卫生考核标准(市容局) ①主要街道路面整洁,做到“五无”:无纸屑、无烟头、无果皮、无砖石、无人畜粪。清扫不及时,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②收集、转运垃圾的车辆完好、整洁,覆盖封闭运输,无抛洒滴漏污染路面。不符要求每次扣分。(分) ③垃圾中转点密闭或半密闭,且周围整洁,暴露垃圾点必须日产日清日运。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④果皮箱完好整洁。破损一个维修或更换不及时的扣分,果皮箱垃圾爆满及周围不干净,每处扣分。(分) ⑤及时清除运输车辆抛洒的垃圾、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及内河垃圾、漂浮物。未清除一次扣分。(分) ⑥公厕标识齐全,设施完好,专人管理保洁,定期消毒,地面、蹲台面、小便池干净,无蚊蝇、无乱张贴、无乱涂写。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⑦绿化养护好,保证公绿地、绿化带、花坛等整洁美观、无杂草、无杂物、无垃圾。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⑧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确保广告招牌整洁美观,主要街道无乱挂横幅、无乱张贴、无乱涂写。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市容市貌管理考核标准(城管大队) ①市容整洁,做到无“六乱”现象。无乱堆放、乱搭建、乱晾晒、乱停放车辆、乱悬挂、乱竖杆牌。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②主街道、学校门口及公场所禁止出店经营、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游商游贩、占道修车洗车、收购废品。不符要求并未及时处理解决好的`每处扣分。(分) ③做好协调、有请必到、有求必应,相互配合,齐抓管,每投诉一次扣分。(分) ④主街道实行全天监控,严管重罚,及时制止纠正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抛洒滴漏和乱泼乱倒行为,不符要求每次扣分。(分) ⑤禁止在行道树上依枝搭棚、剥皮挖根、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牵绳挂物、拴系牲畜、刻画树皮。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市政管理及在建建筑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建设局) ①主要街道路面平整。窨井盖板保持完好。人行道彩砖和道路无缺陷。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②及时修复损坏、缺陷路灯,确保亮灯率达%以上。每降一个百分点扣分。(分) ③维护施工路段、工程项目,设置明显施工标志、标牌和文明施工制度标牌。沿街工地设置围墙,要整洁干净,要书写标语或 彩绘。不符要求每项扣分。(分) ④工地进出口,无污染周边环境。工地内现场整洁,物料堆放整齐,无生活垃圾,无蚊蝇、老鼠。完工后清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解决好扬尘和噪声扰民。每投诉一次扣分。(分) ⑥水沟盖板平整,下水道畅通,无污水外流,城区基建项目配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善。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交通秩序管理考核标准(交警大队) ①执勤民警在红绿灯路口,应禁止车辆乱停乱放;禁止闯红灯、翻越隔离护栏。每月查处不少于起,每少一起扣.分。(分) 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街头集中宣传,教育市民遵守交通法规,增强文明交通意识。缺一次扣分。(分) ③每季度查处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及酒后驾车不少于起、督促机动车挂牌、督促驾驶人办证不少于个,缺一个百分点扣分。(分) ④车站、铁路口、十字路口、主要街道无交通事故引起的长时间堵车。每发生一起长时间堵车超分钟扣分。(分) ⑤各类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无占道乱停车,不符要求每辆扣.分.(分) ⑥每季度查处机动车超载和洒落载物交通违法行为不少于辆,缺一辆扣分。(分) 、公交、出租车、客运交通秩序管理考核标准(交通运输局) ①做到车容、车貌整洁,无乱贴乱画,车上配备垃圾箱和垃圾袋。车况良好。不符要求每辆扣分。(分) ②做到车辆在设置或规定区域停靠,秩序良好,无乱停乱靠,无占道、滞留候客。不符要求每次扣分。(分) ③做到车辆无争抢旅客、乱抢道、超速行驶。不符要求每次扣分(分) ④做到车站秩序井然,服务优良,停放有序,停车场清洁卫生。不符要求每次扣分。(分) ⑤出租车经营规范,无乱抬价、涨价行为。投诉一次扣分。(分) 、集贸市场管理考核标准(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①做好市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告知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和维修。每投诉一次扣分。(分),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②做到划行就市,摊位规范整齐。