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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商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给予奖惩。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划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确定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防洪堤、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人防设施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会、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江、河、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者负责;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十)化粪池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者负责。  责任范围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范围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辖区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确保辖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广告;(二)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一)区、镇、街道办事处按行政区域划分;(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使用范围划分。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单位具体划分如下:(一)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二)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墙至人行道边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内街小巷、住宅区的公共场所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四)水域、河道由其主管单位负责;(五)旅游区及旅游景点、商业网点、工业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场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六)商品市场(含集贸市场)由市场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七)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由其自行负责;(八)个体经营场所由经营者负责;(九)高速公路、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十)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十一)政府预留地由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十二)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十三)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十四)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有关单位对地段的责任划分有争议的,由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书。沿街门店、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卫生和监督门前三包责任书。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道路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出现损坏的,道路管理单位应当自知道或者接到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每逾期一日处二百元罚款。第二十条 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未及时更换、补缺或者正位的,每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严禁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对违反者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销售上述物品的,由主管部门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收购上述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禁止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挖城市道路。禁止将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所产生的余泥、污物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设置者应当按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拆除;拒不拆除的,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或者晾晒衣服、物品。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衣服和物品。第二十五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但根据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因重大庆典活动或者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市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的,应当报市主管部门批准。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并可以按每处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防止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的,由主管部门强制安装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处五千元罚款;污染道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罚款;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按每车次处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临街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确保建筑物外观及阳台、窗户、楼顶的整洁、美观,及时清洗外墙污迹、铁锈,对有碍市容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及时修整或者拆除。未及时修整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罚款。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装饰应当与周围建筑物及环境保持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单独架设户外电视天线,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电视天线,并处五百元罚款。第三十条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临街建筑物周围应当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招贴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招牌、橱窗、标语、气球、条幅、彩旗及充气式设施,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以及派发的宣传品等。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禁止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广告物品。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理,每处并处二百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户外广告规定,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拒不改正的,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请电讯部门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进行处理。有关电讯部门自接到书面提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保持城市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对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要及时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因栽培、整修草木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完毕。城市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按前款规定负责维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三十九条 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禁止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禁止践踏竖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禁止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地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或者没收其违法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第四十一条 禁止损坏古树名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按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灯光包括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及商业照明。第四十三条 道路照明专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所接管的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当及时修复。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按规划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由管理单位保证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夜景照明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 规划为重要夜景照明景区的灯光建设、维护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及维护;其他夜景照明由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出资建设及维护。第四十六条 主、次干道的临街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当按照夜景照明实施方案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新建的建(构)筑物夜景照明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违反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的,责令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处一万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四十七条 城市夜景照明应当按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夜景照明及商业照明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设置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修复。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污物。禁止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临街门店向街道清扫垃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二百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一千元罚款。第五十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禁止在居民区及其周围饲养蜜蜂。违反前款规定的,予以没收,并按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蜜蜂每笼二百元处以罚款。第五十一条 居民、单位饲养犬只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者应当及时自行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饲养犬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休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携带者按宠物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处理;(三)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四)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并应当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五)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六)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运到指定地点排放。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改。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管理。推行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排放、处理。大件垃圾等特殊废弃物推行排放申报制度,单独收集和处理。第五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并定点放置。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第五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并做到日产日清。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收集城市垃圾的容器和设施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罚款。第五十八条 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应当按市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质量标准和时间作业。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第五十九条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采取密闭方式将城市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所处理,防止沿途飞扬、泄漏和污水滴漏,不得裸露、吊挂。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城市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交由垃圾处理厂(场)统一处理。化粪池的粪渣应当密闭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余泥渣土应当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餐饮业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委托清洁企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接收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禁止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畜、禽等动物的经营、运输者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动物,应当交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统一无害化处理。随地遗弃死畜死禽的,畜类按每头五百元、禽类按每只一百元处以罚款。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当场清理,处五十元罚款,并没收捡拾物和工具。第六十五条 城市垃圾处理(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权由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六十六条 城市垃圾实行收费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以及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和垃圾中转站的建设方案并纳入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立项报批后组织实施。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及其设计的方案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方案的审查应当有主管部门参加。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第六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住宅区、工业区、高层民用建筑、大中型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娱乐市场、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主管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各类经营场所提供的厕所、市政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应当保持厕所的清洁卫生及设施完好。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新;逾期未修复或者更新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确需拆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由拆除单位负责建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 城市垃圾处理厂(场)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划定安全范围及设置安全标志。具体范围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确定。第七十二条 城市垃圾填埋场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封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污染。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升生活品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具体机构,负责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除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环境卫生服务均等化。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按照实际任务量核定,并纳入年度预算。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类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城管平台建设,提高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向公众提供停车场、农贸市场、公共交通站点、非机动车停放点、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以及运行信息。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  道路两侧单位和经营户应当对门前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行动、公益行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引导、示范、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生活方式绿色化行动,提高垃圾分类意识,遵守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的教育教学活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表扬或者奖励,并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以及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地、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报刊亭、候车亭、邮政信箱、快递柜、通信交接箱、设备控制柜(箱)、公共自行车管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信息发布栏(屏)、垃圾桶,空中架设的管线、杆架,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地面、建筑物各类附着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商品交易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展览展销场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商店、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公共厕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公共区域举办活动的,由活动举办单位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和县(市)建制镇建成区。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公安、市场监管、林业和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先进技术,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信息化,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 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十条 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通道无积雪;  (三)按照要求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二条 责任区及其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等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二)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原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三)机场、车站、铁路、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各类市场由开办者负责;  (五)城市水域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周边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经营门点及周边区域,由经营者负责;  (八)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七条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有权劝阻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市容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共创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城管建设,创新管理方式,运用现代通讯工具、网络沟通平台,便于社会参与。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人一般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公交站点、垃圾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背街小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商场、超市、门店、集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供油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坡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其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责任人。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增强公众卫生意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城市化建设已基本覆盖、市政公用和城市化服务设施已基本具备的区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卫生、公安、国土资源、农牧业、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水务、民族宗教和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增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投入,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城市公共设施,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八条 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供气、供热、供水、雨(污)排水、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和交通、电信、邮政、电力、体育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展览、公园、绿地、车站、停车场、宾馆、餐饮、商店、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单位自行负责;  (四)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的河道按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由水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景观照明设施,由出资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推行责任区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监督。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范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标准和时限清除冰雪,并运送到指定地点。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一条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整修。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  阳台外、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擅自安装、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平台、阳台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祝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开发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分别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林草、教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旅、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第六条 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县城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及其街(巷)由所辖社区居委会负责;  (二)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公园、公共绿地、桥梁、天桥、桥下空间、公共广场、景观照明及宣传设施、公共厕所、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区域,有承包单位的由承包单位负责,没有承包单位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交通、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摊点、商店、超市、饭店、宾馆、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服务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负责本单位及周边区域;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尚未开建的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储备机构负责;  (七)宅基地房前屋后、田间地头,由村民或者使用者负责;  (八)乡镇(村庄)的道路、水渠、文化广场、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委会)负责;  (九)河道的环境卫生由水务部门负责。  因责任区、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区域,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方式接受公众举报;对受理的有关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管理或者所有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残的应当及时整修。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和封闭阳台必须符合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十条 临街的建(构)筑物上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设置外置式烟道、外置防盗栏(网)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标志牌、画廊、橱窗、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整洁完好、体现特色,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构)筑物的隔离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区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将其部分管理职能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  本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可以由政府授权的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辖区责任制,坚持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公益性广告宣传以及舆论监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依法维护正常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  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制度。任何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于十日内作出答复。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经核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主管部门具体制定。第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执行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暂扣的物品和工具依法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建的违法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区域内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三)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第二章 辖区管理责任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保辖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广告;  (二)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一)区、街道办事处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按照物业管理范围划分;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使用范围划分。

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更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确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除已明确相关单位或者专业部门负责之外的道路(含人行道)、桥梁、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临时占道设置等管理工作,并确保相关设施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负责公共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设置等工作,并确保环卫作业、设施设置符合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是指履行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任主体。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责任人。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可以约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具体责任。  下列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管网、管线、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保养由相应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街巷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街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商店、超市、宾馆、饭店、集贸市场、银行网点、展览展销场馆、证券交易市场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加油站,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七)各类公园、旅游景点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穿城公路、铁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十)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线及涵闸管理区域,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第六条 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县(市、区)和功能区城市管理局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确定。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责任人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服务公司承担责任区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倡导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商铺租赁、单位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责任要求纳入合同内容。第八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市容责任:  (一)保持沿街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部分及时拆除或整修,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定期清洗、出新。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四)不得在沿街和广场周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加工、经营或者展示商品。  (五)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依照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和城市照明设施,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七)保持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八)及时修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的道路、桥梁,保持道路、桥梁路面平整;保持路牙、无障碍设施以及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等设施整洁、完好。  (九)《责任告知书》中告知的其他城市市容责任。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环境卫生责任:  (一)对责任区区域进行清扫、保洁。  (二)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按照规定投放垃圾;居民房屋修缮、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三)施工期间,对建设施工工地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档、围墙,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渣土;采取措施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对驶出施工场地的工程车辆进行冲洗,不得带泥上路、抛洒滴漏。  (四)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结冰、积雪。  (五)不得在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堆积废弃物,及时清除水面漂浮物;保持岸坡完好、无缺损,不得占绿、毁绿;不得占用水面和堤防岸坡乱搭乱建、倾倒垃圾。  (六)不得在市区责任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责任告知书》中告知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责任。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运用智慧化管理方法,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  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发布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广告。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降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强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由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由管理人负责;  (三)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由管理人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公园、公共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公共停车泊位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人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广场、商店、宾馆、饭店、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由该场所开办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及其围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由该单位负责;  (七)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和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一)城中村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港口、码头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人负责;  (十三)河道、湖泊、水库、池塘、鱼塘、水渠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人负责;  (十四)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负责。  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责任人。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责任分工第七条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广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含街办市场、早市、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七)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八)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第九条 对临街单位实行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建、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必须内容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雕塑品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

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包括街道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民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共创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结合教学开展环境卫生知识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环境卫生意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条件,营造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的社会氛围。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与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由属地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二)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城市高速公路,由管理人负责;  (三)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由管理人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公园、公共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人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广场、商店、宾馆、饭店、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由该场所开办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企业等单位建筑红线内及其围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由该单位负责;  (七)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及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空闲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开发单位负责;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港口、码头的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人负责;  (十三)河道、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等城市公共水域及其堤防由管理人负责;  (十四)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无法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跨区域责任区划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什么制度

对《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中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农牧、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将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组织和个人”。  (四)删除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的,应当经过批准。其中,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  (六)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系犬绳和携带犬只粪便清理工具,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和影响环境卫生。”  将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宠物犬”修改为“犬只”。  (八)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投放。”  (九)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宾馆、饭店以及设置食堂的机关、院校等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产生的厨余垃圾,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将第二款中的“餐厨垃圾”修改为“厨余垃圾”。  (十)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建筑垃圾、屠宰垃圾等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单独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十一)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10元罚款;有第二至五项规定行为的,处50元以下罚款;有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在禁烟场所吸烟,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二)从运输工具向外随意抛掷物品的;(三)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的;(四)携带犬只在禁止的时段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的;(五)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六)在店外、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安装、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的。”  (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至三项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规定未按时间、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占用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劳务交易、派发广告、维修和清洗机动车辆等活动的;(二)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或者路面等非指定地点的;(三)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的;(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十三)删除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的”。  (十四)删除第四十九条。  (十五)将第五十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餐厨垃圾”修改为“厨余垃圾”。第二款修改为:“有第一至五项规定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七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第八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有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将屠宰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第二款修改为:“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项规定行为的,对车辆所属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一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二项规定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删除第五十三条。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二、对《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三条,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的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建设数字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系统,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人以及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创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章 市容市貌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建筑物使用功能及周围的环境相协调,体现城市特色。第十二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出现污渍、破损或者存在脱落危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平台、外走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晾晒、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的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外墙不得安装外置式烟道。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二)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围挡等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隔离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污损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四)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移位、损坏、丢失的,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电力、环境卫生等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污损、破旧、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济南市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出台。开发商想盖高楼大厦,其楼层和建筑容量必须符合我市确定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容积率高低关系百姓生活质量  据介绍,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对老百姓所居住的社区来说,建设用地容积率越高,单位用地面积上的建设量就越大,居住户数和人口就越多,对环境承载力的影响就越大。  居住小区鼓励多建小高层  此次出台的《暂行规定》确定了容积率两项标准:一般区域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控制标准和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控制标准。  根据城市现状建设情况,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为旧城区和新城区。旧城区主要指二环路以内的建成区,新城区主要指旧城区以外的地区。根据“中疏”策略,为疏解旧城人口和建筑容量,旧城区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略低于新城区。  在用地规模上,《暂行规定》测算出居住组团用地面积的下限约为3公顷,上限约为10公顷,居住小区的下限约为20公顷,以此划分用地规模。  居住类建筑和商业类建筑分别按层数和高度进行分类划定容积率。住宅层数控制导向为控制建设低层住宅,鼓励建设多层住宅和小高层住宅,在适宜建设高层建筑的区域鼓励建设高层住宅。  经济适用房建设允许增加容积率  《暂行规定》还提出,为推进由政府主导组织的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的实施,允许此类建设项目适当增加容积率。同时,鼓励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开放空间及代征、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他城市公共用地的建设项目,《暂行规定》对此类建设项目可按照一定比例奖励增加容积率。  泉水保护区内地下容积率从严控制  《暂行规定》采用分类量化计算的方法,把地上容积率作为规划管理的重点,同时将地下容积率纳入规划管理。地下容积率核定以满足停车、储物、市政公用、人防等公益设施以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为原则,在核定地上容积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地下建筑容量,不影响地上容积率指标。  在泉水保护区内,核定地下容积率以不影响泉脉和泉眼保护为原则,按相关法规和要求从严控制。