无摊外摊、店外店。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③做到垃圾及时处理,日产日清,无积存。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④开展灭老鼠、蟑螂、苍蝇、蚊子活动,公厕全天候保洁。不符要求每项扣分。(分) 、环境保护管理考核标准(环保局) ①加强对放射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管理。不符要求每项扣分。(分) ②在城市中心区域和较集中的居民住宅区,禁止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发现一起扣分。(分) ③禁止在城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发现一起扣分。(分) ④饮食服务业,做到无油烟、无污水乱排。不符要求每处扣分。每投诉一次扣分。(分) ⑤做到工业气体、污水排放监管达标,不符要求每次扣分。(分) ⑥规范空调室外机设置。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工商管理考核标准(工商局) ①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颁发从事钢材、木材、水泥、机动车维修等污染城市环境的行业营业执照。发现一起扣分。(分) ②禁止颁发干扰影响居民工作生活的小吃店、路边摊点营业执照。发现一处扣分。(分) ③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不符要求每起扣分。(分) ④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不符要求每起扣分。(分) ⑤控制易污染环境制品销售,打击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制品。发现一起扣分。(分) 、卫生管理考核标准(卫生局) ①依法对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监测。不合格每项扣分。(分) ②组织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特别是公场所(广场、内河、公园、绿化带、垃圾窖等处)。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③凡发现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无健康证正在经营的餐饮店。每处扣分。(分) 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食品,做到生熟分开,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卫生设施齐全,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⑤对重大公卫生事件、重大突发疫情,应及时组织救护,防控不力,发现一起扣分。(分) 、民政管理考核标准(民政局) ①创建文明社区、创建文明小区、争当文明家庭、争当文明市民的“双创双争”活动。工作缺位一项扣分。(分) ②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保护救助流浪儿童工作。发现一起扣分。(分) ③严禁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发现一次扣分。(分) ④禁止出殡车辆在城区主干道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钱、纸花。发现一次扣分。(分) ⑤规范城区丧葬用品管理,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做到定点生产、定点经营,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影响市民工作生活环境。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巷道环境卫生考核标准(洎阳街道办事处) ①垃圾定点定时转运,垃圾投放点整洁。建筑垃圾实行登记管理,限时清运。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②街巷、楼道院落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乱涂,无杂草、无卫生死角。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③辖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干净,明暗水沟通畅,无乱泼脏水、污物、粪便,无乱倒乱堆垃圾现象。发现一处扣分。(分),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④巷道内无乱摆摊乱设点、无乱晒乱挂、无乱挖乱填、无乱搭乱建、无违章饲养家禽。不符要求每处扣分。(分) ⑤禁止在居民小区的公场所、路道上搭设灵堂祭悼、操办丧事。每投诉一次扣分。(分) (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管理考核标准。(各路段责任单位见附表) 、临街路段有垃圾、污水,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清运,发现一处扣分。(分) 、临街路段有占道经营、乱摆乱设、乱堆放物品。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管理,发现一处扣分。(分) 、临街路段有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板车等车辆无序停放在机动车道上,不符要求每辆扣.分。(分) 、临街建筑物墙面、线杆、果皮箱、电话亭、报刊亭、候车亭上有乱涂乱画乱贴各类广告、电话号码和有明显污垢的,发现一处扣分。(分) 、临街路段有乱搭乱建棚亭(遮阳布)、乱拉绳索、乱挂衣物、乱晒拖把、抹布等物品的,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管理,发现一处扣分。(分) 、各责任单位管辖路段的花坛和花草树木遭毁坏,发现一起扣.分。(分) 、临街路段人行道破损和市政设施损坏,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及时修复,发现一起扣分。(分) 、禁止在主要街道经营建筑材料、汽车及摩托车修理,发现一处扣分。(分) 、路段落实“三个一”责任:即一块牌子(路段管理责任岗)、一个袖章(路段管理员)、一个记事本。不达标每项扣分。(分) (三)城区“门前三包”责任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见附件) ,

2019年城市综合管理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转作风、抓落实”紧急会议精神,营造安全有序、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在前段时间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清洁城市 美丽宜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现制订本次行动的实施方案。 一、整治原则 综合整治原则:区为主体(成员单位直接负责的除外)、市区联动、责任明晰、全员参与、全域覆盖、综合整治、持续推进、长效管理。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主要为城区(含旅游新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进出城通道、山体水体、城市河道等。 三、整治任务 对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整治。重点聚焦环境治脏、秩序治乱、设施治损、绿地治空、山体治杂、水体治污,通过集中整治使城市面貌明显改观。 (一)环境卫生整治 1、道路清扫保洁。解决道路洗扫、洒水时间不合理的问题,将冲洗作业调整到夜间进行。确保夜间洗扫质量,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科学调控作业线路及时间,一次性洗好洗足洗干净。白天采取喷雾降尘,巩固夜间洗扫成果。解决道路保洁不及时的问题,增加保洁力量,建立路段保洁责任制,落实主次干道16小时保洁制度。 2、公共厕所。解决公厕环境脏、粪便清理不及时的问题。落实专人清洗,重点区域一厕一人,重点时段不低于1小时清洗一次。解决公厕设施破损问题。逐厕摸底排查,落实维修人员,及时维修更换破损设施。 3、生活垃圾收运。落实垃圾容器每日清洗制度,解决果皮箱等垃圾容器不洁问题。延长主次干道临街收运时间,增加商务区、市场周边等巡回收集频次,解决垃圾收运不及时问题。取缔或更换不规范运输车辆,落实运输车辆每日清洗制度,解决运输车辆破损、撒漏、不整洁问题。组建杂物清运队伍,落实杂物堆放地点,每周定时清理,解决社区(村居)杂物清理不及时问题。 4、城中村及城郊接合部。解决环卫作业空白区域的问题,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界限,确保全域覆盖,不留卫生死角。城中村环卫作业要与社区标准一致,城乡接合部要做到每日一扫一保一清。解决垃圾清运点设置不合理、设施不密闭的问题,拆除垃圾屋更换垃圾桶(斗),做到日产日清。 5、交通护栏、BRT站台、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解决交通护栏不洁问题,每周两次定时清洗,作业时间安排在夜间进行。解决BRT站台、天桥、廊道外立面及顶棚积尘问题,每月两次定时夜间彻底清洗。解决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保洁不及时问题,按一桥(通道)一人配置人员,加强巡回保洁力度,每周实施一次定时彻底清洗作业。 6、进出城通道及高速公路沿线。解决进出城通道及高速公路沿线作业标准较低、作业不及时问题。进出城通道、高速公路围栏范围内由管理单位负责,围栏之外由各区属地负责,细化落实具体责任主体,按城市道路标准加强作业管理。汉宜高速、三峡专用公路、翻坝公路、318国道等责任单位要迅速制订工作方案,尽快充实作业队伍,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在长效机制未建立之前由属地各区政府协助整治。 (二)市容秩序整治 1、出店占道经营。依法严厉查处出店经营、占道经营行为,重点整治主次干道、商业中心、窗口地段、校园周边、市场周边出店经营、马路市场和流动摊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区夜市临时经营区管理,落实“五定”管理要求,整治油渍污染路面、垃圾随意堆放等行为,取缔非法设置的夜市摊点和露天烧烤摊点,规范有序管理。 2、城市“十乱”。整治乱牵乱挂、乱摆乱放、乱贴乱画、乱丢乱扔、乱挖乱占等行为,以主次干道为重点,向背街小巷延伸,确保市容市貌干净整洁。 3、施工工地。