保定市容城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是行政编吗

不是。保定市容城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不是行政编制机构,而是一个社会组织。该委员会是由市容城县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联合组建的,旨在关注和推动下一代的成长与发展。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推广关心下一代的政策措施,组织和开展各类有益于儿童和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促进社会各界对下一代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等。

乡镇市容环境整治工作总结五篇

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总结(一): 环境整治工作总结 自2013年4月开始我镇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各村街接到通知后,立即部署、立刻行动,对卫生死角进行重点摸排,组织人力、机械设备进行了清理。 镇村两级干部对此项活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到位,并强调指出此项活动不是卫生突击行动,是持之以恒的长效行动。 各村街对自我区域内的街道公路、铁路、河道两侧进行的认真清理,村街内积存垃圾,进行了及时清运,较以前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变。我镇东街村对火车站周边环境进行了彻底治理,进行了美化绿化。三河市火车站位于东市区东南角,属于城乡结合部,由于多年来管护机制不健全,客流量较大,导致火车站周边进站路和同飞路两侧垃圾积存较多,“脏、乱、差”现象较为严重。全市“五城同创”工作会议结束后,泃阳镇立即对火车站周边环境进行了综合治理,先后出动机械设备42台(套),人工210人(次),清运各类垃圾6000余吨,对火车站周边及进站路两侧的积存垃圾进行了彻底清理,同时对进站路两侧进行了绿化、美化,绿化面积1400平方米,新建垃圾池6座,摆放垃圾柜(桶)12个。火车站周边及进站路两侧的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极大改善了市容市貌。 环境综合整治初见成效,社会反响较好,得到了广大村民的认可,村民都用心配合,到达预期效果。我们会再接再厉争取更上一层楼。 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总结(二): 一、工作开展状况 8月31日,我区召开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进大会。9月1日,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徐立新组织区林水局、区规划分局等6个部门负责人及6个乡镇党委书记就村庄绿化、环境整治两个规划进展状况再次进行调度。截至目前,区林业水务局和区规划分局对村庄绿化规划和村庄环境整治规划的第一稿已全部完成,已征求完2个乡镇的意见,本周内可全部完成意见征集定稿。9月7日,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徐立新,区委常委、组织部长赵振清组织全区60个区直部门及6个乡镇的主要负责人召开全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任务分解交办会,建立区级领导包乡镇、相关部门包村的分包职责制,对39个环境卫生整治村明确了分包部门。9月8日至10日,由区农工部牵头,组织区督考办、区爱卫办、区环保分局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两个督导检查组,对全区6个乡镇39个村落实会议精神状况进行两轮督查。透过督查看,全区6个乡镇均召开了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进大会,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包保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60个单位,9月10日有19个单位用心到各村对接,驻村工作组和挂职干部都用心投入到环境整治活动中来,认真协助各村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39个村中,行动迅速且初见成效的村:陈栅子乡陈栅子村、大栅子村、南山根 村、二兴营村、塔子沟村、娘娘沟村;滦河镇酒店村;双塔山的黄地沟村、单塔子村、中营子村;偏桥子镇二道沟村、小贵口村;大庙镇的岔沟门村,上碾子村。 二、存在问题 1、个别乡镇、个别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宣传发动工作不到位。8月31日动员会后距此刻已有10天时光,个别乡镇存在等资金到位和验收前突击达标的心理,导致总体工作推进速度缓慢。部分村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认知度停留在村干部层面,村民对此项活动无动于衷,甚至尚不知晓此项活动,造成镇村干部开展工作难度大。 2、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发挥不到位。公路沿线商铺存在店外经营、乱堆乱放现象,村道两侧农户门前存在柴草、沙子、砖石占道存放现象,导致乡镇村清理难度大。据了解,陈栅子乡和偏桥子镇、双塔山镇和大庙镇每两个乡镇由1个城管中队负责,人力、交通工具不足,影响职能发挥。个别区直部门没有与所包保的村及时对接开展工作。 3、工作开展不平衡。双塔山镇、陈栅子乡、滦河镇较其他乡镇安排部署精细,工作推进速度快。开展基层建设年的村好于其他各村。大庙镇因为与垃圾清运方尚未达成清运协议,造成所属各村垃圾未能及时清运。 4、乡镇交界处存在偷倒建筑垃圾行为,监管难度大。如陈栅子乡化育沟村与西地乡烧锅村交界处、偏桥子镇老沟门村与双塔山镇白庙子村交界处,建筑垃圾成堆、成片。由于监管难度大,多为夜间偷倒,多次清理,屡倒不止。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1、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在全区构成人人参与环境卫生整治的浓厚氛围。 2、加快推进速度。各乡镇村要主动作为,区直各包保部门,要用心协助,协调联动,构成合力,调动一切力量加快推进速度,打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这场攻坚战役。 3、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按照推进会议要求,实行周督导、周通报制。 4、长效机制建立。做到“六到位”,即:组织机构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垃圾池、垃圾桶等硬件到位,长期保洁人员到位,细化职责到位,工作开展到位。 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总结(三): 乡镇环境整治工作总结 为切实改善我乡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我们抓住农闲的有利时机,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了一场环境卫生整治会战,取得了必须的成效。截止目前,全乡**个村屯,***条巷路整修工作基本到达标准,完成了道路整修、上路肩土、上砂石料平整路面等工作;实现了“五场”“四要”“三净”的整体目标,营造出了“爱护环境,从我做起”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 一、主要做法 (一)建立机构、狠抓落实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环境整治工作的要求,***乡党委政府于8月21召开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下发了《***乡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全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成立了***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专项领导小组,严格落实领导职责。 (二)领导重视,献计献策 在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期间,各包乡领导、县包扶单位多次亲临我乡,为我乡环境整治工作出资出策,推进了我乡环境整治工作上标准、上水平。 (三)加大宣传,全面协力 农民是环境卫生整治的主体,要想搞好工作,务必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观念,以推动全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度。为此,我乡主要采取每村悬挂5-10条环境整治宣传条幅,每户一张环境整治宣传单,每一天各村广播宣传的形式,在全乡范围内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环境卫生意识,全面号召全乡人民用心参加环境整治工作。在乡村两级的共同努力下,全乡人民全面行动、出车、出力,用心配合我乡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中小学校也用心开展环境卫生教育工作,带领在校学生协助所在地的环境整治工作。驻乡单位也责无旁贷,他们出资15000多元,支持此项工作。 (四)加强督导,时时跟进 环境整治工作期间,乡领导组织村干部进行了一次拉练检查,开了三次阶段性总结会议。各包村干部全部下乡监督和支持所包村屯的环境整治工作。乡主要领导定期对全乡19个村屯环境整治状况进行全面性、阶段性检查验收。并对各村工作进行排行打分,及时下发通告,对工作进度快、表现好的村给予表扬;对进展速度较慢的村屯提出整改意见。在此期间,很多中老年干部和村民也都自发的组建环境卫生整治维护队,监督和帮忙全乡各地的卫生维护工作。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促使各村环境卫生工作得到了良好的保障。 二、取得的成绩 在全乡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在县包扶单位的指导下,我乡的环境整治工作取得了必须的成果,主要是: (一)在全乡范围内建立了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建立了农村保洁制度,组建了农村保洁队伍,做到了及时清扫街道,时刻持续街道清洁平整和路边沟排水畅通。建立了垃圾填埋管理机制,保证垃圾能够及时清运到填埋点,防止了垃圾外泄、渗漏污染环境的状况,彻底改变了农村脏、乱、差的局面。 (二)加大村容、村貌建设和管理力度。在全乡各村合理设置垃圾箱**个,新建和维修公共厕所**所,清理柴草垛***个,全部在村外定点整齐堆放;村内环境整洁。各户畜禽全部圈养,室内外环境清洁。村公共场所、庭院、街道都进行了美化、绿化。村屯巷道两侧各留出了***米绿化带,院墙占道全部及时退出。 (三)加大乡村道路整修力度。整修乡村巷路***条,清理边沟***公里,上沙石***立方米,下涵管**个,清除障碍***处,填埋污水坑***处,农民共出义务工***个,出动机动车***台次,做到了路面平坦、拱度适宜,边沟宽窄深度适宜;沟涵整齐,排水畅通,无淤积现象;清除了路面各种堆放物和私搭乱建违章建筑,清理了影响道路畅通和路面卫生的路障、路卡,便于人员车辆出行。 (四)加大公路沿线净化力度。重点整治和清理了公路干线的环境卫生。加强了路容路貌建设,确保了公路路面及两侧无各类堆积物,全面清除了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障碍物。 (五)引导农民树立科学、礼貌的生活习惯。农民是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的主体,教育农民树立良好的环境卫生观念,养成讲卫生、讲礼貌的良好习惯,使其能够主动参加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活动,自觉理解乡村统一安排,用心出工出车,确保农民既用心参与活动,又享受劳动成果。进一步改变农村“脏、乱、差”的环境条件。 三、下步打算 虽然全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但是还存在很多不足,离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还有必须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我们必须会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用心带领村民投入到环境卫生整治的热潮中,确保各村在全县环境卫生检查验收之前,到达“五场”“四要”“三净”的验收标准,并在此次环境整治的热潮中,使农民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观念,主动参加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使村干部能够构成长效的管理意识和机制,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脏、乱、差”的环境条件,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健康卫生水平。 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总结(四): 村庄环境整治工作总结 **村原是**镇一个边远、又穷又小的行政村。在改革开放春风的吹拂下,抢抓机遇,乘势而上,个性是近年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动和给力,村容村貌、基础设施、“两个”礼貌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项工作走在了全镇的前列,村民生产生活指数得到很好的提升,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好评和村民赞誉。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活动中,为了更好地建设“两型”社会,不断提升村民生活生态环境,在成功建立省级生态村的基础上,借助上级环境整治的政策精神,集中精力出重拳,抓好本村环境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XX年被授予湖北省省级生态村,市礼貌村、卫生村、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区红旗单位等荣誉。成绩的取得是各级领导正确指导和关心的结果,是全村党员、村民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主要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科学发展观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自然生态环境的发展是人类发展的首要条件。因此,在村级社会各方面发展的同时,务必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整治,把这项工作作为第一要务来抓。抓好环境整治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创先争优的需要,是为村民做好事做实事思想的落实,是关注民生为村民谋福祉的实际行动。 村“两委”一班人,透过学习,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把整治环境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做到每项工作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使我村环境整治工作有序的开展。 二、深入广泛宣传,不断提高村民思想意识 在环境整治工作中,我们进行了深入广泛的宣传工作,透过各种开展的会议、宣传专栏,使广大村民充分地认识到环境整治的重要性,着力提升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地支持、参与环境保护和整治工作,呈现出环境保护从我做起、环境整治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三、认真谋划,精心设计,细致安排,把环境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环境保护和整治是建设“两型”社会和的要求,其主要动作就是一节能、二减排。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们主要实施了如下几项工程: 1、从节能启动安排实施了生态家园沼气池项目,全村以四、五、七组为中心,向周边扩展,投资13。6万元(争取项目资金8。4万元,村民自筹2。5万元,村自筹2。7万元),建沼气池102口,并如期投入使用。沼气使用后,原先满地猪牛粪便不再有了,因为沼气的原料主要是人畜粪便和餐饮生活废水。村民从此告别烧柴草,烟熏火燎的生活方式。沼渣沼液还是上等的有机肥,促进了农业生产。村民们称:沼气好,一节能、二省工、三卫生、四环保,沼液沼渣肥田就更好。 2、抓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机遇,实施了太阳能项目。在实施太阳能项目中,争取项目资金16。2万多元,村民自筹5万元,总投资21万余元。全村安排91台太阳能,183户享受到冷热洗澡不用愁,冷天热水随时用。 3、借助安全饮水项目,实施自备水源自来水项目。人畜饮水安全是事关环境整治和民生的大事。村“两委”克服我村地处边远,玉泉自来水主管网不能通达的困难,争取人畜饮水安全项目资金5。5万元,村民自筹6万元,村自筹8万元,共投资19。5万元,实施了万秀村自备水源自来水系统工程,让村民用上了卫生、洁净的安全水。 4、节能还得减排治污。原村民私人厕所都是半拉围墙露天厕所,臭气熏天,蚊蝇横生。遇雨天,粪水横流,污染严重。 我村在建生态家园沼气工程中,结合公厕建设,推平所有私厕,合理安排共投资5。6万元,建14座水冲式卫生公厕;投资5。2万元,建集中垃圾池12个,配置垃圾桶32个。购置手推垃圾清运车2辆,聘用专职保洁工2名,垃圾填埋场4亩。村庄整治长效运行。 5、结合改圈,村投资6。5万元建设329平方米的集中牛舍,农户耕牛集中圈拴,有效地控制耕牛粪便污染。 6、村民生活污水随地流淌,也是较为严重的污染源,为了解决这一现象,村投资7。8万元,建设污水收集网沟20XX米,村民生活污水90%以上都能通网沟收集。 7、污水收集后务必要进行净化处理,做到无污染,无公害排放。为此村投资24。3万元建设了沉淀塘2口,投资15万元将原先的污水塘清淤、砌岸等,改建为污水生物净化塘,实现无污染、无公害排放。 8、为改善村民文化娱乐场所,村投资32。2万元,建设起形态不凡的村民文化乐园,为村民文化娱乐带给了宽敞的环境。 9、按村庄环境整治资料“五化”的要求,我们着力 抓好绿化和美化工作,投资4。2万元,以大规格、高标准的要求,对主干道两旁及重点场所进行绿化,投资2。3万元建设花坛和古树围栏,并发动村民,以村带给苗木,村民房前屋后自种自管自有的模式进行绿化,透过一系列的工作,使环境净化、美化、绿化和亮化了。 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努力改善村民人居环境,不断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和社会礼貌程度,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工作中,我村千方百计多渠道争取和挖潜,总计投资168。3万元,按整治标准二级目标全面进行了整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透过开展以上工作,我村的村庄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村容村貌大有改观,人们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主要成效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班子的凝聚力强了,威信更高了。为了这次整治活动,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深入农户知社情,用心为民办实事,与村民的沟通多了,感情密切了,距离拉近了,关系融洽了。村民对村干部的情绪也没了,抱怨也少了,感情也更亲切了。 二是群众的环境意识提高了,生活习惯不一样了。透过这次村庄整治的大力宣传,村民一改“只要室内一尘不染,不管室外尘土飞扬”的观念,开始注重村庄环境建设。大部分村民在实施生活垃圾袋装化后及时将垃圾倒入垃圾箱中,出此刻道路上的垃圾少了,长期的堆积物没了,卫生死角也消除了。此外,不少村民还自觉的投入到村部组织的卫生整治工作中来,参与到卫生保洁和卫生监督的行列队伍中。 三是村民的生活情趣变了,精神生活丰富了。在村庄整治过程中,我们制定了绿化管理制度,开展爱花护树活动,把村民一部分精力转移到绿化的护养上来,既陶冶了村民的情操,又提高了村民的生活品位。此外,透过建设文化乐园、农家书屋以及对休闲公园健身器械的添置,村民的业余生活变的越来越丰富了,以往的闲来麻将、无事吵架的坏现象没了,出现了早上养花谈花经、中午树下话农事、晚上学习讲国事,白天闲来动筋骨的良好精神风貌。 总的来说是,村庄整治来得好,农村旧容换新貌,康庄大道条条通,红花绿树四周绕,人们脸颜尽欢笑,精神生活很丰富,生活质量大提高,小康生活早来到。 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总结(五): 为贯彻落实区城工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陵源城区市容市貌集中整治方案》(张武城工办[2012]5号)的通知精神,实现城市的净化、亮化、美化,我局用心行动,扎实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确保了职责区域宏源市场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现将工作状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职责落实 集中整治通知下发后,我局及时召开了全体干部职工会议,成立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局长牵头抓、商务执法大队具体落实的工作职责,构成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扎实,多措并举 一是签订职责状。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方的工作职责,我局一把手与市场负责人认真签订整治工作职责状,明确要求市场方切实增强职责意识,增加人员力量,加大清扫力度,工作中实行两班倒,确保不空岗、不脱节,实现地面无白色垃圾、垃圾篓无过夜垃圾、下水道无堵塞、公厕无异味。 二是开展义务清扫。组织全局干部职工每周五下午集中开展卫生大扫除,彻底打扫室内外地面卫生,清理垃圾杂物,清除卫生死角,清理垃圾池篓,清除厕所异味,疏通下水管道,用心创造干净、整洁、舒适的购物环境。 三是加强卫生宣传。透过发放宣传资料、组织集中学习等方式,要求广大经营人员,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不随地丢弃乱菜乱叶、包装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垃圾杂物,用心主动搞好门前三包,同时,当好消费者的义务劝导员。 四是加强工作巡查。按照整治要求,商务执法大队从七月十七日开始,至八月十五日结束,每一天上午、下午对职责区域的卫生秩序状况检查一次,对存在的问题用心要求整改到位。同时,双休日实行值班制,联系电话持续24小时畅通,确保问题矛盾及时得以解决。 五是完善规章制度。为了巩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所取得的成果,切实提高商务系统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水平,我局制订了环境卫生整治管理制度,切实将卫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以及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市场环境卫生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整治工作目标。 ;

急~~~关于综合执法和市容的一些问题

你好直接到工商局办理.所谓的联合执法只是地区的城管及其他明间组织.要是故意乱收费请直接拨打市长热线.投诉.无需到所谓的大队去.请直接带工商局办理证件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第五条 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六条 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其他区域依法由有关部门实施。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队伍、执法监督考核等规范化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卫生志愿者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科学知识的宣传,营造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环境卫生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共创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第十条 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经营,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专业化。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举报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城市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公路、桥梁、铁路等交通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市城区品清湖的湖面、沙滩及护坡,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沿岸海域的海面、沙滩、护坡及码头作业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在城市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由船舶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旅游区及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馆)、游(娱)乐场、车站、港口、码头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商店(场)、市场、饭店、宾馆、个体门店、摊档等经营性单位,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由本单位负责;  (十)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内街内巷,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建设工地、未移交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二)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三)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广告、管线等户外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内街内巷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容局有什么区别?

收留流浪的人

市容监察具体是干什么的

市容监察,又称市容执法监察,是关于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指行政执法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要强调行政处罚;监察是监督检查,也是广义执法的一部分,强调督促相关各方履责。此即通常所说的“执法监察二重性”。行政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察;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但执法监察仅指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及与之关联的行政强制。以罚代管、执法矛盾问题突出。也出现将执法监察与行政监察、执法监督等概念混淆。基于执法监察二重性,市容执法监察,也称市容执法,或市容监察,也被称为市容监察执法,经常互相替换使用。负责市容执法监察的下属队伍即市容执法监察大队。市政执法监察大队应属公务员编制(执法专项编),许多地方由于编制缺乏,就成了事业编,无论是叫执法监察大队或执法大队或监察大队,工作没有啥差别。但一般来说,叫执法更注重行政处罚惩戒、叫监察更注重监督社会各方依法履责。城管综合执法监察(简称城管综合执法或城管执法、城管监察,俗称城管)大队,是城管综合执法监察局(简称城管执法监察局、城管执法局、或城管局)的执法监察队伍。《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基于城管执法监察的相关概念辨析,指出了执法与监察的二重性,专门介绍了从城建监察、到城管监察(执法)、城管执法(监察)的演变。一些城市的城管执法监察大队只负责城市运行管理领域的执法监察,与市容执法监察大队分设。一些城市的城管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管理,也同时负责市容执法监察。因为市容管理也是城市运行的一部分,按照中央2015年底发布的中央城市工作会配套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市容执法监察要合并进入城管执法监察队伍,实现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全过程的综合执法监察。

县政府城管和市容局城管有什么区别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城管

这两个部门应该是一样的吧!现在各地的城管局是当地政府主管城市管理(含市政、园林绿化、内河、市容环卫、城市公共客运、城市供节水、城市供气、供热)的职能部门,而城管执法大队(有的叫做“市容局城管”)就是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一般都是上面这两个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的。区别:1、市级的城市管理部门叫做城市管理委员会;2、市级以下的城市管理部门叫做城市管理局。联系:两者都是属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职责都包括整合城市市容市貌,发改委相关的煤、电、油、气日常职责,还有园林绿化局、水务局的部分职责,职责中还包括综合管廊建设。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扩展资料:城市管理局的职能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需要出动执法的事宜。主要职责: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2、起草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3、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4、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5、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6、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7、承办区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城管一样。城市管理执法,简称城管。2016年10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的通知》,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根据中央编办批复,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将整体改编为“城市管理监督局”。城管执法,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城管执法,包括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需要出动执法的事宜。拓展内容:2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请问:县市容局和县城管局之间是什么关系?谢谢 - : 城管局之前叫市容局,后来改名称叫城管局.又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但是这个名称马上也要改了,由于大城管改革模式逐渐展开,马上更名叫城乡管理局.城管和市容管理员有区别吗.市容管理员有执法权吗. : 市容是城管职能里的一部分.都是城建系统的,两者职能基本一样,但是城管相对管的要比市容多很多.市容管理员主要负责花草绿化,清洁,秩序城管则管摆摊设点,建筑改造.城管有执法权,市容没有执法权城管与市容有什么区别? : 市容是由城管管理的,城管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实施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城市管理包括哪些 : 可以参考城市管理三维结构来回答这个问题: 从城市管理阶段维度,城市管理包括城... 城市管理包括城市物联感知、城市数据分析、城市公共服务、城市指挥调度、城管巡...请问市容和城管有什么区别? : 如果说区别,据我所知最大的区别是城管对城市的管理有执法权,比如对私塔乱建,城管有权责令恢复原样,罚款等;比如对占道经营,城管有权进行制止等.而市容部门没有,比如环卫的、园林的都不会有执法权的. 城管人员上岗时要穿着统一的服装,有执法证.一般城管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或按公务员管理.而市容部门的人员有的是事业编制,如环卫、园林,有的是企业管理,比如修道造桥的. 可能还有很多区别,我知道的就这些了.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容局有什么区别? - : 县政府城管和市容局城管都是属于城管部门,只是执行范围不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一个县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一般有哪些呢,要全 - : 展开全部1、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发展改革局 工业经济促进局 商务局 农林畜牧水产局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民政局 财政局 审计局 教育体育局 科学技术局 建设规划局 交通局 国土资源局 环境保护局 水务局 公安局 司法局 监察局2、议事协调机构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民防空办公室3、县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统计局 安监局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卫生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容局: 是两个单位!但属于平级别.市容局主要任务是清理,管理市容市貌.例如公厕,全市的垃圾清运工作!执法局是由原来的城管演变而来.但是管理的范围更大扩大.增加了规划局里的监管违章建筑方面,市容里的垃圾泼洒等等;占道经营,出店面经营,牛皮癣,三乱,申报横幅,户外广告,工地上的土方测量和运输时间,等等.最不同的是执法局有罚款的资力!明白没?城市管理部门 有那些??? 请具体列出来 谢谢 - : 城市管理部门全国各地的机构名称没有统一,有的地方是:XXX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的地方是:XXX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的地方是:XXX市(县、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等等.聪明才华在城市建设与管理系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什么关系?他们的行政执法职位 - : 市容局和执法局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下面细分为城管大队和保洁大队.