强化建筑、市政、拆迁等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严格落实工地裸土覆盖、工地进出口路面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洒水降尘等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工地做到围挡规范美观、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清运及时,安排专人做好保洁工作。 4、道路扬尘。加强城区土石方施工项目监管,对未取得土石方施工登记证、建筑渣土处置证的施工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加强对建筑渣土、散体物料、商品砼等运输车辆的监管。建筑渣土运输必须使用经城管、交警部门联合审验合格的密闭改装车辆。依法严厉查处无证、超载、未采取密闭措施、沿街撒漏、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5、餐饮油烟及噪声污染。依法查处饮食经营单位(户)污染防控措施不力,排放油烟对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督促其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依法查处商业促销噪声,公园、广场娱乐活动噪音及未按要求施工的建筑噪声,责令其限期改进,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和停止建筑施工。 6、广告店招治理。重点查处违规乱设广告牌、LED屏、指示牌、楼顶字、墙面字,乱挂布标条幅、一店多招等行为。拆除主次干道违规设置的T牌、钢架广告、大型LED屏。拆除乱牵滥挂的布标条幅广告。拆除临街门店一店多招和破损的门店招牌。拆除建筑物楼顶和立面违规设置的镂空字、发光字、LED显示屏。拆除违规设置的彩虹门、拱门、指示牌、灯杆道旗广告。 7、交通秩序整治。整治各种机动车辆乱行驶、乱停放、占压人行便道、挤占公交车道、港湾和各类以车为市的占道经营,以及客运车辆不进站停靠、慢行招客、停车招客、拒载等不文明行为。整顿规范各类停车场,规范道路机动车辆停车管理,严格按照交通管理标志停放车辆。清理整治长期停放无人管理的“僵尸车”,确保道路畅通。 8、犬患治理。及时劝导、制止市民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不文明遛犬行为。捕捉流浪犬、弃犬,及时清理犬便,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三)市政公用设施整治 1、道路维修整治。重点解决车行道黑化路面坑槽、沉陷、路面裂缝,水泥砼路面大面积破损、碎裂等问题。对黑化道路坑槽沉陷及时进行维修,对道路严重裂缝及时进行灌缝处置,对损坏的水泥砼路面及时进行修复。解决石材人行道“跷跷板”、上车碾压破碎、站卧石及防撞墩破损、缺失等问题。加大人行道维修力度,对石材人行道“跷跷板”增加基础结构强度,保证维修质量,对破损的站卧石及防撞墩及时进行维修。 2、排水设施维修整治。重点解决污水外溢、排水设施破损缺失等问题。加强对老旧社区的污水外溢处置力度,确保排水畅通,无跑冒、满溢现象。对排水管网进行精细化维护,加强排水管网清疏。加强设施巡查,对排水井盖及雨篦缺失、井盖下沉、位移、破损等问题及时进行更换维修处理。 3、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维护。重点解决桥梁(含人行天桥)的设施破损问题。加大城市桥梁的巡查力度,及时维修破损的桥梁(天桥)设施,确保桥面车行道及人行道无明显破损、坑槽,桥梁护栏、扶梯、踏步、遮阳雨篷等附属设施完好。对桥梁栏杆、扶梯油漆脱落现象及时进行维护。 4、城市隧道(含地下人行通道)维护。加强隧道巡查,及时维修照明、监控、护栏、装饰板、消防等隧道设施,确保隧道车行道及人行道无明显破损、坑槽。重点对地下人行通道照明设施损坏,防护设施缺失破损,路面、踏步、墙体损坏等进行维修。 5、“城市家具”整治。重点解决电力配电柜、电信光交箱、各类井盖、路灯杆、交通导向牌、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站、路名牌、邮箱、慈善捐赠箱等“城市家具”破损问题。加大各类“城市家具”的排查力度,对城市家具出现的破损、污渍、残缺、锈蚀等问题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产权单位对所属井盖设施破损下沉、缺失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消除道路黑洞。 6、城市管线整治。城区各管线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行动,对所属范围的架空管线开展集中整治及改造。重点整治或拆除空中各类杂乱架空管线,拆除私接乱拉,影响城市景观和安全的管线。 7、私设地锁整治。加强对公共区域违规设置的地锁、停车场道闸、地桩等设施进行整治。核查道路停车泊位,优化车位设置,提高使用效率。 (四)山体水体整治 1、山体整治。重点加强对主次干道、过境通道所经乡村、城中村,房前屋后、坡上坡下违规种植菜地、私建乱搭棚屋、随意设置旱厕、乱堆滥放杂物现象的整治。建立环卫作业制度,落实包保责任,加强日常管理,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2、水体整治。清除河道水体及岸坡垃圾,查处违规种植菜地行为。细化保洁责任,制定保洁标准,落实保洁队伍和经费,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陆地、水域纳入城乡环卫统一管理。加强对河道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及时对破损设施进行修理和维护。加大对污水直排行为的查处力度,倒逼生活污水设施建设。 (五)园林绿化整治 1、加强道路绿化的管护。