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的道路系统

2.1本规定所指道路系统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地道、道路附属设施、停车场。2.2城市道路2.2.1本规定按城市容貌要求将城市道路划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道路为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B级道路为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新区景观道路,C级道路为城市街巷区道路。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公布道路等级并适时调整。2.2.2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2.2.3城市道路应进行日常清扫、清洗、保洁。路面冲洗应在晚十时至凌晨六时进行,禁止白天进行冲洗作业。道路发生偶发污染事件时,一般应在两小时内开始清污作业,消除污染。各等级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质量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2.2.4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出现坑洞、网裂、拥包、错台、溢水、水毁、塌方、缺板、塌陷等情况时,除天气原因外,A、B级道路应在一日内、C级道路应在二日内进行养护维修工作。2.2.5城市道路临时开挖或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等施工作业时,位于A级道路、景观区域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高度不低于2.2米的实体围档;位于其他路段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实体围档,并设有警示标志。临道路的建设工地出入口路面应硬化,在出入口建有洗车设施,对进出的车辆应进行清洁,做到净车出工地。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建筑垃圾堆放不得超过围档高度并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2.2.6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空坪隙地从事公益、经营活动时,应在指定位置进行,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扫、处置垃圾。活动使用的货柜、桌椅、太阳伞等设备及广告设施不得出现污损,摆放应整齐,活动结束后应立即移走;经批准临时搭建的设施,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拆除。2.2.7人行道路面应平整、牢固、畅通。禁止在盲道上设置任何其他设施。人行道及临人行道的空坪隙地上不得堆放杂物、垃圾、晾晒衣物等。非机动车辆应有序摆放在空坪隙地上。2.2.8城市道路护坡上应无垃圾、杂物等,不得涂画、张贴、张挂。2.2.9桥梁外观应保持美观、完好,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桥梁的护栏、扶梯、桥塔、悬索、桥墩等部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或涂装。桥梁下的地面应进行硬化、绿化,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城市重要交通道路上的江河桥上禁止垂钓、放风筝等。2.2.10人行地道出入口造型应与路面景观相协调,设置的遮阳雨棚应选用透光的材质,出入口之间的顶台应适当绿化。人行地道的设施应整洁完好,不得出现污损等现象。人行地道内及出入口应保持秩序良好,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留宿等现象。2.3路名牌2.3.1每个路口应设有路名牌。路名牌应按国家标准制作设置,做到清晰醒目,准确规范。2.3.2路名牌出现污损、歪倒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路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2.4道路附属设施2.4.1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应每年进行一次油饰。2.4.2路缘石应排列整齐,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错台等现象,应及时修复。禁止在路缘石设置踏步。2.4.3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应与路面平齐,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设施管理单位应及时加固、补齐、更换和归位。2.4.4道路的排水、排污设施应保持畅通,及时清捞疏浚,雨后路面无积水。禁止将垃圾、杂物等弃置于下水道。2.4.5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2.4.6交通标志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单位指示标志,交通标志前后五十米距离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交通标志应整洁完好,出现损坏、破旧、歪倒等应及时维修、油饰或更换。2.4.7交通标线及道路上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点的标线应完整、清晰,因路面磨损、维修等出现不清晰和残缺时,应重新标记。2.5停车场2.5.1停车场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杂物等。2.5.2停车场车位线应做到清晰醒目,无残缺、覆盖;场内其他设施应当整洁完好,使用正常;场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有序摆放。

市容局与城管局关系

法律分析:是两个单位!但属于平级别。市容局主要任务是清理,管理市容市貌.例如公厕,全市的垃圾清运工作!执法局是由原来的城管演变而来.但是管理的范围更大扩大.增加了规划局里的监管违章建筑方面,市容里的垃圾泼洒等等;占道经营,出店面经营,牛皮癣,三乱,申报横幅,户外广告,工地上的土方测量和运输时间,等等。最不同的是执法局有罚款的资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满足烟火气,上海新版市容条例不再全面禁止路边摊,对摊贩们该如何管制?

对设摊经营、占道经营,以前是全面禁止。新版《条例》则在规定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兜售物品的同时,明确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设摊经营、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经营活动。 宣传引导,推进流动摊贩规范化经营。印制1000余份《关于规范县城主城区周边菜农经营行为的通告》,发放给流动摊贩,城管队员面对面向流动摊贩广泛宣传违规设摊的危害性,为部分菜农办理“菜农证”,确保菜农能够到定点的市场经营。加强巡查,建立全天候管控机制。日间正常巡查管理,中午、晚间值班队员错时巡查管控,不定时进行突击巡查,重点区域不放松,重点对东流路、梅林路等路段,保持硬执法、强管控,查处一起,严办一起。 动态监管,抓好长效管理。为确保整治成果,该局将定期开展集中整治,维护经营秩序和市容市貌持续规范有序、干净整洁,坚决遏制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等现象,不断提高城市化管理水平,努力打造环境优美、秩序井然的城区新环境。

某市为了改变市容市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市政府投入巨额资金拆掉大批小平房,建成风景秀丽的无业小区

如答图所示,连接AC,BD,它们的交点是H,点H就是修建学校的位置,这一点到A,B,C,D四点的距离之和最小.理由:任取一点H",用三角形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易证.

抖音快手在公共区域推广人员聚集是否影响市容市貌

影响。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聚集,就是很多人在一起,公共区域是指公众共有共享的活动区域,抖音快手在公共区域推广人员聚集影响市容市貌。抖音、快手是众多短视频平台知名度较高的社交媒体平台。

在天桥下面睡觉的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增么没人管?

你想让他们去哪住 有地方住谁在那住大部分都是很可怜地

同安区城管局户外广告招牌整治再提速 有序推进城中村市容市貌提档升级

  为进一步净化、美化、靓化城中村环境,推进户外广告招牌规范提质,打造整洁有序的立面环境,亮化视觉空间,同安区城管局紧紧围绕“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要求,进一步增强效率意识、效能意识、效益意识,实行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全力做好城中村综合整治服务保障工作,有序推进城中村市容市貌提档升级,展现出靓丽的城市“天际线”,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精细管理   整治户外广告招牌   在日常工作中,同安区城管局注重精细化管理,从细节着手,逐步清理不符合规范的户外广告设施,稳步整治不符合设置规范的店招标牌,同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现户外广告商业价值和城市形象的提升。   今年4月以来,同安区城管局结合城中村综合整治提升行动,以“减量治滥、置换治破、规范治乱”为目标,持续开展户外广告招牌综合整治行动,累计攻坚拆除违规设置、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招牌1314块,进一步巩固文明创建成果,提升城市品质。   属地联动   合力消除安全隐患   6月13日,同安区城管局组织新民中队、机动一中队联合对新美街道后宅社区内违规设置和破损的广告招牌以及乱搭乱盖的铁皮棚等依法予以拆除。拆除过程中,城管执法队员与后宅社区工作人员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当天共拆除违规广告招牌25处,拆除铁皮棚9处,拆除面积428平方米。   当天上午,工作人员架起升降机,将位于后宅社区一座住宅楼墙面上悬挂的两面破损的巨幅广告布幅拆除下来。   “这两面广告布幅已经老化破损,又悬挂在社区的主要路口,不仅有碍观瞻,影响社区形象,遇到风雨天气更存在安全隐患。”现场,正在冒雨拆除的城管执法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道。城中村的整治提升,可有效改善社区环境,惠及千家万户,社区居民都很支持,拆除后的墙面及商铺广告店招将进行统一规范和改造提升,进一步美化社区“门面”。   下一步,同安区城管局将持续加大对户外广告招牌的规范设置,并与社区联合对辖区户外广告招牌的颜色、材质、规格、安全性等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标准,确保符合规范,既要“整洁美观”、又要“个性多彩”,让高质量、高品质的户外广告招牌成为城中村亮丽的风景线。   以人为本   城中村治理持续推进中   着眼于解决群众的点滴需求,对城中村市民群众反映的城市管理问题,同安区城管局实行“吹哨报到-接件即办-建册销号”工作机制。今年来,同安城管热线共受理各类投诉、咨询、建议6000余件,按时处置率100%,办结率100%,回访满意率大幅提升。   拆除侵占集体土地违建、规范流动摊点、整治电动自行车和户外广告招牌设施u2026u2026一个个城中村治理的镜头,一幅幅美丽蓝图的绘就,一个个“化茧成蝶”故事的演绎,正在富美新同安这块土地上如火如荼进行着。

通过“拆违建绿拆围透绿”活动,景山街道市容市貌不断改善.图中阴影表示“一边角地”的绿化(长度单位:

根据题意列得:1.5a(a+2a+2a+2a+a)+2.5a?a+2.5a?2a+2.5a?a=12a2+2.5a2+5a2+2.5a2=22a2(m2).故答案为:22a2.

上海新版市容环境条例出台,对“路边摊”不再全面禁止,这意味着啥?

意味着现在国内的经济下滑比较严重,急需要恢复经济活力,政策进一步宽松,一些低成本的小企业将会有很大的生存空间。

包头中运建议征文,有这几个方面,市容、市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市民素养、文明礼仪、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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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你在维护城市形象和市容市貌方面力所能及的事

1、遵纪守法,维护美好家园;2、参与其中,提高自身文明素质;3、摒弃陋习,爱护公共环境;4、讲文明话,做文明人,办文明事

维护城市形象和市容市貌的事有哪些

1、遵纪守法,维护美好家园;2、参与其中,提高自身文明素质;3、摒弃陋习,爱护公共环境;4、讲文明话,做文明人,办文明事

关于爱护市容市貌的句子有哪些?

1、爱护城市环境,共建美好家园。2、包环境卫生,包容貌秩序,包绿化管理。3、参与市容整治,共创幸福家园。4、参与市容整治,呵护碧水蓝天。5、草木绿,花儿笑,清爽宜居环境好。6、草为德者绿,花为善者红。7、城市环境美丽无限,市容整治你我有约。8、城市环境是金,群力整治出新。9、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文明让城市更和谐。10、城市是我家,管理靠大家。11、大力宣传市容环卫法律规章,违反制度要承担应有责任。12、大力整治市容市貌,营造良好城市环境。13、房前种棵树,室内养盆花,悠乐人人夸。14、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树立整洁优美的首府后花园形象。15、给自己一个文明习惯,给市容一个精彩亮点。16、共建碧水蓝天和谐城市,同享鸟语花香幸福家园。17、共营蓝天碧水,建我魅力家园。18、管住脏乱差,留下真善美。

市容市貌规什么部门管

市城管部门

市容市貌包含什么内容?

凡是在市区内能看到、能感受到的都算。

优化市容市貌是什么意思

市容市貌代表着一个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精神风貌,规范广告张贴,优化市容市貌,构建美丽和谐的幸福家园。

谁知道南充市城市容貌标准

1、本《南充市城市标准》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县、镇可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地区标准。ue004 2、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均属本《标准》范围。 二、建筑景观 1、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城市美学,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 2、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临街阳台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外探阳台不得擅自封闭。 3、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4、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5、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同时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6、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积极消除。 7、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采用下列形式分界:ue004 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ue004 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厘米,胡同里巷、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ue004 8、沿街商店等单位设置的遮阳蓬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厘米,宽度不超过人行道。 三、公共设施 1、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畅通。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应在限期内修复。 2、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挖掘道路。 3、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道路掘动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4、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5、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裸露土面。各种设施完好、美观。 6、交通信号灯、噪音监测装置,照明设施造型美观,设施完好。 公用邮电、通讯设施,标志明显,整洁美观。 四、环境卫生 1、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皮果核;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2、市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洁。有条件的城市采用水洗除尘。 降雪及时清扫、集运,市区河流、湖泊等各种水域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 3、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箱筐。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应设护栏,并及时清除所产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4、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各种流动售货车、摊应随时收集废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5、沿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占道作业。 6、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7、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及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遗弃。进入市区的拖拉机,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畜力车应挂带粪兜、洒落粪便及应时清除。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严密苫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污染环境。城郊结合部主要路口应设置车辆冲洗站,净化车容。ue004 8、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工程竣工应平整现场,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堵塞管道、浸漫路面,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9、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容器化、封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10、垃圾集运站,各种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经常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沟槽、管眼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划臭。 11、居民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五、园林绿化 1、绿化、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2、城市绿化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发展小公园、小游园、小绿地、小花坛、树群、树丛以自然景为主,应保持美观、整洁。 3、城市行道树应排列整齐,不能缺株断线。枝叶繁茂,不得有病虫害、死树枯枝、行道树枝干,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ue004 4、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造型花篮、动物形体、彩色组字等,保持完整、绚丽、鲜明。ue004 5、城市应搞好庭院、阳台和垂直绿化,花园绿地适当点缀建筑小品。ue004 6、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ue004 7、城市雕塑应经常保持艺术的完美,寓教育于艺术之中。ue004 8、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树木环绕,形成林带。 六、广告标志 1、户外广告、霓红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等,位置应适当,内容和规格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ue004 2、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真实性、科学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立体化、纵深化、电动化、有时代感和民族风格。ue004 3、节日标语,采取悬挂方式,并按规定及时撤除,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贴乱画乱写、乱刻以及乱挂广告。ue004 4、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部,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5、路名牌、胡同里巷牌楼、房幢号、门牌和交通等标志,应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各种指路标志牌,按当地统一规定设置,保持整洁、醒目。ue004 6、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 七、公共场所 1、各公共活动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应保持秩序良好,文明礼貌。ue004 2、机动车、自行车存车处设置地点应适当,车辆摆放整齐。市内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不得设存车处。ue004 3、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游览区活动人员,应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高层窗外贴隔热棉影响市容市貌吗?

高层窗外贴隔热棉不影响市容市貌。高层窗外贴隔热棉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市容市貌造成太大的影响,因为隔热棉主要是贴在窗户内侧,不会对建筑外立面造成破坏或影响。

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规划部门依法确定。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开区、园区管委会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结合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民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文明习惯。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卫生清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九条 市政、通讯、供电、园林、环卫等公用设施要保持完好、整洁,产权单位要经常维护,做好日常检查和监管,发生设施丢损或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修补或恢复。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等公共用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工程建设等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各临街(路)单位、个人和商户实行包环境卫生、包净化美化、包门前秩序的“门前三包”管理。各临街(路)商户、业户(包括商业、物资、加工业、修理业、服务业等)应当入室经营,严禁在室外摆放商品、样品、设施设备及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餐饮一条街除外。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十二条 禁止在市区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上悬挂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禁止商贩占用街道随意摆摊设点、流动经营,禁止中重型车辆碾压人行步道、小区巷道,禁止擅自在街路两侧占道修理、清洗车辆、收购废品、摆放物品、堆放物资等。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清理,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第十三条 禁止电动(人力)三轮车在城市管理区域内营运,严禁畜力车进入城区主干街路。违反规定的,依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禁止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污染周边环境。违反规定饲养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禁止居民在公园、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散放、遛放宠物(导盲犬除外)。在公共场所之外应当束带牵引、遛放宠物;宠物随地便溺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清理;饲养犬类的,应当定期注射疫苗。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先予警告,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第十五条 街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应当清洗、粉刷;安装排烟设施、窗栏以及遮阳篷等,应当做到安全、统一、美观。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清理。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严禁人为损毁破坏街路两侧树木、花草或街区景观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当事人承担修缮费用。第十六条 各类商贸市场的设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负责管理。露天市场应按规定时间开闭,并由环卫部门进行保洁。第十七条 城市建成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识停放在指定场地或泊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步行街、广场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入的区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深圳龙岗市容市貌怎么投诉

拨打12345或者12319。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从2021年10月15日之后拨打12345或者12319都可以反映城市管理相关问题。

长相不影响市容市貌,是什么意思?

就是你长的太那啥了!

什么市容

市容市貌就是一个城市的容貌 城市竟然有容貌,这主要是因为一个城市也会给置身其中的人一个总体的、概括的或者是片面的、模糊的“印象”。 而这个印象就被笼统地称为“市容市貌”。 由于每个的印象都是不同的,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的成份,因此需要制定一个相对客观的市容市貌包含的内容、评价标准等等。 至于涉及的职能部门每个地方可能就不太一样了。基本上一般会有市容局、规划局、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或者以市容局为主组成联合执法实体也有可能

长沙志愿者上头劝阻不文明行为,对市容市貌的建设有哪些好处?

我觉得这样的行为是可以营造一个非常良好的市容市貌,也助于提升全民的一种素质,对于城市的建设还是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市容的意思市容的意思是什么

市容的词语解释是:市容shìróng。(1)城市的外观;城市的面貌。市容的词语解释是:市容shìróng。(1)城市的外观;城市的面貌。结构是:市(上下结构)容(上下结构)。拼音是:shìróng。词性是:名词。注音是:ㄕ_ㄖㄨㄥ_。市容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引证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⒈城市的面貌,指街道、房屋、建筑、商店陈列等。引何其芳《星火集续编·重庆随笔》:“回到重庆打听,才知道又是整顿市容。”例如:市容整洁。二、国语词典都市呈现出来的景观、面貌。如:「为了洗刷脏乱城市的污名,市长决定大刀阔斧,整顿市容。」词语翻译英语appearanceofacity德语Stadtbild(S)_法语aspectd"uneville三、网络解释市容市容,汉语词汇,意思是城市的面貌。包括城市的街道_房屋_建筑_商店陈列、绿化、市民行为等等。城市的市容环境是一个城市的窗口,市容环境质量,不仅反映了城市的形象,而且是一个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和现代文明的外在体现。市容环境的有效治理,对创建文明城区,构建宜居城市,都起到重要作用。关于市容的诗句县市容吾恋关于市容的成语容容多后福大行大市杯弓市虎卖法市恩监市履_吹箫吴市关于市容的词语街头市尾六街三市朝迁市变杯弓市虎卖法市恩市道之交吹箫吴市室怒市色潜山隐市柳市花街关于市容的造句1、街心公园里的石像雕塑给市容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2、按说我是得为自己的莽撞负荆请罪的,因为即使是瘸着腿上台,也不免要影响市容的。3、请自觉维护市容市貌,不要乱扔垃圾。4、除了浪费粮食,阻碍交通,有损市容,降底国家结婚率,提高离婚率。5、随地乱扔果纸屑是破坏市容的不道德行为。点此查看更多关于市容的详细信息

行政机关对物业以违反市容市貌为由进行连续处罚怎么办

可以按照以下步骤:1、了解处罚理由:需要了解具体的处罚理由和相关规定。查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通知文件,确保对于违反市容市貌的具体规定有清晰的了解。2、检查物业的违规情况:可以与物业管理方面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违规行为,并核实其是否确实存在违反市容市貌的问题。3、寻求法律援助:如果认为处罚不合理或存在争议,可以咨询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4、提出申诉或上诉:如果认为处罚不合理或存在错误,可以根据当地法律程序提出申诉或上诉。5、加强市容市貌管理:为了避免再次受到处罚,可以与物业管理方面合作,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确保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从事与城市容貌相关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等所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第三条 城市容貌建设和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容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注重城市景观设计,城市建设应与城市容貌建设协调发展,保持城市个性和特色。第五条 城市容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区、县(市)以及相关市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责任人)城市容貌管理的具体目标、职责等,并作为考核其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容貌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的城市容貌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城市容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临街单位或经营者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容貌管理。第六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支队,负责城市容貌的监察执法工作;区、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所属的监察队伍,负责本辖区城市容貌的监察执法工作。第七条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卫生、园林、公用、土地房屋、环保、交通、旅游、文化、民政、教育、电业、邮政、电信、民航、港口、铁路等部门或单位,应按照职责,协同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容貌的权利,都有维护城市容貌整洁的义务和规劝、检举损坏城市容貌行为的责任。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容貌知识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城市容貌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提高城市容貌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容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当年城市容貌管理目标的责任人,不得授予市级综合性荣誉称号。第二章 容貌管理标准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容貌标准:  (一)道路平整、完好、整洁,各种井盖无缺损并与路面标高一致;  (二)电杆、邮筒、消防水桩、电话亭、管线等设置合理,设施整洁、完好;  (三)上下水设施完善,符合卫生要求。排水沟(管)畅通,无积水,窨井盖、水篦子等设施完整,无缺损,不堵塞。临街住房、店堂的落水管、污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下水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四)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醒目,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完好、整洁;  (五)公共汽(电)车候车棚(站)、调度亭整洁、美观、环境清洁。站牌字迹清晰,无损坏锈蚀。  (六)城市中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保持完好、整洁。  (七)在主干道、主干道与次干道连接部二十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场(站)和临时摊点、亭、棚,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容貌标准:  (一)临街现有建筑物外形完好、整洁,安装空调、排气扇应高于地面二米;  (二)临街新建房屋不得设置外探阳台和外探防护网;  (三)临街屋顶、梯道、立交桥、地下通道无违法搭建;  (四)由政府确定的具有独特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含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或拆除;  (五)主城区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采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高度不得超过二米,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六)临街单位、商店的遮阳篷帐,按统一要求设置,整齐、清洁、美观。高度不低于二点八米,伸出宽度不超过一点五米,并不得妨碍行道树绿化和行人通行。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设置不低于一点八米的围墙,主要出入口处应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排标志以及门前三包责任书。临街建筑工地材料堆码整齐,施工围墙完整,进出车辆干净,施工进出口道路经硬化处理。废水归沟,道路、管线施工设置隔离护栏,保持道路畅通,场地整洁。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城市容貌的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容貌,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容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容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城市容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城市容貌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住建、工商、交通、公安、环保、民政、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城市容貌的村规民约,积极组织居(村)民参加城市容貌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第七条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改、住建、公安、水务、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照明、专业洗车场、临时停车场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城市规划以及国家和本省的现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类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主干路、次干路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和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主干路、次干路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主干路、次干路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的窗外、阳台外和屋顶,不得晾晒、吊挂和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主干路、次干路、广场周边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临街商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摊经济活跃这件事是否会影响市容市貌?该如何管理?

我认为会影响市容市貌,可以鼓励这些去开一个门面铺,或者专门去弄一个大型的地摊美食城,重要的。

市容市貌的近义词有哪些?

还有市面、世相等词语。

城管执法局美化市容市貌的信息怎么写

城管局全体执法人员走上街头、深入社区,开展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整治,为市民创造了舒适宜居、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主要整治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乱搭乱建、城市“牛皮癣”、流动商贩、人行道车辆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制止占道经营45起,劝导入市经营34起,规范人行道车辆停放292辆,市政道路维修6处,维修路灯30盏,清理卫生死角8处,“牛皮癣”清理388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执法局、城管,英文:Urban Management And Law Enforcement,英文缩写:U.M.A.L.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部门。2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过审议,确认了国家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个人怎么做才能维护城市形象和市容市貌

1、遵纪守法,维护美好家园;2、参与其中,提高自身文明素质;3、摒弃陋习,爱护公共环境;4、讲文明话,做文明人,办文明事

县城市容市貌干什么的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有关城市管理规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负责全县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拟定城市有关综合管理制度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负责对全县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业务培训和考核;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城市管理的执法监察工作(违章建筑物拆除),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4)负责全县城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包括户外广告、道路占用开挖、街容店面装修、县城绿化景点景区、县城公交、停车场、广场、重要公共场所设施、早点夜市等方面的管理,拟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5)负责全县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和管理;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研究制定县城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和考评。 (6)负责制定全县文明施工、余土调剂清运、地方建材运输及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7)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户外广告资源经营工作;研究制定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城市空间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街道路牌、店牌和招牌的设置审批及监督管理。(8)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污水管理、桥涵、夜景照明等及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破占道路管理、审批,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停占道路管理;负责市政维护建设工程的项目质量监督和验收。(9)负责城市风景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负责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绿化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审查、监督和验收;参与城市风景园林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10)负责城市燃气(含煤气、液化石油气)、热能供应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对城市经营和使用燃气及燃具、热力的单位和个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燃气站点的规划布点及建站审批。(11)协调有关部门对县城客运管理,负责县城公交客运设施的规划,公交客运停靠点的管理。(12)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参与城市建设项目方案的评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工程管理和建设市场规划工作进行监督管理。(13)负责编制和报批本县城市管理、维护项目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管理方面依法应征收费用的收缴;会同有关部门筹措和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各专项经费的使用;审核、审计市政公用建设工程预(决)算。(14)负责城市市政公共行业各类执业资格管理和科技人才队伍及职工教育培训;负责系统内信息、微机处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工作。(15)按干部权限管理本系统直属单位的人员、劳动、财务、职工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负责所属系统内统计工作;负责管理本部门依法征收的费用。(16)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描写城市容貌的词语