解决绿化带垃圾暴露、苗木坏死、绿篱损坏、黄土裸露、乱牵滥挂问题。定期修剪各类绿化植物,保持美观整齐。及时清理树坑、绿带、绿篱、花池、绿地中的垃圾、杂物、杂草,保持干净、整洁。彻底清理绿化带、绿篱和花池中设置广告牌、乱挂杂物、乱拉线绳的现象。 2、加强公园、广场的日常管护。解决设施破损,保洁不及时问题。定期清洗、维修各类设施,落实保洁制度,保持整洁美观,无污迹、无乱涂滥画等现象。 (六)违法建筑整治 1、坚决遏制乱搭滥建行为。各村(居)和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巡查发现制止乱搭滥建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城管部门报告。各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三峡旅游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拆除,确保违法建筑无新增。 2、强力拆除既有违法建筑。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自查自拆违法建筑,对规定时间内不自查自拆的,依法强制拆除,并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城市新区、项目建设区(含棚户区)、新建小区的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居民小区地面、立面、楼顶及主次干道两侧违法建(构)筑物,结合小区改造和城市整理有序拆除。 3、大力开展背街小巷整治。集中清理拆除背街小巷乱搭滥建的亭棚、灶台、油布篷、遮阳篷、隔离墩等建(构)筑物等。明确背街小巷管理标准,建立街道、社区街巷管理责任制,实行路段管理,责任到人,长效管理。 四、实施步骤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从3月8日至3月15日为宣传发动、梳理问题、方案制订阶段。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层层召开专题会议,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建立工作专班,迅速开展整治工作。 第二个阶段从3月16日至5月26日为综合整治阶段。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抓住重点,对照标准,扎实开展整治。 第三个阶段从5月27日至6月8日为查漏补差、巩固提高阶段。各责任单位要对照标准,逐项检查,逐项验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在文明城市复审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状况有明显改善,城市品质有显著提升。 五、措施要求 这次市容环境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是落实市委“转作风、抓落实”会议精神的一次检验,各责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挂帅出征,分管领导要全力以赴。要进一步细化方案、落实包保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强化监督检查,实行“曝光亮丑”。一是在广播电台、报刊电视、网络媒体开辟“曝光台”,定期曝光脏点死角,曝光责任单位。二是与媒体合办“随手拍”专栏,利用“随手拍”平台,调动市民参与整治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三是对突出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直接将问题图片和督办通知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强化考核奖惩,实行“一票否决”。一是对社区网格员进行考核,网格内突出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不及时的,与月度绩效工资挂钩。二是对街道社区和直接作业部门进行考核,与作业经费、奖惩经费挂钩。三是各区和城市综合管理成员单位行动不力、问题突出的,月度(季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三)强化过程管理,实行“追责问责”。一是建立周清月结制度,每周滚动向责任单位推送整改督办清单,实行“两图一表”(问题图片、销号图片、问题清单表)销号管理。二是公布没有完成的任务,按照管理权限,市对区、区对街道(单位)依次追查责任,说明原因,限期整改。三是对整治行动中有突出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问责处理。 (四)强化总结提高,实行长效管理。整治活动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主抓,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落实。要广泛宣传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参与,形成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各区各单位要边整边改边总结提高,为建立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制度、城市综合管理网格化勤务管理包保责任制度、路段责任管理制度等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