1.描写城市外貌的词语 熙熙攘攘 解释:熙熙,和乐的样子。攘攘,纷乱的样子。形容人来人往,非常热闹拥挤。 出处:《史记·货殖列传》:“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人山人海 解释:人群如山似海。 形容人聚集得非常多。 出处:《西胡老人繁胜录》:“四山四海,三千三百,衣山衣海,卦山卦海,南山南海,人山人海。” 万人空巷 解释:空巷:街道里弄里的人全部走空。指家家户户的人都从巷里出来了。多形容庆祝、欢迎等盛况。 出处:宋·苏轼《八月十七复登望海楼》诗:“赖有明朝看潮在,万人空巷斗新妆。” 门庭若市 解释:庭:院子;若:象;市:集市。门前和院子里人很多,象市场一样。原形容进谏的人很多。现形容来的人很多,非常热闹。 出处:《战国策·齐策一》:“群臣进谏,门庭若市。” 车水马龙 解释:车象流水,马象游龙。形容来往车马很多,连续不断的热闹情 出处:《后汉书·明德马皇后纪》:“前过濯龙门上,见外家问起居者,车如流水,马如游龙。” 人来人往 解释:人来来往往连续不断。也形容忙于应酬。 出处: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一百十回:“这两三天人来人往,我瞧着那些人都照应不到,想必你没有吩咐,还得你替我们操点心儿才好。 比肩继踵 解释:比:挨着;踵:脚跟。肩挨着肩,脚跟着脚。形容人很多,很拥挤。 出处:《晏子春秋·杂下》:“临淄三百闾,张袂成阴,挥汗成雨,比肩继踵而在,何为无人。” 项背相望 解释:项:颈项。原指前后相顾。后多形容行人拥挤,接连不断。 出处:《后汉书·左雄传》:“监司项背相望,与同疾灰。” 座无虚席 解释:虚:空。座位没有空着的。形容出席的人很多。 出处:《晋书·王浑传》:“时吴人新附,颇怀畏惧。浑抚循羁旅,虚怀绥纳,座无空席,门不停宾,于是江东之士莫不悦附。” 济济一堂 解释:济济:形容人多。形容很多有才能的人聚集在一起。 出处:《尚书·大禹谟》:“济济有众,咸听朕命。” 摩肩接踵 解释:肩碰着肩,脚碰着脚。形容人多拥挤。 出处:《战国策·齐策一》:“临淄之途,车毂击,人肩摩。”《宋史·李显忠传》:“入城,宣布德意,不戮一人,中原归附者踵接。” 2.描写相貌的词语、句子 膀大腰园、披头散发、虎背熊腰、衣冠楚楚、相貌堂堂 、眉清目秀 、容光焕发 、美如。 骨瘦如柴 药店飞龙 大腹便便、健步如飞 她的脸上有一双带着稚气的、被长长的睫毛装饰起来的美丽的眼睛,就像两颗水晶葡萄。 这孩子黑虎头似的脸上,生着一对铜铃一般的大眼睛,十分精神。 他的眉毛时而紧紧地皱起,眉宇间形成一个问号;时而愉快地舒展,像个感叹号。 他那红嘟嘟地脸蛋闪着光亮,像九月里熟透地苹果一样。 他地耳朵白里透红,耳轮分明,外圈和里圈很匀称,像是一件雕刻出来地艺术品。 她那张小嘴巴蕴藏着丰富的表情:高兴时,撇撇嘴,扮个鬼脸;生气时,撅起的小嘴能挂住一把小油壶。从这张嘴巴说出的话,有时能让人气得火冒三丈,抽泣不止,有时却让人忍俊不禁,大笑不已。 李老师有一头漂亮得头发,乌黑油亮,又浓又密,她站在阳光下,轻轻地一摇头,那头发就会闪出五颜六色地光环。 我地同学萧红,梳着一条大辫子,黑亮黑亮的,浓浓的眉毛下嵌着一双乌黑发亮的大眼睛,看起来蛮漂亮的。 3.描写外貌的词语 一、描写人物外貌的成语浓眉大眼 慈眉善目 气宇轩昂 高大魁梧 英姿飒爽衣着得体 一表人才 风度翩翩 衣冠楚楚 青面獠牙貌比潘安 秀色可餐 膀大腰园 披头散发 相貌堂堂闭月羞花 沉鱼落雁 大腹便便 虎背熊腰 尖嘴猴腮贼眉鼠眼 眉清目秀 容光焕发 美如冠玉 出水芙蓉冰肌玉骨 冰清玉洁 明眸皓齿 道貌岸然 国色天香粉白黛黑 靡颜腻理 傅粉施朱 婀娜多姿 亭亭玉立雾鬓风鬟 鹤发童颜 鹤发鸡皮 短小精悍 面黄肌瘦面如土色 面红耳赤 面有菜色 蓬头垢面 囚首垢面蓬头历齿 鸠形鹄面 铜筋铁骨 肠肥脑满 骨瘦如柴药店飞龙 披头散发二、分类描写人类外貌的词语 头发 披肩长发 柔软的头发 齐眉的刘海 秃头(没有头发) 白发苍苍 头发乌润 头发稀疏 鬓角 卷发 银发 鹤发 刘海 辫子 发辫 乌黑 乌亮 整齐 凌乱 蓬松 粗硬披肩发 羊角辫 蝴蝶髻 学生发 刘海儿 刺猬头白发如银 白发斑斑 鹤发童颜 白发如霜 两鬓苍苍长辫垂胸 乌黑油亮 乌发如云 留着背头 蓄着分头剪着平头 自然卷发 滑腻柔软 油亮光洁 蓬蓬松松 眼睛凤眼 杏眼 斜眼 美目 俊目 秀目 慈祥 敏锐 呆滞 凝视眺望 慧眼 秋波 明亮 温柔 赞许 狡诈 专注 关切老花眼 肿泡眼 金鱼眼 细眯眼 眯缝眼 斜视眼 斗鸡眼 杏儿眼 丹凤眼 水汪汪 圆溜溜 滴溜溜 古碌碌 直勾勾两眼发呆 两眼放光 眼睛贼亮 侧目而视 睡眼惺忪 贼眉鼠眼 浓眉大眼 柳眉杏眼 龙眉凤眼 慈眉笑眼 横眉冷眼 老眼昏花 火眼金睛 黑亮亮的 水晶晶的 水灵灵的 水汪汪的 圆溜溜的 滴溜溜的 乌溜溜的 乌黑有神 眉青目秀 炯炯有神鼻子 高鼻梁 鹰钩鼻 酒糟鼻 蒜头鼻 朝天鼻 塌鼻梁宽鼻阔嘴 挺直 小巧 秀美 微翘 狮子鼻 酒糟鼻 蒜头鼻 塌鼻子 鹰钩鼻 朝天鼻 高鼻梁 鼻似弯钩 挺鼻如峰 鼻子端正 鼻子扁阔 鼻子粗短 鼻尖扁平鼻头微勾 鼻孔饱满 鼻孔朝天 鼻青脸肿 鼻歪脸肿 端庄秀丽 细巧挺秀 端正阔大 拱梁大鼻 鼻梁挺直眉毛 浓黑 细长 浓重 墨黑 粗长 剑眉 秀眉 眉宇修长 粗黑 金色眉 柳叶眉 卧蚕眉 扫帚眉眉如新月 眉如春山 眉如卧蚕 眉清目秀 愁眉不展 柳眉倒竖 慈眉善目 贼眉鼠眼 剑眉倒竖 青眉如黛 长眉似雪 两眉入鬓 双眉高挑 眉耸春山 柳眉淡描 浓眉如炭 眉同翠羽 细眉长睫 长眉拂面 修长美丽 嘴樱桃小嘴 抿着小嘴 血盆大口 尖嘴猴腮 厚嘴唇 薄嘴唇 嘴唇苍白 唇如胭脂 唇无血色 齿白唇红 红唇 朱唇 干裂 红润 苍白 血盆大口 樱桃小嘴 棱角分明 四方阔口 嘴大唇厚唇如胭脂 唇红如血 朱唇皓齿 唇焦口燥 瘪嘴薄唇 唇方口正脸庞白净 红润 苍白 灰白 清瘦 憔悴 俏丽 端庄 秀丽 文静 英俊 可爱 慈祥 羞红 面孔 玉面蜡黄 瓜子脸 冬瓜脸 猴子脸 古铜面 苹果脸 娃娃脸 红扑扑 胖乎乎 粉嘟嘟 黑黝黝 鸭蛋脸 枣红脸 粉红脸 脸色如蜡 面若鹅卵 面若银盘 面如土色 面红耳赤 面不改色 面容俊俏 面容憔悴 面白如玉 平头正脸 脸庞清秀 脸色红润 脸色白 面白唇红 面如晚霞 面似红火 满脸雀斑 满面春风 满面红光 满面笑容 两颊绯红 颧骨高耸 黑里透红 酒窝迷人 轮廓分明 油头粉面 方面大耳 气色红润 酒窝深陷 白净柔嫩 春风满面 喜形于色 面黄肌瘦 愁云满面 面如银盘 两腮圆润 面容丰腴 满脸横肉 满脸皱纹 皱纹纵横 皱纹密布 刻满皱纹 饱经风霜 满目清秀 杏脸桃腮耳朵:肥大 耳廓 瘦削 耳轮 耳垂 招风耳 耳鸣眼花 耳目失灵 耳目一新 方面大耳 肥头大耳 耳聪目明 两耳垂肩身材十指尖尖 纤纤素手 身材矮小 身材苗条 身材丰腴体态轻盈 身材臃肿佝 偻着身子 身强力壮 虎背熊腰 膀阔腰圆肌腱发达 腰板挺直 彪形大汉 大腹便便 脑满肠肥 身材高挑亭亭玉立 袅袅婷婷 弱不禁风 瘦骨嶙峋 瘦骨如柴 短小精悍希望可以帮到你。 4.描写容貌的词语 【白发苍颜】:头发已白,脸色灰暗。形容老人的容貌。 【闭月羞花】:闭:藏。使月亮躲藏,使花儿羞惭。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不修边幅】:边幅:布帛的边缘,比喻人的衣着、仪表。原形容随随便便,不拘小节。后形容不注意衣着或容貌的整洁。 【才貌超群】:才能和容貌都超过一般人。 【才貌兼全】:既有才学,容貌又美。同“才貌双全”。 【才貌俱全】:俱:全,都。既有才学,容貌又美。亦作“才貌兼全”、“才貌双绝”、“才貌双全”、“才貌两全”。 【沉鱼落雁】:鱼见之沉入水底,雁见之降落沙洲。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唇红齿白】:嘴唇红,牙齿白。形容人容貌俊美。 【慈眉善目】:形容人的容貌一副善良的样子。 【慈眉善眼】:形容人的容貌一副善良的样子。同“慈眉善目”。 【蛾眉皓齿】:蛾眉:像蚕蛾触须似的弯而长的眉毛。修长的眉毛,洁白的牙齿。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蛾眉螓首】:弯弯的眉毛,方广的前额。形容女子容貌的美艳。 【丰容盛鬋】:容:容貌;鬋:下垂的鬓发,也泛指头发。丰润的容貌,浓密且长的头发。形容女子的健美。 【丰姿冶丽】:容貌姿态艳丽到极点了。 【改头换面】:原指人的容貌发生了改变。现多比喻只改外表和形式,内容实质不变。 【槁项黄馘】:槁:枯干;项:颈项;馘:脸。颈项枯瘦,面色苍黄。形容不健康的容貌。 【槁项黧馘】:形容不健康的容貌。同“槁项黄馘”。 【古心古貌】:貌:容貌。形容外表和内心具有古人的风范。 【国色天姿】:国色:女子美色冠绝全国;天姿:天生的姿色。旧时形容女子容貌极美。 5.描写外貌的词语 衣冠楚楚、相貌堂堂 、眉清目秀 、容光焕发 、美如冠玉 冰清玉洁 明眸皓齿 沉鱼落雁 道貌岸然 秀色可餐 国色天香 粉白黛黑 靡颜腻理 傅粉施朱 婀娜多姿 亭亭玉立 雾鬓风鬟 鹤发童颜 鹤发鸡皮 短小精悍 面黄肌瘦 面如土色 面红耳赤 面有菜色 蓬头垢面 囚首垢面 蓬头历齿 鸠形鹄面 铜筋铁骨 肠肥脑满 骨瘦如柴 药店飞龙 大腹便便、健步如飞 闭月羞花 沉鱼落雁 出水芙蓉 倾国倾城 和蔼可亲 心慈面善 张牙舞爪 愁眉苦脸 雍容华贵 文质彬彬 威风凛凛 老态龙钟 虎背熊腰 如花似玉 落落大方 其貌不扬 弱不禁风 一表人才 风度翩翩 膀大腰园 披头散发 1) 描写人物外貌的成语: 一表人才、风度翩翩,大腹便便,膀大腰园、披头散发、虎背熊腰、衣冠楚楚、相貌堂堂 (2) 描写人物动作的成语: 身手敏捷、风驰电掣,动如脱兔,举目眺望、大步流星、昂首挺胸,手舞足蹈、张牙舞爪、 (3) 描写人物神态的成语: 呆若木鸡、目瞪口呆、神采奕奕、全神贯注、聚精会神,眉飞色舞、张口结舌、挤眉弄眼、眉开眼笑、目不转晴 描写人物外貌的成语: 一表人才、风度翩翩,大腹便便,膀大腰园、披头散发、虎背熊腰、衣冠楚楚、相貌堂堂 沉鱼落雁,貌美如花,倾国倾城眉清目秀 容光焕发 美如冠玉 出水芙蓉 冰肌玉骨 冰清玉洁 明眸皓齿 靡颜腻理 闭月羞花 沉鱼落雁 道貌岸然 秀色可餐 国色天香 粉白黛黑 傅粉施朱 婀娜多姿 衣冠楚楚 亭亭玉立 雾鬓风鬟 鹤发童颜 鹤发鸡皮 短小精悍 面黄肌瘦 面如土色 面红耳赤 面有菜色 蓬头垢面 蓬头历齿 鸠形鹄面 铜筋铁骨 肠肥脑满 瘦骨如柴 大腹便便 仪表堂堂 玉树临风 鹤发童颜 闭月羞花 冰肌玉骨 才子佳人 沉鱼落雁 城北徐公 齿白唇红 愁眉啼妆 出水芙蓉 绰约多姿 淡妆浓抹 二八佳人 傅粉何郎 姑射神人 国色天香 国色天姿 花容月貌 环肥燕瘦 娇小玲珑 绝代佳人 梨花带雨 林下风气 眉目如画 眉清目秀 美如冠玉 靡颜腻理 明眸皓齿 千娇百媚 倾城倾国 螓首蛾眉 如花似玉 双瞳剪水 亭亭玉立 我见犹怜 仙姿佚貌 小家碧玉 秀外惠中 夭桃秾李 一表非凡 一表人才 一笑千金 仪态万方 月里嫦娥 稚齿婑媠 掷果潘安 朱唇皓齿 肠肥脑满 丑态百出 怪模怪样 尖嘴猴腮 面目可憎 蓬头历齿 漆身吞炭 其貌不扬 穷形尽相 三分像人,七分像鬼 头童齿豁 獐头鼠目 鸱目虎吻 蜂目豺声 凶相毕露 张牙舞爪 心广体胖 广:宽广,坦率;胖:安泰舒适。原指人心胸开阔,外貌就安详。后用来指心情愉快,无所牵挂,因而人也发胖。 心宽体胖 原指人心胸开阔,外貌就安详。后用来指心情愉快,无所牵挂,因而人也发胖。 虚有其表 虚:空;表:表面,外貌。空有好看的外表,实际上不行。指有名无实。 一表非凡 表:外貌;凡:平凡。形容人容貌俊秀又有精神。 一表人才 表:指外貌。形容人容貌俊秀端正。 以貌取人 根据外貌来判别一个的的品质才能。 鹰嘴鹞目 形容外貌奸诈凶狠。 厚貌深辞 外貌厚道,内心不可捉摸。同“厚貌深情”。 厚貌深文 外貌厚道,内心不可捉摸。同“厚貌深情”。 内峻外和 内心严厉而外貌和蔼。 外宽内深 指外貌宽厚而实则城府很深。 外巧内嫉 外貌乖巧,内心刻忌。犹言口蜜腹剑。 玉质金相 金、玉:比喻美好;质:本质;相:外貌。比喻文章的形式和内容都完美。也形容人相貌端美。 美如冠玉 原比喻只是外表好看。后形容男子长相漂亮。 龙眉豹颈 形容勇士的长相。 6.描写外貌的成语 描写外貌的成语: 闭月羞花 沉鱼落雁 出水芙蓉 明眸皓齿 美如冠玉 倾国倾城 国色天香 鹤发童颜 眉清目秀冰清玉洁 雍容华贵 文质彬彬 威风凛凛虎背熊腰 如花似玉 容光焕发 落落大方 大腹便便 面黄肌瘦 其貌不扬 蓬头垢面 弱不禁风 闭月羞花 沉鱼落雁 出水芙蓉 明眸皓齿 美如冠玉 . 国色天香 鹤发童颜 眉清目秀 和蔼可亲 冰清玉洁 雍容华贵 文质彬彬 威风凛凛 老态龙钟 虎背熊腰 如花似玉 容光焕发 落落大方 骨瘦如柴 大腹便便 面黄肌瘦 其貌不扬 蓬头垢面 弱不禁风 眉清目秀 容光焕发 美如冠玉 出水芙蓉 冰肌玉骨 冰清玉洁 明眸皓齿 靡颜腻理 闭月羞花 沉鱼落雁 道貌岸然 秀色可餐 国色天香 粉白黛黑 傅粉施朱 婀娜多姿 衣冠楚楚 亭亭玉立 雾鬓风鬟 鹤发童颜 鹤发鸡皮 短小精悍 面黄肌瘦 面如土色 面红耳赤 面有菜色 蓬头垢面 蓬头历齿 鸠形鹄面 铜筋铁骨 肠肥脑满 瘦骨如柴 大腹便便 仪表堂堂 玉树临风 鹤发童颜 闭月羞花 冰肌玉骨 沉鱼落雁 城北徐公 愁眉啼妆 出水芙蓉 绰约多姿 淡妆浓抹 傅粉何郎 姑射神人 国色天姿 花容月貌 环肥燕瘦 娇小玲珑 绝代佳人 梨花带雨 林下风气 眉目如画 眉清目秀 美如冠玉 靡颜腻理 明眸皓齿 千娇百媚 螓首蛾眉 如花似玉 双瞳剪水 亭亭玉立 我见犹怜 仙姿佚貌 小家碧玉 秀外惠中 夭桃秾李 一表非凡 一表人才 月里嫦娥 稚齿婑媠 掷果潘安 朱唇皓齿 怪模怪样 尖嘴猴腮 面目可憎 蓬头历齿 漆身吞炭 其貌不扬 穷形尽相 三分像人,七分像鬼 头童齿豁 獐头鼠目 鸱目虎吻 蜂目豺声 眉清目秀,慈眉善目 白净柔嫩等 还有很多了,希望这些能帮上你 7.描写美丽城市的词句 好词: 城市风景、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城市面貌、经济中心、政治中心、文化中心、交通中心、交通枢纽、航运中心、商业城市、商业基地、商品繁多、人烟稠密、人声嘈杂、人口密集、人如潮涌、人山人海、人头攒动、一片喧闹、文化古城、历史古都、秀丽名城、海滨城市、摩肩接踵、商店林立、气势雄伟、光怪陆离、霓虹炫目、机声隆隆、熙熙攘攘、万头攒动、纵横交错、交叉错落、小巷纵横、错落有致、大厦如林、高楼大厦、摩天大楼、宾馆酒店、拔地而起、水泥马路、柏油马路、车水马龙、街道狭窄、高速公路、川流不息、交通堵塞、车流如潮、秩序井然、工业基地、排排厂房、车轮滚滚、拥挤不堪、车辆如梭、深宅大院、灯火辉煌、火树银花、金碧辉煌、铁路枢纽、过街天桥街道宽广、地下通道密集纵横、沥青马路、市场繁荣、喇叭鸣叫、碎砖破瓦、浓烟冲天、烟尘滚滚、琳琅满目、山清水秀、风景如画 好句: 1. 城市的晚上,是多姿多彩的,既有热闹、喧嚣的一面,也有轻快、恬静的一面。难怪外来的游客,都羡慕香港的夜生活呢。 2. 当我凭栏俯瞰的时候,眼前豁然开朗,美丽的城市尽收眼底;整整齐齐的高楼大厦,车水马龙的十字街头,工整的厂房,林立的烟囱。 3. 小城的灯像远飞的萤火虫,忽闪忽闪地越来越昏暗,整个城市像笼罩在梦幻中。 4. 初抵这座城市,正值冬末春初,由高处往下看,只见灰灰的房子,灰灰的水泥道路,灰蒙蒙的天空,还有那光秃秃的树枝。 5. 夕阳向大地洒下金辉,整个古城披上了蝉翼般的金纱,大地蒙上了神秘的色彩。 6. 站在山顶,城市全貌尽收眼底,一条条平坦的公路,环城而行,又蜿蜒地伸向远方;一座座高楼大厦林立,一个现代化城乡结合的市容呈现在眼前。 7. 一到夜晚,万盏灯火大放光明,一幢幢高楼大厦顿时披上了宝石镶嵌的衣衫,一条条街道也都变成了皓光闪耀的银河。 8. 清悠的小河,从城市当中穿流而过,河水流得很慢,几乎看不出它在流动。 9. 月明星稀的夜晚,家家户户的窗户里射出明亮的灯光,就像天上的群星陨落人间。 10. 在荷花盛开季节,茶亭公园内绿树成荫,荷包满塘,清香远溢,令人流连忘返。 茶亭公园永远微笑着等候您的到来! 11. 纵横交错的交通设施,构成了城市的血脉和骨架,推动着古城大踏步迈向现代化国际城市。 12. 每当夜幕降临,整个攀钢一片灯火辉煌,就像天上闪烁的星星,比天上的星星还要好看,还要富有吸引力。红的,绿的,蓝的,黄的,聚成一片,就像一簇簇放射着灿烂光华的鲜花。灯光一闪一闪的,更像建设者们智慧的眼睛。 13. 照明灯洒下桔色的光晕,整个商场显得典雅、素洁,仿佛步入长长的画廊。 14. 一走进自动开启的宾馆大门,人们仿佛不是进入了宾馆,而是来到了充满鸟语花香的公园。映入眼帘的是一派大自然的景象,近处,花草繁茂,清泉潺潺,红鲤青卿,漫游其间。远处,假山重叠,怪石嶙峋,山上有亭,翘角飞檐,金顶红栏,小巧玲珑,煞是奇绝。亭下有泉,先成渠水,汩汩流出,倏然间,又沿山崖飞流直下,形成飞瀑,宛如玉带轻飘,明珠四溅,演奏着一曲天然交响乐。山上铁树峥峥,棕榈青青,新竹吐翠,芭蕉含情。各种鲜花,争芳斗艳。 8.描写容貌的成语脸 1. 白发苍颜】头发已白,脸色灰暗。形容老人的容貌。 2. 闭月羞花】闭:藏。使月亮躲藏,使花儿羞惭。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3. 不修边幅】边幅:布帛的边缘,比喻人的衣着、仪表。原形容随随便便,不拘小节。后形容不注意衣着或容貌的整洁。 4. 沉鱼落雁】鱼见之沉入水底,雁见之降落沙洲。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5. 唇红齿白】嘴唇红,牙齿白。形容人容貌俊美。 6. 慈眉善目】形容人的容貌一副善良的样子。 7. 道貌岸然】道貌:正经严肃的容貌;岸然:高傲的样子。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8. 德言容功】德:妇德,品德。言:言辞。容:容貌。功:女红(旧指女子所做的针线活)。封建礼教要求妇女应具备的品德。 9. 蛾眉皓齿】蛾眉:像蚕蛾触须似的弯而长的眉毛。修长的眉毛,洁白的牙齿。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10. 槁项黄馘】杭:枯干;项:颈项;馘:脸。颈项枯瘦,面色苍黄。形容不健康的容貌。 11. 国色天姿】旧时形容女子容貌冠群。 12. 皓齿蛾眉】皓:白色的样子;蛾眉:女子修长而美丽的眉毛。洁白的牙齿,修美的眉毛。形容女子容貌端庄美丽,也喻称美女。 13. 皓齿明眸】皓:白色的样子;眸:眼珠,泛指眼睛。洁白的牙齿,明亮的眼睛。形容女子容貌美丽,亦喻指美女。 14. 皓首苍颜】皓:白色的样子;首:头发;颜:面孔。雪白的头发,灰暗的面孔。形容老年人的容貌。 15. 红颜薄命】红颜:美女的容颜;薄命:命运不好。旧时指女子容貌美丽但遭遇不好(多指早死、寡居或丈夫不好)。 16. 胡天胡帝】胡:何;帝:指天神。什么是天,什么是帝。原形容服饰容貌像天神一样美丽,后也表示尊敬崇仰。 17. 花容月貌】如花似月的容貌。形容女子美貌。 18. 尽态极妍】容貌姿态美丽娇艳到极点。 19. 娟好静秀】形容容貌秀美,性情柔和。 20. 姱容修态】姱:美好;修:长远;态:志向。美丽的容貌,长远的智慧。 9.描写外貌的词语 1、亭亭玉立 【拼音】: tíng tíng yù lì 【解释】: 亭亭:高耸直立的样子。形容女子身材细长。也形容花木等形体挺拔。 【出处】: 明·张岱《公祭祁夫人文》:“一女英迈出群,亭亭玉立。”白话译文:一个美人特别出众,身材细长形体挺拔。 【举例造句】: 花型小,比起亭亭玉立的荷花远逊。 2、杏脸桃腮 【拼音】: xìng liǎn táo sāi 【解释】: 脸似杏花白,腮如桃花红。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出处】: 元·王实甫《西厢记》第四本第一折:“杏脸桃腮,乘着月色,娇滴滴越显得红白。” 【举例造句】: 你想这杏脸桃腮上面,加上两片黑黑的东西,有什么好看的? 3、眉黛青颦 【拼音】: méi dài qīng pín 【解释】: 黛:青黑色的颜料,古代女子用来画眉;青颦:古人用青黛染眉,故称青颦。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出处】: 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二本第一折:“眉黛青颦,莲脸生春,有倾国倾城之容,西子、太真之颜。” 4、长娇美人 【拼音】: cháng jiāo měi rén 【解释】: 娇:美好。身材修长容颜娇好的美女。 【出处】: 西汉·司马迁《史记·苏秦传》:“前有楼阙轩辕,后有长娇美人。”白话译文:身前是楼阁宫殿,身后有身材修长容颜娇好的美女。 5、美如冠玉 【拼音】: měi rú guān yù 【解释】: 冠:帽子。原比喻只是外表好看。后形容男子长相漂亮。 【出处】: 《史记·陈丞相世家》:“平虽美大夫,如冠玉耳,其中未必有也。”白话译文:陈平虽然是个美男子,但也不过是像带上美玉装饰,一般人当中未必有这样的人。 【举例造句】: 曾有一个道士,有长生不老之术,自说已经百余岁了,看去却“美如冠玉”,象二十左右一样。

包头中运会征文(有关市容,市貌,城市建设,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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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市容市貌的突出问题

影响市容市貌的突出问题市政协常委曹国魁、陈新忠反映,虽然前一段有关部门针对我市城区环境卫生整治作了大量工作,目前全市上下也正在掀起“创卫”工作的新高潮,但我市市容市貌、部分市区道路、中心城区通往主要景区(点)的景观大道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主要是:一是早夜市、城乡结合部庙会占道经营、环境卫生差现象依然存在。一些早市缺乏有效管理,占道经营、随意摆摊设点;许多夜市饮食街区、摊点不到下午6时就在店外出摊设点,加之各种车辆的随意停放,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如塔南路定和村口、柳庄村口、东环路恩村三街口、塔北路与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等部位早市占道经营严重,特别是工业路中州集贸市场门口近300米长的早市和东环路恩村庙会、西环路新店庙会各种商贩占用快、慢车道进行商品交易,不但严重影响市容环境,阻塞交通,而且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定造成群死群伤。缝山公园南、塔北路北头两侧的夜市,民主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南角等处的夜市虽经多次治理,但至今依然如故。二是一些道路毁损、坑洼不平。工业路东段路面坑洼不平,车辆因躲闪坑洼已造成多起事故,市民反映十分强烈。民主路(百货大楼以北)段因年久失修,路面也是高低不平、龟裂纵横。三是中心城区通往主要景区(点)的旅游道路沿线依然存在有碍观瞻的建筑物和违障设施,道路两侧的垃圾和杂物成堆,车辆过往,尘土飞扬。如影视路缝山公园南面,七八家卖小吃的烂棚房与周围环境十分不协调。随着“五一”黄金周的来临,为广大市民和外来游客营造和谐优美、整洁有序的环境,关系着我市的城市形象和旅游业的持续发展。为此,建议: 一、市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表彰暨动员大会刚刚开过,目前关键是抓好落实,从大处着眼,细部入手,在市区范围内迅速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确保以整洁、优美的环境迎接中外游客。 二、拆除旅游道路沿线有碍观瞻的建筑物和违障设施,清除道路两侧的垃圾和杂物,杜绝乱堆、乱放现象,尤其是对焦克路、焦辉路、云台大道等旅游道路沿线环境要进行重点整治。同时,对过往车辆实行限速,加强沿线公路的路面保洁工作,精心为游客营造通畅、整洁、安全的旅游通道。 三、城管等部门要强化市容市貌的管理,对占道经营、马路市场等影响市容秩序的不良行为要进行集中整顿,对部分街道的乱贴乱画、破损广告牌等一些有碍市容的现象要进行治理,加大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力度;加强对实施“亮化工程”的督促、检查工作。 四、对市区内破损严重的几处路段,尽快组织实施抢修养护。

在维护城市形象和市容市貌能做哪些事

1、遵纪守法,维护美好家园;2、参与其中,提高自身文明素质;3、摒弃陋习,爱护公共环境;4、讲文明话,做文明人,办文明事

市容市貌用英语怎么说?

City outlook 其实中国人喜欢说话重复。outlook就可以表示市容市貌了。

爱护市容市貌的句子

你好,很高兴能为你答题! 1、爱护城市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2、包环境卫生,包容貌秩序,包绿化管理。   3、参与市容整治,共创幸福家园。   4、参与市容整治,呵护碧水蓝天。   5、草木绿,花儿笑,清爽宜居环境好。   6、草为德者绿,花为善者红。   7、城市环境美丽无限,市容整治你我有约。   8、城市环境是金,群力整治出新。   9、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文明让城市更和谐。   10、城市是我家,管理靠大家。   11、大力宣传市容环卫法律规章,违反制度要承担应有责任。   12、大力整治市容市貌,营造良好城市环境。   13、房前种棵树,室内养盆花,悠乐人人夸。   14、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树立整洁优美的首府后花园形象。   15、给自己一个文明习惯,给市容一个精彩亮点。   16、共建碧水蓝天和谐城市,同享鸟语花香幸福家园。   17、共营蓝天碧水,建我魅力家园。   18、管住脏乱差,留下真善美。   19、环·抱优美城市,净·享文明家园。   20、环境因你而洁净,城市因你而文明。请参考原文:http://www.jintang114.org/html/biaoyu/2014/0529/13843.html

市容是什么意思

“市容”读音是shìróng,汉语词语,意思是都市呈现出来的景观、面貌。出自何其芳《星火集续编·重庆随笔》:“回到重庆打听,才知道又是整顿市容。”造句:1、请自觉维护市容市貌,不要乱扔垃圾。2、我这次去深圳只停留四个小时,匆匆浏览一下市容就离开了。3、随地乱扔果纸屑是破坏市容的不道德行为。4、市政府正在策划美化市容的方案。

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法律分析:在城市公共建筑物或公共区域乱涂乱画的现象严重影响市容市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所有建筑物、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外貌整洁美观。外贴面、玻璃幕墙、雨(阳)篷等应当经常清洗,不得有积尘和污垢,破旧的要适时改换。市区主要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统一、规范。整幢楼房应做到样式、颜色一致。

影响市容市貌怎么处罚

影响市容市貌的处罚标准如下: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涉嫌违法,城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扣留相应物品等处罚措施。对于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城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但是,在具体的处罚过程中,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擅自扩大处罚范围或加重处罚力度。同时,对于情节较轻的行为,应该以教育引导为主,促进当事人自觉遵守相关的规定。希望以上信息对解决您的问题有帮助。

影响市容市貌怎么举报

法律分析:1.投诉举报电话: 123202.电子信箱: jzscwzhb@qq.com3.受理时间: 投诉举报电话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市容市貌整治口号

  【第1篇】   1、爱护城市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2、包环境卫生,包容貌秩序,包绿化管理.   3、参与市容整治,共创幸福家园.   4、参与市容整治,呵护碧水蓝天.   5、草木绿,花儿笑,清爽宜居环境好.   6、草为德者绿,花为善者红.   7、城市环境美丽无限,市容整治你我有约.   8、城市环境是金,群力整治出新.   9、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文明让城市更和谐.   10、城市是我家,管理靠大家.   11、大力宣传市容环卫法律规章,违反制度要承担应有责任.   12、大力整治市容市貌,营造良好城市环境.   13、房前种棵树,室内养盆花,悠乐人人夸.   14、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树立整洁优美的首府后花园形象.   15、给自己一个文明习惯,给市容一个精彩亮点.   16、共建碧水蓝天和谐城市,同享鸟语花香幸福家园.   17、共营蓝天碧水,建我魅力家园.   18、管住脏乱差,留下真善美.   19、环·抱优美城市,净·享文明家园.   20、环境因你而洁净,城市因你而文明.   【第2篇】   21、环境整治千秋业,和谐城市万代兴.   22、环境整治情系你我他,和谐家园惠泽千万家.   23、机关单位、沿街商铺要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和“九不准”规定.   24、加强城市的长效管理,创造和美的人居环境.   2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齐保洁管理人员,改善市容环境卫生,提高可镇文明程度.   26、家家讲文明,户户比洁净.   27、讲文明,除陋习,市容整治,从我做起.   28、讲文明、讲卫生,共创美好城市环境.   29、讲文明小处处处不随便,树形象大家家家是窗口.   30、禁止小广告,美化我家园.   31、净化绿化美化城市,努力营造良好人居环境.   32、开展市容环境整治,建设秀美宜居城市.   33、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促进城市建设和谐发展.   34、垃圾要分类,回收莫浪费.   35、绿化美化城市,营造良好人居环境.   36、美好环境来自我们每个人的珍惜与维护.   37、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   38、门前三包,贵在坚持,重在落实.   39、门前三包责任制,大家共同来维护.   40、你出力,我出力,市容整洁齐努力;你添彩,我添彩,文明城市更精彩.   【第3篇】   41、你礼让,我礼让,漳州行,路路畅.   42、全面清理城区道路“六乱”行为,还路于民.   43、全民齐参与,搞好市容环境整治.   44、全民行动起来,全面整治城区“脏、乱、差”.   45、全民一起参与,共建美好家园.   46、全社会行动起来,共建文明卫生城市.   47、全社会行动起来,共同整治市容环境.   48、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   49、人人都是市容形象,处处都有文明考场.   50、人人讲卫生,家家树新风.   51、人人是环境治理宣传员,处处是文明整洁风景线.   52、人人做到“三管六不”,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十不准”.   53、师生齐努力,建设清洁、绿色、美好校园,小手拉大手,净化家庭、邻里、生活环境.   54、市民素质高一分,市容形象美十分.   55、市容环境百日整治行动,需要你我共同参与.   56、市容环卫工作人员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依法管理,文明执法.   57、市容整洁、管理有序、环境优美、形象文明.   58、市容整治你我参与,城市美丽你我共享.   59、市容整治齐出力,宜居环境更美丽.   60、市容整治人人抓,和谐幸福千万家.

市容市貌 的准确概念是什么

一座城的政治 经济 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

市容市貌归哪个部门管

市容管理职责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来履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市容市貌包含城市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市容秩序、建筑设施等。城市规划管理局,其主要职能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研究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学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行政区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指导本辖区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组织对全市规划实施情况的评比,确定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和用地规模,审批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立面造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什么工作?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2、组织起草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3、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4、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5、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6、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7、承办区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市容市貌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市容管理职责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来履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环境卫生与市容市貌有什么区别

环境卫生与市容市貌区别是:市容市貌包括环境卫生。环境卫生是指人类身体活动周围的所有环境内,控制一切妨碍或影响健康的因素。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物、园林绿地,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景观。所以,市容市貌包括环境卫生。

市容市貌指什么

市容市貌应该包含城市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市容秩序、建筑设施等.

市容市貌一道十街指的是哪些内容?

"市容市貌一道十街"一般是指一个城市的整体环境和城市建设的景观,包括道路交通、人行道、亮化工程、市场建设、天然风景和历史文化等方面的整体状况和影响。这个词语起源于“市容指南”,是论述治理城市问题的基础文件。目标是通过城市整治,提高市区环境的品质,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市容是什么样子

市容的样子: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街景现等容貌。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物、园林绿地,P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景观。”市容是由城管管理的贯彻实施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市容市貌是什么意思

市容市貌就是一个城市的容貌,市容市貌这一说主要是因为一个城市也会给置身其中的人一个总体的、概括的或者是片面的、模糊的“印象”,而这个印象就被笼统地称为“市容市貌”,由于每个的印象都是不同的,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的成份,因此需要制定一个相对客观的市容市貌包含的内容、评价标准等等,至于涉及的职能部门每个地方可能就不太一样了,基本上一般会有市容局、规划局、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或者以市容局为主组成联合执法实体也有可能。更多关于市容市貌是什么意思,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728a4d1616097851.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市容是什么意思

市容,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街景现等容貌。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物、园林绿地,P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景观。拓展:市容管理市容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实践证明,市容管理靠少数人不行,靠少数部门也不行,必须牢固确立全员参与的管理思想。要通过爱家乡、爱环境、讲文明的宣传,教育和动员广大城市居民参与市容管理活动,使市民群众自觉地维护城市的整洁,避免违规违章和“二次污染”行为的发生。要通过理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理顺条条与块块之间的管理关系,明确界定管理责任,促进大家都来参与市容管理,形成管理的合力,以消除管理区域上空白点,消除管理责任上不落实的现象。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市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全市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投诉或者举报。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评,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考评制度并组织考评,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九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桥下空间、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铺、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江、河、湖泊、内河涌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根据以上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在责任人落实之前,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确定。

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市场化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三)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统一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文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工作。第二章 市容市貌第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拆除或者整修。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和玻璃幕墙,应当定期清洗、粉刷;  (二)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三)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门店的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安装防盗窗的,不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格特色和传统风貌;周边控制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部门的设计规范进行严格控制。第九条 城市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有序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城市夜景灯饰应当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第十条 无障碍通行设施应当规范建设,其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  在满足业主、本单位职工需要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小区、个人停车泊位以多种形式对外开放。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划定的位置、方向有序停放。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搭建临时设施(展台、棚、伞、架等);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摊点群、特色经营街区、早市、夜市以及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场所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段有序经营;临时建筑、临时设施应当符合街景规划要求,并按照规定时限拆除。  流动售货车应当在指定的地点设置经营,保持场地清洁。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和公共场地,不得占压城市道路私接道路斜坡等构筑物。第十四条 不得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第五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七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第八条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第九条 本市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于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投诉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健全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环境建设规划、容貌景观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市容环境卫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区,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本市规定的容貌景观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并公布实施。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推动环境卫生产业的发展。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重视和扶持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第五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教育、疏导与严格、文明执法相结合。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制订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第七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第八条 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第十条 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第十二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因地制宜,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公用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和安全;出现污染、损毁、移位或者丢失,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复位或者补设。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第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第十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区域内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根据需要将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第二十一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第二十二条 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第二十三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第二十七条 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委托代收、代缴的方式。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的市场运行体系,开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鼓励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经所在城市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批。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督促环卫作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清扫保洁、清运垃圾,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不妨碍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第三十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订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工业区、商业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建设规划,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其整洁、完好。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三)各类商品交易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四)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线、堤防、涵闸,责任人为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责任人为施工单位;(七)待建地块,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八)城市绿地、公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泥;(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可以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各项规定,作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教育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第四十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巡查制度、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专线电话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八)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九)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第四十三条 罚款收缴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依法处罚未出具专用收据;(三)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四)打骂、侮辱当事人;(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总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和完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外立面破损的,应当修复还原。违反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约定的责任者承担。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不符合规划的,可以强制拆除,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可以强制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原状。违反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强制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对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作出调整的,应当事先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并对设置者因户外广告设施调整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由城管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暂停其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部门恢复其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出现的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应当组织清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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